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实用13篇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1

市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在**进行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

二、考核指标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有效信贷投入,以量化考核为主,主要有信贷投入增量、增幅、客户发展等3项内容。有效信贷投入是指金融机构对**市内发放的贷款,对**市外的贷款应从贷款总量和增量中剔除。增量指标是指当年新增有效信贷投入,即为当年实际新增贷款(剔除剥离、核销因素),计算方法:增量=本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上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增幅指标是指当年新增贷款的增幅,计算方法:增幅=贷款增量/上年贷款月度平均余额×100%;客户发展指标是指当年新发展并投入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信贷企业客户数(新发展客户是指过去未在**市内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取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客户)。

三、考核机构及程序

(一)为强化对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市政府办、人行、银监办、财政局、发改委、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行,具体负责各金融机构当年有效信贷投入的统计、分析、考评等日常工作。

(二)考核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金融机构必须在年后15日内准确真实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报送本年度有效信贷投入状况表及有关申请奖励材料,作为考评依据。考核办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核对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定后,提出初评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四、表彰与奖励

(一)对各贷款银行的奖励

1.每新增1亿元有效信贷投入,奖励1万元。

2.对当年新增贷款增幅最大的金融机构奖励1万元。

3.每新发展一家企业客户奖励1000元。

4.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全市重点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加大信贷投入,对各金融机构新增有效信贷用于市委、市政府推荐项目发展的,除享受前3项规定外,按增量再予以一定奖励。

5.邮政储蓄银行作为新增考核对象,若年末贷款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每1亿元奖励5000元的标准计奖。其他新增考核对象比照执行。

(二)对人行、银监办的奖励

按当年各贷款银行平均奖励额奖励人行、银监办。新晨

(三)为提高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对各金融机构奖励额度,按考核结果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以上奖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经认定,对当年信贷投入增量第一名与增幅第一名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授予“**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称号。市人行、银监办工作指导成效显著,市政府也将授予该荣誉。

五、处罚

(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当年贷款月平均余额低于上年水平。

2.当年贷款增幅低于洛阳市本系统9县(市)平均水平。

3.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行风评议为差等次。

(二)对考核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在全市予以通报并追缴奖励所得。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2

小额贷款组织全覆盖工作按照“总体规划部署,分期分批实施,重点(区)先行”的指导方针,今年上半年组织一批经济较发达、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意向比较强烈的重点(区),先行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标投标及筹建工作;下半年再组织其他有意向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标投标及筹建工作,力争到年底在全市各(区)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

“小额贷款组织”全覆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综合性工程,全覆盖推进工作在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政府主导,金融办牵头,(区)搭台,人行指导,部门配合,股东唱戏”的工作方针和“四个坚持”的原则,即:“坚持自主经营的原则,坚持自担风险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依法经营的原则”;本着“成熟1家,发展1家”的工作思路进行;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招标工作在市金融办组织、市人行指导、参与下,由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项筹建、开业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政办发〔〕142文件)的要求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区)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自愿原则决定是否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凡决定设立的,要制定试点方案,报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同意后,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组织公开招标。各(区)的工作方案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对股东进行招标。评标时应综合考虑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数额、营业地点和业务人员素质等因素。

(三)提出筹备申请。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四)开展筹建工作。筹备申请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筹备组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

(五)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向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五、监督管理

各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市工商局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意见》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并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依照《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财务监管;市人民银行负责协助市政府加强风险监测和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市银监办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并负责对小额贷款组织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六、工作要求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3

在建行之初,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沧州银行发展速度慢、经营规模小、营运质量差、历史包袱重、社会认知低。截至2003年3月31日,沧州商行存款余额为10.05亿元,贷款余额为7.79亿元,不良贷款3.04亿元,占全部贷款的38.29%,累计亏损2731万元。按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在华北倒数第一,在全国倒数第五,面临摘牌退市的危险。

为扭转沧州商行当时的局面,2003年4月1日,沧州市委重组了该行领导班子,成立沧州商行党委,派时任市人大副主任的王宝良同志为党委书记,刘泽平同志为副书记。新领导班子上任伊始,首先确立了“理人、理事、理思想”的总体工作思路,提出“六个一切”的指导思想,即: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一切围绕发展,用发展检验一切,用发展衡量一切,用发展稀释一切。与此同时,该行也加大了客户营销、内控管理、激励惩戒、公关宣传和作风建设力度,从而使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极大地迸发出来。从此,沧州银行走上了快速、安全、高效、持续发展之路,广大干部员工的精神风貌焕然一新。

正所谓思想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作风决定胜负。截至2008年底,该行资产总额122.43亿元,比2003年初增长8.76倍;存款达到106.77亿元,比2003年初增长9.62倍;贷款达到58.13亿元,比2003年初增长6.46倍;六年累计实现经营利润6.1亿元,其中当年实现23811万元,比上年增加6590万元,增长38.3%。2005年在全省城商行中率先成为全国三类行,2008年末22项监管指标全部达标,其中:资本充足率14.35%,核心资本充足率12.97%;资产损失拨备充足率180.02%,贷款损失拨备充足率200.11%;不良贷款率1.83%,成功晋升二类行。

优质的客户群体

地方城商行选择什么样的市场定位和客户定位,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沧州银行与国有银行相比,有劣势也有优势。劣势在于沧州银行的规模、产品、创新、科技、硬件等方面不如国有银行,不适合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但优势在于沧州银行具有自主决策权,运营机制非常灵活,管理链条非常短,工作和服务效率非常高,由于其扎根地方,熟悉中小企业的情况,因而在服务中小企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夹缝中寻求生存空间。

据刘董事长介绍,从沧州银行的历史上看,早在城市信用社时期,面对的就是中小企业客户,可以说沧州银行与广大中小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自然联系。而如今,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蓬勃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最具生机活力和持续发展潜力的群体。作为地方银行,更是离不开当地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这个非常重要的客户群体。所以,刘董事长跟我们谈市场定位时说道:“中小企业客户成长壮大的过程,也就是沧州银行成长壮大的过程。”因此,几年来,沧州银行始终坚守服务中小企业这个市场定位,踏踏实实地在中小企业上做文章,提升核心竞争力。这就是为什么沧州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占到贷款总额75%的原因。

围绕中小企业客户,沧州银行早在2003年就提出“争取骨干客户、抢占优质客户、壮大群体客户”的客户核心战略,其后又相继提出滚雪球战略、跟进战略、合作战略和客户联系制度等。滚雪球就是以老客户为桥梁,积极营销客户的上下游企业。跟进战略,就是打破单一城市经营制的束缚,走出沧州城区,到各县市区寻找优质中小企业,扩大覆盖范围。合作战略,就是与中小企业签订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为他们量身定做一揽子服务方案,包括信贷融资、管理资源、企业文化等等。客户联系制度,就是对中小企业进行市场细分,确定重点客户,定期走访,沟通感情,加深合作。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截至2008年,沧州银行已积累起7000家优质中小企业客户。

