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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方法实用13篇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

一、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课堂设计以教师为主,偏向于理论知识的讲授

管理学主要对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进行研究,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需要通过教师的授课,让学生理解管理理论的发展过程、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职能的基本含义和实施过程。由于知识点较多,课时安排又比较紧凑,在课堂教学中很容易使教师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处于辅助地位。而民办高校的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普遍不高,很容易出现授课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学习兴趣大幅下降的现象。

(二)大班授课,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民办高校普遍采用大班授课。而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而言,基础知识不牢固,学习目的普遍比较盲目,学习一门课程主要以拿学分、不挂科为目的。在管理学大班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很难兼顾到每一个学生,使得一部分学生出现平时上课睡觉、玩手机、聊天等现象,考试时临时应付。另外大班授课,教师如以案例教学的方式来开展授课,由于学生人数太多,在讨论环节课堂秩序难以维持。

(三)考核形式单一

目前,管理学课程的考核方式以闭卷试卷考试为主,这种方式容易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公平性和严肃性。但管理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的学科,单一的试卷考试形式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要以强制性理论知识的记忆为主,忽视了管理的实践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参与式教学过程中,所设计的教学环节学生的参与主动性不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最早在美国哈佛商学院实行,将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穿插到理论教学过程中,激发和培养学生主动参与课程讨论的一种授课方式。1990年以后,我国教育界开始研究并推广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一般有四个环节。第一步是课前教师收集整理加工案例;第二步是学生阅读案例,并围绕案例进行查找资料;第三步是案例讨论,这一步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为了提升效率,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分组并围绕关键性问题、教学重点展开讨论;最后教师还应对案例讨论的全过程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对学生参与和讨论情况的印象与评价。

(一)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学习兴趣

传统的授课方式多以理论教学为主,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且教学内容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实用,且非常难以吸收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员的积极性和学习效果。如以管理学中组织职能的过程为例:通过理论可以了解到组织职能是围绕着组织结构的建立、维护和变革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职位设计、部门划分、职权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的协调等内容,但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接触这些知识较少,所以多以死记硬背的方式来掌握这些知识点,学习过程变得枯燥无味。但案例教学将这些理论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细节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现给了学生,学生通过对这些管理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施过程,自己去思考、去创造,发表见解。通过这种方式一是促进了学生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了学生对管理相关知识点的理解能力,起到一种激励的效果,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注重双向交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在传统讲授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讲解员,强调的是老师对学生的一种单向知识传递,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把自己掌握的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师生之间互动、交流很少。案例教学是经过事先周密的策划和准备,使用特定的案例通过教师的引导,学生查阅案例讨论中需要的各种理论知识,主动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吸收的一种授课方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小组讨论和总结三个阶段。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要组织学生开展讨论或争论,形成反复的互动和交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由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双向的教学形式不仅注重了师生之间的知识交流,也达到了集思广益,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和引导者。在开展案例教学前,教师必须搜集、整理合适的、具有时效性的案例,这一步骤一方面提升了教师的知识储备量,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教师教学的与时俱进性。另外,在案例讨论和总结环节,为了保证讨论不偏离主题,并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形成独立看法,教师必须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有较深刻的认识。以案例为媒介,学生将复杂的知识融入到了生动的案例情景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教师在帮助学生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也将新的知识融汇到了原有的知识架构中,并丰富了教学手段,提高了教学水平。

三、提高民办高校管理学案例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一)恰当选择案例教学内容和时间合适的案例教学内容是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的基础。一方面,案例教学材料内容翔实且具有典型性。管理学课程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既要有成功企业的案例,也要有失败企业的案例;既要有大中型企业管理实践的案例,又要有小型企业的案例。另一方面,案例教学内容必须要经过仔细选择。选择时要综合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管理学课程的讲授主要是围绕着管理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大职能来展开的,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案例的设置也要重点围绕这四大职能来实施。另外,案例的难易程度也要适中。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时,如果学生感觉案例内容简单、案例内容没有意义,学生就失去了收集资料和预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的案例教学效果也就难以保证。如果案例内容过于复杂,民办高校的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本身就不高,难度过高会使得学生出现缺乏兴趣、望而却步的现象。最后,选择的案例内容要真实、贴近生活,这样的案例可能就是学生在现实生活或将来走向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或问题,这样的案例使学生感到对以后的生活或学习有帮助,可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因此,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之前,必须选择合适的案例教学材料,以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和效果。民办高校管理学课程教学既要重视其理论性也要重视其应用性,案例教学所占的课时比重应适中,一般占1/3比较适宜[2]。如果案例教学活动所占课时过多,理论知识就会掌握不牢固,案例教学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二)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做好引导、激励工作为了在案例教学中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教师应做好引导、激励工作。在开展案例教学前,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查找案例,熟悉案例内容并明确在案例讨论中需要用的相关理论。为了提高课堂效率,在课前也要做好学生分组工作,小组成员控制在6-8人,并找出小组组长,在案例讨论中培养学生的分工和合作能力;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明确告知学生虽然案例讨论没有是非对错之分,但学生也不能人云亦云,主观臆断,学生应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理解做出自主判断并说明原因。对案例讨论中容易引起争论的知识点,教师应控制争论的时间并及时给出相应的提示,避免讨论内容过于发散,偏离主题。如遇到讨论不积极的情况,教师也应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将案例讨论中学生的表现和平时成绩相结合。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带领学生做好案例的整理工作,并撰写案例讨论报告。通过案例报告的整理和撰写工作,可以引导学生对案例及问题在课后进一步思考,检查预先个人分析的优劣,为进一部分学习打下基础。

作者:丹 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商学院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2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是民办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率,是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新形势下,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近年来在教育部的大力倡导和社会企业热心支持下,许多民办高校开始实行实践教学改革,加大投资力度,建设比较完善的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设施,初步形成了实验教学与服务社会、与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与择业就业、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良好局面。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由实践教学功能转化为生产、教学、科研为一体综合机构,实验教学中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得到了快速发展,不仅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是学校提升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设服务能力的关键。但是实践教学目前依然是民办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很多民办高校从文件和精神上加大实践教学,但是具体怎样能加强实践教学的措施和方法还不是很多,所以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现状

