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医疗卫生论文实用13篇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1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公共医疗卫生 经济法 法律调整 内容提要: 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失范所引致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根源上归结于:在价值层面是“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在机制层面则是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因具备特有的赋权与限权的双重性质而成为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这一领域的重要法律,可以通过对现有经济法资源的整合,适用、制定、修订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构造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实现“普遍服务”理念的法律规范体系,促进“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推动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普遍服务”理念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本文所称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具有普遍受众性的三个层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具体而言:“公共卫生”,按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一门通过有组织的社区活动来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和促进心理及躯体健康,并能发挥更具潜能的科学和艺术。它以“健康促进”为宗旨,范围包括:疾病预防和疾病控制、健康宣教,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等,并建立一套社会体制,保证每个公民均享有应有的健康与寿命,它是针对社区或者社会的措施。“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在医院进行的针对个人开展的有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活动,不包括重大、疑难病症的诊治和个性化的特殊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是指覆盖全部人口的医疗保险和针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活动,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上述三个层次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其运行的宗旨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健康,其有效提供依赖于政府的干预,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和保障。)要求的契合 “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一词是1907年由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首次提出(One-net-work,One-policy,Universal Service)。1934年,美国《电信法》首次将“普遍服务”概念引入立法,并将之演绎为“尽可能为全体美国国民提供合理的价格、充足的设施,以享受快速、有效的国际或国内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之内涵。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普遍服务和电信资费改革》报告中对“电信普遍服务”做出新的阐述: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且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应一视同仁。世界电信联盟(ITU)在《199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强调“普遍服务”包含可用性(Availability)、可购性(Affordability)和非歧视性(Equity)三个基本要素。由此可见,演绎后的“普遍服务”理念体现了对社会成员发展权的关怀,彰显了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它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在内容上,服务的普及一方面应使市场上每一个主体在支付对价后的需求均可得到满足,即具有量的可及性,另一方面应使市场上每一个主体能够支付得起相应的对价,并可获得持续而完整的服务,即具有质的可及性;二是在保障机制上,需要政府公权力的干预来约束市场主体克服利润最大化诉求的缺陷而向社会成员普适性地提供量与质相结合的服务。 近年来,因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形成了“教育鸿沟”、“医疗鸿沟”等社会不公平现象,“普遍服务”理念以其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开始被运用到人文社会建设当中,即借助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公共资源和推行公共服务,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上能够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最低生活支持、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保障,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国土范围内任何地方,都能以可承受的代价享受到普遍提供的服务,防止群体间、区域间的现代化失衡与断裂,其关怀的对象从人的“生存权”向“发展权”扩张。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以恢复和维持人的健康为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的界定,健康是指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在自然法学派的眼里,健康权是先验的,人的健康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健康是人得以存在和繁衍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所形成的权利———健康权是人生存权的基本表现形式。世界卫生组织是第一个将健康作为人权加以规定的国际组织,1946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承认“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此后,健康权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文件以及各国宪法。从上述健康权演绎 的源流可以看出,它具有三个层次的属性及要求:一是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意味着每一个人必须受到一定水平的健康保护,其哲学基础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事实;二是作为一种社会权利(社会权利(social right)指人的社会价值的积极肯定和充分发展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国家和政府不只是对这些权利作消极的承认和不侵犯,而是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创设社会条件。(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魏定仁,龙显雷.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9.)),社会成员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医疗卫生条件的权利,并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依法有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条件的权利,它体现出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程度以及国家在个人权利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就特别指出:在理解健康权的时候,要特别关注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非歧视和平等待遇,强调公平获得卫生保健和卫生服务的条件,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三种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并提出衡量义务落实情况的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和可支付性(affordability)标准。(林志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J].社会科学家,2006,(4):94.));三是作为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强调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平等和公正原则,这一诉求也就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健康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精神状态完满并由此对社会适应的权利,否则就被视为违反了法律义务。 综上,以实现社会成员健康权为宗旨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权的属性及实现要求它所提供的服务达到量与质相统一,且不因社会成员的性别、年龄、收入等因素而有所差别,即瑞典学者卡尔耶所提出的“卫生公平”(“健康公平”):服务的可及性相同;在相同情况下接受的治疗相同;按照需要进行治疗,而不管接受治疗的数量是否相同;健康水平相同(即结果相同),并且这种“健康公平”需要借助一定的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方能实现。可见,“普遍服务”理念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要求是相契合的,前者应成为后者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失范的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在社会公益目标优先的价值取向指引下,强调“预防为主”、“全面覆盖”,重点干预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大力投入,仅用占GDP的3%左右的卫生投入,就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覆盖城乡居民、效率较高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体上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提高,婴儿死亡率和人均期望寿命指标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被一些国际机构评价为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典范。这一巨大成绩的经验就在于:定位于普遍性地提高社会成员的健康水平,强调社会公益目标的优先,且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当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这一阶段主要实现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上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后,医疗卫生体制开始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被动性变革:(1)公共医疗卫生供给走商业化、市场化道路,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成为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利益主体,全面追求经济目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严重萎缩;(2)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瓦解,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则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制瓦解;(3)配合分税制改革,医疗卫生投入由中央统筹为主转向地方各级政府分级投入为主;(4)干预重点趋向追求经济利益,轻预防、重治疗,轻常见病和多发病、重大病,轻适宜技术、重高新技术。 上述改革在使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改善的同时也带来极为严重的消极后2-4:(1)公共医疗卫生事业费用投入严重不足,效率低下(虽然改革后我国卫生总费用、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绝对额都在持续增长,但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却在下降,从1980年的36.2%下降到2011年的17.1%,降幅超过50%。与此同时,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1980年占卫生总费用的21.2%增长到2003年的55. 5%。由此可见,我国卫生总费用的不断增加是以政府支出降低、社会支出减少、个人被迫增加卫生支出和个人支出比例的急剧攀升实现的。而在OECD国家中,卫生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承担的,大部分国家政府承担比例都在70%以上,少于70%的只有6个国家。(张占斌.中国公共卫生政府投入及国际比较分析[J].学习论坛,2009,(3):43-44.)此外,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宽口径计算,我国卫生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和占GDP的比例均低于国际同类国家水平。以2002年为例,我国政府的广义卫生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仅为9.4%,占GDP的比重也只有2%,低于泰国(分别为11.8%和3.1%)、南非(分别为11.6%和3.5%)、哥伦比亚(分别为19.0%和6.7%)等很多同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比例,甚至低于蒙古(11.5%和4.6%)、坦桑尼亚(12.8%和2.7%)、海地(23.8%和3.0%)等一些低收入国家的水平。(Diane M.Learning from experience:Healthcare financing in low and middle-income countries.Geneva:GlobalForum for Health Research,2007:53-58.)),“看病贵”问题突出;(2)公共卫生、基层医疗服务全面萎缩,医疗卫生资源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看病难”问题突出;(3)医疗干预重点的转移,使得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被满足程度因收入差距而严重地两极分化(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4位。(刘激扬.公共卫生资源公平配置的伦理学研究[D].中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52.)),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下降;(4)医疗保障覆盖面太小,致使四成以上的城镇人口和近80%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5)医疗资源的不均衡以及过度的市场竞争、政府干预的淡出加剧了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加之医、药运营体制导致的“医药共谋”,使得患者的“弱势”地位突出。 上述表明,在我国已往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过程中,过分追求了商业化、市场化带来的竞争效益,忽略了“健康权”的基本属性和实现要求,忽略了公平价值诉求在该领域的重要意义,忽略了国家在实现“健康公平”中的义务和责任,其结果是不仅影响到国民健康,也带来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社会问题。导致这种结果的根源就在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背离了“普遍服务”理念,致使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与质的规定性上的缺失。因此,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应重塑并坚决贯彻“普遍服务”理念,追求社会成员健康权在量与质上相统一的规定性,真正发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对生存权的保障功能,实现健康公平。 三、“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经济法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法理 前述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失范,在表面上是商业化、市场化导向的偏差,但实质上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政府失灵是关键和重点。因此,笔者也将从对二者的矫正上来寻找法律的应对。(一) 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市场上为某一行为时,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者是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根据公共管理学理论,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为社会提供充足而适宜的公共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就是“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没有充分履行职责,许多应由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不足,或者政府轻言放弃一些本应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所谓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了经典定义:“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11]萨缪尔森是从消费的“非竞争性”来定义公共产品的。而张五常则从生产或供给的角度以及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困难角度强调,“公共产品”不是“共用品”,更不是“公共财产”,公共产品的唯一特征是边际费用等于零,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有的西方教科书把公共产品定义为“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包括国防、公共保健、社会保障等。”[12]据此可以得出,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等三个特性,并根据这些特性的完备程度可以分为两类:(1)纯公共产品,即同时具备上述特性,消费者不愿也无法为它支付费用,继而生产者不愿提供的产品。这部分产品, 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2)准公共产品,即只具备上述某两种特性,而另一特性不显著的产品。此类产品由政府和市场主体混合提供。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也有投入-产出的过程,具有产品的属性,大体可分为四类[11]42:(1)疾病监测、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公共卫生课题的科学研究、环境卫生等项目,这类产品在消费上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竞争性和分割性,消费者不愿、也无法为它支付费用,因而具有纯公共产品的特性;(2)儿童计划免疫、结核病及其他恶性传染病的防治等项目,这部分产品属于个人消费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在市场上基本无利可图,外部效益明显,因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3)基本医疗消费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产品由于医疗、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等不确定性因素的普遍存在,单凭自愿、自发、自控的市场化运作,无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人群、重病患者等群体的产品供给,需要政府介入供给,从而具备了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4)重大、疑难病症的诊治和个性化的特殊医疗服务等项目,这些产品系针对个人提供,性质上属于私人物品。由此可见,大部分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根据卫生经济学理论:“由于医疗服务和保险属于特殊商品,而且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即使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医疗领域也是政府干预最多的领域”[13]。自由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巴尔在其著作《福利国家经济学》中也指出,由于疾病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和医疗保健市场的特殊性,政府介入医疗保健事务将会更有效、更合理[14]。因此,政府应承担起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等公共物品的责任,并有必要对医疗市场通过自由竞争分配医疗资源的结果进行干预,使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真正成为人人普遍能享受的产品,促进健康权的实现。 目前,各国大多根据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运用公共机制,通过政府对上述领域进行干预或采取由政府直接提供医疗公共产品的方法,实现承担国家责任的目的。而我国却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弱化了政府提供公共医疗卫生产品的职能,将这类产品交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供给,前述存在的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政府投入不足、医疗资源可及率低、分布不均、医疗保障覆盖面窄等问题,正是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后果,是“政府失灵”的集中体现,它所丧失的是“普遍服务”理念在量上的规定性,导致许多社会成员无法得到应有的医疗卫生服务(美国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教授在一次宏观经济与健康的研讨会上提出3个对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政府对贫困人群的医疗覆盖的作用。政府应该保证贫困人群对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所有人都应该可以同等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二,政府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政府要考虑怎样防止人们因为一些疾病和突发事件而变得贫困。第三,明确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Anil B.Deolalikar.The de-mand for health service in a developing country:the role of price,servicequality,and reporting of illness,Handbook of Applied Economic,2000:44.))。因此,借鉴国外干预公共医疗卫生市场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健康权,已刻不容缓。 (二)市场失灵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价格体系的不完备性,它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不完全竞争。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15]。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1963年在其经典论文《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经济学》中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16]。处于信息劣势的患者陷于被动接受治疗的境地,一切只能听从医方的安排,在医疗机构营利性目标的影响下,往往无法获得与病情相对应且必要的、保证质量的医疗服务,久之则导致医疗市场中常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一些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地位为患者提供大力的过度服务,甚至不惜损害患者的健康(参见练学辉.住院67天花掉550万元[N].南方日报,2 005-12-1(7).)。 2.医药共谋带来负外部性。所谓“外部性”,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损失(成本),可称之“负外部性”;反之,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增加(收益),则可称之“正外部性”。目前,我国由于政府在医疗领域投入的减少,医疗机构形成了“以药养医”的盈利模式,加之多层次的医药流通体制,使得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患者往往无法获得使用那些高性价比的医疗手段,在“挤出效应”的作用下退出医疗服务领域。 3.医疗市场竞争不完全。由于前述医疗干预重点选择的偏差,我国80%的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其中80%又集中在大医院,多数小医院、社区医院因无力与大医院的人力、技术和设备优势抗衡,已经基本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和同大医院竞争的能力,医疗机构两极分化严重,而患者则成为医疗市场竞争不完全代价的最终承担者,为被垄断的医疗服务支付高额医疗费。 由此可见,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由于市场的失灵,即使那些能够接受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成员所得到的服务也是不全面、不完整甚至是不完全合理的,即缺失了“普遍服务”理念在质上的规定性,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进行纠正。 综上所述,“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导致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一方面需要运用国家干预手段直接或间接改变公共医疗卫生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减轻或消除市场失灵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需要赋予国家提供适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的义务,并对其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对此,植根于市民社会、以保护私权为宗旨、强调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民法和肇源于国家管理、强调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法均无法单独地、全面地胜任这一调整任务。而这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恰恰构建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逻辑起点[17],使其成为非常合适解决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相关问题的法律,理由主要有二: 一是从法律调整的功能来看,经济法具备调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功能。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需要国家的干预以弥补市场的固有缺陷,这是经济法肇端的经济机理。但政府如同其他一般组织也存在理性有限,会出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等形态。现代经济法在赋予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约束:既设置干预的边界,防止政府干预权力的滥用,纠正政府越位、错位的问题,让市场能发挥其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也设置义务和责任,敦促政府履行相关职责,解决政府缺位的问题。故经济法特有的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可以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体制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持该市场长期稳定和均衡发展。 二是从价值取向来看,健康权的实现依赖于实质公平的价值诉求。目前对健康公平的界定大致分为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18]后者则认为“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19]由于社会成员间的身体条件与经济社会地位必然存在差异,其追求健康公平的起点差异是绝对存在的。因此,笔者以为,健康权作为人得以生存和繁衍的基本人权的属性决定了它并非一种宣示性的权利,不能仅仅赋予社会成员追求健康的机会,而应强调在结果上是否获得了相当的健康水平,因为这种机会在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下往往会因健康起点的差异而成为空中楼阁。WHO和SIDA(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结构)在1996年的倡议书《健康与卫生服务公平》中将健康公平界定为“健康福祉的分配以需要为导向,而不是取决于社会特权和收入差异”[20],即倾向于从结果公平的视角来界定健康公平,而这恰好契合了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的内涵。因为“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21],“经济法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实质,将分配公平引入自身的价值体系,在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 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特性。”[22] 四、“普遍服务”理念的实现:经济法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路径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相继出台。前者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后者提出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述文件的核心精神是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普遍服务”理念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法制建设的保障。根据前述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特征,“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需要营造两个层面的制度环境:一是政府的主导(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二是市场的基础(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由此,经济法对其调整也应着眼于此,通过对现有法律资源的整合,适用、制定、修订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构造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实现“普遍服务”理念的法律规定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制度: (一)解决政府失灵的法律制度 1.卫生基本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卫生立法工作日益得到重视,相继制定和颁布《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公共卫生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和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配套法规,卫生部也颁布了涉及传染病、食品、灾害医疗救援、职业危害事故预防等百余个部门规章,公共医疗卫生立法初具规模,但仍存在着卫生法制体系不完善、法律规范不统一等诸多问题,2003年上半年SARS的流行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点。因此,为系统、有效地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首先应制定一部《卫生基本法》,统率公共医疗卫生法制体系。目前,已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如法国、芬兰、澳大利亚、肯尼亚等制定了卫生基本法[23]。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在《卫生基本法》中确认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公民等主体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等活动领域中开展公共医疗卫生活动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等,为规范国家干预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行为,保障公民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普遍服务”权利获得、实现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2.财政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政府投入的缺失是造成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这又与我国财税体制直接相关。因此,应结合我国财政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解决政府投入问题。笔者以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但更应强调中央政府的投入和调控作用;增加的投入既要投给供方,也要投给需方,供需兼顾。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确保投入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资金能落实到位。财政转移支付,就是财政资金在政府间的转移或流动,按照是否规定资金的用途,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有条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无条件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根据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地方公共医疗服务投入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但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财政预算约束乏力,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公共医疗服务到位资金少之又少(以卫生事业费为例,地方财政承担95%以上,中央财政只负担2%~4%左右。而在各省的卫生支出中,省级财政一般承担不足15%,而市级、县级和乡镇财政分别承担了30%,50%和5%。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许多县、乡财政只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本地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卫生支出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平等。(耿瑛,等.增加政府投入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J].中国卫生经济,2009,(3):14.))。因此,必须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于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而在现有分税制的体制下,这一目标主要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来实现。一般转移支付是实现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力均衡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平衡手段,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实践中主要适用国务院《 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具体而言,应该尽快废止税收返还这种落后的转移支付方式,取消旧体制延续下来的上缴和补助,通过立法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财政法律地位,从而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常态化,并通过立法程序将资金来源、支付办法、资金用途等明确规定下来,以便于地方政府预测财政收入的进项。对于专项转移支付,应明确公共医疗卫生专项转移支付系法定的财政拨款的性质,完善拨款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反拨款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程序约束和舆论监督,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运行。(2010年1月8日,胡锦涛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中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表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EB/OL][2010-03-10].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1-09/2063383.shtml.)) 二是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世界卫生组织在2000年《卫生系统:改善和成效》的报告中提出了将战略性购买作为主要的改革策略[24]。欧洲一些国家也已经从卫生服务的中央集权管理模式转变成基于卫生服务提供与需求分离的购买模式。我国也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购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可以预见,这一模式将成为政府投入资金和监管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常态机制。因此,笔者以为,应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制定《政府采购公共医疗服务细则》,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对公共医疗服务投入的责任;政府采购公共医疗服务产品的程序(如对公共医疗服务产品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管理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的范围和内容;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法律责任等。 3.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是以“城乡二元”社会分割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覆盖面非常狭窄。由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实现公共医疗卫生领域“普遍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笔者以为,应改变原来以“城乡二元社会”为基础分而治之的政策模式,进行统一立法,一方面可以节省立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法律规定性的统一。具体而言,鉴于《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国务院可以制定《基本医疗保障条例》,确立“普遍服务”、“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确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此外,还应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运营和监督、行政管理体制、医疗救助、不同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规定,从而充分体现“普遍服务”理念,实现“普遍服务”量与质的统一。 (二)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制度 1.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信息公开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或政府等其他信息拥有者向市场参与的相对方或社会公众公开其有关信息,以使市场参与者在信息相对完全化、对称化的前提下实施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制度安排[25]。鉴于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因专业性极强而拥有信息优势以及政府因公权力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的原因,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国务院或卫生部制定《公共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规则》,从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两方面规范信息提供的义务和责任:(1)赋予公共医疗机构信息说明的义务。该义务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向社会公开普适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种类及收费标准、医生和护士基本情况、常见病症的基本表征等等。二是向患者公开个别性信息,包括患者基本情况、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基本情况、病症表征、检查项目和结论、处方和医嘱、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详细清单等项目,从而使隐蔽信息公开化以达到消除信息不对称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患者权益的目的[26]。(2)规定政府直接提供相关信息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机构的分布及综合评价;公共卫生的服务项目内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每种医疗服务平均的实际耗费,并根据地 区差异、工资水平差异和医院资质差异制定出医院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基本药物目录等。2009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同时,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同年10月,卫生部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这些都是我国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践行信息公开的有益尝试。 2.竞争规制法律制度 竞争规制法律制度着眼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规制,消除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作的各类因素,保障市场主体在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竞争。针对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导致各大医院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通过商业贿赂形成“医药共谋”等反竞争的问题,笔者以为,应积极运用经济法体系中的竞争规制法律来恢复医疗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并促使市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总体利用率。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而言,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理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为主体的“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规范医药领域的广告宣传行为。就反垄断法律制度而言,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出现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注释: James Alleman.Paul N.Rappoport&Dennis Welle,UniversaI Service:the Poverty of Policy,71 Col.L.Rev 849,860.(2000). 阎海.普遍服务的法理与制度———发展权视域下的重构[G]//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4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460. 何晓行.电信普遍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1. 马进.保障生存权与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的根基[J].广西社会科学,2006(12):151. 罗斯•霍恩.姜学清,译.现代医学批判———21世纪的健康与生存[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1. 杜承铭,谢敏贤.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J].河北法学,2007(1):65. 辛衍涛.欧洲卫生保健改革的公正性与公平分配问题[J].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1998(4):157. 葛延凤,贡森,等,著.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2-4. 杨仕兵.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财贸研究,2003(1):116-120. 钟雯彬.公共经济视野中政府责任结构性失衡的法律责任[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70-74. [11]周向明.医疗保障权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38. [12]陈友龙,等.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31. [13]胡苏云.医疗服务和保险中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J].人口与经济,2000(6):42-45. [14]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M].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4. [15]应飞虎.从信息视角看经济法基本功能[J].现代法学,2001(6):56-66. [16]Kenneth Jdseph Arrow.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942-973. [17]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18]陈家应,等.卫生保健与健康公平性研究进展 [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 000(4):154. [19]侯剑平.中国居民区域健康公平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特区经济,2006(10):26. [20]WHO,Equality in health and Health care,a WHO/SIDA initiative,WHO,Geneva,1996:1. [2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1. [22]李昌麒,刘瑞复.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8,90. [23]上海市卫生立法框架研究课题组.上海市科教兴市立法框架研究———卫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69-71. [24]WHO.The world health report.Health systems:Im-proving Performanc.Geneva,2000:104. [25]闻德锋.论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规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62. [26]钱晰璇.论经济法对我国医疗市场的调整[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32-33.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2

