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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论文

摘要: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国有经济实现对整个经济生活的干预,国家资本往往控制着国家经济命脉或重要的经济部门。因而,国有经济具有高度的垄断性。这种垄断性在反对外国垄断资本、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斗争中,以及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经济论文

国家经济论文:国家会计制度体系下的中国经济论文

一、会计制度与经济增长作用机理分析

从某种程度上讲,会计产生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通过相应会计信息,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对企业进行必要监督,而经营者通过有效的会计信息,评价出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设置相关的战略发展目标,实际上经济体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会计报告中获得相关利益,可以直接被认为是经营者进行人力资源利用所产生的产权收益。可见产权会计制度下主要功能对产权进行有效界定、确认和维护,通过相应会计制度法律法规以及固有道德保障会计制度有效性实施,利益会计制度下财务处理及相关日常操作,约束和维护好相关利益群体权益。会计制度下经济增长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在产权会计制度规范下,构建出一种更加有效经济体组织形式,并确定相关利益群体的财权所有权,将个人经济获取不断转化成为一种社会性活动,保障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方向一致性,直接减少经济利益分配过程中不劳而获现象;二是通过产权会计制度制定相关政策,规范不同经济利益主体利益获取范围,使经济体在获得收益同时,能够提供真实收益报告,实现一个复杂多变市场经济活动系统,从宏观到微观逐级分解、界定和明确利益群体之间的权责,更好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双赢式。可见产权会计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能够不断促进不同经济体,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使得经济体产业发展能够真实反应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从而通过产权会计制度影响社会经济制度调整和控制,最终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经济增长与会计制度协同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上述研究和分析可知我国经济增长与会计制度之间有着相互促进和密不可分关系,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制定和产权制度明确,将会对于我国经济增长起到推动性作用,而经济增长作为会计制度变迁需求,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会计制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对于资源分配决定性作用地位越来越突出,这也直接要求我国政府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会计政策;另一方面产权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相互作用关系,在我国宏观经济改革大环境下,产权结构多元的改革将会推动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会计制度进一步明晰和使用,将会更加有利于社会中利益群体之间产权分配和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经济体监督支出,实现企业中经济交易费用。本文建设性提出经济增长与会计制度协同发展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

与国际标准会计准则制度相比,我国会计准则制度还存在一定程度上差异性,结构和内容还存在不完善性,没有构成多方面需求性主体,对于会计准则制度绩效评价效果和方式不健全,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方经济利益主体参与程度不高,本文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建议如下,一是有序改变现有会计准则制定机制,从博弈论角度看,只有经济体各方利益者积极参与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并进行规制的利益博弈,制定出的准则才能实现利益多元化共赢纳什均衡状态,才能使经济体的各方利益达到满足,进而推动各方经济利益合理增长,可见会计准则制度应向公开方向发展,逐步改变政府性主导地位,实现多元化主体参与,达到动态博弈平衡;二是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程序透明度,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从最终目标上看,是为更好平衡各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从过程上主要体现是否经过各利益群体之间多次博弈平衡结果,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科学合理性,必然需要一个相对透明环境,公共利益各群体积极参与及实现更为完善会计准则自我调整,因此建议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积极有序借鉴发达国家会计准则制定经验,制定出积极有效保障措施和法规,调动其个利益群体和公民代表积极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会计和产权制度的平衡博弈

从社会资源分配角度看,如果一类高收益资源领域,不具备相应准入机制,各方利益群体将会争向加入,以此获得自身的较大收益,资源将会被无限制过渡性应用,直接说明人类社会发展需求与资源关系上存在一定矛盾冲突,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个经济利益体彼此排除对方,但是有必须相互合作,这实质上就是一类发展过程弈行为,会计制度和产权制度之间相互融合及制定,实质上是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多次博弈,达到一种动态均衡关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模式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选择,会计外部环境条件,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过程,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由于从自身较大利益角度出发,为谋求自身生存和权益,在一定规则和制度环境下,势必将会发挥经济利益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去与企业经济利益体进行博弈,达到一定范围和程度博弈均衡,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化不断创新和信仰,又产生一种新博弈状态,因此会计和产权制度相互影响就是一种不断更新博弈平衡关系。保障和实现会计和产权制度的博弈主要措施,一是完善会计法,依据我国具体经济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会计准则和行业制度,减少政府对于市场干预,造成的不必要资源浪费;二是会计制度制定必然严格体现出主导公平性,确实保障各个经济利益群体公共利益;三是在会计和产权制度博弈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前提下,选用合适方式,例如政府主导下诱导下会计和产权制度博弈,从而更好实现利益各方协调,满足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结论

中国的经济增长与国家会计制度体系,有着重要相互影响和促进关系,一方面科学合理国家会计制度体系,能够更好协调各方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重要制度性保障,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增长为国家会计制度变迁提出新需求,为适应经济增长,国家会计制度将会不断优化自身结构和调节构成元素,可见,中国经济增长与国家会计制度体系之间是一种生态循环发展关系。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视域下相关理论观点,从国家会计制度交易费用和产权两个角度,探究和分析国家会计制度体系与我国经济增长关系,建设性提出经济增长与会计制度协同发展的措施和建议,一是在建立会计准则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应积极调动各利益群体积极主动参与,从而实现会计准则制定的科学合理性;二是会计和产权制度之间本身存在动态博弈关系,我国在经济增长和会计制度协同发展过程中,应重视会计产权相关制度完善性、公平性和方式选择合理性。我国经济增长与国家会计系统之间协调发展研究,是一个随着社会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的工作,需要更多经济学和相关理论研究学者,进行深入式探索性研究,本文旨在为进一步研究我国经济增长与国家会计系统之间相关问题,希望能够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理论研究方向和建议。

作者:彭海红 江立武 单位: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江西农业大学国土学院

国家经济论文: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论文

一、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简称宏调)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以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是受价格规律及自由市场机制所影响。市场经济带来经济增长,但会引发通货膨胀,而高潮后所跟随的衰退却使经济停滞甚至倒退,这种周期波动对社会资源及生产力都构成严重影响。所以宏观调控是着重以整体社会的经济运作,透过人为调节供应与需求,来达至计划经济之目标。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障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

(二)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源自于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正是在这中授权与限权的平衡过程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宏观调控法具有法的规范性、概括性、国家强制性和权力义务性的一般特征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征。宏观调控法在一个方面对宏观调控受控主体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又对宏观调控主体行为进行规制。宏观调整法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调整范围的总体性和总量性;(3)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和综合性;(4)调控主体和受体经济权利(力)和义务之间具有不对等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形式具有多样性。

二、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一)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市场失灵理论与政府失败理论。

1.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指的是有关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的问题及其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来解决这一总量失衡问题的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性、市场主体决策的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使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古典经济学中认为政府应对经济的态度应该是自由放任,尽量不对经济进行干预。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会失灵。市场的主要缺陷有以下几点:(1)调节滞后,通常情况下都是市场变化在前,市场信号传递滞后,企业决策在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市场的反应是对过去的市场变化作出的反应;(2)调节具有短期性,在短期资源配置上,市场调节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长期资源或者是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则是很难起到作用;(3)调节有可能失效,市场调节不是对所有行业都有用的,例如国家定价的军工产品、基础教育收费、水、电、邮、公共交通等收费;(4)调节具有分化性,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会促进贫富差别加剧;(5)调节具有不经济性,这主要是指的“企业外部不经济”,如企业为追求微观经济效益,不愿治理环境污染,转嫁自己的责任等现象的出现;(6)信息不或不对称,这种缺陷会促使主体无效益的生产交易,信息不对称则会破坏自由竞争;(7)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追逐较大化个体利润是市场机制下市场主体的本质追求,但这却不是一种理性的调节。市场失灵的主要体现有以下几方面:(1)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垄断主体对竞争优势的滥用破坏着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调节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2)外部经济导致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又导致污染,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市场不能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结构变化,比如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对夕阳产业的调整等;(4)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最终出现两极分化。如果任凭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

2.政府失败理论

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然而国家调节亦非万能它有许多缺陷,为纠正、弥补市场运行机制的局限与缺陷,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由于过去国家长期远离经济生活,在政府调节时缺乏经验,容易发生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反而破坏社会经济结构和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权力的中心,权力与经济结合,容易滋生腐败或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因此,政府调节也存在缺陷,也会发生调节失灵。这就需要我们用法律方式去规范政府调节市场的行为,防止政府失败,宏观调控法律就担当起了这一社会责任。政府失败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的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2)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

(二)宏观调控法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

当今的宏观调控法具有一定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而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基础正是其社会理论结构基础。在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阐述了一个重要的思想:以社会制约权力。社会中间层的崛起会有一个显著的效果就是使得政府的职能被弱化。政府职能弱化是一个权力转移的过程,它代表着政府将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间层。在有社会中间层加入的社会结构中,政府可以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约社团的不正当的利己倾向,而社团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制约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政府将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间层,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调控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中间层私立性仅服从于法律、公共利益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优势而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在这一个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或职能进一步弱化。宏观调控法也因此更“宏观”、更“间接”。反映在宏观调控的立法上也必然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更加粗泛而不是具体,更具有间接指导性而不是直接参与性。也必然是立法中对社会中间层(主要是各种社会团体)这一经济法主体的规定不能再像从前模糊简略一带而过而必须对其成立、职能、活动方式及法律责任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于发展不在允许“非此即彼”地来解决宏观调控问题。此外,在宏观调控法中设立公益诉讼机制也势在必行。以团体诉讼、小额诉讼、诉讼援助计划来抵御政府行政机关和厂商的不法行为,也正是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体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来布置宏观调控法体系是新时期宏观调控法立法的必然要求,理所当然是当代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结语

如何实现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并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变得更加的有效,一直都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课题。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究竟谁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也许会一直争论下去。因为社会在发展,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关于宏观调控原理的研究也必将不断深化和细化,必将对立法和实践提供最的理论支持。

国家经济论文:国外典型国家低碳经济论文

一、德国模式

德国作为工业大国,其在保护环境上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1971年,德国了及时个环保法案——《环境规划方案》,该法案较为的将环境保护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之内。1996年,德国出台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理法》,力图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对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来节约资源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09年德国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文件,明确将低碳经济作为实现现代化的指导方针,将生态工业作为实现现代化的重点,将低碳技术作为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从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制定各行业能源有效利用战略、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可持续利用生物质能源、推出刺激汽车业改革创新措施及实行环保教育、资格认证等6各方面实施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汽车工业的低碳化是德国生态工业模式较大的亮点。汽车工业作为德国最基础的产业,一直都是推动德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德国以新能源汽车为主要方向,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低碳技术,推动汽车制造业的低碳化转型,这也将为德国汽车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培养一个新的增长点。2009年,德国颁布了《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计划》,提出了到2020年德国电动汽车的生产能力达到100万辆的目标。为了保障该目标的实现,德国政府已经累计投入5亿欧元用于新能源汽车的研究和推广。在政府的支持下,大众、宝马、奔驰等德国汽车制造业巨头都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的投入和研发,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开始形成。能源结构调整是德国生态工业模式的基础。2000年,德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为了解决可再生能源高成本的问题,政府通过补贴的形式,对使用者进行价格补贴,从而大大降低了传统能源在价格上的优势,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当前,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整个德国发电总量的15%,可再生能源企业创造的产值高达250亿欧元,可再生能源行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大约25万个,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是德国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环保教育和环保宣传方面,德国一直做得较好。环保意识和低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日常生活的习惯。比如,德国居民日常生活中将垃圾分类放置,分开处理;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产品,提倡物品的多次重复利用;公共交通系统发达,居民多主动环保出行。

二、丹麦模式

丹麦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堪称典范。上世纪70年代,丹麦的工业化依赖高污染、高消耗的化石能源。由于丹麦面积非常小,除了北海大陆架蕴含一部分石油外,90%以上的石油需要进口。基于国家能源安全因素,丹麦开始尝试改变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通过能源战略的调整,立足本国实际,希望通过发展绿色能源,改变对进口能源的依赖,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风能发电是丹麦绿色能源模式的重点。丹麦地理位置特殊,三面环海这一优势为其带来了大量强劲的风能。在西海岸约14公里的海岸沿线是丹麦较大的风力发电厂,可以提供160百万瓦特的电力,占整个国家电力生产量的20%。海上风力发电的产能约为420百万瓦特,占世界风力发电的30%。风能发电也促进了风电设备和风电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丹麦的风电设备销售已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0%,成为风电设备销售较大的国家。风能发电装机容量占全球二分之一,超过了荷兰和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风电王国”。风电技术和服务外溢收益高达57亿欧元,占丹麦出口总额的7.2%。

三、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经验借鉴

1.政府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导。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探索中,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政府要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从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给予低碳企业、低碳行业、低碳产业支持。政府通过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强引导企业主动进行低碳技术的研发,运用先进的技术加快企业的低碳化改造。

2.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低碳化调整具有重要意义。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方式。产业结构调整是各个国家低碳化发展战略中的重点,一方面加快对工业的特别是传统工业的低碳化改造,通过节能减排技术、新能源技术、传统技术升级等方式形成结构减排;另一方面将高新技术产业、绿色产业培养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能源结构的调整一方面利用低碳技术降低传统化石能源的消耗和污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低碳或无碳新能源,摆脱经济对高碳能源的依赖。

3.低碳技术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加大对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通过低碳技术、碳捕获、碳封存等技术,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低碳技术和服务的外溢收益逐渐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4.低碳意识要深入人心。通过加强低碳、环保教育和宣传,帮助公民树立低碳意识。意识影响行为,有了深入人心的低碳意识,公民才能在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自觉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好习惯。

作者:李婷婷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经济论文: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经济论文

一、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经济发展情况

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农业经济发展就是其中一个方面。下面将主要介绍欧盟、美国、日本以及印度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成就。

1、欧盟农业经济发展情况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区域经济组织之一,其经济发展情况对于世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欧盟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完善的体制。欧盟国家有着得天独厚的农业经济发展资源:良好的气候条件、充沛的水资源以及广阔的平原都为欧盟农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农业经济发展因素不仅仅只有自然条件,它还需要充分的社会条件,即农业经济发展政策。欧盟各国为了发展农业,都制定了完善的农业保护和激励政策。这些政策通过财政资助的方式激励从事农业经济发展的农民,使得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收入达到从事其他行业人员收入的平均水平。例如,德国在保护农业和农民利益的政策中明确规定,从事农业的人员应与从事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保持平衡,不得让从事农业的人贫穷。其次,欧盟各国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各级农业经济发展服务组织,即农业协会。农业协会作为非官方的组织,能够在农业生产、市场以及政府三个层面架构沟通和协调的桥梁,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欧盟农业经济高效发展得益于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工业革命首先出现在欧洲,工业发展的历史使得欧盟非常重视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机械化运作。机械化运作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而且还一定程度上解放了依附在土地上的农民。,欧盟在发展农业经济中注重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最主要方法就是进行加工、运输和营销,实现农产品的附加值,这就是农业产业化道路。

2、美国农业经济发展情况

美国是世界较大农业出国口,其农业生产效率以及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是惊人的。作为世界经济及时大国,美国始终非常重视农业的发展。美国发展农业经济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的。首先是宏观层面的立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农业发展地位以及保障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利益。农业经济发展涉及到土地、税收、信贷以及市场等各方面因素,农业法律能够保障农业生产的有序发展,从而实现更大经济效益。其次,美国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农业生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入20世纪后,国会和政府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把水土、环境保护与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结合起来,鼓励农场主把停耕的土地用于土壤保护。也是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农业教育,提高农业生产技术以及农业生产者的文化素质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根本措施。自从1862年美国国会颁布《莫雷尔法案》起,农业教育就成为美国农业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

