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监督论文实用13篇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1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1]。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2]。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3]。伴随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4]。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5]。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6]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6](P145)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7]。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8]。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8](P292)。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9]。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10]。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11]。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10](P21–22)。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10](P21–22)。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12]。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15]。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14]。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15]。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14](P195);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10](P78);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16]。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17]、议会的辅助机构[17](P428)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18]。在UnitedStatesV.But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19]。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20]。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21]。在Buckleyv.Valeo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22]。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在Grootboomp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23]。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24]。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超级秘书网:

注释:

[1]RichardB.Mckenize.ConstitutionEconomics.Lexington,1984:Preface.

[2]赵世义.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1,(4):33-41.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2

一、预算制定过程中的监督

目前,从已经进行的地方预算改革的案例来看,人大在预算制定过程中的监督,主要的内容是人大依据法律举行相关问题的听证会。预算的制定是政府要做的事情,可以和人大无关。人大的监督应该主要发生在政府在预算制定完之后,送给人大审议的时候,这个时候是人大发挥作用的主要地方。不过在中国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人大在预算制定过程中的介入,介入的方式主要是人大举行的听证会,将政府制定过程中的部门预算或者项目预算拿出来进行讨论。

上海市闵行区从2008年开始进行了预算改革,这是一个综合的预算改革,包括在技术上制定一个比较完好的预算报告、推进绩效式预算的方法等,同时也在政府制定预算的过程中进行了人大的听证。2009年12月,在新的预算即将制定完成的时候,闵行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几个项目的预算,包括教学仪器添置、劳动就业奖励等5个预算项目举行听证。

二、预算审议中的监督

预算的审议是人大对预算进行监督的主要办法。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这种监督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进行。

——对预算的参与式讨论。温岭的新河镇在进行人大正式审议预算之前,要召开一个民主恳谈会,这个恳谈会由人大主持,召集部分人大代表、镇里的企业家、社会组织的领导人等,分成三个小组,即社会、农业和工业小组,先行讨论政府的预算,然后由人大财经小组的成员在人大会议上宣读讨论的内容,作为人大代表讨论预算的参考意见。

——预算审议中的代表质询。从2005年开始,温岭市新河镇就已经开始了公共预算改革,新河镇的主要做法在2005年是加强了人大代表在审议中的作用。具体做法是政府将预算的全部内容发给人大代表,先行了解预算内容,然后召开预算的质询会议(当地叫民主恳谈会)。

——预算审议中对预算的修改。在新河的预算过程中规定,要求政府在人大代表对预算提出的问题的基础上召集党委、政府和人大的联席会议,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对于预算的修改方案,再送回人大代表进行审议,然后表决。从2006年开始,在新河镇的预算过程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即5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对政府已经修改了的预算的一些具体内容仍然不满意的话,可以提出预算修正案。

——预算审议过程中不同意见的辩论。从2008年开始,为了加大对预算审议的力度,新河镇的预算审议过程增加了提出预算修正案的领衔人要在人大全体会议上公开陈述自己的意见,讲明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预算修正议案,然后由其他代表发表他们对于这个预算修正议案的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在这样的人大代表的辩论之后,再进行投票。这样的做法也是加大对预算审议过程监督的一种办法。

三、预算执行中的监督

各地公共预算改革的经验来看,一般都强调政府制定预算过程中人大的监督和人大审议预算中人大代表的作用,但是相对来讲,对于预算执行中如何实行人大监督,则相对弱化一些。这是因为人大代表多数为兼职人员,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政府不主动召集有关的会议或者进行人大代表监督活动的话,则人大代表往往不知道从何入手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在新河预算改革过程中,为了实行对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建立了一些制度:第一,成立了专门的人大财经小组,负责对预算执行过程加以监督,并且明文规定,当预算变动的情况达到一定额度的时候,则政府要将变动的预算交给人大会议进行讨论;第二,政府在预算执行的过程当中,在年中的时候,要召开一次人大会议,由人大代表视察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例如如果修路,那人大代表要到修路现场进行视察,在视察的结果之上,再对年中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由政府官员进行解答,在有的情况下,还要对预算的变更进行讨论,然后加以批准通过。这样就将一个比较虚化的人大对于预算执行中的监督落实到一个可以实际操作的步骤上,使得人大对于预算执行的监督不再过于虚化。

四、人大对公共预算改革监督的重点和方向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3

为了净化和规范财政环境,国家进一步重申了加强财政监督以及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而且党在多次会议上明确指出了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提升财政部门公共服务能力是现阶段财政管理的必要手段,并要求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加强财政管理监督工作,积极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扩大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意识,进而逐步形成公平化、科学化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实施有效的财政监督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加强财政监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国家为了促进社会公平,需要利用政治权利合理的进行社会产品分配,以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优势,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目标。随着公共财政理论体系的不断成熟与完善,财政监督与资源配置以及收入分配已成为国家经济稳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财政监督通过反映、监督和检查国家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来确保国家财政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稳定运行。

2.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大力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加大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对财政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督,做好事前财政审核,事中跟踪监督以及事后验收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通过对国家财政运行状况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及时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维持社会稳定,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策略

1.完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监督的权威性

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工作步伐,为各级财政部门执行财政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促使它们能够依法行使自身管理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在加强财政监督立法的基础上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强烈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秉承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财政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此外,还要加强财政监督宣传工作,促使社会公众树立财政监督意识与法制观念,自觉服从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好财政监督工作。

2.拓宽财政监督信息渠道,强化财政监督的透明性

财政监督的实现离不开相关信息的传递,如果财政监督缺乏可靠的信息资源,那么整个财政监督体系将无法正常运作,财政监督工作也就失去了实质的意义。因此,要想真正实现财政监督的效果,就必须提高信息的地位,拓宽财政监督信息渠道。充分发挥网络通信技术的优势,构建完善的财政监督内部系统,促使信息能够才最有效的时间内进行传递,进而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确保财政监督的质量。同时加强财政监督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信息在系统平台上的共享。并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进行日常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实时的财政监督目标。

3.注重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财政监督工作不同其他的工作,需要C合素质较强的财政监督人员切实确保财政监督的效果。财政监督工作不仅考验工作人员的实际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工作人员需具备熟练的财政监督检查技能,从容、有效的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因素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我国财政监督队伍虽然具备基本的财政监督技能,但是由于缺乏全面的业务培训,使得现有的财政监督人员知识结构相对老化,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时下最前沿的财政监督信息,部分财政监督人员对相关的财政政策法规理解不够透彻,导致实际的财政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财政监督的效果不容乐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财政监督人员的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财政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优化人员知识体系,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并积极吸收和引入社会相关专业人才,优化财政监督人员结构,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进而保障财政监督的质量。

四、结语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需要较强的实务性理论,更需要丰富的实际监督经验。本文只是论述了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的现实意义与完善策略,对相关探讨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仍然希望相关学者和科研人员继续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工作,从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要求以及未来的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出发,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快财政监督新体系的构建脚步,加大财政监督理论的研究。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增强本国财政监督理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进而为财政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牛竹林.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0.

[2]高尚卿.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8.

