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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实用13篇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1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构成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产品费用,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二是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会计公司的正常利润。影响审计收费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影响产品费用的因素

产品费用的多少随委托人的特征而定,一般取决于委托人规模的大小、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总体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强弱。对较小的会计公司而言,产品费用受委托人特征的影响程度要大于那些财力雄厚的大会计公司。

1.委托人的规模。衡量委托人规模的指标一般是其总收入和总资产。委托人的规模越大,其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也越多,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也可能越高,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扩大审计测试的范围,增加审计时间;同时,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审计调整事项也越多,因此,委托人的规模越大,审计收费也就越高。

2.总体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越差,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多,审计测试的范围越大,相应地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另外,财务状况较差的委托人更可能粉饰财务报表,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这会加大审计的难度,审计费用也会越多。

3.内部控制的强弱。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基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抽样审计,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使注册会计师评价较低的控制风险,减少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减少审计时间,降低审计费用。另外,较强的内部控制本身就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计费用。

(二)影响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

预期损失费用随被诉讼风险的增加而增加。衡量预期损失费用的指标一般是以委托人是否是上市公司以及若干财务比率为依据。注册会计师一般通过了解委托人的资产结构、销售增长率、市场公允价值以及股票价格变动率,来判断诉讼风险的大小,估计预期损失。委托人总体财务状况越差,注册会计师承受的诉讼风险越大,向委托人要求的或有诉讼保证金也越高,一般而言,“五大”会计公司的预期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大于较小的会计公司。因为,小会计公司赔付能力较差,而大会计公司有“深口袋”,在同等条件下,审计委托人、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更可能只对大会计公司提讼,这样,大会计公司的这类收费就较高。

(三)审计市场竞争的强弱

审计市场存在不同类型的竞争,如会计公司与委托人供求双方的竞争,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

1.若会计公司之间竞争激烈,总体审计费会减少。如玛尔等证明,1974年-1977年,美国会计市场的审计费每年下降1.365%,1977年-1981年,审计费每年下降3.908%,这正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审计费总体显著下降。

2.若会计市场需求旺盛,总体审计费会增加。如每年11月到次年3月,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报审计的“繁忙季节”,此时审计市场的需求旺盛,审计费总体上要高于平常时期。

3.供求双方的竞争使审计费趋于均衡。虽然“五大”会计公司实力雄厚,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由于竞争性审计市场的存在,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五大”会计公司的收费高于其他会计公司。帕尔姆罗丝应用基于销售额的两分统计法,对商业性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其研究没能发现,会计公司越大,审计费用越高。

除此以外,影响审计收费的因素还有会计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费的影响,委托人财务主管的任期长短,签署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审计费的影响,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特定目的的影响等。

三、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费的影响

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探讨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费的影响。

(一)审计费增加

萨缪尼克认为,委托人向同一会计公司同时购买审计与非审计服务时,审计费与非审计服务费呈正相关关系,向同一会计公司同时购买两种服务的委托人所支付的审计费,要显著高于只购买审计服务的委托人所支付的审计费。帕尔姆罗丝还发现委托人向不同会计公司购买两种服务时也支付较高的审计费。这两项研究表明,委托人只要同时购买了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其所支付的审计费就较高。但美国会计理论界对其原因的分析及其是否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等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

(二)审计费增加的原因及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人向同一会计公司同时购买审计与非审计服务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知识,可能向审计产品“溢出”,从而节省审计成本,提高审计产品的效率。会计公司可以据此提供价格折扣。为什么委托人愿意支付更高的审计费呢?其可能的原因是:(1)审计服务中所获得的知识向非审计服务“溢出”,可以使会计公司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非审计服务,委托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审计费;(2)同时购买两种服务使会计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委托人试图继续维系这一关系;(3)委托人试图通过支付较高的审计费来购买会计原则。由于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相联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往往是无法直接观察和测试的,在利益动机驱使下,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做出不适当的让步。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审计费增加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不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公司而言,不可能有知识在审计服务中的溢出,也不可能产生委托人与会计公司之间的经济连结,因而不可能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公司而言,较高的审计费可能是因为非审计服务能提供审计线索,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对同时购买两种服务的委托人的审计需要更多的努力。戴维斯等的实证研究表明,虽然同时购买非审计服务的委托人支付较高的审计费,但它是与注册会计师额外的审计努力相联系的,在这一研究中衡量审计努力的指标是加权和不加权的审计时间。其研究并不支持“知识溢出”提高审计产品效率,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客观公正性上做出让步,影响其独立性的观点。

但究竟是注册会计师的努力程度带来了高审计费,还是“知识溢出”产生的高审计费,导致了注册会计师额外的努力,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仅限于规范研究,而少有实证研究,无法判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从美国会计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实证研究来看,其结论也并没有一致地证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因此,当前比较好的选择应该是,维持现状,继续进行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实证研究。

四、“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问题

“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是指:会计公司为招揽审计业务,将最初几年的审计费设定为低于其成本,并期望通过较长的审计约定来弥补此前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审计定价策略。一般而言,“low-balling”研究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估计这一价格现象的规模;第二类则探讨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一)“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的规模

虽然相关管理部门对“low-balling”定价策略可能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表示忧虑,但当时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会计公司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定价策略。大致而言,1988年以前,传闻性的证据居多,而实证性的证据较少。

萨缪尼克于1980年,利用同业审计费模型间接测试了“low-balling”定价策略的存在性。其思路是,会计公司期望通过较长任期来弥补此前的损失,如果“low-balling”发生,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任期就会延长。但在其研究结果中,注册会计师的任期变量并不显著,其研究没有证明“low-balling”定价策略的存在。罗宾于1987年采用与萨缪尼克相同的思路进行了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存在“low-balling”现象,但他使用的样本仅限于市政部门审计。1986年,帕尔姆罗丝直接测试是否在签订初次审计约定时存在较大的价格折扣,其测试结果并不显著支持“low-balling”现象的存在。总的来看,1987年以前的实证研究要么没能发现会计公司采用了“low-balling”定价策略,要么虽然发现会计公司采用了这一定价策略,但样本具有局限性(仅限于市政部门)或样本量太少,不具有普遍意义。

1988年,西蒙和弗朗西斯在其1987年研究的基础上扩大样本量,延长时间跨度,再次对"low-balling"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对照测试了1979年-1984年间214个更换了会计公司的公众公司和226个没有更换会计公司的公司,结果表明,初次签订审计约定书时,平均有24%的价格折扣,在随后两年,有15%的价格折扣,到第4年以后,审计收费与正常水平没有显著的不同。这一研究结论支持了AICPA的观点,即在第1年或最初几年,审计费较低,在随后的几年内,审计收费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美国审计市场监管者和会计理论界一般都认为“low-balling”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也有学者提出,“low-balling”对独立性的损害是依条件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1.关于“low-balling”损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观点。1978年,AICPA下属的注册会计师职责委员会在其名为《结论和建议》的调查报告中指出:“据AICPA道德准则第52号之规定,若存在尚未支付的以前年度的审计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制订此条规定的依据是,这类应收账款使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利益相关……,同样的道理,若会计公司在签订审计约定书时,期望将来弥补此前的损失或低收费,也威胁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该报告进一步指出,“low-balling”等同于保释金,它为委托人的经理人员持有,一旦注册会计师可能发表对其不利的审计意见,经理人员就以没收保释金相威胁,“low-balling”成为注册会计师准备做出让步的不良信号,因此“low-balling”可能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与AICPA的立场一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认为“low-balling”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它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任何显著低于预期直接审计成本的审计费信息”,以引起信息使用人的注意。

从理论界来看,对"low-balling"有较早研究且影响较大的是迪安格罗。其1981年的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学原理,“low-balling”是一种沉没成本,它本身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没有影响,但最初的低审计费使注册会计师获得审计委托,通过“干中学”,在任注册会计师拥有了成本优势,较长的任期可以使其在随后几年内获得特定委托人“类租金”,这样“low-balling”就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988年,西蒙和弗朗西斯引用对沉没成本的心理学分析文献进一步提出,沉没成本本身也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审计费折扣使注册会计师有延长任期的内在动机,甚至在与委托人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时,注册会计师也不愿失去审计委托,而倾向于按委托人的意愿解决争议,因此,沉没成本本身也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他们认为,直到审计费折扣被弥补回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精神”才会恢复,平均来看,这一时期在三年以上。

2.关于“low-balling”增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的主要观点。李和古在其1998年的文章中提出,在雇佣和解雇注册会计师方面,股东事实上拥有最终控制权。其理由是:首先,股东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来施加影响;几乎所有的公众公司都设有审计委员会,95%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参与选择和更换注册会计师,而股东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独立董事的选任和履职情况的审查来监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选任。其次,股东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选任,约90%以上的公司成文和不成文地规定审计委员会在选任注册会计师时,要报股东大会批准。再者,机构投资者日益增加,所有者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在所有者拥有雇佣和解雇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权利的情况下,“low-balling”所创造的保释金成为所有者约束和控制注册会计师的方便而又廉价的把柄,“low-balling”也变成注册会计师准备维护所有者利益的信号。注册会计师必须绝对忠诚于所有者,他与经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合谋一旦被察觉,所有者就会没收保释金。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要想通过“low-balling”获得特定委托人“类租金”,就必须自觉维护所有者利益,这样就增进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他们进一步提出,“low-balling"能使所有者以较低的成本有效的消除注册会计师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合谋,因而对“low-balling”的指责是不公正的,限制“low-balling”会导致市场无效率。

