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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工作意见实用13篇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1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

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举办实施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国教育机构来华同中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各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校舍应拥有房地产产权,租赁教学场所办学的,不予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置应以同类国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当地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勘察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认真履行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民办学校的审批按照行政考察、专家实地评估、民办教育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通过三个环节进行。2007年上半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照民办学校相应的设置标准,对已经审批和筹设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学校设置、办学标准、教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依法规范,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筹设已满3年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停止筹设,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四)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行为进行及时清理整顿,对违法办学予以强令取缔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办学者造成群众经济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办学校的办学管理

(一)理顺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民办高等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予以协助;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全部由属地区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管理。对已经批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理顺管理体制。

(二)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党团组织。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决策机构集体研究,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齐党团干部,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三)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出资人要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做到按时、足额出资,投入学校的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后要过户到学校名下。办学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四)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六)加强招生宣传管理。重点是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加强管理。民办学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在区县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区县教育局审核。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招生简章和广告重点审核学制、收费、发证、就业安置等方面是否有乱承诺等虚假成分。未经审核,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对不能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必须注明取得学历的途径(如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自学考试等)。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核文号必须与广告和简章内容同时。对未按审核权限报批或擅自更改内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当地的招生秩序,根据审批名称悬挂学校牌匾,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文字,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拔高办学层次以及通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七)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职业院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八)加强安全管理。各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经常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到位,校园、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否细致完备,传染病、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安全和交通安全有无保障,并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在使用时,至少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到全过程参与。

(九)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它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应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统筹。

民办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后,因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检制度。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计划财务及民办教育主管科室参加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小组,重点检查民办学校财务情况,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民办教育主管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在民办学校数量多、管理任务重的区县,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委派专、兼职督导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的具体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引导民办学校重视社会效益,重视自身价值和形象,不断增强民办学校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有关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要严把准入关。不得将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目前依托公办学校举办,按民办学校性质运营,但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学校,必须尽快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予以取缔。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若学校停办,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存在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结构布局,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进行依法查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2

各乡镇街区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育领导任副组长,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育领导兼任,科教文卫助理为常务副主任,辖区学校抽调一名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抽调1-2名教师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每月对本辖区内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工作落实,并及时上报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学校安全隐患整治措施;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模式,形成完整的管理办法。

2.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公办托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各类安全教育,抓好学校监控和报警联网工作。

4.督促指导学校抓好学校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落实。

5.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职能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6.加强学校内部保安人员和巡逻队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7.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查处结果的落实工作。

8.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

9.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市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标准》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市公安局职责

1.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和管理。定期到村级小学和托幼机构巡查校园周边的治安状况。

2.在学校、托幼机构周边地区设置报警点,对有条件的、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由教育部门出资设立治安岗亭,严密防范和及时打击涉及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的治安刑事犯罪活动。

3.安排巡警、交警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巡视学校周边治安,疏导交通,并指派协勤人员定点、定时执勤。加强巡逻民警和协勤人员的检查、疏导工作,各辖区派出所每月安排民警巡查一次学校安全。

4.派出所选派工作能力强的干警作为辖区内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辅导员,定期协助学校教师和保卫人员对校园管制刀具进行收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5.定期向学校通报校园周边治安情况,指导、监督学校抓好治安保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校园及周边暴力事件的发生。

6.对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及周边精神病患者、劳教释放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督促精神病人家属落实监管责任。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

(三)市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1.合理规划设置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

2.强化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生上学、放学期间良好的交通秩序。

3.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执勤和巡查制度。

4.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随时打击不合格车辆和违章、违规接送师生行为。

5.定期深入学校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6.定期对接送学生、幼儿园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无事故。

(四)市公安消防大队职责

1.定期对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深入学校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校园火灾防控工作能力,有效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市卫生局职责

1.检查、指导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

2.加强对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食堂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周边饮食店的监督检查。

3.加强对全市学校校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保健医、保育员、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与指导。

4.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抓好学生常见病防治和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开展常见病、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5.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事故救治工作,设立校园事故救治绿色通道。

6.抓好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饮食卫生事故的调查,为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办学、办园行为,取缔校园周边的小饭桌及违规饮食经营业户。

(六)市交通局职责

1.协同交警、教育部门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全面抓好校车的安全运营工作。

2.抓好学生接送车辆管理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3.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在学校周末、月末及节假时增加营运车辆,保证学生所乘车辆不超员。

4.抓好直接管养道路沿线学校路段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配套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七)市药监局职责

1.抓好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小卖部、食堂及学校周边商店进行监督检查。

3.抓好学校及周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4.依法组织开展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加强校园周边管理,整治学校周边各种违规经营摊点,清理校园周边乱堆、乱倒物品和垃圾行为,治理流动商贩,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整洁和道路通畅。

(九)市科技局职责

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校园周边200米以内非法经营的网吧、图书报刊店、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歌舞厅、游艺室等场所,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市工商局职责

1.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周边各种非法经营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商店、摊点、饮食店、网吧、游艺室、图书报刊厅、电子音像出版点、歌舞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并对违法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个人)进行查处,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2.加强对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监督和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招生案件;依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3.配合公安部门抓好校园周边市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4.取缔未经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托幼机构。

(十一)市质监局职责

1.定期检查学校、托幼机构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安全状况。

2.加强对学生生活用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劣质学生用品的业户。

3.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非法营销、制造场所。

(十二)市安监局职责

1.督促并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

2.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协助市政府组织对学校、托幼机构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三)各乡镇街区职责

1.各乡镇街区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主任由各乡镇街区分管领导担任,协调、沟通相关部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

2.各乡镇街区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对办学(园)资质、教学质量、办(园)学条件、专业设备、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街区对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私立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3.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4.建立非法办学(办园)监督举报制度,一经发现非法办学行为,及时联合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其进行清理查封。对已批准的安全工作不达标的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新的安全管理标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教育、工商、公安部门配合进行关停。

5.建立镇村干部包村小、安全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定期对所包村小进行检查,抓好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6.抓好辖区内各类学校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安全建设和维护。

7.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审批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区提出申请,由各相关单位联合审批。

8.选派干部对本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责任包保。

9.落实市政府关于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维护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托幼机构安全稳定,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区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与到维护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动态管理,建立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准确掌握安全工作情况,保持信息通畅,便于工作决策。健全工作考评机制,将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纳入各管理职能部门领导业绩考核中,并单列分值纳入考核总评。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3

二、清理整顿内容

1、对具有办学资格但办学条件简陋,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存在潜在办学风险的,要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情况严重的,勒令停办。

2、对无证办学但达到规定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要求且符合区域内整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一个月)递交申报资料,履行审批手续,颁发给《办学许可证》。

3、对无证办学而未达到规定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的,要坚决查封,勒令停止办学。同时,下达停止办学通知书。

4、对教育机构利用同一教育资源举办的分支教学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5、对未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范围、办学内容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擅自增开培训项目,在核准办学地点之外设立教学点,超范围违规办学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6、对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手续,擅自散发、张贴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未履行教师资格审核备案和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批评教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勒令停止办学;拒不整改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7、对聘用外教授课的教育机构,若没有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聘用的外籍教师没有持有有效护照、外国文教专家证、健康证、居留证;或外教所授课语言非其母语;或校方与外籍教师或合法中介之间没有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或校方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要责令暂停办学,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办学公告。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8、对在岗教师擅自利用自有住宅或租用场地举办的各类有偿补习班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者,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县,

