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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实用13篇

互联网保险论文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

(二)瓜分业务份额的竞争时期

1.银行打破合作模式。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以“资源共享”为标志的战略联盟关系。但随着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银行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各家银行似乎并不甘心让大量的资金流向保险公司,自身只充当中介服务的角色,再加上政府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方面政策的放宽,于是五大行开始跑马圈地寿险行业。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同意中国银行收购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同年12月,交通银行成功入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2010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以12亿元购买金盛人寿60%的股权。2011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成为太平洋安泰人寿的控股股东。2012年11月,农业银行获批控股嘉禾人寿。此外,其他各家银行也纷纷效仿,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中邮保险、招商银行收购招商信诺50%股权、民生银行成立民生保险、光大银行全面控股光大永明、北京银行有效控股中荷人寿。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相互合作和渗透的性质。银行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先天的竞争优势,以及合作时期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了解,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2.互联网企业打破合作模式。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阿里的互联网企业不会仅仅只做平台。2013年11月6日众安保险正式开业。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开启了互联网企业成立保险公司的新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只有1家,但这已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两会间隙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牌照。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自2009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率先打破以往合作的模式,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因此,众安在线的成立,不仅仅代表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更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吹响了进军保险市场的号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企业必将借助自身优势,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从而影响整个传统保险业的格局。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调整期

1.各家险企在银保业务上做出被动调整。2013年第1季度,业务排名前7位的寿险公司中,除太平寿险和太保寿险外,其余5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新单业务均出现了负增长。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和人保寿险的同比降幅都在20%以上,新华人寿甚至达到了54%的新单同比负增长。然而银行系保险公司却逆市上涨,建信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8.5亿元,同比增长47.8%。农银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7.5%。此外,工银安盛更是实现1903.5%的惊人涨幅。2013年整个保险行业银保新单业务大幅负增长,银行系保险公司却一枝独秀。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冲击,传统保险公司只能被动做出调整。以平安寿险为例,经过连续几年的业务调整,平安寿险逐渐淡出了银行保险渠道这块江湖。这也从侧面说明平安管理层已经针对银行业垂涎寿险的行为做出调整。2.传统险企谨防互联网企业冲击。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增幅达到566.48%。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同样迅速,规模保费从45亿元增长到76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1600%,年均增长率达到312.31%。然而,从当前银行保险的业务状况来看,传统保险公司确实受到了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保险公司应在银行保险上吸取经验教训,认清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上的优势,改进自身的不足,谨防可能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冲击。

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消费基础坚实,拥有大量数据

目前潜在客户人群每天可能多次访问互联网平台,但一两个月才去一次银行、保险等服务网点。随着我国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壮大,互联网企业在保险方面的消费基础也日渐坚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18亿,预计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规模将达到7.5亿。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网民队伍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消费基础。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和网购平台,把用户的消费记录,物流配送信息,甚至是消费习惯都记录下来,积累了大量数据。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数据最终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边界也会被弱化。互联网公司一旦进入保险领域,成立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数据优势冲击传统保险公司。

(二)掌控平台,拥有技术优势

1.领先的销售平台架构设计。基于对其他产品销售平台的构建经验,互联网企业更容易构建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以优质的用户体验,最快速度地实现用户需求,方便客户检索产品,查询相关信息。2.数据处理能力优势明显。互联网企业运用实时推送技术,基于云计算平台,便可实现每秒高达上百万条,日处理量高达亿万数量级的数据。因此,相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与运营能力和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挖掘能力优势明显。

(三)当前网销保险产品设计简单

2013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流是粘度低、标准化的短期意外险等产品,产品种类单一且容易模仿。因此,互联网企业极易模仿同类产品,利用自身销售平台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个性包装,吸引大众眼球,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欲望。同时,还可利用数据优势和数据处理能力,调查客户需求,筛选有效客户,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需求更易捕获,营销更加精准。

(四)成本费用低

据调查,利用网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效果优于保险传统营销。佣金、房租、薪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将大幅度减少,若互联网企业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可免去网络服务费用,成本更是大大降低。据有关数据统计,利用网销渠道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要比采用传统的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因此,较低的运营成本也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又一优势。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自身优势

1.风险管理能力。传统保险公司很明显的优势在于它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对于一种专属信息的处理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家传统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自身资金,以及运营模式的安全。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各项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虽然是主动购买行为,但客户疑问不能迅速回应,退保风险很高。综合来看,在风险管理方面传统保险公司优势明显。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公司以往业务稳定运营的同时,可以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提前建立此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2.专业的产品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大多数寿险产品较为复杂,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再加上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因此不能实现网上销售。此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没有区域性,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的服务归属问题比较模糊。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认清互联网企业的局限性,发挥自身在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完善理赔等后续服务。同时可借助品牌效应,赢得客户的信任。3.产品创新能力。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保险相关资源的匮乏,部门的不完善,其自身产品研发能力有限,只能模仿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产品。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进而以产品优势赢得市场。

(二)加快触网步伐

1.明确合作平台与门户网站的职能。目前,传统保险公司触网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司自己的门户网站进行销售。二是作为店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其销售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三是与第三方门户网站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交叉,造成资源的浪费。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着重整合前两种平台的资源,进一步明确二者分工。店商平台应着眼于新客户的开发,借助此平台的访问优势,快速完成格式化产品的销售。门户网站应同时兼顾新客户的开发,以及老客户的后期服务,针对新老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应更为全面,做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同时门户网站也应是客户答疑,保险教学,文化宣传,品牌推广等多领域平台。此外,传统保险公司应做好两平台间的协同,如在店商平台界面上建立链接,引导客户访问公司门户网站,体验公司全方位的服务,也便于传统保险公司积累自身客户资源。2.完善互联网技术,尝试整合营销。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传统保险公司习惯于将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于事后的风险评估上,而在事前的客户识别、客户分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应用明显不足。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处理、应用能力,并尝试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事前领域。传统保险公司在保险专业上优势明显,特别是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销售队伍、线下网点。传统保险公司应将改进后的技术与现有资源融合,塑造自身线上线下互相协同的立体化作战能力,实现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建构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新的竞争优势。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2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黑客和病毒风险。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3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互联网保险是将传统的保险行业与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技术,作为工具来实现消费过程中的投保、承保、理赔等保险全过程的线上化。互联网保险产品具备场景化、碎片化的特点,同时还具有便捷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质。由于在网络进行投保过程中大量涉及个人信息,因此“互联网+保险”还具备一定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性特征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至今,其发展路径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萌芽期互联网保险于1997年正式诞生,其标志性事件是保险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了史上第一张保单。随后,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泰康人寿三大保险公司纷纷在2000年开通官网加入互联网保险浪潮。萌芽期的互联网保险还没有大范围普及,市场对互联网保险认知度较低。

(二)探索期伴随着该时期电子商务的兴起与飞速发展,互联网保险逐渐成熟并开始对市场进行进一步划分。资金大量涌入电子商务市场,使得互联网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该时期,互联网保险取得发展离不开政府各类政策的支持与推动。但该阶段互联网保险并没有成为众多保险公司的发展重点,大多仍旧以传统销售方式为主。

(三)发展期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呈指数增加。2012—2015年期间,保险公司大多采用自建官网或者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方式拓展互联网保险市场。其中,由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具有较大范围的覆盖更容易产生裂变与市场拓展,因此在该阶段占据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最大份额。在该阶段,“互联网+保险”具有较高的认知度,保险的多个环节已经可以实现线上化。