五、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1978年,AICPA下属的Cohen委员会发现,65%的已离开职业会计界的人士和56%的业内人士认为低额的审计费用不适当地影响了审计程序和时间预算;进而指出,不合格审计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低额的审计费用所导致的时间压力。10年后,AICPA下属的Treadway委员会于1987年又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会计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导致了审计费用上巨大的压力,费用上的压力又带来了相应的问题,如减少人员编制、减少时间预算以及在审计约定中减少注册会计师及业务辅助人员。”这两个委员会都指出,低额的审计费用是导致审计质量低的重要原因。但对于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的关系,会计理论界的观点并不一致。

(一)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2

会计审计风险偏大,经常因审计人员审计方法的失误以及舞弊行为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计同行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与举报,由于企业的盈利性,设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片面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忽视了对真实信息的追求,对同业者舞弊行为司空见惯,审计行业行风偏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降低。

三、我国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风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充分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机构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具有公平、公正的特点,因此,事务所必须进行有效的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的改革和调整,充分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机构的独立性,使得其能够不受干预和影响,顺利的进行注册会计师工作,不但可以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还能进一步推动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开展,提高审计结果的实用性。注册会计师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可以对事务所的任何人、任何事进行数据的审计调查,但是,不被上级领导以及同事进行事后报复”。因此,要保证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性,事务所的上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好相应的监督机制以及权力保障机制,从而尽可能的保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人员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事务所内部的公平、公正。

(二)建立完善的事务所会计注册规范。(1)实现科学的注册会计师的分工及管理。为了解决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优化了注册会计师的结构,通过工作人员的增加以及分组,实现科学的分工和管理,进一步协调了工作人员彼此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财务风险的规避。另外,国内事务所正在积极的购进先进的财务审计管理系统,努力通过高科技实现自动化较高的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开展,为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提供一些科学的指导意见。(2)以事务所文化为链条构建注册会计师体系。事务所文化是一个事务所的灵魂,而且事务所文化具有极强的凝聚力,能够把员工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发挥团体的力量。因此通过事务所文化的宣传和影响,从而推动注册会计师文化的建立,以链条的形式,构建一个统一的注册会计师体系。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和道德素质。逐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以及道德素质是促进审计风险降低的一个主要措施,通过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能够有效的提高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方法的准确性,减少在审计过程中工作的失误,从而降低给企业造成经营损失的风险。通过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减少在审计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并不断提高审计的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其责任意识,从而更为负责的进行审计工作,进一步降低审计风险。

(四)建立、健全同业互查制度。所谓同业互查就是由另一家会计事务所或者独立审计组指定相关的检察人员对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以及审计制度进行调查以及评估,从而有效地减少会计审计人员的舞弊行为,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体系,不断提高会计注册师审计行业的整体审计力量。利用同行之间的竞争意识,不断促进同业之间的监督,减少审计失误的现象发生,从而促进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以及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3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查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的虚假问题有重大疏漏。11家会计师事务所在18个项目的审计报告中,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资产不实5.43亿元、负债不实0.57亿元、损益不实3.97亿元、其他财务会计信息不实29.35亿元,共计39.32亿元的问题,没有查出来。

就我国审计市场的现状来看,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可靠性较差,难以真正起到改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

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分为外部执业环境和审计职业界自身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外部执业环境影响

1、我国目前存在着“委托人缺位”现象。作为企业债权人的银行,后台老板也是国家;经营者大多由政府直接任命,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事实上,上市公司对会计报表的审计需求,大多来自政府强制性要求,而非其主观愿望,这就造成了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淡漠。若考虑到上市公司为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ST等目的,他们所需的恰恰是那种低质量的审计服务。低质量的需求必然导致审计师提供的服务朝着假冒伪劣的方向发展。

2、注册会计师处于依从地位。在我国,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审计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从经济上看,他们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之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是确定的,且远远大于可能发生的成本。

3、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结构不合理。目前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太多,市场集中程度低。这样,上市公司选择的空间很大,总可以找到愿意满足其不当意愿的事务所为他们提供审计“服务”。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带有显著的地域性。

(二)职业界自身因素

1、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不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发展较晚,使得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人员素质、执业能力上均表现出整体的低水平。许多依赖于职业判断进行的审计项目无法实施,这客观上限制了审计质量的提高。

2、事务所人员更新速度太快。事务所每年这样周而复始的招聘、解聘,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员流动速度过快,结果由非熟练人员、非专业人士挑大梁,导致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下降,建章、建制工作无法有效展开,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成为一句空话。

3、外部监管不力。外部监管是保证审计信息质量的最后一道屏障或者说是处罚措施。我国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尽管已做了大量的行业监管工作,但仍然存在监管工作力度不够、监管工作体制不顺、监管队伍力量不足等问题,许多不法行为无法得到揭露,注册会计师的机会主义动机必然大量带入其行为模式。何况一些违规行为即便被揭发了出来,对其处罚的力度也相当有限。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强化协会监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领导下的一个半行政半自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服务、协调和管理三个方面。服务,是指协会应该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发展,解决他们的困难问题。协调,是指协会要协调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外部和内部关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管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作为同业组织行使的自我管理;二是由主管财政机关委托、授权协会,行使某些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职责。应借鉴国外协会的做法,中央注协和地方注协应建立起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披露监管制度、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相关制度,强话协会的监管制度,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二)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1、法制环境。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实现基本职能的手段是获取审计证据,对照审计标准,得出审计结论,表达审计意见。良好的法制环境会鼓励、支持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保护审计人员的利益,激发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由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被审计单位认识到审计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积极配合审计人员,提供客观真实的财务资料,使审计人员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提高审计质量。

2、社会环境。审计涉及到许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也会触犯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因此审计工作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应向人们宣传审计的重要性和意义,让人们不断学习和了解审计工作,支持审计工作,积极配合,才有利于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3、文化环境。全社会文化程度的高低影响着人们对审计的认识和理解,进而影响着审计作用的发挥,影响着审计的实施范围、方式和内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高低直接影响着审计信息的利用,从而影响着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审计人员文化程度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文化环境不仅影响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审计信息的社会效用,而且在客观上也构成了提高审计质量的必备条件。

4、工作环境。审计的工作环境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条件以及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程度。审计虽然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性经济监督活动,但它又是一项规范化和程序式的常规性经济监督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接受审计的单位不一定有管理上的问题,没有接受审计的单位就不一定不存在问题。因此,这就要求人们在充分认识审计作用的前提下,以一种正常的心态来接受审计主体所依法实施的审计作业,并对其工作给予良好的合作、支持与配合,不可人为地给审计人员的工作设置障碍,从而保证审计人员能够在正常的工作环境下,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实施审计作用,保证审计证据搜集上的全面性以及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5、人际环境。审计的人际环境是指审计工作人员自身思想、业务、心理素质所确定的其与同事及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群众之间合作共事的氛围。它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审计人员的个人品质、对于审计职业的奉献精神以及协调人际关系能力。如果他们这方面的能力缺乏,就难以与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以及审计同事处理协调好工作关系,就不能迅速地打开审计工作局面,就难以取得被审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信任,就难以得到审计同事的支持,那么,就必然会给其顺利实施审计作业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因而必将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

(三)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明确的内部组织结构,按不同等级确定各自的责任、权力,并与其薪酬相挂钩,逐步形成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领导,其他合伙人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如何对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进行设计与使用,最终取决于收益与成本比较。由于每个事务所的业务特征、人力资本构成、所处地域文化背景的不同,事务所本身的文化传统及内部成员的行为方式也迥异。我们只能在借鉴其他成功事务所的基础上,发现其成功、有效的原因,结合自己的特点,来寻找对自己最为有效、也最为经济的治理机制。

2、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已采用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上还是相当的薄弱和落后,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合伙人之间的分工与责任,妥善解决合伙人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及合理地进行利益分配。这些制度应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徐建新.审计质量论[D].上海财经大学,1996.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4

[1]朱学英:浅谈内部审计风险及其防范[A].信息时代—科技情报研究学术论文集(第二辑)[C];2006年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5

随着20世纪市场经济竞争不断加剧以及科学技术的急剧变化,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生活中的基础细胞体,与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战略风险、经营目标等一系列关系所产生的化学反应越来越大,最终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作为注册会计师应该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些重大影响,深入了解财务报表深层隐藏的东西。在蒙哥马利审计学中,作者也曾经提到说,“为了有效地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一定的风险”,那么何为风险、何为审计风险,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解释。

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一个具有健全内部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错弊和过失、提高审计质量、避免法律责任以及降低审计风险的关键。事务所是需要依靠优秀审计人员独立完成审计业务的,从而审计人力资源是满足是否胜任是业务的根本依托。

