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对象实用13篇

财政审计对象
财政审计对象篇1

一、任期收支结余的审计原则与责任界定办法

1、正确界定前任与本任和本任与后任的责任

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特定人特定时期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而经济活动具有连续性,这就存在本任领导的决策、效果都或多或少反映在后任期间。因此,审计时必须划清前任、本任和后任责任,前任的功过是非不能计算到接任者身上,本任的经济责任也不能推给前任或后任者身上。但由于我国党政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单位均为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这些单位实行的会计制度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记账基础主要是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所以,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界定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的财务权利与责任,故不能从财务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债权债务状况,任期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数据和债权债务数据也就不能满足权责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要求,归属本届任期权责的应收应付经济事项有可能并未在任期会计报表中反映,不应归属任期权责而提前收付的经济事项有可能已在会计报表中反映,诸如此类,单凭任期会计报表汇总收入支出结余来界定前后任财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和经济责任,界定被审计对象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结余就会难免出现错误和遗漏。

怎样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的这一难题,目前国家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对重大的收入、支出事项可以暂时放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兼顾客观性和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来界定前后任在财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实现权责一致,界定被审计对象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违反了合法性的审计目标,且存在人为调整任期收支结余的可能。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要站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立场,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任期收支结余的调增调减事项详细列举出来,力求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任期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状况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就能被前后任被审计对象所接受,可以被委托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所认可。

2、正确界定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经济活动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因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意识淡薄、、放任管理等主观因素导致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收支出现巨额赤字属主观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通货膨胀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影响,而造成的损失和失误,应属客观责任。被审计对象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积极招商引资,培植财源,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只要后续财力可以得到增长保障,可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实现,即使暂时出现收支赤字,也值得予以肯定。

财政审计对象篇2

(二)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归属的界定 关于审计分类的一种习惯做法是,将审计的内容与审计的目的结合起来作为分类标志,即按照审计的内容与目的将审计分为三类: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实际上这种对审计的分类并不科学严谨,因为这种分类的最后结果是各种类别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也就是说各种类别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现象。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审计的这种分类就显得无所适从。因为从审计的内容视角来讲,审计可以分为财务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其他经济活动审计三大类,经济责任审计既有可能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也有可能是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亦或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而从审计的目的这一视角来看,审计可以分为目的逐层递进的四大类,即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责任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无疑是属于目的层次最高的责任性审计,其目的是在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基础上评价与认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按照“目的”标志进行分类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计种类。

二、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的认识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其理由是社会和谐取决于政治和谐,政治和谐又取决于政府和谐,政府和谐要靠政府自律,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自律的一种表现,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和谐,于是得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基石”(王国俊,倪慧萍2007)。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它混淆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与本质。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它之所以存在的现实意义,但促进社会和谐却不是经济责任审计所独有的作用,无庸置疑,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同样发挥着这种作用。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涉及两个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将一部分财产权利委托、或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第二责任主体在拥有这部分财产权利之后,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一种责任,并且要报告这种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因此,第一责任主体就存在着信息风险和控制风险。为了减少这种风险,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借助于一种可靠的机制来鉴证信息,这种机制就是审计。于是得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经济责任鉴证” (宋文阁,2007)。这种观点虽然从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出发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进行了剖析,但对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认识还不是很确切。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在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形成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于是经营管理者负有妥善经营管理受托财产,并把经营管理的结果向财产所有者进行报告的责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切审计产生的基础,并影响着审计的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回答经济责任审计“是什么”。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认为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免疫系统的防御、稳定、监护三大功能形象地说明了审计“是什么”。不同种类的审计其“免疫系统”体现的审计职能不同,如政府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鉴证,内部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评价。而作为审计的一个种类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其本质也是“免疫系统”,而且表现为具有监督、鉴证与评价三个职能的“免疫系统”。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空间范围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从其空间范围来看,通常被界定为仅仅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因为他是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人。然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作为单位负责人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因此,对作为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就必须要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如此一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就应该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包括其所在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除了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以外,还可能包括那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认定有“关联”的其他单位,比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它的供应商及客户。然而这些“其他单位”不能因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而承担起接受审计的义务,所以不能将这些“其他单位”纳入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这些“其他单位”充其量只能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比如在必要时可以对这些“其他单位”进行走访,实施询问、函证等审计程序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因此,不能误以为这些“其他单位”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质内容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诸多分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和维护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建设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活动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概言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再加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容易产生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混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关系,将经济责任审计视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总和。如此一来,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必要单独存在了。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不能被后者所取代。二是误将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当作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实际上,评价被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通过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来体现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对象理应遵从审计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只不过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应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表现形式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既然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那么其表现形式就也应该与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一致,即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记录及其他各种资料,具体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账、证、表;内部控制手册、工作计划与总结、董事会及高管会议记录、各种协议、业绩考核报告、业务档案等资料;责任人述职报告;其他有关的资料,等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的界定