(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性质。非竞争性使消费者对公共产品总是有扩大消费的倾向,非排他性则容易产生 “搭便车”现象,并且公共产品的投资成本大,个人和企业也没有承担如此雄厚资金成本的能力,因此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来向全体社会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就是一种以服务为形式的公共产品。

(二)公共服务供给理论。从政府供给论到多中心供给论,公共服务供给理论不断发展完善。政府供给论以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为代表,基于公共产品理论,提出公共产品必须要由政府来提供。多中心供给论则基于治理理论,强调政府必须与企业、公共组织共同承担公共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每个社会成员无论其身份、职业、年龄、社会地位,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并不是指“平均化”,而是力求每个社会成员均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达到最基本的健康水平和生存标准。

二、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现状

通过对“软件”、“硬件”两方面,对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投入两项指标,分析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现状。

(一)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力资源现状。根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在最近五年间,城市每千人口中卫生技术人员由2008年的6.68人增长到2012年的8.55人,而农村则由2.80人增长到3.41人,城市与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增长速度差距明显,大多数卫生人员流向了城市。同时,在每千人口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的绝对数量上,2012年城市地区分别是3.19人和3.65人,而农村地区则分别只有1.40人和1.09人,城市所拥有的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几乎是农村的两到三倍。城乡之间的卫生人力资源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均呈现出非均等化状态。

(二)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投入现状。关于基础设施方面的城乡差异我们可以选取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这一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来分析。依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截止到2012年,农村的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只有3.11张,而城市拥有6.88张,比农村的两倍还多。与此同时,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数在2008年仅有0.96张,到了2012年也才1.24张。农村地区医疗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民的基本卫生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逐渐拉开与城市的差距,加剧了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非均等化方向发展。

三、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公共卫生资源分配不均。通过对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现状分析,无论是从卫生技术人员还是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上都存在着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大部分的卫生资源投入流向了城市地区,而农村的卫生资源投入的很少,城乡公共卫生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尤为明显。

(二)城乡医疗卫生筹资水平差距较大。由于城市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城市与农村在公共卫生筹资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对农村的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财政资源相对较少,农村的医疗筹资水平远不如城市,城乡医疗卫生筹资水平上的差距影响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三)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把进城务工人员排除在外,进城务工的农村流动人员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保障。同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也相对较低。

四、促进我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对策

(一)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高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一方面在医疗卫生人员的质量上,加强卫生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卫生人员素质;另一方面全力完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硬件设施建设。

(二)合理分布公共医疗卫生资源。政府应依据各地区的公共卫生需求来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对于人口密集、需求量大的城市地区,提高卫生资源的供给数量。农村地区人口相对较少,农村医疗机构的就诊率较低,就要合理地整合农村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

(三)完善财政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基层政府的医疗卫生资源的供给能力起到关键的作用。省级政府要根据市县政府的经济状况,加大对市县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落实好省直管县的政策,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直接落实到县一级,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

(四)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支付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乡镇企业经济,设法为农民创收。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支付能力,既要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也要适当对农村居民进行救助,减轻农民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Dennis C. Mueller. Public Choice [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2]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等.改革政府[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3] 陈昌盛,蔡跃洲等.中国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变迁与地区综合评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4] 解奎.城乡卫生医疗服务均等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3

本文探讨了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各省公共医疗供给状况,利用1995-2005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指出了在解决地方政府公共医疗供给问题时,分权财政体制本身并不是造成公共医疗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才是根本途径。

我国公共医疗供给改革历程

1994年,国务院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启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由此揭开医改序幕。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落实艰难,个人逐步成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提供者。2003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中个人支付占据了56%,政府投入仅占了17%,而在德国,至少有8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由国家负担,在美国,政府也承担45%左右的支出。中国现有人口近14亿,年医疗消费为3500亿元,只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4%。

2006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十多个部委组成的医改协调小组。2008年3月,十套医改方案提交两会,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各不相同的方案。综合这些方案,各界人士的医改方案可基本分为“政府主导”和“政府与市场主导”两类,后者的支持者更多,只是承担份额各有侧重。200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医疗改革方案。

医疗卫生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大部分医疗卫生具有公共品性质,尤其是公共医疗卫生,是纯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导致市场调节的失灵,为了弥补这种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而由于医疗市场专业性,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负担着监管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然而完全的政府主导是不适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的。市场和政府相结合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存在严重的纵向和横向差异,纵向方面主要是财权层层上缴,事权层层下放,导致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的困境。而公共医疗的实施主体基本上是基层财政,因此财政分权情况下的公共医疗供给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纵向方面的财政能力差异主要由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由于地方财力差异而导致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并不具有普遍性,财政分权并不是我国医疗改革出现困境的直接原因。

