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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实用13篇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篇1

杨利霞委员说,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

乡村医生大部分素质和业务水平偏低。河南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调查的所有行政村中,每个村卫生室拥有执业(助理)医师不足0.1人,村医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占13.09%,未通过考试的人员占43.13%。没有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考不过的原因主要为医学专业学历不够、年龄偏大、考试难度大、交不起费用等。

乡村医生收入和福利水平较低。绝大多数乡村医生的收入相对低于乡村教师、乡镇卫生院人员,与村、乡镇干部相比就更低。乡村医生在承担各种无偿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助或没有拿到政府规定的行医补贴,而基本医疗服务的收入难以维持业务的发展,有些乡村医生连家庭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部分乡村医生被迫离开岗位自谋生路,出现了“乡医空白村”。据2006年中国农村卫生协会统计,目前全国乡村医生总数由350万人减为80万人,导致了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出现25%左右的破裂。“空白村”的村民不得不大病、小病统统往上级医院跑,大大增加了就医成本,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也受到影响,极有可能为艾滋病、人禽流感等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埋下严重隐患。

乡村医生篇2

病人出现意外,这是我们乡村医生最害怕发生的事情!

人家都说医生是个好职业,但乡村医生却恰恰相反。我们乡医的收入非常低。现在农村药品市场开放了,大家有个头疼脑热的,去药店买点儿药就行,相当多的药店本来也在私下非法行医。要是得了大病,就得去正规医院。现在很多人参加了新农合,在乡镇医院最多能报销90%的医药费,住院也变得经济实惠多了。这些,对村民当然是件好事,但我们乡医夹在中间,生活就艰难多了。我挣的那点钱,远远不如出外打工的多。而且要承担非常大的风险和压力。村卫生室设备简陋,坦率地说,不少乡医的技术和经验也有限。但遇到急症重症疑难病,我们同样得应对。一旦出了问题,不管是不是医生的责任,病人一张口就要几十万。网络时代,医疗纠纷也很容易闹得很大。正规医院的医生遇到这种麻烦有单位做后盾,可我们乡医势单力薄,所有的麻烦只能一个人扛,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弄个倾家荡产。司机高风险,但是他们能上交通强制险,一旦发生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分担风险。所以,我们乡医特别希望也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我们分担一些医疗风险的压力,但到现在还没有哪家公司注意到我们这个特殊的群体。

吃过午饭,我的心情才平静下来。下午,我按原计划给村民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这是一件非常麻烦也非常让人头疼的事情,特别是一些村民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既往病史和家族病史,不愿意谈及个人隐私。可这又是我们乡村医生的工作,我不可能去造假啊。今天,我的工作重点是完成精神病人和糖尿病人的随访。我们村一共有7个精神病人,其中一些人是没有症状了,可档案还是要建,所以必须逐家逐户去走访他们或他们的家属,争取他们的配合。结果是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不愿意提供相关信息,特别是真实的住院时间和医院名称,有的人根本不愿意承认自己曾患有精神病,其中包括一个目前还没有痊愈的病人。结果,跑了一下午,说得口干舌燥,只有一户人家提供了完整的病人信息。糖尿病人的随访也有问题,由于我们卫生室条件限制,目前还没有血糖仪,所以很多数据都无法采集到。我只能祈求老天保佑,上面的督查不要来我们村。

乡村医生篇3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植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卫生服务工作者,他们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农村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及质量的提高;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当前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视,我国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得到较快发展,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乡村医生培训的各项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但是乡村医生在岗教育仍然不太理想,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制约我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因素

1.1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成本

在岗培训成本承受能力是阻碍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的主要因素,许多乡村医生不愿接受在岗培训,主要是因为对培训费用接受不了。部分乡村医生半医半农,生产、生活负担较重,他们在经费上是自收自支,参加培训既要交纳一定费用又可能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导致部分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1]。另外,政府在乡村医生教育经费投入不够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开展。

1.2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内容

由于政府宏观政策上缺乏有效规定,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在具体操作上缺乏有力的措施保证和规范的管理模式,以至于目前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求不一、形式各异、内容随意、水平偏低。部分地区开展的乡村医生培训受师资、教材及教学手段等的限制,针对性不强,培训内容不符合受训者的实际,培训形式、教学模式也很不规范,培训质量不高。

