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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论文实用13篇

资本利得税论文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

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许多争论都持续到了现在。中国近几年,由于证券、期货市场和交易的发展,对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课税也成了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在研究中,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有人提出对资本市场和资本利得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观点,但也存在着资本市场课税与资本利得课税混淆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优化资本利得课税,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区分所得与资本利得课税的异同

(一)注意所得和资本利得的区别

从一般意义上说,所得是指经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一定方式而获得的某种收益。所得的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所得来源税,认为所得有连续来源的收益,即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具有循环性、反复性和周期性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按照这种观点,所得就只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净收入等经常收入所得,不包括偶然性、临时性。另一种是纯资产增加税(净值税),认为所得是指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净增长的货币价值,即不论是经常性所得还是临时性所得、临时性所得,否认是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只要发生净增加值,就视为所得。

资本利得是从资本性资产销售或交换中获得的收益,即已实现的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包括财产(具有市场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一切财物权利的总称)和资本金(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资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租赁权等固定资产以及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的收益。

(二)注意区分所得税与资本利得税的异同

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是资本利得税。对所得征收的税是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资本利得课税是许多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普遍作法,将资本利得税单独作为一个税种的国家少见。

鉴于资本利得往往是经过若干年才积累起来、偶尔才发生等原因,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低税率,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三)异同分析

对资本利得和资本所得这对概念进行分析,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即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

由于所得和资本利得存在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差异,而且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同样存在着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也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

有学者不同意资本利得属于所得的观点,认为资本利得(利亏)并不符合广泛使用的传统的所得概念的内涵。传统概念的所得,仅包括特定规则(或多或少)下特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连续的收入,以及某些或多或少可以预测的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或亏损。而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不可预测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率的变化,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也就是说,资本利得不构成所得。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出于税收目的的所得的准确衡量标准是基于实际经济行为的事后结果,而不是基于预测或假定。应税所得衡量的是税收的相对支付能力,即付税能力或纳税能力,这体现为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带来的财富净值。

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所得一样增加的是投资者购买消费的能力或投资能力。但是,上述观点只是相对而言的,并非绝对的。其中,即使是一般的商业利润、商业所得,本身也是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复合体。资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多数的资本利得与其他形式的个人所得形式之间在根本的经济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区别,一般也是被视为利润。在这一点上,国际税收习惯也并非完全一致的。例如,不少国家如美国早已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在每次税制改革中,资本利得都是一如既往地被定义为所得,并且为了更准确地满足越来越多的竞争性目标,而不断地对税率、资本亏损的扣除、资本资产的定义和其他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中国现行资本利得课税情况简介及其存在的不足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都有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

其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就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资本利得或资本所得。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对资本利得课税作出了规定。如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其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内,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2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3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 (1)税额式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例如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2)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例如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3)税率式减免。旧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资企业税率为33%,外资企业税负比内资企业平均低10%;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适用基本税率25%,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 20% 的低税率(实际减按10%),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二)所得税改革的关注点 主要表现在:

(1)税负降低与税负提高并存。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中,国家对部分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降低税率;对另外一部分企业取消税收优惠,提高税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享受地区、产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这些企业将获得五年的缓冲期,所得税率由15%逐渐提高到25%,五年内的税率分别为:18%、20%、22%、24%、25%。在同一时期、同一外部环境下,税负提高与税负降低的并存,为抛开纷繁复杂的影响因素,集中研究所得税与企业资本结构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2)“债务税盾”和“非债务税盾”并存。结合MM资本结构理论,主要关注企业所得税改革后,税盾作用的发挥。这里的税盾主要包括税前可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项目两部分。 “债务税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部分。“非债务税盾”也称“与投资有关的税盾”,是指与资本资产投资相关的税盾,如折旧的抵扣以及投资的税收抵免等。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MM理论发展阶段概述 MM理论于1958年被提出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介绍如下:

(1)资本结构无关论(无所得税)。1958年6月,美国学者Modig-

liani &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一文,提出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没有关系。当然这是在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提出的。他们认为,当公司增加债务时,剩余权益的风险变大,权益资本的成本也随之增大,与低成本的债务带来的利益相抵消,因此,公司的价值不受资本结构影响。

公司价值模型:VL=VU

公司权益成本模型:KLS=KU+(KU-KLB)×■

(2)资本结构相关论(有所得税)。1963年6月,Modigliani&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所得税和资本成本:理论的修正》一文,将公司所得税引入模型,认为债务利息的抵税作用会使公司价值提高,负债越多,公司价值越大,即当公司拥有100%的负债率时,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个结论听起来很荒谬,遭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怀疑,但是这种探索性的思维方式带动了资本结构研究甚至是整个财务学领域的发展。

公司价值模型:VL=VU +T・B

公司权益成本模型:KLS=KU+(KU-KLB)×(1-T)■

(3)米勒模型。1977年5月,Miller在《金融杂志》上发表了《债务与税》一文,将个人所得税引入MM理论。他认为,MM有税模型高估了企业负债的好处,因为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企业利息支付的节税利益,降低了负债企业的价值。在米勒均衡状态(米勒均衡状态是满足1-Tb=(1-Tc)(1-TS)条件时的状态,此时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下, 公司和个人在股票上的综合税率与债务税率相等, 即使存在各种所得税,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也没有影响。

公司价值模型:VL=VU +1-■・B

(二)基于米勒模型分析我国税负变动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税收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税收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在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后。在对企业所得税与资本结构之间关系进行研究时,经常以企业所得税改革为事件动因,对比税收变动前后资本结构的变化。如美国1986年税法改革后产生了大量的相关研究;吴联生、岳衡等基于我国2006年取消“先征后返”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件检验了税收与资本结构的关系。本文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结合我国现状,以五个命题的形式呈现作者对所得税与资本结构相关问题的理解。这些命题不仅包含了已被广泛认可的MM理论税盾效应的影响,也涉及与我国实际相连的产权性质、行业差异和地区差异等因素带来的税负与资本结构关系。

命题1:基于MM理论,改革后税率降低企业的债务税盾效应减少,企业的债务水平将降低;相反,改革后税率提高企业的债务税盾效应增加,企业的债务水平将提高。

MM理论的核心就在于认识到企业收益的分配顺序,首先向债务人支付固定收益利息,其次向国家支付税,剩下的税后收益才能分配给股东。因此,债务利息可以抵税,通过负债可以提高企业价值。这种观点被广泛认可。由公式VL=VU +T・B可以清晰看出企业所得税对有负债企业价值的正向影响,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率由33%降到25%,控制其他因素影响,负债企业价值将减少8%B;同理,对于部分税率提高企业,企业价值将增加10%B。

我国对个人所得股息和个人所得利息统一实行20%的比例税率, 但是从2005年6月13日起, 对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在20%的法定名义税率基础上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从2005年6月13日起, 我国投资者股息、 红利所得的实际税率暂减为10%,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结合公式VL=VU+1-■・B, 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如果 TS = Tb, 米勒模型也就与 MM 有税模型相同。 针对上市公司, 1-■=15.625%>0; 针对非上市公司, 1-■=25%>0; 针对享受税收优惠(税率15%)的公司,1-■=4.375%>0。说明,在我国当前的税法条件下,存在公司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公司具有发行负债的税收动机。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投资者股利所得税率,以及企业所得税率的依次下调,公司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不断降低。

命题2:“债务税盾”与“非债务税盾”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当实际税负提高时,企业增加负债;当实际税负降低时,企业减少负债。

这种思路避开了“替代效应”或者“收入效应”两种理论,“替代效应”与“收入效应”是对“与投资有关税盾”与“债务税盾”关系的两种不同观点。DeAngelo和Masulis(1980)首先提出“替代效应”,认为除了利息,非债务税盾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上获得税收收益的研究结果,强调了企业资本结构中的非债务税盾。他们认为当税法导致企业可使用的“与投资有关税盾”发生变化时,“债务税盾”作为“与投资有关税盾”的替代,它们两者会发生相反的变化。 Dammon & Senbet(1988)提出的“收入效应”假说是从企业资本资产投资角度阐述了“与投资有关税盾”与“债务税盾”相互间关系。

不论是税率的变化,还是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变化,最终落实到企业时都是对企业承担的税负的描述。结论是当实际税负提高时,企业增加负债;当实际税负降低时,企业减少负债。

命题3:在考虑产权性质时,非国有企业对税盾作用的敏感性高于国有企业。

作为一个谨慎的研究者,在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相关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产权性质进行分析,这是我国的一个特色。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国企改革和解困服务的,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在此统称国有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企业决策的各个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同时,我国债务融资的主要来源仍然是银行借款,而银行在决定是否借款时将“企业规模”作为最主要的风险衡量指标,认为只要规模大的企业,就是可以予以贷款的。因为即使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大规模企业的剩余资产,诸如固定资产、厂房、土地等也能变价拍卖,抵偿银行的部分风险。通常来说,国有企业掌控了国民经济命脉,有国家的政治和财力支持,规模远远大于非国有企业,因此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有良好的先天优势和家境背景,国有企业在税收筹划上就存在惰性,而非国有企业万事靠自己,会更积极地利用税收筹划提高自身价值。由此,可以得到结论:非国有企业对税盾作用的敏感性高于国有企业。税率提高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增加更多债务;税率降低企业中,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减少更多债务。此结论支持了西方有关债务税盾的理论,同时探析了产权性质对债务税盾的影响。

命题4:企业资本结构具有区域特征,经济越发达地区对税盾利用越充分。

一方面经济越发达,信用环境和信用条件越好,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信用工具也越丰富;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竞争更剧烈,企业处于不敢懈怠和不断探索新途径谋求增长的状态中,会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积极调整资本结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经济越发达地区利用税盾的水平一般较高。税负提高时,发达地区企业往往会增加更多债务;税率降低时,发达地区企业会减少更多债务。

命题5:企业资本结构具有行业特征。

不同行业的企业存在不同的资本结构,这在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和现实分析中都得到了证实,但是过去的研究大多在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上展开的。从税收及税盾角度对不同行业资本结构的研究还待进一步提高。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4

我国现行税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三种:债务融资、发行新股和保留利润。债务融资主要是发行债券。

(一)债务融资

企业在考虑举债融资还是募集新股进行投资时,会注意到这两种政策均使现金流量保持不变,他们能够影响的是资本成本的变化,以及选择哪种杠杆比率Dt能使企业的资本成本最小化。当债券和股本的收益率不同时,企业的决策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假定企业支付给债券投资人的利率为It,股本持有者的贴现率为Rt,企业所得税率为Tc,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为Tp,资本利得税率Tg,可从两种情况分析:(1)不存在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西方税收理论,若It(1-Tc)Rt,则选择Dt=0时最优的,这时应采取全部股本融资的决策;若It(1-Tc)=Rt,说明企业对杠杆比率Dt感觉无差异,选择哪种融资方式都一样;若It(1-Tc)Rt,则选择Dt=1最优,这时应采用全部债务融资决策;在Tc=0时,企业对于融资决策感觉无差异。(2)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若(1-Tc)(1-Tg)(1-Tp),则企业只会采用股本融资;若(1-Tc)(1-Tg)(1-Tp),则企业只会采用债务融资。以上分析说明,企业的融资决策是由企业税制结构、个人税制结构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提高企业所得税会有利于债务融资,反之,提高个人所得税会有利于股本融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股息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率征税,个人收到股息还需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由于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却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我国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新股发行。但实际上,每个企业并没有充分利用债务融资的优势,原因在于债务融资导致的破产风险也随之扩大。