[3]蒋兆才.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J].生产力研究,2009,(24):54-56.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4

一、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研究趋势

学者们分别从广义角度对财政监督的本质及其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从狭义角度对财政监督制度安排提出完善和创新。

(一)广义视角上财政监督的研究状况

在广义的财政监督视角上,学者们主要是从认识并保障民众监督主体地位,发挥民众监督职能角度进行研究。张馨(2003,2009)认为财政监督的根本问题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未能真正发挥作用,认为财政监督的本质是通过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达到对政府权力约束与规范的目的,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模式改革根本点在于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制化。文炳勋(2006)认为财政权力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划分与制衡是突破现有财政监督困境的关键,加强和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制度则是建设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切实赋予人大财政决算的监督审批权,解决人大财政监督权力的虚置问题。马骁(2011)通过对公共财政语境的分析,认为构建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重点是在强化财政监督的基础上有序推动监督财政,并分别从财政部门视角、政府系统内部视角、整个社会视角自内而外地提出实现措施。

(二)狭义视角上财政监督的研究状况

在狭义的财政监督视角上,不同学者研究的重点各有侧重。有的学者从财政监督面临的现状和问题着手,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如苏明(2004)、蒋国发(2008)从理论研究、实践问题入手,认为中国财政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财政监督的覆盖范围仍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大量的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都游离在监督之外。二是财政监督的方式尚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现象。三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徐佳(2008)指出内部监督由于部门隶属关系,在本部门利益以及其他因素作用下,其约束力弱。四是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时有发生。五是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李袁婕(2011)认为中国还没有独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另外,有的学者则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的路径选择入手,如任剑涛(2011)考察了分权制衡的权力体制中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的财政监督职责,认为中国目前的权力运行状况是行政部门相对立法机构强势,得出以行政性绩效预算为杠杆,提升政府的预算编制水平与预算执行力,是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最为有效的路径的结论。还有的学者利用模型工具对财政监督中各个微观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如陈工、陈健(2007)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构建一个简单的两人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研究财政监督主体和财政监督客体的最优行为选择,认为财政监督客体最优违规程度同惩罚力度、客体折现因子及监督主体的监督概率成反比,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财政监督制度的优化问题。

二、财政监督现状的原因分析和改善现状的具体建议

通过以上学者的研究,我们发现财政监督在财政改革继续深化过程中依然面临很多问题,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归结起来不外乎两个层面:在整体制度设计层面上,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财政监督的重要性未得到正确定位;二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舆论及民众等财政监督主体的权力、责任的界定不明晰,现实中往往造成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现象。具体来说,目前中国存在立法机关的财政监督存在虚置问题,行政机关中的各个部门之间权力重叠、责任不清,社会舆论及民众的监督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的现象。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层面上,一是财政部门的各职能部门职责未根据分权的要求进行有效设计,业务部门间权力重叠职责不清,专职监督部门的地位不高,未能将监督融入到业务执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中出现的权责混乱问题;二是财政监督部门的意识和采用的方式方法落后,目前监督的考评依然多是考虑规范性和安全性采用合规性监督,未充分考虑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因此应对财政监督体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完善。

各位研究者的具体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建并完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苏明(2008)建议要规范和完善财税、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将现有法规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法规中存在的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而带来的执行困难。李袁婕(2011)建议为保障财政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必须制定统一的《公共财政监督法》,该法应全面系统地规定各监督主体的地位、监督程序方式、监督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寇铁军、周波(2011)认为中国财政支出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应融入财政支出合规性和有效性的长效制衡机制的建设中,将预算监督作为财政支出监督重点,将财政支出决策和绩效评价纳入财政监督范围等要求。二是充分发挥立法机构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民众的监督权,文炳勋(2006)认为完善人大监督的重点是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与审批,并配套完善预算收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预算报告及预算列支制度。社会监督在整个财政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应切实保障其有效实行,寇铁军、周波(2011)认为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内容及程序、方式;马骁(2011)认为关键是保障民众财政信息知情权,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督技术壁垒。三是完善财政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强化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张美玲、王化敏(2006)等认为财政监督要由事后监督转变到财政分配全过程,由只重视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规范化的经常性监督,由以外部监督为主转变到内外监督并重。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课题组(2007)建议在财政部门内部实现合理分权基础上,构造一种全过程预算监督制衡机制,以此对支出资金的流动进行适时和全程式的监控和报告。高伟明(2003)提出监督模式要向管理型转型,完整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应包括财政监督目标选择机制,中央财政收入、支出监管机制和会计监督检查制度,内部审计机制和对专员办的考核评价机制。四是建立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有效协调机制,苏明(2008)根据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不同的特点和监督目标的一致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经济监督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财政监督未来的研究重点:预算监督和绩效监督

关于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和科学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成为研究重点。在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方面,杨雅琴、江南(2009)认为预算监督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进行的合规性监督,二是监督主体以政府预算监督为媒介,对政府活动和社会公共资源流向进行监督。张美玲、王化敏(2006)认为应当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预算执行结果三个节点加强监督。文炳勋(2006)则认为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推进预算监督制度的改革。在建立科学的财政绩效监督体系层面,安秀梅、王凯(2009)分析了建立财政绩效监督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国国情及借鉴国外经验,认为中国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应分为建立重点项目财政绩效监督与建立和完善其他财政经常收支项目绩效监督两个阶段进行。何兆斌(2007)认为缺乏绩效理念、缺乏制度层面的支持、预算管理水平低、缺乏绩效标准、数据收集困难、人员能力建设滞后是开展绩效监督的难点所在,他建议要转变管理理念,在制度建设层面要加强绩效监督工作组织领导,选择合适试点项目,建立绩效数据的检测系统,在技术和人员层面要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研究简评与展望

近年来,各省根据本省不同情况展开了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一系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财政性资金流向部分满足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发现财政监督的主体由单纯的财政部门监督拓展到人大、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研究的重点也从财政部门内部改进发展到各个监督主体的正确定位,整个财政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这一更为宏观的层面,但由于在中国财政监督实践已走在了理论发展的前面,多数学者的研究存在解决实际情况多,利用理论知识少,着眼具体问题多,立足整体架构少的情况,同时财政监督中遇到的许多问题依旧存在。财政监督改革是与中国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后进行的财政体制改革相一致的,过去对它的研究多集中在税收收入使用的合规性上,随着公共财政理念的深入,相关研究越来越重视将非税收入、政府基金收入、国有资产收入的支出和使用同税收收入的支出和使用一起纳入预算监督范围,越来越重视上述财政性资金支出和使用的绩效,监督范围的拓展为现实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一方面中央政府需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在整体制度设计层面实现对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应在基于对本地区的实际调研结果的分析基础上,具体分析各调研对象所出现的现实问题,完善内部机制设计,提出绩效评价的一整套体系和满足绩效要求的制度安排,并结合预算监督方式实现绩效预算。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问题的研究[J].财政研究,2003,(10).

[2] 苏明.中国公共财政监督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08,(8).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5

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我国公共理财环境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各级政府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广大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现存于公共理财领域的一些观念、规则已无法与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客观需要相匹配。无论是从效率方面、还是从公平方面来考量,公共理财尚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因此,与全国各行各业一样,公共理财同样存在着进一步更新观念和创新机制的问题。由于公共理财领域的观念更新是一个内容甚为丰富的论题,本文仅以民主理财为切入点,探讨公共理财在理念凝练和制度设计层面上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二、民主理财是公共理财天然的品质

依照公共财政基本理论,公共理财实质上可理解为一种委托理财,这种委托理财涉及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财主体,即公共理财的委托者和受托者。在此种众委托关系中,委托者是广大民众或全体纳税人,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既是公共理财实际的决策者,也是公共理财过程最有力的监督者,他们是公共理财的主导者和支配者。与此相对应,政府则是公共理财的受托者,他们是公共理财的实际执行人和操作者;公共预算则是政府与全体公民或纳税人关于公共理财最基本、最重要的文字约定。以此为依规,公共行政部门有序地开展经常性的公共理财活动,包括日常的税收征管、公共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公共资金的拨付等等。

公共理财的目标指向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民众的公共需要,由于公共需要既有地域的区分,又有内容上的不同,因此如何使公共需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有序的满足,这是公共理财面临的首要问题和重大抉择。从供给的角度看,公共资源是稀缺的,公共财力是有限的;从需求角度来看,公众对公共服务的要求往往比较强烈,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又是多层次的。在这种不对称的供求情势下,有重点地满足基本的公共需要必然是一种无奈而又必须的抉择,这种抉择权在于民众自身而不在于政府,否则,即使是出于为民服务的良好愿望,也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只有民众才能切身感受到对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真实诉求,这是政府始终所无法取代的。所以在公共理财领域,作为民众的公仆,政府不应、也不能为民做主或代民作主。