1.3 工作因素

因为乡村医生本身就是农民,工作、学习矛盾和生存需要对他们举足轻重。相当一部分的乡村医生担心一旦参加学习就影响工作,影响经济收入,从而不愿主动地去培训。有些地区乡村医生的使用和培训缺少制度化和政策性保证,乡村医生面临脱产学习将失去岗位的危机,导致他们除了治病赚钱维持生计外,其他方面很难顾及[2]。另外,由于乡村医生有很强的区域性,有相对稳定的治疗群体,能够维持生活,工作离不开也使得他们不愿意、也不可能利用较长时间和花费较多的钱去学习培训,因此他们不愿花时间和金钱去更新知识和提高水平。

1.4 在岗培训地点

到医院临床进修是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的捷径。但目前乡村医生的培训场所,绝大多数局限在学校,很少利用医院。县医院和地市级医院多因交通不便、费用高等因素,不太适宜乡村医生培训。乡镇卫生院作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地,省时省钱,是比较理想的培训地点,但很多乡镇卫生院由于经营困难或水平有限,更主要的是乡镇卫生院担心乡村医生“争饭碗”而不愿提高他们的水平[3]。

1.5 卫生院枢纽作用发挥不够

在很长时间里,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一直依赖于乡镇卫生院;但有些地区对乡村医生教育工作的认识和管理还不到位。部分乡镇卫生院功能萎缩,甚至处于解体的边缘,枢纽作用难以发挥,加上其自身条件限制,根本无力承担这项工作,这使乡村医生缺乏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业务素质提高缓慢。

2 加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建议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涉及农村卫生工作根基,政府应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水平。

2.1 要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确保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经费支持

各地区要以政府为主,牵头多方筹集资金,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乡村医生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支持贫困地区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2.2 开展符合乡村医生需要的培训,以提高乡村医生自觉参加在岗培训的积极性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形式应以集中学习为主,根据培训对象、条件和内容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讲座、进修、远程医学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自学可作为培训的补充形式之一。培训内容主要进行全科培训,重在提高临床“急救”能力和普及中医适宜技术,如农药中毒抢救技术、酒精中毒抢救技术、外科创伤处置技术、休克抢救技术、外科无菌技术等以及中医验方、偏方、针灸、推拿等方法。可以结合临床实际情况,把常见病、多发病、危重病的抢救方法、用药转诊、护送的基本知识和技术编成小册子,并对他们进行现场模拟指导和强化训练[4]。要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卫生例会,结合季节防治疾病需要,重点辅导、突出主体,有的放矢。

2.3 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在岗培训取得实效

要根据村级卫生服务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乡村医生岗位,建立乡村医生考核管理机制,如建立在岗培训制度、岗位准入制度、继教学分制度、教育评估制度等,将乡村医生培训考核与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挂钩。建立乡村医生考核和职称评聘制度,通过量化指标的考核,可以衡量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应限期提高或予以解聘。考核成绩优秀者,应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续聘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5]。乡村医生职称评聘工作应定期进行,并与工资挂钩。要把培训、使用和管理相结合,学历教育与在岗培训并重,集中培训为主、在岗自学为辅,务求在岗培训在提高乡村医生实际业务水平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要以市场为导向将乡村医生的“利益报酬、责任风险、证照管理、岗位竞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乡村医生主动寻求培训机会。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宣传,明确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重要性,同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2.4 构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各类卫生资源在培训中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卫生资源,针对乡村医生不同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省培训中心、市(地)、县、乡培训基地组成的培训网络,乡村医生培训基地应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网络,将目前的中专卫校与部分高等医学院校转轨,进行联合办学。要在地市、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之间建立一条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路线,使乡村医生获得在各级医院进行培训的机会。其中,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培训基地的建设,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利用例会制度学习,如利用每个月一次的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来传授他们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特别应以技能培训为主。

[参考文献]

[1] 马进,蒋飞,王春明,等. 我国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现状分析[J].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3,17(8):19-21.

[2] 何菊仙. 试论我国新农村卫生人才医德建设[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30(4):43-45.

[3] 张艳,袁玲. 对我国乡村医生教育的思考[J].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12):24-25.