(四)瓶颈期从2016年开始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瓶颈期,互联网保险的规模以及渗透率出现增长停滞甚至下滑的情况。由于在历经发展期的迅猛增长后,互联网保险的众多缺点逐渐浮现。为了互联网保险的长期发展,中国保监会对此加强监管,因此在短期抑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扩张。

三、消费者行为影响因素

在对众多模型进行研究比较中,由于UTAUT2理论涵盖了八大经典理论,与此同时该理论在无人零售、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最终认为UTAUT2能更好地解释互联网保险接受度情况。

(一)UTAUT2模型要素绩效期望是指使用该系统能够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消费过程中的投保效率提升情况。不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证实绩效期望,会对用户的接受意图产生促进作用。因此,消费者在线上进行投保的工作效率越高,消费者越容易选择互联网保险进行投保。努力期望则是指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对系统难易程度的评价与感知。朱琪(2020)使用UTAUT模型对学习类APP的用户使用意愿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发现使用系统的操作难易程度,将严重影响用户对于应用程序的使用意愿[2]。互联网保险与学习类应用程序发展方式相似,都是通过互联网络技术将传统行业从线下向线上发展。可以认为,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保险投保或服务的过程,感觉操作越容易,对互联网保险的使用意愿就会增强。促成因素是指用户使用该信息系统技术资源的可获得性,便利的客观条件会增加用户的使用意愿和使用行为,外部资源的便利性能够增强用户的接受意图。Afshan和Sharif(2016)在对手机银行应用程序的研究中证实了在技术类产品中其资源的易获得性与消费者的使用行为存在积极的促进关系。因此,使用过程中的便利性与可获得性等促成因素将对用户的接纳意图与使用行为产生正向影响。享乐动机是指用户在使用应用技术系统时所感受到的娱乐性与趣味性,轻松愉快的消费体验感将会促进消费行为的再发生。在传统保险投保模式下,消费者进行投保需要经过冗杂繁复的文字理解与文件确认,其在投保过程中的愉悦感将大打折扣。相较于传统方式,“互联网+保险”模式能通过简单易理解的讲解视频以及清晰明了的图片解释繁杂的文字内容。从而使得消费者在互联网保险投保过程中感受到互联网保险系统带来的轻松愉悦感,消费者对线上投保的意愿就会加强。价格价值则是指的在使用互联网保险系统所需付出的成本以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权衡。传统保险业与互联网保险业相比,由于省去了保险人环节就能在一定程度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由于“互联网+保险”具备这一条件从而能使得消费者获得较强的经济性,因此消费者在传统投保方式以及互联网背景下的新模式进行消费成本对比时就会更加倾向于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4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出现于1997年,可见其并非新事物,但是为何近年才开始快速增长?二十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究竟经历了何种历程?发展背后有着什么样的逻辑?本文将对以上问题开展研究探讨。

二、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伴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互联网保险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新风口,近年来开始爆发式增长。

1. 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高速增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从2011年的32亿元高速增长到了2015年的2 234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89%。而且互联网保险保费的增速远快于传统保险收入,在保险总收入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0.2%上升到2015年的9.2%。

2. 互联网保险种类越发多元。我国互联网保险从最初的车险、人身险、意外险、理财险等传统保险类型,到大量涌现的退货险、支付宝安全险、银行卡安全险等依托电子商务而开展的保险品种,再到熊孩子险、碎屏险、高温险等新型保险,创新越来越活跃,种类越来越多元。

3. 互联网保险主体不断拓展。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已涵盖传统保险公司、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巨头等各种类型。经营主体数量也大大增加,从2011年的28家增至2015年的110家。

三、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基础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多方面的支持,目前在需求、技术、政策等方面均已打下良好基础。

1. 需求基础。多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快速稳定增长,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2006年~2015年我国GDP总量从21.6万亿元增长到了66.7万亿元,虽然近年来增速有所下降,但2015年仍实现6.9%的增长。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保费收入达2.43万亿元,同比增长20%。同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仍远低于发达国家,可见我国保险市场不仅在高速增长,而且未来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未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潜力将进一步释放。

2. 技术基础。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用户基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1亿,其中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数为4.55亿,通过互联网理财的达1.01亿。移动互联网的力量也不容小觑,截至2016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数达6.56亿。

另一方面,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技术支持,不仅有利于精准营销,而且基于物联网的数据采集、基于云计算的存储运算能力、基于大数据的挖掘与精算使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公司在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价格、业务流程等方面变得更科学、更合理。

3. 政策基础。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保险的政策。2009年的《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2011年的《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和2012年《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都是针对互联网保险的专门政策,为规范管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可依之据。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适度放开人身保险及个人财产保险产品区域限制,加快保险资源的流动与共享。可见扶持与规范政策始终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为其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

我国互联网保险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整个过程先平缓后迅速,可分为几大阶段。然而在发展阶段的划分上,不同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何德旭、董捷(2015)将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分为三阶段:一是,1997年~2007年的萌芽阶段;二是,2008年~2011年的探索发展阶段;三是,2011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李红坤(2014)认为应该分为四阶段:一是,1997年~2000年的萌芽阶段;二是,2001年~2003年的起步阶段;三是,2003年~2007年的积累阶段;四是,2007年至今的爆发阶段。

结合前人的划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具体情况和阶段特征,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阶段。

1. 萌芽阶段1997年~2010年。1997年~201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萌芽阶段,特征是宣传网络化,即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建立门户网站,通过网络宣传,发挥互联网的资讯传播功能。最早走上互联网的是1997年11月上线的中国保险信息网(),致力于为保险专业人士提供保险知识、交流、资讯等服务。2000年保险公司纷纷开通门户网站,仅当年8月到9月期间,就有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友邦保险等数家大型中外资保险公司开通网站,此后十年间大量保险公司加入到线上阵营之中。2006年买保险网创造了“互联网保险超市”的营销新模式,同时采用网络和电话为客户服务。然而,此阶段虽然不少保险公司的网站已具备电子商务功能,但是线上保险销售并没有如期的快速发展,因此主要功能还停留在门户网站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传播上。

2. 探索A段2011年~2013年。2011年~2013年是我国探索互联网保险线上销售的阶段,主要特征是销售网络化。此时期网上大多销售车险、理财险、短期旅游险等标准化的保险产品。

其实早在1997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就卖出了第一份互联网保险,然而之后的十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一直没有太多起色。2010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的比例仍处于0的边缘,2011年有了一定突破,但是仅有0.22%。又经过两年的发展,这一数字终于在2013年达到1.69%。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在探索阶段实现了“0”的突破,开始稳步发展。

3. 发展阶段2014年~2015年。2014年~2015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快速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业务网络化,即保险的销售、理赔等业务均通过互联网进行。此阶段中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出现增长拐点,增速大大加快。保监会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从2014年开始有了大幅提高,2014年为859亿元,同比增长189%,2015年为2 234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60%。互联网保费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于2014年提高近3个百分点,2015年又提高近5个百分点,达到9.20%。

同时,防小三险、赏月险、高温险、加班险等大量另类保险出现。这些保险紧密联系现实或网络中的场景,大多获得了巨大社会关注,但不同保险产品后续的市场反应却相差甚远。有些险种不仅销售量大,而且后续损失率非常小,利润巨大,如高温险。有些保险虽得到市场关注却仅销售数百份,甚至少量保险还被保监会叫停。比如摇号险、不中险等保险规则是投保后一旦中签或中奖即可获保费百倍奖励,这些保险产品因涉嫌而被强制下架。