公共理财既属于经济范畴,又是属于政治范畴,既关系到经济福利,又关系到政治权利。从权力归属来看,公共理财既涉及公民基本的经济权力,也涉及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力,前者主要表现在对基本公共服务、公共福利的享受上,后者则集中表现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因此就角度来讲,如果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公共理财的主导权也属于人民。从这一意义上讲,公共领域的民主理财不仅是经济市场化的使然,也是实践原则之必需。正是由于公共理财为众人之事,因此与家庭理财、公司理财相比较,在公共领域积极倡导并有效实施民主理财原则显得更为敏感、更为迫切。

三、信息公开是民主理财的基本前提

公共理财领域的民主理财,是民众通过一定路径或渠道对理财活动有序而又广泛的参与,也是民众或其代表收集、整理、分析相关理财信息并作出相应选择或决策的全过程。因此,公共理财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何时公开?又至何种程度?诸如此类的问题对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有着重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就对公众的影响而言,如果他们无法获知相关信息,或知之甚少,那么就无法或难于参与公共理财,民主理财则无从谈起。

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公共机构一直采取的是封闭式公共理财方式,其重要特征就是政府为民作主,政府主导理财,包括对理财信息德掌控。令人可喜的是:近10年来,以公共财政为取向的财政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共理财的公开化进程,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的透明化公共理财取得了不小的进展,成就有目共睹。但公共理财的公开程度相对于民众的呼声与期待,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公共权力部门对开放式的公共理财方式还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在此方面,有关公共预算的过程和数据迟迟不能得到及时、完全地公开,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从理论上讲,只要不损害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一切公共理财信息都应向公众公开。在公共理财领域,普遍的公开是常态,少数的保密是特例。以此标准来衡量,我国公共理财领域的信息公开可谓任重道远,民主理财之事业方兴未艾。与此同时,必须看到公共理财信息的公开化已刻不容缓,做出这一判断的重要依据是:自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发展正处在新的转型阶段,各阶层的利益日趋分化,矛盾愈加突显,尤其是特殊利益集团在公共理财领域的强势博弈已屡见不鲜。由于这些博弈大多是在半透明、甚至是不透明的状态下进行,在传统的重人情、讲面子、搞关系的文化氛围中,期望每一位政府官员都能依靠道德的自觉,来顶住特殊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这是很不现实的。

各种利益集团通过博弈而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政策也是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他们对政府的游说、对官员的施压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此种游说和施压是不透明、不均衡的。在暗箱操作的博弈状态下,强势的利益集团极有可能突破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求取一己私利。鉴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显著特征之一,因此构建公开而又透明的博弈平台既至关重要,又十分迫切。公共理财,作为公共经济利益的交会之地则首当其冲。

四、制度建设是民主理财的根本保证

在保证公共理财信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公众合法有序地利用各种渠道参与公共理财,制度建设则至关重要。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以下两大基本制度显得尤为十分迫切,且现实可行:

(一)新闻舆论对公共理财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运作空间的大小和力度的强弱,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宪法虽然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却没有具体到如何保障新闻媒体行使自身的报道权和监督权。从这一意义上讲,我国的舆论监督还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因而如何在法理的层面上为我国的舆论监督建立坚实的支撑点,这是实施有效舆论监督的重要基础。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法可依是必要的前提,舆论监督也不例外。作为公众行使民利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被监督对象通过权力或权力寻租,使用各种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的手段妨碍舆论监督的行为,我国立法及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充分保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舆论监督又是一把双刃剑,保护新闻自由和对滥用新闻自由的限制,都是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避免舆论监督中的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通过新闻立法来引导和规范新闻舆论的自律和他律行为亦是不可或缺。

新闻舆论对公共理财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新闻舆论作为反映民意的喉舌,既可充分地传递公众对公共理财活动的意愿、意见、建议和看法,也可公正、客观地发表相关的评论,这些信息可为公共理财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第二,新闻舆论作为公共机构的政策宣传工具,可以为公共理财的决策和政策进行必要和充分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可能地争取理解和认同,减少误解和阻力,从而为相关政策的出台、调整和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新闻舆论可依法对涉及公共理财的所有机构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民理财、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从而有效地减少失误、防止腐败。

(二)立法机构对公共理财的监督

从国际通行惯例看,决策与监督是立法机关的基本的职责所在。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考量,我国各级人大的决策与监督职能也是有据可寻。因此我国各级人大对公共理财基本方略的决断以及对公共理财各个环节的监控责无旁贷。为了完成这一艰巨而又神圣的历史使命,基于当前现实状况,应对我国人大的代表构成和职业性质作出必要调整,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立法应尽的职责。

在实践中,让民众来参与公共决策,这是一个永远不能实现的神话。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意代表机构的不断完善是实现公共理财民主化的重要先决条件之一。为最大限度地扩大各级人大的民意基础,使民意的表达更直接、顺畅,对公权的监督更有力、有效,应适度调整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比例,逐步减少来自官方、或具有官方背景的代表人数,相应增加来自非官方的代表人数,至少应使后者在立法机构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从而使民意得到更充分的表达与伸张。与此同时,鉴于我国人大代表自身均有其本职工作要做,在本质上他们是属于兼职,而非专任,难于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等必要条件来充当民意的表达者和民权的维护者,因此有关方面宜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现各级人大代表由兼职状态向专任职业的更本转变。

参考文献:

1、厉以宁.思想解放、理论创新、积极改革[J].北京大学学报, 2008(9).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6

一、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与启示

1.国外财政监督的基本做法。

(1)财政监督职责。首先,重视对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例如澳大利亚通过监督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行为,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重视对财政收支的监督,例如法国财政部门设有财政监察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察总署和税务稽查等监督机构,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的指导与监督;最后,重视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时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保证社会监督机构执业的公正,如新加坡财政部成立了一个会计委员会,财政部长任主任,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同时会计师协会的最高领导成员中必须有财政部委任的成员。

(2)财政监督机构设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根据其财政监督制度设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并规定其监督职责。如实行立法监督模式的国家,通常由议会或国会行使最高财政监督职权;实行行政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将财政监督职权赋予财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实行司法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由审计法院或会计法院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主体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管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对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的管理。例如在法国,财政部对财政监察人员的选拔条件非常严格,监察人员必须是在财政部工作一定年限的高级文官,并且由财政部长任命,每一年轮岗一次,如其严重失职,将交由审计法院处理。在澳大利亚,财政监督部门都设有一个信息技术监督部门,在任的工作人员必须既懂得财税专业知识,又熟悉计算机操作。

(4)财政监督方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非常重视预算支出的事前、事中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议会或政府事前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事中监督是对政府、公共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其次,重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个案监督的有机结合。例如:法国财政部派驻的财政监察专员与公共会计的职责主要是对财政支出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设在财政部内的财政监察总署会随时按照财政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启示。

(1)立法完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十分注重财政监督的立法,坚持依法进行财政监督是发达国家的显著特点。例如:美国的财政监督有非常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日本宪法对财政监督有专章专节的条文规定;德国也建立了相应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对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工作任务,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使用,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律规范和约束,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保证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重视财政监督权力的制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监督方面非常重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例如:在法国,议会对政府预决算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对部门和大区进行监督,公共会计对公共支出拨付进行监督,财政监察总署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税收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审计法院对政府预决算、公共会计、公共支出决策人、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高层次的事后监督,都体现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再如:在美国社会中无处不有相互制衡机制,联邦财政预算的制定和实施也不例外。对财政监督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实现相互制衡可以有效地防范、控制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制度风险。