乡村医生篇4

默默奉献和坚守

安福久所在的嘎查居住着43户、126名农牧民,分散在3000多平方公里的沙漠区域里,最远的住户要走八九十公里的沙漠,骑骆驼、步行单程需要两天多时间。每到冬季,牧民都会到牧场里去照看牲畜,安福久总是在牧民外出之前,给他们做个体检,然后送上一些预防药。2013年冬天,他去给患有严重高血压的牧民色日格楞看病,一路上要爬好几座大沙峰,走了不到一半,骆驼就走不动了。因为着急赶路,安福久只好先把骆驼留在原地休息,自己挎着药箱过去。爬沙坡不同于爬山,经常是走两步滑一步,腿酸了就手脚并用。就这样,他走了一个多小时,终于到达色日格楞家,却发现大门紧锁。由于担心色日格楞的身体,安福久根据地面上的车辙痕迹去追赶。一个小时后赶上了色日格楞,为她检查了身体。38年来,每年春秋,他都要对全嘎查农牧民进行巡回医疗,完成一次巡诊至少需要30多天。一步一个脚印,他默默地奉献和坚守,赢得了农牧民的称赞。

舍小家顾大家

一年春天,嘎查里发生麻疹疫情,安福久急忙将几个患病儿童接到卫生室隔离治疗。正值农牧民收毛季节,他和妻子放下自家的活儿为患病儿童做饭、洗衣、端屎倒尿,使孩子们安然度过危险期。安福久家的收入受到影响,患儿家长提出补偿,他婉言拒绝。回顾38年的从医历程,安福久尽到了医生的职责,但对老母亲,他内心充满了愧疚。安福久身为独子,但为了守着沙漠中的卫生室,不得不把母亲送到敬老院。80多岁的母亲,60多岁的儿子,都是两鬓斑白的老人,却远隔千里沙海。安福久说:“我生长在这片沙漠,这里的条件艰苦,医疗设备简陋,没有人愿意在这里行医。多年来,巴丹吉林沙漠乡村卫生所只有我一名村医。如今,我虽然年纪已大,但我离不开这里的农牧民,他们就像我的亲人一样,我要和他们生活在一起。”

群众的贴心人

1998年冬季,50多岁的牧民刘秀英从胸口到膝部被开水烫伤,因缴不起高额的住院费,抱着听天由命的态度回到家中,安福久不顾天寒地冻、路途遥远,坚持每天为患者洗溃换药,经过100多天精心治疗和护理,刘秀英的烫伤治愈。为儿童免疫接种时,牧民王守成夫妇因为迷信思想严重,不肯让自己的小孩接种疫苗,安福久先后4次登门耐心做工作,最终赢得了小两口的信任。对缴不起接种费的困难户,他总是自己掏钱垫付。安福久不仅是个热心人,更是农牧民的贴心人,走到谁家他都闲不住,每到接羔剪毛大忙季节,他的身影总是出现在农活最多最重的牧民家中。

中国医生了不起

乡村医生篇5

根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村医生发展历史、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湖北省某县的乡村医生为调研对象,该县在我国的农村卫生史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和革命老区,是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先驱县之一,其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比较健全。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确定某县为调研对象后,对三乡镇78名乡村医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纵观问卷的内容,主要分为四大维度: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工作情况等。发放调查问卷78份,有效问卷78份,回收率100%。

结 果

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①性别情况和年龄情况:被调查的78名乡村医生中男65名(83.3%),女13名(16.7%)。说明当地乡村医生以男性为主。年龄45岁及以上所占比重最大(53.9%),年龄在25岁以下2.6%。②接受教育和培训情况:乡村医生的最高学历主要集中在中专和初中水平,中专以上10人(12.9%),中专及中专以下68人(87.1%)。76.9%乡村医生的累计培训时间在2年以上,说明该县的培训情况基本到位。③从医年限和资格资质情况:大多数的乡村医生的从医年限都在10年及以上(85.9%)。78名乡村医生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9名(11.5%),无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69名(88.5%)。说明该县执业助理医师化水平低。

乡村医生的经济收入情况:该县乡村医生的年收入主要集中在10 000元以下,其主要来源是卫生服务收入和农副收入,比例分别为71.1%和27.5%,政府补助仅占总收入总和0.2%。说明行医收入是目前乡村医生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由于该县乡村医生收入偏低,在乡村医生收入满意度自评中33.3%对自己收入不满意。

