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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用13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1

一、市场社会主义思潮的历史演变及标志性理论作为一种思潮,市场社会主义在19世纪后期就已经出现,并且一直存在和发展到今天,其演变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①:第一,市场社会主义的萌芽时期。市场社会主义的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原始市场社会主义”的创始人穆勒(1806~1873)。此后,空想社会主义、基尔德社会主义、费边社会主义等社会思潮的兴起及其流行,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传播等多方面因素,为市场社会主义思潮的进一步萌发提供了思想土壤。瑞士洛桑学派的帕累托和巴罗内,奥地利学派的维塞尔,以及第二国际领导人考茨基等,较早提出和探讨了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可行性问题。

第二,市场社会主义逐步形成的时期。推动这一思潮发展的根本原因是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相继建立及其经济实践,而直接原因则是西方20世纪30年代前后爆发的关于社会主义计划可行性和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大论战。论战一方以新奥地利学派创始人米塞斯、哈耶克为代表,反对帕累托、巴罗内等人关于社会主义可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观点。论战另一方是支持帕累托和巴罗内观点的肯定派,其代表人物先后有美国经济学家泰勒、英国经济学家迪金森、波兰经济学家兰格等。其中,兰格等人根据一般均衡原理和边际分析方法深入论证了社会主义资源合理配置的主客观均衡条件,其阐述蕴含着市场机制是一种可以与所有制相分离,从而有一定相对独立性的,即中性的资源配置形式的重要思想。

第三,市场社会主义确定和发展的时期。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苏联、东欧加快经济改革步伐,并涉及所有制结构和计划管理体制,这被西方视为某种市场社会主义形式的“实验”。同一时期,在西方国家出现持续的经济滞胀使主张国家对经济有所控制的凯恩斯主义受到质疑,而使崇尚自由竞争市场制度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抬头。市场社会主义在这一阶段已被国际经济学界公认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学说、经济流派而愈益受到重视,并且表现出与以往阶段迥异的若干特征。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东欧的“分权模式的市场社会主义”和英国工党的“市场主导的社会主义”。

第四,市场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趋向。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给市场资本主义注射了一剂强心针。但是,西方左翼知识分子以其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切身感受,深刻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无法解决自身社会的不公正、不平等、效率减退等问题。当他们随后目睹原国家因普遍采取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休克疗法”所导致的经济衰退、物价飞涨和大量失业现象以后,更加坚信市场资本主义绝非人类社会永恒的福音。他们将批判的矛头同时对准苏联模式和市场资本主义,由此掀起了研究市场社会主义的新热潮。这一阶段,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探讨的显著特点在于:以探讨包括市场社会主义在内的社会主义新模式和设计方案作为共同主题,以促进社会主义的效率、平等和民主为目标,将论证的范围扩大到与市场密切联系的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从而把市场社会主义政策化和实证化。这表明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在进一步趋向成熟。当然,这一阶段目前仍在继续,因此,其理论本质到底如何,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观察。

概言之,市场社会主义在不同历史阶段上和不同流派中,其具体观点和政策主张不尽相同,但是,承认市场与社会主义可以兼容或结合,这个基本观点是比较稳定,比较一致的。而英国工党理论家提出的“联姻”论和“主导机制”论,则使之更加明确化和系统化,并使市场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得以真正确立。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市场社会主义的标志性理论。其要点简括如下:其一,“中性机制”论和“联姻”论。传统的社会主义认为经济机制同所有制不可分离,并由此出发反对市场。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明确提出了关于经济机制可与所有制相脱离的思想,其中包括美国经济学家埃克斯坦、普尔尤尔、伯格森以及奥地利经济学家贝尔、扎伊德尔。他们明确指出,解决经济体制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应懂得占统治地位的管理原则不取决于所有制的性质”。〔1〕美国的格雷戈里、林德布洛姆等人认为,市场和计划仅仅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南斯拉夫经济改革的特点之一是“资源配置过程转向‘中性’的市场机制”。〔2〕“联姻”论是对“中性机制”论的进一步发展,其代表性著作是埃斯特林等人撰写的《市场社会主义》。该书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必备特征,资本主义必须依赖市场。但是,市场与资本主义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实质联系,市场并非只有依赖资本主义才能生存,资本主义弊端在很大程度上应归于市场资本主义而并非市场本身。因此,“资本主义和市场的联姻可以分解。尽管使资本主义完全脱离市场是不可能的……然而使市场脱离资本主义则是极为可能的”。〔3〕其二,“市场取向”的“主导机制论”。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主张将市场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主导机制,这是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区别于传统市场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埃斯特林等人认为,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各有利弊,新古典学派崇尚的纯粹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是一种不可取的极端形式,而激进学派崇尚的纯粹计划机制形式也是不可取的极端形式。在此问题上的正确答案是:“最好是将市场作为主要的交易机制,只是在需要之时才用非市场机制对它进行补充。”〔4〕这就是说,应该大力发挥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基础作用或导向作用,计划或政府干预机制仅仅在主导形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才启动。

二、市场社会主义思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借鉴意义

作为“关于社会主义资源配置的经济学”,〔5〕市场社会主义大胆否定关于市场只能依附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西方主流派市场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制度假设和既定前提,大胆突破市场与社会主义水火不容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见解。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契合了马克思晚年“跨越论”的有关精神,〔6〕并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富于启迪的思想资料。

在理论上,市场社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方面,是对马克思晚年有关思想的当代回应;在实践上,市场社会主义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第一,市场社会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结合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马克思晚年“跨越论”的有关思想,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市场社会主义既不同于以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社会主义”,又有别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资本主义”。“中性机制”论和“联姻”论试图揭示社会主义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理,试图找到一个能够同时兼效率和公平的可行性方案。从经济思想

史角度看,这契合了马克思晚年的有关思想。对此,市场社会主义者也有某种程度的自觉认识。例如,埃斯特林《市场社会主义》一书就宣称,马克思是一位比其他社会主义前辈更加伟大的经济学家,但他对社会主义本身的经济论述不多。但是,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否定资本主义,而在于超越资本主义,既保留和继承资本主义中有价值的成分,又剔除资本主义中被历史淘汰的东西。这种看法,符合马克思关于俄国“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等思想的精神内涵。从实践上看,市场社会主义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和西方自由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计划与市场互不相容和互相排斥的思想束缚,而将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从社会经济制度中抽离出来,赋予其“中性机制”的地位。这对于我国从长期以来关于市场经济姓“社”姓“资”的争论中解放出来,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第二,市场社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了马克思对市场资本主义的批判,为我们当前批判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万能”论提供了思想借鉴。市场社会主义之所以被视为一种社会主义思潮,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仍然坚持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精神。在许多市场社会主义者看来,市场本身是不完美的,存在着种种弊端,如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市场机制的功能性紊乱以及市场活动引起的“外部不经济”等。但是,市场资本主义的致命缺陷并非由市场的缺陷造成,而在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性,市场则将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剥削。这就是说,剥削并非市场之过,市场本身并无剥削性,市场资本主义才具有剥削性。因此,要消灭剥削,同时又发挥市场的作用,就必须将市场同资本主义剥离开来,“资本家必须消灭,市场必须保留”。〔7〕换言之,市场需要社会主义,市场只有在同社会主义的结合中才能获得新的生命。这种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的倾向,是许多市场社会主义者被视为马克思的继承者的根本原因。

市场应与资本主义分离而与社会主义结合,这种主张意味着除了市场以外还需要计划,还需要一些体现社会主义原则的东西。这让那些信奉市场万能、鼓吹资本主义永恒的右翼学者不能容忍。因此,他们往往在市场的彻底性、真实性问题上大做文章。例如,新自由主义右翼代表攻击市场社会主义主张的是“非真正的市场秩序”,其中,德加塞等人指责市场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市场“不真实”,“它错误地将自己置于市场面纱的笼罩之下”;哈耶克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攻击市场社会主义,断言一个自由和公正的社会只能建立在“普遍的市场秩序”的基础之上,市场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秩序”,而市场社会主义却认为市场秩序可以人为地进行限制和改造,这是严重的歪曲和背离,将会造成灾难性的社会后果。〔8〕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新自由主义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所谓“市场搞定一切”的观点在某些人那里成了信条,他们极力淡化、贬低、排斥和驱除计划机制及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极力突出市场功能,并为此不惜淡化公有制乃至鼓吹私有化,主张国有经济全面后退,旨在确立市场经济至高至尊的地位。这种“市场万能”论在国际上早已遭到一些市场社会主义者的批判。波兰学者沙夫严厉批判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崇拜“新浪潮”,反对“把西方经济的成就都归结于市场经济”以及“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唯一的神圣武器,认为它能最好地解决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观点,主张“经济计划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必须在其各自的范围内,在每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共同有效地发挥作用”。〔9〕这些思想,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市场的历史作用,抵制和批判“市场万能”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三,市场社会主义在世界社会主义遭受严重曲折的情况下,仍然不改其对社会主义的追求,并积极地构建市场社会主义的新模式,这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是一种鼓舞。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世界社会主义遭受巨大挫折并处于低潮,在“社会主义失败论”一时间甚嚣尘上的特殊历史时期,在世界上许多原来的社会主义政党、思潮、流派纷纷改弦易辙的情况下,许多市场社会主义者仍然公开宣称自己是社会主义者(虽然其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并不一定是科学社会主义),并纷纷表达对人类必将走向社会主义的信心,这无疑是非常难得的。

美国左翼学者罗默指出,“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垮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的尚未尝试的社会主义形式也应该为它殉葬。”〔10〕许多学者还积极地构建新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其中,罗斯福特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当代世界“在有效的经济体系内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的一条可行的道路”,是“复兴社会主义的机会”。〔11〕这代表了西方社会的进步声音,这种声音对于中国等仍然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是一种鼓舞。

三、市场社会主义思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根本区别

毫无疑问,市场社会主义虽然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吸收了一些东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色彩,但是,它不全然是马克思主义的,它仍存在着许多理论缺陷,并且在一些根本问题上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大相径庭。①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两者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对待公有制的态度上。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坚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建立在少数人对多数人剥削的基础之上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2〕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文化落后的具体国情,肯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合理性,但是,始终高度重视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流派,市场社会主义极力反对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制,认为它是导致社会不公正的根源。但在对待公有制问题上,市场社会主义则经历了一个从注重公有制到淡化乃至否定公有制的衰变过程。兰格模式和“分权模式”尚能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这一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在当代市场社会主义若干模式的具体方案中,公有制则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中被淡化甚至被排斥。

例如,英国工党的“市场主导”模式,就抛弃了长期坚持的无条件推行国有化的观点。罗默等人的“息票社会主义”虽然有时也提公有制,但是其重视收入平等甚于关心所有制内容,到后来,罗默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视为平等,甚至把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踵”。正因为如此,这种市场社会主义又被称为“修正的市场社会主义”。〔13〕第二,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理论基础上。从理论源头来看,市场社会主义以“帕累托最优”这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作为前提,旨在建立一个能够实现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社会。

虽然它也从马克思的思想当中借用了一些东西,但是从根本上看,其理论基础仍然是西方经济理论以及西方伦理思想。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从马克思“跨越论”关于“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的大胆设想,到列宁新经济政策关于利用市场关系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思想,再到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中共十六大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论述,这些在实践当中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

