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寄存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

二、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合同,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

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

七、本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_________元。

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档案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_________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档案。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及缴交档案保管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及相关资料转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提供相关服务。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只为乙方提供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以及借阅档案的服务,不提供其他服务。此外,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工资福利、社保医疗、人身权益及人身意外等均应自理。

3.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4.本协议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或将档案转出;否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保管档案,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乙方计收档案保管费,并保留追收乙方欠费的权力。

5.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缴交档案保管费_________元,协议期内如档案调出,费用不予退还。

6.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2

一、乙方自愿将档案、资料寄存在甲方。

二、乙方寄存的档案、资料所属年度为_________到_________;档案数量为_________卷,具体见交接清单。

三、乙方的档案寄存保管期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乙方按标准向甲方缴付寄存费_________元后,双方办理寄存档案的交接手续。

五、寄存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须提前退回寄存档案的,甲方不退还寄存费。

六、寄存期满乙方如需延长寄存期,应重新签订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寄存档案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提供寄存档案存放的场地、技术设备、管理人员。

2.负责寄存档案的保管、保护,确保档案安全。

3.负责寄存档案的管理、统计、查寻、检索。

4.拥有寄存档案的管理权,有权查验利用者的身份证明。

5.对寄存期满不取走的档案有权进行处置。

九、乙方权利义务

1.寄存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编目,也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整理编目服务。

2.应按收费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3.查阅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出示寄存者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寄存者利用其所寄存档案不再收取档案利用费

4.对寄存的档案拥有所有权。寄存期满,如不继续寄存须在期满后60天内取走所寄存的档案。

5.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6.对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虫蛀、霉变、遗失等问题,有权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执行过程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同意保管乙方委托的人事档案。

二、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交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内档案转至其他单位,其管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仅为乙方托管人事档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人身意外、缴交社会保险费、退休申请及退休养老金的领取等均为自理。乙方在托管期间,其本人发生因病及伤亡事故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本人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托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之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违反计划生育。否则,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单方终止合同,脱离托管关系,托管费不予退回。

六、在托管期间,如乙方由于调动原因需要调阅档案或转至其他单位,需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甲方才给予办理阅档或转档的有关手续。

七、本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及时交纳托管费除按规定交纳托管费外,每人每日加收滞纳金_________元。

九、乙方如变更地址及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联系。如不及时,由此造成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十、本合同单方或自动终止时,托管关系自然解除。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3

【原刊页号】19~21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1

【 标 题】档案事务所的现状分析及业务展望

【英文标题】an analysis of present situation of archival office and its business prospect(wu jia-qi,li guang-du)

【 作 者】吴加琪/李广都

【作者简介】吴加琪 李广都 南京大学 信息管理系,江苏 南京 210093

【摘 要 题】档案工作

【关 键 词】档案事务所/现状/展望

archival office/present situation/prospect

【 正 文】

文章编号:1005-9652(2003)04-0019-03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b

一、档案事务所的现状分析

自1992年9月成立了浙江省的第一批地方性档案事务所以来,全国到目前已有一百多家档案中介机构。从目前有关资料来看,浙江和上海的档案中介机构起步较早,规模和数量都较大。除浙江、上海以外,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档案中介机构,如北京碧海兰台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晓荣档案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事务所,限于所掌握的资料,我们将从比较成熟而一般又置身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下的档案寄存中心入手来分析档案事务所的现状。

(一)档案事务所的性质与目前存在的与档案有关的社会服务组织的性质区别

档案事务所应为面向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它的性质和服务方式应与现在的比较完备的律师事务所相对一致。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在改革开放后建立起来,隶属于司法部门,后来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独立成为法人单位走入市场。在管理方面,目前已有律师行业协会和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

而我国档案事务所发展太晚,目前也仅在上海、浙江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咨询为主的档案事务所,并且还未形成规模,各项制度都未完善。与此同时,我国又出现了一些与档案相关的社会服务组织,如档案寄存中心。这是目前在档案界较引人注目的一种新型服务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存在的寄存中心与我们所要论述的档案事务所有很大差异。

1998年8月9日,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是全国首家档案寄存中心,其服务职能主要是将不具备充分保管条件及配备档案保管主体成本过高的国有与非国有及破产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工作、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中。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到两点:①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隶属于深圳市档案局领导,并内设于市档案馆内。②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的经费和资金运转基本上是靠市财政支出,并且有偿服务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不存在独立性,不是独自承担风险和资金运转的机构,它完全不属于社会服务中介机构,也只能说是档案局(馆)对社会服务的新形式。

上海出现的档案事务所,对一些企业的重要项目档案负责整理、编目、上架,从零散档案到系统正规整理完毕,收取适当费用。这类档案事务所其实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事务所的雏形,未能真正成为成熟的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在今后有更大的发展。

(二)档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条件

1.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是档案事务所产生的先决条件。

我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改革中将政府一部分权力放开,将一部分领域推向社会公众管理,这是大量社会中介机构产生的先决条件,这其中不仅有比较完备、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在经济领域日渐成熟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事务所都进行了相应的改制,律师事务所从最初的司法部门中独立出来,会计师事务所从政府财政部门中独立出来。如果没有这个大前提,档案事务所,包括档案寄存中心这一过渡型的机构恐怕还是很难实现的。

2.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是档案事务所的催生剂。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起来,原有的单一的经济形式早被打破,不仅有国有经济、民营经济,还存在着大量的混合型经济形式。我国的档案部门长期以来的服务和管理对象都仅仅局限在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部门,服务面窄,服务水平低,服务条件比较落后,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与这种状况同时出现的却是社会对档案管理的新要求。

(1)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档案存在管理不善乃至无处可归的情况。在国有企业破产、拍卖、改组、兼并中,无论是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档案,还是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管理都出现了矛盾。

(2)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更显混乱。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希望减少管理成本和用人方便,根本不接收档案,造成一些流动人员档案严重与人脱钩。即便一些企业存在着专门档案管理部门,也往往是办公条件和保管条件特别差,加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对其也无直接管理业务,造成档案管理混乱。

(3)一些社会团体及许多个人不具备保管档案的充分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一些规模小,而档案保管费用又相对比较高,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不想关注这个问题。

在这些新情况下,如果出现档案事务所,并提供价格低廉的优质服务,无疑是个好方法,并且档案部门也可以通过对档案事务所的业务宏观指导来达到对这部分档案的管理。

3.现有的其它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成熟运行是档案事务所产生的现实依据。

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及一些房产交易所等都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成熟的管理模式、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良性的运转,为我国加快档案事务所建设提供参照模式和实践依据。