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①服务情况:调查结果表明:乡村医生主要从事诊断治疗、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工作。且仅29.5%乡村医生从事孕产妇保健工作。②有利于乡村医生在其岗位上安心工作的条件。安心工作条件中列前2位的是:发放养老退休金、改善工作条件,分别占93.6%、55.1%;业务培训和提供防保补助并列排在第3位(46.2%)。说明发放养老退休金是乡村医生最关注的事情。

讨 论

由上述分析可知,湖北省某县乡村医生的现状不容乐观,所存在的问题严重的阻碍了乡村医生的发展。现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介绍如下,以进一步针对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差、风险大、待遇低。乡村医生处于医疗工作的最底层,工作条件很差,只有最基本的医疗设备,他们随时都可能面临急症,随时都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所以他们的工作风险很大。然而待遇却很低,政府给予乡村医生的补助仅占其总收入总和的0.2%,没有退休金及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卫生服务收入,而在卫生服务收入中很大部分来自于药品差价,诊疗服务基本上是免费服务的,收入来源稳定性差,这就加剧了将治疗疾病当作发财致富的手段,其后果是无形中增加了农民负担。

乡村医生的培训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被调查的乡村医生累计专业培训时间在2年以上(76.9%),然而还有67.9%的乡村医生认为专业技术需要提高,说明现行的培训机制还不能满足乡村医生的需求。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是:目前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是以短期卫校培训和乡镇卫生院培训为主,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理论知识,以获得学历和考取行医资格,然而乡村医生所需要的是临床进修及临床培训,其主要目的是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政府组织培训的目的与乡村医生想要达到的目的之间的差距表明,现在实施的乡村医生教育,所采用的思路以强调供方居多,而对需方的要求体现不足[2]。

乡村医生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执业助理医师化水平低。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现代医学的发展要求,更不能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的需求[3]。

乡村医生性别比例失调。当地缺乏女乡村医生,仅占调查总数的16.7%。缺乏女村医的原因可能是:①农村的服务半径较大;②乡村医生负担较重,需要具有全科医生的能力;③工作条件较差,各种设备还不齐全。加之女乡村医生体力不足,望而却步。缺乏女乡村医生不利于孕产妇保健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常见妇科疾病的普查和诊治开展,不利于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的开展,给农村女性看病就医带来不便。

乡村医生年龄偏高。从调查结果可知乡村医生的年龄在45岁及以上的47.5%,

政策建议:①加大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乡村医生待遇。②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制度。由于乡村医生的职业特殊,高龄离岗现象非常普遍。建立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制度,使之能安心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也有助于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③以乡村医生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培训规划。应该在落实乡村医生培训的经费的前提下,对不同年龄段的乡村医生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使培训效果达到最佳。对于较高年龄的乡村医生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但他们的医学基础知识和掌握的新技术却相对不足,所以应该以新理论、新知识和适宜的新技术、新方法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对中等年龄段的乡村医生培训应该将理论培训和临床培训相结合。而年轻的乡村医生因其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所以应该以临床培训为主[2]。④鼓励乡村医生获得高层次的学历,加快在岗乡村医生的执业助理化进程。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严格人员准入制度有效控制无学历人员上岗,为群众能获得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打下坚实基础。积极鼓励具备正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考试,对于年龄>45周岁,工作满20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者,经过考核可免试转为执业助理医师。⑤鼓励大中专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加入到乡村医生的队伍。这样既解决了一大批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又增加了乡村医生的后继力量解决了断层问题。还要优先吸收有从业资格证书的女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改变乡村医生的性别比例以达到初级卫生保健的标准,促进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乡村医生篇6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村医生篇7

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医生篇8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麻江县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麻江县地处贵州省中部,清水江上游,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西大门。全县辖4镇1乡2街道,63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全县总人口17.66万人。全县共有医疗卫生卫生单位86个(其中村卫生室72所),现有乡村医生88名。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卫生健康优先发展意识,确保工作落地有声。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为推动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我县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卫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麻江县卫生事业优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并推进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工作,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为全县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优化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关于办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麻江县乡镇卫生院突破发展实施方案》、《麻江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麻江县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江县深化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等配套文件,狠抓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福利待遇等政策的落实,不断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推动各项卫生健康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三是落实经费支持。为保证卫生健康工作的有效开展,将乡村医生补助纳入县财政优先保障,每年投入300余万元用于支付乡村医生基本补助、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工伤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等费用,保障基层网底正常运行。