(一)根据审计目标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即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强调的是经济方面的责任性。因此,凡是体现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方面,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反之,与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无关的方面,比如,家庭财产及其来源,个人的政治素质、个人的生活作风等,如果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无关,就不应该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而应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畴。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是会影响到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有关,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时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二)结合责任人任期职责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期间是任职期间,不包含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迟性,所以经济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二是承担的经济责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而不应包含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活动。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像石油公司的价格倒挂储油、公交的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五、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界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等法规文件站在政府审计的角度来谈经济责任审计,这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即政府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唯一主体。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并不只限于政府审计的范畴。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之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不仅存在于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也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于任何一个组织的所有者与它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于一个组织内部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向上级报告下级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来审计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那么注册会计师就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素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的界定 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然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领导干部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或由这些人员构成的领导层),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原因在于,只要存在经济管理活动,一定就存在使用各种资源的过程和行为,因而也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运用者和实施者,他们理应是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应有具体的“人”作为责任承担者,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也不能例外。如果没有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承担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如果要恰当地评价经济责任,就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承担者。那些责任不清的情况,都是由于在事前没有对控制资源的权力进行明确的授权造成的。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与内容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这种评价应该建立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基础之上。(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仅限于与经济责任有关的部分。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单位所处职位使其承载的责任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非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也就容易被无限放大。尤其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往往将诸如人民对执政的满意度、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公共规则的完善与遵守程度列为审计与评价的内容(王国俊,倪慧萍2007),所涉及的内容远远超出经济责任范畴,已经延伸到非经济责任范畴。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只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而非对其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覆盖经济责任的正反两个方面。即其评价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有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之分。所谓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或违背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的评价。一方面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积极经济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业绩考评;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消极经济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问题检查。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在时间上应覆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职期间,而不能仅仅是整个任职期间的某一部分时期。

当然,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评价的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评价对象分别来界定。评价内容应当与所审计的内容相统一,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评价原则是否恰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仅要坚持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避免掺杂主观意识) 、公正性原则(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全面性原则(全面评价成绩与不足,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并重)、依法性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惯例等做出评价),还要坚持发展性原则,也就是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不仅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在整个任职期间内的行为在任职期内产生的后果情况,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职期间的行为对单位(或社会) 未来发展的贡献。

此外,在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应注意区分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领导干部对基于特定的职务,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行为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内部分工,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应当承担的除了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行政管理权,对其非直接主管的工作应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

七、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关系的界定

(一)联系 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在审计对象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是相同的。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空间范围并无差别,凡是依法属于财政财务审计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同时也被包含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之内;其次,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实质内容也没有差别,两者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最后,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表现形式也没有差别。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各年度财政财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审计的基础上综合进行的更深入的审计,它可以借助任期内各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的成果,并对财政财务审计未能查明的问题追加审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责任性审计目标。

(二)区别 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的目标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二者要实现不同层次的目标,财政财务审计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是最高层次的目标。(2)审计的标准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标准通常是既定的,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为规范一般是既定的,如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其年报审计的标准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是多样的,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履行的经济责任是多样的,其衡量的标准也必然是多样的。(3)审计的内容不同。财政财务审计的内容一般比较固定和统一,相比之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则具有多变性或多样性,将会因审计对象实体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不同而不同。(4)审计的作用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遵纪守法,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果,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则通过评价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与惩处提供客观的依据,从而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财政审计对象篇3

一、财政审计的内容

根据财政审计在国家审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审计署对财政审计的“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的工作思路以及当前县、乡(镇)两级财政的状况,为了“免疫系统”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县、乡(镇)财政审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管理审计

对财政预算管理审计主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预算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1)收入预算的增长是否与当地cdp的增长趋于同步。