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的结构不断地向精细化、多元化发展,这一方面促进了高校实践教学、科研水平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在民办高等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发现当前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制定出适用有效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是实验室中心管理需探讨的主要内容。

目前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1 管理机制不健全

管理工作职能过于分散,产学研没能实现一体化管理,不能有效的整合资源,实践教学资源利用率低,并且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出台具体的管理文件。

1.2 实践教学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

因为民办高校办学资金有限,导致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不明确、有些实验室硬件资源闲置率高,而有些教学科研的需要的配套软硬件设施却跟不上实际需要。

1.3 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实验教学中心专职师资力量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科研、教学管理上的要求。在民办高校校中,实验室教师往往被统称为实验员,无论是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评选优秀教师等各个方面都和理论教师区别对待,却忽视其在人才培养中和实验室教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往的办学思路、教育理念和现行的制度影响了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的建设,造成了有管理创新能的教师不愿意加入实验教学中心师资队伍中来。

1.4 产学研各自为政,没有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管理

现在民办高校实验室产学研的管理大都是比较分散的,因为产、学、研三个方面都是自成体系的,一般也都是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创建和管理的,这样就导致产学研各自为政,不能很好的相互借鉴和有效的利用资源,没有实现一体化管理。

2 民办高校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研究具体措施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学科发展的现状和办学特色,充分考虑现有教师、实验室资源、学科分布及未来学科、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发现当前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与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统筹规划好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和充分利用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学资源,积极加强产学研一体化管理体制,制订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管理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产学研管理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为了更好的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的服务职能,加强各个实验室的资源共享,提高民办高校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方法措施。

2.1 将实验中心管理目标进行分解

实验教学中心的包括人员、设备、成果、资金等的管理,并对其中关键的实践教学体系、科研体系、生产体系、保障体系逐一分析,制定管理方案,统筹规划好实验中心实践教学,管理和充分利用实验中心的实践教学设备。例如人员的管理,根据现有实验中心的教师和实验室情况,进行分配,每个教师负责具体的几个实验室,包括设备的维护、实验室卫生、实验课前准备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另外民办高校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及专业发展和实践教学需要,科学设置实验室,合理配置相应岗位和人员。加强实验室主任及实践教学人员的聘任工作,通过政策导向,如实验教师享有专任教师待遇,参照教师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按相应教师系列考核。实验教师主要承担实践教学工作,具备承担理论课程教学能力的教师,可适当承担理论课程的讲授。吸引一批双师型、高水平的教师和实验技术骨干到实验室工作,促进实验教学队伍管理素质的提高。以提升实践教学能力和管理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3

民办高校辅导员的最基础性工作就是负责管理学生的日常事务,其工作方法是否得当,工作成效性是否明显将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学校的持续发展。因此,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学生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培养出更多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一、新时期民办高校的学生特点

目前,民办高校的学生大多数是90后的独生子女,他们在家娇生惯养,独立生活的能力较差,思想上普遍不太成熟,自我控制的能力也较差,抵御外界干扰的能力也较弱,欠缺社会经验,比较容易上当受骗。大多数民办高校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较优越,日常花销较大,不懂得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更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只是为了获得个毕业文凭,缺乏一定进取心,甚至有些学生逃课、旷课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浪费了大好的学习时光。这些民办高校的学生虽然对理论学习不在乎、不主动,但是他们善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思维比较活跃,多才多艺者居多。另外,他们虽然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观念,但是缺乏持久的自我约束力,形成了自由散漫的习惯,不按时起床、不按时熄灯等等,还有部分学生经常感情用事、容易冲动,有时会出现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的违纪行为。总之,民办高校辅导员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扬长避短,因材施教,努力让更多的学生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1]

二、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方法的创新性探讨

1.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学生管理理念

在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一切从学生出发,真诚地为每一位学生做好服务工作,把为学生服务作为自身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及时将管理理念由“管理学生”转变到“服务学生”上来。因此,民办高校辅导员必须要深入、细致地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学习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等众多方面的详细情况,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满足学生的合理化需求。同时,辅导员还应该充分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关爱学生,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善于发现学生的个性和闪光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探究精神,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2]

2.坚持“三全”育人,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目前,民办高校学生的生活环境相对是比较开放的,而且平时不上课的闲暇时间比较多,这些闲暇时间无疑会给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弊端,这就要求辅导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强调不允许学生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留宿校外陌生人等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及时掌握学生的发展动态,帮助学生树立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稳定。同时,民办高校辅导员还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工作方法,深入学生宿舍、班级中去,努力从不同的渠道及时了解到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科学化的动态管理,为学生营造一种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3.加强学生干部培养,发挥其助手作用

民办高校辅导员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必须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提拔、培养,帮助他们在学生中树立起威信,充分调动起他们的能动性与积极性,真正发挥其助手的重要作用。学生干部长期与其他同学学习、生活在一起,更能够及时了解到学生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生的诉求,为辅导员能够切实解决学生的难题起到较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效提高了辅导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效,并由此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和关系,大大减轻了辅导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以便于辅导员更好地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4.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问题学生排忧解难

在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除了管理学生的日常事务之外,还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问题学生排忧解难。众所周知,如今的社会物欲横流,频频曝出学生因心理问题而自杀、跳楼等现象,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更是心理问题的高发年龄段,这就要求辅导员要时刻关注出现反常现象的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动态,加强对性格孤僻、家庭贫困及身体有残疾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并通过举办一些相关的班级集体活动让他们多与班级其他同学进行接触交往,指导他们与其他同学建立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帮助他们进行自我心理健康调节、学会诉说、学会宣泄,以有效解决他们的心理困惑。

5.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学生管理工作方法

当今社会已经逐渐进入了信息化网络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学生管理工作方法,善于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工具,搭建一个与学生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平台,抢先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阵地。在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可以充分利用QQ群、微信、MSN、E-mail等等电子网络交流方式,加强与学生之间进行无障碍、全天候的即时沟通,进一步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细微变化,认识到学生心中的真实想法,及时解决学生中的难题与困惑,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学生管理工作。[3]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任务变得越来越艰巨,工作内容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辅导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及时转变学生管理理念,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学生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全面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新时期辅导员,更好地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曾茜.创新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辅导员工作初探[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01).