(二)创新乡村医生“员额制”改革,筑牢基层卫生网底。

1.建机制,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按照“八统一”的原则,深化乡村一体化发展,把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将乡村医生作为乡镇卫生院编外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同管理、同考核。一是统一人员配置管理模式。按照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下配置1名乡村医生,每村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配置不超过3名乡村医生标准,合理确定每村乡村医生岗位数,实行乡村医生“员额制”管理。二是统一工资福利待遇模式。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制度、公共卫生收入补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实现工资、报酬统一;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责任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称“四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统一。三是统一资产管理模式。将村卫生室资产所有权上挂乡镇卫生院管理,建立专帐,严格执行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强化以票控费,规范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四是统一药品设备设施管理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将以前的药品配送公司将药品直接配送到村卫生室,改为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卫生院汇总辖区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计划,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由配送公司直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后,再由各乡镇卫生院按照采购计划配送到各村卫生室,进一步强化对村卫生室药物、器械、耗材等采购、配送管理。五是统一机构设置建设模式。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原则,综合人口密度、地理位置、卫生设施、技术力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整合资源,重点打造行政中心村卫生室。六是统一行政管理模式。明确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副院长作为村卫生室法人,统一村卫生室的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调配、发展规划、工作制度、考核等事务。七是统一业务管理服务模式。加强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处方、门诊日志、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价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八是统一绩效考核模式。出台《麻江县乡村医生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核结果运用,从服务质量、服务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考核。

2.出新策,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一是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从2015年起,麻江县率先在黔东南州推行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为在岗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老有所养”得到圆满解决。二是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为有效防范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提高村医服务积极性,县委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县财政投入30余万元为全县所有村卫生室纳入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解决乡村医生害怕担风险而不愿开展医疗服务的顾虑。三是建立定额补助机制。将村医待遇从2016年1117元/月提高到现在2000元/月,全县小的村每月补助稳定到3500-4000元,稳定乡村医生这支编外的特殊技术队伍,筑牢全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四是建立乡村医生考核激励机制。每年根据考核分数,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考核优秀的“员额制”乡村医生参照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标准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热情。

3.加投入,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一是加大服务阵地建设。县委县政府投入500余万元,启动新一轮的村卫生室室提质工程,特别是实施片区中心村卫生室建设和16个深度贫困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截止目前,全县累计完成23个片区中心村卫生建设、3个中医特色村卫生室打造和16个深度贫困村规范化建设。二是医疗卫生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加大村级卫生建立事业投入,增强了基层医疗的保障力度。2018年,为部分村卫生室更新医疗设备,添置新电脑和打印机。全县43余个村卫生室能开展拔罐、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服务,初步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农村群众就医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进一步缩短了农村院前急救半径。三是村级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水平得到提升。创新开发独立的村级HIS系统、基本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合理用药监管系统,以省级卫生信息化试点建设为契机,实现基本公共卫生系统与医院管理系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包括手机APP)线上、线下的签约,有效提高了基层签约的效率。 

(三)强化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在坚持“三个导向”上下功夫,解决了“能服务、会服务、服好务”的问题。一是实施定向培养政策。依托职业技术学校,开办乡村医生学历教育专业培训班,培养留得住的本地乡村医生,夯实全县基层卫生网底建设;二是实施定向培训。结合每年省、州下达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任务,有针对性地安排农村愿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青年参加培训,安排到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三是鼓励村医开展学历提升。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办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实施意见》,鼓励在职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提升,对参加学历提升的乡村医生给予100%报销学费,有效提升了全县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对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级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人员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00、3000、2000元补助。

三、取得成效

(一)乡村医生养老和福利待遇后顾之忧得到有效解决。2017年,在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和提高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施乡村医生“员额制”改革。将乡村医生基本补助标准由改革前1117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同时,将乡村医生保险险种由原来两种增加到四种。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和基本补助得到有效解决,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