在争取及稳固原有客户的同时,沧州银行也加快了产品创新的步伐,以满足新客户的需求。在采访中,刘董事长将沧洲商行的刘新归结为以下两条:

一是因势利导,创新产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面对众多中小企业的不同需求,沧州银行及时调整思路,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将客户按大小等级分成微小客户、小客户、中小客户、大客户四种类型,并根据每类客户所处发展阶段,推出不同的业务品种。截至目前,共开发十余种新产品,如:针对微小客户推出的创业就业贷款、最高额抵押贷款;针对小客户推出的仓单质押贷款、合格证质押贷款、成长贷款;针对中小客户推出的船舶抵押贷款、存货质押贷款、保兑仓、应收账款质押等一系列的信贷产品。例如:沧州市的东光、吴桥是全国重点产棉基地,因此,沧州银行根据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了棉单质押贷款,既保证了加工企业对棉花收购资金的供给,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活跃了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仅2007年累放棉单贷款554笔,金额达2.5亿元。

二是创新机制,提高效率,快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大部分中小企业在融资上具有“急、少、短、频”的特点,贷款要得急、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少、风险大。沧州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资金运作规律等不同情况,专门成立了中小企业服务部,为中小企业制定贷款审批机制,采用绿色通道制、会签制、每周贷审会制,最快一天、最迟一周便可给企业明确答复,为企业节省了融资时间。

和谐的政府关系

沧州银行在近六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与各级政府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先后与16个县市区政府签订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在通报信息、推荐项目、定期沟通、支持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等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县市区领导前来沧州银行沟通工作、寻求支持达上百次,而沧州银行到县市区开展营销时,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也积极给予各种帮助。目前,除市财政入股3500万元,还有十个县市区对沧州银行入股合计达到1500万元,成为沧州银行的股东,做到了连股、连利、连心。

对于各级政府推荐的贷款项目,沧州银行的做法是首先表示欢迎,高度重视,绝不会置之不理。然后立即派人进行调查,摸清真实情况,严格按照信贷政策把关决策。符合贷款条件的,立即进入程序运作;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也不简单回绝,而是通过事实上的调查数据,使领导知道不能贷的原因,同时为领导出谋划策,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从而取得政府的理解。 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为沧州银行的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搭建起宽松的成长平台。

严格的贷款机制

严格的贷款机制是一家银行能否成功的基础。沧州银行自2003年以来一直执行严格的贷款机制,这也是刘董事长给我们介绍的“十二项机制”的核心。

在贷款投放上,沧州银行努力做到慎贷而不惧贷,积极而又稳健,主要做到“三个积极”:积极支持有订单、有销路、有市场、有现金流的中小企业;积极支持政府重点投资、重点支持、重点鼓励、重点引导的项目及辅助产业;积极支持属于自主创新、自有知识品牌、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且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企业和技改项目。而对一些贷款额度比较大的大客户,沧州银行则坚持“参与不兜底,介入不深入”,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在贷款审查上,沧州银行认真贯彻“三不、四重、五严”原则:不依赖报表,不迷信担保,不轻信介绍;重法人信誉,重企业实力,重自筹资金,重实物抵押;严格控制集团客户、关联企业贷款,严格执行项目自有资本金制度,严禁人情贷款、关系贷款,严禁对“两高一资”企业贷款,严禁逆程序贷款和违规贷款。

在贷款运作上,沧州银行建立了贷款“五分离”机制。把贷款管理流程划分为“查、报、审、批、核”五个环节,各环节独立运作,环环相扣,相互制约。贷款调查由支行信贷员负责,实行双人调查、双人复核。贷款申报由支行负责,须经过支行审贷小组和支行行长签字认可,支行行长是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贷款审查由总部贷款经营部负责,实行集体论证、集体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再调查,认为贷款不符合条件,可以退回支行。贷款审批由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贷审委主任有一票否决权。贷款稽核由风险稽核部负责,风险稽核部主任为贷审委成员,参加贷审会,以便对可疑贷款进行实地稽核和风险监测。对千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和展期贷款,还要提请董事长办公会审议,董事长办公会有否决权。沧州银行的贷款“五分离”机制,得到了银监部门的充分肯定。

在贷款管理上,沧州银行秉承“治行先治贷、治贷必从严”的方针,努力夯实贷款基础工作,严格操作、严格把关,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而且把风险防范的重心向下移、关口向前推,切实加强支行层面的信贷工作。为此,沧州银行每年都会在全行范围内组织进行一次大额贷款大检查和一次小额贷款大检查,坚持支行自查、主管部室垂直检查、内审稽核三级检查体系,经常性地开展行业贷款、区域贷款风险监测,一旦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立即处置,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完善的内控机制

由于银行是高风险、高收益共存行业,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在对刘董事长的采访中我们得知,沧州银行的做法是明确一个指导思想,确立一个核心理念,切实加强三项建设。

明确一个指导思想。沧州银行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安全是硬任务,两手抓、两手硬,确保快速、安全、高效、持续发展。

确立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人平安、钱安全、资金财产无风险”,形成了“全员动手强内控、齐抓共管防风险”的局面。六年来,沧州银行未发生一起重大案件。

大力加强“三项”建设。一是,加强思想文化建设。通过法制培训、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了干部员工特别是高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使干部员工不想做案。二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沧州银行近六年来陆续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300多项,使干部员工不能做案。三是,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基层自查、部室检查、内审稽核三级稽核监督体系。支行行长和副行长对员工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的责任;总部各主管部室对支行进行垂直管理,重点抓住存款营销、上门收款、贷款发放、票据承兑、费用管理、银企对账、金库守押等高风险领域,实行经常化、高密度的检查监督;风险稽核部履行再监督职能,对支行和部室的内控执行情况进行稽核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惩罚措施,使干部员工不敢做案。通过“三项建设”,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把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灵活的用人机制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努力打造和锤炼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立行、兴行、强行之本。六年来,沧州银行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德才兼备、领导有方、工作得力、领导信任、群众满意”的优秀领导干部。沧州银行在用人的过程中逐步摸索出“三大机制”。

