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评估论文实用13篇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1

1.2价值量及实物量的连续变动性可以说森林资源资产是自然生长及人类劳动生产的一大综合体,其价值量与实物量始终处在不断的连续变化中,而此类变动具备着相应的规律性.

1.3价值计量的复杂性因为森林资源资产有着复杂的构成,再加上其经常性的受到自然力和人类劳动的双重作用,所以,在计量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时,往往会难以避免的涉及到多种多样的因素,要想对这些因素准确的进行计算,则有着较大难度.

1.4高风险性及弱变现力森林资源资产要始终在土地上固定,有着较长的生产周期,并且国家实施限额管理对森林,因而森林资源资产有着一定的弱变现力。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2.1技术规范修订及完善工作落后林业部及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6年将试行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技术规范共同,我国学者多年来即便是进行了大量的时间研究与理论研究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法、技术以及范围,但是行业管理部门却并未做出相应的完善与修订。

2.2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不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制建设虽然得以完善及进步,但是仍然有着诸多问题存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且未将全国性的一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法规、法律制定出来,而仅仅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来加以管理,这便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法的迫切要求,进而对林业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制约。

2.3管理体制有待转变正是因为森林资源以及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因而林业经营机制与管理体制无论是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没有完全的、真正的进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与之相适应的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也带有着尤为显著的行政管理色彩,相关政府部门有着过多的干预,部分地区的林业管理部门将评估森林资源当成是免费提供的服务,没有准确的定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及功能,甚至将评估直接当作交易价格,为产权争议留下隐患。

3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效策略

3.1加快评估技术规范的完善及修订因为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着较强的复杂性及综合性,因而所需深化和修正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内容是非常之多的,现行的评估方法在技术方面还有着许多瑕疵存在,不同人员所使用的评估方法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均在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的颁布落实带来制约。因此,应当按照研究理论的发展来予以不断深化,尽快的完善与修订现有的规范,与此同时,评估人员还应当切实的按照适地适时的原则,科学且灵活的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技术性规范加以落实。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2

2.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内容。天保资金安全完整为评估的基本内容。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天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工程实施的现状和发展、政策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决策实施的效果和结论等方面。

3.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原则。一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政策的可持续性:天保政策的执行、完善、支持;森林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森林面积的扩大、森林蓄积的增加、森林覆盖率的提高;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产业结构的调整、经营机制的运转、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科学性原则。从天保资金的真实合法审计入手,研究天保政策和制度的落实状况,分析天保工程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程度,检查天保工程程序和质量的优劣,认识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特点,反映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客观实际,按天保工程生态环境的固有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三是针对性原则。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应以实地调查为主,评估结论应符合审计准则。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内容、标准,等级和评估方法等需根据天保工程实施的影响性质和生态环境条件做具体的分析和决定。

4.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指标。审计涉及事项为评估的基本指标。一是工程实施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评估。投资完成量、森林管护面积、富余人员安置、人工造林指标、工程程序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制度、资金运行质量状况、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执行状况。资金计划到位率、有效利用率、损失浪费率和资金监管的有效性。二是生态效益情况借鉴专家经验和抽样评估。造林成活率、木材减伐指标、森林覆盖率、宜林荒山造林率、毁林行为处罚率、局部生态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增减。三是社会效益情况以实际调查为主评估。工程区社会就业率、转产率、富余人员分流量、林区职工的收入和社会保险与当地职工收入平均水平的差距、林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天然林停伐对当地木材供求影响程度。四是经济效益情况以样本县和样本企业的有关资料评估。非林非木产业发展状况、当地森工企业产业结构比率、林区经济成分比重、天保工程对林区财政收入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森工企业收入变化、地方财政和县域经济的影响程度)。

(二)理论基础

1.以国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为审计方向,按照国家关于天保工程的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的规定作为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以促进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审计目标,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天保工程环境审计模式和评价体系。

3.以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为审计标准,确定天保工程环境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三)基本思路

1.审计目标要明确。抓住国家天保工程实施目标和审计署五年规划,实施政府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审计工作在审计目标上的结合。围绕和服务政府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中心工作开展环境审计,在促进天保资金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促进政府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管理与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企业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全社会共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更高层次发展。

2.审计内容要深化,抓住天保工程资金投入的主要部门,实现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与国家天保政策落实在审计内容上的结合。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不仅查清账目,及时纠正问题,而且要提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建议。

3.审计方法要多样,抓住天保工程审计程序的关键环节,实现项目完成质量与环境绩效审计在审计方法上的结合。除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检查、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等继续运用外,一是计算机技术将得到全面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技术方法对环保资金使用的基础数据进行审计;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方法对资源和环境管理系统设置,运用效果进行审计。二是专项审计调查技术方法在资源环境审计领域的运用。对资源管理和天保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揭示和反映执行政策制度方面以及政策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4.审计形式要灵活。一是通过审计的形式对天保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关注资金管理不规范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关注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和目标实现的保证程度。二是通过专项审计调查的形式对天保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跨越审计分工的不同领域的环境审计资源的整合。

二、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重点与方法

(一)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重点

1.建立重点模式。一是从计划入手,核实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下达计划或擅自变更计划的问题。二是从资金入手,审查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兑付到位的问题。三是从项目入手,检查是否按计划设计施工、按要求检查验收,有无管理不善、损失浪费、挤占挪用、减少面积、以次充好、降低标准和树木成活率低等问题。四是从政策入手,调查有无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五是从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产业调整(经济效益)、职工安置(社会效益)入手,做出客观评价。

2.涉及重点领域。把负责筹集、分配、管理天保工程工程资金的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部门;把天保工程实施作为重要环节;把苗木育种供应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把投资额较大、建设期较长的苗圃建设和工程实施效果作为重点项目;把造林成活率和国家林业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作为重点抽查内容;把会计资料失真、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现象作为重点问题;把施工设计、检查验收、环境测定等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作为重点联系对象。抓住计划批复、资金拨转、工程实施、项目管理、资金分配等关键部位,着重研究解决天保工程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和绩效层面的情况及其问题。

3.把握重点环节。一是抓好审计立项环节,着力提高针对性。在选项立项上,按照重要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宏观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对影响天保工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及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天保工程审计的主要对象。二是抓好审计工作方案制定环节,着力提高指导性。认真搞好审计调查,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规定,摸清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局性天保工程管理和运行状况及其发展动态,将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实际问题作为审计重点。集中研究讨论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审计的重点、范围、方法、步骤和要求。三是抓好审计实施环节,着力提高准确性。对明确规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做到不漏项、不缺项,查深查透。除做好资金真实合法审计外,把造林的成活率、治理水土流失、森林职工人均收入等作为重要的效益指标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抽查一定数量的地块,检查完成造林成活林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四是抓好审计报告环节,着力提高宏观性。加强深入分析,利用审计资料和专家经验,向政府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审计报告。五是抓好督促跟踪落实环节,着力提高有效性。主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跟踪整改机制和制度到位、跟踪整改内容和重点到位、跟踪措施和办法到位,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维护了审计的权威性、严肃性、法律性,促进了审计成果质量的提升和转化。

4.审计重点内容。以国务院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为龙头,检查方案确定的公益林建设任务、森林资源管护、采伐限额指标和富余职工安置计划完成情况。一是审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主要是各项目主管部门批复计划和用款单位执行计划情况。二是审查天保工程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主要是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管理、使用天保工程资金的情况。三是审查天保工程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是职工安置分流和保障工程实施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是审查评价项目实施管理效益情况,主要是主管部门、用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程实施后的质量情况,树木生长情况。五是审查天保工程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做出重点评估。一是该保护的天然林是否实施了有效保护;二是天然林禁伐区是否按要求停止了采伐;三是工程区木材产量是否按计划实现了减产到位;四是富余职工是否得到了妥善分流安置;五是林区经济是否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六是林区社会是否保持了稳定局面;七是公益林建设是否按标准完成了任务。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对比变化做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二)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方式及方法

1.评估方式。一是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检查。对天保工程的环境管理系统的科学性、有效性做出结论和评价,包括政策的执行,制度的建立,实施的程序,资金运行质量状况、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执行状况等。二是从资金管理上进行分析。对天保工程的环境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包括资金的到位率、资金使用率、项目管理水平等。三是从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计算。对天保工程的环境工作绩效做出考核和评价,包括项目规划执行情况、造林成活率、森林覆盖率、宜林荒山造林率和工程区经济增长及其森林职工的收入增长率。