(二)乡村医生就业环境得到改善。2016年开始,我县启动新一轮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建成后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均达到120㎡以上,实现了诊断室(中医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中医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值班室及生活区等科室分开。通过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为所有村卫生室配备了健康一体机,并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有利于健康档案的实时更新,彻底改变健康档案建而不用的尴尬现象。

乡村医生篇9

开封市五县乡村医生都没有列入事业单位编制,没有财政发放的固定工资,没有社保和养老保险等。乡村医生的经济收入仅靠村卫生所业务一项收入,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为了生存,他们不仅要为村民诊病治病,还要通过其他有偿服务养家糊口,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部分乡村医生或自己开诊所单干,或外出打工,人才流失严重。他们还承担着繁重的农村卫生防疫、筛查、救治等工作,还要为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负责。蒋忠仆发现,任务重、收入低使乡村医生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个别乡村医生常常会为了多挣钱而隐瞒疫情的发生。如2005年“安徽泗县乙肝疫苗超范围接种”事件,其后果很可能导致传染病的蔓延或暴发流行,或使一些传染性疾病的早期诊断治疗与及时隔离处理受到极大影响。

蒋忠仆说,以上情况在全国广大农村、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顺利推行和发展。

加大对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卫生与教育,一个涉及公民的身体素质,一个涉及公民的文化素质,都具有显著的公益性与社会福利性,可以说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卫生与教育是公民谋求自我发展和提升民族整体素质,实现民族复兴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民生行业。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落实,而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至今仍没有任何保障。目前一些城市已对乡村医生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尝试,有可行的经验可以借鉴。”蒋忠仆表示,中央政府也应把关心和支持乡村医生的工作提到政府工作的案头,使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善乡村医生生活条件,稳定乡医队伍

“我建议为乡村医生设立最低固定工资底线,由财政供给。”蒋忠仆认为,政府应尽快同解决乡村民办教师待遇那样,早日解决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问题,尽快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发放定额补助,并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据蒋忠仆了解,一些省、市对乡村医生的工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河南省新密市的乡村医生工资为每月200元,浙江省是1500元,且均由政府发放。他希望中央政府尽快出台解决乡医待遇的政策和承担主要补助经费。“我们只有解决好乡医的待遇问题,才能够促进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健康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民提供更好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使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蒋忠仆说。

乡村医生篇10

凡是农村地区“撤村改居”后的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乡村医生执业期间的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四条乡村医生申请注册须参加综合理论、综合技能考试,成绩均合格方可注册。

第五条在《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有乡镇卫生院登记在册,经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取得*省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虽具有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经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基本知识培训,并参加*省统一规范考试不合格,又经再次培训和考试仍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再次培训的。

第七条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10年前,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并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的其他人员,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具备执业注册要求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未经再注册,不得执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条乡村医生再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二)完成年度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如发生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并办理换领。

如有遗失《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作废广告,凭广告并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向原发证部门重新申请领证后,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办妥手续后15天内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廉政、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有关资料。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可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乡村医生篇11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群众意愿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但两个村卫生室之间应不低于步行30分钟的距离。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村卫生室法人实行择优聘用制。原则上每千农村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各地可在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中择优调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对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个别边远村可适当放宽至取得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聘为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工作;

3、上年度县级培训与综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2、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在辖区内公示5天无异议,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质不变。

第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合理合规的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公民提供连续的卫生服务工作;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并按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和连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一条对受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含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实行绩效补助管理,绩效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半年划拨一次经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并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受聘的乡村医生由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仍按原相关规定配备采购药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逐步对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发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综合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乡村医生篇1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了绝大多数,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卫生工作是整个卫生事业的薄弱环节。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比较低,整个农村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失调,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倒置,农村卫生事业滞后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1]。据统计,农村每千人口中卫生技术人员数不足2.18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占1.6%、大专17.9%、中专59.5%、无专业学历占21.8%[2]。农村卫生技术人才是限制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是改善农村卫生人力资源的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对乡医的培训各地已开展几年,但存在着形式主义,课题组在实际工作中,设计了适合乡村医生的模块式教学方法,真正提高了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提高其预防保健意识,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农村卫生资源,改变了乡医本人的认识误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1 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工作的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肩负着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任务。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乡村医生承担着农村常见病的预防治疗、妇幼保健、疾病的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我国现有乡村医生100多万,他们直接担负着我国亿万农民的基本医疗和大部分的农村卫生保健工作。客观上要求乡村医生有知识、有技能,是全科医生,但由于乡村医生自身知识与技术水平所限,延误诊断治疗、操作不规范导致医疗差错时有发生[3],笔者对菏泽市某县乡医做了一项基本调查,全县乡医1 873名,其中无学历和初中有1 194人,占乡医总人数的63.75%,年龄在40岁以上的有1 072人,占57.23%,有助理执业医师证的只有6人,有护士资格证的只有1人,其总体素质有待提高。提高乡医卫生服务能力,适应农村卫生服务需求,是建立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我们学院肩负着菏泽八县两区的乡医培训义务,为了不走形势,达到真正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目的,学院领导指定了专门的负责人,并成立了课题领导小组,从教师选择、教学模式等方面均做了具体布置。