1.被审计单位蓄意进行财务舞弊

由于利益的驱使,很多上市公司铤而走险蓄意进行财务舞弊,采用的舞弊手段也越发高明,从操纵利润到伪造各种销售单据,从虚报固定资产到少提折旧,假账技巧可谓千变万化。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是被审计公司蓄意舞弊,所采取的手段也是有规划和有目的高明手段,那么注册会计师做出准确的判断就存在很大的难度。下面以万福生科为例,分析其一系列的财务舞弊手段给注册会计师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在万福生科审计案中,为达到其上市的目的,万福生科蓄意采用了很多造假手段进行财务舞弊,手段繁多而隐蔽。在虚构收入方面,万福生科就采用了一系列的造假手段,其中主要包括私刻客户假公章、编造假销售合同、虚开假销售发票、编制假银行单据、假出库单等,这一系列舞弊手段都是为了让虚增的销售收入看起来真实可信,而且注册会计师审计出来的难度较大。首先,万福生科有五大客户都是虚构的,其中包括已停产达数年之久的湖南傻牛食品公司、经营部店面只有50平方米的东莞常平湘盈粮油、销售额实为118.73万元却虚报为1341.95万元的天津中意糖果、根本不存在的怀化小丫丫食品公司、销售额实为223万元却虚报为1415万元的湖南祁东佳美食品;其次,万福生科为虚增销售还虚构了很多的销售合同;第三,万福生科对一部分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进行了伪造,且其伪造水平非常高,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很难发现其进行了造假。万福生科蓄意采取的一系列财务舞弊手段加深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难点,进一步提升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2.市场经济尚未完备

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与欧美较为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相比,我国距离真正的市场经济机制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而制的痕迹也随处可见。在这样的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只是模拟市场经济的样式存在,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需求。曾经有专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如果不是政府的硬性规定,那么90%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失业。我国企业为何要审计?因为工商年检的硬性规定所以审计;因为国家规定上市必须经过审计所以审计;因为国家规定变动资产必须审计所以进行审计等等一系列类似不自愿的原因,抑或更多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所以选择进行审计。这样的状况类似于经营人聘请注册会计师来揭露自身的问题,缺乏理性经济行为的逻辑性。

3.有关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改进、完善

注册会计师每一项认定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且职业道德要求审计师在执业过程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可以说法律法规是独立审计的生命线。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相互冲突的,也有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领域出现新问题、新现象,国家没有及时制定法规,甚至出现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致。

4.被审计单位公司治理失效

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起到提高作用,而失效的公司治理则会引起审计独立性的下降,造成审计风险的增加。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只有在有效的公司治理运行框架中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效控制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提高年报的可靠性和审计的可信度,从根本上有赖于公司治理的完善。下面主要以绿大地为例,分析其公司治理的缺陷给注册会计师所带来的审计风险。首先,在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的控制下,绿大地在上市3年中,公司高管三套班子全部进行了大规模更换。上市时的九名董事加独立董事,除董事长仅剩两人;三名监事则全部进行了更换;公司的财务总监也已经换过两任。由此可见其内部控制环境的混乱,监督机制弱化。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外部独立董事行使权利非常弱,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因此,绿大地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缺乏从出资人利益出发的信息公开的机制,常常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其次,绿大地管理层并没有对来自内外部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苗木生产为主的农业公司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然而绿大地却没有对从2008年7月开始出现迹象一直持续到2010年一季度的严重旱灾天气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导致对绿大地的绿化苗木生产业务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公司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最后,绿大地管理层没有对相关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例如,在管理层对存货进行的相关管理中,从2004年到2006年存货的总金额每年都在增加,截止2007年6月底,存货总金额占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已经高达67.74%。如此大量的存货积压造成了资金流的急剧短缺,再加上天气给存货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而计提的减值准备也有很大的金额,因此公司在2009年的亏损总额就高达1.51亿元,这充分说明绿大地没有对存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由以上三点足以看出绿大地公司治理严重失效,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增加,年报的可靠性和审计的可信度的降低,进一步加深的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

四、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内因角度

在上表的分析中,由审计业务操作不规范(F15)风险因子被列为第一等级的影响因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要素,注册会计师在采取每一步审计时,以及对审计决策做出判断时,必须考虑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以及如果失败所带来的后果,在风险导向审计中我们就已经知道,审计是有一系列几乎接近完美的审计流程,从业务环节分析,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中,对客户进行了解又分为两次的了解,首先是在最初关于是否接受该业务审计时对客户进行了解,避免接受超出自己承受范围的风险业务;而后在接受业务之后在对客户进行了解以帮助接下来的审计程序的制定等一系列初期工作。在了解中重点要对客户的经济状况进行剖析,主要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部分,内在是包括财务结构及经营绩效;外在是包括经济景气及竞争情况。通过这样的了解有助于审计人员评估客户财务报表有无遭受重大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

(2)分析性程序。分析性程序是我个人较为推崇的审计方法,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过程中,至少会运用到三次分析性程序,其较于实质性细节测试更加简便易懂。曾经有人通过分析性复核的方法连续发现已经通过审核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造假的嫌疑,所以注册会计师不妨站在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在风险基础审计阶段利用分析性程序进行审计。

(3)利用专家工作。在“天歌科技”万信所对天歌科技控股子公司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水产品存货过程未聘请专家评估,造成严重的影响。而在过去“银广夏”案件中,由于注册会计师对于萃取产品一无所知但也未利用专家工作最后造成审计失败。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对一些自己没有把握的有对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一定要向专家请假或者外聘专家协助工作。

2.外因角度

(1)关注管理舞弊

在数据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管理当局有意操纵数据(F7)也是占据大量比例的审计风险因素之一,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通过对管理当局的接触与了解,发现管理当局异常行为的就值得被怀疑。

(2)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伴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尚处于初级起步阶段。而在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制定并不断规范企业的内部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完全可以借鉴COSO委员会模式的精华,并将其与我国企业经济业务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控制措施。

3.环境角度

(1)添加第四关系人

审计关系三方面形成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的基础,也是构成审计这个客观事务的最基本的、最初的元素。而审计关系的现实是,真正的审计委托人缺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同为一人,审计人屈从。可以考虑加入第四审计关系人的设想:由独立的第四审计关系人评估并聘请审计人看。签订审计协议、支付审计费用和传递审计报告。第四关系人的角色可能考虑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监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证监会下设审计服务机构、保险公司或公共管理机构承担。美国纽约大学的罗恩教授率先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何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就是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时很急,割断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依赖,从而进一步地提高了审计的独立性,而这时保险公司就成为了我们所谓的第四关系人。这样的财务报表保险理论,引用保险公司这个第四关系人,进一步提高了审计的独立性,减少了审计合谋的可能,并且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进行了转嫁,减少了投资者的压力,也分散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更加专业地担负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风险的责任。

(2)完善审计轮换制度

在现在的独立审计中,虽然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任期年限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任期作出明确的限制规定。理论上说最佳的审计任期为7~8年,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过长或过短都会对审计质量产生非正面的影响,国家也颁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完善审计轮换制度,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减少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6

1.审计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

(1)签订审计约定书环节的风险。签订审计约定书,是委托人与被委托机构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过程,约定书一旦确定,就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作为审计方,必须按约定的内容、要求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否则就构成违约。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只要客户上门并满足给钱这个条件,审计机构就把风险抛之脑后,按委托方的要求草率地订下约定书。结果有的在接触对方的审计资料后,才发现工作量非常大,为了赶进度,不按规章的要求进行审计,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记录和原始凭证虽根本没有可信度,但为了提供审计报告而凭经验和逻辑进行推理。这样的审计报告通常会存在审计风险。因此,可以说签订约定书环节是产生审计风险的源头。

(2)审计抽样和审计取证环节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正确运用审计抽样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取得可靠的审计证据,同时也能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虽然公允的要求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风险,但要达到公允的程度也并不容易,误差必须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这就要求抽样要有可靠性,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以尽可能提高样本对总体的反映程度。否则,样本总体反映的情况差异超出可容忍的范围,就会使注册会计师对抽样结果产生信赖过度和误导错误,审计的公允性就会丧失,审计证据就可能片面、不可靠,从而产生重大误导作用,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形成审计风险。

(3)审计报告环节的风险。审计报告是审计的成果,也是追究审计责任和承担审计风险的具体依据。按照审计程序和正常逻辑思维,审计报告是依据审计约定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审计抽样、取证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做出的,好像审计风险应存在于审计报告以前各环节。事实上,撰写审计报告本身不但存在风险,而且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如果审计报告对审计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表述不清,也有可能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误解,形成风险。此外,审计报告对有关关联问题、或有事项等的表述以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的表述是否准确、得当,也有可能产生风险。

2.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要成因

(1)审计方法对审计风险的影响。一是审计方法模式滞后,审计实践上仍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阶段;二是无论采用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它都是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主观判断,极易遗漏重要的项目;三是审计操作不规范,如审计人员为了降低审计成本随意放弃一些自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的选用不科学,审计报告的编写不明确、不公允等。

(2)审计人员的素质对审计风险的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与客观要求还有相当距离。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对执业风险的防范具有决定性作用,其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将会直接对审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综合素质越高,审计风险就越小,反之风险越大。注册会计师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导致审计风险的主要原因。

(3)客观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也越来越多,差错和虚假的会计资料参杂其中,失察的可能性也随着增大;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也在不断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核算业务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内容,诸如所得税会计、租赁会计、破产会计、合并会计报表等新内容不断出现,对这些业务的处理,要比传统的财务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从审计内容来看,现代审计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也包括对一些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既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作效果进行评价,这些都会增加注册会计师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的难度。