第三,两者的区别也体现在科学性和现实性的程度上。市场社会主义的科学性、现实性是有限的,换言之,它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空想性,在实践上缺乏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其一,市场社会主义的“中性机制”论陷入了脱离社会制度的理论空谈。市场社会主义将市场同资本主义分离,这无疑

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其后期所构筑的各种新模式和新体系,大多脱离具体环境,一味奢谈“中性机制”、纯粹理念的“构造物”。众所周知,在具体经济问题的研究中,市场机制总是带有一定历史痕迹并与一定经济关系及社会制度相联系的,并非仅仅涉及资源配置的孤立的纯粹范畴。马克思指出:虽然“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14〕因此,离开具体的经济环境及社会历史环境,亦即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规定性,而一味奢谈中性机制,违背了关于抽象与具体的辩证法则。正因为如此,市场社会主义始终没有找到实现其社会理想的主体力量。

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人既看到市场是一种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用的手段,同时也注意到它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所表现出的不同特点,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活生生的、具有实践品性的、体制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

其二,某些市场社会主义者陷入了“市场永恒”论的误区。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在未来社会主义也占有重要地位,并且用它来取代共产主义产品经济形态。美国学者谢尔曼还提出“市场(非集中的)共产主义”和“可行性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15〕这种观点无疑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规律的分析和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设想。按照马克思的科学分析,人类社会经济形式的演变路径会大致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大阶段。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形态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二历史形式,按照马克思关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商品经济较之自然经济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6〕这是它取代自然经济的原因,同时也是它必将被产品经济所取代的原因。按照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运行方式和发展要求,它势必摒弃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形式而采取产品经济形式。从这种意义上说,私有制市场经济—公有制市场经济—公有制产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路径。

【参考文献】

〔1〕[美]韦贝尔,等.趋同理论及其困难性〔j〕.东欧经济年鉴, 197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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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鸿业,吴易风.现代西方经济学:下册〔m〕.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0. 241.

〔6〕孙来斌.“跨越论”与落后国家经济发展道路〔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18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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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p. bardhan and j. roemer (eds. ), marketsocialism: the currentdebate, 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93. 4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2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 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 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

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 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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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 %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 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

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 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 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 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 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 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 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 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 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 ]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主权, 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 )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 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府补贴、 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 ]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 ]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 )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 )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效率:包括GDP与政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

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 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3

一、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

现世性价值判断,是指以稀缺资源配置和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为核心,以“自然形成”的既定制度的合理性作为标准的判断方法。市场经济与这种对资源配置和财富生产分配的关注有着天然的亲近感,它强调效率和效益,强调合理的市场规则对市场个体的制约,以理性和实用主义为基础。在人们对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异常关注的现实条件下,离开现世性价值判断,不顾人们日益增长的提高收入、改善经济生活的愿望,对公众提出的任何“清高的”伦理要求,只会成为空中楼阁似的玄谈,对于解决形形色色的经济伦理问题无能为力。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时,“利”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因素,而是义利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义利矛盾运动中动力源泉的核心。在这种背景下,可以用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指导原则。

功利主义的萌芽,在人类历史上,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并在西方奠基于近代社会前期,最终形成于19世纪。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主导精神是“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的尚义精神,具有反功利的倾向,而这一切是与自然经济的运作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推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巨大威力,是通过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来发挥作用的。这三大法则与规律无不体现着市场经济最基本也最核心的客观精神——效益精神。效益精神反映了市场经济求利性本质的根本要求,效益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生命。

功利主义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无疑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利益关系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时,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重视人们的行为后果,不仅使道德评价具有比较客观的标准,而且对于人们的务实精神具有促进意义;强调趋利避害,不仅符合现代社会复杂的生活本质,也符合现代人的基本心理趋向。当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与资本主义功利主义既有着因共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而产生的共同要求,又有着因所有制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特殊要求。这种特殊的伦理精神主要是:其一,它把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其二,它虽然侧重以行为后果作为评价道德现象的标准,但也兼顾行为动机的评价意义;其三,既反对重义轻利,也反对重利轻义,而主张义利统一,既求效率,更讲公平。

经济伦理在市场经济中的现世性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伦理可以规范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运行的主体是有着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要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离不开完善的法制对企业和个人的规范。法制是建立市场经济的第一种规范,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客观上要求市场活动的主体以及市场经济的各种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没有有序化的市场,就不可能有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仅有法律的维持是不够的,市场经济还必须有自己的道德基础。经济伦理在这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

与传统的自然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是通过交换来实现资源的配置,来实现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因此,交易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方式。交易打破了传统封闭的生活,也在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道德世界。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道德世界,其核心在于“忠诚”。血缘纽带、宗法制度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严格的上下级层次结构都要求某种人身依附的“忠诚”。市场经济作为对传统自然经济的历史对立,在经济伦理上所要求的核心在于“信任”,以及由此衍生的平等和自由。所以,它最重要的道德基础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缘于每个人对自己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基础上的责任感,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进行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离开了这种责任感,市场经济的活动基础——契约伦理和经济信用就难以为继,分工合作的价值前提也会丧失殆尽,交易成本费用将会大大上升。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大量经济信用失常、权钱交易中的“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伦理的行为极大地危害着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使得分工合作和规模经营的效益难以实现。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伦理要求个人和企业坚持平等、自由等经济正义原则,这些经济正义原则构筑了人类分工合作的秩序。因此,强调经济伦理对个人和企业的规范行为对于建立和维系健全的经济秩序大有裨益。

第二,经济伦理可以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但同时又承认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在马克思看来,“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及其“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既是“人们物质关系的产物”,更是非物质生产即“精神生产领域”。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文动力即精神生产力可以作为第二种动力,推动经济的增长。经济伦理是这种人文动力中一种现实的、强大的力量。西方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近代以来的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得益于新教伦理的推动,新教伦理构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内在的人文动力,其中“天职”观念形成的职业伦理,“蒙恩”观念构成的经济合理主义,“节欲”观念构成的积累精神,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三个基本的人文动力,它通过“资本主义精神”的中介,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是构成经济发展的内生的变量。由此我们也可以判定,与经济发展要求相契合的伦理道德,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并对经济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现代经济发展,首先来自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分工和专业化;二是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分工和专业化已成为普遍的现实,人们的积极性或进行投资、创新、经营和创造的经济努力,对于经济增长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人们的经济努力,尤其是涉及长远利益的投资与创新,需要社会激励提供心理与舆论支持。由于人类行为具有寻求合理性依据的偏好,经济伦理的激励就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合乎市场经济需求的经济伦理可以为人们的经济努力提供合理性辩护,使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从事各种创造性的经济活动,它也可以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人们的热情和信心,推动人们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终极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

终极性价值判断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中,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制度安排对人存在的意义为标准的判别方法。它认为制度的变迁或替代是必然的,它要求把对于现行经济制度的价值判断作为其他价值判断的基础,在整体上引导着制度的前进方向。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一些具有根本性价值意义的经济伦理问题的出现,比如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平与效率、先富与共富的关系等有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问题,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价值判断问题等使我们认识到,经济发展必须以终极性价值判断为导向,使其拥有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使其富有人文精神。在这种思考的指导之下,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同时,还要弘扬以人为本的精神。

以人为本的精神,就是主张人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要把人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其他见物不见人的价值判断均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人为本精神有着双重的道德价值:

一方面,以人为本精神对于市场经济逐利性具有矫正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本质—·逐利性。这种逐利性,既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又是导致人的异化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将人从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和对人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但是又把人推向了对物的依赖中,从而造成了人本主义精神的沉沦。因而,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以人为本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本质要求不谋而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人民谋利益,它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把共同富裕作为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因而在本质上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又是抵制和抑制市场经济反人本主义精神负面效应的有力武器。这种新的经济伦理精神,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衡量经济工作、经济行为的最根本和最高的价值标准。

同样,认识终极性价值判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关系,还必须考虑经济伦理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意义。

第一,经济伦理可以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进步需要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将社会发展主要看作是一种经济现象,把经济增长视为目的。其战略目标追求的是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民收入的增加,将经济效率视为社会发展水平的尺度。实践证明,这种发展模式并不令人满意:不仅造成对有限资源的掠夺性浪费,而且无法使人得到整体幸福。对这种模式弊端的反思,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中心是“物”(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发展的中心是“人”(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虽然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决不能顾此失彼。于是,社会发展模式发生向社会全面发展为宗旨的转变。这种模式以“人”为本,是一种面向人类追求真善美统一境界的全新发展观,它要求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

第二,经济伦理可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马克思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这是从哲学高度对人的需要的思考。在他看来,人的需要是人追求自己的对象的一种本质力量。这种“力量”一方面由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和人们的社会关系本身,又构成需要的主要内容。因此,“需要”体现了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及社会实践活动主体这两方面的规定,所以也就是人的本性。需要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动力,推动着生产的扩大和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运动和前进。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以人为本的要求体现了人类需要的这种全面性和多层次性。

从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来看,市场经济不是人类最理想的经济形式,与未来的产品经济形式相比,它有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必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利益差异为前提,必然造成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局限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具有必然性。然而,它又必然会被人类社会发展的更高形态——产品经济形态所克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产品经济形态发展是一种必然趋势。以人为本要求即终极性的价值要求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是现世性价值判断与终极性价值判断的统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4

对于这个精辟的社会主义本质概括我们一定要整体上去理解。如果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简单的理解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就会得出偏激甚至错误的结论。例如,相对而言,资本主义制度的生产关系也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那岂不得出社会主义本质就是资本主义本质的笑话?实际上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包含了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方面,即社会主义本质是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有效手段”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理想目的”。没有“有效手段”,“理想目的”就会沦为空想(例如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发展思想就体现了没有“有效手段”的“理想目的”);而没有“理想目的”,“有效手段”就只能是相对的、暂时的(例如经济危机就体现了没有“理想目的”的手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辨正统一的体系。所以,我们应该系统地而不是片面地理解社会主义本质。20多年来,我们主要在探索“有效手段”,即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融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二、对市场经济的性质认识

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物的谬论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首先,社会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可以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高等级的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属于物质范畴的经济水平必须是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所以,作为“有效手段”的市场经济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必须经历的阶段,即人类社会不能逾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又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过去人们常常单纯把生产工具看作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或尺度,没有看到资源的配置方式也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或尺度,其实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就不同。而资源配置方式不同反映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相同,资源的配置方式反映的是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生产工具只是具体生产部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

其次,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市场经济是生产力的实现形式,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价值为目的的生产,自然经济是以追求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由于追求使用价值的有限性,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必然要受人们对使用价值需要的极大限制,使社会生产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市场经济是以生产价值为目的的,价值在质上的无限性和量上的有限性,使生产者对价值具有无限追求的欲望,迫使生产者不断地去扩大生产,使生产力的发展突破了地区、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市场经济以它对价值的无限追求的动力,推动商品生产者不断地去扩大贸易开辟新的市场,以它低廉的商品去摧毁基于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封锁,使任何地区的、民族的和国家的经济溶入世界经济的体系,使地区的、民族的和国家的生产力溶为世界的生产力,极大地扩大了生产力发展的范围,促进了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运用。市场经济使生产力的发展从依赖人们的经验,转变为依靠科学技术。

最后,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机制虽然有着灵活、高效等等优点,但同时还存在着滞后、盲目的先天缺陷,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市场进行引导以及为了追求社会公平而进行的社会财富二次分配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首先,从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中,我们就能理解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二者在实践理性上是目标与手段的关系,即实现共同富裕是价值目标,通过市场和计划发展生产力是手段。