3、日本农业经济发展的情况

日本国土面积小,土地资源极度有限,农业经济发展受制于自然条件。由于农业发展资源有限,日本更多的是通过制定政策和规划来发展本国农业经济。日本在1999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农业经济发展的法律,即《粮食、农业与农村基本法》。法律规定和保障了日本农业生产中的粮食供给稳定性,努力提高粮食的自给性。除了立法保障农业发展外,日本在WTO框架下还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来保护本国缺乏竞争力的农业生产,以促进本国农产品的销售进而保障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政府财政支持也是日本发展农业经济的重要举措。日本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的直接投资,主要是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开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扩大经营规模等发放各种补助金。政府财政支持之余还通过金融措施加强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保障农业经济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除了以上各个举措之外,日本还鼓励和支持农民开展多样性的农业合作经济,建立各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经济的效益化发展。对于日本来说,日本农业经济发展只能依靠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而他们正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发展。

4、印度农业经济发展的情况

印度作为较大发展中国家之一,同我国一样面临着农业农村发展问题。印度发展农业经济首先也是立足顶层设计,在国家发展计划中确立农业经济发展地位。印度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就着重强调了农村发展与农业改革的目标。农业经济发展取决于农产品是否能够被市场“实现”。印度政府重视农产品的销售,采取多种政策促进农产品的出口,其中就包括增加财政支出,取消农产品和海产品出口税,促进出口。促进出口就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从而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此外,印度也非常重视农业经济发展对于科技的需求性。印度通过广泛推广复种技术、使用化肥、开发高产品种、提高和普及灌溉技术,使得印度的粮食生产有了大大增长,1978年粮食产量达到1.319亿吨,基本停止了粮食进口,实现了梦寐以求的粮食自给。

二、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经济发展评价

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以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也具有现实比较意义。前文重点介绍了这些国家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可以看出它们具有较大的共性特征。作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它们的农业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都不通过程度地促进了本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普遍重视农业经济发展,在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使得农业经济发展有法可依,充分保障了农业经济发展相关利益主体的基本利益,从而有利于激励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主体。其次,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尤其是农业经济发展主体积极参与的农业经济发展服务组织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农业经济的一个特色。这种服务组织可以是官方组织,也可以是半官方或非官方组织。农业发展服务组织的作用是在社会、政府、市场以及农业生产主体之间架构桥梁,以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用于农业;促进教育资源流向农村以及农业从业者;促进政府政策或资金倾向农业;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并顺利走向各级市场,从而实现农业经济的发展。这种农业发展服务组织具有一定自组织性质,灵活方便,能够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资源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第三,资本主义国家吸取了工业革命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同时产生恶劣自然环境的教训,普遍重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保护农业生产环境,促进农业生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在WTO既定框架和规则下,资本主义国家都想方设法规避WTO规则以较大程度补贴本国农业生产,以提高农业产量和农产品竞争力。

三、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经济发展对于我国的启示

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众多,农业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整体发展优势不明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和学习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有利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1、加强政府宏观调整,制定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农业经济发展,农业经济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政府要将重视转化为实际行动,突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加强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支持。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生产。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农业经济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世贸组织规则下,政府要努力实现对农业生产的补贴,以提高农民的收入,激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

2、建立农业服务组织,促进农业经济高效、规范、可持续发展

农业服务组织包括农业经济合作社、农业科研服务组织以及农业教育等。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经济发展都采取农业经济合作社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整合农业经济发展的各种资源。农业经济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济高效发展的重要路径。我国要完善农村合作社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和社会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服务组织的建立,建立“高校—企业—农业”三位一体的“产学研”发展模式,提高科学技术对于农业经济发展的贡献。此外,加强农业教育也是农业经济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农业教育不仅能够提高农业从业者的技术素质,还能促进农村地区文化水平的提高,从而为农业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3、积极倡导和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循环农业是现代农业经济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农业经济与自然环境的互利耦合,是农业经济的科学转型。农业经济发展受制于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自然条件相比较社会条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现代农业生产过度使用化肥以及人为对自然的破坏都进一步加深了农业自然环境恶化。自然环境恶化就意味着农业生产资料的缺失,那么农业经济发展就会失去基础。要发展农村经济,就必须把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坚持资源保护与集约开发、污染防治与循环利用、投入减量与生产清洁并举,加速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由此可见,促进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以及生态农村发展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付岩岩工作单位:平顶山学院

国家经济论文:从增长与发展的统一上寻求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以其从外生变量决定经济增长的分析到内生变量决定经济增长的分析,从经济短期增长的分析到经济长期增长的分析,反映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在理论上的融合态势。本文着重分析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在理论上的统一为发展中国家寻求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启示。

一、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预示着增长与发展在理论上的融合态势

通常认为,经济增长是一个偏重于数量的概念,表明的是产出的增长和生产的速度,意味着一个国家国民收入,或人均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经济发展则是一个既包含数量又包含质量的概念,不仅强调产出的增长和生产的速度,而且更为强调随着产出增长和生产加速而出现的生产、就业、消费等结构上的变化和体系、分配上的变革。“在发展的概念中,必须包含各个社会主要追求的经济和社会目标的价值”,“发展的状况不仅是一种可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物质状况,也是一种精神状态”。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践中,人们最初几乎无一例外地是把增长与发展作为相同的概念,“人们研究发展问题,很少考虑哪些人因增长而受益以及产出是如何构成的。但是,经济政策对分配的影响,产出的结构以及生产的经济环境等等,对各个经济社会并非无关紧要的”[1](P9-10)。从数量增加上理解的经济增长,在一个有限的星球上,是不可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的,而经济发展作为对生活质量改善的追求,如果注意资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则是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是一切社会进步的首要的物质条件。发展中国家以其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诫人们:大多数人民群众没有受益的经济增长不能算经济发展。人们开始从经济增长所付出的代价中看到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区别,这就使得经济发展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发展经济学,而经济增长理论作为另一门独立的学科——增长经济学,也开始得到建立。这两门学科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西方学者对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充分体现经济增长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使得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在理论上发生了融合态势。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诞生,可以追溯到英国的R·哈罗德爵士和美国的多马教授对建立平衡的(或“指数的”)增长概念的重要贡献[2](P1384)。1948年,哈罗德《动态经济学导论》的出版,多马《资本扩大、增长率和就业》、《扩张和就业》两篇论文的发表,基本标志着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开端。此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经历了一个由要素投入决定经济增长论到制度决定经济增长论的发展过程。

要素投入决定经济增长论包括了物质资本决定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决定经济增长、人力资本决定经济增长和收益递增决定经济增长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从要素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来说具有共时性,可以同时存在;从理论的发展来看则具有历时性,反映了要素投入决定经济增长的发展过程。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模型说明了在劳动、技术不变情况下,增加资本量对促进经济增长有决定性意义。这种资本决定论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产生了很大影响。资本决定论存在着两个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模型中的经济增长率与劳动无关,只有在资本——产出率不变时,才有可能把劳动因素引入分析过程;二是模型中没有引入技术因素,资本——产出率只是作为一个理论上的已知条件。因此,到20世纪50年代,这一理论遭到了美国经济学家索洛和英国经济学家斯旺的挑战。经济增长理论由物质资本决定论阶段进入了技术进步决定论阶段。索洛、斯旺等人放弃了哈罗德——多马模型中关于资本——产出率不变的不合理假设,建立了一个资本——产出率可变的生产函数模型。这一模型在实际运用中充分显示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索洛还以实证分析中关于技术进步对总增长率的贡献约为87.5%的测算,进一步说明了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进一步论证了索洛关于技术进步决定经济增长的观点。他在对美国、西欧、日本的全要素投入增加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对人均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进行测算中,发现了一个事实,即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于全要素投入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中,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用人力资本理论补充和发展了技术进步决定论,这就使经济增长理论由技术进步决定经济增长的阶段发展到人力资本决定经济增长的阶段。舒尔茨在古典经济学的资本概念基础上,把资本分为常规资本和人力资本,强调了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他看来,人力资本是以具有递增收益的知识为代表的,它通过对教育、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投资,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从而促进产出的增长;人力资本所产生的递增的收益,可以消除资本和劳动要素的边际收益递减的影响,从而保障经济长期增长。实际上,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是独立于经济增长理论的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它在用于经济增长问题分析中只是一个外生的东西,并没有被融入经济系统内部。

从物质资本决定经济增长的论点到技术进步决定经济增长的论点,再到人力资本决定经济增长的论点,它们之间的共同之处,就在于把资本、技术进步、人力资本都看作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外在决定的、偶然的、无成本的资源。真正把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分析了它们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和机理,探寻了这种机理实现的动力和条件的学者是阿罗和卢卡斯、罗默。他们的分析使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进入了第四个阶段,这就是新增长理论的形成。

阿罗以其“干中学”模型,对技术进步内生化作了一个初步尝试。在此基础上,罗默和卢卡斯等人做了突破性研究。1986年,罗默提出了“收益递增的长期增长”模型,认为知识是“内生的”,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生产具有递减报酬,而在产出中具有递增报酬;知识也具有“溢出效应”,一个企业所创造的知识会产生社会效应使其他企业受益,这样,只要企业实现知识生产的控制,就可以使经济长期稳定增长。显然,罗默把技术和知识直接内生化了。卢卡斯对技术进步因素作了转化为人力资本的研究,提出了“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增长”模型。他认为,劳动可以分为“原始劳动”和“专业化的人力资本”两种形式,后一种形式在生产过程中有内在的和外在的两种效应。内在效应是通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形成的,它表现为高人力资本可以获得高收入即劳动力的收益递增;外在效应是通过在岗培训和“边干边学”形成的,它表现为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收益发生递增。因此,人力资本是经济长期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无论是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还是新增长理论,旨在探讨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果,探讨的重点主要在于经济增长的要素投入和技术进步的贡献。在很长时间内,制度分析与经济增长是脱节的,把制度分析引入经济增长理论的代表是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他的分析进一步将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引入增长与发展融合的时期。

诺思以制度变迁为核心,以产权为基本概念,分析了经济增长问题。他用产权理论解释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认为经济发展中存在着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这两大必须克服的壁垒,克服的办法就是制度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减少经济组织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促 进其活动得到较大收益,从而使这个社会具有极大的创新精神,经济得到极大增长。为此,诺思设计了促使经济增长的国家模型。他认为,国家并非是“中立”的,它是产权的界定和实施单位,制定、变更或维持着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生产力的基本的正式规则,因而对最终体现产权结构效率、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负责。在诺思看来,国家既具有卢梭所说的“契约”的性质,也具有马克思所说的“掠夺”的性质,此外,国家还有两个目的:一是企图确立一套关于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产权结构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较大化;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较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诺思认为,由于国家的这两个目的是相悖的,因而在为使统治者获取租金较大化而确立的产权结构和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之间发生着必然的冲突,导致整个社会不可能持续经济增长。诺思还认为,在国家制定、界定并维持了产权结构的情况下,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制度结构,出现某些制度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低效率,关键就在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差异既会引起政府政策的差异,也会引起社会公众在劳动态度等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精神上的制约。

从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来看,暂不论其不足,诺思以前的经济增长理论已由外生变量决定经济增长的分析发展到内生变量决定经济增长的分析,这一发展深刻说明了技术的发展、人的发展等在经济增长中的内在作用,当诺思把制度研究引进经济增长理论分析之后,又使经济增长理论由研究经济的短期增长转向了研究经济的长期增长,从而使经济增长在某些方面具有了与经济发展同一的意义,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在理论上逐步趋于融合。

二、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影响。归纳起来看,主要表现在两个重大方面:

及时,在实践上,外生变量决定经济增长的理论分析,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出现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状况,带来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外生变量决定经济增长的分析中,无论经济增长的源泉是来自于资本、劳动力,还是来自于新技术,一国的经济主要是通过物质生产要素的投入变化或者是生产率的变化来实现增长的。因此,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的影响下,西方有些经济学家在考察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时,把经济增长停滞、人均收入低下看作是发展中国家贫困的原因,把资本和投资的短缺看作是经济增长停滞、人均收入低下的原因,从而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的先决条件就是通过资本形成实现经济增长。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发展中国家在战后发展之初资本短缺的确是很严重的。在战后至60年代的经济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实施了“增长及时”的发展政策,虽然经济增长速度相当快,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5.2%,高于发达国家同期同一指标的4.9%的水平,也说明了资本、技术等因素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但是,却用“有增长而无发展”的事实,用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诸如两极分化、失业加剧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说明了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不适用性,说明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落后和贫困,并不在于缺乏资本和技术,更重要的是缺乏形成资本和技术的能力、引进和利用资本和技术的机制,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落后,并不在于缺乏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有效的宏观调控与有效的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体。

内生变量决定经济增长的分析,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发展中国家实施“增长及时”发展政策带来的困惑,推动发展中国家从制度内部去寻找经济增长的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走了一条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经济增长道路。联合国第三个十年发展计划关于发展中国家在全体人民充分参与发展过程和公平收入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福利的最终目标的确定,以及关于公平分配、充分就业、普及教育、培训劳动力、提高健康水平、改善住房条件、保障妇女儿童和青年的正当权益等具体目标的确定,已把满足人的基本需求放在了首要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人的尊重,意味着“人的发展”已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伊尼亚西·萨克斯在《发展还是非正常发展?为质量经济学辩护》一文中指出:“模拟增长在第三世界造成较大的破坏,使非正常发展正在蔓延。”模拟增长“被认为是在现代化和赶上工业国家的道路上不断快速前进的方式,而现代化和赶上工业国家是两个特别危险的概念。的确,现代化彻底改变了城市中的消费结构和杰出人物与中产阶级的生活方式,但却没有创建一个能够在保障全体居民合情合理的生存的同时对之加以供应的生产结构”。“为了得到真正的发展,第三世界国家看来需要考虑它们国情的特性,这种特性使它们照搬工业国家所走过的道路成为问题,甚至不可能,它们还需要吸取工业国家走进死胡同的一切教训,以便寻求有本质不同的内源发展模式”[3](P49)。所谓内源发展模式,实际上就是指国内人力物力和精神力量的调动和发挥,以及国内民众创造能量的释放和自觉程度的提高。这一模式正是对“人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重要性的强调。

第二,在理论上,经济增长理论由外生变量的分析转入内生变量的分析,特别是制度因素的分析之后,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在理论上出现了融合态势。

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发展理论的研究源头,可以说是18世纪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斯密和李嘉图的研究。然而,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没有深入到模型的分析中,对经济发展问题的分析也没有针对性,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研究没有成为独立学科。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资本主义体系明确划分为“中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部分,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才有了明确的对象。经济增长理论被明确地规定为“研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再生产和长期经济发展的理论”[4](P1);而经济发展理论则被明确地规定为“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作为研究对象”[5]。

由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这两大理论成为独立的学科,它们在理论研究的内容、方法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由于经济增长理论与经济发展理论在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上存在的差别,因而在战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在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理解上也必然存在差别。在当时来说,严格区分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无疑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实践中避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把发展的目标放在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的进步上;但是,混淆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却使经济增长理论过于注重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研究,而忽视对结构变化和收入分配合理化实效的研究,从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危及到经济增长的长期性。经济增长理论只有通过修正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1973年6月,西蒙·库兹涅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论文——《现代经济增长:发现与思考》中,对经济增长的定义作了一个新的表述:“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可以定义为给它的居民提供种类日益增多的经济产品的能力长期上升,这种不断增长的能力是建立在先进技术以及所需要的制度和思想意识只相应的调整的基础上的。”[6](P57)显然,这一表述从先进技术的利用、制度的调整方面说明了经济增长的长期性,在一定意义上对经济增长理论作出了新的发展,开始把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特别是新增长理论的诞生及其和新制度理论的结合,使它能够把原先的经济增长理论中作为外生变量处理的一些因素作为内生变量来研究。这样,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内容趋于广泛性,涉及了经济发展理论研究的范围。