(二)发行新股

根据西方税收理论,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发行新股和保留利润的潜在价值是相同的。而在考虑税收时,企业对两种融资方式的偏好是不同的。若企业选择不保留利润,而是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等量资金,将会给股东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使股东节省了资本利得税。因为保留利润会导致企业市场价值增加,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发行新股增加的市场价值是免税的。二是使股东分配的利润增加。因为节省了资本利得税,如用Ts表示对保留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Te表示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为Tp,相对来说,每一单位的保留利润相当于1/(1-Ts)的股息,在征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之后,其余额为:(1-Tp)(1-Te)/(1-Ts),也即(1-Tp)(1-Te)/(1-Ts)(1-Tg)时,发行新股才会比保留利润更有利于企业。依据上述理论,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下,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率是相同的,即Te=Ts,我国目前对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Tg=0,Tp是20%,企业基本所得税率33%,则(1-Tp)(1-Te)(1-Ts)(1-Tg),表明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

(三)保留利润

在考虑保留利润还是举债融资时,首先应了解税收政策对两者的影响情况。德国学者汉斯.沃纳.斯恩在《资本所得课税与资源配置》一文中对两者的税收影响作了详细阐述,他认为:(1)在债务利息可以扣除的条件下,若(1-Ts)(1-Tg)(1-Tp),即保留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负重于债务利息的税负,这种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保留利润;(2)若企业的债务利息不能扣除,且对债务利息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这种税制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根据上述理论,我国所得税制合并之前,对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利息所得的比例税率在2007年8月由20%下调为5%,2008年10月起免征。企业所得基本税率是33%,但又对小型企业规定了27%、18%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规定了15%的优惠税率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如两免三减等,实际执行得税率有7.5%、10%、12%等,大部分都低于20%的利息所得税率。这就使得在利息可扣除时,某些企业保留利润的总体税负低于股东利息所得税的税负,从而产生了企业把所有可用资金都留存在企业内部,而不会选择支付利息的一种持续性融资行为。从资金来源看,我国大量的乡镇企业或民营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于内部融资,其原始资金基本上是个人储蓄、亲友非正式借贷,甚至有民间的高利贷。按照现行税制,企业支付给这些非正式贷款或高利贷的利息成本是全部或部分不能扣除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上述理论,对债务利息所得的税负重于对资本利得的税负,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我国现行税制同样是这种情况。

二、运用税收效应理论(MM理论)构建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建立分析模型

所谓MM理论是指两位美国学者莫迪格利尼(Franco Modigliani)和米勒(Mertor Miller)提出的学说。最初的MM理论认为,由于所得税法允许债务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在某些严格的假设下,负债越多,企业的价值越大。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早期MM理论推导出的结论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只能作为这一理论研究的起点。随着MM理论的发展,提出了税赋利益――破产成本的权衡理论,如图1所示:

图1中:VL为只有负债税额庇护而没有破产成本的企业价值;VL1为同时存在负债税额庇护、破产成本的企业价值;Vu为无负债时的企业价值;AB线段为负债税额庇护利益的现值;VL―C线段为破产成本;D1为破产成本变得重要时的负债水平;D2为最佳资本结构。

图1说明:(1)负债可以为企业带来税额庇护利益。(2)最初的MM理论假设在现实中不存在,事实上各种负债成本随负债比率的增大而上升,当负债比率达到某一程度时,息前税前盈余会下降,同时企业负担破产成本的概率会增加。(3)当负债比率未超过D1点时,破产成本不明显;当负债比率达到D1点时,破产成本开始变得重要,负债税额庇护利益开始被破产成本所抵销;当负债比率达到D2点时,边际负债税额庇护利益恰好与边际破产成本相等,企业价值最大,达到最佳资本结构;负债比率超过D2点后,破产成本大于负债税额庇护利益,导致企业价值下降。税收效应理论也即资本结构理论,为企业融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可以指导决策行为。但也应注意,由于融资活动本身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融资决策还要依靠有关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

依据MM理论,可构建出在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用分析模型。

由于分析的是税收效用问题,所以我们从现金流量角度,构建出我国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用分析模型:

股东每年获得的现金流为(EBIT-BRb)(1-Tc)[d×(1-Tp)+(1-d)×(1-Tg)],债权人每年获得的现金流为BRb(1-Tc)。因而,企业每年为股东和债权人产生的税后现金流为:

(EBIT-BRb)(1-Tc)[d×(1-Tp)+(1-d)×(1-Tg)]+BRb(1-Ta)

=EBIT×(1-Tc)[d×(1-Tp)+(1-d)×(1-Tg)]-BRb(1-Tc)[d×(1-Tp)+(1-d)×(1-Tg)]+BRb(1-Ta)

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不同档次的所得税率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率定为Tc=25%(若要更贴近实际,可采用实际平均所得税率),目前对股利所得实行的是20%减半征收的政策,股利个人所得税率Tp=10%,企业与个人利息收入平均所得税率Ta=20%(目前个人购买债券利息收入不征税,企业购买债券利息收入基本所得税率是33%,故假定为20%),资本利得税率Tg=0,带入总价值式中,推出的我国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应分析模型为:

VL=Vn+B(0.075+0.省略)、深交所网页(省略)及中国财经信息网公布的相关资料信息,选取了截止到2009年末的深圳证券交易所434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报和相关资料,运用分析模型(5)利用spss软件进行了计算分析,并根据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其结果如表1。

从表1的分析数据可看出,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债务融资的税收效应带来的融资优势,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效应。因为在目前我国税制下资本结构具有债务融资税收效应的公司,若保持目前的股利政策及相应的税率,是可以继续增加负债比例的,此时公司的价值将随着负债的增加而增加。而表中显示具有潜在税收效应的公司占行业的比重都比较大,尤其是交通运输、能源电力、社会服务等相对垄断的行业,具有潜在税收效应的公司比率较之更高。其原因可能是垄断行业运用财务杠杆的水平相对较低,从表中可看出,这些行业的资产负债率都低于同年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49.36%。这与垄断行业能够对其商品和服务制订较高的价格,从而产生较高的利润有关,利润高则负债就较少。

三、结论

企业的融资决策是由企业税制和个人税制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有利于债务融资;个人所得税率的提高有利于股本融资。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各融资方式税收待遇的比较分析。

债务融资的税收效应能够带来融资优势。由于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却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负债融资的资本成本一般比股本筹资成本低,且不会分散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所以我国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新股发行。根据MM理论构建的分析模型说明,我国资本利得税率为零,无论企业采取何种股利政策,债务融资仍然可以带来税收受益;若企业采取极端的低股利政策,债务融资的税收收益会显著减小,表明企业通过资本利得这种免税形式给与股东的回报可显著降低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VL>Vn时,杠杆企业能够获得债务融资带来的税收利益;VL

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债务融资税收效应能够带来的融资优势,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效应。企业应充分发挥税收效应优势,恰当地加大债务融资比例,切实有效地利用财务杠杆,这样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更加提高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5

股利政策,是指企业对股利支付相关事项的确定,也就是确定将多少盈利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分派给股东,将多少盈利留存在企业中进行再投资。企业是否分配利润,采取什么形式进行分配以及分配多少利润,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筹资能力和经营业绩。常见的股利发放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企业可选的股利政策还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政策、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等。股利政策是否影响公司价值是20世纪50至60年代公司财务学理论的研究热点,较著名的有股利无关论、“一鸟在手”理论、所得税差异理论、信息传播论等。其中,所得税差异理论认为,由于股利适用税率始终要高于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税率,所以投资者更加偏好于资本利得。而公司在股利分配过程中,税制对公司本身的收益并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到股东收益。公司采取的股利分配方式因为受到税收法规的影响,将会使股东获得的不同的税后股利。

一、几种较著名的股利理论

1.股利无关论

米勒与莫迪格莱尼在其论文《股利政策,增长与股权价值》中指出,股利政策无论是对企业的股票价格还是资本成本都没有影响,公司价值(或股票价格)完全由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或其投资政策所决定。投资者关心的并不是股利政策,股利的分派不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态度,这就是股利无关论,又称MM论。

2.“一鸟在手”理论

MM理论假设股东对现金股利与资本利得没有偏好,但戈登(Gordon)与林特纳(Lintner)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偏好于获得现金股利,而不喜欢管理当局将盈利留存在企业中进行再投资,在将来获得资本利得。因为获得资本利得的风险要大大超过获得现金股利的风险,所以投资者更喜欢现金股利。这种理论从投资者的心理状态出发,强调了股利发放的重要性。

3.所得税差异理论

在许多国家,股利适用税率(普通所得税税率)要高于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税率。[1]这种税率结构势必会影响到股票投资者对股利的看法。对于一个普通投资者而言,由于收到股利要按较高的税率缴税,而资本利得缴税较少,而且投资者在出售股票时才需要上缴资本利得所得税。因此,他们会偏好于获得更大数额的资本利得,而不是得到更多的现金股利。事实证明,这种纳税环境对投资者的影响是很大的。

4.信息传播论

这种理论认为,虽然财务报表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但报表往往被修饰,投资者可能被欺骗。但从长远看,股利的发放是以企业实际盈利能力为基础的,所以股利能将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信息传播给投资者。保持股利的稳定,并根据收益状况增加股利发放,可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一般来讲,投资者是根据股价变动来判断是否对企业进行投资的。

可见,由于考虑的因素、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各理论的结论不相一致。由于“一鸟在手”理论和信息传播论没有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所以其结论与所得税差异理论相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得税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在股利政策选择这个问题上,涉及到公司和股东双方的利益,公司和股东可能会有不同的认知偏好,所以分配还是不分配,多分配还是少分配,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权衡,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二、在考虑所得税情况下可选择的股利政策

1.多提留的股利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2]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新公司法中取消了对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但对于任意公积金,由于公司法未对提取比例进行规定,企业提留的空间很大。这种股利政策与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的股东容易达成共识。

这种股利政策乍看起来类似剩余股利政策。二者的不同在于剩余股利政策的主张是以股利无关论为理论基础的,即投资者对于股利和资本利得无偏好。公司为创建最佳资本结构而使用利润留存或增发股票来获得权益资本(最大限度的留存利润,满足投资权益资本的需求;如果留存利润不足,则可通过增发股票筹资)。公司这样做有个前提,那就是将利润再投资后所获取的收益率超过投资者自行投资到相同风险机会所能获得的收益率,这样投资者才会倾向于将利润保留在公司用于再投资。而如果投资者能够找到其他投资机会,使投资收益大于公司利用留存利润再投资的收益率,则投资者就更偏好发放现金股利。这与多提留的股利政策的理论基础不同。多提留的股利政策的理论前提是由于普通所得税的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所以投资者偏好资本利得。虽然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不同,操作目的也存在差异,但两种方法最终是殊途同归的,多提留政策提取的公积金终有可能转成公司的权益资本。而实际操作中,即使上市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时的出发点并不是出于所得税的考虑,对于股东来说,也同样会获得这种股利政策的协同效应。

2.股票股利

企业可以增发股票来支付股利,这种形式发放的股利称之为股票股利或红股。在发放股票股利时,公司往往给所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增配股票,发放股票股利相当于把公司盈利转化为普通股票,它是将资金在权益内项目间转移,不产生现金流动,并不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变化。由于按比例配送红股,因此每个股东虽然所持股数增加,但所占份额不变,每位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场价值总额仍不变。但由于发放股票股利后,股票流通数增加,因而容易引起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的下降。