计划和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调节手段,资源配置方式,既可以用于资本主义,也可以用于社会主义。过去我们由于过分强调中央集权、行政干预、指令计划,极大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搞改革, 就是要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中解放出来,使市场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我们否认计划经济体制,但并不等于说我们不要计划。计划,作为宏观调节的手段,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重要手段尽管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发展的调节手段,但两者各有自己调节的边界,不可僭越。市场与计划各自的直接目的也是不同的:前者是通过初次分配为了实现效率,后者是通过再次分配为了实现公平。在这里,社会主义目标和手段之间存在着一种较为复杂的递进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通过市场出效率,有了效率,社会财富就会增大,但市场自身不能自发使效率产生公平,可能产生的结果只能走向贫富两极分化。进而言之,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其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这一工具手段;另一个是宏观调控这一价值手段。工具手段是实现效率的手段,这一手段包括市场经济的各种机制如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金融机制等,以及各种市场运作形式如股票、证券、期货、期权等。价值手段是从价值目的出发,去寻求公正、公平、平等和正义等价值涵义的手段,它包括国家税收政策、价格政策、福利政策、分配政策等。这两种手段是统一的,离开其中任何一个,社会主义目标就难以实现。

其次,从辩证历史唯物主义来说,二者是互相生成的关系,不能简单的说谁先于谁。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现实运动具有经验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是人类的一种形而上追求,她先前是以价值理性的角度提出来的,不可避免带有空想成分,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把这种空想变成现实提供了可能,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从这一发展中找到了实现这一可能的条件。没有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就不可能由空想变成科学。即社会主义作为价值理性,是先于市场经济的,因为她具有形而上的属性;另一面是,社会主义作为认知理性,又是后于市场经济的,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应该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在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融合中,也仍然存在有待于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例如,一方面,国有企业在市场运作中客观存在着资产流失的危险,效益问题在公有制条件下尚未得到最大限度的重视,政企不分及政资不分仍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应进一步改革;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某些道德准则在市场运作中产生偏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美德,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最终使人性在伴随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得到美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5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首次深刻地揭示了现代市场经济两手并用的运行模式,明确地展现出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特点。这个经济理论观点,使我们深入认识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特别是国家干预,是当今时代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存在的。市场机制虽具有巨大的活力,但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失灵的缺陷,必须需要国家予以干预,使国家制定的计划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

当代,不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是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并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与市场作用同时并存。这是政治经济学上继亚当·斯密发现“看不见的手”和凯思斯发现“看得见的手”之后的重大发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强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大波动,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这就决定了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必须深刻明确这一点,而且还要认识到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更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巨大作用。

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经济的“能见度”越来越高,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驾驭力量也日益增强。国家对经济作用以宏观调控的合理干预,就是自觉利用经济规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把国家干预和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对立起来。因此,掌握现代市场经济,把计划与市场、干预与自由共融一体,两手并用运作的新特点,转变传统的市场经济观念,是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应予以深化认识。

二、宏观调控的成效和经验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

宏观调控取得的成绩,主要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过去,我国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大起大落,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片面追求高速度。每次宏观调控都是在经济过热到难以为继时,才不得不被动地进行治理。因此,每次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治”过热。而本轮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一直是“防”过热,即在经济运行出现偏快倾向或过热苗头时,就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主动调控,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这样,既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不大起,又防止了经济增长速度大起之后的大落,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延长了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

2.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从增长速度看,据统计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万亿元(按不变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1.4%;是2000年的1.96倍,提前三年实现了第一个十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在国际上位次,从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从其中增长波幅看,2002年至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9.1%、10%、10.1%、10.4%、11.1%和11.4%,年度间的波幅很小,仅是0.1至0.9个百分点,平均为0.48个百分点。

从继续经济周期的态势看,本轮周期已连续8年处于上升阶段,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增长速度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经济发展和规模空前的经济转型,也是中国历史上罕有的盛世,在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的奇迹。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呈现出如此新特点,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国家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从而在经济发展上没有出现大的起落,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3.加强了结构调整,把农业放在基础地位

我国在控制总量的同时,注意加强了结构调整的力度。这一轮宏观调控首先从加强农业基础入手,把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作为首要任务,在制度、政策和投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部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335亿元。同时,建立农业补贴制度,用于“三农”的支出五年累计1.6万亿元,地方也较多增加投入。国家采取这些措施,极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亿万农民由衷地感到高兴。农业的发展,为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重要的是我们在这几年,从上述宏观调控实践中形成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搞一刀切,不搞急刹车”的做法和“从实际出发,注重效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稳定”的原则,不仅取得了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而且丰富了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为今后的宏观调控积累了宝贵经验。

4.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进入新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宏观调控的对象,经济活动的主体多元化了,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自主化和市场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要求宏观调控更多地利用市场化手段。本轮宏观调控采用了三种组合:(1)一是手段组合,即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2)二是政策组合,即发挥货币信贷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多种政策的组合效应;(3)三是工具结合,如在货币信贷政策中,综合运用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市场化工具

在宏观调控的时机和力度的把握上,做到适时适度,有节奏地多次小步微调。过去,针对经济周期波动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多集中性和大力度。就是当经济已陷于严重过热、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时,为了迅速扭转过热局面,集中性、大力度地出台一系列调控措施,结果往往造成在通货膨胀率下降的同时,经济增长率也大幅度降低。而本轮宏观调控见事早、动手快,具有预见性,及时性和渐进性,因此表现为适时适度的多次小步微调,以尽可能长地保持经济平衡快速运行。

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

我们认为宏观经济学最早产生于法国重农学派,从国民经济社会生产的整体角度来看,在魁奈《经济表》中展示了全部社会再生产过程图式,这是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马克思对魁奈《经济表》给予高度评价,并在该表的基础上,经过修正创新了自己《经济表》,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完整的再生产理论,这就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理论。

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包括三部分,可以概括地用图式展示如下:

第一部分,资本循环理论,是以货币资本(G)为中心,说明资本循环过程,其公式为G——W…P…W′——G′(G—G′)

第二部分,资本周转理论,是以生产资本(P)为中心,说明资本运动的速度和效益,其公式为P…W′…G…W′…P(P…P)

第三部分,资本再生产理论,是以商品资本(W′)为中心,说明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全部过程的统一,以及资本的运动与实现,其公式为W…G′…W…P—W′(W′—W′)

由以上产业资本整体运动的剖析,可以看出再生产理论,既有微观规定分析,又有宏观规定分析,则循环理论和周转理论是属于个别资本的微观再生产运动,资本再生产理论是整个产业资本的宏观再生产运动。这三部分微观和宏观再生产运动是有机联系的,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们共同构成马克思再生产理论的完整体系。由此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奠定和产生了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学理论和微观经济学理论,即在循环理论和周转理论基础上产生微观经济学理论,在资本再生产理论基础上产生宏观经济学理论。因此,我国的计划和宏观调控管理,只能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总结以往实践的历史经验,建立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学基础之上,并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这是确定不移的。当然,西方宏观经济学关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科学管理体系,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是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同志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合理的做法,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许多方面是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努力学习和借鉴的”。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表明,关于循环理论对于企业搞活经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于周转理论对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关于资本再生产理论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过程中,对资本循环与周转和资本再生产两个方面,有所忽视一个方面,强调另一方面,不能正确地对待两者统一的辩证关系。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正确的兼顾两个方面,使两者结合得好,则国民经济就能得到迅速的稳定发展,反之则不然。这个深刻的教训值得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这样企业才能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进入市场,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和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文选第二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6

市场社会主义是当今颇具影响的一种国际性思潮,其影响力早已突破学术研讨的范围,并对一些国家的实践产生了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国外市场社会主义无疑存在某种关联,但又与其存在本质区别。然而,近年来,国内外常常有人将两者相提并论,有时甚至混为一谈。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有鉴于此,对两者进行比较,厘清其关系,辨明其异同,显得很有必有。

一、市场社会主义思潮的历史演变及标志性理论作为一种思潮,市场社会主义在19世纪后期就已经出现,并且一直存在和发展到今天,其演变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①:第一,市场社会主义的萌芽时期。市场社会主义的最初萌芽,可以追溯到“原始市场社会主义”的创始人穆勒(1806~1873)。此后,空想社会主义、基尔德社会主义、费边社会主义等社会思潮的兴起及其流行,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传播等多方面因素,为市场社会主义思潮的进一步萌发提供了思想土壤。瑞士洛桑学派的帕累托和巴罗内,奥地利学派的维塞尔,以及第二国际领导人考茨基等,较早提出和探讨了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源优化配置的可行性问题。

第二,市场社会主义逐步形成的时期。推动这一思潮发展的根本原因是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相继建立及其经济实践,而直接原因则是西方20世纪30年代前后爆发的关于社会主义计划可行性和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大论战。论战一方以新奥地利学派创始人米塞斯、哈耶克为代表,反对帕累托、巴罗内等人关于社会主义可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观点。论战另一方是支持帕累托和巴罗内观点的肯定派,其代表人物先后有美国经济学家泰勒、英国经济学家迪金森、波兰经济学家兰格等。其中,兰格等人根据一般均衡原理和边际分析方法深入论证了社会主义资源合理配置的主客观均衡条件,其阐述蕴含着市场机制是一种可以与所有制相分离,从而有一定相对独立性的,即中性的资源配置形式的重要思想。

第三,市场社会主义确定和发展的时期。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苏联、东欧加快经济改革步伐,并涉及所有制结构和计划管理体制,这被西方视为某种市场社会主义形式的“实验”。同一时期,在西方国家出现持续的经济滞胀使主张国家对经济有所控制的凯恩斯主义受到质疑,而使崇尚自由竞争市场制度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潮抬头。市场社会主义在这一阶段已被国际经济学界公认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学说、经济流派而愈益受到重视,并且表现出与以往阶段迥异的若干特征。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东欧的“分权模式的市场社会主义”和英国工党的“市场主导的社会主义”。

第四,市场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趋向。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给市场资本主义注射了一剂强心针。但是,西方左翼知识分子以其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切身感受,深刻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无法解决自身社会的不公正、不平等、效率减退等问题。当他们随后目睹原苏东国家因普遍采取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休克疗法”所导致的经济衰退、物价飞涨和大量失业现象以后,更加坚信市场资本主义绝非人类社会永恒的福音。他们将批判的矛头同时对准苏联模式和市场资本主义,由此掀起了研究市场社会主义的新热潮。这一阶段,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探讨的显著特点在于:以探讨包括市场社会主义在内的社会主义新模式和设计方案作为共同主题,以促进社会主义的效率、平等和民主为目标,将论证的范围扩大到与市场密切联系的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从而把市场社会主义政策化和实证化。这表明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在进一步趋向成熟。当然,这一阶段目前仍在继续,因此,其理论本质到底如何,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观察。