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机制。沧州银行高层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年龄”的方针,按照“学历不等于知识、知识不等于智慧、经验不等于规律、资历不等于能力、职称不等于水平”的理念,真正把那些能想事、能干事、能成事,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六年时间里,共有104名同志走上中层领导岗位,各单位基本形成了“一正三副”的领导格局。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年底沧州银行都会组织一次干部年度考评,详细划分优劣等级,作为干部升降调整的依据。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坚持以事业为本,以业绩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公论为参考,把自我评价、群众评价、领导评价、主管部室评价和行党委评价有机结合,做到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予以表彰,“一般”的予以批评,“不合格”的坚决给予免职降职处理,累计有17名干部免职或降职。

建立能上能下的退出机制。近几年来,沧州银行坚持“五严四治”方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上严格教育,工作上严格要求,考核上严格奖惩,真正做到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先后有7名同志因工作不力辞去领导职务,从而打破了领导干部的终身制,增强了领导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科学的分配机制

在这几年发展中,沧州银行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改革了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制度,做到按劳取酬、绩效优先、公正和谐、成果共享,形成“基本工资保吃饭、岗位工资保安全、绩酬工资保发展”的分配格局。

首先,坚持“三个倾斜”和“三个平均线”原则。三个倾斜,即:向基层倾斜,向员工倾斜,向贡献大的倾斜。三个平均线,即:总部中层正职拿支行正职的平均数,总部中层副职拿支行副职的平均数,总部员工拿支行员工的平均数,充分尊重基层创造价值的现实,避免形成重上轻下的分配方式。目前,沧州银行中层副职的收入是员工的1.6倍,中层正职是员工的2.2倍,行级领导副职是中层正职的1.2倍,行级领导正职是中层正职的1.5倍。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4

今年以来,在支行领导班子的正确带领和上级行专业部门的认真指导下,我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组织资金,拓展市场,调整资产结构,培植黄金客户,寻求赢利最大化为目标,踏踏实实,攻克难关,较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形成总结如下:

