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实用13篇

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篇1

[中图分类号] F3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10-0017-0003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从种植、收获、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直至到人们的餐桌上,要经过很多道工序,在生产和加工的各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只有找出问题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更好地防范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当前情况看,农产品质量问题主要来自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

(一)生产过程造成的质量问题

1. 农资质量问题和不当使用

(1)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近年来劣质种子、化肥和农药等劣质农业生产资料坑农事件频频发生,不仅造成农产品减产甚至绝收,而且由于化肥、农药等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农产品质量严重下降。

(2)农业生产资料使用不当。农产品生产过程需要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必需生产资料,而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使用不当就会导致农产品化肥、农药残留超标或其他质量问题。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化肥、农药残留可存续时间都比较长,不仅影响当季产品质量,还将严重污染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后续产品污染。

2. 生产环境被污染

农产品从种植到收获需要经过自然生长过程,其赖以生存的大环境由土壤、水和气候等要素构成。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采掘业的飞速发展,再加上农业生产过程自身形成的化肥、农药残留污染,我国农业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已经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比如2010年海南水胺硫磷污染就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灌溉用水。

3. 自然灾害的影响

农业是与自然气象条件高度相关的产业,农业生产过程就是与自然界博弈的过程。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各种自然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对农业的破坏不仅影响产量,而且影响质量。

(二)加工过程产生的污染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人们消费食品的习惯逐渐由初级农产品为主向加工食品过渡,目前加工食品消费占食品消费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食品加工过程,因加工设备、加工工序与加工技术落后,不合理和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色素等都将产生加工过程的污染,影响食品的质量,严重的形成有毒食品。

(三)流通过程污染

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者餐桌需要经过收获、包装、储存与运输等多道工序,在这过程中,由于收获时间掌握不好与遭遇不好天气,或使用不合格的包装材料,或储藏不当,或不合理的装运等等,也会造成产品腐烂变质或被污染或造成破损等产品质量问题。

二、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属于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很难形成综合协调的管理制度。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能分解在农业、粮贸、卫生、工商、质监、药监、商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各监管部门之间往往因缺乏协调难以做到密切配合,使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监管职权划分不明确。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导致地区与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监管就难以完全到位,导致纵横监管效率都不高,甚至失灵。

(二)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难度大

农产品生产和消费要经过包括生产(种植和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烹饪等环节,从农田到餐桌,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对食品的污染。但目前我国对农产品还没有建立起像工业品那样严格的生产、加工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而且基于农产品生产的特性,就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监管措施也很难做到对全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实行全面监控。

(三)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

我国虽已颁布实施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并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但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和执法不严,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频频亮红灯。最近出现“速成鸡”事件说明了我国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存在监控不力等严重问题。

(四)监管技术落后,监管费用不足

我国对农产品监管主要靠乡镇一级监管机构,而乡镇一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和手段都比较落后,乡镇监管机构现有的监管设备和技术就很难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一方面,目前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还没有全面覆盖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也不完善,很多地方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无法得到支持。总之,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都难以满足实际监管工作需要。

(五)农业生产水平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整体农业生产水平较低。主要在于:(1)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绝大多数农民缺乏接受和使用现代先进产储运农业生产技术的文化素质和经济能力,产品技术含量低,难以达到较高质量标准,并且产品质量不稳定;(2)农业生产仍然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种植规模小、种植品种杂,防抗病虫害能力低,难以保证产品的高品质;(3)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贫困和边远山区,农业生产仍然主要是靠天吃饭,防抗旱涝灾害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几年旱涝灾害频发,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

(六)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中国农业生产经营者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分散经营和小农意识等因素使大部分农民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只要产量不顾质量的思想很普遍。对于他们来说只要产量高品相好,能吸引消费者购买就行,容易忽视产品质量,尤其是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农产品,如果监管不能到位,产品质量更难以保证。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广大消费者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快速提高,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并没有达到工业品质量安全意识的高度。大多数消费者缺乏鉴别农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基本知识,难以形成通过消费者自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去倒逼和推动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觉地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

目前大多数农产品不可能像工业品那样出厂前都经过检验,并标明质量标签,而农产品的内在质量比如农药残留等又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凭肉眼和手感根本没有办法辨别,更没有能力去检验,而且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危害后果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时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损害累积才能显现出来,这种危害后果延期发生的特性,减弱了生产者的责任感和关注度,消费者也容易忽略。因此,无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根弦都难以绷紧。

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几点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增收,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树立党和政府的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基于此,就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1.完善立法

各地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本地区的正确适用。

2.健全制度

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流通监管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1)建立和健全监管制度。各地监管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安全制度以及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本地区的正确适用。

(2)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3)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推广服务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4)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系协作,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1.加强监管

各级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源头治理。针对农业生产资料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不当使用问题,各地要将源头治理作为重点。第一,要规范农资使用标准确保农资正确使用。不当使用农资是造成农产品质量问题重要因素之一,规范农资使用就可以极大降低农产品被污染的机会,从而提高其品质。首先要明确规定化肥农药等农资的使用标准,适用对象,确保其恰当使用;其次,由于是许多农民因文化素质低等多种因素,根本不了解化肥农药等农资的正确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而不能正确使用农资。乡镇农业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培训的职责,加强正确使用农资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农民正确使用农资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农资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资安全使用制度,保证农资安全使用。第二,对违规使用禁用材料或药剂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第三,要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保证农资质量。针对劣质种子、化肥和农药等劣质等农资事件频发的状况,一要加大农资打假力度,加强农资市场整治,促进农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有新好转;二要狠抓农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严防劣质农资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实行全程监控。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加强全程监控制度,实行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生产与流通全过程质量监控,要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使质量形成过程有据可查并接受监管。

(3)推行标准化生产。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通过标准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与此同时,政府要鼓励发展优质农产品,通过政策扶持和支持优质农产品项目。

2.严格执法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惩处,加重处罚,极大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尤其是对恶意违法违规行为,有一件查处一件,一查到底,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严防由于违法违规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防灾抗灾体系

各种灾害是农产品质量降低的原因之一,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异大,每年各地都将遭受不同程度的灾害,对农产品质量影响很大。要避免或降低灾害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必须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灾害类型和发生程度建立和完善农业防灾体系:(1)加强农业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建设;(2)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标准粮田建设步伐,提高耕地的防汛抗旱能力;(3)加快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及乡镇农作物病虫监测点建设;(4)加强防灾减灾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处置突发重大农业灾害的能力;(5)深入开展农情调度,搞好抗灾救灾报灾工作;(6)选育储备具有良好抗灾性能的农作物新品种;(7)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灾减灾技术方案,为有效地防灾、抗灾、灾后生产自救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确保受灾不降低产品品质。

