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论文实用13篇

经营论文
经营论文篇1

(二)教师和学生地位的问题

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在校期间教师应该注意理论知识的讲授,这种理论知识将手上必定要将教师放在主体,学生被动接受的位置,但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接受能力差,教学效果不好,但是如果完全按照学生的意愿,那么理论知识将会被严重压缩,这将会影响教学进度,不利于人才培养。

(三)教学重点的划分问题

专业教育中,会把教学重点放在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上,教学重点也会放在这些专业知识中。在专业教育中也会有一些公共课的部分,这些部分不可取代,但是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又影响不大,如果对课程的安排不够合理,必将会影响学生对教学重点的认知,造成学校对专业知识的混乱,学生无法在校期间完成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计划,那么培养期间内实践课程过少,也不利于计划的开展。

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问题的解决

(一)建立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教学理念

教师和学生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进行教学时,任何一门学科建设中都应该注意的问题,尤其是我们要求培养的人才是一种复合式的人才,在培养的过程中,学生必须建立起自主学习的意识,有目的了解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方向和应用方向。教师在进行培养人才时应该注意了解文化企业的规律,了解企业对文化产业的要求,充当学生学习的总策划师,帮助学生了解文化产业。学生应该注意主动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主动了解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主动进行实习,了解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

(二)以培养经营管理能力为培养重点

在进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公共课的培养,为了更好的精简课程突出重点,在进行专业课和公共课的比例制定时,应该有严格的要求,应该以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为重点,专业方向要划定明确,让学生了解自身的专业和学习重点,我们培养的就是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校内开设的一切的课程都应该是为专业课服务的,专业教育就应该有重点的进行培养。推行素质教育,不仅要在课程中培养学生的能力还应该抓住一切有可能的机会让学生主动的进行经营管理能力的学习和锻炼。

(三)实践课程和理论教学相结合

在进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上,应该注意将理论课堂和实践课堂相结合进行教学,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不是在课堂上就能培养出来的,只有让学生更多的接触文化产业,学生才能更准确的判断今后的工作方向和自身的能力。在理论课堂上进行讲授时,应该注意将一些文化产业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让学生锻炼能够准确判断文化产业前进方向的能力。与文化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沟通,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岗位,让学生进行实习,帮助学生更好的进入工作状态。

(四)产学研一体化培养模式

文化产业经营管理者需要促进和引导文化企业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因此在对文化产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培养时,应该引导学生主动接触文化产业,校内可提供校企合作方式进行一体化培养,也可以按照实际的文化产业企业模式进行教学,让学生在一种更加接近现实工作的场景下进行学习,对学生进行类似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评判,帮助学生更快进入状态,促进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

经营论文篇2

一、企业品牌与品牌战略

1、品牌的含义及作用

品牌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标识其产品,以区别于竞争对手,辨认消费者认识而采用的显著的标记。品牌可以是一个名称,一个术语,一种记号,一种象征或设计,也可以是上述若干因素的组合。换言之品牌是用以辨别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有机组合等。

现在,品牌已不再仅仅是一个标记了。按照营销学权威P·道尔的说法,品牌是"一个名称、标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用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P·费尔德维克关于品牌的解释是:"品牌是由一种保证性徽章创造的无形资产。"费尔德维克是著名的广告商BMP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过去的大约20年里,该公司开创性地使用较完善的研究技术来了解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关系。

应注意的是,费尔德维克所说的"品牌"已不再等同于"标记",而是成为一个含义更广、更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quot;徽章"或标记创造的"无形资产"

换句话说,商标不是品牌的全部,而仅仅是品牌的一种标志或记号。

这一区分很重要,把品牌不再作为一个名称、标识或图形来考虑,而是作为一组"无形资产"来考虑,是一种更完善更有力度的思维方式。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品牌,是20世纪90年代营销发展史上所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它是用来解释成功品牌与不成功品牌之间区别的一把钥匙。

企业品牌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产品参与市场竞争

首先是品牌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提供了基础,对消费者购买商品起着导向作用。其次,有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将有力遏制不法竞争者对本企业产品市场的侵蚀。第三,商誉好的商标,有利于新产品进入市场。第四,名牌商品对顾客具有更强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

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

品牌是商品质量内涵和市场价值的评估系数和识别徽记,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无形资本。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必然要精心维护品牌的商誉。对产品质量不敢掉以轻心,害怕砸自己的牌子。创名牌的过程必然是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过程。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品牌是销售过程中,产品品质和来源的保证,有助于消费者购买自己偏好的品牌,以得到最大的满足。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有助于消费者的损失得到补偿。

事实证明,一个享有盛誉的品牌,将是企业一笔巨大的财富。在世界上,品牌价值雄踞榜首的Marllboro,其市场价值高达210亿美元,第二位的CocaCola为240亿美元。我国著名品牌"红塔山"以100亿元人民币夺冠。这固然是企业长期经营的成果,更是由于产品质地优异和市场营销组合的得当。经验表明,品牌决策的正确、品牌设计的科学、品牌保护的得力对企业经营成功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2、企业品牌战略及意义

品牌战略,顾名思义,是企业以品牌的营造、使用和维护为核心,在分析研究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所制定的企业总体行动计划。品牌作为一种经济形态要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品牌战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的迅速上升有其深刻的社会和经营背景,品牌战略的发展历程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演变历程。商品经济初期,生产力水平较低,卖方市场特征突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简单,没有必要强调产品与服务的外在特征,因而,生产经营主导着企业管理,产品的品牌化程度较低。买方市场的发展引发了消费革命,企业和产品的趋同要求开发产品功能之外的能使消费者动心的异质特色,品牌的文化标识功能得以彰显,品牌战略初露峥嵘。由于市场发展的反复和不平衡性,早期的品牌仅仅是市场营销的基本工具,甚至仅仅处于营销策略层次。即使企业进入战略经营后,企业管理仍紧紧围绕营销的四大要素--产品、价格、地点、促销,品牌战略与企业组织战略、人才战略、投资战略、产品战略、技术战略、跨国经营战略等并列齐观,成为企业诸多战略选择的一种。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信息化进程,市场的主动权从企业进一步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企业沦为市场第二主体,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逾加依赖和取决于自身信息化程度高低,企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面临严峻挑战。

品牌绝不是一个单独存在于市场之中的东西,它是在许多市场之外的东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信念,这种信念一旦形成,最终会在潜在消费群体中产生类似迷信的概念。

品牌──我们所指的品牌是真正的品牌,哪些所谓的"不好的品牌"其实不能称之为品牌──的内涵体现在两个最主要的方面的结合:

知名度+美誉度

任何产品或服务,如果只有知名度而缺乏美誉度的话,注定要在短时间后丧失生存的能力。遗憾的是,我们的企业为了短期发展的利益,追求迅速膨胀的效果,往往专注于用巨额广告打知名度,而不愿花费金钱与精力培养美誉度。这样做的后果是很危险的,一旦有成熟的企业及品牌加入到市场中来,仅有知名度的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是不堪一击的。

3、企业品牌战略与企业运作

我国大城市消费者已有很强的品牌消费意识,中小城市及农村市场品牌意识也渐渐增强。年轻人以追求知名品牌的消费来实现自我价值,已成为一种时尚,但他们从小在消费外国品牌如雀巢、麦当劳中长大以至于发展成以追求外国品牌为时髦,这不能不让有识之士为国内民族品牌担忧。

在中国市场,外资品牌通过合资、独资或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创造了一个个成功的本土化品牌。相比之下,我国除了开放较早、竞争比较完全的行业如家电、化妆品、食品饮料等行业品牌发展较好以外,受国家政策保护及限制的行业,品牌营销仍是一片空白,真正的强势品牌几乎没有。曾经牛气冲天的秦池、爱多、巨人等国内民族品牌,也都是昙花一现。

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发展,细分化市场形成,针对不同消费顾客群,进行目标市场营销,以及品牌营销是企业营销的必然选择。企业能否开展好品牌营销,建立自己的强势品牌,与企业的业务长期战略密切相关,因为,品牌战略取决于业务战略。国内品牌大多不长久,与国内企业缺乏长期业务战略有密切关系。

二、企业品牌战略在我国企业运作中的现状目前,商业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上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从总体来说,对实施品牌战略、发展自己的品牌商品还是刚刚意识到。这种意识一是来源于政府的引导,二是来源于市场竞争的实践。特别是市场的实践,使许多商业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尽各种竞争招数左冲右突而难以奏效,而看到一些同行另辟蹊径,发展自己的品牌商品却连连获胜。在上海,就有三枪牌内衣,开开牌服饰,古今牌胸罩,真丝大王,爱建衣料,等等,这些商业同行,由于发展了自己的品牌商品,而使企业在同样激烈的竞争中,杀出重围,转眼之间,发展成为令人惊羡的大企业。更有邻近的春兰牌空调,已经踏上了世界的征程(春兰品牌虽是生产商发展的,但令商业触类旁通)。于是许多商业企业觉悟到,商业发展到今天,再走传统的道路不行了,应走现代经营之路,去实施和推进品牌战略,发展自己的品牌商品