一、客户部**年工作的简单回顾 (一)存款工作 1、单位存款方面:**年,支行的单位存款增势迅猛,截止12月31日,单位存款余额达万元较年初净增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单位存款旬均增长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其中,新增单位存款主要是**市财政局社保资金户的亿元增量和**理工大学的亿元存款。在这项工作中,支行坚持稳定老客户,努力拓展新客户的营销原则。全年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年初,支行多次召开单位存款工作会议,认真总结经验,制定了今年的单位存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将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并按季指定了相应的考评方案和奖惩措施,增强了基层单位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更新观念,强化管理。一是从转变观念入手,多次组织对员工的学习培训,使大家树立了“围绕效益,瞄准市场,主动出击,全员创利”的经营理念,变“要我揽储”为“我要揽储”。二是坚持以“管理出效益”为原则,强化对内管理,狠抓服务质量。我行成立了“营销存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并坚持执行《大额存款转移报告制度》,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服务质量。 第三,抓住契机,努力增存。4月份,总行批准了我行向理工大学发放3亿元贷款项目。此笔贷款,按理工大学的原意应按工程进度,分期、逐笔发放。但我行本着早放款早受益、创造最大效益的想法,经与理工大学多次协商,在迅速做好贷前调查及一系列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于4月30日向理工大学全额发放了3亿元贷款,至年末,滞留资金过亿元,该校收取学费的资金帐户也转到我行,对我行完成全年单位存款任务起到了关键作用。 2.储蓄存款工作:至**年末,支行储蓄存款余额达万元,较年初净增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储蓄存款旬均增长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其中外币储蓄余额折合人民币万元,较年初净增加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教育储蓄余额万,较年初净增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 在第一季度的“迎新春”活动中,支行立足于抢先抓早,积极部署,群策群力,在本次活动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支行外币储蓄余额折人民币高达万元,获得外币储蓄先进单位称号,支行营业部人民币储蓄较年初净增万元,获得储蓄先进集体称号,景阳分理处的张祝平同志荣获先进个人称号。 (二)中间业务 截止12月末,支行中间业务收入成绩喜人,实现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其中,寿险工作成绩突出,全年共计实现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余万元,为支行创效万余元,此外,银行卡中间业务收入也达到了较高水平(此项工作将在银行卡工作中详细说明)。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势迅猛,寿险业务功不可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安排专人负责与各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络和关系协调,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同时,派多人次到市内其他商业银行“取经”,以客户身份,进行实地了解,学习其好的做法和经验。 2、提高全员对保险业务的认识,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年初,我行将保险业务的计划进行层层分解,落实给各分理处和每名员工,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我行注意加大对内宣传力度,使员工意识到保险业务是一项惠己利行的新兴业务,激发起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外宣传方面,通过各服务网点张贴宣传海报,发宣传单,面对面讲解等方式,大力宣传保险业务益处,增加其知名度,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保险。 3、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岗位培训力度,提高其从事该业务的服务技能。为了做好保险业务工作,我行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的困难,与各家保险公司大力合作,积极组织人员利用统一休息时间和串休时间,分期分批组织员工进行保险业务培训,讲解保险知识,传授营销技巧。 4、建立保险业务的日报告制。我们指定了操作性很强的检查考核方案,实行“日报告”、“周检查”、“月通报”制度,建立了保险业务销售台帐,时时掌握销售信息。 (三)银行卡工作 截止12月31日,支行银行卡业务收入表现不俗,共计实现了万元,完成年度计划%;存款余额万元;银行卡发卡量余额张,较年初净增张;银行卡消费额累计消费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自**年2月16日起,农行开始实行新的金融服务收费标准,许多客户并没有因为收取手续费而不在我行办理业务,这主要是因为虽然相应的收取了手续费,但我行的员工服务热情,以真诚赢得了广大客户。以青年路分理处为例,该分理处银行卡中间业务收入激增就是因为该行员工不怕困难,积极争取周边的个体工商户到我行办理银行卡异地汇款业务(这些个体工商户存款的券别多为10元以下面值),从而使得该分理处银行卡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度提高。 虽然支行银行卡收入完成的较好,但是,其他指标年度计划的完成不容乐观。针对支行银行卡各项指标发展较不均衡的经营状况,今年5月份,支行制定并实施了《**支行**年银行卡和电子银行经营考核评比办法》和《**支行**年度金穗卡“1+n”活动实施方案》,目前看,这两个考核办法均已取得成效,充分调动了全体员工的银行卡工作积极性,“爱我金穗,用我金穗”已成为我行每位员工的工作宗旨,仅仅6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员工持卡消费高达50余万元,同时,经支行多方公关营销,与**理工大学等大专院校达成协议,为新生办理借记卡余张,为支行的银行卡工作带来质的飞跃,全面带动银行卡发卡量、银行卡存款和银行卡业务收入的均衡、快速发展。 (四)贷款工作 截止12月31日,我行客户部各项贷款余额合计为万元;不良贷款按四级分类年初余额为万元,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年初余额为万元;截止12月末,不良贷款按四级分类余额为万元。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余额为万元。培植优良客户4户,共新投放信贷资金35800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在不良贷款清收上,我们发扬有条件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上的精神,调整思路,转换观念,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共清收不良贷款万元,盘活万元。总结全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合理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积极培植黄金客户,切实提高信贷资产盈利水平。 科学合理的信贷资产结构对于改善资产质量,控制信贷风险,实现良好的综合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工作中,我们认真执行省行提出的以利润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调整信贷资产的方针,在对客户信用测评的基础上,对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客户坚决不予贷款支持,制定严密的压缩计划,积极倡导“一保、二争、三扩、四退”的经营策略,完善劣质客户退出机制。在确定新增贷款投向上,我们坚持风险控制和综合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彻底杜绝点贷、指贷、人情贷、关系贷款,千方百计控制信贷投放切入点,深入挖掘潜在客户资源,积极主动地加大优质客户的开发力度,重点培植规模较大的黄金客户和经营前景较好的优势企业,切实优化贷款结构。**理工大学欲进行南校区项目建设,急需银行的信贷扶植,这无疑是我行合理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积极培植黄金客户,切实提高___信贷资产盈利水平的绝好项目。经过周密准备,统筹规划,客户部门在行领导的带领下,把营销的触角伸向了**理工大学。**理工大学项目的巨大效益引来了共行、建行、交行等多家实力雄厚的竞争者,均欲将其收入自家囊中。面对这种局面,我行领导在上级行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市场营销。一次不行,就去两次,在对学校营销的同时,又巧妙地对该校的主管部门开展更高层次的营销。百折不挠的精神终于感动了校领导,他说:“我真服了你们这股韧劲了,领导我见得多了,可像你们这么敬业的领导我还是头一次见,行了,我们就与你们建立信贷关系了”。为了使该校项目的信贷资金早投放,早见效,为了使该校项目的信贷资金早投放,早见效,在上级行的帮助下,我行又向总行申请了“特事特办”,行领导多次前往总行,汇报项目情况,寻求政策支持。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成功地将**理工大学发展成为我行的优良客户,银企双赢,互惠互利的格局已经形成。此外,我行又向**市路灯处、**洗浴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发放贷款5800万元。 2、根据上级行部署,实施不良资产分帐经营。 年初伊始,按照上级行的部署,我行客户部门积极实行不良贷款的分帐经营。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共计对28263万元不良贷款实现了分帐经营,此举对于我行减轻经营压力,优化资产质量,改善资产结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3、改进工作方法,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做好收息工作。 我行客户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行领导的正确带领下,改进工作方法,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深入企业,将利息及早落实。此外,前台会计人员协助看好贷款企业帐户,做到贷款利息一分不流失。由于领导有方,措施得力,收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年共实现利息收入万元。 4、上半年,在优化增量的基础上,我们加大了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整治力度。结合各项指标和工作实际,经过精密测算,将指标横向分解落实到人,纵向分解落实到企业,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我们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取得了清贷收息攻坚战的阶段性胜利。 5、扎扎实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年,**银行总行从战略的高度将贷后管理工作作为本年度的“四大工程”之一作为全年信贷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将信贷客户的贷后工作做实做细,我行客户部门在行领导的带领下,努力学习贷后管理的相关知识和业务,在实践中不断钻研和探索,扎扎实实地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理工大学是我行的大客户,贷后管理工作尤其重要。贷款发放后,我行认真执行上级行的贷款管理制度,对企业用款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先后多次深入学校教学和建筑施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了该贷款贷后管理人员队伍的调整力度,将业务精良,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其中来,建立了客户经理组,设立了风险经理。客户经理组人员为,组长:孙国启,副组长:x0,组员:x1、x2、x3,确定了经营行行长为贷后管理主责任人;风险经理为x4、x5。作为重点客户,省市行均配备了客户经理组,贷后管理过程中,我行客户部门严格履行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主要职责,对资金用途、限制性条款的落实、项目的建设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和处理。按照客户经理组制定的贷后管理方案努力做好贷后的维护工作。 二、**年工作的部署与展望 回首**年的工作,我们虽然基本完成了年初既定的工作划,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个别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将总结经验,弥补不足,鼓足干劲,开拓创新。因此,明年的工作重点我们将放在继续控制成本,扩大市场营销力度,大力拓展市场营销份额,强化服务,完善信贷管理。 1、加强成本控制 目前,从我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的量化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存款余额的增加比例和利润的增加比例并不是完全一致的,银行卡的发卡量和银行卡余额也是不成正比的。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收入增加的同时,我们对成本的控制仍然不够。例如,银行卡的发卡量方面,在以前年度,有些分理处单纯追求发卡的数量而不顾质量和效益,开出了许多空卡和长期不动卡,这种处于休眠状态的卡不产生利润却增加了成本,因此我部将在明年严格控制成本,以保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2、加大市场营销力度 市场营销是现代商业银行工作中永恒的主题,有鉴于此,**年,我部将积极公关,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把营销工作做实做细、做大做强。同时,还将继续推行“1+n”银行卡持卡消费活动,这里的“1”指员工持卡消费,“n”指员工发展和动员的持卡人(非农行员工)持卡消费,即以员工的持卡消费带动周围消费群体的消费,以期扩大我行银行卡的影响力,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和银行卡存款。另外我部也将继续督促和指导各分理处和储蓄所加大对存款的营销力度,努力拓展寿险业务市场,开发新的目标客户,为支行创造更大效益。 3、强化服务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服务的优劣对企业的效益有直接的影响,例如“海尔”的服务,在质量相当的情况下赢得了更多的客户。在目前已有的软和硬件条件下,我行强化服务是增加效益的一个有效途径。XX年,我部要积极把提升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环节常抓不懈。对在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在员工中间开展“假如我是一名客户”的大讨论,进行换位思考,使之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设身处地地为客户排忧解难。 4、完善信贷管理 **年的工作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成绩的背后还隐藏着这样那样的差距和不足。基于此,明年我们将在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巩固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坚定信心,再鼓干劲,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到“三加”,即信贷结构调整要加速;不良贷款清收要加力;风险管理要加强。结构调整要“加速”是指按省行党委确立的“抓两头和一保、二争、三扩、四退”的经营发展战略,大力压缩劣质客户的贷款占用,努力提高优良客户贷款占比,积极扩展、培植和巩固优良客户群体。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更新经营理念,积极抢占消费贷款市场份额,加快消费贷款的发放,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清收盘活要“加力”是指要进一步集中精神,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加大力度,最大限度地盘活不良贷款,以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从而腾出有限信贷资金,支持产品有市场,经营见效益的客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风险管理要“加强”是指要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选准新增贷款投降,加强贷后管理,切实优化增量,努力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营运管理水平。 (2)、在优化增量的基础上,避免前清后增的基础上,我们要继续加大对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整治和利息的回收工作力度。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阶段性目标,坚持抓早和常抓不懈。要结合各项指标和工作实际,进行精密测算,将指标横向分解落实到人,纵向分解落实到企业,清收目标分解到信贷员之后,要签定《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书》,明确具体目标,然后与个人的工资和奖金挂钩。按月考核,按季兑现。要按照责任和时间的要求,把收息工作落到实处,作到该收必收,应收尽收。要采用目标清收、责任清收、领导包大户清收、依法清收、感情投入法进行清收,因企施策,一企多策,多策并举,争取早见成效,早出效益。 **支行客户部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5