财政分权理论分析

西方主流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分权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可以提高辖区内居民的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水平。地方公共产品理论可以用来部分地解释全国人口在不同财政管辖区的分布情况。为此,假设人们都选择最能满足其个人偏好的社区居住。马歇尔提出,人们对于不同的地方税率和辖区间的不同支出的反映是,从一个辖区迁移到另一个辖区。这种财政性的迁移是内生的。辖区越小,性质越相同,公共产品符合当地所有居民需求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财政分权体制并没有受到“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的激励与约束而对我国的经济产生显着的影响。

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央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具有集中的人事权,由于上级政府在决定地方政府官员的人事变动上享有绝对的权威,这导致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对上级官员负责,而不是对普通百姓负责。加之普通居民对政府的支出行为并没有硬约束。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度激励上并没有动力去重视当地居民的需求。这样,西方主流财政分权理论中主张利用居民“用手投票”约束和激励地方政府改善社会福利的机制在目前的中国并不适用。

另外,蒂伯特模型的“用脚投票”机制在现阶段的中国也不适用。中国严格的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迁徙,通过实现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自由转移来约束或者激励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向与规模的设想难以实现。

一方面,由于“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的缺乏,辖区内居民是无法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给充分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来改善地方居民的社会福利以吸引劳动力流入。在追求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政策目标的激励下,地方政府的整体财政支出能力以及用于公共福利财政支出能力由于地区间财政竞争(如减税、高速公路及机场建设等)而削弱。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纯追求GDP增长率政治考核机制一方面促使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增长将过多的资源投入到对于经济增长显着的领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政府对于公共医疗领域的相对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中居民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向的影响力非常微弱,地方政府在公共福利支出规模的选择上缺乏约束,在财政收入一定的硬约束下,地方政府倾向于挤占原本的公共卫生支出用于经济建设。由以上分析综合起来看,地方公共医疗供给与经济增长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负相关关系。

实证分析

(一)模型选取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在以GDP增长为考核标准的仕途晋升激励下,对于卫生供给的扩大可能损害经济增长从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利益最大化,而追求地方经济增长有可能会导致挤占公共医疗支出进而导致公共医疗供给不足。因此,本文选用以下两个计量模型用于分析经济增长与公共卫生供给之间的关系:

Yit=α0+α1?X1it+α2?X2it+α3?X3it+α4?X4it(1)

X1it=β0+β1?β1it+β2?β2it(2)

模型1用于考察经济增长对于公共医疗供给的影响;模型2用于考察医疗卫生供给的扩大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指标选取

Y:选取人均病床数作为反映被解释变量的指标,用于公共医疗卫生的供给。有鉴于公办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优势地位,可以认为,医院等卫生机构的病床数可以反映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状况。

X1:各省实际GDP增长率。在1978年的不变价格基础上计算出1978-2004年的实际GDP,然后再计算相应的实际GDP增长率。

X2:选取一个反映地区的财政分权程度的指标作为一个解释变量的指标,本文选用乔宝云等利用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人均总财政支出的方法,以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中央人均预算内支出)衡量地方财政分权程度。

X3:各省的人均实际GDP。在1978年的不变价格基础上计算出1978-2004年的实际GDP,然后计算出各省的人均实际GDP。

X4:选取一个反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的指标作为一个解释变量,本文以各省预算内支出/各省预算内收入衡量。这个变量主要用来描述财政收支调整对于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的影响,特别对分税制改革以来分权财政条件下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上出现的不对称性进行刻画。

本文所设计的计量模型试图说明,在上级政府以地方经济增长作为最重要政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制度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并不利于政府卫生供给的扩大。因为,无论是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还是以下的实证检验其结果都表明,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以公共卫生供给的削弱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政府扩大卫生供给,将会不利于追求GDP增长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三)检验结果

模型1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模型采用为随机效应模型形式。模型2也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形式。模型2的实证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以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出:经济增长与公共医疗供给之间存在着反向替代关系,这印证了本文在理论分析部分的结论:一方面,经济的增长是以卫生供给的削弱为代价;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扩大公共卫生供给,将会对GDP增长产生负面影响。财政分权对于医疗卫生的影响基本上为正。人均GDP与公共卫生供给成正相关关系,而衡量地方政府支出压力的的指标则与公共卫生供给成负相关关系,即人均GDP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地方政府公共医疗供给状况,而支出压力增大扩大不利于政府扩大卫生供给。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公共医疗支出受到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消极的。这是因为,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凸显,地方财政收支不对称压力增大,这使得原本就较为困难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雪上加霜,则地方政府考虑到自身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倾向于减少公共医疗支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公共医疗支出不足。

结论

综上,财政分权本身并未对政府卫生供给支出起负作用;但是单纯追求GDP增长率为考核目标的激励体制,则让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卫生供给不足的代价。

从本文的结论分析,在我国现在的分权财政机制下,要想改善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状况,应该对单纯追求GDP增长的考核机制中引入新的评价标准,激励地方政府更重视公共福利支出。另外,我国应该注意到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压力对公共福利支出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需要出台配套措施来分担分税制改革所带来的成本。

参考文献: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4

本文探讨了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各省公共医疗供给状况,利用1995-2005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指出了在解决地方政府公共医疗供给问题时,分权财政体制本身并不是造成公共医疗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才是根本途径。

我国公共医疗供给改革历程

1994年,国务院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启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由此揭开医改序幕。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落实艰难,个人逐步成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提供者。2003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中个人支付占据了56%,政府投入仅占了17%,而在德国,至少有8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由国家负担,在美国,政府也承担45%左右的支出。中国现有人口近14亿,年医疗消费为3500亿元,只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4%。

2006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十多个部委组成的医改协调小组。2008年3月,十套医改方案提交两会,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各不相同的方案。综合这些方案,各界人士的医改方案可基本分为“政府主导”和“政府与市场主导”两类,后者的支持者更多,只是承担份额各有侧重。200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医疗改革方案。

医疗卫生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大部分医疗卫生具有公共品性质,尤其是公共医疗卫生,是纯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导致市场调节的失灵,为了弥补这种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而由于医疗市场专业性,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负担着监管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然而完全的政府主导是不适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的。市场和政府相结合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存在严重的纵向和横向差异,纵向方面主要是财权层层上缴,事权层层下放,导致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的困境。而公共医疗的实施主体基本上是基层财政,因此财政分权情况下的公共医疗供给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纵向方面的财政能力差异主要由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由于地方财力差异而导致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并不具有普遍性,财政分权并不是我国医疗改革出现困境的直接原因。

财政分权理论分析

西方主流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分权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可以提高辖区内居民的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水平。地方公共产品理论可以用来部分地解释全国人口在不同财政管辖区的分布情况。为此,假设人们都选择最能满足其个人偏好的社区居住。马歇尔提出,人们对于不同的地方税率和辖区间的不同支出的反映是,从一个辖区迁移到另一个辖区。这种财政性的迁移是内生的。辖区越小,性质越相同,公共产品符合当地所有居民需求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财政分权体制并没有受到“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的激励与约束而对我国的经济产生显著的影响。

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央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具有集中的人事权,由于上级政府在决定地方政府官员的人事变动上享有绝对的权威,这导致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对上级官员负责,而不是对普通百姓负责。加之普通居民对政府的支出行为并没有硬约束。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度激励上并没有动力去重视当地居民的需求。这样,西方主流财政分权理论中主张利用居民“用手投票”约束和激励地方政府改善社会福利的机制在目前的中国并不适用。

另外,蒂伯特模型的“用脚投票”机制在现阶段的中国也不适用。中国严格的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迁徙,通过实现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自由转移来约束或者激励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向与规模的设想难以实现。

一方面,由于“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的缺乏,辖区内居民是无法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给充分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来改善地方居民的社会福利以吸引劳动力流入。在追求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政策目标的激励下,地方政府的整体财政支出能力以及用于公共福利财政支出能力由于地区间财政竞争(如减税、高速公路及机场建设等)而削弱。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纯追求gdp增长率政治考核机制一方面促使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增长将过多的资源投入到对于经济增长显著的领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政府对于公共医疗领域的相对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中居民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向的影响力非常微弱,地方政府在公共福利支出规模的选择上缺乏约束,在财政收入一定的硬约束下,地方政府倾向于挤占原本的公共卫生支出用于经济建设。由以上分析综合起来看,地方公共医疗供给与经济增长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负相关关系。

实证分析

(一)模型选取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在以gdp增长为考核标准的仕途晋升激励下,对于卫生供给的扩大可能损害经济增长从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利益最大化,而追求地方经济增长有可能会导致挤占公共医疗支出进而导致公共医疗供给不足。因此,本文选用以下两个计量模型用于分析经济增长与公共卫生供给之间的关系:

yit=α0+α1•x1it+α2•x2it+α3•x3it+α4•x4it(1)

x1it=β0+β1•β1it+β2•β2it(2)

模型1用于考察经济增长对于公共医疗供给的影响;模型2用于考察医疗卫生供给的扩大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指标选取

y:选取人均病床数作为反映被解释变量的指标,用于公共医疗卫生的供给。有鉴于公办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优势地位,可以认为,医院等卫生机构的病床数可以反映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状况。

x1:各省实际gdp增长率。在1978年的不变价格基础上计算出1978-2004年的实际gdp,然后再计算相应的实际gdp增长率。

x2:选取一个反映地区的财政分权程度的指标作为一个解释变量的指标,本文选用乔宝云等利用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人均总财政支出的方法,以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中央人均预算内支出)衡量地方财政分权程度。

x3:各省的人均实际gdp。在1978年的不变价格基础上计算出1978-2004年的实际gdp,然后计算出各省的人均实际gdp。

x4:选取一个反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的指标作为一个解释变量,本文以各省预算内支出/各省预算内收入衡量。这个变量主要用来描述财政收支调整对于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的影响,特别对分税制改革以来分权财政条件下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上出现的不对称性进行刻画。

本文所设计的计量模型试图说明,在上级政府以地方经济增长作为最重要政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制度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并不利于政府卫生供给的扩大。因为,无论是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还是以下的实证检验其结果都表明,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以公共卫生供给的削弱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政府扩大卫生供给,将会不利于追求gdp增长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三)检验结果

模型1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模型采用为随机效应模型形式。模型2也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形式。模型2的实证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以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出:经济增长与公共医疗供给之间存在着反向替代关系,这印证了本文在理论分析部分的结论:一方面,经济的增长是以卫生供给的削弱为代价;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扩大公共卫生供给,将会对gdp增长产生负面影响。财政分权对于医疗卫生的影响基本上为正。人均gdp与公共卫生供给成正相关关系,而衡量地方政府支出压力的的指标则与公共卫生供给成负相关关系,即人均gdp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地方政府公共医疗供给状况,而支出压力增大扩大不利于政府扩大卫生供给。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公共医疗支出受到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消极的。这是因为,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凸显,地方财政收支不对称压力增大,这使得原本就较为困难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雪上加霜,则地方政府考虑到自身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倾向于减少公共医疗支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公共医疗支出不足。

结论

综上,财政分权本身并未对政府卫生供给支出起负作用;但是单纯追求gdp增长率为考核目标的激励体制,则让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卫生供给不足的代价。

从本文的结论分析,在我国现在的分权财政机制下,要想改善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状况,应该对单纯追求gdp增长的考核机制中引入新的评价标准,激励地方政府更重视公共福利支出。另外,我国应该注意到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压力对公共福利支出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需要出台配套措施来分担分税制改革所带来的成本。

参考文献: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5

    本文探讨了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各省公共医疗供给状况,利用1995-2005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指出了在解决地方政府公共医疗供给问题时,分权财政体制本身并不是造成公共医疗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才是根本途径。

    我国公共医疗供给改革历程

    1994年,国务院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启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由此揭开医改序幕。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落实艰难,个人逐步成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提供者。2003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中个人支付占据了56%,政府投入仅占了17%,而在德国,至少有8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由国家负担,在美国,政府也承担45%左右的支出。中国现有人口近14亿,年医疗消费为3500亿元,只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4%。

    2006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十多个部委组成的医改协调小组。2008年3月,十套医改方案提交两会,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各不相同的方案。综合这些方案,各界人士的医改方案可基本分为“政府主导”和“政府与市场主导”两类,后者的支持者更多,只是承担份额各有侧重。200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医疗改革方案。

    医疗卫生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大部分医疗卫生具有公共品性质,尤其是公共医疗卫生,是纯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导致市场调节的失灵,为了弥补这种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而由于医疗市场专业性,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负担着监管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然而完全的政府主导是不适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的。市场和政府相结合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存在严重的纵向和横向差异,纵向方面主要是财权层层上缴,事权层层下放,导致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的困境。而公共医疗的实施主体基本上是基层财政,因此财政分权情况下的公共医疗供给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纵向方面的财政能力差异主要由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由于地方财力差异而导致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并不具有普遍性,财政分权并不是我国医疗改革出现困境的直接原因。

