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实用13篇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1

一直以来,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之间的关系都是我国统计学领域研究的重点。纵观当前统计学领域当中,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分成两种看法。其一,持“分”的态度,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将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分别按照各自的理论基础、内容结构进行分割式的纵向发展。其二,持“合”的态度,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将二者融为一体,通过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形式,促进二者之间的和谐共处与进步,从而既可以用来对自然现象进行认知,又可以使其成为社会现象认知的工具,切实地便于人们更好地工作与学习,为统计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现象。为了深入探究该问题,本文将针对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概述

1.社会经济统计学。社会统计学派的创始人是德国的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克尼斯,早期主要代表人物有恩格尔、梅尔等人。他们的观点融合了更早的国势学派和政治算术学派,认为统计学在学科性质上是一门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变动原因和规律性的实质性科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科学本身不断地向细分化和定量化发展,社会统计学派为了提供更有效的整理、分析资料的方法,也日益重视方法论的研究。如今,社会经济统计学分科包括农业统计、工业统计、人口统计、社会统计、金融统计、国民经济核算等,是一门涉及范围相对广泛的学科。目前,社会经济统计学活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社会经济统计学是以社会再生产理论为依据,研究国民经济的生产、分配、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科学[1]。社会经济统计学主要针对社会经济各项活动的相关规律内容进行详细的研究,以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当中的各种数量关系和数量规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为了能准确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社会经济统计研究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2.数理统计学。数理统计学派的产生与概率论的发展紧密相关。瑞士数学家伯努利对大数定律的论证,法国数学家棣莫弗发现了正态分布的密度函数,以及颠覆经典统计学的贝叶斯理论等都极大地推动了数理统计学的理论发展。数理统计学是研究社会和自然界中大量随机现象数量变化基本规律的一种方法,可分为描述统计和推断统计。描述统计的主要任务是搜集资料,进行整理、分组,以计算各种特征指标,描述资料分布的集中趋势、离中趋势等。推断统计则是在描述统计的基础上,根据样本资料对总体进行推断和预测[2]。数理统计学在实际运用的层面上,涉及到的范围极其广泛,也是一门社会基础性的学科。并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数理统计在理论研究和应用方面也得到更深层次的发展。数理统计学可以切实有效地利用先进的数理统计知识,为行动和决策提供强大的数据依据。在各类社会问題的处理工作中,都可以通过数理统计学的手段,针对相关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处理,以进行预先判断并提供相关决策。

二、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关系

1.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联系。统计学本身起源于对社会经济问题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制度的早起,需要针对奴隶社会的人口数量以及土地进行丈量与统计,虽然只是简单的登记和计数,但最初的社会经济统计学可以说已经出现了萌芽。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进步,人们开展了大量的社会经济统计活动,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社会经济统计学的应用已经到达了一个巅峰。在资本主义环境之下,社会资源更加炙手可热,社会分工更加明确。随着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展开,在实践的过程中,社会经济统计学的使用也更加成熟。早期的概率论所研究的问题基本都来自于当时比较泛滥的活动。17—19世纪,不少数学家都对概率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数理统计学随着概率论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起来,虽然从时间上看,形成要晚于社会经济统计学,但发展飞速。数理统计并非完全独立于社会经济统计,它是在统计学的发展阶段中形成的一种分析数据的方法,社会经济统计学在分析问题时同样需要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知识的支持。近代,数理统计学的发展势头迅猛,甚至有一些看法认为统计学几乎就是数理统计学。然而社会经济统计,作为对社会经济现象的一种调查研究活动,在社会发展中绝对有其存在的意义。有学者提出,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之间的关系与牛顿的力学和相对论力学的关系十分相似。相对论力学在接近光速时使用,而大多数情况是远离光速的,此时使用牛顿力学既准确又方便,社会经济统计学在描述变量时使用,数理统计学在描述随机变量时使用[3]。随机变量是随机现象下的变量,变量与随机变量的这种联系揭示了在一定条件下,社会经济统计学与数理统计学之间存在可以相互转化的关系。

2.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相同之处。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具有一定的相同点,都能够有效地针对客观的事物进行充分的统计,并且针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趋势、发展规律进行研究。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两者在研究的方法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共通性,都能够利用归纳、推理的研究手段分析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对客观,且具有建设性的解决建议。学术界在对于数理统计学进行表述时,都明确地说明了数理统计学是对随机现象的数量变化进行统计,并对研究对象进行规律性的研究和问题揭示。但是针对社会经济统计学来说,学术界对其的界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经济统计学是独立的社会学科,在应用的过程中,一般是将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社会现象中所表现出的经济活动内涵进行阐述,有效地揭示其数量表现以及规律特点。另一部分学术工作人员认为,社会经济统计学应该被归纳到统计学当中,并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详细地分析出事物发展的规律。在经济现象的积极引导之下,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4]。从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环境中来看,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两者的实际研究对象相同,并且两者都能够对统计规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究。两者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都能够将某一人、某一事物、某一项目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还可以针对部分进行划分,分别是研究目标、研究客体,并能有效地分析出研究对象的客观发展规律。

3.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不同之处。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区别与差异也是非常显著的,其主要的差异有以下几点:其一,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两者研究范围不同。针对社会经济统计学来说,一般是针对社会经济现状内容进行分析。针对数理统计来说,不仅可以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分析,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针对自然现象进行数据分析处理。相较于社会经济统计学来说,数理统计学所涉及到的应用问题相对比较广泛。社会统计学虽然研究范围相对狭隘,但是社会经济当中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广义的层次上来说,社会经济不仅涵盖了人们的物质、精神、自然环境的再生产活动,而且社会经济统计学当中的各项内容又存在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特点。所以,在社会经济统计学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研究对象与物质、精神、自然环境等内容之间的关系[5]。客观来说,社会经济统计学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层次领域当中。而数理统计学一般是针对研究对象的自然现象进行研究,利用随机现象的手段,结合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预测和体现出随机现象的可能性。其二,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客观来说,数理统计学的核心理论基础内涵便是概率论、统计推断理论。尤其是针对抽样推断来说,更是以概率论的大数法作为核心理论基础。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2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3

    从外在于漳州社会以及社会的主体(漳州人)去寻求滞后的原因,也可以说是传统的实证主义方式。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则与此不同,在胡塞尔看来,与人脱离的所谓外部世界是否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把它存而不论,或悬置或加括号,现象学要探讨的是呈现在意识中的世界即关于世界的现象学。在这种视域中,没有脱离主体的客体,也没有脱离客体的主体。也就是说,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是深层地内在于漳州社会以及普通的漳州人。这些因素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需要现代哲学的素养和哲人的眼光才能穿透。如何把握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呢?胡塞尔认为,这个我们在清静时生活于其中的生活世界总已经在哪儿了,先于我们的存在,而且是所有实践的基础,不管这些实践是理论的或超理论的。现象学哲学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专门描写这个观念的生活世界的结构。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现象学哲学不再以庞大而严密的思辨体系来推演生活的逻辑,也不采用经验主义的归纳方法来解释生活,而是采用现象学的描述方法,即具体的、严格的方法直观生活世界。从这种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来考量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就不能采用传统的实证经验归纳方法来解释漳州市的社会发展与社会生活,而是采用现象学的描述方法,即面对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本身,我们融入进漳州人的生活世界,体验着、直观着这个特有的生活世界。体验与直观的结果就是所谓的现象学剩余。这种现象学剩余就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因素。这些因素是体验与直观的结果,这些因素是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反思对象和反思方式确认后,更为重要的和艰难的、甚至带有一些神秘色彩的是现象学的反思过程: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我有一个或几个个别直观,我抓住纯粹的内在,我关注现象学的还原。并且我纯粹直观地完成一般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的种类,现在个别性本身不再被意指,而是一般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我们直观它,它便存在于此,我们意指的是它,便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性质。这不是指这种个别单一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象,而是指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种类、程度本身是相似的;这种相似关系在这里正是一种总体的绝对被给予性,因而这种被给予性也是一种纯粹内在的被给予性,不是保持在个别意识范围之内这种错误意义上的内在。这里谈的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总本质以及在总的直观中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被给予性。在经过多重反思后,最终得出的反思成果(现象学剩余)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属于普遍而深刻其作用的文化深层次。具体说来: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内生变量或现象学剩余)是:①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②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③休闲第一的价值取向;④传统封闭的行为方式。其相应的对策理路是:①提升时空观;②推广普通话;③改变价值取向;④转换行为方式。现象学的反思是可以重复进行的,有时也是应该重复的,所以必须对反思结果进行再反思。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无论那一条因素,对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都是内在地起作用(内生变量),无论那一条都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漳州人,甚至还可以不是针对某个时空的漳州人或事。

    因为这些因素是普遍而深刻地影响和作用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比如,这里的时间观念是一种“内在时间观”。对于时间的内在化理解,是由其现象学方法所要求的“明证性”所决定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时间”概念,是基于第三人称视角而设定的超越实存,不具备现象学思维所要求的“自身被给予性”,所以必须首先对其进行还原。漳州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像遗传基因一样内在于漳州社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它作为一种背景意识,伴随着所有意识行为,我们只有通过反思,将我们的目光从排列着的连续的感知对象回溯到感知对象的连续本身,才能以我们意识的意向功能将这种连续本身构造为一个内在的对象,通过这种构造行为,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内在时间意识”才得以与我们照面,我们才能由此得出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内在时间意识)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再比如,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在意识的深层次上有了一个假设:所有人都会讲漳州话。在这样的假设中,普通话不是普通话,闽南话才是普通话。这样就普遍而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交往和效率。如何言说绝不是一个单纯的语言问题,而是社会实践问题。如何言说涉及观念的表达,涉及观念如何从理智的内在世界外显于一个公共的世界,涉及观念的传递和交流,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不利于观念的传递和交流,所以,它成为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之一。对休闲第一的价值取向和传统封闭的行为方式这二者的反思与对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和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的反思类似。最后,需要对“对策理路”进行反思。显然,这四个对策理路都是对应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四个内在原因而提出的。

