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实用13篇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

(一)支行将各项业务目标按日、按周分解到个人,每天通过晨夕会通报个人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督导并总结发展经验及不足。对业务发展较好的同志进行表扬并加以鼓励,对业务发展一般的通知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进行帮扶,做到全员发展,共同进步。

(二)11月份起,按旬开展PK赛,按人员岗位进行PK,按时总结表彰,提高员工发展业务的积极性。

(三)组织员工对及时对我行的重点业务进行微信、qq等社交平台进行转发,尽量扩大我行的品牌效应。

二、获客及邀约方面

(一)利用好支行的营销系统,将支行客户全员分配,制定周方案,并按期督导总结。要求理财经理每天电访20户,柜员每天电访15户,优先电访储蓄到期客户,并及时在系统中录入,其次对客户名单进行电访,名单要深挖客户需求,积极拓展业务,对客户名单要深入了解客户意愿,对症下药,增加客户粘度,避免客户流失。再对网点所有客户进行电访,电访邀约至网点后,针对客户资产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为开门红做好准备。

(二)对现有积分换礼活动积极宣传,利用好市行的补充营销方案,扩大影响并对活动进行丰富,在活动的基础上再增加红包墙等活动,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积极转发宣传,扩大影响。

(三)鉴于现阶段厅堂客户的极度匮乏,在抓好厅堂客户,保证全员开口率的基础上,计划组织开展走访活动,对县内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走访,找好关键人员,利用宣传物料和随手礼进行亲情式走访,利用好我行“七重礼”的营销活动,按客户职业进行新客开发,做好走访登记,及时回访。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2

对监管者正式权力的阐述

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

原则2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概述如下:(一)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即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存在。否则,监管者无权对被监管对象实施任何监管手段、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

(二)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即监管者必须有充分的自,及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包括政府的行政干预)。

(三)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最终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纠正措施中既包括比较温和的处理,如当所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时,监管者可采取与银行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联系、特别报告、专项审计等非正式措施;也包括其他的挽救措施或整改措施;还包括其他具有惩罚性的处理,如有权力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如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对银行实现盈利的分配进行干预(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对银行的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提出禁止性要求(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具备有效的手段解决银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权撤换银行控股方、银行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监管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情况严重时,监管者应有能力对未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在极端的情况下,监管者可对不具备生存能力的银行采取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参与该机构的重组或合并,直至最终吊销其执照,以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

(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法律必须明确对不作为以及滥作为的监管者要实施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即《核心原则》强调的“法律或法规对无故延误采取纠正措施的监管机构不能姑息”。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上述第(一)项、(二)项和第(三)项是一国监管当局有效行使其正式监管权力必须具备的内容,第(四)项则是对监管当局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各国应努力实现的目标。

实施监管权力方面的进展

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了巴塞尔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评价方法》,评估小组对我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在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实施银行监管权力的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

(一)近年来,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有问题的机构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实施了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如对部分违法违规的银行采取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下达监管意见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罚款以及取消相关责任人任职资格或建议银行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等措施,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银行,采取了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措施(如汕头市商业银行),对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银行实施了关闭或撤销等较为严厉的处罚(如海南发展银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撤销及拟撤销机构的多数存款人的利益,阻止了金融风险的蔓延,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银监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银行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有一定的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新明确了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的权力主体。银监会设立前,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设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监管职责。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监法》,又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权限、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加以限定,为银监会今后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权力,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近年来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借鉴《核心原则》的相关条款,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的实践,在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权力的基础上,《银监法》赋予监管者可视银行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原监管机构可采取的措施单一、手段较少的缺陷得到改善,监管者实施监管权力的状况较以前也得到一定的改进。《银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授权中国银监会有权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如授权银监会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权力,这些措施既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也有对银行业股东的,还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包括:(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又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严重违法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行政强制措施权、拥有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权。再如授权银监会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对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银行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权、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等权力等。

三是初步建立了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问责制。《银监法》在授予银行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力的同时,也考虑对其履行监管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不当使用及滥用这一问题。《银监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等法律、规章、制度等均明确要求银监会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进行规范、考核和问责,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工作拖拉、相互推诿、不作为、滥作为甚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银监法》还明确了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督等规定。

四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要求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时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如制定的规章在前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银监会网站公布监管信息、要在限期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并公开审批结果等等,增加社会公众对监管法规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

进一步加强监管权力

建立和完善分类纠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结合风险评价和预警结果,根据被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及合规经营情况,及时采取纠正与处置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评价,落实问责制.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3

二、调查时间:

l、20__年1月6日上午10:30--11:30在招商银行江北支行个人银行部办公室了解招商银行__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基本情况;

2、20__年2月7日上午9:00--11:00在招商银行江北支行行长办公室与部内人员讨论网上银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3、20__年3月17日下午3:30--5:00在招商银行江北支行行长办公室就网上银行业务开展现状提出建议。

三、调查内容:

网上银行开展的基本情况;安全措施和操作制度;业务发展措施和制度;业务发展的难点和问题以及建议和措施

四、调查体会:

通过此次调查,充分了解了招商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制度措施、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和建议。

内容提要:本调查报告对招商银行__分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了解了该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制度措施、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招商银行__于20__年5月份开始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由分行个人银行部主管,目前该行的网上银行开展情况如下:

(一)网上银行的功能:

目前,网上银行提供了两个版本,即中文版和英文版。网银业务只提供对公业务服务,提供的交易种类有查询、转帐、支付等,具体功能如下:

1、查询:包括客户的帐户余额查询(汇总及条件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当日明细及历史明细查询)、活期帐户信息查询(存款利率、协定余额、协定利率、冻结情况、可用余额等查询)、对帐单查询(按页及按日期查询)。

2、转帐:转帐分为内部转帐和对外支付,内部转帐分为同一客户的不同网银之间的转账和集团公司的总公司和子公司帐户之间的转帐两类。无论是内部转账还是对外支付均可按客户的要求和手工操作时会计控制的模式设计角色,即有三人、两人、一人三种转帐和支付控制模式,能有效控制风险。

3、中间业务:目前对开立基本户的客户提供了工资、财务报销、国税等业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开展情况

截止20__年6月止,该行的网银客户数为535户,累计交易额为287亿元,其中今年1——6月份共发生40亿元交易。

二、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措施和操作制度

该行网银系统使用的是人民银行牵头,国内十二家主要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具有权威性、可信赖、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推出的CFCA认证系统。该系统的权威性为网上银行安全性提供了强大保证。

该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的规章制度是人民银行和总行制订的有关制度。其中总行制定的制度有:

(1)招商银行__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试行)

(2)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试行)

(3)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4)招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流程(试行)

(5)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客户操作指南(试行)

(6)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岗位责任制

(7)招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营销手册

(8)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柜台业务操作手册

(9)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客户经理手册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与约束,目前该行的网银业务未有—笔业务发生风险,在客户中树立了很好的口碑。

三、业务发展措施和制度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为全面推进网上银行业务工作,分行将网上银行业务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机构的业绩考核中。为配合考核工作的进行,分行个人银行部制订了《__分行关于下达20__年度网银计划及考核的通知》,明确了相关考核办法,提出了刚性的量化指标。在总行下达我行任务后,分行迅速调按了业务考核办法,使考核办法更为合理。同时,个人银行部作为主管部门,积极对试点单位江北支行及全行网银业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形成了每周公布、每月总结通报制度。通过上述措施,完善了招商银行__分行网银业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招行网银业务顺利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大力开展培训工作