(3)财政监督机构规格高,监督人员专业化程度高。为了保证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与经济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而且财政监督机构的规格一般都比较高,或直接隶属于国会,或直接对总统负责,也有的独立于国会和政府,具有独立的监督行使权。例如:瑞典政府设置相对独立的审计办公室,审计对象、地点及范围都可自行确定。在法国,财政监察总督署隶属于财政部,对财政部长负责。在配备人员时,重视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素养,严格管理。

(4)财政监督信息化程度高。财政监督过程中信息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除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例如:美国建有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处理大部分的预算拨款业务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业务。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80%以上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收上来的,50%左右的预算拨款是通过计算机支付的。美国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系统,监督手段较为先进。美国1.15亿纳税人历年的纳税资料,都按税务登记号分类存入计算机系统,国内税务局负责税收检查的官员可以利用此系统有重点地进行审计检查。

二、我国财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1.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原则。

(1)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属于行政范畴,没有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财政监督存在一些执法空白,且其独立性具有不足之处,还具有很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经常出现对违反财经秩序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或是处罚不力的现象。只有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会强化政府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意识与责任,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2)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主要通过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及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来实现。内部监督是一种预防机制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同时财政监督人员应遵循财政法规、政策,为外部监督提供良好的条件。但仅有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财政外部监督更为客观,更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更能体现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外部监督也能促进内部监督的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结合可以从不同层次对财政分配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3)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要想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就应该将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经济活动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通过财政事前监督,可以抑制和防范在计划、决策等工作中将会发生的错误;通过财政事中监督,可以对存在于监督客体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修正;通过财政事后监督,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监督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还能通过对监督客体经济活动结果的分析与研究,为规范财政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合理建议。

(4)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协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体的经济监督体系。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都负有政府经济监督的职责,这三者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各有侧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经济监督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财政监督的整体效率。

2.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具体措施。

(1)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保证财政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鉴于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层次不高、缺乏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将财政监督机构各自的地位、职责、范围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等固定下来,将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这是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保障。

(2)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各监督机构应该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批财政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编制环节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主要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事前与事中监督控制;税务部门主要是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法规,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3)健全社会监督网络,提高外部监督效率。具体包括:①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公众和媒体的力量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开预算的编制、制定、实施过程,在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财政制度与政策的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②聘请专业人士,加强财政监督审查力度。目前,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而这种情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如今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到预算监督的前期工作中,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③发展公民组织参与财政监督,建立多层次财政监督网,一方面可以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与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组织具有独立性特征,可以对政府预算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意见和完善的措施,从而可以提高预算的实施绩效。

(4)加强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高度的信息化可以降低财政监督的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计算机是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工具,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子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全国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纳税人、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美玲,王化敏.试论公共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财会月刊(理论),2006;7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7

1、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现状

公共财政指的是国家通过集中部分的社会资源形式,将其应用到市场中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行为,是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的财政管理模式。我国公共财政职能框架的完整表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大职能的表述,而另一种则是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财政监督四种智能的表述,早期西方财政理论中并未将财政监督职能纳入公共财政框架,强调三职能理论[1]。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政预算、收支、投资分配等监督,主要范围包括国家财政部门与国有企业财务。

现阶段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着诸多限制性因素,如财政监督工作的观念滞后,无法实现公共财政框架下积极有效的财政监督;财政监督制度不够齐全,监督方式不能良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财政监督法制性不强,影响公共财政下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以上问题使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不能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在当前国家财政政策不断改革创新,市场经济体制与结构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背景下,财政监督工作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变化,严重影响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效率。

2、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推进措施

2.1、财政监督市场经济基础地位加强

财政监督活动在我国公共财政的框架中,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广义的财政监督是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狭义的财政监督则主要指的是财政部门的监督。处于多层次性的市场经济监督管理中的基础地位[2]。但现阶段财政监督工作的主要工作为对政府财政部门决策、预算监督,审计监督工作多为政府公共财政的外部或独立财政手段,失去了基础性、必要性地位。针对财政监督在国家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动摇问题,细化工作环节,加强财政监督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具体财政监督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群众监督的力量,更新财政监督观念,将财政监督的监督工作范围扩大化,让群众参与到对国家财政的监督工作中,实现财政监督的透明化,实际性。财政监督工作在市场经济基础地位的主要表现,是其在财政监督基层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实际工作中需要针对市场经济基层建设,加强监督工作力度,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转变财政监督工作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单纯调控国家财政决策与预算等方面的宏观监督工作角度,将财政工作落到实处,实现财政监督工作队市场作用改革进步的推进作用、价值,从而达到财政监督市场经济基础地位的加强目的。

2.2、财政监督队伍工作质量水平提高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团队是监督工作的核心,是实现有效财政监督工作的基本保障。现阶段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力度较小,影响财政监督工作整体效果,若想实现财政监督在政府部门间的有效监督工作,需要加强财政监督队伍素质建设,并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应用新型管理方式,提高财政监督队伍工作的质量与水平[3]。

财政监督工作应当将工作队伍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对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知识进行集中培训,使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积极汲取国内外财政专家的学术精华,学习先进的财政监督、管理手段,还应当着重对财政监督工作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的建设,保持团队整体的高度工作责任心与积极性,从而实现更加有效的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另外,在实际财政监督工作中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对财政监督数据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和分析,实现统计结果的精确化,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学习信息化管理技术,使其达到在财政监督工作中更加有效的应用效果。通过财政监督谈对建设与技术应用,可以有效促进财政监督团队工作的整体工作质量、水平,促进财政监督工作效率。

2.3、财政监督法制性监督制度推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经济市场中第三产业的发展愈发迅速,企业种类也愈发多样化,与此同时,出现了利用财政手段偷税漏税、逃避国家制裁的情况。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社会下的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还应加强法制化建设,在法制化市场经济中保持高效监督能力[4]。财政监督法制性监督制度在建设中需要积极为公共财政的法制化建设贡献力量,保证监督工作效率的同时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制性财政监督实际监督工作中,需要注意与财政监督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并根据相关财政法规加紧建设财政监督法制体系,出台财政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财政监督工作中能够以专业法律法规治理违法行为。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结合财政法规加强法制力度,将常规财政监督与着重检查工作有机结合,突出加强对违反财政法规企业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化的监督制度建设进度。另外,还需要在法制化财政监督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与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完善科学合理的日常法制化监督制度,规范企业、单位财政行为,加强企业、单位对自身财政行为的约束与管理,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3、结语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需要积极提高财政监督团队素质的培养,应用创新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建立科学性、完善性、法制性的监督制度,巩固与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从而实现财政监督工作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有效的监督效率,推进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进度。

参考文献: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8

(2)财政监督机构设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根据其财政监督制度设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并规定其监督职责。如实行立法监督模式的国家,通常由议会或国会行使最高财政监督职权;实行行政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将财政监督职权赋予财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实行司法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由审计法院或会计法院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主体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管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对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的管理。例如在法国,财政部对财政监察人员的选拔条件非常严格,监察人员必须是在财政部工作一定年限的高级文官,并且由财政部长任命,每一年轮岗一次,如其严重失职,将交由审计法院处理。在澳大利亚,财政监督部门都设有一个信息技术监督部门,在任的工作人员必须既懂得财税专业知识,又熟悉计算机操作。

(4)财政监督方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非常重视预算支出的事前、事中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议会或政府事前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事中监督是对政府、公共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其次,重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个案监督的有机结合。例如:法国财政部派驻的财政监察专员与公共会计的职责主要是对财政支出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设在财政部内的财政监察总署会随时按照财政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启示。