    如果是实证性课题,接下来要做的就应该是对如何提升时空观、如何推广普通话。如何改变价值取向以及如何转换行为方式等提出在实践层面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但是,本文属于哲学课题,只提出对策理路而不是对策本身,对策的实施与展开是在对策理路的开启下进行的。本文的意义就在于开启一个崭新的视域,为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方面的智力支持。我们只需要对“对策理路”再反思即可。比如,“提升时空观”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增强时间观念,而是在意识的内在维度上反思内时间意识对人的始源性作用。或者说,内时间意识在深层中影响了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它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之一。只有从哲学层面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提升漳州人的时间观念。再比如,在漳州市推广普通话,绝对不是那种应付式的至上而下的行政行为,也不是简单的提升漳州人民的普通话水平,而是在现象学语言哲学的意义上根本改变漳州人的言语意识,普遍改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际交往方式,普遍提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际交往效率,普遍而深刻地内在性地作用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可以这样说,用三年时间、花两千万元,在漳州市整个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像普法一样推广普通话,会极大地改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发展态势,极大地提升漳州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水平。总之,本文通过由对漳州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客观世界的考虑转向对思想主体(漳州人)的现象学反思,寻求一种普遍合理的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的深层可能性。在漳州人的意识主观性中,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意向性地显现于反思主体的意识中。这是绝对的、客观有效的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的先验源泉。在这种意识主观性(时间、言语、价值、行为)中,而且只在这些主观性中,客观性的存在(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才是绝对的。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4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 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四、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 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5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训。在社会法学研究中吸取这些教训,对社会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 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 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 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 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n bsp;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 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 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鉴于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应当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实体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研究其对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劳动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论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还出现了关于劳动诉讼的专项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在理论上还很欠缺;而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而,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辅相成地 同步发展。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其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需求。 王全兴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6

研究对象问题既是政治经济学理论问题,又是创新构建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本问题。尽管其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学术的争鸣不仅没有削弱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地位,而且还进一步促进政治经济学理论随时展需求而创新和发展。但毕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政治经济学的历史时代与当代全球化经济推动下的历史时代存在着明显差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所强调的发展性必然要求政治经济学理论也应当顺应历史发展而不断地创新和完善,在此条件下,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政治经济学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有可能也有必要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进行拓展和延伸。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政治经济研究对象的论述

顺应时展需求创新和发展政治经济学理论,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因为研究对象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其研究范围,影响到理论成果对现实的指导作用。而要真正的创新和发展政治经济学,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经典作家们、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如何阐释其研究对象的。

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马克思最经典的论述就是在《资本论》第1卷1867年德文第一版序言中所指出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对于这段话中“生产方式”的含义,理论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比较有见地的是卫兴华老先生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象问题再探讨》一文中的观点,他首先肯定了在《资本论》和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生产方式”的含义不是斯大林所定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是含义比较广泛的概念,用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具体含义,但概括起来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和社会方式。生产的技术方式一般属于生产力范畴,不具有阶级关系和特定的社会性质,而恩格斯曾说过:“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 [2],由此我们可知,序言中所指的“生产方式”肯定不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生产力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序言中的“生产方式”不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那么就应该是指社会方式,即在什么社会关系下进行生产。卫老先生指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资本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特殊方式,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总和)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决定条件,所以,《资本论》所研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广义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这样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尚有待于创造。”[2]

二、当今政治经济学面临的问题

1.政治经济学对当今问题解释乏力。建国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并且认为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再加上长期受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将研究对象确定为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任务主要向无产阶级说明他们的地位、历史使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及资本主义必然要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趋势。虽然在传统政治经济学中也研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问题,但由于研究对象的局限致使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弱化,散见于有关章节,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后,中国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大,而传统理论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却明显乏力,这意味着产生于19世纪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政治经济学需要改革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其对全球化、信息化新时代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导作用。

2.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由于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和研究对象的限制,传统政治经济学比较侧重于对体力劳动分析而较少对脑力劳动分析、劳动对象偏重于对资源和土地而较少对社会资源的分析、劳动工具侧重于对实物形态的机器而较少对非实物形态的知识、技术、信息与管理的分析。然而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人力资本、信息与管理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力日渐突出,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传统政治经济学在此方面的研究却显得苍白。传统政治经济学对生产关系的研究侧重于所有制的统一性而较少对其分离性的研究、侧重于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对立关系而较少研究他们之间协调沟通的问题、侧重于研究资本家的绝对控制与雇佣劳动者的附庸地位而较少研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4]。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西方产权理论占主导地位,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激励机制等广泛存在并影响着资本主义世界,劳资关系呈现二战前所没有的相对融洽关系,这一切都显示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如不紧随时展,改革和创新政治经济学,那么势必会影响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的认识,从而削弱其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指导作用。

3.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对政治经济学的挑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对社会经济建设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正如上面所谈到的,这些研究在传统经济学中处于弱势,其解释和指导作用甚微。改革开放带来的不仅是西方的资金、技术、现代化管理理论,而且也带来了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由于它们都不研究根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在现有根本经济制度下集中研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运行发展,其理论体系对现实经济的具体解释和指导功能较之政治经济学更为有力,其在中国的话语权越来越强,并构成了对中国主流经济学的强大威胁。要想改变这种窘况,传统政治经济学必须要从时代的背景、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和吸收西方现代经济理论合理成分中进行创新,而这必然体现于从政治经济学学科研究对象上入手。

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新拓展:资源配置

20世纪90年代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人类社会继工业经济取代传统农业经济之后,又迈向了知识经济时代,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继续保持和发挥政治经济学的主流思想地位,必须顺应时代需求,将资源配置拓展为研究对象。所谓资源配置就是指任何生产过程必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如何合理配置以实现效率优化的问题,不论社会形式如何,由于资源的功能是不同的,所以必然要根据资源的用途对其进行合理配置,这是一切社会组织生产所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不排除对资源配置的研究,而且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资源配置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许多的经典著作中都反映了资源配置的思想。最为典型的论述在1868年7月11日马克思致路・库格曼的信中。马克思说:“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照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5]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类别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6]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非将资源配置问题置于无关地位。

新时期将资源配置问题明确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是政治经济学其开放性、革命性品质的要求。揭示经济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任务,但这一根本任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在无产阶级夺取胜利之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是揭示资本主义本质及其运动规律,为无产阶级斗争提供思想武器;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在对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本质分析的同时,侧重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分析,并认真研究现代市场经济运动规律,研究发达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途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要想完成政治经济学在当代的新任务,只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那肯定是不够的,必须将资源配置拓展为研究对象,这是时代的需要,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6-189.

[3]卫兴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象问题再探讨[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1):27-35.

[4]王仁发,舒晓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探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6.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8.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65.

Resource Allocation:Political Economics Research Object Theory

HAN Chun,CHEN Yuan-fu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7

一、调整对象定位说的悖谬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的基础就是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经由前苏联法学界奠定的调整对象定位说。[1]该学说认为,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该理论可以推知,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于是调整对象就成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基于该理论,直接导致了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长达十几年的“地盘”之争。我们不禁反思,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吗?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吗?

任何社会关系都有多层次的属性,不同属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往往只满足某种法律需求。因此同一社会关系多重属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综合满足。而且一种社会关系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还会增加新的属性,就会有新的法律需求,导致新的法律部门产生。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个问题,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就是说它相对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来说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如果有两种社会关系围绕某一特定的主题而有机结合成一个系统或整体,是否就可以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存在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此,仅仅以调整对象来区分和定位法律部门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既然调整对象定位说有其先天的悖谬,那对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定位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有学者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体标准是调整对象,但应辅之以调整方法;[2]有学者认为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门还需要由法学家解释总结;[2]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现实的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有二:一是该国事实上国家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因而以国家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二是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3]还有部分法学论著为了证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除了提到调整对象以外,还列举了经济法的主体、调整方法、外观程序的特殊性、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经济司法机关的建立作为依据。

综合上述观点,大部分学者已经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的观点,但却仍囿于调整对象的抽象特征这一中心,或多或少受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影响。但是从发展趋势看,随着立法的日益增多,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将会更加具体,这就需要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础上再考虑其他的因素,以便将法律部门划分得更科学、更合理。[4]

二、多角度定位的构建

对经济法的定位应视立法的发展和实践活动的需要而不断发展与完善。笔者认为经济法定位的决定因素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本身是客观的,具有独特属性;二是其与经济法的定位有内在相关性,即反映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一面。并由此提出对经济法的多角度定位的设想,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三个角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之位。

(一)社会经济根源之定位

经济法的源起,皆在说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包括经济法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研究经济法的起源,就是要以社会的角度用经济的方法揭示经济法存在的理由,界定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边界,对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准确定位。只有对整个经济法体系进行社会经济分析,揭示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才能发现经济法独特的作用,准确界定其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价值定位等特性问题,进而为经济法的多角度定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的源起从现象上看有一条基本线索,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发展的垄断阶段后,战争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随之而来,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摧残。为应对垄断所生的两大恶果,政府主动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就是关于经济法源起的国家干预说。这一理论无疑反映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从理论上分析则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但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场调节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若条件不具备或发生变化,则市场缺陷立即显露,造成严重后果,即“市场失灵”。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滞后性。[3]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就是国家调节。但随之而来的政府官员权力垄断、官僚体制、机构膨胀、效率低下;公共产品不计成本;寻租行为盛行表明政府干预被理想化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存在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和能力,政府干预还需要成本(在很多情况下是巨额的成本),因此政府失灵随之产生。于是授权政府在必要情况下干预经济并防范政府失灵的经济法应运而生。

总之,针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两大社会经济根源而生的经济法具有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民商法、行政法均不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代替不了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经济法在职能上是对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超越和补充。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其一系列特殊属性的决定因素,是确定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定位的实质依据。

(二)价值取向之定位

经济法固有的基本取向是社会本位,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围绕社会公共性这一范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是关注社会公平与经济民主两个价值。[5]社会公平应当涵盖竞争公平、分配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三个方面的内容,在社会公平架构中,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终是首要的和优先的原则,差别待遇仅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深化。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在经济法领域,其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又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客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基础上;在微观层面,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为什么经济法独特的价值取向能作为经济法定位的因素呢?

