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制度论文实用13篇

融资制度论文
融资制度论文篇1

1984年以前,中国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力量控制着金融资源,计划行政目标决定了信贷资金的构成和分配方式,金融资源向国有企业倾斜,当时国有企业不必担心融资难的问题。进入90年代以后,非国有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并未得到体现,一方面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行政力量控制金融资源的现象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政府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民间资本难以流入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入,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改制,剪断了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脐带”关系,国有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要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地增长,融资制度成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融资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动员,为经济提供持续的资本供给;二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因此,有效的融资制度是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创新融资制度成为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的关键。从中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储蓄率居高不下,超过16万亿(2007年最新统计),另一方面,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中国并不是缺少资本,重要的是缺少一种有效的融资制度。

一、融资制度创新的障碍分析

1.融资制度创新的成本制约

戴维斯和诺斯(DavisLanceE.andNorth,DouglassC.,1971)对制度创新作了系统的论述J: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即技术创新是采用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制度创新往往采用组织形式或经营管理模式方面的新发明的结果。和技术创新一样,只有预期纯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制度创新才成为可能。制度创新成本成为决定制度创新的主导因素。

从融资制度创新发展来分,制度变迁成本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认知成本,由于中国制度转型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并存的社会形态、封闭的传统与僵化的意识牢固粘合的文化形态。这种体制与观念影响和束缚着制度变迁,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认识、觉察与比较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根据青木昌彦的观点,制度变迁容易发生在大规模的战争、经济萧条或动乱中,但是在中国这样很稳定、经济快速增长、福利状况不断改进的社会发生制度变迁,政府的认知成本是长期的而且是很高的。第二,制度设计成本,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在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上处于优势地位,成为决定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时,“搭便车”是制度变迁固有的行为,政府往往会复制或照搬其他先进国家的制度,但是,制度往往有一定的适用性,失去了一定的具体环境,制度就失去了原来的效率;况且一项制度实施是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这必然牵涉到政府主体利益得失,政府受个人理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歪曲制度供求关系,这说明融资制度创新有很高的设计成本。第三,制度实施成本,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受到参与者意愿的约束,制度变迁牵涉到利益的重新调整,当政府进行强制性变迁但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强制时,地方和下属往往就修正上级的制度供给来使这种制度更适合自己利益最大化,修正上级安排的方法有:层层截留,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从这一方面看,融资制度有很高的实施成本。

2.政府行为受有限理性的制约

有限理性是Arrow(1951)最初提出的,他认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根据North(1971)的观点”。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由于中国企业数目较多(大小企业总共有1000多万个),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等级、财务管理水平等千差万别,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源分散;况且,每个企业不可能将自己所有的真实信息完全透露出来,一般来说,在财务报表上或其他方式公开的资料是经过企业自己筛选过的,在这个层面上,政府所掌握企业的信息少于企业实际的情况;二是政府的选择受限于有限的决策技巧,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时解决方案单一,不能考虑所有企业的情况,融资问题依然难于解决。政府经过各种途径可掌握企业一定的真实信息,但企业的内部信息是不可能掌握的,政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只知道企业融资难,中央政府想极力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于是颁布法律,出台政策和文件扶持企业融资,但是也未必能真正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分别从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扶持。特别是1999年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这一法律具有强指导性、针对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后来又出台了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促进企业融资,但从近年实施效果来看,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依然未变。因此,政府的有限理制约融资制度创新。

3.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受机会主义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第三个假定是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它是指人对自我利益的考虑和追求,意思是,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机会主义动机或行为往往与冒风险、寻找机遇、创新等现象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机会主义又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机会主义有时把自己的成本或费用转嫁给别人,从而对他人造成伤害。表现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上主要是利益诱导而阻碍融资制度创新,比如明明知道给国企贷款坏账率高,但贷款还是明显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将一些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挡在门外。根据Rajanh和Zingales的利益集团理论,来自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既得利益集团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考虑所采取阻挠金融发展的措施,成为各国金融发展呈现差异的内在原因。制度的创新表现为利益的重新瓜分,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的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影响正规金融机构创新的原因主要在于既得利益集团。目前,中国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是一种政府直接控制和国有银行垄断的体制,政府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成为全部金融活动和整个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改革20多年来,经济市场化虽然有很大改进,但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仍然只有市场主体的名分,而没有市场约束和行为能力,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下运作,在信贷市场上,由于借债可以不还,也可以赖账,还可以核销和转移,市场机制不能反映资金需求价格,风险得不到补偿,因而高风险和低风险资金的价格不能有效区分开来,从人性来分析,没有人会承担制度变迁的风险,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有政府的担保和授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特定的国企贷款大开绿灯,甚至争相放贷,对其他国有企业也不会拒绝,其行为约束不是源于主体本身,而是来自外部。在证券市场上,利率没有成为资金供求变化的传导和调节机制,特别是当资产收益率大大高于产品收益率和利率的时候,负盈不负亏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必然会利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通渠道。正是正规金融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缺乏对整个经济环境的思考和分析,不愿意承担制度变迁所带来的风险,因此正规金融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阻碍融资制度创新。

4.非正规金融部门及民间投资个体行为受资产专用性的影响

威廉姆森认为,资产的专用性是指资源在用于特定的用途之后很难再移作他用的性质,这种性质在不同的资源和不同的用途中程度不同0资产的专用性有强弱之分,资产专用性越强的资产转移到其他用途的成本越高。由于中国制度转型的初始条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成为全部金融活动和整个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中国正规金融机构基本上控制着企业的融资,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被排斥在整个企业融资之外,在这种制裁环境中,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被迫将资产转移到其他领域,比如地下金融、黑色钱庄等经济的体外循环,形成了很强的专用性,现在若想将这些资本重新积聚,成本非常之高。加之在金融活动领域,政府的行政控制和直接干预相当强大,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结合在一起,使社会经济生活仍是以政府信用为主,不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有时随意关闭民间信用机构,政府信用的不可预期性为这些资本进入企业融资设立了一道无形的屏障,使非金融机构和民间投资主体不敢轻举妄动,民间信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由资产的专用性导致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民间投资个体的行为阻碍了融资制度创新。

二、融资制度创新的对策

1.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政府与市场的位置

市场是依靠价格机制自我实现供需平衡调节,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而计划则能纠正市场失灵,起战略调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计划被用过火了,往往将行政力量普遍运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干预不应该干预的领域,造成资源配置关系扭曲,价格机制失灵,市场经济中计划在唱主角,颠倒了市场与政府的主导关系,政府对许多资源的过度垄断和政府的不恰当战略对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中国是一个资本稀缺、劳动富余的国家,但解放后采取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重点扶持资本密集型企业,将有限的资本投资于国有企业,为了降低国有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竞争力,人为地压低利率、汇率、原材料价格,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

而扶持的国有企业恰恰又是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组织,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行业的利益,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因此,政府权利的集中和对资源的过度垄断,扭曲资源配置关系,阻碍了中国融资制度的创新。所以,转变政府职能,重新划定政府的边界,消除由政府权利的集中和对资源的过度垄断造成的影响,让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发挥其纠正与协调、战略与前瞻的优势,处理好“强政府”与“弱市场”的关系,摆正好二者的位置,让二者的互补性更好地发挥出来成为顺利实现融资制度创新之必要。

2.重新认识制度创新的“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方式的优劣,走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换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嘲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在改革理论和政策研讨中出现了“循序渐进”与“平行推进”的争论,“循序渐进”即改革政策B应当在改革A完成以后才能实行,B体制的实现以A体制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它可以图示为:循序渐进:A—B—c;“平行推进”理论认为,改革政策应该尽可能多地开放经济体系的各个方面,无须等体制改好了一个再改另一个。

融资制度论文篇2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产生60%GDP.实现70%人El就业,50%的财政收入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创造65%专利发明,75%以上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新产业开发。但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重要地位相比,其所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始终在5%上下徘徊,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也没有得到解决。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意义

1.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促进其健康营运,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2.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能遏制地下金融和非正常金融进一步泛滥,降低金融风险。

3.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4.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因为融资难问题不存在了.中小企业便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投资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便于中小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配套服务,也便于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分流出来的职工就业等等。

5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破了中小企业发展瓶颈,有利于其持续快续健康发展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才能普遍改善提高建成和谐社会的目标方能最终得以实现。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

近段时间以来,有许多学者、研究机构政府官员和金融实践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给笔者以启发。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质在于现存的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表现在:

1.政府方面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它缘起于计划经济.是经过改革开放逐步过渡过来的。我国的市场从总体上说,是一个自上而下形成的市场。市场的决定力量来自于政府行为。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等参与者是相对被动的政策接受者。因而我国的融资市场带有浓厚的“政策市的特征.政府的职能和政策选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只重视和扶持大型国有企业,选择实施的是金融抑制政策.中小企业在经济转型中受到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融资被边缘化,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到目前为止,政府远未形成出善的可执行性好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比如需要政府制定的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合同可执行的法律框架司法制度,企业债务登记制度,征信体系制度等等。