(四)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积极引导,加强其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促使其自觉提高产品质量。对消费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从而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能力。

[参考文献]

产品质量问题篇2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前者是由产品的瑕疵而形成的,后者是由于产品有缺陷而形成的。

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涉及的范畴内,组织的相关方对组织的产品、过程、体系都可以提出要求,产品、过程、体系都具有固有特性,质量不仅指产品的质量,也指过程和体系的质量。

(来源:文章屋网 )

产品质量问题篇3

机械产品的质量是机械生产中的关键与衡量准则,机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就成为了机械生产的重中之重。众所周知,机械产品质量往往受到原材料、生产工艺、元器件、生产者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除此之外,机械产品质量亦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制约,诸如市场机制、外界竞争环境、市场政策以及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只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才能使企业做到压力与动力并存,积极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机械产品生产质量的定义

产品质量

关于产品质量,顾名思义,即为某一种商品,或者某种服务能够满足给定需要的特性和特征的总和。简单来说,就是商品或服务能够给使用者带来的满足与便利。从其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产品质量是相对于用户而言的,只有做到让用户满意,才是质量合格的好产品。

通常来说,产品的质量好坏有以下几个因素共同决定:

1)设计质量:大量的市场调查表明,大多数的用户在购买商品前,会仔细留意商品的构成原料,即商品成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护环境的号召,越来越多的用户在购买时,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喜欢选择安全、无公害产品。对于机械类产品而言,多数以钢铁材料和橡胶类材料为主。这就对产品的抗腐蚀性能与抗锈性能提出了要求,亦对原材料的选择提出了要求。

2)生产质量:毋庸置疑,产品的销售效果与产品生产质量之间息息相关,尤其对于机械类产品,生产质量的好坏更是直接关系产品的使用寿命与使用性能。且机械类产品多用于生产,一旦由于质量问题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生产质量的好坏往往关系着产品的销量与市场地位,甚至与企业今后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生产质量亦受诸多因素影响:生产技术水平,从业人员素质以及生产管理水平。

3)售后服务:机械类产品多为易磨损类产品,且多数的构成较为复杂,给使用者的维修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生产厂家比喻在严把质量观的同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对于使用者的问题给予及时的解答,以避免对于产品的进一步损坏甚至是不可修复性损害。一个良好的售后服务亦能体现生产厂家良好的企业素质,是企业文化的“活名片”。

基于上述因素我们可以发现,机械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受两大类因素制约,一类源于企业内部,诸如企业研发与设计水平、生产者技术水平与工作态度、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水平以及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另一类则源于外部因素:原材料价格与质量、市场竞争、价格政策、政府制度与当时的劳动政策。这些原因即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物质因素影响,也有人为因素。总而言之,机械产品质量的好坏,既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也受人文环境的制约。

二、机械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

在对机械产品生产质量进行管理时,我们不妨将管理系统这一庞大群体分为若干个子系统,将从而进行有条理的,分工明确的管理。

1)企业质量管理

企业质量管理是决定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要想得到质监部门和消费者的双重认可。必须做好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不合格产品,绝对不能流向市场。

2)员工素质管理

对于大多数机械类生产厂家来说,员工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与操作人员。管理人员,顾名思义,综合多方面因素共同考虑,以确保企业正常,有序的运作。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在内熟悉工人,把握好薪金待遇和公司福利对于工人工作热情的影响,使之达到最好的工作状态;在外,熟悉市场政策,把握市场动向。研发人员是企业发展与前进的“风向标”,研发人员须做到熟悉产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市场需求水平,以使产品满足市场需求。操作人员看似平常,却是企业的核心与命脉,过硬的操作技术和勤恳认真的工作态度才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3)企业技术吸收与研发

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飞速发展,机械产品的生产技术更是日新月异。作为一个成功的企业,不仅要把握好自身质量关,更要注重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与吸收,时刻关注国内外最新动向与前沿技术。尤其是对于机械类产品,更新换代快,传统的生产工艺与生产模式往往会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的三重浪费。

从质量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的机械类生产厂家中,很大一部分都存在技术陈旧,生产水平低抑或是设备水平落后、产品性能不达标的问题,有些厂家至今任沿用一些经验和陈就简单的方法进行计算,这就容易导致机械产品质量不过关,从而在市场竞争之中遭到淘汰。

国家和政府部门往往通过资金与技术扶持来带动机械类产业的发展,但这些帮助毕竟是有限的,我们仍须做到自力更生,自主开发新技术,提高生产力水平,同时对于他人的先进技术水平要加以吸收,加以学习。在资金与技术不够充足的情况下,积极寻求同盟,共同发展进步。

4)生产技术与标准

自人类诞生之日起,就有了机械制造业,机械制造业的发展漫长。传统的机械制造工艺水平落后,设备陈旧笨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与现代社会高、精、尖的发展主旋律是相互冲突的。传统生产工艺难以满足生产质量,更无法贯彻国际标准。这就要求我们采用现代技术与现代管理标准,采用现代化生产设备,以满足现代社会的生产那要求。与此同时,对于传统工艺中的精髓,要加以吸收和合理的运用。

5)企业合作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越来越多的私人企业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其中以不乏很多的机械制造类厂商。机械制造类设备一般体积较大,成本较高,但是多数私人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都相对短缺。这就促进了产商之间的相互合作,互相帮助,以谋求共同发展。在机械加工设备中,通常采用机床,而先进的数控机床与加工专用机床价格都比较高,这就需要企业间的共同出资与合作。与此同时,市场中存在很多不法商贩,他们供应的原材料质量差,品种规格都不全,原材料的不过关,对于产品的质量影响很大。所以很多机械生产企业纷纷选择与原材料供应企业进行合作,确保原材料的安全与可靠,保证原材料质量,借此提高机械产品的质量,满足市场要求与国家标准。同时在企业之间也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2、影响机械产品质量的宏观因素

前文之中介绍了许多影响机械产品生产管理的微观因素,其实还有很多宏观因素。企业质量管理系统是一个开放性很强的系统,受诸多因素共同之约,很多问题又非企业内部就可以解决消化的。例如劳动者的技术与素质问题,就受国家劳动法的制约与保护。分析影响机械产品生产质量的宏观因素,最重要归结到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款与国家相关政策。

结论:

当前我国机械产品市场虽然很稳定,但是仍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制约。机械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受很多因素影响,想提高产品非一朝一夕之事,仍需要不断的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加强企业生产管理,积极吸收先进技术,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保证原材料质量,保证生产设备先进性。

参考文献:

[1] 李占武.产前准备是机械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J].科技与企业,2013,18:35+37.