概言之,市场社会主义在不同历史阶段上和不同流派中,其具体观点和政策主张不尽相同,但是,承认市场与社会主义可以兼容或结合,这个基本观点是比较稳定,比较一致的。而英国工党理论家提出的“联姻”论和“主导机制”论,则使之更加明确化和系统化,并使市场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得以真正确立。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市场社会主义的标志性理论。其要点简括如下:其一,“中性机制”论和“联姻”论。传统的社会主义认为经济机制同所有制不可分离,并由此出发反对市场。西方市场社会主义者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明确提出了关于经济机制可与所有制相脱离的思想,其中包括美国经济学家埃克斯坦、普尔尤尔、伯格森以及奥地利经济学家贝尔、扎伊德尔。他们明确指出,解决经济体制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应懂得占统治地位的管理原则不取决于所有制的性质”。〔1〕美国的格雷戈里、林德布洛姆等人认为,市场和计划仅仅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南斯拉夫经济改革的特点之一是“资源配置过程转向‘中性’的市场机制”。〔2〕“联姻”论是对“中性机制”论的进一步发展,其代表性著作是埃斯特林等人撰写的《市场社会主义》。该书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必备特征,资本主义必须依赖市场。但是,市场与资本主义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实质联系,市场并非只有依赖资本主义才能生存,资本主义弊端在很大程度上应归于市场资本主义而并非市场本身。因此,“资本主义和市场的联姻可以分解。尽管使资本主义完全脱离市场是不可能的……然而使市场脱离资本主义则是极为可能的”。〔3〕其二,“市场取向”的“主导机制论”。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主张将市场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主导机制,这是当代市场社会主义区别于传统市场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埃斯特林等人认为,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各有利弊,新古典学派崇尚的纯粹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是一种不可取的极端形式,而激进学派崇尚的纯粹计划机制形式也是不可取的极端形式。在此问题上的正确答案是:“最好是将市场作为主要的交易机制,只是在需要之时才用非市场机制对它进行补充。”〔4〕这就是说,应该大力发挥市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基础作用或导向作用,计划或政府干预机制仅仅在主导形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才启动。

二、市场社会主义思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借鉴意义

作为“关于社会主义资源配置的经济学”,〔5〕市场社会主义大胆否定关于市场只能依附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西方主流派市场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制度假设和既定前提,大胆突破市场与社会主义水火不容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见解。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契合了马克思晚年“跨越论”的有关精神,〔6〕并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富于启迪的思想资料。

在理论上,市场社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方面,是对马克思晚年有关思想的当代回应;在实践上,市场社会主义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第一,市场社会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结合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马克思晚年“跨越论”的有关思想,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市场社会主义既不同于以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社会主义”,又有别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资本主义”。“中性机制”论和“联姻”论试图揭示社会主义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理,试图找到一个能够同时兼效率和公平的可行性方案。从经济思想

转贴于 史角度看,这契合了马克思晚年的有关思想。对此,市场社会主义者也有某种程度的自觉认识。例如,埃斯特林《市场社会主义》一书就宣称,马克思是一位比其他社会主义前辈更加伟大的经济学家,但他对社会主义本身的经济论述不多。但是,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否定资本主义,而在于超越资本主义,既保留和继承资本主义中有价值的成分,又剔除资本主义中被历史淘汰的东西。这种看法,符合马克思关于俄国“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等思想的精神内涵。从实践上看,市场社会主义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和西方自由主义关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计划与市场互不相容和互相排斥的思想束缚,而将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从社会经济制度中抽离出来,赋予其“中性机制”的地位。这对于我国从长期以来关于市场经济姓“社”姓“资”的争论中解放出来,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第二,市场社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了马克思对市场资本主义的批判,为我们当前批判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万能”论提供了思想借鉴。市场社会主义之所以被视为一种社会主义思潮,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仍然坚持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精神。在许多市场社会主义者看来,市场本身是不完美的,存在着种种弊端,如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市场机制的功能性紊乱以及市场活动引起的“外部不经济”等。但是,市场资本主义的致命缺陷并非由市场的缺陷造成,而在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性,市场则将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剥削。这就是说,剥削并非市场之过,市场本身并无剥削性,市场资本主义才具有剥削性。因此,要消灭剥削,同时又发挥市场的作用,就必须将市场同资本主义剥离开来,“资本家必须消灭,市场必须保留”。〔7〕换言之,市场需要社会主义,市场只有在同社会主义的结合中才能获得新的生命。这种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社会主义的倾向,是许多市场社会主义者被视为马克思的继承者的根本原因。

市场应与资本主义分离而与社会主义结合,这种主张意味着除了市场以外还需要计划,还需要一些体现社会主义原则的东西。这让那些信奉市场万能、鼓吹资本主义永恒的右翼学者不能容忍。因此,他们往往在市场的彻底性、真实性问题上大做文章。例如,新自由主义右翼代表攻击市场社会主义主张的是“非真正的市场秩序”,其中,德加塞等人指责市场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市场“不真实”,“它错误地将自己置于市场面纱的笼罩之下”;哈耶克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攻击市场社会主义,断言一个自由和公正的社会只能建立在“普遍的市场秩序”的基础之上,市场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秩序”,而市场社会主义却认为市场秩序可以人为地进行限制和改造,这是严重的歪曲和背离,将会造成灾难性的社会后果。〔8〕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新自由主义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影响,所谓“市场搞定一切”的观点在某些人那里成了信条,他们极力淡化、贬低、排斥和驱除计划机制及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极力突出市场功能,并为此不惜淡化公有制乃至鼓吹私有化,主张国有经济全面后退,旨在确立市场经济至高至尊的地位。这种“市场万能”论在国际上早已遭到一些市场社会主义者的批判。波兰学者沙夫严厉批判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崇拜“新浪潮”,反对“把西方经济的成就都归结于市场经济”以及“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唯一的神圣武器,认为它能最好地解决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观点,主张“经济计划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必须在其各自的范围内,在每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共同有效地发挥作用”。〔9〕这些思想,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市场的历史作用,抵制和批判“市场万能”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三,市场社会主义在世界社会主义遭受严重曲折的情况下,仍然不改其对社会主义的追求,并积极地构建市场社会主义的新模式,这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是一种鼓舞。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世界社会主义遭受巨大挫折并处于低潮,在“社会主义失败论”一时间甚嚣尘上的特殊历史时期,在世界上许多原来的社会主义政党、思潮、流派纷纷改弦易辙的情况下,许多市场社会主义者仍然公开宣称自己是社会主义者(虽然其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并不一定是科学社会主义),并纷纷表达对人类必将走向社会主义的信心,这无疑是非常难得的。

美国左翼学者罗默指出,“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垮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的尚未尝试的社会主义形式也应该为它殉葬。”〔10〕许多学者还积极地构建新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其中,罗斯福特认为,市场社会主义是当代世界“在有效的经济体系内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的一条可行的道路”,是“复兴社会主义的机会”。〔11〕这代表了西方社会的进步声音,这种声音对于中国等仍然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是一种鼓舞。

三、市场社会主义思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根本区别

毫无疑问,市场社会主义虽然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吸收了一些东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色彩,但是,它不全然是马克思主义的,它仍存在着许多理论缺陷,并且在一些根本问题上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大相径庭。①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两者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对待公有制的态度上。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坚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建立在少数人对多数人剥削的基础之上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2〕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文化落后的具体国情,肯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合理性,但是,始终高度重视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流派,市场社会主义极力反对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制,认为它是导致社会不公正的根源。但在对待公有制问题上,市场社会主义则经历了一个从注重公有制到淡化乃至否定公有制的衰变过程。兰格模式和“分权模式”尚能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这一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在当代市场社会主义若干模式的具体方案中,公有制则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中被淡化甚至被排斥。

例如,英国工党的“市场主导”模式,就抛弃了长期坚持的无条件推行国有化的观点。罗默等人的“息票社会主义”虽然有时也提公有制,但是其重视收入平等甚于关心所有制内容,到后来,罗默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视为平等,甚至把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踵”。正因为如此,这种市场社会主义又被称为“修正的市场社会主义”。〔13〕第二,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理论基础上。从理论源头来看,市场社会主义以“帕累托最优”这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作为前提,旨在建立一个能够实现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社会。

虽然它也从马克思的思想当中借用了一些东西,但是从根本上看,其理论基础仍然是西方经济理论以及西方伦理思想。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从马克思“跨越论”关于“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的大胆设想,到列宁新经济政策关于利用市场关系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思想,再到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中共十六大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论述,这些在实践当中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

第三,两者的区别也体现在科学性和现实性的程度上。市场社会主义的科学性、现实性是有限的,换言之,它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空想性,在实践上缺乏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其一,市场社会主义的“中性机制”论陷入了脱离社会制度的理论空谈。市场社会主义将市场同资本主义分离,这无疑

转贴于 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其后期所构筑的各种新模式和新体系,大多脱离具体环境,一味奢谈“中性机制”、纯粹理念的“构造物”。众所周知,在具体经济问题的研究中,市场机制总是带有一定历史痕迹并与一定经济关系及社会制度相联系的,并非仅仅涉及资源配置的孤立的纯粹范畴。马克思指出:虽然“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14〕因此,离开具体的经济环境及社会历史环境,亦即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规定性,而一味奢谈中性机制,违背了关于抽象与具体的辩证法则。正因为如此,市场社会主义始终没有找到实现其社会理想的主体力量。

相比之下,中国共产党人既看到市场是一种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用的手段,同时也注意到它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所表现出的不同特点,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活生生的、具有实践品性的、体制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

其二,某些市场社会主义者陷入了“市场永恒”论的误区。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在未来社会主义也占有重要地位,并且用它来取代共产主义产品经济形态。美国学者谢尔曼还提出“市场(非集中的)共产主义”和“可行性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15〕这种观点无疑不符合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规律的分析和关于未来社会基本特征的设想。按照马克思的科学分析,人类社会经济形式的演变路径会大致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大阶段。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形态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二历史形式,按照马克思关于“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商品经济较之自然经济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6〕这是它取代自然经济的原因,同时也是它必将被产品经济所取代的原因。按照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运行方式和发展要求,它势必摒弃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形式而采取产品经济形式。从这种意义上说,私有制市场经济—公有制市场经济—公有制产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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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7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异同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有哪些相异和相同呢?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就需要把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来分清。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不明确他们基础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也就不能明确他们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由此可见,明确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也就是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相异和相同的首要问题。

二、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的相异和相同

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有哪些相异和相同呢?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母腹之内。他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有产者剥削,无产者贫穷,生产盲目和经济危机等。但所有这些都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所以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灭剥削,消灭贫穷,消灭生产的盲目和经济危机等等,也就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容。同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的区别,首先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和私有;其次就是有无剥削,有无贫穷,有无生产的盲目和经济危机等等。

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有哪些相同呢?首先在于他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其次就是无论人类社会发展的哪一个阶段都是由一个一个活着的人来组成的。每一个活着的人都要生活,生活着的人都要活动,每一个人的活动虽有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面向富裕,背对贫穷。富裕使人安定,贫穷使人不宁。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容上的相同。

三、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

那么他们在形式上有哪些相异和相同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用他们在内容上的私有和公有来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由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所决定。所谓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公有生产资料,只有私有生产资料。

所有生产资料都为个人和国家所占有,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生产资料可使用。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第一,没有生产资料的人,迫于生活,不得不去出卖自已的劳动力,这就给私有生产资料者的剥削造成了条件。由此可见,私有生产资料者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形式中的第一种形式。

第二,任何产品都有更新换代或不再为社会需要的可能。因此,减产或停产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减产或停产后的工人,由于自已没有生产资料,所以也就不能不失业和贫穷。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形式中的第二种形式。

第三,为了消灭贫困,资本主义社会采取了社会保险。可是社会保险却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又一种形式的剥削。正如美国总统克林顿所指出的“社会保险总是依赖于年轻一代人的纳税,一般退休人员在不到六年的时间内就能收回他或她所支付的所有保险税。但是,此后,他还要继续领取这笔保险金。那么现金从何而来?实际上政府一直靠借贷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而把债务转嫁给纳税人。”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形式中的第三种形式。