为推动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加快业务开拓步伐,分行将网上银行的业务培训工作的优先环节来抓。依据不同的目的,分行将培训计划分为全面培训和专项培训两种,全面培训指在普及和推广、专项培训力求促进和提高。今年,为推广网银二期业务,分行举办了对全行柜台人员、客户经理的全面培训。培训中,为调动培训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培训质量,分行提出将培训效果落实到人,要求培训后必须保证能有效开展业务。同时,分行还针对网银业务开展落后的支行进行专项培训,如先后三次对沙坪坝支行业务部和营业部人员进行培训。专项培训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对改变业务发展不平衡的局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目前沙支行的业务已有很大改观。扎实的培训工作,为业务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难点和问题

(一)客户普遍对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存有疑虑,这是招行在开拓业务时遇到的主要问题。虽然招行在开拓业务时强调采用的是人民银行第三方认证机制保证安全性,但仍不易说服客户。主要原因在于客户对网络的安全性、技术的成熟性缺乏信心。

(二)客户普遍对使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有畏惧感。这与__作为内陆城市,信息化水平低有很大关系,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计算机操作不熟悉、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慢等导致对网上银行业务认同度低。

(三)为满足客户的需要和贴近市场,网银系统提供的业务品种和功能有待进上步完善。

五、建议和措施

网上银行业务作业新的交易形式,其风险具有新的特点,央行可以制定规范性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供各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时遵守执行,同时加强业务监管和指导,降低金融风险。

由于网上银行是一种新生事物,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开展业务的部门均有—个了解、熟悉、理解和掌握的过程,技术的成熟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就决定了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当从长计议。发展业务的过程中需着重培养客户使用先进金融交易工具的意识,稳步推进网银客户的开发;着重培育市场、不断挖掘潜在的客户群,把市场做大做好。

目前,我行的业务发展规划的核心是稳步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营销工作,重点在培育市场。在具体开发业务时,计划首先对条件较好、财务管理较规范的国有大企业、三资企业、证券公司做好营销工作,争取它们成为招行网银客户的中坚力量。

进一步加大业务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细化业务考核制度,同时加大培训督促力度为业务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参考文献:

1、《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__年

2、《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王庆华,中国金融出版社,20__年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4

银行监管当局能否持续地对被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是衡量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一项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有五条原则专门描述了持续银行监管的基本方式、手段及其要求。其核心是: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有能力对银行组织实施并表监管。

持续银行监管的要求

监管当局应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

(一)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

《核心原则》原则16提出了建立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标准。该原则指出,银行监管当局应当通过与银行管理人员接触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深入了解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对银行遵守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运行。通过由监管当局或外部审计师进行的现场检查,独立地对银行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检查,核实银行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并能够获得评价银行所需的进一步信息;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对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其趋势进行跟踪。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合理搭配依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定,但两者应有机结合,相辅相成,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提出的更高要求包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有效性实施检查,并解决发现的;监管当局有权获取银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师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计报告;监管当局具有必要的,能够识别和评估银行所承受风险的类型、性质、重要性和范围,包括业务重点、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环境,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重点;要求监管当局将在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处理;监管当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依靠具有独立性而且质量可靠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银行监管者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

《核心原则》原则17要求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接触,以全面了解银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其基本要求是:监管当局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定期与银行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会晤,讨论有关业务问题,如银行的经营策略、集团结构、治理结构、运作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系统等等;监管当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以及与银行定期会晤等方式全面了解银行的业务状况;监管当局应当要求银行向其通报重要的业务变化和出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违反法律和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在发照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要随时考虑到银行管理层的素质。

(三)在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

《核心原则》原则18从以下方面阐述了这一要求: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要求银行机构定期报送单个和并表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信息。这些报表包括表内外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大额风险、贷款损失准备、市场风险和存款来源等;法律和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当局有权规定并账及所用方法的原则和标准;监管当局具备必要的手段,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监管当局确信银行高级管理层有适当级别的人员负责监管报表的准确性,能够对有意误报和长期错报进行处罚并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信息;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报送的信息包括规范、审慎的统计报表,详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关于表内外业务和资本储备等详细情况的辅助报表。

此外,银行还必须报送贷款风险分类和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况;如监管当局认为某些信息事关银行的财务状况及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价,则有权向银行和银行相关的公司(无论从事何种业务)索取和获得这种信息;监管当局具备一套运用统计和审慎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系统,监控结果还用于制定现场检查计划;为了对银行组织进行有意义的比较,监管当局从所有银行和银行组织内的所有相关实体收集同一日期(存量)、同一时期(流量)的数据;监管当局根据所需信息的性质以及银行的规模、业务和风险状况确定向银行收集数据的频率(如月度、季度和年度)。

(四)确保监管信息的质量

《核心原则》原则19对监管信息的质量及其核实进行了描述,主要包括:监管当局计划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是连贯的,检查由本部门人员或必要时使用外部审计师进行。监管当局具备必要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现场检查做到全面、有连续性,责任和目标明确,检查结果清楚。监管人员与银行及其审计人员定期对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并商定各自在改进工作中的责任;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目的有权对外部审计的质量进行监控。监管当局有权直接任用外部审计师执行监管任务。如监管当局对某项外部审计师的任命在资格或独立性方面有异议,则有权反对此项任命;监管当局也可使用外部审计师对银行业务的某些方面进行检查,但前提条件是其具有独立性和专业的工作技能。在使用外部审计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明确规定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师各自的作用和职责;监管当局在上有权全面接触银行的所有记录,必要时,也有权接触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职员;监管当局应有计划、定期地对现场检查人员提供的监管报表或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检查。监管当局应要求审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等重要报表至少每年进行审计并向监管当局提交审计报告。

《核心原则》提出的更高要求是,监管当局应每年与银行管理层和董事会会晤(应能与董事会成员分别会晤),对监管检查和外部审计的结果进行讨论。此外,监管当局还应与外部审计师定期会晤,讨论共同关心的银行业务。

(五)银行监管当局要有能力对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核心原则》原则20阐述了银行并表监管要求,其监管标准包括:监管当局掌握银行组织(即银行及其子公司)或集团的整体结构,了解其主要业务,包括由其他机构直接监管的业务;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能够评估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给这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带来的风险;监管当局在法律上有权全面审查银行的业务,无论是银行直接从事的业务(包括海外机构的业务),还是通过子公司和附属机构间接从事的业务;监管当局对银行组织附属机构和子公司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不受任何阻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当局有权要求银行组织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审慎监管标准。监管当局运用其权力对并表基础上的审慎监管标准作出规定,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和贷款限额等;监管当局收集每个银行组织的并表财务信息;监管当局与银行集团内各业务机构的对应管理部门建立必要安排,以便获得关于这些业务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否完善的信息;监管当局有权限制或界定银行集团整体的业务范围和开展这些业务的海外场所。监管当局运用这一权力来确保银行业务受到妥善监管,避免银行组织的安全和稳健受到不利。

《核心原则》对允许公司拥有银行公司的国家还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当局有权对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审查,并实际运用这一权力确保银行的安全和稳健;针对母公司和非银行附属机构发生的可能有损于银行安全稳健的问题,监管当局有权采取纠正措施,包括隔离措施;监管当局有权规定和强制执行母公司所有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

持续监管方面的进展

商业银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强调内审的作用;日常监管中将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作为的银行监管当局,中国银监会以《核心原则》所设定的标准为努力方向,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为重点,在持续银行监管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其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了现场检查制度

在现场检查方面,中国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现场检查标准和程序,提高现场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连续性,实现现场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所采取的改进措施主要体现在:完善现行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手册,对检查范围、频率、、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充分利用非现场监测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计划;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状况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有效、合理地分配监管资源;强化后续现场检查,对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并将其作为监管责任制中实施问责的重要内容;强化现场检查对非现场监测信息的核实功能;建立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外部审计,使之成为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注重强化非现场监测功能