产品质量问题篇4

紫荆花漆再登黑榜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通报了内墙涂料类商品质量检测结果,涂料界大亨——紫荆花漆名列质量黑榜。让紫荆花漆登上质量黑榜的是一款标称商标为“紫荆花”、规格型号为“5L/ 桶”、标称生产企业为“紫荆花制漆( 成都) 有限公司”的超净味抗污防霉墙面漆,不合格项目为耐洗刷性不达标。

据悉,这并非紫荆花漆首次因耐洗刷性不合格登上质量黑榜。早在2012 年3 月14 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油漆、涂料、胶粘剂质量监测公告显示紫荆花漆就因为耐洗刷性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紫荆花漆是涂料界响当当的名牌,紫荆花制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 年,其是香港上市公司叶氏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之一,目前旗下的生产基地包括上海、成都、惠阳和桐乡四个地点,目前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第四,紫荆花漆大中华区总经理叶钧更被评为2013 年度中国杰出经理人。如此大名鼎鼎的一个涂料品牌却在两年时间内两次因耐洗刷性不合格登上质量黑榜,着实令业界惊诧。

质量问题屡见报端

资料显示,耐洗刷性是指涂料可擦洗的次数,根据国家GB / T9756-2001《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规定,耐刷200 次达到合格品,耐刷500 次达到一等品,优等品耐刷必须达到1000 次以上,而在紫荆花漆官方网站上,这款登上质量黑榜的产品——超净味抗污防霉墙面漆,宣称“具有超强抗污去渍,超5万次耐擦洗”,显然,这种描述与工商部门的抽检结果大相径庭。

除紫荆花漆以外,本次抽查中还发现,标称三和慕柏的净味除醛乳胶漆、华隆新一代超级哑光墙面漆、美思丹净味全效环保内墙漆,游离甲醛含量项目不合格;来威倍逸涂墙面漆、沙漠绿洲的竹炭墙面漆等,耐洗刷性项目不合格。

从公布的结果来看,包括德国汉高、阿克苏诺贝尔、华隆、润立、鳄鱼王、庄典漆等在内的一些知名企业也出现了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其实,这仅仅是一个缩影,类似的新闻报道多如牛毛,涂料行业还存在着很多曝光的或没有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在涂料市场景气度进入阶段性下行通道的背景下,涂料产品质量的问题也开始发酵了。

保质才能保量

在油漆造假不断、质量堪忧的今天,“绿色家装”一直是装修业主心中的向往,零甲醛、无异味、耐洗刷的环保油漆依然是人们不断的追求。业内人士指出,耐洗刷性虽然是涂料的基本指标,但却是衡量产品质量优劣的重要因素,耐洗刷次数越高,说明涂料中所含基料越多,涂料的物理性能就越好,它的不合格会造成墙面脱层、掉粉等现象,墙面清洗次数多了会产生露底,起不到其应有的功效,即使产品有抗甲醛功效也可能起不到效果。

产品质量问题篇5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宏观经济控制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控制、生产范围的管理等行政干预,行使政府法令法规,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保证产品生产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自从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来,各级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得到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用上放心产品保驾护航。各类消费者维权投诉表明,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能够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正当利益不受损害,是各级政府部门对当地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通过对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水平,这也是各地区经济能够良性发展的必然条件。

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法律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了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规避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另外,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缺乏一定的协调性。例如,《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它们已经制定近20年,许多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产品质量监管的需要,加之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许多早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规章制度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在检验过程中对质量进行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监督企业产品质量的主要力量,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决定了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并对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负责。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大部分地区质量检验机构技术设备落后,检验人员专业性不够强,质量检验能力较低。部分地区的质量检验机构不能进行企业所需要的项目检测。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同时,也不利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表面看很完善,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标准老化问题;标准体系问题;以及推荐性标准执行困难等问题。制度和标准的缺陷,使得监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够很好的发挥监管职责,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沿用本行业自己的标准组织生产,而并不执行国家标准。另外,推荐性标准是企业自愿执行的标准,许多企业从节约成本角度出发,并不按照推荐标准执行,这就造成优劣产品混杂在一起,在市场上竞争,消费者并不能有效区分哪些是优质产品,哪些是劣质产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四)产品质量检查及处理处罚方法不合理。由于地区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费用的缺乏等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地方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只能以简单抽样的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多数情况下实行以罚代管的监督的方式。这样做只能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做出处理,对于存在问题而没有被发现的产品则无法进行处理。另外,在处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也只是简单的处罚一下生产企业,并不能对这些企业有震慑作用。这种现象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和问题产品流向消费者市场提供了渠道。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很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然而改变现状不能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还应该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生产企业的行为。用法律法规的有力有效措施,遏制商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完善的商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能够规范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甚至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产品质量监督职能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二)建立高效优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是我国商品质量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基层质量检验机构的资金投入力度,让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购进较先进的检测仪器,满足目前产品检测市场对精密检验仪器的需求。同时对产品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人员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产品检测任务。软硬件条件的加强,高效优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建立,对提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效果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如何形成公平、有效的监管机制,采用科学的检验监督方法,整合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职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垂直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监管范围,避免权责不明,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行政职能,各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针对目前监管法规规章滞后的状况,应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肃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追究制度,重点应在事前预防。而不是亡羊补牢。(四)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来说,最主要的是进行抽查制度。对产品进行抽样,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环节。产品抽样的代表性、数量和地点直接关系着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公正性及客观性。为此,就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抽查制度,实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及合理性。只有抽检程序和方式方法的科学、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为了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建议在产品抽样程序的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抽查检验产品质量时,实行倒查制和对比制。使抽检工作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类产品的质量状况,真实反映产品质量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高效监督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必将呈现出各种各样新的问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人们赋予政府部门的一项职能,但它不仅仅只是权利,更是一项义务,政府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为消费者谋福利,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作者:商广韬 单位:吉林省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产品质量问题篇6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s;quality and safety;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8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163-02

0 引言

所谓“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它是整个人类生存的基础,必须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但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化学添加剂超标、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如此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同时还能有效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

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农产品污染问题:

第一,化肥、农药等残留污染问题。在过去五十年的时间内,我国农业取得了飞速发展,随之增加的还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且由于很多客观原因的限制,我国现阶段所使用的农药很多都是属于有毒有机物,甚至有些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长此以往下去必将危害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化学添加剂超标问题。我国化学添加剂超标问题突出表现在不少菜农为了争取果菜早上市大量使用催生剂和激素,不仅造成农产品的口感很差,更严重的是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此外,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存在加工时使用国家禁止的添加剂的行为,对整个农产品加工行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第三,重金属超标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农产品受到污染的概率也比过去大大增加了,重金属超标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也可能会造成慢性健康危害,其中急性中毒主要是铅、砷等有害物质污染造成的,慢性健康危害主要是少量化学污染长期通过食物进入人体造成的。

2 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

2.1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1.1 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

第一,提高农业标准化意识。首先农业生产者要从根本上意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树立和提高农业标准化意识,只有从心理上接受和采纳农业标准化意识,才能付诸于行动,有效地提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第二,完善农业标准化机构。从根本上真正意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之后,应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逐渐完善相应的质量监管机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同时还应该给相关部门增加经费,使其有能力组建优秀的团队,配齐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设备,真正地促进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三,加强领导,建立农业标准化责任制。应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农业标准化的各个环节,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第四,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强化有关信息的获取和利用。经济全球化是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农业也应与时俱进,积极与国际接轨,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不断强化有关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

2.1.2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尽管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可否认我国的相关检测体系总体水平还很低,现阶段还主要是以终端产品的目的性监测为主,甚至有的农产品未经检测就已经上市了,面对上述诸多情况,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当务之急,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是扩大相关投资,保证相关部门具有足够的资金正常运行;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保证每个在职人员都有足够的能力胜任自身的岗位;三是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尽量加大检测频率,及时上报相关数据,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

2.1.3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有时在具体的农产品质量案例中,工作人员发现有些农产品已经发现了质量问题,但是由于无法获悉农产品的来源,尽管可能伤害到了某一些人的生命健康,但是只能不了了之,无法追究责任,也无法追回该批次的产品,后果严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至关重要,通过实行严格的户籍编码制度,一户一码,编码详细记录了农产品的相关信息,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2.1.4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体系

农产品是一种实效性很强的商品,必须在一定的周期内将其卖出去,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体系,同时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长此以往下去,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益、农户收入,更有利于农产品的品牌化经营。

2.1.5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环境也越来越污染,农业生产中正应用着越来越多的农药、添加剂等,这已经成为了当代农业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此景,我国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只有先对可能出现的农业风险进行一个评估,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进而实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1.6 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

一方面严格投入品登记管理。对农药、兽药、肥料等投入品,国家实行审定登记制度。只有严格经过国家审查试验、评估分析并取得批准文书后,才能生产经营,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确保其安全有效使用。对限用投入品当前管制措施主要是实名制购买和建立销售台账实行追溯管理。销售台账必须详细记录购买者姓名、住址、用途等事项并签字确认。另一方面加强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使用任何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格依照相关的规范标准使用投入品,禁止超量使用。

2.1.7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产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产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防御能力,主要包括食物环境质量监测、农业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等。

2.2 改革并完善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制和机制

2.2.1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示范;第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才的培养力度;第三,加强领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第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基金;第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2.2.2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经营主体

相关生产和经营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自身的责任范围内坚持拒绝和禁止农产品违禁品进入市场,一旦发现违法生产和经营主体,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严格依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处罚,不能,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真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2.3 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设

要从根本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对农产品实现全过程监管,即实现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具体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是通过对农业人员进行农技培训,加强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农业技能,使其真正的意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具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二是相关检测部门应认真负责,组建专门的团队负责监测农产品质量,不定期的对农产品进行检测,不能,不能知情不报,一旦发现违法生产和经营主体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三是监管人员要经常深入到生产者中间,多了解、多询问、多查阅有关生产记录或档案,发现违规生产,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置,必要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2.4 改革地方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制和机制

第一,立法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利。第二,整合区域监管,发挥监管合力。若监管资源有限,为实现资源利用的价值最大化,应整合城乡监管,通过发展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在农村形成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可以在深层次上整合城乡监管。第三,协调部门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实现农产品的全过程监管,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协调监管,只有各个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同时加强合作,才能有效降低监管成本。

3 应用效果

湖南省祁阳县各级农业部门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落实上述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诸多对策,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改革并完善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制和机制,有效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多年来祁阳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总体稳定在96%以上,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 结论

通过落实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多项措施,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存在的重金属超标、化学添加剂超标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和全民性问题,凭企业或个人的力量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依靠政府强有力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提高民众认识,整合全社会的可用力量,共同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罗学超,李杰,郭振华,龚金龙,周小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因探析[J].农业与技术,2008.

[2]梁秀福.为南南合作争光 让中国技术出彩――记丹江口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曾凡成赴塞内加尔开展南南合作水稻技术援助的事迹[J].基层农技推广,2014.

[3]邹积慧.浅谈强化黑龙江垦区农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问题[J].农场经济管理,2011.

产品质量问题篇7

随之而来的一个弊端,就在于为经济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更多的诱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当中,“瘦肉精”、“地沟油”等等农产品安全事件于近些年屡禁不止,为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整体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人们对于农产品质量的信心也在很大程度上大打折扣。而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出现的问题,并不能仅仅从单一的角度去看待。首先,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最直接的关联;其次,农产品的流通一旦涉及到质量安全问题,则会由于不良影响导致市场经济的秩序被扰乱,严重者更将直接影响我国于国际经济市场当中的地位;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还会由于对人们基本人权的侵犯而引发出一些列的社会政治性问题[1]。因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规制,必须要以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鉴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的法律漏洞,加强刑法保护,既是拓展法律覆盖范围的理论需要,同时还是确保满足民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的现实举措。因此意义重大。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现状