2.技术方法。一是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环境的决策,评价环境质量的变化,其中,通常采用的方法为经济净现值法、经济内部利润率法和效益费用比法三种评价准则或指标;二是环境的经济评价法。依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对环境影响所导致的损害和效益进行货币计量的过程。三是在审计中除利用了一些传统财务审计的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函询法、观察法、问卷调查等方法以外,还要采取实地调查了解、利用文献资料和公共数据、利用被审计单位已有的数据资料、案例分析研究、利用专家工作、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审计等方法。

3.工作方法。一是以天保工程资金真实性为基础,加大对天保工程政策的关注和思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注意现有政策和实际的结合;二是以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为重点,扩大天保工程绩效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在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融入绩效检查、分析、评价的内容;三是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队伍为主力,加快环境绩效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引进。

4.组织方法。一是建立“整体统一、分工配合、优势互补、运行高效”的环境审计协调机制。二是实行“上下联动”、“交叉互动”、“内外结合”的审计方式,在统一时间范围内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网,优化配置审计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审计系统的整体效能。三是坚持“省级先行,典型引路”。对确定由省厅直接审计的被审计单位率先开展审计(或试点),抓住典型审计实例,做好引导示范工作。四是审计与调查并重。围绕目标和重点,对部门管理使用的资金实施全面审计,对树木的成活率,方案的实施、政策和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调查。五是充分听取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六是在审计综合报告上报省政府之前,分别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单位意见,以确保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准确,分析产生问题原因深刻,审计意见和建议可行,使环境审计成果成为政府改进和提升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5.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天保资金审计中的作用。以审计管理系统(OA)和审计现场实施系统(AO)交互为载体,构建天保工程资金审计项目统一指挥中心,实现项目审计的统一调度。以集中采集被审计单位财务及业务数据、综合业务系统数据结构,构建对应项目资料树为基础,先行归纳、提炼、整理、分析,将审计重点、关注点和利用数据库查询分析得到的分析结果,通过审计专网等信息数据快速传递通道,及时发送参审组,实现天保工程资金和项目信息资源、数据共享,进一步强化审计全程监控和协同作战。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3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 研究背景 

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中提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强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国家对森林资源流转的促进中,在部门办林业到全社会参与办林业的转变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导致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发生。 

1.2 研究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行为,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对评估结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生命线,要严肃评估工作纪律,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评估工作形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果不仅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在一定的情形下对其他第三者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的结论负有严格的责任。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是评估人员做出的估测,无论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何重视评估质量,其得出的评估结果也只能是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总会有误差。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要对有误差的结论承担责任,风险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可能碰上诉讼。因此研究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力求降低业务风险,避免评估纠纷和诉讼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因素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体制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又有操作不规范,行政因素干扰等原因。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共同对评估质量发生作用。 

2.1 评估人员影响 

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多数评估人员不是懂评估但不了解林业和森林资源资产特性,就是只懂林业但不了解评估理论。一些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严重影响了评估的质量。 

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相应管理办法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一些规范规定,但这此些法规和管理办法尚不健全,有些条款不符合生产实际而难以操作执行,大部分条款是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对具体的评估操作缺乏指导。 

2.3 森林资源调查难度大,资料残缺 

森林资源由于其生长的动态性、结构的复杂性和管理的艰巨性,使森林资源调查困难,要达到较高的总体调查精度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且林业经营单位历史资料经常残缺不齐,评估中常用的生长收获预测模型、出材率模型和林业投资收益率(折现率)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常用的评估参数体系没有建立。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评估质量。 

2.4 行政对评估过程的不正常干预 

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未脱钩改制,受林业行政领导制约。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因种种原因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当干预难以抵制时,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难以体现真实的资产价值。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间恶意竞争、机构内部管理松散 

部分评估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有关规定,采用迎合客户需要下调评估费用,或有意低估或高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多为新成立的机构,尚未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监督、控制制度,人员少,操作随意,对报告书缺乏严格的审查。

3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对策 

3.1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法规,加强管理 

已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较少,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开展的需要。应加快制定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放开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市场,提倡合理竞争,强化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促使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2 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 

要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脱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推向社会,在经济上、人事上完全独立,消除行政干预,实行谁评估,谁负责。 

3.3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 

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仍很粗糙,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研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紧编制一系列可靠、系统的森林经营数表,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体系。 

3.4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 

对评估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仅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培训,而且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培养一批能较好地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建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队伍。 

3.5 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处理、评估程序及人员安排、内部审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档案的归档管理等各项制度,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明确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任务、职责,建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4.1 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有关法规 

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遵守必要的职业道德,围绕规范要求来搜集资料,选择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书。 

4.2 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4

1 林权抵押贷款的定义、作用和意义研究

1.1 定义

林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林权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农民拥有林权证,权属清楚,没有争议的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物: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包括依法可用于抵押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简称。

1.2 作用和意义

韩国康认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激活林业生产要素,是实施兴林富民工程的重要资金来源,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找到了结合点。汪永红等总结林权抵押贷款的其他意义在于:①建立林业增效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②促进林业企业结构调整;③促进林业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华文礼、李凯英等诸位学者的观点,林权抵押贷款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从“三农”角度来看,林权抵押贷款的本质是农业贷款,它为“三农”发展部分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从林业产业化的角度看,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促进林业企业的结构调整,促进了林农增收,实现了社会办林业的目的;从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来看,林权抵押贷款实现了信贷产品的创新,拓宽了银行资金运用的渠道。

2 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

2.1 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学者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比较少,黄丽媛、陈钦、陈仪全等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到了几个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理论基础,包括①外部性理论:林业具有正外部性,需要政府干预;②林业分类经营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林业分类经营定位为商品林通过市场融资并由经营单位自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则由国家直接进行投资和管理;③融资理论:引用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国家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从融资的作用看,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赵利梅指出,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中,可以结合科斯的产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发展经济理论等,以微观为主,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入手。

2.2 理论研究中的法律、法理依据

大部分学者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理作为理论依据,如钟华友、徐春华等在法理的角度上对2004年7月出台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办法(试行)》进行了解读。林苇、王占洲重点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林权抵押存在的高风险高成本问题,并提出了防范措施。黄丽嫒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对林权及林权改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得出结论《林权证》的发放确保了林业产权的合法性,推动了林权交易的相关市场配套体系及保障制度的建立。余少君从《担保法》、《拍卖法》等法律角度对抵押贷款中的森林资源资产处置的前提条件、要件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作了探讨。

3 林权抵押中资产评估的研究

3.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

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在林权抵押贷款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整个抵押贷款顺利进行的财务前提,没有公平科学的评估系统,林权抵押贷款将难以以一种公平公正、合理的姿态开展下去。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联合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林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和林地费用价法,对此,刘晓华、邢大为(2004)、高文军、韩福春(2006)、刘降斌(2007)等在其文献中均有所阐述。景谦平、侯元兆按分析原理和技术思路的不同,将具体评估技术方法归纳为3种基本类型,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并指出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的3种基本方法,我国受条件局限,在评估实务中主要采用成本法,而在国际上,资产评估更多地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高文军、韩福春在其文章中简要提出了清算价格法,即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值的评估方法。

3.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实证研究

在实证研究中,各位学者大多从森林景观价值、生态效益价值、林木价值、林地价值、森林景观以及综合价值的角度进行研究。其中,森林景观方面曹辉以福州国家森林公园为例,孙宏斌以黑龙江大亮子河国家森林公园为例利用条件价值法(CVW)对森林的景观资产进行了评估;生态效益价值方面,向会娟、曹明宏在其论著中总结了生态效益价值评估的各种方法包括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旅行费用法(TCM)、机会成本法、影子工程法、条件价值法(CVM)等;林木、林地价值方面,由于二者联系紧密,并且作为林权抵押贷款中的主评项目,近年来各位学者通常将二者结合进行评估。如吕勇等对黄丰桥林场毛竹林的资产评估,李丽丽对内蒙古国有林区林地资产评估,郭岩琢对河南国有兰考林场森林资产评估,胡觉对湛江市麻章区亨昌花木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

4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运作模式的研究

黄庆安总结全国比较典型的模式有以下几种:林农个体直接林权抵押贷款,农户联保林权抵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及信用基础上的林农小额贷款。韩立达、王静、李华从林权抵押贷款参与主体的角度将贷款模式分为五种: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模式,林农+信用平台+金融机构模式,林农联保贷款模式,林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模式㈣。孙霄等在对福建省林业贷款模式进行了汇总研究中也有相似总