三、严格抓好清理整顿各项工作

本次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各校(园)要召开专门的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各民办教育单位,特别是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据市局文件要求,对自己的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自纠,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整改;各中心校要对本辖区民办教育单位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指导,对存在问题的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各校(园)要对在岗公办教师是否进行有偿补课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调查,对在岗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终止其行为。各中心校要将本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自查自纠情况、下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各初中、中心校、直属校(园)要将公办教师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情况进行摸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将摸底和教育处理情况务于月19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基教股、人事股和职教股。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4

(省教育厅 2001年4月)

2001年,我省共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0040人,其中:省内院校6128人,省外院校3912人。是我省历史上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为认真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2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1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的精神为指导,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我省的开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为目的,继续深化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取向,加强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推动社会用人制度改革和高中等教育体制改革,为尽快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机制创造条件。

二、政策原则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既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政策,又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坚持充分就业、适当待业、合理流动的原则。

并轨毕业生原则上实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委培性质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允许定向、委培方与毕业生协商同意并履行解除合同手续后,按并轨生办法就业;高职毕业生和计划内自费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少量统配毕业生原则上按青政办〔2000〕4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就业。

三、加强宏观管理,积极调控毕业生流向

1、根据我省基层教育教学第一线对高校师范生的需求情况,高校师范生主要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就业,适当限制高校师范生中的紧缺专业毕业生改行和出省就业。鼓励和动员其他相近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改善学缘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基础教育进一步发展。

2、优先保证我省基础设施、资源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对高层次毕业生的需求,支持相关用人单位到省外高校招聘毕业生。凡单位按有关程序和要求选定引进的毕业生,都予认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3、从今年起,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回省后原则上实行“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签发报到证后,三个月内联系上工作单位的,其户口按有关规定落到单位所在地;三个月后仍未落实单位的,根据毕业生意愿其户口可临时落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集体户口”或派往生源地落户;凡自愿来我省就业的非青海生源本科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允许先将户口临时落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集体户口”,为他们在青海联系单位提供方便。

4、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特别是中直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必须优先保证绝大多数专业的毕业生在行业内就业,以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5、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以优化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为目的,根据空编情况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点补充一部分高素质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改制优化人员结构,争取接收和储备一些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增强发展的后劲。

6、积极支持驻青部队、省委组织部等单位选调毕业生的工作,有关学校在推荐毕业生时把好质量关,确保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选送到有关单位工作。

7、省属院校毕业生在5月底前尚未落实单位的,原则上派回生源地择业。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都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四、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1、鼓励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中的低学历者或所学专业暂时难以就业的长线专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进行提高层次或增加就业技能的学习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资格并联系到就业单位后,以最高学历或新学专业予以派遣,缓解目前就业压力。

2、对省属院校大专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原则上限定在省内就业,以保证我省开发建设对高层次毕业生的需求;对中专学校毕业生和省属高校少量长线专业毕业生就业区域不作限制,允许他们到省内外任何地区联系单位,拓宽择业范围。

3、鼓励和 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一些有利于毕业生以独立创办、联办企事业组织等方式自主创业或利用各种方式自谋职业的办法措施,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和途径。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为他们提供人事,并在档案管理、落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流动、养老、医疗保险、党团关系管理等具体环节上提供优质服务。

4、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的政策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缓解人才供需矛盾,促进毕业生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五、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市场行为

1、省级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尽快建立“青海大中专毕业生信息网”,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毕业生就业政策和供需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各院校要抓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设施环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抓好相应工作,为以后网上供需交流打下基础。

3、省教育厅要重点组织好全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在发挥其计划协调、供需洽谈等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洽谈会的宣传作用,改变用人单位选人观和毕业生的择业观。

4、各院校要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学校市场,组织各种形式的洽谈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牵线搭桥,为学校招生计划调整、专业结构调整和教学内容改革等提供依据,促进学校教学机制的改革。

5、用人单位要公开需求信息。凡接收毕业生的单位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并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或媒体公开。

6、各院校要把好毕业生的推荐关。为保持协议的严肃性,《协议书》原件限发一份,毕业生凭《推荐表》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书》并按程序盖章备案。

7、加强监督工作。各院校对毕业生的推荐材料要严格审查,尤其是《推荐表》中的成绩、鉴定等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招聘广告内容要严格审核,要对各单位接收毕业生是否择优进行和按有关程序操作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努力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环境。

六、扎扎实实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5

    (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3月28日)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省教育厅是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计划、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制度。通过对就业率的考核、评价,不断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改善人才培养工作,按照社会需求培养输送合格的人才。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自2001年开始,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在就业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就业的办法。师范院校从2001级学生开始实施。

    (二)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本科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专科以下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区就业。委托、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高职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本省教育系统内就业。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地自主择业。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中专毕业生(不含定向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生源地就业。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为留住人才,我省生源(包括省外院校黑龙江籍生源及部属学校留成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本省内就业,对支边职工子女、家迁外省和参军以及个别特殊专业和就业相对困难的专业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政策。省内部(委)属院校毕业生仍执行原留成比例,急需专业毕业生生源不足的,积极吸引同专业外省籍毕业生来我省工作。

    (四)继续坚持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我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工作。对其急需的毕业生,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特别是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落实的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直接派遣。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与人才竞争,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鼓励优秀非师范毕业生到教育部门从事教学工作。

    三、创造宽松政策,全力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一)从2001年开始,放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择业期限。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就业的原则,初次派遣前落实单位的,经省教育厅批准,给予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单位的,回生源所在地由毕业生调配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如邮电、民航、烟草、金融、税务、保险、电力、铁路、公安等,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的行业院校毕业生在行业内安置就业。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五)对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中城市的毕业生,其户口仍可落入生源所在城市原户口所在地,并实行一次性奖励政策;对自愿到我省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省外生源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六)为缓解就业压力,允许应、往届中专毕业生报考高职(专科)及本科职教师资班。支持和鼓励对待岗毕业生进行集中技能培训、转岗培训。

    (七)为给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计社会〔2000〕2177号文件精神,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毕业生实行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

    (八)各地、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积极吸纳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乡村企业锻炼。积极为师范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创造条件,鼓励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毕业生,通过竞聘上岗担任相应的教学工作。同时,有计划地辞退临时工、借调人员、代课教师,用于安排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毕业生,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免收城市增容费。

    (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部门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事。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在创办企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十一)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程序,为毕业生顺利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1、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毕业生报到后,凭《就业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手续。中省直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省教育厅办理派遣手续后,持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在规定的就业期限内,户口的迁移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凡省外院校回省报到的毕业生,因办理接转和改派手续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当地生源毕业生也按上述规定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规定的就业期限内,在非生源地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4、凡是我省急需并同意接收的非我省生源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批准,持《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省计委和省人事厅提出少量急需的重点保证计划,由学校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加强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秩序,防止出现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人事、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就业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打击力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签订协议,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生效。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争议,按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于接收本省院校非黑龙江籍生源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署协议后,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落实;接收省外院校非黑龙江籍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协议书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落实。