4.档案寄存中心的健康发展与合理改制将是档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和希望。

目前我国以深圳为代表的档案寄存中心获得社会承认和欢迎,也为建立完备的档案事务所探索出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可以相信随着档案寄存中心的逐步发展与今后的合理体制,档案寄存中心将是档案事务所发展的动力和希望,目前社会各界和档案部门应全力做好档案寄存中心的工作。

(三)档案事务所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档案事务所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无具体依据。

目前仅有的关于档案的法律不仅很少,而且内容都比较陈旧无法适应现在建立档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并且相对地专门立法工作需要更长时间。

这种状况将使档案事务所缺乏法律依据,很难获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因此为档案事务所定性和明确规定成立条件已是十分必要的工作。

2.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目前未对档案事务所的发展及行业管理标准制定详细、科学的方案。

档案事务所的产生、发展不仅要有立法机关在法律上的保障,更需要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出针对本部门行业的方案,这是档案管理部门的具体使命。档案部门有必要针对这种情况就建立全国性的行业指导协会,就档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获取及运转的具体条件和具体责任等情况向有关立法部门提出积极的建议并参与相关法律的制订。

3.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利用档案的社会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关心和支持档案事务所事业的建设。

二、档案事务所的业务展望

1.对有关档案的咨询、指导工作。

这是档案中介机构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现阶段档案中介机构的主要服务方式。

档案事务所可接受被委托人的请求就有关档案存在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解决其保管档案中的问题;同时也可同有关单位和个人建立起稳定的协作关系,由档案事务所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指导其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业务,提高其档案保管和利用水平。

2.对企业档案做出定升级、iso质量论证工作。

(1)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企业各项工作缺乏自主性、独立性和创造性,其中也包括企业的档案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对企业大大放权,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为现在的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权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在企业的档案工作中,这也有所体现,像目前对企业档案工作的检查评比、升级定级、评先奖优等都明显地带有传统行政管理的色彩,这一切都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求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背道而驰,使得企业在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还不得不将一部分精力用于应付这些额外的行政干预,从而部分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如果政府对企业的档案工作完全放开,让企业完全自主地管理本企业的档案,企业就有可能忽视对档案的管理,导致企业档案工作水平的下降,从而损害我国的整个档案工作的基础。而档案事务所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理想方式,政府将以前对企业的档案管理转由档案事务所来协调解决,真正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让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方式进行运转,这必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2)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众多企业充分认识到要想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必须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向管理要效益”的口号,企业档案也是企业发展的一项衡量指标,企业的全面管理必须依靠高等级的企业档案。因此近年来兴起的对企业管理水平进行控制的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中也包含了档案管理这一部分,但我们注意到,在目前的iso9000认证工作中,负责检查企业档案工作的iso工作组成员相对缺乏系统的档案专业知识,因此他们的鉴定结果也必将是不全面的;而档案事务所中的执业人员都经过了严格的考核,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由他们对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综合的评定,并为iso工作小组提供档案方面的意见应更为合理。

3.对企业的档案资产进行评估。

档案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在相关单位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当然也应对企业的档案资产进行评估,这项工作对企业发展也是极其重要的。现代企业经常面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体制调整,加上各种企业的成分、模式各不相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难进行具体指导管理。而这些相对于企业来说又极其重要,档案资产只能通过档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实现其科学管理和资产价值。例如公司新设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但其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根据这一规定,部分股东以其过去工作中形成的工业技术图纸出资,这时就涉及了档案资产的评估,以确保这一部分出资与公司法相符;在公司分立时,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清理债务,这时也需要对企业的档案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作为企业整体资产进行清理;企业破产时,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包括经贸、财政、土地、银行等相关部门,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因为档案资产是企业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因此档案事务所中的执业人员也理所当然地应被包括在清算组成员之内,参与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同时整理档案的费用也应纳入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这项工作可以说是未来档案事务所服务的大方向,其效益也必然十分可观。

4.对私人档案进行指导、鉴定和代为保管。

私人档案是指人们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档案,形成的主体为私人、个人。

随着我国人民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私人档案会越来越多,出于保管和建立健全的需要,必须通过档案事务所才能实现对私人档案的指导、界定和代为保管。

5.对相关档案进行划分密级和确定公开范围,切实保护好档案拥有者权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条中是这样为商业秘密下定义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档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由于其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能够掌握和了解委托单位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其中有些则属于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执业人员泄露了这些商业秘密,就有可能会造成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而引起法律纠纷。因此档案事务所工作人员必须要对相关档案划分密级和确定公开范围,在不影响业主利益并征得同意后,将部分档案内容向社会提供开放利用,而对于业主要求保密的部分,档案事务所执业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地保守这些机密。

6.利用档案事务所的自身优势,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征信单位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为建立信用档案体系服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后面对的挑战,我国现在正着手建立全面社会信用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首先就必须要建立有关的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档案,没有档案事务所这个社会中介机构的介入,如此庞大、细致而又带有时代特征的社会工程是无法真正实施的。也可以说,在全社会建立科学、可靠的信用档案体系是档案事务所目前面临的一个最好的发展机遇。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4

一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合肥市档案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做此项工作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带领调研小组深入各家企业对全市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情况及档案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市属国有企业的情况相当复杂,比预想要困难得多。2004年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就有上百家,仅经委系统就有51家企业改制,其中破产的达16家。平均每家企业有档案约3000卷,仅这16家破产企业的档案数量就达4.8万卷。而且各企业的档案管理情况十分复杂,企业档案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很长时间无人管理,有的甚至就被直接装入麻袋中扔进仓库,许多档案已经破损、缺失,大多数先期整理过的档案质量不高,需要重新整理。同时还面临着资金、人力、物力、场地等方面的制约,开展工作的难度相当大。

二、 争取重视,寻求配合。经过全面细致的调研,市档案局领导班子认识到开展破产改制企业档案整理移交工作,不是某一个单位单独能够完成的,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与紧密配合。针对这一情况,市档案局积极寻求对策,努力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一方面积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一方面努力同市经贸委等部门协调,制定方案,一方面及时与破产改制企业互通信息,理顺关系,三管齐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充分考虑各方因素。经过反复宣传和积极争取,这项工作得到市委副书记汪庭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林建的高度重视,以及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文批转《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档案处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印发全市,保障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保障经费,强化队伍。2004年7月,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财政局、市经贸委等部门的配合下,安徽省第一家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寄存中心――合肥市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寄存中心成立,抢救接收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工作迈出艰难而又重要的第一步,为以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经费是做好工作的物质基础,中心成立至今,市财政共拨款45万元,工司投资35万元。有了机构和经费,我们从全市企业下岗职工中挑选政治上合格并有档案工作经验人员,组织了一支精明强干的队伍。因为档案整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要求相对较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还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在档案分类、鉴定、编目、装订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国家有关业务标准执行,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