(1)立法完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十分注重财政监督的立法,坚持依法进行财政监督是发达国家的显著特点。例如:美国的财政监督有非常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日本宪法对财政监督有专章专节的条文规定;德国也建立了相应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对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工作任务,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使用,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律规范和约束,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保证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重视财政监督权力的制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监督方面非常重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例如:在法国,议会对政府预决算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对部门和大区进行监督,公共会计对公共支出拨付进行监督,财政监察总署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税收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审计法院对政府预决算、公共会计、公共支出决策人、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高层次的事后监督,都体现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再如:在美国社会中无处不有相互制衡机制,联邦财政预算的制定和实施也不例外。对财政监督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实现相互制衡可以有效地防范、控制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制度风险。

(3)财政监督机构规格高,监督人员专业化程度高。为了保证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与经济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而且财政监督机构的规格一般都比较高,或直接隶属于国会,或直接对总统负责,也有的独立于国会和政府,具有独立的监督行使权。例如:瑞典政府设置相对独立的审计办公室,审计对象、地点及范围都可自行确定。在法国,财政监察总督署隶属于财政部,对财政部长负责。在配备人员时,重视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素养,严格管理。

(4)财政监督信息化程度高。财政监督过程中信息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除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例如:美国建有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处理大部分的预算拨款业务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业务。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80%以上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收上来的,50%左右的预算拨款是通过计算机支付的。美国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系统,监督手段较为先进。美国1.15亿纳税人历年的纳税资料,都按税务登记号分类存入计算机系统,国内税务局负责税收检查的官员可以利用此系统有重点地进行审计检查。

二、我国财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1.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原则。

(1)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属于行政范畴,没有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财政监督存在一些执法空白,且其独立性具有不足之处,还具有很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经常出现对违反财经秩序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或是处罚不力的现象。只有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会强化政府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意识与责任,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2)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主要通过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及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来实现。内部监督是一种预防机制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同时财政监督人员应遵循财政法规、政策,为外部监督提供良好的条件。但仅有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财政外部监督更为客观,更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更能体现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外部监督也能促进内部监督的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结合可以从不同层次对财政分配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3)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要想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就应该将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经济活动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通过财政事前监督,可以抑制和防范在计划、决策等工作中将会发生的错误;通过财政事中监督,可以对存在于监督客体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修正;通过财政事后监督,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监督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还能通过对监督客体经济活动结果的分析与研究,为规范财政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合理建议。

(4)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协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体的经济监督体系。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都负有政府经济监督的职责,这三者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各有侧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经济监督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财政监督的整体效率。

2.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具体措施。

(1)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保证财政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鉴于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层次不高、缺乏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将财政监督机构各自的地位、职责、范围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等固定下来,将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这是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保障。

(2)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各监督机构应该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批财政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编制环节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主要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事前与事中监督控制;税务部门主要是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法规,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3)健全社会监督网络,提高外部监督效率。具体包括:①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公众和媒体的力量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开预算的编制、制定、实施过程,在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财政制度与政策的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②聘请专业人士,加强财政监督审查力度。目前,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而这种情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如今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到预算监督的前期工作中,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③发展公民组织参与财政监督,建立多层次财政监督网,一方面可以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与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组织具有独立性特征,可以对政府预算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意见和完善的措施,从而可以提高预算的实施绩效。

(4)加强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高度的信息化可以降低财政监督的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计算机是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工具,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子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全国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纳税人、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美玲,王化敏.试论公共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财会月刊(理论),2006;7

2.王顺安.美国的财政监督及经验借鉴.甘肃科学纵横,2005;1

3.田宇.德国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的借鉴与启示.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5;1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9

(一)对财政监督管理的认识比较滞后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包括财政部门的同志在思想认识上,财政监督往往只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的处罚,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使用效果的监督管理,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对财政监督管理的范围界定,还片面地锁定在违反财经纪律等传统层面上,致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在政府投资决策、政府项目后评价等方面仍处于“真空”状态,从而造成了经济分配秩序混乱、浪费大量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等问题。那么,政府投资效益应该由谁负责监督或评价呢?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应该由财政来监督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财政职能已经由单纯的“收收支支”的出纳角色转变为宏观调控、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公平、监督管理等角色。

(二)财政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近年来,针对经济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财政监督主要是采取专项治理的方式来进行监督的。这些监督行为在具体操作中,主要还是采取了事后监督的形式,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环节相对弱化;财政监督的手段也主要是采用传统的查账等检查方法,缺乏科学规范的量化依据和信息化、专业化的手段。

(三)监督主体众多,未能形成有效合力

我国的经济监督部门众多,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一起构成一个经济监督体系;几大监督主体本应在职责上分工明确、在监督内容上各有侧重。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监督主体之间以及财政内容监督机构之间的配合不是十分得力或默契。而且,监督检查结论未能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时间的浪费,没有形成监督合力,使监督管理成本高、总体效果不佳。

(四)财政监督管理多为“对事不对人”

总结回顾近年来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除了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当事人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惩处之外,平常工作中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和制度环境边缘上的“模糊”性,财政的监督管理多少带有点“对事不对人”的“尴尬思维”特征。

二、强化财政支出监督管理的思考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已向“公共性”转变,但其监督管理环节仍停留在行政监督阶段。由于其监督管理的条条框框属于部门规章,所以很多单位对财政监督不够重视,导致财政监督管理明显地缺乏权威性、法制性和规范性。现阶段,应当以提高财政监督的地位和法规层次来强化财政监督的作用。太原市财政局应争取主动,积极构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复合型财政监督制度。

(二)创新财政监督管理方式

1.引入事前的专业审核机制。目前,财政部门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也有事先审核这一关,只是这项工作仍然沿用传统做法,主要由其内部各业务处室承担,而且这项工作专业性太强,会导致财政内部管理监督的弱化,因此这一环节应该独立出来,由专业评审机构介入,逐步实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

2.介入事中监控环节。财政部门对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监督一定要跟着资金走,政府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财政防范违纪违规与损失浪费的监督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3.搞好事后绩效评价。今后财政监督管理环节的事后检查层面,应由查处问题向目标追踪、绩效评价转变,由单一监督检查向复合监督管理转型,确保财政资金公正、合理地进行分配和使用,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努力提高财政监督的经济效益和规范财政秩序的社会效益,实现对财经违法行为的标本兼治,从而实现监管目的和工作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要适时拓展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范围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政府公共支出的核心就是公共支出的效益问题。由于一定时期的资源总是有限的,政府在配置资源时就应考虑将有限的资源交给政府支配还是交给企业或个人支配,何者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财政局应当依托所属投资评审机构的力量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对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投资效益、偿债能力进行科学的量化论证,克服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争投资、上项目,造成项目建成后收益不高或没有效益、从而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偿还贷款,最终形成财政投资损失浪费或者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象。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10

“民主”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是“替民做主”① 的意思,它不是宪政理念中所论及的民主。近现代深入民众观念的民主是宪政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甚至人们有时将民主与宪政等同使用②——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毛泽东就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2],因此民主是宪政理论的核心内容。财政民主,“就是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 [3]。对财政支出的监督能够体现财政民主精神,也将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

1.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财政民主精神。首先,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众意愿。财政支出的范围广泛,包括一切与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相关的领域,民众对财政支出的关注就是对自己的关注,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是一种民众的意愿。其次,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主程序。民主程序是以公众知晓、公众参与和公众评价为特征的,因此是接受监督的程序。就财政支出监督而言,监督本身就是整个财政支出程序的一个环节,而财政支出程序本身也是整个监督内容的一个方面,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主程序。最后,对财政支出进行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是一种能够使大多数人的意思表达出来,并最大限度保障大多数人意志的方式。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时,监督本身就是表达民众意愿的方式;监督的内容是人民意志的结晶时,监督也就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方式。

2.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保障了公共财政支出民主。在整个财政支出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新部门”和“独立的人”——比如:人民代议机构、整个行政机构,包括财政部门以及具体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等等,他们在完成财政支出职能的过程中行驶着某些独立职能,并获得了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这些部门与最初的民众之间是独立的,同时这些部门彼此之间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各自形成了独立的利益和权力范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4] 这个界限可以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也可以是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监督。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就是滥用财政支出权力的界限,它能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