(2)流转税收入预算占当地的gdp的比重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随流转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与当地的流转税相配比。

(4)非税收入预算是否参照上年和当年收入数,依据下年的政策变化及其他增减因素进行合理编制。

(5)支出预算总额是否在可用财力总额范围内;可用财力的计算是否考虑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和其他政策性影响因素;上年结余是否按规定纳入当年支出预算安排。

(6)基本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依据合理的预算定额、标准,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是否考虑增资因素,是否与部门(单位)预算中的基本支出预算的人员经费一致;公用经费预算在同一个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是否考虑各部门、单位履行政府职能的资金需要编制。

(7)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为当地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是否建立在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上,有无编制“空头”项目列入下年支出预算项目。

2、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否结合当地的实际,既集中了财力,加强了财政宏观调控力度,提高了财政支付能力,又保证了部门、单位履行职能的资金需要;各银行账户设置是否能有效地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

(2)“收人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否促使各部门、单位各项规费收入及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3)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否有利于节约财政性资金;是否确保了采购物资的质量;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到位。

3、预算调整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财政预算收入审计

1、财政部门组织入库的预算收入审计。

(1)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收人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对象。

(2)是否存在擅自减收、缓收、免收预算收入;或虽收缴预算收入入库,又从“预算支出”渠道拨回,变相减收、免收预算收入的现象。对减收、缓收、免收预算收入的项目要审计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有无擅自隐瞒、坐支、截留预算收入;将应纳入预算收入项目转为预算外收入;有无将应作预算收入不按规定及时结算,长期挂往来账,并从往来账科目直接拨付的现象。

(4)有无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另行存放在国库以外的过渡性账户中,不按规定及时纳入预算收入的现象。

(5)有无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或本应作预算支出的项目作为收入退库处理的现象。

(6)有无为了完成年初财政预算收入任务,违规调入资金用于平衡年度预算的现象。

2、税务部门组织入库的预算收入审计。

(1)是否按税收政策及时足额征缴应入库的各项税收,有无违规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各项税款的现象。

(2)是否存在违规设置过渡性银行存款账户、随意调节税收入库的现象。

(3)是否存在违规办理税收提成,继续提取税务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资金和代扣税款手续费;办理退税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现象。

(4)有无为了完成年度税收任务,不按税收征管的属地管理原则。存在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上级收入的现象。

(三)财政预算支出审计

1、预算支出是否真实。支出列报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列入相应的支出科目;有无虚列支出挂暂存;预拨下年度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支出;将应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经费拨款是否有预算;超收安排,追加预算支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3、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有无挤占、截留、挪作他用的现象。

4、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预备费,动用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财政预算结余审计

1、结转下年支出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支出项目或用款单位。

2、是否按规定从当年的预算结余中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是否存在挪用预算周转金的现象。

二、财政审计的方式

从目前地方财政审计的方式来看,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均由地方本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本级财政决算审计均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这种审计方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

1、从审计的对象内容来看几乎一样,只是侧重点不同,这样势必造成重复审计。

2、从审计资源的有效性来看,居于上述原因,必将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做重复事。

3、从审计的时效性来看。上一级审计机关受审计人力、精力、异地条件的限制,最多每两年安排一次对下级财政决算审计。而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几乎每年一次,对比之下时效性差。

为此,笔者认为,财政审计方式,按《审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作如下调整:

1、县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决算审计应由县级审计机关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负责审计。

2、乡(镇)一级政府因没有设立国家审计机构,乡(镇)财政审计由县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3、上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要求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宏观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政投入项目安排专项审计。

这样既保证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和审计,资源的有效利用,又避免了重复审计。

三、财政审计的重点

县、乡(镇)财政审计应该在总体把握的基础上,根据县、乡(镇)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和目前的财政状况,主要应突出如下审计重点:

(一)重点审计县、乡财政收入的真实性

1、审计中注重分析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比重的变化情况,如增长(减少)过快则应分析增长的原因并重点抽查收入增长过快的项目,审计其有无违规调入资金,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

2、重点审计土地出让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列财政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是县、乡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每宗土地的出让都应该审计到位。看土地出让是否按法定审批权限,有无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现象,土地出让程序是否合规,拍卖成交的土地出让收人是否全额缴库。