四、建章立制,规范业务。为进一步加强破产改制企业档案抢救接收工作,市档案局根据对全市破产改制企业所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地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和每家企业档案接收进馆工作时间表;并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制定有关业务规范,依据《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了《合肥市档案馆接收破产改制企业档案暂行办法》、《关于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全宗划分及编号的意见》等业务规范,明确了接收企业范围,接收档案时间跨度、门类以及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编目、交接等各项工作,确保了进馆档案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5

一、名人档案的构成

名人,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生活或者工作过,并在某一领域、学科、行业做出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的人员。主要包括:担任过本行政区域内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具有较大影响的革命烈士;历届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在国际、部级赛事上取得突出成绩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体育界人士;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少数民族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有名望的祖籍吉林的华侨领袖以及长期在吉林省境内活动过的历史人物及有影响的外国人;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著名人物。

名人档案主要包括:登记表、任免文件、自传、日记、回忆录、家谱、族谱、著作、文章、报刊报道、电报、信函等文字资料;照片、录音带、电影、胶片、光盘、磁盘等声像资料;证书、证章、奖杯、奖旗等实物资料。

二、名人档案的完整收集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该加强对名人档案收集工作的力度,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确定名人档案的收集范围和对象。对于符合条件的名人由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推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对图书馆、博物馆等部门保管的著名人物档案可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对散失在省外、境外的著名人物档案可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吉林省名人同时被确定为省内市、县名人的,应优先在省档案馆建立其全宗,编制名人档案目录:已经在其所在市、县建立了该名人档案的,应复制档案目录移交省档案馆:省和市、县均建立了名人档案的,应相互交换档案目录;对名人工作、生活中新形成的档案,应及时收集、征集,并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确保名人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该强化对名人档案的征集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征集工作。在征集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由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有偿转让名人档案时,档案馆应与其签订转让协议;档案所有者在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时,档案馆应与其签订寄存协议;名人或其亲友收藏的名人档案资料,可免费寄存,其他则有偿寄存。

三、名人档案的科学管理

名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名人文件材料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对名人档案可按全宗进行管理。对馆藏名人档案应按人名排列,按进馆顺序一人一号编制流水号。

名人档案可分为纸质、电子、声像和实物类。同一人物不同载体类型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分别进行整理、编目。其中文书材料、证书、著作等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科技文件材料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一般要求》整理;照片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整理;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以件为单位整理,文字材料装盒填写说明;字画,已装裱的,以件为单位整理,未装裱的,折叠后装盒;其他大型物品以件为单位整理编目。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6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进口发行单位和国家电影档案馆,以及与电影档案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以适应电影事业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电影艺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电影档案馆,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五条电影艺术档案工作实行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艺术档案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o

第六条电影艺术档案从业人员的职务,按照国家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评定与聘任。

第二章艺术档案的构成

第七条电影艺术档案由影片类和文字、图片类组成。

第八条影片类档案包括:

(一)国产影片的全新原底标准拷贝,画原底,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影原底,十格小底片,光号卡,混合光学声底;

(二)在内地公映的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影片的全新标准拷贝;

(三)译制发行的外国影片的全新标准拷贝;

(四)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外国合作摄制的影片的画原底或者画翻正,光学混合声底,全新标准拷贝。

第九条文字、图片类档案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译制片台本;

(二)完成台本;

(三)对国外发行的国产影片各语种和国内各民族语言的翻译本;

(四)导演阐述;

(五)影片修改方案及通知书;

(六)影片海报、宣传画、工作照、剧照、说明书、特刊;

(七)国产影片在国内外获奖的证件的复印件及有关照片;

(八)剧本内容的有关依据和历史考证材料,以及取材或改编前的原作;

(九)主创人员的创作设想及音乐总谱、歌词;

(十)场景气氛图、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图,演员定妆照;

(十一)生产命令和有关摄制决定;

(十二)分场分景表;

(十三)摄制工作日志;

(十四)字幕表;

(十五)摄制工作总结;

(十六)主创人员艺术创作总结;

(十七)各部门对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为故事影片艺术档案构成。其他片种可视工艺和工作程序不同有所调整。

第十一条摄制组要负责艺术档案的形成、积累,指定一名副导演负责本片艺术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在摄制任务完成后将属于艺术档案的内容及时送缴制片单位档案机构归档。

第三章艺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影片类档案分别由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发行单位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其中标准拷贝应在取得公映许可证后三个月内送缴;影片素材在二至三年内送缴。未获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通过的影片素材及双片在半年内送缴。

电影制片单位除保存一套完整的文字、图片类档案外,还应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内容在影片摄制完成后半年内,将文字、图片类档案(复印或者原件)送缴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时,应将其所保存的电影艺术档案分别移交国家电影档案馆或者新组建的电影制片单位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其所拥有的影片。国家电影档案馆可以按照影片的保存价值,作出是否接受捐赠或者寄存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家电影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散失在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拍摄的国产影片及文字、图片资料。

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录像带、影片录像带的档案,由其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电影艺术档案的保存与管理,要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库房温度、湿度、通风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

国家电影档案馆和电影制片单位应定期检查档案保存状况,对破损或者变质的电影艺术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电影档案馆要确保易燃片基档案影片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有计划地转换复制成安全片基。并及时销毁易燃片基原件。

第十九条国家电影主管部门鼓励有关档案影片保管、复制、修复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国家电影档案馆和电影制片单位要有计划地做好艺术档案编目和研究工作,并逐步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四章艺术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电影档案馆保存的艺术档案,按分类向社会提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电影艺术档案作商业性使用或者直接用于公众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捐赠、寄存的艺术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捐赠和寄存的档案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国家电影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国家电影档案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维护电影艺术档案中各类作品的作者和制片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家电影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一)为发展电影艺术档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收集、整理、保存、修复档案有显著成绩的;

(三)提供档案获得显着效益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并授权国家电影档案馆或由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提请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管和使用影片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

(二)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观摩、转录、复制电影艺术档案的;

(四)盗用电影艺术档案牟利的;

(五)利用电影艺术档案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非法携带电影艺术档案出境的。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7