第三条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学校负责”的帮困、助学、育人方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政策引导、激励主体、以人为本、明礼诚信、方便贷款、防范风险、银校合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开展,充分发挥其帮困助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局、保监会****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

第五条省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属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部署并督促全省高校落实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审查并确认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高校的资质;与经办银行省分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指导高校同经办银行签订银校全面合作协议;合理制定并下达各高校助学贷款计划额度;建立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研究并完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由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平衡各级财政性资金,激励经办银行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指导和鼓励高校将新增金融业务优先考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促进银校全面合作实现互惠多赢。

(三)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四)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督导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指导协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衔接;负责汇总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数据,完善助学贷款监测制度,及时分析反映助学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征信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为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银监会****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和情况跟踪管理;对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规范国家助学贷款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保监会****监管局负责对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监管工作。拟定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监管规章制度;审核保险公司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的资格;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规范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市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条区域内有高校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七条各高等学校设立由书记或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财务、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足额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经银监会****监管局批准的各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均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凡是与高校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必须切实履行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保监会****监管局批准的保险机构均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均可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向保险机构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各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由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授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省级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可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在省级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由高等学校和商业银行自愿协商确定。高校的基本帐户所在银行应主动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我省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期限暂定4年(即自本文下达之日起至2010年8月底),按照现行风险补偿率及贴息政策,新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风险补偿率上限为15%。高校和商业银行可本着自愿原则双向选择,自主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合作期满后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和业务开展情况另行商定有关合作事宜。

第十三条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将优质金融资源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倾斜,同等条件下各高校应将新增金融业务优先转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高等教育方面的金融资源尽量向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倾斜。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负责落实高校助学贷款基层经办机构,并与高等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该协议不得违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

第十六条任何对《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的修改,均须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签订书面修改书。修改书作为合作协议的内容组成部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法定程序,因教育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校合并、新建、撤销等原因,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经办银行发出书面通知,对合作协议中的贷款额度、学校数量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如国家颁布新政策,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新规定对原合作协议进行修订。

第四章申请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五章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各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具体额度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借款学生需求情况和还款履约情况等分别确定下达,原则上按照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除艺术类等特殊专业外,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每学年的具体贷款金额一般不低于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学校在本校的贷款总额度中,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六章贷款期限、利率、财政贴息和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要单设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从借款学生毕业之日起,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2年内开始还款,最长不超过6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统一安排专项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全额自负利息。

第二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核拨、支付等管理,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七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和高校按照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金上限为15%,具体比例通过招投标或经办银行与高等学校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若条件成熟,在全省高校应支付的总补偿金不变的前提下,部分高校补偿金实际支付额度可与借款学生的履约情况挂钩,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考评后确定)。另外50%的风险补偿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由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由州(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学生由州(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拨、支付等管理,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鼓励经办银行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与经批准的保险机构合作,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经办银行投保的费用,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经办银行与保险机构共同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省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协调、支持和指导。

第八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三十一条各高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本校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并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初审。借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与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机构有合作业务的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应与信用保险机构根据其业务合同约定,对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投保、发放工作。具体贷款发放审查手续、信用保险理赔、逾期追偿等事项,依信用保险机构与贷款发放银行的业务合同执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经审批同意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应及时与借款学生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有关借贷手续,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就读高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约定发放方式。

第三十六条经办银行贷款发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借款学生获贷的详细信息报送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并与高校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

第九章贷款变更和归还

第三十七条借款学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原则上按照合同规定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借款学生可通过所在高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八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高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贷款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各高校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经办银行。

第四十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在税前予以核销。

第四十一条贷款还本付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四十三条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学生具体情况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攻读第二学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助学贷款展期手续;原就读学校应继续为其贷款展期办理财政贴息。

第四十四条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章贷款风险防范

第四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高校要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高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四十六条高校要协同经办银行、信用保险机构开展诚信教育、信贷风险管理、逾期催收和违约通报工作。

第四十七条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款程序和方式的宣传,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除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外,至少每年2次将截至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信息及时提供给信用保险机构、所属高等学校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各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每年将截至12月31日的借款学生就业去向、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信用保险机构。

第四十九条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建立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对贷款学生的系统管理,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等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和更新,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和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应将借款学生借贷情况及时载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第五十一条公安部门应积极做好为高等学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并配合银行开展对违约学生身份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银行、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在录用工作人员、开展金融业务、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按规定查验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在借款未偿清前,借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十四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十一章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五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督查督办机制。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检查评估。把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建设、贷款审批和发放覆盖率、满足率、贷款学生违约率以及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作为考核高校办学水平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制度。

(一)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对金融机构和高校中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级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不积极、领导不重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毕业后自愿到边疆民族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州、市财政直接向银行代偿其贷款本息。

(三)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3.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6

    为鼓励支持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减轻我市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成立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措施,安排相关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昆明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负责运作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市担保公司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公司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市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本金的1%(以1年计算)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市财政承担,按季度结算拨付。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作银行由市财政局指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存入指定的协作银行。

    二、贷款条件与程序

    我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凡持有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筹资金不足部份,可向市担保公司及协作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借款人提出展期,市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银行可以展期一次,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接送服务等。

    每年年底,市担保公司汇总贴息发生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经财政部驻昆专员办核准,再由协作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若协作银行为股份制商业协作银行,贴息额度先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昆专员办核准,再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四、担保资金的筹集

    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来源,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具体比例和金额,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另行研究决定)。担保基金以放大3倍为限,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五、担保资金的管理

    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市担保公司应暂停担保业务,协作银行停止发放新发生的贷款。由市担保公司用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在降低贷款不良率并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市领导小组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而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担保机构及协作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六、为贷款人提供的服务