2.融资渠道方面

总的说来,我国的融资渠道结构残缺不全不合理,根本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1)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除此而外有股份制银行如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这些银行机构一是布局不合理.在县以下的区域几无网点.二是它们贷款目标定位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向其贷款的普遍形式是不动产抵押,所获融资额极为有限。在现存的银行体系中,奇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真正市场化、地方化的中小银行。最近有媒体报道.2005年末,商业银行储蓄达到14万亿元,人民币存差(存款余额减去贷款余额的差额)与贷款余额之比攀升到47.28%,这表明商业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只有约53元发放了贷款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有47元滞留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中央银行。可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有多严重!难怪有些中小企业家发出贷款难,难于上青天的感叹。

(2)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融资条件高,一般中小企业不满足直接进入股市融资的要求,即使进入中小企业板块的也少的可怜股票市场层次单一,没有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还不发达、还不完善,目前中小企业根本不要指望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3)风险资本缺乏。中小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急需要天使资本,风险资本的支持但遗憾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风险投资机构不成气候。

(4)民间融资。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多年来一直对民间金融进行取缔和严厉打击,民间金融只能带着“非法”的帽子,艰难地在夹缝中生存。事实上中小企业有一部分融资就来自于民间资金民间金融有待合法化。

3,信用中介方面

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体系.信用不发达,没有相应的信用制度安排,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充融资担保额度。

4.中小企业自身方面

中小企业产权不明公司治理欠规范、内部管理混乱、信息不透明等等也是造成其自身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构建和谐的融瓷制度安排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出路

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盈利能力非常强.其中有的边际盈利能力可达甚至超过100%.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突出贡献有目共睹.其重要性正日益得到政府及相关各方的重视。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开局之年就应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尽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总目标。构建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国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形形的投资融资机构政府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原则出发.以市场化为理念来构建金融制度。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来讲,政府在制定、完善各项融资及其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时.应符台市场经济规律取消行政干预体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利率市场化.在加强监管的条件下,允许各种融资形式的合法存在政府只管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制度平台,只要市场不失灵,资金供求方的行为不违反市场规则,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政府就没必要管。

2.打造一个全方位、多屡次覆盖各种类型的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融资渠道体系:

(1)动用各方力量,加快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的中小银行、卫星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卫星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与现有各种商业银行一道构成一个完善的银行体系。各种类型.各种体制各种规模的银行基于各自的优势及其对收益、风险的驾驭能力自主地对企业客户进行市场细分.自主地确定目标市场开展融资业务。各种银行间基于市场化的原则完全可以展开充分竞争,以促使银行的优胜劣汰,以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竞争能力持续提高

(2)完善证券市场。创新金融制度构架多层次证券市场,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市场化的金融支持。股集市场:健全股权融资体系按上市门槛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形成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等等。债券市场:加快建设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企业长期债券市场以及区域债券市场,方便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根据自身信用等级高低发行不同级坎的债券直接融资。健全的证券体系不但可以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贷款在全社会的融资中的重要性而且可以分散目前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降低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还会迫使银行在贷款业务上更多的面对中小企业客户。

(3)抓紧时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性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票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使中小企业在孵化.创办期间就能得到资本金的支持

(4)发展、规范民间融资渠道。事实表明我国民间金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建议国家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律规范和保护范围.大力发展各种民间金融组织。

3形成科学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大大降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1)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等组织体系,积极扶持独立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应尽快建成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方便快捷、高效地交换.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

(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努力构建融资担保体系。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担保业的权威与自律等相关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用多种担保形式,进行担保形式的创新比如信用保险.动产担保等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融资制度论文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办学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各高校。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地增加财政拨款,但其增长的幅度一直跟不上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通过债券市场来融通资金应该成为拓宽高等教育融资渠道的重要选择之一。

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我国高等教育近几年来大规模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屡创新高,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

1998年,我国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为623万人。到2005年底在校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300万人,高等教育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21%,初步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融资成了每一所高校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一直以来,财政拨款都是我国公立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财政拨款属于非市场化融资方式,通过这种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政府的财政实力,并且要受到政府预算的约束,单纯依靠非市场化途径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办学资金。因此,积极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政策取向。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从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拨款逐步发展为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并存的融资格局。但是在这些融资渠道中,利用债券融资却一直是空白(除了近几年国家安排部分国债资金用于高教事业外)。而在此间,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张,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债券种类和交易品种日渐丰富,发行、交易方式及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展示了良好的发展绩效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债券年发行量超过2.5万亿元,年交易量超过10万亿元。截至2005年5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5000多家,涵盖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全部债券托管余额已经超过6万亿元。债券市场以安全、稳健的债券托管体系为基础,实行无纸化运作,其链接货币市场和其他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已开始不断显现,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支柱。

但是直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行业基本上还是置身于债券市场的大门之外,地方政府和各高校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直接从债券市场上融通资金。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共同的缺憾。目前高等教育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唯一的联结渠道是中央政府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国债,然后从筹集到的国债资金中划出一部分,再通过一定的分配机制层层下拨给高校使用。

我国中央政府在1999年直接安排教育国债专项资金14.7亿元,另外,地方配套资金37.7亿元,为承担扩招任务的普通高校改善了办学条件。截至2001年,中央共安排高校扩招国债资金52.9亿元,支持高校新建教学、实验和学生生活设施项目共计835项,建筑面积达1228万平方米。针对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从2000年起,国家开始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地区每省重点建设一所大学。项目覆盖了西部12省(区、市)以及新疆兵团、湘西、恩施、延边三州的25所地方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累计投入国债资金13.66亿元(含高校扩招国债资金6600万元)。

如上所述,这部分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从债券市场到高校经过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多道“关口”。在我国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最后能够拿到资金的高校只是少数,而且这笔本来就不多的资金经过多次分配均摊下来,即使能争取得到的高校,最终能拿到的金额也不会太多。这整个流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和高校围绕这笔国债资金的去向所发生的种种显性和隐性的交易成本可谓高矣。概而言之,目前在资金短缺的高等教育行业与蓬勃发展的债券市场之间缺乏一种有效的联结机制,这种制度的缺位使得债券市场上的闲置资金不能合理高效地投向高等教育行业。因此,改革目前的有关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和有条件的高校进入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高等教育债券融资制度的改革措施

1.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

我国目前在发行国债时并没有明确国债的用途,投资者在购买国债时也不知道国债的使用方向,所筹集的国债资金最终都是由中央政府统筹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利益集团为了争夺国债资金就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博弈,采取各种方式影响中央政府制定国债资金的使用计划,试图从国债资金,这块大“蛋糕”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这样一来,国债资金中用于高等教育的比例就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因此,为了确保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有稳定的保障,防止国债资金被挪用和挤占,建议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在当初发行国债时就明确其性质和用途,让国债的投资者明白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这反而更有助于国债的发行销售,吸引更多的国债投资者。

2.允许地方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

需要强调的是,出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考虑,我国目前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当前我国只有中央政府能够发行国债。我国现行的这种国债发行体制与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存在着矛盾。

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体系构成中,地方高校占了很大的比重,这些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地方财政实力相差很大。与部属高校相比,地方高校获得的经费数额以及受政府重视的程度处于弱势地位。据统计,2002年中央部委院校有111所,地方高校为1285所,即地方高校比重占92%。但是地方高校得到教育经费仅占全国高校经费的57%。即便这57%,由于经费来源为地方财政拨款到位率并不理想:能够完全到位仅占7.41%,基本到位和难以到位各占58.33%和27.38%,其余7%的高校拨款不能到位。而恰恰这些地方院校由于科研和产业量小体弱,自筹能力较差,使得我国中小型高校包括下放管和合并管理高校的办学经费十分紧张。以某直辖市为例,国家对少数重点大学一年投入8个亿,而地方高校平均才4千万元,悬差20倍。这类学校的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用的开支与财政拨款数缺口高达50%。

由此可见,一方面,地方高校办学经费非常紧张,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却不能在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于本地的高等教育事业。中央政府一手独揽了国债发行和国债资金的分配,这很难保证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规,在允许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之外,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这将会极大的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吸纳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用于高等教育。

3.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大学债券

大学债券(CollegeandUniversityRevenueBonds)源于美国,刚开始发行的金额很小,多用在学生宿舍、体育馆、教学大楼上。大学债券的形式有普通债券与免税债券,债券的期限有中长期和长期(30年以上)两种,中长期债券的还贷期为25~30年,利率为5%一6%之间,而长期债券的还贷期要长得多,利率也稍高一些。例如:耶鲁大学在1996年发行的“跨世纪债券”是100年到期的债券。美国大学发行债券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高校的周转资金、偿还当前到期债务与建设学校大型项目的需要。大学债券特别是名牌大学的债券在美国,比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更受社会投资者的青睐。美国1993年大学债券发行总额达到138亿美元,在1995年发行债券的高等院校达到160所,且该年债券发行总额达26.7亿美元。于1996年,发行债券的学校增加到189所,且该年债券发行额达到41.4亿美元。2001年债券总额更达到了187亿美元。耶鲁大学于2001年已发行2亿美元债券,在2002年更进一步计划发行1亿美元的债券。SouthernMethodistUniversity也计划发行7000万美元的债券。位于美国德州的StephenF.AustinUniversity及MidwestenrStateUniversity分别预计发行600万美元及900万美元的免税债券。Christo-pherNewportUniversity预计发行2580万美元的债券。OldDominionUniversity为了即将进行的六个项目,总共发行了4420万美元的大学债券。NorfolkStateUniversity发行了2130万美元的债券。由此可知,近几年来国外大学发行大学债券已有普遍增加的趋势。