3、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县、乡财政收入进度情况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县、乡税收入库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两者入库金额较大的月份和税目进行重点抽查审计,看有无异地借税、引税的现象。

(二)重点审计县、乡财政预算支出的有效性

1、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2、教育支出、科技支出、支农支出的增长是否与财政预算收入的增长同步。

3、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建税收入是否按规定专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无挪作他用的现象。

4、对县、乡(镇)财政的支付能力和保证程度指标进行审计分析评价。

(1)某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预算支出总额/(预算收入总额一本年净结余)×100%

其中:预算支出总额=地方-般预算支出+体制结算、专项上解支出。

预算收入总额=地方-般预算收入+体制结算、专项补助收入+上年净结余

财政审计对象篇4

一、财政审计的内容

根据财政审计在国家审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审计署对财政审计的“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的工作思路以及当前县、乡(镇)两级财政的状况,为了“免疫系统”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县、乡(镇)财政审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管理审计

对财政预算管理审计主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预算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1)收入预算的增长是否与当地cdp的增长趋于同步。

(2)流转税收入预算占当地的gdp的比重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3)随流转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与当地的流转税相配比。

(4)非税收入预算是否参照上年和当年收入数,依据下年的政策变化及其他增减因素进行合理编制。

(5)支出预算总额是否在可用财力总额范围内;可用财力的计算是否考虑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和其他政策性影响因素;上年结余是否按规定纳入当年支出预算安排。

(6)基本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依据合理的预算定额、标准,其中:人员经费预算是否考虑增资因素,是否与部门(单位)预算中的基本支出预算的人员经费一致;公用经费预算在同一个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是否考虑各部门、单位履行政府职能的资金需要编制。

(7)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为当地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是否建立在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上,有无编制“空头”项目列入下年支出预算项目。

2、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否结合当地的实际,既集中了财力,加强了财政宏观调控力度,提高了财政支付能力,又保证了部门、单位履行职能的资金需要;各银行账户设置是否能有效地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

(2)“收人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否促使各部门、单位各项规费收入及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3)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否有利于节约财政性资金;是否确保了采购物资的质量;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到位。

3、预算调整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二)财政预算收入审计

1、财政部门组织入库的预算收入审计。

(1)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收人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对象。

(2)是否存在擅自减收、缓收、免收预算收入;或虽收缴预算收入入库,又从“预算支出”渠道拨回,变相减收、免收预算收入的现象。对减收、缓收、免收预算收入的项目要审计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有无擅自隐瞒、坐支、截留预算收入;将应纳入预算收入项目转为预算外收入;有无将应作预算收入不按规定及时结算,长期挂往来账,并从往来账科目直接拨付的现象。

(4)有无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另行存放在国库以外的过渡性账户中,不按规定及时纳入预算收入的现象。

(5)有无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或本应作预算支出的项目作为收入退库处理的现象。

(6)有无为了完成年初财政预算收入任务,违规调入资金用于平衡年度预算的现象。

2、税务部门组织入库的预算收入审计。

(1)是否按税收政策及时足额征缴应入库的各项税收,有无违规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各项税款的现象。

(2)是否存在违规设置过渡性银行存款账户、随意调节税收入库的现象。

(3)是否存在违规办理税收提成,继续提取税务征收业务经费、奖励资金和代扣税款手续费;办理退税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现象。

(4)有无为了完成年度税收任务,不按税收征管的属地管理原则。存在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上级收入的现象。

(三)财政预算支出审计

1、预算支出是否真实。支出列报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列入相应的支出科目;有无虚列支出挂暂存;预拨下年度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支出;将应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经费拨款是否有预算;超收安排,追加预算支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3、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有无挤占、截留、挪作他用的现象。

4、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预备费,动用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财政预算结余审计

1、结转下年支出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支出项目或用款单位。

2、是否按规定从当年的预算结余中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是否存在挪用预算周转金的现象。

二、财政审计的方式

从目前地方财政审计的方式来看,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均由地方本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本级财政决算审计均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这种审计方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

1、从审计的对象内容来看几乎一样,只是侧重点不同,这样势必造成重复审计。

2、从审计资源的有效性来看,居于上述原因,必将造成审计资源的浪费,做重复事。

3、从审计的时效性来看。上一级审计机关受审计人力、精力、异地条件的限制,最多每两年安排一次对下级财政决算审计。而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几乎每年一次,对比之下时效性差。