其次,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档案工作环境使半现行文件管理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相应产生了建立半现行文件管理机构的多元化需求。我国当前正处在变革时期,社会环境复杂多变,这对档案工作环境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和影响。一方面,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引发的机构精简和人员调整使得相当一批政府机关的档案部门不得不撤销或合并,档案人员也不得不下岗或分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使我国所有制成份和企业资产形式从单一走向多元化,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大量建立,国有中小企业大量改组、转制、兼并甚至破产,这些企业的档案工作或需要新建,或需要调整,或需要移交。政府机关和企业档案工作出现的新特点和面临的新形势需要实行多元化的管理方式,以适应不同特点和需求。

必须强调一点,笔者针对上述现实需要提出我国当前建立文件中心的设想必须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应将文件中心不再视为半现行文件管理机构的一种特定称谓,而应视为半现行文件管理最佳组织形式的代名词。假如一味纠缠于文件中心的狭义概念,结果可能就会像某些学者那样,依据我国没有对应称谓得出“我国没有文件中心”的结论?1?。退一步说,即使如此,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建立文件中心的必要,相反恰恰证明了建立的迫切需要。实践证明,在追求文档管理最优化目标的驱动下,我国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些新型档案管理组织形式,它们与文件中心可以说是名异而实同的。

二、我国现有新型档案管理机构

及其与文件中心的关系

?一?联合档案室

联合档案室主要是针对区、县级机关档案管理的不足,从80年代起建立的一种新型机关档案管理组织形式。一般做法是在相同的行业系统或区域,在充分考虑机关单位驻地远近和档案利用方便的基础上,将原来若干“小而全”的机关档案室以纵向或横向的方式联合起来,组织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档案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整体开发、综合利用。这种联合档案室大多归属于牵头单位领导,它的库房、经费和编制由牵头单位和参联单位共同解决。80年代以来,我国不少区、县都出现了联合档案室,较富代表性的包括河北张家口地区地直机关联合档案室、四川长寿县县直机关联合档案室、吉林市船营区区直机关联合档案室等等。

近20年的实践证明,联合档案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它不仅有利于消除区、县级机关原有单一档案室管理模式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人员不稳定、制度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不足,更重要的优点是节省了人财物资源,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因为联合档案室可以通过人财物资源的集中配备和使用确保档案室设施的齐备,改变了原来档案工作各自为政、参差不齐的局面,提高了管理质量。仅以吉林市船营区区直机关联合档案室为例,它是由区政府下属16个机关档案室联合而成的。联合前共有16名兼职档案人员,库房面积累计192平方米;联合后只设2名专职档案人员,库房面积仅用35平方米就满足了工作需要。为此,理论界对联合档案室的优越性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它是一种适合区、县级机关档案管理的切实可行的组织形式。目前,联合档案室已经推广到全国许多地区,成为档案室体系中的一种新型形式。

?二?档案寄存中心

档案寄存中心主要是针对企业档案的多元化管理需要到90年代末建立的一种新型档案管理组织形式。这种多元化管理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企业只不过是政府分支机构,它们与政府机关一样也是无论大小均设置档案室保管档案。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发生了明显变化。从性质上看,企业从政府的附属物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成为以市场为中心、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利益主体。从特点上看,企业不仅数量急剧增加,而且类型大大丰富。多元化的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资产联合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资产单一化的形式,企业的类型划分具有多标准、多结果的特点。

企业类型的多元化使得各个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存在相当差异,档案工作自然也是千差万别,相应产生了多元化的管理需求。特别是90年代以来,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企业档案管理不善甚至流失的现象。在“抓大放小”的指导思想下,不少国有中小企业由于破产、拍卖、改组、兼并、转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发生变动,长期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档案处于失控状态,整理不及时、管理不完善、流向不合理的情况常有发生,有的档案落入个人手中,有的档案甚至被当成废纸销毁,致使大量档案流失。另一方面,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大多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近年来,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发展相当迅速。它们大多租房办公,部门设置简单,人员流动频繁;加之在盈利目的驱动下,主要精力放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很难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来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人员,致使档案保管条件较差,档案的损毁现象比较严重。这两方面的问题表明,企业在档案室撤销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的情况下需要采取新的形式来实现档案的安全保管,否则就会造成国家档案财富的流失。

企业档案管理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在经济特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深圳市先行一步,探索出了一种以档案部门代管企业档案的管理模式,成为最早建立档案寄存中心的地区。1996年以来,深圳市档案馆就接收和代管了一些破产国有企业的档案,有效地避免了企业档案的流失。为了进一步适应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档案管理需求,深圳市档案局?馆?于1998年专门设立了档案寄存中心,用于为本市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或有需要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档案寄存的有偿服务。这一举措是档案部门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大胆改革,是向档案社会化管理的积极迈进。在深圳市带动下,目前我国一些市县档案馆或其他有关部门也都设立了档案寄存机构或开展了档案寄存业务。比较典型的有山东省济南市成立了非公有制档案服务中心、湖北省姊归县档案馆为本县财产保险公司的档案提供有偿寄存服务、北京市农科院情报所代管了市科委的全部成果档案,等等。

?三?联合档案室、档案寄存中心与文件中心的关系

笔者认为,联合档案室和档案寄存中心都是我国追求档案管理组织形式高效化进程的产物。它们与文件中心均有着紧密联系,甚至可以说它们都是文件中心的一种形式,都是有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

联合档案室与文件中心的共同之处可概括为五点。第一,二者的性质相同。从文档管理系统的所处阶段来看,它们同为半现行文件管理机构,都是介于机关与档案馆之间的过渡性机构,都具有“中转站”的性质。第二,二者的基本功能相同。半现行文件的价值特性决定了它们都具备两项基本功能:一是妥善保管机关的半现行文件,满足机关的利用需求;二是对半现行文件进行最终处置,将其中具有长久价值的部分移交档案馆保存。第三,二者保管对象的归属权一致。联合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和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都仍然归属形成机关所有。第四,二者的建立目的一致。它们都是为了避免各机关分散保存半现行文件、降低保管成本、精简机构和人员而建立的一种机构。第五,二者都具有明显的效益优点,包括节省保管费用、精简人力物力资源、实现规模效益等等。美国早在70年代末就尝到了建立文件中心带来的效益,联邦政府每年因此可节省经费上亿美元。我国张家口地区地直机关联合档案室1984年的一组对比数据,也可反映这种效益优点:28个参联机关在联合前有专兼职档案员28名、档案柜52套、库房面积为150平方米;联合后档案人员为2名、档案柜38套、库房面积为75平方米。