4. 跃升阶段2016年至今。2016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业产生质的变化,进入跃升阶段,以企业网络化为主要特征。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保险业务全过程的网络化,涉及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各个环节。易安财产保险公司、安心财产保险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这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早在2015年就获批筹建,但直至2016年2月才陆续获得保监会开业批复。这三家公司均采用众安保险的经营模式,不设线下分支机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批量出现说明这一模式在互联网保险公司已形成共识,这无疑为互联网保险行业带来质的改变,因此2016年堪称“互联网元年”。目前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注册地基本都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未来二三线城市也有很大发展前景。

五、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两大逻辑

互联网保险发展主要遵循两大逻辑:一是从发展动力角度看,基于“S型曲线”理论的一大逻辑――“S型曲线”的更迭式发展。二是从价值链重构角度看,基于波特的“价值链”理论的另一逻辑――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络化的连续统一体理论。

1. “S型曲线”的更迭式发展。“S型曲线”理论指每一种技术的增长都是一条条独立的“S型曲线”(郑世林,2016)。一种技术或一种模式在诞生初期对某事物造成冲击时,往往会在短期产生强大动力,刺激其快速成长,但到后来动力开始衰退,就需要新的冲击带来新的动力,这时就需要有新的“S型曲线”代替原有曲线,实现由一条条“S型曲线”叠加更迭带来的快速增长。

与之类似的是,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各阶段也呈现出了一条条独立“S型曲线”的形态。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是宣传网络化,大多数企业第一次接触互联网技术,带来了企业宣传、信息传播上的巨大改变。该时期也出现过做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的企业,比如早在2000年9月,全国第一家能在线投保的网站“泰康在线”()就已正式上线。然而,受到互联网泡沫破裂、线上支付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保险的线上销售大大低于预期。所以第一条“S型曲线”经历了平缓的导入期、短暂的成长期和较长的不温不火的成熟期,总体表现并不亮眼。

第二阶段是销售网络化,电子商务是此阶段的新动力。保险公司通过建立网站或App的方式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虽然用户可以拥有更多信息、更多对比选择的自由,但是网上销售大多还是传统保险产品,尤其是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以寿险为代表的非标准化保险产品由于特殊性和长期性,导致了销售中严重依赖人的作用,很难在线上达成交易。此外,由于大部分保险产品后续承保、核保等环节仍需线下辅助支撑,线上会侵蚀线下资源,从而使得线上线下资源和利益分配产生冲突。互联网保险虽经过了一段保费收入稳步增长的成长期,但很快到达成熟期。如果此时仅仅凭借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大力开展营销战略,很可能不会取得良好效果。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传统保险产品并不适合在线上销售;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保险需求,可是市场上相关产品尚处于空白期。因此,亟需有新的动能带来新的“S型曲线”。

第三阶段是业务网络化,该时期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经历了短暂的导入期就开始爆发式增长,不仅互联网保费规模连年翻番增长,而且新的保险品种也层出不穷。传统保险是基于历史数据的静态精算,而互联网保险则是基于用户行为、事件概率等过程性数据进行动态精算,从海量无序数据中提取出有价值的结构化数据,具有动态优化和快速自我修正能力,大量新保险产品的设计、精准营销、后续优化得以批量实施。因此,该阶段的动能主要来源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带来的动态数据挖掘与细分需求发现,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企业价值链演变。

第四阶段是企业网络化,主要动力来源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带来的保险企业的线上与线下的资源重分配与价值链重构。我国开始批量出现仅在线上经营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这是对传统保险公司的彻底颠覆,不仅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而且大幅提高运营效率。2015年易安财产保险公司、安心财产保险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这三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获批开始筹建。2016年2月6日易安保U正式获得保监会开业批复,至此新批复的三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均正式开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这批全新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逐渐步入正轨,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正处于第四阶段的导入期与成长期的转换期。

2. 互联网保险的“连续统一体理论”。互联网保险企业的进化过程可看作一个连续统一体,传统保险公司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位于连续统一体的两端。从一端到另一端的过程是传统保险企业完全使用互联网到仅将互联网视为宣传工具、营销渠道,再到专业互联网保险企业完全用互联网思维设计产品、提供服务、运营企业的变化过程。传统保险公司以实体化的形态存在,所有业务均在线下进行,可视为第零阶段。互联网保险的连续统一体理论中贯穿着对保险企业价值链的改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价值链"理论是围绕产品生产展开的,而保险是一种服务,不完全适用此理论。保险公司的价值链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承保、理赔、客户服务、再保险和投资等核心活动,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支持活动(桑强,2008)。

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络化进程的第一阶段表现为宣传网络化,出现门户网站,但没有改变价值链的形态与构成,仅改变了企业的生存环境,使得企业对大众的信息传递渠道更通畅,成本更低。

第二阶段,保险电子商务开始稳步发展,表现为在宣传网络化的基础上开始了销售网络化,将保险价值链的“销售”环节放到线上。虽然这仅是流程改造和r值链重构的最初级形式,但这是质的改变。不但保险公司官网电子商务有了突破,而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巨头的营销模式也更加普遍。2012年起淘宝网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的在线展销,当年淘宝网保险销售达9亿元。

以往学者大多认为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业营销模式的重大变革,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拓了新的保险服务渠道(贾林青等,2014;唐金成等,2015)。然而互联网保险的功能不止于此。第三阶段开始业务网络化,即网络化不仅涉及“销售”环节,而且向保险价值链的更多环节延伸。这就使得结果和过程数据如实记录,不同业务间得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该时期大量“奇葩险”不断出现,但由于尚缺乏足够的数据和技术支撑,难免在实践的检验中被打翻重来甚至被淘汰,正处于摸石头过河状态。

第四阶段是企业网络化,可以理解为业务网络化的极限状态,即所有业务都实现了网络化,保险公司不再设立任何实体经营机构,也就是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理论上所有业务的结果和过程数据可以无遗漏的如实记录,同时海量的由消费者行为数据构成的大数据的价值得以深入挖掘,因此协同效应以倍增式放大。越来越多的新型保险产品会大量涌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将无处不在。理赔、客户服务等数据会反馈到之前的产品开发、营销环节,以设计出更符合客户需求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产品,或使得现有保险产品进一步优化。这就使得以往的价值链形成了价值创造的闭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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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篇5

保险“触网”非一时之兴,早在数年前,网销便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渠道之一。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一些保险公司对内设立互联网事业部或电子商务部,对外打造O2O平台或与第三方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平台。过去三年,来自网络渠道的保费保持了100%以上的增速,不过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仍不到1%。不过,人保财险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蒋新伟预计,10年后来自电子商务的个人财险业务份额将占50%。

前景令人兴奋。但从目前的业态来看,保险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路径还主要停留在渠道上。诸保险业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尚未完全理顺,还没有找到较成熟的运作模式,与既有渠道亦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在产品设计、客服和理赔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地顺应互联网消费群体的特性。

对谨慎而保守的金融业来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疆破土,需要对人性和数据有超群的洞察力和想象力。在互联网人士看来,如果能从一种社会现象挖掘出其背后的数据结构,运用想象力和逻辑思维,将数据结构整合成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便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

金融企业严密樊篱正被互联网企业一点点撬开。在众安保险这块互联网保险的“试验田”上,50后的马明哲、60后的马云和70后的马化腾,是否能够实现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创新之举? 谋划众安