但是,许多商业企业意识到品牌战略是一回事,在付诸实践时又是一回事。当前,商业企业在实践品牌战略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其一,对实施品牌战略有模糊概念。不少商业企业一听说应实施和推进品牌战略,立即把目光投向生产商发展的名牌商品。以为只要与这些生产商多取得联系,多经营名牌商品,搞一些专卖、特约经销之类,就是实施和推进品牌战略。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我们不排除通过工商联手来实施和推进品牌战略,但商业实施品牌战略的直接含义是商业自己发展品牌商品,是利用商业自身贴近市场、主导市场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发展品牌商品。这是一个庞大而繁重的系统工程,是要狠下功夫的,不是简单的搞拿来主义就能成功的。其二,缺乏实施品牌战略的紧迫感。认为商业实施品牌战略是重要的,但现在企业里要做的事情很多。再说,实施品牌战略既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件事要慢慢来。当前最要紧的是把销售抓上去,其它的事都要放一放。其实,把销售抓上去诚然重要,但怎样抓上去呢牽不是已采取了各种扩销、促销措施都收效不大吗。与其屡战屡败,倒不如狠下心来研究品牌战略,从这里找寻突破口,从而找准方向。商业企业应有实施品牌战略的紧迫感。其三,不知从何着手。或囿于实施品牌战略的理论缺乏,或囿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发展自己的品牌商品的物质条件不充裕,一些商业企业在当前实施品牌战略时茫然无措。其中一个迷茫的举动是想看别人怎么做,特别是自己的同行搞什么品牌,然后去跟着学样。其实,这是最要不得的。因为实施品牌战略,是一个崭新的知识,所谓是知识经济,并没有太多现成的东西可以照搬。再说,创新本身就是追求一个新字,要各显神通才是,怎好跟在别人后面学样。万事要抱定的一个宗旨,倒是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唯有从实际出发,才能开发出自己的具有个性的品牌商品来,那才是有生命力的。其四,缺乏相应的机制。目前,许多商业企业正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实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唯有实行了这种分离,企业的经营者才有独立的人格。这对实施品牌战略是必须的。但现在不少商业企业还没有实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或虽实行了分离,但界定不严格,不清晰,仍然使经营者缺乏完整的独立人格。这在实施和推进品牌战略时,难免产生短期行为。而品牌战略是很忌讳短期行为的。因为品牌战略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有连续性,短期行为,是搞不好品牌战略的。所以,商业企业实施和推进品牌战略一定要解决好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三、企业运作中品牌战略对策的灵活运用

那么,当前商业企业应该怎样实施和推进品牌战略呢牽我以为,最主要的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树立强烈的品牌战略意识

商业企业的经营者,首先是大型商业企业(集团)的经营者,要通过学习现代商业知识,和了解国内与国际商业发展的形势,审时度势,及时抓住机遇,实施和推进本企业的品牌战略。深刻认识,实施品牌战略,是现阶段,争夺市场份额,求得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手段之一。更是商业为国家、为民族做出应有贡献的一个大途径。有志于商业的经营者、企业家,应从这样的高度和理念,树立起强烈的品牌开发战略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实施和推进本企业的品牌战略。2、选准市场定位,确定战略品牌

商业企业通常经营的商品种类,少则成百上千,多则成千上万。实施品牌战略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发展这么多的品牌商品。而是经过市场调查,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开发一、二个品牌(通常一个品牌也就足了)。目前,全世界的大品牌也不过五百强,大企业集团也不过五百强。关键是在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化大生产,使消费品越来越趋于同质化的情况下,开发的同质化商品,要体现出异质性。唯其这异质性才是品牌开发的成功之处,关键所在。这一异质性是要根据市场的消费需求来开发的。所有著名品牌正是开发到了这一在同类别产品中的异质性才获得成功的。这一异质性就是跟着市场走。

3、运用资本经营,加快开发速度

开发资金不足,可能是当前商业企业在实施和推进品牌战略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但不能以此为理由等待,更不能因此而放弃开发。一个发展现代商业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运作资本经营,以加快品牌开发的步伐。资本运作的形式是通过兼并、收购、转让、特许经营、有偿使用等方式,嫁接和引进国际国内现成的品牌。创立品牌是品牌发展的初级阶段,经营品牌则是品牌发展的高级阶段。从美国商品品牌的发展过程来看,已经历经了创立品牌---经营品牌---买卖品牌的三步曲。我们不妨借鉴这个经验,实行品牌的资本经营。到底是运用资本经营去收购、兼并别人的品牌,还是将自己的品牌运用资本经营转让、有偿使用、特许经营出去,这要从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这里要强调的是,要有资本经营的理念,懂得买一个好的有市场的商品品牌,就等于买到了一个好的市场。时下,这种品牌资本运作经营,在国际上已司空见惯,在国内也已屡见不鲜。4、利用信息网,实施组合经营

品牌一经开发,就要以最快的速度上网。因为现在是信息时代,通过高速信息公路,可以实现最快的组合经营。其一,新开发的品牌迅速上网,不仅可以迅速进入新品推进的导入期,推广营销、拓展市场,还可大量节约必要的广告宣传投入,这种投入是开发任何一个新品所必需的,而且是巨大的。因为上了网,这一投入节约了,而市场却开发出来了。而且是以最快的速度开发的。其二,新品信息上网,能以最广阔的视野寻求到贸易伙伴。如果上了全球信息网络,那这个视野就是全球性的。寻求到的贸易伙伴越多,那么,组合营销的程度就越深,收效当然也就越大。其三,随着信息网的普及,网上购物将成为销售的最佳渠道,而这又成为组合营销最直接的组成部分。所以,实施品牌战略,不可不运用信息网。

5、实施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经营论文篇3

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既是学科赖以确立的基本理由,也是我们把握不同学科性质的前提条件。企业经营美学的研究对象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美学应用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企业经营美学是研究企业经营活动如何应用美学原理的科学,它把企业运用美学原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在我看来,企业的经营活动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应该是一种审美活动,因为当今的时代生活特别是都市生活正在迅速地被艺术化。但是,我们现在还有许多经营者尚未清醒地意识到企业经营审美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他们经营的注意力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硬性竞争和经验管理的水准之上,而且经营者的审美修养和审美水平也亟待提高。这就使得企业经营美学的建立成为历史的必然。由此可见,应运而生的企业经营美学理应承担下列两大学术使命:一是揭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审美规律;二是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觉运用美学原理提供理论指导。企业经营美学作为美学的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虽然刚刚起步,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既然企业经营美学是应现代企业经营审美实践之需而诞生的,那么,它一定会有自己强大的生命力,它将不会辜负时代生活和市场经济的重托,努力完成自己神圣的学术使命。

二、企业经营美学的学科特点

从前面的阐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企业经营美学的学科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交叉性;二是应用性。

先说交叉性。企业经营美学既不是单一的企业经营活动描述,也不是纯粹的美学原理阐释,它是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学科理论和与美学相关的学科理论的有机融合。它讨论企业经营活动,是为了给美学找到应用的注脚。它讨论美学原理,则是为了给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审美的理论指导,它应该是企业经营管理学科和美学学科的交叉学科,具有边缘性。

再说应用性。企业经营美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必须担当起自己神圣而艰巨的学术使命,它没有理由束之高阁,也不应该是纯理论的玄学思辨,它必须时刻关注企业经营的全部现实过程,正确而及时地指导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觉按照美的规律从事经营活动,以便更多地尽善尽美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审美需求,创造最大效益。

三、企业经营美学的理论体系

如上所述,企业经营美学的研究对象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美学应用问题。围绕这一研究对象进行思辨,企业经营美学建构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其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十大内容:

(一)阐述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美学原理

美学基本原理揭示了美的一般规律,它是企业经营美学的第一块理论基石。企业经营美学履行自己的学术职能,指导企业经营实践,以自己的方式阐明美学的基本原理,如:美的本质与美的标准、美的形态、形式美及其法则、审美心理与审美范畴等。如果离开美学的这些基本原理,企业经营美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学习和研究企业经营美学,也应该首先弄懂弄通与之密切相关的美学原理。不懂得基本的美学原理,企业经营者就不能做到自觉地按照美的规律去从事经营活动。

(二)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析

应该说,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析与考察,是企业经营美学发生的第二块理论基石。企业经营美学本质上属于美学学科,但它绝不同于一般的基础美学,它是应用性很强的实用美学,它要将自己的学术研究牢牢地根植于现实的企业经营活动之中。一方面从企业经营实践中总结出审美规律来,另一方面又拿这些审美规律指导企业的经营实践。这就决定了它除了要把自己的学科体系建立在美学原理之上外,还必须把理论体系建立在活生生的企业经营实践基础之上。因此,企业经营美学的理论探求,除了对美学原理的把握和阐述之外,还必须对企业经营实践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考察。企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姑且从两方面入手对它进行宏观地分析和把握:

一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历时性分析与考察。企业经营活动虽然复杂多变,但如果我们对它的动态性作出宏观的把握,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哪类企业,也无论是企业的哪类作业,其流程周期一般都可确定为四个相辅相成的步骤,这便是:市场与环境调研;计划与决策;执行与控制;评估与反馈。倘若我们能够理性地把握这四大步骤,我们就找到了总结企业经营活动审美规律的突破口,同时也就找到了为企业经营活动全程提供美学指导的出发点。

二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共时性分析与考察。如果说前面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的历时性考察属于线性的动态分析的话,那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共时性考察则属于非线性的静态分析。这种共时性的静态分析,使我们发现了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管理的经营;(2)对产品的经营;(3)对服务的经营;(4)对销售的经营;(5)对公共关系的经营;(6)对企业形象的经营;(7)对企业文化的经营;(8)对人力资源的经营。企业在对以上八项重要职能的经营中,无时无处不关涉到美学原理,也无时无处不伴随着审美活动。企业经营美学就是要把企业经营活动的全方位和全过程当作一种审美活动来进行系统考察,总结这些职能活动中渗透的美学规律,进而使企业的这些职能活动变成更加自觉的经济审美活动。因此,企业经营美学的理论主体除了美学原理概述和企业经营活动分析这两大总论之外,还有下面分论,即:企业管理与美;产品经营与美;经营服务与美;市场营销与美;公共关系与美;企业形象与美;企业文化与美;人力资源与美。

(三)企业管理与美

企业管理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中枢神经和指挥系统,在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今时代的管理学家们反复强调,现代化的管理应该是科学、规范、民主化的人本管理。毫无疑问,人本管理当然应该是尽善尽美的管理,不善不美的管理只会导致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恶性循环,毫无人性可言,也毫无美和效益可言。企业经营美学将在分论部分,首先从美学的视角阐述企业管理过程中的美学应用问题,以期为现代企业的管理审美化提供理论参考。

(四)产品经营与美

产品经营是企业经营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现代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应该既实用便利,又美观大方,还舒适环保,令消费者赏心悦目。本章将从产品的设计与创新、品牌的培育与创意以及产品的造型与包装等方面,探讨企业在产品经营过程中如何应用美学原理。