第四,对失业者劳动力的浪费,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整体形式中的第四种形式。

通过上述四种形式,我们可以看见,剥削、失业和贫困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所不可避免的。以美国为例,号称富甲天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美国,现在就有“1200万户人家为柴米发愁”。设每户有人三口,为柴米发愁的人就是3600万,这在美国两亿四千九百五十一万人口中,要占13%左右。这就是剥削、失业和贫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

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失业和贫困的条件下,由于剥削和被剥削的对立,富有和贫穷的不同,失业者的生活没有保障。

这就使资本主义社会没有进行科学组织的可能。正因如此,所以社会的负面现象,如:民族纠纷、宗教矛盾、贸易摩擦、资源分配、生态平衡、财政赤字、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伪劣假冒产品等等,都如影随行,成了不可避免的事。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决定和产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的形式,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决定的。所谓公有,也就是说,这些生产资料是用于为每一个人平均分配的。正因如此,所以社会中也就没有了没有生产资料的人,从而也就没有了有人迫于生活去出卖自已的劳动力。这样私有生产资料的剥削也就可以得到了避免,失业和贫困的现象也就可以不再发生。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话虽如此,可是要把公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生产资料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河流、湖泊、海洋等等;一类是“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如:各式各样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在这两类生产资料中,前一类是可以为每一个人平均分配的。后一类则不能。因为式样繁多,用途不同。每一个人需要的也不一样。所以是不能为每一个人平均去分配的。这该怎么办呢?方法是:用“公有生产资金”去代替对这类生产资料的公有。

为每一个人分配一定数量的公有生产资料的“贷权”,让每一个人自已去购买这类生产资料去使用。这样,这类生产资料也就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去使用了。

在每一个人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公有生产资金“贷权”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也就可以进行科学的组织了。

首先让每一个儿童都能得到培养和教育。在每一个成年人都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公有生产资金“贷权”的条件下,他们也就有了储存自已养老基金的能力。

这时国家也就可以把他们储存的养老基金转变为每一个儿童生活和学习的贷款,从而使每一个儿童都能得到培养和教育。

在这个方法下,设每一个人的儿童期为19年(包括胎儿期),偿还儿时贷款期为12年,那么每一个人一生的贷、还、存、取过程就会是这样的:从被孕育的时候起,到18岁成年的时候止(19年),每年从银行(或专设机构)贷取一定数量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从19 岁起,到30 岁止(12年),每年向银行偿还一定数量的儿时贷款;从31岁起,到49岁止(19年),每年向银行储存一定数量的养老基金;从50岁起,到61岁止(12年),每年从银行取回一定数量的养老基金。

具体实施方法是这样的:

以一定的行政区划为单位,设某单位有儿童(胎儿-18岁)1000名,有壮年男女(31-49岁)2000名,儿童基本平均每人需要生活和学习费用1200元,那么每一个壮年男女本年平均各向银行储存养老基金600元供儿童来贷用。

青年人(19-30 岁)本年各向银行偿还一定数量的儿时贷款;老年人(50-61岁)本年各从银行取回一定数量的养老基金,年年如是。

在这个方法下,社会也就可以组成这样三个组织和系统:

1.抚幼组织和系统

包括计划生育、产院、孕妇、乳母、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技和职中,是生育,养育和教育儿童的组织和系统。从儿童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中为孕妇、乳母、保育员和教师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把年满18岁的儿童转入青壮年男女的劳动组织和系统。

2.青壮年男女的劳动组织和系统

接收抚幼组织转来的男女青年,为每一个人平均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贷权,让每一个人自主去劳动。组织青壮年人的进修,培训和生产;监督他们偿还儿时的贷款和储存养老基金;回收老年人的土地和贷权,把老年人转入老年人的组织和系统。

3.老年人的组织和系统

接收青壮年组织转来的老年人,为老人年提供保护和服务。

接收死亡者的遗产,用遗产为夭亡和残疾者偿还不能和无力偿还的儿时和公有生产资金的贷款。保证每一个人储存的养老基金和公有生产资金的放贷得以如数回收。把所剩遗产转入公有生产资金之中。

随着公有生产资金的增加,每一个人对公有生产资金的贷权也就可以扩大到生活费用之中,如住房和家庭用具等等。从而让每一个青壮年男女都有条件组成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使他们得以愉快生活,安心劳动。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组织情形。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组织下,由于抚幼组织从儿童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中支付了教育经费;劳动组织为每一个青壮年男女分配了土地和贷权。使他们不被剥削、失业和贫困;老年组织用老年人自己的养老基金保护和服务了老年人,所以国家财政开支中的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险费用也就不再需用。这对节约国家财政开支,精简国家管理机构,消除民族纠纷、宗教矛盾、贸易摩擦、资源分配、环境保护、人口控制、生态平衡、财政赤子、老年生活、儿童教育以及人类社会生活的走向统一,都是十分重要的事。

不但如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三大组织下,由于每一个人从被孕育的时候起,到生命结束的时候止,都生活在三大组织的关怀之中,接受三大组织的管理,所以,他们的言语和行动自然也就会高尚和文明。正因如此,资本主义社会的负面现象,如诈骗抢劫、恐怖暴力、贪污盗窃、赌毒娼妓等等,在这里也就不会发生。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产生的社会主义社会整体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有哪些相同呢?

第一,生产资料私有的相同。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是私有的,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把公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每一个去使用之后,这是的生产资料也是私有的。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私有生产资料上相同。

第二,私有生产资料的作用相同。私有生产资料有保持和发挥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的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生产资料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的私有生产资料也是这样。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生产资料在作用上完全相同。

第三,总体来说,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的相异和相同是这样一种情形,即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公有。它的作用是让每一个人都有生产资料可使用,消灭私有生产资料的剥削、失业和贫穷,使社会得以科学地组织。资本主义社会的负面现象不再发生。换句话说,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和公平。第二层是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之后的私有。它的作用在于保持和发挥每一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

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则不同。它只有生产资料的私有,没有生产资料公有一这层。所以,它只能保持和发挥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不能消灭剥削、失业、贫穷和社会和负面现象。换句话说,它不能保证社会的平等和公平。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形式上相异和相同的根本情形。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看见,社会主义社会较资本主义社会前进了一个时代。它前进的标志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诞生。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异

在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下,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剥削、失业、贫困和社会负面的现象的不可避免,所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就难于顺利发展和运行。

第一,由于生产者不知道社会对产品所需要的数量,反之,消费者也不知道社会中有什么产品可供自己计划来使用,这就使社会中产品的过剩和短缺都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换句话说,盲目生产和盲目消费所产生的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个特征。

第二,社会产品过剩时,物价下滑,生产者受损;短缺时物价上涨,消费者负担加重,加上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垄断操纵,从而使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也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这就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时常都处于惶惑不安的生活之中,精神压力沉重。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二个特征。

第三,以新奇刺激消费,以炫耀购买使用,这不仅浪费社会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使不能再生资源的节约使用成了不可能的事情。这就给人类社会生活的可持续发展亮起了红灯。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三个特征。

通过上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三个特征,我们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消极影响,已失去了存在的可能。

在社会主义社会形式下,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三大组织系统中人员的年龄和需要基本相同,所以各系统也就可以统计本系统人员的需要,然后报请国家招标定购生产来供应。这样不但每个人的需要都可以得到了满足,而且盲目生产,盲目消费,换句话说,社会产品过剩和短缺的经济危机也就可以不再发生。

与此同时,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联系,所以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买空卖空、垄断资源以及伪劣假冒产品等等,也就没有了产生的可能,这就使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现象也可以不再发生。在招标生产中,国家还可以把保护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条件列入中标条件之中,从而使环境得到保护,资源得到节约,生态得到平衡。不但如此,由于夺标的竞争,还会使物价合理,市场稳定,人民生活康乐安宁。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同。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相同

1.都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要遵守价值规律的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也是这样的。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消灭剥削,这与社会主义社会要消灭剥削的内容不能相容。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遵守价值规律性上是相同。

2.市场中运行的都是私有资金

资本主义市场中运行的是私有资金,社会主义市场中运行的也是私有资金!因为,第一,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有生产资金的作用在于为每一个人平均去分配,以便消灭剥削、消除失业、消除贫穷。使社会得以科学的组织,社会的负面现象不再发生。保证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平等和公开。所以不会直接进入市场中去运行。

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把公有生产资金平均分贷给每一个成年人去使用之后,这时的公有生产资金也就成了私有生产资金。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中运行的也只能是私有资金。而不能是公有资金。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市场中运行的都是私有资金的原因。

3.由于社会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市场中运行的都是私有资金

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活力上相同。因为私有资金有保持和发挥个人劳动积极性和自觉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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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8

研究分配问题的意义,在于不同的分配机制对社会经济运行有着不同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效果,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同的分配机制会对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具有不同的激励作用,是影响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经济活动主体一般是由利益驱动的,即所谓“经济人”假设,尽管人的理性往往是有限的,但现实中人们的经济行为所表现出的趋利避害的自利倾向仍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因而人们所受到的来自特定社会收入分配机制的利益激励,是促使人们追求经济目标、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经济效率是特定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的函数。一种收入分配机制越能体现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激励,对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就越大;反之,亦然。

其次,不同的分配机制就其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质而言,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影响人们判定某一经济体制公平与否的一个主要因素。无论是在经济学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上,判断某一经济体制是否公平主要看它最终所形成的收入分配结果是否公平,而分配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取什么样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对于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而言,研究和讨论分配问题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经济改革就是以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调整利益结构,强化对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物质激励为切入点的。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还在分配领域中发挥作用,特别是人们在对分配的认识观念上还深受其影响,分配机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人们对现有分配机制所形成的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度尚不满意,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迫切需要在分配的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决定

在分析具体的收入分配机制之前,基于收入分配的经济意义,让我们先构建一个关于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决定理论。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分配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独立存在的部分,分配本身也不是决定性因素,相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分配机制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

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基本经济问题:一是生产要素如何投入的问题,二是作为生产结果的产出如何分配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决定生产要素由谁投入,以何种方式投入;而第二个问题是决定谁来分享生产的结果,如何分享。上述两方面在社会资源存在“稀缺性”的情况下,是密切联系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中生产要素的取得是有成本的,要素投入者对产出必须享有相应的要求权,只有要素投入者的这一产权得到保证,他(她)才会在经济上得到补偿,才会有对生产进行持续的和扩大的投入的激励,这是构成一个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具有效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产出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必须体现要素投入者的利益,否则必然因为要素所有者缺乏必要的激励而导致要素投入不足,社会经济就达不到应有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从社会的整体来考察,产出的分配结果还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公平的标准,从而弥补个人由于要素投入能力存在差异所有可能导致的产出分配结果的不均衡。对同一个人而言,在从出生到死亡的不同阶段上他(她)的投入能力是不同的,社会分配机制必须保证人们在不具备投入能力的幼年和老年能够分得足够的产出,以维持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在具有投入能力的生命阶段,不同的个人之间由于先天的和自然的原因其投入能力也存在差异,社会分配机制必须保证弱势个体获得能够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产出。如果产出分配结果不能体现最低程度的社会公平,将会破坏社会保持稳定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而影响要素投入的总水平和投入一产出的效率,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同样难以为继。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要求分配方式首先必须与要素的投入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相一致,实行谁投入谁受益,否则就会丧失经济效率;其次,任何社会的最终分配结果都需要一定程度的不依赖于要素产权初始分布状态的公平。显然,这里存在矛盾,前者要求分配结果要与要素的初始产权挂钩,而后者则正好相反。这里的矛盾正是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消除和化解这一矛盾,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存在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一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阶段,可以取消生产要素的个人(个体)所有权,实行生产要素的全社会共有,相应地对个人则完全实行按需分配;二是在未达到上述社会发展阶段以前,承认生产要素的个人(个体)所有权,按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初次分配,并通过某种社会调节机制,对由要素初始产权决定的产出分配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来达到应有的社会公平目标。