为此,笔者认为,财政审计方式,按《审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作如下调整:

1、县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决算审计应由县级审计机关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负责审计。

2、乡(镇)一级政府因没有设立国家审计机构,乡(镇)财政审计由县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3、上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要求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宏观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政投入项目安排专项审计。

这样既保证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和审计,资源的有效利用,又避免了重复审计。

三、财政审计的重点

县、乡(镇)财政审计应该在总体把握的基础上,根据县、乡(镇)两级财政管理体制和目前的财政状况,主要应突出如下审计重点:

(一)重点审计县、乡财政收入的真实性

1、审计中注重分析非税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比重的变化情况,如增长(减少)过快则应分析增长的原因并重点抽查收入增长过快的项目,审计其有无违规调入资金,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

2、重点审计土地出让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列财政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是县、乡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每宗土地的出让都应该审计到位。看土地出让是否按法定审批权限,有无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现象,土地出让程序是否合规,拍卖成交的土地出让收人是否全额缴库。

3、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县、乡财政收入进度情况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县、乡税收入库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两者入库金额较大的月份和税目进行重点抽查审计,看有无异地借税、引税的现象。

(二)重点审计县、乡财政预算支出的有效性

1、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2、教育支出、科技支出、支农支出的增长是否与财政预算收入的增长同步。

3、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建税收入是否按规定专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无挪作他用的现象。

4、对县、乡(镇)财政的支付能力和保证程度指标进行审计分析评价。

(1)某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预算支出总额/(预算收入总额一本年净结余)×100%

其中:预算支出总额=地方-般预算支出+体制结算、专项上解支出。

预算收入总额=地方-般预算收入+体制结算、专项补助收入+上年净结余

财政审计对象篇5

[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28- 03

0 引 言

2004年,前审计长李金华在“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中提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后,刘家义审计长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发展和延伸,指出“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基于该观点的提出,学术界和实务界从国家审计的本质、功能、服务国家治理的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那么国家审计的“预防、揭示、抵御功能”到底发挥如何,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随着经济改革和政治体制的调整,国家审计关注的领域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由原来的关注合规性审计发展到现在推进绩效审计的阶段。但在目前,财政资金使用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于富生、张颖(2013)指出,从审计署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支出审计公告结果来看,财政资金的违规使用仍然大量存在。另外也有学者探讨了财政资金违规使用与政府审计的关系,王利娜(2011)曾对2003-2010年审计公告结果进行分析,认为审计处罚力度越大,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整改效果越好。但现有文献研究主要是基于审计署的审计公告结果,以中央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为对象,研究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尚未发现有学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政府审计效果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关系。

基于此,笔者以地方审计机关为研究对象,从实证的角度探究政府审计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影响因素和关系,为改善政府审计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提供合理化建议。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评价指标

政府审计效果是政府审计发挥作用的直接体现,政府审计效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审计资源的投入、审计资源的配置等。基于《中国审计年鉴》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笔者主要是从政府审计的产出及其所履行的矫正职责的角度来衡量政府审计的效果,即以审计意见数、涉及人员处理率、审计案件处理率3个指标来评价政府审计的效果。

(1)审计意见数:该指标是指审计机关每年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数量,用以衡量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产出。审计意见是政府审计发挥建设性作用的信息载体,政府审计通过提出审计意见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被审计对象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该指标直接体现了政府审计的实施效果。该指标越大,说明政府审计的产出越多,效果越好。

(2)涉及人员处理率:该指标是指已经得到处理的有关人员占政府审计所发现涉及人员的比率。其中涉及人员是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或调查所发现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案人员、纪检监察部门的涉及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涉及人员。已得到处理的有关人员是指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处分以及其他部门已被处理的人员。涉及人员处理率反映的是政府审计所发现的违规、违法、违纪人员得到处理的程度,充分体现了政府审计的效率和效果。该指标越大,说明政府审计处理处罚的效果越好。

(3)审计案件处理率:是指已得到处理的案件数占政府审计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数的比率。该指标越大,说明政府审计所发挥的威慑作用越大,政府审计的效果越好。

笔者选取的衡量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指标为平均违规金额,即指审计机关所揭露的每个被审计对象的平均违规金额,该指标越小,说明本期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越好。