(五)经营服务与美

企业除了要为消费者提供实用美观的优质产品之外,还应该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优质服务。特别是在当今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的营销服务显得特别重要。有学者把服务与管理和产品相提并论,指出管理、产品、服务是当今企业生存的三大生命之柱,其中的任何一根坍塌,企业的生命将不复存在。因此,现代企业要充分重视服务,要像精心经营自己的管理和产品那样,精心地经营自己的服务。而真正优质的服务当然应该是美好的服务,其中服务者的服务态度、服务礼仪和服务规范等,无一不渗透着美学原理。在企业经营美学看来,企业的整个服务过程应该是一个审美化行为过程。

(六)市场营销与美

传统的营销方式就是企业把自己的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实现经济效益。其实不然,市场营销并不等于推销,营销与推销有着质的不同。营销的实质在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精神和物质的沟通交流,实行最亲密的接触,继而在这种亲密的接触当中,既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更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让消费者得到物质和精神的满足。所以,营销的宗旨不仅不是功利地推销产品,而且恰恰是要使功利笨拙的推销成为多余。由此可见,传统的推销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消费者和市场的需求了,只有真善美的新营销才能完成这一崭新的营销使命。因此,企业经营美学主张在营销过程中贯彻美学精神,使现代营销成为审美化的新营销。

(七)公共关系与美

公共关系理论产生在20世纪初的美国。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有识之士纷纷指出,企业应该充分重视优化自己的内部员工关系和外部社会关系,内求团结,外求发展。于是,公共关系随即成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职能。但是,在企业经营美学看来,仅从经营职能上去理解企业的公共关系是远远不够的,企业还应该把公共关系当成创建一种美好的生存环境来认真地进行经营。否则,公共关系的纯洁性就会受到玷污。当下企业公共关系的庸俗化倾向就是最好的说明。

(八)企业形象与美

企业形象是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当中的整体印象,它包括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学者们常用“企业识别系统(CorporateIdentitySystem)”来界定企业形象,简称CI。它包括企业独特的经营理念即理念识别(MindIdentity),简称MI;独特的行为方式即行为识别(BehaviorIdentity)简称BI;独特的视觉系统即视觉识别(VisualIdentity)简称VI。这三个方面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企业的形象系统。企业对自身形象的经营管理,就是力争使这三个方面超凡脱俗,优秀独特,以便给社会公众鲜明的形象感知。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借助美学的力量,加强企业内在美的修炼,同时也要强化企业外在美的修饰。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逐步赢得社会公众的好评,在社会公众心目当中树立起自己良好的企业形象,最大限度地求得社会公众的爱戴与追随。

(九)企业文化与美

如果说美好的企业形象能使企业“秀于外”,那么,深厚蕴藉的企业文化则能使企业“慧于中”。一个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企业与一个文化修养浅薄的企业相比,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沃尔玛始终雄踞世界连锁零售行业榜首?为什么通用电器的旗帜百年不倒?为什么中国的海尔也能木秀于林?究其根本原因,无一不是长期修炼的企业文化使然。企业文化是企业所有员工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约,是企业的精神图腾,它像基因一样,深深地根植于企业的生命之中,使企业生命之树长青,使企业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具有永久的魅力。而企业这种因深厚的文化修养而具备的永久魅力,当然包括企业长期的审美修养在内。如:企业崇高远大的经营理想,矢志不渝的经营宗旨,造福人类的经营道德,儒雅脱俗的经营气质,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范等。因此,企业文化的美才是企业深层次的内在美。常言道“腹有诗书气自华”,一个人是这样,一个企业同样如此。

(十)企业人才与美

深厚的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生命之源,而打造一支有文化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则是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力量之源。企业竞争的方略千千万万,但人才才是企业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的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管理显得格外重要。企业经营美学要借鉴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理论,阐述企业员工审美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为企业包括CEO在内的所有员工加强美学修养提供一些必要的理论指导。

以上论及的十个方面,就是企业经营美学研究为自己设定的十大理论课题。除此之外,又由于企业经营的直接对象是广大消费者,所以,企业经营美学在讨论以上这些理论课题之后,不能不对消费者的审美心理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阐述,以便指导企业经营者更加完美地投消费者之所好。出于这样一种学术考虑,因此,本课题在最后还要论及消费者的审美心理。至此,开头一个导论,结尾一个附论,中间十个理论主题,总计十二个部分,共同构成企业经营美学研究完整的理论体系。

四、企业经营美学建立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前景

企业经营美学是对企业经营审美实践的概括和总结,它的提出和建立既以当今时代丰富多彩的企业经营审美实践为基础,又正是适应了当今时代企业经营审美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它的建立既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又有远大的价值前景。在企业经营美学看来,当今的时代背景呈现出以下三个明显特征:

一是买方时代的来临与市场竞争的加剧。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空前发展,市场上的商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丰富多彩,商品的供给量相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力而言,明显地表现出相对过剩。而生产的相对过剩必然导致企业在市场上主导地位的丧失,代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导向。也就是说,企业过去是市场的中心和主导,消费者围绕企业转,这样的时代叫“卖方时代”。当今的市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企业不再是市场的中心,买主才是市场的中心,企业开始像崇拜上帝那样崇拜消费者,追随消费者,围绕消费者转,这样的时代叫做“买方时代”。买方时代的来临,必然导致市场竞争的加剧,因为谁追随消费者,谁就占有了市场,谁丧失消费者的宠爱,谁就会被市场无情地淘汰。这样一条铁的法则,促使企业不得不努力优化自己的所有经营职能。于是,现代化的、规范化的、科学化的和审美化的企业经营方略应运而生。与此相适应,企业经营美学就必然地被提到企业经营理论的议事日程上来,应该说这是一个好的趋势,因为一切为了消费者既是市场本位的回归,也是企业经营美学远大的价值前景之所在。

经营论文篇4

论文摘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当前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伴随着企业公司化进程所滋生的一种较为突出的新型不法经济犯罪。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试作论述,对刑法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完善意见。论文关键词:刑法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公司法 竞业禁止一 、公司法上的规制概述及本罪罪名法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在公司法上被称为"竞业禁止",亦称"同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为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同类事业。。世界各国公司法,为防止公司的有关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非法利用本公司的营业情况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均有竞业禁止之规定。关于竞争营业性质的限制,有两种立法主义:一是绝对限制主义,即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有限责任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何情形下,不得经营商业或本公司同类的营业;二是相对限制主义,即经股东大会或监事会许可,可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商业或本公司同类的营业。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相对限制主义。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8条,《日本商法》第264条,《韩国商法》第397条之规定。我国公司法则绝对限制董事、经理从事本公司的同类营业。 我国公司法对"竞业禁止"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23条规定:"董事、 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本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经理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第215 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可见,我国公司法严格禁止竞争竞业,其禁业的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于董事、经理有上述行为的,要承担交归所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里,董事、经理作为公司、企业的决策者和实施经营者,却同时经营与公司相同的营业项目,严重损害了国有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违法的界限,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因此,对于公司董事、经理的此类非法竞业行为,就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难以从根本上禁止非法竞业行为。我国立法者认识到这一问题,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技术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第165条对此行为作出了规定。该条即本罪的法源。它是根据公司法第215条增设的罪名。关于本罪的罪名,在刑法修订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没有权威的解释,出现了近十种表述,包括竞业经营罪,经营同类业务罪,非法图利罪,非法竞业罪,非法经营获利罪,非法兼营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罪等。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目前理论界大部分意见也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称谓更符合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理论界也将其称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之分析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以知道我国刑法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涵义,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这个概念揭示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目前关于本罪侵犯的客体存在不同的认识。一是管理制度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即社会经济秩序”(1 );二是国家利益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2);三是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结合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3)。上述观点从各种角度分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所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内容,但依然失之片面。笔者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本罪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不可能对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产生侵害。但实际上,类似的行为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也可能发生,只是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其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2.侵犯了国家的经济利益。这种侵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造成国有公司、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损失;二是造成国家可得利益的损失。后一种侵害结果在我国的经济生活实践中更为常见。3.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参与市场活动的每一个合法主体都有权参与市场竞争,但是竞争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实际上是通过侵害国有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来使行为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在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削弱了国有公司、企业的竞争能力,因而是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二)、客观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特征:1.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经营是在一定目标支配下,运用价值规律进行的有组织的生产、购销、服务等活动。在本罪中,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也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也为他人经营,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业务的行为,在实践中有各种表现形式:一是显性的,如自己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以亲人名义开办公司但自己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进行经营等;二是隐性的,如实际为自己所有,但在名义上是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开办的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自己只挂个顾问等"闲职"的,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进行了经营、筹划、决策行为,或者具有核心、重要意义的管理活动,就符合经营的本质特征,就可确定为"经营业务行为"。例如,某国有服装厂厂长,在业余时间又为其妻经营的私人服装公司当顾问,但实际上整体、根本性的营业都是他具体筹划、负责、经营的,就是适例。2.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所谓同类营业,是指生产或者销售同一品种或类似品种的营业(4)。实践中,应按照有关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看是否属于同类或同种营业,并从公司、企业营业目的、范围、性质等方面来把握。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发生。如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的有关的便利条件。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职权是严格按法律程序赋予的,它的性质和范围受到有关法律的约束。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其表现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4、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 理。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5)。笔者认为, 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规定了特定的资格,职权和责任,而对监事则没有规定禁止竞业的义务。刑法上只是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作出制裁,而对于公司法没有视为违法的行为,刑法不宜就此作出扩大的解释,否则,就有悖于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我国刑法对于本罪的规制采狭义,即资产不完全为国家所有,就不是国有公司、企业。另外,本罪主体还包括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国有企业中的厂长(经理)。厂长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国有企业的经理只是称谓不同而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应归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之中。(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认识因素为认识到自己非法竞业的行为违背了竞业管理制度,明知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业务是与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相同的营业,将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其意志因素为积极的追求希望态度,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有让他人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没有为本人谋利的目的,甚至在客观上拒绝对方给予的经济利益的,不构成本罪。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一)、罪与非罪的区分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当严格对照上述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实践中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注意:1. 公司法上违背禁止竞业的行为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是一般的违背禁止竞业的行为,而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二者区别在于: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公司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获得了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公司法没有这样的要求。即使一种行为按公司法规定属于违背禁止竞业的行为,并且行为人利用职务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也要具体地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固然有悖于社会道德,属于公司法禁止的行为,但并没有直接损害国有公司的经济利益或损害并不明显,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对这样的行为就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关于非法利益的认定刑法第165条的非法利益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个人非法所得,不应包括其他人获得的非法利益。刑法对本罪规定的非法利益,不仅包括金钱和其他财物,还包括其他经济性利益。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免除自己经营公司的债务或赠与自己一定所任职公司的股权,这里的债务免除和股权取得,就是一种经济性利益。当然,也有一些经济利益难以精确计算数额,实践中应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不能确定的就不计算在内;无法计算数额的,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非财产性利益,如解决子女就业,提供出国旅游机会等,谈不上金钱的价值,因此应当排除在外。(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本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后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主观要件不同。本罪一般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后罪是为自己的亲友谋取非法利益;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后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如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明显的高价购买亲友经营的商品,向亲友购买不合格商品;第四,定罪情节不同。本罪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为定罪标准,后罪以危害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定罪标准。2.本罪与商业受贿罪的区别。第一,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后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职责的廉洁性和不可被收买性;第二,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后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三,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后罪的主体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非法竞业行为,后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第四,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同。本罪以数额巨大为定罪情节,后罪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情节,以数额巨大为加重情节。 ( 三)、犯罪形态问题本罪为结果犯,如未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只存在既遂,不发生未遂等未完成 形态。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罚适用(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法定刑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应注意的相关问题1.非法利益的数额大小是决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刑法没有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2. 对被告人获取的非法收入应予收缴,然后返还给被告人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规定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但归入权的请求一般应由国有公司、企业向司法机关提出。至于如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归入权,限于篇幅的原因,笔者不想再作深入探讨。注释:(1) 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441页。(2) 周道鸾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368页。(3) 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版,第200—201页。(4) 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9页。(5) 周其华著:《新刑法各罪适用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页。