与此同时,经济发展理论经过战后近30年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处于沉闷的停滞时期。当然,这与经济发展理论在推动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思路、研究问题的结构主义分析方法,以及对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的外在分析存在缺陷有关,也和发展中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经济处于困境有关。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与调整,经济有所增长,有的国家还出现了“经济奇迹”,从而给经济发展理论研究的复兴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再加上,经济增长理论也由对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的分析进入了内生变量的分析,由对经济的短期增长进入了经济的长期增长的分析,由对某一因素决定经济增长的分析进入了 综合因素、制度因素决定经济增长的分析,其理论内容、分析方法更加实用。经济增长理论的现实感对研究经济发展理论的学者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使他们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增长理论的观点、方法和框架来分析经济发展问题。经济增长理论与经济发展理论的融合也就成为经济学研究中的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态势。

三、增长与发展在理论上的统一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发展中国家经过战后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经济上已由发展之初的经济凋敝、生产方式落后,发展为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经济规模迅速扩大的状况;已由发展之初的经济结构片面畸形,即产业结构低度化、出口结构低层次化,发展为制造业比重上升而农业和采掘业比重下降、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下降而技术密集型产业比重上升的状况;已由发展之初的出口能力低弱、出口结构的不合理,发展为出口能力明显增强,并使出口结构得到局部的改善。

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中的储蓄能力和投资能力的水平有所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也有所增长,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出现了飞跃性的发展,不仅在经济贸易方面往来密切,而且相互之间的资本流动量也在增长,技术转让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但是,从整体上看,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水平还不够高,农业现代化的程度还比较低,非生产性领域的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经济的结构性失衡如通货膨胀、债务负担、开发能力等,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处于困境之中。发展中国家在21世纪的经济发展,既有强劲的基础、新的起点,同样也有发展的障碍和限制。增长与发展在理论上的融合态势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

及时,必须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安排上推动经济发展。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分析,现已成为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分析工具。这一分析工具的应用意味着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内在的决定性影响作用,但是,制度的安排合理与否,则决定着经济增长的持续程度。纵观经济发展史,不同的经济制度安排对经济增长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一般而言,计划经济体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计划指令配置资源,对经济增长起作用,而市场经济体制则是通过以市场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运用主要是资本和劳动的生产要素获得经济增长。

历史的发展是复杂的,制度的选择和安排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由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迈进,体现了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条件下的制度安排。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资本剥削劳动获得经济增长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再加上资本的增长大于劳动的增长,因而资本只有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人力资本投入、优化经济结构来获得经济增长。显然,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人力资本投入、优化经济结构获得经济增长,实质上表现为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决定。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安排的结果。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经济体制的调整与改革中,当集权型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一方面把握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把握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增长的安排特性,是经济获得持续增长的关键。

发展中国家要把握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关系,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是与多元化的资本即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国有资本、国私结合的资本等结合的,这一结合方式决定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就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有方式,通过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矛盾尖锐化的一定程度的缓解,为经济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且还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有效率的组织制度等要求,寻求经济增长的永恒性。其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作用的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政府干预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发达的经济、不成熟的市场更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仅仅把干预的重点放在纠正市场经济运行所产生的弊端上是不够的。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发展,给人类带来的是以信息产业为主的新产业群的崛起,以及由新产业的发展所产生的以“两低一高”(失业率低、通货膨胀率低、经济增长率高)为特征的“新经济”。“新经济”虽然源于美国,但正波及到世界各国,发展中国家也融入了这一潮流之中。印度这个发展中的大国,在“新经济”的影响下,于1998年开始就加强了科研和信息工作,要把印度建成电脑软件大国,韩国在1997年3月制定的科技革新特别法中规定,在1997——2002年5年间,政府对科研的投入要占政府总预算的5%;同时还制定了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新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说明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经超出了人们原先思考的范围,扩展到如何建立创新体系方面。政府如何建立知识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知识传播体系和知识应用体系为经济发展服务,就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政府在“新经济”中充当的角色不只是“矫正者”,而且还是“创新者”。政府对经济的“矫正”和“创新”必然促进经济的极大增长。

第二,必须从要素投入、技术进步贡献和创新的综合作用上推动经济增长。西方经济增长理论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上,在每一个时点上,从事这一研究的每一个学者,只是从经济发展阶段梯次上升的角度,考察了某一时期某一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决定性作用。但是,经济增长首先要依赖于要素投入的增加,只有资本、土地、劳动三大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组合,才能构成不同的技术,即劳动密集型技术、资本密集型技术等,才有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出,实际上就是要素投入和技术进步贡献的有机结合。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是要依靠全要素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的,一个国家经济越发展,生产力水平越高,说明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大。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小,又是和制度创新程度相关的。合理的产权制度、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完善的管理方式、政府干预的有效程度等,都是技术进步作用充分发挥的关键。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必然要求从要素投入、技术进步贡献和制度创新的综合作用方面推动经济增长,只不过技术进步贡献是经济增长的支柱。“先进技术是容许经济增长的源泉,但它只是一种潜力,一个必要条件;而本身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它必须和“总量增长率”、“经济结构的转变”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而广泛地使用”,那么这种结合不仅可以加快“经济增长的前进步伐”,而且还可以“标志着一个特殊的经济时代”[6](P57-60)。

第三,必须从增长与发展的统一上推动经济的整体发展。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提供了认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素材。经济增长虽然是经济发展的前提,但是对国民生产总值的片面追求带来的并不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结果;经济增长了而社会领域无任何进展甚至倒退的状况,使人们首先认识到经济增长并不同时意味着经济发展,只有将经济增长与社会领域的进步统一起来,经济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随着人们对经济增长及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后果的日益关注,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发展问题被提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社会领域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如教育、卫生、社会伦理道德等无一不与“人的发展”密切相关;发展中国家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和消灭贫困”为宗旨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深刻表明了“人的发展”是统一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联结点。没有人的发展,所谓的发展就会流于空谈。当可持续发展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被提出以后,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的发展,并给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也开始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这一举措充分表明发展中国家已在实践中理清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 关系,已把握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经济发展不只是表现为经济速度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人的发展”,表现为可持续发展,它内含了社会进步。

发展中国家必须从增长与发展的统一上寻求经济发展。国民生产总值、经济结构、经济效率、社会进步的因素都必须在经济发展的机体内生长,经济发展既是量的不断增长,也是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既是有效使用、合理配置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实行社会公正,使人民群众受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从增长与发展的统一上寻求经济发展,国民生产总值、经济结构、经济效率、社会进步的因素在经济发展的机体内生长的结果就是:在量的不断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产生的极大丰富的物质财富,要较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而不是相反——仅仅使少数人受益;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需求要与人类自身对生态环境的需求相协调,真正的经济发展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的,是以为子孙后代多留一些发展的空间为前提的,因而经济发展必须是可持续的;社会没有两极分化,人民没有失业和贫困,社会公正推动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推动着人类自身的完善。

国家经济论文: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

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大力扶持本国国有经济的发展,这对于维护其经济独立、推动其工业化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国有经济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也许多弊端。因此,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针对本国具体情况,采用各种各样的措施,对国有经济进行整顿和改造,并取得了很大成效。这之中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振兴民族经济,推动本国工业化,掀起了两次国有化高潮。及时次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紧随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主要矛头对着殖民企业和殖民地的经济管理企业,包括海关、银行、税务机构,以及原殖民者拥有的足以垄断或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这次国有化高潮实际上是民族解放运动在经济领域的继续。第二次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在中东产油国收回石油资源主权的斗争取得胜利的鼓舞下,发展中国家掀起了收回自然资源主权的潮流。在这一潮流中,一些国家把实际操纵本国经济关键部门的外资企业收归国有,并使一些矿山资源和农渔业资源回到本国手中。

除了通过国有化没收、征收、赎买外资企业,使之变为国有企业外,更主要的,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由政府投资兴建了一大批重点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并逐渐使其成为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

在拉美一些独立比较早、工业化起步也比较早的发展中国家,战前国有经济就有了一定基础。战后,这些国家再度大力推行国有化政策,使国家资本的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例如,在战后不到10年的时间内,阿根廷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就从466家猛增到1478家。国内资本很快就在交通运输、金融、战略物资和基础工业等重要部门占据主导地位。到了20世纪70年代,阿根廷国有企业的营业额占全国营业总额的比重,钢铁工业为37,造船业为45,石油化工业为82,电力、煤气、电话为95。(注:肖海泉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61)巴西在独立以后也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特别是把国有经济的经营重点主要放在投资大、建设时间长、收益慢而私人无力经营的重工业和农业部门,以及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业。据巴西《视野》杂志公布的调查材料,1984年巴西较大的200家企业中,国有企业为81家,其总资产占200家大企业全部资产的74.2,其纯收入占200家大企业全部纯收入的56.3。

在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中,印度、韩国的国有经济在工业化过程中的作用是很突出的。早在印度独立之初,印度国家计划委员会就提出了一个全国性的经济计划。该计划认为,在工业化进程中,应强调自力更生和实行以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混合经济,国家应当拥有和控制所有关键工业、基础设施和其他公用事业,同时也适当扶植私营经济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印度政府已垄断了铁路、航空运输、港口设施、邮电、军工、保险、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部门,并在钢铁、有色金属、基础化工、机床、重型机械银行等部门居于主导地位。国有资本在全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从60年代初的10.9,增加到80年代中期的20以上。“一五”计划期间,印度工业年均增长率为5.6,“二五”计划期间为7.1,“三五”期间为10.2。(注:肖海泉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61)如此递增的工业增长速度,与国有经济部门的不断发展壮大是分不开的。

国有经济在韩国工业化的过程中也发挥了关键作用。在韩国,通常把由政府投资创办并由政府委派官员管理的企业称作公营企业。1960年以前,韩国的公营企业主要局限于公用事业方面:如盐等基本生活必要品和人参、烟等实行专卖的高价值消费品以及银行业。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公营企业不仅数量上增加得很快,而且上述经营界限逐渐消失。政府开始在它认为合适的任何地区建立公营企业,只要它认为这些企业对拉动韩国经济增长和扩大韩国出口能力来说是必要的并且不适合私营企业来经营。及时个五年计划开始时,韩国只有52家公营企业,但到70年代中期,公营企业的数目增加到116家,在总投资中的比重也增加到33.7。(注:[韩]宋丙洛.韩国经济的崛起.商务印书馆.1994:128)这些企业主要集中于钢铁、石油、化工、汽车、造船、航运等领域。

战后,许多非洲国家独立并从殖民主义者手中夺回经济自主权后,开始按照自己的愿望和各国的具体情况,限制外国垄断资本的非法活动,对受国外资本控制的部门和企业有步骤地实行国有化,其中阿尔及利亚、埃及等国家做得尤为突出。阿尔及利亚独立之初就将某些外资企业收归国有,20世纪60年代中期布迈丁上台后,加快了国有化进程,多次将外资企业收归国有。与此同时,还创办了不少国有企业。到1974年底,在工业生产中,国有企业已控制了水电的96、采矿的93、碳化氢的78,加工制造业的69(其中冶金、机械工业82.7,建材工业87.4,化工57.9,食品工业75.6,木材和造纸工业64.3,纺织工业34.1,皮革制品32.4)。(注:谈世中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34)

埃及从1953年起,开始对原有较大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银行、运输企业和进 出口贸易实行国有化;1956年对苏伊士运河公司实行国有化;同年10月对英、法资产实行冻结;1961年对棉花出口公司全部实行国有化,对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实行限制政策;1962年政府已控制了95的工业、全部银行和保险业以及重要的矿业、贸易运输和公用事业。不过,在许多非洲国家主要通过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的办法来建立和发展本国国有经济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国家如科特迪瓦为避免中断同西方国家特别是同原宗主国法国的联系,失去销售市场和资金来源,没有对外资实行国有化,而是通过政府投资的办法来发展国有经济。政府投资主要集中于和国计民生紧密相关的部门和企业,以及发展国民经济必需的基础设施部门,如交通运输、港口、码头、电力、水利、公用设施等,国有企业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同时,政府还通过掌握多数大中型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引导这些企业围绕着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进行投资和生产。

二、国有经济所发挥的作用

从战后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看,各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这些国家的工业化以及振兴、发展它们的民族经济起了巨大作用。

首先,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争取经济独立的愿望。发展中国家独立之时,外国垄断资本尽管有所削弱,但仍控制着其经济命脉,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落后的封建地主经济和分散的小农经济,还是软弱的私人民族资本,都不是外国垄断资本的对手。如果还是按照早期市场经济的原则,听任它们去和外国垄断资本开展自由竞争,无异于开门揖盗,自招祸患。因此,必须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剥夺外国资本的特权,收回被外国公司控制的国民经济重要部门和重点企业,同时大力扶植和发展国有企业,才能为争取经济独立,发展民族经济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其次,发展国有经济有利于奠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建立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战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基础设施落后,经济结构极不合理。因此,要发展民族经济就需要利用国家政权的力量进行资本积累,把数量有限且分散在个人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由国家按照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有重点、有规划地进行国家投资。特别是交通运输、电力、电讯、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及关键性的经济部门,耗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力量单薄的私人资本无力也无兴趣问津,但这些部门又是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化所必须的,只有依靠国家的力量,由政府投资兴办,才能逐步建立起来,从而为工业化奠定物质技术基础。例如,拉美国家几乎所有的铁路、邮电、水运、航空都由国家经营;90以上的电力企业由国家投资建设和经营。可见,国有经济成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自立和经济起飞的基础。

第三,国有经济的发展为整个社会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带动了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由于国有经济的建立提供了交通运输、通讯、动力等基础设施,增强了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填补了国内一些关键性经济部门,特别是建立了那些耗资多、收益慢但为其他部门的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工程项目,从而大大改善了整个国家的供给结构和供给能力,排除了其他经济成分在工业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瓶颈”,改善了整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和条件,为私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国家投资也创造了大量的社会需求,扩大了国内市场,刺激了私人资本的扩大再生产,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国有企业是推动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主力军。技术进步是使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得以生存的活力之源,也是促进民族工业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发展,摆脱对工业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依赖,使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本力量之所在。从战后各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来看,国有企业在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往往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国有企业一般拥有比较充裕的资金、比较广泛的与政府部门及科研单位的联系,便于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大型、重点科研项目的攻关活动。许多新技术的发明、新产品的开发,往往是由国有企业作为先导,取得突破后,再向全社会推广。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在推动技术进步,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方面往往扮演着生力军的作用。

第五,国有经济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一些发展中的大国,区域差异往往很大。由于落后地区投资环境差,投资风险大,私人资本大多不愿前往。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在落后地区投资创办国有企业的办法,来促进这些地区的工业发展,以达到改善工业布局,使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目的。如巴西政府为了开发落后地区,除了采取财政、税收政策,给落后地区以财力支持外,还根据落后地区的资源状况及原工业基础,有计划地投资建立新的工业基地。如1974~1979年的第二个全国发展计划规定在东北部投资近1000亿克鲁塞罗,建立石油化工中心、化肥中心、五金机械和电器机械联合企业,还加强了传统工业的纺织、成衣、皮革、制鞋等企业,使东北部的工业迅速发展起来,被称为“东北部的圣保罗”。(注:程极明.大国经济发展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161)