    市担保公司要为申请贷款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利的服务。贷款担保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担保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7

二、工作目标

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须培育辅导3家以上(含3家)有贷款需求成长型、潜力型企业达到贷款资质条件,并发放贷款支持。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由县人民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民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贷款资质条件培育辅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贷款资质条件培育辅导工作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民银行,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信用宣传,增强企业“诚实守信”观念。

(二)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细化财务科目,规范财务行为,透明财务信息。

(三)加强银企横向联系与合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

(四)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对策的贷款营销考核机制。

(五)建立健全综合授信评级制度,完善企业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五、工作措施

(一)确定培育辅导企业对象。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成长型企业名单,或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至少从中选择3家过去在县内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没有贷款的企业进行培育(培育名单以5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一户企业可以多家金融机构同时进行培育辅导,最终确定以实际贷款发放为准。

(二)强化企业信用宣传。由县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深入培育辅导企业开展信用宣传活动,着重宣传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的意义、作用和操作规程,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意识,培养企业“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信用观念。

(三)健全企业财务制度。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培育辅导企业巡视财务情况,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细化财务科目、规范财务行为,透明财务信息,并与企业建立财务报表报送制度,规定企业每月向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一份财务会计报表。

(四)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建立培育辅导企业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整改,同时,根据培育辅导的情况,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五)发放贷款支持。通过采取培育辅导措施,对达到了贷款资质条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给予贷款支持。

(六)给予适当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培育辅导企业给予了贷款支持的,按其贷款额的1‰奖励。如出现与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重复计奖问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计奖。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8

第二条国家民委直属单位立足于加快实施《少数民族事业xx规划》、《国家民委xx规划》和各单位xx总体发展规划使用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

第三条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原则上采用独立借款模式进行。

第四条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立项、规模适度、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国家民委成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落实《合作协议》的措施办法;

(三)组织审定申贷项目;

(四)推荐申贷项目;

(五)协调和处理贷款借人、使用、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和监督申贷单位开展工作。

(七)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申贷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信贷项目申请;

(二)负责本单位信贷资金使用管理;

(三)负责本办理单位信贷资金偿还事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活动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申贷单位向国家民委提出项目贷款请示,原则上每年在国家民委规定时间内集中申报一次。

第八条 申贷单位贷款请示应包括以下基本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结果;

(五)财务状况报告、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来源;

(六)项目进度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七)项目申贷种类、规模、期限、放贷起始时间、偿贷资金来源、贷款金额期限;

(八)其他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资料。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对申贷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贷文件的完整性;

(二)项目申贷的必要性;

(三)申贷规模的适度性;

(四)申贷期限的合理性;

(五)偿贷方案的可靠性;

(六)用款计划的科学性。

第十条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申贷项目纳入《国家民委直属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申贷项目目录》,以国家民委名义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

第十一条经国家开发银行审定的项目, 国家民委将正式通知申贷单位,由申贷单位向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章贷款资金与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申贷单位应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督,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贷单位贷款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申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借款建设项目季报和年报。申贷单位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贷款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的项目应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中期评估,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贷款规模控制。申贷单位应根据单位资产规模、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取得收益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并报领导小组核准。领导小组应在申贷单位贷款规模内审定贷款项目,对于超出偿债能力的贷款申请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预算控制。申贷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本付息计划,并将年度偿贷资金纳入年度支出预算。偿贷资金未落实的,国家民委不予批复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控制。申贷单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时应综合考虑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申贷单位期限安排不合理的贷款申请,领导小组不予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民委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9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政办[]22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跨越发展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为跨越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按《通知》要求,我县可组建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指导下,稳步推进试点对象选择、设立、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在取得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扶持政策。

2、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明确操作程序,加强持续监管,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向,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规定,严禁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3、坚持各司其职、共防风险原则。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切实做好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建立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房管所并邀请人行支行、银监办等单位组成。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经贸局,承担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经贸局分管领导担任。

(一)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负责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2、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及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3、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经贸局:作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人行支行:牵头协调金融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工作;协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把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银监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配合、协调地方政府进行查处。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县公安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县工商局:负责指导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和注册资本金的确认,对超范围经营业务的监管和查处,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参与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县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提供小额贷款发起人及股东房产有关资料。

三、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一)准入条件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资格。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在省内且在试点县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2、其他出资人及其他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3、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到指定银行账户托管。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

4、从业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5、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二)经营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经贸委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3、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金额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5、应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按时合规向信贷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6、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微小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7、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8、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9、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0、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阶段工作程序和要求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并提出试点申请。筹建申请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2)出资人承诺书;(3)公司设立方案;(4)可行性研究报告;(5)出资人协议书;(6)股东基本情况;(7)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自然人银行信用证明。

2、县经贸主管部门预审。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进行预核,提出预审意见。

3、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由县经贸部门报市经委。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承诺书(按项目逐项承诺);(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3)试点工作方案;(4)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的审核意见;(5)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材料等。

4、市经委、市金融办初审。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

5、市联席会议审核。确定试点单位,由市经委上报省经贸委审批。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承诺书(按项目逐项承诺);(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3)试点工作方案;(4)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的审核意见;(5)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材料等。

(二)开业阶段工作程序和要求

1、符合开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开业申请。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开业申请书;(2)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筹建工作报告;(4)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等相关材料;(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6)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8)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2、县经贸主管部门初审。

3、市经委、市金额办复审。

4、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起45日内,凭省经贸委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经贸委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另外报批。

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同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经贸局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经贸部门撤销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3、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4、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5、违反利率政策的;

6、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7、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9、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每月向县银监办、人行支行、县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县政府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季度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每年度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银监办、人行、工商、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10

(一)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进我区金融业健康发展。

金融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我们充分认识到做好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按照“以服务促发展”的原则,积极为全区金融提供业务指导等相关服务,致力于打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逐步完善全区金融体系,使我区金融行业得以健康发展。截至2009年末,我区辖区内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8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4家(建行、工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1家(农业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1家(包头商业银行)、信用联社1家(科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邮政储蓄1家。同时,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典当行、期货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基本覆盖我区,网点覆盖率显著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增幅10%,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农村信用社和民营股份银行为两翼,其他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期货证券以及其他形式为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银行资产总额368.62亿元,比年初增加25.89亿元,负债总额35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21.6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7.21%,各项贷款余额305.7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16.69%,不良贷款比去年同期减少5.26%,典当行总额1486.6万元,同期比增长82%,上缴税金2.1万元,金融业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所增强。