档案寄存中心与文件中心的关系相对复杂一点,因为寄存中心是一种隶属于档案部门,为有需要的企业、团体或个人提供档案寄存有偿服务的机构。国外文件中心就隶属关系而言,有属于政府档案系统、某一特定机构、甚至私人之分;就服务方式而言,也有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之分。据此,笔者认为寄存中心同样可以看成是文件中心的一种特殊形式,原因主要基于五点:第一,二者保管对象的归属权一致,它们保管的档案或文件都仍然是原形成机关的财产,档案或文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二者都只是机构,它们受形成机关的委托,负责为机关提供档案或文件的代管服务。第二,二者的基本功能相同。它们既要为形成机关提供代管服务,满足机关利用需求;又要对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那些机关提供档案或文件处置服务,确保进馆档案的质量。第三,二者的隶属关系存在相同之处。寄存中心隶属于政府档案系统,这一点与国外政府文件中心相同。第四,二者的服务方式也有相同特点。实行有偿服务的寄存中心与国外商业性文件中心一致。第五,二者也都具有效益优点,它们以集中的方式保管若干机构的档案或文件,同样可以获得节省保管费用、精简人力物力资源和实现规模效益的良好效果。

之所以说联合档案室、档案寄存中心都是有中国特色的文件中心,主要是因为它们作为传统档案室的革新形式,吸取了文件中心的突出优点??经济和高效。一方面,它们以联合或集中的方式避免了机关档案管理盲目追求“小而全”的倾向,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优点,具有经济实用的特征;另一方面,它们,特别是寄存中心可以使档案馆全面控制档案从机关直至进馆的整个运动过程并确保质量,实现管理高效化。但是,它们与文件中心并非毫无差别。联合档案室与文件中心的最大区别在于隶属关系的定位不同,联合档案室大多归属牵头机关领导,文件中心则大多归属档案部门领导。这种定位差别表明国外多将文件中心纳入档案系统,更有利于档案馆通过控制文件中心来实现文件的全过程管理。寄存中心则是国外政府文件中心与商业性文件中心的有机结合,它的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与政府文件中心相同,它的保管任务与服务方式却与商业性文件中心一致。这表明寄存中心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中国国情,既能保证政府档案系统对国家档案的有效控制;又能符合市场经济下追求利益和效益的要求。总之,联合档案室与档案寄存中心作为我国尊重现有国情建立的两种经济高效化的半现行文件管理机构,就可以说成我国建立文件中心的两种有效形式。

三、我国建立文件中心的总体形式和布局

应当说我国在建立文件中心进程中已取得了初步成效,迄今为止,除了联合档案室与寄存中心外,我国还出现了企业档案托管中心、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事务所等新型档案管理组织形式。尽管名称各异,但它们都有着力图追求经济高效的共同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对文件中心建立形式这一问题,预测可能出现的具体名称既无必要,也无法穷尽。笔者仅就文件中心建立的总体形式和布局提出较为宏观的设想。当然这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事务,笔者无权也无意插手,只是通过理论探讨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国外文件中心的类型可以为我国建立文件中心的总体形式提供参考。概括起来国外文件中心包括三大类:一是政府系统的文件中心,包括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州市、县等?的文件中心,一般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归属政府档案部门领导,免费为政府机关提供半现行文件保管和利用服务的机构。二是特定机构的文件中心,这类文件中心分布很广,从学校、企业、医院到社团组织均有设立,严格说来属于特定机构的内部文件管理机构,类似于我国的机关档案室。以上两类均是非营利性机构。三是商业性文件中心,一般是指为工商企业或其他有需要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文件管理有偿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其中,政府文件中心和商业性文件中心应当说更集中体现了经济高效的优点,而且它们也分别代表了服务方式的两种发展方向??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依据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建立文件中心总体上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系统中设立无偿服务的文件中心,专门面向各级各类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提供档案保管、利用和处置服务。这种文件中心与传统机关档案室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一个机关单位不再单设一个档案室,而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分级、分区域、分系统设立若干文件中心。每一个文件中心集中保管若干机构的档案文件。如果可能,这种文件中心最好能归属于各级综合档案局馆领导,必要时一些行业系统的文件中心也可归属专业档案馆领导。另一种是适应档案管理的多元化需要设立的有偿服务的文件中心,专门面向有需要的企业、团体或个人,提供档案寄存或者是档案保管、利用和处置全方位服务。这种文件中心又可以分两种方式设置,一是以各级档案馆为依托设置,借助档案馆的专业管理和人才资源优势,对有需要或是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代管服务,这既能减轻形成机关的压力,又能避免国家档案财富的流失。二是允许设置纯粹商业性的文件中心,好处是可加快实现档案的社会化管理,激发良性竞争;但在目前条件下,国家可以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对它加以控制和规范,避免出现盲目追求利益的不良后果。

文件中心的总体布局是指国家对需要设置文件中心的地区、部门或机构作出全盘规划和统筹安排。根据上述设想的文件中心的总体形式,笔者认为除了商业性文件中心以外,国家均可对政府系统文件中心和以各级档案局馆为依托的文件有偿服务中心进行合理布局。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就政府系统文件中心而言,我国目前中小城市和区县的机关建立了其中的一种形式??联合档案室,但这远远不够,还应上下延伸,在大中城市的大、中型机关以及乡镇推广建立文件中心。另一方面,就以各级档案局馆为依托的文件有偿服务中心而言,我国可以在总结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建立,然后逐步向有需要的地区推广。这是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开发区,档案管理的多元化需求比较突出,而且人们的效益观念也比较明显。只要文件中心能够为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档案管理提供省时、省力、省财的优厚回报,它的前景就必然光明。对于这一点,文件中心自身的效益优点以及档案部门的资源优势可以提供有力的保证。

至此,笔者对文件中心这一热点问题的思考暂时告一段落。

注释: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8

1 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现状及其利弊

报到证的历史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源于统包统分就业体制下的“派遣”,走向“双向选择”就业体制下的“报到”,因而兼具服务性、政治性和管理性。

1.1报到证的社会作用

面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想顺利离校走向社会,除了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外,还需要用心管理好自己的报到证、档案、户口,而这个报到证就是管理自己档案、户口的重要依据,否则即使毕业了,也不能顺利走向工作岗位或不利于今后发展。很多毕业生毕业时忙于论文答辩、找工作等,根本没有认识到报到证的重要作用,认为它只是一张无用的“介绍信”而已,殊不知,报到证虽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很多重要作用都已经随着历史渐渐淡化,但在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仍然发挥着一定的社会作用:一是记载毕业生初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二是用人单位、人才机构接收毕业生的有效文字证明,三是便于毕业生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各地学生的就业情况,更好地制定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四是为毕业生落实自己的档案和户口提供依据,五是档案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报到证的弊端