第六,国有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战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这种经济制度下,经济运行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不过,市场机制虽然具有合理配置资源、自发调节供求以及激励竞争的功效,但如果听凭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即使这种市场机制已相当完善,也无法达到发展中国家所选择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因为,在市场自发过程中所实现的储蓄率和投资率往往偏低,不能保障整个经济发展达到社会所希望的速度;市场机制主要依赖于价格、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但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它只反映私人利益、私人成本,而难以反映社会的利益;市场机制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往往忽视收入分配的公正性,这在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会造成收入分配的更大不均等,另一方面又会导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严重畸形化。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着上述缺陷和不足,客观上要求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但是,要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国家就必须掌握一定的经济实力,并能对一些关键性的重大经济活动作出直接的决策。显然,要作到这一点,必须在一定领域中建立和发展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

三、国有经济的主要弊端

国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虽然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国有经济也有许多局限性。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国有经济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高度垄断,限制市场竞争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国有经济实现对整个经济生活的干预,国家资本往往控制着国家经济命脉或重要的经济部门。因而,国有经济具有高度的垄断性。这种垄断性在反对外国垄断资本、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斗争中,以及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垄断性也产生了许多负作用:及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作到优胜劣汰,才能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是,由于国有经济的垄断,限制了私人企业和国营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尽管国家主观上企图推动私人资本发展,实际上却限制了私人资本的发展。第二,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宏观调控职能,即制定市场游戏规则,调节社会总供求,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等等。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掌管生产资料,垄断许多关键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引起国家宏观管理职能的畸变,使其不能很好地去履行其应该履行的职能。

2.产权不清,腐败之风盛行

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虽然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宪法上被宣布为全体国民所有,可是,这一原则却无法在经济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加以贯彻。这是因为,尽管具有公民身份的社会成员在名义上都是社会财产的所有者,但在实际上,由于全民财产不可分割和在传统体制下不可交易、转让的属性,使得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可能拥有一份可以明确辨认、并通过支配或出卖等方式实现的所有权。所以,在一些国家官僚主义严重的场合,名为“全体国民所有”的资产,实际上变成“谁都不所有”的资产,成为越来越疏远人民群众、甚至成为凌驾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上的一种物质力量。原来意义上的产权以及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在这里已经非常淡化了,这就是经济学上常讲到的“产权虚置”现象。由于产权虚置,再加上发展中国家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不健全,因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中贪污腐败、营私舞弊之风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3.政企不分,企业经营目标重叠

国家作为政权机构和经济社会组织,是由一系列具有不同性格的、有多元的政治经济目标的组织所构成的复合体。作为全体国民的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国家负有管理全部国有资产的职能;作为政权机构,国家负有组织整个社会生活的职能;而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国家又具有控制和调节全社会经济运转的职能。此外,国家作为全民族利益的代表还负有国防、外交等方面的职能。在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由于政企不分,国家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实体所具有的上述多项功能必然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和多个组织机构去控制、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实现上述功能,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企业经营目标。例如,国家的劳动就业部门可能把增加就业看作是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任务,因而在产业的配置上,更倾向于多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财政部门则把上缴尽可能多的税收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任务;而负责社会福利和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的部门则可能把稳定物价、收入再分配和援助落后地区看作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功能。此外,还有些发展中国家从政治角度考虑其他一些政治目标,如摆脱外国制约以实现经济独立和赶超战略等。

由于政企不分所造成的上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叠,势必严重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力不从心,无所适从。

4.管理混乱,企业经营效益低下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国家资本控股的企业采取国有国营的制度。在这种管理制度下,各级经济管理组织之间,以及各级经济领导者和管理者之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责、权、利的界定,对他们缺乏经济、行政、法律等方面的硬约束,领导者作出错误的经济决策或管理失职而给经济带来损失,都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照旧做领导工作,甚至还能担任更高一级的领导职务;而工作做出了很大成绩,经济取得了很大效益,也缺乏必要的经济利益方面的奖励。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行国有化以及创办和经营国有企业的过程中,缺乏具备一定素质的经济领导者和管理者。被委派去管理国有企业的官员,或者根本不懂经济工作,不懂经济发展规律,缺乏必要的经济管理知识和生产技能,或者官僚思想严重,办事作风浮夸,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动辄就轻率地作出某种决策。可想而知,这种决策很少有不失误的。所以,国有企业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在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并成为其越来越沉重的财政负担。例如,1979年,印度的145个国营企业中,有1/3是亏损的。土耳其公共企业在1977~1979年期间平均净亏损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9,经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才使1981年的利润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1。墨西哥国营企业(国家石油公司除外)1970年所获利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0.3,1980年的净亏损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2。塞内加尔的国营企业在70年代中期尚有赢利,但在1977~1978年出现了赤字,1979~1980年亏损企业达42家(1980年共有国营企业68家)。坦桑尼亚412个国营企业中,赢利者仅9个。据世界银行测算,如果发展中国家国营企业的收益提高5,成本降低5,由此产生的财富,在土耳其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或年税收的10;在坦桑尼亚约等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5,或全部卫生经费;在马里等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或2/3的教育经费。(注:世界银行.1983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75)

四、对国有经济的整顿和改造

面对国有经济的严峻形势,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着手对国有企业进行整顿和私有化改造。智利首开发展中国家私有化之先河。1973皮诺切特就任总统后,根本改变了阿连德政府的国有化政策,将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出售给私人。1974~1980年间,智利出售了130家企业,价值超过5亿美元。到80年代末,除大铜矿外,智利其他国有企业已基本上实现私有化。这些政策的实施,调动了私人经济的积极性,使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劳动生产率得到显著提高。在智利的带领和影响下,其他拉美国家也先后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70年代后期,阿根廷政府在《阿根廷经济复兴与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把部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属于基础设施、基础工业等重要部门的某些国有企业,如国家煤气公司、国家电力公司、 邮政、电讯等实行“私有化”,即部分私有化,而将属于非关键部门的国有企业全部转让给私人经营。

如果说,在20世纪70年代,实行私有化的还限于智利、阿根廷等少数拉美国家的话,那么,到了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亏损状况进一步加重,国家财政收支进一步恶化,国有企业的改造问题不得不尖锐地被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这一时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外债负担沉重,也成为促使这些国家推行私有化政策的主要因素。因为外债中的相当部分是国有企业所欠的,有的国有企业欠外债达几十亿美元之多。将这些企业出售给外国公司,不仅可连债务一起摆脱掉,而且出售企业的收入还可用作政府的其他开支。另外,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化也起到了诱导和促进的作用。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各国经济调整方案的建议中,提出1981~1987年期间直接贷款的1/4和政策性贷款的1/10用于扶持和促进有竞争力和效率高的私营部门的发展,对私有化表现出明显的鼓励倾向。

正是在上述因素的促使下,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股席卷整个发展中世界的私有化浪潮。1981~1989年间,巴西政府宣布,通过拍卖和合并等方式对84家中小国营企业实行私有化。1991年付诸实施的全国非国有化计划,又将钢铁、石化、电力、银行及铁路等65家企业列入私有化名单,其中包括巴西较大的钢铁企业——国家钢铁公司。这些企业的拍卖收入达170亿美元之多,明显改善了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注:卢韦等.走向21世纪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81)阿根廷在私有化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于1991年进一步宣布国营企业全盘私有化,其中包括两个电视台的私有化,并批准出售电话公司、国际航空公司、国家石油公司的某些部分。

在亚洲,除东亚地区的私有化取得较大进展外,原先仿效苏联模式,国有经济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的南亚各国的私有化也进展很快。1991年,印度拉奥政府上台后,相继推出减少公营垄断企业、提高私营企业资本的较高限额、提高合资企业中外资股份比例等措施。巴基斯坦的谢里夫于1990年执政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私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将100家国有工业企业列入私有化计划,这些企业涉及化工、工程、汽车制造和食品饮料等。斯里兰卡也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完成了对国有电信公司、石油公司、轮胎及橡胶公司、公共汽车公司的股份制改造。1992年政府用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股份制改造的资金为7.5亿卢比,而出售国有企业股份的收入则达32亿卢比,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注:卢韦等.走向21世纪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82)

在非洲,原先相当一部分推行非资本主义道路和大力提倡国有化运动的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亚、加纳、坦桑尼亚等,也纷纷加入非国有化和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行列。坦桑尼亚、刚果于20世纪80年代初整顿和改造国有企业,将其关、停、并、转,逐渐减少补贴,实行自负盈亏。扎伊尔在保持国家对能源、交通、水电等关键性企业的控制权的同时,将其他国营工商企业转为公私合营或私营。多哥从1983年开始实行私有化计划,截至1987年底,已出售5家国有企业,并出售另外2家企业的大部股份,此外政府还关闭了11家国有企业。

20年纪80年代起席卷发展中国家的这股“非国有化”浪潮,是国有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事实也证明,许多国家实施的非国有化措施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发展中国家在整顿、改造国有企业时走极端,把“私有化”当作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些本该由政府经营的关键性的部门被私有化了,甚至一些不该让外资控制的企业也被出售给了外国公司。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正是这些局限性,妨碍了其经营效率的提高。但是,决定一个企业效率高低的因素很多,不仅仅在于其公有还是私有。私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而效率低下,最终导致破产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国有企业由于制度合理,管理科学,从而成为经营典范的也并非一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列昂惕夫指出,不可能所有部门都由私人经营,有些部门改为私营只会降低效率。例如,台湾早年发展钢铁工业,原希望民间企业家来办钢铁厂,但没有人愿意办或有能力办。后来,不得不由政府来办,建立了台湾人至今还引以为骄傲的“中国钢铁公司”。因此,在整顿和改造国有经济成分时,出路不只是私有化,更重要的是理顺产权关系,改革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凡投资巨大、回收期长、有一定风险,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垄断性部门如供电、供水、电讯、铁路等以及钢铁、石油化工等基础工业部门,宜由国家投资兴办,以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在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至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应适当退出,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开拓空间。同时,应重视改革和完善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如: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变多头分散行使所有权为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建立国有企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机制,如通过国有民营以及承包制、租赁制等形式,将经营者的物质利益与国有资产的增值联系起来;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收入分配机制,等等。事实证明,发展中国家只要通过努力,将上述几方面关系处理好了,就可以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使其在工业化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当前,我国正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长期以来,我国尽管实行计划经济,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有经济的发展方面有着大致相同的经历,也面临着许多相似的问题,比如,国有经济分布过宽、布局不合理,以及国有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等等。因此,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整顿、改造国有经济的经验,对于搞好我国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法角度下国家职能的运营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治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有所作为。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是价格、竞争、供求等市场因素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自行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机统一的系统,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构成,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特点,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竞争、不信息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充分等市场障碍或市场缺陷,市场失灵成为市场机制不可克服的矛盾。

市场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供求失衡、分配不均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进而扭曲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因此,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宏观领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国家调节机制,即运用公权力,由“政府约束和指导”市场,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规制、监管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限制

政府调节或干预市场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最根本的任务是制度供给,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公共政策和市场运行法律规则,确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达成公开、公正、平等、有序、自由的竞争秩序。政府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政府经济调节的理念限制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整体,微观经济涉及市场参加者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则以国民经济运行为对象,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主要是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重要指标。宏观经济由不同的微观经济组成,微观经济运行受宏观经济指导。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都会因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问题、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则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政府依法调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分别采用“规制”和“调控”的不同思路和理念。

规制即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简言之,规制就是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具体化、范畴化、目的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政府依法对参与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而言,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克服不同市场主体在利益较大化驱使下多元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平、公正、开放、自由的市场。因此,政府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干预理念是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理性分析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持的规范,实现政府与市场运行的最直接的接触。

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对宏观经济运行所为的经济总量调节和控制。政府对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而又不确定、内容抽象而又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国家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高度责任心,也体现了政府在驾驭市场全局性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计划 、财政、货币和产业等调节工具,平衡经济波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对市场调节采取不同的“规制”和“调控”理念,在根本上是由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所存在的质的差异性决定的。政府为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禁止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行为,因此,规制是国家强权力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对清除市场机制的“毒瘤”、“赘肉”具有“速效”、“强硬”的功能,留给市场主体选择的余地较小;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却只能以间接的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主体行为,达成实现整体经济战略、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调控的特质决定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柔性属性。

(二)政府经济调节的权力限制

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在于市场需要,但政府干预同样面临失灵的危险。古典政治学家从政府的本质出发普遍认为政府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并认为政府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因此,政府是社会性的,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代经济学家从“经济人”概念出发,把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看待,认为较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基本属性。不仅构成政府的官员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自利性弱化了政府的自我控制能力,政府在自利性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产生政府失灵的危险。这是因为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能量,而且也是一种动量,富有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

政府依法获得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由此政府也承担了法律设定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的义务。与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截然相反,义务是一种负荷、一种负担,义务的先天特质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压力。权力与义务的各自特质决定了政府的选择偏好。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面对权力与义务的选择,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的较大化,同时尽力将其依法承担的公共义务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或推卸公共义务。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与义务的不同偏好决定了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然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现象①,“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育这些设计出来和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

为克服政府失灵,防止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肆意干预市场或者怠于履行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规制权的法律限制。从经济法实践看,授权本身即构成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因为在法治时代政府活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均不得作为。经济法在授权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同时,也明确设定政府的法律义务,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方法。以《价格法》为例,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规制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但《价格法》第30条至第32条对政府非常规的市场价格干预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即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据以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政府经济调节的手段限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把具性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放在同一层次,这种观念对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构建具有相当的消极影响。行政手段是政府行政权的产物,具有“人治”属性。行政手段是政府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性、强制性、垂直性的法律特征。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实质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行为①,“在人治类型秩序中,由于倚重个别精英的聪明才智或超凡能力,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于个别领袖的判断与偏好”。由于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施,而行政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导致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滥用和干预市场的负效应。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演变,行政权力的扩张一方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市场获得政府公共的协调和保护,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不合理增长和被滥用又使得个体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呈现冲突状态,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危险的干预活动,必须把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的规定性使政府干预合法化、程序化、责任化,才能杜绝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

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必须转换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某些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影响,只有那些具有杠杆性质能对国民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变量才能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手段,如财政、货币或者产业的经济变量调整手段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它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干预市场必须谨慎,慎重使用经济手段。为防止政府在推行经济手段干预市场出现决策冲动和混沌,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调控经济中的作用,也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使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手段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的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所无法仿效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实现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通过责任的追究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为了杜绝政府干预经济中草率、主观、不负责任的现象,也为了昭示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必须追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法律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而是依法治理市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法律化是西方市场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转轨型国家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正在发生着质的变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由单一的行政干预转向行政、经济和法律并用,且逐步迈向以法律调控为中心的轨道。

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出发,国家调节经济的途径应该是法律手段,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措施,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调节市场运行,克服或消除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特定障碍,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和约束,即容易造成权力对市场的侵凌或任意干预,显然有违于法治经济的精神。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无论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是法律手段,最终必须采用法律形式。

当前政府调节市场的手段除应将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范畴外,还应尽可能降低行政手段使用的频度和 幅度,以提高市场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政策也必须付诸立法,形成确立经济政策目标和手段、措施的具体法律制度,确定负责实现政策目标的政府机构以及通过这些机构实施法律的责任,以达成政府贯彻实施经济政策时对市场的干预适度、合法和接受法律约束的目标。

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实践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受市场体制影响呈现不同的运行模式。从历史角度看,经济调节职能孕育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因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运行是其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而依法运用货币、财政以及产业政策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结构则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经济调节的职能始于对垄断的排除。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①就是美国立法机关基于企业组织扩张带来的社会经济挑战和民间运动强烈的利益需求所作的回应,它确认“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以限制州与州之间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1914年的《布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根据谢尔曼法及其配套法律,禁止或限制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排斥、妨碍竞争行为,达成市场健康运行的立法目标,实现国家“对私法的传统领域进行干预和渗透”的经济调节职能。罗斯福新政则针对经济危机引发的市场萧条、产业结构失衡、贫富悬殊加剧等社会经济问题,于1935年至1939年间颁布了大量旨在调整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法律,其中《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农业调节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等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运用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强化市场干预。