    (四)试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对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发给《黑龙江省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否则,省教育厅不予认可就业协议。中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接收毕业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人事厅汇总后向省教育厅和省计委报送需求计划。

    (五)实行毕业生就业情况通报制度。从2001年开始,省教育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政府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规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管理,简化就业程序,从2001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统一使用省教育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七)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收费文件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八)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健康检查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对毕业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回家休养,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快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6

加大财政扶持,促进规范管理

深圳市制定《民办中小学财务审计工作指引》,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三方共管制度、学校年度财务审计集中公告制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定期公告制度等。佛山市建立了民办学校年度审计制度。珠海市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民办学校。东莞市对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佛山、肇庆等地完善了年检制度。惠州市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中山市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培训。湛江市印发了《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深圳市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的15%固定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纳入财政年度教育预算,2013年安排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经费约6亿元。广州市每年安排民办教育专项资金1亿元。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达13165万元。东莞市市级财政从2010年至2014年,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中山市本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由2013年200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1000万元。梅州市本级财政从2013年起每年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100万元。湛江、江门、惠州等从2014年起每年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湛江市本级300万元。二是实行学位补贴制度。深圳市向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每人每年给予小学5000元、初中6000元的学位补贴。佛山市各区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户籍儿童给予每年每人300-680元的补贴。三是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广州市政府新通过的文件规定,民办学校达到标准化要求,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达到规范化幼儿园要求,一次性补贴8万元。东莞市财政2013年起对民办学校校车给予补贴,2013年市级财政投入6292万元;对评上规范化的民办小学每所奖励15万元。四是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制度。深圳市及东莞市部分镇区对民办学校教师每月给予300-1000元的津贴。广州市政府新通过的文件提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从教津贴”、“采取积分制办法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入户问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年金”。深圳市龙华新区将公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如安家补贴、房租补贴等覆盖到民办学校。惠州仲恺高新区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均可享受社保财政补助。实行教师津贴,有效地稳定教师队伍,如深圳市实行教师津贴后,84.6%的民办中小学配套为教师增加了工资,工资平均增幅11.2%,教师流动率下降16.2%。

加强内涵建设,推进特色发展

广州市2013年起开展了公民办特色学校的评定工作。深圳市设立民办学校办学优质奖,并对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顺德区委托民办教育协会对民办学校招生进行监督,并从2013年12月起开展民办学校特色项目评选。在推动教育国际化特色发展上,深圳市出台《推进教育国际化行动计划(2013-2020年)》,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国际合作,探索民办教育的国际化发展路径,允许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课程试验。目前,深圳市有11所民办学校进行高中国际课程试验,20余所民办中小学在校本课程中引进国际理解课程。

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以来,通过全省各地各学校的共同努力,民办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1891所,同比增长1.5个百分点;在校生542万人,同比增长5.2个百分点。据初步统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标准化学校比例达到51.7%,全省规范化幼儿园中民办幼儿园占65.39%。全省民办高校学生总体就业率达98.81%,其中本科毕业生就业率97.81%,高职毕业生就业率98.89%,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7

坚持把提升办理质量落实在办理机制上

一直以来,我部始终把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成立建议提案工作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办理工作,并从司局分批抽调新录用公务员直接全面参与建议办理。二是坚持四个机制。坚持四级负责机制,具体承办人、处室负责人、承办单位负责人、部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目标管理机制,做到目标任务、承办人员、完成时限、答复要求、质量标准“五个确定”;坚持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办理台账,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跟踪督办;坚持考评激励机制,围绕沟通率、办结率和满意率细化考核标准,每年对办理数量多、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三是严格三个把关。严把交办关,及时对建议进行认真归纳、分类,合理确定牵头单位;严把督办关,充分运用网络督办、发文督办、电话督办、当面督办等多种形式,强化全程督办;严把审结关,对办理质量不高或与代表沟通不充分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四是着力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办理复文,采取摘要或全文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

坚持把提升办理质量融入到沟通交流中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办理质量的重要保证。一是邀请代表出席交办会。专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永恒和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教育厅厅长李和平出席交办会议,与承办单位负责同志面对面交流,从提高思想认识、办理质量以及具体办理方式、沟通细节等方面谈了很好的意见,得到参会人员的高度评价。二是深入开展工作调研。由办公厅负责同志带队,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先后赴青海、广东、江苏专题调研建议办理工作,当面反馈建议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召开了9场专题座谈会,拜访了罗俊等9位全国人大代表,走访调研了西宁市回族中学等3所学校,为办好相关建议打下良好基础。三是抓好办前办中办后各个环节的沟通。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及时汇报办理进度、成果转化与落实情况,帮助代表了解相关政策文件,为代表提供教育大事记、工作要点等参考材料。四是分领域召开建议办理座谈会。由分管部领导主持召开,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出席,围绕学前教育等话题与代表充分交流探讨,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五是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建议,积极主动担当,及时沟通协调,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8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全面完成、推动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制定《办法》,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制度,既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2011年,教育部成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及上海教科院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研究报告》,为制定《办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借鉴其他行业做法,结合教育工作特点,考虑研究出台《办法》。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实施,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办法》形成的过程是怎样的?

研究制定《办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研究起草。2011年,教育部成立课题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2013年起草《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初稿,对评价内容、组织机构、程序与方法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征询意见。2014―2016年,先后4次征求地方教育部门以及国家督学、相关专家的意见。综合考虑中央关于“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最新要求及各地意见,形成《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暂行办法》,并经教育部党组会讨论通过。三是修改完善。2016年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要求,征求了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政府的意见。2017年3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办法》,根据会议精神,结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意见,将《办法》更名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并对文件有关内容再次修改完善。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书面审议通过了《办法》,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5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为五章、十六条,包括总则、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的运用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进行说明,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内涵、实施主体、原则、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和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第三章,评价的实施。对评价方式和程序作了规定,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检查、反馈意见、整改复查、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附则。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办法》对评价内容是如何设计的?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什么”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刚才已经介绍过,《办法》立足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了六个方面的评价内容,每一方面又进行了详细规定,大概包括四十余条内容,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履行的教育职责。实际操作中,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细化评价指标,这样有利于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5.《办法》中对评价的实施的规定有什么考虑?