马明哲、马云和马化腾在电子显示屏上分别写下三个“人”字,这三个字便幻化成三座山峰,宣告“三马”联手的成果——众安保险正式成立。

“三马”走到一起,马明哲评价为“一拍即合”。来自传统金融业的马明哲,以科技达人著称,他对电子商务的兴趣和尝试,可以追溯到2000年投资“PA18” 电子商务网站项目。彼时,马云尚未创办淘宝网,商务手机更是天方夜谭,马明哲的这个过于前卫的项目最终不了了之。

梦想并未被放弃。两三年前,经常在一个圈子玩的“三马”,萌生成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念头。当时,互联网金融还未形成潮涌之势。“三马”自己觉得都不太可能,对监管部门是否批准牌照没有把握。但是,马云的态度是,“你只要想干,肯定有办法”。

“三马”根据当时的形势分析认为,与互联网银行相比,成立互联网保险公司似乎更靠谱一些。去年3月的平安集团内部A类干部大会上,马明哲首度提及,他与马云和马化腾拟联名申请成立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时隔五个月,马明哲在2012年中期业绩会上首次对外证实,平安正与阿里巴巴、腾讯共同申请成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实现互联网企业与金融企业“地空结合”。

去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勃兴,传统金融业的游戏规则和经营模式面临挑战。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出于对创新的鼓励和对新技术的支持,经过审慎考虑,保监会于今年2月批准了众安保险的筹建。对于能够顺利批筹,马化腾认为,可能正好“踏在了这个(互联网金融)轨迹上”。

筹建工作很快展开,华泰财险原营销总监尹海加盟众安保险,参与筹备工作。今年9月26日,众安保险拿到开业批文,10月9日完成工商注册,11月6日正式开业,不可谓不神速。

作为首家有互联网金融血液的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的股东名单上几乎集结了互联网领域的主要巨头:阿里巴巴持股19.9%,是单一最大股东,平安和腾讯各持股15%,并列第二大股东,携程、优孚控股、日讯网络科技、日讯互联网、加德信投资、远强投资等六家股东,则合计持有其他50%股权。

阿里有交易平台,腾讯有社交平台,平安则有保险专业技术和团队,这种股东优势,使得众安保险犹如“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但是,这些强大的股东资源似乎无意加注在众安保险身上。众安保险总经理尹海表示,股东们不会给予众安保险在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源的支持,众安保险也不打算依傍股东资源打开局面。

三位“高富帅”共同创业,很多互联网和金融业内人并不看好,认为三人的个人色彩过于鲜明,在各自的领域已形成强大的优势又互有竞争,在众安保险这个平台上,可能会出现各自战略不同而难以协调的局面。

三人在很多问题上其实观点相左,在论坛上已有充分表现。马明哲认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体现了逻辑的两个方向。对这两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决定了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改革路径和实效的不同。

一向语出惊人的马云再次放出豪言,宣称金融业对互联网的了解,远不如互联网对金融的了解。传统金融业干的活,他们都能干,“只是什么时候干好而已”。

除了不时反驳马明哲关于保险的看法,马云更不忘“挑衅”马化腾。他对着台下的复旦学子说,我们生活在好的时代,绝对不意味着“闻讯而逃”,“讯”是腾讯的讯。马化腾马上反击:“逃”是淘宝的“淘”吗?

尹海坦承,股东们开放和分享的价值观,其实消减了众安保险的某些优势。

对于平安来说,旗下已有财险公司,正在打造和整合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淘宝等第三方平台亦有比较成熟的合作,淘宝保险频道目前的成交单量中,有三分之二的保单来自平安。单就保险主体来说,似无成立众安保险的必要。

此前马明哲曾对外表达过这样的观点,互联网上的保险产品交易金额其实很小,但“网络上的虚拟价值是存在的”。

腾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方向是移动支付和小额信贷,保险并非盘中重棋。

阿里成立众安保险,则被业内认为旨在服务于阿里集团整个的电商产业链。马云则一再强调,阿里不是想做金融,而是要做信用体系。在他看来,中国不缺金融机构和金融手段,缺的是一套针对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和小企业的信用体系,“把这个信用体系建好了,金融自然就好了。我们的布局不在于挣多少钱,不在于拿到这个牌照,还是在于信用体系。” 淘金大数据

“三马”虽然明暗交锋,但至少在一点上是一致的:把众安保险打造成为数据公司。

与传统保险业不同,众安保险的“另类”之处在于,不作为网络渠道销售传统的财险产品特别是能迅速形成规模的车险,而是成为一家“互联网数据公司”。

以众安保险作为平台,将流量、社交和交易数据转化成金融数据,或许正是“三马”走到一起的共同诉求。无论是占领渠道,还是占领终端,金融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获得数据,这是其核心资产,亦是相互争夺的命脉。

由分析流量和数据入手,提供服务,进而切入金融业务,是马云们的互联网金融思路。对于金融企业来说,由于其掌握的客户数据不包含交易行为和消费习惯,互联网便主要作为销售工具或渠道,用于提升效率或降低成本。

“三马”成立众安保险,似乎志在进行一场颠覆。尹海称,众安保险要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运用互联网思维,解决传统金融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难以涉及的领域,服务传统金融难以服务的客户。

在大数据时代,保险公司通过对流量和数据的分析,不仅可以对用户精准定位,还可以对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进行细分,采取单独定价、单独核保甚至单独理赔等个性化定制,从而突破传统渠道难以实现或因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不愿做的领域。

“轻资产”的年轻消费群体是互联网运用和消费主体,但在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其需求存在盲区。以信用保险为例,互联网创业者是典型的“轻资产”群体,没有可做抵押物的资产,难以获得传统的金融支持。但他们拥有一笔无形资产——信用,其在社交网络上形成的人际关系和社交关系以及相关的信用评价,打破了以往集中制的信用审核机制,这正是马云所提出的“社交电商”的运行基础。

马云认为,金融本质上是做信用。但现行金融机构重在拿牌照,整个信用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通过对每个数据行为的分析,进而掌控每个人的信用情况,是阿里做大数据的个中要义,也是众安保险探索的路径和模式。

“在社交网络,人的品格比财产更重要,这个更加符合信用的本质,众安会积极参与和探索这种基于社交关系的信用评估,据此设计和提供风险服务方案。”尹海表示。

基于互联网领域的各种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将是众安保险的主打方向之一。但是,相关的数据支持,不会来自“三马”对各自积累的海量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可行的路径是,由众安保险建立产品精算和风控模型,放到客户比如淘宝网的数据库中运行,由其将运行结果反馈回来,再由众安保险据此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此往复。真正属于众安保险的数据,是在产品正式上线后,实现交易后产生的。

根据信用评估提供服务,实则把传统金融的风控环节由事后提至事前。但是一个难点在于,如何把海量的交易数据和社交数据,转化为精算数据,以便对风险进行定价。

来自业内的一个疑问在于,目前来自网销的保险业务量占比微乎其微,远未成为主流,定位于“小而专”的众安保险,如何保持发展后劲,是否会沦为农险、健康险等专业保险公司一样的尴尬境地?