2 乡村医生培训的独特性

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与普通中专的教育不同,他们有临床经验,但缺乏基础理论,常常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所以学校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为了让乡村医生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习,学校在全市的每个县都设置了教学点,在教学指导理念上,根据政策要求,不仅培训乡医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临床知识,能够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参加助理执业医师的全国通考,而且,还根据乡医工作的环境针对农村的常见病、多发病做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学院至今已培训了三届学生,2008级是第一批中专文凭培训,虽然开课前学校对相关骨干老师提出了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清主次,改变教学方法,但课程设置除普通课没有外,其他课程基本和在校生一样,基础课主要有解剖、生理、生化、微寄、病理、药理;临床主要内外科,妇科、五官、心理等,虽然每学期只有1个月的集中培训,但最终请假的越来越多,反馈信息是听不懂,浪费时间,2009级和2010级改变了教学模式,兼顾农村社会特点,农民健康的需求,乡村卫生工作人员的现状等调整学科结构,增加针对农村特点的重在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全科医学、预防保健、农村卫生事业管理、农村护理及中医等专业,并从学制、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教学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全新设计,打破传统的在校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式教学,结合实际分类,比如从心脏解剖到心电图识别(包括了过去解剖和生理的内容);体液电解质分布交换到水肿的产生,肾炎、心脏病等疾病水肿的机制(包括了生物化学和病理);肝组织学特点,肝代谢功能的多样性到肝炎的诊断治理(包括了解剖、生化、免疫、内科),作这样的系统分类,对教师的要求提高了,但接受基本理论不会觉得枯燥,系统化的知识提高了学习的兴趣,而且便于理解接受,对实际工作有了很大的帮助。

3 文凭教育与实际能力相辅相成

乡村医生的培训不仅仅是让他们获得中专文凭,具有考试助理执业医师的资格,更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乡村医生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是全科医生又是护士,具有多重身份,所以输液技术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护理教研室老师为乡医们专门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重点讲解基础护理学、急救护理学、及护理技术操作技能,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实践教学,规范他们的无菌操作规程,培训他们的动手操作能力。在过去的工作中,他们主要是靠经验,通过培训,从原理上理解掌握,增加了风险意识,提高了应激能力。原来在工作中相当多的乡医总感觉没底,现在扎实的理论知识让他们觉得工作有了底气,特别是对意外现象的应对和处理有了信心,从根本上掌握了常用护理技术的操作要领,其职业能力得到提升。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加深乡医们终身教育的理念,促使他们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4开放式课堂模式更具有针对性

各科教师在上课时一般采用开放式教学方法,让大家提出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提问题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牵涉到其他学科,不管哪一科老师,接到问题会及时解答,有些其他学科的问题老师们会相互反馈交流,及时改进教学计划,活教活用,由于各科教师均是到各县教学点授课,所以晚上会在当地居住,很多老师会利用晚上的时间对业务水平较差的乡医进行重点补课,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进程。

5 德育教育不可放松

在培训过程中,对乡村医生开设了非常必要的德育课程,因为在与乡医的深入交流中,个别诊所有违规行为,虽然为数不多,但从医疗资源的浪费、抗生素的滥用、疾病负担的加重等方面来看都是不利的,因此应改变乡医的用药习惯,提高乡医的道德素质,指导他们对农民进行医学基本常识培训。农民医疗卫生素质的提高,依赖于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因为广大乡医和乡亲们接触最多,而且在治疗过程中甚至与乡亲们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因此,在他们的求医治疗过程中向患者灌输疾病预防和用药常识,不仅提高乡医自己的卫生素质,也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意识。切实提高乡医的道德素质、医疗诊断水平、护理技术、急救能力、预防保健意识,才能真正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农民享受卫生资源的力度,改善目前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有限卫生资源的浪费。