国外的大学债券吸引投资者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大学债券,尤其是名誉卓越大学的债券,其投资风险会很小;其次,大学债券所筹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设备,所以投资于此种债券使投资者能明确了解所筹资金的用途;第三,大学是培育高级人才的场所,所以投资于此种债券会让投资者认为对社会的发展有所帮助。此外,如果大学债券以免税债券形式发行有助于投资者节省相关税费。我国目前在债券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有国债、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没有大学债券。鉴于我国高等教育资金严重短缺和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现状,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发行大学债券的做法,允许某些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自行发行大学债券,为学校的长期发展筹集资金。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有助于激励高校的管理者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所筹集到资金,改善学校的内部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改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债券融资方式的组合

以上所述的这三种债券融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起来使用。通常来讲,中央政府在通盘考虑各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前提之下,在全国范围内有选择性的分配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所筹集到的资金。这种分配必然是有倾向性的分配,比如重点支持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教事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高教事业等等。相应的,其他地区得到来自中央政府的支持可能会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政府可以考虑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来筹集资金,以弥补中央政府拨款的缺口。比如由省级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的高校中进行分配。而对于那些实力雄厚、在国内外声名卓著的大学,则可以考虑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自行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缺口。

2.债券融资成本

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债券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而且债券的利率通常也低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债券融资成本的承担者因发行者的不同而不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高等教育而发行的债券筹集到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融资成本一般都是由政府承担,而且拨付给高校使用的资金通常也不需要这些高校偿还。而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大学债券则最终需要自己偿还,其融资成本也需由这些学校自行承担。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发行人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归还本金的义务(相比起来,银行贷款则相对灵活一些),这对发行大学债券的高校的理财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债券融资的配套资金

发行债券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融资渠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与其他融资渠道进行配合。据调查,目前我国凡是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其总投资中要求当地政府及高校配套资金必须达到2/3以上,但大部分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未予配套,高校的配套资金实际上也主要靠银行贷款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和高校在进行债券融资的同时,应通盘统筹其他各种融资渠道,及时足额地安排相关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发挥债券融资的最大效益。

融资制度论文篇4

(一)泰国水利投资主体及其职责

泰国水利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农民,其中政府在水利投资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水利投资的主力军,政府水利投资领域包括灌溉排水工程、防洪工程、工业用水、水土保持、水电工程和因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其中,灌溉排水工程、防洪工程、工业用水工程由皇家灌溉局负责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由土地开发局负责实施,水电工程由电力局负责实施。而农民在水利投资中处于次要地位,农民水利投资领域仅包括小型灌溉工程部分管理维修费用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费用的20%。

(二)对灌溉工程投资

第一、泰国政府比较重视对已建灌溉工程管理和维护的投资。1977-1991年泰国灌溉财政预算支出结构中,财政对已建灌溉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投资占灌溉财政支出比重逐步增加。由1977年的15.11%上升到1991年的28.41%,上升了13.3个百分点。而对新建灌溉工程项目投资占灌溉财政支出比重逐步下降。由1977年的54.61%下降到1991年的44.99%,下降了9.62个百分点。对支助投资占灌溉财政支出比重保持相对稳定(见表2)。政府重视对已建灌溉工程管理和维护的投资能充分发挥已建灌溉工程的效益,这对提高水利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很有帮助。

第二、投资逐步偏向小型工程。对新灌溉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中,小型灌溉工程投资占新建灌溉工程投资总额的比重逐步上升,而大型灌溉工程投资占新建灌溉工程投资总额的比重逐步下降。1977-1989年小型灌溉工程投资占新建灌溉工程投资总额的比重由1977年的10.82%上升到1989年的31.46%,上升了20.64个百分点。而大型灌溉工程投资占新建灌溉工程投资总额的比重逐步下降。由1977年的50.79%下降到1989年的26.43%,下降了24.36个百分点。对中型灌溉工程投资占新建灌溉财政支出比重在波动中保持相对稳定(见表3)。

(三)农村饮水工程投资

第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投资。泰国地处东南亚半岛中心,热带气候,常年平均气温较高,有利于细菌繁殖和生长,若农村人畜粪便和垃圾管理不当,容易使水质受到污染,危及农村人畜身体健康。为了减少水质污染,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泰国卫生局健康处主管农村饮水工作,一方面,他们按照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时、定点地对农村饮用水进行跟踪监测,以掌握农村水质发展态势;另一方面,他们制订了标准厕所和垃圾焚烧炉,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推广和实施,当然这些投入全部由政府承担。

第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资。泰国农村饮水工程包括:供水系统、水槽、降水存贮罐、打井、水坛子等。泰国政府为不同地区农民提供不同的农村饮水设施。在农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政府为当地居民建设供水系统,集中供应饮用水:打井、建设饮水处理塔、铺设水管,并对从地下抽取的水进行卫生处理;而在农村人口相对分散的地区,或者地下水含铁量高的地区,政府为当地居民提供贮水设备进行分散式供水:在居民房屋顶修建贮水罐或者贮水坛,贮水罐或者贮水坛外接饮水过滤器。无论是集中式供水还是分散式供水,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资均由政府和农民用水户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80%(中央政府承担50%,地方政府承担30%),农村用水户承担20%。③

(四)对防洪工程投资

过去泰国洪灾主要受台风影响,大多数河流的洪水不大,洪涝灾害并不十分严重,泰国政府对防洪工程建设并不重视,只是在1975、1983和1989年发生较大洪水后,泰国政府才陆续投资兴建了一些防洪工程,但工程防洪标准仅10年一遇洪水。④在防洪工程投资中,泰国政府比较重视对防洪工程设施的维护与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费用占防洪工程投资总额的30%左右。⑤防洪工程投资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防洪工程项目建设由皇家灌溉局负责具体实施。

(五)对水电工程投资

泰国大型水电工程主要由泰国电力局(Electrici-tyGeneratingAuthorityofThailand)负责投资建设,建设资金主来源于利用外资和政府拨款。例如:拉加普拉巴水电站总投资69.7亿铢,其中世界银行贷款20亿铢,阿拉伯国家贷款8亿铢,科威特贷款3.7亿铢,政府拨款38亿铢。⑥而泰国小型水电工程主要由泰国能源总局(NEA-NATIONALENERGYAD-MINISTRATION)负责投资建设,建设资金主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农民投资投劳(农民投资投劳参股,享受利润分配)。例如:华毛电站总投资81万铢,其中,30%用当地人民劳力折资,所有用电户均投劳,不投劳者不得用电。⑦

启示

第一、政府承担起水利建设投融资的重任。泰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政府财力单薄,然而,长期以来,泰国政府承担起水利投融资的重任,水利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4%-5%,确保泰国水利建设顺利进行。可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水利投资明显不足,导致水利建设发展滞后,已成为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政府应持续地加大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解决水利投资不足的矛盾,改变水利建设发展滞后局面,打破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水利建设瓶颈制约。

融资制度论文篇5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

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

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

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1、自有资本的筹集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3、业务职能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

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帐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帐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二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融资制度论文篇6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跨过了制度奠基阶段,进入了市场化的转轨阶段。(注:参见陈红:《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的剧烈而又无法绕开的矛盾和冲突,而要逐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整体制度演进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伴随着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制度创新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主旋律。与此相对应,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证券公司,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却一直停滞不前。与获得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相比,(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迈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由于融资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证券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差、资产扩张基础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注:参见《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券商注册资本达1250亿元》,/system/2004/04/07/000763892.shtml.)其中规模最大的海通证券注册资本仅为87.34亿元。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为几十亿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更是庞大,如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为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51亿元,收入总额为2457亿元,分别是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注:参见巴曙松:《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由此可见,资金实力弱小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最大弱势。不仅如此,我国证券公司还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差、资产流动性低的问题。过少的资本金和较差的资产质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资产扩张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券商的机构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我国有129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券商,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经营部则数以千计。各机构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导致了低效的无序竞争。据测算,我国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占行业总额约10%,利润占行业总额不足20%,(注:参见夏勇、盛艳华:《我国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年第7期。)虽初步显示规模效应,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几大投资银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资本金是金融中介机构实力的象征,也是公众信心的基础,更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规模化意味着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证券公司能否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营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能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内生存和发展。为扩充资本、实行规模化经营,证券业必须打造业内的“航母”。面对如此迫切的市场需求,在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创新加速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具体是指券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机制的市场化。这是针对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非常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资机制以及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狭窄、融资机制仍带有较多行政色彩的现状提出来的金融改革深化问题之一。在金融创新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机制市场化绝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必须以整个宏观金融管理体制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为前提,同时还要以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宏观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状况的制约。由于这种创新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体制的创新,同时对金融市场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它实际上包含于金融创新这个范畴之中,是金融创新在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开拓证券公司多样化融资渠道和推进融资机制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券商融资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投资银行创造条件。

二、证券公司融资法律规制分析

分业经营背景下的谨慎监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线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资障碍等,这些都一直是证券公司融资机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关键是要解决券商融资渠道短缺的问题,而准确认识阻碍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以下容笔者对目前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加以简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融资资金来源的规制