尹海表示,众安保险不急于把盈利和保费规模作为首要目标,“用一两年时间确立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对于众安保险来说,提高客户的接受度以及提高对风险的管控,或许是当务之急。 线上线下对接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的优势之一是互动性,而这种互动性来自线下线上的无缝对接。新华保险新渠道业务负责人杨澍认为,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除了市场营销能力和客户体验,还来自安全性和线下的配合。

“与传统行业连接,超级复杂,互联网只是提供一个桥梁和工具的作用。真正实现金融的功能,需要与包括平安在内的金融公司合作。”马化腾表示。

线上与线下的对接,需要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共同针对存在的产品设计及服务问题进行灵活调整。

对此,互联网无疑是追踪客户需求与发现问题的有效工具。在11月10日腾讯公司举办的“WE大会”上,马化腾表示,互联网让企业第一次有机会直接从消费者获取信息,原来需要预测和调研市场,现在则由消费者动态、实时地反馈信息,变成“消费者驱动型”。

日本规模最大的网络战略咨询公司beBit大中华区总经理陈鼎文在一个论坛上指出,未来的金融趋势并非一味地进行模式或功能创新,而是能够跟上客户的节奏,真正实现“客户需求”才是长久的决胜之道。

易宝支付就针对保单派单环节繁琐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改造:由其先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再划款给易宝,二次派单从而简化为一次,既节省保险公司的物流成本,又提升了客户的消费体验。

在线上线下对接上,渣打银行的一些经验,也许可以带给保险公司一些借鉴。据了解,渣打银行很重视提升客户在线上线下互动的参与度,为此在银行的各渠道都实现了客户“端到端”的服务,有83%的客户使用超过三个渠道和渣打进行沟通。在渣打银行看来,无论线上或线下,必须连结整个服务网络,才能提升客户黏度。

对于互联网消费群体来说,复杂的金融产品不适合其口味,因为选择标准无法视觉化。马明哲认为,与寿险产品相比,财险产品更适合网络销售,这也是众安保险以财险切入的原因。如果进而细分,财险业务中,有70%来自个人客户,其中的50%有机会网上销售,这是众安保险未来发展的机会。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线上和线下实现良好对接的一个考量指标是客户转化率。从目前来看,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的保险网销客户转化率约为1%-2%,传统电话直销的客户转化率则仅有0.4‰至0.5‰。

众安保险本身不设分支机构,其线下的支持便尤为重要。尹海透露,众安保险与平安将在线下理赔等业务上开展一些合作。

有“互联网女皇”之称的玛丽·米克在《2013年互联网趋势报告》中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商业化快速发展,许多“空白领域”将被重新想象。有人畅想,未来的线上线下互动可能会出现C2B模式,由消费者创意一个保险产品理念,其他消费者预订,由保险公司竞价出单。 灵活监管

对没有分支机构的众安保险来说,线上和线下的对接,还涉及如何监管的问题。现行监管原则是属地监管,即众安保险归属上海保监局监管。由此带来一个难题:如果一对一地解决发生在异地的理赔纠纷,由谁对其进行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决定了监管需要一套新的理念和方式,其监管体系需要涵盖互联网金融服务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以及机构身份认证标准等内容。

目前保监会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制度,保监会2011年的《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其监管主体不包括保险公司,涉及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文件还有去年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以及今年9月的《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保监会表现出了开放的姿态。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在内部会议上指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保险监管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新要求,保险监管要因时而变,加快推进保险行业和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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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篇7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消费者的热捧,引起了高层管理者、传统金融机构和相关研究者的高度关注。例如,2013年6月13日,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鸿基金合作的创新支付+投资类产品——余额宝上线。至6月底时,余额宝用户突破250万,规模达66亿;9月初其规模已近500亿元,天鸿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用户爆炸式增长的推动下,一跃成为目前中国用户数最多、甚至是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余额宝的成功,也激起了更多的基金从业者拥抱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众多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

天鸿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运行一周年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人均拥有余额宝金额为5030元,表明其依然是资金量不大的用户。余额宝用户在二季度突破1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尝试民众很多,说明国内理财需求的空间很大,传统金融机构没有覆盖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理财服务。另一方面,相对支付宝的注册用户数量8亿(截止2013年7月)而言,余额宝的用户数量还有待提高;而且对个体用户而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平均投资额度较小,说明了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程度还有待提高。

如何扩大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众,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采纳意愿,有必要对影响消费者采纳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探究。文章以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愿,并且以余额宝为示例,为以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可以提供思路借鉴和理论指导。

1、理论基础

1.1 技术接受模型

技术推进理论是金融创新成因的代表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新技术革命的出现,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物质上和技术上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传统金融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从传统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展到互联网、移动终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受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还取决于对互联网、移动技术这种交易方式的接受。TAM是David(1989)和David等(198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来,用以解释用户对新技术的接受行为。由于模型结构简单和各种实证研究对其价值的证实,被广泛用于研究对各种信息技术的采纳,也延伸到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情景。

1.2 信任理论

互联网金融情景下,由于消费者和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时空分离,以及网络设备的不可预测,使得在线交易产生了隐含的不确定性。信任在包含未知风险的交换关系中起着核心作用。特别是在网上购物环境中,信任尤其重要。缺失信任的网上交易和网络供应商的是电子渠道市场渗透的重要阻碍。此外,研究表明,信任对用户愿意从事有关金钱和敏感个人信息的网上交易有重大影响。对商家的信任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的重要前因。此外,用户通过长时间积累起来的对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信任会影响其对同一渠道内另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感知信任。在淘宝、支付宝进行过交易从而对支付宝信任的用户更愿意在支付宝客户端进行余额宝的体验。已有研究发现消费者信任会降低客户开发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口碑传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刺激重复购买行为。

1.3 感知风险理论

Bauer引入感知风险这个概念,并且把感知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和相关结果严重性的组合。Featherman等把感知风险模型扩展应用到新兴的信息技术情景下(例如移动支付),用实证研究检验了互联网情境下对电子服务的感知风险的七个维度的影响,包括操作风险、财务风险、时间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隐私风险和整体风险。

余额宝是支付+投资类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设计的用户众多,操作频繁,任何操作失误、系统设计不当或蓄意事件(如攻击或滥用信息及程序)等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以及进行交易的时候,用户的身份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认证信息等,已经被记录和保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数据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则很容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这些风险会产生用户隐私泄露或资金盗用等问题。易观国际在《中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安全调研报告》显示,用户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由于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的原因带来资金损失所占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4%、33.9%。另一方面,余额宝所对接的是货币基金理财,虽然历史上货币基金的收益比较稳定,但是不排除会有资金损失的情况。这些都是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可能感受到的风险。

2、研究分析

这篇文章在技术接受模型、信任、感知风险理论的基础上,从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产品角度,结合消费者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构建了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意愿模型,模型如图1所示。

2.1 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TAM中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是决定使用意愿的两个主要变量。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支付产品,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理财功能,另外,还可以随时随地用于支付宝的购物付款,集理财、购物等功能于一体。而关于余额宝的相关操作都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来完成,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电脑、手机操作技能。这种情景下,这篇文章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定义为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满足自己的理财需求的程度;“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易用性”反映了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操作体验,定义为,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容易程度。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程度越大,消费者使用意愿也更强。

2.2 信任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余额宝本质上是天弘基金旗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本来名不见经传,但是通过和支付宝合作,把余额宝内嵌在支付宝体系里面,借助支付宝的影响力,降低客户开发成本。不论支付宝选择与何种基金合作,支付宝用户都会有意愿进行尝试,可见,出于对支付宝的信任,是消费者使用余额宝的影响因素之一。这也是众多基金公司和已经沉淀大量客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原因之一。这篇论文定义的信任是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平台的信任,而且信任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意向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2.3 感知风险显著影响消费者使用意愿