1、事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由事物的特性决定的,因此它是特定的,法的价值也是如此。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和理念而对法的价值进行利用,都必须以法所固有的基本价值为基础。因此,发挥和利用法的价值最合适的方法也具有客观性。经济法由于其客观价值特性决定,它的价值最适合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此经济法价值取向与其特性的客观相关性决定了价值取向作为经济法定位因素的可能。

2、经济法特殊的价值取向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进入现代社会,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适应着社会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现社会化趋向。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完全适应由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所反映的客观社会要求,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公共性所内含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益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就一直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总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其本质属性并使经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在价值层面上截然区分,足以成为经济法多角度定位中有力的一翼。

(三)调整对象之定位

法律意义上的调整,渊源于前苏联的法学著作,它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进行影响。对于调整的作用,最普遍的看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使其纳入一定范围。[6]因此法律上的调整应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由此就引出了现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过程中一个基础的理论难题,即“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基本概念的澄清。纵观我国经济法学界诸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对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一基本概念区分的问题显然是重视不足的,但“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都有明确的涵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不应混同。[7]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不是法学中的社会关系,不应成为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笔者考虑到此顿生一种是否陷入学究气的尴尬,但还是要把问题提出来。

再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法就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有三种基本方式,即强制、参与、促导,这实际上就是国家调节的具体内涵。由此形成了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体系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过强制方式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及规范;通过参与方式来直接投资经营的关系和规范;通过促导方式来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关系和规范。[8]其中应当说明的是: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终定位在社会关系,符合法的调整对象的一般理论;第二,上述界定注意到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对象的关系协调,十分可取;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笔者认为以上界定切中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范畴,即国家政府行为。经济法是与时俱进之法,中国的入世必然对经济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的《中国议定书草案》的19个条文,全都是针对国家政府行为的,它表明,WTO规则的本质在于限制政府采取可能扭曲贸易流动手段的能力,经济法学必须顺应现代法学重心由“法即规则”转向“法即行为”的发展趋势,将政府经济行为确立为核心范畴,摒弃只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则、规范体系及其结构的倾向。[9]上述界定中对国家调节的分析正是围绕国家经济行为这一核心范畴展开的。

三、结语

经济法的定位就是对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的独立存在的理由,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替代的。但就“独立存在的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本文旨在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为中心,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为两翼,从多角度对经济法定位,提出一种新的思维方法,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A]经济法研究[C](第一卷)。

[2]杨紫煊经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3。

[5]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9,(3)。

[6]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8

经济学方法论是每一个理论经济学家从事经济学研究乃至建立经济学体系的“工具箱”。回顾近现代经济思想史,经济学研究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研究资源最优配置问题和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视角看,前者属于经济学个人主义范畴,后者采用整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

一、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立场

现代经济学发展了几百年,经济学内部之间的争论或者来自经济学领域之外的批判从来没有停止过,撇开经济学家之间对某些具体分歧不谈,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视角看,经济学流派或者经济学家之间的争论可以近似地归结为经济学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争。

1.经济学是研究市场机制条件下资源最优配置的科学

萨缪尔森认为,所有经济社会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在一切可能被生产的物品和劳务中,生产什么种类和多少数量?在生产这些物品时如何使用经济资源?为谁生产物品?即如何在不同的个人和阶级之间分配消费品。同时,他还指出:“基本问题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的这一根本事实:在有限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生活水平是有限的,经济物品是稀缺的,不能自由取用的。由于不能满足所有的需要和欲望,社会必须在它们中间进行选择。”追随新古典经济学传统的经济学家,大都同意萨缪尔森的定义,认为经济学是研究既定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经济学定义及其所得出的结论揭示了一定范围内经济现象的经济规律,也能有效地解释部分经济现实。经过几代经济学家的努力,新古典经济学已发展成比较精致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即教科书上的微观经济学),但同时也带有明显的工程科学色彩,与经济社会之间的鸿沟在逐渐拉大。

2.作为一门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的科学

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明确指出《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②,并多次强调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历史科学。罗雪尔认为,国民经济学只研究进入交换的财,即只研究经济财。经济财分为三类:(1)物;(2)劳役;(3)关系。现代经济学家艾克纳提出“把注意力集中在行为的特殊方面。即由稀少的影响强加的形式方面。因此,由此可以推论出,人类任何一种行为都落在经济学的概念范围之内。”当代经济学家托达罗在谈到经济学研究对象时说,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社会系统。该系统把人类和社会的活动组织起来,以满足其基本的物质需要和非物质需要。

从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而言,马克思的《资本论》无疑是极为深刻和全面的,但在论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时,马克思与这些经济学家也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即把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而且马克思更加强调政治经济学的历史性、阶级性。

把经济学定义为具有工程科学倾向的学科,或者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的经济社会行为的科学,构成了不同经济学家认识社会经济现象的两大基本视角,前者借鉴牛顿力学中“原子主义”自然哲学观,后者从经济社会层面的人的社会性角度人手。从表面而言,经济学确实更多地表现为经济思想的差异,但从方法论的角度着手研究,现有经济学理论体系近似地可以分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这不失为一种简略可行的划分。

二、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方法论研究经济学面临的二重性

1.个体性与社会整体性的统一

经济学个人主义认为,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单位是个人。它要求把一切经济现象还原到个体的层面,从个人的行动和目的、意图、动机等方面对经济现象加以说明和理解。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相当长时间内一直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个方法论准则。斯密认为劳动分工、货币发明、经济机制等都是在个人追求自由利益的过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古典经济学个人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从本质上讲也可以概括为个人主义,其理论中的“个人”就是其关于“经济人”的假定,它不仅构成了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也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大厦提供了基石。经过贝克尔、卢卡斯等人的努力,进一步增强了“经济人”假定的解释能力,但其方法论的内核并没有根本改变,仍是从个人的经济行为出发理解整体的市场行为。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相对立,整体主义认为应该通过经济社会的整体来研究经济学。它们认为,对经济社会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或个体现象,而是社会的制度、习俗、社会运动,等等。德国历史学派指出“经济人”抽象并没有反映人的全貌;旧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仑也认为要从每个人的现实存在和他与环境的关系、制度结构、组织模式、文化和社会规模去理解人的经济行为。

我们认为,经济学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各有其合理因素和局限性。个人主义特别是其绝对的还原论的失误正日益被人们所指正;整体主义对个人主义的许多批评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它指出了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的局限性,并正确地强调只有研究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才能对经济现象作出科学的说明。但是,整体主义并没有提供一套完善和规范的研究有机整体的操作方法。因为从分析单位的角度来看,整体与个体绝对不能相互割裂,二者的范围、程度和水平等各个方面都处于相互发展的过程之中。因此,经济现象都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经济学方法论中,萨缪尔森等人的“新古典综合”和20世纪70年代由卢卡斯等人掀起的“理性预期革命”,都是试图把新古典经济学个量分析与凯恩斯的总量分析结合起来的有益尝试。

2.实证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个人主义方法论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具有相似性,因而,经济学与自然科学在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性质方面也具有共通性、一致性。正像约翰・内维尔・凯恩斯曾全面概括的那样:(1)应该并且可以在政治经济学的实证科学和规范分析之间划出界限;(2)在一定意义上,把财富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分开来研究是可能的;等等。因此,他相信,作为一门实证的、抽象的和演绎的科学而不是一门伦理的、现实的和归纳的科学,经济学的预测一定是正确的(由于假设的正确性),当预测不正确时,对事实的探究总会揭示出一些起干扰作用的特别因素。这些因素应承担理论与事实之间差异的原因。总之,从经济学的客观性出发,实证经济学认为,它能导致经济理论的结论及其推论仿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似乎是绝对的价值中立的,从而保证了经济理论的实用性和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力。

在经济学研究中突出实证科学的同时,无论如何不应忽视规范经济学的存在。实证经济学的理论前提包括研究者立场、哲学理念、检验方法和适用范围,从这些方面看,彻底的实证也是不可能的。当我们指出中国近年来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从而对这种高速增长提出质疑,并进而得出新发展观,这就加入了研究者的价值判断。把经济学的问题想象成完全可以预见和不带有任何偏见,显然是不可能的。实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只有在特殊的意义上才是事实陈述,在普遍性的意义上只能是意义陈述。哈耶克认为,

“经济研究从来不是对社会现象为什么是这样而怀有的纯智力上的好奇心的产品,而是对迫切需要重建一个产生严重不满的社会所进行思考的结果。”

经济学具有实证和规范的双重属性。经济活动作为人的生存活动,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经济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又与自然规律有很大不同,带有很大的或然性特征。经济学要面对具有如此双重属性的经济活动作出正确的理论概括,就不能不既具有实证性,又具有规范性。

3.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的统一

个人主义方法论从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和经验证实原则出发。提出了“纯粹的”、“科学的”经济学应该是价值无涉的科学的观点。他们一方面拒斥价值评价、价值判断,一方面尝试把实证主义的方法纳入经济学,强调经济学知识的可证实性。在他们看来,只要把经验证实原则引入经济学,就可以证明经济学的命题是不包含价值意义的纯科学命题。经济学的判断是科学判断而非价值判断,经济学对经济现象的描述是纯科学描述。这种说法,虽有为资本主义辩护之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总结,为改善经济运行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学确实具有一定的价值中立性。

整体主义方法论者批驳说经济学并非“纯科学”。它不可能具有完全的“价值中立性”。法国经济学家佩鲁就曾经指出:要对世界历史的各种事实和现在的世界状况作出清楚的分析,看来无论如何需要从人的角度指出一条可以接受的一般研究路线,并指出每个人以及整个人类多方面的、全面的发展方向。从人的角度指出一条可以接受的一般研究路线是佩鲁等经济学家鼓吹的“科学的”经济学的根本之点。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人,就要研究现实经济过程中的“人”,就要研究经济现实;而价值与现实是不可分的,价值是事实的价值,事实是包含有研究者价值观念的事实。这说明经济学不能回避价值评价和价值分析,那种以经验证实原则、价值中立原则来排斥价值原则是不可取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片面强调经济学的价值中立性或非中立性的观点,都割裂了经济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性,都对经济学的性质作了片面的理解。“经济学价值中立论”从市场经济运行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学中不包含价值性,实质上忽视了经济制度分析的存在,而且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也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经济学价值非中立论”强调了经济学中价值与意识形态因素的存在及其相互作用,但是也不能夸大这种因素的作用。对西方经济学中科学的成分采取抵制、排斥的态度,也是带有一定的偏见。可见,只有正确地把握经济学的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的辩证关系,才有可能真正理解经济学所具有的价值中立性与非中立性相统一的性质。