报到证的前身“派遣证”还有很多其他作用,比如干部身份证明、国家统招计划内的学生、计算工龄、转正定级、规定时间报到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政策的深入,这些作用基本不复存在,报到证也因此衍生出了很多问题,其弊端日益明显。一是我国并无相关报到证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干部身份无法证明,除非是考入编制的学生才能享有;三是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这个作用其实在毕业证上已经充分证明,并且全国联网有据可查,报到证这个作用显得多余;四是报到证期限现在并没有严格规定,很多毕业生毕业后一两年都没有去报到;五是绝大部分回原籍的报到证与工作单位不是同一个地方,报到地也根本不看毕业生的报到证,很多学生的工作单位也不知道报到证是什么,因而履行报到手续也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六是改派报到证手续繁琐,携带材料多且不易找齐,因为报到证白联在档案袋里面,解约证明在原用人单位,加上新签约单位证明、学校介绍信、毕业证等原件材料很难一次找齐,如果是外地工作学生为了一次改派至少得耗费2个工作日,并且改派还要收取150元的费用,加上路途费用等,无疑又是一笔经济和精力负担。

2 毕业生档案管理的作用及方法

2.1毕业生档案管理的作用

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其本质上是一项政治性的工作,它必须遵循国家档案办法,依照集中统一、便于利用、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原则,按规定执行管理。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高考录取材料,党团材料、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成绩单、奖惩材料、就业通知书、年度鉴定表、实习材料等。主要记载了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实践等内容,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补办相关毕业或学历证明等的重要证明材料,同时也在职称晋级、购买医保社保、落户、升学、出国、移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2毕业生档案管理的方法

很多毕业生在毕业时都对档案一无所知,甚至不闻不问、随意处置,毕业后根本不清楚自己档案在哪里,直到需要时才恍然记起,然后四处寻找补办,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现阶段对毕业生的档案管理主要有如下方法:

一是落实了工作单位且用人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毕业生可以直接将档案从学校寄送至工作单位。其优势是日后办理保险、职称转正定级等十分便捷,劣势是有些用人单位存在扣留n案问题,束缚人员自由流动。

二是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将档案留校2年,两年后若学生未对档案作任何处理,学校会直接将档案寄回生源地。其优势是学校保管毕业生档案安全可靠、不收费用,劣势是存在学校的档案永远是学籍档案,不是人事档案,涉及工作工龄等人事证明就没办法出具。

三是毕业时无论就业还是未就业都可以将档案转回生源地,优势是办理手续简便,适合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劣势是如果以后不在生源地就业的话就需要重新转递档案,重新改办报到证。

四是把档案存放在人才机构,其优势是便于随时调取档案,适合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学生,劣势是毕业生与人才机构交流少,信息不畅。自从201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档案存放在人才机构不再收费,导致很多人才机构拒绝收外地生源毕业生档案。

3 毕业生报到证与档案的关系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9

(二)做好*年9月进入省危改库现已完成的92个项目共计8.6万平方米危房的扫尾工作,搞好验收与认定。

(三)全市启动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改造新建校舍83个项目共计7.1万平方米。

二、资金筹措与管理

今年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中央、省级危房改造专项补助,全市共有1448万元,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挤占和挪用。

(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危房改造的资金要足额安排,保证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全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追加*年转移支付补助款的通知》(湘财预〔*〕5号)的要求,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应高于25%,其中50%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

(四)区、县(市)城市教育附加费要足额征收,全额用于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

(五)各区、县(市)政府要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专项经费,并实行财政兜底。

(六)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支持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

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落实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有资金存入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分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的制度。

三、管理体制与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教育部门牵头,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的工作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全市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专项督查,及时掌握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全市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督促区、县(市)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区、县(市)建设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具体负责本地*年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图纸设计、招(投)标、开工报建、施工监理(督)、工程验收、决算和审计等工作,筹措县级配套资金,督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跟踪监督项目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建立改造项目资料档案,及时协调处理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时上报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行政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有关行政性收费一律全免,事业性或服务性收费项目原则上给予免收或只收取成本费用。各县级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其他优惠政策。

四、工程项目管理

凡列入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均实行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基本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等建立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一)项目规划、勘察和设计。项目实施计划应结合校园规划,按照“经济、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确定。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按要求办理立项及有关报建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

(二)招标管理。工程建设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较小不宜招(投)标的特殊改造项目,也必须实行工程议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改造工程。

(三)工程监理与监督。凡具备监理条件的项目,都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建设监理。不具备监理条件的项目,应由项目学校选择熟悉基建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经过统一培训后出任现场监理员。现场监理员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全流程监理。

(四)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档案管理。各地要将每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资料收集齐全,按照权证、基建和管理等类别,根据统一的技术标准装订,并选用统一的档案盒保存归档,做到项目完工,工程资料立卷归档到位。

五、工作安排

(一)成立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元英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智慧、市教育局局长黎建平任副组长,金旺喜、夏桃清、魏明、梅宏、赵国平、张跃华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由金旺喜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并抽调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程启动、竣工时间要求。4月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定,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并将指标分解到县,签定责任状。5月份新建项目全部启动。7月份维修项目全部启动。11月底所有项目全部竣工交付使用。12月份接受省、市组织的专项考核验收。*年元月召开总结大会。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的调度与督查。从5月份开始,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同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各区县(市)要将本地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上月末的实施进展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对工程实施督查制度。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督查的重点是领导责任、工作班子和人员落实情况,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管理及工程质量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计划在媒体上公开及实施监督情况等。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督查制度,对本县范围内的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实地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10

第一,不能简单用“国有”还是“非国有”来划分档案工作的服务范围与对象,而要从有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来考虑,应该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纳入档案行政管理范围,即纳入档案事业总体规划,纳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议程。

第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鼓励、引导服务主要是从宏观上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这种环境对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是平等的,不可能也没必要为一个又一个民营企业提供直接具体的服务。

第三,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不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宜搞什么档案管理规定,让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这么做、那么做;也不宜肯定几种档案管理模式,在民营企业去推行。适宜的可以多制定一些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供民营企业借鉴、参考,用规范、技术标准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