在非现场监测方面,中国银监会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在满足风险监管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明确监管信息要求,确保监管信息的可比、准确、完整和及时,增强非现场监测的、预警、指导功能。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工作程序,提高非现场监测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编制非现场监测数据报送手册,规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数据定义和口径,解决“数据源”问题,保证监测信息的可比性;采用先进的数据采集方式,并通过定期走访、审慎会谈、要求报送补充信息、专题质询等方式,保持与被监管机构的经常性接触,及时获取全面的监管信息;依据被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规模大小和从事的经营活动,确定不同的信息报告范围和报告频率;完善现有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报表体系,并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工具,提升非现场监测的分析和预警功能;建立专门的监管信息保密制度,增强对重要敏感监管信息的保密能力;强化非现场监测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

(三)加强与银行管理层的沟通

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监管人员派驻银行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监管框架,对银行高管人员实行持续性监管。

(四)完善并表监管

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制定合理规划,要求商业银行积极推进并表管理工作,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并表数据和管理信息;中国银监会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不仅包括高层和政策层面的沟通,也包括具体监管事项的沟通;加强对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作用

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治理改革中更加强调内审的作用;日常监管中将商业银行内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进一步完善持续性监管

中国银监会要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充分分析和评估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附属机构对银行部门所产生的

为加强持续银行监管,中国银监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些措施已经成为日常监管工作的成熟做法,有些措施则是刚刚起步,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具体落实。从制度保证方面,中国银监会核心原则自我评估小组根据评估标准找出了持续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今后也将继续通过评估的方式定期对我国银行持续监管手段进行再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归纳起来,改进持续监管的工作重点包括:

一是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功能。主要包括: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在保证监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轻被查银行的负担;增加现场检查的含量,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对非现场数据的指标、定义重新进行规范;通过“1104工程”推进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技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5

3.2013年,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措施如下: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2.2013年,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

3.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意见如下:商业银行要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三、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措施如下: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3.2013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金融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4.2013年,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等。

5.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

6.201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保理业务迎来第一个具有规章效力的监管文件。作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保理业务监管性文件的,为银行与小微企业自觉发起的金融创新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指导。

7.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

四、增设金融服务机构

1.2011年,国务院出台九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其中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如下: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2.2011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出,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3.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4.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要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2013年,银监会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

2.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3.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4.2015年,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并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

5.2015年3月6日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六、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相当于减轻税负20%。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起,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2015年1月1日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扩大到30万元以下。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6

我监管办在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文件、方案和领导讲话,全面领会实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分局评议行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采取内部评议、外部评议和自我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行风评议的五大内容,对本单位及其监管人员在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议。据统计,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督员发出和收回征求意见书19份,征集意见和建议3条。

通过个人找,群众提,组织点,相互帮等方法,查找出了以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属地监管主动性不够。主要表现在由于监管人员年龄普遍较大,工作的主动性不强,创新工作不多。一是监督检查缺乏属地性,仅仅停留在组织完成上级交派的检查工作任务和监督银行业合规经营、有序竞争方面,很少根据辖区银行业的内控及风险状况积极主动地确立检查项目。二是工作措施缺乏创新性。全面贯彻落实“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监管工作透明度,提高监管工作能力”新的监管理念的办法和措施不多,从而导致属地监管工作缺乏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服务指导针对性不够。注重对上级监管政策、办法、措施的传导,以及对辖内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而真正在强化金融服务,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却显得办法不多,针对性不强,成效不很突出。监管服务与政策指导工作呈现出明显的两个“二多二少”现状:一是在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表现为会上说得多,文件发得多;而对具体实施过程和效果却指导得少,监督的少。二是在防范信贷风险,帮助银行业狠抓“双降”工作方面,表现为根据报表数据发出预警多,一般性措施提得多;而深入实地撑握了解情况少,提出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的针对性措施少。

我监管办针对查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疏理和认真分析原因,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下整改措施:

1、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围绕新的监管理念和分局提出的建局目标,结合属地监管实标需要,在强化内部管理、创建学习型组织;形成强化属地监管、构建和谐金融;强化风险管理,确保稳健发展等方面实事求是,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全面提升新时期属地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7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4-0047-02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指在银行的运营过程中存在不确定的影响因素下造成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差异较大,银行可能会在这些因素影响下收获额外效益,也有可能会承受巨大的损失。我国商业银行针对风险因素已经初步制定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涉及到银行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汇率风险等多个方面。但是由于该管理体系在我国银行建设中的发展起步较晚,所以较之国外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现状

(一)缺乏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其发展起步时间晚且发展时间较短,在全面风向管理观念方面还较为陈旧。在这样的管理现状下,我国商业银行难以充分满足当前银行业快速发展以及风险管理的不断变化。管理理念的缺失首先表现在在当前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银行将管理重点放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忽视其他风险管理。另外,在银行内部,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从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职员之间呈现递减趋势,没有实现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此外,银行内职员缺乏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正确认识与理解,忽略其与银行利润增长之间的关系,难以将管理工作与业务发展进行融合。

(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较为薄弱

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难以提高,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较为薄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我国的大多数商业银行中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全面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门的岗位设立。在进行该管理工作时,往往都是银行内部的各个部门进行分头管理,各自为政,以致于管理工作较为分散。同时,商业银行内部也没有针对全面风险管理制定相关的防范控制体系,导致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实际业务发展当中。另外,由于商业银行本身的性质原因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与限制,在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时难以实现独立自主的贯彻落实,导致管理工作的发展受到限制。管理薄弱还表现在参与管理的工作人员往往专业素质较低,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理论以及优异的风险计量等相关专业技术,风险管理队伍不具备职业化特征,以致于管理水平难以得到优化提升。

(三)全面风险管理方法与措施有待提高

相比较国外的商业银行来说,我国的全面风险管理在管理方法与实现措施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有必要进行方法措施的不断优化。其管理方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工作时,往往是采用传统的定性分析,而忽略了定量分析方式在风险分析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与汇丰银行等发展较好的银行所采用的高级数理统计模型等现代化的先进方式相比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缺乏对于相关风险因素的识别、分析与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建设。另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应当进一步实现优化与提高。对于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的建设来说,构建完善的管理业务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该部门工作缺失或缺乏完整性,都会导致风险敞口的难以确认和把握。同时,信息系统建设的完善性缺失还将导致相关的管理决策失去科学准确性,加大了管理难度。

二、商业银行实现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更新

要实现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上升,首先要从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做起,这是实现管理转型的根本,是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不断上升和优化的重要保障。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不仅要强化对全面风险管理的管理与控制手段,还要积极将管理理念贯彻到整个银行的部门业务工作中,将实际的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上。要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与深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不断宣传,加强员工培训。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就管理工作的执行建立相关的奖惩体系来督促职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将相关的管理工作进行落实。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实现运作自律体系的不断优化与完善,并明确该体系中的管理方向以及防范措施。在实际管理机制建设中,银行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方法实现该机制的科学完善化发展。

首先,银行应当在内部进行客户经理与业务经理的分别设立。这是由于在当前的商业银行内部的部门设立,往往是存在于总行与分行的层次划分当中,各部门对于利润计划的责任承担划分不明,难以实现总行利润计划的切实传达,导致银行层次体系中的利润计划出现脱节。另外由于多个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还会导致职能重复的现象发生。所以应当独立出相P部门,实现客户经理与市场经理的分开设立,避免利润计划出现脱节,也避免了实际工作操作中的职能重复与脱节。在这基础上,还应当实现业务风险经理与职能风险经理之间的分开设立,在实际建立过程中可以将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中负责信贷评估与审批的工作人员转变为业务风险经理。而该部门中对风险进行监控与管理的工作人员提出并创建银行的专门全面风险管理部门。