《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条款有很多,如第36条、第73条、第124条、第132条、第133条和第142条等。这些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格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此可见,《证券法》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同时只是对证券公司几种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合法资金来源的种类。虽然这给证券公司融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证券公司现在占用资金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但毕竟为以后具体细则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该规章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有特别的资格认定,包括:(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4)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资格的限制,一些具有历史问题的老证券公司和大量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而央行允许这些未能进入同业市场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业务,(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尽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资期限短、融资用途固定两项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这些券商用作融资渠道,所以上述这些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十分狭窄。少数有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在具体的融资业务操作上仍有相当多的约束,主要的限制条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资额度控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3)资金使用途径的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等。因此,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管理规定》虽然开辟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资金仍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三)证券公司有关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制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券商增资扩股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如:(1)距前次募集资金1年以上;(2)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且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请前2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5%以上为公积金转增。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券商增资扩股的条件限制,认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与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取消了对券商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简化了程序,增资扩股的申报、审核也更透明公开。由于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相对于改制上市来说,程序较为简单,过程也不太复杂,广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资扩股一度成为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捷径。虽然私募增资扩股融资方式为券商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2001年6月以来,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疲弱、证券行业亏损面提高,(注:以2002年为例,我国券商的亏损面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目前券商增资扩股出现了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有些原来参股证券公司的机构也退出了证券行业。因此,开辟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的燃眉之急。

(四)证券公司有关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制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但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但是证券公司对此并无太高的积极性。这里除去申请手续烦琐外,(注: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估计会超过一个多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只有在证券公司需要获得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运用。)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银行资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说,券商无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扩大自营资金的规模,因此其融资热情有限。其次,只有综合类券商自营的股票才能用于质押贷款,证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质押贷款,如遇上股票市价下跌,超过了商业银行规定的警戒线,将被商业银行要求强行平仓,从而会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实际亏损,这也挫伤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最后,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规制

2003年10月8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募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改善券商资本结构、提高证券业规范经营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看到,《暂行办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暂行办法》对融资主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券商债券融资合约某些内容的规定,显示出监管者对券商与投资人具体契约的深度介入,从而使券商与投资人签订的具体融资合约的公共部分增大。虽然在《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但这还是会使部分投资者对债券质地的判断依赖于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把关”。(2)比较国外关于券商发行债券的法律,《暂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债主体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发债的具体条件也有较强的硬性规定。(3)券商发债资格认定仍较多地使用传统的财务指标硬性规定。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等。这样的规定,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财务风险,达不到事中监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国际化的趋势。(4)《暂行办法》对券商发债时机的选择没有作出灵活规定,不利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发债时机,以规避发行失败的风险。同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发行手续费率一般为2.5%,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但对于券商而言,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因此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券商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采用,但不适合作为所有券商的常规融资手段。(注:参见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资渠道获重大突破》,《中国证券报》2004年2月4日。)

三、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条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这是迄今为止,法律法规首次对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这也标志着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的态度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笔者认为,全面修改限制证券公司融资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证券法》面临重大修改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在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在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上设立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限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与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如果允许信用交易,将会助长投机,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同时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和风险,并可能引发市场危机。因此,《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证市场稳定和保护交易者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逐渐影响到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加强协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证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开始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现行《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35条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别是涉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条款的修订,将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国际化大投资银行的构建。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进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完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渠道的法律规制

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但由于种种制度障碍,我国券商的短期融资渠道利用效率并不高,也无法满足广大券商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渴求。管理层应考虑逐步放宽对短期融资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短期融资渠道发挥最大效用。首先,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准入门槛,让场外半数以上券商中的合标者(注:在全国129家券商中,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券商只有55家,场外券商占到半数以上。)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充融资渠道;适当延长拆借期限,允许同业拆借到期后可适当展期,同时可考虑增加7天至6个月同业拆借品种;放宽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余额的最高限额,扩大同业拆借的资金规模;适当放宽拆借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拆借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在国债回购市场,应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我国国债回购市场被割裂为两大市场,即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与两大交易所场内国债回购市场。)引入开放式债券回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并考虑逐步建立统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打通交易所和银行两个市场,逐步向统一市场过渡,让商业银行充足的资金供应和证券公司旺盛的资金需求通过国债回购市场连接起来,达到短期资金融通的效果。再次,在质押贷款方面,应考虑扩大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允许证券公司以固定资产、存单、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融资;放宽对现有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借贷主体的范围,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质押贷款;放宽股票质押贷款的时间限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到期后继续展期;将股票质押率大大提高;等等。最后,在完善现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可考虑尝试建立并逐步放开信用贷款、项目融资、票据融资等渠道。当前,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当务之急是: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建立起合规的“过桥贷款”,(注:过桥贷款(BridgeLoan)又称搭桥贷款,通常是指公司在安排中长期融资前,为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提供所需资金的短期融资。过桥贷款在国内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证券公司权益性融资的法律规制

融资制度论文篇7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跨过了制度奠基阶段,进入了市场化的转轨阶段。(注:参见陈红:《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的剧烈而又无法绕开的矛盾和冲突,而要逐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整体制度演进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伴随着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制度创新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主旋律。与此相对应,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证券公司,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却一直停滞不前。与获得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相比,(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迈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由于融资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证券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差、资产扩张基础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注:参见《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券商注册资本达1250亿元》,/system/2004/04/07/000763892.shtml.)其中规模最大的海通证券注册资本仅为87.34亿元。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为几十亿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更是庞大,如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为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51亿元,收入总额为2457亿元,分别是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注:参见巴曙松:《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由此可见,资金实力弱小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最大弱势。不仅如此,我国证券公司还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差、资产流动性低的问题。过少的资本金和较差的资产质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资产扩张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券商的机构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我国有129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券商,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经营部则数以千计。各机构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导致了低效的无序竞争。据测算,我国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占行业总额约10%,利润占行业总额不足20%,(注:参见夏勇、盛艳华:《我国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年第7期。)虽初步显示规模效应,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几大投资银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资本金是金融中介机构实力的象征,也是公众信心的基础,更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规模化意味着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证券公司能否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营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能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内生存和发展。为扩充资本、实行规模化经营,证券业必须打造业内的“航母”。面对如此迫切的市场需求,在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创新加速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具体是指券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机制的市场化。这是针对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非常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资机制以及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狭窄、融资机制仍带有较多行政色彩的现状提出来的金融改革深化问题之一。在金融创新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机制市场化绝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必须以整个宏观金融管理体制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为前提,同时还要以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宏观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状况的制约。由于这种创新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体制的创新,同时对金融市场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它实际上包含于金融创新这个范畴之中,是金融创新在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开拓证券公司多样化融资渠道和推进融资机制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券商融资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投资银行创造条件。

二、证券公司融资法律规制分析

分业经营背景下的谨慎监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线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资障碍等,这些都一直是证券公司融资机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关键是要解决券商融资渠道短缺的问题,而准确认识阻碍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以下容笔者对目前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加以简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融资资金来源的规制

《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条款有很多,如第36条、第73条、第124条、第132条、第133条和第142条等。这些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格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此可见,《证券法》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同时只是对证券公司几种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合法资金来源的种类。虽然这给证券公司融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证券公司现在占用资金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但毕竟为以后具体细则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该规章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有特别的资格认定,包括:(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4)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资格的限制,一些具有历史问题的老证券公司和大量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而央行允许这些未能进入同业市场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业务,(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尽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资期限短、融资用途固定两项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这些券商用作融资渠道,所以上述这些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十分狭窄。少数有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在具体的融资业务操作上仍有相当多的约束,主要的限制条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资额度控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3)资金使用途径的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等。因此,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管理规定》虽然开辟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资金仍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三)证券公司有关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制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券商增资扩股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如:(1)距前次募集资金1年以上;(2)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且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请前2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5%以上为公积金转增。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券商增资扩股的条件限制,认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与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取消了对券商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简化了程序,增资扩股的申报、审核也更透明公开。由于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相对于改制上市来说,程序较为简单,过程也不太复杂,广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资扩股一度成为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捷径。虽然私募增资扩股融资方式为券商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2001年6月以来,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疲弱、证券行业亏损面提高,(注:以2002年为例,我国券商的亏损面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目前券商增资扩股出现了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有些原来参股证券公司的机构也退出了证券行业。因此,开辟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的燃眉之急。

(四)证券公司有关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制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但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但是证券公司对此并无太高的积极性。这里除去申请手续烦琐外,(注: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估计会超过一个多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只有在证券公司需要获得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运用。)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银行资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说,券商无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扩大自营资金的规模,因此其融资热情有限。其次,只有综合类券商自营的股票才能用于质押贷款,证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质押贷款,如遇上股票市价下跌,超过了商业银行规定的警戒线,将被商业银行要求强行平仓,从而会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实际亏损,这也挫伤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最后,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规制