第四,应当明确,衡量一个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水平高低的标准是其是否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档案工作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那它的管理水平就是高的,反之则是低的,判断其高低的最有发言权的是民营企业的管理层、决策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宜用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以及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去衡量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水平。也不宜笼统地说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水平低,是我国企业档案工作的一个难点。我们应该相信,民营企业所有者、决策层,他们会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他们会认识到应该投入多大的力量来做好档案工作。

二、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对档案工作的自主管理

《若干意见》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若干意见》还要求“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民营企业形成的档案属于民营企业财产,其档案管理是企业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进行干预,对其档案财产也不应强制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民营企业对档案工作享有充分的自主管理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自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档案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档案统一还是分散管理上;二是在档案工作列入民营企业各项管理、采取文件材料归档控制措施上;三是在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鉴定、保管、利用上;四是在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上。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自身形成档案自主管理,当然对涉及国计民生、安全生产、司法审计等方面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民营企业必须依法管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对档案工作自主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是应该充分相信民营企业最了解档案的重要性,最有能力从实际出发把自身档案管好用好;二是应该充分放手让民营企业依法、依照实际进行档案管理;三是应该充分为民营企业创造一视同仁的服务环境,包括档案管理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四是认真建议有关部门对不适应民营企业档案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修订。

三、引导、服务、监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

民营企业档案由民营企业自主管理,并不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没有责任,在不干涉民营企业自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开展,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管。

第一,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我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引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一些档案管理规范、标准,虽然对民营企业没有强制力,但可作为其参考,比如电子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等管理规范,民营企业完全可以借鉴。在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上不往民营企业印发文件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完全可以从网上获得有关文件、规范、标准的内容。第二,典型引导。在自愿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挑选各行业各类型的有代表性、影响力较大的民营企业进行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试点,树立一批典型,用典型引导、带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这种典型引导是比较有效的,既可以受到这些民营企业的欢迎,又能带动其他民营企业抓好档案工作。第三,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特别是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示范引导。一座城市,一个标志性的档案馆建筑、一个为公众提供良好服务的档案馆,本身就是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示范引导,除了国家综合档案馆之外,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现代化管理,也会极大地影响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所以大力强化档案馆建设,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现代化,也是引导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开展的重要形式。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11

1 数据库的建立

在使用传统方式实行进修人员的教学培训及建档的管理工作时期,由于职能部门普遍缺乏计算机参与医院管理的意识,进修人员管理总停留在手工登记报到,纸质文档资料保存的水平上,随着管理工作人员的变更,历年的进修人员管理档案建档无标准,各类管理的统计表、登记表格不统一,在医院档案室归档的历年进修人员登记本,记录不全不规范,查阅起来十分困难,大量宝贵的信息资源被白白浪费,影响了信息在现代化医院管理中的作用[1]。

近年来,随着卫生部要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规范化培训质量的提高,我院每年平均承接省内外进修人员近500人,管理工作强度不断增大。根据进修人员管理工作的特点,运用计算机数据库原理,建立了 医院进修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结构包括有:进修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职称、身份证号、资格证号、执业证号、 毕业院校、 选送单位、 医院级别、 进修科目、进修期限、学分数、报到及离院时间、 进修考核评价等主要项目。使进修人员文档资料做到标准化和信息化建档,实现了进修人员规范化的教学、培训、接待程序信息化管理,有效的提高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2 进修人员信息化管理

2.1 进修申请规程化 统一使用自行设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修人员申请表》,要求省内外进修人员各选送单位直接从我院网站下载使用,并详细填写上述进修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中的各个项目,经选送单位及上级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执业证书复印件一起寄来,以便经我院审核同意后,寄发进修录取通知。实现了对进修人员信息管理的电子建档。

2.2 进修管理制度化

2.2.1 进修人员持我院进修录取通知及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时到我院科教部报到。本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修人员登记表》亲笔签到并在登记表及胸牌上贴相片;每位进修人员还要签收《进修、实习医务人员职业损伤的处理》,以告知进修、实习的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损伤时的应急处理方法,签收登记本留存医院科教部、感染控制科备案。进修人员到进修楼、财务科办理住宿和交费手续后,再到医务部、质控科等职能部门签到。

2.2.2 医务部签到,审核进修人员执业范围及执业地点是否符合,执业范围不符者,在《进修人员到科室报到单》上附无处方(报告)权通知。

质控科签到,办理电子病历书写认证书,统一到广西认证中心办理发放“电子钥匙”手续。

2.2.3 全体进修人员报到完毕,由科教部、医务部、质控科、感染控制科、预防保健科、手术室联合组织讲课,经有关医院规章制度、医疗纠纷防范、电子病历与质量管理、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手术室如何洗手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并当场组织有关医院感染控制知识考试,成绩存档科教部和感控科。岗前培训后,持《进修人员到科室报到单》及执业证书证件复印件进入科室报到。

2.2.4 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将《进修人员到科室报到单》经科主任签字后交科教部归档。持《进修人员到科室离院单》到进修楼、保卫科、医务部(护理部)、质控科等职能科室签字办清手续后,将《进修人员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交科教部留存,携带进修鉴定、《进修结业证》及离院通知离院。

2.3 教学文档规范化 在对进修人员教学管理上,要求各学科每年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总结,对进修人员进行入科考试和离院时的出科考试,并撰写论文、综述或学习心得;进修期间日常考勤、手术情况、专科操作、参加学术活动等一律记录在《进修人员培养考核登记手册》中,离院时归档科教部。要求全院各科室实行教学文档规范化管理,各科室教学秘书们统一使用科教部发放的教学文档盒,存放历年教学计划、总结、多媒体教学课件光盘以及进修人员的进、出科考试卷、论文、综述、学习心得等文档,认真做到实施教学有计划,检查教学有文档 。全院各科室教学计划和总结,经院内网发送电子邮件汇集到科教部电脑信息备案,教学文档按年度归档。

3 进修人员信息化管理成效

根据科教部管理工作性质,自行开发设计的医院进修人员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在windowsXP系统平台上使用VFP6.0语言设计。录入数据除了姓名及部分不规范的数据名称外,他项全部采用数字代码式快速输入;使用SQL查询功能,确保了数据查询、更改简便准确;管理模块功能单一化,系统程序维护简捷;在管理菜单中使用TYPE命令,将库数据导出为EXCEL表格,除了固定的汇总统计表格外,还能随机统计、绘制各种所需的动态性报表及对比统计图表。