股票股利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利用“可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也叫送股)。二是利用“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简称转增股。送股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但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严格地讲,只有送股才是股票股利,转增股不是股票股利,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同时也宣布了转增方案,转增股对公司的股价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投资者往往把它视为公司的送股。

目前各国对股票股利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在美国,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股票股利属于不予计列的收入项目,免予纳税。同时联邦税法列示了六种意外情况,即如果在发放股票股利中,改变了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增加了任一股东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权益份额,诸如可转换股份的转换比例的改变,或者某种股票的赎回价格的改变,那么都会导致应税分配,这种股票股利就不是免税的。[3]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069号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表示: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在1996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公司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26日《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重申和解释:一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由于发放股票股利时股东并没有收到现金,而且股东所持有的财富也没有增加,因而对于股票股利,理论上讲是不应该征税的。在国外,如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在股东收到股票股利时对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当股东转让股票时,政府才会向其资本利得征税。这种所得税规定下,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的股利政策可以推迟股东纳税时间,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我国对股份制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规定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东转让股票所获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由于股票股利的性质与现金股利不同,所以对股票股利征税这一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股票股利发放时就予以征税的规定下,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没有任何税收上的好处,而且这种规定下,所得税差异理论失去理论前提,这样“一鸟在手”理论提出的投资者更偏好现金的说法很可能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股利政策发生冲突。所以在我国的所得税环境下,股票股利政策对投资者的税后股利,相比较现金股利而言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3.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代替向剩余股东支付股利。对于出售股票的股东来说,公司回购股票这一行为可以理解为一次性地收到股利,所以股票回购可以看作是现金股利的一种替代方式。

股东在回购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拥有出售或不出售的选择权。满意公司招标价格或协商价格的股东就会放弃股权获得资本收益。而流通股数的减少也会使得剩余股票股价上涨,剩余股东同样可以获得资本收益。在我国,现金股利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而对资本利得暂不征税。股东从回购股票得到的现金只有在回购价格超出股东购买股票时的价格时才需纳税,并且以较低的优惠税率纳税。所以股票回购往往可以使出售股权的股东减少税赋或避税。

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减少权益资本,从而调整资本结构。权益资本的减少增大了债务资本的比例,使得财务杠杆增大,对公司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节税的效应。但由于股票回购的目的很可能是出于避税考虑,所以各国对股票回购都较为关注。在美国,联邦税务署也意识到股东不断地进行回购以缴纳较其它股利分配方式少得多的税收,因此如果公司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逃避股利税收,很可能招致联邦税务署的惩罚,受到惩罚性税收。[4]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回购行为作了十分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四种情况以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因此我国公司在选择此方法的时候还是受到很大限制的。

三、结论

股利作为上市公司对其股东的报酬,作为对股东的回报方式,直接影响着股东从本企业获得财富的多少。因此企业在选择股利政策时,在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所得税因素,选择当期最优的股利分配政策。另外,由于各国的税收规定不同,所以没有哪种固定的股利政策易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应根据具体的税收环境选择适当的方法,权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齐寅峰.公司财务学(第三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6

资本结构理论学派

(一)早期资本结构理论

1952年,David Durand在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召开的“公司理财研究学术会议”上发表《公司债务和所有者权益费用:趋势和问题的度量》一文中,系统地总结和提出了三种早期资本结构理论:净收益理论认为当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债务即100%负债时,企业价值最大,此时资本结构最优。净营运收益理论是另一极端理论,财务负债扩大所带来的负债好处被增加的权益成本所抵消,结果是投资者仍以原来固定的加权平均成本衡量企业的净营运收益,企业价值没有变化,即不存在最优资本结构决策问题。传统理论介于两理论之间,企业负债融资的负债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先下降后上升,企业价值则由上升转为下降,其转折点处的资本结构为最佳资本结构。

(二)经典资本结构理论

1958年6月,美国学者Modigliani &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首次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技术应用到企业金融研究领域,提出了MM定理。

MM定理中心命题是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推导的,其基本假设包括:企业的经营风险可用息税前利润(EBIT)的标准差来衡量;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收益及风险的预期是相同的;公司无破产成本;资本市场是完善的;投资者可按个人意愿进行各种套利活动,无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各期的现金流量预测值为固定量,EBIT固定不变,财务负债收益全部支付给股东。由此假设出发,包括Modigliani & Miller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依次放松一个或多个假定,从而提出了种种改进理论:

1.MM无关性定理。Modigliani & Miller根据上述的有关假设得出结论:由于市场上的套利机制的作用,在不考虑税收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企业总价值将不受资本结构的影响,即风险相同而只有资本结构不同的企业,其总价值相等。即:

式中:VL、VU分别为有、为无负债企业的总价值;KW、KEW分别为有、无负债企业的资本成本率。

2.修正的MM定理。无税MM定理在实践中受到挑战:一则交纳公司所得税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二则市场里的企业都关心资本结构,而且不同行业的资本结构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为了解释这种现象,Modigliani & Miller于1963年《公司所得税与资本成本率的修正》,加入公司所得税,得出了新的理论。按税法规定,公司对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免征公司所得税,而股息支出和税前净利润则应交纳公司所得税,因此,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优惠。获得免税优惠的负债公司可以用节约下来的资金增加公司资产,进而增加投资者的财富。由此可得出结论:公司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负债即100%的债务融资时,企业市场价值最大。他们认为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等于企业税后利润除以权益资本成本率,有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负债节税利益,即:

TC公司所得税税率。

3.米勒模型。1977年,Miller在《负债与税收》一文中将个人所得税因素又加进MM理论之中,提出米勒模型。

企业的总现金流=股东获得现金流+债权人获得现金流

对上式中的每一项分别除以适当的折现率,则可以得出负债企业的价值:

式中:TS为个人股票所得(股票十资本收益)税税率,Td为个人债券所得税税率。前者倾向于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后者则倾向于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因此两者的影响可以相互抵消。

个人所得税会在某种程度上抵消负债的节税利益,但是在正常税率的情况下,负债的节税利益并不会完全消失。企业负债越高,企业市场价值越大。

4.权衡理论。MM定理只考虑负债带来的节税利益却忽视它带来的风险和额外费用,随着负债的增多,债务的风险增大,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就会越来越高,当企业负债过度时,有可能资不抵债而破产,支付巨大的破产成本,这就制约了企业无限度地提高负债融资的比率。Robichck & Myers引入“财务危机成本”,产生了权衡理论:企业最佳的资本结构应是权衡债务融资节税利益和因陷入财务危机而导致的各种成本的结果,即当负债的边际税收利益等于预期负债的边际成本时,资本结构最优。用公式表示为:

VL′为同时存在负债避税利益和财务危机成本的企业价值;FA为财务危机成本现值。

MM理论成功地运用数学模型,揭示了资本结构中负债的意义,对财务学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MM理论所依据的假设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市场条件:没有考虑交易成本;理论假设公司和个人均可按同样的无风险利率借款,但实际上尽管机构投资者可以按此利率借款,但不得用于购买债券,而个人投资者借款利率要高于此利率;理论假设信息对称性,但现实并不如此。

(三)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1.理论。1976年,Jensen & Meckling发表《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对成本所决定的资本结构模型进行了研究。

从企业融资的角度来看,各经济主体间存在两种利益冲突:一是股权成本。经理人员承担了增加利润的所有成本,但却不能得到利润增加的全部。因此,他们常常不去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是谋求在职消费。这种经理人员无效率随着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减少,假定经理人员绝对投资额不变,那么企业债务融资比重的增加将增加经理人员持股比例,另外债务融资将迫使企业支付现金,从而用于在职消费的自由现金流减少。这种缓解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负债融资作用称为债务融资利益。另一种利益冲突存在于债务人与所有者之间,依据债务契约,如果项目投资获得了高于债务面值的投资回报,所有者将获得其中的绝大部分。然而,一旦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其后果,这样所有者可以从高风险投资中获利,尽管这些投资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但一旦债权人预期到所有者的未来行为,所有者就必须承担不良投资的一切后果,面临更高的债务融资成本,甚至是债务筹资困难,债务融资导致了风险投资激励成本。

Jensen & Meckling认为,可以通过权衡债务成本与债务融资利益来确定最优资本结构。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提高,股权成本将减少,债务成本将增加,当负债融资的边际利益与负债融资的边际成本相等时,企业资本结构最优。如图1,D*为最优资本结构。

2.信号传递理论。内部经营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当企业对外融资,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时,企业的内部管理者在企业的生产技术、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方面拥有正确的信息,而外部投资者缺乏这方面的信息,资本结构作为内部经营管理者的信息传递手段,能有效地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激励。

Leland Hayne & D.pyle(1977)从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收益的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管理者的风险厌恶的角度,探讨得出:企业提高负债比率,经营管理者持股比率相对上升,由于股本资产是风险资产,对于风险厌恶的经营管理者,持股比率的上升将使其预期效用减少,但它对拥有优良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者效用的影响比拥有差质的要小一些,因此,增加负债的资本结构可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其投资项目为优良项目的信息。

3.优序融资理论。Myers & Majluf认为企业最为稳妥的融资选择是以保留盈余进行内部融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向外传递任何可能造成企业价值下跌的逆向信号,而且可以确保原有股东的利益。在企业保留盈余不足以满足项目投资的资金需要的情况下,企业就需外部融资,而在外部融资中优先选择债务融资,因为利用债务融资,一旦项目实现盈利,债权人得到的只是固定利息,得到大头的仍然是原股东,再者债务融资以企业资产为抵押,通常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较小。所以企业常采取的融资顺序是:内部融资、债务融资、发行股票。

4.控制权理论。资本交易不仅会引起剩余收益的分配,还会引起剩余控制权的分配。Aghion & Bolton(1993)模型认为,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代表不同的控制权分配。当企业破产时,控制权由股东转向债权人,此时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而企业的最优负债水平就是这种情况发生时股东所受损失最小的负债水平。

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

企业资本结构应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不只是主流理论所主张的税差与破产成本两个因素。20世纪70年代初,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由Baxter、Cragg、Taub&Taggart率先提出,之后Marsh为该学派的延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975年,Taub随机抽取了从1960-1969年期间89家企业的172次证券发行数据,分析了企业预期收益与纯粹利息的差异、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规模、税率和企业破产期间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得出结论:企业预期收益与纯粹利息的差异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正相关;企业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与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企业规模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正相关;税率因素对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的影响与传统的理论和MM理论都相矛盾;企业破产期间因素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直接相关,破产期间越长,企业发行债券的风险报酬越低。 1986年,Marsh选用了1959-1974年间以现金方式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企业作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企业对融资工具的选择受到市场条件和过去证券价格的历史状况的严重影响;企业对融资工具的选择就像它们在脑海里已经有了一个确定的短期负债及长期负债占总债务的目标比率;企业的目标负债比率与企业规模、破产风险和资产构成形成函数关系。

资本结构理论总结及启示

本文主要回顾和介绍了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及其最新趋势。资本结构主流理论以早期资本结构理论为基本雏型,以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之间关系为核心,不断延伸拓展研究。从MM理论、到权衡理论、理论、优序融资理论等各种现代资本结构理论,逐渐放宽前提假设,研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理论研究趋势在不断贴近实际。而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越过税收和破产成本两大因素,寻找更多的影响因素,再予以经验支持。它的实证分析有助于企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做出最佳的融资决策。但大多数研究只注重企业特征因素和行业因素,而对于宏观制度性因素对资本结构造成的影响,只是加以提及并未深入研究,事实上,作为上市公司融资的场所,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而且,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着诸多有别于国外的特征,如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实行指令驱动的交易机制、市场监管不完善等。为更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我国公司资本结构形成规律,应该把国外先进的资本结构理论与我国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将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