课程结束后,在毕业考试前发了一份调查试卷,认为这次学习很有必要的占100%;对学科安排很满意的占92%;认为本次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对工作具有现实意义的占100%;对现行的卫生法规有所了解的超过了一半;对突发病的处置能力提高的达67%;对抗生素的合理应用有了进一步了解的占90%以上;各项业务素质得以全面提高,从输液技术、无菌操作技术、药物过敏知识、注射技术、急救护理的应用技术、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儿童营养、急救急诊、药品知识、慢性病的治疗与防治等都有了大幅提高。针对乡村医生设计的模块式、开放式教学方法,有推广的必要,全国乡医素质水平培训需求方面有相似处,王轶楠等[4]调查显示提高学历层次、常见病诊治与急救、合理用药等都是乡村医生认为要纳入培训课程的。

[参考文献]

[1]先德强,徐正东,刘博.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研究现状及进展[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86-88.

[2]王陇德.建立解决农村医疗人才缺乏问题的长效机制[J].中国卫生资源,2006,8(1):3-4.

乡村医生篇13

2.我国农村公共医疗卫生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投入卫生事业的费用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是反映政府重视卫生程度的重要指标,经调查核实,全国农村地区卫生机构总数不足全省卫生机构总数的11%,医务人员总数不足全国医务人员总数的28%。[1]财政投入不足导致了投入不能够满足补偿县级以下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本的需要,甚至连医务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够保证;地方政府部门为减少人员投入,压缩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导致开展正常工作的人力不足,许多地区的人员编制低于国家标准;投入不足导致机构设备陈旧,缺乏开展工作的必要设备。

2.2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素质较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很多农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力量比较薄弱,基本以从事医疗为主。村医中“三低”现象(学历低、技术水平低、服务质量低)非常突出,很多人根本不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再加上政府投入不足和防保人员频繁轮换,多数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只能应付日常琐碎工作,其结果是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没有连续性,许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几乎是空白,远没达到农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2.3管理体制不顺,“三级医疗网络”的保护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我国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实行乡办乡管,尽管在一些地区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目前普遍存在缺少财政支持、缺乏业务管理能力、公共卫生服务部门人员配备少、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缺少调控和监管手段,致使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基本处于拆拆分分、体制不顺、功能弱化状态。在医院,防保部门的地位、收入和被重视程度远不如创收科室,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素质不高。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各自独立,管理松散,缺少有效的纵向业务合作。

2.4资源闲置与效率低下并存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我国实行农村行政区划调整,在撤乡并镇及镇镇合并的大环境下,一些乡镇卫生院形成重叠设置,效率不高。乡镇医院的业务量不大,服务的利用率较低,有些地区接近70%的乡镇医院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的边缘。目前乡镇卫生院实行的是行政主导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差额预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由于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资金投入不足,无法维持其正常运转,卫生院“以药补医”、防保机构“以医补防”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质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实际上被营利性经营所取代。

2.5公共卫生供给水平低一方面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因生活水平、认识水平的限制,对自身的健康关注不够;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收入低,对购药治病和日常保健的医院支付能力也就停留在较低水平上,一般性疾病能不治疗就不治疗,重大疾患则赴城市求医。这就使农村公共卫生、医疗设施无法取得规模效益,缺乏必要的供给动力。在这种情况下由个体医生开设的小诊所、小药房就作为公共卫生医疗设施的补充,成了农村居民日常求医的地方。这些小诊所、小药房设施简陋,无法达标,给农村公共卫生环境造成很大隐患。

3.我国农村公共医疗卫生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强化政府职能,提高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认识政府应利用好中央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专项补助经费,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落实。同时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严格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加大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投资的同时,应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协作。

3.2积极培养引进医学专业人才针对我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素质较低的现实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医学院校培养一批专科层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来充实镇村卫生组织,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以改善和优化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另一方面加大现有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交流和学习,积极提高和优化现有医务人员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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