社会的发展,推动着现代经济市场规模的膨胀。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的生产始终都是一个社会化问题。然而随着近些年农产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致使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保障的依赖程度也在逐渐加大[2]。从刑法保护视角下来审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建设现状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社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现实需求的压力下,我国法律界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研究亦在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进度开始不断加速。查阅相关资料可知,目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动物防疫法》等等,除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外,一些相关法规也在不断出台,比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还有一些如《农、兽药管理条例》等规章[3]。与此同时,应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农业部也在此背景下参与组织制定了数量众多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纵观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的制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所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能够有法可依。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一部针对性法律,其体系亦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建设与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法治社会,所有社会活动的开展都需要在法律的规制下进行,因此法律成为了社会活动的制度,能够通过严格的约束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作为一项民生保障,无论是从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还是一直到农产品的消费环节,均需要借助法律手段的监管来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旨在确保农产品质量的安全,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吃的和用的能够彻底放心。然而即便如此,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违法犯罪等乱象依然时有发生。除了令人发指的毒害农产品生产销售数量惊人之外,还有着更多不为人知的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成为了社会共愤的一个话题,仅以传统的行政法和民事法体系已经难以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构成有效的威慑,因此需要从最为严厉与最为权威的法律体系入手,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出应用的强制性作用。刑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并为其他法律提供保障,所有社会关系的调整均是以刑法作为最终手段,因此其效用毋庸置疑。从此角度来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刑法亦是一个无可取代的法律规制,因此应当成为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的必要选择。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概述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能够看到其所具有的总体性规定,规定表明,但凡违反该法律当中的所有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能够看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设已经成为了一项司法保护体系,以当前的法律规定现状来看,其保护的力量直接来源于《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通过研究能够看到,在《刑法》当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制所依据的最基本犯罪类型包括、、中介组织的虚假证明、环境污染、生产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违法犯罪。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关于涉及农产品的卫生标准被直接改为了农产品安全,不仅有效拓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覆盖范围,同时还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犯罪门槛被全面降低。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提供了更大的打击力量。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现存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现状来看,无论是整个社会和法律界对其的认识抑或是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度来说,都在不断提高。然而客观地讲,社会处于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也就对法律建设的完善性提出着不断严苛的要求。也就是说,法律保障的建设需要同社会发展的步伐并驾齐驱。然而从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刑法规制体系上看,却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完善进度受阻。本文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相关概念界定含糊

农产品质量安全,从该短语中能够看出,质量安全,泛指“农产品”,法律的完善,则需要首先对于农产品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当中对农产品具有着严格的解释,指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这个“初级产品”究竟作何解释,却未能找得到,仅仅从字面当中知晓了是“从农业当中获得的动植物以及微生物等产品”。而现实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则涉及到众多环节包括收割、分拣、加工、包装、运输和仓储等等。而这种相对模糊的界定,不禁会使人们产生出对农产品覆盖范围的质疑。

(二)犯罪规定合理性不高

我国现行刑法当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有着这样的规定,即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出现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现象仅以危险犯判定,而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要在生产和销售行为当中产生了事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才算是犯罪。由此可见,对这种“危险犯”的界定也就呈现出了相当的模糊性。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犯的模式并未作出有效的调整,导致食品安全标准无法界定,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即便被查出食品安全不符合标准的问题也不能够被定罪,惩罚力度的疲软也就成为了必然。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罪规定在了“人为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当中,这样一来,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又将作何解释?或许人们心中难有答案。

(三)刑法规定存在缺陷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罪的定罪轻重不同,罪责刑难以形成统一。另一方面,对违法犯罪罚金的规定范围也划定在了50%至200%之间。尤其是当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求大多都是以组织为单位,而最组织的处罚,也就只能以罚金处罚手段为主。

(四)过失犯罪规定不完善

通常情况下,在常人看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往往都是带有主观的故意色彩,因此也就相应地缩小的刑法的规制范围。但一些由过失所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也依然具有较大影响,但在量刑时却同故意犯罪一并定夺。而这样的问题,对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来说,显然是一个较大的冲击。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相关概念与界定范围

做好对“农产品”概念的解释,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前提。放眼当前国际立法能够发现,关于农产品的定义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性,但一个共有的特点都是“农产品”所具有的广阔的覆盖面,而相比之下,我国仅仅将其定位在“初级产品”显然有逃避之嫌。对比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在进行充分的研究之后针对初级产品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解释,若理论过于深刻,则可以采用列举法详细标明其范围或者根据农产品生产方式的不同来给出相应的类别划分。在此基础上来通过严格的统一标准确保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关于农产品的规制目标与范围界定能够实现严格的统一化。

(二)提高犯罪规定的合理性

针对上述犯罪规定合理性不高的问题,本文认为需要重点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对农产品事故的危害性,要由国家组织成立专业部门予以鉴定,对质量不安全农产品的危险程度进行评定之后量罪。另一方面,就是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模式,通过进一步降低立案门槛来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发生率降到最低。也就是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量刑应当以专业机构评估出来的危险程度结果为依据,与此同时,将犯罪的危害与主观恶性纳入到量刑的考虑要素当中,以最大限度维护司法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合理性。

(三)完善刑罚方式

首先,针对罚金等处罚力度疲软等问题要加以整改,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罚金能够填补由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引起的社会损失。其次,加大对组织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保证处罚结果具有实效性。第三,综合分析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对此的相关研究结果,本文认为,剥夺违法者再次犯罪的能力实为可行之举,规定上可以对组织的生产与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等等,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四)增加过失犯罪

对此,本文认为应当对主观罪名降低要求,入罪标准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实际危害而定,独立过失犯罪罪名,适当降低惩罚标准。同时则需要注意,一方面要保证“过失”同普通过失区分开来以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是要将组织或企业纳入犯罪主体当中,一致对待。综上,农产品安全问题事关重大,加强刑法保护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的打击犯罪,而是通过严格的打击犯罪,来起到积极的震慑作用,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慧萍.农产品质量安全刑法规制的威慑机理及实现途径[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10-112.

产品质量问题篇8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国际交流日益增强,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次数和数量也与日俱增,同时,人们的生活标准越来越高,对农产品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无论从经济方面还是从发展方面来说,都要求相关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的监管。从目前社会局面来看,我国的农产品在质量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新闻报导中时常披露出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社会问题,种种原因都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检测监管来保障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2 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 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农产品质量的负面影响加剧

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生态环境对农产品的生长有着极大的影响作用。空气质量的好坏,土壤成分的贫瘠或肥沃,水土中所包含的成分等组成了农产品的生态大环境。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大范围遭到破坏,废水废气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排放出来,生产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土壤板结和水肥流失已经是普遍性问题,最重要的是致使土壤成分发生不良改变,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成分增加,空气中的有害物质也与日俱增。诸如三七种植,近年来,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投入者,受高额利益的趋使,大面积种植三七,而三七的用药量远远超过一般农作物的用药量,土地中的农药残留直线上升,三年后轮作其它农作物,很多农药成分会被农作物吸收形成新的残留,加之水肥流失,上游污染下游,由点源污染转化为面源污染,致使农业生产环境恶性循环。

2.2 缺乏完善的检测监管机构体系和检测设备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县市的省份,也是农产品生产比较大的省份。近些年来,由于土地流转开发的原因,农产品生产大幅度提升,对外贸易的农产品种类和数量急速增多,销往全国各地和东南亚国家。云南省大部分县市也都成立了专门的农产品监测监管机构,但仍有少数县市没有成立专门的农产品检测中心,或者成立了也没有发挥应有的检测作用,以致大部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没有完善的检测体系就没有系统的检测标准,更没有人员去管理和实施管理检测制度,致使市场上农产品的监管体制从源头开始就不规范,质量检测系统不健全,这直接导致市场上的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大大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人们的健康安全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威胁。