结。

此外,国内众多学者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了实证研究,包括福建、四川、浙江、江西、云南、辽宁、黑龙江等地。对各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汇总,如表1所示。

5 林权抵押贷款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讨论

5.1 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基础研究不足

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大部分学者着眼于实务研究,理论研究方面成果较少。实际上,林权抵押贷款所涉及的理论研究领域很广,无论是从经济金融、法学、林学、生态学、管理等角度都可以对理论研究展开深入探讨。此外,由于整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很多学者避开国外经验不谈,但是从抵押贷款的角度看,国外的相关理论依然是值得借鉴的。

5.2 对林权抵押贷款中森林资源评估的体系建立讨论不足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实践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科学的评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提供了量化和信息化数据。目前,大多数学者通过研究已经发现,我国的森林资产评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能够从每个问题点上提出相应对策。但是,很少有学者能够建立一套科学的森林资源评估系统。在我国,林权抵押贷款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并不是几个点、几个面的问题,它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平的体系,才能从整体上彻底解决资产评估的问题。

5.3 对林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创新不足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形成了几个成熟的典型模式,但是也仅限于此,难有创新。究其原因可能是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林农储备的经济金融知识不足,林权抵押贷款实际覆盖面较窄等。随着林权抵押贷款在全国范围的推进,新的模式应该及时出现以满足林农的贷款需求。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5

1引言

云龙县地处横断山南端澜沧江纵谷区,是大理、保山、怒江3个州市的结合部。东与洱源县和漾濞县接壤,南与永平县、保山市相交,西与怒江州泸水县毗邻,北与剑川县、怒江州兰坪县交界。全县总面积4400km2,总人口为20万人。辖7乡4镇,86个村民委员会1443个村民小组。云龙县是云南省的林业重点县,全县林业用地490万亩,有林地面积423万亩,其中集体林面积371万亩,林木蓄积量为2377万cm3,森林覆盖率达64.8%。2006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业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高涨,以泡核桃为主的林业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林权抵押贷款存在风险高、变现能力差等问题而难以推进,现就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2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2.1林权抵押贷款背景

云龙县于2006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按照中央、省、州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历次林业改革和近几年林业发展的经验,制定了符合云龙实际的改革方案,全县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云龙发展现代林业注入了强大动力。全县以自留山、责任山为经营主体,加上其他经营方式,共明晰产权370万亩,占全县应确权面积381万亩的97%,完成林权登记86个村委会中的1433个村民小组42030户农户352万亩75176宗地,占明晰产权面积370万亩的95.1% ,产权到户率达90%,制发证34651本。2008年11月,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龙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变更登记操作办法》、《云龙县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云龙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纲领性、规范性文件,成立了林权管理服务站和林权评估中心,为林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奠定了基础。

2.2林权抵押贷款情况

2008年,云龙县在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配套改革。林权抵押贷款是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到2012年底,全县共办理林权抵押登记271件,抵押宗地770宗,14.5万亩,评估价值4.6万元,林权抵押贷款1.38亿元。其中:用材林抵押13万亩,评估值3.4亿元,贷款0.9亿元,抵押率约为26%;经济林抵押1.5万亩,评估值1.2亿元,贷款0.48亿元,抵押率为31%。用材林和经济林抵押比例约为9∶1。林权抵押贷款为林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但林权抵押贷款依然推进缓慢,可扩展的空间还很大。

3存在的问题

3.1抵押评估难

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目前云龙县具备评估资格的人员仅有2人,且2个评估人员均在县级,乡镇一级还没有评估人员。二是专业评估机构少,而且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都集中在省级,从省城到县城的距离有500km,一般群众不可能到省城联系评估业务。州、县两级为了方便群众以协会形式在民政部门分别注册成立了评估机构,但这样的评估机构不正规,运行起来很困难。三是评估林权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四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要经过现地资源调查核实,而森林资源往往地处偏辟,交通不便,给调查带来不便,森林资源调查的工作量也比较大,评估成本较大。目前正常的评估收费为评估值的3‰~6‰,这对一般林农而言是难以接受的支出。

3.2抵押物变现难

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林业政策对林木的采伐有指标限制,管理很严。即使允许开发,还需层层审批。同时林权流转机制尚不健全,一旦发生借款到期不能归还,一方面借款人无法对尚未成材的林木通过林权转让取得资金归还贷款。另一方面,对已成材的林木处置也存在诸多限制,抵押物变现处置困难重重。随着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贷款期限和实际归还时间将很难匹配,一旦发生闪失,容易形成不良贷款。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3.3贴息政策落实难

虽然国家出台了林业小额贷款贴息的相关政策,但贴息的限制条件多,只限于林业职工和林农,贷款数量仅为30万元以内,贷款用途主要为种植经济林木,所以能列入贴息的林权抵押贷款确实很少。目前,云龙县林权抵押贷款为1.4亿元,但纳入贴息的仅为500多万元。

3.4信贷管理难

一是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由于林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银行现有的信贷管理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都难以满足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求;二是贷后管理难度大。由于森林资产分布在广袤林区,虽然有林业部门和护林员管理,但是偷伐、盗伐、私下交易等破坏或违规侵占林权的现象难以控制,加之,在经营过程中森林资源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及人为影响,森林保险也未能全面覆盖,一旦发生火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往往都是毁灭性的,极易造成金融机构抵押物灭失和贷款债权悬空,由此引发金融机构惜贷、畏贷心里。

3.5贷款保险难

一是保险品种单一。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二是保险费用高。虽然各地已启动森林火灾保险,但保险公司通常要收取很高的保险费用(约1%),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相比,费率偏高,客户往往难以接受。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评估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林权资产评估

制度一是加强对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和银行信贷人员的评估知识培训,增强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人员对林权抵押评估工作的业务水平。二是鼓励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参加评估资格考试,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打造和完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四是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等控制在林农可承受范围内。

4.2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

一是相关方面要研究和探索改善林业保险服务工作,包括增加林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根据树种、树龄、生长环境等因素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和赔偿标准。二是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费分摊比率,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赔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银行、政府“四赢”局面。

4.3拓宽林业贷款贴息政策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使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家喻户晓,让更多农户从中受益。二是要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政策,放宽林业抵押贷款的贴息范围,只要是用于发展林业的林权抵押贷款均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贷款利息。

4.4对经济林木确权发证,引入经济林木抵押贷款经济林木具有价值高、自然灾害风险小、容易监管、容易变现的优势,经济林木权抵押贷款可降低贷款风险,减少工作成本,是当前农村最佳金融产品。目前云龙县以泡核桃为主的经济林木已经形成产业,核桃种植面积达120多万亩,年产值达4亿多元,但由于很多经济林木种植在农地里和房前屋后,没有发放林权证而不能抵押,应根据云龙实际,开展经济林木确权发证,引入经济林木抵押贷款新模式。

5结语

云龙县林权抵押贷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评估变现难、贴息难、管理难、保险难因素的存在而难以推进,结合云龙实际,从培训人员、建立完善制度、拓宽贴息范围、引入经济林木办证抵押等方面入手,可以有效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韩立达,王静,李华.中国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9(6).