经营论文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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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1.2研究的意义

1.3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

第二章品牌战略经营概述

2.1品牌的内涵

2.2品牌战略的内涵

2.3品牌战略的意义和作用

第三章我国日化用品市场现状与行业背景分析

3.1日化用品市场定义

3.2我国行业环境分析

3.3国内市场现状分析

第四章我国本土日化品牌战略经营现状

4.1外资日化品牌战略的优势

4.2我国本土日化品牌战略的特征

4.3本土日化品牌战略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对策及建议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章绪论

1.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日化用品行业是一个前景非常诱人的大市场。据有关部门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日化市场销售额平均以每年23.8%的速度增长,最高的年份达41%,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且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人均化妆品消费,我国目前是一年2美元,欧美高达35美元;洗涤用品我们年人均消费3.6公斤,美国32公斤,日本是9公斤。预计到2010年,我国日化用品市场的年销售额可达800亿元,年递增12.9%左右。如此巨大的潜力,自然而然使中国市场成为国际日化巨头和本土品牌凯觑己久的大蛋糕。中国本土日化品牌的发展,经历了几次沉浮。最初外资进入中国时,曾掀起第一轮合资热潮,一些著名国内日化企业随之销声匿迹。随后以广告开路的外资企业开始鲸吞市场,我们眼睁睁地盯着宝洁攫取的财富每年以5%0的速度递增。直到1998年前后,一些中国本土日化企业终于开始发力,加之宝洁司自身战略决策的失误,本土日化品牌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节节攀高。一时间,像:雕牌、舒蕾、拉芳等不下几十个品牌开始闪亮登场,活跃在中国日化市场的舞台上。就这样,在这批日化新贵们的刀光剑影中,本土日化企业迎来了自己的青春花季。然而,在这批日化新贵们刚刚稳脚跟,准备大展宏图时,本土日化企业之间却打响了毫无意义的“品牌割据战”。而宝洁、联合利华等国际日化巨头则趁机悄然改变市场策略,轮番降价,全面反扑,开始全面围剿本土日化企业低端品牌。外资巨头通过接二连三的降价攻城略地,让众多本土日化企业的生存压力变得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外资企业也一改往日低调作风,加强了在中国市场的营销策略和传播战略。让本土企业雪上加霜的是,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产品营销压力加大,边际利润急剧递减。不少微利行业的中小日化企业开始在盈亏线上徘徊,甚至越过了警戒线。就这样,刚刚迎来青春花季的本土日化企业又在家门口陷入了“十面埋伏”。作为中国日化行业的龙头,广州日化企业的发展还算迅猛,产值、产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并形成了索芙特、雅倩、拉芳等一批具有市场地位和影响力的知名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绪论品牌企业。但在外资品牌的强大攻势下,广东日化企业正以每年消失50家企业的速度萎缩。最新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日化用品领域,本土品牌正处在外资品牌重兵压境的严峻形式下。香皂、牙膏、洗发水、沐浴露、化妆品、洁肤品、润肤品、洗衣粉等8个日化用品行业,外资品牌占据了5个行业的榜首,在上榜的24个品牌中,本土品牌只占5个。.品牌战略运用的失误,众多品牌对市场的争抢,外资品牌对市场的虎视耽耽,这一系列原因使得中国本土品牌市场份额日益下降,利润难以持久。近20年来,国际日化企业纷纷进驻中国,并“入乡随俗”开始将经营战略,尤其是媒介传播策略“中国化”的转型,重点强调从全国范围的角度考虑品牌传播,携手强势媒体共同赢取中国市场。尤其是最近,日化界跨国巨头们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日化市场上,纷纷调整经营战略,拉开了“决战中国”的新一轮攻防战。仅仅是去年一年,在华的国际日化巨头们就动作频频,为“后世贸”时代的中国日化市场展开布局。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找出自身差距,学习对手先进之处,扬其长避其短,积极调整品牌经营战略,正是中国本土品牌们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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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认为“资本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论》)。文化除了直接作为商品、资产进入市场之外,还是现代营销的资本。而且在相当一些领域,文化营销资本甚至是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和土地资本的先导资本。如果没有品牌、没有现代管理理念、没有文化资本的企业,其土地资本、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都可能变成存量资产,而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存量资产长期存量,就会成为垃圾。之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能成为商品,是因为其资本不能创造剩余价值,就是缺少文化资本的先导。没有品牌,没有文化营销手段,企业的生产就是资源的浪费和资本死亡之路。马克思说,从产品到商品是一次惊险的跳跃,因为它实现了产品的价值。而从商品到品牌则是又一次惊险的跳跃,因为它实现的是产品的附加值。这附加值是所有的企业家梦寐以求的。所谓名牌不过是比其他牌子卖得好,卖得久,同时又比其他牌子卖得贵的产品。同样质地的产品会有不同的价格。物有所贵,这就是附加值。跨国公司的最大竞争优势不在雄厚的资金实力,而是在于拥有强势品牌。跨国公司携品牌利器进入中国,曾在中国市场上所向披靡。如今,虽然本土品牌强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绪论势崛起,但国际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地位还是相当稳固,其高档形象依旧,国际品牌仍是很多经济条件好的消费者的重要选择,本土品牌与国际品牌之间的差异依然很大。因此,面对跨国公司在华的发展,研究它们在中国的品牌战略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战略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品牌战略也不例外。因此,对其的研究可以扩充和丰富己有的品牌理论,使这一理论更加系统化。

3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

以前的研究者和理论家虽然对品牌学这一领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是这一理论不仅自身还存在着极大的发展空间,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品牌在应用方面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的应对策略层出不穷,尤其是众多的跨国公司式用品牌战略迅速取得了大量的中国市场份额。因此,本论文将对其进行学习和总结,以求对我国企业有所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品牌理论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对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作出深刻理解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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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运动的历程应该永远铭刻着这两个人的名字:刚刚卸任的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和美国金融家尤伯罗思。萨马兰奇更新了奥运的理念,主张奥运会应为一个国家和一个城市的发展服务,将体育精神和一个国家或城市的经济契机结合起来,为现代奥运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1984年以前的奥运经费主要靠政府拨款,使举办国家或城市背上沉重的债务。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一改过去的做法,不再靠政府拨款,而是靠出售电视转播权、收取广告费来经营,首次将商业操作介入奥运运营,尤伯罗思是本次运营的策划者和操作人。由于他的智慧和才干,本次奥运会不仅实现了历史上的首次赢利(赢利2亿美元),并使奥运会由体育运动转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参加的举世瞩目的大型社会经济活动而更加深得人心。以后电视转播权和TOP(顶级)赞助商计划相辅相成,奥林匹克运动和现代商业营销紧密结合起来,使企业和品牌竞争提供了更具挑战力的现代平台,从而使奥运赞助成为国际知名企业和品牌竞争的热点,形成独具特色的“奥运经济。”

体育营销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从体育产业方面来讲即如何更加深刻而有效地推进体育产业化和市场化,使之逐步具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而成为独立的运营体。而从企业方面来讲,即将体育活动和体育业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或形象背景,利用冠名、赞助等形式,通过所赞助的体育活动推广自己的品牌或树立企业形象,达到营销目的。现在,体育营销的观念已经深入全球各大经销商心中,体育背后所蕴藏的无限商机成为世界著名大企业关注的焦点,体育赛事也成为公认的品牌宣传的最好广告载体之一。

中国的体育营销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1984年中国参加奥运会时,仅有“健力宝”和“海鸥表”两家企业向代表团赞助了总额7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和实物。仅过十几年,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中国代表团获得的赞助总额已是1984年的100倍,这说明体育营销观念已经深得人心,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共鸣,许多厂商已经将促销主体由“明星广告”和“政府关系”转入体育营销。营销方式也已经多样化,由赞助、冠名等基本方式而发展为形象公关和产业连动,最典型的就是伊利集团,聘任田径明星刘翔担任“形象大使。”现代奥运已不仅限于体育赛场,而且也是大企业品牌和形象营销的决赛场。体育比赛尚有“友谊第一,比赛第二”,而对企业来说则纯粹是一场促销实力的“肉搏!”企业营销之争比体育比赛更加残酷。2008年的北京奥运,国际知名企业将借助奥运之机走进中国市场、塑造深得人心的品牌。面对强大攻势,中国企业恐怕抢得每一分利益都将十分艰辛,这就要需要中国企业充实实力,准确定位,借助奥运会,进行成功的体育营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总之,北京2008年奥运会,2800亿元的投资,为许多企业带来了商机,也为众多企业构建了一个市场推广平台。