    财政分权理论分析

    西方主流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分权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可以提高辖区内居民的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水平。地方公共产品理论可以用来部分地解释全国人口在不同财政管辖区的分布情况。为此,假设人们都选择最能满足其个人偏好的社区居住。马歇尔提出,人们对于不同的地方税率和辖区间的不同支出的反映是,从一个辖区迁移到另一个辖区。这种财政性的迁移是内生的。辖区越小,性质越相同,公共产品符合当地所有居民需求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财政分权体制并没有受到“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的激励与约束而对我国的经济产生显着的影响。

    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央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具有集中的人事权,由于上级政府在决定地方政府官员的人事变动上享有绝对的权威,这导致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对上级官员负责,而不是对普通百姓负责。加之普通居民对政府的支出行为并没有硬约束。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度激励上并没有动力去重视当地居民的需求。这样,西方主流财政分权理论中主张利用居民“用手投票”约束和激励地方政府改善社会福利的机制在目前的中国并不适用。

    另外,蒂伯特模型的“用脚投票”机制在现阶段的中国也不适用。中国严格的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迁徙,通过实现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自由转移来约束或者激励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向与规模的设想难以实现。

    一方面,由于“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的缺乏,辖区内居民是无法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给充分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来改善地方居民的社会福利以吸引劳动力流入。在追求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政策目标的激励下,地方政府的整体财政支出能力以及用于公共福利财政支出能力由于地区间财政竞争(如减税、高速公路及机场建设等)而削弱。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纯追求GDP增长率政治考核机制一方面促使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增长将过多的资源投入到对于经济增长显着的领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政府对于公共医疗领域的相对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中居民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向的影响力非常微弱,地方政府在公共福利支出规模的选择上缺乏约束,在财政收入一定的硬约束下,地方政府倾向于挤占原本的公共卫生支出用于经济建设。由以上分析综合起来看,地方公共医疗供给与经济增长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负相关关系。

    实证分析

    (一)模型选取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在以GDP增长为考核标准的仕途晋升激励下,对于卫生供给的扩大可能损害经济增长从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利益最大化,而追求地方经济增长有可能会导致挤占公共医疗支出进而导致公共医疗供给不足。因此,本文选用以下两个计量模型用于分析经济增长与公共卫生供给之间的关系:

    Yit=α0+α1?X1it+α2?X2it+α3?X3it+α4?X4it(1)

    X1it=β0+β1?β1it+β2?β2it(2)

    模型1用于考察经济增长对于公共医疗供给的影响;模型2用于考察医疗卫生供给的扩大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指标选取

    Y:选取人均病床数作为反映被解释变量的指标,用于公共医疗卫生的供给。有鉴于公办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优势地位,可以认为,医院等卫生机构的病床数可以反映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状况。

    X1:各省实际GDP增长率。在1978年的不变价格基础上计算出1978-2004年的实际GDP,然后再计算相应的实际GDP增长率。

    X2:选取一个反映地区的财政分权程度的指标作为一个解释变量的指标,本文选用乔宝云等利用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人均总财政支出的方法,以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中央人均预算内支出)衡量地方财政分权程度。

    X3:各省的人均实际GDP。在1978年的不变价格基础上计算出1978-2004年的实际GDP,然后计算出各省的人均实际GDP。

    X4:选取一个反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的指标作为一个解释变量,本文以各省预算内支出/各省预算内收入衡量。这个变量主要用来描述财政收支调整对于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的影响,特别对分税制改革以来分权财政条件下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上出现的不对称性进行刻画。

    本文所设计的计量模型试图说明,在上级政府以地方经济增长作为最重要政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制度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并不利于政府卫生供给的扩大。因为,无论是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还是以下的实证检验其结果都表明,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以公共卫生供给的削弱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政府扩大卫生供给,将会不利于追求GDP增长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三)检验结果

    模型1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模型采用为随机效应模型形式。模型2也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形式。模型2的实证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以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出:经济增长与公共医疗供给之间存在着反向替代关系,这印证了本文在理论分析部分的结论:一方面,经济的增长是以卫生供给的削弱为代价;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扩大公共卫生供给,将会对GDP增长产生负面影响。财政分权对于医疗卫生的影响基本上为正。人均GDP与公共卫生供给成正相关关系,而衡量地方政府支出压力的的指标则与公共卫生供给成负相关关系,即人均GDP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地方政府公共医疗供给状况,而支出压力增大扩大不利于政府扩大卫生供给。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公共医疗支出受到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消极的。这是因为,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凸显,地方财政收支不对称压力增大,这使得原本就较为困难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雪上加霜,则地方政府考虑到自身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倾向于减少公共医疗支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公共医疗支出不足。

    结论

    综上,财政分权本身并未对政府卫生供给支出起负作用;但是单纯追求GDP增长率为考核目标的激励体制,则让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卫生供给不足的代价。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6

会议指出,“十一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把政治理论培训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会议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中心内容,进一步加大理论武装力度。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训。重点进行《文选》和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要切实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和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本领。要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坚持运用理论与发展理论相结合,引导和帮助广大干部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群众生产生活中的迫切问题、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和帮助广大干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引导和帮助广大干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开拓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有力保障,全面落实“十一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据10月24日《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

10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他强调,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切实把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走中国特色医疗卫生改革发展道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步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国外医疗卫生体制和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玲教授、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刘俊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看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强调,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要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收入群众之间医疗卫生服务差距,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坚持中西医并重,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支持力度,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加快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解决部分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要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要深化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医疗保障制度、医药市场监管机制、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7

加强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乡镇“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着经费紧张、人才短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政府职责缺失有关。均等化取向下的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应在划定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明确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整合基层卫生资源,创新公共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同时,切实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保障公共卫生机构有效运转。

一、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现状

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包括妇幼保健、疾病预防等卫生服务机构。我们认为,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乡镇卫生机构经费紧张,乡镇卫生院与村级卫生室的财务状况更是困难,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的背景下,“以医养防”现象严重。其次,医疗卫生服务具有特殊性,医疗卫生人员的成才周期较长,而现有环境又难以留住人才,从而使得基层卫生人才短缺。第三,由于经费紧张,使得卫生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与村级卫生室)的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中既有体制性原因,又有机制性原因。首先,政府投入不足。分税制下,卫生机构一般下放到地方各级财政,使得上级财政对地方卫生机构支持不足特别是税费改革以来,基层财政普遍困难,基层财政的卫生投入也逐步减少,但支出的绝大部分仍用在工资支出上,即财政收入主要用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总之,乡镇可用财力减少,使得卫生经费投入也相应减少。其次,盲目的市场化改革。政府投入不足,使得卫生服务机构为了补偿经费不足部分,无视卫生服务的特殊性,盲目推行市场化;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医疗收入占到了乡镇卫生院收入的绝大部分。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竞争,使得医疗服务领域的供给能力、内部运转效率得到提高,但也带来了诸如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等问题。同时,具体到乡镇卫生院这一级,防保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医疗机构不分,导致有限的公共卫生投入支出效率低下,进而使得“重医轻防”问题更为突出。

二、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中的政府责任

公共卫生是采取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措施,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社会公众健康,是保证不同社会群体均等享有基本健康保障的基础性工程。基本医疗服务,指针对一些常见病和多发病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当然还包括一些基本的医疗服务设施;作为准公共产品,采取政府、社会筹资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来满足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健康权利。非基本医疗需求,作为一种私人消费品,政府不提供统一保障,可由居民自己承担经济责任,当然,为了降低个人和家庭的风险,鼓励发展自愿性质的商业医疗保险,以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保。总之,基本的医疗需求与非基本的医疗需求都可以通过市场来提供,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市场监管,以解决医疗服务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对于一些基本的医疗需求可以通过补贴买方、医疗救助等形式来解决农民“看病贵”问题。

三、乡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1.划定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相对于医疗服务,公共卫生需要政府承担更多责任,因此,为了明确政府责任,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划定公共卫生的服务范围。我们认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应包括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以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等;当然,如何划定还存在争论,而且,源于地方财力的不同,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也可有所扩展。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需要相应的财力保障。首先,公共卫生服务的溢出性,决定了各级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的供给中需承担不同责任。其次,中央财政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补助。第三,应该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划定筹资责任,对于财力严重不足的县、乡,上级财政应予以倾斜,适当减少基层配套比例。

2.创新公共卫生运行机制

为避免“以钱养医”造成的重治轻防现象,特别是在公共卫生支出有限的背景下,有必要创新公共卫生运行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支出效率。首先,应该使防保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在乡镇卫生院内部实现分离,分开核算,防保机构和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应在经费、人员、编制方面充分予以确保。其次,通过“以钱养事”、“花钱买服务”的形式对村级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这既可以调动下级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同时,又可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效益。

3.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虽然面临着诸如保障水平底、受益面窄等问题,但仍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更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调查发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乡镇卫生院的经营状况明显好转,这既有利于提高其医疗服务能力,又使得政府能够把有限财力投入到公共卫生服务中去,并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转提供财力保障。因此,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乡镇公共医疗卫生体系有效运转的保障,必须将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与乡镇公共医疗卫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吕卓鸿. 政府承担公共医疗卫生的理论基础和范畴界定[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0,(02).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8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都存在供给短缺现象,而且累积出“养供”而非“补供”的严重偏差。拨经费“养供方”模式维护着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垄断性,导致供给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再者,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无差别”供给政策进一步导致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基层单位供给“绝对不足”;相对于硬件建设的软件供给“相对不足”;由于性别、受教育程度、贫富状况等因素引起结构不合理,如对女性特别是贫困地区女性的医疗服务或救助供给严重不足。除此之外,缺乏对供给方的第三方监管也使医疗机构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严重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新医改在理念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产品及供给特性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视为公共产品,其核心是“人人享有”,本质含义是“公平享用”,属于非竞争性的集体产品(Collective Goods),就其供给特性而言,私人提供是低效率的,将带来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净损失。特别是由于医疗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市场化运作使得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重回,医生或医疗机构作为供给方,同时又决定着患者对医疗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供需双方不能相互制约,市场均衡点可由供方随意决定,如此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福利损失。

考察我国医改30年的历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供给的过度市场化,已经造成了医疗机构大处方频现、药品价格虚高、诊疗服务泛滥、重复建设严重等现象,这正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过度市场化供给所造成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现实表现。因此,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研究已成为新医改的核心问题。

三、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多元供给机制构建

有关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的研究,主要包括双主体参与供给论、三元主体合作供给论和多元主体互动供给论三个部分,其中多元供给模式越来越成为国际潮流。针对我国特殊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层次不同,采用政府、市场和志愿组织等多元供给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供给主体的供给效率。

1、增加各级政府的投入,提高核心主体供给效率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公共产品特性,必然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成为供给的核心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三年内各级政府将投入8500亿重点支持五项改革,称之为“五个基本”,一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二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健全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在宏观层次上,进一步协调8500亿投入比例,中央和地方的比例由27:73上升到4:6;补供和补需的比例为1:2;投入重点向中西部倾斜。同时,相应增加支持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面向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运行经费等等;推行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对志愿去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或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政府供给的“劣币驱逐良币”、“马太效应”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其投入责任、改革投入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强化第三方监督检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优化管理手段,甚至通过建立和健全我国医疗卫生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完善投资主体的责任,逐步提升公信力、提高供给效率。

2、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入,完善市场参与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共事务复杂程度的深化,政府不可能对所有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产品,“政府失灵”造成了政府在许多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力不从心,而民间资本具有市场灵敏度高、参与性强的优势。特别对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言,具有可观的预期收益性和可市场化的特性,因此对于大量处于“游资”状态的我国民间资本来说就有相当的吸引力。因此,引入市场参与模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成为必然趋势。

但在私人参与基本医疗服务公共产品提供中,政府必须负有三项基本责任:第一,政府要为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者提供制度的保障和激励。第二,在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过程中,政府必须对可能出现的某些负外部性问题进行规范制约。第三,政府必须对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具体内容包括私人投资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第三方考核、信用评级、奖励或惩罚制度、末位淘汰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立法、社会舆论监督等。这样,既能发挥民间资本灵活机动的优势,又能约束其私人利益最大化、社会效益低下的弊端,使其成为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金投入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综合水平提升的有利补充。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最终提升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和供给效率。

3、鼓励非营利组织的投入,推行志愿事业机制

公共产品所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易引发“搭便车问题”,往往使得私人部门不愿意提供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来提供。此外,民间资本最大的特性是追逐利益最大化,但公共产品往往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因此,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供给方面,非营利组织(NPO)相比政府部门和市场组织,表现出人性化、回应性及成本效益的巨大优势,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极其落后的我国中西部地区和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