“怎么评”决定了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直接关乎评价工作是否规范有效。《办法》明确评价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复查、报告等程序进行,遵循了《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体现了督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查自评在于引导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自我监测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引进第三方监测,主要考虑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说服力。这样基本建立起了以省级自查自评为基础、国家随机抽查为主导、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6.如何保证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9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校风工作,进一步加强广大家长和社会对教育行风校风的监督,督促教育系统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对教育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更好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市的教育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三、评议范围

根据行风建设属地管理原则,省、市分别确定参加省、市级联评的学校,各县(区)也要确定参加县(区)联评的学校,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均要开展行风校风评议活动,学校的自评率达100%。

四、评议重点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对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情况,包括依法依规建校、办学、办班、开展教学管理活动,改制学校未达到“四独立”标准,但仍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违反规定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的情况。包括有无中介机构参加招生、虚假招生广告和违规招生的问题;有无违反收费规定自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强制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教辅材料、报刊杂志,通过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等问题。

(三)师德师风建设和廉政治校的情况。包括办学指导思想是否端正,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是否有力,有无治学不严谨、教学不认真导致教学质量不高,对学生缺乏关怀甚至体罚、歧视、侮辱学生,向学生家长、管理对象或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对象索要、收受礼品钱物等问题。

(四)学校民主管理的状况。主要看学校校务是否公开、透明,尤其是学校的财务管理、用人管理、招生管理、物资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标等是否公开。

五、评议方法和步骤

评议工作采取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参与的形式,通过开展评议,自查自纠,交叉检查等方式,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促进系统行风和校风进一步好转。民主评议行风和校风自*年10月到*年9月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10月至11月)

1.以“实施教育惠民、关注民生,加强教育管理,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主题,结合林强同志和本市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及时报道整个评议活动的工作布置、动态和经验。各学校要通过校内的报刊、广播、墙版报、网络、各种会议、教职工集中学习时间等进行宣传。

2.召开行风评议工作动员会,部署工作。

3.制定评议实施意见和评议标准,聘请行风评议员明查暗访、收集情况和意见。行风评议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无党派人士、特约教育督导员、离退休干部和新闻工作者等具有代表性的人员中聘请。

4.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各区县和各学校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部署评议工作,做好聘请和培训行风评议员的工作,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12月至*年4月)

1.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大”报告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学习行风建设的有关材料,提高认识。

2.各区县教育局和全市各学校按照评议重点进行自评自查自纠。

3.通过多种形式收集社会对教育的评议意见。

4.评议员对调查了解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汇总分析,形成评议材料。

5.对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师德高尚的优秀教师要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并对继续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三)评议整改阶段(*年5月至*年9月)

1.召开行风评议会议,被评单位汇报自评自查自纠情况,评议员根据测评调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2.落实整改。按照评议组提出的评议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写出整改报告,并把整改情况向评议员和社会及时反馈。

3.跟踪检查。市里组织力量不定期的对被评议学校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使全市各学校在新学年有新气象,校风、教风、师风、行风有明显改善和好转。

4.召开总结会,宣布评议整改结果。

六、开展行风校风评议的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教育系统联评行风校风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里成立教育系统行风校风联合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联评实施意见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联评工作的协调督导。评议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确保评议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联评工作机构,制定评议方案和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学校的评议工作。各区县的评议方案于11月底报市教育局。

2.各区县纠风办作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按照实施意见组织、协调好对本区县教育系统和学校的行风校风评议工作。并结合实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团组织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将收集到的情况和意见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确保评议质量。

3.开展行风校风评议要紧密结合教育工作的实际,与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学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区等工作相结合。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10

张雪桥

2006年3月10日

同志们:

今年春季开学以后,教育局党委和行政召开的第一个工作会议就是师德师风建设会议,这充分体现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动员和组织全市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紧紧围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总体要求,继续发扬“埋头苦干、扎实工作、求真务实、争先进位”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进一步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牢固确立教育的应有地位,为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作风保证。

下面,我代表教育局党委和行政讲三个问题。

一、切实加强政风建设,努力提高机关效率效能水平

近年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从建设“规范、创新、提速、廉洁”机关的目标出发,切实加强机关效率效能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事实证明,机关效率效能建设直接关系到工作措施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直接关系到教育形象的树立和教育地位的提升,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化。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关键之年。站在新的起点,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市委十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敢于为创新担风险,勇于为发展尽责任,甘于为基层作奉献”的要求,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提高教育局机关效率效能建设水平。

1.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教育局机关是全市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机关工作人员是全市教育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者和服务者,机关工作作风将直接影响到全市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水平。因此,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坚持做到“六讲”。一是“讲责任”。今年年初,我们对2006年的教育工作任务作了分解,明确了4项A级指标、18项B级指标和78项C级指标的内容和要求,落实了责任人、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规定了完成期限。为确保每一项工作指标都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位责任人要及时召集有关科室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和完成期限,细化完成每一项工作指标的措施和办法,制订详细周密、行之有效的工作计划;每一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着不让、一丝不苟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每一项工作任务。二是“讲效率”。要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把心思放在多干实事上,把精力花在多干好事上,把权利用在为民谋利上,按照“既快又好”的办事要求,能今天办的事决不拖到明天,能办到10分的事决不办到9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坚决反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不作为现象。三是“讲服务”。认真执行首问(首接)负责制,热情对待每一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来访者,接好每一个电话,让好每一个座,倒好每一杯茶,说好每一句话,办好每一件事,真心诚意地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认真执行教育局领导联系镇(区)及所属学校制度和工作人员联系学校制度,坚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虚心听取乡镇领导和师生员工对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执行教育调研制度,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帮助学校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主动为学校排忧解难。四是“讲大局”。要坚持以工作为重、以大局为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同舟共济,避免各自为政、扯皮推诿的现象;要坚持通力合作,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避免“头绪多、会议多、检查多、评比多”等现象;要坚持既讲原则又讲友谊,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促进,共同提高,避免自以为是、我行我素的现象。五是“讲创新”。要坚持以创新为动力,把创新贯穿于机关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措施,创新服务途径,努力营造敢作敢为、敢闯敢试的创新氛围。六是“讲廉洁”。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淡泊名利、甘于奉献;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严格遵守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六条禁令”和教职员工“十个不准”。

2.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行政,对于促进教育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民办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设置、变更、撤消,农村小学设置、变更、撤消,初中、镇中心小学、城市小学设置、变更、撤消,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以及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审批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办理程序以及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对直接向教育局请示的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教育综合督导,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和教代会制度,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逐步提高教师的生活待遇。三是规范行政议事行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工作制度等重要决策,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调整、校级领导聘任和轮岗、局机关及直属科室主要负责人任免、教师流动、组织发展以及后备干部推荐等重要干部任免,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装修改造等重大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教育局党委或行政集体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

3.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是加强民主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机关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一是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在教育局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在昆山教育信息网上分别开设“政务公开栏”、“教育文件栏”和“效能建设栏”,公开机关各科室分布示意图、局领导分工、行政审批项目及依据、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重点工作和作风建设等事项;在教育局2号楼5楼会议室设立“局务公开栏”,公示重点工作、重大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财务收支、重大物资采购、干部聘任、评优评先等事项;在1号楼大厅设置总服务台,为群众咨询、来访提供方便;在各科室醒目位置悬挂工作人员去向牌,工作人员胸前佩戴工作牌,办公桌上放置工作牌。二是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以考分为依据的招生录取工作,向社会实行“四个公开”,即:公开录取政策,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分数线,公开录取结果;每年秋季开学之前,会同市廉政办、物价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在《昆山日报》上公布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制度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育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教育工作者座谈会,向他们通报教育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凡第一个接手办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到底,直至办结为止;对具名的群众来信,在一周内作出答复。

4.认真落实重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2006年度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2006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一是统筹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不断丰富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水平;二是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三是完善中小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制度;四是易地新建职业一中和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未成年人素质教育校外实践基地,推进青少年宫易地新建工程建设。