经营论文篇7

堵截构成要件具备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但司法运用中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58、359页。储教授认为,堵截构成要件运用必须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到不得已时不用;二是法条本身应能明示或暗示“其他”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有必要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做一限定。理论上,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行政违法性,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行政违法是构成犯罪的必前提。第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且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与否需要从情节和危害后果上加以限定。具体外延上,不同学者对非法经营罪对象做出了不同限定。(注: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621、622页;周道鸾、单长宗、张泗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489页;但伟:“论非法经营罪”,载《法商研究》1999(2)。)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也可能人为地以罗列方式穷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行为对象。非法经营作为一个取消投机倒把罪后的新罪,涵盖面广泛,援引频率高,尤其是第225条第4项。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具备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它不被认为是口袋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口袋的作用。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防止非法经营任意膨胀成为新的“口袋罪”,从而动摇罪刑法定的根基。这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应当共同关注的课题。(注:参见陈泽宪:“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刑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519~522页。)我们认为,认定非法经营罪应以行为时法律法规为衡平,把握非法经营罪的罪质与构成要件,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认定。

二、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

非法出版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从事出版、发行、复制发行等出版行业的活动,包括出版物内容违法与出版物程序违法。一般而言,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的行为采取不履行正常出版手续,即出版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

关于非法出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颁行前,有学者认为对盗版以外的所有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均宜按非法经营罪论处。(注:参见侯凤梅、张金龙:“非法出版行为的罪与罚”,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刑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18页。)这种观点是较为中肯的。但解释严格规定,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需情节特别严重方构成犯罪。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出版程序违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加重构成,值得思考。我们倾向于这种行为只存在基本构成。针对出版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出租或非法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解释规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司法解释对非法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规定:(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条件的相异标准。单位非法出版行为规模大、危害严重,解释规定单位较自然人非法出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更高数额标准。(2)定罪条件中数额与情节并重。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以数额为定时因素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因此数额、数量接近起点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3)定罪数额适应犯罪情型的多元化。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非法经营仍未能赢利甚至亏本、破产者,数额标准上采违法所得数额与经营数额择一方式。只要两种数额之一达到定罪条件即构成犯罪。(4)计量方法多元化和富操作性。鉴于一些案件中无法计量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了其他计量办法(如报纸按份、期刊按本、图书按册、音像出版物按张)。(5)定罪条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解释既规定一定的数额幅度,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定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数额和数量的规定为认定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拟订了准确的标准。(注: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定量因素仅就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而言,出版程序不合法出版物不适用上述规定。孙军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解”,载《刑事审判参考》1999(1)。)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从严把握。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看来,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行为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我以为应按照数额与情节相结合、以数额为主的定罪标准把握“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参照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加重构成的标准从严把握。二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物品等行为的罪数问题。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是: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物品等行为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情形当为想象竞合犯。司法解释舍繁就简,回避了本应在罪数形态中研究的问题,(注:参见侯凤梅、张金龙:“非法出版行为的罪与罚”,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刑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516~519页。)将问题过于简单化。而且,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律漏洞,即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无法处理。对于这种状况,在现行司法解释下无法得到解决,只能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办理。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认定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指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外汇买卖的行为。一般意义上,我们讨论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指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外汇买卖外汇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买卖、买卖外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罪处罚。对于单位实施上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处罚。有学者认为这一立法内容无疑是把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第四种行为方式。(注:参见黄京平主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71页。)我们认为,无论是将其列为第四种行为方式还是将其作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均不影响对该种行为的定罪量刑。考虑到单行刑法与刑法的衔接,且仅仅作为一种解释性规定,(注:参见黄太云:“《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理解和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1999(1)。)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司法解释和单行刑法中并无实质性变化。认为成立第四种行为方式似嫌牵强。我们倾向于将其纳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至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单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之立法沿革与溯及力问题

立法上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个立法演变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先后对之做出不同规定。于此,产生了法之溯及力问题。

司法解释第3条、第4条规定,实施下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行刑法第4条、司法解释第3条均规定,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而,对于刑法实施后单行刑法颁行前发生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应当根据刑法第225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予以定罪。对单行刑法颁行后发生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应依刑法第225条和单行刑法第4条予以定罪。

四、扰乱电信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定罪量刑。这一解释肇端于大量私营网络电话案的出现。

(一)司法解释的肇端

以福建省陈氏兄弟私营电话网络案为例,我们可以探求司法解释的源头。对于福建省福州市陈氏兄弟私营网络电话案,相关媒体曾作过系列报道。(注:《中国青年报》1998年12月10日和1999年1月29日。报道认为,私营网络电话显露法律空白,应予弥补。是否法律空白,当可作进一步深入探讨。)该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受理侦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传讯犯罪嫌疑人陈氏兄弟,并没收用于经营网络电话的电话机、彩色显示器等工具。随后,陈氏兄弟交纳5万元取保候审,同时向马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被告就经营IP电话是否非法经营展开了争辩。陈氏兄弟提出“IP电信不属电信专营”,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马尾区公安局抗辩认为陈氏兄弟非法利用因特网经营网络电话,具备刑法第225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特征,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审驳回,二审裁定“IP电信不属电信专营”。但是否陈氏兄弟经营行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上以二审判决否认了这一行为“违法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理论界亦认为民间经营IP电话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注:参见陈泽宪:“非法经营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12日。)就此案而言,我们认为,不存在“网络电话不得私营”的一般性禁止规定。因而,以此追究陈氏兄弟刑事责任于法无据,如对陈氏兄弟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势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者,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司法解释是否妥当,不无商榷余地。(注: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来,这种责任的追究纯粹是行政管制和行业垄断借助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阻碍。周其仁著:《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211~218页。)但鉴于司法解释业已出台,实践中应当遵照执行。我们拟对该司法解释作进一步解释:

一是何谓违反国家规定?针对通信秩序混乱的状况,国务院曾批转邮电部(当时国务院机构序列中尚未设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请示中明确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1993年,国务院在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第55号)中进一步作出规定,要求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根据1993年9月1日颁行的《无线电管理条列》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尽管上述三个规定并未明确电信业务专营,但可以视为国家主管部门已对电信业务的经营作出需要事先批准的规定。

二是扰乱电信管理秩序的主要行为方式和定罪条件。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方式:(1)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2)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3)采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司法解释存在明确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解释第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宜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

经营论文篇8

范围经济将边际收益作为判断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将产品链中的一个市场内部化能够产生正的边际收益,那么企业就有扩张或者合并的动力。在各类金融并购案中不难发现,成本节约和规模效益是横向与纵向并购的主要原因。虽然混合并购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市场竞争和企业策略被认为是混合并购的重要原因,究其根本也是出于降低进入成本克服壁垒和提高竞争力的考虑。

行业混业经营在目前看来的主要优势包括:自身全面的成本节约,比如营业网点、网络银行和电话银行的整合、人力资源的优化、统一的资金调度等;自身竞争力的加强,包括服务客户群的扩大,更加全面的产品线、市场份额的提高等;大幅降低行业进入成本,克服行业壁垒;规避监管,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混业经营也存在风险,正是由于忽视风险才导致了分业经营,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必然使得混业经营不能长久。混业经营的风险主要包括:巨型金融集团所占市场份额使得其风险将可能迅速扩大至整个金融系统;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产生的市场信心丧失可能传导至传统商业银行引发挤兑,进而造成金融体系崩溃;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将可能被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一方面扩大信托风险,鼓励证券投机,形成泡沫;另一方面使得银行的资产风险大幅提高;跨行业、跨区域、跨时期的金融创新和业务经营活动很可能处于相互分割的外部监管范围之外,从而形成大量不受约束的高风险业务和区域,这一漏洞将会迅速被利用从而获取高额收益同时产生大量系统风险。以上种种在次贷危机中已初现端倪。

三、银行混业经营发展前景

从分割的保险、银行和信托业务看,其风险水平依次增加,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依次深刻。从并购和业务扩展的角度看,银行和保险业务的混业应当是风险较低也较容易实现的,原因是:商业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对独立,且经营均较为成熟、平稳,风险可控程度高,业务替代性小。两行业整合时即使不进行大规模机构组织人员变动和业务改革也可以实现。由于金融创新不多,业务又相互独立,外部监管能够覆盖主要风险点。因此,商业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混业经营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业与信托证券业的混业则不然。一旦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将形成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条渠道由同一机构提供的格局。这一方面使得银行将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造成风险的内部化,产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例如:银行可能倾向于与企业合谋利用发行证券而不是贷款筹集资金,从而获得存款和佣金的双重收益,企业也将刚性的银行债务变成了股权或公司债券,但投资者将失去存款保险转而承担投资风险。

从外部监管角度出发,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仍远远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监管要求。大量创新业务没有及时纳入监管,银行在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时不会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而外部监管获取混业银行内部信息、防范“暗箱操作”也将更加困难。一旦某项业务的风险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而监管体系事先对这种蔓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陷于盲目,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次贷危机已证实了这种担心。

从以上粗浅的分析可以发现,基于范围经济理论,银行的混业经营确实可以有效的降低内部成本,扩大金融服务面,提高服务效率,但是若考虑风险因素,这种范围经济的实际收益是正还是负将存在变数。也就是说,能否安全有效的实现范围经济要看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到位,银行混业的边界应当是风险控制能力与收益平衡点的连线。依据历史经验可以推断,这至少依赖于:1、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与混业经营相适应;2、监管体系的调整并与混业经营相适应;3、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与控制的理论和经验。而从目前的现状看,这三点还不具备。虽然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我们希望这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尝试能够赶上现实的发展,世界不会重蹈“大危机”的覆辙。

参考文献:

[1]吕素香.金融业范围经济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4(7).