参考文献: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7

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要以通过一系列的财务行为的实施来达到价值创造和财富积累为前提。因此,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的财务行为的因素都将通过财务行为的传导,进而影响企业的价值,对于这些错综复杂的影响因素,我们无法说清哪个更主要,因为其中不仅包括了一些可以量化的因素,还包括了一些难以量化的因素。但是,所得税无疑是无法回避的一个关键命题,作为企业外部理财环境中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内部财务决策的重要的经济变量,所得税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企业的投资、筹资和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的价值创造和价值评估。

二、税收对企业价值影响效应的理论分析

实际的资本市场运行中存在着三大缺陷,即不对称税负,不对称信息和交易成本,这就导致了股利政策影响股东财富的可能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借鉴Farrar-Selwyn模型,我们假定股东的借款利率和公司的借款利率相同,且对股利所得和利息收入以相同的税率征税,如果公司将所有的税后利润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则第i位股东获得的税后股利所得为:

(3.10)

其中,EBIT为公司的息税前利润,r为借款利率,Y为公司的债务,t为公司税率,为第i位股东的债务,为第i位股东的股利所得税率。

如果公司不分配股利,股东获得资本利得收入,那么,第i位股东获得的税后的资本利得为:

(3.11)

式中,为第i位股东的资本利得税率。由上面的两个式子,我们可以得到:

(3.12)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在满足且的情况下,。即在企业的息税前利润能够满足企业的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只要股利所得税率大于资本所得税率,股东的税后资本利得大于税后股利所得,则股东就会追求出售股票获取资金而不倾向于得到股利的方式,而公司应当通过降低股利支付率来提高公司的价值和股东的财富。

三、实施新所得税法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高低的重要因素,整体税率的降低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决策行为和企业的价值。

1.税率变化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

融资政策的所得税效应,我们主要考虑债务的税盾价值:

由于股利和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率并没有发生变化都为20%,当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时,有GL=0.33D;当企业的所得税率降低为25%时,有GL=0.25D,由于税率的降低,债务的税盾价值减少,继续维持原来的资本结构比例不恰当,企业可以适当的增加权益资金的融资而减少债务资本的融资;另一方面,虽然税率的降低减少了债务的抵税优势,但是债务的资金成本本身要低于权益资金的成本的,所以在不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取增加债务的融资决策,权衡点就在于哪种方式更利于企业的价值实现。

2.税率变化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

由于所得税的影响主要在于它本身是一项流出的现金流,而税率的降低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现金流出量的减少,这有利于增加企业的价值。利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模型,假定只有税率发生变化,企业的年现金流量OCF为:

现金流量贴现法中的贴现率并不会随着企业税率的改变而改变,所以我们可以将企业的价值近似为所得税的减函数,即税率的降低有利于企业的投资以及价值的增长。

虽然税率的降低有利于企业的投资决策和价值的实现,但对于不同的行业,影响结果也不同。考虑到原来对外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税负其实是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对于那些内外合资企业比较多并且外资利润占比重较大的行业,如汽车制造业,就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而诸如电力等外资所占比率较低的行业,其所受到的影响就比较小。另外,单从税率降低而导致的税负减小的角度来考虑,诸如电力、有色金属等行业现在的实际税负都是要低于25%,其行业整体就很难享受到税负降低所带来的好处;而诸如银行、钢铁等行业现在的实际税负都是要高于25%的,这些行业将不能够享受到税负降低所带来的好处。

四、结论

对于新所得税法实施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我们给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且总结出了如下的建议: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比如企业可以加大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投入力度,力争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因为在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到15%的优惠税率,而且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进行税前的加计扣除的,这可以缩减企业的税基,降低流出企业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税负的降低只是对于一期而言的,要想企业的价值得以增加,关键还要通过企业内部增长方式和管理理念的转变,使企业在未来的各期能够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实现持续性的发展。通过本文的研究,其焦点并不在于能建立一个关于税收影响企业价值的完整的纯数学模型,其重点在于能够使大家对税收影响企业的价值的原理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对于现实经济环境中的税收的因素有更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欧阳明.公司价值的所得税效应分析[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

[2]李立新.上市公司价值理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7.

[3]张艳纯.论税收约束下的企业财务目标[J].生产力研究,2005.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8

一、几种较著名的股利理论

1.股利无关论

米勒与莫迪格莱尼在其论文《股利政策,增长与股权价值》中指出,股利政策无论是对企业的股票价格还是资本成本都没有影响,公司价值(或股票价格)完全由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或其投资政策所决定。投资者关心的并不是股利政策,股利的分派不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态度,这就是股利无关论,又称mm论。

2.“一鸟在手”理论

mm理论假设股东对现金股利与资本利得没有偏好,但戈登(gordon)与林特纳(lintner)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偏好于获得现金股利,而不喜欢管理当局将盈利留存在企业中进行再投资,在将来获得资本利得。因为获得资本利得的风险要大大超过获得现金股利的风险,所以投资者更喜欢现金股利。这种理论从投资者的心理状态出发,强调了股利发放的重要性。

3.所得税差异理论

在许多国家,股利适用税率(普通所得税税率)要高于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税率。[1]这种税率结构势必会影响到股票投资者对股利的看法。对于一个普通投资者而言,由于收到股利要按较高的税率缴税,而资本利得缴税较少,而且投资者在出售股票时才需要上缴资本利得所得税。因此,他们会偏好于获得更大数额的资本利得,而不是得到更多的现金股利。事实证明,这种纳税环境对投资者的影响是很大的。

4.信息传播论

这种理论认为,虽然财务报表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但报表往往被修饰,投资者可能被欺骗。但从长远看,股利的发放是以企业实际盈利能力为基础的,所以股利能将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信息传播给投资者。保持股利的稳定,并根据收益状况增加股利发放,可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一般来讲,投资者是根据股价变动来判断是否对企业进行投资的。

可见,由于考虑的因素、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各理论的结论不相一致。由于“一鸟在手”理论和信息传播论没有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所以其结论与所得税差异理论相反。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得税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在股利政策选择这个问题上,涉及到公司和股东双方的利益,公司和股东可能会有不同的认知偏好,所以分配还是不分配,多分配还是少分配,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权衡,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二、在考虑所得税情况下可选择的股利政策

1.多提留的股利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2]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新公司法中取消了对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但对于任意公积金,由于公司法未对提取比例进行规定,企业提留的空间很大。这种股利政策与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的股东容易达成共识。

这种股利政策乍看起来类似剩余股利政策。二者的不同在于剩余股利政策的主张是以股利无关论为理论基础的,即投资者对于股利和资本利得无偏好。公司为创建最佳资本结构而使用利润留存或增发股票来获得权益资本(最大限度的留存利润,满足投资权益资本的需求;如果留存利润不足,则可通过增发股票筹资)。公司这样做有个前提,那就是将利润再投资后所获取的收益率超过投资者自行投资到相同风险机会所能获得的收益率,这样投资者才会倾向于将利润保留在公司用于再投资。而如果投资者能够找到其他投资机会,使投资收益大于公司利用留存利润再投资的收益率,则投资者就更偏好发放现金股利。这与多提留的股利政策的理论基础不同。多提留的股利政策的理论前提是由于普通所得税的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所以投资者偏好资本利得。虽然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不同,操作目的也存在差异,但两种方法最终是殊途同归的,多提留政策提取的公积金终有可能转成公司的权益资本。而实际操作中,即使上市公司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时的出发点并不是出于所得税的考虑,对于股东来说,也同样会获得这种股利政策的协同效应。

2.股票股利

企业可以增发股票来支付股利,这种形式发放的股利称之为股票股利或红股。在发放股票股利时,公司往往给所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增配股票,发放股票股利相当于把公司盈利转化为普通股票,它是将资金在权益内项目间转移,不产生现金流动,并不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变化。由于按比例配送红股,因此每个股东虽然所持股数增加,但所占份额不变,每位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场价值总额仍不变。但由于发放股票股利后,股票流通数增加,因而容易引起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的下降。

股票股利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利用“可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也叫送股)。二是利用“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简称转增股 。送股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但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严格地讲,只有送股才是股票股利,转增股不是股票股利,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公布股利分配方案的同时也宣布了转增方案,转增股对公司的股价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投资者往往把它视为公司的送股。

目前各国对股票股利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在美国,按照美国联邦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股票股利属于不予计列的收入项目,免予纳税。同时联邦税法列示了六种意外情况,即如果在发放股票股利中,改变了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增加了任一股东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权益份额,诸如可转换股份的转换比例的改变,或者某种股票的赎回价格的改变,那么都会导致应税分配,这种股票股利就不是免税的。[3]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069号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表示: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在1996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公司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26日《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重申和解释:一是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由于发放股票股利时股东并没有收到现金,而且股东所持有的财富也没有增加,因而对于股票股利,理论上讲是不应该征税的。在国外,如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在股东收到股票股利时对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当股东转让股票时,政府才会向其资本利得征税。这种所得税规定下,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的股利政策可以推迟股东纳税时间,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我国对股份制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规定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东转让股票所获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由于股票股利的性质与现金股利不同,所以对股票股利征税这一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股票股利发放时就予以征税的规定下,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没有任何税收上的好处,而且这种规定下,所得税差异理论失去理论前提,这样“一鸟在手”理论提出的投资者更偏好现金的说法很可能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股利政策发生冲突。所以在我国的所得税环境下,股票股利政策对投资者的税后股利,相比较现金股利而言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3.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代替向剩余股东支付股利。对于出售股票的股东来说,公司回购股票这一行为可以理解为一次性地收到股利,所以股票回购可以看作是现金股利的一种替代方式。

股东在回购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拥有出售或不出售的选择权。满意公司招标价格或协商价格的股东就会放弃股权获得资本收益。而流通股数的减少也会使得剩余股票股价上涨,剩余股东同样可以获得资本收益。在我国,现金股利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而对资本利得暂不征税。股东从回购股票得到的现金只有在回购价格超出股东购买股票时的价格时才需纳税,并且以较低的优惠税率纳税。所以股票回购往往可以使出售股权的股东减少税赋或避税。

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减少权益资本,从而调整资本结构。权益资本的减少增大了债务资本的比例,使得财务杠杆增大,对公司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节税的效应。但由于股票回购的目的很可能是出于避税考虑,所以各国对股票回购都较为关注。在美国,联邦税务署也意识到股东不断地进行回购以缴纳较其它股利分配方式少得多的税收,因此如果公司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逃避股利税收,很可能招致联邦税务署的惩罚,受到惩罚性税收。[4]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回购行为作了十分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四种情况以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因此我国公司在选择此方法的时候还是受到很大限制的。

三、结论

股利作为上市公司对其股东的报酬,作为对股东的回报方式,直接影响着股东从本企业获得财富的多少。因此企业在选择股利政策时,在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所得税因素,选择当期最优的股利分配政策。另外,由于各国的税收规定不同,所以没有哪种固定的股利政策易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应根据具体的税收环境选择适当的方法,权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齐寅峰.公司财务学(第三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9

一、资本结构决策的依据

MM理论认为,资本结构能够影响企业价值,因此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是最佳的;由于企业价值是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为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现值,所以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化的资本结构是最佳的;同时,股东财富最大化通常也被看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之一,所以使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资本结构也可能是最佳的。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是未来息税前利润折现后的价值。假设M企业未来每年产生的息税前利润都相等为EBIT,加权资本成本为WACC,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债务利率为Kdebt,未来所产生的息税前利润率为EBITRATE,资产为A,负债为D,所有者权益为E。

影响企业价值的两个因素一个是息税前利润,另一个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是一个税后的概念,为使其一致,息税前利润应该使用税后价值。假设未来几年的现金流量额都相等,则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就形成一个永续年金,即企业价值等于未来的息税前利润税后价值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之比。由于息税前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都与资本结构无关,所以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没有影响。上述分析说明,在资本结构决策中,资本成本最小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资本结构决策无关。

这与MM理论相违背。有税的MM理论认为有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具有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债务利息抵税收益的现值,即有负债企业的价值由于节税利益的存在而大于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如果有负债企业并不存在利息抵税收益,那么MM理论的观点就与本文的观点是一致的。然而,有负债企业的利息抵税收益是否存在呢?