二、切实加强师风建设,努力提高教职员工职业道德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我们把2006年定为“师德师风教育年”,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整个教育活动分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和总结评比四个阶段,从今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基本结束。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要求,也是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各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1.准确把握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核心,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以解决教师队伍中的突出问题为关键,引导广大教育工作者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提高师德素养,造就一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要通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在以下五个方面求实效:一是坚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在提高教师政治素质师德素养上求实效;二是注重教书育人,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求实效;三是增强服务意识,在服务社会、服务家长、服务学生上求实效;四是解决教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树立教师良好形象上求实效;五是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在促进学校“争先创优”、“争先进位”上求实效。

2.严格遵循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与促进全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二是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教职工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虚心听取多方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教职工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自觉性。三是坚持发扬民主的原则。教职工是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主体,充分发扬民主是搞好这次教育活动的重要前提。要尊重教职工的民利,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坚持开门搞教育,把走群众路线贯穿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四是坚持领导干部带头的原则。学校领导既要以普通教师的身份参加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搞好整改,做学习实践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表率,又要履行好“双重职责”,认真抓好本校、本单位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3.着重解决教职工队伍中的突出问题。在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中,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教职工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思进取,敷衍塞责,擅自离岗停课;二是讥讽、歧视、侮辱学生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三是指责或训斥学生家长;四是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五是以教谋私,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宴请,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六是,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搞不正之风;七是搞有偿家教;八是参与、迷信、色情和活动。

4.广泛开展学习动员工作。一是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今天会议以后,各校要按照《昆山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认真制订师德师风教育活动计划,明确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具体要求和工作步骤,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在此基础上及时召开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教育活动。二是开展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职工开展学习培训,集中学习不少于40个学时,个人自学不少于20个学时。学习培训以教育局印发的《师德师风教育读本》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学习过程中,每位教职工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8篇、读书心得不少于2篇。学习培训结束后,各校要组织一次书面测试。三是组织专题讨论。在广泛动员、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组织教职工对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开展专题讨论,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5.深入进行分析评议工作。一是重温师德规范。在引导教职工熟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的特点进行自我形象设计,时刻提醒自己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二是查找存在问题。组织教职工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面总结近几年来在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三是征求多方意见。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教职工反馈。教职工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多方意见,学校领导更要以普通教师的身份带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四是开展谈心活动。领导与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教职工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诚恳听取意见。学校领导要带头与教职工谈心,特别要主动与对自己有意见的教师交谈、交心、交朋友。五是撰写自评材料。在查找存在问题,进行自我反思的基础上,每位教职工对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撰写自评材料,找准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整改问题的措施。六是组织民主评议。召开民主评议会,组织教职工交流自评材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教职工根据民主评议情况修改自评材料。七是提出评议意见。召开学校行政会议,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征求到的意见和教职工的一贯表现,以书面形式对每一位教职工提出评议意见。八是,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反馈评议意见。校行政将评议意见反馈给教职工本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对违反师德规范的教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6.切实抓好整改提高工作。一是制定整改方案。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每位教职工都要制定整改方案,突出整改重点,明确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时限。二是落实整改措施。公布每位教职工的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教职工落实整改措施,帮助教职工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三是公布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每位教职工的整改情况,接受家长、学生和同事的监督。整改提高结束后,要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公示测评结果。对测评结果较差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7.认真做好总结评比工作。一是回顾总结。在学习、评议、整改的基础上,每位教职工写好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各校要在认真总结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二是推优评先。结合年度考核,开展推优评先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学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三是表彰宣传。表彰一批在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师德标兵,组织师德师风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把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引向深入。

8.切实加强教育活动制度建设。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学校校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每位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都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以普通教师身份带头参加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二是建立评价机制。要把社会、家长、学生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重要标准,根据教育活动各个阶段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组织家长、学生以一定方式参与有关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他们的评价和监督。三是建立督查制度。教育局师德师风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员,及时了解各校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质量关,确保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不走过场。四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为及时交流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教育局师德师风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简报。各校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学校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有关信息。要认真做好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在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增进社会了解,扩大社会影响,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三、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

近年来,我市教育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平等优质教育的需求,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

1.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教育系统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是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规定,认真制定实施细则,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今年秋季开始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努力把这件“暖人心,得民心”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控制择校生的人数、分数和钱数;严格执行“新昆山人”子女入学收费政策,凡是符合条件在指定公办学校就读的“新昆山人”子女,入学收费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而辍学。二是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制度。认真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昆山日报》上公示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和文件依据,各中小学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执行代收费结算清退制度,按上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代收费,每学期结束时进行收支结算,向每位学生家长发放结算清单,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监管制度,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的,除了通报批评、限期清退外,实行学校教育综合考评和校长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三是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教育收费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做到学校规规矩矩收费,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11

(一)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入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保护条例》,依法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入学工作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成为“领导放心、人民高兴”的阳光工程。

(二)根据本市基础教育“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市教委的主要职能与责任是制定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和入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和制度设计,及对各区县统筹与指导、督政与监察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统筹实施区县基础教育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区县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本地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入学工作,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依法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三)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配置和生源状况的实际,制定本区县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工作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和组织实施。

2、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和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及时按政策处理好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中遇到的问题。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严厉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学是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须通过政府网站和其它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和公布。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考试院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

(2)市教委《关于20*年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2、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2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配套政策文件;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本区县《2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并附各学校的收费标准)》;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若干意见》。

2、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和上网公示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20*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配套政策。

(2)《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资源配置和建设的基本状况》(参考样表见附件);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各公办(含转制)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信息(在本区县招生的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等);

(5)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和公示: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入园工作的主要政策;

2、根据当年适龄儿童的入园人数所确定的本区县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范围、招生报名与入园办法,以及收费标准;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基本信息。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本市《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布局合理地设置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本区域内各公办(含转制)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入学的范围,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并使各校招收的学生中大部分为对口就近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以学生成绩排序划分“快慢班”(或“特长班”、“尖子班”)组织教学。

1、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1)公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公立转制学校作为公办学校,应当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免试招收新生。当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3)公办学校(含转制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初中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体育、文艺特长生,可进行体育或文艺的技能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4)寄宿制(或具有寄宿条件)公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招收住宿生人数和招生办法,必须向社会公示。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2、民办学校招生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评估民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和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民办学校应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做好接纳新生工作。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

(2)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区县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

民办小学接纳新生工作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的学习成绩,或提供其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或竞赛的成绩(证书)。

(3)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的同等待遇。

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合理配置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优质教育的需求;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每一位初中毕业生提供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或者劳动就业预备教育培训学习的机会。

(二)严肃招生纪律,加强招生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必须严格按市教委《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执行。

1、本市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2、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均不得擅自进行计划外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录取无中考成绩和无报考材料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公立转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和无学籍的高中学生;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外省市学生。

3、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程序和结果,以及本市中招改革中的“推优生”和“零志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健全社会监督,确保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和规范本市寄宿制高中面向全国试招外省市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

1、各寄宿制高中必须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寄宿制高中外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在兄弟省市中考前,不得组织考生来沪或在招生地参加与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进行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2、各寄宿制高中必须严格审核和掌握考生报考条件(考生必须提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生的成绩,且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地省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方可允许报考),控制报考规模,保证生源质量。

3、各寄宿制高中须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以考生在当地参加中考成绩和考生在校期间学习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考生报考时提供)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五、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入园工作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和配置好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学前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在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的同时,保障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本市公办(含转制)幼儿园实行就近免试入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适龄儿童需求量,划定本区域内各公办(含转制)幼儿园的入园范围。

(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本市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以及其他类型的幼儿园,下同)不得对要求入园的适龄儿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

六、违纪违规的处罚

(一)市和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和公布本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的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开展对学校招生行为的专项检查和督察。依法查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1)公办(含转制)学校未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公办(含转制)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违规擅自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12

2012年6月,教育部率先在职权范围内,针对有关民办教育在未来发展中急需解决的诸多问题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这份《实施意见》意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并就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和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等作了相关规定,共22条。因此,也被民间称为“22条”。

民办高等教育是民间资本进入的重点领域,在高考生源急剧减少、民办高校进退两难的关键时刻,出台“22条”新政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22条”能否扫除民间资金投资教育领域的障碍,真正吸引投资者,再掀民办教育投资新浪潮?