一般而言,志愿事业机制的运作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资助,即募集善款设立专项基金,直接向贫困患者提供资金资助。如救助白血病患儿的小天使基金、救助脑瘫儿童的天使之爱基金、救助先心病患儿的天使阳光基金、救助唇腭裂儿童的嫣然天使基金、救助失聪儿童的天使回声基金、救助下肢残疾儿童的奔跑天使基金等。二是转移资助,即募集医疗设备和药品,转赠定点医院和农村医疗机构,由定点医院和农村医疗机构为贫困患者提供免费救治。如“温暖中国――贫困肿瘤患者救治行动”,在全国设立了60家定点医院,并为每家定点医院捐赠了一台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作为前提条件,定点医院承诺每年免费救治30至50名贫困家庭的肿瘤患者。可见,志愿供给的方式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但也面临效果有限、商业化等问题。为充分发挥NPO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还必须强调政府的赋权,推进非营利组织的“去行政化”工作,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4、协调城乡统筹发展,坚持均等化策略

在我国“城乡分割”二元体制下,上述三种供给模式的公共产品供给还是非均衡的。这种状况违背了效率原则。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模式下,作为公共产品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供给应坚持对城乡居民实行均等化的策略,此策略注重供需双方,缺一不可。

坚持均等化策略,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方来看,均等化就是财政能力的均等化,其中公共财政必须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性支付、调整公共支出比例、优化各级政府职能结构等方式方法来实现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均等化(特别是对于经济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别基本医疗服务补贴或者转移支付)。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方来看,均等化就是全体社会成员满意度和生活质量的均等化,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将有利于满足均等化的需求,例如人均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到2011年不低于20元)、全国妇幼卫生保健标准(免费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疾控和公共卫生预防标准(免费给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完善患者在门诊和住院期间所需药品和诊疗服务、与诊疗和护理密切相关的生活设施如床位、电视、空调等)。需要说明的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均等化绝不是平均化,更强调过程导向,是具有明确方向的连续性过程,而非纯粹的数量平均。特别需要在完善增量调整下的渐进性均等化服务,为贫困人口、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保障,缩小社会成员基本医疗卫生消费领域的差距,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公共产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的供给有政府、市场和志愿组织等三种模式,但每一种都有一定的缺陷,应选择一种复合的制度安排,通过政府改革,构建由这三种模式合力实行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坚持均等化策略,处理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主导和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等关系,使不同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有一个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制度环境,从根本上提高中国转型时期公共产品多元供给机制的有效性。

(注:此论文为三峡大学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EB/OL].省略/gongbao/content/2009/content_1284372.

htm.

[2]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EB/OL].省略/gongbao/content/2009/content_1284376.htm.

[3] 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中的积极作用[EB/OL].chinanpo.省略/web/showBulltetin.do?type=pre&id

=28911&dictionid=1940.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9

西部大开发和重庆直辖以来,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重庆是地处西部大城市与大农村的结合体,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发展基数低,与东部沿海发达省市相比差距较大,突出表现在工业化滞后、城市化滞后、农村发展滞后。重庆市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现状表明,农村卫生工作起点低、难度大,存在着就医难、买药难、医疗水平较低,服务设施落后等系列问题。

1、公共卫生环境脏乱差,威胁农民健康

农民健康知识差,预防、保健措施不力,加上医疗费用上涨过快过猛,致使部分农民因病致贫、返贫。在重庆市的部分郊县农村,特别是三峡库区周边农村,饮用水不清洁,厕所简陋,污水横流,老鼠、苍蝇、蚊子很多,公共卫生环境很差,给各种细菌、病毒的滋生和疾病的传播制造了条件,对农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和隐患。

2、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较低,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据对主城区之一,沙坪坝区西部七镇卫生院调查,七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共119人,大专学历5人(占4.2%),中专学历57人(占47.9%),中专以下学历和无学历57人(占47.9%);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占2.5%),初级专业技术职称96人(占80.7%),无职称20人(占16.8%);临床医生共计57人,配置数为0.37人/千人,护士16人,配置数为0.1人/千人,远低于医护人员最低配置标准1.73人/千人。全区乡村医生118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9名(占7.6%),大专学历3人(占2.5%),中专学历58人(占49.2%),中专水平及以下学历57人(占48.3%)。

按照镇卫生院医生、护士配置最低标准1.73人/千人计算,仅沙坪坝区西部七镇卫生院就差临床医生194人,护士235人。目前沙坪坝区农村有的镇卫生院人员严重老化,有的镇卫生院无一名护士,还有一些镇卫生院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仍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低,从而导致医疗质量较差。

3、镇卫生院医疗装备差,履行农村卫生机构职能难度大

目前,重庆市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相当陈旧落后且缺乏必备设备,部分镇卫生院设备未达到规范化镇卫生院装备标准。由于装备差,镇、村卫生机构无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和完成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任务,不能满足当地群众医疗、保健需求。又以沙坪坝区西部七镇卫生院为例,沙区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相当陈旧落后且缺乏必备设备,没有一所镇卫生院设备达到重庆市规范化镇卫生院装备标准。沙区七镇卫生院无一台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只有2家设有急诊室,3家设有急诊病房,无一家设有妇产科,未配置一辆救护车。

4、镇卫生院亏损面大,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再以沙坪坝区为例,截止2003年末,沙区西部七镇卫生院连续4年亏损的就有5个,占总数的71.2%,2002年西部七镇卫生院全部亏损,镇卫生院亏损严重,发展举步维艰,甚至濒临倒闭。西部两个中心医院和各镇卫生院普遍存在危房,危房面积共达3000多平方米,且无资金加以改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离退休人员负担重,绝大多数镇卫生院靠政府财政拨款勉强能够维持生存,但无力发展。

5、三级防保网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薄弱

镇卫生院的职能是向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同时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向农村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保健等服务。村卫生站的职能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普及疾病预防和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由于体制转换加速了农村卫生医疗投入的减少,使农村三级卫生保健网正出现全面危机。近年来,国家严重投入不足,三级防保网不健全、不牢固,突出体现在农村地区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其中又以村卫生站这层网底组织最为薄弱。农村税费改革往往切掉了正常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费,大部分地区乡镇片面强调有偿服务,使公共卫生事业私人化、有偿化。随着政府卫生投入的日益减少、乡镇企业改组改制,消解了昔日“以工补农”、“以工助医”的投资机制,原来承担农村卫生保健责任的乡镇卫生院终于走上改组转制之路,许多职能难以继续有效履行。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偏差,片面地认为发展生产是大事,卫生工作是小事,对卫生工作认识不足,导致农村的公共卫生工作长期处于少人管、甚至无人管的局面。

二、提高重庆市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在我国,农村公共卫生是预防疾病、保证不同社会群体均等享有健康基本保障的基础性工程。加强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建设,健全农村预防保健网络,对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创新,加强公共卫生领域建设

公共卫生是关系社会群体身体健康的卫生服务,无论是关系到重庆市2300多万农民健康安全的重要性,还是从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及成本效益等方面看,都应作为重点领域加强。

所谓理论创新,就是根据农村公共卫生的外部效应性和公平性原则,政府应当在理论上、观念上纠正认识上的两大误区,对应地创新和完善两大理论――公共卫生产品服务的“外部效应性论”和“卫生正义论”,借以确立政府在配置公共卫生资源中的主要渠道、主要杠杆和主要尺度的地位,强化政府的投资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农民相对而言是一个在抵御疾病时承受能力低,因病置于困境的脆弱性高的群体,又缺乏支付获取公共卫生服务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健康教育水平远低于其它人群。农民的健康问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阻碍农村奔小康、走向现代化整体进程,而且会因人口流动而波及周边、影响全省甚至全国。政府对公共卫生投资的主渠道责任来自于公共卫生服务产品本身的“外部经济特性”。

政府是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产品进行公共财政投入的主要杠杆。一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农民不主动参与生产和消费公共卫生产品;二是公共卫生服务产品具有外部性,难以通过市场来确定其价格;三是公共卫生产品生产需要高成本、高技术和生产规模大的要求,需要有足够的生产技术、生产资金的投入,这需要公共部门的介入,用积极财政手段来加以投入。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村县、乡两级卫生机构建设单位。增加对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定额补助经费,保证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农村卫生监督执法经费。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差的状况,确保各项农村卫生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2、正视现实,适当控制医疗服务规模

如果对农村医疗服务规模,尤其是乡村医疗服务规模不加以适当控制,效率继续下降,医疗成本继续加大,看病贵的问题将会继续加重。因大量卫生投资用于医疗机构扩大规模建设,也不可能实现加强公共卫生和提高服务质量及卫生扶贫的资源结构调整。一是严格控制新增医疗机构,撤除并不合理的重叠机构;二是按照重庆市区县人口的医疗服务需求量与短期内可转化的潜在需求量,确定区县医疗服务总床位及人员的规模控制指标;三是按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和相关因素,确定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床位及人员规模。为此,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以搞好预防保健为主,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等基本医疗诊治和承担一定卫生事业管理的综合服务功能,尤其是一般乡镇卫生院应成为本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向医院发展。为促进乡村卫生机构按综合服务功能做好各项工作,建议对基层卫生组织按公共卫生的经济政策实行补助。

3、重视专业培训,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对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观念、职业道德和全科医学知识水平,充分利用好现有人才。实施农村全科医生培养计划,鼓励现有乡村医生接受学历教育。严把农村卫生人员准入关,新进农村卫生人员必须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资格。到2007年力争1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9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医学中专学历,2010年前100%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大力引进实用型卫生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改善农村卫生人员队伍现状。

4、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1)推进农村卫生机构干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增强农村卫生机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乡镇卫生院的院长要在全县(市)或更大的范围内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办法选拔,并加强对其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改革后的乡镇卫生院的职能要以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重点做好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决不能本末倒置。

(2)抓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强化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继续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推进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执法力度,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加强预防保健和疾病控制工作,切实履行农村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农村卫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针对农民弱势群体实行医疗救助,目的是解决少部份人群大病负担过重的问题。通过建立“大病风险/救助基金”,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10

20世纪40年代的农村医疗合作社是目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源头,伴随着,具有合作性质的医疗保健所和卫生室也随之产生。这些组织和机构具有“合作制”和“群众集资”的特点,不具有明显的保险性质,一般认为它们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萌芽。这些机构和组织为具有明显的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一、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传统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从萌芽到发展直至衰落,新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恢复与重建不仅仅是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而是在农村医疗服务体系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下不断调整的。

(一)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问题

李强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从社会结构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健康公平与公共卫生资源分配的关系,提出应合理处理好医疗卫生服务和市场机制二者之间的关系。魏众和古斯塔夫森认为,由于区域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差异,地区之间医疗服务支出的差距是显著的,从国家整体来看,医疗公共支出多集中在某些发达的城市和省会城市医疗部门,同时在城市内部以及农村内部也存在医疗支出方面的差距。部分学者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与医疗服务的公平性进行了研究,赵涛和车刚的通过研究发现,伴随着医疗服务费用的急剧上涨,尽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对医疗服务的利用量有一定的增长,但农村居民所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公平性却没有得到保障,甚至费用的上涨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带来了支付风险问题[1]。

(二)缺乏市场化问题

高梦滔等认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的廉价、有效性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尽管政府在加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等基础医疗机构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问题恰恰在于基础医疗服务提供的缺失。孙淑云提出,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市场化改革失败导致了政府关于公共卫生投资的思路不明朗,由于经费补偿的缺失,乡镇卫生院的功能被异化了,乡镇卫生院根据市场的准则追求效率和效益,弱化了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功能,这是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存在着功能缺失、组织涣散、经营不善的问题的重要原因[2]。李卫平认为带有政治主导型的医疗服务体系,使得基层医疗体系瘫痪,首先上级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拨款和向乡镇卫生院摊派被地方乡镇政府截留的现象一直存在,同时利用私人关系安排非技术人员进入乡镇医疗机构的现象对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提供都是不利的,甚至一些地方的公共卫生补助都难以足额到位[3]。顾昕认为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是目前中国农村地区医疗费用上涨失控的主要原因,由于医疗服务市场中第三方付费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造成了农村医疗机构激励结构的扭曲。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问题

陈小安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一系列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明显的阻碍作用,这些问题主要有:农村公共产品在供给方面不足和供需结构严重失调等。同时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不清导致了医疗服务供给效率低下,也变相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4]。王仕龙认为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存在,本来就有限的公共产品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农民发展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目标都难以实现[5]。侯天慧等通过实地调查也认为基层服务机构的缺乏导致山区成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的盲区,而新农合参合率偏低又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公平性。

二、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

笔者对近年来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相关对策研究进行了综述概括。学者们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投入方面的对策研究

刘家庆认为应当从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医疗设施条件;建立权责明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农村医疗服务队伍建设;改革与创新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等方面入手提高农民就医水平,降低农民就医费用[6]。陈爱如也提出从硬件投入和软件支持两个方面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他认为应当从政府改革和医疗体系改革方面加大农村的医疗服务资金投入[7]。张永辉认为应该重新定位村级卫生室的职能,加大对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积极培养农村医疗保健人才。张永梅,李放等研究认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在尊重农村居民现实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强化财政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明确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优先序,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二)医疗体制改革的路径之争

农村改革之前,医疗服务体系和农村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一样,大多走社会主义性质的道路。农村经济改革之后,社会事业一度处于停滞阶段,而后多依赖于医疗机构自主性的改革,如何合理地引导和规划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1.市场化改革的争论