没有完善的检测监管体系还体现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把关体系,流通过程中对质量检测的监管也没有完全到位。例如对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缺乏监测。如果不能及时控制,消费者最终买到的都是不合格产品。因此,除了要把握基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外,同时还要在流通过程中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再检测,全面实行进出口检测、产地检测、销售区域检测等,才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除此之外,硬件设施在农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检测装备的落后将无法快速精准地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定向检测,出现纰漏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在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时,能否定性、定量地检测,决定着能否找到不合格的真正原因,并作为打击违法的有效证据,这样才能有效控制非法行为的出现,压制不良生产行为、不良销售行为。

2.3 市场主体维权意识薄弱

在农产品生产贸易的过程中,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生产者可能会因为节约成本使用肥料、添加剂、着色剂等,使产品本身就含有有害物质,或是将激素催化后的农产品对外进行交易;销售者可能为了追求利益,不去深入了解农产品的特性和检测过程,忽视了收入农产品的质量问题,甚至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以次充好将不合格产品送入市场;大多数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知识更是匮乏,对于如何识别“不合格”产品更是一无所知,不少消费者在买到不合格产品并发现该产品不合格之后,并没有坚持维权,而是选择了放弃申诉的权利。

以上市场主体的种种观念和行为都会导致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由于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的群体和区域又比较广泛,从源头控制并及时切断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就显得更加困难。

3 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改善措施

3.1 完善监管制度

(1)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现在大部分的监管体系都只涉及到农产品在市面上的销售问题,对产品原始的生产、包装和运输环节不够重视,而一个完整的监管过程应该要涉及到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才能降低因农产品质量不过关造成的安全事件的发生。

(2)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策略。对于不同的情形应该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程度的奖惩措施,才能让整个监管过程发挥作用。对监管人员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力度也应该予以加强,才能将这个监管体系在实施的时候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检测模式。

3.2 更新检测设备

农产品的种类和出现的形式层出不穷,生产者在生产农产品的时候想出来的方法更是日新月异,因此及时把握生产动向、市场动向,了解最新的生产、市场行情,才能够根据产品的细微改变来调整检测措施,更新检测设备,确保万无一失。

3.3 规范监管流程

规范监管流程是落实农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是要加大对农产品的专项整治力度,对所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加大抽查力度。二是规范惩处规章,抽查过程中一经发现农药残留超标或是其它激素超标的现象应按照案件轻重严格处理,采取惩处措施,由此才能杜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

3.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意识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健康生存问题,但是往往大多数群众都无法科学地、正确地获得这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因此普及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相关知识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从事农产品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人员越来越多,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也越来越关心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宣传,坚持不懈地由点及面地逐步推进,努力提高广大群体的检测监管意识。例如发放一些宣传资料,经常性地在不同的生产环境、销售环境,甚至是学校、社区、机关事业单位等开展专门的检测监管专题讲座课,让全社会都关注、重视、支持并参与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监管。

产品质量问题篇9

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农产品供应的链条越来越长、环节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农产品从生产者种植开始,途径加工者、销售者、管理者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有着诸多的人为因素;同时也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结构并不健全、法制建设不完善、管理、监督体制不全面等因素有关。接下来分布从三方面进行分析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

1.1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质量安全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农产品市场中,生产者清楚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肥、农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具体情况,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消费者仅仅通过农产品的颜色、新鲜度等外观特征辨认农产品的好坏,无法真正识别农产品质量的好坏,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信心不对称的结果就造成了市场的失灵,使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等上游经销商发生“道德风险”,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行动。使终端消费者做出“逆向选择”,即因无法辨别质量好坏,只愿意以低价购买农产品。

1.2农产品供应链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种农产品从种植到食用,要经过生产、加工和销售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化肥的大量使用可以提高产量,超剂量的农药可以减少喷药次数从而节约劳动力成本。加工过程中,防腐剂、保鲜剂的大量使用可以使农产品保持新鲜,生产成本降低,生产者得到更高的经济效益,产生这种现象不只是生产者的问题。现存销售模式下,在整个市场中,农产品销售模式以低价为卖点,优质基本体现不出优价,这就迫使生产者也销售者尽一切办法去降低成本。由于消费者难以通过外观来辨别内在品质,零售商又在外观上诱导消费者做足文章,不追求真正的优质,生产者便顺势生产低价劣品,因此,必须提出针对各环节的解决方式。

1.3管理、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

现有农产品销售模式主要有小贩上门收购、农贸市场收购批发、“公司+农户”合作方式,农民自产自销这四种模式,各个模式涉及不同的生产方式,产业链组织与交易方式,并且农产品种类繁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提出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故目前只针对送检的农产品的单一监测方式,并不能有效阻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加之制劣者的制劣手法层出不穷,不断更新,使监测监管管理成本高,效果却差强人意。

2对策

2.1对生产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提高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意识,需着重对从事种植蔬菜、水果类养殖肉禽等农产品的农户进行培训,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对肥料、农药和添加剂的成分、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的并不清楚,而专业合作社配备专业人员。增强的途径包括对他们进行添加剂、农药、化肥等施用方法的指导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科普教育,同时提高生产者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实施这一培训任务的主体,可以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及各乡镇监管站的人员组成。

2.2设计新型销售模式

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优质优价、诚信的销售体系。单靠外部力量监管很难实现,所以要从销售模式上实现放心农业,给消费者以信心。在新体系下,需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这个平台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从农产品的生产阶段即开始有竞争,选择合适的生产者,农业投入品需经过专业认可,生产全程做好记录,公开产品的品种、产地等,实行阳光销售。对产品的定价要采取浮动定价,并做好说明,根据消费者接受能力、认可度进行调整,同时有完善的消费者评价体系、售后维护体系。以期通过各方面协作使者一模式不断健全,提供出真正的优质产品。

2.3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主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和畜牧食品局等,多部门交叉管理容易导致管理出现真空,甚至有部门之间的矛盾产生,削弱了执法管理的力度。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不同环节进行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也要对监测站及监测人员给予支持,比如优化各监测站点的专业设施与设备,同时也要提升质量监测人员的岗位意识。

产品质量问题篇10

1 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较低,法律意识不强

生产者受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够;个别生产者经济利益至上,为使利益最大化,违规生产,不顾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在生产过程中竭力降低成本,使用见效快、高毒高残留农药,施药未过间隔期就上市销售。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和配套设施薄弱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够健全。经费不足,技术手段落后,检测能力不能适应新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要求。