[2]马琴芳.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方法创新必要性研究[J].才智,2013,(15).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4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有的民办高校组织资本匮乏,组织能力难以持续提高。如果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流失变动太大,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组织资本下降,新的组织资本又迟迟难以建立起来的困难局面。用规范的制度管理提高民办高校运作的效率。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5

民办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系统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成为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内外部原因,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风险隐患,为防范这些风险隐患,并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是发展民办教育的关键。民办学校自身及其办学者是风险防范的主体,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立法、监控与服务是民办教育风险防范的重要依靠。因此防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既需要民办学校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和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力支持,其中后者至关重要。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并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从而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性,保证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立法、监控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国家教委)曾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非学历高等学校的机构名称问题》、《关于社会办学经费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条例,搭建成了民办教育法律的基本框架,但民办教育尚未在观念和机制上进入整个教育体系,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法律地位与现实状况不相符,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办教育立法标准不一致,产生法律冲突。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提供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它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不相吻合之处,比如在学校产权归属、税收优惠和投资鼓励、中外合作办学以及民办学校教师身份认同等方面都存在着不清楚、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由此带来相对应的政策环境不稳定现象产生,从而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法人属性;但1998年10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则把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这是一种模糊的法人定位,它使民办学校因身份不明而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国《税法》规定,“凡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向国家交纳税款”,按这一规定,民办学校属于应纳税的范围,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又把民办学校列为社会公益事业,两者显然存在冲突,给实践者和执法者带来困惑,使其无所适从。

2.民办教育立法滞后,跟不上实践的发展。目前中国已经颁布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国的教育立法活动主要遵循,先实践后立法的原则,主张先摸索经验,再将好的经验形成法律。但是由于民办教育的实践走在法规的前面,常常是民办教育立法跟着民办教育现实跑,出现什么问题就制定什么法规,思考制定相关政策,使得这些民办教育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民办教育实践,因而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学校创办标准及审批权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成本的测算和分担、投资者和办学者的权限、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民办学校的产权关系及税收问题,以及学生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风险等等,无法给予明确答复。此外与民办学校教师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民办学校在探索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在法律法规里找不到有效的依据进行解释,给民办教育实践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3.法律规定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中国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称为“定性立法”,注重定性而忽视定量,因而中国当前关于民办学校的法规条文中,不是限制性规定过多,就是笼统抽象,回避具体问题作原则的或模糊空洞的文字表述,成为宣言式的泛科学家之谈,操作性不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强调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只是流于形式,民办学校师生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提到:民办学校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如何“优”法却很含糊。《民办教育促进法》把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奖励措施,可“合理回报”缺乏可行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了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但却把这个权力全权交给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而且也没有更为详尽地规定,使得立法流于形式,难以实现。

(二)政府监控和督导不到位

市场化运作是民办学校的主要特征,这种运作方式对行政的调控、规则的制定、信息的透明化要求很高,而中国当前有关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导致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不规范的现象是有发生。

目前,许多地区还没有将民办教育发展真正纳入当地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没有专门的编制与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是单纯的办学审批,未形成对民办学校的有效监管,因此,民办高校事实处于无约束的自主状态。即使目前监管较好的地区,也仅限于对其教学规范和教育质量的监管,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控。此外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中国民办教育质量监控的主体中,监控主体单一,政府仍然拥有绝对权威性,因而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正是由于监管工作的缺位或滞后,使得民办学校的资质、信誉度等信息不健全、不透明,学校鱼龙混杂,民众无法确切地选择,阻碍了品牌学校的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的可能性。

(三)政府管理体制不合理

在中国,国家、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失控。目前中国没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从政府层面来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越权越位、多头管理等问题,各部门争夺办学审批权、管理权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民办教育“谁都可以批,谁都可以管又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令民办学校很难适应。

在实际工作中,一个学校的设立需要教育(劳动)、民政、技术监督、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关卡。有的行政部门把诸如登记、备案、核准等变为审批,设立关卡。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物价、税务等部门之间和教育行政部门内部之间的管理体制不够顺畅,职责不够明确,导致多头审批、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管理混乱,对民办教育的许多问题无法进行协调和处理,或管得太死,限制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或又过于放任自流,导致少数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得不到保证,败坏了民办学校的声誉,导致出现政府、学校、社会各方面都不满意的现象,关紧了民办学校发展之门。此外,目前就中国的情况而言,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力量除少数地区稍强一些外,大部分地区的管理力量都相对比较薄弱。

二、政府的职能――建立外部规避风险机制

(一)依法规范办学并促进发展

民办教育相对于强大的公办学校,属于弱势群体,需要一定的空间和环境才能发展壮大,只有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等得到合理的设置。政府要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发展民办教育,为其发展营造一个更为合理、规范、相对宽松的法规与政策环境,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促进发展。

1.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无疑给了民办学校一注兴奋剂,但只是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普遍性、一般性的东西作出规定,不可能规范具体的、细节方面的问题,公平待遇的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要得到切实的实施,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实施细则、程序性法规等,并且法律条款的内容要详尽、明确、便于操作。对一些有明显冲突的有关法律、法令条文进一步修改完善。如对民办学校的税收、界定、权力和相应的社会地位等问题,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给民办学校明确的权力和相应的利益,特别是民办学校的财产权属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明确,应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不能含糊。所有的法律法规在原则上要保持一致,从而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

2.加强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扶持和发展民办教育,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保障民办教育的各项权益。当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仅是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情况,由于中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以及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差异较大,单靠《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仍无法解决全国不同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各地方在贯彻执行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师生平等、毕业发证、在续期间的法人财产权、政府经费资助、资金扶持、融资信贷、征地建校、税费减免、合理回报、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理等关于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提供了法律原则和框架,为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法规政策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配套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使国家法律顾问条文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落实对民办教育的保障扶持和规范管理。

目前,针对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上海、四川、黑龙江和湖南等地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扶持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湖南省针对本省民办教育的恢复、发展及其所面临的困境,制定了《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职能界限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宁波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富有创新意义和取得突破性的政策,对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的规定、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规定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说明,为宁波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完善行政监管和督导评估体系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稳定。