(二)拓宽区内融资渠道,加大贷款服务辐射面积。

一是积极开拓创新,寻求融资新渠道。协调政府部门、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其中,协调农业发展银行为塞外菌业和绿丰养殖扩大再生产发放贷款1600万元。二是架设银企对接桥梁。针对包商银行在我区成立时间短,业务量少等情况,我办积极为银行推荐企业,向企业介绍银行,截至11月份,包商银行已为我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1.2亿元。三是积极协调小额贷款担保为我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殖大户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一年来,通过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沟通,先后为××美林实业有限公司协调贷款200万元,为××金亿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协调贷款200万元,帮助××绿丰食品有限公司争取贷款150万元。同时通过与通融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合作,共为我区个体工商户等发放贷款6400万元;四是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推进中小企业统贷业务。一年来我们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的项目有:一是青年创业贷款,分别为余粮堡立志牛业、环哲书社、莫力庙羊场二分场贷款共计960万元;二是妇女创业贷款,先后有××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正开大药房、聚兴缘砖厂共获得贷款900万元;三是中小企业贷款。今年年底,××市一代天骄食品有限公司、清谷新禾、美林实业家居有限公司、××铁人机械公司、东北六药公司、福阳再生资源公司、沈阳力源公司、塞外菌业等8家企业争取到国家开发银行总额4000万元的贷款,有效拓展了我办的业务范围,创建了新型融资模式。

(三)建设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区内基础设施。

随着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数量的增加,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已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为更好的促进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按照区政府的要求,通过对外融资有效解决了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问题。通过与内蒙华宸信托投资公司沟通、协调,为我区工业园区南区的污水处理项目争取到信托资金4000万元,预计资金在年底之前能够到位;同时与内蒙土地收储中心就××区工业园区南区的土地收储项目达成了初步意向,决定以南区的8000多亩坨沼地为收储对象,为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1.5亿元,此项工作已进入自治区银行评审阶段。

(四)切实加强机关建设,全面提升干部综合素质。

2009年,在区直属机关的指导下,我办建立了党支部,并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通过开展“三创三落实”、“六型机关”等活动,有效提升了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极大的增强了机关的凝聚力,实现了以党建工作促进业务工作的目标;建立了业务轮讲制度,即利用每周三下午的时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轮流讲课,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使职工们及时了解现阶段国内国际金融领域新动态、新形势,不断提升个人领会、分析、把握政策的能力;完善了调研制度,即组织机关业务工作人员走访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并在10月份对全区金融领域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层调研,使我们准确掌握我区金融工作现状,把握发展趋势的同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了详细准确的参考材料,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功能,有效运用金融手段搞好宏观调控,使金融业更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为了更好开展金融业务工作,使金融工作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各级领导和部门,我们组织编印了××区金融信息,受到了领导和各部门的好评。

以上是我们在2009年一年来所做的一些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一是机关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协调融资的能力和服务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对金融业的调查研究还需更深更细。以上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克服。

二、2010年工作计划

2010年,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力争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住机遇,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

我们将围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合作,拓宽国家开发银行与我区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促进地方经济与开发性金融的良性互动。一是做好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使用工作。根据已经确定的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批准的8家中小企业贷款,积极落实贷款资金,严格按照贷款使用规程,完善贷款项目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二是完善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体系,继续熟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共建开发性金融合作信用平台。拓宽扶贫贷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妇女创业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等多种贷款渠道,缓解经济发展融资难题。

(二)锐意进取,全面畅通融资渠道。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办“组织、协调、服务、监督”职能作用,一如既往把金融办的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民资金短缺的问题上。我们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高度关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国家投资导向,加强和市金融办的联系,争取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贷款。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部委联合《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监督并协助各银行机构简化小额贷款担保贷款手续,放宽贷款额度,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解决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党政、金融系统干部职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精神,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科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理力度,力争做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系统干部职工拖欠的贷款,实现100%回收;乡村两级集体拖欠的贷款,实现50%以上回收,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破解农民融资瓶颈奠定基础。四是加强与区内各银行的沟通,做好银企、政企对接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包商银行的微小金融业务,争取2010年把包商银行对科区企业的贷款额度再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我们将继续紧密与内蒙国土收储中心的关系,及时沟通联系,力争年底前从建设银行贷款1.5亿元,用于支持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吸引区外资金支持。

针对外界对金融办单位性质、业务范围等内容不清楚,制约我办业务发展等不利因素,我办将在2010年有意识的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宣传科区金融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一是继续做好信息外宣工作。在今年的基础上,扩大信息发送范围、注重提升信息质量,为领导提供参考信息的同时,打造向外界宣传我办的有效窗口;二是加强与全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增进与各部门相互了解,为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三是加强与市金融办的业务沟通,建立“业务共商、资源共享、利益共赢”的融资机制,力争将地域劣势转化为优势;四是继续开展调研、走访工作。2010年,将调研走访工作向农区扩展,主要走访全区乡镇的金融工作相关站所、营业厅等,主动搭建业务沟通的桥梁。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11

第四条考核主要内容。

(一)考核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以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引导各行社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快信贷投放,确保信贷总量稳定增长。重点考核各行社的贷款净增额、贷款累放额、贷款余额。各行社投放到本县区域外的贷款不纳入考核范围;各行社牵头组织银团(社团)贷款支持本地经济发展,异地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纳入牵头行社予以考核。

(二)考核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质量。以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社区信用工程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努力提升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

1、奖励资金总额。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考核年度全县GDP增长幅度时,按照考核年度年末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二计提奖励资金总额,依权数进行分配。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幅度未达到考核年度全县GDP增长幅度时,不予奖励。

2、奖励资金的确定及使用。

(1)考核指标。贷款净增额占比,即贷款净增额占全县贷款净增额的比率;贷款累放额占比,即贷款累放额占全县贷款累放额的比率;贷款余额占比,即贷款余额占全县贷款余额的比率。

(2)考核指标的权数分配。在综合考虑各行社贷款存量、季节性放款与回收以及贷款的增长潜力等因素,对考核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贷款净增额占比的权数为70%、贷款累放额占比的权数为20%、贷款余额占比的权数为10%。

(3)各行社奖励资金的确定。按各金融机构贷款净增额占比、贷款累放额占比、贷款余额占比与相对应的权数乘积作为系数,以奖励资金总额的85%作为基数,基数与系数的乘积为各行社的奖励资金。具体计算公式:某行奖励资金额=(某行贷款净增额占比×70%+某行贷款累放额占比×20%+贷款余额占比×10%)×(奖励资金总额×85%)。

(4)人行及银监部门的奖励资金的确定。按奖励资金总额的15%提取综合管理奖资金对人行、银监办给予奖励,人行分配综合管理奖资金的70%,银监办分配综合管理奖资金的30%。