由于企业的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企业的应交所得税。所谓抵税收益,就是指企业因为债务利息税前扣除而少交的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企业能够取得抵税收益,那么国家一定会减少相等数量的税收。可以通过分析国家的税收情况反面分析抵税收益问题。假设M企业负债为D,债务利率为Kdebt,企业所得税为T,息税前利润为EBIT,企业应向国家交纳(EBIT-D・Kdebt)・T的所得税。对于国家来说,应收到EBIT・T的所得税,可是现在国家只收到了企业交纳的(EBIT-D・Kdebt)・T,那另外的那部分税收D・Kdebt・T是不是所谓的抵税收益?企业的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产生抵税收益。根据这样一句话分析,企业的债务利息为D・Kdebt,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D・Kdebt,节约了D・Kdebt・T的税款,所以D・Kdebt・T就是所谓的抵税收益。但是,应该注意到,将资金借给企业的债权人取得了D・Kdebt利息收益。因此该债权人应向国家交纳的所得税为D・Kdebt・T。从这个分析看来,国家并没有因为企业的负债而减少税收。既然国家没有减少税收,那么企业也就不可能存在抵税收益了。

但是,M企业由于负债的存在所交的税款的确少于无负债情况下M企业所交的税款。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所取得的利润。有负债的情况下,M企业实际的收益为EBIT-D・Kdebt,应向国家交纳(EBIT-D・Kdebt)・T的所得税;无负债的情况下,M企业实际的收益为EBIT,应向国家交纳EBIT・T的所得税。显然有负债的情况下M企业的收益小于无负债情况下M企业的收益,而有负债的情况下M企业的所得税也小于无负债情况。所以M企业并没有产生抵税收益。

M企业支付给债权人的债务利息为D・Kdebt。债权人根据取得的这部分收益,应交纳所得税为D・Kdebt・T。债权人交纳的这部分所得税是从M企业取得的债务利息的一部分,相当于M企业通过债权人将这笔税款交给国家。当M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债权人不同时,国家向债权人收取所得税时是按债权人的税率计算的,国家从债权人处收取的税款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D・Kdebt・T,但这个差异与M企业无关。因为M企业已经按照自己的税率把税款包含在债务利息里交给债权人,至于国家从债权人收取的税款是国家与债权人之间问题,与M企业无关,M企业没有少交所得税,所以没有产生抵税收益。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

权益净利率对于股东来说,是股东所能够取得的收益率,不受非财务因素的影响,能够准确地衡量股东财富。至于每股收益,本文认为当股价一定的时候,权益净利率与每股收益在决策方面是等价的。假设某企业的资产为A,资产负债率为F,债务利率为Kdebt,所得税税率为T,股价为P,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负债为AF,债务利息为AF・Kdebt,净利润为(EBIT-AF・Kdebt)・(1-T),则每股收益为:

其中表示资本结构,当未来息税前利润率EBITRATE大于债务利率时资本结构与股权成本呈正相关;当未来息税前利润率EBITRATE小于债务利率时资本结构与股权成本呈负相关,所以,不论未来息税前利润率怎样变化,资本结构都与股权成本有关。而股权成本就是投资者的权益净利率,所以资本结构与股东财富相关。也就是说,股东财富可以作为资本结构决策的依据。由于每股收益与权益净利率具有决策等价性,因此每股收益与权益净利率都可以作为资本结构的决策依据。

二、资本结构决策的范围

资本结构决策的范围,就是为每股收益(EPS)确定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能够反映资本结构范围的比率有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权益乘数和长期资本负债率,其中资产负债率为大家所熟知与认可,所以下文通过对资产负债率研究来确定资本结构决策的范围。

(一)资产负债率的下限

企业为了维持并且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筹集长期资金。长期资金按照来源可以分为股权资金和债权资金两大类。一个客观的事实是,任何企业对股权资金或者债权资金的筹集能力都是有限的。假设M企业需要筹资的总额为A,M企业的股权资金筹资上限为S,S

然而,这只是M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理论上限。在现实的资本结构决策中,资产负债率的上限还受到财务困境成本的影响。根据权衡理论,随着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上升,企业的破产可能性不断增大,企业的财务困境成本随之增长。值得注意的是,权衡理论只是提出财务困境成本的概念,并没有给出财务困境成本的计算方法,也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描述。权衡理论认为,财务困境成本表现为“高管人员离职、供应商停止供货以及潜在债权人停止向企业提供资金”等现象为企业带来的损失。然而,随着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尽管企业破产的可能不断增大,但并不一定会出现高管人员离职、供应商停止供货以及潜在债权人停止向企业提供资金等现象。上述现象显然是在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超过了企业所能承担的风险之后才出现的。这说明权衡理论所定义财务困境成本应该是一个间断的函数。当资产负债率小于某一数值时,不存在财务困境成本;当资产负债率超过这个数值时,财务困境成本出现,并呈现出递增的性质。可是,资产负债率的上升的确会使企业的破产可能性连续增大,所以财务困境成本理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而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分段函数。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隐性财务困境成本表现为负债利率的提高,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杠杆。为了取得财务杠杆利益,一个正常的企业会保持一定程度的财务杠杆效应,所以正常企业通常应该存在一定的隐性财务困境成本。显性财务困境成本的出现,意味着企业的生存已经出现了危机。因此,一个正常的企业一定会避免显性财务困境成本产生。假设Du为M企业产生显性财务困境成本的临界负债值,则M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可以选择的资产负债率的最大值为Du/A。综上所述,M企业资产负债率上限为:

由于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因此资本成本最小化方法与企业价值最大化方法都不能用来进行资本结构决策。EPS比较法是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是可以用来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然而,EPS比较法既忽略了风险也忽略了借款利率随着负债比率变动而产生的波动。所以,本文利用改进后的EPS比较法进行资本结构决策。

三、EPS比较法的简化

EPS比较法是追求财务杠杆效应最大化的方案。财务杠杆效应分为正效应和负效应两种。当未来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债务利率时财务杠杆表现为正效应,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利益;当未来息税前利润率小于债务利率时财务杠杆表现为负效益,使企业产生财务杠杆损失。财务杠杆效应的不确定性就是所谓的财务风险。因此,利用EPS比较法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理应考虑风险问题。而现有的EPS比较法,单纯追求财务杠杆效应最大化,忽视了风险,所以有必要改进。另外,EPS比较法默认债务利率是确定的常数,随着资产负债率的提高,隐性财务困境成本表现为债务利率的上升。所以,在EPS比较法的改进过程中,应该考虑债务利率的变动。

(二)EPS比较法的简化

EPS无差别点=总资产×债务利率。在论述中有两个条件必须满足,即债务利率和股票价格必须是常数。但这两个条件并不是总能得到满足。很多情况下,股价或者债务利率会发生变动。由于,其已知条件实际上是债务利息和普通股数量,所以可以通过调整使股价或者债务利率统一。调整方法如下:

这两个公式都是将利率或者股价调整为新利率或新股价。

原总资产数额是确定的,将原总资产按照新债务利率和新股价进行调整,原总资产调整后的数额加上新筹资的总资产,使得不同方案下的总资产是相同的。若将新筹资的数额进行调整,每种方案所调整的数额都是不一样的,而原总资产是确定的,使得其总资产不相等,从而使整个推导过程都不成立。因此,当新筹资存在债务利率和股价有变化时,应将原有资产按照新债务利率和股价进行调整,并做出比较。

四、最佳资本结构的求解

(一)预期息税前利润的风险调整

不同的决策者对风险的态度是存在差异的,根据对风险的偏好不同,可以将决策者分为风险回避者、风险追求者和风险中立者。由于实际的决策中,绝大部分都是风险回避者,所以经济学通常站在风险回避者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本文同样以一个风险回避者的角度分析。对于一个风险回避者来说,当预期收益相同时,偏好于具有低风险的方案。也就是说,风险回避者认为低风险的预期收益大于高风险的预期收益。理论上认为,对于有风险的预期收益,风险回避者会根据风险程度对其打折。

由于风险回避者是在预期收益相等的情况下,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的方案。也就是说,风险回避者是根据单位风险而不是根据总风险对预期收益进行打折处理。因此,财务管理学中用标准离差率v=来表示单位风险。为了对预期的息税前利润进行风险调整,决策者还需要确定一个单位风险折扣系数b。b与决策者的风险回避程度正相关,非常厌恶风险的决策者会选择很大的折扣系数,而风险回避程度较低的决策者会选择一个较小的折扣系数。

(二)债务利率的变动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息税前利润率与债务利率相比较,当调整后的预期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债务利率时,此时负债越多越好,当调整后的预期息税前利润率小于债务利率时,此时负债越少越好。当负债增加时,出于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考虑,债权人通常会提高借款利率来补偿信用风险,所以债务利率会随着负债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当负债越少时,债务利率会降低。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0

我国目前关于有限合伙制PE的税收规制并不完善,对附带收益问题如何征税更是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的规定有:国税函[2001]8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84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上文中提到159号文确定的“先分后税”原则。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其中没有对明确普通合伙人的附带收益进行界定。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天津市的这一规定给我们确定附带收益的税率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但是在此文件中也可以看出,税收征收实务中,存在的“不能分清楚”的风险,仍待进一步改进。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市的规定没有像天津市那样对普通合伙人收入的性质作进一步区分,而是笼统的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根据84号文的精神,普通合伙人收入中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的部分,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上海市的规定则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故在2011年5月3日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中,将这一部分规定删除,仅保留“先分后税”的总原则。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附带收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首先,立法层级较低,地方性法规较多,权威性不足。其次,各地规定不统一,对附带收益的性质不明确,极易造成税收不公的现象,进而阻碍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我国税法目前普遍存在的两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有关税法法定主义的问题已有许多学者、专家写出大量文章讨论,本文主要集中讨论第二个问题,即附带收益在税收上如何定性,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

三、美国“附带收益”税目定性

(一)以“资本利得”定性“附带收益”