(4)法律法规的规范程度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配套日益突出,导致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无法处理。此外,一些法规政出多门,相互矛盾,造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另外,事务所本身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竞相压价,降低审计成本,扰乱市场秩序,也是导致审计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二、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1.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事务所内部应该注意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在招聘专业人员时,严格把住质量关,不具备条件者不能聘用。另一方面,应注意对现有注册会计师不断地进行后续教育。在我国经济成份极其复杂,新规定新政策不断出现,审计对象和内容也就处于经常变化之中,所以应形成一种制度,让每个注册会计师都有机会吸取新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刚性约束。

2.严格遵循审计工作准则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审计规范,来制定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审计工作准备,实施中把握审计工作质量。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各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内容完整、方法恰当。如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除对企业会计六要素财务上的正常审计外,还须考虑企业的核算体系、生产流程、销售、仓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审计程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作为审计组长或主审,对组员的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建立风险责任制度和各级内部控制制度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工作职能分工和牵制,对审计项目质量实行三级负责制,即主审负责制、复核制、集体审理会议审定制,以有效控制审计过程中容易引起风险的环节。特别要把好审计证据质量关,突出证据的有效性。作为项目主审,须对助审人员的取证材料、底稿进行审核、确认,专职复审人员对审计报告初稿及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审理会议对重大审计事项集体“会诊”,确保证据充分有效,必要时可进行二次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复核、集体审理在必要时可提前介入,进行跟踪检查;要实行内部管理制。如建立对审计人员质量考核制、审计目标责任考核制、审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等,对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职业道德等方面形成有力的控制和约束。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必须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它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陷入他们设定的圈套。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同于政府审计,事务所有权拒绝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来降低风险。另外事务所也不要承接胜任能力不足的业务,否则会增加审计风险。

5.正确处理降低风险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审计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不可能完全消除,这是由审计客体的不可控性决定的。同时,控制审计风险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随着审计成本的增加,审计风险的降低幅度呈递减趋势,这就要求审计风险的控制要限定在一个经济意义上适当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一味降低审计风险,就可能违背成本效益原则。这就要求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时,要认真评价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程度,以避免高风险的审计客户。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我国加入WTO后,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也将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范围上、深度上都不可与以往同日而语。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外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更高的执业质量和更有保障的资信条件来迎接新的挑战。而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从而取信于国内外客户并提高社会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或减少损失。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7

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虽然变革了审计方法及其传统的审计理念,但同时也给部分执业审计师形成了审计观念的紊乱,使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全力规避风险进而唯利是图。这是因为,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判断逻辑,如果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风险较低,即使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卷入诉讼的机率也不会太高,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大规模费时费力、代价高昂的实质性测试显然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这就必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研究客户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对审计意见进行直接支持的实质性测试越来越少。世界各国的风险导向审计中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施乐公司按虚构的毛利率调节各子公司的销售成本,莱得艾德公司通过编造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支持的会计分录调节利润等等。这些会计舞弊手法手段并不十分高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实施完整的实质性测试,可能很多的财务舞弊案件都可以被及时发现或者得到有效制止。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目标要定位于何处易存在舞弊,而不是仅仅节约成本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

2.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相时滞后。

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3.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8

一、基本缘起:会计历史性变革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这也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还比较谨慎。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和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允价值会计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它将起到连接财务会计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作用。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更强调反映经济实质,更注重信息披露。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损失才最接近现实,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才是最相关、最真实、最有用的。由于公允价值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取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比较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是适度引入,而不是广泛引入。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变化:比较与启示

财政部曾于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债务重组实践。由于引入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进行反映。但是,由于当时生产资料市场和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中,相关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财政部又于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有很大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加之2006年新会计变革背景之公允价值引入和市场环境变化对债务重组的新要求,财政部又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了解此次会计变革背景对思考准则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债务重组准则必然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体现会计变革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债务重组的定义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旧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第二,旧准则未指明债权人做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合同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这里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而按照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均视为债务重组。这就大大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就可以相互随意调节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方企业时,这就更为严重。此规定显然违背了债务重组的本意,从而使债务重组成了操纵利润的新手段。新准则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使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即便如此,新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2、债务重组的方式

旧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新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准则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实质上的。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方式的归纳显得更为完整与简练。

3、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第一,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产成品抵偿应付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应付账款,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

第二,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旧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第三,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益金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付账款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会计处理

第一,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以应收账款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设计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抵债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债权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原材料(债权账面价值×原材料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将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以产成品抵偿应收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坏账准备;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新准则体现了与美国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对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债权人的损失得以显现,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当然,整体而言,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客观公允。与旧准则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并且也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因为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而是记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合谋,通过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我们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6(9).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9

我国的审计风险高主,要有法律制度欠完善和惩处力度不强两个因素。目前,没有对审计人员、会计人员的法律限制和责任比例的划分,违法成本又偏低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必须建立审计承诺制度,即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时,必须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做出书面承诺,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是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建立配套的质量控制措施,实行分工,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核制度,从而有针对性地控制在审计过程中造成风险的突出环节,着重要把好质量关。

(三)提高内部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完善内部审计结构的编配是增强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内部审计对企业风险管理有着参与权,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则需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全面掌握现代企业风险的特征,增强对企业风险的辨别能力。因此,我国要加大审计人员的培养。首先,不断夯实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端正审计人员的品行,严格遵守审计操作规程,秉公执法,切实提防审计风险发生。首先,要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审计能力,组织进行理论研究讨论;最后,审计部门对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意识应着重培养,有效提高防范各种风险突发的能力,正确地对待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

(四)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10

(二)预付、应收款项

注册会计师应对每一笔预付、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余额、账龄等进行逐一审计确认。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并且已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应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对其中确已无法收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说明后予以冲销;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可采用检查、函证或是替代程序,并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予以确认。在对预付、应收款项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

(三)存货、固定资产

由于破产企业一般都要进行审计与评估,有时还涉及到资产拍卖,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复执行,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执行盘点程序。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的数量金额账与仓库的数量账进行核对,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后,再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将盘点结果与经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故对于盘点结果一般不需要进行调节。对于盘点数小于账面数的,可能存在的原因有:正常损耗;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毁损、被盗等;有部分存货寄存在外单位等。对于盘点数大于账面数的,应注意是否有外单位寄存在破产企业的存货以及是否有账面已作销售处理但客户单位尚未提货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囪后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及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一般要处置变现,必须要进行评估,而对破产企业的评估一般选用清算价值类型,固定资产账面折旧计提额大小对其评估值基本没有影响。因此从审计的目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不必对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与否予以过多的关注,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该事项。在对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二、负债类审计

(一)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项债权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一般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管理人经过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金额确定。其中,“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确定,“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确定,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则列作“其他应付款”的相关于目,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划分为两块:一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是除第一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划分的原因是因为这两项费用的受偿顷序不同,第一项费用为第一顺序,第二项费用为第二顺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将这两项费用分别列作“其他应付款”的两个不同子目。

(二)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

注册会计师首先应按照正常审计的程序,采用分析性复核、重新测算、检查凭证、核对纳税申报表等程序对这两个科目进行审计。待税务部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后的数据与其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待双方调整一致后最终确定这两个科目的审定数。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 F239.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21- 0014- 02

注册会计师作为确保现代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真实公允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发挥这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审计质量,需要注册会计师练就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也需要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作为改善执业环境、强化行业监管的重要举措,注册会计师的定期轮换制度已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

1 文献回顾

关于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Mautz和Sharaf(1961)认为,尽管长审计任期并不直接损害审计质量,但与审计客户建立长期联系会不知不觉地逐渐损害审计人员的诚实公正,引致对独立性的重大威胁。Johnson,Khurana和Reynolds(2002)认为,与中等长度任期相比,短任期下财务报告质量更低,长任期下财务报告质量并未下降,说明审计任期延长并没有损害审计质量。Jeff P.Boone,Inder K. Khurana和K. K. Raman (2005)首次检验了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之间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结果发现,就投资者而言,二者在前期是正相关关系,而在后期则是负相关关系。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的关系会受到第三方面因素的影响。董南雁、张俊瑞(2007)研究发现,在以公司治理质量高低为标准区分样本时,审计师任期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当公司治理质量较低时,审计师任期与审计质量呈倒U型关系,转折点在5年附近;当公司治理质量较高时,审计质量随审计任期的延长而提高。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签字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变化符合学习曲线效应,在任期的前期明显呈上升趋势,而后期则逐渐平缓;而随着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的延长,审计独立性将逐渐下降。审计质量随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延长而发生的变化特征取决于决定审计质量的这两方面因素中作用力度更大的一方,而哪方面作用力度更大则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

在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对专业胜任能力的影响上。签字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随任期延长的变化符合学习曲线效应,在前期上升,而后期则逐渐平稳。由此可提出假设1。

假设1:在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质量随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的延长呈学习曲线状变化。

在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随任期的延长而下降。由此可提出假设2。

假设2:在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质量随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的延长而下降。

3 研究设计

本文以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的所有年度报告重述公告为依据,选取重述内容所属年度为2003-2010年,且重述内容涉及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筛选后可得最终样本共计711个。

模型一:

OP=β0+β1TENURE+β2SIZE+β3ROA+β4GROWTH+β5LEV+β6ST +β7BIG+β8BIG×TENURE+ε

模型二:

为检验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中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OP=β0+β1TENURE+β2SIZE+β3ROA+β4GROWTH+β5LEV+β6ST +ε

OP表示审计意见类型。TENURE表示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SIZE表示被审计单位规模。 ROA表示被审计单位业绩,等于总资产收益率。GROWTH等于本年营业收入除以上年营业收入。LEV为资产负债率。ST表示被审计单位是否在重述内容所属年度。BIG表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国际四大或国内六大之一。BIG×TENURE为是否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与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的交叉项。

4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检验初步证实了,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抑制了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延长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质量随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的延长而下降。

5 结 论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会影响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抑制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延长对审计独立性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中,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上,审计质量随签字注册会计师任期的延长而下降。

主要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12

这里不妨考虑一下相反的情况,即假设被审计单位并不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其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同时假定符合无保留意见的所有其他条件),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夸大”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简称“夸大”行为,下同),出具其他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导致该报告使用者或其他利益方依据此报告而发生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同样应该承担审计报告责任。由此可见,这种法律责任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过于谨慎,夸大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造成的。这也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审计报告所引起的,因此,它也应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

显然,只有包含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责任,审计报告责任才算是完整的。但是,现实经济中两者却处于不对称的地位。在我们看来,社会公众更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充分揭示了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是否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实施欺诈行为;而注册会计师自身也似乎更关注如何加大审计力度以尽可能地揭露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从而降低其审计风险。总的来说,社会公众更关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一方面,而第二方面的审计报告责任则基本被忽视。本文将这种情况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

二、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本质上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对称无处不在,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本身就是一种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委托――问题的一种手段。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具有信息优势,而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则处于劣势。但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掌握审计信息而成为具有优势的一方,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成为处于劣势的一方,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与审计报告使用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其实施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按照自己的职业判断来选择审计报告的类型。如前所述,在选择审计报告类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异常行为,即欺诈与“夸大”。比较两种行为后发现,欺诈行为大都随着时间推移较容易暴露出来,其所涉及的范围也较大。这种信息传递的特点使得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第一方面认识得较为清楚;而“夸大”行为大都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其在一定范围内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影响,但最主要、最直接的利益方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从而在实质上起作用的影响范围较为狭窄,且这种行为也很难为后来事实所证实(当然,这并不表明该种情况的危害性不大。对此,下文将作进一步的阐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意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二方面。事实上,这种审计报告责任长时间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忽视。

注册会计师具有降低审计风险、保护自身的职业偏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两种行为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当注册会计师在选择审计报告类型时如采取欺诈行为,其所面对的风险是一旦真相败露,将会面临着法律的制裁,而益处就是可以保持其与客户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而从客户那里获得回报或收益;与此相反,如采取“夸大”行为,注册会计师将要承担失去客户进而减少收益的风险。当然,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从而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显然,注册会计师要权衡两者的风险和收益,进而加以选择。按照经济学的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行为人具有厌恶风险的特征。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面对法律的制裁相对于失去一位客户来说是更加严重的。这样,即使在两者的风险与收益对等或一致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会选择第二种行为。那么,两者的风险和收益是对等或一致的吗?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业务时不得以服务成果的大小为条件或依据来决定收取费用的高低,即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那里收取的审计费用是一定的,它不因审计报告的类型而变化。这一规定至少在理论上使得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行为所引发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而且,随着一系列典型造假案件被揭露出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欺诈行为越来越关注,政府监管力度也正在逐渐加大,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行为所面临的风险将越来越大,这进一步加剧了其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这时,注册会计师更多采取的是降低审计风险、保护自己的措施。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注册会计师为争夺或保持客户资源而不会发生“夸大”行为等观点至少缺乏理论上的依据。

沿用原有的划分习惯,审计报告意见则有四种基本类型,即无保留意见型、保留意见型、否定意见型和拒绝表示意见型,无保留意见又可分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两种类型。尽管独立审计报告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审计意见类型的适用范围,但这些规定依然较为原则,定性的色彩比较浓厚;而且,注册会计师行业强调职业判断,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报告的依据之界限在实质上是较为模糊的。例如,对某些影响会计资料可比性的事项,注册会计师有时对之忽略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能认为不能预计、难以确认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注册会计师可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能对之夸大而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其依据之间的界限有时不甚分明。实际工作中,拒绝表示意见有可能成为否定意见的另一种“体面”的替代;至于无保留意见中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和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其差别有时仅在注册会计师的“一念”之间。这些情况为某些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夸大”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提供了可能。

从外部环境来看,如前所述,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责任第二方面的关注不够,加之,该方面的法规体系也不很健全,进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夸大”行为方面处于一种几乎不受约束的状态。另外,在法规体系不甚健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夸大”行为,也不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从而促成了一直存续的恶性循环。

三、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所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从审计的本质特征与基本目标来看,审计旨于判明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而反映这些信息的载体主要是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适当与否决定着审计目标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同时,审计报告具有经济鉴证等职能,其职能的发挥也必须依赖审计报告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因此,审计报告的适当与否也决定着审计职能能否发挥及发挥程度。可见,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不符合审计的本质特征与基本目标。

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造成审计报告反映出来的信息不真实,掩盖了事实真相,从而可能产生严重的误导或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进而会造成经济损失(含机会损失),这种影响的范围在上市公司会更大。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夸大”行为会丑化其形象,损坏其名誉,进而可能使之丧失不少潜在的投资者,不利于其长期生存与发展。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夸大”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夸大”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降低了其风险,但破坏了其与被审计单位间的合作关系,从而使事务所失去较多的客户,最终又影响着事务所的发展。

如果把目光与视角再放得长远、开阔一些,就会发现:审计报告责任的不对称将使得那些明显采取欺诈行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逐渐被淘汰出局(尽管这种过程可能是漫长的),而那些姿态“认真”且执业“严厉”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则会存续下来。这时,在激烈程度相对有所降低的情况下,某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又有更大的空间去进行前文所述的“夸大”行为。无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四、我们的初步意见及几点建议

第一,健全法规,完善规制。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对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依据进行严格界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细化。当然,这绝不是否定或排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及其作用。我们认为,不妨规定注册会计师如凭借职业判断出具了与规定要求不符的审计报告,不论是“缩小”还是“夸大”了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程度),注册会计师都应为此承担责任。这种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增加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透明度,使之能够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夸大”该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报或漏报进行直观的判断。通过法规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审计报告责任的第二方面,并在实际中得到认真的执行或充分的体现,以提高社会公众对这种责任的认知水平与认同程度。

第二,改进并实施复审制度。可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他部门设立权威的复审机构,仿效司法体制及做法,实行“多级终审制”。当被审计单位认为注册会计师有“夸大”行为时,有权向该权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得出的结论与原有结论不符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被审计单位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复审费用;如果复审得出的结论与原有结论相一致,则由被审计单位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负担复审费用。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损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其在操作上也可能存在相当的难度,但就维护委托方利益并促进社会公正而言,还是很有必要的,且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经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相信其终究也是可行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篇13

假如有这样一种机制,可以约束、保障审计人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恪守客观、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剔除审计技术与能力因素的影响,在社会认同的水平上保证达到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要求,你还会抓住审计独立性问题不放吗?长期以来,审计独立性一直被奉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石和核心价值,是审计质量的根本保证。但大多审计失败的案例又告诉我们,审计独立性是一个非常难以琢磨的概念,在应用中也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而且,审计独立性并没有必然地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例和我国有关学者实证研究的结果都证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虽然有一定改善,但总体上不能让利益相关者满意。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尽管探求了很多如何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却很少研究审计独立性的社会环境,没有深刻分析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而导致审计结果的可靠性难以令人满意的因果关系,因此,也就很难找到改善审计独立性状态、有效提高审计结果可靠性的制度安排与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重新审视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三个审计原则的关系,正视注册会计师审计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试图分析: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规律对会计市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本质同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及审计雇佣制度与保持审计原则的关系、公司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利益联盟的生成基础。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治理会计市场,保证落实审计三原则的基本对策。

二、审计三原则的关注度和逆向讨论

(一)审计三原则被关注程度的数据分析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极大关注。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分别以“审计独立性”、“审计客观性”和“审计公正性”为关键词进行模糊与精确的跨库检索,1979年至今,对审计三原则的讨论、研究论文情况如表1。

近三十年来,讨论“审计独立性”问题的论文之多令人惊讶,同样作为审计原则的“客观性”、“公正性”却很少被研究。以精确的跨库检索为例,研究审计独立性的论文是研究审计客观性论文的近73倍,是研究审计公正性论文的79倍,可见审计独立性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也进一步折射出审计独立性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频度,以及审计三项基本原则被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程度的差异。

2006年新会计、审计准则以后,对审计三原则研究讨论的基本构架不但没有改变,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研究并发表的审计独立性的论文比例继续上升,而研究审计客观性、公正性的论文比例在降低。具体情况如表2。

在所有关于审计独立性研究的论文中,绝大多数将审计独立性视为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认同的观点。同时认为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体现在企业内部的契约监督活动和企业外部投资公众的投资决策依赖方面,没有独立性,审计就失去社会价值;甚至有人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存根本和灵魂。