[2]贺东航,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问题研究[J].理论研究,2008(8).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6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森林资源评估管理体制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性,我国的林业管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能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也都表现出相当明显的管理色彩,林业分类经营在严管公益林的同时,商品林却还没有放活经营,林业企业和林农还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林地。

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整合,使得林业市场资金活跃,林业产业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林业资源评估也不单纯的像以前只为国家的战略大局做评估,而更多的是为产权主体服务,现行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林业的发展模式。所以要求改善现在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提高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自律能力。

1.2 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不健全

虽然近些年森林资源的评估法律和相关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的法律相比其他国家是相当落后的,至今仍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只是简单的出台了一些很简单的法律文件,我国现有的资源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能满足和不符合现有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资源的评估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1.3 森林资源评估技术滞后

自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后,虽然2009年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但至今还未正式。评估方法的衔接、评估参数的选择、林业数表的更新、林木生长模型的建立等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十几年来,我国的资源评估技术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创新。

1.4 对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管理不规范

199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但互相之间的沟通与衔接不够。比如,由于利益的驱动,100万以上金额的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有的县银行只需要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单位的咨询报告即可,也有出现某个银行指定一个评估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评估机构的现象,垄断导致评估质量不过关;又如中评协和大部分省级林业部门出台了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但两者收费相差较大,导致随意性大,有时重复收费,也易产生恶性竞争。相关的问题都影响了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1.5 对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的管理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的专业性,所以在进行森林资源的评估时,林业专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专家的认定意见不一,咨询人员考试、培训和后续教育机制不健全,我国对专家的管理相对欠缺,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的专家缺少相应的惩戒机制,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的作用还是没有完全发挥,行业协会不能很好的代表企业的利益,专家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维护。

1.6 调查机构责任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造成森林资源的历史资料残缺不全。评估时理论上可以采用二类调查成果的数据,但实际上不少小班没有达到调查精度,四、五年以前的二类调查成果数据变化更大,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只得重新核查森林资源数据。由于不少调查机构还没有正在意义上的“脱钩”,为省事一些调查机构用核查的数据来代替调查数据,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没有精度控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加强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管理的对策研究

2.1 加快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由于森林资源评估受行业内外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立和健全我国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合理有序的体系和模式。国外资产评估行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既不能完全依赖于行业的自律管理,也不能由政府全权管理。从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状况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的需要,我国的林业市场经济又是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森林资源评估行业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强化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职能为主,把一些本应是自律管理职责授权给评估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监督下,建立完全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收费

随着我国林业资源市场的快速发展,必须制定更能适合当展需求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评估行业的从业行为,及时建立和更新评估参数体系,提高评估质量。还应看到,除了法律制度的更新,还应使得收费更加合理。评估机构和调查机构进行评估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收费过低或重复收费都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收费标准既要考虑资产评估的前期资源调查实际工作量、调查难易程度,又要根据评估值大小、潜在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收费标准,以增强森林资源的评估行业的整体活力。

2.3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林业专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但是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屈指可数,有证的咨询人员也非常少,这对整个森林资源的评估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每个县至少应该达到4个人以上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以此来适应未来评估市场的需求,并且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理论考核和思想素质考核,并且施行分级管理,加强后续教育,从而达到提高森林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素质的目的,更好地为生态林业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

3 结束语

通过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改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环境,建立适合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秩序,使得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保护我国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09,11.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7

森林资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随着云南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全省各地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都有需求,而现实的评估却不尽人意,在笔者走访调查中发现,很多的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一个成熟的、值得借鉴的模式。本文将对目前评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现状

(一)评估市场供求背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评估时对森林的立地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一方面,森林资源评估从林业专业调查的角度出发,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地林业政策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要求评估人员必须是通过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这一工作。所以,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要的是具备上述两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这种人才还很少,远不能满足现实中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需求,评估人才的短缺必将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

(二)评估机构混乱

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二类:一类是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或评估事务所,另一类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机构。 在云南省,从省注册资产评估协会了解到,目前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公司不少,但是通过森林资源评估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林业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多。就目前完成的评估项目来看,由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的评估,评估报告专业,但森林资产核查程序不一定符合要求,核查技术不一定规范;由林业调查规划院所完成的评估项目,其森林资产核查程序和技术标准专业,但评估方法选取不一定恰当,评估报告不一定规范。因此,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就让人怀疑了。而基于此现状基础上由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出台的规范,理想状态由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合作的模式,由于行业之间的协调及责任利益的博弈并未在实践中达成一致,导致了目前评估机构的混乱无序。

(三)评估结果市场认可度不高

由于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管理单位,也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也不规范。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由谁来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审核和管理,没有规定由谁发放《资产评估资质等级》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等证书。因此,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认可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才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的签字权。这就使得森林资源评估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不能单独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再者,虽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是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仅提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也没有明确资产评估各方拥有的权利、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责任,导致部分森林资产流转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程序操作。这样一来,有些森林资产占有单位为了达到森林资源流转的目的,就草率地找一些评估机构或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经验仅对林木进行估价就当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了。

二、原因分析

(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化程度低

中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林农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的缺失

中国目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等方面还很不完善。比如,评估方法的确定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存在矛盾,根据《准则》的要求,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价值类型的选择受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制约,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但《规范》在选用评估方法时考虑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的生长阶段,而不是价值类型。这就导致同一评估经济行为下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还未确定,评估方法却已被硬性规定下来,从而造成一个经济行为出现多种价值类型。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

(三)评估专家及技术人员的缺失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 需要综合运用林学、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这不仅要求评估人员要具备这些知识,还要求从事资产评估验证和确认的管理人员也应具备这方面的知识,但中国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查、验证和确认的人员大多不具备这些综合知识。国资部门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人员虽然对财务、经济和评估政策比较熟悉,但对林学知识知之甚少;而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林业较为熟悉, 却缺乏会计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由于这些从事资产评估项目审查、验证和确认人员业务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各项监管措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资产评估管理的质量。

三、对策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的完善规范

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既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有关主体和机构进行评估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加强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应遵循的基本规范。针对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不完善的现状,尽快地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就成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推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提高森林资产评估的咨询指导价值,更好地为森林资产的市场化服务,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包括对评估内容概念及其分类的标准化,以及评估方法的标准化等。

(二)规范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

目前,中国没有相关于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自律组织,森林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的声音也非常微弱,对于森林资产评估来说,森林资产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尚未解决,森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也就无从谈起,这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森林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中国森林资产评估人员资质管理应该在目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建立稳定的考试制度、通畅的人员准入制度和完备的后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

(三)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

解决人才稀缺的问题必须从人才的培养入手,要培养这样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主要依靠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了掌握资产评估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能力外,还应该具备林业、林业经济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技术、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高校应该根据市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院校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四)加快培育林业产业市场

通常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易得以实现的场所,市场应成为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和经济活动的主要调节者。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原因,林业行业的市场化相对缓慢,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刻不容缓。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必然会增强社会对森林资产评估的需求,但同时也为森林资产评估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各个省市地州都已经有成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范例,基于林业资产市场化程度低的这一现状,国家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推进林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FAO,2001,Global Forest ResourcesAssessment 2000-main report,FAOForestry Paper No.140.Rome,Available on the Internet:

/forestry/fo/fra/main/index.jsp.

[2] Ian bateman,“Recent development in evaluation of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s:the extended CBAmethod”,Quarterly Journal of Forestry,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8

今年年初,我们在*召开了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专题交流安排深化林改有关工作。会后,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林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农村工作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林农期盼的焦点,也是林业发展新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已把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普遍加强了领导,全省各市、县都成立了林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一些地方还采取有力措施贯彻*会议精神,如*市召开了由各县(市、区)分管副书记、分管副县长和林业局局长及市级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市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工作会议,认真部署配套改革任务。目前,*市各县(市)行动迅速,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市市委、市政府专门听取了林业局的深化林改工作汇报,分管副市长带领林业、人行、银监、保险、信用联社等部门领导到*、*等地专题调研金融部门如何支持林改工作,破解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有力推动了全市森林资源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绍兴市政府也组织了有关部门专门到*、*考察林改工作。

二是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核心是推进森林资源流转、盘活森林资产、转变经营机制。继*市后,*市也出台了《*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市与有关金融机构联合下发《关于扎实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宁波、金华等市起草了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等政策文件。还有不少的县(市)也相应出台了配套改革的有关政策文件。*市六个县(市、区)政府都已出台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诸暨等地出台了《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嵊州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台了《林木保险条款》,*等一批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配套改革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为推进我省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三是各项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随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配套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全面推进的良好势头。最近,省林改办对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进行了一次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加强了林权登记管理工作,实现资源和林权证管理动态化、日常化、规范化。*市各县及*、*、*、*、诸暨等22个县(市)建立了林权管理机构,完善林业要素市场,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程序。森林资源资产化程度不断提高、林农信贷已接近2亿,林木、林地流转面积已达305万亩。社会化服务体、林业专业合作社也正在迅速发展,到目前,全省已建立了836家林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山林托管经营的专业户达3.58万家。最近,我厅确定了*市和*、*、*、*、*、*等6个县(市)为我省省级林改示范区,正式启动林改示范区工作。

四是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启动。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既是林改的基础工作,也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对提高林权管理质量,规范山林地籍档案资料,建立现代林业管理制度等都有深远的意义。为此,我们委托浙江林学院开发了软件,6月初,林改示范区的市县率先行动,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云和、*、*、*等县迅速组织力量,安排经费,制定操作规程,确定重点乡(镇)、已初见成效。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10号文件的主要精神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0号),对加快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0号文件也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中央文件深刻阐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确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制订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学习领会中央10号文件精神,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阐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央文件阐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它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明确了林改的总体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尤其是深化改革的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中央提出全国用5年时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的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在完成主体改革的地区要集中时间进行配套改革。