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要采取第一方案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力已经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资源的稀缺性大大降低,不仅一般物质生产要素可以实行全社会共有,而且劳动不再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与个人紧密结合的劳动力不再被视作个人的一种生产要素,产出分配完全实行各取所需,因而产出的分配与投入要素的产权无关,分配的利益激励不再是追求经济效率的有用手段。这样的社会正是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没有达到这样的理想的社会阶段之前,人们只能采用第二个方案,实行与生产要素产权相联系以及与要素投入形式相一致的分配机制和某种再分配机制,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所以收入分配机制的抉择是效率与公平的一种均衡。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完整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都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由要素产权所决定的初次分配对要素的投入者产生着追求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而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则保证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二者缺一不可。

三、两种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辨析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被认为是进入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人类社会付诸于实践的两种个人收入分配机制。按劳分配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则长期以来被看作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对于这两种分配机制的具体经济涵义和理论依据,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关于按劳分配

对于按劳分配的含义,较为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指“以每个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作为进行收入分配的依据”。但在按劳分配的具体理解上和对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的看法上,则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对此,一些人主张既然劳动创造价值,就应该按照劳动贡献大小来进行价值的分配,按劳分配理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的分配依据,否则就不是坚持劳动价值论。而另一些人虽然也从劳动价值论中寻求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但认为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基础上,社会在做了各项必要的扣除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体现的是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平等关系,因此,认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多种分配形式提供了现实基础。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并非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任何内在联系,把劳动价值论作为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是一种误解,提出按劳分配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主要还是谋生的手段等。

对于上述关于按劳分配的各种观点,作者认为都不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首先,不能否认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无疑是与他的劳动价值论相一致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了他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他写到“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显然这与他在劳动价值论中提出商品的本质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互换其劳动的关系的思想是一致的,只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定量的不同形式的劳动不需要采取商品和价值形式相交换,而是直接作为等量的劳动相交换。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劳动价值论合乎逻辑的发展。其次,劳动价值论并不能成为现实中社会主义社会所实行的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个体劳动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而不存在用于交换的商品,也不存在价值,也不需要货币作为交换的媒介,也就不存在与价值概念相联系的分配问题。所以,我们并不能从马克思用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劳动价值论的命题中,直接得出社会主义社会对个人收入应该实行按劳分配的结论。

事实上,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紧密联系的,是由社会主义实践中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直接决定的,而不仅仅是基于某种理论,也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存在差距。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除劳动力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都是由国家通过计划来投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个人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但由于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劳动力仍然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以及由于生产力还不发达,还不能取消分工以及由此决定的一定范围的特别是消费资料的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因而还不是完全的产品经济,个人所能得到的消费品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形式的货币收入(几乎是唯一的收入)的多少。因此,为了激励社会主义劳动者,提高经济效率,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就不能不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挂钩,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但是,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或者说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很难找到客观的可操作的尺度来进行衡量和比较,所以只能采取更具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办法,即主要是以劳动时间来作为确定劳动者个人收入的依据。举例来说,相同时间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由于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尺度来区分其贡献的大小也许只获得几乎相同的劳动收入。所以,实行按劳分配不仅没有完全消除分配的不公,还加剧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其结果是对个人而言“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劳动者缺乏激励,劳动力要素的配置处于低效率。这种平均主义的对个人缺乏激励的分配机制,事实上成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简称按要素分配)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凭借对生产要素的产权,根据他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多少以及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来获取报酬的收入分配机制。因此,在按要素分配的机制中,个人收入的水平,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个人所能提供的各种要素的数量以及这些要素的价格。

在对劳动价值论的争鸣中,有人根据按要素分配的社会现实,提出所谓的“要素价值论”作为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认为各种生产要素都在价值的形成和创造中发挥作用,因而都应参与价值分配,即所谓“共创论”和“共分论”。作者则认为,按要素分配并非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此,也不能用自成体系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概念来构造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实际上,马克思并不是没有讨论按要素分配,相反他正是用劳动价值论甚至他整个的政治经济学来反对以要素所有权为基础的按要素分配的理论。所以,如果要到马克思理论体系的阐述中寻求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得到的只能是相反的结论。

若抛开对与错的价值判断,马克思对按要素分配有过这样的论述:“所以,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其实,按要素分配的依据正是马克思批驳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也就是要素所有者对要素的产权。那么,现实的收入分配为什么要采取按要素分配的方式,在前文的论述中已经做了理论分析,那就是只要个人还要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生产领域,或者说只要生产要素还需要由不同的经济主体来投入,为了保持对要素所有者应有的激励,使经济运行不致丧失效率,就必须使收入分配与要素的这种投入方式和要素的初始产权相一致,实行按要素分配,而无论这些生产要素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还是由于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发展,而日益重要的管理、科技、知识、信息等新兴的生产要素。显然,除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以外,作者认为按要素分配都将是主导的分配方式。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根据本文对分配机制所做的一般性分析,可知分配机制取决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进而根本上说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科技、管理、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都是由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通过市场来投入,个人既作为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也可作为其他要素的所有者参与生产和分配。按照本文的分析框架,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只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体制才会有效率,才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还应包括一个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目标为目的的再分配机制,从各国的实践看,它至少包括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手段。至于有人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继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作者认为,如果这里所指的按劳分配是上面讨论过的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那么是根本行不通的,既不会带来效率,也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如果这里的按劳分配是指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或者如某些人进一步用作证明的,是指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然作为主体的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其收入分配主要以工资收入为主的话,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既没有必要,也不能成立。没有必要,是因为显然按要素分配包含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而说它不能成立,是因为事实表明,今天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其收入来源也并不止于单一的工资收入,工资收入也未必就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同一个个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可以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可以作为资本所有者,或者是提供管理、技术、知识、信息等各种不同要素的所有者身份进入市场,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因此,他们的收入将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的各种要素的数量和这些要素的市场价格——即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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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陶生.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J].经济学动态,2000,(6):14-1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9

分析性新闻与新闻述评、新闻分析、新闻综述、思辨性新闻、解释性报道和调查性报道等中外新闻品种,虽在某些方面类似,但有明显的区别,这些报道形式远不能代替分析性新闻。我们不妨对分析性新闻最为接近的四种报道形式作个比较。先看一看解释性新闻,它一般是提供新闻背景并对有关新闻事实进行解释或分析的报道,着重回答五个“W”中的“Why”(为什么),告诉受众新闻事实的意义及前因后果,对复杂的事件进行整理和解释;新闻述评这种体裁是新闻评论的表现形式之一,表述方式主要是就实论虚,寓理于事,因事说理;新闻分析,是对新闻事实本身进行的解剖、评说;思辨性新闻,带有较强的论证、辨析色彩。任何一种新闻报道形式都是对事物发展的客观反映,上述几种报道形式也不例外,只是作者的主观反作用力强一些。作者在对事物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调动自己的思维,纵横捭阖,给以理性的比较透彻的解释分析,作品的思辨味较浓。而分析性新闻,则是通过运用综合分析、解释、预测等方法,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对事物给以立体性报道,既剖析新闻事实的内部,又展示新闻事实的宏观背景和发展趋向,使人从总体联系上把握事物。它既有新闻述评的透彻犀利,又兼新闻综述的全景式勾勒,也具思辨性新闻的深度,而又不失其客观性。

二、新的形势和任务呼唤分析性新闻。

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场关系到中国命运的极其深刻全面的社会变革。这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对也是严峻的挑战。平面动态式的报道,已远远反映不出当今改革开放大潮的波澜壮阔和多姿多彩。多出一些有深度、有力度的分析性新闻,这是时代的呼唤:㈠改革开放后,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改革开放提供了万千机会、扩大舞台,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空前释放。仅就农村而言,“大包干”的横空出世,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高产优质的高效农业,小城镇建设,外向型经济等等,古老的黄土地上新潮迭涌,力作频出。仅仅十多年时间,昔日单调的农村经济版图就彻底变了样!但每一件新生事物并不是一开始就被人们欣然接受的,而是需要有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对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激烈思想交锋不必说了。就是乡镇企业,十多年来也蒙受了诸多非议和偏见,什么“任其发展会改变公有制性质”啦,什么“与国营企业争原料、争资金、争市场”啦,什么“不正之风的风源”啦等等。所以,为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鼓与呼是新闻界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这种鼓与呼决不是“就是好”之类的口号式、定论性宣传,而必须深入进去,向读者揭示出新生事物发生或出现的依据、运作过程、作用和影响以及发展趋势等,尽可能帮助读者正确地了解、认识和把握。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国外一些发展经济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被纷纷引入国内,像股份制、期货交易、现代企业制度等。这里面就有三个结子:一是国人一般都对这些东西比较陌生,缺乏认识;二是或出于有些东西是我们过去大力批判过的原因,或实行后触动部分既得利益者,开始推行时阻力较大;三是受多种因素制约影响,可能会出现“种下龙种、收获跳蚤”的情况。比如把股份制搞成单纯的集资手段,而忽视了企业改革。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颇有生命力的“四不像”的东西。对此,需要向读者尽可能地交待个明白,弄清利弊得失。像既不是股份制也不是合作制的股份合作制,以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不规范的经营形式,但由于这种形式既避免了损害农民利益的财产归大堆,又实现了适应生产需要的资产的联合经营,也为农民提供了一种选择未来的更规范的经营形式的机会。凡此种种,都需要新闻界给以正确解释分析,积极准确引导。

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经营者外部联系比较单一,改革开放使这种联系空间发达起来。像农民,过去只是单纯的劳动者,敷衍着干完干部派的活儿后,就“关起门来朝天过、不管春夏与秋冬”了。而今,其角色已转换成独立的商品经营者。他们研究市场行情,据此确定该生产什么,以及生产多少;其生产过程也需要多方面的帮助才能完成,诸如科技、生产资料供应、资金、水利等服务;最后,他们还要想方设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产品推销出去。农民与社会的联系变得千丝万缕了。随着交互作用的因素的增多和力度加大,事物发展的复杂性特征及多样性本质得到充分显现。比如一个企业的兴衰,过去仅系于国家的政策、计划;而今而受着国内外市场、产品及质量、领导人的决策、企业管理、科学技术、原材料供应、资金、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对不同企业的作用各各不一,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一个模子套下来就完事。

㈢改革开放后,过去一些惯用的对事物的观察角度和评价标准过时了,必须“换脑筋”,代之以市场经济的眼光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这就需要新闻界对一些社会经济问题和现象及时给以分析和引导。比如工农业生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产量越高越好。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了不见得是喜,少了也不见得是忧;经济发展速度决不是越快越好,脱离市场需求、超越基础产业承受能力的高速度,不但无益,反而有害。