(二)审计独立性逆向思考的研究成果

在上述诸多研究审计独立性的论文中,很少有作者提出对“审计独立性”地位与作用的逆向研究,主要是强调审计独立性的正面效应、具体表现、影响因素、保证措施等内容,但也有少数作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尽管他们仍然坚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其中,孔凡军、崔宏等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孔凡军认为,“作为信息利用者的社会公众,其真正关注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呢,抑或是审计的可靠性?显然是后者。因为后者才对社会公众的决策有参考价值。现实中,公众之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大加指责,究其深层次的目的,还是期望借助独立性,保证审计的可靠性”。孔凡军的这种判断和分析,应该引起整个审计界的高度重视。他强调四个方面:一是比起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关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期待借助独立性保证审计的可靠性;二是独立性未必一定能够保证审计的可靠性,审计的可靠性受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在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三是审计独立性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性;四是审计独立性缺乏切实可靠的衡量标准。

崔宏、刘尔奎两博士等认为,从独立性的经济性质来看,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种概率(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风险。他们认为,由于审计独立性的上述特征,应当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上述研究提出的“审计独立性”的不确定性,相对于长期以来人们研究审计独立性问题的方向,选择了一种具有逆向性的思维方式,而这些逆向思考,又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现实与理论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实证研究结果的证明

尽管人们期待注册会计师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但事实上,审计独立性始终处在一种博弈状态中。在过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尽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独立性程度始终成为利益关系者批判的对象,社会经济生活中也不断地提供着足以批判审计独立性不足的证据(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审计舞弊事件)。

国内研究者中,较早对审计独立性提出质疑的是张丽云翻译的文章,文中指出,这种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无形中采用了一种幼稚的、不合实际的心理学模式;文中还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观点,审计师出具失实的审计报告,受害者是一个统计意义上的概念,正因为如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审计独立性原则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高。

耿建新教授等通过对2000年以前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如果上一年度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审计公司出具非规范的标准审计报告时,被更换的可能性比出具规范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要大得多;与所审计公司不在同一区域比同在一个区域被更换比例也很高。另得出结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难度。

陈晓博士等以1998―2002会计年度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在1998―2002年间,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展现,对于一些易发生利润操纵的问题上敢于说“不”,但更多的是风险回避型的“两难取其轻”的选择结果,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还不敢该说“不”时就说“不”,独立性十分有限。

由此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都处在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并且缺乏合理的保障,这也正是有众多研究者对其进行研究、寻找解决途径和办法的原因所在。然而,笔者认为,孔凡军提出的“社会公众更关心审计的独立性还是审计的公正性”、“审计独立性不能严格保证审计公正性”的观点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崔宏、刘尔奎两博士总结、归纳的“独立性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一种概率、是一种风险”的观点,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逆向研究及成果告诉我们,应当对审计独立性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评价。因此,如何定位审计的独立性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上述学者从实证研究出发得出的结论还需要一定的理论给予解释和支持。

三、路径、路标与目的地――审计三原则与审计目标的关系

从逻辑关系上看,研究者普遍认为,通过独立性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进而实现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这样的设想是非常正确的思维定式。问题是,仅仅有独立性能否实现我们预期的美好目标呢?又如何保持独立性呢?

从笔者的疑问假设中可以清楚地分辨出注册会计师审计“三原则”的关系,独立性是保证审计人员审计判断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是不是充要条件需要研究);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必须保持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模式,审计结果的可靠性才是审计追求的目标。在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中,目标是唯一的,就是要使审计结果公正、公平。从这一关系来看,审计结果的可靠性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核心。没有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即使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保持了多么令人信服的独立状态,也可能因为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客观的精神状态和实事求是的审计观念,或由于专业判断失准、没有尽到职业上应有的谨慎等原因导致审计失败,独立性也就没有实现其现有研究者追求的目标。审计质量控制与审计三原则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形象化为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设计、研究和保障审计独立性的初衷,就是要通过独立性控制,实现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结果的可靠性,但是并不排除绕过独立性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措施。事实上,现行很多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如果将独立性比作通往目的地的路径,将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比作通往目的地的路标,那么,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就是目的地。合理的独立性程度可能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捷径,但是,通往目的地的路径可以有很多条,未必就是“自古华山一条路”。按照这样的解释,保证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方式、方法也不可能仅限于保持独立性,或者说仅有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独立性本身也需要通过法律、制度、道德的社会规范予以保证)。尽管我们制定了很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标准等),强调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但在现实审计活动中还是无法保障合理的审计独立程度,尤其是过去几年几个著名的审计失败事件的影响,社会公众对审计独立性的判断取向更为不满,认为审计独立性越来越让人们看不清楚。

客观性、公正性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路标”。无论通往某个目的地的道路有多少条,正确的路标都会指引想要到达目的地的人们以正确的方向,引导路人到达该目的地。审计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正是走向审计结果可靠性的“路标”,它向执行审计业务的任何组织和人员,指明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方向和要求:以不偏不倚的精神态度、以国家法律和职业标准为行为依据,将审计对象的财务报告的生成过程与结果同其应遵循的规范、标准进行对照、比较,寻找偏差,将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以审计意见的形式向各方利益关系者报告。客观性、公正性既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警示,它时刻提醒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只有以这样的精神状态,处理、判断审计事项,才有可能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违客观性、公正性要求,即使有严格的独立性作为保障,也极有可能导致审计结果失去可靠性,致使审计失败,承担审计风险。审计独立性直接与审计客观性、公正性相关,决定客观性、公正性或者是决定客观性、公正性的程度;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能力、客观性、公正性及其保持程度,也是影响审计结果可靠性和可信赖程度的关键因素。

也许有人认为上述比喻不成立。那是因为大多数人认为,只有独立性才能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审计态度和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进而保证实质性独立方面明确列出应注意的各种情况,如直接经济利益关系、间接利益关系和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但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很多审计案例告诉我们,尽管大部分审计合约在表面上看符合审计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但未必能够保持足够的精神独立。由于精神独立性的丧失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合理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没有给审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他们决策程序中希望得到的可信赖信息。我们可以再作一下反向思考:尽管在制度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独立性,在确定审计合约时,也没有研究者提出的“直接经济利益、间接经济利益及其与经济利益相似的情形”的事项存在,那么就一定可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坚持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过程,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审计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可能承受的巨额经济赔偿,情形会怎样呢?注册会计师独立地滥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判断也可以导致审计失败。可以断言:没有这些法律规范和巨大赔偿责任承担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事业或许会消亡。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化、资本人格化和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特征与本质,都将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最终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市场而消亡。所以,可以直言不讳地说,不是独立性从根本上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结果的公正性,而是那些法律、规范和违反法律、规范的审计责任承担等因素在维护着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和审计质量。那么,如果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违背客观、公正原则、操纵审计结果的审计责任承担(处罚标准)足以抵消或超过注册会计师放弃客观公正审计原则而可能获得的综合(短期与长期、个人与组织)利益,情况又如何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之所以选择放弃独立性、或与客户共同舞弊、或接受客户的主张而放弃应有的审计原则,主要还是出于获得自身利益、稳定客户、保持长期合作与长期收益的考虑。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建立一种可以制约注册会计师肆意放弃客观性、公正性的法律规范,才是保证审计人员精神独立、审计过程客观与公正、审计结果可靠的可选择路线。

对于社会和信息使用者来说,审计结果的可靠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应该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所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在这里应当分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以获得个人或组织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的,正是这种目标追求的存在,才会导致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审计原则,作出逆向选择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则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共同努力争取达到的状态和境界,它的标准确定不是来自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而是来自于社会、市场和公众的合理期待。

如果上述解释和考虑成立,在致力于确保审计质量的工作当中,就不应当仅仅过于关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因为它只是个道路选择问题。独立性可能是一条捷径,但在目前的我国社会环境当中,未必是一条唯一可以选择的合理路径。

上述比喻也许并不恰当,但是对于说明问题却具有直接的解释意义。如果将独立性视为托起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这座大厦的支柱之一,那么它或许是非常关键的支柱之一;但是无论如何关键,它也绝对不是唯一支柱,这是必须明确的。

四、正视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属性和社会环境

会计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以市场经济为发展基础,也生存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其本来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同其它企业具有相同的本质特征和环境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学者在其研究中总是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放在一个技术、道德等方面高于一般社会组织和与社会成员水准的层次上进行讨论,很少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其投资也是资本性投资,注册会计师也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欲望和追求,这是以往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中最大的缺陷。