1.3 监督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业投入品强制认证和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督抽查制度,因此对农产品质量监控缺乏有效的强制性约束手段。对单个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初级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监管等还难以有效到位。

2 措施

以完善体系、建立制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为重点,全面建成“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标志溯源,实时监控,消费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基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和质量溯源,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1 在技术培训方面

结合科技入户、测土配方施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准确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生产技术和操作规范。

2.2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

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壮大经纪人队伍,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产品生产者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和组织化程度。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优势,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积极引导农民联户生产,规模生产,统一品种,统一标准,打造优势品牌。为避免产销脱节现象,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农超对接 。

2.3 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从源头抓起,实现从以生产领域监管为主,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环节国家规定的禁用、限用农药、肥料进行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安全。

2.4 大力宣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广泛深入宣传,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加强法制法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为目标,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通过媒体报道等不断提高全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2.5 优化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资源的配置

成立农业检测和农业执法两支队伍,争取资金,引进人才,完善了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强化了检测与监管职能,通过不断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水平和配置先进仪器以增加检测范围,提高检测水平。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加强了检测检验网络的建设,加强了县、乡检测快速检测站和产地速测点的建设。

产品质量问题篇11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 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

1.产品。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

产品质量在国际上是采用一种系列管理标准,即ISO9000系列标准,它于1987年3月由国际化组织(简称ISO)正式颁布实施。ISO9000是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下面5项内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的安装和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1998年我国开始等效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1992年又决定等同采用,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3.产品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此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 “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三、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

1.产品质量责任。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故采用该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种类。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较广泛,包括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

但是,对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应采用系统研究的方法,在法律体系中寻找立法者的根本目的。

3.损害赔偿。产品的损害赔偿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高额的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这就涉及损害赔偿范围及限额的确定问题。

(1)范围的确定。产品责任既然被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我们必须在保护消费者和刺激生产进步这个天平上求得一定程度的平衡,所以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是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所承担风险的有效措施。

(2)限额的确定。对于因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应依循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中,诉讼时效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较大。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

四、结语

产品质量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以期我国能建立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平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利益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宏远.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制比较.中国质量指南,2002.

[2]李春田.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万方数据.2001.

[3]梅定涛.完整和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中国期刊网,2001.

产品质量问题篇12

(1)安全性不强。很多农机产品生产者不懂标准、质量、安全、工艺等方面的知识,产品粗制滥造,致使很多安全防护装置没有或不合规范。(2)工艺性差。数量较大的农机生产者仅具备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其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较差。(3)服务性不完善。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销售者要对农机产品质量负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很难解决“三包”问题。(4)说明书不规范。按国家标准GB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说明书要明确标出产品用途和适用范围,并根据产品特点和需要标出主要结构、性能、型式、规格和正确吊运、安装、使用、操作、维修、保养和贮存等方法,以及保护操作者和产品的安全措施。但很多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缺东少西,用词含糊,不符合标准,完全不能正确指导用户使用。

二、农机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从生产销售者方面。一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降低成本,他们采取用旧件拼装,私自改装以劣代优,减少工艺工序,仿造名牌等方式;在销售活动中,他们又采用了代销售回扣等不法手段促销,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占据了农机市场的一个较大的份额。二是从观念上,不引进先进的技术和人才,沿用老一套的营销和质量管理方式。(2)从消费者方面。一是贪便宜。我国农村经济水平落后,农民的农机购买能力还是比较低,于是他们在购买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以价廉为首选。二是无鉴别能力。因为知识缺乏,信息不灵,农民朋友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以及适用范围不了解,也弄不清生产销售单位的情况,对整个农机市场产品无法作比较。三是维权意识差。法律意识谈薄,是制约农机投诉少的原因之一。(3)从政府管理部门方面。一是缺乏宏观上的规划与指导。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农机产品的管理和发展也要有新的探索和创新,现农机市场因为缺乏专业的宏观调控,显得有些零乱和盲目。二是宣传力度不够。有关农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功能,农机生产销售的技术难题和管理手段的改进,各农机的技术标准与选购,这些方面的知识是广大农村的弱点。

三、进一步提高农机产品质量的措施

(1)提高企业农机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第一,建立健全农机生产企业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重要农机产品,以及大型、高技术的重点农机产品设置准入条件,实行产业准入管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二,鼓励农机制造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全面提升我国农机产品研发的科技水平。第三,加大农机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改善企业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推广先进生产方式,提升制造能力和质量水平。第四,提高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开发生产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增强农机产品适用性、耐用性。第五,强化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农机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作业性能、可靠性、适用性的试验和验证工作。第六,认真做好售后服务。企业要根据产品的销售区域,完善售后服务网络。(2)提高农机使用者使用农机的能力。第一,要把加强农机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制订加强农民农机培训的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农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二,要发挥农机企业、农机推广机构和经销商的作用,把产品销售与农机推广、适用技术培训、维修等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加强对机手的培训,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和效率。第三,发挥农机中专校和各级农业、农机技术培训学校的作用,加强对农村青年的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农机操作、机电维修等专业技术人才。(3)加强政府对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管。第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充分运用好质量调查、投诉监督、质量督导、维修管理等质量监管手段。第二,完善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对农机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的鉴定检测能力。第三,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网络,督促企业履行三包职责,维护农机使用者、经营者、生产者合法权益。第四,加强基层管理网络建设,形成政府领导、农机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管理机制。

产品质量问题篇13

1 引言

校服是指学校规定的统一样式的学生制式服装,通常分为休闲服式、制服式和运动装式三大类。校服是学生这一特定群体个性特征的标志,统一校服穿着不仅有利于教学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责任感、自律性和团队意识[1]。

广东省校服市场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据统计,广东省现有在校中小学生超过1700万,且大部分学校都要求学生穿着校服。随着服装行业的不断发展,校服的款式和面料也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但总的来说,我国学生校服的款式还是比较单一,各年龄段在款式结构上差异不大。而且由于校服一般是学校统一为学生定制,由学校统一采购,而每个学校的需求量也不会太大,因此到目前为止,生产校服的大型企业和知名的校服品牌较少,大部分的校服生产企业为中、小型企业。

由于校服是生产企业通过学校直接向学生销售,一般不用进入市场,所以在流通领域难以进行监管。企业生产的学生校服只要得到学校的认可,即可完成销售,而学校对校服的质量也只能从外观和做工上给予评判,对其内在质量问题却无法判断。学生作为直接消费者对学校订购的校服质量状况如何也无法判断。因此,及时掌握广东省校服产品的质量状况及存在的质量问题,对提高政府部门校服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广东省校服产品质量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广东省校服产品质量状况