二、财政支出监督与社会公平正义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11

(一)教育经费达到GDP4%后应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管

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五十八条强调指出:“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2011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四是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

2011年7月6日,刘延东在全国教育投入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全面推行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2012年1月6日,刘延东在2012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强调指出:“尽快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加强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建设。……要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财务公开制度,使经费使用始终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在阳光下运行。”

2011年12月30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就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回答委员们询问时表示,国家将设立专门的教育经费监管中心,使对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五十六条规定:“2012年达到4%,”这是政府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的标题是“加强经费管理,”这是学校的责任。2012年是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将达到4%的一年,对于教育主管部门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经费使用的安全和效益上是非常适时的。近两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如此重视“监管教育经费”,专门成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表明了政府监管教育经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表明了研究政府监管教育经费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和重大的理论价值。

(二)加强对教育经费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建设节约型学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和政府曾多次强调“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建设节约型学校”,这次《纲要》在第五十八条中又一次指出:“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虽然今年教育经费达到GDP的4%后教育经费有较大的投入,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财力不是很充足,必须将有限的教育经费用在刀刃上,但现在相当多的学校新学区建设贪大求洋、“三公消费”浪费严重。因此,加强教育经费监管对建设节约型学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对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学者非大楼矣,乃大师矣。”目前高校经费支出结构存在问题,某省2010年专门下发了优化高校支出结构、加强内涵建设的文件,要求高校内涵建设比例本科院校不低于25%,高职高专院校不低于20%。但从2011年54所省属高校(本科院校30所,高职院校24所)统计分析数据来看,超过25%的本科院校仅有6所;高职院校平均占比11.57%,超过20%高职院校仅有2所。教育部、财政部曾颁布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文件,但不少学校仍搞面子工程,不在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上下功夫。因此,加强教育经费监管对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对高校防范财务风险、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校财务的可持续发展影响高校可持续发展,高校财务风险影响高校财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相当多的高校盲目扩张、债务累累;一些高校招生达不到规模,资金紧缺,这些已构成高校潜在的财务风险。因此,加强教育经费监管对高校防范财务风险、促进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对教育经费监管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产品理论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社会资源(又称社会产品)从消费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基础教育属于公共产品,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由财政全额拨款,故称为义务教育;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公共财政拨款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资源配置机制,故称为非义务教育。政府的公共财政拨款决定了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监管地位。学校虽然是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但由于学校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的公共财政拨款,因此,学校对这些资金只具有经营权,不具有所有权,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对公办学校的经费使用具有控制权。这就是政府要求公办学校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的理由;这也是政府对公办学校经费实行监管的理由。所以,公共产品理论是教育经费监管的理论依据。

(二)委托理论

财政资金来自纳税人即全体人民。教育经费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教育经费的经营者是学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日就是委托关系产生之时。学校的委托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委托关系是全体人民委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次,委托关系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各级人民政府;第三层次,委托关系是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公办学校管理层。

教育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义不容辞地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承担着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监管职责,因此,委托理论是教育经费监管的理论依据。

(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这实际上是上述两个理论的结合,只不过强调受托责任。我国会计学家杨时展教授将受托责任定义为:“因受命或受托经营财政或财务收支,对命令或托付人所负的一种以最大善意充分体现其意志的责任。负这种责任的人为责任人;命令或托付这种责任的人为授任人。”杨时展教授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了委托人的资金资源,具有代他保管和运用这些资金和资源的权力,就应对委托人负起下列责任:以最大的忠诚,使委托人最满意的方式,运用这些资金和资源,完成委托人托付,向他们报告,请求解除责任。这种责任是因受托引起的,就叫受托责任。所谓的委托人就是人民、股东、捐款人、其他各种出资人,而受托人则是政府、董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他各种受资人。”

在公司中的受托责任称为公司受托责任,在公共部门中的受托责任通常称为公共受托责任。美国审计总署认为:公共受托责任就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机构向社会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报告管理这些资源及其有关的规划、控制、财务的责任。

1985年5月15日至21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次大会通过了《最高审计机关在加强公共会计责任制中的作用的指导方针声明》(关于“公共会计责任制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它在“公共会计责任的监管”中规定:“授与公共企业的自并不免除其公共会计责任制。有关当局必须认识到有必要对公共企业进行审计,以确保它们对议会的会计责任制,尤其要考虑到它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所具有的越来越大的重要性,向它们投入的大笔公共资金和公共对其健全的管理、成本意识与适当效益所寄予的日益高涨的期待。”由此可见,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是教育经费监管的理论依据。

三、政府对教育经费监管的新举措

(一)新举措是指中国教育财务会计史上的新创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前,只有两个法规对“教育经费监管”作出了规定,这两个规定是:2002年2月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法[2002]1号);2004年12月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04]47号)。虽然只有两个但足以表明上海市和黑龙江省对教育经费监管的重视,由于这两个法规出台较早,因此,教育经费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仍停留在传统层面上。

从学术期刊网上搜索,发表“教育经费监管”的论文也不多,这些论文有些发表于《纲要》颁布前,有些发表于《纲要》颁布后。特别是《纲要》颁布后的论文都存在一个问题,都没有提到《纲要》,没有提到教育部设立的经费监管事务中心。同时,大多数论文对教育经费监管停留在学校层面上,没有放在政府监管的层面上。

(二)政府对教育经费监管的新举措

1.专门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

2010年10月19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通知》(教人[2010]1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经费管理、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的要求,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96号),经部党组研究决定,设立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教育部委托,承办与教育经费监管相关的辅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承办相关教育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的前期论证、评估评审及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提交相关论证、评审和评价报告,为教育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承办经费监管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和财务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承办与直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单位撤并专项审计有关的具体工作和其他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设立教育经费监管的专职机构,这是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它具有层次高、专业性强、监管力度大等特点。2012年7月23日,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专门在中国人民大学组织专家论证了“教育部资金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虽然“资金监控信息系统”是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但足以反映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将监管重心放在“经费使用的安全和效益”上。正如该方案指出的:“建设好资金监控信息系统,能使各单位在资金使用上更加规范、安全,也能指导各单位调整资金使用结构,使资金使用更好满足单位各方面发展需要,提高绩效水平。同时,建设好资金监控信息系统,能强化各单位资金使用的评价和评估,便于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对整个教育系统在财务管理上,包括财务制度、资金运动、资金使用结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一套较完整的评价体系,为今后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打下基础。”上述这些,在历史上是从来未有的创举,是教育经费监管的创新。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

2012年2月7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已于4月1日实施,新规则专门增加了“财务监督”一章,它包括财务监督的内容(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财务监督的方式(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的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和外部财务监督(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这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新增的,在中国教育财务会计史上也是第一次。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即将出台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规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相互制约的制度,其中风险控制是核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目前也在征求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出台的内部控制规范,其目的是要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对内部控制的高度重视,加强单位及领导班子的风险管控意识。

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制度建设。教育部、财政部正在起草《关于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的指导意见》和《教育经费使用监管暂行办法》,明确监管范围要以重大经济活动为监管核心,以重大资金运转为监管主线,做到所有教育经费全覆盖、教育经费使用过程全覆盖。此外,还要尽快建立健全校内经济责任制,建立和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级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12

一、我国财政职能研究概述

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财政界学者对财政职能的确定有所不同,大致经历如下几个认识的演变。

阶段论说把我国财政职能处于动态变化中,结合经济体制的变化看到政府职能的变化,认为财政职能也在与时俱进。在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这一阶段,我国财政具有分配与监督职能;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到1992年这一时间阶段,我国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在转轨时期即1992年至今这一时间阶段,我国财政职能被界定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职能,这一界定可以说是完全和西方接轨。