三、经济学方法论纷争背后的理论反思与回应

从总体上看,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在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争论是围绕以下具体问题来展开的。

1.经济事实与自然事实

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它们对于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理解。个人主义者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基本相似性,忽略其间的根本差异性,主张像对待自然现象那样来对待社会现象。他们尽管对经济现象的结论有所不同,但在强调经济现象的客观性和因果性方面则是共同的。萨缪尔森曾经指出:“各种看起来似乎不同的学科领域――生产经济学、消费者行为、国际贸易、财政、经济循环、收益分析――都具有明显的形式上的相似性。”从总体上看。尽管像马歇尔这样的经济学科学主义者也承认人类行为比自然现象更复杂。因而探索社会科学规律比探索自然科学规律更困难,但他们否认这种差别是本质性的、根本的。他们认为,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尽管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却都是客观的、因果性的、有规律的,因而是可以观察、试验和概括的。

经济学整体主义者则突出强调经济现象与自然现象的根本区别。在他们看来,经济现象首先是一个社会现象,像人的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不仅有自然物质世界的各种特性,而且具有许多它们所不具有的更加高级和复杂的特性,例如主观性、非确定性、个别性和非量化性,等等。因此,经济现象不仅仅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运动过程。还是人的自觉的活动过程。主观性是经济事实的内在组成部分,人的动机、愿望、信念、希望等作为人的内在要素支配着人的行为,并通过人的活动及其结果而对象化、现实化、社会化,成为经济事实的内容。经济事实以社会现象为对象,就不能不面对社会现象中的主观方面、精神方面,并对其加以说明。对经济现象中主观因素的把握只有用现象学的方法通过精神的沟通而达到,这就是说,要达到对于人的主观方面的把握,就决不可能仅仅通过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的观察和实证分析,而必须有自己的特殊方法。马克斯・韦伯说:“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关心的是心理的和精神的现象,而关于这些现象的移情理解无疑是与一般精确自然科学的方案能够或力图解决的问题明显不同的。”总之,经济现象从外在形态看带有某些自然科学的特征,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和超越于自然现象的性质和特点,这是突破和发展新古典经济学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2.因果解释与非因果解释

因果解释就是用事件一原因的关系来说明经济社会现象,困果律是自然规律中的最基本规律之一。相应地,在自然科学中,对于特殊事实的任何解释都必须找出那些事实的原因。经济学也是找出经济现象中的规律,但经济现象中的规律具有同自然科学并不完全一致的特点。经济现象区别于自然现象的最重要之点就在于社会现象中有人的动机、愿望等主观因素的参与,经济事件是作为人的活动及其结果而产生和存在的。人的经济活动的动机与活动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经济学中的因果解释的关键问题。也正是在这里,经济学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分歧的焦点之一在于,在对经济现象的解释中,到底是人们的动机、愿望优先还是外在的结果优先。马歇尔说:“经济规律,即经济倾向的叙述,就是与某种行为有关的社会规律,而与这种行为有主要关系的动机的力量使用货币价格来衡量。”马歇尔先是承认在经济学研究中首先要研究人的动机和欲望等主观因素,认为生产财货的根本目的是用来满足人的需要,但他并没有坚持到底,正如他(同上)所说:“经济学家并不能衡量人心中任何情感本身。即不能直接地来衡量,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它的结果来衡量。”他又指出:“他从结果来估计激发活动的动力”。因而,他认为是活动的结果决定了主观因素本身,即人们的愿望和动机服从于事物的因果关系。显然,马歇尔的前后论证存在着逻辑不一致性。

而对于整体主义者来说,对于动机的了解和理解是把握经济学中因果性的必要前提。马克斯・韦伯认为:“对具体行动途径做正确的因果解释,只有在这种明显的行动和这些动机被正确地理解,且同时它们的关系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情况下,才能达到。”韦伯又指出“它们有一个具体形式所认为的意向:唯有它才使有关过程成为一个统一体,唯有它才使这些过程成为可以理解。”新古典经济学的一大功绩是把经济学的基点建立在效用、人的主观愿望基础之上。它的缺陷也在于没有继续从主观愿望出发。深刻论证人的意识存在系统与外在物质系统的具体联系,从而科学地揭示出经济社会现象演化、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3.单一方法论与多元主义方法论

目前,个人主义方法论受到了不少挑战。有学者认为。主流经济学的单一方法论表现为:在研究内容上,排挤了伦理学的内容而越来越狭隘化;在前提假设上。抽象为原子经济人而撇开了对真实人性的探讨:在意识形态上,崇尚单一的个人主义而窒息了思想自由;在工具运用上,大量机械地走数理化道路而离现实越来越远;在知识结构上,强调统一的专业训练而忽视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所需要的知识多样性。正因为如此,经济学的思想越来越枯萎,研究的真正领域越来越封闭,经济学的进展越来越依靠其他学科的学者,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单一方法论正处在深刻的危机之中。正当中国经济学的发展加速西方主流化之时,2000年7月,西方国家尤其是法国的学生兴起了一场“经济学改革国际运动”,这场运动的矛头直指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他们指出经济学要面向经验的和具体的经济现实,采用科学的而不是科学主义的态度,坚持经济学方法的多元论。

经济学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并不是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而是相容的、互补的,它们各自有助于说明经济现象的不同方面,因而可以同时在经济学研究中得到应用,并帮助人们达到对经济行为的全面完整的理解。具体而言,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新综合,必须摒弃传统理性主义封闭的局部性思维,广泛借鉴现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新知识,以研究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人”为出发点,结合社会、文化、制度、心理等因素理解人的社会性,从而为经济学的重建奠定基础。坚持经济学多元主义方法论,其实质是一种在经济学研究方法论中的宽容精神和开放态度。我们并不否认新古典经济学在构建统一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上的贡献,也不否认它对经济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又有其明显的适用范围和相应的局限,如制度、技术假定不变,以单一的价格联系取代其他联系,等等。事实上,20世纪30年代以后经济学的每一重大突破与创新。无一不是与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假设的修正有关。可以公正地说,主流经济学总体上仍若无其事地照常运行,仿佛什么错误也没有发生。它的行事程序没有出现显著变化,单一理论的实践仍占统治地位,欧洲、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异端经济学家仍然在任命、晋升和科研方面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如果说有什么变化,那就是单一理论主义的变本加厉。毫不夸张地说,主流经济学对危机的总体反应是把头埋进沙子中。在这种意义上,方法论多元主义实际上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方法论空间。

4.经济学家对人性看法的分歧

个人主义相信“人是自私的”人性观。个人主义分析经济问题的出发点是从每一个个体出发的,每一个个体在经济社会中表现出丰富多彩的人性。而与经济分析直接相关的是人性的“自私”、“贪欲”,以及社会满足这些要求的条件的稀缺。休谟指出在人的自然性情中,“自私”是最重大的一种,指的是人们总要追求三种福利:一是我们内心的满意;二是我们身体外表的优点;三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他指出这当然不是说人没有利他的感情(例如人的亲情和爱情),而是说利己总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家或者说主流经济学家,也许他们研究问题的视角和经济学结论相距甚远,但从方法论层面看。他们几乎都是从“人是自私的”经济哲学观出发,建立一个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

整体主义经济学家更强调人的社会性层面。重视制度、习俗和文化传统分析的经济学家,都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点,批判个人主义经济学家的方法论。以马克思为例,他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研究经济问题开始接触到的是一个个生产者、消费者和市场,一般认为个体就是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其实不然,马克思认为每一个个体背后的“社会生产关系”像“普照的光”,决定了经济社会中个体的行为。如果仅从个体出发,要么抓住了经济现象而忽视了问题的本质,忽略了决定个体行为的最重要因素;要么从简单现象出发,明明是研究资本家的经济行为,却避而不谈,或泛化为一般人的行为,马克思批判他们是为资本家辩护,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马克思经济学的立场与制度主义经济学当然差别很大,但在批判个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方面是比较相近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将马克思经济学划入整体主义经济学方法论范畴。

如果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已经产生的理论成果来看,坚持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经济学方法论都有进一步发展乃至突破的必要。不同学科的理论家们关于人性的认识,分歧很大,有的往往选取或放大人性中的某一点,而忽略人性中的其余部分。但关于人性的看法至少有两点达成共识:人性既包括又超越动物性(感性);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过程性、形象性、生成性和主动性的统一。以这两点认识为基础,坚持个人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经济学家们认为人是自私的,这种自私的本性与动物的本能性几乎可以划等号,未能在经济学中展现超越自私的内容,以至于个体主义经济学可以解释许多经济现象,但是利他、互助、非自私的经济行为却排除在主流经济学理论框架之外,要么说是特例,要么说可以用人性是自私的予以解释。我们认为这些解释难以服众:超越动物性的人性恰恰是普遍的,而且自私与利他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人性,不能用一个解释另一个。至于整体主义方法论,似乎重视了人性的社会性层面,但这种社会性(制度、文化、习俗)被认为是既定的、外生的、刚性的,缺乏过程性、形象性、生成性和主动性,以至于这种社会性的人性是一成不变的,人在它们面前似乎无能为力,或者被动接受,或者激烈炸碎。现在来看,我们更强调制度的亲和力、人们选择的主动性、人性的生成性和可改造性。

5.如何处理从个体到集体的路径问题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9

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再从本质到现象。由此可知,本质高于现象,对事物本质的研究应高于对事物现象的研究。对现象进行研究的目的偏重于即时实用性,而对事物本质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事物运行的长远时期的本质规律。