㈣改革开放是一场打破秩序、建立新机制的深刻革命。因此,各种事物质与量的变化丰富多彩,旧事物孕育着新事物的萌芽,新事物有旧事物的痕迹。像前段实行的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便是突出的例证。这也需要我们充分运用分析性新闻,帮助读者理清头绪,正确认识事物,推动事物尽快完成新旧交替。再从读者角度来看,改革开放,读者接受信息的渠道增多,文化素质、审美情趣日益提高,万其是改革开放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所以他们已远远不满足于只知道“是什么”,而更关心“为什么”,“会怎样”。他们想尽可能充分地了解事物发展的背景、过程及多种可能的走向。

纵观十几年,可以说我们的新闻报道为推进改革开放立下了汗马功劳,成就卓著。加上我们的理论、知识储备不足,工作方式不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外,亟待上水平,上档次。概括起来,我们的报道程度不同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片面。没有把握住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不看历史,不看发展趋势,也没有分析事物彼此间的联系以及该事物在全局中的地位。更没有研究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及其本质,就事论事,顾此失彼。二是浮浅。没有深入事物里面精细地研究其矛盾特点,正如同志所批评的那样:仅仅站在那里远远地望一望,粗枝大叶地看到一点矛盾的形象就想动手去解决矛盾。三是理想化。把复杂艰难的改革开放看得轻松简单,或者当作一锤子买卖。很显然,这些问题不解决,新闻界就无法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10

一、前言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是最能有效满足宏观调控需要的,认为离开法律宏观调控必然失灵,也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总量稳步攀升,在世界整体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政府这双有形的大手和市场经济体质自身这双无形的大手之间相互合作的默契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单凭过去几十年的发展经验和国外的教训并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和漏洞,现代市场上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很多人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钻经济法的空子完成自身对利益的追求等等,这些现象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急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弥补市场经济自身调控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而经济法则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工具,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发挥其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最有效的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长期性。

二、经济法及其一般作用分析

(一)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发挥

宏观调控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工具,我国经济体制建设尚不完善,单纯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功能并不能够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工具。经济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法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对于政府改善市场恶意竞争,惩罚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政府职能有效发挥的内在推动力量。

(二)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规则,市场经济各个主体在不破坏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完成各项经济活动。经济法则是将这些已有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将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法律化,并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更详细的市场行为法律规范准则,对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帮助维护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从而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操纵者,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形势的能否向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经济法在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同时也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政府各职能部门不会滥用权力做出危害经济发展的事情;其次,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范围和程度进行限制,防止由于政府过干预导致市场经济向着与预期相反的方向发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

(四)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维持健康、良好的经济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秩序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但总体是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的,整体趋于稳定。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经济社会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的经济秩序不被打乱,经济发展格局不被打破,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秩序,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共同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经济法是是政府干预经济而设置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的特征,这句话很有力的说明了经济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自身调节功能的加强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诸多的有力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也是存在很多缺陷的,若不利用经济法强加干预,反而会削弱市场经济自身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取得相反的效果。

(二)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不动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无论在时间和成熟程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坚定不移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社会主义经济下的各方面的思想非常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有过另外一种声音在质疑这个经济发展方向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然而事实是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共同作用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文化也得到很大的发展,人名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越是处于顺境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应该居安思危,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和漏洞,找出解决这些缺陷的办法。经济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来保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的重要手段,它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方向和整体方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用法律的途经予以解决。

(三)引导、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引导、推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经济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肯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取得的成就,也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社会主义社会中艰难生存下来的诸多事物,将这些事物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渐形成经济发展改革的方向,逐渐引导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体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双重目的。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干预

(一)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的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对市场有着良好的调节作用,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与市场经济一起推动者经济的稳步向前发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协调干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应该松弛有度,既不能干预的太深,影响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也不能干预的太浅不能发挥经济法应有的职能,也就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如何更好地利用经济法干预市场经济

面对经济法干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协调功能,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不用的观点,但是总结出来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法干预程度的多少,例如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的程度就比较少,市场与政府之间也只是税收等关系,反而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国家,经济法干预则应该多一些,依靠法律的权威来震慑住整体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此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利运行。

五、总结

经济法的主要调节对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它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引导、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然而,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利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程度应该依照社会发展的水平条件来确定,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法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也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属于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所有市场经济类型的共同特征。为了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已有财产的独立以及经济目标的独立)、独立的意志(能自主地选择),以及主权间的平等(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

    (2)市场主体有权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根据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投入产出关系,自行作出生产计划和决策。

    (3)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契约行为,体现较充分的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被干预)。

    (4)能有效排除制约市场活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5)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然而是极其有限且明确的。

    (6)政府依法律许可而行为,其作用也应当是有限的。(3)

    在此需要指出,前三项要求是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而设,即通过市场(主要是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经济运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经济效益达到相对最大化。后三项要求则是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而设。这是因为,市场机制是以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鼓励并刺激市场主体对个体利益的追求。所以,它既不可能自觉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期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兼顾。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矛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必然导致缺陷的产生,如垄断、总量失衡等。当市场无法自发解决时,必须运用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以期恢复自由、平等、公平的经济秩序。可见,上述六项要求是由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决定的。

    我国拟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具备一般市场经济类型共性的同时,还应具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个性。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七项内在要求便是“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由于“社会主义是天然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4),其必然要求国家在遵循市场内在规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引导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向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以保障一切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使所有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使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5)换言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生产力发展和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国家适度干预来弥补市场的内在缺陷,使两者找到最佳契合点,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相对应,反映在法律上的前三点便成为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这三项制度又正是民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6)因此,民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7)

    起源于古罗马私法的民法,发展至今一直以调整具有权利———平等属性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社会关系)为己任,追求平等、自由的价值观决定了民法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石的。虽然,进入20世纪以来,民法亦有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倾向(例如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的确立),但是民法朝着社会本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在于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核心又是不损害其他个人的利益,所以它首先关怀的仍然是个人。

    然而,较之前三项要求,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是与具有权力——服从属性的经济关系(既纵向经济关系)紧密相连的。其间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显然是以社会主义本位为基石的。因此,尽管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因其自身理念和价值目标的规定性,无法对后四项要求作出响应,必须由其他部门法加以调整。(8)并且,基于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和“社会主义导向”,这一部门法也应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二

    论及纵向的经济关系,势必要对行政法加以剖析。(9)众所周知,行政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行政关系无论表现为行政主体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还是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非隶属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均不平等,具有权力——服从属性。可见,行政关系应归入纵向的社会关系范畴,其中自然包含了一部分纵向的经济关系。但是,行政法并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四项要求给予有效保障,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律本质看,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及其运作之法,即“控权法”。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曾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10)尽管施瓦茨的观点立足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状,但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仍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首先,随着当代国家职能的演变,行政权扩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亦可能产生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即行政权一旦缺少有效制约,就更易被违法行使或者滥用,从而倾轧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其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必须将政府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以防止政府对行政权的滥用,使其依法行政。再次,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中的“官本位”思想一直根深蒂固,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至上的影响,并非在短期内就能消除,而必须经过长期的不懈的努力。因而,将行政法定位于“控制法”更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纳入民法调整的后四项要求所体现的精神(即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显然不是行政法的主旨所在。

    其二,从调整对象看,行政法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对一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和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本身就体现出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关键在于政府能在多大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及怎么干预,这既涉及到授权也涉及到控权问题。正因为行政法所关注的并非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力被滥用,并以一种有

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12)所以控权问题可以从行政法中找到依托。但是,授权问题却不应由行政法解决,理由在于,行政法具体到法律渊源,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其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政府,若允许行政法对政府干预经济作出授权,那么政府的私欲必将急剧膨胀,导致对他人甚至社会利益的侵害。当前,行政性垄断(以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为主要形态)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危害,就是一个有力的实证。(13)

    其三,从调整方式看,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其对经济的介入更多地体现为强制和命令行为。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私法对行政法的渗透,行政法亦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出现,使“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14)对此,笔者认为,行政法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或命令的特征。只有行政权的本质未变,行政法仍需以刚性较强的行政手段作为主要的调整方式。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经济。市场主体进行自主经营和自由竞争,排斥国家(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市场经济固有的消极面,又需要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同时,国家干预亦不是万能的,国家干预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适度干预。要做到这一点,间接的、弹性较强的调整方式将占据主导地位,如宏观调控的实施、公共企业的参与等。

    由上可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纵观其法律本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均与上述依附于纵向经济关系的四大要求(即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不相适应,因而无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

    既然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在传统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中不能找到依托,那么新兴法律部门的崛起势在必行。对此,我们将目光转移到了经济法。

    我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引入“经济法”概念的。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一直争论颇多。争论的焦点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众多的主张可归为两类:一为否定说,即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为肯定说,即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15)。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除少数学者还支持“经济行政法论”外,绝大多数学者已摒弃这类主张。而且,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行政法论”也难说有其存在的裨益。(16)

    作为否定说的回应,支持肯定说的学者一直坚守阵地。自1992年以来,比较典型的主张有:(1)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17)。(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3)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4)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法”。(20)(5)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上述诸说尽管提法不同,或“干预”或“调节”或“协调”,但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有其相通之处。择其要者述之:(1)至(3)的主张都大致括清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但却使经济法面临“经济行政法论”的有力挑战,尤其是“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虽然在表述上略胜于“干预论”,实际上仍无法将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调整与行政法在相似领域中的体现相区别。此外,“新纵横统一说”比较独特,其在论证经济法的地位时,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进行了修正,这种创新精神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如说把“调整对象说”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似乎欠妥。

    相比较而言,笔者还是倾向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的观点。诚如著名法学家王保树所言:“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22)“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正是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经济法的协调主义本质,有力地划清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同时,有必要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加以界定:从语义看,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要使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配合得当;从内容看,则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对单个的经济领域部门和经济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中观、微观调节;第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三,通过公共企业调节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就表现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

    至此,前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能纳入民法和行政法调整轨道的四项要求,在经济法中最终获得法律保障。

    (1)经济法与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的要求相吻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虽然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优化资源配置,但同时又会导致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产生。主要表现在:从中观、微观看,市场主体的驱利性导致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产生,使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从宏观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生和局部性,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公共物品的供给、外部不经济和社会公正等问题。为此,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而经济法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一方面,通过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直接排除制约市场活力的因素,建立公平交易规则维护自由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又通过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投资法、财政法、金融法等)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2)经济法与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相适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是国家干预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会导致信息不完备、效率低下等弊端。况且,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实质上已异化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庸讳言,政府本身亦存在着私欲。因而,必须对国家(政府)干预进行规则,使其处于适度状态,避免重蹈计划经济体制的覆辙。对此,经济法能起到积极的调整作用:其一,经济法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活动对政府介入经济作出授权,明确政府的作用范围,监督权力的行使,从而避免由行火亘政法调整所引起的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的尴尬局面。其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既能关注和尊重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又能有效遏制政府私欲,防止个人及社会利益受损。

    (3)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相呼应。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必然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求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最佳契合点,以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经济法基于协调主义的立法宗旨,能够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及刑事的调整手段)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一方面遵循市场内在规

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调节之缺陷,并同时对国家干预加以规则,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完全一致。

    正因为经济法满足了社会经济关系对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所以,经济法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以个人本位为基石,崇尚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为市场调节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石,既确认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又使其保持适度状态,从而保障市场调节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偏废民法将重回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偏废经济法将陷入自由资本主义的泥淖。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二元”基本法,民法和经济法必将携手并进,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3)参见肖江平:《对“加强经济立法”命题的质疑》,《法学》1998年第5期。