1.2 理论分析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也是维持国家治理良好运行的重要基础。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审计学说,审计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政府审计的根本目标就是促进政府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财政资金作为国家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其使用是否合规也是政府审计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政府审计的有效实施可以促进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合规,这也是笔者从实证角度研究政府审计效果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关系的理论基础。

1.3 研究假设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衡量政府审计效果的指标主要有审计意见数、涉及人员处理率、审计案件处理率,而评价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指标为平均违规金额,基于此,笔者提出3个假设:(1)上期提出的审计意见数越多,则本期平均违规金额越小;(2)上期涉及人员处理率越大,则本期平均违规金额越小;(3)上期审计案件处理率越大,则本期平均违规金额越小。

1.4 模型设计

笔者以审计意见数(Ration 1)、涉及人员处理率(Ration 2)、审计案件处理率(Ration 3)为自变量,平均违规金额(Growth)为因变量,所建立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如下:

Growth=β0+β1Ration 1+β2Ration 2+β3Ration 3+ε

1.5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为样本,数据来源于2007-2010年《中国审计年鉴》中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情况统计表”。考虑到审计的延迟效应,自变量选取2007-2009年的数据,因变量选取2008-2010年的数据,从而检验上期自变量对本期因变量的影响。

1.6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1列示了审计机关2007-2009年的审计意见数,涉及人员处理率及审计案件处理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2则列示了涉及人员处理率和审计案件处理率的百分比区间分布情况。

从反映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状况的平均违规资金金额来看,各地区的违规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最小值为19.16万元,最大值1 189.79万元,平均水平为239.59万元,说明各地区的违规程度不一,有的地方政府违规情况较为严重。

从反映政府审计效果的3项指标来看,两级分化现象比较严重,表明不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反映政府审计产出效果的审计意见数最小值为267条,最大值为16 561条,标准差为4 330,表明不同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产出方面参差不齐,从而政府审计机关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也存在较大差异。反映政府审计效果的涉及人员处理率不是很令人满意,最小值为0,而平均值也只有0.29,说明很多违规违纪人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反映了政府审计的处理处罚措施在多数地方政府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反映政府审计效果的审计案件处理率最小值为0.05,接近于没有处理,而均值也只有0.38,说明案件处理的效率仍有待于提高。其次,通过比较涉及人员处理率和审计案件处理率的平均水平也可发现,涉及人员处理率的平均水平低于审计案件处理率,说明对“人”的处罚效率低于对“事”的处罚效率,而处罚往往只有落实至人才能产生较好的警示作用。另外,通过表2可以发现涉及人员处理率主要集中在0~20%区间,而审计案件处理率主要集中在40%~60%区间,但在0~40%区间占比为51.2%,由此可见,涉及人员处理率和审计案件处理率均处于较低水平,说明政府审计的威慑能力有待增强。

总体来说,反映政府审计效果的涉及人员处理率和审计案件处理率都处于较低水平,影响政府审计效果的有效发挥,从而可能会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产生不利影响。

1.7 回归分析结果

表4反映了政府审计效果对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影响,模型一的分析结果表明上期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数与下期平均违规资金有显著负向相关关系,由此支持了笔者所提出的假设1;模型二尚未发现上期的涉及人员处理率对本期的违规资金存在显著影响;模型三同样表明上期的审计案件处理率未对本期的平均违规资金存在显著影响;模型四的结果再次支持了模型一的结论,即上期的审计意见数与本期的平均违规资金存在显著的负向相关关系,从而再次支持了笔者所提出的假设一,但假设二与假设三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总体来说,回归分析的结果并不是很令人满意,笔者所提出的3个假设只有第一个假设通过验证,即反映政府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审计意见数可以明显促进各地方政府本期财政资金的合规使用,而反映政府审计威慑效果的涉及人员处理率和审计案件处理率对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影响均没有得到有效的验证,笔者将对该原因进行深入的探讨。