多年来,西方经济学立足于对经济现象的分析,试图揭示经济运行中各种现象的数量关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立足于对经济运行本质的研究,揭示了经济运行的本质规律,而不是停留在对经济现象和数量关系的分析上。由此可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高级政治经济学。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的分析可明确地说明这一点。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

马克思指出,摆在政治经济学“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1]马克思.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M]. 人民出版社. 1971,4--8.] 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是社会的生产,而不是像资产阶级所说的那样,是脱离社会的个人的生产。其次,马克思进一步阐明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辩证关系,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隔离或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马克思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当然,生产就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着分配的变动生产也就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2]、[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M]. 人民出版社. 1971,9--22

]] 恩格斯在评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指出“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诚然,这个或那个经济学在个别场合也曾觉察到这种联系,而马克思第一次揭示出它对于整个经济学的意义,从而使最难的问题变得如此简单明了,甚至资产经济经济学家现在也能理解了。”[[[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人民出版社. 1972,第189页]] 上述思想表明,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研究物,但与物相联系。

马克思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和货币,及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资本运动即资本循环与周转,社会资本再生产和流通的理论;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理论,即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贷资本与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与地租的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

研究对象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共同点表现在:都以物质资料的生产为起点和出发点;都研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都研究商品经济中价值、价格和交换的行为;都研究货币,金融和信用;都研究生产中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或者说研究生产要素和资源的配置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了经济学研究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主体构成的;而西方经济学则着重于物的关系。

第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直接涉及经济的性质问题,着重于定性分析;而西方经济学则以经济运行的技术问题,数量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

第三,马克思经济学从物质资料生产出发,研究物质生产中的规律和人与人的关系;而西方经济学则从人的欲望的满足出发,来研究人们的满足程度和资源配置问题。

第四,马克思经济学强调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辩证统一关系;而西方经济学在一定的程度上,割离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关系。

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内容上

超越西方经济学的几个方面

㈠ 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

在马克思之前,没有一个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揭示出资本主义经济过程内在联系的真正本质,重商主义者只是描述各种现象的表面的和偶然的联系。斯密和李嘉图曾触及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联系,但他们常常把这种内在联系与外部现象混淆或等同起来。马克思认识到,一切社会,如果要为其人口的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就必须执行四种基本的经济职能:生产、消费、交换、分配。马克思把它们规定为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在四个环节中,生产是最基本的,只有物即生产的成果才能满足人的需要,才能实现消费、交换和分配。一个社会就是一群人选择在其中生产的一种形态,但又不存在普遍的生产形态。虽然一切社会都在生产,他们却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社会经济结构是如何制约着它的经济过程的?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是关键,所有权是生产的社会条件和拥有生产条件的权利。通过这种权利,人才能占有和生产,社会经济生活才能够进行。以生产所处的所有权条件为界限,劳动也被划分为不同的形态。劳动的资本主义形态就是雇佣劳动,也就是说劳动本身转化为一种商品。

㈡ 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是一个发展过程

只有考虑到资本主义所固有的客观联系及其运动的历史发展,才能正确认识这种联系,并把这种联系的运动揭示出来。价值是“自行运动的实体”纯粹属于“历史概念”,价值规律以其自身所处的社会结构为中介表现为不同方式。它只是在历史发展的特定尺度上,才产生出资本主义关系。即使是在一个社会形态范围内,价值规律也经历着质的变化:在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竞争和垄断的相互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客观对象发展的阶段特点与它所固有的规律起作用的历史条件紧密联系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积累的劳动才能成为资本,因为在劳动中并不包含着某种压缩形式的资本主义,只是包含着产生它的可能性,只有产生它的那种条件成为现实时才有这种可能性。商品经济的作用和职能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发生着质的变化。马克思否定一种社会结构的趋势可以普遍适用于其他社会结构,他断言:“从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立场出发,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的限制,它的相对性,即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不是绝对的生产方式,而只是一种历史的和物质生产条件的某个有限达到发展时期相适应的生产方式”[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 人民出版社,1972.]。

㈢ 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进程中量变与质变

马克思指出,没有“生产一般”,只存在着特定历史时代的质上不同的生产类型。资本主义生产也被看成是特殊的、质上变化着的过程。在分析商品这一基本经济范畴时,马克思就开始寻找商品彼此在量上相当的质的基础,并且在对立物――没有质的差别的抽象劳动中找到了。所有以后的范畴,都有一定特殊性,它们按照质量互变规律发生变化。前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只有在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达到一定量的水平上,才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这时一种落入剥削关系的商品――劳动力以足够的数量进入市场。质的联系和量的联系以复杂的方式交织在一起。“在消费者和实业家之间的买卖行为中,阶级的质的差别消失在量的差别中,消失在买主所支配的或多或少的货币中,而在同一阶级内部,量的差别又形成质的差别。这样就有了大资产阶级、中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区分”[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反过来,对象的量的属性和质的属性的相互作用包含有质对量的反作用,从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力与资本的质的区别中,工资和剩余价值的作用质的区别中,产生了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分割,这种量的分割反过来又导致质的区别的后果。唯物辩证法认为量变对质变的直接影响是暂时地支持该对象(《资本论》中是商品、资本和资本主义) 存在的度的保持,然后又动摇和突破它。在资本主义社会范围内发生着已与资本主义质的规定性发生剧烈冲突的那些现象的量的积累,这种量的变化加速着资本主义走向世界历史性的质的飞跃。这就是《资本论》显示出的深刻革命内容。

㈣ 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进程中矛盾的辨证运动

事物通过它内部所固有的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实现事物的发展的规律构成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内容。《资本论》是研究现实对象――资本主义形态中对立面的统一斗争的经典式范例。马克思是把资本主义当作“处于过程中的矛盾”来认识的,《资本论》揭示了资本主义最具特征、最基本、最一般的矛盾,彻底阐明了这一矛盾运动的完全过程。商品关系是资本主义整个矛盾链条的起始环节,在商品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就如同在胚胎中一样,蕴涵着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发展阶段上变为现实的资本主义矛盾的全部可能性,即这种经济的社会性质与它所固有的所有制关系的私人性质之间的矛盾。建立在这一基本矛盾基础上的现实经济运动的直接矛盾就是资本主义生产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间的对抗,因为商品的二重性变成了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方面之间扩大再生产的矛盾。同时发生的是劳动和商品的矛盾转变为社会阶级的矛盾,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成为这个矛盾的两极。所有矛盾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的解决表现为一病态的过程:经济危机用破坏性的方式去克服资本主义自身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从而导致在更大规模上恢复同样的障碍。以此表明资本主义的暂时性质,即“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曾预言,资本主义按其本质所固有的一切矛盾,与自然界之间的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自由与必然之间的矛盾、人类生活的价值与它的异化之间的矛盾―― 所有这些矛盾都将由共产主义来解决。《资本论》为这个观点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元培. 经济学比较[M].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9

[2] 吕卫东. 《资本论》研究方法体系的哲学基础――行动中的唯物辩证法[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3.

[3] 马克思. 《政治经济学批判》[M]. 人民出版社. 1971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10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的基础就是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经由前苏联法学界奠定的调整对象定位说。[1]该学说认为,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该理论可以推知,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于是调整对象就成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基于该理论,直接导致了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长达十几年的“地盘”之争。我们不禁反思,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吗?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吗?

任何社会关系都有多层次的属性,不同属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往往只满足某种法律需求。因此同一社会关系多重属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综合满足。而且一种社会关系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还会增加新的属性,就会有新的法律需求,导致新的法律部门产生。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个问题,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就是说它相对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来说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如果有两种社会关系围绕某一特定的主题而有机结合成一个系统或整体,是否就可以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存在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此,仅仅以调整对象来区分和定位法律部门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既然调整对象定位说有其先天的悖谬,那对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定位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有学者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体标准是调整对象,但应辅之以调整方法;[2]有学者认为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门还需要由法学家解释总结;[2]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现实的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有二:一是该国事实上国家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因而以国家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二是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3]还有部分法学论著为了证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除了提到调整对象以外,还列举了经济法的主体、调整方法、外观程序的特殊性、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经济司法机关的建立作为依据。

综合上述观点,大部分学者已经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的观点,但却仍囿于调整对象的抽象特征这一中心,或多或少受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影响。但是从发展趋势看,随着立法的日益增多,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将会更加具体,这就需要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础上再考虑其他的因素,以便将法律部门划分得更科学、更合理。[4]

二、多角度定位的构建

对经济法的定位应视立法的发展和实践活动的需要而不断发展与完善。笔者认为经济法定位的决定因素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本身是客观的,具有独特属性;二是其与经济法的定位有内在相关性,即反映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一面。并由此提出对经济法的多角度定位的设想,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三个角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之位。

(一)社会经济根源之定位

经济法的源起,皆在说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包括经济法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研究经济法的起源,就是要以社会的角度用经济的方法揭示经济法存在的理由,界定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边界,对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准确定位。只有对整个经济法体系进行社会经济分析,揭示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才能发现经济法独特的作用,准确界定其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价值定位等特性问题,进而为经济法的多角度定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的源起从现象上看有一条基本线索,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发展的垄断阶段后,战争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随之而来,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摧残。为应对垄断所生的两大恶果,政府主动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就是关于经济法源起的国家干预说。这一理论无疑反映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从理论上分析则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但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场调节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若条件不具备或发生变化,则市场缺陷立即显露,造成严重后果,即“市场失灵”。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滞后性。[3]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就是国家调节。但随之而来的政府官员权力垄断、官僚体制、机构膨胀、效率低下;公共产品不计成本;寻租行为盛行表明政府干预被理想化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存在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和能力,政府干预还需要成本(在很多情况下是巨额的成本),因此政府失灵随之产生。于是授权政府在必要情况下干预经济并防范政府失灵的经济法应运而生。

总之,针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两大社会经济根源而生的经济法具有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民商法、行政法均不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代替不了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经济法在职能上是对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超越和补充。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其一系列特殊属性的决定因素,是确定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定位的实质依据。

(二)价值取向之定位

经济法固有的基本取向是社会本位,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围绕社会公共性这一范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是关注社会公平与经济民主两个价值。[5]社会公平应当涵盖竞争公平、分配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三个方面的内容,在社会公平架构中,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终是首要的和优先的原则,差别待遇仅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深化。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在经济法领域,其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又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客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基础上;在微观层面,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为什么经济法独特的价值取向能作为经济法定位的因素呢?