经营论文篇9

一、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娇隙艘幸档幕煲稻J健V劣谄渌幸到戏⒋锏墓遥鹿恢币云洹叭芤小?nbsp;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Parent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ManagingModeandtheDevelopmentoftheBankingSectorinChina

LawSchoolofChinaUniversityPoliticalScienceandLawZhengKunshan

Abstracts:AfterChina''''accessiontotheWTO,thecivilbankwillbefacedwithmoreandmorechallengesandcompetitions.Begorefiguringoutthemanagingmodelofbankingsector,weneedtopayattetiontothefinancialmanagingsystem''''sdevelopinghistoryofwesterncountry,besides,wehavetotakethespecialityofChinaintoconsideration.Whendealingwiththeconcretemeasure,wecantakeacompromise,letingthebankgetasmoothtransition.Aswegraduallydiscardtheconfinationonthebankinginvestment,weshouldchangetowardtheHoldingCompanyModel.Atlast,therewillbesomesuggestionsontherecitionsofCommercialBank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1]《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经营论文篇10

(一)确定人才的培养目标

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人才的培养目标。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定位是服务于连锁产业、连锁行业、连锁企业的发展需要以及其对人才的需求,而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正是根据人才的培养标准与岗位的能力标准等建立起的一种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它能够直接对接专业与产业,从而促进学生的就业需求与企业的发展需求等;因而,确定人才的培养目标是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教学工作的重要前提基础。在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之下,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对连锁企业岗位以及其岗位群的设置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以及论证,从而对其岗位有一个比较深刻的了解,之后再根据岗位的任职要求等来确定岗位的人才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水平以及能力素质要求等。只有明确了以上这些重要要素,教师才能够在此基础上来确定连锁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也即是培养面向大型连锁企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水平、较高文化素质以及较高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高级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并且它的最终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出更多的能够胜于任连锁经营企业服务第一线上的门店店主、各部门经理以及总部各部门主管等人才。可以说,只有先确定好了人才的培养目标,才能够更加深入性地开展教学工作。

经营论文篇11

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性质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立法对此态度亦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从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权利能力限制说到合同法的代表权限制说,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代表权限制说否为最佳之选择呢?本文试就此进行分析。

二经营范围性质学说概述

所谓经营范围亦称营业范围,国外立法一般称之为目的或宗旨。

关于经营范围的性质的学说,大体而言,计有四种[2],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三为代表权限制说,四为内部责任说。因所持观点不同,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外的行为是否有效及无效时是否有补正之可能,将的出不同结论。

(一)权利能力限制说

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乃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该说依其对法人实质所持态度不同又可细分为两派,采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无行为能力经营范围自仅仅限制权利能力。日本民法属之。《日本民法典》43条规定:法人依法令规定,于章程所定或捐助行为所定目的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但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不仅有权利能力也有行为能力。则经营范围限制的不仅是权利能力也包括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属之。我国《民法通则》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采权利能力限制说,则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即使公司经修改章程亦无补正之余地。可谓犹如死胎,纵妙手回春也回天无术。

学者认为经营范围对权利能力的限制的意义在于,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公司经营范围不仅表示了公司的权利能力,也反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而股东正是根据经营范围来预测投资风险做出投资决策。且交易相对人可根据公司经营范围来判断其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超出了公司经营范围。[3]

(二)行为能力限制说

该说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仅仅受其性质和法规的限制。公司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其经营范围的限制仅是对行为能力的限制。

依该说,公司经营范围外的行为,类似于无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竟修改章程取得行为能力,则该行为因补正而具有完全效力。

学者认为,权利能力限制说所主张的凡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且易给公司推卸责任的机会。而采行为能力限制说则可以兼顾公司股东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梁慧星教授持此观点,并认为我国《民法通则》42条和《公司法》11条以及《合同法》50条采行为能力限制说。[4]

(三)代表权限制说

该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不过是划定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已。

依此说,法人经营范围外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效力待定,存在予以追认的可能性。且肯定有准用表见的余地。德国学者拉伦茨采此说,认为法人目的得限制法定代表代表权,显然逾越法人目的时,自成立代表权的滥用[5].我认为我国《合同法》50条采此说。该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内部责任说

此说认为,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内部关系的准则,仅决定公司机关在公司内部的责任。故公司经营范围外的行为当然有效,而不论相对人为善意或非善意。因此而导致公司损害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德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使超出了宗旨的范围,仍然约束着公司。在与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会不应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我国学者谢怀轼先生采此说。[6]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似采此说。

三各学说之评论

(一)权利能力说之评论

我认为权利能力限制说不足取,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易导致给公司推卸责任的机会。如果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为交易行为,有利可图,当然不会主张无效,但一旦对其不利或自身不能履行义务,则就会主张该交易超出经营范围应为无效。从而既不履行依交易所应承担的义务,也不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这就会严重损害相对方的利益。这实质上是只有相对方受交易合同的束缚。实有违合同之本质,民法之公平诚信原则。

第二,有碍交易安全。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其一切活动之根本目的便在于实现营利。而交易的便捷可靠是达到营利目的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确保交易的快速便捷。要求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每进行一次交易都查阅章程自是不便。况且某交易究竟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也很难判断。如1991年,江西省曾经为一个案子中涉及的究竟是“化工产品”还是“药”的问题,弄得一审再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批示才结案。试想连法官都搞不清楚所谓的“经营范围”,怎么指望交易相对人会做出准确判断?!

第三,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为公司一旦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即为无效,无追认补正之可能。则即使当事人已履行合同,对其并无争议,甚至交易标的物几经转辗,也应返还给对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之今天,其对社会秩序危害之深,可想而知。

第四,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并不等于违法经营。所谓违法经营是指从事法律禁止从事或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才能从事之经营。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或许有可能是违法经营,或许仅仅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前者自应是无效。但若认为后者亦应为无效,则并不符合交易尽量有效原则。只要交易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就没有必要对当事人间私的关系干涉过严。

第五,而且,采权利能力限制说并不合公司立法司法之发展趋势。如明确以经营范围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日本,自大正时代以来,逐渐放宽了对目的范围外行为的解释,最终形成客观抽象基准说。该说认为,不仅从事章程所定目的事业的行为,属于法人自体的行为,而且为了完成目的事业而从事的一切必要事项均应属于目的范围内行为。并以此为根据解释认为公司代表法定代表代表公司向政党政治献金的行为非目的范围外行为。到这一步,可以说完全否定了公司经营范围对权利能力的限制了[7].另一典型代表为英国。英国可谓是越权行为理论的发源地。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严格限制公司能力的理论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到1972年,英国公司法以制定欧洲共同体法为契机,对该理论大加修改,该法第9条规定,公司机关所为的行为,即使此种行为超出法律所赋予或法律所允许赋予该机关的权利时,不在此限。至此越权理论被完全否定了[8].(二)行为能力限制说的批判

本人认为,行为能力限制说亦不足取。因为

第一,行为能力的本质为意思能力。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的基础,有意思能力者则有行为能力。但法人并不象自然人那样存在意思能力有无之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对法人而言,其只存在完全行为能力且其行为能力范围与权利能力范围是一致的。公司法人也是如此。如果认为经营范围仅是对行为能力的限制,则等于说公司权利能力范围要大于行为能力范围,在客观上还存在某些公司法人有资格享有但却不能通过自身的行为来取得行使实现的权利了。而这一逻辑结果是完全违反法人理论的。

第二,如果采该说,则在实践中还存一难以处理的问题。即公司的追认必然发生组织法上手续问题。如股东大会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公司法40条107条),主管机关对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等。须经过如此复杂手续才能得以追认,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很值怀疑。它完全违反了交易便捷原则。实有概念法学之嫌。

另上文中权利能力限制说之不足亦是对其很有力的批判。

(三)代表权限制说与内部责任说的比较

与代表权限制说相比,内部责任说最大特点便在于对非善意之相对人亦进行保护。批判内部责任说的学者认为,对非善意之相对人进行保护不符合民法之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有纵容恶意之嫌。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现代商业为农耕式而非狩猎式。19世纪的商人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赢利,而为达此目的可谓是不择手段。犹如猎人,关注的是今天能否猎到猎物,而对于明天如何,山中是否还有猎物并不关心。也就是说,他们追求的只是短期盈利。这种经营方式或许适合于19世纪之社会。然而,现代市场交易日趋复杂,风险日益增大,竞争越来越激烈,迫使商人间不得不共同合作,在双方共同获利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形容商人之间的关系为唇齿相依唇亡齿寒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并不为过。也就是说现代商人追求的是长期盈利。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商人必定以极大之诚信而与他人签订交易合同,积极促使双方各自赢利目的之实现。在明知对方超出经营范围亦是如此。正是因为在签订合同时认为双方可达共赢之目标,才会签订此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后积极履行各方之义务。一方受损实为双方之损伤,而此并非其所期待。现实生活中明知对方经营范围而仍与之交易不减反增足以证明这一点。由此可知,尽管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超出经营范围,也不能认为其就是恶意。

况且我认为公司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亦不值法律加以优遇。因为(1)超出经营范围为法定代表以公司之名义做出。其明知超出经营范围而仍冒合同“无效”之风险是因为其能从此合同中获取赢利。如果因此而使公司不利,他主张合同无效自属非善意,并不值法律加以保护。(2)监事有监督法定代表之权利,更有监督法定代表之义务。在法定代表为超出经营范围行为之前或当时,甚至在签订合同之后一定期间内(在对公司之不利并未显现前),他均有权利要求法定代表加以纠正(公司法54条126条)。但现实生活中,监事往往是在给公司造成不利时才主张交易超出经营范围为无效。显然亦存在动机不良。(3)股东也是如此。尽管其只享有监督法定代表之权利,而没有监督法定代表之义务。但现实生活中,那一起争议不是在确定给公司造成不利时才加以主张的呢?在获利时一声不吭,遭遇损失时便“名正言顺”主张无效。法律对这种人亦值得加以特别保护吗?!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代表权限制说主张在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况下对公司加以优遇并不具有充分之合理理由。因此我们有必要转换价值判断标准来衡量何说更优。而现代商业社会所注重者无非交易安全与经济效益。下面以此进行分析