1.8 对回归结果的解释

在对政府审计效果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中,笔者所提出的衡量政府审计效果的3项指标仅审计意见数在模型一和模型四中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政府审计发挥的建设性作用所产生的效果。政府审计机关针对所发现违规违纪、滥用权力的问题从体制制度上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能有效遏制问题产生的根源,预防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另外笔者对衡量政府审计效果的3个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后发现,衡量政府审计的处罚效果的两项指标即涉及人员处理率、审计案件处理率均处于较低水平,笔者认为这是导致这两项指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的主要原因。威慑机制是政府审计促进国家治理的主要路径之一,威慑功能,又称威吓功能,或称恐吓功能,是指一个人因恐惧制裁而不敢实施某种行为。审计处罚是实施威慑机制的主要手段,政府审计通过审计处罚,一方面直接对本期受到处罚的被审计对象产生威慑作用,另一方面间接对本期未发生违规行为的但处于类似环境中的其他责任主体产生威慑作用,并且只有处罚达到足够的力度才能产生威慑作用。由于威慑机制的存在,促使被审计对象在决策是否违规时要对违规收益、违规成本以及违规被发现的概率进行权衡,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被审计对象的违规概率,但现状是政府审计的处理处罚措施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被审计对象产生违规行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导致审计没有产生相应的威慑作用,也没有对被审计对象的违规行为产生相应的约束作用,使被审计对象在是否进行违规决策时存在侥幸心理。政府审计与财政违规是一种博弈行为,而财政资金违规问题就是均衡博弈的结果。财政资金使用违规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导致违规成本偏低,从而使得被审计对象在博弈选择中更加倾向于违规。

目前,我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根据授权,可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另外,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虽然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同属于国家治理结构中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各自在问责机制中的定位目前还没有形成定论,从而造成相关政府部门职能边界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的局面,而目前在有的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从而可能导致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被延迟处理或不了了之的状况。另外,在实施处罚时,除法律因素外,还需综合考虑经济、政治等其他因素,从而导致目前的政府审计处罚水平较低。

3 研究结论与局限性

(1)政府审计效果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存在显著影响,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从源头上改善被审计对象的违规现状,从而促进财政资金的合规性使用。

(2)政府审计的威慑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反映政府审计处罚效果的涉及人员处理率和审计案件处理率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政府审计目前还没有对违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建议政府审计要进一步加强对涉案人员以及案件的处理力度,提高处理处罚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的规定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目前,政府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所发现的违规案件、违规责任主体会有一部分移交给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予以处理,所以政府审计应该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合整改机制,政府审计机关不能因审计案件和涉案人员的移交而终止责任,而是应进一步关注审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的落实情况,真正发挥抵御性作用。

(3)本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所采用的数据是基于《中国审计年鉴》中“地方审计机关(调查)统计表”所披露的数据。由于实际违规金额无法获取,即政府审计的揭示功能到底如何,所查出的违规金额占实际违规金额的比例尚无法得知,笔者是在假设已查出违规金额与实际违规金额之间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的基础上,以下年审计机关所查出的违规金额/下年的财政支出作为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替代变量。另外,目前政府审计机关披露数据具有局限性,很多数据都无法获取,可能会导致数据不能完全满足研究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金华.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J]. 财经, 2004(24):42-44.

[2]刘家义. 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 [J]. 中国社会科学, 2012(6):60-72.

[3]谢志华, 陶玉侠. 论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J].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3 (2): 9-15.

[4]王跃堂,黄溶冰.我国政府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研究[J].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8(6):15-20.

[5]郑石桥,安杰,高文强.建设性审计论纲――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府审计[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4):13-22.

财政审计对象篇6

第四条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协调工作,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情况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履行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承担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与配合。

(一)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处理结果;

2、向区审计机关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被审计对象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等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各部门、单位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区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1、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审计计划向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适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干部任用的有关情况;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部门、单位,可以暂停或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款项;对已拨付的,要责令暂停使用。

(四)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区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或处罚;

2、向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委托机关;

3、向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

4、向区财政部门抄送相关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书;

5、指导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区审计局应设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选配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实施;

(二)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部门、单位指定其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中,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临时决定审计事项。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都必须根据职责做好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审计机关还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适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一)区组织人事部门向区审计局提出书面委托。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区审计局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区审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对象个人必须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出席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告知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审计目的、范围和内容,说明审计实施过程安排,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六)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审计进点时,在被审计对象的所在单位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审计内容及期限、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廉政规定等;

(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后,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从审、保守秘密;

(九)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涉及被审主对象的重大问题或举报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一般问题或线索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

(十)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十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十二)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性;