政府要监督和控制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财务管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应重点体现在内部管理工作、资金保障、师资队伍、课程开设、教学科研、学生质量等方面上。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以检查结果为依据发放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在国家部一级设置某种机构,负责民办教育事务,决定标准质量监控系统,设立一套风险指标体系,从规模、硬件、资产、学生就业、社会声誉等制定量化指标,依据相关指标确定风险等级,把民办学校分类分别监控,并对民办教育进行一般性指导和监督。这种机构应吸纳来自民办学校成员参加,还要建立专门性评估机构,对民办学校实施持久的、由校外人员组成的评估活动,分年度向社会公布信誉、声誉较好的学校名单。

(三)完善行政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强化管理,在学校招生、收费、发证以及管理方面要加强引导。在加大扶持力度,为民办学校创造良好发展阶段环境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体系。首先应该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如教育、财政、审计、建筑等部门的工作,使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时研究处理民办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民办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其次在教育行政内部,应设立一个社会力量办学司(处),进行归口管理,避免多方插手、政出多门的现象,同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力量。最后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设置审批、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质量监管,健全办学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严格民办学校的财产监督和管理。如学校设立的审批,申请设立学校的当事人只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和协调有关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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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Legislation on Private Education,Monitoring and Service Functions

――the Importance of Private Schools Rely on Risk Prevention

DU Ji-jun,ZHAO Yu-ping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6

[课题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管理策略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BC1211106)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7-0018-03

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下,地方政府管理民办高校,其作用的发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民办高校的发展。民办高校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涌现出了“陕西现象”“广东现象”“浙江现象”。黑龙江省作为一个高等教育规模较大的省份,如何有效管理民办高校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事业发展的历程

第一阶段(1985~1993年)为承认阶段。国家颁布实施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等规定,从政策层面承认了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在全国兴起举办民办教育的浪潮下,1985年,黑龙江省创办了第一所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即佳木斯市私立济才大学。1989年,黑龙江省依照国家政策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政策鼓励、财政扶持的态势日益明朗,进一步加大了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力度,但问题也逐渐增多。

第二阶段(1994~1998年)为规范发展阶段。《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4年)的颁布实施,在制度上确立了黑龙江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标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在全省教育体系中的发展得到明确的定位。截至1998年,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包括高等教育机构)达到67所,有自考大专以上学生两万多人。此阶段,陆续出现了一些民办高校没有达到评估的最低要求、个别学校根本没有学生的现象,民办高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无序化问题。于是,黑龙江省政府加强了管理和规范,1998年年检不合格民办高校(高等教育机构)达到16所。

第三阶段(1999~2002年)为调整发展阶段。1999年起国家实施高校扩招政策,颁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民办教育的地位在立法上得到确认。由于普通高校的连续扩招,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招生呈逐年下滑态势,办学质量下降。黑龙江省对2001年年检不合格民办助学高校19所予以停办,淘汰了一大批不具备实力和办学条件的民办高校,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第四阶段(2003~2008年)竞争发展阶段。国家颁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家在肯定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同时,开始设立“民办二级学院”(2003年正式冠名独立学院),决定从2004年始取消实施十一年的学历文凭考试。同一时期,黑龙江省实施《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颁布《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8年)。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与公办学校、独立学院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生源流失严重,有二十多所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办学受到严重冲击,使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的发展面临挑战和考验。在市场竞争中,黑龙江省民办高校通过优胜劣汰成长起来,黑龙江东方学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当时为专科院校)等在中国民办大学中声名鹊起。

第五阶段(2009年至今)为稳定发展阶段。通过市场竞争,黑龙江民办高校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对民办高校的发展提出了宏观规划。2009~2012年,在黑龙江省政府的引导下,独立学院陆续完成改制,成为民办高校。民校高校通过市场检验,办学实力得到稳步提高。目前黑龙江省共有16所民办高校,其中有9所为本科学校,7所专科学校。黑龙江省东方学院于2011年成为全国首批获得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民办院校之一。

二、黑龙江省对民办高校管理职能作用发挥的情况

1.提供有效制度供给。考察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黑龙江省在不断地依据国家宏观政策,根据民办高校发展需求,提供着必要的制度供给。《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承认并允许举行民办学校;《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突出扶持与规范并重;《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从地方立法的层面,使民办教育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原则得以落实和强化;《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民办高校规划未来;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这一规定为全国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在“事实产权”的基础上获得“法理产权”开展了有益的探索。

2.政策激励扶持发展。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政府的鼓励和扶持,民办高校不可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壮大。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免除了民办高校资产过户的所有规定费用,对校产加以明晰,并给举办者发放出资证明书,推进了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引导各级政府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促使某市与银行协议为民办高校贷款8000万元,用于新校区后期建设;全省普通本专科新增招生计划重点向民办高校倾斜;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年投入500万元全部用于奖励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民办高校年检示范单位;省级财政加大对民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投入力度,全省16所民办高校两万余名在校生获得国家助学金;民办高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教龄工龄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

3.强化秩序规范。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市场失灵现象和信息偏在,需要通过政府管理来不断明晰是非界定、明确行为权限、规范办学行为。黑龙江省通过制度要求,明确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和标准;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有效降低办学风险;规范民办高校的招生行为,引导民办高校的正常发展,避免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利益受损,保障了民办高校的办学秩序。

4.强化服务管理。黑龙江省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组建的民办教育联席会,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政府间的协调问题。2008年以来,积极协调帮助7所独立学院转设成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1所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学校,批准转设2所专科民办高校,建立民办高校校长培训机制,建设民办高校校长培训基地,把民办高校校长培训纳入全省高校校长培训计划。

三、黑龙江省管理民办高校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1.整体地位上升与社会认同度不高的矛盾。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全省共有授予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79所,民办高校占有16席,在校本专科学生近12万,已在全省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发展和地位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但是民办高校的社会认同度不高,社会上还存在着对民办高校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个别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另一方面,民办高校整体办学实力比不上公办院校,更重要的则是公众的习惯性认识,表现在教育理论界目前仍存在“多余论”“冲击论”“怀疑论”“营利论”等不同的论调。部分管理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仍然十分有限,忽视、轻视、歧视民办学校的现象仍然存在。公众的认识还停留在民办高校办学实力不强、专业特色不鲜明、吸引力不大,低层次和低质量的原始状态。