(5)当年出现支付风险、挤兑风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地方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出现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奖励。

1、基本要求。各乡镇严格按照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信用乡镇评定的基本条件、指标等,认真开展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确保当年创建成为信用乡镇或顺利通过信用乡镇复查验收;各社区按照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社区创建的八条标准、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及增长要求,认真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认真做好信用社区的申报和复审,确保当年获得信用社区荣誉;担保公司要努力增强担保实力,积极发挥担保的杠杆作用,为中小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的信贷融资提供担保,力争担保余额逐年增长。

2、奖励标准。

(1)对创建信用乡镇、社区成功的,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2000元奖励。

(2)在考核年度“湖北省A级金融信用县”顺利通过复审的前提下,对信用乡镇、社区顺利通过复审的,给予1000元奖励。

(3)对担保公司按当年累计担保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考核评选的组织领导和方式及要求

(一)县政府成立奖励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人行、银监办、金融生态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行。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12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屡见尴尬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

尴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之议

银监会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尴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之议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根据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应主要为“三农”及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且放贷数额相对要小,但在实际发放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却出现了与这一规定相悖的现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主要以非农企业为主,贷款额也随之变得“较大”,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设计的初衷有了一定的出入,定位比较模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单一,仅发放贷款,不能经营如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的业务,也使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起点较低。

尴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之议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另外,既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般工商企业,但却要受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的“指挥”,颇让人费解。

尴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之议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控制重视还不够,并没有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风险管理职能零散在各业务部门,难以形成风险管理合力,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人员数量不足,造成人员兼岗现象较为普遍,也不利于风险防范和控制。三是贷款审批出现“一人说了算”的现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微小企业,而很多微小企业和农户根本没有征信记录。虽然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县市地区却不能进行信息查询,即使能查询小额贷款公司也因没有“合法资格”不能进行查询,再加上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很落后,信用评级还不科学,也不能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提供信用参考,从而造成贷款对象征信记录缺失,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还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有资金较少,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提足损失准备金,这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得不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资金损失后的补充风险。

尴尬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补充之议

目前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要继续发放贷款已经是“囊中羞涩”了,资金流动出现了“捉襟见肘”的窘迫局势。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

尴尬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之议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只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即可,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大量企业老板、农民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由于这些人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经营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较弱,资金实力不强,单位“牌子”不硬,无力高薪聘请有丰富银行从业经验的人才,而有经验的银行从业人才也不愿意来小额贷款公司就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遭遇瓶颈

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受到一定的挫折后,小额贷款公司就有了“要吸收存款”的强烈愿望,银监会为此也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但小额贷款公司对此却颇感失望,使小额贷款公司改制遭遇了瓶颈,一时陷入了僵局。

瓶颈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门槛太高,小额贷款公司达标难

按照《暂行规定》第二章准入条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三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这些准入条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并且也是在近期内无法实现的,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积极性大减。

瓶颈之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股权让渡规定过硬,小额贷款公司让权难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样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成村镇银行就必须让出控股权,这已经触及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者,尤其是最大股东的利益,“把孩子养大了给别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另外银行金融机构要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村镇银行,这样就要拿出一定的资本金另设机构,影响其资本充足率,同时还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以前发放的贷款承担责任,还不如自己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对此也表现不积极。

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尚需政策扶持

小额贷款公司“破茧”而出后,要得到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共同扶持,使其健康发展。

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和定位

目前银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法律级次较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约束力不强,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法律级次较高的管理办法或条例,以此提高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威性。这些办法或条例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属金融机构的范畴,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为解决“三农”及微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的普惠型金融体系,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填补农村金融“空白”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讲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属于金融机构。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定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设,其定位就应立足“三农”,面向微小企业,促进县域经济服务,其经营特点为“小额、分散”,除发放贷款外,也可办理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其“三农”贷款比例不能低于贷款总额的60%,切实体现其农业、农村的特征。

三是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处置,以强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

四是规定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利率、支付结算、征信、现金及监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分清监管责任,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指导、规范运作。

五是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到像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助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作用就必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因此,一是由政府财政、县域龙头企业等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达到发展要求后给予基金支持,当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熟到一定的阶段后,再向小额贷款公司收回,支持另外达到申请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由人民银行监督其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的发展。三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比例的限制,允许其和银行机构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指引,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一是小额贷款自身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的内部监督防控。同时要严格按制度操作,尤其要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避免“一人说了算”现象的出现,减少贷款损失,并要按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降低风险。二是银监会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突出各自的监管重点实施高频率的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同时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力度,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科学规范经营管理。三是积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由协会行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管理,真正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

银行领导指导贷款工作篇13

尴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之议

银监会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尴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之议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根据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应主要为“三农”及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且放贷数额相对要小,但在实际发放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却出现了与这一规定相悖的现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主要以非农企业为主,贷款额也随之变得“较大”,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设计的初衷有了一定的出入,定位比较模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单一,仅发放贷款,不能经营如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的业务,也使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起点较低。

尴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之议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另外,既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般工商企业,但却要受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的“指挥”,颇让人费解。

尴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之议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控制重视还不够,并没有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风险管理职能零散在各业务部门,难以形成风险管理合力,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人员数量不足,造成人员兼岗现象较为普遍,也不利于风险防范和控制。三是贷款审批出现“一人说了算”的现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微小企业,而很多微小企业和农户根本没有征信记录。虽然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县市地区却不能进行信息查询,即使能查询小额贷款公司也因没有“合法资格”不能进行查询,再加上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很落后,信用评级还不科学,也不能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提供信用参考,从而造成贷款对象征信记录缺失,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还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有资金较少,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提足损失准备金,这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得不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资金损失后的补充风险。

尴尬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补充之议

目前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要继续发放贷款已经是“囊中羞涩”了,资金流动出现了“捉襟见肘”的窘迫局势。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

尴尬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之议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只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即可,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大量企业老板、农民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由于这些人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经营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较弱,资金实力不强,单位“牌子”不硬,无力高薪聘请有丰富银行从业经验的人才,而有经验的银行从业人才也不愿意来小额贷款公司就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

解决尴尬的几点建议: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属金融机构的范畴,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定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设,其定位就应立足“三农”,面向微小企业,促进县域经济服务,其经营特点为“小额、分散”,除发放贷款外,也可办理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其“三农”贷款比例不能低于贷款总额的60%,切实体现其农业、农村的特征。

三是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处置,以强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

四是规定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利率、支付结算、征信、现金及监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分清监管责任,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指导、规范运作。

五是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到像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助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作用就必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指引,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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