(一)“资本”及“资本规律”的影响

市场经济说穿了就是“资本经济”。无论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环境下,还是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制度环境下,抛开具体的政治制度,两种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核心都是“资本”,或者说社会经济运行的内核就是“资本”的循环与周转。在“资本规律”构成社会经济、甚至决定或影响政治等主要活动的驱动机制的社会中,一切经济行为的驱动力量,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资本”的作用。尽管经历长期的发展历程,“资本”原始性的、非理性的掠夺、逐利理念和本性已经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面前有所退缩和修正,但是,“资本”的本质特征还是没有改变,变化的只是追逐利润的方式,以及融入社会理性发展要求的程度,否则就不是“资本”。当我们选择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时候,也就必须承认“资本规律”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为自身利益放弃独立性和客观性,导致审计结果的不公正,或者说他们的逆向选择行为,也正是由于“资本”的本质功能发挥作用的结果。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市场经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分离、两权分离等社会环境,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寻找到了满足社会需求、社会地位高雅的资本介入点。在该领域,一方面是专业会计人士找到了谋生的途径;另一方面还使其持有的资本和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得到了完美体现。可以说,是资本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也为一部分资本找到了新的追逐利润的领域和机会。西方会计师事务所经过了多次优胜劣汰和兼并过程,使得事务所不断分化,仅有少数在竞争中运作得当、信誉相对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成长起来。这种竞争、兼并,绝对是以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利益为基本目的的。从以前形成的“”,到现在的“四大”,要么因为竞争、市场占有等因素合并;要么因为违反审计原则、严重审计舞弊,失去市场信用而被其他事务所兼并。存在竞争本是一个好的环境,建立竞争机制的初衷就是设想利用竞争,优胜劣汰,提高整个审计界的执业水平和质量。这一目标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技术能力与素质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审计领域的资本积聚和组织变更,是以整个行业竞争、资本逐利为动因的。

会计师事务所吸纳合伙人的投资,在会计上直接记录为“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也一样是资本投资者。试问,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一个预期赢利的企业类型,还有那么多人想成为合伙人吗?还有资本会积极注入吗?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是一个预期高收入、有社会地位的职业,每年还会有人蜂拥考试,试图进入该领域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毋庸赘述。

(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企业性质决定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积聚体,没有营利性的诱导,也就没有企业的建立与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会计师事务所完全具备企业的所有性质和特征。

前文已经说过,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游动资本和具有专业技能的注册会计师人力资本找到了投资和追求投资回报的较为理想的领域。在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初期,还把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实际上是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纳入了政府监管的延伸体系之中。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改变了这种与时代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本质特征相矛盾的观念,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公司法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始投资、新资金加入、经营积累等,均纳入事务所的实收资本和资本积累,这也就是完全承认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积聚体。

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与一般经营性企业确实存在差异。第一,它属于基本社会服务性企业,企业服务能力和信誉是企业发展的主要依靠;第二,受国家法律和世界性行规的约束,会计师事务所间的竞争规则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征。一是不能采取不正当竞争和公开竞争手段,比如拉取其它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上门拉取客户、支付佣金拉取客户等等。二是不可以通过广告的方式宣传自己和争取客户,这同一般企业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和高水平广告,宣传和推销自己及其产品、服务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三是行业管理比一般企业严格、规范,制度规范更具直接约束性,行业执业标准可以深及各成员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行为细节。四是,同其他管理咨询、中介业企业一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果最终表现为提交的审计报告的质量和社会认可程度,而这种工作成果的业绩评价同上市公司或一般企业不同:其它企业业绩评价中,各方面利益关系人大多关注企业合法收益的高低。在这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人、管理当局也具有同样的利益追求,作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和管理当局,他们也关注企业的服务质量,但是这种关心是以趋利性为前提的,即为了保证事务所获取满意的客户群,进而获得满意的审计服务收入,这同一般生产企业关心自己的产品质量具有相同的目的性――赢得客户、赢得市场,保持稳定、长期的利益追求。没有这样的前提,事务所就不会关注自身的服务质量。相对于此,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结果的使用方――所审计公司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使用审计报告并与该公司存在或即将发生经济交易的利益群体,他们评价事务所的好坏,则更注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是否能够满足他们决策所需信息的可靠性方面。

无论有什么不同,也只是行业特征不同,事务所的企业性质不会改变,事务所投资及盈余积累的资本性质亦不会改变,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选择必然以考虑经济利益为主要标准,这也是不会改变的。

如果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其经营也是资本经营,符合社会发展逻辑,那么,就应该承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追逐利润的客观现实,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保证审计质量问题;也就应该在这样的前提下,研究审计三原则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在研究审计独立性时,绝对不可以忽视这些具有根本性影响的现实环境因素。

(三)理性经济人原理与行为选择

从社会现实来看,在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群中,人们都是有欲望的,都有试图满足个人欲望的渴望和行动选择;而社会又是制度化的,人们的行为选择一旦超越法律、制度的边界,就会受到法律、制度的强行修正或处罚。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大多数人会选择既符合社会制度规范、又可以获取自身可以接受的满意报酬的行为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利益追求也会诱惑人们超越法律、制度界限,选择更加利己的利益实现方式和途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辅助人员等社会经济人组成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企业组织,资本观念及资本经济的价值规律仍然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不可以因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所谓的“高尚”职业,就可以不去探求他们社会的、个人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就认为他们的品格超凡脱俗,没有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这是绝对错误的。

经济学研究中经常探讨“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问题,理论假设和研究过程很深奥,在此笔者也借用“理性经济人”这个名称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选择,但使用的相关概念未必完全同“理性经济人”理论一致。假设:“纯经济人”――任何行为的取舍仅以获取或可能获取的经济利益为唯一选择标准的组织或个人;“理性人”

――任何行为的取舍仅以所在社会制度(法律规范的规定)框架为选择标准的组织或个人;“理性经济人”――权衡经济利益获取与法律规范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选择的组织或个人。我们应该将注册会计师定位在上述概念中的“理性经济人”范畴之内进行研究,承认没有高尚的职业,只有与某种职业相匹配的高尚职业品格和道德,正视并承认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选择同样遵从价值规律,会计师事务所行为遵从资本规律的现实。只有这样,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行为研究才具有意义,才有可能得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结论。

(四)雇佣关系和审计客户的可选择性影响

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完全是一种雇佣关系,对外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可以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审计服务。尽管审计职业界有避免不正当竞争的诸多限制,但来自于审计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没有明确限制,从而使审计客户可以随意选择为之服务的审计机构。还有,虽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不可以随意无正当理由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审计客户可以找出很多理由为自己辩护,耿建新教授等的研究结果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种雇佣关系和审计客户选择权的现实存在,使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不得不酌情考虑审计客户提出的一些不当要求,甚至屈从客户的压力,违背审计原则,出具不当审计意见。

(五)审计制度安排易发生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的苟合

已经有很多学者研究了现行审计委托方式的缺陷,指出了委托主体由管理当局替代可能产生的危害。雷光勇研究了审计合谋及其治理问题,吴联生研究了审计意见购买问题,在此不做更多讨论。但现行审计委托制度和操作程序,容易导致注册会计师同客户管理当局形成利益联盟,共同欺骗会计信息使用者。首先雇佣关系的存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选择的地位,作为盈利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考虑如何获取和保持更多客户,增加盈利的机会。受资本经营理念的影响,不可能不考虑客户的要求。其次,注册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客户的会计顾问,指导和参与客户的会计工作,且要求对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会计报告共同承担责任,尽管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这种责任的区分很困难。再次,只要对外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通过监管机构的检查,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就算完成了各自的责任;即使出现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无差错,审计证据充分就可以免除审计责任,这给注册会计师规避责任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上述制度安排和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为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结成联盟创造了条件。

五、管理对策:目标与道路选择

(一)独立性仍然非常重要,但评估或保证独立性同样艰难

尽管笔者认为独立性不是保证审计过程客观、公正和结果可靠的唯一关键性前提,但是,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来说仍然是重要的。正如吴联生博士等所说“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首先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相关,特别是财务利益的独立”。这是因为,一旦有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行为选择发生的利己偏差可能性会极大地增加。所以,笔者的宗旨不是不要审计的独立性,而是正确认识独立性与审计目标的关系,从独立性和其他能够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实现的方面,共同构筑实现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客观、公正和结果可靠的基石与管理对策。

如何证实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比起注册会计师证实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同样艰难。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要索取客户管理当局声明书和律师声明书,有时还包括存货等项目的声明书,以表明管理当局对整体财务会计报告、重要项目、或有事项、存货状态的真实性、合规性,或者说对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符合程度负责。这些尽管不能减轻、免除和替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注册会计师仍然在每一次审计中要求客户作出这样的承诺,试图以此来区分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以此告知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使用者:审计业务的目标并不是保证客户的财务会计报告完全真实、完整、合法,而是在于证实客户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对其组织和执行本次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有关规范所要求的独立性做任何形式的陈述或声明。换句话说,尽管审计规范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独立性规定,但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没有任何途径和方式获取这种独立性信息,只能无条件地相信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及其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审计过程也会是客观、公正的,能够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这样的状况,是不是有些“王婆卖瓜”与“掩耳盗铃”的嫌疑?也许还有人说,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的独立性除了审计法规的约束外,还有职业团体和政府管理机构予以审核、监督,可是,我们却很少看到这些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做具体审核或出具正式的评价报告。也就是说,这些管理机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介入到各审计组织独立性的具体检查活动当中。

可以肯定,一般利益关系人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是无法判断的。除了个别规模较大或利益攸关的信息使用者可能有能力关注审计人的独立性问题,其它财务信息使用者不可能有能力、时间和途径判断审计人的独立性,那么,审计人的独立与否,对他们还有什么意义?如果为了鉴证审计人的独立性,再建立一个审计人独立性的评价机构,是否有必要呢?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又能保证审计人独立性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呢?循环往复,没有停止,显然,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也许有人说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这种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管历来不被社会公众认可,因为他们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还有人认为可以由政府监管机关来负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监督、监察工作,那么又会形成审批与监督职能的重置,也缺乏得到信任的根据。