通过对进修人员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从录取通知寄发到进入科室报到,一律实行计算机文字套打和表格打印,使每位进修人员都建有一份包括进修人员申请表、登记表、保证书、入科报到或离院通知单、进修人员培训考核手册、以及各类执业证书复印件的进修档案和电子文档。应用进修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过去用传统的接待方法,1个工作人员需一星期,才能完成每批近百名进修人员的报到手续办理工作,现在只需2 d就能完成,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多年积累的进修人员管理信息,为分析全区不同地区市、县、乡基层医疗单位技术人员分布,进修各类学科的趋势提供了丰富的原始数据。通过对数据库中选送单位、 医院级别、 进修科目、进修期限项目的检索,为医院决策层掌握全区地、市、县乡基层卫生医疗单位,对各类学科人才的需求及技术力量的发展情况提供了全方位的优质动态信息,有利于我院加强与基层医疗单位的技术协作和培训力度。也为我院教研室有针对性的制定各学科教学计划、实施导师带教制、安排各类学术讲课提供了科学的分析数据,有效地执行教学计划的实施。使进修医师在良好的进修教育环境下,积极自学,辅以指导与讲授,使其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提高自我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2]。有效的提高了我院执行卫生部资助的培养我区部级贫困县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骨干的“西部地区卫生人才培养项目”,执行卫生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的进修人员培训质量和执行力度。

运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使进修人员管理工作全程形成SOP标准化流程,管理制度规范成册,实现了医院进修人员信息化管理。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12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第八条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国家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保存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本条第一款所列档案。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档案寄存工作计划篇13

器戈档案所有权与著作权概说 (一)对档案所有权的理解 档案所有权适用宪法和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档案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档案法》中明确规定了档案具有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三种所有权形式,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现象,将其分为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包括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两大类。 对档案所有权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I)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社会性团体在从事政治、军事、经济、利一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集体所有的档案是指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在从事经济、科一学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3)个人所有的档案是指个人在公务活动之外形成的或通过接收遗赠、收购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并对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不工乍经验交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档案的所有权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单纯属于集体所有或不单纯属于个人所有的档案,即指不能被前述(l)、(2)、(3)项所包括的其他档案。 公民个人或者集体组织将其所拥有的档案移交或捐赠给档案馆后,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公民个人或者集体组织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寄存者所有。 (二)档案著作权及其归属 档案的形成领域和内容性质不同,它所属领域和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情况彼此不同,因此并非所有档案都享有著作权。文书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政务档案,大部分因不具有《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而不享有著作权。有的虽然具备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科技档案大部分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并非所有的科技档案都享有著作权,归档保存的作为科技生产活动依据的科技管理行政文件,纯客观性的科一技活动信息报道,采用的通用设计图纸和公式、数表以及不具有独创性的其他利一技档案材料都不能享有著作权。专门档案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不同门类档案著作权情况彼此不同,应根据它们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来判断。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档案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形成的科,技、艺术、出版等档案中,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当责任的档案;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职务作品;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委托材料。国家机构征集、购买的档案,档案载体的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将著作权或一切权益都捐赠、出卖给国家,档案权依法仍归原所有人享有,如果约定了著作权归属则按约定办理。对于寄存的非国有档案,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寄存或捐赠档案的主体终止活动或者亡故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档案的所有权等民事权益则依法都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档案一般与国家所有的档案一样,既有不享有著作权或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档案材料,也有不少档案材料享有著作权,档案著作权的归属,除了著作权人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外,也有一些著作权属于个人。个人档案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档案所有者和形成者一致的,著作权属于档案所有者,没有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三花档案开放利用权的法律界定 (一)档案开放权的法律界定《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涉及到档案开放的主体规定,都限定为国家档案馆。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均规定了有关档案开放的原则,这些规定将宪法的精神进一步具体化,为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民利得以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这里所称的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类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和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因为,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他们所保存的档案开放时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本条所述的开放范畴。对档案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按照以下四种情况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上述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 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一般说满30年后大量的历史档案已失去了它的秘密性,但是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此类档案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二十种不宜对社会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必须坚决执行。#p#分页标题#e# (二)档案利用权的法律界定 档案利用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利用档案的主体,一个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主体。利用档案的主体是组织或个人,而提供利用档案的主体同档案开放的主体有所不同,它不仅仅包括各级国家档案馆,还包括其他各类档案馆及档案室。 1.按照《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交或捐赠人依法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同时可对其移交、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性利用的意见供利用。 2.军队系统的档案,通常形成于国防活动之中,往往涉及国家的安全或者说与国家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军队系统档案的开放利用,有特定的程序,在开放的起始时间上可以也可能延长。因此,军队档案开放、利用与公布的范围和程序,总体上要求控制更严格一些。军队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以国家档案法规为依据,也可结合军队自身工作的实际变通执行。 三资档案公布权的法律界定 (一)档案公布概述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拥有公布档案合法权利的是档案馆或档案形成单位,对于其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公布权属于档案所有者,但档案所有者在公布其档案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的规定,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依照《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凡已开放的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合法利用,但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档案的公布是对档案开放的一种积极行为,它与开放的根本区别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其意义在于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利用者就了解了其内容,全社会都可以利用,而利用者利用已公布了的档案内容,自然不再涉及公布权的问题。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一十三条共列举了公布档案的七种形式,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依此七种形式公布档案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无权公布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批准,以其中任何一种形式公布档案,均构成违法行为。1990年的《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即为公布档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利用者没有向档案馆说明其利用档案的真实目的,将还没有由有权公布该档案的部门公布的档案擅自在其著述中公布,或者明知自己无权公布,但在利用后将从档案中摘抄的一些内容在其著述中以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为此,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增加规定了以各种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布记载特定内容也是公布档案的行为。 (二)档案公布的权限).国家所有档案的公布。根据《档案法》规定,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由档案馆事先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已到了开放期限但尚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由该单位公布,必要时由本单位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同意。这里的“必要时”,是指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或各有关单位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如果已到开放期限,但因其中涉及到一些国家重大利益或公民八人隐私等内容,档案馆或各有关鱼位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向社会开放,这时就应当征求档案原形成单位的意见或者报经其二级主管机关同意。 2.丰国家所有档案的公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的所有者公布,但在公布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3.寄存档案的公布。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就寄存档案来说,它只是寄存人将该档案的占有权暂时交给档案馆,其所有权并未发生实际上的转移。档案馆作为接受寄存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该档案是否可公布,如果认为有必要公布寄存档案,应当与寄存者协商,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布档案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档案法实施力、法》根据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发展的实际和出现的一些客观情况,增加了“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的内容。这一修改,充分考虑到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体现了国家对利用、公布档案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公布档案涉及到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对仍处于《著作权法》保护期限的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能笼统地适用《档案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满30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而应当视情况适当延期开放,应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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