职能数量说从政府与市场范围、财政与政府职责、财政作用与职能等方面概括我国财政职能,有的界定为分配与监督的两职能,有的界定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三职能;有的界定为分配、配置、控制和监督或者资源配置、公平分配、经济稳定和监督的四职能(有的用国有资本金管理职能代替监督职能);还有把我国财政职能界定为资源的配置、供求的调控、效率与公平的协调、社会环境的保障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供给五职能等等。

在财政职能的具体内容研究方面,有的根据层级政府职能不同去理解我国财政职能,认为微观领域是配置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观领域是公平社会分配、调节经济结构,宏观领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有的把具体职能概括为提供原生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调节收入分配和实行社会保障,纠正外部不经济和促进广义效率的提高以及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等。

以上对我国财政职能的界定,既有考虑到我国体制演变引起财政职能变化的现实性,也有运用西方财政理论分析的理论性;既有作用取代职能的不合理性,也有职责代替职能的片面性;既有就财政论财政职能的脱离实际的狭隘性,也有西方拿来主义的盲目性。

关于我国财政职能的界定,既要尊重财政领域的客观规律,即财政的共性,也要考虑我国实际特点,特别是我国“大政府”特点。

二、当前我国财政职能的理论分析

财政职能是指财政的职责与功能。财政职责是财政的行为取向,表明财政应该干什么;财政功能是财政的行为能

力,表明财政能够干什么。国家通过财政活动促进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实现宏观管理目标,政府是财政活动的执行者,财政通过财政活动为载体来体现财政职能。

由于各国社会形态不同、政府职能不同,财政活动具体内容的侧重点将有所不同,各国具体的财政职能有所不同。我国的财政是在“公本位”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强调“大政府,小市场”,而西方的财政是在“私本位”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社会突出的是“大市场,小政府”,严格保护私人产权。上述这两种财政,从一开始便不可避免地打上了不同的阶级烙印,两种理念产生于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中,这决定了我国财政职能与西方财政职能存在某种差异。

在我国,财政活动的具体内容是向社会提供个人或私人企业不愿或不可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向社会提供诸如公共教育等费用上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承受不了、而社会效益往往大于个人利益的公共服务;是提供或者帮助提供那些市场正常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是对那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并具有垄断性的企业加以适当的调节,以确保公众利益不受侵犯等等。所以,在我国“政府应做的,就是财政要干的”,它一方面划清实践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另一方面表现了财政与政府职能、财政部门职责以及财政作用等关系。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在“大政府”的指导思想下,我国财政同样需要具备财政职能的共性,即西方财政具有的配置资源、公平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增长三大职能,也需要我国财政的特点。

我国财政界的学者已经认识到我国的财政职能与西方的不同,对于当前我国财政职能的界定,共同认可穆斯塔雷夫提出的财政三大职能――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但是,又都在这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其它职能,诸如监督、协调控制、保障、制度供给等等,下面探讨我国财政具备三大职能之外的其它职能。

财政是政府的收支及其管理,它通过财政活动表现财政职能,国家通过宏观管理政策之一财政政策,宏观管理整体经济(整体经济=政府经济+市场经济)。我国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需要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形态,不像美国倡导的自由经济主导传统市场经济模式,但也不像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以及法国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由于政府需要通过对国有、集体经济的控制,导致我国存在“大政府”的财政指导思想,也正是这一点,我国财政界认识到我国财政职能应该具备监督、保障、协调、制度供给职能等。

首先,由于我国行政体制与文化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大量存在政府的收支及管理失效的现象,影响整体经济的有效运行。诸如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担保案;辽宁省葫芦岛市10年间,耗资1.4亿元,由于有的手续不全,有的选址不当,先后建成的3个长途汽车站成为资源闲置;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原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央企中核集团掌门人在一些重点工程当中腐败、挪用公款炒股,涉案金额达到了18亿元人民币;中石化原董事长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亿元;温州“炒房团”到“炒车团”再到“炒煤团”等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效率,造成政府失效,以及南京长江三桥的财政尴尬。

对于上述政府失效、政府越位以及财政尴尬等问题,用权力寻租、博弈等手段分析它们存在的原因,这种解释只能是从果导因,把权力腐败与政府越位混淆,会对有效解决腐败、政府越位与失效的误导。造成政府失效与腐败、政府越位以及财政尴尬的原因,是由于政府收支及其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

一般认为,政府与财政关系是,政府通过宏观经济管理政策之一财政政策达到宏观经济目标,政府通过财政活动实现财政的资源优化配置、收入分配公平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大职能,但是对于实现财政的三大职能的机制如何,缺乏明晰的认识。在我国大政府指导思想下,这个机制就是财政的监督控制职能的缺失,正是由于缺乏这个机制,在政府干预经济时才会出现市场与政府范围划分不清,出现政治权力膨胀造成政府越位,出现政治权力寻租的现象。

在我国对于政府的收支及其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我国预算法出台较晚,还缺乏配套的法规,在我国预算编制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本级政府预算的收支时,但代表们不能审查具体的收支预算,收支项目缺乏针对具体项目制定的项目法,从而导致政府进行的收支缺乏监督控制,最终导致政府失效等问题。

其次,关于我国已有的界定财政监督职能,首先要考虑的是,有效监督首先要有标准、规定等框框,只有依据一定的标准、规定等框框才能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其次要明确是谁执行监督,如果监督财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那就很难保证财政要达到的效率与效益。第三还要明确谁是被监督者以及被监督的内容。当预算是财政部门自己的事,那么收与支的可行性、科学性、必要性也就缺乏监督,上面提到的各种政府失效就不是财政监督职能所能完全解决的,还需要财政具备收支与管理的控制。

对于有的学者提出的我国财政其它职能,诸如协调保障、制度供给等,实际就是针对我国政府失效提出的。这些其它职能所要表达的共同要求,就是财政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既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又能减少政府失效,实际上就是要求我国财政能够对政府的收支进行有效的管理,即我国财政应该具备监督控制职能。

鉴于由于国家需要通过财政活动保证宏观经济有效运行,政府是财政活动的执行者,财政以财政活动为载体来体现财政职能。所以,我国财政职能应该界定为经济稳定、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监督控制四职能。经济稳定、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为财政的基本职能,由财政的共性决定,监督控制职能是针对我国国情而具有的辅助职能,它具有起到保障经济有效运行、减少政府失效和政府尴尬的功能。

三、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控制职能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财政的职能和作用,保证我国经济的有效运行,应该较大程度地发挥监督控制职能,减少政府失效。前面讨论过有效监督的三个方面,监督控制也需要从这三个方面明确。一是要建立监督控制的标准、规定等制度,二是要财政部门增加监督控制职责,三是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者及其资金集中与使用的内容为监督控制对象。为此,完善我国财政监督控制职能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从财政预算方面考虑,扩大预算参与者的广泛性和民主性,做到加强预算收支的科学性、可行性、必要性和效益性,增强预算项目的立法,为财政监督控制提供标准及依据。

第二,增强财政资金支出过程中权利与职责对等关系,以及严格执行预算收支的权威性。在下放支出权利的同时加强支出的职责,严肃支出,做到违法必究,这样既可以减少政府失效,又可以减少腐败。

第三,提高财政监督者的素质,提高财政效率。增强我国财政监督控制职能,并不一定意味着增加财政人员,我国目前财政工作者有百万人,管理着不足10万亿人民币的财政资金,而美国只有十万财政人,却管理着 10万亿美元的财政资金。所以增强我国财政监督控制职能,但不一定增加财政部门负担,但需要增强财政人员的素质,提高效率,实现我国财政监督控制职能。

第四,建立社会监督网络信息平台。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让社会能够了解国家与地方政府的预算项目及其具体财政资金的支出,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森,关于财政职能理论的反思,[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6