葛延风等认为,医疗体制改革的商业化、市场化的倾向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相违背的,并认为实现我国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和公平性,政府主导才是正确的方向,这也是政府责任的体现[8]。梁金刚则认为,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才是医疗体制发展的正确选择。但是所谓的“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医疗服务体系方方面面的“市场化”,而是要强调市场机制在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医疗服务供给者之间的合理和良性竞争格局;同时,“市场化”也不代表着政府要主动退出医疗服务提供,而是要转变职能,实现政医分开,管理与办理相分离,政府继续承担公共卫生的投入、医疗服务的监管和医疗保障提供的重要责任,促使政府与医疗机构各司其职的医疗服务管理新体制。张鹏指出,医疗服务的市场化并不是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根本因素,制度安排的缺失与错位才是导致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成功的根本原因[9]。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关于绝对的问题,医疗服务领域的问题非常复杂和系统化,简单地把政府与市场对立起来是行不通的。王锡源认为市场与政府的双失灵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失败的根本原因,现行的体制下政府与市场没有实现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蔡江南等提出完善医疗体制改革,应谋求政府与市场的合作,相互补充协调。他们提出了社会市场合作模式,强调政府承担筹资方面的主导责任,而在具体的医疗服务生产和提供方面强调市场化[10]。

顾昕在考察和研究各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变迁的基础上认为走向有管理的市场化是目前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选择,彻底逆转现有的改革轨道并不是深化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重新选择公立医院、公费医疗、命令控制和计划管理为主导的医疗体质的老路也是行不通的。在现行的国情条件下,推行在市场化的基本框架中努力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来解决国家转型滞后与经济发展的问题是更为现实和明智的战略选择。而这种改革的关键要点就是:第一,推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广泛覆盖;第二,建立和完善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第三,有条件地建立和发展医疗服务的第三方购买制度[11]。

2.城乡医疗服务公平性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服务体系

通过对学术界提出的各种见解与观点进行综述,得出逐步解决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其他制度对接的有效途径。陈新中和张毅分析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医疗保障存在不公平的城乡二元制度和不合理的筹资机制等主要问题,认为政府应该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多元的筹资机制、完善付费制度、注意追求政府博弈的平衡等手段推动一体化的城乡医保制度。黄晓慧认为多层次医保体系是构建我国农村医保模式的最佳选择,只有建立多层次农村医保体系才能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不同层次的需要[12]。

3.药品价格改革—医药分开

朱恒鹏认为政府人为压低医疗服务价格导致的“以药补医”机制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医疗机构恣意抬高药品价格和谋取售药品差价利润的合法权力,特别是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环节上的具有的双向行政垄断地位,这种地位和权力使其可以提高药品价格,实现巨大利润,进销差价率管制的缺陷则进一步诱导了医疗机构进销高价药,同时单独定价政策和目前宽松的新药审批制度进一步为药品生产公司提高药品批发价、医疗机构购销高价药品提供了便利。所有这些问题源于政府管制的失当。降低药费支出的根本措施是消除价格管制,实现医疗服务市场定价、消除“以药补医”体制,消除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零售的垄断,最终实现医药分开[13]。

三、小结

已有的研究揭示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变迁历程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改革重要性,并围绕资源配置、功能健全、服务项目、管理体制等提出了的改革建议和发展措施。但是由于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就医需求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如何统筹安排保障国家资金合理的分配和满足农村居民的最大需求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车刚,赵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卫生服务利用公平性的影响研究[J].卫生软科学,2007,(1).

[2]孙淑云.试论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与改革[J].中国农村经济,2005,(11).

[3]李卫平.我国农村卫生保健的历史、现状与问题[J].管理世界,2003,(4).

[4]陈小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现状、问题与对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5]王仕龙,俞雅乖.基于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以浙江省宁波市为例[J].农村经济,2009,(2).

[6]刘家庆.构建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研究[J].财政研究,2007,(10).

[7]陈爱如.新农合服务基石: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研究[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8,(10).

[8]葛延风.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一个框架性设计[J].改革,2005,(6).

[9]张鹏.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对策[J].经济纵横,2009,(4).

[10]蔡江南,胡苏云.社会市场合作模式: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思路[J].世界经济文汇,2007,(1).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11

Tang Mengsha, Wang Guoping, Huhong, Qin Fendui(Department of humanity and management, Wannan Medical College, Wuhu 241002, China)

Abstract:The realization of the public welfare of public hospitals is the key and difficult point in the reform of China’s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however,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ublic welfare of public hospitals is still not clear. This paper has summarized the concept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public welfare of public hospitals through the study of relevant literatures.

Key words:Public hospitals Public welfare

公立医院要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坚持公益性质是其必须遵循的宗旨。随着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日益增长,社会呼唤着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然而,关于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内涵却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通过阅读国内外有关公立医院公益性实施和评价的文献资料,尝试对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进而开展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的各项研究工作。

一、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

为了明确医疗卫生体系中公益性的内涵,首先需要对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进行确认。国内学者一般认为公立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院,非营利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国家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要为老百姓提供各项所需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保健服务,一级、二级公立医院主要提供快捷、方便的基本卫生服务,而三级公立医院特别是一些大型综合型的公立医院更多的是解决一些疑难杂症和科研教学工作。与此同时,无论何种级别的公立医院都有承担公益性的义务和责任,由于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拥有更多的卫生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所以其公益性涉及的范围更广、要求也更加严格。我国前任卫生部部长陈竺说过,我国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具有公益性的性质,在医院扩大提升、寻求创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立医院产生的社会效益,并且必须坚定不移地把社会效益放在医院发展的首要位置上。

二、公立医院公益性的界定

公益泛指公众的公共利益或使公众共同受益。“公益”一词最早于19世纪末从日本引进,当时日本人用这两个字翻译西方的 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后来为我国所沿用。在现代汉语中,公益的含义更接近于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所谓的公共物品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能够被所有社会成员共同使用的物品或者设施,比如说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或者义务教育。在现代英语中,公益性多被翻译为“public welfare”、“public interest”等词。吴敬琏对公益性的内涵做如下的概括:第一是“非营利性”;第二是“以促进公众福利为宗旨”。值得注意的是,公益和慈善是有区别的,做公益不是做慈善。慈善是个人行为,公益是社会现象;慈善是指仁慈善良,公益性是指为社会公众谋取利益,而不是为个人或机构谋取利益。通常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利益是一致的,公益性的本质就是在公平的前提下追求公共利益有效率地最大化。公益事业所体现出的公益性质特点主要有:社会性、福利性、共享性、无形性。见表1。

国外学者在进行医院公益性的研究时,主要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适宜性、公平性以及建立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网等方面。Brown认为只有政府提供的才是公益的,而市场所提供的则不具有公益性。

在国内,大多数学者对公立医院有一个共同的认知,那就是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包含: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适宜性和效率,但这种认知只在学术界流传,没有得到普通大众的广泛认可。

李玲认为,公立医院的行为和目标高度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在施行普通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还要体现公益性。例如:承担政策性职能、提供公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医疗服务的效率等方面。于莉莉等人认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是在医院得到政府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的社会效益;公立医院公益性的表现形式为医疗服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郑瑞呢等认为,公立医院公益性是在卫生服务提供过程中,增进个体健康和公共健康的社会效益属性,提供的服务产品包括:公共(准公共)卫生服务产品和个人卫生服务产品。张明月进一步挖掘了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深度,从一般的社会组织、一般公共事业机构和医疗机构三个层次来阐述公益性的不同表现形式。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发现,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内涵和外延涉及的理论和实践范围非常广泛,不仅有对公立医院属性的认识,还包括了对公益性的界定,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公立医院的公益性都会有不同的解释。本文从卫生政策研究的角度出发定义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内涵和外延:公立医院在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基础之上,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可及的和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群健康需求的性质。

三、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具体要求

公立医院是我国政府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身体健康而举办的医疗服务型组织,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公立医院是一个经营型组织,那么它便具有经营型组织共同的特点,需要遵循一般企业管理的经营理念和规章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获取市场资源并优化配置资源,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运营效率;另一方面,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通过创办公立医院,并给予公立医院政策、经济等形式的补偿,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平性、可及性和适宜性。因此,衡量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产出,应该兼顾这两个方面,前者是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可持续的根本保障,后者是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质量要求和效率要求

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是其发展和壮大的根本,脱离医疗质量来谈医院的发展就是空谈;同时医疗质量的水平也反映了医疗机构公益性的程度,具体来讲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医疗服务设施。医院设施的设计和构建是否考虑到了老百姓的需求,体现了其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一家医疗机构不能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断扩张,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效益,使卫生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使用;第二,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医院的医疗技术是医院生存的核心,作为公立医院,大力发展业务技术,就是在提高它的核心竞争力。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医疗技术当中去,解决更多患者的病痛,可以实现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良性循环;第三,医疗服务的艺术。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服务型行业,患者就是“顾客”,作为医院的管理者和医院工作者应当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救死扶伤,提升医患沟通的水平。在现实生活中,医院和医务人员对于医疗质量的要求往往较为关注医疗服务的技术方面,如患者疾病的转归、各类疾病的治疗标准等;患者则更重视医疗服务中的人际关系,如良好的就医环境、良好的服务态度等。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卫生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甚至不足的,但是在各级医院中依然存在着资源浪费的现象,这一问题成为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要想使我国的医疗服务得到快速发展,那么必须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也就是利用现有的卫生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效率。所以,我们在考虑实现公立医院公益性问题的时候,就要对其医疗服务效率进行评价。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在提高医疗效果的基础上,降低医疗费用,如缩短住院天数、提高床位使用率、提升医院信誉度,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患者前来就诊,有效增加医疗业务量,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二)公平性、适宜性和可及性要求

医疗公平是指每个人都能公正和平等地获得可利用的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的适宜性主要是指根据需要和循证医学原则提供服务和干预,避免过度医疗。

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一般来说包含两个方面,分别是空间上的可及性和服务价格的可及性。空间上的可及性,主要是指地理位置即从患者所在的位置到医疗机构的距离,就诊距离太远会造成患者就医的不方便从而延误病情。要想合理布置公立医院在城市的分布,不仅需要政府卫生部门的合理规划,特别是针对现在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带来新老城区变迁的问题,而且需要政府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医疗服务价格的可及性,主要是指公立医院应为老百姓提供能够负担得起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困难人群提供廉价或者免费的医疗项目,这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体现。病有所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让普通人群能够在公立医院看得起病,对医院收费的标准必须有严格的管控;面对一些低收入人群,公立医院不同于其他类型医院的重要表现就是要对此类患者承担“托底”,这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的要求,也是我国卫生事业性质的精神所在。

总之,对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各项要求正是其内涵外延所在,界定公立医院公益性这一性质,将为我们对各级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指标的制定和探讨奠定基础,从而了解公立医院履行公益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找准公益性实现的路径,及时纠正偏差,为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提供依据、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 黄明安,陆文婷,柯双凤.公立医院公益性与运行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2013(2):46- 50.

[2] 赵明,马进.公立医院公益性测度与影响因素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09,29(6):737- 740.

[3] 董云萍.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及其运行机制研究[D].2010.

[4] 谷茜,梁斐,胡献之.浅析公益性报告在医院公益性评价中的作用和方式[J].中国卫生资源,2012,15(4):19.

[5] 郑瑞呢,周绿林,王森.公立医院公益性评价体系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1,30(11):8- 10.