2003年10月8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募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改善券商资本结构、提高证券业规范经营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看到,《暂行办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暂行办法》对融资主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券商债券融资合约某些内容的规定,显示出监管者对券商与投资人具体契约的深度介入,从而使券商与投资人签订的具体融资合约的公共部分增大。虽然在《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但这还是会使部分投资者对债券质地的判断依赖于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把关”。(2)比较国外关于券商发行债券的法律,《暂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债主体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发债的具体条件也有较强的硬性规定。(3)券商发债资格认定仍较多地使用传统的财务指标硬性规定。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等。这样的规定,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财务风险,达不到事中监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国际化的趋势。(4)《暂行办法》对券商发债时机的选择没有作出灵活规定,不利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发债时机,以规避发行失败的风险。同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发行手续费率一般为2.5%,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但对于券商而言,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因此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券商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采用,但不适合作为所有券商的常规融资手段。(注:参见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资渠道获重大突破》,《中国证券报》2004年2月4日。)

三、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条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这是迄今为止,法律法规首次对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这也标志着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的态度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笔者认为,全面修改限制证券公司融资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证券法》面临重大修改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在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在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上设立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限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与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如果允许信用交易,将会助长投机,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同时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和风险,并可能引发市场危机。因此,《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证市场稳定和保护交易者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逐渐影响到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加强协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证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开始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现行《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35条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别是涉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条款的修订,将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国际化大投资银行的构建。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进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完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渠道的法律规制

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但由于种种制度障碍,我国券商的短期融资渠道利用效率并不高,也无法满足广大券商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渴求。管理层应考虑逐步放宽对短期融资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短期融资渠道发挥最大效用。首先,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准入门槛,让场外半数以上券商中的合标者(注:在全国129家券商中,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券商只有55家,场外券商占到半数以上。)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充融资渠道;适当延长拆借期限,允许同业拆借到期后可适当展期,同时可考虑增加7天至6个月同业拆借品种;放宽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余额的最高限额,扩大同业拆借的资金规模;适当放宽拆借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拆借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在国债回购市场,应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我国国债回购市场被割裂为两大市场,即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与两大交易所场内国债回购市场。)引入开放式债券回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并考虑逐步建立统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打通交易所和银行两个市场,逐步向统一市场过渡,让商业银行充足的资金供应和证券公司旺盛的资金需求通过国债回购市场连接起来,达到短期资金融通的效果。再次,在质押贷款方面,应考虑扩大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允许证券公司以固定资产、存单、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融资;放宽对现有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借贷主体的范围,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质押贷款;放宽股票质押贷款的时间限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到期后继续展期;将股票质押率大大提高;等等。最后,在完善现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可考虑尝试建立并逐步放开信用贷款、项目融资、票据融资等渠道。当前,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当务之急是: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建立起合规的“过桥贷款”,(注:过桥贷款(BridgeLoan)又称搭桥贷款,通常是指公司在安排中长期融资前,为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提供所需资金的短期融资。过桥贷款在国内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证券公司权益性融资的法律规制

融资制度论文篇8

演化博弈理论是演化生物学与经济学结合的产物,该理论认为生物可以通过试错的方法达到最终的博弈均衡。 历史、制度和经济等因素以及均衡过程的某些细节均会对博弈的多重均衡选择产生影响。 smith和 price1973年在开创性论文中提出了演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ess)的概念,标志演化博弈理论的产生。 演化博弈理论的基本思想是通过体制内的群体抵抗体制外群体侵入的一种复制动态过程,对不同群体演化博弈进行分析,找出影响制度演化方向的关键因素,再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调整相应的应对策略,最终实现制度动态合理发展。 因此,演化博弈适用于存在利益冲突的决策分析过程。

在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过程中,一直存在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两种投融资群体,这两种群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直接受到政府管制政策的影响。 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演化是制度内外各相关群体动态博弈的互动过程,演化博弈模型可以有效地分析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过程,揭示制度变迁影响因素并寻求最终达到稳定状态的路径。 本文正是运用演化博弈模型来研究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的动态演化的过程,试图分析影响投融资制度变迁、稳定的因素,找出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世界银行 1994年将基础设施分为经济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其中,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等经济性基础设施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可以提高社会生产能力进而加快经济增长速度,而科教文卫等社会性基础设施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巩固经济发展的基础[1]。

学者们围绕基础设施投融资政策环境和政策选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是政府的主要职能;20世纪 30年代,凯恩斯从理论层面论证了公共工程政策的必要性;20世纪 40年代,基础设施受到了发展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基础设施投资等活动是经济长期增长的根本源泉,基础设施的外部性逐步成为研究的重点[2]。 学者们发现政治环境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具有重要影响。 如 evans认为基础设施本身及其引致投资是最容易度量的“政绩”之一,有话语权的官员基于仕途发展的考虑,很容易进行政治性诱致的基础设施建设[3];rauch发现文官制度的改革、政府任期时间的延长会激励政府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提高基础设施投资的政策具有内生扩张倾向[4];randolph指出较完善的政治制度会增加私人供给基础设施的可能性[5];henisz认为政治环境和政府组织的差异是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决定因素,他通过对一百多个国家长达两个世纪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政治环境是解释国家间基础设施投资差异的重要因素[6];gwartney的研究表明完善的经济制度对基础设施边际产出的促进作用更加突出[7];张军等人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地方政府竞相提供优良的基础设施具有激励作用[8];banerjee和 sudeshna提出地方分权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投资效率,且地方分权增强了地方政府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促进各种投融资方式的出现[9]。

学者们采用了各种方法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进行研究。 有学者采用相关性研究分析基础设施对经济的作用,如 aschauer通过检验基础设施投资对私人产出及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发现基础设施投资减少可以解释美国生产率的下降[10];shioji、esfahani和 ramirez、范九利与白暴力、郭庆旺与贾俊雪等学者均采用类似方法证实了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11 14]。 也有学者采用因果关系方法(主要是联立方程法、向量自回归、协整分析等方法)研究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关系,如demetriades和 mamuneas、calderón和 servén等学者[15 16]。 还有学者采用贡献度方法研究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如 romp和 de haan、刘生龙和胡鞍钢等学者[17 18]。纵观国内外研究成果,学者们多采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基础设施投融资进行实证分析,而较少从理论上研究,这也使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理论研究深度不足,尤其缺乏对基础设施投融资政治环境影响的理论分析,这也制约了基础设施投融资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从演化博弈理论视角出发,研究政府管制政策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的变化过程的影响,并以公用事业民营化为案例进行实例分析,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演化的决定因素。

三、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

(一) 基本假设

本文构建的演化博弈模型建立在以下基本假设基础上:(1)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中存在两个群体,分别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2)两个群体都为理性的“经济人”,它们根据自身的成本收益来决定其行为;(3)两个群体分别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策略;(4)假设群体主要受政府管制影响,忽略其他因素影响;(5)为便于分析,政府的管制程度采用税率表示,税率越高则管制程度越高,反之越低①。

【①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中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相关企业经营。 但“非公36条”主要是通过准入标准降低和优惠扶持政策来体现出放松管制,这使得博弈过程中的政府管制程度难以得到有效衡量。 税率作为最直接的管制政策,可以用来体现管制程度,即用来表征政府管制从紧到松的政策变化过程,因此本文以税率作为管制程度变化的衡量指标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 动态重复博弈

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共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a)国有资本直接投资经营,(b)国有资本投资市场化运营,(c)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市场经营,(d)社会资本投资市场化经营。 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础设施投资融资主要是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运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力量逐步进入基础设施领域。 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发展如图 1所示。

由于制度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化进程限制、政府角色错位等原因,中国基础设施领域成为垄断竞争市场。 在基础设施投融资过程中,博弈的双方地位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信息不对等、政策待遇不对等等方面,在博弈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国有资本群体和社会资本群体处于一种不对称博弈状态,两个群体中的个体随机配对进行博弈,双方主要通过对博弈事件概率判断和策略选择来进行博弈。

在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过程中,国有资本群体和社会资本群体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策略,国有资本选择合作的概率为 x,不合作的概率为1 - x,社会资本选择合作的概率为 y,不合作的概率为1- y。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的支付为 u,其方程为 u(c,r) =x′ix= μi(ci,ri) - μ0(c,r),其中 μ0,μi分别为投融资制度变迁前后的收益,c为投融资制度变迁成本,r为变迁个体产生的增值利润。当 μ> 0,此时投融资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旧制度收益,即个体选择策略增长率为正,反之为负;当 μ = 0时,投融资制度成本就等于投融资制度变迁收益,则制度变迁过程必然处在均衡状态,即渐进演化中的均衡状态。博弈双方的支付如表 1所示。

五、结论

本文构建基础设施投融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两个博弈主体在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博弈过程,并以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为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政府管制政策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的演化有着决定性作用。 在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演化过程中,博弈双方的行为取决于博弈主体自身的收益,同时管制政策对博弈双方行为有重要影响,在不同的管制程度下,博弈双方会采用不同的对策,这会影响学习方向和演化速度,进而加速投融资制度的变迁和稳定演化。 在内部原动力不变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政府的管制水平,促进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和稳定是政府管制政策的重要研究方向。

政府管制政策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变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演化方向,这在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发展和演化历史中体现得尤为突础。 基于此,本文研究的政策启示在于:(1)由于基础设施的固有特征和政府管制的作用,政府制定管制政策时,必须根据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的现状和现实社会的需求,树立引导基础设施制度科学而合理演化的观念;(2)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作为基础设施投融资过程中的两种重要力量,对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演化具有重要影响,进而引导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演化,并最终达到均衡状态;(3)在政府管制政策中,税收仅仅是直接影响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博弈双方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还可以综合运用其他手段,如行政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间接影响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使其向政府和社会预期的目标演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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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范九利,白暴力,潘泉.基础设施资本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文献综述[j].上海经济研究,2004(1):3643.