1、事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由事物的特性决定的,因此它是特定的,法的价值也是如此。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和理念而对法的价值进行利用,都必须以法所固有的基本价值为基础。因此,发挥和利用法的价值最合适的方法也具有客观性。经济法由于其客观价值特性决定,它的价值最适合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此经济法价值取向与其特性的客观相关性决定了价值取向作为经济法定位因素的可能。

2、经济法特殊的价值取向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进入现代社会,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适应着社会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现社会化趋向。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完全适应由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所反映的客观社会要求,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公共性所内含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益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就一直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总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其本质属性并使经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在价值层面上截然区分,足以成为经济法多角度定位中有力的一翼。

(三)调整对象之定位

法律意义上的调整,渊源于前苏联的法学著作,它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进行影响。对于调整的作用,最普遍的看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使其纳入一定范围。[6]因此法律上的调整应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由此就引出了现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过程中一个基础的理论难题,即“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基本概念的澄清。纵观我国经济法学界诸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对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一基本概念区分的问题显然是重视不足的,但“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都有明确的涵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不应混同。[7]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不是法学中的社会关系,不应成为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笔者考虑到此顿生一种是否陷入学究气的尴尬,但还是要把问题提出来。

再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法就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有三种基本方式,即强制、参与、促导,这实际上就是国家调节的具体内涵。由此形成了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体系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过强制方式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及规范;通过参与方式来直接投资经营的关系和规范;通过促导方式来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关系和规范。[8]其中应当说明的是: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终定位在社会关系,符合法的调整对象的一般理论;第二,上述界定注意到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对象的关系协调,十分可取;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笔者认为以上界定切中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范畴,即国家政府行为。经济法是与时俱进之法,中国的入世必然对经济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的《中国议定书草案》的19个条文,全都是针对国家政府行为的,它表明,WTO规则的本质在于限制政府采取可能扭曲贸易流动手段的能力,经济法学必须顺应现代法学重心由“法即规则”转向“法即行为”的发展趋势,将政府经济行为确立为核心范畴,摒弃只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则、规范体系及其结构的倾向。[9]上述界定中对国家调节的分析正是围绕国家经济行为这一核心范畴展开的。

三、结语

经济法的定位就是对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的独立存在的理由,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替代的。但就“独立存在的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本文旨在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为中心,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为两翼,从多角度对经济法定位,提出一种新的思维方法,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史际春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A] 经济法研究[C] (第一卷)。

[2]杨紫煊 经济[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刘金国、舒国滢 法理学教科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3。

[5]李昌麒、鲁篱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 法学研究,1999,(3)。

[6]李昌麒 经济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11

一、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十分重要

什么是规律?黑格尔从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角度阐述了规律,列宁肯定了黑格尔关于规律思想的合理内核,明确指出“规律是现象中同一的东西”,“规律是本质的现象”,“规律是宇宙运动中本质的东西的反映”,“规律就是关系”。同时,列宁强调,人们头脑中的“逻辑规律就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这使我们认识到规律是客观的,它尽管在现象背后起作用,人们不能直观地感觉它,但它客观存在。就人作为实践主体同实践客体两者的关系而言,认识客体的客观规律极为重要,主体要实现价值目标,就必须弄清客体的性质及其运动规律,否则就存在盲目性,实践就会失败。

国民经济运动和发展存在客观经济规律。初看起来,国民经济运动是人们能动的经济活动,好象是由主观意志决定,但其中蕴藏客观规律。唯物史观“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这里,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含义就是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社会形态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态,所以“经济的社会形态”就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与生产力紧密联系的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唯物史观认为这种生产过程和人们在其中的生产关系的运动、发展,如同自然界一样都存在客观规律。

如何理解经济规律及其客观性?在唯物史观看来,至少有四层含义:第一,经济规律是经济关系中的本质联系,表现为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中固有的、必然的现象,而不是偶然的现象。第二,一切经济规律,“要当作一种趋势来看”。就是说,经济规律是在一个较长的过程中,在正反现象的长期波动中表现出来的,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第三,经济规律总是与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具有历史性。“在我们看来,所谓‘经济规律’并不是永恒的自然规律,而是既会产生又会消失的历史性的规律。”历史条件变化了,有些特殊的经济规律会消失,一般经济规律会以新的历史形式出现,同时,还会产生新的经济规律。遵循和探寻客观经济规律是无止境的。第四,经济运动和发展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在实践中不能随意改变规律,只能尊重和遵循经济规律,如果凭主观臆断办事,必定会因违背客观规律而受到惩罚。

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十分重要。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客观性时指出:“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告诫德国读者,“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资本论》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的规律,是为让受压迫、受剥削的劳动人民掌握认识社会的工具,用科学代替幻想,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避免盲目性,少走弯路,缩短旧制度的时间,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社会。

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同样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建国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与努力按经济规律办事分不开。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前进中曾走过“”、“”和“”等弯路,即使在改革开放后,在发展过程中也仍在某些方面存在“好”与“快”不能统一的问题,出现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等偏差。这说明,我们距离在实践中遵循已认识到的客观经济规律,距离弄清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经济规律,都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党中央要求“更深刻、更自觉地把握经济发展规律”极为重要。

二、重视《资本论》揭示的经济规律

(一)重视马克思从一般与特殊关系的角度所揭示的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规律及其在一定历史阶段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指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这里的自然规律可理解为人类社会存在的一般规律。《资本论》揭示的既有人类社会最一般的经济规律,又有在商品生产社会和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特殊表现。如,时间节约规律是最一般的经济规律,在商品生产社会表现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或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则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又如,任何社会都有剩余劳动规律,在商品生产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则表现为广义剩余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则表现为狭义剩余价值规律。认识了一般性的经济规律,有助于我们探索这些规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表现形式。

(二)重视马克思从运动的角度所揭示的经济运行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经济运动可从横向和纵向来考察。从横向看,经济运动表现为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的经济运行。经济主体不断进行的投入、生产、产出的循环过程,就是经济运行过程。从纵向看,经济运动表现为某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趋于某种方向的演进过程。因此,经济运动规律,可分为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资本论》既揭示一系列经济运行方面的规律。如,商品交换规律、商品流通规律、资本循环规律、资本周转规律、社会再生产规律、平均利润率形成规律、竞争规律等。又揭示一系列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律。如,社会劳动生产率增进的规律、社会扩大再生产规律、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的规律、资本主义生产周期的规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灭亡的规律、私有制社会否定之否定为公有制社会取代的规律等。应当指出,运行规律与发展规律只是在研究时才能将它们在概念上暂时区分开来,实际上,它们紧密结合在经济运动中。经济发展是连续不断地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而经济运行则是经济发展的成因。《资本论》揭示的这一系列经济运行和发展规律对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规律有重要启示。

(三)重视马克思从不同角度所揭示的特定经济领域的经济规律。《资本论》从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必经的生产、流通和分配领域,揭示一系列经济规律。在生产领域,有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剩余价值生产规律、相对剩余价值量的生产规律、资本主义生产投机的规律、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资本主义的工资规律、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规律等。在流通领域,有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循环的规律、资本周转的规律、在资本周转中货币游离的规律、在社会再生产中预付货币资本流回的规律、社会再生产两大部类交换途径和比例的规律等。在分配领域,有平均利润率形成的规律、市场利润中利息分割由竞争决定的规律、土地所有权规律等。在《资本论》中,初看起来似乎没有专门的篇章阐述消费领域的规律。但马克思阐明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个人消费与雇佣工人的个人消费有质的区别,资本家的奢侈品消费工人无法享受,资本家讲排场的个人消费与追求剩余价值的目标有重要的联系;而工人阶级的个人消费,被限制在必要消费资料范围内,“这种消费是资本家最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即工人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实质上是“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要素”,服从于剩余价值规律。这些阐述在很大程度上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消费规律及其与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在联系。

可见,马克思多视角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体系。虽然他涉及的只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历史阶段,但在他揭示的经济规律体系中,除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外,还包含人类社会最一般的经济规律及跨越若干经济时代的商品生产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规律,这不但对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经济,而且对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规律有重要指导价值。三、注意从经济关系的逻辑联系上理解经济规律

(一)理解马克思揭示的经济规律要防止主观随意性。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人们轻视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在学习《资本论》时往往忽略或撇开经济规律与商品货币关系的联系,只抽取一般性的东西,把经济规律抽象化。如,在学习《资本论》第二卷关于社会再生产理论时,往往把注意力放在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上,以此作为“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依据,这固然也是需要的;但马克思一再提到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必然存在媒介两大部类商品交换的货币流回规律,却往往被认为不重要而忽略了。这种忽略甚至引起严重的误解,以为马克思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罪魁祸首”,从而贬低《资本论》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然而实际上,马克思是从现实的经济运动出发,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每个企业都要把货币资本作为生产的第一推动力来展开社会再生产的论述,是把货币流回规律与按比例规律结合起来,分析和阐述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再生产规律。可见,要真正把握《资本论》揭示的经济规律及如何揭示经济规律,决不能采取断章取义的学习态度。而应力求系统、科学地理解马克思的论述。

(二)理解经济规律要纠正孤立、片面的观点。《资本论》阐述的经济规律体系是庞大的。关于各种经济规律产生的历史条件、经济规律的内涵和表现形式、经济规律的作用机制等,几乎覆盖第一卷至第三卷的绝大部分。在这一庞大经济规律体系内,某一方面或某一层次的经济规律,与其他方面、其他层次的经济规律存在内在联系,《资本论》的理论逻辑反映了这种内在联系。因此,要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揭示的经济规律,就必须重视《资本论》的理论逻辑,高度重视经济规律间的因果联系、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果孤立、片面地理解某个规律,就不能真正把握规律的作用机制。如,马克思对分配规律的阐述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对分配关系的决定性作用来揭示的。他指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所以,从所有制出发,才能弄清分配关系。目前,面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状,研究分配规律很有必要,但孤立地研究分配关系并不能弄清问题发生的深层原因,从而提出的对策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如果能从所有制关系与分配关系的内在联系来研究,就不会只停留在分配领域看收入差距的拉大,就会深入到所有制的结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方面来研究,也就会发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私有化“改制”所动摇,这是当前收入差距拉大的深层原因,从而明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走向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因此,探索和把握经济规律,重要的是要从规律体系、规律间的相互关系上来弄清各个规律的表现。