[6] 吴敬琏.公立医院公益性问题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4):13- 20.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12

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共卫生由于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效应,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而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是失灵的,需要政府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或特需服务都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完全可以由市场来提供。但世界各国的医疗实践表明,由于存在医疗信息不对称和贫富差距,民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仅仅依靠市场难以很好地满足。而基本医疗服务又被社会认为是人人应该得到的卫生服务产品(如急症就诊、阑尾炎手术等,价格弹性比较小,一般有显著的疗效)。因此,政策实践中,各国均把基本医疗服务看作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各国政府也均通过一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安排保证民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非基本医疗服务,针对特殊人群和较高收入的群体,则指那些被认为可有可无的卫生服务。这类服务的特点是价格弹性大,没有确切的治疗和防病效果,属于典型的私人物品,政府对这一部分一般不投入。因此,本文也根据这一原则,只对北京市的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政府供给进行分析。

二、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政府供给现状及问题分析

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建设,北京市的公共卫生和医疗供给有了显著的改善。目前,北京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大中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依托的卫生服务网络基本框架。在服务首都的同时,北京市丰富的卫生资源和优良的医疗服务惠及全国。2007年,北京市出台“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财政补贴4亿元,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等人员纳入医疗保险。与此同时,在各级财政大力支持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效显著。2007年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参合率为88.9%。郊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缓解。但是北京市医疗卫生在不断改善的同时,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卫生经费的财政投入总量不足

卫生经费支出按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居民个人卫生支出三部分。一般来说,高收入国家卫生支出费用远远高于低收入国家。世界经济发展规律也表明,经济增长与其卫生支出增长呈正相关关系,特别是国民经济从中低收入国家向中高收入国家转变的经济高增长期,往往也是卫生支出与卫生设施投资高增长的时期。从现实状况来看,在发达工业化国家,养老金和医疗等方面的支出是逐年增加的。如在OECD国家,卫生费用的大部分是由政府承担的,并且几乎都在70%以上。

北京市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人均收入不断增加的国际化大都市,虽然在2003年“非典”之后,北京市政府加强了在公共卫生方面的财政支出(如2007年北京安排公共卫生投入4亿元)。但是,我们依然看到,北京市预算卫生支出水平增长缓慢,政府卫生经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左右。而这一时期北京市财政收入和支出均呈两位数的增长,因此,无论从政府卫生支出的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北京市卫生经费支出比例与财政支出比例的同步增长情况来看,北京市卫生支出的比例都是远远不够的。

(二)财政对公共卫生投入的城乡结构失衡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的制度格局和政策惯性,政府用于医疗卫生的公共支出表现出极其严重的城市偏好。财政卫生支出经费的分配不是哪里缺乏投到哪里,而是按照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人头数进行补助,这样就造成了哪里的医院多,哪里医院大,哪里的从业人员多,哪里接受的国家财政资金就多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在治疗服务项目的配置上,国家对治疗服务财政拨款的80%用于城市医疗机构,而城市的80%的拨款用于城市的大医院。这种国家财政资金的不合理分配格局产生了“马太效应”,即“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这种“马太效应”式的投融资体制导致了本来就十分拮据的乡村公共卫生网越发处境艰难。

我们收集了北京市2004-2006年城市、农村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见表)。该表清晰地反映出了北京城市、农村之间无论在拥有的大医院数目以及卫生人员数量上都相距甚远。这就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北京市公共卫生资源投入结构的失衡。公共卫生费用支出结构的失衡还造成农村卫生条件也大大落后与城市。由于近年来自然环境恶化,农村工业化污染严重,农村地区饮水污染已成重要问题。如2005年,北京远郊区县居民期望寿命为77.46岁,比城区居民低3.98岁;远郊区县居民总死亡率为6.19%,是城区居民的1.21倍;远郊区县居民心血管病死亡率为145.25/10万人口,是城区居民的1.13倍。

2008年,锐智阳光咨询公司对京沪穗三地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发现,三地八成(80.1%)的受访市民确实感受到农村与城市在医疗条件上的差异。而且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农村卫生总费用中,政府和社会卫生投入所占的比重下降,而农民个人直接支出费用所占的比重上升。公共卫生和医疗支出在城乡的差距扩大,农村的各项公共卫生指标都远低于国际标准。

(三)个人负担的医疗卫生费用支出过大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重明显上升,个人支出份额明显下降。如在OECD国家,卫生费用的绝大部分由政府承担。2000年发达国家政府卫生经费所占份额平均为73.0%,高于发展中国家十几个百分点。但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发展,医疗卫生支出也向市场化发展,政府支出份额不断下降,与此同时个人支出份额却不断上升。“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非常棘手的社会问题。世界银行的一项调查也显示:我国公共卫生的投入主体在过去10年间正在逐渐向个人转移。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是相对发达的区域。从1996―2004年,北京市人均GDP增长了146.3%,全市平均每人

年消费支出增长了112.9%,而医疗保健支出却增长了442.7%,远远快于人均GDP及消费支出的增长速度。

(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效率不高

我国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由三级提供者组成,在最基层是各种诊所、门诊部以及街道卫生院,其中相当一部分诊所隶属于各种单位。在原来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体制下,为各种单位所属的诊所或者小医院扮演了守门人的角色,非急诊病人只能在这些医疗机构看门诊,病人必须通过一定的转诊手续(最简单者为“三联单”)方能接触大医院的医疗服务。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逐步商业化、市场化,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已经成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独立经营意识的利益主体。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微观组织和管理方面,普遍转向企业化的管理模式。按市场运作的逻辑,资源通常向能产生高利润的地方配置,从而导致整个卫生领域的几乎所有资源往大城市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集中。

北京市的卫生资源虽然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是卫生资源的供给却呈“倒三角形”,80%集中在医院,20%在社区。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情况和就诊人数远远低于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发展程度相近的地区。这一方面导致大医院人满为患,另一方面又导致社区医院门庭冷落,举步维艰。加之各种并非面向社区的大医院竞相开展门诊服务,各种面向社区的诊所、门诊部、街道卫生院以及基层医院都被迫同大医院竞争门诊病人,因而越来越处于不利的局面。根据北京锐智阳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调查,我们也能看出,居民对社区卫生所有偏见,而且选择到社区卫生所看病的比例也非常少。

三、改善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政府供给的政策

(一)逐步提高政府支出在医疗卫生费用中的比重

由于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很强的公共品性质,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由政府提供。2004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指出,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总支出所占的比重,各主要工业化国家政府支出所占的比例都在70%―80%以上(美国政府支出所占份额为45%左右)。2005年的调查则显示,OECD(亚太经合组织)国家中,政府承担的卫生费用比例明显高于我国。最高的卢森堡达到95%,最低的韩国也达到45%。

因此,我们建议北京市应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政府支出在医疗卫生费用中的比重,增加公共医疗卫生支出规模,以逐步实现基本卫生服务设施的均等配置,消除卫生服务可及性上的不平等,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同时应该建立一个有法律保障的稳定的资金增长机制和使用监督机制,从而使得公共卫生的财政支出和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

(二)建立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

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利用最少的资源为最多数人口提供健康保障,这样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建设特别是医疗保障体制,一直是分城乡、分所有制乃至分别就业状态来组织实施的。这种制度建设方式已经落后于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北京是城乡间差距相对较小的经济高速发展的城市,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打破城乡、所有制等界限,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权益,也可以避免体制分割所造成的利益集团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矛盾和冲突,还能够从根本上扫清传统医疗体制对劳动力流动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等形成的障碍。

(三)深化城市医疗体制改革试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初级卫生服务必须是以社区为取向的(community-oriented prima-ry care)。因此,政府必须坚持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加快社区卫生发展,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改革运行机制,增加政府投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医疗卫生中的角色

公共医疗卫生论文篇13

“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一词是1907年由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首次提出(one-net-work,one-policy,universal service)[1]。1934年,美国《电信法》首次将“普遍服务”概念引入立法,并将之演绎为“尽可能为全体美国国民提供合理的价格、充足的设施,以享受快速、有效的国际或国内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之内涵[2]。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普遍服务和电信资费改革》报告中对“电信普遍服务”做出新的阐述: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且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应一视同仁。世界电信联盟(itu)在《199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强调“普遍服务”包含可用性(availability)、可购性(affordability)和非歧视性(equity)三个基本要素[3]。由此可见,演绎后的“普遍服务”理念体现了对社会成员发展权的关怀,彰显了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它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在内容上,服务的普及一方面应使市场上每一个主体在支付对价后的需求均可得到满足,即具有量的可及性,另一方面应使市场上每一个主体能够支付得起相应的对价,并可获得持续而完整的服务,即具有质的可及性;二是在保障机制上,需要政府公权力的干预来约束市场主体克服利润最大化诉求的缺陷而向社会成员普适性地提供量与质相结合的服务。

近年来,因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形成了“教育鸿沟”、“医疗鸿沟”等社会不公平现象,“普遍服务”理念以其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开始被运用到人文社会建设当中,即借助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公共资源和推行公共服务,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上能够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最低生活支持、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保障,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国土范围内任何地方,都能以可承受的代价享受到普遍提供的服务,防止群体间、区域间的现代化失衡与断裂[4],其关怀的对象从人的“生存权”向“发展权”扩张。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以恢复和维持人的健康为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的界定,健康是指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在自然法学派的眼里,健康权是先验的,人的健康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权利。”[5]健康是人得以存在和繁衍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所形成的权利———健康权是人生存权的基本表现形式。世界卫生组织是第一个将健康作为人权加以规定的国际组织,1946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承认“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此后,健康权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文件以及各国宪法。从上述健康权演绎的源流可以看出,它具有三个层次的属性及要求:一是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意味着每一个人必须受到一定水平的健康保护,其哲学基础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事实;二是作为一种社会权利(社会权利(social right)指人的社会价值的积极肯定和充分发展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国家和政府不只是对这些权利作消极的承认和不侵犯,而是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创设社会条件。(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魏定仁,龙显雷.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9.)),社会成员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医疗卫生条件的权利,并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依法有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条件的权利,它体现出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程度以及国家在个人权利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就特别指出:在理解健康权的时候,要特别关注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非歧视和平等待遇,强调公平获得卫生保健和卫生服务的条件,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三种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并提出衡量义务落实情况的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和可支付性(affordability)标准。(林志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j].社会科学家,2006,(4):94.));三是作为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强调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平等和公正原则,这一诉求也就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健康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精神状态完满并由此对社会适应的权利,否则就被视为违反了法律义务[6]。

综上,以实现社会成员健康权为宗旨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权的属性及实现要求它所提供的服务达到量与质相统一,且不因社会成员的性别、年龄、收入等因素而有所差别,即瑞典学者卡尔耶所提出的“卫生公平”(“健康公平”):服务的可及性相同;在相同情况下接受的治疗相同;按照需要进行治疗,而不管接受治疗的数量是否相同;健康水平相同(即结果相同)[7],并且这种“健康公平”需要借助一定的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方能实现。可见,“普遍服务”理念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要求是相契合的,前者应成为后者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失范的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在社会公益目标优先的价值取向指引下,强调“预防为主”、“全面覆盖”,重点干预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通过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大力投入,仅用占gdp的3%左右的卫生投入,就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覆盖城乡居民、效率较高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体上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提高,婴儿死亡率和人均期望寿命指标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被一些国际机构评价为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典范[8]。这一巨大成绩的经验就在于:定位于普遍性地提高社会成员的健康水平,强调社会公益目标的优先,且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当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这一阶段主要实现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上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后,医疗卫生体制开始了配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被动性变革:(1)公共医疗卫生供给走商业化、市场化道路,包括公立医疗机构乃至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服务机构都成为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利益主体,全面追求经济目标,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严重萎缩;(2)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瓦解,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则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制瓦解;(3)配合分税制改革,医疗卫生投入由中央统筹为主转向地方各级政府分级投入为主;(4)干预重点趋向追求经济利益,轻预防、重治疗,轻常见病和多发病、重大病,轻适宜技术、重高新技术。

上述改革在使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改善的同时也带来极为严重的消极后[8]2-4:(1)公共医疗卫生事业费用投入严重不足,效率低下(虽然改革后我国卫生总费用、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绝对额都在持续增长,但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却在下降,从1980年的36.2%下降到2004年的17.1%,降幅超过50%。与此同时,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呈现快速增长势头,由1980年占卫生总费用的21.2%增长到2003年的55.5%。由此可见,我国卫生总费用的不断增加是以政府支出降低、社会支出减少、个人被迫增加卫生支出和个人支出比例的急剧攀升实现的。而在oecd国家中,卫生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承担的,大部分国家政府承担比例都在70%以上,少于70%的只有6个国家。(张占斌.中国公共卫生政府投入及国际比较分析[j].学习论坛,2009,(3):43-44.)此外,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宽口径计算,我国卫生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和占gdp的比例均低于国际同类国家水平。以2002年为例,我国政府的广义卫生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仅为9.4%,占gdp的比重也只有2%,低于泰国(分别为11.8%和3.1%)、南非(分别为11.6%和3.5%)、哥伦比亚(分别为19.0%和6.7%)等很多同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比例,甚至低于蒙古(11.5%和4.6%)、坦桑尼亚(12.8%和2.7%)、海地(23.8%和3.0%)等一些低收入国家的水平。(diane m.learning from experience:healthcare financing in low and middle-income countries.geneva:globalforum for health research,2007:53-58.)),“看病贵”问题突出;(2)公共卫生、基层医疗服务全面萎缩,医疗卫生资源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看病难”问题突出;(3)医疗干预重点的转移,使得不同社会成员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被满足程度因收入差距而严重地两极分化(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4位。(刘激扬.公共卫生资源公平配置的伦理学研究[d].中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52.)),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下降;(4)医疗保障覆盖面太小,致使四成以上的城镇人口和近80%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5)医疗资源的不均衡以及过度的市场竞争、政府干预的淡出加剧了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加之医、药运营体制导致的“医药共谋”,使得患者的“弱势”地位突出。

上述表明,在我国已往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过程中,过分追求了商业化、市场化带来的竞争效益,忽略了“健康权”的基本属性和实现要求,忽略了公平价值诉求在该领域的重要意义,忽略了国家在实现“健康公平”中的义务和责任,其结果是不仅影响到国民健康,也带来诸如贫困、公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体间关系失衡等社会问题。导致这种结果的根源就在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背离了“普遍服务”理念,致使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与质的规定性上的缺失。因此,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应重塑并坚决贯彻“普遍服务”理念,追求社会成员健康权在量与质上相统一的规定性,真正发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对生存权的保障功能,实现健康公平。

三、“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经济法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法理

前述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失范,在表面上是商业化、市场化导向的偏差,但实质上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政府失灵是关键和重点。因此,笔者也将从对二者的矫正上来寻找法律的应对。