另外,银行还应当在当前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从国外先进管理水平中吸取经验,实现信息披露标准的不断改进。在进行制度改进时,可以将核心披露方式与附加披露方式进行有机结合,同时在强制条件下鼓励资源披露方法的开展。另外,在进行相关制度的制定时,要对信息披露的权利进行限制,合理选择披露对象,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内控运作流程,依从相关规定对该工作进行合理监督,避免虚假披露的现象出现。

(三)加强分阶段全面风险防范管理模式的建立

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来说,应当从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三阶段进行展开,并且在进行事前管理与事后管理工作时应当以风险防范作为工作重点。首先银行应当建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机制,对预警信号进行准确界定,并在数量经济模型的基础上对相关风险信息进行实时预报。同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事前防范工作岗位,并进行专业人员培养。除此之外,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也是实现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只有通过对事前与事中阶段的风险评估与预防工作的加强,才能对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进行明确化。

(四)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测评模型

在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设立相关的信息收集系统与决策支持系统,是有利于风险管理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其主要是将来自于银行内部信贷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所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自动化的分类与整理,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信贷审批与风险评估人员以数据支持。该系统的建立为银行业务开展与管理提供了优良的传递渠道,有利于工作效率提高。在这基础上,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测评模型,由于国外的相关模型的建立已经获得较好成效,所以我国商业银行也可充分吸取国外的综合计量模型以及量化计算方法,实现科学的测评模型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五)调整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

对于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来说,管理理念的更新与执行是保证管理水平的第一重保障,而管理组织结构的不断调整则是其第二重优化保障。首先,银行应当不断实现股份制度的完善,在业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银行分支结构的科学调整,实现分支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经济高效的推进。并就当前的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职能重叠、投入高以及控制力度缺失的现象进行改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与分行内进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建立,并有委员会主席进行总体管理,在各个银行分行与部门中都设立相关的控制人员。并由上至下进行分层管理,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独立化。

(六)加强商业银行内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

就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来说,参与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具备专业的素养,专业人员缺乏且管理能力低下,这对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来说造成巨大的发展阻碍。商业银行应当就该现象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的提升。首先,银行应当加大管理培训力度,从专业理论以及现代化管理技术方面实现人员素质的切实提高。同时为促进人员素质提高,银行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加强风险管理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人为本的实现管理人才培养,保证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结束语

为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全面风险评估管理是其发展的必经道路。但是就当前的管理工作现状来说,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商业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对当前现状以及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参考国外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措施,积极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系统,从多个管理方面入手对风险因素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对银行运营中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规避。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量,实现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参 考 文 献]

[1]王国琛,许春培,华建栋.农村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现状与路径探讨――以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为例[J].金融纵横,2012(3):38-40+72

[2]刘亦聪.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构与实施[J].科学与管理,2012(3):46-51

[3]周新发.完善中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26):15-16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8

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货币政策是根本,金融监管是保证,二者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最终目标一致;其次.货币政策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三,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第四,金融监管信息的反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完善合理。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决定二者协调运行的基础,货币政策自身特性也要求金融监管活动的协调配合,没有良性互动的配套监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梗阻现象,货币政策效应就会弱化。加强金融监管可以缩短货币政策的时滞性;加强金融监管,可以防范金融风险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造成的严重影响;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既具有支持作用,同时也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运行是由二者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内在要求。微观金融监管政策、措施。方法要以货币政策为主线,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实施服务,而不能同货币政策冲突,这应当成为衡量金烈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当前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某些非协调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一)在当前微观经济基础不牢固、社会信用环境没有实质改善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突出加强金融监管、防化金融风险的种种努力,促使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载体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意图发生背离,增加了货币政策实施成本。近年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推行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支农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商业银行通过增加有效放款,扩张信用,刺激社会需求增加。但同时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又作出了种种努力,如制定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设定了各种监管指标,今年又具体规定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这些规定的用意在于促使金融机构努力降低风险损失,确保金融平稳、安全运行,但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多种约束之下各金融机构在放款方面更加谨慎。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起了严厉的风险约束机制,加大成本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体制,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萎缩,县支行的信贷决策权基本丧失,基层行只有贷款项目的考察推荐权,却要承担贷款的管理责任,导致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贷款过于谨慎,产生惜贷、惧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货币政策在刺激内需方面的政策效应。

(二)分业监管的协调运作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系,这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金融监管缺乏经验的现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三家监管机构还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如中央银行针对部分金融机构清理整顿、非正常市场退出增加了不少保支付再贷款,虽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投放基础货币,但从长远来看,容易产生风险替代,引起道德风险,同时削弱人民银行操作基础货币工具的灵活性;另外,还有目前已经出现的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等。这些问题仅靠人民银行自身难以得到根本解决,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努力,加强协作,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以求真正解决问题。

(三)与推行货币政策相配套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情况监督、管理不够,发现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相悻的做法或其它问题,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难以引导其按照人民银行的政策意图及时作出调整。如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行贷款权普遍上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于缺乏相应制约手段,在引导商业银行适当下放贷款权,增加货币供应方面显得乏力。另外,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推行货币政策,由于缺乏相应的有效的配套考核措施,出现了上级人民银行难以对下级人民银行量化考核。人民银行难以对同级商业银行量化考核的实际情况。一项货币信贷政策出台,商业银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为合适的度,由于缺乏依据,也只能是通过主观分析、同相关地区作比较来判断。

(四)从金融监管内涵上来看,监管的层次需要进一步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金融监管基本属于被动监管,带有明显的补救色彩,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没有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市场退出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货币政策良性运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依然存在。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工具的普及和推广,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衍生工具增加,对创新金融业务的监管上,人民银行还缺乏必要的配套监管措施。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力,会进一步削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果。

(五)部分监管措施客观上存在限制银行间竞争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长期以来国家实行利率管制,虽有利于国家操纵货币资金价格,并有利于稳定货币市场秩序,但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降低,利率这种货币政策工具难以有效传导国家货币政策信号。

三、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依据当前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要求,明确金融监管目标,确定监管工作重点

当前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通过深入贯彻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进而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上来。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作用,明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导向,促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经营策略,加速信贷结构和信贷投向调整。二是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增加基层商业银行权限,形成权、责、利对称的信贷管理体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增强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力度。三是引导商业银行认识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最有力的途径应该是寓防险。化险于支持经济发展之中,在发展之中求生存,而不是一讲风险就是上收贷款权限、压缩信贷规模,甚至借贷、畏贷,裹足不前。四是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不仅包含降低不良贷款及减亏增盈指标,还应当包括存贷比例、新增贷款指标,增强商业银行经营决策者贯彻货币政策的主动性。五是建立金融监管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对自觉按照货币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信贷经营策略、适度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除给予褒奖和鼓励外,还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手段给予支持。

(二)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协调运作机制

针对货币政策贯彻、金融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问题制订专门的协调办法,互通信息,加强协调,确保货币政策良好运作。针对当前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协调运作,共同加强监督。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可成立存款再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广大存款客户提供风险补偿等。

(三)建立有效的货币政策监督、考核机制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9

一、福建省实施畅通工程的有益实践

(一)精心组织、适时调整,有序推进工程实施

1.精心组织,科学规划工作方案。2007年,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在对全省农村地区支付环境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快实施福建省新农村支付结算畅通工程的通知》,提出用5年时间全面提升全省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并首次以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为参考,设计《福建省新农村支付结算畅通工程建设情况评价指标》,下发各地、各行,按月考核工程进度。