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等,强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授权联邦政府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介入、干预市场活动,恢复和刺激美国社会经济活力。德国对经济活动统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经济立法,以“国家干涉主义”为思想基础,德国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扶持其卡特尔组织,只要不滥用其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得以自由发展,即使是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卡特尔组织予以规制。1914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授权法》,参议院有权在战时“防止经济损害所必需的措施”。1919年颁布《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和《卡特尔规章法》,这些法律强化了煤炭、钾等重要资源型企业的社会化力度,政府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供应实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德国政府对卡特尔组织滥用经济权力的态度从扶持向削弱的转变。二战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以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稳定经济发展、均衡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德意志联邦基本法》②为基础,确认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带来的不利于社会的结果进行干预,由此建立了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对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损害赔偿责任法》、《缺陷产品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要求德国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从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依法调节市场,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

日本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在二战前仿效德国,具有强烈的经济统制色彩。针对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日本政府从资金、价格、金融等方面制定了门类繁多的宏观调控法,如制定《制造事业法》以保护重工业、化工业发展;制定《出口补偿法》等各种扶助和鼓励出口的法律,扶持和振兴日本工业,尤且是日本中小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日本颁行了大量的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如《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重要出口产业组合法》等,同时颁行《银行法》,通过提高银行低资本金数额,挤压小银行,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的集中和规模化。应当指出的是日本这一时期的经济调节立法虽然强化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与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立法尚有相当的差距。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进程催生了国家适度干预市场而不是统制经济的法律。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出发,日本于1947年颁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即《禁止垄断法》,强行解散各种特殊公司、垄断集团,同时,推行产业合理化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合理化发展,这些法律包括《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等。①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经过反复修改而不断地被赋予不同的历史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上述市场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同国家的经济调节机制决定于其不同的市场机制,美国注重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政府原则上并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局限于市场失灵,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德日作为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选择了国家权力的强行介入,侧重于积极地整合经济资源、规划和管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秩序。但是,这些国家对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却具有共同的特质,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法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既不能逾越法律授权的范畴、途径和方式,也不能怠弃法律确认的职责和义务,市场机制的需求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缺陷的克服是国家调节的目标。我国确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实践经历了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规制到宏观调控的辩证统一的发展过程。

与市场发达的美、德、日诸国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入点建立国家经济调节机制不同,我国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蜕变过程中边除旧边立新的基础上培育、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因此,构建多元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首要任务,“先规则后市场”则成为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确立的独特路径。为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市场主体立法必须赋予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摈弃计划经济条件下主体的所有制身份色彩,减少和消除国家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强权与市场管理者身份的冲突,同时,用法律形式固化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这表现在立法上一方面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基础,逐步健全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法律制度,赋予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颁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和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宣告了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立法的实践不复存在,各种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为市场机制确立法律基础。

法对政府实现经济调节 职能的限制是在授予政府市场监管权和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限权措施。与发达市场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经历一个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后发市场,我国也没有选择市场国家先市场后规范的发展路径,而是选择了一个边发展边规范、先规则后市场的发展方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的法律支持,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保障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审计法》授权政府依法成立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等各种部门机构,负责监管微观市场运行中的产品质量、竞争秩序、市场价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以《反垄断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监管;以《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授权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给、开发、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针对金融业技术性和金融市场高风险的特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授权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中央银行统一指导下分别实施对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些机构在性质上属事业单位的非政府组织,这意味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在金融领域的剔除,政府“万能”的角色定位被扭转,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方式、手段、范围、程序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涵盖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法。宏观调控的本质在于稳定经济均衡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宏观调控立法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分配与平衡为中心,以国家财政、预算、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法律化为基本手段。1994年的《预算法》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中央和地方分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应保持收支平衡的法律原则,授权政府有权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预算法》授权国家及各级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管理,审查和撤销同级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1995年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权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以《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为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相对于较为发达的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与区域经济协调法则显得相当滞后。产业调节法是以财税、金融为手段确立的产业倾斜、产业扶持法律制度,产业调节除《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基本上还停留于政策层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区域协调发展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调节方式,政策色彩更为浓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的《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与2006年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为基础,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以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区域扶持为内容的各种区域协调发展的措施。

宏观调控立法滞后既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精神。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化倾向导致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层级偏低、法律呈结构性偏差,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增长法、产业合理化促进法等缺失使得宏观调控行为过于随意、过于原则,对市场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不统一、不协调和不连续,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因缺乏明确界定的法律标准,各资源型城市为申报资源枯竭型城市不断“跑部进京”。宏观调控的基本政策法律化、系统化需要国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需要一个基本法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协调不同的调控手段之间的分工、衔接、交叉、配合和矛盾的处理,需要确立一个系统的具体规则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标准,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

国家经济论文:从货币政策上看国家经济

我国自深化经济改革以来,随着计划指标经济的逐步退出,货币财政政策就成为国家掌控宏观经济运行趋势最行之有效的工具。即使在世界范围内,货币政策的调整也是各国对本国市场经济实施有效干预的普遍作法。

10月20日,作为中国宏观货币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机构,央行高管对下一阶段我国货币政策走向再次作出“微调”表态。央行副行长马德伦在全球商报经济论坛上表示,当前在货币政策操作上要保持流动性合理适度。

至此,纵观自去年下半年爆发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不难发现,我国的货币政策已伴随着国内经济走势,也走出了一根从收缩——宽松——适度宽松——合理适度的u型曲线。

在金融危机全球性爆发之前,中国所执行的是信贷收缩的货币政策。当时,中国的经济正面临因持续的高速增长而带来的巨大的通胀压力。因此,仅去年上半年,央行既数次提高双息利率,意在回拢市场超量资金,减缓通胀压力。

但自去年九月起,随着美国雷曼兄弟的倒闭为标志,一场史无前例的危机突兀而至,并迅速蔓延至实体经济,随着世界性经济滑坡的加速,我国金融行业虽因受益于和国际金融市场连动性较低,而逃过一劫。但以出口为主要增长动力的外贸型经济,却受困于国际大环境,一度出现大幅萎缩的趋势,为改变这一态势,中国迅速及时的出台大规模财政刺激计划,并提出以“促内需,实现保增长”的目标。与此同时,央行的货币政策也一改过去的“紧缩”,取而代之的是大力度、坚决的“宽松”的信贷政策。随之而来的,就是今年一、二季度的信贷“井喷”“天量”的频发,贷款额达总计高达7.4万亿,而年初央行计划全年新增贷款才5万亿。

随着“宽松”政策下,市场资金的充盈为中国经济度过难关打下基础。至二季度末,我国经济在国际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背景下,伴随着“促内需”政策的一步步落实,实体经济开始出现触底反转的态势。除进出口指数外的各项经济指标,均出现止跌企稳的势头,市场的自我造血功能也大大加强,同时,随着众“天量”信贷的流入,市场资金已趋于饱和,而能胀压力隐忧乍现。此时,央行适实作出“微调”表态,表示货币政策在继续执行“宽松”不变的同时,将加强对“适度”的执行和调控。

从力争保8到gdp超8

进入三季度,“适度”之下,信贷额果然应声而落。事实上,整个三季度的信贷市场,“适度”的执行始终处于逐步加强的阶段。信贷资金也屡创“宽松”以来的新低。而中国经济在“适度”调控之下,稳健的走出了回暖上扬曲线。

通胀预期渐行渐远,各项经济指标纷纷由负转正,gdp已出现连续数月的持续增长。截止9月底,gdp以超8的表现,有力的确保了全年保8目标的实现。并以优异的表现向世界宣告:中国已率先走出危机,确立回暖趋势。

对于近一年以来困挠中国经济进一步回暖的进出口业,其9月数据也因以两个环比上升,同比降幅大幅缩窄的表现,强化了业内对其年底前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信心。

时至今日,中国经济的首要任务已从“保增长”战略性的转移到“调结构”的长远方针上来,也就在此时,央行再度以提前一步的方式提出“合理适度”的货币政策。

正如马德伦当天表示,下阶段货币政策要加强政策指引,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处理好“保增长”和“调结构”的关系。

马德伦说:“当前要把握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重点、力度和节奏,当前要坚定不移地维持适度宽松的总体取向,使货币政策在促进经济复苏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适度,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当前货币信贷增长要考虑经济增长态势尚不稳固的现实,同时要高度重视货币政策效应的时滞因素,今年已投放的大量信贷未来仍将发挥作用,防止市场流动性变化对资产价格和消费价格造成影响。”

任何微小的货币政策调整都是以对当前宏观经济的解读,对未来宏观经济走势的预判为基础,此次“合理适度”表态的依据是什么?未来货币政策出现方向性“变脸”的可能性有多大?

央行副行长马德伦20日表示,三季度我国经济继续呈现好转态势,同时流动性和通胀压力逐步积累。当前在货币政策操作上要保持流动性合理适度,防止流动性变化对资产价格和消费价格的影响。

至此,我国自危机爆发以来,所坚决执行的“宽松”的货币政策再次出现技术性微调。

但是,作为国家综合调控宏观经济的最直接工具,货币政策任何微小的调整都是以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解读,对未来宏观经济走势的预判为基础。因此,此次“合理适度”表态的依据是什么?未来货币政策出现方向性“变脸”的可能性有多大?

目前我国经济总体出现企稳回升的良好势头,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及时是经济增速持续回升,经济主体信心加强。初步预计,三季度我国gdp保持持续增长,增长速度要好于前两季度。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4%,增速比一季度和二季度分别提高7.3和3.3个百分点。其中重工业增速超过轻工业的差距在扩大,预示着经济增长速度将进一步提升。

第二是国内需求稳步走高,出口持续改善。三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3.2%,如果剔除投资品价格持续下降的影响,实际增长高达41.4%,成为拉动当前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从消费来看,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17%,比去年同期加快了2.9个百分点。

第三是房地产等支柱产业回暖迅速,房地产投资和交易快速攀升。初步统计,三季度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为27%,前三季度新增1.06万亿个人消费贷款中,有接近80%是住房贷款。

第四是货币信贷保持快速增长,货币流动性增强,特别是9月末m1增速比m2高0.2个百分点,显示出实体经济的活跃程度。从各季度贷款增速来看,正逐步收敛到可持续的水平。

但同时,我国经济也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挑战。

首先,受制于一些结构性因素的困扰。特别是产能过剩问题加剧,未来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加大。在央行测算的24个行业中,今年一季度有20个行业生产能力处于过剩状态,二季度增加到22个。

其次是国际收支失衡引致的流动性压力加大。从我国的情况看,短期内由贸易和直接投资主导的国际收支顺差的格局将继续维持。随着出口逐步企稳,贸易顺差仍然会很大。加上全球市场回暖以后资本流动加快,美元汇率趋弱导致人民币升值预期形成,大量国际资金可能回流,这对我国货币政策带来更大挑战。

再次是从长期看,通货膨胀压力在逐步积累,

物价下行态势得到遏制,通缩预期已经显著缓解。由于全球流动性条件总体十分宽松,国内货币增长很快,消费和投资需求明显回升,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高,通货膨胀的预期强化。因此,马德伦强调,当前要把握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重点、力度和节奏,当前要坚定不移地维持适度宽松的总体取向,使货币政策在促进经济复苏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适度,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当前货币信贷增长要考虑经济增长态势尚不稳固的现实,同时要高度重视货币政策效应的时滞因素,今年已投放的大量信贷未来仍将发挥作用,防止市场流动性变化对资产价格和消费价格造成影响。

“宽松”变脸“紧缩”预期是否有期

四个月前,曾有专家提出要防通胀,四个月后,当匹兹堡峰会首次大谈建立“退出机制”时间表之时;一年前,世界各国谈“危”色变,一年后,当世界经济被冠以进入“后危机时代”之际,在业内,货币政策由“宽松”变脸“紧缩”的预测也渐渐见诸报端。

温总理在大连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引起各方关注,一方面,温总理强调宏观政策要保持稳定,但又同时指出要警惕和防范通胀风险。寥寥数语,但这却是个重要信号,表明决策层已预感通胀的压力。事实上,年初央行计划全年新增贷款5万亿,可上半年贷款达7.4万亿,年底恐将突破10万亿,如此天量的信贷额确已对拉高日后物价给予了巨大的资本能量。

经济学说过,通胀始终是货币现象。若反过来理解,则是说防通胀其实只需一招,收紧银根。近期,海外央行已开始的加息步骤,也为国内货币政策的变脸“紧缩”预期提供了佐证。

在匹兹堡g20峰会大幕刚落下不久,澳大利亚央行10月6日果断加息25个基点,将基准利率从3%提高至3.25%,成为全球及时个加息的国家,打响了后经济危机时代,货币政策开始转向的及时枪。

而澳洲央行此次的加息之举,也让全球宽松货币政策看到了“退出”的曙光,同时也迅速加剧市场加息预期的抬头。从上周末开始,包括央行、银监会等监管层领导在不同场合均发出了“从紧”的警告声。

就目前来看,为确保经济的平稳回升,中国政府虽依然在多个场合表态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变,央行也公开表示,在一段时期内,不会采取加息政策,但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的看到,这个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因只是时间的问题了。从近期对最能反映资金流动性的指标-—民间借贷利率、银行贷款加权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进行调查后不难发现,三项指标利率均出现不同幅度的提升。此外,由于前几个月新增贷款增速过猛,现在很多股份制的银行已经暴露出核心资本率不足的问题,即使要他们新增贷款,也难以为继了。而央行本周在公开市场的,旨在回收流动性的操作动作,也让业内人士不由猜测,中国流动性的拐点来临了吗?