(一) 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市场上为某一行为时,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者是损害了市场的效率[9]。根据公共管理学理论,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为社会提供充足而适宜的公共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失灵的一种表现就是“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没有充分履行职责,许多应由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不足,或者政府轻言放弃一些本应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10]所谓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给出了经典定义:“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11]萨缪尔森是从消费的“非竞争性”来定义公共产品的。而张五常则从生产或供给的角度以及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困难角度强调,“公共产品”不是“共用品”,更不是“公共财产”,公共产品的唯一特征是边际费用等于零,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有的西方教科书把公共产品定义为“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包括国防、公共保健、社会保障等。”[12]据此可以得出,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等三个特性,并根据这些特性的完备程度可以分为两类:(1)纯公共产品,即同时具备上述特性,消费者不愿也无法为它支付费用,继而生产者不愿提供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2)准公共产品,即只具备上述某两种特性,而另一特性不显著的产品。此类产品由政府和市场主体混合提供。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也有投入-产出的过程,具有产品的属性,大体可分为四类[11]42:(1)疾病监测、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公共卫生课题的科学研究、环境卫生等项目,这类产品在消费上没有排他性,也没有竞争性和分割性,消费者不愿、也无法为它支付费用,因而具有纯公共产品的特性;(2)儿童计划免疫、结核病及其他恶性传染病的防治等项目,这部分产品属于个人消费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没有竞争性,在市场上基本无利可图,外部效益明显,因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3)基本医疗消费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产品由于医疗、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等不确定性因素的普遍存在,单凭自愿、自发、自控的市场化运作,无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人群、重病患者等群体的产品供给,需要政府介入供给,从而具备了一定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4)重大、疑难病症的诊治和个性化的特殊医疗服务等项目,这些产品系针对个人提供,性质上属于私人物品。由此可见,大部分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根据卫生经济学理论:“由于医疗服务和保险属于特殊商品,而且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即使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医疗领域也是政府干预最多的领域”[13]。自由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巴尔在其著作《福利国家经济学》中也指出,由于疾病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和医疗保健市场的特殊性,政府介入医疗保健事务将会更有效、更合理[14]。因此,政府应承担起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等公共物品的责任,并有必要对医疗市场通过自由竞争分配医疗资源的结果进行干预,使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真正成为人人普遍能享受的产品,促进健康权的实现。

目前,各国大多根据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运用公共机制,通过政府对上述领域进行干预或采取由政府直接提供医疗公共产品的方法,实现承担国家责任的目的。而我国却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弱化了政府提供公共医疗卫生产品的职能,将这类产品交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供给,前述存在的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政府投入不足、医疗资源可及率低、分布不均、医疗保障覆盖面窄等问题,正是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后果,是“政府失灵”的集中体现,它所丧失的是“普遍服务”理念在量上的规定性,导致许多社会成员无法得到应有的医疗卫生服务(美国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教授在一次宏观经济与健康的研讨会上提出3个对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政府对贫困人群的医疗覆盖的作用。政府应该保证贫困人群对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所有人都应该可以同等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二,政府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政府要考虑怎样防止人们因为一些疾病和突发事件而变得贫困。第三,明确政府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anil b.deolalikar.the de-mand for health service in a developing country:the role of price,servicequality,and reporting of illness,handbook of applied economic,2000:44.))。因此,借鉴国外干预公共医疗卫生市场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健康权,已刻不容缓。

(二)市场失灵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价格体系的不完备性,它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不完全竞争。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15]。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1963年在其经典论文《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经济学》中论述医疗市场的特征时指出,“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16]。处于信息劣势的患者陷于被动接受治疗的境地,一切只能听从医方的安排,在医疗机构营利性目标的影响下,往往无法获得与病情相对应且必要的、保证质量的医疗服务,久之则导致医疗市场中常见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一些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地位为患者提供大力的过度服务,甚至不惜损害患者的健康(参见练学辉.住院67天花掉550万元[n].南方日报,2005-12-1(7).)。

2.医药共谋带来负外部性。所谓“外部性”,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损失(成本),可称之“负外部性”;反之,如果给旁观者带来的是福利增加(收益),则可称之“正外部性”。目前,我国由于政府在医疗领域投入的减少,医疗机构形成了“以药养医”的盈利模式,加之多层次的医药流通体制,使得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患者往往无法获得使用那些高性价比的医疗手段,在“挤出效应”的作用下退出医疗服务领域。

3.医疗市场竞争不完全。由于前述医疗干预重点选择的偏差,我国80%的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其中80%又集中在大医院,多数小医院、社区医院因无力与大医院的人力、技术和设备优势抗衡,已经基本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和同大医院竞争的能力,医疗机构两极分化严重,而患者则成为医疗市场竞争不完全代价的最终承担者,为被垄断的医疗服务支付高额医疗费。

由此可见,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由于市场的失灵,即使那些能够接受到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成员所得到的服务也是不全面、不完整甚至是不完全合理的,即缺失了“普遍服务”理念在质上的规定性,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进行纠正。

综上所述,“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导致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一方面需要运用国家干预手段直接或间接改变公共医疗卫生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减轻或消除市场失灵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需要赋予国家提供适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产品的义务,并对其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对此,植根于市民社会、以保护私权为宗旨、强调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民法和肇源于国家管理、强调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法均无法单独地、全面地胜任这一调整任务。而这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恰恰构建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逻辑起点[17],使其成为非常合适解决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相关问题的法律,理由主要有二:

一是从法律调整的功能来看,经济法具备调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功能。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需要国家的干预以弥补市场的固有缺陷,这是经济法肇端的经济机理。但政府如同其他一般组织也存在理性有限,会出现“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等形态。现代经济法在赋予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约束:既设置干预的边界,防止政府干预权力的滥用,纠正政府越位、错位的问题,让市场能发挥其应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也设置义务和责任,敦促政府履行相关职责,解决政府缺位的问题。故经济法特有的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可以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一方面强化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体制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持该市场长期稳定和均衡发展。

二是从价值取向来看,健康权的实现依赖于实质公平的价值诉求。目前对健康公平的界定大致分为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18]后者则认为“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19]由于社会成员间的身体条件与经济社会地位必然存在差异,其追求健康公平的起点差异是绝对存在的。因此,笔者以为,健康权作为人得以生存和繁衍的基本人权的属性决定了它并非一种宣示性的权利,不能仅仅赋予社会成员追求健康的机会,而应强调在结果上是否获得了相当的健康水平,因为这种机会在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下往往会因健康起点的差异而成为空中楼阁。who和sida(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结构)在1996年的倡议书《健康与卫生服务公平》中将健康公平界定为“健康福祉的分配以需要为导向,而不是取决于社会特权和收入差异”[20],即倾向于从结果公平的视角来界定健康公平,而这恰好契合了经济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的内涵。因为“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21],“经济法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实质,将分配公平引入自身的价值体系,在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特性。”[22]

四、“普遍服务”理念的实现:经济法调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路径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相继出台。前者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后者提出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述文件的核心精神是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普遍服务”理念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借助法制建设的保障。根据前述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特征,“普遍服务”理念的贯彻需要营造两个层面的制度环境:一是政府的主导(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二是市场的基础(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由此,经济法对其调整也应着眼于此,通过对现有法律资源的整合,适用、制定、修订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构造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实现“普遍服务”理念的法律规定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制度:

(一)解决政府失灵的法律制度

1.卫生基本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卫生立法工作日益得到重视,相继制定和颁布《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多部公共卫生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和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配套法规,卫生部也颁布了涉及传染病、食品、灾害医疗救援、职业危害事故预防等百余个部门规章,公共医疗卫生立法初具规模,但仍存在着卫生法制体系不完善、法律规范不统一等诸多问题,2003年上半年sars的流行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点。因此,为系统、有效地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首先应制定一部《卫生基本法》,统率公共医疗卫生法制体系。目前,已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如法国、芬兰、澳大利亚、肯尼亚等制定了卫生基本法[23]。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在《卫生基本法》中确认政府、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公民等主体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等活动领域中开展公共医疗卫生活动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等,为规范国家干预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行为,保障公民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普遍服务”权利获得、实现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2.财政法律制度

如前所述,政府投入的缺失是造成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而这又与我国财税体制直接相关。因此,应结合我国财政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来解决政府投入问题。笔者以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但更应强调中央政府的投入和调控作用;增加的投入既要投给供方,也要投给需方,供需兼顾。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确保投入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资金能落实到位。财政转移支付,就是财政资金在政府间的转移或流动,按照是否规定资金的用途,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形式:有条件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无条件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根据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地方公共医疗服务投入主要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但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财政预算约束乏力,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公共医疗服务到位资金少之又少(以卫生事业费为例,地方财政承担95%以上,中央财政只负担2%~4%左右。而在各省的卫生支出中,省级财政一般承担不足15%,而市级、县级和乡镇财政分别承担了30%,50%和5%。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许多县、乡财政只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本地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卫生支出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平等。(耿瑛,等.增加政府投入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j].中国卫生经济,2009,(3):14.))。因此,必须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于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而在现有分税制的体制下,这一目标主要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来实现。一般转移支付是实现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力均衡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平衡手段,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实践中主要适用国务院《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具体而言,应该尽快废止税收返还这种落后的转移支付方式,取消旧体制延续下来的上缴和补助,通过立法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财政法律地位,从而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常态化,并通过立法程序将资金来源、支付办法、资金用途等明确规定下来,以便于地方政府预测财政收入的进项。对于专项转移支付,应明确公共医疗卫生专项转移支付系法定的财政拨款的性质,完善拨款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反拨款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程序约束和舆论监督,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运行。(2010年1月8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和深化中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表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eb/ol][2010-03-10].http:///nongcun/">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此外,还应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运营和监督、行政管理体制、医疗救助、不同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规定,从而充分体现“普遍服务”理念,实现“普遍服务”量与质的统一。

(二)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制度

1.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信息公开是指拥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或政府等其他信息拥有者向市场参与的相对方或社会公众公开其有关信息,以使市场参与者在信息相对完全化、对称化的前提下实施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制度安排[25]。鉴于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因专业性极强而拥有信息优势以及政府因公权力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的原因,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国务院或卫生部制定《公共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规则》,从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两方面规范信息提供的义务和责任:(1)赋予公共医疗机构信息说明的义务。该义务又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向社会公开普适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种类及收费标准、医生和护士基本情况、常见病症的基本表征等等。二是向患者公开个别性信息,包括患者基本情况、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基本情况、病症表征、检查项目和结论、处方和医嘱、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详细清单等项目,从而使隐蔽信息公开化以达到消除信息不对称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患者权益的目的[26]。(2)规定政府直接提供相关信息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医疗机构的分布及综合评价;公共卫生的服务项目内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知识;每种医疗服务平均的实际耗费,并根据地区差异、工资水平差异和医院资质差异制定出医院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基本药物目录等。2009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同时,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同年10月,卫生部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这些都是我国在公共医疗卫生领域践行信息公开的有益尝试。

2.竞争规制法律制度

竞争规制法律制度着眼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规制,消除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正常运作的各类因素,保障市场主体在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竞争。针对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导致各大医院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通过商业贿赂形成“医药共谋”等反竞争的问题,笔者以为,应积极运用经济法体系中的竞争规制法律来恢复医疗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并促使市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总体利用率。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而言,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理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为主体的“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规范医药领域的广告宣传行为。就反垄断法律制度而言,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出现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注释:

[1]james alleman.paul n.rappoport&dennis welle,universai service:the poverty of policy,71 col.l.rev 849,860.(2000).

[2]阎海.普遍服务的法理与制度———发展权视域下的重构[g]//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4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460.

[3]何晓行.电信普遍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1.

[4]马进.保障生存权与构建人文社会普遍服务的根基[j].广西社会科学,2006(12):151.

[5]罗斯•霍恩.姜学清,译.现代医学批判———21世纪的健康与生存[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1.

[6]杜承铭,谢敏贤.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j].河北法学,2007(1):65.

[7]辛衍涛.欧洲卫生保健改革的公正性与公平分配问题[j].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1998(4):157.

[8]葛延凤,贡森,等,著.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2-4.

[9]杨仕兵.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财贸研究,2003(1):116-120.

[10]钟雯彬.公共经济视野中政府责任结构性失衡的法律责任[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70-74.

[11]周向明.医疗保障权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38.

[12]陈友龙,等.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31.

[13]胡苏云.医疗服务和保险中公共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j].人口与经济,2000(6):42-45.

[14]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m].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4.

[15]应飞虎.从信息视角看经济法基本功能[j].现代法学,2001(6):56-66.

[16]kenneth jdseph arrow.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3:942-973.

[17]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18]陈家应,等.卫生保健与健康公平性研究进展

[j].国外医学•卫生经济分册,2000(4):154.

[19]侯剑平.中国居民区域健康公平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特区经济,2006(10):26.

[20]who,equality in health and health care,a who/sida initiative,who,geneva,1996:1.

[2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1.

[22]李昌麒,刘瑞复.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8,90.

[23]上海市卫生立法框架研究课题组.上海市科教兴市立法框架研究———卫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69-7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