2.积极推进,确保工程落实到位。通过宣传小分队、农村支付服务宣传站、走访农民群众、召开银企座谈会及推进会、畅通工程工作简报、按月考核通报工程进度以及现场督导等形式督促各地、各行积极推进畅通工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适时调整,有序推进工程实施。针对畅通工程推进中的问题,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适时组织各地进行调整,选择有代表性的乡镇进行跟踪调查,根据各类支付工具的特点,细分使用人群,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支付需求和工作定位,不断完善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工程实施。

(二)双轨发展、多方联动,共同推动工程实施

1.争取支持,借力地方政府。福建省政府把利用电话POS为农民提供小额取现服务作为全省深化新农保惠民政策、实现“金融服务不出村”工作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三明、龙岩等地积极联系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将金融自助设备“村村通”工程列为当地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宁德福鼎市促成地方政府与农村金融机构签订以完善支付体系建设为基础的小城镇建设合作协议框架。泉州安溪县政府把建设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示范县列为当地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力促进了畅通工程的深入实施。

2.双轨发展,推行财税优惠。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坚持“双轨发展”,依托市场选择和政府推动,促进畅通工程协调发展。在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创新方式,向农村进一步延伸支付服务的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税部门出台优惠政策,提高金融机构和试点商户的积极性。2010年4月,地方财政支持在龙岩武平率先取得突破,当地政府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新布放自助设备予以存款支持,对新增商户发放50-200元不等的直接补贴,同时对商户减免相关税收和机具费用。截至2011年2月底,省内龙岩、三明等地的26个县(市)先后对农村支付服务实现地方财政直补,三明将乐县政府的支持方案中同时包含对试点商户减免营业税政策。

3.上下合力,实行一地一策。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畅通工程实施意见,充分把握经济特色和地域特点,实行“一地一策”的发展策略。如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将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评价指标纳入对县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动态监测和奖惩机制。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指导各金融机构签订《安溪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存通兑业务同业公约》,约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以转账方式办理同一城区内通存通兑,统一执行5.5元/笔的标准,并联合电信、移动,对使用其网络的客户提供装机、流量等优惠措施。这些政策有力保障了畅通工程的顺利推进。

(三)多措并举、务求实效,全面实施畅通工程

1.全面推进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1)有条件地延伸支付系统。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积极督促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核心业务系统建设、设备更新改造以及网络带宽改进。截至2011年2月底,福建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数2028家,累计支付系统参与者1004家,支付系统已覆盖所有农村对公营业网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账户管理系统以及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覆盖率均达到100%。

(2)多策并举弥补金融服务空白。一是在全国率先开办电话POS小额取现业务试点,向农民提供借记卡小额取现、补贴款查询等服务,使农民足不出村就能及时、便捷地领取补贴和支取现金。截至2011年3月,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已批复同意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在全省39个县(市)开展试点,共布放电话POS机具2785台。二是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办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兴电子支付业务。2010年,泉州银行、福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相继开通网上银行,至此全省25家银行机构全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上述措施有效弥补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空白。

2.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应用范围

(1)大力推广适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积极推动银行本票到县(市),有潜力的拓展至乡镇,发展银行卡受理市场和通存通兑到行政村。全省59个县(市)全部开办银行本票和通存通兑,2010年县以下地区兑付银行本票223亿元,办理通存通兑11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82%和99%。全省已创建262条“刷卡无障碍示范街(村)”。2010年全省净增自助服务终端32214台,46.9%(442个)的乡镇安装ATM,64.7%(609个)的乡镇布放POS,70.0%(10532个)的行政村全部覆盖自助终端,有力地培育了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

(2)实施行业带动农村支付产品向纵深发展。福建省拥有众多如花卉培育、烟叶茶叶等具有地方特色和规模效应的农副产区和产业基地。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指导各地促成省烟草公司与福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通过互联的“烟草收购在线支付系统”,实现农村烟款结算近30亿元,涉及6万烟农;支持厦门、南平等地20个县的粮食补贴、农村低保、库区移民等18类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4万户农民手中。

3.发挥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

(1)着力打造示范县。2009年11月,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选取长乐、长泰等8个县(市)作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示范县”,进行集中打造、先试先行。2010年4月,示范县安溪又被授予部级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联系点。经过一年时间的建设,8个示范县的人均持卡量增至1.2张,持卡消费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51%,惠农卡发放超过35万张,银行卡受理商户4415户,ATM 732台,POS 6506台,固话支付终端13035台,分别同比增长25.9%、145.6%和83.4%,农村用卡环境得到较大程度提升。

(2)示范效应辐射周边。通过及时总结示范县建设经验,拾遗补缺、调整方案,组织各地开展“回头看、稳步走”,带动示范县周边地区发展。如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总结长泰县“四有保障”的示范县建设经验――“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一个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一支积极主动的推广队伍、一份措施得当的保障机制”,辅以“四项结合”的工作机制――“实地考查、制定方案、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全面推进漳州其他县(市)的畅通工程,确保工程稳步实施。

(四)加强宣教、营造氛围,优化工程实施环境

1.加强宣传,营造工程实施环境。通过建立支付服务宣传队,设立支付结算宣传辅导站和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结合“电影下乡”工程制作宣传小电影和宣传幻灯片,举办现场推介会,联合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支付业务宣传,力争提高宣传的有效性和针对性。2010年,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共建立支付服务宣传队30支,分别设立农村支付结算宣传辅导站和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150个和46个,举办专场推介座谈会50场。同时,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在手机诈骗和现金投放重点区域的泉州安溪县,突出“跨行转账是反假币、反盗窃、反抢劫的最好选择”、“对陌生短信、应坚持不相应、不回应、不泄露、不转账原则”等安全常识醒目公示,进行反向宣传。

2.重视培训,优化支付服务质量。组织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银行卡安全使用、支付系统准入等支付结算业务竞赛和技能考试,举办银行本票、通存通兑等业务集中培训和专题讲座,召开福建省季度商业银行非现金结算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以会代训、以赛促训,不断提升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素质,优化支付服务质量。2010年,全省累计举办各类支付业务培训1350场,受训人员5.4万人。

二、进一步深化畅通工程的对策建议

(一)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发挥政策、经济两种手段

2010年,福建省采取市场和政府协调推进的“双轨发展”模式,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布放固话支付终端予以补贴,极大地调动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了固话支付终端的快速发展。这说明对于农村金融服务问题,适当的经济支持能够使政策引导的效力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建议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及各金融机构总行、银联总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改善,提高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快邮政代办点升级,促使自助设备联网通用

2009年以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在全省开展“村村通”工程,实现银行卡自助设备覆盖全省70%的行政村。从实际使用情况看,2010年1-10月,邮政储蓄银行县及以下地区固话支付终端交易金额达53.4万元/台,虽然与城市相比仍有差距,但也说明农村地区对支付服务的巨大需求。因此建议,一方面督促邮政储蓄机构将更多的邮政代办点升级为可以办理跨行汇款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网点,这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村地区的支付业务办理渠道,而且有利于农村支付业务的良性竞争和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各银行机构对投放到农村地区的银行卡自助服务终端开通跨行转账功能,畅通跨行结算渠道,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的利用。

(三)实施差别收费标准,促进支付工具应用

一是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应适当下调和减免银行卡收费标准,对借记卡实行工本费和年费全免,贷记卡适当下调收费标准,激活农村地区银行卡市场需求。同时选取银行卡受理市场基础较好的乡镇进行试点,参照“刷卡无障碍乡镇”优惠收费标准,对农村商户入网2年内实行扣率减免的优惠政策等,提高特约商户的入网率。二是针对部分适宜农村地区推广的业务品种,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同业公约的形式,制定与城市有差别、符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统一收费标准。