1交易安全。(1)设交易标的仅在双方间流通,二说并无太大差别。但这仅为理论上,实践中之交易往往并非如此简单,即使存在,亦属少数。(2)设交易标的经过多次流通。这时内部责任说显然较代表权限制说为优。因为后者合同无效导致随后所有合同无效。显然对交易安全不利。而采内部责任说,公司与相对人交易仍为有效,公司必须依合同履行义务,这对随后交易并无影响。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交易标的在短期内经过多次流通实属常态。由此可知,就交易安全来看,内部责任说显然较代表权限制说为优。

2经济效益。(1)采代表权限制说,合同无效,则法定代表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已经履行合同者须恢复原状。因标的物未进入流通领域,不能产生价值,而且恢复原状须付出成本,这无疑为一种损失。(2)采内部责任说,合同有效。则公司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了合同无效时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且公司直接向法定代表追究责任可避免连锁合同无效及要求相对人承担恢复原状责任的烦琐。公司法完全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任职期间股份冻结制度,一旦法定代表给公司造成损失,便可以直接以转让法定代表股份的方式获得赔偿。

更何况,采代表权限制说存在与行为能力限制说同样的致命弱点,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行为效力待定,可以补正……而追认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行性。

应注意的是,采内部责任说是否会因与无权(狭义)做出不同之价值判断而有违公平精神及法律之逻辑呢?我认为不会。因为:(1)委托之社会作用为私法自治之扩张。一个人之精力时间及能力有限,不可能事事躬亲。惟有借助于,才能充分实现私法自治,满足自身社会生活之需要。而这也就决定了被人不可能对人实现有效之监督,以避免人滥用权。但公司代表人则不一样。为避免公司代表人滥用代表权而给股东甚至国民经济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各国公司法均设置了完善的对公司代表人监督机制。如监事会,独立董事,股东代表诉讼等等。也就是说,公司代表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交易,股东他们事实上是存在过错的,即完全没有尽到监督职责。让股东承担无权代表的效果也可以说是对其过错的一种惩罚。何况让其还可以通过追究真正应承担责任公司代表人的责任呢。(2)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即是法人的侵权行为,公司不得主张其已尽选任监督之责任而免责。但则不一样。如果公司对人的选任监督已尽充分的注意,则公司将不负责任(日本民法典715条)。既然法律对代表人与人的侵权行为做出不同价值判断,让公司就代表课以比更重的责任。那么采内部责任说也就不会因与无权(狭义)做出不同之价值判断而有违公平精神及法律之逻辑了。

四内部责任说的实质意义-营业自由

如果内部责任说为对经营范围性质的最佳理论选择,那么肯定还会有人问,既然经营范围仅限定为对公司内部人员尤其是法定代表的法律责任的,那还要工商机关对经营范围进行登记干吗?-而这也正是我的疑惑!

我们知道公司法其内部充满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甚至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站了主导地位。[9]但却从来没有人怀疑公司法是私法。而私法的基本原理就是私法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做干涉。[10]其表现于公司法中便为营业自由。也就是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是否设立公司,设立何种公司,经营何种行业,何时解散是否转让股份均依其自由意思自主决定,原则上国家不做干涉。

由此可见,营业自由是公司法的核心理念。公司法律规范制度的设计应充分服务于这一理念并积极促进这一理念的实现。换句话说,尽管公司法中充满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其存在的目的便在于促进营业自由之充分实现并为其实现而创造积极条件。而这也就是我们判断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存在是否合理的依据。

公司最大的特征就在于他的营利性。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日趋复杂的今天,如果我们把其选择经营范围的自即营业自由限定的过死,设定一些不必要障碍,则并不利于公司目的的实现。因此完全有必要给予公司营业自由,使其得以随时根据市场的变幻而变更自己的经营范围,而没有必要在每次修改章程时还要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当然,也并非无限制的自由,仍然要经过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并符合从事相关行业的必要资金设备等条件。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因不符和相关条件而从事该行业时,行政部门有权给予处分,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在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可以依照法人否认机制给予处理。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别行业时要经过政府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在开始这方面的探索。据报道,武汉市工商局规定,在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吴家山海峡两岸投资产业园,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可以不注明经营范围。预计今年底或明年初将在全市推广。另北京市亦有类似规定。即自2004年2月15日起北京市所有内外资企业申请的营业执照上将不在限定其具体登记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应经过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前不得经营外,法律法规未经审批的,经营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注释:

[1]一般认为,善意指不知情,恶意为知情。但本文恶意采最狭义解,是指故意通过签定合同损害对方利益。

[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51-152页。

[3]李功国主编《中国公司法学》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33页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53页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4]同注[2]。

[5]转引自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68页注释3。

[6]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

[7]邓曾甲著《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经营论文篇12

一、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年~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①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②在国有经济中孕育着私营经济的成分。

③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已经成为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有利于加强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3.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产业中退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行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深化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生产力。二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是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3.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

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行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从2020年~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经济将作为国内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国有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

诚然,上述对我国私营经济历史发展趋势的描述,是建立在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已经孕育成熟、将要大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发展趋势中各阶段发展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并随着改革进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经营论文篇13

品牌(BRAND),英文的本意是“烙印”的意思,是自然经济时代放牧主给自己的牲口打上财产归属标记,以区分与他人的财物。现代品牌是19世纪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出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商品贸易的增长,需要一种能普遍用来辨认商品的标记,即需要在商品的自然名称之外起个名字,品牌由此广泛流行。现代品牌与早期品牌标记最重要的哈尔滨工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区别在于:它已不是一种单纯的品牌标记,而成为一种可以转让买卖的工业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品牌作为无形资产与其他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现代营销学的发展,使品牌的概念得以延伸。根据美国著名营销学者菲利普·科特勒的表述,“品牌是一种名称、名词、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籍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劳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或劳务区别开来。……可分为产品品牌、服务品牌及企业品牌。”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使现代品牌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它被赋予越来越丰富和广泛的含义,成为一种复杂的信息标识系统。它代表企业的产品、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以及企业的形象。

2.1.2品牌经营的一般战略

品牌的基础在企业品牌的经营管理战略来说是企业经济战略的一种,所谓品牌经营管理战略,就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而进行的,围绕着企业及其产品的品牌而展开的形象塑造活动,其直接目标是发展名牌。品牌经营的一般战略有:

(1)品牌延伸战略

一品牌延伸就是利用已经成功的品牌名称来推出新产品。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①产品类别延伸。这是企业为顺利、快速地实现向其产品领域的扩张,利用已有品牌进行的一种延伸。例如,TCL品牌从彩电向手机市场的延伸。②产品线延伸。这是为满足不同细分市场的需求,在同一品牌名称下不断延伸产品线,即推出不同功能、不同产品形态、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产品。品牌延伸被认为是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2)品牌组合战略

品牌组合战略又称为多品牌战略,是实行多元化经营,特别是不相关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常采取的一个品牌策略。企业利用不同的品牌占领同一产品领域高中低不同档次的市场、也可利用不同品牌进入不同的产品市场。多品牌经营应注意保证个品牌互不干扰、各自得到很好发展的同时,为了公司的整体目标,各品牌能协同作战。

(3)品牌更新

随着时间的流失,一个品牌如果无所变化,就会显得老化,逐渐失去已有的魅力,最终被市场抛弃。根据目标消费者及竞争者的变化随时调整品牌策略是保持品牌长盛不衰的重要保证。品牌更新的主要方法有:不断开发新产品,保持产品的吸引力;挖掘产品的新用途;通过品牌延伸,用新产品赋予品牌新形象;改变目标消费者等等。

(4)品牌全球化

品牌全球化是指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品牌名称、标识、定位、广告策略、产品和包装等。它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性企业获得长足发展的必然结果。使用全球性品牌策略可以获得规模效益、有助于提高产品知名度、引发积极的品牌联想。但全球化应结合本土化共同实施,即所谓的“弹性全球化”,也就是从全球的角度思考问题,从地区情况着手采取行动。包括本土化的产品设计、本土化的广告宣传、本土化的品牌定位等。

2.1.3品牌的功能特征

对于消费者而言,品牌执行了以下四种主要的功能;(l)识别:品牌代表了产品的一定质量和特色,可方便消费者选择。(2)信息浓缩:识别性要求以消费者把握的关于品牌的所有信息的概要形式出现。品牌满足了大多数购买者的需要,是购买者获取商品信息的重要来源。(3)高安全性:消费者购买一个熟悉的品牌能够给其带来更多的信心保证。品牌能够保证消费者提供他期待的这种利益。(4)提供附加价值:品牌能给客户提供比一般产品更多的价值或利益。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品牌可以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助于企业细分市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另外,还可以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

2.2消费者心理与品牌

品牌是企业商品个性化的沉淀和凝结,是在竞争激烈的同质化市场中引起消费者注意或购买的重要识别特征。而成功品牌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始终如一地将品牌的功能与消费者心理联结起来,通过对消费者心理的研究,更好地将品牌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在企业进行品牌经营的策略中,重点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消费者一般心理过程的特征以及品牌名称和视觉形象的重要性,决定了品牌设计中应结合消费者的心理,力图使品牌具有统一、稳定的视觉形象,简洁、易记的记忆特点和良好的情绪联想。

2.2.1消费者心理与品牌定位

(1)品牌定位的意义

埃里克·乔基姆塞勒和大卫·艾克从品牌拥有者角度认为,品牌定位是任何品牌创建计划的基础,强大的品牌通过品牌定位来提高起知名度。综合他们所研究过的每一个品牌的基础上认为:凡是成功品牌都意识到加强品牌定位的重要性。何燕华、卢泰宏认为,从广义而言,定位的战略意义体现在五个方面:定位能创造差异:定位是基本的营销战略要素;定位是制造各种营销策略的前提和依据;定位能形成竞争优势;定位是广义的成功之道。林恩·阿普绍在《塑造品牌特征》一书中,从品牌定位与品牌特征的角度论述了品牌定位的战略意义,认为品牌定位是品牌创建的战略起源,品牌定位是品牌特征的罗盘,品牌定位指向品牌最能发挥威力的地方。品牌定位不仅能让品牌在所属产品类型中脱颖而出,还能帮助品牌在消费者生活中建立一个有力的支撑点。