依据余额宝的应用情景,定义感知风险为:使用余额宝带来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操作不当等不好的后果和可能性。并且从四个维度来划分感知风险:安全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安全问题等引发的经济损失可能性;隐私风险是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用户失去对个人信息控制的可能性;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而使自己处于担心状态、遭受精神压力的可能性,比如担心自己账号被盗信息泄露资金不安全;功能风险是指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

当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感知的风险越大,使用意愿越弱。减少消费者感知风险是促进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途径。比如在支付过程中提供各种安全工具,提供保险服务;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披露等。

2.4 个人特点和产品特点影响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

消费者的个人特点风险偏好和理财知识对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和感知风险有影响。风险偏好是指消费者有规避或者追逐风险的倾向。Chen和He在B2C电子商务环境下证明,消费者对相关品牌的知识越丰富,消费者感知到的风险就越低;而且消费者风险偏好越高,感知风险越低。也就是说消费者拥有的理财知识越多,对理财产品越了解,那么感知到的风险相应地就会降低。而理财知识越丰富的消费者在判断一金融理财产品的时候,比理财知识匮乏的人更了解自己的理财需求,也更清楚产品的有用性程度。

理财产品形式多样,但都可以从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性和投资门槛4个主要指标来衡量。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收益率较高、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等特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理财、购物、变现等需求。理财产品的这些特点是消费者有用性感知的前提。另外,余额宝是金融产品的属性,本身就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的风险感知。

3、结论及建议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的参与。对互联网平台而言除了应加强互联网安全,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和资金安全,还应该注意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同时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理财知识宣传,促进其理财意识。对于消费者而言,提高理财知识、风险意识,权衡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以及购买平台等各种要素,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真空地带,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余额宝类金融创新进行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落实。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双管齐下,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可以增强消费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对投资平台的信任,促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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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篇8

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市场规模发展迅猛,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431.1亿元,是2015年同期的1.75倍,其中,互联网人身保险成为保费的重要增长点,今年1―6月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133.9亿元,是2015年同期的2.5倍,保费规模远超互联网财产保险(见图1)。

市场主体现状

截至2016年6月末,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稳步增加,共有61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较2015年同期增5家,增幅为8.9%。占人身险会员公司总数的8成,其中中资公司39家,外资公司22家(见图2)。在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61家人身险公司中,45家公司通过自建在线商城(官网)展开经营,53家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深度合作,其中37家公司采用官网和第三方合作“双管齐下”的商业模式。

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现状

2015年,互联网保险公司出现井喷式增长,除车险比价和人平台持续增长外,也出现了针对行业险、企业团险、健康险的公司,也有公司以保单管理、保单后服务、理赔赔付为方向。此外,2014年开始,互助保险平台也频频出现在大家的视野,目前,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已经超过了110家。

互联网巨头纷至沓来

2015年以来,互联网巨头频频向保险领域出击,保险也成了巨头们的兵家必争之地。目前,国内除了众安保险、安心、易安、泰康在线接连拿到互联网保险牌照,百度、京东、乐视等巨头也纷纷布局互联网保险,银之杰、奥马电器、银江股份等各类机构都加入了互联网保险企业的建设之中。可以预见的是在2016年,除了传统险企的积极“触网”之外,完全市场化的互联网保险企业亦会井喷(见图3)。

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融资情况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9

 (一)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脱媒特性在提高融资、理财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投资方甄别虚假信用信息的难度。这种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情况以及信用体制不完善问题更容易加剧由互联网金融受信人无法履约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尽管拍拍贷、红岭创投等我国知名P2P借贷平台已自主开发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系统,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了对接,但这些平台仍面临日趋严重的用户违约情况redlw.com。因此,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融资方偿债能力评级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道德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P2P网贷平台的道德风险问题更为突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野蛮生长”造成现阶段我国各类P2P平台资质良芳不齐,构建资金池、进行虚假增信、捏造虚假债权甚至是设计庞氏骗局等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e租宝”、“融宜宝”、“中晋系”等百亿级P2P平台欺诈案件的频繁发生也说明,对P2P网络借贷道德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已成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信息科技风险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信息科技风险主要包括由于计算机病毒、金融钓鱼网站、硬件瘫痪、软件故障、网络病毒、数据传输和处理偏差等造成互联网金融损失的风险。这些信息科技隐患一旦被恶意用户利用,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就可能受到较大威胁。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信息科技风险主要由信息系统软件缺陷、硬件缺陷、信息管理机制漏洞等多方面原因造成。     

 (四)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为“长尾群体”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使该群体面临长尾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所服务的客户通常投资额小并且分散,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容易失效。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以及承担能力相对欠缺,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的情况更容易出现,形成羊群效应。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覆盖范围广、涉及金额巨大,且负面消息传播速度快,极易造成社会动荡redlw.com。因此,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长尾风险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进行管控。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0

曾有人估计,互联网金融将吞噬传统金融,从而使后者成为“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①。从四大行推出的网上银行,到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涉及的客户群和衍生产品的种类均保持快速增长。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规模已达1853.42亿元②,成为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公墓基金。然而,火爆背后的风险不容小觑。2013年4月,上线未满月的P2P网贷企业“众贷网”宣布破产,随后“城乡贷”在其网站挂出歇业公告,两家网络平台相继倒闭。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正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时全面制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策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风险管理问题引起了各方关注,本文将对学者们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界定、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研究脉络进行梳理。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界定

关于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以下是相关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研究成果,主要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界定互联网金融。

从静态角度看,分为产物说和模式说。产物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互结合的产物,是以网络等新技术手段为基础的一种金融创新形式。而且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包括在网络的基础上对原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原有流程、运作方法、运作模式的创新等外部环境的改善[1-3]。模式说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代表人物有:兰秋军[4],罗宁[5]等。庄[6]的研究给了我们更灵活的界定,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从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立足于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向互联网拓展或者是传统的非金融类从业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把自身的业务向金融业延伸,诸如马云的“余额宝”。

而从动态角度来看,文献相对较少。叶冰[7]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通常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市场人士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行为,而不是一种产物或是一种模式。王石河[8]的研究亦显示,互联网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孟祥轲[9]的研究则是以证券行业为核心的,认为证券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它是在“证券交易电子化”的基础上延伸和扩展出来的“证券商业网络化”,即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是倾向于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兴产物,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技术作为必要支撑,可以称之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术金融。而对于动态角度的内涵界定研究相对较少,并且研究方向主要是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行为上的金融,指出互联网金融有着更大的普惠和民主金融的意义。其中的主语或者核心是参与者,是人的一种行为,而不是技术。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相关学者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进行了分析。 事实上,从金融稳定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终归是一种虚拟化的金融交易平台,因此仍有分析其风险的必要性。

国外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Kim[10]指出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包含许多第三方信用机构的服务,包括:银行、信用卡授权机构、消费者在线隐私保护机构和消费者的信心组织,并介绍了eBay公司的第三方支付服务。Richard Walton[11]讨论了B2C电子商务中的保险问题。

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起步晚,成果较少。目前国内学者主要表现为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问题进行研究: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方面。对于第三方支付,郭世邦[12]认为由于网上支付行为的隐蔽性和网上交易记录的缺失,第三方支付构成对反洗钱体系的冲击。王振等[13]对第三方支付带来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洗钱风险的政策建议。谢凯等[14]指出了客户支付资金流向带来的风险隐患,提出了对客户资金风险防范的措施。对于网络借贷,杨凯生[15]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理财类业务中,缺乏对有关产品严禁变相吸收存款的规定,缺乏对其资金来源及应用的严格要求及监督办法,也没有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手段。罗宁[5]则指出,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开始向网贷业务方向发展,由于缺乏贷后监管和风险控制,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使得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针对信用风险管理,翁舟杰等[16]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未来的发展面临着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行业自律性较差等障碍。张玉喜[17]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采用的多是新技术,更容易发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统问题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带来信誉风险。李文博等[18]指出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不利。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虚拟特点。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而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19]。