(四)加强支付业务宣传,改变现金支付习惯

基层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机构要采取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宣传方式,建立常态宣传机制,将对支付业务的宣传融入到社区、农村的日常生活中。建议充分利用各地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惠农项目的有利时机,借助社保IC卡实现各种补贴的集中发放,加快社保IC卡的受理市场建设,使社保IC卡不仅仅是农民的“保障卡”,还成为农民日常支付的主要工具,逐步改变现金支付习惯。

三、关于畅通工程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统分结合,各个击破

对于畅通工程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指导方法、工作目标、工程进度,要求各行、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规定动作”,做到全省上下一盘棋,贯彻落实不走样,基本步骤不能少,关键环节不变通。如对于向农村地区进一步延伸支付清算系统、督促涉农金融机构进行行内系统更新改造、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等,采用全省统一部署、齐头并进的方式;对于推广电子支付、银行本票、通存通兑等个性化业务,以“分而治之且各个击破”来逐个攻克难关,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化的农民支付需求、工作定位和业务特色,采取不同措施。

(二)坚持双管齐下,有效监管

在实施畅通工程过程中,我省始终坚持风险防范与业务推进并重。在向农村地区延伸支付服务的过程中,通过组织支付系统岗位资格考试和银行结算账户专管员考试,举办支付系统、银行账户专题培训等措施来规范银行机构支付清算行为,降低支付清算风险。在扩大小额取现的试点范围中,按照积极稳妥、分期分批的原则,实行“一村一户一台”,扩大服务面。在推广农村地区银行卡应用中,重点加强农民安全用卡意识培育,督促银行机构落实银行卡安全管理规定,联合营造便捷安全的用卡环境。

(三)坚持常抓不懈,稳步推进

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改善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着眼长远、系统规划。如农村地区转账结算需求少,在农村地区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建设支付基础设施,短期内农民的认同度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能不太明显,但从长期看,只要是有利于农民利益、有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都应该长期坚持,常抓不懈;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在先期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内容和范围,逐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欧阳卫民.以支付结算为平台,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J].中国信用卡,2009,(6).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0

在这次宏观调控中,中央强调要充分发挥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对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工具的正确选择和科学运用。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决策,银监会于2003年4月份正式挂牌成立,成立伊始就面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这对银监会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和考验。对于银监会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刚开始社会上有不同看法,基层也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在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分离的新体制下,宏观调控是中央银行的职责,银监会则是专司银行监管,监管部门实施宏观调控有行为过界之嫌;有的认为,经济增长处于上升期,各方面贷款需求旺盛,信贷高增长有利于放水冲沙,稀释银行不良资产,无论是监管部门监管成效,还是商业银行经营绩效都容易在短期内得到体现,银监会积极参与实施宏观调控则有费力不讨好的责难。产生这些模糊认识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新体制下宏观调控与银行监管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简单地把宏观调控目标与银行风险监管和审慎经营的目标对立起来,片面地理解新体制下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事实上,良好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和保证银行体系健康稳定的前提,合理的微观反应和灵敏的传导机制是货币政策效力有效发挥的基础。如果不针对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及时采取调控措施而任凭其发展,不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完善信贷和风险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资产组合结构,势必加剧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导致经济大起大落,不仅使银行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受到损害,而且会给银行业造成严重风险和巨大损失。

基于此,银监会一开始就强调,积极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是新形势下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金融监管新体制下银监会工作面临的新任务,要求各级派出机构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把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监管作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坚持果断有力、适时适度、区别对待、注重实效的原则,主动加强和改进风险管理,大力调整资产组合结构,努力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上。早在2003年6月17日,银监会就下发了《关于加强贷款管理,防范新的金融风险的通知》(银监通[2003]4号),针对货币信贷投放过快、信贷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发出了预警信号。2004年4月30日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通[2004]22号),围绕宏观调控及时提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的七项措施。实施宏观调控以来,银监会先后下发了90多份关于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精神的文件;先后召开了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座谈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座谈会等75次宏观调控工作的会议;主要领导先后12次深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就宏观调控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抽调3000多人次及时开展了对一些过热行业贷款的现场检查;实行了按月、按季定期宏观经济发展和货币信贷运行的制度,引导商业银行正确把握形势和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促使银行系统增强了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二、始终坚持以风险监管作为工作重点

加强和改进风险监管,是银行监管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银监会这次参与实施宏观调控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抓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一根本,配合宏观调控,部署风险监管工作,做到了定位准确,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是严格控制贷款的行业风险。实施宏观调控以来,银监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先后在全系统就行业贷款问题组织开展了三次大型现场检查,即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贷款检查,对电石、焦炭、铁合金等行业贷款进行专项调查,全面清理在建和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同时对向江苏“铁本”等项目违规发放贷款的有关银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通过检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关注行业风险,审慎发放贷款,这不仅对抑制固定资产膨胀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而且还及时控制了银行盲目向过度投资行业贷款的新增风险。

二是严密防范高集中度、关聯交易和重大违约风险。这次宏观调控中暴露出的金融风险呈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特点,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高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频频爆发,重大违约风险不断蔓延。对此,银监会在严肃查处上海农凯、啤酒花、德隆系等贷款风险案件的同时,认真分析银行风险管理上的经验教训,及时建立了“大额风险集中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统计制度”,提出了判断和识别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风险的五项要点,开通了大额风险集中度和违约风险信息披露系统,促进商业银行改进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三是及时处置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各类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规模小、包袱重、抗风险能力弱,容易遭受宏观调控和突发事件带来的冲击。为防止这些机构的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全局性问题,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对各类中小金融机构按类别、分机构进行了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模拟测算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力度,及时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加快了五、六类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步伐,加强了对仍在经营的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监测监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稳妥处置了金新信托等6家德隆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维护了银行体系的稳定,促进了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四是狠抓降低不良贷款。促进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下降,是银行风险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指导商业银行大力调整信贷结构,防止信贷投放急剧回落而带来不良贷款双升;要求商业银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和土地市场秩序整顿中,积极会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快清快理,主动做好资产保全的善后预案,尽最大可能减少资产损失;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充足拨备,做实利润,加大核呆力度。同时,建立了不良资产按月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对外不良贷款变化情况,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贷款。

三、注重增强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

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注重把握好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和节奏,不断增强风险监管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了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风险早期预警,增强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反复强调,对风险要做到早预警、早应对、早处置,争取工作主动权。为此,银监会密切跟踪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及时预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通过监管谈话、形势通报会、窗口指导会、电视电话会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正确把握宏观调控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及时纠正了基层银行机构在信贷管理上的简单化和片面性,积极支持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二是注重加强风险提示,提高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主动性。针对宏观调控中呈现的一些负面效应和风险动向,银监会及时作出预警,督促商业银行在风险到来之前主动采取控制措施。2004年以来,银监会先后就土地储备贷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大学城建设贷款以及“假个贷”、“炒楼热”等贷款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商业银行作出了一系列风险提示,指导商业银行主动加强了对这些领域贷款的风险控制。

三是注重促进结构调整,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在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控有保,做到不搞“一刀切”,不走“回头路”,不踩“急刹车”。在贷款投向上,引导商业银行重点加强对农业以及电力、、水利等经济运行瓶颈行业的贷款投入,积极支持有效益、符合投资政策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车贷、房贷等方面的合理消费需求,支持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在具体政策执行中,一开始就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防止为实现规模压缩而提前收回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良倾向;对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商业银行要审慎贷款不停贷;要区别对待“过热行业”,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调整结构的项目,包括钢铁、水泥等行业必须支持的重点项目要积极支持;对民营经济等中小企业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不以企业规模大小作为贷款条件,坚持不以企业所有制决定信贷取舍,对各类企业(包括中小企业)讲究贷款风险大小、效益高低和诚信程度,坚持不简单地停贷或少贷。对于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给予贷款的企业,要求商业银行做到事虽难办,但门不难进,话不难听,脸不难看,积极协调和帮助企业尽快符合审慎贷款条件和要求。通过宏观调控,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风险管理,大力调整贷款结构,转变信贷增长方式,增强信贷调控的有效性,促进国民经济运行实现“软着陆”。四、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监管风险