[14]郭庆旺,贾俊雪.政府公共资本投资的长期经济增长效应[j].经济研究,2006(7):2940.

[15]demetriades p o, mamuneas t p. intertemporal output and employment effects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 capital: evidencefrom 12 oecd economies[j]. the economic journal,2000,7:687712.

[16]calderón c, servén l. the effects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on growth and income distribution[r]. bank policy re?

融资制度论文篇9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体。财政制度是政府行为的代表,也是政府主观意愿的表达,又是政府职能的表现形式,是实现公平的主要途径之一。而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由金融业内部个别子系统危机扩散到金融整个系统,进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蔓延至金融系统之外的实体经济,最终引起更大范围经济危机的现实提醒着人类,金融经济化、金融全球化势不可挡。“无效或者低效的经济就是无效或低效的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果,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实际是不合理的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果。” ①金融要素渐渐成为经济效率的提供者和裁判员。资源型经济的转型,不仅需要财政制度提供公平环境,更需要金融资源提供效率因素。

二、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协调的理论与实践

本部分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

传统意义上的财政金融协调,是集中于对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研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二者具有不同的调控手段和效应,在现实操作中也很难明确区分开来。货币政策是由中央银行指定并且施行的,针对货币运动本身,以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等作为政策目标,进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产生作用。而财政政策是由政府决策,是政府意志的直接体现,其调控的对象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以改变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数量和结构,财政政策的实施是从政府收支两个方向来实现的,税收、基金、转移支付和补贴政策是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进而对社会财富进行调节和配置的活动。

从凯恩斯主义的新古典经济学伊始,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相对有效性进行了长期的讨论。长期的实践证明,财政政策在抑制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增长乏力方面比货币政策更能为有效;而对于抑制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货币政策便显现出更大的效果。就像货币主义代表弗里德曼所说:“货币政策是一根绳索,你可以拉它中止通货膨胀,却不能推它以防止衰退。”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一支独大,货币政策只是作为财政的一种信贷安排,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很差,金融制度建设也极其落后,但是不得不说,就算是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信贷政策依然是金融发挥效力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至今,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的成立,金融市场规则、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越来越强。然而,财政虽然逐渐从经济的参与者变成了经济规则的制定者,但是,财政政策的重要性在特定时期仍然是有效的。比如,1997年有效需求不足诱发的经济增长缓慢与失业严重问题,从最初发现货币政策调节的局限性,到及时启动财政政策作为拉动经济的主力,是协调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实践证明。

(二)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协调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用,是西方经济学政府干预行为的理论支撑,也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正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所说,“技术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作为更为宽泛概念的金融制度资源,是金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之间的协调性,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决定制度效能的关键要素。

财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以税收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补贴相联系的制度总和。财政制度的功能,是以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主,无论是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分配,还是转移支付制度调节中央与地方、区域之间平衡发展,以及专项基金、财政补贴等,都是用某一种特定手段对现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是为缩小区域之间、社会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而服务的,财政制度本身并不会直接增加国民收入的总量,也不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财政直接投资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基础建设的项目,会创造国民收入,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政府投资作为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政府逐渐退出市场领域,运用间接手段调节经济,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可见,财政制度的设立,是为社会提供公平环境的,在效率领域,财政的力量就微乎其微了。

金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因素,已经是被大量理论和实践证明了的客观规律。随着金融发展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以其为指导下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印证了金融已然成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事实。根据金融资源理论的界定,金融资源从层次上划分为货币资源、资本资源、制度资源和金融商品资源。金融机构、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和金融文化等,都是金融的制度性资源,也称为功能性金融资源。金融制度资源的开发和配置,是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服务的制度设计。但是,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建立和重新配置、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或者是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文化的形成等,都是为保障整个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系统正常运行提供动力要素的保障。掌握了金融制度资源的配置权,就掌握了整个社会经济增长的引擎,能够获得特殊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因此,金融制度资源的开发与配置权始终掌握在金融当局或者立法当局的手中。金融制度的建立,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对保证社会公平却无能为力。

人类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仅需要公平机制,也需要效率因素。公平机制为社会稳定服务,效率因素加速经济增长,二者缺一不可。单条腿走路,或者跛行,都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高效运行。而且,金融制度要实现效率,需要财政制度提供社会公平的环境;财政制度要更好地践行公平,亦需要金融保证经济运行的效率。

三、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协调的效应功能区

任何资源都有相对独立的效应功能区,“作为金融资源系统的动态控制来讲,具有一定的宏观效应,所以它的出台过程或出台后的实施均会对我们的控制对象产生特定的效应,这种政策效应的辐射功能必然将其作用对象以及与该作用对象附有相关性的相关事物,聚于自身功能的作用范围。” ②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协调,也有其独立的效应功能区。

(一)金融与财政协调效应功能区的要素

“效应功能区是指具有社会功能的各种社会资源开发、配置过程和开发、配置结果的效应功能动力学区间。是具有资源属性的社会要素在特定的初始条件下,其动态作用在实现预设目标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正负效应功能区间。这种动态作用的时间和空间系列组成的多维空间就是社会资源的效应功能区。”②效应功能区的划分,由初始条件、宏观调控目标、过程控制和选择对策等组成。

1.初始条件

自然资源的开发配置状态,是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关键要素,也是财政金融协调初始条件的基础要素。而经济系统初始的开发配置状态,是财政金融协调的原始动力,社会系统中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等的客观配置状态,会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产生重要的影响,也是金融与财政协调配置的重要初始要件。

2.目标设定

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协调配置,首先是制度变迁的客观要求,也是制度本身效率提升的内生动力。无论是财政或是金融,都是经济系统的子系统,因此,无论是子系统自身效率的提升,或是二者协调配置的目标,都不仅仅是为实现自身的微观效率,更为关键的是提升整个经济系统的效率。人类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一切社会系统要素的合理配置最终体现为人类生存质量和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也在于此。因此,金融与财政的协调配置,不仅是自身系统效率的要求,更应将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最终目标。

3.过程控制

从初始条件,到既定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金融与财政制度的协调配置同样需要三个层面的过程控制。首先,是金融制度要素与财政制度要素间的协调控制过程,包括金融制度、财政制度与货币资源、资本资源等之间的协调控制,还包括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本身的协调控制;其次,是二者与经济系统的协调控制过程,其中,一是目标的控制,二是过程的控制;最后,金融与财政制度的协调配置与社会系统资源的开发配置协调控制过程。但是,“依赖于特定初始条件确立的发展目标有时候可能出现‘虚化’现象,真正能够保证实现目标的实在性,在于执行过程的保证程度与保护措施。”②

4.对策选择

对策的优化选择,是实现既定目标的保证。对策的选择依据,依然是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历史的沉淀、横向要素功能传导与逆转等。其中,对策选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复杂的初始条件和目标的动态性的认识和把握。突发性的混沌因素,相比人类可预知与可控制的要素,更可能决定和改变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向和变化。因此,对策选择的动态性,是保证目标实现的关键,也是本文动态性原则的具体体现。金融与财政协调的最终效果,也取决于对制度变迁与动态性策略的把握程度。

总之,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协调,是在给定的初始条件,即当前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等现有开发配置与相互作用的动态关联状态下,通过设定具体的社会、经济目标以及自组织系统目标,对制度实施的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与保护下政策的安排与配置过程。

(二)金融与财政协调效应功能区的传导机制

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协调的效应功能区,是以系统科学基本理论、混沌理论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核心,研究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协调性与社会经济目标之间的动态关联性,这种作用力,表现为横向和纵向的动力学状态。

1.纵向动力学状态

金融与财政制度对直接过程和目标的效应功能传导与逆转的动力学系统,称为线性效应功能区。在此功能区内,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的效应功能,首先表现为一个与金融制度、财政制度的既定状态以及增量状态的过程,其次表现为二者直接目标的实现。

2.横向动力学状态

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协调,对其他金融系统要素、财政系统要素的影响,以及对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运动过程和目标的效应功能传导与逆转的动力学系统,称为发散性效应功能区。任何制度的开发,都会对其他与之相关的要素甚至其他系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对金融系统内部其他要素的配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其他要素的开发与配置等。而这种作用,对线性效应的两种情况产生类似的效果。共同组成了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效应功能的发散性区间。

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的效应功能区,是以二者的线区为主,发散区为辅,以二者的协调配合为手段,以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的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效用功能的动态区间。

值得强调的是,制度资源的开发与配置同样具有互补或者互斥的状态,即有正效应与负效应之分。正效应的体现,是在既提高自身效用功能的同时,又提升其他相关要素的效用功能,进而最终推动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整体效用功能,达到制度开发与配置的终极目标。负的效用功能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本文的研究,则只针对正的效用功能。