如果上述描述和立论结果成立,就必然会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如何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检验?从一定角度来说,这同注册会计师鉴定客户财务会计报告同样艰难。

(二)风险、利益与责任

在美国,很多商学院毕业的学生希望通过考试成为注册会计师当中的一员,每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数居高不下,可见寻求进入该领域的人数众多。因为人们一致认为,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品格高尚、有道德、有社会地位并且收入很高的职业,特别是能够加入世界著名的会计公司,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荣耀的象征。在我国,即使是国内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每年希望加入的人数也很多。但是,如果没有“收入高”这一特征,品格高尚、道德、社会地位等美妙的词汇都会显得苍白无力。笔者作为一个会计教育工作者,非常理解和熟悉年轻会计工作者和大学毕业生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愿望和积极性。同时,笔者也充分认识到,已经进入和准备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大多数人,看到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荣耀与利益,很少、甚至没有考虑该职业可能或应该面对的风险与责任,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并不理想和不那么健康的主要意识因素之一。持有这样思想的人进入执业界,其社会价值判断、行为选择、道德观念等方面很难满足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需求,也很难保证审计质量。

很多学者已经讨论了注册会计师和该行业的风险、利益与责任,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要说明的是,不能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逐利特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一个全面、完整、客观的认识,是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这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对策中应当给予重要关注的问题。

(三)保证审计质量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的根本出路

注册会计师的产生与发展是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发展的,所以,寻求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具体措施,也应该在市场规则与对策中寻找答案。市场经济既是资本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在以市场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的社会环境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的司法程序和高效率的监督体系是确保经济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措施。

1.严格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决定或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笔者认为,应当保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一定程度的高收入性,这是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经济基础。可以想象,如果注册会计师职业成为一般的白领甚至是蓝领阶层,又要求他们承担那么大的审计风险,那么必然会导致无人进入该领域,使注册会计职业后继无人;或者迫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作出逆向选择。“衣食足而知廉耻”,我们提出高薪养廉,作为政府官员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的时候,在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问题上,这样的法则同样是必需的。试想,如果让一名注册会计师为养家糊口而奔波,他如何能抵挡住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收买呢?

比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与国际业务的情况就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在我们双重审计试验阶段,首先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计收费几十万或上百万;之后聘请国际会计公司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再审,审计收费则是几百万、上千万,甚至几千万,同样的审计对象、同样的审计业务,甚至还可能利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果,审计的价值却有如此大的差异,又如何能够建立起保证我国注册会计师骄傲的社会地位和足以保持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经济基础呢?我们也看到了我国民众总体的收入水平与国际发达国家民众收入的差距,但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合理的高收入,本身就是造就提升执业质量合理环境的重要基础。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审计职业界。

要提高注册会计师收入水平,必须使注册会计师成为一个像目前国际会计公司那样具有相对国内一般行业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高信用、高品质的团体和职业。如何解决注册会计师“高收入职业收入不高”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向国际会计公司看齐,要根据我国国情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成本及相应的保障机制综合确定。高收入应当有高门槛,应当适当增加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准入难度和要求,在提高事务所业务收入水平同时,建立健全适合于注册会计师发展规律、符合国情实际、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管理机制和市场氛围。

可以选择的现实行动包括:一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门槛。现行承接证券资格业务的事务所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金额为200万元,可以想象,这点微薄的资本金如何承担得起任何一次证券审计服务失败可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损失呢?深圳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宽松的有限责任形式,合伙人基本上以向事务所的投资为承担责任上限,他们审计“银广夏”收取6 000万元的审计费用,而因为审计失败给“银广夏”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比他们收取的审计费用要多得多,那么,他们拿什么来赔偿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因为误信审计报告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呢?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即使诉诸法律且胜诉,又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因审计师审计失败而遭受巨大损失的审计报告使用者,轻易不将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诉诸法律的关键因素之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金可能仅能补偿审计案件的诉讼费用,遭受损失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即使胜诉也不会得到什么满意的赔偿。这种仅可能弥补诉讼费用,却不能挽回损失的诉讼程序,是审计报告使用者不愿意接受的。二是提高证券业务审计费用最低标准。我国没有明确的最低收费标准,特别是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业务,个别公司仅支付6万元的审计费用,这样的收费,无法体现注册会计师真正的社会地位与价值,也不可能提高事务所的实际收入。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由证券监管机构设定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的最低收费标准,强制性地提高审计收入。其实,如果第一条能够很好地实施的话,具有证券职业资格的事务所会大幅度减少,很可能提高事务所与客户的谈判能力和收费水平,改变我国注册会计师收入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现状。

2.建立严格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严肃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

如何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尽可能地减少审计舞弊(杜绝舞弊在市场环境下很困难),这是专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利害关系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执行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感到迷惑的问题。目前的主要解决办法是:行政保障――主管部门和专业团体机构的监管;法律保障――以注册会计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规范;司法保障,也可以称为风险责任保障――通过事后的诉讼程序解决由于独立性偏差带来的问题,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独立性偏差引起的纠纷。但事实上缺乏实际的事前合理的独立性评价,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评价基本处于真空状态,而且,即使建立和实施有关监管程序和措施,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在不断强调和优化人们社会公德的今天,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的约束手段仍然是健全、严格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缺乏约束力的思想说教和道德条款,这不是说道德规范和思想教育不重要,而是要说明在市场经济(资本经济)环境下,人们还是主要以经济利益作为行为选择的基本参考,在社会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人们的价值取向主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约束人们经济利益欲望的手段就是经济政策、行政控制和法律手段。在经济政策既定、可用行政控制受到限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性质的环境下,起关键性约束作用的、最常用的和最有效的约束手段就应当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控制手段同时运用更为有效。在给予注册会计师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同时,对于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使高收入、高地位与高风险严格对等,创造社会公平机制。

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都在相关法律、制度和准则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行业管理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停止证券资格、取缔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但是,在国外大多数审计案件中,不少案件可以使事务所破产或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庭外收买(庭外和解)的方式,避免了会计师事务所遭受处罚。这样的结果虽然可以触动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起到警示和制裁作用,但是却使那些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得到了庇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那些控制不健全、管理不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状况不理想的注册会计师,使那些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得以生存,违规注册会计师继续执业,为他们继续占据会计市场和继续寻租资本市场监督权利提供了可能,对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以及整个会计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

必须注意:在我国证券市场发生过的重大舞弊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应的注册会计师所受到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责任承担等是相当轻松的,根本无法触动违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根本利益,不要说“杀一儆百”,连“敲山震虎”的效应都没有。在我国,负责审计“琼民源”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红光实业”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东方锅炉”的四川会计师事务所等仅仅被停止证券执业资格6个月,而被处罚的时期,也可能正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的间歇期间,不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构成较大影响。与此相对比,国际著名会计公司“安达信”却因类似的审计舞弊事件解体。虽然在事件的绝对金额上国内事件与安然事件相差悬殊,但相对比率方面(作假金额与发生事件公司营业额或注册资本的比率)并不落后,但承受的处罚和命运却截然不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为自身利益为上市公司掩饰财务会计报告中虚假信息的行为,比明火执仗地抢劫更为卑鄙和可恨,因为他们假借高尚职业和较高的社会地位,采取欺骗手法谋取个人利益。因此,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营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更应该以市场规则与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并用的方式,严格规范,加大惩处。比如说在经济制裁上,要保证使放弃审计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其逆向选择中所得到的经济利益,远远不能补偿被查处后的经济惩罚。这样,即使没有实质上的独立,也会促使注册会计师作出经济利益权衡,也有可能保障审计结果符合审计准则等规范的要求,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产生审计舞弊的根源在于利益追求,控制与约束的对策也应该针对利益追求,在制度安排上,不应给予注册会计师可以肆意投机的经济选择机会。也许有人认为这样过于苛刻,甚至认为不符合社会与人的正常规范,但是,对于关乎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和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不加大规范和惩处不足以保障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的相对纯洁性。笔者也无意不让那些违规注册会计师继续生存,但却一定不允许他们重回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他们只能在其他行业中寻找安身立命之所。

3.适当解决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可能形成的利益联盟问题

在经济利益驱使和资本市场竞争压力的双重推动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很可能达成审计合谋,形成审计利益联盟。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在此不作一一介绍,笔者也提出了一个解决利益联盟的基本对策,就是在信息上严格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并大幅度地缩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限期。这种对策思路与方法已经体现在笔者发表于《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前沿》(第六卷)“企业财务信息编报与审计责任明晰性研究”一文之中,在此不作赘述。

六、结论

通过上述研究与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独立性不是保证审计过程客观和审计结果公正的唯一重要途径,在治理会计市场时,也不能过于单一地关注对独立性的考虑,还要更加直接地关注保证审计过程客观性、公正性和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有效保障措施上来;第二,承认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地位和注册会计师的利益追求,没有高尚的职业,只有高尚的人的品格和道德,正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行为选择同样遵从价值规律、资本规律的现实;第三,市场、资本的问题,主要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解决才可能有效,经济制裁应该保证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处罚和诉讼赔偿高于其违规所得,同时配以职业违规禁入制度,不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市场上再次寻租监督、鉴定权利的机会;第四,加速上市公司自行年度报告的时间,不仅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时效性,而且可以恰当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可以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作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抑制注册会计师同公司管理当局建立利益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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