在宏观调控中加强银行风险监管,对银监会工作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不能简单地沿用过去的老办法,否则不仅难以奏效,甚至还有可能对经济造成大的震荡。因此,按照中央关于注重用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解决的要求,银监会在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监管银行业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提出了强化资本约束的总量调控新思路。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监管标准。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核心是确立了“提高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这个路线图制定资本充足率分年度达标规划和补充资本的具体计划,从根本上促进商业银行建立资产扩张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配置资源的性和有效性。

二是在维护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和市场作用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在这次宏观调控中,银监会始终坚持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注重维护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指导商业银行法人及时调整全年指标考核,改进授权授信管理方式,完善收回再贷和存贷比管理办法,创新信贷管理机制。对于应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独立自主决定的事项,银监会一律不作规定,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如《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房地产贷款的比例由商业银行在内控制度中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设定,以适应不同机构对此类贷款风险的不同态度和市场策略,并且允许那些把业务主要定位在房地产贷款的银行通过特殊的风险控制手段和补偿机制来管理风险。

三是在积极培育和建立良好的银行信贷文化上迈出了新步伐。例如,在2004年7月,银监会颁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尽职调查制度,全面落实信贷风险管理的岗位职责,并明确授信业务各环节的尽职要求,实施问责和免责,强化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信贷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对每笔授信都勤勉尽责。这些都为提高商业银行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和健康的信贷理念奠定了重要基础。

五、努力建设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这次宏观调控中,银监会认真银行业风险管理方面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深感到短期的政策措施只能使这些问题得到一时一事的暂时解决。为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形成治本之策,银监会明确提出要把这次宏观调控作为契机和动力,着力建设银行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具体措施上,提出了“四个结合”的要求。即把宏观调控与深化银行业改革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与改善内控和风险管理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与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与加强信贷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扎实工作,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银行业各项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在加强宏观调控中,银行业各项改革顺利推进。按照中央2003年底关于率先选择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战略部署,银监会制定下发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按季考核,积极推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银行改革取得初步成效。指导浙江商业银行完成了更名重组和天津渤海银行的有序筹建。在促进浙江等8省市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及时将北京、天津等21省(市、区)纳入改革范围,农村信用社改革整体进展顺利。其他银行业机构的改革也在有序推进。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1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银监会各项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银监会将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坚持科学的态度,树立坚定的信心,开展扎实的工作,缩减上述差距,并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2/3左右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1)规范管理,整合机构,强化高端监控。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发展战略的不同和市场的变化进行最优设计。要始终将效益、客户和市场放在中心位置上,围绕市场拓展和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对承担风险管理的部门和承担市场职能的部门建立起一致的责任和考核机制。(2)内控措施与经营目标相联系,着力于内控机制的建设,制定合适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用于指导每天的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又要受内控制度的控制。控制目标很显然是为经营服务的,但有时又与经营目标之间相冲突,如一味地强调资产安全性则可能造成经营的低效率,相反,一味强调效率,就要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因而内控措施要考虑到与经营目标相配合,做到控制措施服务于经营目标。其中合适的经营目标是指符合市场和竞争实际的、有可能实现的中长期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分步计划。(3)建立员工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在众多的内控防线中,最软弱的防线也许就是员工的自我控制防线,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它其实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只要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保证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很多风险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措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2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银监会各项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银监会将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坚持科学的态度,树立坚定的信心,开展扎实的工作,缩减上述差距,并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2/3左右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

(1)规范管理,整合机构,强化高端监控。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发展战略的不同和市场的变化进行最优设计。要始终将效益、客户和市场放在中心位置上,围绕市场拓展和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对承担风险管理的部门和承担市场职能的部门建立起一致的责任和考核机制。(2)内控措施与经营目标相联系,着力于内控机制的建设,制定合适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用于指导每天的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又要受内控制度的控制。控制目标很显然是为经营服务的,但有时又与经营目标之间相冲突,如一味地强调资产安全性则可能造成经营的低效率,相反,一味强调效率,就要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因而内控措施要考虑到与经营目标相配合,做到控制措施服务于经营目标。其中合适的经营目标是指符合市场和竞争实际的、有可能实现的中长期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分步计划。(3)建立员工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在众多的内控防线中,最软弱的防线也许就是员工的自我控制防线,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它其实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只要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保证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很多风险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措施

银行下一步工作措施篇13

项目管理是一门近年来兴起并获得广泛推广和应用的新学科,也是一种通用的管理方法,其实质是利用全新的管理方法和特殊的管理技术更好地监控和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该理论方法已成为现代管理实践的理论基石,其完整的知识体系包括项目范围、进度、成本、质量、风险、沟通、采购、综合和人力资源共9大管理。其中风险管理包括4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计划、风险监控。而风险是金融中介和交易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因素,虽然我国银行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但无论对银行交易业务还是非交易业务都可将其视为一个个项目,甚至为项目群或项目组合。为此,笔者将项目风险管理方法引入到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中,并做初步探讨。

一、银行业务项目风险识别

现代银行业务项目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影响它的风险因素很多,关系非常复杂,并且各个风险因素所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识别,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风险识别作为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指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横观银行业务项目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纵观其发展过程,将引起风险的极为复杂的事物分解为比较简单的、容易被识别的基本单元,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因素之间的最根本、最本质的联系,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抓住主要因素,并且分析它们引起风险与收益变化的程度。

项目风险识别的基础是历史数据、经验等,针对具体项目而言,主要有:项目说明书、制约因素和项目前提条件以及同类项目的历史信息等。风险识别的过程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分析不确定性、确定风险事件、编制风险识别报告等。

(一)收集相关资料。风险识别应收集包括风险管理计划、各种历史信息及其他项目计划在内的数据信息,并对其进行初步处理。商业银行业务大体上有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例如:资产业务中的贷款,银行必须掌握贷款客户的资信资料,贷款担保品的变现能力、贷款数额等。

(二)分析不确定性。在基础数据或信息收集的基础上,风险识别应从两方面对银行业务项目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不同时期的不确定性分析、不同业务目标的不确定性分析。例如:贷款业务有计划经济时期与现阶段之分、有银行上市前后之分、还有企业贷款与个人贷款之分等。再例如:分析利率在多大范围内变动会引起借款人提前偿付借款本息和存款人提前支取存款的潜在选择权的不确定性大小。

(三)确定风险事件,并将风险归纳、分类。在银行业务项目不确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风险识别应进一步分析这些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的大小,确定出风险事件,并对这些风险进行归纳、分类。通常归为5大类: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编制风险识别报告

风险识别的最终目的是要编制出风险识别报告,将风险识别的结果,包括已识别出的风险、潜在风险和风险征兆整理出来,形成书面文件,递交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

二、银行业务项目风险评价

风险识别仅解决了项目有无风险事件的问题,而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事件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所考虑的全部风险事件对项目实施的总体影响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分析,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科学评价。项目的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性或定量的评价方法对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事件的后果和影响范围以及项目中整体风险对项目成功的总体影响进行分析、排序或衡量,以最终确定项目总体风险或其发展趋势的过程。广义上的风险评价包括收集数据、建立风险模型、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4个步骤。