四、用唯物史观分析方法指导探索经济规律

(一)从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入手。马克思揭示经济规律的着眼点是人们都熟知的经济现象。如,商品现象、货币现象、工资现象、企业家收入现象、利息现象、地租现象等。从这些现存的经济现象人手,运用比较分析、假设前提分析、矛盾分析、质量分析、肯定否定分析、绝对与相对分析、个别与整体分析、里层与表层分析等一系列具体的辩证分析方法,所发现的这些现象掩盖的本质和规律,必定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的。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从分析现存的社会经济现象人手,深入剖析现象中蕴藏的经济关系的本质,揭示经济规律,然后再以此为依据阐述经济现象的必然表现,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显著区别。庸俗经济学家所做的实际上是把表面的经济现象理论化,或只是直观地描述假象世界。而唯物史观坚持公正、无私地探索真理的科学立场,坚持唯物辩证法,它深刻认识到本质固然会以现象表现出来,但有真相与假象之分。“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所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经济学坚持透过经济现象分析经济本质,揭示客观经济规律。可以说,能否公正无私地揭示客观经济规律,是划分科学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的分水岭。

(二)注重把握客观经济规律存在的历史条件。经济规律具有历史性。《资本论》总是结合历史原因来揭示经济规律。如,商品生产社会中存在互不依赖的独立的生产者,他们的劳动社会性只能通过产品交换间接实现,这是存在商品、货币现象的历史条件,从而是价值规律存在的历史原因;当社会中出现脱离了人身依赖关系、自由的一无所有的劳动力商品的历史条件,货币才能转化为资本,从而才形成了区别于以往剥削制度的资本剥削经济制度,继而形成剩余价值规律。又如,资本主义生产的产品固然是商品,然而这时的商品已不是简单的由生产资料所有者本人生产的商品,而是资本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在等量资本要获取等量剩余价值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它必须“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产生劳动力和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转移的现象,才产生生产价格规律(即价值规律的转化形态),产生资本主义竞争的基本规律或平均利润率规律。再如,土地私有权在人类历史上早已存在,也早已存在过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但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拓展到农业生产领域,同时又存在大块土地私有权的条件下,才出现资本主义地租现象,产生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规律。由于马克思坚持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实际出发,分析现存经济现象,才揭示出具有一定历史特征的客观经济规律。

(三)在经济运动的联系中展开分析。马克思探寻经济规律不是从一个个孤立的经济现象随意人手,而是在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指导下,从社会经济运动中最基本的环节,即直接生产过程产生的经济现象人手,由生产现象到流通现象,再到分配现象,逐步展开分析。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发现了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这些发现,又有助于分析流通中的经济现象,发现资本循环和周转规律、社会总资本生产和流通规律;通过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分析所发现的规律又有助于分析和研究分配领域的经济规律。正因为如此,《资本论》揭示的经济规律,不是一一罗列的规律“定义”,不是一条条规律的机械相加,而是沿着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逻辑顺序,在相互联系的经济现象的分析推进中,揭示出有内在联系的经济规律体系。

(四)多视角地揭示经济的社会形态运动规律。现实经济的社会形态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它是多种经济形式的统一、多个经济层面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多视角地揭示经济规律,并弄清多重经济规律间的相互联系。《资本论》在这方面为我们做出了示范。认识社会经济规律,应从系统的大视野去考察。

五、调查研究是发现经济规律的必经之路

唯物史观揭示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人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因此,经济规律存在于现实经济关系内部,不可能凭空想象出来,它只能从客观的经济关系中发现出来。要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规律,调查研究是必经之路。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12

经济社会学是一门以社会学的视角观察、阐释经济现象与经济制度的交叉学科,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他和经济挂钩,但是经济社会学内在的理论进路和分析理路仍然遵循了社会学模式,它不会将经济现象独立于社会结构去看待。这门学科特色在于,它是社会学家以社会研究的视角对经济学领域进行的介入,而这种介入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可以说经济社会学的出现,是对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一种反思和挑战。熊彼特被认为是最早倡导“经济社会学”的人物之一,在《经济分析史》中他提出了“经济社会学”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研究“经济制度”的科学。但需要指出的是,熊彼特倡导的“经济社会学”更多着眼于“经济”,这就与现今我们所言的经济社会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是最早对经济社会学学科地位的认定作出贡献的人,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他对社会学进行了三大类的划分,分别是一般社会学、社会形态学和社会生理学,经济社会学就被他划分在了社会生理学之下,成为了社会生理学的一个分支。诚如前文所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思路和分析框架仍然是社会学式的,重点关注经济过程中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相互作用,而经济学则偏重于研究这一过程中的经济因素。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尚无定论,一般认为经济社会学的主要理论包括:经济行动论、社会经济结构论、社会经济变迁论、社会经济战略论等。经济社会学对消费的研究主要沿着三个方向展开,一是侧重于研究消费者内在的购买行为以及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对于消费行为的影响;二是侧重于分析消费行为方式发生所依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环境;三是对于消费文化的关注侧重于研究符号的意义、消费文化的形成以及行为感受过程。一些经济学家也开始把社会学的分析方法纳入消费经济问题的研究过程中。较早时期对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建设作出贡献的学者就有韦伯、涂尔干、凡勃伦等,当代较有影响的经济社会学家则有帕森斯、斯梅尔塞、熊彼特、杜森贝利、西美尔、布迪厄、理斯曼和鲍德里亚和富永健一等。

二、主要研究方法与理论

作为一门以社会学的视角观察和阐释经济现象与经济制度的交叉学科,经济社会学的本身理论体系其实还尚无定论。有的学者将其理论体系概括为经济行动论、社会经济结构论、社会经济变迁论、社会经济战略论几大组成部分。其中的经济行动是社会人一系列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并且这些行动的目的也并非仅仅着眼于最大利润的获得,而是一种对多层次需求的满足。社会经济结构论就主张作为社会系统子系统之一的经济系统需要同其他社会内部的子系统达到互助的满足效用,从而使经济发展水平同社会结构相适应。社会经济变迁论是当代经济社会学关注的重点,它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变迁所具备的心理特质、发展的指标体系、发展中的协调与失调等问题。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论则是社会经济变迁论的理论延伸,主要是运用长远的目光去分析一国经济发展应有的道路,以便在联系本国实际的基础上,为经济发展出谋献策。

从具体内容来看,各国关于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其实是各不相同的,但依据其内在共性,可将其大致分为五个研究方面:(1)社会群体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群体对经济活动起着决定作用,不同的群体结构、活动会对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造成差异很大的作用。(2)经济发展的各种影响因素及发生这些影响的诸多社会条件,具体就是社会当中政治、文化、人口、地域等与经济发展的密切联系。(3)经济行为与社会行为。主要研究支配人们开展一定经济行为的社会因素。(4)经济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包括对经济活动各环节的社会学分析,还会分析不同经济集团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效益。(5)研究经济政策的实施,主要是着眼于实施经济政策的社会依据和社会条件。

经济社会学的主要基础理论有如下几种:(1)理性选择理论,即认为最大化的实现私利是决策者行为选择的标准,纯粹的理性在于人是为了目的理性的最大化而实现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平衡。(2)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时候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3)谈判理论,以传统的价格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愿合作可以使得一项资源从股价低的主体转移到股价高的注意中,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也提高了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

三、对经济法研究的助益所在

1、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首要价值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这种社会性是对普遍而非特殊的强调,也是对全局而非局部的强调,它突出的是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体性。可以说社会性在经济法领域的凸显,既回应了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又满足了法律本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要求。作为一门以社会学视角研究经济现象和经济制度的交叉性质学科,经济社会学主张经济法研究中运用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对于经济法社会性本质有着很好的揭示作用。

2、有助于为经济法研究提供多种科学视角

经济社会学主要依托的还是社会学视角,这种实证的学科手段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无疑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前文中所提出的理性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都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一般法学研究的视角与方法,可以说这些经济社会学基础理论为经济法研究积累了不少的理论基础与创新方法。

3、有助于经济法之经济目的的体现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对于以研究经济现象为目的的经济社会学来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加以运用其理论与方法,对于经济法其本身经济目的的实现,是有着很大的助推作用的。

参考文献:

[1]周长城,吴淑凤.经济社会学:理论、方法与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1,(1).

[2]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J].法律科学.2000,(3).