四、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协调的着力点:商业金融

本部分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金融资源的层次

商业金融是与市场经济密切结合的金融系统内在要素,是资金活动的主要媒介与场所,也是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微观主体。按照金融资源理论的划分,金融资源从纵向上分为货币资源、资本资源、制度资源和金融商品(工具)资源。货币资源是贮存于经济生活和再生产过程的货币总量,是货币化的社会资本,也是最基础的金融资源。“由于以实体的社会财富为基础的货币资源具有量的累积或功能累积的特殊性,所以它对所有层次的金融资源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其他金融资源的开发与配置,都必须建立在货币资源量的累积和功能累积的基础之上。”②货币资源形成后,一部分在当期执行着交换媒介的基本职能,作为一般的金融工具被“消费”掉,退出了流通领域。而另外一部分货币资源虽然以货币形态存在,但是却始终以量的积累形式贮存,变成后期开发的基础性金融资源。最后一部分则通过其他方式转化为资本资源。资本资源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货币资源,是为满足生产和流通而存在的再生性金融资源,通过与劳动力和劳动资源等的结合,投资于社会经济的某个领域,发挥了创造新价值的功能,这也是资本增值性的本质要求。

金融制度资源也被称为金融功能性资源,是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政策、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和金融文化在内的制度性要素。其中,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是承载金融货币资源和资本资源的主要载体。金融制度资源的开发与配置,决定着金融资源整体的效率,金融制度资源的稀缺性,是制度供给本身相关约束条件的结果,如制度决策者的能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对科技的驾驭能力、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能,都是金融制度资源开发的约束条件。金融商品(工具)资源,是金融资源开发的“产品”,有传统金融商品与金融衍生品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金融市场交易中体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后者则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核心,也是推动全球金融体系变化,对国际金融活动与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发明创造。需要指出的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客观上加速了资金的运行速度,但是其虚拟性却也为金融领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风险,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便是极好的佐证。金融商品(工具)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当它们的存在是发挥社会财富的开发、配置功能的时候,是金融资源;当它们的存在只是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的时候,只能是一般的金融商品,已经失去了他们原有的资源属性——此时它和一般的消费品没有两样。”②

货币资源是金融资源的基础领域,资本资源是金融资源的延伸领域,金融商品(工具)资源是金融资源的派生领域,而金融制度资源是金融资源的特殊领域。

(二)商业金融的功能定位

本文所讲的商业金融,是以货币资源和资本资源为媒介,以商业金融机构为载体的金融资源的开发与配置。资本资源的开发主体之一便是商业银行,而资本资源开发过度也大多是商业银行派生存款创造功能过度使用的结果。与中央银行货币供应量的确定一样,商业银行的派生存款功能也一定有某种客观规则,即由特定时期社会经济条件的客观需求所决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明确区分货币资源与资本资源的界限,二者的特定情况下会相互影响与相互转化,也都与商业银行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资源型经济的转型,货币资源和资本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是必要的手段,而这两者最终都要通过商业金融对经济系统产生作用。资本的效率,体现了企业的效率,也体现了经济的效率。商业金融对货币资源与资本资源的合理运用,最终会体现为经济系统的效率要素。无论是利率政策、信贷政策,还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最终必须通过商业金融才能传导于实体经济,提升经济效率。而财政制度与金融制度的协调,必须要有统一的着力点,才能最终使各自作用力形成合力,实现最大的功效,商业金融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财政制度和金融制度的建立都有各自的行为边界,财政通过对商业金融提供奖惩和鼓励机制,利用商业金融内在逐利的本质属性,实现财政对公平机制的需求。金融资源是可以通过自身资源的配置进而配置其他一切资源的特殊资源,通过金融制度资源的开发与配置,利用商业金融的特殊属性来配置其他如人力、信息、科技等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使得各种资源流向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有利于经济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最终实现资源型经济的成功转型。

五、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协调的目标:可持续发展

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的协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资源型经济转型的路径。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目的,是通过重新构建租金分配体系,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金融制度与财政制度协调目标不谋而合。

对世界主要国家发展模式的讨论可见,人为再造经济发展模式(以日本与东南亚国家为例)相比自然演进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例)用了更短的时间实现经济的飞速增长,这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政府的干预。金融发展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是政府干预的理论支撑。然而,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发展后期经济危机的频发,归根结底,是社会资源配置不协调所导致的经济发展畸形的后果。

金融资源理论主张政府的适度干预,他认为,政府的适度干预,可以矫正或控制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效应功能逆转问题,进而实现社会资源效应功能的相互提升。政府干预的方式,有直接的行政指令,也可以利用政策引导方式将政策传导于实体经济,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在这当中,离不开财政制度,更离不开金融制度。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各经济要素的协调配合,而运行的效率,取决于各要素配合的协调程度。这里所说的经济要素包括:劳动力(人力资源)、劳动对象(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劳动手段(技术资源)和将三者联系起来的各种制度资源。利用财政制度与金融制度各自的功能优势,实现功能的强化与互补,弱化效用功能的逆转。对财富存量与增量的调节,是财政制度与金融制度的本质属性,而由此形成的租金分配体系,通过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不仅能够降低由产业结构的固化堆积最终演化为经济危机的风险概率,而且可以阻止资源型经济恶化走入“资源诅咒”陷阱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对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能够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速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理念,并不是某种存置的状态。因此,财政金融协调的过程,也必然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开放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时刻围绕可持续发展不同阶段不断发展与创新的过程。“当期发挥良性作用的金融制度是前期金融资源(金融制度)重新开发和配置的延伸结果,只要这一制度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是适应的,它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次被作为金融资源来重新开发和配置;只有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效应的金融制度或它本身的某些变态要素才是需要摒弃后重新开发和配置的内容——这时候的金融制度才可能复归它金融资源的自然属性。”②与此相类似,财政制度的开发与调整,也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二者的开发与配置,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终究目标。

注释:

①白钦先.从传统金融观到现代金融观的变迁——百年金融变迁与金融理论创新的探索[D].第三届中国金融论坛论文集,2004.

②崔满红.金融资源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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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论文篇10

我国债务融资制度变迁回顾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银行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界,大致可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经济体制改革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大一统”银行制度;二是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后,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银行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相符合的银行体系,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不良贷款比例过高、国有银行的产权和治理结构混乱等方面。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则经历了较大的起伏,与政府制定的企业债券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呼应,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债务融资制度变迁的历史回顾,可以发现无论是银行制度变革还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始终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控制,市场化的资金配置关系尚未形成。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债务融资制度变迁属于政府供给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呈现出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债务融资结构失衡、制度变迁的阶段性和非连续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服从政府的偏好和效应函数,以及关系型债务融资异化等等。但在经济改革之后,特别是加入WTO之后,社会主体对债务融资制度的创新需求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路径可以用博弈论的观点进行解释:如果把制度视为一种博弈均衡,那么可以认为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是从一个博弈均衡到另一个博弈均衡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是两个最重要的参与人,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的路径取决于二者的行为偏好和谈判实力。由于政府控制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在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路径呈现明显的政府主导、强制性特点。

我国债务融资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债务融资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债务融资结构的非均衡性

我国的债务融资制度从总体上看,是以关系型债务融资为主导。不同的企业需要不同的债务融资方式,因此社会经济中关系型债务融资和保持距离型债务融资应该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如果企业债务融资过度依赖关系型债务融资,则会造成债务融资结构失衡。我国失衡的债务融资结构既体现在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构成方面,即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规模结构失衡;也体现在债务融资内部结构方面,即缺少一个有足够规模和流动性的有效率的企业债券市场,企业的债务融资过度依赖于银行贷款。1993-2007年我国股票筹资额、贷款增加额和企业债券发行额及其在当年GDP中的占比如表1所示。

(二)制度变迁的阶段性和非连续性

当市场需求成为制度变迁的主导时,金融制度变迁呈现出按部就班、循序渐进的特征,也就是根据事物自然发展的一般规律,从基础开始,一步步地向前推进,并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保持协调,不会过分超前或者过分落后于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而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金融制度的变迁随着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呈明显的阶段性,前后缺少逻辑联系,波动幅度较大。政府的制度供给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所以相关的制度安排变动频繁。最典型的例子是企业债券市场的变迁和发展,政府相关制度变化非常频繁,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随着政府法规的变化而时起时落。

(三)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服从政府的偏好和效应函数

由政府出面建设的金融系统是政府控制金融资源实现宏观调控的装置,所以决定金融机构收缩和扩张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政府的监督和控制成本。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往往对民营金融机构持排斥态度,能够公开经营的金融机构或多或少都带有政府色彩,这一倾向的结果是导致地下金融(灰色金融)盛行。由于政府有节约监督和管理成本、控制金融风险的偏好,所以金融工具很难多样化。实际上,现有的金融产品已经难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仍然以企业债券市场为例,单一的固定利率的债券品种是导致企业债券市场交易清淡的一个重要原因,严重限制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关系型债务融资异化

在经济体制改革前,为了满足赶超型的发展战略对资金的非均衡性需求,政府控制着贷款的规模和方向,重点支持优先发展部门和企业,银行只是实现政府融资经济目标的工具,贷款项目的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都是软约束。这种异化的关系型债务融资的结果是资金的非市场化配置和低效率使用。尽管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开始重新构建,但是由于制度变迁的增量性和路径依赖,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银企关系的建立尚需时日。