针对技术风险管理,张郁松等[20]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方面,尤其是安全技术的使用上,没有相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与使用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的实验测试。李文博等[18]研究显示,互联网金融技术方面存在潜在的风险,平台的安全面临考验。张玉喜[17]则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系统性的安全风险[19]。第二,技术选择风险。第三,技术支持风险。

针对法律风险管理,新平[21]指出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也有部分学者从多个方面识别法律风险:一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网络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所没涉及到的方面。二是网络金融缺乏法律规定,代表人物有:翁舟杰等[16],李文博等[18]。

综上所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第三方支付风险和网络借贷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个人信用和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带来的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源自互联网系统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导致的黑客和病毒的攻击,而法律风险则主要源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以及风险防范的研究尚不完善,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方面,国外的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Karne Furst[22]对美国金融市场所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开展电子金融服务的银行其负债来源更为广泛,收入也从利息收入更多的向中间业务收入转移,并且其盈利水平和资产质量也相对较高。Anait K. Pemlhatur[23]认为,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将面临操作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随着银行进入网上银行这一领域,一种创新的、具有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网上银行的出现,早期的自我监管措施将演变成一种日益详细的审查。

相对于国外学者的风险管理方法,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管理方法的研究主要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其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研究的大部分文献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熊建宇[24]建议国内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巴曙松[25]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冲击提出了建议:第一,实行准入制度,严格信用管理;第二,积极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宏观货币创造顺周期风险;第三,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积极监管;第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沉淀资金安全管理。王一飞[26]认为,在资金管理方面,互联网理财品风险控制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对于机构对所发行产品自身的风险控制,二是机构帮助理财品消费者管理风险。何虹[27]则从资金管理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进行了分析。

针对法律风险管理,王元月[28]研究表明,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管缺位的情况下,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给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亟待纳入监管范围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出应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清晰界定网络借贷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王占军[29]便主张在风险管理方面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政策,出台《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一系列专门规则,积极防范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在监管的现实操作中,应全面提高监管人员掌握网络金融业务经营状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15]。

针对技术风险管理,殷志勇等[19]指出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防范水平,健全银行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并且制定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针对信誉风险管理,何虹[27]则提出我们有必要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控体系,这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防范互联网金融信誉风险的基本途径。

综上所述,要实现网络金融的有效风险管理,首先需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加大监管力度。其次应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国际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通过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洗钱等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最后我们应该鼓励传统行业大胆尝试互联网金融,使传统行业迎来新的契机。

四、互联网金融案例分析

我们着手互联网金融的案例分析是通过碎片化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对互联网金融的涵义界定、风险识别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解读。

从根本上说,余额宝就是用户购买基金的收益,只是淘宝打着高收益的旗号,让广大的客户将大量闲置资金存在余额宝内,同时高收益伴随着风险,这与基金是一样的,存在亏损的可能,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重视余额宝的风险。由于余额宝属于2013年的新生产物,学术界对于余额宝的风险类型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且研究成果尚少。以下是学者针对余额宝的风险及风险管理问题的相关文献综述:

《福布斯》《福布斯》杂志是美国最早的大型商业杂志,也是全球最为著名的财经出版物之一。《福布斯》为双周刊杂志,每期刊登60多篇对公司和公司经营者的评论性文章,语言简练,内容均为原创。《福布斯》着重于描写企业精英的思维方式,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企业家精神”;不停留在新闻事实的报道上,着力于洞悉新闻背景、把握动态信息和行业趋势,深入探讨和研究企业运作的经济环境。期刊杂志将学术界对余额宝风险类型研究归结如下:第一,货币市场风险;第二,与银行竞争风险;第三,纠纷风险;第四,在监管方面: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余额可以购买协议存款,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马红漫[30]研究显示,余额宝具有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以及信用控制风险。虽然如此,但他认为余额宝在互联网金融的实践中,一定是最耀眼的先驱者。李静瑕等[31]指出余额宝存在投资风险和IT 风险:投资风险首先表现在基金投资标的的风险,其次是流动性风险的问题,通过大数据分析、合理的投资期限配置、科学的投资考核、合理的引导宣传等针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防范。

针对余额宝风险类型,相关研究学者提出了余额宝的风险管理方法。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李庆治[32]认为,余额宝公司应通过制度安排规避监管风险,通过客户筛选控制市场风险,并借助大数据降低流动性风险。针对法律风险管理,赵鑫[33]指出,虽然余额宝解决了支付宝中沉淀资金的问题,但是余额宝却面临着监管风险、政策风险、竞争风险以及银行风险,也会面临亏损的风险,需要立法部门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余额宝的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同,主要具有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技术风险。而针对余额宝这个新兴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各个学者研究视角丰富。要规避余额宝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防止监管真空,控制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使得余额宝这个新兴的互联网产品能够长久地生存下去。

五、评析与展望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近年来互联网业、金融业和电子商务业之间的划界日渐模糊,行业融合深化,已经形成“互联网金融”蓝海,市场前景巨大。但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面临诸多新生产物不可避免的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现有文献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现有研究表明,首先,互联网金融被众多学者定义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再次,面对诸多风险,电商企业以及政府必须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电商企业应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并且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对于未来研究的展望,我们认为应重点关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以及互联网金融应沿着怎样的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一,互联网金融界定依旧模糊,没有统一的含义界定。现在研究虽然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及风险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尚未得出一个统一的结果,且界定侧重于某一个方面。对于一个新生事物的界定对于此后一系列的相关研究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应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全面统一的定义。

第二,面对互联网金融日益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其风险识别及风险管理对于自身的持续性发展将日益显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很明显,且它的收益也很明显,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正反相应而生的,若它没有了风险,也表明其收益将减少或消失。因此,我们的研究应侧重于将互联网金融的收益与风险相权衡,实现二者的动态均衡,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建立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因此,基于互联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探讨促进互联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前瞻性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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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1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

[2]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4]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5]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6]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2

一、互联网对保险营销渠道的影响

(一)加快交易进程

互联网的应用能够使大量信息的整理和传递变得便捷,这样有助于加快保险公司的交易进程。相对于传统的手工作坊式信息处理,互联网下,保险公司能够利用在线服务和远程服务,使得投保人和交易员在网络上完成保险信息的查询,甚至可以在网络上直接完成交易。

(二)提升保险公司运行效率

互联网的服务使各运营渠道能够及时的了解客户需求,同时通过大数据能够精准的命中营销群体。网络的应用能够与及时的反馈客户建议,进而促使保险公司对自身服务做出合理的修正和革新,从而提升保险公司运行效率。

(三)保险信息透明化

网络的应用使保险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便于投保人和交易员审核监督,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比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优劣,选出适合自己的产品,因此互联网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同时通过互联网,保险公司也拓展了影响渠道。