(一)收集数据。通常数据的收集包括:风险管理计划,已识别的风险,潜在风险及风险征兆和项目历史信息等。例如:对于银行信用风险评价首先要测算企业或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参数,如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有效期限等。

(二)建立风险模型。在取得有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建立风险模型,对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的结果给出明确的描述。风险模型又有风险概率模型和损失模型之分。在模型中,通常需要确定数据的精确性、评价指标及风险概率。如信用风险模型大体有基于历史数据途径和市场途径两大类,具体包括:KMV、CreditMetrics、CreditRisk+、PortfolioView模型等,我国银行必须消化上述国外模型,结合自身特点合理开发适合我国银行业务风险计量模型。

(三)风险计量。运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银行业务项目各个阶段的单个风险进行排序或衡量,内容包括: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严重程度等的估计。随着各类复杂的金融工具日益增多,一些银行风险计量系统被开发出来并逐渐普及,为金融机构评估其特定的风险敞口起到了辅助作用。同时,也使银行得以从资产组合的角度管理风险,将风险敞口结合到机构整体战略和风险概况的背景中综合考量。

对银行面临的所有主要风险都应持续、准确计量,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尽管有些风险只能近似估计,还有一些风险随经济和市场环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但对银行的主要业务风险点还是必须基于变化的市场环境做出明确估计。健全的风险计量系统应能持续、准确地辨识那些有可能给银行带来负面冲击的事件或市场行为。

(四)风险评价。狭义的项目风险评价是分析各风险之间的联系,并确定项目的整体风险对项目成功的影响或影响趋势,内容包括: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时间分析,风险的起因和可控性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析,风险的影响和损失分析及风险级别。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计量的结果对其进行全面评价。例如:从1999年始,我国已经开始试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法将贷款风险管理增加了量级并提前预警。银行可以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并为确定和处理风险贷款提供依据。转贴于中国h三、银行业务项目风险应对

经过项目风险识别和度量确定出的银行业务项目风险一般会有两种情况:其一是项目整体风险超出了银行能够接受的水平;其二是项目整体风险在银行可接受的水平之内。对于前者,至少有两种基本的应对措施:一种是当项目整体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很高时,应该立即停止项目或取消项目;另一种是当项目整体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不多时,由于通过主观努力和采取措施能够避免或消减项目风险损失,所以应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并通过开展项目风险监控落实这些措施。对于银行业务项目风险应对措施主要有:

(一)风险回避。虽说银行是靠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但风险与收益是正相关的。风险因素的存在是银行业务风险存在的必要条件,风险回避就是通过回避银行业务风险因素,从而回避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或不确定性。这是从根本上放弃有风险的银行业务项目,从而避开风险。例如:对于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或个人,银行坚决不给予贷款。但由于风险回避措施通常同时放弃了从事该项活动带来的利益,故采用风险回避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用于一些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可控性比较低的风险。

(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设法将银行业务风险连同对风险进行应对的权利转移给第三方。风险转移本身不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能减轻风险带来损失的大小,只是将风险损失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方。这类项目风险应对措施多数是用来对付那些概率小,但是损失大,或者项目组织很难监控的项目风险。例如:银行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是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银行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银行破产倒闭,不能偿还存款人的款项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赔偿。

(三)风险降低。这类措施是对付无预警信息银行业务项目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之一。例如:银行对于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贷款业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对象进行资信评估、相关贷款抵押品的价值评估来决定贷款风险高低。再例如:银行定期对自身网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也是降低自身风险的有效措施。

(四)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多数是对那些发生概率小,而且项目风险所能造成的后果较轻的风险事件所采取的一种风险应对措施。如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的销售对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散、转移银行资产的风险(也属于风险转移),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都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其销售剩余的风险,银行通常自身承担。

(五)风险应急。这类项目风险应对措施也是对付无预警信息风险事件的一种主要的措施。例如: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即要求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

四、银行业务项目风险监控

监控部门要监管一家银行的风险,必须进行大量分析,要考虑到不同的风险类别、金融工具类型以及不同的职能和业务领域。监管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机构的业务范围、全面风险管理框架、风险计量模型和内控体系;必须认真评估其风险管理系统中采用的各种定量和定性假设及其风险监控方法的有效性;必须检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管理信息报告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能否适应其业务发展水平,准确、充分地传递信息,严格做好银行业务风险监控工作。通常银行业务项目风险监控的步骤如下:

(一)建立银行业务项目风险监控体制,明确监控责任。根据项目风险识别和度量报告所给出的项目风险信息,制订出整个项目风险监控的大政方针、项目风险监控的程序以及管理体制。这包括项目风险责任制、风险信息报告制,风险监控决策制,风险监控的沟通程序等。同时,所有需要监控的项目风险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监控人员,规定其具体责任。对于项目风险监控工作必须要由专人去负责,不能分担。

银行董事会和高管人员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人。建议他们做好如下方面工作:1.识别和评估风险;2.建立相关政策、流程和风险限额管理体系;3.监测和报告限额指标遵守情况;4.清晰描述资本配置和资产组合管理情况;5.制定新产品开发运作的指导原则,把随新产品而来的新增风险敞口纳入现行风险管理框架;6.对既有产品采用新的风险计量方法。此外,董事会和高管人员有责任确保交易业务的风险监控和管理得到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支持。

(二)确定要监控的银行业务项目风险,明确监控时间。银行监控部门应根据银行业务项目风险识别与度量报告所列出的各种具体项目风险,确定出对哪些项目风险进行监控,对哪些风险转移并放弃对它们的监控。通常按照项目具体风险后果严重程度和风险发生概率以及项目组织的风险监控资源等情况确定,包括风险的种类及其大小,银行自身的资产和债务等。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对银行业务项目风险的监控制订相应的时间计划和安排。因为没有时间安排与限制,多数项目风险问题是不能有效地加以监控的。许多由于项目风险失控造成的损失都是因为错过了风险监控的时机造成的,例如:上世纪90年代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亦可认为是监管者对其业务交易员理森过度信任,导致监管时间间隔过大,放松监控,从而错失监管时机。

(三)制订并实施银行业务项目风险的监控方案。银行监控部门根据银行业务项目风险的特性和时间计划去制订出具体项目风险的监控方案,并找出能够监控项目风险的各种备选方案,然后对方案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以验证各项目风险监控备选方案的效果,最终选定要采用的风险监控方案或备用方案。另外还要针对风险的不同阶段制订不同的风险监控方案。此外,还必须根据项目风险的发展与变化不断地修订项目风险监控方案与办法。对于某些项目风险而言,风险监控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几乎是同时的。例如:银行开发一种新产品项目,其中设计制定一条新的关键路径并计划安排各种资源去防止和解决项目拖期问题的方案就是如此。

(四)跟踪银行业务项目风险的监控结果。监控部门收集银行业务风险的监控工作信息并给予反馈,即利用跟踪去确认所采取的项目风险监控活动是否有效,项目风险的发展是否有新的变化等。这样就可以不断地提供反馈信息,从而指导项目风险监控方案的具体实施。实际上,这一步是与实施具体项目风险监控方案是同步进行的。通过跟踪而给出项目风险监控工作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去改进具体项目风险监控方案及其实施工作,直到对风险事件的监控完结为止。

如果认定银行业务某个项目风险已经解除,则该具体项目风险的监控作业就已经完成了。若判断该项目风险仍未解除就需要重新进行项目风险识别。这需要重新使用项目风险识别的方法对项目具体活动的风险进行新一轮的识别,然后重新按本方法的全过程开展下一步的项目风险监控作业。

参考文献:

[1]邱菀华.现代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戚安邦.项目管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涛,崔浩,张飞涟.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J].基建优化,2006,(5).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