三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中央文件规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统一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

四是提出了实行商品林和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支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给予所有者或经营者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文件规定“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从政策赋予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中央文件还提出公益林可以合理利用,可以开发林下种养业,开展景观旅游等。

五是强调要规范森林资源流转。针对中央文件前的承包和流转行为提出:合同规范的要维护、不规范的要完善、违法的要纠正。承包经营人可依法对山林流转,一是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减轻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的压力;二是设定“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林地用途”作为必要的前提,有利于农民利益维护和林业发展,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放开林权流转方式,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方式。

六是突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央十分重视对林农利益的保护,要求保障其收益权。提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实行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对未承包到农户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要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七是强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要求各地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对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意义重大,是实现金融机构、农民、政府多赢的工作。金融机构主要研究解决林业信贷产品开发、林业信贷投放数量、林业信贷担保方式、信贷风险防范以及处分抵押物的法律问题等,进一步完善林业信贷办法;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林权抵押登记职能,在抵押期间不得批准采伐、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帮助金融机构化解风险,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八是提出扶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要求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一是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公司+农户等组织。国家重点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对外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林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林业生产资料和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功能。所以,发展专业合作社非常重要。前阶段,我到*了解了杨梅专业合作社。大家知道,杨梅的时间很短,保鲜困难。而专业合作社有保存的技术,他们把杨梅收储起来。这个专业合作社带动了千家万户,使农民的杨梅收益提高。二是林业专业协会,包括“防火、防盗、防病虫害”联防协会、科技协会、法律协会、信息协会、产业协会、花卉协会、种苗协会、造林协会等群众性联合组织,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同时,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

九是强化林业基础建设和建立林业公共财政制度。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造林、管护等补贴制度。对防火、森防、种苗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珍贵树木等给予扶持,林改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适当补助。

十是强调加强林改工作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

三、明确任务,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中央10号文件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我们要抓住当前大好的发展机遇,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符合我省林业实际的各项改革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林业要素市场,调整规范林业经营方式,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加快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步伐。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又是一项长期工程,涉及广大林农的长远利益、涉及林区的长治久安。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还没有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健全调整领导机构,负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在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工作中做到队伍不散、责任不变,经费不少。各级林业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同时,要争取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当前各级林业部门要抓紧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中央10号文件精神,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文件精神和我省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典型经验,抓紧编印中央10号文件宣讲材料,分期分批对林改骨干进行培训。

二是要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我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出台,各地要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步伐,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我们要求在9月底之前,除舟山、嘉兴两市以外,其余9个市必须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市级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县(市、区),并在年底前明确试点任务,开展实质性的贷款工作;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争取当年贷款规模有较大增长。

三是要及早谋划落实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为解决林农“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政策性森林综合险将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毛竹纳入保险对象,台风、雪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今后林农只要参加了政策性森林综合险,如果遭受了森林火灾、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损失,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而且经济林、竹林的保费较低,林农自身只需交纳每亩1元钱左右,最高赔付额可以达到每亩500——800元。在这项工作上,省里下了很大的决心,也做了很多工作,一旦启动,各地要迅速行动,全力抓好落实。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67-03

1 引言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资源资产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基础,合理的流转方式和完善的流转程序是保障,相关的配套服务是手段。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流转时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但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现实操作中,不按合法程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了许多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引起了许多相关的纠纷与群众的不满。切实做好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有利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有利于促进林业新一轮的飞跃。

2流转前的准备工作

2.1流转范围的控制管理

拟进行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是已取得林权证书且权属确定无争议的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及森林资源。具体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但在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时,不可以进行流转。

2.2何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备案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为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有效技术方法,有利于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等活动中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森林资产评估,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实物量,正确体现森林资产价值,对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科学管理和合理流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的地域极为广阔,内含的森林资源资产多种多样,各具特点,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复杂的森林资源资产系统。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要求评估机构人员具备经济学、财务会计、法学和森林资源资产专业等多方面的知识,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科学评估,得出客观的公允结果。

2.3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操作

在评估中,要聘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

要依据评估的特定目标进行评估,如在商品用材林资产价值的评估中就不能将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特定生态效益价值量化为资产的价值。

要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使评估结果合理。

要了解林业政策法规,特别对国家的采伐限额政策要了解清楚。

要认真核查评估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要求专业评估人员最好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过程用录影等形式将相关资料进行保存。

要认真调查市场等各方面条件,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对照参数要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保障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流转管理

3.1流转申请

转让人在流转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和其他材料。对于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只有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可进行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才可流转。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2流转过程管理

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转让、抵押、承包、转包、出租、作价入股等)进行。并且应进行全程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并进行规范管理和市场化操作。如参照江西的作法。一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可为社会提供林业办证、信息查询、林权登记、资源评估、木竹检量、政策咨询等“一站式”的系列服务。二是规范化管理林业要素市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批程序、评估办法、交易场所、公示要求、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强化内部管理。三是市场化运作林业要素市场。如建立林业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定期产权交易、林产品价格、劳务供求、林业技术、林产品价格等综合信息。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公告、监督制度,林木产权交易要按规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和要素市场、林业部门等上进行规定期限的公告外,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3.3流转合同及权属更改

森林资源资产成功流转后,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其合同应当包括流转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合同完成后,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批后进行权属变更。

4 相关问题及对策

4.1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无序流转。许多流转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未经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就实施,流转后未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具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较少,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不愿交评估费。流转交易双方基本采用双方议价方式进行。许多还掺杂着行政干预、暗箱操作行为。

(3)受采伐限额和采伐技术规程等政策限制,经营者未能掌握采伐主动权。

(4)因流转引发的山林纠纷不断。包括有的流转出让方无林权证,流转后相关方才提出权属争议,有的因流转收益的各利益方因分配意见不一,如行政村与组之间就因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发生山林纠纷。此外,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属没及时变更登记等产生相关纠纷。

(5)对流转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欠缺,对流转后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没有进行相应的跟踪和监督。部分地方简单地把森林资源的流转管理简单理解为“卖林卖地收资金”,卖完之后就不再过问经营情况,有时还造成林地变成非林地。

(6)流转资金管理混乱问题。

4.2应采取的七项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有效的对策。

(1)加快林业要素市场建设,尽快实现流转的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山林资源流转的统一管理,规划建设好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公平交易,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从机构建设上加强,从人员队伍素质上提高,从业务上提高,从管理上规范。

(3)三要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正确的引导。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流转方法与相关规定,深入基层,有效满足流转双方的需求,提供“一条龙”式服务。积极引导林农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搞好造林营林,防止炒买炒卖、低卖贱卖山地,防止过多过快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

(4)预防因流转产生纠纷。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对流转申请的审核批准关,加强对流转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关。对已发生的纠纷应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积极调处,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5)要严厉打击流转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主要针对黑箱操作、行政干预、串标等进行打击。

(6)要加强流转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检查相关的经营开发是否依法正常开展,林地的用途是否改变,流转合同是否得到执行等。

(7)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确保权益分配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1]梁丽媛. 生物资产计量属性选择初探[J]. 财会通讯(综合版), 2008(10)

[2]国凤兰,刘庆志. 生产性生物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及改进[J]. 财会通讯, 2009(1) .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10

2009~2012年9月全县林权抵押贷款发放情况表 万元

二、林权抵押贷款推进缓慢原因分析

2009年底,华坪农行试点性地开办了林权抵押贷贷款业务。随着林权证的颁发,林业产权得到明晰,2010年华坪县农村信用联社也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截至目前,华坪县所办理的林权抵押贷款虽然没有出现任何风险。但是,贷款推进极为缓慢。从调查情况看,主要是贷款风险评估存在“四难”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全面正常推进。个别涉农金融机构从审慎管理的原则出发延缓甚至暂停办理该项贷款业务。

(一)抵押品处置难

处置林权抵押物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林权流转变现;二是将林木砍伐后出售变现。这两种处置方法实际操作起来都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在林权流转方面,虽然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但大部分地区林权改革配套措施尚不完善,林权转让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目前尚未组建专门、统一、规范的林权交易流转平台,林木的交易权和处分权仍受到政策限制,林权流转的规范性和活跃程度较低,不能提供统一标准的符合法律程序的信息、价格以及评估、登记、处置等相关服务。使林权押品有价无市,难以变现。在林权砍伐方面,则面临较多政策性风险:一是采伐限额政策,若实现林权抵押权时,无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将使林权抵押的担保效果落空;二是根据部分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宜林荒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将由政府予以收回。若以此设立了林权抵押,将会因政府的收回而灭失。