二、互联网背景下保险网络营销发展策略

(一)创新营销理念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生活的各个层面,保险营销也不能固守传统的思维模式和营销理念,保险公司应该与时俱进,积极创新营销理念。保险公司应该重点推行4V影响理论。4V营销理论重视保险公司营销的差异化、功能化,同时强调保险营销应该侧重高附加值。具体来讲,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探索互联网营销渠道,根据海量的客户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为不同客户精确的提供功能适宜的保险产品,充分满足客户需求,进而提升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合理控制营销成本

互联网背景下,保险公司也不能丢弃原有的营销优势。保险公司应该结合自身发展优势以及内外部有利环境从宏观上制定营销策略,制定营销策略时要有前瞻性,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公司在短期市场竞争中获利,还能保证公司始终踩在时代的脉搏上,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保险公司应该制定科学、灵活的营销计划,合理的控制营销成本。营销成本主要消耗在了营销渠道的建设和维护上,在开拓互联网营销渠道时,公司难免会增加营销成本的投入,过高的投入成本会影响公司的资金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险公司应该权衡支出和收益,合理控制营销成本。

(三)拓展营销渠道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保险公司应该利用自身前期积累的客户优势,应用网络营销进行深层次全方位的挖掘。利用网络营销,保险公司可以开发新客户,进而拓宽营销渠道。此外,保险公司应该合理的应用信息技术来满足不同收入不同消费的客户需求。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利用网络营销的反馈对自身营销策略做出及时的修正,使营销策略快速、准确的贴合市场。网络营销渠道的拓展使得保险公司提供更优质、更精准、更便捷的服务。

(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营销人才

互联网在我国起步晚,所以互联网人才的储备比较匮乏,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培养,懂营销又懂互联网的高素质人才。对于网络营销人员,除了要有过硬的营销才能,还应该具备扎实的网络技能,能够开发和维护网络营销渠道。此外,营销人才应该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自我约束力和雷厉风行的执行力。

三、结束语

保险营销行业也在积极将自己行业特色和信息技术融合。互联网背景下,保险营销行业通过不断探索不断优化不断融合,走出了一条互联网化的营销渠道与方式。相对于传统营销模式,互联网化的营销模式能够加快交易进程、使交易信息透明化,同时提升保险公司运行效率。在互联网背景下,保险公司应该创新营销理念,合理控制营销成本,拓展营销渠道,培养和引进高素质营销人才。笔者希望更多的专业人士能投入到该课题研究中,针对文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指正建议。

参考文献:

互联网保险论文篇13

1 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与风险

1.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近来稳步发展,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风起云涌。在把握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其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冲击。

1.2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规范缺失,制度约束滞后,缺乏行业自律。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欠缺,存在制度性风险隐患。我国与之相关的法规至今仅有五个。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制度也有缺失,中国小额贷款联盟曾于2013年颁布《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并未取得良好反响。[1]

(2)业务边界模糊,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互联网金融处于互联网与金融之间,业务边界模糊。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违法违规现象突出。

(3)风险潜伏性大,存在技术隐患。互联网金融在提高业务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信息审核、风险管理等环节依托其网络平台,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技术风险大大增加。

1.3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1)市场监管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存在着监管主体尚不明确。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隶属银监会监管范围,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额贷款公司归属于地方政府监管,但余额宝等则无明确监管部门,容易引发风险。

(2)欺诈与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易为不法分子敛财、诈骗提供契机。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片面强调利益而弱化风险,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欺诈和信用风险增加。

(3)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很多相关规则不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投资者信息保护、身份认证、市场准入等未有明确规定。部分产品处于法律真空地带,使交易者面临不确定性。

(4)技术与信息泄露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系统安全性尚未经过权威部门认证,潜藏风险隐患。此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依托网络平台进行信息收集、信用审核、资金管理,更增大了平台脆弱性与风险高发性。

2013年下半年,全国因信息安全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196.3亿元,在遭受损失的人群中,平均每人损失509.2元。[2]

2014年3月20日,网贷之家公告:自2014年3月16日起,网贷之家官网持续多日受到黑客的严重恶意攻击,持续十分钟的30G流量攻击,同时数万IP的CC攻击,短短几小时内6亿次的连续攻击。[3]

2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与评价

2014年,移动支付突飞猛进,众筹规模快速增长,银行大举涉足小微贷款,P2P平台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更是在2014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互联网金融得到中国政府高层的重视,但仍存在监管现状问题。

2.1 金融创新监管机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的步伐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始终难以符合发展的要求。监管与创新的不匹配导致进步与风险并存。

2.2 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缺失、效力有限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略显僵硬与滞后。尽管我国正积极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法律环境仍不成熟。

2.3 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监管队伍欠缺

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监管主体众多,跨市场的交易活动监管主体并不明确。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兴性,现有监管队伍远不能适应实际监管,面临人才队伍欠缺的问题。

2.4 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挑战传统取证制度

互联网金融因其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与违约后的责任追究等问题切实存在。交易以电子证据为依据,存在被篡改与伪造的风险,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度增大。

2.5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尚未形成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性、范围广、对象全球化,依靠单个国家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并不现实,必须进行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尚未形成。

3 英美等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形成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但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已着手采取措施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3.1 美国的监管

(1)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侧重于整个交易过程,即实行功能监管。美国视第三方支付为货币转移业务,监管机构涉及财政部、美联储等多个部门。同时,实行州和联邦分级监管。[4]

(2)对P2P平台的监管。美国两大代表性P2P平台是Prosper和Lending Club。美国对P2P平台实行联邦与州双重监管。监管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其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对消费者保护三方面对P2P平台进行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以《证券法》为依据,要求P2P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并将P2P平台出售的凭证认定为证券。[5]

(3)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美国十分重视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在2012年4月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实现了众筹融资的合法化与规范化。[6]

3.2 英国与欧盟的监管

(1)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立法表明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是金融企业。只有获得营业执照时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2)对P2P平台的监管。英国强调行业自律组织即英国P2P金融协会对平台进行规范化引导,对此英国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细则,例如“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7]

欧盟对P2P平台的监管主要是出台一系列指引性文件。

3.3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与启示

(1)强调监管与创新并重。各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相比仍过于宽松,以鼓励创新为主,没有对其进行过多限制与约束。

(2)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各国在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补充与完善,以保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3)发挥行业自律性团体的作用,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约束较低。发挥行业自律团体的作用可节约监管成本。坚持适度审慎原则,也降低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约束。

(4)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及安全保护。采取严格的注册登记及审核准入制度,构建信息安全网络,注重技术保障。

4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建立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快立法进程,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首先,应加大互联网金融立法力度,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8],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其次,应修订完善现行的金融业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修订与补充。

(2)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互联网金融应以功能与行为监管并重,而非单一监管主体的监管。

首先,应明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与监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适时适度地进行监管。其次,应设立市场准入门槛,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确保交易者的合法性。最后,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互联网金融交易摆脱了地域限制,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从而降低风险。

(3)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首先,要求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相关机构应从内部组织和规章制度入手,制定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培养技术人才,建立高效可靠的技术队伍。其次,我国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客观全面的身份认证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良好的信用是交易双方合作的基础。

(4)加强行业自律,突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地位。建设行业自律组织,填补监管空白。规范相关企业行为,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发展。

(5)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首先,应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制定相关的权益保护办法。其次,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时受理纠纷与投诉。最后,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5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进行研究,归纳评价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并通过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提出了针对于我国的监管建议。总之,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又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合理经验的基础上开辟出适合我国的监管道路,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坚持创新与监管并行,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J].青海金融,2014(10):30-33.

[2]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103-118.

[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4]薛晓倩.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4(9):69-70.

[5]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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