2.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问题尚无定论。黑龙江省优先于全国其他省份对民办高校投资回报问题进行了确认,不仅明确了民办高校投资获得合理回报的立法基础,而且确定了投资回报的具体数额,都为民办高校举办者(机构)树立了信心。但对民办高校举办者(机构)如黑龙江东方学院明确表示放弃“合理回报”和学校资产所有权,坚持非营利的公益性办学方向问题时,如何对民办高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进行区分,并分别制定许可、登记、管理、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这些分类管理问题急需解决。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举办模式多元化,需要政府据实,破除思想、制度障碍,在分类管理中应予充分考虑,切实把分类管理与民办高校政策梳理、制度创新、有效管理结合起来。《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在上海市、浙江省等启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黑龙江省对待此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相对滞后,不免会影响民办高校的发展,使一些民办高校丧失难得的发展机遇。

3.投资类型的多样化与管理方式方法的匹配度问题。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从投资的视角可分为企业投资型(以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为代表)、教育集团投资型(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为代表)、股份制投资型(以黑龙江东方学院为代表)和公民个人投资型(以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模式建立起来的普通高校。这些类型高校由于投资主体不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各具特点。显然,政府对以上不同投资模式的民办高校搞“一刀切”“大一统”的管理不适合所有民办高校,需要对民办高校依据其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学校权益、会计制度、分类管理、合理回报、优惠政策、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等给予一个新的界定和政策规范。政府管理方式应对应、细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利好的政策驱动、提升的管理效率营造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环境。

4.分布高度聚集化和教育资源合理利用问题。黑龙江省民办高校集中在哈尔滨市(14所)和齐齐哈尔市(2所),高度聚集化。这种聚集化的优势显而易见,但也有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高等教育市场竞争的激烈化,民办高校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同时,聚集化也使教育资源供给变得困难,特别是民办高校办学需要的土地问题,成为民办高校沉重的办学成本,直接影响社会力量进入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市场以及现有民办高校进一步扩展办学空间,民办高校的总体数量及办学空间必然受到限制。

5.制度缺失与制度有待进一步解决。受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旧有思维的影响,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空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发展障碍,切实需要诸如在土地、税收政策与《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相一致,在财政支持与投入上形成突破,在民办高校教师、学生与公办高校公平待遇上寻求突破,在产权清理、分类管理、市场监管等具体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上形成突破。这些问题不在制度上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社会各界举办民办高校的积极性,制约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资金的再投入,影响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6.政策具体操作与公平待遇落实问题遇到困境。《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政策制度的颁布表明了民办高校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办学自,但现实情况远非如此。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对民办高校管得过宽、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现象并未明显转变。另一方面,民办高校要求自主办学的呼声愈来愈强烈,但缺乏改革创新的动力与勇气,有些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民办高校现实中遭到非公平对待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配套、需要细化的地方扶持政策跟不上,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还无法真正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7.多头管理的不协调与管理错位、越位现象并存。黑龙江建立了由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等十五个部门参加的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虽然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但从根本上解决不了政出多门、权力分散、职责重叠、交叉不清、多头管理、管理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出现管理部门互相推诿,行政审批环节多、审批环节细、审批时间长等情况。政府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上如何转变职能、优化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权限、提高管理效率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四、黑龙江省管理民办高校的策略研究

1.明确政府管理民办高校发展的目的。政府管理民办高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多样化高等教育资源。无论是规范要求还是鼓励扶持,最终都要求政府在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上加大力度。所以,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中不仅要树立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理念,而且要打破民办高校的企业论、营利论观念,消除歧视和偏见,在政策落实和管理上摆正位置,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的水平,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服务意识,把解决民办高校的现实问题放在首位,而不是规范制约。只有认识深化了,才能在行动上积极转变,切实解决存在的政策制度内容不统一,管理失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在思想和行动上形成支持、鼓励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氛围。

2.塑造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全新关系。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实质是权力均衡和管理方式的问题。作为民办高校发展的主导者,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自身定位,以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市场精神为主旨培育民办高校,切实找准制度与管理的边界,转变管理机制与方式方法,做好制度的提供者、政策的落实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管理和支持、规范和促进之间寻求平衡点和切入点,构筑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和谐关系。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要强化对全省民办高校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调整民办高校布局结构,引导民办高校的合理定位和有序发展,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办出特色,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办学自。

3.进一步优化民办高校发展政策环境。政策和制度供给是影响和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核心问题。要推进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创新,完善产权、财政资助、分类管理等制度,保障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先走一步的策略,对于首先捐助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和完善信贷担保等法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高校提供多种方式贷款。完善地方政府在财政扶持,建设用地,水、电、气、采暖、排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继续在招生录取政策上向民办高校倾斜,大力推进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稳定和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适时下放专业设置、自主招生、自主收费等管理权限,让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具体办学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办学自。

4.积极探索有效解决分类管理问题的路径。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2011年),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规范。分类管理作为一种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约束机制,核心问题是地方政府如何激励扶持管理民办高校,问题是区别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必须解决民办高校的财产所有权和办学收益权问题,尤其关键的是把握大多数投资举办但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又不是营利性的民办高校的性质,需要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完成区别,分类采取措施(政策)对民办高校的激励扶持和管理,以维护民办高校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规避“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

5.依法合理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认真执行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办学质量评估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严格办学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包括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状况、收费退费等的监管,促使民办高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质量保障体系,制定适合全省民办高校特点的评价体系和质量标准;设置与合理回报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完善选派干部到民办高校担任民办高校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的机制。

6.创新管理模式。一方面,从宏观而言,要调整宏观管理模式,加大政策、制度研究,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黑龙江省创立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民办高校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但其形式过于松散,作用发挥有限。为此,有必要创建管理民办高校常设机构,使管理职能专门化,赋予它宏观调控民办高等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协调有关方面的决策和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反映民办高校的运行状态,检测其与宏观管理目标的偏离程度,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进行校正,制定具有民办高校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和管理标准,实现各种调控行为的密切配合和协调一致,改变现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步调不一的局面。