现在的美国社会,广泛讨论着附带收益应以普通收入的税率来征收所得税,但很少有人关注为什么在一开始并且在很长的时间内都是以资本利得来定性的,我们从基金运行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论证附带收益应定性为资本利得的理由:从合伙企业“穿透体”特征角度分析,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通过向投资者借贷资金而不是向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直接参与投资,那么对于其出售投资企业股份获得的收益视为资本利得是毫无疑问的。也就是说,这笔贷款许诺了恰当的利息率,但前提是这笔利息基于出售投资组合公司获得的收益,在性质上仍属于借贷。发起人利用这部分借贷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于投资组合公司,由此而获得的收益与其他投资收益一样,按照资本利得征税。那么,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此时为普通合伙人)通过向有限合伙人筹集资金设立资金池,是否税负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决定了其“穿透体”的特征,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至各个合伙人进行纳税,那么合伙人获得的收益的性质应当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性质一致,也即资本利得。从附带收益的产生角度分析,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专长管理经营和进行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提供资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募集的资本进行实质管理,当其出售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达到8%时,普通合伙人获得20%的附带收益。因此,附带收益是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是出售资本资产所得而不是普通收入。它是合伙关系的资本收益,又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长期投资,应当按照长期资本收益征税,即资本利得,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将附带收益性质定性为资本利得,其与两个朋友搭档合伙开一家餐厅在本质上并无二异。这两个人中,其中一人有充足的资金,另一个人有关于餐厅管理的专业知识。假设这家餐厅年久失修或者因拓展规模需要额外的资金,这两个搭档可能会这样组合:具有餐厅管理专业知识的人管理餐厅,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餐厅营业额;而有充足资金的人向餐厅投资资本,即使他不具备经营或投资能力,但依靠他的搭档仍可以产生回报。当他们十年后卖餐厅时,双方都以长期投资获得资本利得。从经营资本运行过程中劳务付出的角度分析,有观点提出附带收益是资本收益与劳务回报的结合,不能仅仅按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征税。但事实上金融活动越多,劳务与资本结合得越紧密,其收益的性质越接近于资本利得。比如投资者投资买股票的行为,这一投资活动包括资本(有时也可能是第三方的资助)和投资者的劳动,投资者通过安排资金分配、分析投资目标潜力、购入和出售股票获得收益或者遭受损失,我们无法将劳务从其收益中明确地区分开来。同样,基金通过退出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获得资本收益,不能否认也有他们的劳务回报在其中。

(二)以“普通收入”定性“附带收益”

普通合伙人以股权收益作为回报获得财富,这种税收规则给这些精明的富人们这样的机会:普通合伙人从他们的劳务所得中获得收益,但以合伙利润的形式出现,将由普通收入转化为长期资本利得,以此负担低税负。这种不合理的税收规则让这个国家最富有的人们以较低的税负纳税,而整个国家勤劳的中产阶级却负担着较高的税负。美国长期以来将附带收益作为资本利得征收15%的税收(2012年后改为20%),有学者认为附带收益并不是资本利得,而是服务收入同样是作为服务回报收入,美国普通工薪阶层却按照普通收入征收35%的征税(2012年后改为39.6%)。这逐渐引发社会的不满,认为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发展。到2007年,众议员莱文(Levin)提出法案,提议将附带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由此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学者和政客们开始思考附带收益究竟应该如何征税。2012年,众议员莱文再一次提出附带收益公平法案。普通合伙人将20%的附带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012年,由于前贝恩资本合伙人、州长罗姆尼以15%的纳税被媒体披露,再一次引起美国社会思潮。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他致力于改变和提高支付给私募公司、对冲基金和华尔街巨头管理者们的附带收益收入的税负。美国现行税法将代表着劳务回报也即补偿份额的附带收益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征税,享有优惠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在理论上,有三种替代性的方法可将补偿份额更合理地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而以普通收入的税率征税,每一种方法都可以提高现行法律的税收收入:第一种方法,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获得一笔无息无追索权贷款用于购买附带收益。每个个体的普通合伙人为了购买他们的附带收益的部分,从有限合伙人那里获得无息贷款,即这不是由他们任何一笔前期投资而获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追索权贷款这种替代方法将被看作是普通收入征税而不是资本利得。每个普通合伙人的这部分虚拟贷款是稳定的,且无追索权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无权追索他的其他财产。第二种方法,将代表补偿份额的分配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当普通合伙人实际获得分配时,可将后期普通收入期权以补偿份额征收普通收入税。那么,全部补偿份额可最高征收39.6%的税收,而不是目前适用单一20%的税率。这种方法类似于目前的不合格股票期权,当其价值实现时,按照普通收入课税。一些学者认为补偿份额与这种期权十分相似,因为它很难事前确定其价值,而且要当基金运行良好、没有亏损风险时,普通合伙人才能获得这些收益。第三种方法,将前期补偿份额的价值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当最初约定的利润达到时,这种前期补偿份额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若合伙人最后获得的分配超过按照普通收入征税的前期补偿份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的部分则按照资本利得征税。相反,任何缺额则被视为资本损失。这种方法类似于模仿财产价值已预先评估,以财产所得替换评估服务所得的税务处理方式。但由于价值评估的难度和流动性问题,这种方法的实践性较差,并不为多数人所接受。

四、关于“附带收益”的讨论和我国可借鉴之处

相应地,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这种观点的本质是将附带收益的来源与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利润来源不作区分,并不按提取有限合伙人利润达到8%后,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附带收益的程序进行,而是视作一起提取,分别分配。对应我国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目,可以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第二种观点,将附带收益视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根据上文的分析,附带收益是投资收益和服务回报的总和,相应的是资本利得和普通收入的总和。投资收益是利用自有资本进行风险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对于未利用自有资本投资获得的收益,类似于个体工商户付出劳务获得收入,契合于生产经营所得。从经济的角度讲,若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征收20%的税负,可以激发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在其2013年第四季度和年度总结报告中列举出的这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经济的促进作全年营业收入达66亿美元,比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63%;净收益达35亿,比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76%;至2013年底,公司总计管理着2660亿美元的资产,同比增长26%。根据贝恩公司与中国欧盟商会联合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2012年调研》数据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金额从2009年的逾85亿美元增长至2011年的近160亿美元,占GDP的0.2%,而在欧洲和美国,这个比重分别是0.3%和0.5%;其中65%的投资流向内陆省份,而研发费用相当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2倍;投资的小型公司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已达到可比上市同行的3倍。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讲,将附带收益视为普通收入更为合理。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的杠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公平是其追求的价值之一。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其实质负担税负的能力承担其应负的赋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能力赚取巨额报酬,有负担高赋税的能力,按照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应承担较高的赋税。但普通合伙人却利用其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和税收漏洞长期以低税负纳税,相较之普通工薪阶层39.6%的税负,明显违背了税法基本原则,加剧社会两极分化。从税法征管的角度讲,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纳税简化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将附带收益按实质区分资本利得与普通收入纳税,主要的税收征管难点是如何划分标准与实际操作问题,要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地区分出劳务收入和资本收入。税务机关若想区分征税则必须制定明确的划分标准,如按照整体收益比例计算资本利得应税额和普通收入应税额进行纳税,这种折中方法的弊端是虽然可以提高单一环节税收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收公平,但在税收征管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会大大增加,最终是否能达到执政者希望达成的在公平的前提下提高税收收入的目的值得商榷。其次,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的方法也可能给普通合伙人制造避税的机会,将劳务收入最大程度地转化为资本利得减少税负。如此一来,不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正当地减少,国家还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征管成本,可谓得不偿失。附带收益是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传统的观点研究思路是:以何种税目征税,首先应该分析附带收益的性质为何,但是根据上文中美国关于附带收益性质的争论我们可以感受到每一种理由都有其理论基础,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都可以自圆其说。但是,附带收益究竟应该按照哪种税目征税,多少税率纳税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另辟蹊径,探索新的方法。若执政者希望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基金收益实现时按照单一的普通收入税率征税,但不容忽视的是会挫伤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美国教授给我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普通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基准规则,允许普通合伙人进行资本转化,若不作选择则按普通收入所得税纳税。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普通合伙人为享受低税负而进行不正当的避税,浪费社会资源,但是从基金普通合伙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来讲,都会选择转化为资本利得纳税,不能实质起到税收公平的作用。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为基础,与允许普通合伙人决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纳税比例的自由选择权相结合的方式纳税,若普通合伙人不作选择则按普通收入税税率纳税。那么,普通合伙人依据什么确定纳税比例,其理论依据是什么?若没有达成预期目标如何征税呢?其理论前提是1971年诉案中确立的原则,即利润收益接受时如果有着确定的市场价值,那么应被视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该理论假定普通合伙人根据专业分析和经验积累可以预估其市场价值。假设A为普通合伙人,B为有限合伙人,筹集资金100万元。A预计此次投资经营可获得10%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预估收益率为10%,此10%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若投资退出时可分配收益正是10%,按照10%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若大于10%,超出的部分与剩余部分都按普通收入纳税;若小于10%,在实际盈利比例的部分内按照资本利得纳税,剩余部分按照普通收入纳税。在实践中,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高风险行业,投资失利时有发生,可允许基金组织在预估收益时有适度的偏差。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1

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他们的纳税筹划理念都趋于成熟。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结合科学理性的纳税管理,是现代企业创造利润最简捷的方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财,纳税有道”才是精明企业的税务筹划之道。鉴于此,本文研究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企业中的应用

总的来说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几种类型,可以按税种进行分类筹划,也可以按筹划方法进行分类筹划,我在这里以几个主要筹划方法进行讨论。

1.资本弱化(债务筹资)的纳税筹划

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则为资本弱化,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解释为: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为什么资本弱化能纳税筹划呢,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对筹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研究,以便于筹资决策更加科学化。

当前形势下,我国企业债务筹资方式多样,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企业间借款等。

由于企业发行债券限制条件较多,我想从限制条件相对较少的银行借款和企业间借款两个方面对纳税筹划进行剖析探讨。

(1)银行借款的纳税筹划

银行借款的资金成本主要是利息,在银行多种借款方式中,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来减轻税负,以不同还本付息方式下的应纳所得税总额为主要选择标准,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小的优先考虑,同时将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下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和数额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案例分析1 资金结构多元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问题的提出】单一的资金结构和多元的资金结构,对纳税筹资的影响孰优孰劣?

某集团公司投资BT项目,投资总额为2000万元,当年息税前利润4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假设投资额由两种方式获得:(1)投资额全部为权益资本;(2)投资额1200万为权益资本,800万为银行借款,借款年利率10%

分析(1)投资额全部为权益资本,不存在纳税调整,应纳所得税400×25%=100万元

分析(2)投资额800万为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为80万,应纳所得税(400-80)×25%=8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企业利用了债务融资,充分体现出债务的财务杠杆效应,得出结论适当的企业负债经营,不但能使得手里多余资金取得更大的投资收益,更能对纳税起到筹划作用,减轻企业赋税,但是应该考虑财务风险承受力。

案例分析2 资金的时间价值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问题的提出】如何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数额作为辅助判断标准,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某集团公司投资BT项目,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项目投资期5年,预期第一年可获得息税前利润18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60万元,企业所得税25%,投资资金由银行获得,借款年利率假设10%。目前有2种计息方式可选择,公司站可以通过纳税筹划选择最优化的纳税来选择贷款计息方式。

方案1:复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方案2:每年等额还本200万元,并且每年支付剩余借款利息;

分析如下:

采取方案一,5年内总共纳税222.37万元

采取方案二,5年内总共纳税300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从纳税筹划角度看,方案一税负最轻,方案二其次,当然就借款计息方式来说还有许多计息方式,这里不在一一列举。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选择适合自己的计息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得出结论,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金结构多元化进行最优化最科学的配置,对债务筹资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减轻自身赋税,为企业创造效益。

(2)企业间的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放宽了对非金融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抵税条件,但是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由于企业间资金借用在利息计算及资金回收等方面与银行贷款相比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此种方式对于设有财务公司或财务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的集团企业来说,税收利益尤为明显。因为集团财务公司或财务中心(资金结算中心)能起到“内部银行”的作用,利用集团资源和信誉优势实现整体对外筹资,再利用集团内各企业在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方面的差异,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既能解决资金难题,又能实现集团整体税收收益。

案例分析3 借款最大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问题的提出】考虑到利息的抵税作用,那企业究竟需要多少借款才能达到最佳抵税效果呢?