社会中的经济学现象篇13

一、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十分重要

什么是规律?黑格尔从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角度阐述了规律,列宁肯定了黑格尔关于规律思想的合理内核,明确指出“规律是现象中同一的东西”,“规律是本质的现象”,“规律是宇宙运动中本质的东西的反映”,“规律就是关系”。同时,列宁强调,人们头脑中的“逻辑规律就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这使我们认识到规律是客观的,它尽管在现象背后起作用,人们不能直观地感觉它,但它客观存在。就人作为实践主体同实践客体两者的关系而言,认识客体的客观规律极为重要,主体要实现价值目标,就必须弄清客体的性质及其运动规律,否则就存在盲目性,实践就会失败。

国民经济运动和发展存在客观经济规律。初看起来,国民经济运动是人们能动的经济活动,好象是由主观意志决定,但其中蕴藏客观规律。唯物史观“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这里,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含义就是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社会形态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态,所以“经济的社会形态”就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与生产力紧密联系的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唯物史观认为这种生产过程和人们在其中的生产关系的运动、发展,如同自然界一样都存在客观规律。

如何理解经济规律及其客观性?在唯物史观看来,至少有四层含义:第一,经济规律是经济关系中的本质联系,表现为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中固有的、必然的现象,而不是偶然的现象。第二,一切经济规律,“要当作一种趋势来看”。就是说,经济规律是在一个较长的过程中,在正反现象的长期波动中表现出来的,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第三,经济规律总是与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具有历史性。“在我们看来,所谓‘经济规律’并不是永恒的自然规律,而是既会产生又会消失的历史性的规律。”历史条件变化了,有些特殊的经济规律会消失,一般经济规律会以新的历史形式出现,同时,还会产生新的经济规律。遵循和探寻客观经济规律是无止境的。第四,经济运动和发展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在实践中不能随意改变规律,只能尊重和遵循经济规律,如果凭主观臆断办事,必定会因违背客观规律而受到惩罚。

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十分重要。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客观性时指出:“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告诫德国读者,“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资本论》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的规律,是为让受压迫、受剥削的劳动人民掌握认识社会的工具,用科学代替幻想,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避免盲目性,少走弯路,缩短旧制度的时间,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社会。

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同样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建国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与努力按经济规律办事分不开。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前进中曾走过“”、“”和“”等弯路,即使在改革开放后,在发展过程中也仍在某些方面存在“好”与“快”不能统一的问题,出现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等偏差。这说明,我们距离在实践中遵循已认识到的客观经济规律,距离弄清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经济规律,都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党中央要求“更深刻、更自觉地把握经济发展规律”极为重要。

二、重视《资本论》揭示的经济规律

(一)重视马克思从一般与特殊关系的角度所揭示的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规律及其在一定历史阶段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指出,“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这里的自然规律可理解为人类社会存在的一般规律。《资本论》揭示的既有人类社会最一般的经济规律,又有在商品生产社会和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特殊表现。如,时间节约规律是最一般的经济规律,在商品生产社会表现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或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则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又如,任何社会都有剩余劳动规律,在商品生产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则表现为广义剩余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则表现为狭义剩余价值规律。认识了一般性的经济规律,有助于我们探索这些规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表现形式。

(二)重视马克思从运动的角度所揭示的经济运行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经济运动可从横向和纵向来考察。从横向看,经济运动表现为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的经济运行。经济主体不断进行的投入、生产、产出的循环过程,就是经济运行过程。从纵向看,经济运动表现为某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趋于某种方向的演进过程。因此,经济运动规律,可分为运行规律和发展规律。《资本论》既揭示一系列经济运行方面的规律。如,商品交换规律、商品流通规律、资本循环规律、资本周转规律、社会再生产规律、平均利润率形成规律、竞争规律等。又揭示一系列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律。如,社会劳动生产率增进的规律、社会扩大再生产规律、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的规律、资本主义生产周期的规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灭亡的规律、私有制社会否定之否定为公有制社会取代的规律等。应当指出,运行规律与发展规律只是在研究时才能将它们在概念上暂时区分开来,实际上,它们紧密结合在经济运动中。经济发展是连续不断地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而经济运行则是经济发展的成因。《资本论》揭示的这一系列经济运行和发展规律对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规律有重要启示。

(三)重视马克思从不同角度所揭示的特定经济领域的经济规律。《资本论》从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必经的生产、流通和分配领域,揭示一系列经济规律。在生产领域,有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剩余价值生产规律、相对剩余价值量的生产规律、资本主义生产投机的规律、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资本主义的工资规律、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规律等。在流通领域,有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循环的规律、资本周转的规律、在资本周转中货币游离的规律、在社会再生产中预付货币资本流回的规律、社会再生产两大部类交换途径和比例的规律等。在分配领域,有平均利润率形成的规律、市场利润中利息分割由竞争决定的规律、土地所有权规律等。在《资本论》中,初看起来似乎没有专门的篇章阐述消费领域的规律。但马克思阐明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家个人消费与雇佣工人的个人消费有质的区别,资本家的奢侈品消费工人无法享受,资本家讲排场的个人消费与追求剩余价值的目标有重要的联系;而工人阶级的个人消费,被限制在必要消费资料范围内,“这种消费是资本家最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即工人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实质上是“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要素”,服从于剩余价值规律。这些阐述在很大程度上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消费规律及其与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在联系。

可见,马克思多视角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体系。虽然他涉及的只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历史阶段,但在他揭示的经济规律体系中,除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外,还包含人类社会最一般的经济规律及跨越若干经济时代的商品生产社会或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规律,这不但对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经济,而且对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规律有重要指导价值。

三、注意从经济关系的逻辑联系上理解经济规律

(一)理解马克思揭示的经济规律要防止主观随意性。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人们轻视商品生产或市场经济,在学习《资本论》时往往忽略或撇开经济规律与商品货币关系的联系,只抽取一般性的东西,把经济规律抽象化。如,在学习《资本论》第二卷关于社会再生产理论时,往往把注意力放在两大部类的比例关系上,以此作为“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依据,这固然也是需要的;但马克思一再提到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必然存在媒介两大部类商品交换的货币流回规律,却往往被认为不重要而忽略了。这种忽略甚至引起严重的误解,以为马克思是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罪魁祸首”,从而贬低《资本论》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然而实际上,马克思是从现实的经济运动出发,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每个企业都要把货币资本作为生产的第一推动力来展开社会再生产的论述,是把货币流回规律与按比例规律结合起来,分析和阐述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再生产规律。可见,要真正把握《资本论》揭示的经济规律及如何揭示经济规律,决不能采取断章取义的学习态度。而应力求系统、科学地理解马克思的论述。

(二)理解经济规律要纠正孤立、片面的观点。《资本论》阐述的经济规律体系是庞大的。关于各种经济规律产生的历史条件、经济规律的内涵和表现形式、经济规律的作用机制等,几乎覆盖第一卷至第三卷的绝大部分。在这一庞大经济规律体系内,某一方面或某一层次的经济规律,与其他方面、其他层次的经济规律存在内在联系,《资本论》的理论逻辑反映了这种内在联系。因此,要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揭示的经济规律,就必须重视《资本论》的理论逻辑,高度重视经济规律间的因果联系、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果孤立、片面地理解某个规律,就不能真正把握规律的作用机制。如,马克思对分配规律的阐述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作用,从而对分配关系的决定性作用来揭示的。他指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所以,从所有制出发,才能弄清分配关系。目前,面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状,研究分配规律很有必要,但孤立地研究分配关系并不能弄清问题发生的深层原因,从而提出的对策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如果能从所有制关系与分配关系的内在联系来研究,就不会只停留在分配领域看收入差距的拉大,就会深入到所有制的结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方面来研究,也就会发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被私有化“改制”所动摇,这是当前收入差距拉大的深层原因,从而明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走向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因此,探索和把握经济规律,重要的是要从规律体系、规律间的相互关系上来弄清各个规律的表现。

四、用唯物史观分析方法指导探索经济规律

(一)从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入手。马克思揭示经济规律的着眼点是人们都熟知的经济现象。如,商品现象、货币现象、工资现象、企业家收入现象、利息现象、地租现象等。从这些现存的经济现象人手,运用比较分析、假设前提分析、矛盾分析、质量分析、肯定否定分析、绝对与相对分析、个别与整体分析、里层与表层分析等一系列具体的辩证分析方法,所发现的这些现象掩盖的本质和规律,必定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的。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从分析现存的社会经济现象人手,深入剖析现象中蕴藏的经济关系的本质,揭示经济规律,然后再以此为依据阐述经济现象的必然表现,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显著区别。庸俗经济学家所做的实际上是把表面的经济现象理论化,或只是直观地描述假象世界。而唯物史观坚持公正、无私地探索真理的科学立场,坚持唯物辩证法,它深刻认识到本质固然会以现象表现出来,但有真相与假象之分。“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所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经济学坚持透过经济现象分析经济本质,揭示客观经济规律。可以说,能否公正无私地揭示客观经济规律,是划分科学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的分水岭。

(二)注重把握客观经济规律存在的历史条件。经济规律具有历史性。《资本论》总是结合历史原因来揭示经济规律。如,商品生产社会中存在互不依赖的独立的生产者,他们的劳动社会性只能通过产品交换间接实现,这是存在商品、货币现象的历史条件,从而是价值规律存在的历史原因;当社会中出现脱离了人身依赖关系、自由的一无所有的劳动力商品的历史条件,货币才能转化为资本,从而才形成了区别于以往剥削制度的资本剥削经济制度,继而形成剩余价值规律。又如,资本主义生产的产品固然是商品,然而这时的商品已不是简单的由生产资料所有者本人生产的商品,而是资本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在等量资本要获取等量剩余价值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它必须“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产生劳动力和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转移的现象,才产生生产价格规律(即价值规律的转化形态),产生资本主义竞争的基本规律或平均利润率规律。再如,土地私有权在人类历史上早已存在,也早已存在过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但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拓展到农业生产领域,同时又存在大块土地私有权的条件下,才出现资本主义地租现象,产生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规律。由于马克思坚持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实际出发,分析现存经济现象,才揭示出具有一定历史特征的客观经济规律。

(三)在经济运动的联系中展开分析。马克思探寻经济规律不是从一个个孤立的经济现象随意人手,而是在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指导下,从社会经济运动中最基本的环节,即直接生产过程产生的经济现象人手,由生产现象到流通现象,再到分配现象,逐步展开分析。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发现了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这些发现,又有助于分析流通中的经济现象,发现资本循环和周转规律、社会总资本生产和流通规律;通过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分析所发现的规律又有助于分析和研究分配领域的经济规律。正因为如此,《资本论》揭示的经济规律,不是一一罗列的规律“定义”,不是一条条规律的机械相加,而是沿着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逻辑顺序,在相互联系的经济现象的分析推进中,揭示出有内在联系的经济规律体系。

(四)多视角地揭示经济的社会形态运动规律。现实经济的社会形态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它是多种经济形式的统一、多个经济层面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多视角地揭示经济规律,并弄清多重经济规律间的相互联系。《资本论》在这方面为我们做出了示范。认识社会经济规律,应从系统的大视野去考察。

五、调查研究是发现经济规律的必经之路

唯物史观揭示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人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因此,经济规律存在于现实经济关系内部,不可能凭空想象出来,它只能从客观的经济关系中发现出来。要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规律,调查研究是必经之路。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