7.健全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建设。社会中介组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们具有“独立性”“中介性”“中间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它们在参与民办高校管理体系构建中具有特殊意义。譬如,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实施依赖政府教育部门的推动,也需要中介机构对民办高校加以引导和规范,建立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政府应建立专业、稳定、独立的民办高校社会评价机构,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能与中介组织的职能界限和相互关系,切实把针对民办高校的技术领域、专业领域的能够转移出来的某些职能让渡于中介组织,通过研究、咨询、评价、指导等功能的发挥,加强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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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7

一、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健全和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基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立法没有跟上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立法远远滞后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反映到学生管理领域的立法上更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2017年9月新修订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教育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社会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原则,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发展却相对滞后,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针对性不强,因此首先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特别是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对现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梳理,对于不适应当下实际情况的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并将现有的规定汇编成册,以供在民办高等教育实践中使用。

二、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是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我国大力支持和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响应国家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的实质在于规范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健全完善民办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把“学生本位”管理思想体现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管理制度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使管理制度的制定能够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要求,具有更强的时代性和科学性。其次,要把握“合法性”这一学生管理制度的基本准则。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其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结合民办高校自身的特性和民办高校受教育者的具体情况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使管理制度切实符合学校管理需要,更合乎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再次,要规范民办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民办高校具有相对灵活的体制优势,更应注重出台事关学生各项权利的管理制度的程序性要求。要明确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基本程序,规范制度制定流程,并注重制度制定质量审查。最后,要突出制度制定受教育者的参与性。民办高校的学生往往比公办高校的学生更加关注学校对其相关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学校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建立受教育者的参与机制,要充分“重视被管理者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可能影响被管理者利益的重要规范,要通过制度保证他们的参与权,允许提出议案、讨论草案,甚至赋予被管理者对相关规范的决定权。”

三、完善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核心问题是程序问题。”体现在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层面也是如此,2017年9月新修订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要求,这是程序正当原则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学校在实施管理权的过程中,如何确保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将学校管理权的实施进行规范,使其按照规定的程序施行。鉴于民办高校发展的特殊性和学生的具体状况,学生的权利实现更需要其管理的程序化。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化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需要高校层面的制度完善。注重程序规则的创建。学生是否选择报考民办高校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有了学生民办高校才有存在的价值,因此民办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尊重学生的合法的请求权、合理的知情权。比如:在学校管理中决定事关学生权益的事项,事前学校有告知、说明、乃至听证的程序义务,学生有被告知、听取说明、申请听证的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和义务需要通过程序性规定给予明确。管理程序规则的创建是学生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基础,因此,在实施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要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建立合法合理的学生管理程序,为实现民办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化奠定基础。突出程序规则的执行。程序规则是学生管理的基础。程序的执行过程中人的因素是关键,而民办高校教师的流动性较大,学校内部机构的变革较为频繁,这就给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为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民办高校更应将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重视,要建立学生管理程序的执行机制,确保程序性规则得到有效的落实。建立程序审查机制。学生管理程序是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实现的基础,更是民办高校规范学生管理、实现学生权益最大化的保障。对于民办高校克服自身缺点,增强自身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民办高校应建立学校管理程序的审查机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审查,对学生管理程序设立的正当性、程序的遵守情况、违反程序的处理等建立审查监督机制,增强民办高校自身在程序方面的自我完善能力,保障相关规定能够真正发挥管理效能。

四、完善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高校而言,构建畅通的申诉与诉讼并行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实现途径之一。”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民办高校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加强。首先,完善校内申诉制度。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范围仅限于学校的处理和处分。笔者认为,针对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更易被侵犯的现实,应该进一步扩大校内救济的范围,应该将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认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或自己被不公正对待的事项都纳入到校内申诉的范围,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校内申诉在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中的积极作用。在民办高校校内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进一步明确校内申诉委员会的构成,提升校内申诉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进一步细化委员会的职权设置,让其权能和效力明晰化。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校内申诉的配套制度,比如引入听证制度、确立回避和时效制度等,不断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在民办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使校内申诉制度成为学生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其次,完善校外申诉制度。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该规定已基本明确校内申诉制度应作为校外申诉制度的前置程序,这样才能确保学生的权益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保护,缩小纠纷的不利影响,符合及时方便的法治原则。笔者认为应与校内申诉的范围对接,明确界定校外申诉的范围,虽然民办高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但除学校学术自治特有的范围外,所有管理行为被学生认为侵犯其权利并在校内申诉复查后,经学生申请都应该纳入校外申诉的范围,这样才能确保民办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全面、高效的开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8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9

一、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的范畴

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被组织目标实现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胡赤弟博士认为,“大学是由众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社会机构。”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样也包含如举办者、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政府、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存在的核心问题

民办高校属于利益相关者组织的一种。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本应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结果。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往往只考虑举办者的利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比较漠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机制一元化,教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很少参与学校的决策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虽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实际上权力高度集中于举办者手中,其他利益相关群体无法参与决策。

2、对教职工缺乏应有的尊重,教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具体表现是:第一,管理理念落后。第二,管理制度落后,甚至违法。在教师使用方面,只注重对教师的短期使用,而忽视对教师的长期培养。第三,管理执行程序失范。在教师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少民办高校管理者完全以举办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擅自改变学校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导致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较差。

3、学生主体地位缺空,学生要求参与学校管理的利益诉求未得到尊重和满足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学生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民办高校的生死存亡,因此,学生是民办学校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其权益应得到保护。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管理者总认为学生是受教育者,是被管理的对象,导致对学生要求参与学校管理的利益诉求非常漠视。

三、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民办高校在内部治理中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民办院校剩余财产的归属,我相关法律至今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因民办学校终止而需要进行财产清算时,首先清偿“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是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是“偿还其他债务”。对于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第59条只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而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至今,有关机关对此问题并未出台新的规定,以至于对于剩余财产能否用于返还出资人的投入至今仍是一片空白。第二,《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了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是却将其通过“扶持与奖励”的方式返给投资者,而不是作为“收益权(剩余索取权)”来处理,这显然与《公司法》中有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有重大差别。第三,《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是究竟怎样才能取得“合理回报”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

2、民办院校创办者的思想和理念比较落后,无法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有的民办院校的举办者认为学校是我投资办的,自然一切都必须是我说了算。