新政策的出台,无疑对于大型集团公司是有利的,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心更加灵活和便捷,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对资金的需求,现金持有的增加虽然会带来效益的增加,但是借款成本的增加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压力。

理论上来说当年借款利息额度不宜超过当年缴纳所得税额度,这样超出部分利息没办法起到抵税作品,增加了财务风险。如果企业不需要这么多的资金,过多的借款,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发生。

那如何才能在纳税筹划和借款多少资金额这两者中寻找平衡点,首先我们考虑的是企业的利润,和最佳现金持有之间的关系:

某公司2011年利润为1064万元,所得税25%,应缴纳所得税266万元,假设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利息10%(与银行利息一致),向资金中心借款多少能起到最优化的纳税筹划作用。

分析如下:

所得税266万元,如果利息全额抵税,则需要借款2660万元,但是企业用不了这么多资金,在这里引入最佳现金持有量,随机模型(米勒-奥尔模型)

在实际中,企业现金流量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米勒(M.Miller)和奥尔(D.Orr)设计了一个在现金流入、流出不稳定情况下确定现金最佳持有量的模型。

L为最低控制线,H为最高控制线,Z为回归线

经过,米勒-奥尔模型确定最佳现金持有量Z为

约束条件:F——为证劵转换为现金或者现金转换为证劵发生的成本;

σ——为公司每日现金流变动标准差;

K——为以日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机会成本。

假设该公司确定现金最低控制线L为1000万元,估计现金流标准差σ为100万元,持有现金的年机会成本为10%(以银行利率为最小机会成本),换算为K值0.00028,F=15万元

根据,模型

如图:

Z1点为最佳现金持有量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最佳现金持有为1737.9万元,因此对筹资借款为1737.9万元,利息为173.79万元,可抵扣所得税173.79万元,应纳所得税266-173.79万元92.91万元。

得出结论企业在筹资借款进行纳税筹资时,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企业资金需求,寻求最佳纳税筹划效果。运用米勒-奥尔模型计算资金最佳持有量符合随机思想,所以适用于所有企业现金最佳持有量的测算。另外,随机模型没有企业的现金未来需求总量和收支预测的约束,因此计算出来现金持有量比较保守。

2.对大型企业集团管理费的纳税筹划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后,原有的提取管理费文件停止执行。即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4 大型企业集团管理费的纳税筹划

某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独立法人)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批准,2008年以前年度母公司以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凭借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当年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那如何在管理费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子公司之间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子公司可以将该项服务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

(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4.挂靠科研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的仪器、仪表等,享受科研用品免税方法规定的优惠,即免征进口关税以及增值税。

同时,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即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法向科研挂靠,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努力获取海关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

挂靠科研避税法的采用应满足3个条件:

(1)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

(2)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

(3)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本企业符合享受的条件。

5.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二、纳税筹划的发展方向

企业纳税筹划确切的说必须建立在“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之下,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我们应该对纳税筹划进行理性的思考,它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应该是这样一种关系:

有了筹划,有了管理制度,有了控制,有了分析和考核,那么我们的企业才能真正地理解纳税筹划,才能真正科学、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

令人欣喜的是,纳税筹划在企业中应用的讨论,通过企业筹划大大加快了税收制度本身的建设,加速了税法完善的进程。因此说纳税筹划不仅不会有害于国家经济发展,而且还是有益于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成为了这个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系中的一员,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逐渐加快,中国的企业将面临来自全球的许多企业的竞争,纳税筹划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各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逐渐演变成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营艺术,纳税筹划也向着这几个方面而发展:

1.国内纳税筹划与国际纳税筹划相互交织,相互促进,使筹划实践及理论有长足发展。当今纳税筹划已不是社会少数人的偶然经济行为,而已成为有理论依据、有操作方法的社会经济活动。

2.由于纳税筹划越来越普遍,筹划不再只由纳税人自己来运作,而是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都将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依靠力量。越来越多的财务会计人员、法律工作者也加入这一队伍,成为筹划专家,把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当作一种职业。

3.因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而产生的避税港、低税区的日益增多,被纳税人认识和利用,从而使纳税筹划具有国际普遍性特征。

4.最初的纳税筹划都是通过财务手段,但随着筹划条件的不断变化,税法、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避税方法已日益被广泛利用,因此,以财务手段的避税已变为财务手段与非财务手段并用,纳税筹划日渐成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

可以说,只要存在税收,就会有纳税筹划。税收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不断实现国际协调,纳税筹划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入,我们的中小企业纳税者也在既着眼于国内,又着眼于国际,但有一条界限不可逾越,即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三、结论

从以上的论述及实例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合理避税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同时它在客观上又促进了税法的发展。成功的纳税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办公室.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年1月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办公室. 《财务成本管理》[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年1月

[3]余文声. 《现代企业涉税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技巧》[M].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8年9月

[4]李维刚等. 浅谈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与途径[J]. 商业研究. 2003年12月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2

关键词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税负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150-04

一、引言

煤炭行业是我国的支柱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煤炭企业的发展关乎到能源的“命运”。作为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企业的稳健发展关系着能源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在未来若干年内,煤炭仍是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基础能源。现阶段,煤炭作为能源消耗之最,在经济增长的拉动下对煤炭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然而,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也日见端倪。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分析煤炭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因素,帮助企业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扩大煤炭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一定意义。

二、研究综述

国外对能源税负的研究开始较早,Hotelling首先研究了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指出政府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速度以达到调节资源税费的目的[1]。Maarten Allers通过分析新西兰执政党对地方税负的影响,得出不同党派对税负会产生影响的结论[2],同年David M.S也证明政府税收体制会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3]。由于国外煤炭资源不及我国丰富,因此专门针对煤炭行业税负的研究不多。我国对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研究较为全面,席玮,王一涵测算了2010年中国不同行业实际有效税负,结果表明,煤炭行业存在较高的资本税负问题[4]。王延明利用参数及非参数方法验证了规模、地区及行业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的影响[5]。李国平,张海莹调查了某县煤炭开采企业实缴税费负担水平,结果表明,企业实缴税费负担水平高于应缴税费负担水平[6]。娄权基于1994-2004年上市公司的数据,考察上市公司税负以及影响因素。发现上市公司总体税负与负债水平和投资收益显著负相关[7] 。周国栋以2006-2010年我国A股上市的能源企业为样本,研究得出了流转税、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均对企业总体税负有关键的影响的结论[8]。

税收负担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税收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国外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政府对税收的影响,国内对煤炭企业的税负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指出煤炭企业税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如何确定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及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上,多为宏观层面的研究,而对煤炭企业税负影响因素的专门研究很少。鉴于此,本文将运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经验数据,定量分析煤炭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因素。

三、实证分析

图1列出了2008-2012年26家煤炭上市公司的企业总体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虽呈波动状态,但总体有上升的趋势。不同规模的企业,其税收负担不同。

吴祖光在研究评述中从政治成本、政治影响、产业政策、政治关联以及企业特征角度对企业有效税率的差异进行了解释。本文只是站在企业角度进行研究,因此以企业特征作为研究对象。企业特征是企业的本质,是各类型的企业共同的质的规定性。企业特征因素包括公司规模、财务杠杆、资本密集度、盈利能力和企业的成长能力[9]。规模是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公司规模与企业税收负担的关系备受关注但一直没有取得一致结论,学术界对此有两类观点:第一类是政治影响假说,发展中国家的大公司可能利用他们的经济影响力影响税收立法,降低自身税收负担;第二类观点是政治成本假说,认为大公司受到公众关注程度高,实际税收负担也越高。企业税收负担与规模之间的关系可能受到其他环境或者企业特征因素的调节,从而表现出复杂性。由于负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股利是从税后利润支付,理论上财务杠杆高的公司,其有效税率越低。但有些新企业主要利用短期债务融资,较少使用长期债务融资,从而表现出税收负担与财务杠杆之间的非显著关系。税法规定折旧和摊销可以税前扣除,所以资本密集度会对有效税率有一定作用。企业投资规模和获利能力是导致同一行业、不同年度税收负担存在显著差异的重要原因。大量的经验研究并没有就公司特征如何影响税收负担取得一致结论。本文借鉴企业特征因素,从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投资报酬率和资产密集度六个方面提出假设,分析影响煤炭企业税负的因素。

(一)研究假设

企业规模较大,营业收入也会高,从而带来各项税收负担就越高,煤炭企业的各项税负也高,因此提出假设1:

H1:企业规模越大,煤炭企业税负也越大。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具有抵税作用。资本结构理论中的净收益理论、MM理论均说明负债有税盾作用。所以公司的税负与财务杠杆相关,负债越高,抵税效果越明显,因此提出假设2:

H2:资产负债率水平越高,煤炭企业税负越低。

宏观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越高,其必要的消费占收入总量的比重越小,剩余财富越多,国家可集中的收入越高。从宏观的国家税负延伸到微观的个体企业上,结论也应成立。从微观角度来看,企业的盈利水平越高,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重。故提出假设3:

H3:盈利水平越高,煤炭企业税负越高。

煤炭是一种资源性产品,其企业投资大,风险高,受环境制约较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我国煤炭行业未来不能单纯以扩大产量为目标,而是要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环境负担。由此可见,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一方面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与国家政策相一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可支付较少的费用;另一方面,管理水平高,设备养护及时得当,利于充分发挥设备的最优生产效率。故提出假设4:

H4:管理水平越高,煤炭企业税负越低。

煤炭企业建设周期长,前期需要投入大额资金进行筹建,又受到资源条件的约束,因此投资报酬率对煤炭企业来说是衡量经营好坏的指标之一。投资报酬率高,说明相同投资水平下企业收入多,因此提出假设5:

H5:投资报酬率越高,企业税负越高。

煤炭行业前期投入多,用于采掘、开发煤炭资源及后期加工的设备较多,且价值较高。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每年的折旧费用相对较多。税法上规定折旧具有抵税作用,折旧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提出假设6:

H6:固定资产越多,税负越低。

(二)样本选择

本文以2012年26家煤炭上市公司的财务年报为基础,经整理计算得出所得税税负、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投资报酬率和资产密集度七个指标。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

(三)实证检验

1、建立模型及定义变量

线性回归分析主要研究经济变量之间的线性因果关系,每个自变量的单位变动对因变量均有影响。所得税负担是所得税与利润的比值,利润、盈利能力、投资报酬率、资本密集度和管理费用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所得税税负分子或分母的变化。因此为更好验证假设因素对总体税负的影响,建立多元线性样本回归模型,进行OLS回归:

tax burden= β0+β1size+β2lev+β3roa+β4management+β5investprofit+β6capital+μi

其中β0为截距项,μi是随机误差项,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2、模型的多重共线性诊断

为了检验各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严重的重叠部分,下面进行模型的多重共线性诊断,结果如表2所示

利用特征值检验多重共线性,从表2中可知,自变量不存在特别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3、假设检验及结果分析

利用spss17.0软件进行处理,得出以下结果。

从表3可以看出,F统计量为14.067,对应的显著性水平Sig.=0.009<0.05,方程总体回归效果显著。表明模型中所有变量对因变量的“总体影响”是显著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解释变量的单独影响都是显著的。表3所显示模型的拟合优度系数R 方为0.566,这6个变量的共同作用可以解释因变量56.6%左右的变动,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效果一般。为了验证每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否显著,进行参数的显著性检验。