国家经济论文:论国家经济管理权及其实现的特殊方式

经济法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基本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始终是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经济法的规范对象主要也是国家或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尽管在对经济法的一般性研究中,可能涉及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一些问题,但是,由于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运用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率与效能,因此,有必要对国家经济管理权进行专门研究。过去的许多经济法著述,为了回避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往往不涉足这一内容。事实上,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既是经济法研究中不可否认的问题,又是必须清醒认识的问题。回避的结果,只能是使经济法的研究裹足不前。本文通过研究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及其实现形式,以期进一步开拓经济法的研究领域。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经济管理权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综合,其基本目标是经济稳定增长、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就业、公正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条件。

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必须由一定的代表机构来实施,为此,国家必须设立专门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职权。因此,国家这种行为与实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的特定权力及其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

对国家来说,宏观调控是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承担的新的职能,是在过去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要以宏观的调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经济运行。而从国家的一般理论出发,国家的一切活动不外乎对经济运行的规划、协调、引导、限制和禁止,就国家作用的角度而言,这些活动都是管理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的管理;在法律研究方面,也就可以从国家经济管理权方面展开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有人类社会之始,即有了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对物的管理,即对生产、分配、消费、交换过程的经营、处理和协调。只是到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管理才变成了对人的统治。我们这里所理解的经济管理,应该包括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两方面,它不仅仅是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利用行政权进行的控制、取缔、监察等行为,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综合体系。

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责任,为研究的方便,我们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考察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规律及特征,这便是经济管理权。直言之,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经济运行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权力在经济保护领域的运用和实施。

国家经济管理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传统经济体制的不足

经济体制是指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现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而这两种经济组织形式或经济体制都存在不足。

在的市场机制下,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来反映各类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调节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但是,市场并非万能,它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果对于市场机制调节不足国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其结果将是直接危及一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也从实践上证明了国家担当宏观调控职能的必要性。

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虽然政府拥有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社会经济管理权,但由于忽视和排斥市场主体的作用,将动态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与经济保护的关系当作静态的事物对待,并不能很好地调控经济。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

传统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国家经济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独立性。单纯市场机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无功能显示了国家必须在经济运行方面发挥作用;而计划体制或命令机制对经济运行调控的不足则显现出国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护经济的缺陷。由此,我们认为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国家经济管理主要是通过计划、规划、引导、激励、促进、限制、扶助和救济等手段,采取对有害于整体经济利益行为的事前预防措施以及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紧急排碍措施和其他适当措施。因此,它需要行政权的运用,需要国家或政府的积极参与。因此,很多人都据此认为经济管理权就是行政权,甚至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难发现,经济管理权与传统的行政权存在着显著区别:

1.经济管理权产生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补充。其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社会与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权产生于国家的警察职能,是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其目标是在不干预经济个体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持公共安全,传统行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利益。

2.国家经济管理权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积极主动地对经济个体的自由意志施加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经济个体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障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措施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作用。而传统 行政权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权,它是在市场主体的行为严重侵害社会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时才发挥作用,并且仅将其范围限制在恢复原有秩序的范围之内,行政主体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不得直接参与到他们的关系之中去。

3.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各种非权力手段在经济法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权力手段运用得更为广泛和普遍。传统的行政权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权力手段,行政机关在有限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

4.经济管理权行使的主体比较广泛,它尤其重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性特点,尊重社会管理权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参与,广泛地吸收公民和社会团体参加经济管理的预测与决策。传统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单一,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授权的组织,强调行政的统一性,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协商或妥协的关系。

诚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行政权也显现出各种变化,其行政范围、行政手段、行政措施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变动。但是,我们看到:这些变动恰恰是国家职能的变化和扩展的结果,正是这些变化引起了新的权力理论的产生和新的权力的确立。因此,传统行政权的变化既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基础,又是国家经济管理权产生的结果。从理论上正确地认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性质和特征是把握经济法的性质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国家经济管理权行使的特殊方式-经济行政合同与经济行政指导

如前所述,国家经济管理权作为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权,具体地表现为国家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积极主动地对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加以影响,通过禁止、促进、激励、诱导、扶助等各种方式对市场主体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保障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宏观调控的思想指导下,事前的预防措施在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国家经济管理目标实现的需要,国家经济管理权的行使既包括传统的权力手段,即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还包括非权力手段,行政计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扶助等在经济法得到了广泛运用。由于权力手段在过去的经济法研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从本质上看,权力手段是国家行政权在经济领域的直接运用,法律必然赋予这类手段以强制执行力,因而,它们应该也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非权力手段则不然,虽然它们也经常由国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国家或政府在运用这类手段时,主要是积极地鼓励和诱导,不能对市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因而,这类手段并不具备也不可能具有强制执行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鼓励诱导措施能否得到实效,必须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接受与认可。仅此而言,就不难发现经济法中权力手段与非权力手段的巨大差异,对于经济法规范中的这一特殊现象,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在此,仅研究非权力手段中运用最普遍的两种-经济行政合同和经济行政指导。

(一)经济行政合同

经济行政合同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经济,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属性;同时由于其前提和基础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说,经济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经济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这是作为合同的必备条件,合同必须是确立、变更和消灭双方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对经济管理机关而言,这是一种特殊的管理行为。它与经济管理机关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能成立。

2.经济行政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允许经济管理机关保留一定的特权。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属性,与民事合同一样,没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关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单位与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签订的经济保护承包合同中,双方显然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若无相对人的保障,合同关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属性,即经济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济管理机关又具有某些单方意思表示的特权。由于经济和经济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经济管理机关有权根据经济问题和经济管理目标的变化,及时指挥合同的履行,在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权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这种特权也不同于单方面性的经济行政行为:及时,经济管理机关的这种特权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它是经济管理相对人认可的一种特权。单方面的经济行政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第二,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中特权的行使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为代价。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则不具备这一特征。简言之,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济管理机关的特权也必须照顾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说,这是一种内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须以经济管理机关为一方主体。这一特点使经济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为的特点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双方而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而经济行政合同只能是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经济管理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须是经济管理机关,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民事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时,相互之间始终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行政合同的双方,在确定、变更、终止合同关系前,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权为特征。经济行政合同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经济利益,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经济民事合同的结果可能客观上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经济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施经济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由于经济行政合同目的的特殊性,使得其与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别。首先,在合同条款中常常规定了经济管理机关的特权;其次,为保障经济管理职能的实施,有些合同的签订不是自愿的,而是带有强迫性;第三,合同的标的不是价值规律的体现,而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经济行政合同是一种灵活的行政行为,它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与保留经济管理机关一定特权的有机统一体,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1.经济行政合同既能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权。从经济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它既不像经济行政命令那样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样随便。在经济行政命令中,相对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只负责执行而无须负责执行的结果,但在经济行政合同中,事先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必须对执行的结果负责,因而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且,如果发生相对人违约的情况,经济管理机关有权依合同追究其责任。

2.经济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纯行政命令的不足,弥补法律规定不完善、地方规章效力不足的现状,并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严于法律、法规的约定。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同经济利益群体的出现,使得经济管理不可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补充。而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管理法规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备的情况下,经济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管理的目标和职能,以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弥补其不足。

3.经济行政合同是遵循经济管理社会性、灵活性特点,灵活管理的有效 手段。经济管理必须以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为前提,且对于经济的管理,是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的统一,以强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难以奏效的。然而,国家为实现管理经济的职能,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协调发展的要求也必须表现出一定的意图,这时,采用经济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单纯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经济行政合同既便于实现国家管理经济的意图又保留了制裁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而且可以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合同的形式,将管理建立在科学的、符合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

经济行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民事合同,在订立的权限、方式和相对人选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经济管理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无权自由处分公共权力。

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权限,即经济管理机关订立经济行政合同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经济行政合同的缔结大多根据经济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从长远来看,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经济管理机关签订经济行政合同的权力,以保障经济行政合同的稳定性及其运用范围,克服相对人的怕变心理。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只能在其管辖的经济事务范围内签定经济行政合同,但由于现在我国经济管理机关的权限因种种原因尚不稳定,因此,凡涉及重大问题且有权限争议时,应由政府协商,并取得明确授权。

经济行政合同的条款,是经济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经济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三大类:及时类是一般行政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经济指标、价款和酬金、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五项。这是任何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二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按经济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这是各种具体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其内容取决于经济法的明确规定或合同的具体性质。第三类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如经济管理机关因其特殊性所享有的特权并经相对人认可的特殊要求。

经济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从合同订立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不可忽视,一是经济管理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责任有较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相对人一方的责任及其奖罚都是明确具体的,而经济管理机关的责任则难以明确具体,根据现有的各种合同中关于经济管理机关一方义务的含糊措词很难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解决经济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据问题,是保障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经济行政指导

经济行政指导是指经济管理机关为谋求经济保护目标的实现,期待相对人任意的协作、自发的行动而提出的劝告、建议、指示、希望等非权力行为的总称。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

1.经济领域广泛复杂且技术化、专业化程度很高,经济管理机关在无适当立法措施的情况下,必须肩负管理责任,以弥补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经济管理机关可以不通过命令或强制措施圆满灵活地实现预期的经济保护目标,而不引起摩擦或抵抗,同时也保障对方主张自己意见的机会。

3.经济发展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复杂化,使得经济管理机关也有必要向社会和公民提供知识和技术。

经济行政指导是一种由经济管理机关通过向对方做工作,期待对方实施管理机关意图的行为。它从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对人任意合作下实现管理目的的行为形式。因此,经济行政指导与经济行政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它是一种非权力手段。但是,由于经济行政指导是经济管理机关的行为,而经济管理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享有的统治地位使经济行政指导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1.抑制作用。指在某种意义上,对相对人的行为事实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术监督局认为有违反经济法特别规定的行为时,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劝告,或劝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业、居民采取必要措施等。

2.协助作用。指保护相对人并予以协助的作用。例如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

3.调整作用。指调整相对人的利益关系。当企业相互间或企业与居民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有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持时,通过关系人的互让和协作来调整其利害关系。如企业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进行劝告,促使其达成协议。

4.引导作用。指为实施或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计划而引导相对人的行为的作用。

从经济行政指导的作用可以看出,它对相对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经济管理机关往往通过向服从行政指导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综合利用产品的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或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经济管理机关的支配地位,经济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对不服从经济行政指导者,不得强迫执行经济行政指导的内容,或对该不服从者适用罚则。

经济行政指导在各国经济法中都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却不够深入,关于经济行政指导的各种法律问题,如经济行政指导与依法授权、法律对经济行政指导的拘束、经济行政指导中的裁量权、经济行政指导与经济行政救济等等,均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国家经济论文:分析经济发达国家住房消费信贷模式

住房消费信贷是世界上多数经济发达国家较大的消费信贷,它既可以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为此,大多数国家都积极设立专门性金融机构,并制定出不同政策以促进住房消费,鼓励居民购房。发达国家探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一、经济发达国家住房消费信贷的典型模式

1.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

美国的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美国的住房金融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传统的以存贷结构为主体的单一住房融资体系,二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今以按揭证券为主体的二级市场融资体系。美国联邦政府为了实现“让全体居民”有足够的住房的目标,广泛地利用其发达的金融机构,采取抵押贷款方式促进居民购房、建房,并对买房者提供各种优惠,包括降低贷款利率和免征用来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方面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抵押贷款是美国传统的占主导地位的住房信贷形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中,住房抵押贷款占90%左右,成为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住房金融市场。在美国住房抵押市场上,住房融资与传统的以存款金融机构为主的间接融资机制大不相同,大量非存款金融机构如抵押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崛起,金融创新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美国住宅金融日趋证券化、市场化和全球化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美国的住房金融体系。美国的住房金融体系相当完备,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的金融体系;政府性住房金融体系。在美国FUD(联邦住房与城市发展都)负责所有的住房与城市发展计划相关的政策的制定,下属FHA (联邦住房管理局)负责住房标准的制定和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按揭(抵押)担保:GNNIE MAE(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即吉利美)是HUD的下属公司,主要是收购政府担保的抵押贷款以及将其证券化。此外,属于政府性住房体系的还有FANNIE MAE(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即房利美),FREDIE MAE(联邦住宅按揭公司,即福利美)以及退伍军人管理局(VA)等。商业性住房金融体系。美国商业性住房金融体系包括为数众多的银行、储蓄机构和证券公司。它们在政府公司业务范围之外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雷蒙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EN BROTERS)和美林证券公司成为二级市场上的主角,并作为政府性公司的重要承销商和技术伙伴。

(2)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绝大多数美国人建房或购房都要借助住房抵押贷款,截止2001年,已有70%的家庭通过抵押贷款方式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庞大的住宅抵押贷款规模促成了贷款组合,并为抵押贷款证券韵发行提供了必要条件。美国的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分为—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储贷机构向借款人发放住房消费贷款的市场:二级市场是房利美、吉利美等二级市场经营机构,通过发行住宅抵押债券筹措资金,向商业银行等一级市场贷款机构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同时向其提供更多的贷款资金采源的市场。20世纪 30年代之前的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还没有形成。

抵押贷款流动性差,资金来源缺乏,提供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在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萧条中,全美国有约200多万居民因为无力偿还住房贷款而丧失了住房产权,约1600多家银行因为无法收回住房抵押贷款而破产,住宅金融体系出现了严重危机。危中思变,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38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开始探索和培育住房抵押二级市场,以改善住房信贷机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其资金的流动性。最初,二级市场的运作限于批发买卖,在利率高,住房信贷机构资金短缺时,联邦国民抵押协会以债务融资方式购进抵押贷款,向中介机构注入资金:当市场利率降低,金融机构资金充裕时,则出售抵押贷款。以贷款买卖的“差价‘来清偿债务。直到1970年,美国首推及时张住房抵押债券,其发行者就是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最近20年是美国住宅金融二级市场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最快的时期,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额,从 1970年的,10多亿美元,增加到至今的约4500亿美元。二级市场的建立,使得美国各银行迅速实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抵押贷款债券在国内外发行,开辟了更为广阔的融资渠道。银行从而改善了贷款条件,将贷款期限延长到30年以上,并实行灵活的利率及支付政策。目前,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的第二大债券(及时大债券是财政债券)。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三大机构分别是房利美、吉利美和福利美。实际上,房利美和福利美已从最初的政府控制转变为私营公司,并且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并不是美国政府的对外信贷担保。吉利美的对外担保则属政府信贷担保。吉利美是典型的政策性机构,主要收购FHA和VA发放或担保的贷款。FHA和VA是专为特定的中低收入者捉供帮助的机构,其中95%以上的贷款被吉利美收购或证券化。因为有美国政府的担保作后盾,吉利美本身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在市场上广为流通。目前,吉利美发行或担保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余额达500亿美元左右。吉利美还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地方政府或社区给低收入阶层捉供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房利美是由美国国会立案成立,它以增加美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为其宗旨,即协助更多人实现拥有住房的梦想。据统计,美国约有1/5的住房贷款来自房利美融资,所以房利美的业务范围比吉利美更大。尤其是按揭担保障券业务涵盖了许多层面,其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它可以收购任何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由于范围广泛的投资者持有的房利美按揭担保障券不断增加,其住房按揭担保障券净值已占美国债券市场的6%。1987年6月到1998年初,房利美共发行 REMICS(房地产按揭投资中介)1540笔,总值达7495亿美元。房利美在全球债券市场上的扩张使其融资基础更加广泛。目前,房利美已成为全球较大的债券发行人之一。由于房利美成立时的背景,它在收购住房抵押贷款时,具有政策倾向性,以协助中低收入阶层融资。目前,房利美、吉利美、福利美三家机构在二级市场上的份额为40%、28%和32%。

在二级市场上经营的核心业务有两种:一是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即购买并持有贷款机构的住房

抵押贷款。通常经营机构通过贷款机构定期收回每期贷款的本息,同时向购买他们发行的债券的投资者,支付每期的贷款本息。在这项业务中,一方面,经营机构承担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和信贷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拥有贷款和发行债券的资产组合,赚取利息差价。二是经营机构以住房抵押担保债券(MBS)换取贷款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并从中收取担保费。美国MBS市场品种丰富,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需求,并在交易方式上也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在美国,超过半数的抵押贷款大都进了二级市场,根据雷蒙兄弟公司提供的数据,抵押贷款证券享有的市场份额已经接近国债,为34.44%,高于公司类债券的市场份额 (20.8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余额在3万亿美元左右。房利美、吉利美、福利美三家公司在MBS市场占有接近90%的份额。近几年来,美国MBS约占美国信贷市场债务余额的近1/3.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促进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它对一级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发挥着积极作用。首先,它有利于降低贷款机构的贷款风险,增加资金的流动性,拓宽了资金来源的渠道。对于贷款机构而言,拥有MBS比拥有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高。因为 MBS的信用等级仅次于国债。二级市场为金融机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其次,二级市场促使了住房抵押贷款的标准化。为了便于出售,二级市场的经营机构对其所要购买的住房抵押贷款做出一系列标准化规定,如:贷款对象、金额、利率等规定,提高了贷款投放的效率。,政府通过二级市场经营机构制定不同的贷款标准,增加二级市场对资金缺乏区的供给,更大程度地解决全国的住房问题。