2.钱潜,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理论研究的新进展,[J],经济研究参考,2007.47

公共财政监督论文篇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修订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议事的日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但是审议稿中有关立法宗旨的表述与《预算法》完全相同,没有做任何改动,这确是一大遗憾。虽然立法宗旨只是一个原则性条款,但却是预算法立法的基础与灵魂,是创建与完善预算管理的核心和关键。因此,修改《预算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转变预算法的立法理念,调整立法宗旨。

一、预算法立法宗旨之实质探究

(一)控制政府财政收支

从预算法的产生来看,预算实质上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一段时期内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预算最早起源于英国,近现代英国政府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始于对政府课税权的限制。到了现代,预算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监督和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有效手段,现代意义上的预算法本质上是一种控权法,其宗旨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尤其是财政支出行为,以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配置。

(二)民主宪政理念

为了保障和实现平衡的状况,民主宪政理念在预算领域中的意义重大,民主宪政理念的关键是将政府权力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监督权力的运行,设定权力的运行边界,以降低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侵权可能性。只有在预算管理各个环节中真正融入民主宪政的价值理念,才能对政府的预算管控进行强有力的限制和制衡,以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及依存财产权之上的其他基本人权,进而敦促政府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满足社会公众的不同需求。

(三)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

预算的本质要求是控制、规范和监督政府行为,调整各预算主体间的预算权益关系。政府预算及其监督应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最高立法宗旨,否则立法机关就没有实现好社会公众的受托责任。政府预算行使的是公民的权利,作为公共利益的人,政府一切权力的行使理应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正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确立为预算的最终目标,以预算最终目的论替代预算工具论来统领一切具体预算制度的设计,实现国家预算的最高利益——人民群众公共需要的最大化实现”。

二、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存在的问题

(一)混淆了预算的实行者、决策者和监督者

预算行为主体按照职能分工可划分为实行者、决策者和监督者。其中,政府是国家预算的“实行者”,编制国家财税预决算;人大机关是社会公众意志的人,是对政府制定预决算审议的“决策者”,“公共的力量必须具有一个合适的委托者,他将公共的力量集中起来,在普遍意志的指挥下加以运用”,人大机关作为公共力量的委托者,应依法代表公共意志对财政预算进行审议;预算行为时刻离不开监督,社会公众、人大机关和政府内设监督部门是预算行为的“监督者”。作为“执行者”的政府在预算行为实施过程中拥有大量的预算不对称信息和实行权限,如果没有制衡机制对其进行分权和监督,政府权力就会“越膨胀”而过多地干预经济。“权力的多元化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权力的社会化则是权力人民性的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而“要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就需要以权力制约和规范权力”,由此,人大机关作为预算行为的“决策者”必须认真履行预算审议职责,形成预算实行者与决策者的制衡和分权,并与社会公众共同担负起对政府财政预算行为的监督职能。

(二)过分强调预算法是政府管理的工具,背离预算控权的实质

预算法修改稿中立法宗旨包括“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这样的表述显然更强调国家对预算的控制、上级政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lunwen.   1KEJI AN.  C OM府对下级政府的管理,把预算单纯作为政府实现其自身目标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工具,过于强调预算的工具性职能。我国一直受传统计划经济和财政学影响,长期将预算管理定义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这一预算管控方式仅从形式上标明了国家预算的特征,但未能全面、系统、准确地揭示国家预算的深层次要义。

(三)缺乏对政府预算的监督

从我国预算立法的现状看,虽然宪法对预算权作了原则性界定,但预算法修改稿并没有将人大对政府预算监督写入立法宗旨,不利于预算权分权和制衡,导致人大的预算审议和监督权过于薄弱,背离了民主宪政理念。《预算法》的修改如若不将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写入立法宗旨,使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民主宪政理念渗透其中,即使条款再新,也掩饰不了本质的陈旧。

三、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政府部门长期主导《预算费》审议稿的起草,预算权高度集中于政府部门

预算法的最大缺失在于:预算权过分集中,尤其是政府财政部门行使预算编制权、执行权和国库资金拨付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美国财政预算编制办法是由总统的行政预算办公室进行编制,财政部负责执行,国库拨款委员会设在议会负责支付,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和国库资金拨付权是分立的,而我们三个预算权都在财政部。

当政府部门主导《预算法》的修改时,自然不希望限制和约束自己的行政权力,不会把对自己权力进行控制、监督写进立法宗旨。由于缺少过程控制和公众参与,预算法修订欠缺科学性、民主性。从各国实践来看,预算法就是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控权法,我国宪法规定,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去管理国家事务,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是各级人大的执行机构。近年来,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定位偏差直接导致预算执行中政府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而人大监督功能严重弱化甚至空泛化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立法宗旨的修改受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限制

预算法的修改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涉及到立法技术问 题,而且涉及到经济、政治、政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是纷繁复杂的各利益间的博弈与调整。我国目前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不够成熟,行政体制改革、行政职能转变尚未完全,法治理财、民主理财意识和观念还很淡薄,为适应和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完全按照预算法立法宗旨应有实质来修订我国预算法迫在眉睫。

四、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重构之我见

国内学者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的重构众说纷纭,但大都围绕着预算法宗旨之实质展开,即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民主宪政理念、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关于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可能不会有统一的陈述方式和表达词汇,但一定会有统一的精神内涵。本文在探究预算法立法宗旨实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预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正案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国内学者几家之长,认为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应包含以下应有之义:

(一)预算法应当从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变为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工具

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能插手很深,涉及面很广,但政府的收入与支出却是不受控制的,如果有约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lunwen.   1KEJI AN.  C OM束,政府将不会肆意妄为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为了防止政府权力机关滥用财政收支权,自然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对政府预算管控监督的权利。因此,预算应该是人民约束政府、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工具。如果我们把预算法看成是约束政府、控制政府的工具,那么预算就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我国预算法立法宗旨应摒弃预算法是政府管理的工具,坚持预算法是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工具。

(二)预算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与政府、人大之间为信托关系,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并基于对人大的信任,直接或间接地依法通过制定预算、税收、规费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依法行使筹措、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而满足公共需要。在预算信托过程中,人民作为信托资金(财政资金)的来源者,既是预算信托的委托人,也是预算信托的受益人,是预算信托结果的最终承担者。按照一般法理,委托人设定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而对于政府预算这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而言,预算资金的来源者——人民利益的满足应当是最大和最终的信托利益。预算法的目的和价值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维护好和实现好这一最高利益,限制政府权力,使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真正实现国家预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最终目标的实现。

(三)增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

完善财政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宪法、法律应明确规定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力在于各级人大,从而健全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制度,提高人大财政预算的理财能力和监督能力。预算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及其分配能否正确、合理、有效运行,预算民主是“经济民主”在政府预算制度中的最直观的体现。预算行为的民主性集中体现在社会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途径管理和监督政府财政收支计划。只有人民通过各级人大真正实现对政府预算行为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才能增强人民对客观经济力量的阻止和政治权力主观孤行臆断的否定能力。因此,各级人大必须增强理财能力,拥有强大的监督制衡权力和足够的驾驭能力,才能真正发挥监督预算的效用。预算法的修订应把加强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权写入立法宗旨,只有这样人大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预算监督权。人大预算监督权是人大对预算全过程(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进行立法规范和监督的权力,只有加强人大对财政的预算监督,政府收支才能很好得到监督,才能建立民主的政府。

《预算法》立法宗旨的调整是一个关涉全局的问题,正确的立法宗旨是制度变革的动力,《预算法》的修改必须以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lunwen.   1KEJI AN.  C OM正确的立法宗旨为指导,回归其应有之义。预算法修正案审议稿对预算法立法宗旨未作修改昭示出对立法宗旨的漠视,预算法实施19年来,虽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我们期待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能得到立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1]刘剑文.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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