(二)贷后监管难

贷后监管是保证贷款正常使用如期收回的最后环节。林权抵押贷款一旦放出,贷后监管难度较大。一是林抵押贷款涉及抵押林权在交通不变的大山上,由于抵押林地面积较大、分布区域广,增大了实地进行贷后检查的难度,抵押物权属也难以核实,实地检查难度大。二是抵押人在贷款到期之前如有砍伐指标,或确需对抵押的林木进行砍伐、采伐的情况,尽管抵押人做出承诺砍伐或采伐收益优先用于归还贷款,但由于整个砍伐、采伐周期长,有的还要对林木进行深加工后出售,这些不确定因素造成贷后跟踪监控难以到位。同时,还会出现抵押或抵偿的林木被盗伐的情况。三是抵押价值变动大,林权价值的重要决定因素是林木,因其受到自然灾害和病虫害影响较大,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不确定性因素较多。

(三)评估登记难

一是林木评估市场不完善。林权及林木市场价格波动很大,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存在困难,目前县内尚未建立成熟的评估指标体系。如按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林权抵押贷款,原则上应该由信用社邀请林业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评,由于县林业局并没有专门资质的评估专家,评估小组成员暂未落实。当前暂由县林改部门进行评估,没有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仅有一张评估表,没有相关的经办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操作不规范,估值随意性较大。二是评估及抵押登记收费较高。华坪县没有成立专门的林权抵押评估登记部门,林权抵押评估、登记手续交给县林改办对外办理,林改办又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格的云南帮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按评估金额的8‰~22.45‰一次性收取。收费较高,客观上增加了贷款人的融资成本,对业务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三是抵押物重估欠规范。据调查,贷款行、社均尚未培养出林权评估专业人才,对林权价值的重估缺乏专业技能和科学的测算方法,对抵押物林产的蕴藏量、价值测算具体方法不成熟。难以做到精细、准确,现实中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而影响对抵押物价值的判断。四是缺乏评估监管机制。由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县内评估机构尚未筹建,更谈不上评估监督机制,林权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四)林业贷款保险难

森林资源易受自然灾害影响,一旦发生火灾、虫害,容易连锁反应造成毁灭性损失,因此是否办理林业保险对保障林权抵押权人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就目前而言,全国林业保险还处于萌芽状态,许多保险公司未涉足该领域,县级保险公司对林权保险几乎是空白,保险公司与林权抵押贷款配套的森林保险业务并没有及时的开展起来,林权抵押贷款保险办理难。这也成为影响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因素之一。

另外,以下三个因素也限制林权抵押贷款的正常开展。一是在贷款规模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不热心,农村信用社不积极扩大规模,工行、建行、邮储银行未开办此项贷款。二是考核奖惩机制不够有力。一方面林权抵押贷款按照涉农贷款增量进行奖励,奖励资金进入财务大账被上级行收走,基层金融机构缺乏积极性。一方面按照人行与县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尽管将县辖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进行考核通报,但是缺乏具体处罚措施。三是2012年5月农总行出台的林权抵押贷款最新文件规定,对公司类林权抵押贷款一律上报省农行审查后报农总行三农部审批,对切实需要开办的个人林权抵押贷款的,报二级分行集中审查、审批。农行信贷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准入实行了较严格的管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权限上收,其申报、审查、审批流程跨度较长,环节较多。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受到了限制。从2012年6月份开始,农行华坪县支行已暂停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对策与建议

林业是我国一项重要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出下面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评估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评估登记的机构设置,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职责和资质,规范评估登记的收费标准,降低抵押登记收费,通过降低“收费门槛”,理顺登记流程,促进林权抵押贷款这项业务的正常化开展。二是进一步加强林权抵押调查评估人才培养,探索建立涉农金融机构内部专业评估机制,强调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对一定额度内的林权抵押贷款简化评估手续。

(二)健全完善林业保险补偿机制

在当地保险机构暂未办理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相配套的森林保险业务情况下,建议由省级涉农金融机构牵头加强与保险公司、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和协商,积极创建森林保险机制,尽快落实并建立起地方性的森林保险基金,为县域保险机构开办森林保险业务奠定基础。二是涉及林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切实加强与地方保险公司合作,引入其他保险补偿机制,如签署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为林权抵押贷款人开办“安贷宝”、“国泰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防止借款人出现意外形成新的贷款风险,从而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三)健全工作促进奖励机制

一是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放贷金融机构同意,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贷款人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不得为其办理林权的过户转让手续和其他抵押登记,当贷款出现风险需处置林木时,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二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林业贷款服务工作可适当出台奖励措施和政策,对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较快,风险控制较好的经办行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或配套的业务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这项业务,切实帮助当地农户缓解抵押物缺乏所形成的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11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创新、深化的过程,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释放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全面提升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主体改革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后,集体林业经营发展又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深化改革势在必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林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提高林产品供给能力的迫切需要;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提升林业经营水平的必然选择。2014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河南省信阳市承担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所以,本文以信阳市为研究对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探索,并对深化过程中的实践进行分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参考。信阳市位于河南省南部,鄂、豫、皖三省结合部,地处大别山北麓、淮河上中游,属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是河南省林业发展的重点地区之一,荣获部级生态示范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信阳市辖8县2区,总面积1.89万km2,总人口864.80万人,林业用地面积达68.99万hm2,森林覆盖率35.2%。信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于2007年启动,目前全市52.20万hm2集体林地,已明晰产权99.8%,家庭承包率80%,发放林权证36万本,调处林权纠纷0.82万hm2;林业改革发展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467家,发展林下经济9.05万hm2,林权流转9.57万hm2,林权抵押贷款累计达12.5亿元。通过改革不仅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增强了林农增收能力,还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制约基层林业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也将全面提升我国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深改探索

2.1探索“三权分置”林权管理新模式

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对流转的林地(林木)经营权进行确权,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推行林权流转证,实质上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确权颁证,赋予经营权这一债权一定的物权功能,或者将承包人基于承包权所获得的一些物权功能通过林权流转部分地让渡给流入方,既能有效保障原林权权利人利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保证林地(林木)实际经营权人获得合法权益的权利证明,消除林地(林木)经营权人顾虑,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激发林权流转后林业生产资金投入的积极性,解决林业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提高林地(林木)经营水平,实现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林业经营注入了新动力,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适应了当前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林权,又能够促进林业规模经营的形成。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其权。林权流转证发证制度的推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政府主导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探索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用林权流转证载明,明确林权流转证是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保障林权流转双方的权益。拟试验步骤为:一是制定政策,政府出台《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赋予林权流转证抵押、担保、贷款等更多权能;二是开展试点,2015年在浉河区、商城县、罗山县试点,其他县(区)选择条件较好的1~3个乡镇进行试点;三是总结经验,全市推开。把经营权流转证(即林权流转证)作为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2.2探索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新体系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市、县金融产品创新权限不够,风险防控、权益保障及扶持政策措施缺失。试验的突破口是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经营创新,强化部门监管和服务。试验拟从6个方面探索。(1)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市、县区建立有编制、有人员、有地点、有经费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林业乡镇在农业服务中心加挂“林权管理服务站”牌子,明确林权管理服务人员;重点林业村配备林权信息员,形成市、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市县乡村四级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县级中心的业务开展、跨县域林权流转信息的、法规政策咨询及有关规则的制定。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乡、村林权服务人员负责林权信息的收集和上传,协助上级开展林权管理服务工作。(2)建立健全林权纠纷仲裁机构。各县区将林权纠纷仲裁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山区县争取成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解决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承包经营秩序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聘请林权纠纷仲裁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仲裁员培训。3年内集体林地面积3万hm2以上的县区均要建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林业分会。(3)创新林业融资方式。推进“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合作社担保贷款、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新产品,重点开展合作社林权抵押贷款50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项目。延长借款期限至3~10年,并给予上浮不超过20%基准利率的利率优惠,取消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计划申报环节,按实际贷款额和贴息条件年度汇总贴息。对于30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4)建立林权收储和担保机制。各县区采取政府参股、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实力强、有意愿的资产公司与林业龙头企业合作组建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公司,建立森林资源二级交易、托管市场,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抵押林权进行收购、交易、托管处置,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救济循环系统,形成林权流转、资产评估、抵押贷款、抵押物收储与处置等配套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5)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手段。一是出台政策。市财政局出台《信阳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意见》,根据评估项目规模,引入竞争机制,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须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等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允许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和免评估等多种评估方式。二是建立信用监管制度。根据评估中介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建立评估中介经营黑名单制度,对信用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登记公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6)试点森林保险创新。按照现阶段公益林保险模式和《河南省2015年农业保险方案》保费补贴方式,选择油茶、茶叶、杉木等经济价值较高的商品林木开展商品林森林保险。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等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成立森林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指导投保农户提出保险赔付请求,开展保险事故损失鉴定,跟踪保险理赔,建立赔保维权机制。