2.英国的住房协会模式

与本国的银行业发展一样,英国的住房协会也有着悠久的历史。1775年在伯明翰成立了英国及时家住房协会。早期的住房协会是一个典型的互助合作组织,它对其会员负责,会员通过投票来决定或影响住房协会的事务。它主要是吸收会员的存款然后将其贷放给需要购房或修建房屋的会员,早期法律中规定“住房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其会员认购其股份为了自己将来的住房融资”。由于政府的支持,住房协会迅速发展,形成了自己的卡特尔组织并统治了住房金融市场。20世纪60年代,住房协会在英国抵押贷款市场的份额约在75%到85%之间。之后,随着金融自由化的迅速发展,金融管制逐渐放松,住房协会不断成长,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到目前已经具备了和商业银行竞争的实力,其本身也由一个互助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成长为更多具有商业性质的银行机构。

3.法国的住房金融市场政府干预模式

在发达国家中,法国是一个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的积极干预同样体现在住房金融市场上。法国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国家补贴主要有三种:一是对住房建设期间提供的贷款给予利息补贴,二是对住房竣工后提供的贷款给予利息补贴,三是国家根据所建房屋是自用还是出租一次性发给10年或20年的补贴。由政府财政补贴的贷款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附加贷款,由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提供,贷款对象主要是低收入家庭:另一类是住房储蓄项目,在法国,只要有合法住所和固定收入,都可以在银行开立住房储蓄账户,5年内只要每月不间断地存入(金额多少不限),就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低息贷款。法国在住房市场上的政府干预还体现在对主要住房金融机构的控制上,如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是一个私人股东拥有的股份公司,但其高级管理人员都由政府任命,同时还通过相关法律使其拥有某些政府管理的权利,从而保障了该行业务活动与政府政策的一致。

4.加拿大的住房抵押款证券化模式

加拿大的住房金融一级市场已经相当发达。加拿大住房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加拿大按揭和住房公司(CMHC)。商业银行是加拿大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主力军。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是皇家公司,既履行政策职能也履行商业职能。CMHC负责除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所有与住房有关的事务,并根据《住房法》的规定,为所有的按揭提供全额保险,促使商业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同时,CMHC负有重要的政府职能,设有一些专门帮助中低收入者的项目,但其市场运作的结果反而能使政府盈利,而不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加拿大二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得益于一级市场的成熟和政府的有力支持。加拿大目前的抵押贷款余额3000亿加元左右。为了提高抵押贷款的流动性,1984年政府实施了国家住房法,允许CMHC对抵押贷款的现金进行担保,以支持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1987年1月,一个称为NHA—MBS(NHA指国家住房局,MBS指抵押贷款证券)的证券开始发行,参与发行该证券的机构主要有14个,其中包括4家国家大银行和10家信托公司。就这样,政府以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式增加抵押贷款的流动性,从而延长贷款的期限,CMHC的主要作用有两个,即管理和担保,管理方面包括审查发放贷款的机构,发行证券机构、抵押贷款管理机构的资格,并监督其运行:担保功能主要体现在当证券发行者不能按保障支付证券回报时,CMHC自动向投资者支付。

二、经济发达国家住房消费信贷模式的经验

就总体而言,经济发达国家的住房消费信贷在二战后得到普遍而迅猛的发展。尽管它们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各有差异,住房消费信贷发展方式也不尽相同,但都不同程度地起到了为需要资金购房的人提供有效的融资支持的作用,归集起来,有以下诸方面的发展共性。

1.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住房融资体系

住房金融是一个带有政策性色彩的业务,许多国家政府出于政局稳定、各方利益协调考虑,都比较重视此项业务的发展,各国都设有门类齐全的住房融资机构。专业性金融机构、非专业性金融机构以及为住房融资提供担保或保险的机构并存,其中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住房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如美国的储贷协会,加拿大的抵押贷款公司等:非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则是指各种兼营住房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各国的商业银行都兼营着住房金融业务。为住房融资提供担保和保险的机构,是为了对广大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消费信贷,它在二战之后得到充分发展,既包含政府机构,如美国的退伍军人管理局、联邦住房管理局、加拿大的按揭和住房公司等,也包括各种私人机构,如各国私营的保险公司。无论这些机构是官方的还是私有的,有专门机构从事住房金融业务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保障住房消费融资的需要,二是可以使政府的优惠政策能够及时有效地贯彻下去,使购房者能够真正享受到政府政策的倾斜扶持。

2.住房消费信贷的基本形式都是住房抵押贷款

各国都把住房抵押贷款作为住房消费信贷的基本形式,但各国在具体操作中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各国的贷款条件都较为宽松,首期付款额度少,贷款额度大,利率低,且期限长。各国都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和具体要求,在贷款偿还期、偿还方式、利率水平及调整方式、贷款额度等方面做出不同的安排。譬如,贷款偿还期参照借款人的要求及资信情况,可长可短,贷款偿还方式可先用等额偿还方式,也可用递增(或递减)偿还方式。二战以后,由于金融业之间竞争加剧,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对住房消费信贷的大力支持,许多国家都增加了住房消费信贷的贷款额度,而且贷款利率比一般贷款的利率低20%或者更多,贷款期限一般都很长,如:美国一般为20-30年,最长可达35年。

3.各国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发展积极支持

政府对住房消费信贷的支持主要采取两类方法,即直接支持与间接支持。所谓直接支持就是政府直接向住房金融机构拨发资金:所谓间接支持是政府通过优惠政策的制定,为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其中,各国政府采取间接支持的方式更多,具体措施有:(1)对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筹集实行优惠政策。如对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存款减免利息税,以鼓励居民积极存款、降低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对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实行较宽松的优惠倾向政策,间接增强其资金实力:向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提供保险扩大吸收存款的规模。(2)向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向广大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贷款。(3)减免住房贷款利息税,刺激金融机构发放住房贷 款。(4)制定和实施住房金融专门法与相关法律,为住房金融的发展制定规范。间接支持不会破坏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商业原则,较之直接干预具有更高的效率。同时,也使政府摆脱了直接干预可能带来的沉重包袱。

4.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都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虽然各国政府给予住房消费信贷大力支持,但是并没有改变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主体。各国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都没有偏离市场机制的轨道。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市场,发放贷款的具体安排,诸如贷款对象、偿还方式、偿还期限、贷款利率等都由金融机构自己确定,金融机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这样的市场中任何金融机构都面临着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

5.住房金融创新的普遍发展

住房金融创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及时,住房金融机构体系的创新,如住房消费信贷中专门的担保和保险机构的出现:第二,住房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表现在筹资工具的重新组合方面,如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利率月调整抵押贷款,浮动利率抵押贷款等:第三,住房融资技术的创新,各国纷纷采用先进技术为客户提供方便,节约时间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6.积极推动住房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

发达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可提高住房信贷资金的流动性,促进资金流通,缓解住房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和地区差异问题,解决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资金运用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有效促进个人住房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政府一方面积极设立参与二级市场的政府机构,直接从事二级市场的交易,调节二级市场的交易,如加拿大设立的加拿大抵押贷款和建房公司,美国政府设立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等。另一方面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通过严格的政府担保或保险条件促进住房抵押贷款的标准化,以支持二级市场的发展。

国家经济论文:国家经济意识应当适时调整

"中国的事情,看清楚已经不易,做到就更难。"马志诚、凌志军二位先生在《交锋》中"朱熔基撒泪为商鞅"一节深有感慨。感慨中透出了中国的国家经济意识问题不少。

问题之一国家连着七次降息想启动市场解决供求矛盾却使得供求矛盾越陷越深。为着国企(含国家金融企业)的利益有人提出在多次降息后还应开征利息税,他们说国外就是在七、八次降息加上开征利息税后经济才开始起动的。经济们以西方时髦理论作为我国的国家经济意识,遇有问题大家就将目光投向西方教师,用他们恩赐的模型进行运算。然后,我们就又能听到他们的惊叹:"啊,结果出来了,我们正在安全区内运行。"

虽然贫富加剧对普通国民来说决不只是一点失落那么简单,但是大家仍旧在渴望国家经济的强大,中华民族以自己举世无双的忍耐精神期待着腾飞之日。正因为如此,当权者应该慎重,虽然西方经济理论对西方社会的发展有过贡献,但是一切理论必有其假设条件,条件放宽了理论就会不成立;况且世界经济已经露出疲态,世界正面临科学与文化之彻底革命的关键时期,传统经济理论本身就有很大局限我们怎能不加批判?

缺乏公平竟争是东方诸民族文化的权力经济特点。在经济生活中将权力当作一种资源,开采权力资源将其应用到生活中去从而获得相当大的回报是权力经济的目标。由于权力呈金字塔越往上走,在权力集中的同时财富对权力的贡献越大;这个时候权力点就象立交桥一样,随着财富通过此点的增多由于流动磨擦加剧路面的损坏再加上财富包装不良,自然情况下都会有损失,如果权力的亲朋戚友、正妻小妾参加其中截流,则使得社会财富从基层百姓顺金字塔向上发生单向不可逆流动,当财富的倒金字塔集中到一个力学极,权力金字塔就要发生严重动摇。这就是我中华民族总也赶不上西方列强,也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于是西方文化中有了三权分立、法律约束下的政党政治。就算如此,这也只是解决了权力人的定期更换问题,并没有解决"立交桥"技术落后影响财富交通问题;而且,今天由于技术的进步全球财富的成长正受到传统权力金字塔社会形态的严重阻碍,西方文化并没有能力独立解决。

当然,我国的权力经济仍会保留相当一段时间,为降低太过集中的权力危害,我们可以通过降低金字塔高度的做法削弱财富的太过集中;民主必须从地方开始,否则无法限制权力腐败,真正走出权力经济的旋涡就根本谈不上。

回头看如今低迷的市场之因,表面上投资需求、生活消费需求、社会集团购买需求等受到紧缩的影响而锐减,加上各行各业都在使用减员增效的办法改革经济,使得大众对未来的预期也发生了严重紧缩并直接导致了大众对政治变革的预期,这样相当多的权力腐败资本(由于担心自己们权力旁落)不得不提早退出了国内循环,这才是市场低迷的实质。从时间上看属人大会后的98年3月中旬,市场好象是被刀切一样,无论是有钱的大款还是无钱的贫民都在为以后的日子打算,一分钱当两分使。而且,我国此时也没有建立起有利于私人投资的信用体制。更地说以目前的市场大小来作为投资的依据,任何投资高手都会有竹篮打水的感觉。这个时候的私人投资只有一条:用自己的学识与经验为政府出谋划策。因为危机起因于政府,解决当然也在政府。

问题之二当前"较大的难题,也即我们整个党所面临的较大的考验,还是一个国有企业的问题,或者说是所有制的问题"。"一战不胜,必有战术上的失误;屡战而不胜,必有战略上的失误"。那么战略上究竟什么地方失误了呢?简单回顾一下二十年的改革历程我们也许能发现一些问题。

伴随真理标准的讨论及其对科学知识的尊重,所有国家机关、工矿企业领导及一般工作人员掀起了一股拼命学习的热潮,对知识的追求使文凭的价值日升,各级行政主管职务均被要求用年青的有学历人士担任。各类职大、电大也十分的爆满。一个如此求知的民族能不上进而有所作为吗?!"6、4"事件之前刚刚开始实行国营中小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开招聘制度,曾经使多少年青学子热衷于本职岗位勤奋学习、刻苦研究,以期有朝一日能有所作为。"左"的思想回潮断送了我们步入正途的改革。致使国企和股份制企业失去了领导层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更新机制,所以这部分领导被人民视为新兴的世袭贵族。显然这种小圈子里生长的贵族领导经济不行;显然断了人才供应的国企单靠一般的经济政策和行政指挥是无法跟上时代要求的;国营企业问题显然不是所有制的问题。

问题之三财富观的货币偏好影响民族的生存价值观与自然的融洽。货币偏好就如同势利小人一样可以得利于一时而无法经受竞争的长期考验。日本当年的货币升值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就是一个历史教训,虽然那有可能是美国为保护自己而有意麻痹日本的经济阴谋,但是对自己的经济成功很得意总是事实。具体到我国,就是对金融工具摆弄的偏好以及不借亚洲金融危机之机实行人民币的相应贬值,后果是降低了出口竞争力;我们到什么时候能够明白--一个国家的经济起飞是不能靠扩大内需的?因为无论国家有多大,自己生产自己消费是无法增加财富的,由于财富的增加要靠消费剩余产品(如果自己能消费掉就不是剩余产品了),所以说各国的出流是增加财富的微一手段。财富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的,就人本身而言人的价值又有能量的概念,影响人的财富价值的能量观认为有三个方面即学习文化知识、社会实践、勤于思考与 总结。由于人有文化和心理的两面性,勾通人们的文化与心理需求就成了今天的财富。因此今天的世界财富是多变的有时效的,只有爱才有永恒的价值。就财富的文化特色而言世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经历一个由启蒙到价值观念更新的拨乱反正过程。

综合上述三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适时调整国家经济意识是十分必要而又刻不容缓的工作。

国家经济论文:体制转轨国家腐败和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正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即处在体制转轨中。这类体制转轨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经历着腐败滋生蔓延的侵蚀,腐败成了收入分配不公最明显的形式,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受到腐败的困扰。因此,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腐败、反腐败的制度,以保持政府的廉洁,是转轨时期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腐败及其危害的分析

什么是腐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1]国际透明组织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无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1]因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腐败是指公共权力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毫无疑问,在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有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能够将腐败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和程度内,而有些国家,特别是体制转轨国家,腐败日盛,以致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般而言,腐败不仅亵渎了公众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侵蚀了社会资本,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因而其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就体制转轨国家而言,日益滋生蔓延的腐败对转轨进程、现代化进程及经济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各种研究表明,在市场化进程中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与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负相关关系,因为腐败降低了投资并进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减少了对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支出,降低了公共投资、税收收入和直接投资。进一步讲,腐败还会扭曲市场和政府的功能,间接地影响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比如,腐败使政府难以有效地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监察,降低了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能力;围绕腐败展开的竞赛扭曲了激励机制;腐败大大降低了政府在契约履行和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腐败还会降低市场经济制度或民主制度的合法性;腐败也会加剧穷人的贫困。

然而,也有相当一批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腐败是经济车轮的“润滑油”,如果没有腐败,也就没有交易和增长。[2]这种观点似乎在腐败程度和经济业绩一同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得到印证。经济学家试图用腐败的可预见性来解释这一现象,认为可以预见的腐败不一定导致效率的损失。腐败的可预见性是指对必须支付的金钱数额与获得的好处的预测,在腐败程度既定的条件下,对腐败更容易作出预测的国家,其投资率也高,经济业绩也优于其它国家。但是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不论一个国家对腐败的可预见性有多大,如果能够有效地减少腐败,其投资率和经济增长率会更高。腐败的可预见性即使存在,也是相对而言的,的可预见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围绕腐败并不存在竞争。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腐败的可预见性,日趋严重的腐败也会带来无穷的后患。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取得高经济增长率的国家,会在不远的将来发观自己正在为此支付更为昂贵的代价。腐败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就会不断地蔓延和增长。如果对侵吞的贿赂平均而言达到10%的腐败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人们产生出一种将受贿额提高到15%或20%的冲动。腐败能自我助长,使非法所得呈螺旋形上升,最终使发展受到损害,多年的进步被逆转。围绕腐败与贿赂而展开的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因此日趋严重的腐败本身就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日趋严重的腐败还会使社会的合法性遭到破坏,如果人们(包括所有的官员和民众)都认为贿赂是提高办事效率的必要条件,而没有必要遵循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规则的话,“腐败”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并在相当程度上替代正规的“法律”或“规则”。其后果是规范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使体制转轨受阻。