坚硬的数据

“22条”的制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教育部历时2年酝酿制定这项政策,原本计划制定30条,但因涉及人社部、中央编制办公室、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众多部委,难度较大,教育部便先从教育领域本身解决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并将之改为22条。

“22条”一个月后,教育部在全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召开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工作座谈会”。在这个鲜有媒体参加的座谈会上,与会者围绕《实施意见》展开了热烈讨论。在“22条”中有两个关键词引人关注——鼓励、引导。但如何鼓励、引导呢?

探究这个问题之前,先来关注一组数据。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陶西平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规模上,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0万所;各类在校学生3392.96万人。其中,民办高校676所,民办高校在校生为476.68万人,约占全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3105万人的15%;收入方面,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测算,2000~2010年,11年累计全国各级民办教育学校经费总收入约为7100亿元,其中民办高校约为2500亿元。仅2010年,各级民办学校总收入约为1500亿元,其中民办高校约为570亿元。经过20年发展,到2010年9月,全国各级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总值(原始值)已达到4000亿元左右,其中民办高校约为1784亿元。4000亿元相当于全国公办教育6年的财政基建拨款数。

这些数字是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和贡献的佐证,也是“国家一直将民办教育视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依据和结果。

另外一组数据也显示:按照预期,今年我国财政性教育投入将达到占GDP4%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关专家预算,实现2020年教育发展目标,社会教育总投入至少需要占GDP7%,即使财政性教育投入到2020年提高到占GDP4.5%,仍然需要社会投入到达2.5%。

发展优质民办教育是当前改善民生、启动内需的有利领域之一,制定出台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显得重要而迫切,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为主要目的的《实施意见》,恰恰契合了这一需求。

然而,当“冷市场”遭遇“热政策”又会产生怎样的效果?

产权的归属

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民间投资办学者关注的热点。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尽管国家政策也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但大量民间资金还是不敢、也不愿投向教育,究其原因在于法人属性不清、产权归属不明。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副院长阙海宝长期从事民办教育产权研究。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法人属性不清的关键问题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明确,“买房子有产权证,但投入教育后,由于个人或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资产必须过户到学校所有,这部分资产既不能抵押,也无法继承,使产权主体们更少从长远利益考虑办学,强化了短期化行为与机会主义。”

阙海宝以独立学院为例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独立学院现存问题与民办高等教育同质”,阙海宝说,独立学院投资是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资本寻利行为,尽管投资主体目标具有资本增值或寻利倾向是无法掩盖的,但它也符合国家提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长久以来,独立学院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位,导致投资方追求短期效益,投资方收益权的不明确也导致投资方事实上的缺乏动力。

记者也了解到,就法律层面而言,独立学院的资产归学校所有,但在学校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产权是不明晰的:一是投资方对独立学院的投资没有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享有所有权;二是对独立学院投资方已出资的财产及增值部分不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

投资民办高等教育不同于投资一般的民办教育,投资数额巨大,很多投资者可谓倾其所有。产权问题是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和营利性学校的焦点,产权不明晰,就无从考虑投资回报问题。

据阙海宝介绍,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事实是,这样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与此同时,国家的政策只是对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和受赠资产的监督、使用和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完全回避了对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积累增值部分校产的产权,以及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如何保证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进入资金的安全与收益也就成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关键所在。

但投资方的营利期望往往是无限增值与无限回报。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游永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的企业家涉足教育很多是抱着‘投资’的心态,而不是为了教育本身,或者有些是慈善心态,不求回报。”投资者有私利性,这就需要政府对民办高校进行指导。

2003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教育,现阶段还不能完全排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因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如何让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比例又是多少?由于缺乏具体操作办法,民办学校现行的回报方式其实是依靠学校财务的“真空状态”和“技术处理”获得的。

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长期关注民办教育发展。他认为,可以将民办高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或者投资者“收取回报”和“不收取回报”两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在民办教育界,分类管理既是一种主流思想,又是呼声较高的改革选择。但民办教育的问题纷繁复杂,范围之广、问题之多超乎想象,于是,试点先行先试成了解决问题的主要渠道。

肩负着民办教育改革使命的温州,成了分类管理的试水者。

2011年11月初,温州率先出台了《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1+9”的综合性政策文件。“1+9”新政中规定: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工作座谈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就提到,下一步要在贯彻《实施意见》的工作中办几件实事。其中一件就是“要抓好温州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在提炼、总结基础上,制定、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新出台的“22条”对这一问题作何回应?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李维民告诉本刊记者:“22条”中第一、二部分就鼓励、引导和利用民间资金支持民办教育首次最清晰地表明了支持的态度,以民间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为突破口,力图实现全面促进民办教育蓬勃发展的新尝试。

从宏观层面来看,“22条”对民间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予以明确规定,解决了民间资金进退自由的问题,从为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划定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那么,这些规定能否吸引投资者?一部分人表示,这是一个富有改革精神的文件,对投资人有吸引力。山西工商学院院长牛三平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希望国家能够借鉴温州、陕西等地新政中的突破性政策,适时出台国家层面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政,解决好当前由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而导致的同等法律地位及公平政策待遇无法落实的根本性矛盾。“如此,才能够真正提高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积极性,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是源于教育理想,而非财富的吸引产生的‘投机’心理。”

还有一部分人则认为,资金安全与收益仍没有得到保障,意义不大。

对于这两种声音,李维民表示:“一切投资都会有风险,教育也不例外,这一风险不仅与政策有关,也与经营有关。”李维民说,投资民办教育不仅要看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更要看自身的办学能力、办学经验。“30年民办教育的发展历史说明:在目标政策同样条件下,最终办学结果相差甚远,有的办成万人大学,有的已销声匿迹。”

鉴于文件未涉及法人属性、税收回报、专项资金等与其他部委工作密切的政策,李维民呼吁:“我们同样期望草拟中的‘若干意见’尽早颁布实施。”

办学自的收放

民办高等教育曾经历过市场利好的“黄金期”,现在则是政策利好、市场利空。民办高等教育遭遇生源危机也绝不是耸人听闻。

以北京为例,早几年北京曾一度出现3所3万人以上的民办大学。现在,这3所民办大学的招生情况怎样呢?记者调查了解后发现,一所从2008年年招生1万人降到现在的4000人;一所2011年年计划招生6000人,最后只招了1000多人;另一所2012年共招了700人。不仅这3所民办大学,现在很多民办大学都在变卖校区。