四、优化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策略

创办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必然要求学校要有一流的管理水平,即管理要科学、要民主,要法治。而这就要求在民办高校内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体系,使权力运行科学、合理,要改变由出资者控制的单边治理模式,而努力构建“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坚持制度化办学。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应树立追求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即除了考虑举办者的利益诉求外,还应系统考虑并满足教职工、学生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以获得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促进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2、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所谓“共同治理”,就是要改变由举办者单独决策的单边治理模式,实行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策的治理模式。

3、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注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在内部管理上,学校应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一方面,应该积极吸收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注意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学校应该检讨自己制定的土政策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了,就应该努力纠正,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0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1

教育的科学发展既是数量的增加,规模扩大的过程,也是教育内涵提升,社会效益增长的进程。尽管我县民办教育学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态,但是民办学校的发展往往只是表现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多,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条件的改善方面,就教育发展的本质而言,是量的变化,属于浅层次的教育发展。立足于我县打造“教育名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的发展需要来看,更亟待着民办教育学校的内涵发展。民办学校的内涵发展应该是以科学的办学理念,运用先进的教学管理,培养优质教育资源,开创优越教育环境,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教育的最大社会效益。因此,教育的科学发展需要我们理性地透视民办学校蓬勃的背后所隐藏的制约发展问题。

1、民办学校发展极其不平衡

目前,我县服务于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共有14所,从办学规模上看,在校学生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只有清林学校、龙翔学校、求实学校、德爱学校4所学校,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学生人数不足200人的学校,如:树人学校、天成女子职业学校。从各民办学校的班级成班额来看,规模大的学校成班额达到50人以上,规模小的学校成班额25人;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上看,规模较大的学校其基础实施建设完备,教学实施、教学器材配套,完全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办学条件,具备优秀学校的硬件实施。但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学校,至今没有自己的校舍,只是依靠临时租赁房舍作为校舍,教师队伍不稳、教师不具备教师专业水平,教学实施不全,教学器材严重不足,其教学条件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尤其是乡镇、村级幼儿园的教学实施与师资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形成了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在近连续几年来,这种发展不平衡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尤其是一些规模小、投入不足的学校降低了办学要求,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办学思想滞后教育发展

由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与社会力量办学的公益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导致民办学校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往往会落后教育发展的需要,偏离《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首先在学校发展的指导意识上,民办学校注重扩大办学规模的发展,而忽视教育内涵的发展。民办学校的教育投入一般只是用在校舍的建设,满足于学校基础实施建设,但是对教育发展应当添置的教学设备、教学器材、教学资源等教学实施不作发展性计划,对教育科研需要的投入也不作安排。其次是在办学导向上,过于强调“优生决定论”。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着“优秀学生决定着优秀的学校”这样的潜意识,因此,民办学校招生往往倾向于各中小学优秀的学生,尤其是成绩较差的学生则不予接收。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悖于学生享受公平教育的原则,同时也制约了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另则,在学校对外宣传方面,特别注重宣传少数优秀学生的优秀学业,把少数优秀学生的发展简单地定位为学校的整体发展。其三是在学生教育发展观上,注重精英培养,忽视了全体学生的发展。在民办学校的发展意识里,往往把学生的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发展的唯一标准,考试为导向,以分数为衡量教师业绩与学生学业发展的标强调,形成考什么就教什么,不考不教的错误倾向。强化了应试教育的精英培养模式,致使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培养这一教育宗旨难以在教育实践得到有效体现。

3、课程实施缺乏统筹兼顾

课程是学校落实教育目标的重要载体,《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明确地规定:“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这就意味着学校在要执行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与运用。但是在课程执行过程中,大多数民办学校受应试思维的影响,学校教学重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一些学科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其他课程,如美术、音乐等课程学校大多是被其他课程所占用。而新课程实验要求学校开设的综合实践活动课、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则没有严格执行。在学科课程的教学上,民办学校仍然是注重于教室里进行学科知识的系统传授,忽视了学科课程的实验操作。形成了重视国家课程忽视地方、校本课程;重视学科课程,忽视活动课程;重视知识课堂传授,忽视操作能力培养的三重视、三忽视的课程实施现状。民办学校的课程实施显然是违背了国家课程改革的精神,导致课程实施上的偏废,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培养,更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4、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不规范。

管理理念决定管理的方式与行为。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对办学有热情,但缺乏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对教育的规律缺乏整体而系统的认识,常常是家族式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聘用的校长常常只限于一般性事务管理权,实际上,事务管理权也仅仅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执行者的监督权而已,对学校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确立内涵发展的方向、教育投入的项目等重大决策没有有效的建设权或决策权,不利于学校的规范管理和学校的长远发展。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只是注重事务性管理,而忽略人才资源的培育。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一是忽视师资队伍建设。一味强调教师已有的素质,不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的激励。因此,大部分的民办学校没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导致教育研究荒废,教师专业成长乏力。即便是有些学校零散地开展一些,也大多是以听课、评课为主,教研形式单一,主题不明,使得教师的教学观念陈旧,策略僵化。二是教师岗位聘用低要求。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在教师聘用上,出于种种原因,聘用一部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岗位工作,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低下,同时也违背了《义务教育法》。

三、民办教育发展对策

民办教育学校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内在主要矛盾。民办学校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集中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的存在与发展是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为宗旨,教育的公益性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有效地主导着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效益。反之亦然,投资主体的行为是为教育的公益的,投资主体的盈利性是第二位。但是,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实践中,民办学校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投资主体把投资办学的盈利性视为第一性,以投资的盈利性主导教育的公益性,因而形成一切投资以盈利为核心的错误倾向,导致民办学校重视规模扩大,忽视内涵发展;重视有形资产投入,忽视无形资产投资;重视经济效益产出,忽视教育效益产出;重视自由式发展,忽视规范化发展等一系列违背教育法规及教育发展规律现象。因此,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精神,坚守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兼顾投资主体的盈利性,坚持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实行教育行政的有效管理与主动服务,是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工程的现实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正视民办教育发展主要矛盾,把握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现状,理性分析,务实研究,探索、解决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对策,才能为民办教育的新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完善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性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的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教育、城建、规划、土管、人事、税务部门要共同参加研究制定全县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成立社会力量投资办学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由计划、人事、规划、土管、公安、税务、物价、城建、供电、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兼顾,协调动作,合力解决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各类民办教育的布局规模、办学条件、生源、师资进行全面的统筹,制定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民办学校的设置与审批、管理与监督、保障与扶持、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在民办学校征用土地、教师管理与职称评定、学生待遇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制定民办学校发展性评估标准,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结合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借鉴先进县、市民办教育管理经验,根据基础教育发展要求制定了民办学校的评估标准,并依据标准对民办学校定期进行年检和评估。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根据标准不断增加办学投资,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初步改变民办学校校舍靠租赁,教学无器材,发展无动力的现状,彻底根治只重盈利性,不重公益性的办学倾向。