校服作为中小学生的主要着装,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近年来校服产品的质量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学生家长的高度重视。为保护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提升校服产品质量水平,广东省质监局连续多年组织了针对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总的来看,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水平整体呈上升趋势,且近5年来的抽查合格率均保持在90%以上。近5年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比较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近5年广东省校服抽查情况比较

从发现的问题来看,广东省校服产品存在的问题包括标识、纤维成分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甲醛含量、pH值及使用性能指标等,其中纤维成分含量是校服产品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近3年抽查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项数均位居首位。此外,2014年抽查还出现了重要安全项目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不合格情况,这是近5年来首次发现该项目不合格。近5年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抽查各检验项目不合格情况见表1所示。

3 质量问题分析

从上述分析的情况可知,广东省校服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纤维成分含量标注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实测结果与标称值不相符;二是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及pH值等主要安全指标超标;三是色牢度、缝口纰裂程度以及后裆缝接缝强力等使用性能指标不合格。下面对各类问题具体分析。

3.1 纤维成分含量

纤维成分含量是校服产品的重要品质指标,其不仅是决定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保证校服穿着舒适性的重要指标。从抽查检验的情况来看,校服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偏差超出标准允差范围;二是实测的纤维组分与标注不相符;三是实测结果不符合明示标准的某些特殊要求(如DB44/T 883―2011《广东省学生服质量技术规范》规定非直接接触皮肤类机织学生服合格品的纤维素纤维和/或天然蛋白质纤维含量≥20%[2]);四是未分别标注不同面料的纤维成分含量,见表2所示。

导致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有:第一,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检验措施明确纤维的成分和含量,仅依据供货商提供的数据或根据经验随意标注;第二,不同批次或不同部位面料的纤维成分含量可能会不同,企业为节省检测费用,仅对部分批次或某个部位的纤维成分含量进行检验;第三,企业对纤维含量标注要求及某些产品标准的特殊要求不了解;另外,校服的纤维成分多为棉和聚酯纤维混纺,如果企业为提高产品的价格,故意标高棉纤维的含量,则可能导致其纤维含量实测结果与明示值的偏差超出标准允许的范围。

3.2 主要安全指标

近几年的校服产品监督抽查中,每年都有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及pH值等主要安全指标不合格情况出现。

甲醛含量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是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指标。甲醛作为反应剂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纺织整理助剂中,如树脂整理剂、固色剂、柔软剂、阻燃剂、粘合剂等,甲醛含量超标会对人体呼吸道和皮肤黏膜产生强烈刺激,造成呼吸系统伤害,并引发各种炎症。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又名禁用偶氮染料,该类染料主要用于面、辅料的染色和印花。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要求是“禁用”,实际检测中,产品如检出致癌芳香胺的含量超过20mg/kg,则属于不合格。目前,绝大多数的企业已能够做到对这两个项目严格把关,但也有少数企业可能会忽视对某些配料或印花等部位的检验,导致产品不合格。如:2011年抽查发现的甲醛含量不合格产品,出现不合格的部位是衣领;2014年抽查发现的校服胸前商标印花有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图2为校服不合格样品示例。

图2 不合格样品示例

pH值是考核纺织服装产品酸碱度的指标。人体皮肤呈弱酸性,以防止病菌的侵入,因此纺织服装产品的pH值在弱酸性和中性之间有利于保护人体皮肤健康。pH值过高或过低,都会破坏皮肤的表面平衡,引起皮肤过敏或诱发感染。从抽查反映的情况来看,pH值不合格的校服产品,其pH值检验结果大多偏碱性,这主要是由于校服所用面料大多为纯棉或是含棉的面料,此类面料一般在碱性条件下或使用碱性整理剂进行前处理和染色,如果未能严格按照工艺条件进行水洗、中和处理,或水洗、中和处理不充分,都可能会导致产品pH值偏碱性。

3.3 使用性能指标

色牢度、缝口纰裂程度和后裆缝接缝强力等使用性能指标不合格情况在校服监督抽查中也较为常见。色牢度是指染色纺织品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纺织品上的染料经各种因素作用(如日晒、水洗、汗浸、摩擦等)而在不同程度上能保持其原来色泽的性能。色牢度差的纺织产品遇到水、汗渍、日晒或摩擦时,染料容易脱落和褪色,不仅影响美观,而且脱落的染料分子或重金属离子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健康。校服色牢度不合格与其采用的面料质量密切相关,如果面料染色时使用了劣质染料、染色工艺控制不当、染色后水洗不充分或者后整理不到位等,都可能会造成面料色牢度不过关,而校服生产企业采购面料时如未按相应标准对所采购面料的色牢度进行严格把关,则会导致校服成品色牢度不合格。

缝口纰裂程度是指服装的接缝处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外力作用后缝口脱开的程度。校服缝口纰裂程度不合格可能会导致其接缝部位在穿、脱及使用过程中形成较大的裂缝,甚至接缝完全裂开,不仅会影响美观,也会严重影响耐用性。缝口纰裂程度不合格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面料质量不过关,如结构较为疏松、强力不足等;二是缝制工艺不合理,如针距密度不足、缝纫方式不当等。

后裆缝接缝强力用于考核裤子后裆接缝处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其反映了裤子的耐用性能。后裆缝接缝强力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使用的缝纫线强度过低或是缝纫方式不当、针距密度不足等。

4 建议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4.1 加强原料检验,严把原料质量关

目前校服存在的上述问题均与原料质量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验货制度,通过对原料送检,有条件的也可通过自检,严把原料质量关;同时,应加强对服装配辅料、印花、绣花等的检验,严格按标准要求对配辅料、印花、绣花等部位的质量进行把关。

4.2 加强标准知识学习,及时掌握标准的最新动态

企业应主动学习和掌握校服相关标准知识及要求,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通过参加质量分析会、标准宣贯会等途径,了解校服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具体改进措施,并及时掌握标准的最新动态。

4.3 加强对参加校服招标企业的资质把关

建议有关部门在对中小学生校服质量问题的控制上,可提前介入,在招标阶段就设法较全面地掌握校服生产厂家产品的质量状况。同时,加强对参加校服招标生产企业的资质把关,对于连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建议取消其参与招标的资格。

4.4 加强对原料质量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积极发挥质量监督部门的作用,针对原料质量对校服成品的质量影响较大的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原料的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原料的质量,减少不合格的原料流向生产企业,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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