作为一名办学者,北京城市学院院长刘林亲历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跌宕起伏。谈民办高等教育,他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但与很多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办学者紧盯产权问题不同,刘林更看重办学自。

“产权问题是个假命题。民办教育发展这些年,很多投资者、办学人始终在产权问题上是既纠结又纠缠,以致造成学校没有发展规划,没有发展资金。”刘林坚信一个产权理论,这条理论也是北京城市学院通过25年的发展实践得出的:“民办教育应该是一个公共产权、公益方向,不管是政府投入也好,个人投入也罢,谁投入的都是学校所有,属于社会公共财产,由学校理事会替社会来管理支配这些公共财产,为公益性质,服务公众。”

刘林认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到现在,如果投资行为的目的是营利已不合时宜。他说:“实际上,现在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到了利润空间很低的时期,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阶段,要办好一所学校,你收费太高,人家不来;你收费低了,在成本大的前提下,有什么利润空间?没有利润空间,再来解决产权问题,调动投资者积极性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在刘林看来,现在不是谈利益归属的问题,而是要争取办学自。“民办教育发展不大、发展不起来,核心问题在于缺乏自。”刘林以世界著名大学斯坦福为例,它的诞生、崛起、发展得益于办学自,“政府配给基本条件,给办学者以自,给公众以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西方私立教育发展的根本问题。”

反观,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赋予了民办高校相应的办学自,但在落实和授予方面不尽如人意。刘林说:“我们国家赋予民办学校的自太少了,大到办学层次、类型,小到一个专业、一个计划、一个学期变动,都需报批,转专业也是层层限制,致使学校的活力释放不出来,潜力解放不出来。”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也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呼吁:“应尽快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朱永新指出,招生权是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民办学校开辟生源、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学校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民办学校吸引优秀生源、办出水平和特色的前提。

由此可见,民办高校要形成稳定持久的办学特色,一个重要的基础性条件是必须拥有办学自,赋予民办高校办学自是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教育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在制定政策时就应考虑给民办高校创造特殊的发展空间,赋予民办高校较大的招生自。

“22条”中也进一步明晰了学校的办学自,规定民办本科高校可自主调整招生批次,高职院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招生计划。

新政出台后,一些地方政府也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有益尝试。

2012年8月,浙江教育厅、发改委和物价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若干意见》,决定进一步扩大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办学自,鼓励支持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此次“放权”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指导与审核,明确民办高校办学的领导体系。二是扩大民办高校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权利。三是扩大民办高校收费自。四是扩大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自。

民办高校自主招生权是民办学校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民办学校开辟生源、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目前民办高校的招生仍采用计划方式,在招生范围上要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在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上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招生权控制使民办高校丧失招生自。

浙江在《若干意见》中就“扩大民办高校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权利”规定:经过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审核备案后,民办高校可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面向社会公布并招生;自2012年起,有意愿的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可以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励民办高职院校进行“校考单录”和“注册入学”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也是民办高校办学的核心权利,拥有了这项权利,民办高校才有办学自由,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贴近市场的功能。

浙江在《若干意见》中就“扩大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自”也作了明确规定:改革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按照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省教育厅比较同类公办高校,放宽20%比例核定专业设置总数。在专业设置总数以内,允许民办高校根据教育部修订的学科专业目录及设置管理办法,自主设置除国家和省控制布点外的专业,允许民办高校自主确定专业方向。

通过这些“组合拳”,浙江扩大民办高校的办学自,让一些权力下放。浙江的做法也凸显了只有在正确认识民办高校办学自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认识、下放权力,才能给民办高等教育创造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繁荣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我个人觉得‘22条’仍有不足之处,政府应该出台一些措施来支持民办高校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开展产权合作,开展社会服务,赋予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为民办教育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刘林说,这应该是鼓励和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导向。

政策的走向

政策法规环境也是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办好民办教育,要么给资金,要么给政策”,这是“圈里人”的共识。政府如何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再次引发业界讨论。

自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教育部(国家教委)等有关部委了一系列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表述国家民办教育政策的法规性文件,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03年,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两部法规进一步细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应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李维民曾在1994~1997年期间,多次参与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起草和研讨工作。他在《民办教育政策问题》一文中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行了梳理,并将立法过程分为3个阶段:一是规章建设阶段:1980~1996年,民办教育工作主要以部门规章为政策依据。二是法规建设阶段:1997~2002年,民办教育工作主要依国务院和省级人大的法规作为政策依据。三是法律建设阶段:从2003年至今,民办教育工作主要以国家的法律作为政策依据。

李维民说,这一演变也反映出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经历了从低端到高峰、法律效力不断提高、地位作用不断提升的过程。但其中也有隐忧,就是一些民办教育政策的出台,往往显露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限性,且侧重行政部门的管理、侧重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成分占主导地位。

刘林也认为:“很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初衷很好,但最后造成了政策之间相互‘打架’、相互封锁,有些政策甚至是‘一人感冒众人吃药’。”一些部门的原有政策与新政策之间也相互矛盾,一些政策并到一起反而变成了一道捆绑的锁链、一扇阻碍发展的门。

再看“22条”,这项新政在政策层面实现了突破,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一改过去扶持、规范并举的惯性思维,改为以扶持为主,兼顾引导,最大限度地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李维民说:“22条”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部所颁发的民办教育扶持力度最大、优惠政策最多、表述最具体翔实的一部文件,提出了三个健全、三个完善、三个鼓励、三个服务、三个落实和两个建立、一个允许、一个清理、一个保障、一个支持。其中,属于鼓励、扶持、服务民办教育的条款所占比例高达82%。第三、四、五部分就扶持、引导和服务民办教育作出新的制度设计。这在以前的文件中是少有的。其中第四部分习惯称为规范管理、依法管理,而此文件中改用“引导”这一措词,从中再次体现了政府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宗旨。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董事长杨名权认为:《实施意见》中的“一清理”“三落实”,就是办好民办教育的最好政策。

刘林则认为,“22条”的一大进步,就是把一些有利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提升到法令规章层面。

在给予民办教育同等待遇的问题上,“22条”也予以积极回应。

长期以来,民办学校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教师的编制身份、养老保险待遇、职称评定和公办学校教师存在很大的差距,几乎都面临着较高流失率的困扰。牛三平说,“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民间投资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影响了民间资金投资教育领域的积极性。”

对此,“22条”明确规定: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在人才引进方面享受公办教师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同等待遇。“22条”还强调要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连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都作了规定。

李维民说:目前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症结很多,《实施意见》触及了部分症结,“这是无奈的选择,又是积极的选择,是教育部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尽力而为之的结果。”他同时强调,这份《实施意见》还是可以解决一些问题的,“该意见在各省民办教育界反应积极、受到欢迎即是证明。”

青岛滨海学院校长韩方希就表示:“出台‘22条’,作为民办高校,我们真正体会到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在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清理发展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上是‘动真格的’了。”