2.3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公益林管理过严,管护要求高。试验的突破口是调整全面禁止公益林流转、开发和抵押等限制性规定,探索在不改变公益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益林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适度流转,挖掘公益林地潜力,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更多的基础资源,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试验拟从3个方面破解。(1)建立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允许二、三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互换、抵押等方式流转,适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生态林和经济林兼用树种改造。对流入对象、开发程度、开发用途、产业规模、产业方向实行准入和监管制度,未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禁止开发和流转。设立市、县区林下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建立市、县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建立公益林差别化补偿制度。因一级部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为提高一级国家公益林管护积极性,提高森林质量,增加生态效益,在积极争取国家持续提高部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同时,2015年起市级财政对鸡公山管理区和南湾管理区辖区内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150元/hm2,县区财政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增加补偿150元/hm2,有条件的县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二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75元/hm2,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将国家一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当地同类林地流转平均租金价格。(3)建立公益林调整新机制。对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申请确需调整、占用征收或开发的,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省级公益林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部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4探索建立林权流转新制度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推动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按照个人申报、县级审核、市级监管工作程序,建立集信息、查询、交易、备案一体的林权信息交流平台。试验拟从4个方面探索。(1)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以林权档案管理软件开发为抓手,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设置林权登记、信息、林权交易、网上培训等板块,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账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的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信息审查、核实、录入和现场交易;并向乡镇延伸,畅通林权交易信息,实现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进行查询和监督,逐步建立全市统一并与省级对接的开放式林权管理交易信息平台。(2)建立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将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情况、诚信守信情况、行为认可(采用、采信、引用)情况等市场行为统一纳入征信范围,通过林权信息交流网络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等级,发挥市场监督作用。(3)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操作规程,研究全市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体系,供金融机构和林权流转双方参考,促进林权流转公平公正。(4)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利用开放式林权信息交流平台,引导使用统一的林权流转示范合同,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3实践分析

3.“1三权分置”新模式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以来,信阳市息县在不断探索中创新思路,把探索集体林地(林木)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林木)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经营权和收益权归经营者的“三权分置”模式,赋予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抵押、担保、融资等诸多权能,作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2015年10月份息县出台了《息县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统一印制了《林权流转证》,拟制了“息县林权流转合同(样本)”作为林农流转林权参考使用,并通过使用河南省林权流转登记信息系统正式开展工作。目前,息县已办理林权流转登记3宗,发放《林权流转证》3本计2.08hm2,息县已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林农开展合法有序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证抵押贷款、林木采伐和其它行政审批等事项提供了保障。

3.2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

在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方面,目前信阳市辖9个县区已建立有编制、有场所、有人员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服务机构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有效地解决林权纠纷仲裁调解,信阳市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并在林地面积7万hm2以上的商城县、新县、浉河区成立了林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办公室,积极开展林权纠纷仲裁工作,目前已调解了多起林权纠纷,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以浉河区为例: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副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明确了编制和业务范围,加强管理制度、服务队伍、业务能力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了工作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服务中心已成为联系林农的纽带、有识者投身林业的参谋、林农发展林业的帮手;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浉河区推出了不同层次、适合各类需求的“茶叶贷”等林权信贷创新产品,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推出的30万元以下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工作流程便捷,贷款利率最低,林农从申请到发放贷款全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随用随贷,同时还为有经营执照的林业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30万~2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2015年信阳市浉河区新增林权抵押贷款9459.9万元,其中农户贷款达2415.5万元,已累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13.6亿多元。

3.3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生态公益林在我国的利用价值十分巨大,首先进行良好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能够有效的改善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中自然环境恶劣的现状,有效地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面对我国各地区出现大量沙尘暴、酸雨等现象,通过大力兴建生态公益林将有效的改善我国的自然环境。在生态公益林的效益方面,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较明显,而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这也导致了公益林管护模式和制度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产权不清,护林员不能尽到责任,甚至出现监守自盗现象,加之补偿资金不到位,国家、省财政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少,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经营收益相差较大,公益林利用途径很少,林农生产积极性较低,参与性不强,森林质量不高等,都是当前生态公益林管护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信阳市探索的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开展森林旅游,发展林下经济等非木质的经营利用,发展公益林区的多种产业,多渠道为林农增收,在提高公益林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经济收入。如:信阳市商城县公益林面积占该县林地面积的7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县、乡、村集体林地大多流转到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等手中,且大多为公益林,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0号令公益林地不允许转让的规定,不能依法对已流转的公益林地进行林权流转登记,这样导致了公益林产权不清,流入方不敢进行投资,管护责任不到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能得以很好地实现。但在允许其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严格流转准入资格和全程监控备案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商城县公益林效益和质量正在明显提高。

3.4林权流转新制度

目前全市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已开始使用,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帐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下一步将进一步创建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等。如: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反复调查论证,综合测算,研究提出了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和林权评估价格参考体系,供评估中介机构和流转双方参考,促进了林权流转公平公正。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调研,制定方案

在制定政策方案前,加大调研力度,领导走基层,查民情、听民声;请基层人员走上来,谈实践、说问题;派工作人员走出去,学先进,取经验,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制定方案,目前《信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公布实施。

4.2分解任务,明确重点

根据试验内容,结合不同的林情、民情,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县(区)确定试验重点。如浉河区重点探索“三权分置”、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和林业服务新体系;商城县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指导县(区)细化方案,选好试点,不等不靠,先行先试。

4.3强化领导,合力推进

政府应加大对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视,统一研究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相关事宜,一起安排布置,宣传发动,做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合力推进深化林改试验健康有序开展。目前,信阳市政府已将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和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考虑,一并解决。

参考文献

《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与林地可持续经营(续)[J].林业经济,2010(9):23~33《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已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理论与实践回顾[J].林业经济,2010(8):30~52贺东航,朱冬亮,等.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12

1 织金县林改配套改革中的困境

1.1 林农的权利和利益意识淡薄

林农意识淡薄是织金县林权改革面临的一大困境,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林农对林权证的意识淡薄。在开展林改工作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林农对林权证的关注度普遍不高,大多认为山地分到了自己手里,办不办证已经无所谓。二是林农对林改配套改革的利益淡薄。在林改的过程中,大部份林农对林改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林改的主体改革完了,林改的整块工作就完成了,有没有林权证无所谓,甚至没有认识到林改配套改革会给他们带来致富之路,很少有林农意识到林改配套改革利在林农。

1.2 林权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迟缓

2011年2月,织金县获批毕节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试点县。根据《毕节地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大纲》要求,需要建设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林权管理服务站,抓好机构设立、人员调配,完善内部工作制度,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可是到目前为止,织金县尽管已成立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但工作尚未展开,林权服务中心就成为了一个空壳,更不要说乡镇林权管理服务站。因人员较少,没有专职人员专门开展此项工作,以致织金县林改配套改革进度迟缓。

1.3 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出台滞后

虽然贵州省早已出台《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毕节市也出台了《毕节地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但织金县有关林权改革政策配套措施出台缓慢,可操作性不强。特别在林权抵押贷款整个操作流程上,缺乏政策通道和市场平台,从而困扰信贷资产的业务经营,成为制约金融向林业投入的一大“瓶颈”。

1.4 林业资源评估机构的缺失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这一规定赋予了林农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然而,在流转中,离不开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资产的评估。在织金县,尚未有专门的林业资源评估机构,这类评估机构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林权的抵押贷款、林权流转、政策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工作的开展。

2 织金县林改配套改革的路径分析

2.1 加大林改配套改革的宣传力度

林农的权利和利益意识淡薄,究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林改配套改革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为此,在今后继续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该着力加大宣传,借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发放传单、出动宣传车、专题报道、下乡开咨询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此外,在宣传有关政策的过程中,要做到宣传内容通俗易懂,同时努力提升林农对林改配套改革的认识水平,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扩大林改配套改革的宣传效应。