3、加强管理,逐步规范民办教育。围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的文件。建立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制度、办学许可证验发制度、广告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学校收费、财务的管理、学校年检和撤销办学资格制度以及规范学校名称、更换办学法人等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在工作指导上,提出了“民办教育一要发展,二要规范,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的基本思路,重视依法治教。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教育局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招生信息、财务制度、教学管理、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保护合法办学,严厉查处违法办学,遏制恶性竞争。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2

二、加大力度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2.鼓励发展学前教育。在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引领、指导作用的基础上,努力打造一批规模较大办园规范的幼儿园成为全市一流品牌民办幼儿园;努力建设一批市级和省级示范幼儿园;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学前教育领域,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每个乡镇至少建好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保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0%以上,彻底改变学前教育落后现状。

3.支持民办义务教育。理顺民办学校办学机制,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办优办大办强,以便满足社会对多元化、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权益。

4.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积极鼓励行业、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通过“校企结合、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引入竞争机制;引进民间资金和市场化运作方式,融进县职业学校管理,盘活我县职业教育资源,做强做大县职业学校。

5.发展民办普通高中。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办出规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积极鼓励民间资金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优质、特色高中,扩大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

6.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奖励和补助机制。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的民办学校集体和个人;免除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结合教育用地总体规划,最大限度解决民办教育用地问题。

7.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合理设置各类规费,支持民办学校快速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建立并实施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政策,合理减免相关规费。

8.建立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对新办和达到规范标准的民办学校给予教师总量20%的公办教师5年时间支教,支教期间的基本工资由财政拨付,绩效工资由被支教学校拨付;经批准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校。

9.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统一管理。

10.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县统一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由教育部门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

11.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利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普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2.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依法规范管理,重点落实有关民办学校规范招生、教育收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依法办学的规定。教育、民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篇13

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给民办高校办学以巨大的空间,很多民办高校不断扩建并提升自身的教育水平,相应的,民办高校固定资产也在不断增长。固定资产是民办高校的重要财富,也是教育质量提高的基础,但是,很多民办高校却存在着固定资产管理不善的问题,使得大量教育资源限制和浪费。对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升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促进民办高校良性发展。

2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民办高校固定资产包括民办高校校园内的所有实体资产,例如校舍、教室、教具、体育教学设备、音乐教学设备等。一切有形的并且用于民办高校教学的资产,都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民办高校是教育经济实体,重视资产管理,但是长久以来,资产管理的重点都放在了资金管理和知识教育产权管理方面,在固定资产管理上,民办高校缺乏一定的经验,也缺乏系统的管理措施,因此导致了一定的管理问题。

3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原因

3.1民办高校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固定资产是民办高校教育教学的基础,民办高校的工作者,尤其是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有必要对固定资产管理加以重视,例如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制度建制、要求教师和学生在使用固定资产时重视其资产价值,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将固定资产详细记录以便用来评价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等。但是实际上,民办高校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很多高校仅有形式上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实际上的管理行为有所欠缺;还有些民办高校,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忽视某些固定资产项目。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者的管理态度不够明确,管理能力不足,不能全面了解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的构成,也不善于在工作中进行全面的资产管理。

3.2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效力不足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民办高校的办学实力,并且保证固定资产的充分利用,但是由于民办高校的不同部门、不同专业、二级学院需要的固定资产是不同的,不同的需要致使购置固定资产在很多情况下成了个体行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常常只能被动的批准购置计划,这种现象导致不少二级单位只关注自身的利益,学校无法对资产的购置以及管理进行统一的规划,导致固定资的使用效率偏低。固定资产管理效力不足主要在于管理方法落后,很多民办高校还使用人力核查的方式,这种管理方法浪费精力,而且很容易出错。

3.3民办高校固定资产应用监督不善

固定资产是民办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办高校的财富。固定资产应用的结果应体现在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教学技能水平提升和学生管理状态提升等方面。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一定的使用规则和监督,部分教师将固定资产用于个人行为,例如,利用那个学校资源完成个人项目,不对学校报备,也不缴纳租用费用,这使得大量固定资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4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4.1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者的职业水平

对固定资产进行妥善的管理是民办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者的职责,但是,很多高校相关工作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不重视,受自身的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限制,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着部分不足。要解决问题,必须从提高固定资产管理者职业水平入手,主要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求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者全面学习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一定要培养优秀的资产管理者,才可能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第二,民办高校董事会应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一定的要求,结合财务部和学校管理部门的意见,检验固定资产管理者的职业水平,并予以工作上的调整或者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为全面。

4.2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方法应有所改善,改变原有的人力管理的方式,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精确性和时效性,这是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力之必须,简而言之,就是使管理方法与时俱进。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被广泛地应用到各个领域,所以,民办高校也应当跟上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积极变革落后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运用最先进的管理技术。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采用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方式,创建固定的资产信息关联网络,确保不同的部门能够共享信息,时时了解资产的购置情况、使用情况,尽可能减少人工管理和人工核算的工作量,确保管理质量;另一方面,运用条形码技术开展日常管理,保证管理的规范化以及科学化。

4.3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要实现对固定资产应用的全面监督,应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机制的建设入手。在管理制度方面,应将固定资产的应用以及应用申报程序细化,写入民办高校管理条例,号召全校师生广泛学习;在监督机制方面,除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之外,高校师生也应该参与进来,以保证固定资产应用合理。

5结语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在于重视程度不足、管理方法落后和缺乏监督。提高管理工作和的职业能力,使用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是解决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方法,希望本文能够为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曲磊.关于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J].才智,2017(1).

[2]王翠红.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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