尽管如此,阙海宝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还是表现出担忧:“如果一个政策、措施的出台出发点是好的,却无法执行或消极执行,只能是一纸空文。”阙海宝说:“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很多、很好,但看得见,却摸不着。”

的确,好政策难落实,也是民办教育在发展中遭遇的尴尬与无奈。

“22条”出台后,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兼卫生技术与护理学院院长沈小平就在媒体上公开表示:“‘22条’的出台对民办教育来讲是一个利好消息,唯一让我担心的是能否将这些好的政策落到实处。如果讨论来讨论去,迟迟出不了实施细则,落入‘雷声大、雨点小’的老套路,则不免又让人失望。”

牛三平也公开表示:尽管民办学校在教育系统内部享受着文件层面的“一视同仁”,究竟在实践层面上享受了多少?恐怕还存在着区域差异的因素。这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者的思维、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唯有实实在在的‘促进’政策、能够‘落地’的政策,才是真正的利好政策。”

刘林也有顾虑:“‘22条’的进步在于解决了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平等的问题,但现实当中还有很多‘玻璃门’没有破解,一些问题在操作层面没有解决,导致政策很难落实。”刘林说:“22条”总结过去、解决过去问题有余,驱动发展、展望未来仍显不足,“政府在出台民办教育相关政策时,不仅要解决既有问题,更要放眼未来,具有前瞻性。”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常务副院长叶才福建议: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要破除原有的习惯思维模式,充分认识民办高校体制的特殊性,在顶层制度设计上有效打开民办高校发展的广阔空间。

“民办教育的政策是确定的,但落实不到位这一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确实成了一纸空文。”李维民毫不避讳地指出,“应该看到,没有政策可怕,有了政策又长期不落实更可怕,因为政策是政府制定的,是公权力的体现,不落实就意味着政府失职、失信。不落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难度也很大。关键是相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不到位,扶持不够,加之官本位的影响,怕失去自己控制的那部分权力,迟迟不愿革自己的命。”

但也需要正视,民办教育除了涉及教育部分,还涉及发展改革委、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审计、税务、工商、物价、广电、新闻等众多部门,这决定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政府制定出台良好的政策,更需要政府有执行政策的决心和力度。

“22条”的出台也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如鲁昕所言:“印发《实施意见》是教育部清理并纠正教育内部阻碍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一个自查自纠行动,是国家层面促进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一步。”这是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也是制定出台“22条”的基调。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转型期,外部政策环境的逐步优化无疑给民办高等教育的创业者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新政背后的新期待

为民办教育“正名”,给民办教育“国民待遇”,“22条”意在在外部发展环境上为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铺平道路,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给予民办教育同等待遇。

实际上,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在民办教育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民办的硕士单位、民办学校的贫困生资助等。

2011年10月1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的通知》,全国52所高校获准试点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北京城市学院、河北传媒学院、陕西西京学院、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5所民办高校位列其中。

李维民认为,民办高校发展虽然遇到很多困难,但还是在前进,其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教育质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或改善。其中,有关贫困生资助体现了公办民办一视同仁的政策,贯彻落实得很好,如对贫困生的范围、资助项目、标准、条件、手续等与公办高校学生一样对待。

过去一年多,国家层面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环境不断优化,温州、陕西等地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全国民办教育“领头羊”陕西,在本省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不久前,陕西教育厅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能力提升工程”。这项陕西新政也成了地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创新的典范。

说到陕西民办教育,李维民最有发言权。他从1990年至今,经历了陕西民办教育初创、规范和发展的各个阶段,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被业内人士誉为陕西民办教育“第一人”。

李维民介绍,“陕西民办高校能力提升工程”是落实陕西新政(78号文件)的具体体现,内容包括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科研能力提升计划、教师能力提升计划。“这3个方面是民办高校近期存在的主要矛盾。文件别对如何落实经费保障计划的实施提出要求,十分重要。”李维民说,这3项工程若到位,对提升民办高校办学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工作座谈会”上,鲁昕指出,下一步要在贯彻《实施意见》的工作中办的几件实事,其中“就是认真总结地方改革案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积极推动地方探索与实践,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扶持民办教育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据了解,教育主管部门也正在积极协调各个部委,为民办学校争取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地位。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20年,是跌宕起伏的20年。这20年的实践证明:政府只有坚持扶优战略,采取鼓励和支持优质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才能充分体现发展民办教育的价值。

政策像火炬,期待点燃民间投资者的热情。但也要看到,此时的生源市场却如同寒冰,考验着民办教育创业者的忍耐力。

“民办教育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制的教育资源。现在的民办教育就像股市,‘22条’的出台,就像那些刺激股市的救市政策一样。‘22条’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有效果,但投资人关注的是市场。换句话说,政策上即使有利,市场上无利,他们也不会轻易进入。”刘林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关键所在——“资本看中的不是政策,资本看中的是市场”。

但面对危机,刘林不悲观,他以生源曲线为依据,预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黄金期”在10年后会来临。他说:“从中小学民办教育的繁荣,异地高考方案的实行,随着生源曲线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会实现再度兴旺,从萎缩到兴盛需要一个周期,大约需要10年时间,至少也要到2018年年底。”

民办高校该如何熬过这漫长的寒冬?刘林给了3个“锦囊妙计”:首当其冲的选择是压缩战线、节约增效,一些民办高校也开始变卖校舍,减规模、增效益,这是“过冬”的一个最简单的办法;第二选择是转型,多业并举,除了继续办学历教育外,可以发展社会培训,与公办院校合办成人学历教育、网络学历教育、国际留学的学历教育等等,由自主办学历教育转向合作发展类型的学历教育,同时再由学历教育扩展到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在职培训;第三选择是通过合并、调整、转租等各种方法保存自己的“火种”,正所谓“留得青山”“待后生”。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13

二、目标要求

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主题,紧密联系本单位和个人实际,认真查摆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为民、务实、清廉”方面存在的思想和作风问题;认真剖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撰写领导班子和个人自查剖析材料,为明确和修订今后的工作思路、决策、目标和措施奠定思想基础。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三、方法内容

1、组织自查。各单位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和“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组织党员干部紧密结合教育实际,紧紧围绕《中共*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市直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中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进行自查。

教育党委、教育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各院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要重点搞好“四查四看”:认真查本单位确定的发展战略,看发展思路、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师生员工办实事的落实情况,看是否符合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要求;查近年来教育事业投入情况,看是否符合教育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查干部政绩评价标准、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作风建设情况,看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观。普通党员干部要做到“三查一看”: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实现科学发展所做的努力和贡献、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自查结束后,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普通党员干部都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撰写自查剖析材料。剖析材料要主题鲜明、认真深刻、剖析准确,改进措施明确。

2、组织征求意见。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普通党员干部在写出自查材料的基础上,要以通报、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沟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剖析材料打下好的基础。市教育党委、教育局班子成员的意见征求、梳理和反馈工作由市教育党委办公室负责。市直各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征求、梳理和反馈工作由本单位学教办负责。

3、召开民主生活会。本阶段中,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召开一次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自查剖析材料为基础,结合征求到的群众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材料。

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要紧扣主题,实事求是地分析个人在思想观念、思维和行为方式、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剖析根源,明确努力方向;相互批评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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