2.2 积极构建林权管理服务平台

积极构建林权管理服务平台是推进织金县林权健康流转,促进林农增收的必然选择。在现有条件下,织金县首先应通过搭建统一平台,探索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和协调林权流转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其次应规范林权交易市场范围,以《毕节地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积极探索适合本县特点的林权流转交易方式;最后要规范交易程序,推进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朝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2.3 创新林权流转交易的工作机制

林改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是推进林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大活力。当前,应该着力创新林权流转交易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林改配套改革。为此,首先要招聘和培训林业资源资产评估骨干人才,对具有森林资源评估的资质的机构,帮助扶持尽快使其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次,要建立评估结果的复审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监督;再次,要建立评估档案信息系统,健全森林资源评估档案库管理制度。

2.4 提升林业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篇13

据最新数据显示,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对于林业产业的贷款余额仅为数百亿人民币,其中大部分是对木浆造纸和林产品加工业的贷款,对于营林业等木质林产品生产行业的贷款余额仅为80亿人民币,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余额总额的0.187%;在支持对象方面,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批发式贷款,单笔额度较大,因此贷款对象基本是大型林业企业,对于中小型林业企业及林农的支持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林业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影响范围极为广泛,经济作用、社会作用和生态作用极为显著。然而,林业目前正面临着资金缺乏、融资不畅的问题,亟需国家开发银行推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开发性金融支持。

2 林业融资不畅的原因

2.1 林业的弱质性

树木的生长周期十分长,这导致了营林业的生产周期长的特点,生产周期长又导致林业需要长期融资,即融资周期长,这就导致其与资金供给者对流动性的偏好相冲突。同时,较长的生产周期也导致了营林业的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盗伐林木等人为破坏,这导致融资的供给方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长周期和高风险使林业融资需要提供较高的风险溢价和流动性溢价,即高利率。然而,林业具有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其中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但是这部分不能构成经营者的直接经济收入,而局外的受益者一般也无义务支付任何报酬,这使得林业经营者为自身谋取的经济效益远远低于为他人和为社会所创造的利益,造成了效益的外溢,进而导致林业经营收益较低,难以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由于市场机制的原始驱动力是利益原则,因而融资供给方对于林业的融资便失去了动力。

2.2 林业承贷主体小偏散

林业的自身特点导致其生产区位大多是偏远的,而林权改革之后,林权分配到户,导致了林业生产的主体更多的从集体经营转变为林农个体经营,使得林业融资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小额化、分散化。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主要在大城市、大企业和大项目,属于批发式贷款,无法提供小额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机构较农村信用社等商业机构也更为精简,只有34家分行,根本无法涵盖中小林业企业和林农。金融机构层次上的断层和缺陷,使得众多林农和中小林业企业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服务。

2.3 林权等林业资产评估、管护、处置难

由于金融部门的商业化经营,林权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需要得到保证,所以金融部门开展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时,需要相关的配套机构和措施,而这些机构和措施还没有成立和出台。一是没有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问题是林权价值评估,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没有森林资源评估师,没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没有开展这方面业务的资质。目前林业部门虽然承担了林权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但是林业系统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也没有规范统一的评估标准。二是抵押物管护难。绝大多数林业资源都分布在远离城镇市区和交通不便的山区,有的地方甚至不通公路。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后,金融部门对抵押物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抵押物遭受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较大。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在对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不仅受到林业政策的制约,而且由于林业资产流转市场尚未普遍形成,造成林业资产流转难。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林业受其经营困难多和效益外溢性强的特点制约,不符合商业性金融的承贷主体的选择标准,难以依靠商业金融对其进行支持,需要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对接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国家开发银行与政府、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解决林业的融资问题。

3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林业发展的模式及策略

通过分析林业融资面临的困难和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国家开发银行可以采取“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龙头企业+林农”的综合性林业金融支持模式,其具体策略建议如下。

3.1 国家开发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合作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总量庞大、政策支撑强劲,但存在分支机构太少的缺点。而农村信用社资金总量小、放贷利息高、融资能力相对不足,但该银行在中小城市特别是林区农村的营业网点发达,是对“三农”工作贡献率最高、涉及面最广的商业银行。因此应推进两家银行的合作。在具体的方式上,可以进行配比贷款,例如每笔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出资50%,农村信用社出资50%,国家开发银行部分采用超低利率,农村信用社部分采用正常商业利率,综合形成一个较低的林农可以承受的利率水平,从而达到调动农村信用社积极性、提高业务效率、弥补国家开发银行人员机构规模不足、杠杆提高贷款总量和带动商业性金融对林业进行支持的目的。

3.2 扶持龙头企业与林农合作造林

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银行,可以设立林业政策性贷款专项业务,主要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与林农合作造林模式的贷款申请项目,促进林业企业和林农的共同增收和林业经济的发展。在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上,农发行向林业龙头企业提供大额政策性低息贷款,龙头企业与林农签订购销合作合同,赊销生产资料给林农,林农通过龙头企业对林产品的收购偿还所欠债务,实现银行、企业和林农三方的共盈。大型龙头营林企业可以联合众多中小企业和林农,统一进行林权、活立木的评估和抵押,统一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的低息政策性贷款,实现联合经营、联合抵押和联合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自身风险。

3.3 建立林木林权收储政策性信贷项目

林木林权收储中心进行林木林权的收储,可以提高林木林权抵押贷款的流动性,在林业信贷市场中能够降低融资供给方的风险,保护银行和林木林权抵押人的利益。在时机合适,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收储中心就可以及时变现可处置的林木林权。在借款利息较低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获得盈利。所以,国家开发银行可以在地方政府或者其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担保的条件下,向林木林权收储企业或者中心提供政策性贷款,从而诱导商业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积极提供林权抵押贷款,起到国家开发银行应有的扶持、逆向选择和诱导功能。

4 相关配套体系

4.1 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

无论是林业中小企业、林农还是林业龙头企业,都无法完全规避林业生产中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风险,使得林业贷款的风险大大增加。这就需要政府的组织优势与保险公司的业务优势相结合,由政府牵头,协调林业相关协会、政府机构和保险公司,做好森林保险产品开发的前期准备和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林业生产需要的种类丰富的保险产品,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并由政府使用行政力量在林区进行森林保险的宣传和推广。

4.2 成立政府林业建设小组和贷款评估委员会

政府林业建设小组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监管林业信贷工作,协调和理顺林业信贷各机构与政府之间、林业信贷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相关评估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贷款评估委员会应由市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农村信用社、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协会共同选派人员组成,负责林业信贷的评估和评议审查工作,包括评估林权和林业资产的价值并确定其合理抵押率,审查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偿债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批准通过贷款额度和期限。

4.3 成立林业信用协会

林业信用协会应是非营利性的信用中介组织,由政府牵头组织,主要由多家林业龙头企业共同负责,会员主要是永安市林业中小企业、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联营林场、个体林农。该协会主要是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负责会员贷款项目的组织和受理、会员的信用评价、申请贷款项目的推荐、信用担保人推荐、设立会员贷款风险互保金和评审会员的贷款申请以及会同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贷后检查工作。通过完善的信用评审制度、严格的中介监督管理和完善的信用结构,确保林业信贷资产的质量。林业信用协会利用政府补贴经费,通过积极性高、运作规范、经营经验丰富的龙头企业来带动整合分散的中小企业和林农,共同管理信用协会的工作,提高经营的效率,减少寻租。

4.4 设立风险金和林木林地收储中心

通过借鉴永安模式,设立风险金和林木林地收储中心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设立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由各级政府从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划拨特别资金设立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为开发银行贷款提供偿债保证。二是设立特别互保金。在委托银行开立特别互保金专户为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三是成立林木林地收储中心。收储中心经营范围是为国家开发银行开展林木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出现的违约项目及时垫付到期的银行贷款,并且收储违约项目的林木资产,化解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风险。同时,林木林地收储中心对收储的林木林权,进行管护和处置,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进行采伐设计、办证和组织生产,及时回笼资金,进一步增强林木林权的变现能力,降低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志军.开发性金融支持内蒙古中小企业发展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1,(4):31-32.

[2]吴继林.永安市林业融资体制改革实践与完善的思考[J].林业经济问题,2007,(08):353-357.

[3]朱阳生.林业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2009,(05):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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