(2)与定位有关的消费者的心理机制

特劳特、瑞维金在《新定位》一书中指出,营销的终极战场是消费者的心灵。品牌拥有者知道的越多,品牌定位就越有效。经过多年对消费者行为的细致观察和深入研究,他们发现了影响传播沟通的消费者大脑运行机制,并将之概括为消费者的五大思维模式:大脑只能接受有限的信息;大脑容易产生混乱,喜简烦杂;大脑的不可靠性,因缺乏安全感而跟随;大脑对品牌的印象不会轻易改变;大脑不能丧失焦点,而品牌延伸容易让大脑模糊。五大思维以消费为中心,分析了信息传播不能到达消费者的原因以及无法占据消费者心灵的根源。在此基础上,该书作者相应地给出五种解决办法:使传播的信息成为消费者的关心点;应使用尽量简化的信息;利用市场研究和消费者资料,加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定位要着眼于长远的目标并保持稳定性和持续性;应进行有效的品牌延伸。

(3)消费者心理与品牌定位

由于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有不同的消费心理和消费特征,同时,社会文化习俗和消费习惯也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正因为如此,做品牌定位时首先要对消费者进行定位,明确这一品牌当前及今后将用于哪个行业、哪个领域,其消费者是哪一群人,他们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构成如何?为品牌定位的基本方法,就是要研究不同的消费者,从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文化习俗、消费习惯及需求等方面为品牌寻找到一有力的位置,然后综合运用品牌所有的营销要素去占据和适应这个位置及其以后的市场变化,便能获得较持久的市场份额。

2.2.2消费者心理与品牌设计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心理活动,一般总是从对商品的认识过程开始的,而在激烈的同质化市场上,品牌成为人们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因此,品牌设计也就显得犹为重要。

(l)品牌设计主要包括品牌的名称、标识物和标识语的设计:

①品牌名称:通常由文字、符号、图案或三个因素组合构成,涵盖了品牌所有特征,具有良好的宣传、沟通和交流作用;

②标识物:标识物能够帮助认知、联想和使消费者产生积极的感受、喜爱和偏好;

③标识语:标识语的作用一是能为产品提供联想,二是能强化名称和标识物。

(2)消费者购买的心理过程: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一般心理过程包括了对商品的认知、注意、记忆、联想、想象等心理活动,企业为使消费者在众多商品中选择自己的产品,就要利用品牌名称和品牌的视觉形象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品牌才会日渐走进消费者的心中。人们对品牌的信息大部分是从视觉中获得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品牌视觉形象也是十分必要的。品牌的视觉形象必须是统一的、稳定的,这是品牌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司坦福大学商学院1996年一份关于世界100家最知名品牌的研究报告显示,著名品牌创办有一半历经百年依然势头强劲,如宝洁(1837年)、工BM(19n年)等。品牌视觉形象的统一和稳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文字、图形、颜色以及由文字、图形、颜色的有机集合所反映的立体式视觉形象。哈尔滨工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2.2.3消费者心理与品牌创新

虽然不同的消费者其消费的个性心理特征不同,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也有其不同的特点,但随着消费的日益多样化,消费者在商品选择时总是存在一种求新的思想,这一心理在品牌营销中也无例外。因此,品牌创新是品牌的生命力和价值所在,是获得心理效应的重要举措。品牌创新包括创品牌和品牌更新。一方面,任何产品都必须创立自己的品牌,产品具有品牌特性,别具特色,才能吸引消费;另一方面,已经创立的品牌,也有个再创和更新的问题。

2.2.4消费者心理与品牌文化

(l)品牌文化与企业文化

日本学者青木贞茂指出,商品一旦被确立为品牌,便超越其物理特性,而带有某种象征性,于是商品被予以“图腾化”。当一个品牌准确找到了自己的社会定位,切入了社会某种诉求的需要,帮助消费者完成对这些情感诉求提出,企业文化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要创建品牌与发展品牌,必须形成强有力的企业文化体系。所谓强有力的企业文化,主要是指企业文化对企业的品牌经营有较强的支持作用。同时,企业文化通过品牌将文化效应转化为市场效应。

(2)消费者心理与品牌文化

现代消费者是自信、成熟且富足的。他们更加重视通过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表现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生活情趣和个人修养,以获得个性的张扬、精神的愉悦及心理的满足,消费者所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品牌能够传递出产品和消费者的品位与个性、生活方式等。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要创建品哈尔滨工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牌和发展品牌,必须塑造鲜明的具有个性特色的文化。品牌是与经营特色密切相关的。只有具备一定的特色,才能便于消费者识别,才能有利于品牌竞争。大凡成功的企业及其品牌都具有特色,要么性能先进,要么工艺独特,要么设计精巧,要么包装新颖。这样,它才能在众多的同类商品中鹤立鸡群。而在营销活动中,企业面对变幻莫测的文化环境,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同消费心理有密切的关系,从而对消费者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些文化因素往往会对企业营销活动是否正常开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品牌竞争中,应对目标市场的文化环境进行仔细的观察和深入的了解,考虑品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取向,这已成为研究品牌竞争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一个品牌文化传统和取向是企业品牌塑造的重心所在。品牌中的文化传统部分,是唤起人们心理认同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作为一种象征,深入到消费者的心中。未来品牌的竞争能力,实质体现在品牌对文化传统的融合能力;一是品牌与文化传统的价值,如真、善、美的融合;二是品牌与消费者的文化心理和价值取向的融合,如环保意识等。

2.3强势品牌形象的塑造

品牌形象就是消费者对品牌产生一个较稳定的综合用法。在衡量某个品牌时,常采用市场占有率这个指标,因为我们在判断事物的时候总是以“成败论英雄”。但对品牌而言,并不能简单的从市场的角度去看,一个品牌形象是否具有强势是一个更为重要的视角,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市场占有率只是相对的、短暂的,而依靠强势品牌形象塑造建立起来的消费者认知是较为长久的,可以转化为品牌资产。

2.3.1强势品牌的标准

如何判断一个品牌形象是否为强势?根据LevinL·keller(1998)的观点,品牌形象的强弱可依据以下三标准来评价:

(l)品牌联想的强度

品牌联想的强度是指消费者回忆品牌的难易程度。这一标准用以评价品牌传播是否能在消费者脑海中留下印迹。但是,品牌联想的强度只是反应了品牌回忆的难易程度,至于这种回忆是否正面则不得而知。所以,高强度的品牌联想是强势品牌形象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联想的美誉度

品牌联想的美誉度是指消费者对品牌正面的态度。这种正面态度的形成源自品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消费者需求通常为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Park·Jaworski和Mae·Innis(1996)认为对这几种需求的满足需要品牌分别提供功能性价值、体验性价值和象征性价值。品牌价值的高低反映了品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如果品牌能为消费者提供符合甚至超越期望的价值,则品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强,品牌将具有很高的美誉度,而美誉度通常是消费者选择品牌的决定性祛码。如世界级的品牌都能提供高于一般同类产品的额外价值,其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很强,因而美誉度也大大高于一般同类商品。这些品牌往往是同类产品的标准。

(3)品牌联想的独特性

品牌联想的独特性是指品牌在消费者脑海中产生的异于竞争品牌的联想。这些差异联想使得品牌能在众多竞争品牌中脱颖而出,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品牌联想的独特性有两个来源:与产品相关的独特物理属性和与产品无关的独特象征性形象。其作用就是在消费者心里烙下了一个清晰的品牌印象,以便在他们购买时产生影响力。由上可知,这三个标准都分别只是强势品牌形象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如果仅仅强度大,那只能说明品牌易被消费者回忆;仅仅是美誉度高,则只能说明品牌给消费者的感觉好;仅仅是独特性强,也只能说明品牌与众不同。惟有当一个品牌联想的强度大、美誉度高、独特性强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品牌才具有一个强势的形象。

2.3.2强势品牌形象的塑造

从传播的角度考虑,品牌形象是品牌传播的结果。一般来讲,品牌传播主要有静态和动态两种方式,即品牌识别和营销活动。任何品牌形象的树立都是这两种传播方式整合运用的结果。从整合的前提出发,强势品牌形象的塑造问题可以分解成品牌联想的强度、美誉度和独特性等三个方面。

(l)品牌联想强度的塑造

品牌联想强度的大小是由品牌信息的内容和数量决定的。从广义上来说,品牌信息不仅包括品牌的识别元素(如品牌标志、品牌名称等)和广告信息,果品牌信息能够在内容上吸引甚至打动消费者,那么品牌很容易被记起;而如果品牌信息能够积累,那么消费者也能产生较强的品牌联想。基于此,品牌联想度的塑造对品牌信息的传播提出了两条要求:

①品牌信息的关联性

品牌策划中必须认真研究目标消费者,根据他们的兴趣以及尚待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广告信息和策划营销活动。根据心理学的学习理论,刺激信息的重要性是信息接受者高度还是低度关注信息的决定因素之一(张春兴,1994)。消费者因为品牌信息与自身利益相关,而会对展露在其感知范围内的品牌信息主动积极介入,这种信息处理模式通过品牌信息内容与消费者信息需求心理的对接深化了品牌联想的强度。

②品牌信息在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空间上的协同性时间上的延续性要求不同时期的品牌信息具有继承性,不偏离一根品牌发展的主线:而空间上的协同性则要求不同形式的品牌信息相互关联,围绕哈尔滨工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一个共同的品牌核心来组织传播。所以,对品牌信息在时空上的要求本质上要求品牌管理者应具有战略眼光,应对品牌的发展在横向和纵向上进行规划。这其实就是整合营销传播(工MC)的思想。

(2)品牌联想美誉度的塑造

在消费着购买过程中,品牌选择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就是消费者对品牌的度如何,即品牌是否具有美誉度。要使品牌联想具有美誉度,品牌必须具有高于竞争者的功能性价值、象征性价值或情感性价值,并且这些价值能够传递给消费者。因此,品牌联想美誉度的塑造就必须从品牌价值及其可传递性两方面入手。

(3)品牌联想独特性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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