    (4)转引自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法学家》1997年第3期。

    (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课题组:《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6)参见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7)“基本法”一词,在法理学上是指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确切地说应为“基本法律”),这是从制定主体的层面加以界定的。而在本文中,笔者是从该词的语义层面加以使用的,意为在社会生活中起主要的普遍的调节作用,不可或缺并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门。

    (8)商法和民法一样,亦属于私法的范畴,奉行“政治不干预”原则,因而商法同样不能担此重任。参见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9)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仅限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那一部门,显然不能成为“基本法”,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

    (10)[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11)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行政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参见杨建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9年第1-2期。在此,笔者赞同“控权论”的观点,因研究水平有限,论述难免肤浅,希各位同仁指正。

    (12)引自徐中起、王玄玮:《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13)参见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14)引自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5)参见《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第129-194页和第221-227页。

    (16)参见刘文华等:《19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1期。

    (17)引自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8)引自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引自漆多俊著;《经济法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12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和谐社会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勾画了美好社会蓝图,指明了实现美好社会理想的正确途径。这样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1]这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归纳马克思、恩格斯对和谐社会的描述具有如下特征。

1.和谐社会是以差异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和谐社会中,“社会的各方面能够在统一体内部相互贯通,协调运作,相互转化和彼此融合……社会处在健康、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和谐状态之中”。[2]这种健康和谐的状态,这种统一体的存在是以差异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以矛盾的不断发展为前提的。人类社会存在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能否处理好这些矛盾是社会能否和谐运转的关键。和谐社会与不和谐社会的区别在于能否正视矛盾与差异,并且通过各种形式协调各种矛盾,使社会不断趋于和谐状态。

2.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

马克思认为要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3]首先,人类社会离不开自然,人类的存在是以自然的存在为前提的,人类社会不可能离开“自然界这一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4]其次,“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5]同时,“社会不仅是由人构成的,而且是表示这些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6]因此,无论从人的本质属性来看,还是从社会的本质属性来看,都需要人与社会的和谐。

3.和谐社会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和谐社会“这种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必须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尊重规律要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条件。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类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仅要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这些规律的运行,而且要通过实践活动来推动人类历史和人类自身得到充分发展。

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我们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容忍差异、协调矛盾的市场经济。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矛盾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商品的种类和数量较过去远远丰富与多样化,马克思所指的庞大的商品堆积不但没有减少,而且仍然在不断增加,但是商品的这两个基本属性仍然没有发生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产品成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换,因此,必然会面临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矛盾,特别是面临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如何通过市场交换变成社会劳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对永恒矛盾。当然,市场经济还存在着供求矛盾、买卖矛盾等多种多样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协调这些矛盾,创造这些矛盾运行的形式,是市场经济能否和谐运转的重要条件。

从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中就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包含着丰富的差异性。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韧,到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再到向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回归,再到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包含着极大差异的发展。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但是不同的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制度却有着很大的差别,表现出种种不同的鲜明特点。以英美为代表的是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是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是国家市场经济模式。这些国家模式虽然不同,但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这表明市场经济有着极大的包容力与制度弹性,有着极强的生命力,正是市场经济对差异的接受与包容,才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走向和谐。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利益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市场经济通过竞争机制不断对市场主体施加压力,促使其提高生产效率,高效、节约地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主体追求利润的动机,又使自然资源受到不断的掠夺式的开采与使用,使自然资源日益减少,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影响了生态平衡,从而反过来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决定人,人在改变着环境。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以分工为基础,通过将交易扩展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将社会联结成一个整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从这个交易中获得益处。随着市场经济的协调与交易机制的发展,这种协调与交易机制在人类社会中的扩展,可以避免人类社会由于矛盾与冲突而导致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从而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之间的联系与交往更加紧密,可以使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人们结为一个利益一致的整体,每一个个体,每一个单独的国家、地区与民族都不能单独生存与发展下去,它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满足都能通过市场经济得到实现,促进市场经济中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市场经济。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在其诞生的短短两余年时间内,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改善了人类的生存状态。正是由于其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得以不断迅速地发展。虽然随着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着自身的和谐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如果市场经济缺乏可持续性,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就难以为继。

人们往往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市场经济本身运行的规律,从而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构建符合和谐发展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与完善相应的市场制度、规则。在具体的市场经济实践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规律,及时发现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制止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对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其相应的规则与秩序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要及时给予正面鼓励、宣扬和支持,对于那些破坏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与秩序的市场主体与市场行为要及时给予惩罚,通过这些措施来引导人们有意识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可以理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结果,因而两者是相辅相成、目标同一的过程。”[7]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最后,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能使社会充满活力,而且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而且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建设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引发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是目标同一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杜,1979:120.

[2]王荣华,童世骏.多学科视野中的和谐社会[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6:3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杜,1956:60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8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篇13

一、农民的经济地位

农民的收入增长相对落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上世纪中,农民储蓄占城乡居民总储蓄的一半以上,1996年下降为20% ,1997 年下降为18% ,1998 年下降为13.6%,1999 年下降为10.4%。尽管农民的储蓄绝对额在增加,但大部分信贷资金流入城市。社会财富逐渐向其他人群转移,也是造成农民经济地位下降的主要原因。

(一)农民的经济生活现状

农民居住在农村,生活条件基本相同,个体之间的消费也大体相同。首先,农村教育体制、医疗体制等远远不能满足农民所需,现在农民最大的负担是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问题。再者,农村宅基地管理越来越严格,城市住房价格也是一直攀升;新生代农民的住房问题也给农民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所有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农民的经济收入并没有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农民的经济实力相对当今市场购买力在下降。

农业的收入整体水平还远远低于其他两个产业收入,农民和市民同属于一个市场体系下,这就使得农民开始离开农村,去城市谋求更高的经济地位。按现在的粮食价格水平,农民工工资水平,外出打工明显要比在家种地得到的财富要多。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民工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正在从农业流向其他产业,也是市场经济导向的结果。

(二)农民的经济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定,改变了中国农民贫穷落后的面貌,也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随着个体户、商品经济的出现,也改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农民的优势就是生产粮食,靠“民以食为天”这个亘古不变的真理支撑自己的经济地位。在封建主义时期,由于地主阶级把握着土地这个生产资料,使得农产品也大部分归地主所有,地主占据着社会经济的统治地位,农民处于社会的底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并没有改变农民的经济地位。现行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束缚了土地这一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束缚了农民,使得农业生产率一直低于其他行业的生产率。在社会其他领域中,市场经济优化配置社会资源,这些资源却包括了土地的产品。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自由交换中,农民的生产资料没有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而他们的消费资料却要靠市场经济竞争来配置,在工业比农业发达的当今时代,无疑对农民是不公平的,在分配社会平均利润时,农民并没有得到土地应当获得的利润,这必然使得农民的经济地位低于工人。

二、农民经济地位产生的原因

(一)“剪刀差”直接造成城乡收入差距

建国以来,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手中抽走了大量社会财富,为工业文明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1987-1991年,每年“剪刀差”绝对额高达1000-1900亿元,成倍于改革前的数额。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剪刀差”还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每年“剪刀差”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改革开放30年了,这种“剪刀差”状况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农民的财富在整个社会中的占有比重愈渐减少,使得他们的经济地位逐渐下降。

(二)国家对城乡建设投入差别明显

30年来,国家一线、二线城市建设取得了惊人的成绩,城市住房、绿地、公园、道路等建设已是今非昔比。而在农村,很多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水、公路的建设还停留在城市20年前的水平线上。

农村的建设主要也是以农民自己出资为主,很难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国家的建设投资待遇。现在的城镇化建设中,很大一部分农村地区商品房的售价远低于城市,而又很少有外来人口购买,农民得不到国家的投资,也就只得自己承担这部分建设成本。灌溉、电力、公路、危房改造、诸如此类的基础设置建设,耗费了农民相当一部分经济收入。这种负担也导致农民可支配财富的减少,可以说,农民的部分财富被社会变相地、不公平地抽走了。

(三)农业在市场环境下处于劣势

农业的竞争力还远远落后于工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农业的落后,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这就更加拉大了农民和市民的经济地位差距。缺少竞争力,正是农产品脆弱性的表现。是在这种落后性和脆弱性的基础上,又形成了我国农民脆弱的市场心理,在市场风险面前徘徊止步,甚至退步市场,重新把自己封闭起来。不改变这种劣势的市场地位,就不可能改变农民的经济地位。

若干年来,我国对科技的支持主要就是工业方向,而农业的机械化生产与工业比相去甚远。农业生产率一直低于社会平均生产率,也是农民经济地位偏低的重要原因。

三、改善农民经济地位的途径

(一)保护提高农产品价格

首先,保护农产品价格。保护粮食收购价格,保护蔬菜收购价格,既能稳定农业生产,也能平衡农产品按类生产,同时也是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缩小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价格差,不断创造农业与工业竞争的合理平台。农业经济的增收,一定要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产品、工业品公平交换,保证市场不同产品间的良性竞争。

前段时间,菜农亏本卖菜,但是没有见到市场上的菜价有波动,说明我们并没有保护农民的利益,在某个角度上看,就是便宜了其他群体。这也说明,农产品参与市场的竞争,竞争的利润并没有转到农民那里,而是转到了第三产业劳动者那里了。

其次,提高农产品价格。再也不能任由“剪刀差”发展下去,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就是“等价交换”,历史的遗留问题必须不断调整、解决。把社会财富公平地分配到农民手里,改善农民长期处于劣势的经济地位。

(二)扩大农业投资比重

我国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时候了,我们也有这个能力。当下,农业经济效益明显低于工业、服务业经济效益,农业的竞争权利已经被排挤出市场。让农业重新回到市场,必须有政府的扶持,提升农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农业所需的水利、电力、交通等各个领域扩大国家投资比重,统计规划,提高农业生产率。在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中,国家也要让利于农民,大幅降低用于农业的机械设备价格,降低农业化肥、水电价格等。

(三)加速土地集约步伐

资源是由经济效益低的行业向经济效益高的行业流动。伴随着现代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必然是农业的比较经济效益低于工业和服务业。怎么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是农民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倘若看不到这一点,农民就会被迫转成工人或变得更加贫困,动摇国家的农业基础,甚至影响其他行业的经济建设。随着市场经济地进一步发展,如果不解决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问题,不提高农业的经济地位,难免会导致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衡,进而带来农业与工业之间的“经济危机”。

土地这个特殊的生产资料,最大的效益生产就是土地集约度越高越好。土地集约程度和农业投入成本是成反比的,土地的集约也解放了更多的农业劳动力。但是,土地的集约必须建立在工业发达、农业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基础之上。工业的发展将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来吸收从农业转移的劳动力,科技种地将为人类的粮食问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目前,国家也出台了《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土地的流转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流转不等于买卖,土地的所有权控制在国家手中,保证土地用途不随流转而做出太大变化,进而充分发挥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流转,也给土地集约提供了一个出路,合理的土地流转是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单从地方来看,土地的流转集约有助于形成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提高生产率,也有助于合理安排土地作为工业场地的用途,在区域内形成产业间的互通有无,促进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芳.对当前农民经济利益的几点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

2003(12).

[2]方木.还利于民 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J].党政干部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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