我国债务融资制度变迁路径

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的路径可以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进行解释。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博弈均衡(青木昌彦,2001),即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社会行为主体重复博弈的均衡结果。如果把企业债务融资制度也视为一种博弈均衡,那么可以认为企业债务融资制度变迁就是从一个博弈均衡到另一个博弈均衡的动态过程。制度变迁理论表明,制度变迁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的重新界定和相应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因而一般而言,制度变迁的路径就取决于社会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行为的一致性和讨价还价(bargaining)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岩.企业债务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J].财贸研究,2007(12)

2.杜恂诚.金融制度变迁史的中外比较[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3.杜惠芬.中国融资制度变迁中的经济增长绩效[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林辉.现代金融制度分析[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6.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A].选自陈昕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融资制度论文篇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09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保证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实现就业的重要基础,并继续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应变能力金融论文,成为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融资问题。融资困难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了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信用缺失、企业整体信誉不佳;二是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量中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以上;三是借贷期限较短且数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另外现在整个社会包括许多商业银行信贷观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够的重视,普遍认为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目前金融论文,我国尽管有了一些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但并没有从根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要获得自身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中小企业自身层面

1.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键还在于中小企业本身

首先,中小企业要想方设法扩大人力资本以克服中小企业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不足。人力资本的丰富,一方面,可以提高其他资产的利用率;另一方面,能够保持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力,与此同时,又对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融资的知识﹑信息以及提高企业成长的期望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其次,中小企业要想取得银行的支持,一方面固然必须解决好自身的发展问题,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金融论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另一方面还必须牢固树立借债必还的思想,增强自身的信用观念,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诚信乃立业之本,信则立,不信则废。实践证明,凡是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同样能够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一样的待遇。为此,每一个中小企业要像经营自己的产品一样维护和提高自身信誉。在生产经营和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要做到“讲规则,讲信誉,讲效益”,切实杜绝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欠息的行为。

2.努力拓展融资渠道,开辟融资新方式

中小企业在充分利用传统渠道﹑方式的同时,要努力拓展融资视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在融资渠道方面金融论文,企业既要依靠银行资金,而且还要利用好非银行资金,甚至大胆采用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基金和个人闲散资金。在融资方式方面,企业也要大胆开辟新途径,比如可以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新方式。其中所谓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不用的物品到有资金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团体和个人进行质押,到期赎回的方式;所谓商品贸易融资就是给基础商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这种服务向商品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融通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二)金融机制层面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除金融抑制

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要进一步将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另外还要加快金融创新。第一,激励商业银行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贷款。在考察和发放贷款时,不分企业性质和规模,只要企业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就大胆支持,确保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中“两个轮子一起转”;第二,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如不能则应从利率补贴入手金融论文,政府有责任为此垫付改革成本,给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以支持;第三,扩大基层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固定资产的贷款权限因为风险较大可以适当的向上级集中,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相对较小,要下降;第四,完善和健全商业银行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贷款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行贷款的积极性;第五,加快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小企业领域进行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探索;第六,大胆尝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形式,及早建立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议政府适当开办中小企业股票小盘交易,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地方企业股票,并允许在地方小盘上市交易。

2.尽快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制度及机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现实障碍在于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金融论文,而信用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信誉度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层次﹑多途径来建立。一方面可以由政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永久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共同体提供再保险业务和资金支持,分散担保共同体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由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的担保共同体,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可以是中小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为特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贷款担保额度。除上述两方面外,也可以由政府﹑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和银行四方共同参与设立非盈利性担保基金,专门用于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提供担保。

(三)政府层面

1.加强政府的制度支持力度

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论文,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首先,国家要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下大力气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从客观上逐步理顺相关机制,适当降低新市场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简化程序,便捷服务,提高效率,并尽可能减少筹资成本,这是提高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法力”力度的基础;其次,政府要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合同法》、《破产法》等法规的执法力度金融论文,硬化企业还贷机制,严格保护并落实中小企业转制过程中的金融服务,坚决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消除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障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再次,政府在税收方面要给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创业期)以适当支持,还要加大新《会计法》实施的检查力度,使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实现社会信用的良好循环。

2.扩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应大力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援助中小企业。这些专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且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优惠于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应该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地方商业银行,当然前提是资本安全。其次,政府应适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基金贷款。目前金融论文,除开大型企业,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就大多局限于少数“特”、“优”企业,但是非“特”、非“优”企业却毕竟占现实多数,他们才是真正缺乏资金,需大力进行金融扶持的对象。所以,政府必须对中小企业实行“非歧视性贷款政策”。根据国外的经验,除了银行贷款外,国家有必要单列资金拨出一定经费,作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这笔钱并不是说放出去不要回来的了,要是得要回来的,只是由国家来承担出资风险而已。此外,政府还应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多渠道﹑多形式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范围。

总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论文,这个工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中小企业自身,金融机制,政府。核心部分在于中小企业自身能力提升,基础部分则在于金融机制的改进配合相适应和政府积极且恰当的引导和支持,而信用问题始终贯穿于这三个方面,是它们的交集。解决这一课题,不仅仅是资金量上的支持,更要提高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信誉度;注重金融体制创新,消除金融抑制;改善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能,加强制度供给和金融扶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从财务管理的视角看企业危机诱因》

[2]王化成、荆新、刘俊彦,《财务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袁普,中国学术期刊网《中国中小企业》,CN11-3465/F

[4]何雯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治理对策[J].商业研究2003,(2):79—81[5] 王婷.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析[J].企业研究2003,(2):95—96.

融资制度论文篇12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融资制度论文篇13

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中国经济结构升级已经成为学术界最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近期,央行坐视银行间市场出现钱慌,未循惯例予以救援,表明政府已决心牺牲一定的经济增速,以求抑制乃至逆转加杠杆行为,从而引导实体经济结构的调整。刘海影刊文指出这一举措的底线是“不发生财务金融危机”,压迫实体经济去产能的政策并未考虑到信贷扩张背后的制度性约束与实体经济根源,在没有纠正实体经济结构性问题之前对货币金融体系动刀,有可能导致事先没有预料到的、不可控的后果。

为了验证上述政策生效的可能性,笔者对金融结构和经济增长、经济波动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思路如下,第二部分文献综述,陈述关于经济增长与金融结构的相关学术成就以及本文参考文献;第三部分理论分析,从理论上分析金融结构影响经济增长的路径;第四部分为结论。

二、文献综述

近代关于经济增长的理论主要有索洛的新古典增长理论,以及围绕对新古典增长模理论完善发展起来的内生增长理论。关于增长因素分析方面,舒元和徐现祥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型设定1952~1998》中论证,制度原因是AK模型增长理论能够刻画我国经济增长主要解释。胡文国和吴栋在《中国经济增长因素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文中分析了影响中国经济增长的各种因素,同时在设定经济指标时充分考虑了制度因素。本文中,笔者在以上理论基础上充分囊括以上指标并将试图将金融结构因素加进去。

国内学者对金融结构的研究大约始于上一世纪80年代,大体可以总结为金融结构成分分析、金融结构定量实证分析和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这几个方面。其中,吴超在(2012)《我国金融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稳定性研究》中合理设定了金融结构效率衡量指标,反映了我国国家主导型金融结构的特点。笔者在本文中将金融结构影响视为制度因素之一,希望分析经济增长中不同因素影响程度,得出更合理的结论。

三、理论分析

(一)理理论基础

根索洛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此处不详述):

Y(t)=F(K(t),A(t)L(t)) k(t)=sf(k(t))-(n+g+δ)k(t)

L(t)=nL(t) A(t)=gA(t) K(t)=sY(t)-δK(t)

拉莫维茨(1956)和索洛(1957)等提出的增长因素分析表达式:

■-■=α■(t)■-■+R(t)

其中产量(Y),资本(K),劳动(L),劳动有效性(A),折旧率(δ),储蓄率(s)。

(二)传导路径

首先,金融结构通过资本投入变动影响产出。由索洛增长模型我们可以得知,储蓄率的提高有利于经济增长。金融机构通过金融结构提供相对于耐用品等实物资产较高的资本回报率,分散投资项风险,满足人们预防投资动机吸引储蓄。当储蓄供给供给,引起储蓄供求均衡的变动,使得利率变动,进而促进投资变动,从而使资本投入K改变,进一步使产出Y变动。金融机构的运作状况和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以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高低,决定着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数量和质量,从而影响着经济增长。

同时,金融结构通过“劳动有效性”变动影响产出。索洛并没有对“劳动有效性”具体含义将做出解释,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则提出A代表着研究与开发投入,技术进步,知识积累或者人力资本的观点。但无论是研发或人力资本的积累,都需要投企业入大量的资本。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助于企业的外部融资同,同时强有效的金融市场可以通过价格信号引导金融资源投向技术创新项目,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减低融资成本。

最后,金融结构通过增长因素贡献变动影响产出。金融市场的信号作用引导着资本流向技术先进的新型部门,从而促进实体经济产业升级。根据前文的增长因素分析公式,当K,A,s,g变动时,将引起经济增长中各因素贡献率的变化,这一变化的积累使得经济结构变动,又反过来影响经济增长。

四、结论

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我国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通过借鉴索洛经济增长模型,因素分析模型进行了理论分析。利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将金融结构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引入到模型中,建立了相应的模型阐释了央行抑制加杠杆行为,从而引导实体经济结构的调整传导机制。

参考文献

[1]舒元,徐现祥.中国经济增长模型设定1952-1998[J].经济研究,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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