表4显示,煤炭上市公司总体税负与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投资报酬率正相关,与资产负债率、管理水平和固定资产比率负相关。具体分析如下:

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与资产负债率的回归系数为-0.008,即,资产负债率高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轻。但由于Sig.=

0.633,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负债具有抵税作用,负债越大,抵税作用越明显,税收越少。但资产负债率并不是影响煤炭企业总体税负的主要因素。

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与盈利能力的回归系数为0.042,盈利能力变动一单位,税负变化4.2%,说明盈利能力高即营业收入中净利润所占比重大的企业税负较高,从而证明假设3成立。盈利能力对煤炭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有显著作用。

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与管理水平的回归系数为-0.006,即管理能力差的煤炭企业其税收负担越重。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管理水平高的煤炭企业的确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原因可能是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利用、工人工作效率相关的其他税费支出,这些支出与管理水平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煤炭企业投资报酬率与税收负担的回归系数是0.159,投资报酬率增加一个单位,税负增加15.9%,说明投资报酬率高的企业税收负担重。本文定义的投资报酬率是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在企业资产一定的前提下,利润总额的增加会加大企业所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进而提高企业税负。

煤炭企业的公司规模与税收负担的回归系数是0.001,即公司规模越大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重,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从而验证了假设1。

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比率与企业税收负担的回归系数是-0.002,即资本密集度越高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低,从而验证假设6。固定资产的折旧具有的抵税作用可以减少煤炭企业的税负。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2012年我国26家上市煤炭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以看出,公司规模越大、盈利水平越高、投资报酬率越高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重;资本密集度越高的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越轻。由于显著相关的因素是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因此结合有显著影响的因素针对陕西煤业提出建设性建议。

作为陕西省的煤炭大企业,陕西煤业在成功上市后,紧随中国神华和中煤能源,成为中国煤炭产量第三大上市公司。作为陕西唯一集产、运、销为一体的省属特大型煤炭企业,公司拥有完整的煤炭生产、销售和运输体系,自成立以来连续实现高速增长。陕西煤业与其他公司一样,煤炭需求的增长与经济发展高度挂钩,煤炭资源的整合是以国家对煤炭行业的高度控制力为前提。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对煤炭企业税收多次监管。陕西煤业刚上市,面临更多的财务披露,所得税便是其中之一。因此陕西煤业借鉴其他煤炭上市公司的经验来控制税收负担有一定意义。

首先,投资报酬率是衡量一个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盈利能力的提升会适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盈利的增长额大于税收费用的增加值。作为大型煤炭企业,需要进行作业分析,重构作业连,消除无增值作业,提高增值作业的效率;同时重构价值链,减少资金的占用。不能一味追求高速发展,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促进煤炭行业绿色生态以及与环境和谐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降低环境负担,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其次,企业规模的增加会加大税收负担,陕煤可以转变煤炭经济的增长方式。企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扩张规模,这时企业可以通过扩大产业链,分割产业的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把产业更加细化,增加企业下游产品品种,采用分劈技术降低企业税负。同时,促进煤炭企业资源结构调整,规范壮大煤炭产业,培植大型煤炭集团,稳步推进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扩大煤炭企业公司规模,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第三,企业需要提升管理水平,有利于降低税负。减少一次能源大规模长距离输送压力,提高煤炭就地加工转化水平,合理规划、建设煤炭设施。随着国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煤炭需求增幅将有所趋缓,作为煤炭企业,及时更新和养护大型设备,不断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结合国家的环境保护原则,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企业设备,为企业添置固定资产的同时合理降低税负。

本文只是从企业财务数据宏观方面进行税负因素的分析,没有验证资源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由于有的企业数据缺失较多,不能得到准确的相关性分析。针对以上不足,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有更深入的研究和发现。

参考文献:

[1] Hotelling.H,The Economics of Exhaustible Resources[J].Journalof Political Economy,1931(39):137-145.

[2] Allers ,M.D.&.C.,Partisaninfluence on the local tax burden in theNetherlands[J].2001(106):351-363

[3] David M.S.Frictions as a constraint on tax planning[Z].workingpaper,Columbia Universityschool of law,NewYok,2001,(2).26-45.

[4] 席玮,王一涵.中国行业要素收入有效税负测算—基于税源视角的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2(11):10-14.

[5] 王延明.上市公司所得税负担研究—来自规模、地区和行业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03(1):115-122.

[6] 李国平,张海莹.煤炭资源开采企业税费负担水平研究—以某县煤炭资源开采企业为例[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0(9):93-97.

[7] 娄权.上市公司税负及其影响因素—来自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J].特区经济,2007(1):99-101.

资本利得税论文篇13

对于企业来说,国债利息收入是企业价值的增量,有必要向企业的所有者进行分配,应该计入会计利润中;从税法的角度讲,政府为了鼓励民众购买国债,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收所得税,所以国债利息收入不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于是,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了差异。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无论对于财务会计而言还是对于税法而言,都是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是一种费用,应该从会计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财务会计与税法对于折旧金额的认定却不尽相同。企业会计人员专注于本企业的财务活动,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预期利益产生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税务机关为了简化税收工作,统一规定某一类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因此,虽然财务会计与税法都认为折旧应该从会计利润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双方认定的折旧金额却不同,差异也随之产生。

无论上述差异存在与否,企业都必须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并且按时将税款上缴至税务机关。由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税款无法向所有者进行分配,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因此财务会计将这种扣除金额定义为“所得税费用”。根据上文的论述,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并不相等,那么所得税费用是否应该等于应交所得税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的目标就是解决如何计算所得税费用,如何对与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从所得税会计的发展过程看,所得税费用的确定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方法的原理,并讨论两种方法的合理性。

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2.1 所得税费用计算的基本原理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两种,分别是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所谓暂时性差异是指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差异总和恒为零的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企业存续期间内差异总和不恒为零的差异。上文中提到的国债利息收入导致的差异在国债持有期间内始终存在,而且这个差异总是导致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其总和不为零,是一个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折旧则不同。无法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全部成本都会在其存续期间内完全扣除,所以这个差异的总和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恒为零,是一个暂时性差异。在会计理论上,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的名称发生过一些变化。从我国的情况看,2006会计准则(以下称为“新会计准则”)出台以前,会计理论上将这两种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从语言学的角度讲,“永久”也是一个时间概念,所以这种命名方式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新会计准则中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但没有显式地提出“永久性差异”的概念。部分学者据此认为新会计准则不承认永久性差异。本文不同意这个说法。本文认为,新准则是为了与“永久性差异”相区分才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如果新准则不承认永久性差异,那么就应该直接将全部差异定义为“所得税差异”,而没有必要加上“暂时性”这个限定词。所以,新准则并不是不承认永久性差异,而是通过“暂时性差异”这个名称,隐式地说明了永久性差异的存在。因为“暂时”和“永久”都是一种时间概念,而且是一组反义词,所以本文认为新准则对两种差异的命名比以前的命名要符合逻辑。

上式说明,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处理所得税费用,总有下面的关系存在

所得税费用总额=应交所得税总额(1)

所得税费用总额=会计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永久性差异总额×所得税税率(2)

应付税款法根据式(1)来计算所得税费用。支持应付税款法的人认为,如果让每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都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式(1)就可以得到满足。

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根据式(2)来计算所得税费用。支持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人认为,既然所得税费用总额最终只与会计利润和永久性差异之和成正比,那么只需要在每个会计期间将当期的暂时性差异扣除,则式(2)可以成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对暂时性进行特别处理。由于应付税款法不需要单独处理暂时性差异,因此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相比较,应付税款法的实务处理过程更加简便。

2.2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合理性比较

应付税款法不单独处理暂时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暂时性差异对应的所得税税款处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付税款法认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等于当期的应交所得税,而纳税影响会计法认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构成: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与当期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所以,对两种方法的合理性进行比较,本质就是说明“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和“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这两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分别是资产的确认问题和费用的确认问题,所以有必要分析资产和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期间内不会进行清算。既然企业要持续经营下去,那么营利就是其主要的目标。最直接的利润计算方法就是用得到的利益减去曾经付出的代价。因此,财务会计中资产的主要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讲,资产是“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而费用是“不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所以,费用包括两个类别:第一类是在当前会计期间可以回收的成本;第二类是当前以及未来会计期间都无法回收的成本。第二类费用的确认是“谨慎性原则”导致的。根据会计上坚持的“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人员预计某项成本未来无法回收,那么应该将这种损失提前至当前会计期间确认。

既然暂时性差异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总和为零,那么当前会计期间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的某一个会计期间总会完全消失。也就是说,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成本在未来期间可以回收。因为资产的会计实务本质是“准备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的成本”,那么与暂时性差异相关联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从这个意义上讲,永久性差异是在企业存续期间内无法“转回”的差异,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在未来会计期间无法回收。这符合第二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所以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当期费用。会计利润是当前会计期间取得的税前利润,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视为当期会计利润中包含的内容。换言之,与当期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是当前会计期间内已经回收的成本。所以,这部分所得税税款符合第一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在会计实务中应该确认为费用。

综上所述,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应当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应该包括与会计利润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以及与永久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这个分析结果说明,尽管纳税影响会计法比应付税款法复杂,但前者比后者的合理性更强。

3 债务法与递延法

3.1 税率变动与前期差异调整

前文的证明中假设企业在存续期间内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但在会计实务中,所得税税率的变化也时有发生。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税率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所得税费用计算结果;如果企业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税率的变动会导致相同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时对应的所得税税款不同,从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结果。面对所得税税率的变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实务中存在两种处理方法:债务法和递延法。债务法认为需要对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调整;而递延法则认为不需要调整前期暂时性差异,只需要在未来会计期间按照变动后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相关的所得税税款。

3.2 债务法与递延法的合理性比较

调整前文的分析,假设在第m(1≤m≤n)年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设变动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变动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T,则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为:

通过这个结果,说明在所得税税率有变动的情况下,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总额不为零。由于应付税款法不考虑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所以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不会受到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将暂时性差异排除在所得税费用之外,当所得税税率变动的时候,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税款余额会导致所得税费用总额不等于应交所得税总额,从而导致根本性理论错误。

由于(t-T)?A部分的所得税税款无法在未来会计期间回收,根据第二类费用的会计实务本质,该部分所得税税款应该确认为税率变动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因为A是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全部暂时性差异,所以对所得税税率变动前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相应调整的债务法才是合理的做法。相反,递延法的理论依据就显得苍白。

4 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根据暂时性差异的计算起点不同,债务法分成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法。

4.1 利润表债务法原理

利润表债务法以利润表项目为起点,逐一确认每项收入与费用的差异并将其划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个类别,利用会计利润与永久性差异计算所得税费用,将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倒挤计入递延所得税,根据余额方向或者计入资产或者计入负债。

利润表债务法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的利润是收入与费用的差额,是收入与费用想配比的结果。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过程,应该先确定所得税费用,而递延所得税只是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从利润的计算看,收入费用观直观而且合理。但是从所得税会计的角度看,收入费用观却颠倒了资产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就是说,因为收入是“资产的增加”,费用是“资产的减少”,所以应该先确认资产,再将资产的差额计入收入或者费用;而不是先确认费用,而将差额计入资产或者负债。

4.2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原理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起点,逐一确认各个资产与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根据差异的性质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把递延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倒挤计入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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