许多经济学家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腐败造成的严重经济后果。我国经济学家胡鞍钢通过对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非法经济“黑色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四个方面的初步合计,认为从1995年到1998/1999年,仅上述四个方面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之间。[3]

二、腐败问题的成因

在当今社会,腐败的存在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把腐败归结为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观点已经过时了。实际上,只要存在下列条件,腐败就会产生,这些条件是:1.一些人掌握着能够自由支配好处和惩罚他人的权力(或者称为可以任意处置的决策权);2.掌握权力的人具有强烈的以权谋私的欲望;3.权力失去有效的约束而被滥用。我们知道,公众不可能去直接行使权力,只能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一些人来行使;而绝大多数的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再加上公众对权力人的约束并不总是有效,所以腐败就成了全球的普遍问题。

下面以转轨国家为重点,从上述三个方面进一步展开讨论。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过多的任意处置权。腐败的普遍存在说明腐败的滋生有着广泛的适宜其生长的基础,这就是一切可以“金钱化”的权力。比如公共部门的官员所拥有的许多权力都可以金钱化,他们可以通过给予办事人以方便从中获得好处,也可以通过自由地掌握惩罚他人的程度而受[!]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育还不的转轨国家中,更容易滋生腐败,比如有些政府官员在签订重要合同、私有化、颁发许可证、分配进出口配额、对自然垄断实施管制、给予补贴或软贷款、税收减免、控制外汇、为某些企业提供垄断权、制定并影响价格等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这是大量产生被经济学家称之为“寻租”的现实基础。因此,一个市场机制扭曲严重的国家,腐败的猖獗是不言而喻的,原因是这种滋生腐败的土壤,不仅范围广阔,而且“肥力”很高。所以,转轨国家腐败的泛滥与转轨本身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长期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在市场化改革中得以金钱化,因而腐败就被凸现出来。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进程具有明显的渐进式特征。渐进式的改革经历较长的双轨体制共存,双轨体制本身就是“寻租”的沃土,这个时期的政府官员或改革的

设计者既要制定“游戏规则”,又要参加“游戏”,而且他们制定的规则往往是不稳定的、不公正的和不透明的,所以改革资源极易被规则的制定者们垄断地加以利用;另外,分权化和改革的不断“试错”带来地方和部门权力的扩张及过多的任意决策权,甚至围绕腐败形成了利益集团。 其次,掌握过多任意处置权的人往往具有自利动机,存在强烈的腐败的冲动或欲望。在政府行为理论研究方面卓有建树的公共选择论认为,传统理论在研究政府行为时通常隐含着一个“道德人”假设,把政府官员当着慈善的道德高尚的而又理性的执政者,他们无私地追求社会公众利益,把社会公众利益较大化看成是自身的目标,而且他们是明智的,能够自觉地从整个社会的福利出发,科学决策,对社会的运行实施有效的调节。然而,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道德人”假设并不具有普遍性,它是难以成立的。团为在现实中,政治家和公务员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是“经济人”,即都以个人利益为动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较大化(表现为权力以及由权力带来的收入、地位、荣誉等)为行为准则。具有自利动机并掌握着某些权力的政府官员们客观上存在着以权谋私的冲动,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官员的“经济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统计性质,是可以普遍成立的,因此,使用“经济人”假设并不意味着我们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政府官员。

,如果公众把治理国家的种种权力交给一些人来行使,而又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权力就会被滥用,腐败就必然会生长出来。因此约束软化是腐败产生的总根源或症结所在。

行贿者和受贿官员的腐败行为能否被揭露和惩罚,是影响腐败程度的决定性因素。政府官员们在决定是否进行腐败活动时,要权衡腐败的预期收益和腐败被揭露及惩治的可能性与代价(我们可以称之为腐败的现实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越高,说明对政府官员的外部约束越是有效,腐败程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腐败的机会成本的高低也是影响腐败程度的重要因素。所谓腐败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描述为政府官员因其腐败行为可能被处理而放弃的合法收入。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越高,其腐败的机会成本就越高,因腐败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就越大,此时的动机就不那么强烈;反之,如果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较低,其腐败的机会成本不高,因腐败可能带来的损失不大,就容易诱发腐败。政府官员合法收入的高低,实际上是一个激励的问题。权力的委托人对权力的人激励不足,是产生腐败甚至使腐败普遍化的重要诱因。1997年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该报告指出,如果公务员的工资不能反映出可比的私营部门工资,他们就更容易从事腐败。由于公务员工资低,官员试图用非法的收入来增加其工资,以达到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如果私营部门有许多高薪而合法的工作,那么,因从事腐败而被开除低工资公职的风险并不是一个有力的威胁。因此,腐败常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资的差距(或曰“诱惑率”)成正比例关系。但是,仅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并不能减少腐败行为。基于个人才干的聘任和晋升的机制能限制政治上的任人唯亲,并创造出一个更为公正无私的公共服务体系,这种机制也能减少腐败。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官员相对收入(合法)下降与政府官员日趋普遍的腐败并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严酷现实。我认为,低工资与腐败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首先,在对付腐败问题上,假定或执意认为政府官员的思想境界高于其他人的想法是不能成立的或不明智的。

国家经济论文:从宪政角度谈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完善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英国是宪政的故乡,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以“消极宪政”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运动。“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好的政府。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100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②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③社会分配权。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③有限性。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意大利宪法》第47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俄罗斯联邦1993年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障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年较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较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较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德国基本法》109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韩国宪法》第119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较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较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一体化和国家主权的碰撞

一、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及“新公共管理运动”

关于西方学者对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暂且不谈,仅就中国学界的研究来说,我国早期历史文献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家政务。

当20世纪80年代行政学在中国恢复时,学者们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随着国家而出现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活动,凡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便不属于行政。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把行政确定为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不仅更符合汉语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国宪法对行政概念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学界主流观点是把“公共行政(public administration)简称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这一含义表明:行政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学又叫行政学、政府管理学”。(注:曾明德,罗德刚:《公共行政学》,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体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我们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扩展了。公共服务不仅包括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营利部门。所以公共管理的主体就成为所有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员。”(注:张梦中:“美国公共行政(管理)历史渊源与重要的价值取向—麦克斯韦尔学院副院长梅戈特博士访谈录”,《中国行政管理》,2000,(11):44.)人们今天所讲的公共管理,与名义上称之的“行政管理”,而实际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中那些追求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政府公共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内的全社会开放式管理体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还需若干配角。

20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与之相伴随的“新公共管理”,其实践背景正是各国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运动。

国家经济论文: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较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障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较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较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较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较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较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国际化与国家主权碰撞的问题

摘要:国际政治是从政治角度来研究国际社会演变和发展规律的。当今,面对跨世纪的国际社会大转折时期,国际政治的研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其中有的是属于老主题需要新研究的,如战争与和平问题;有的是冷战后新突起的,如全球性民族主义浪潮问题;有的则是伴随世界经济国际化而出现的与国家主权碰撞问题,等等。新课题,需要有新的理论来概括,需要有新的理论作预测。这是学术性研究,也是政策性研究。现就经济国际化与国家主权碰撞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在:(一)资本的国际化。其标志是以国际直接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商品资本国际化,以国际信贷为重要内容的货币资本的国际化等。(二)生产的国际化。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拥有不同资源、工艺和劳动力的国家在更多更细的程度上进行分工协作,国际分工也日益深化:各国在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整合中,更加紧密地与国际产业的更新和转移相结合,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生产的国际化统一经营网络。(三)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技术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因此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方面,它表现在:跨国公司间的相互控制逐渐增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联盟更加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同类产品中更具竞争力的显然已是那些经过国际合作与支持的项目;国际技术转移、高科技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及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日益增多。在此以前,更多地从政治角度来探析国家主权的涵义也许是天经地义的,而如今,经济的触角已经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间的关系也从以战争手段掠夺领土转向以经济手段争夺市场。

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迅速崛起,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单元世界体系正在演变成为多元层次的世界体系。国家主权就是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管理自己的国家,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长期的主权。主权是国家属性的主要特征。而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开放、合作、互相渗透。由此,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和经济一体化的开放性和渗透性发生了碰撞。

最明显的是区域性的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以及国家间在经济上越来越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正在不断“侵蚀”到国家的主权,使得国家在处理本国内外事务的时候,对内的较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都受到了制约。以跨国公司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公司飞速发展,到1995年,世界上已有约3.9万家跨国公司,其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多达27万家,国际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7万亿美元。世界上较大的100家跨国公司拥有资产3.4万亿美元,一些跨国公司所覆盖的国土面积和运营范围比有史以来任何帝国的地域更加浩瀚。跨国公司在各个领域向主权国家的经济主导权发出严峻挑战:由于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已经并正在继续影响着国际贸易的方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向,进而影响到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并不可避免地涉及民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同时,生产技术的创新和转移也被牢牢地控制在跨国公司手中,发达国家500家较大的跨国公司控制着这些国家90%的生产技术,在跨国公司内部所发生的技术转移占全世界的80%。跨国公司拥有足够的实力和基础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决策和利益,从而实现自身的目标——更大的利润。无论对母国还是东道国都是如此。比如一些美国的大公司在把资金和技术向海外转移的时候,为寻求生产的低成本和销售的新市场,也不拒绝把部分产品“返销”到美国。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会从中得益,在国与国的争议中,这些有利益关系的大公司未必会站在美国一边。同样,由于跨国公司对技术转移严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术落后的发展中东道国处于被动的依赖地位,形成经济依附性发展,削弱了国家经济主导权。

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还表现在通过经济手段涉入政治领域。远的,如1953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帮助推翻伊朗摩萨德政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的,如韩宝事件在韩国掀起的政治经济危机等。

众所周知的是,区域性组织以及一些国际性的经济机构也越来越多,而且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日益不可分割,这些国际性机构实际上已经深深地介入世界政治的运行轨道,对国家主权产生着越来越深的影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以及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由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全球性问题将不可能由单个国家或国家间的合作来解决,那些非国家行为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肯定会积极参与。这就必然导致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国际利益势必出现多样化和分散化。

当然,主权国家在面临这些矛盾与冲突时,并非是束手无策。首先,在当今,经济一体化趋势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是符合时展规律和主权国家利益的。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单一的主权国家既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经济实惠。其次,为了巩固国家主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国家宁愿付出某种代价——让渡部分经济主权,这种“让渡”是有条件的,即以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为前提。如跨国公司为母国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为东道国提供了急需的资本和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三,国家在权衡利弊的过程中享有自主权,即经济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家之间仍以主权平等为原则。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以及相互依存的国家仍会小心翼翼地维护这种主权让渡的“契约”。因为任何导致主权国家对“侵蚀”其主权行为作出反弹的因素都会反过来“侵蚀”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第四,经济的联合毕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主权国家的形成过程是复杂的,影响它的因素除经济外还包括文化、传统、语言等更为深层次的方面。事实上,正是由于文化上逐渐趋同,才有可能在政治上达到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经济的联合,将欧盟国家联结在一起的,是其相近的文化观念,在这个层面上,主权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同时,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

创新体制也越来越引起更多的国家、政府及经济学家的极大关注。国家创新体制是指在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

,各个国家也更加注重具有民族特征的多样性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的兴起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具有同步性。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等的发展部分地“侵蚀”了国家的经济主权,才为国家创新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的基础。

世界经济一体化似乎正在与国家创新体制构建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发展,都应当纳入世界轨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交流,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与协调。这同时意味着,要想发展也必须保持本国民族的特色,这也是国家主权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方面。

概言之,经济一体化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为了共同的更多的利益,国家宁愿让渡部分主权,而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也不得不让渡部分利益而尊重民族国家的主权,从而实

现国家主权与经济一体化的“双赢”——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推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将来国与国之间会发生怎样的错综复杂关系,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挑战,这是需要作前瞻性研究的。西方学者已经提出传统的国家间的外交将转化为国家与国家间、国家与公司间、公司与公司间的三维新外交。我国学者应该在这些新课题的研究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国家经济论文:对国家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的认识与思考

刘家义审计长在去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结束时的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现代国家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的科学命题。国家审计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的论点是对国家审计本质、职能定位认识的一个新发展,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理论创新,结合审计“免疫系统论”,并就如何推动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审计本质是什么?

免疫系统(immune system)是指机体保护自身的防御性结构。免疫系统是生物在长期进化中与各种致病因子的不断斗争中逐渐形成的功能整体。

审计“免疫系统论”是新时期从战略高度,对审计本质所作的精辟、简洁、鲜明的表述。审计的本质是审计的根本性质,是由审计的特殊矛盾构成。审计“免疫系统论”揭示了中国审计的根本性质,就是保护与防御;审计的特殊矛盾,就是审计根据其在国家政治制度设计中的定位与职责,预防、揭示、抵御和化解经济运行中影响国家利益的各种矛盾、风险和危害。

审计“免疫系统论”用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的观点,明确了国家审计在整个经济社会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犹如人体的免疫系统一样,是保障整个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把国家审计融入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中。

二、从“免疫系统”的功能看国家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审计“免疫系统论”运用科学发展观,借鉴了医学免疫系统概念,形象生动地喻义了审计的功能。人体免疫系统具有的功能:一是保护,也叫免疫防御功能,是人体的及时道保护屏障,它能够有效地防御外来病原微生物及其毒性产物感染侵入人的机体,或将它们消灭或中和,使人体免于病毒、细菌、污染物质及疾病的攻击;二是清除,也叫免疫稳定功能,是人体的第二道屏障,免疫细胞可以将人体新陈代谢后的衰老和破坏的细胞及细胞成分等废物及免疫细胞与“敌人”打仗时遗留下来的病毒死伤尸体清除出体外,从而保障了体内细胞均一性,维护人体内各种机能的稳定;三是修补,也叫免疫监督识别功能,是指免疫细胞能修补受损的器官和组织,使其恢复原来的功能。我认为,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也应该有保护、清除、修补三大功能。这三大功能,转换一个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为审计的批评性和建设性作用。

首先,国家审计机关具有“保护”和“监督”国民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监督与服务并重。因此国家审计的服务监督作用和人体免疫系统的“保护功能”具有相同的内涵。其次,审计机关主要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揭露财经工作中的不真实、不合法以及弄虚作假、损失浪费、舞弊腐败等问题。审计“反映问题、揭露腐败、探究绩效”等与人体免疫系统的“清除功能”内容具有相同的内涵,“清除”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不合理成分,使审计服务和监督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体系的完善。,审计机关通过依法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制度性缺陷和问题进行反馈,提出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对相关制度进行创新与重构,从而促进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更高层面上实现财经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这恰恰是“免疫系统论”中的“修补”功能。

三、“免疫系统论”对审计自身建设的影响

“免疫”是主动的、积极的,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有三种,即预防、提示和抵御,其中预防是及时位的。国家审计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就必须突出发挥好预防性作用。正如刘家义审计长指出的,审计作为国家的“免疫系统”,有责任更早地感受风险,有责任更地发现问题,有责任提出调动国家资源和能力去解决问题、抵御“病害”的建议,有责任在永不停息地抵御一时、一事单个“病害”的同时,促使其健全机能,改善机制。审计机关要发挥预防和警示作用,审计的重点是切断产生问题的“火源”,而不是只顾“救火”。

审计“免疫系统论”对审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科学宏伟的目标。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客观上要求审计自身必须是一个完整科学的系统,应当是审计法规制度、审计机构与组织、审计人员、审计方法与技术等要件的协调组合。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求审计队伍自身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免疫系统论”指出,影响免疫系统强弱的关键是平衡的营养,不均衡的营养使免疫细胞功能减弱,不纯净的营养使免疫系统失调。审计干部要不断的充实完善丰富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摄取均衡、纯净的“营养”,构建功能强大的国家审计免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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