(四)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法规政策的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等情况。

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情况;行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经济管理情况。各街镇场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特别注重审计其任职期间的资产负债状况。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延伸到有关部门、单位:

(一)各街镇场处审计应延伸到财政、税务(地税部门的计划执行及税收征管)、国土(规划)、农经、水务、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

(二)区直部门、单位审计应延伸到本机关内设科室、派出机构;

(三)必要时应延伸到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对已经审计过的财政、财务收支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等;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二)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情况;

(三)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针对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事项或责任不予评价。评价应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的不予评价。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对象工作业绩,又要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情况。评价以写实的方式进行,要明确、具体,客观公正。

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界定被审计对象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与主管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等。

(四)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机关)单独提出建议;

(二)提出的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审定;

财政审计对象篇7

[中图分类号]F23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7-0006-02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财务财政审计工作对象也在改变,正从以往的单一对象的各级政府向各阶层进行渗透。但是国的财政财务审计工作在现实中的运行还是存在着很多不足,同时也表现出我国财务财政审计人才的稀少情况比较严重。本文将通过对财务审计工作的运行进行分析,探讨一下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财政财务工作的重要性

1.1防止职务犯罪的作用

对于一些单位和公司来说,只有经过审计机构对其财务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才能继续进行工作。这样可以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约束,进而提醒财务工作人员以及上级领导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重视。对于出现违纪违法以及财务造假等行为的公司或是单位,审计机关都要根据法律给予一定的惩罚。在这种形式的压力下,各公司与单位为了避免触犯法律,也会提高财务制度管理的严格性,从而加强对我国公共财产的保护。

1.2审查监督的作用

审查机关主要是对公司或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会计资料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根据法律进行运行和管理的。还有就是对公司或单位的会计相关工作情况、缴纳的利润税、财产的真实情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然后进行严格公正的评判。审计机构通过这些工作提出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给予合理的解决办法。

1.3促进制度改善的作用

在一些公司或单位,对于会计体系的建立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很多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并不是很高,对于财务制度的监督也不是很严格。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公司的经济收益不是很高,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出现一些财务漏洞等情况,这些都会阻碍公司以及单位的发展。而审计机构通过对公司或是单位进行财务审查,然后给予建设性的意见,进而促进公司以及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2财政财务工作的现状

2.1审计工作的不完善

审计机关对于财政方面的审查涉及范围较小,这样会导致一些财政资金的使用被忽略到审查工作之外。目前很多审计机构都只是注重预算审计方面,对于地方财政的运行以及中央资金转移情况的审查都不够完善,还有就是对政府相关的非税收入、地方政府财务、社保预算、国企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较少。对于这些关乎民生财政资金的问题都没有在审计机构监管范围内,而且由于财政审计工作的监管范围的有限性,造成审计工作不全面性,进而出现了工作上的各种问题。

2.2目标定位和技术手段有待提高

对于财政审计工作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改进和关注,造成很多审计工作都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对于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没有进行合理的改进,进而对财政财务工作也提不出合理的建议。还有就是财政审计工作对建设信息化不够重视,造成审计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较低。而且审计工作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同样造成财政审计工作质量不够、效率也不高的情况。

3完善财政财务工作

3.1完善内部会计制度

对于企业内部的运作管理应建立科学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性,还有就是为了避免会计工作中出现错误、模糊以及�假的现象。完善会计控制制度,能够提高工作人员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的认知,并且能够将工作进行分散管理,这样能够促进工作人员相互监督的作用。

3.2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对于各阶层出现相关财政财务专业人才短缺现象,要加强培养财政财务审计人才,并且注意审计人才队伍的建设问题。首先,是要建立科学的审计人才编制,在选择审计人才的时候要有严格的挑选条件和程序;其次,就是要建设适应现代化发展的财政财务审计工作设备配置制度,对于较为落后的审计办公方式要及时进行改进;最后,就是要对财政财务人员实施定期培训的工作,以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素质为目的,进而使每一个财务审计人员都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能够熟练的掌握财务审计的工作,同时还能够做到严格遵守企业相关制度和规章。在培养人才的同时,还须让各级工作人员加强对财政财务审计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如果财政审计工作人员对财政没有较为深刻的认识,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合理性。对财务管理进行严格的审查,不仅可以提出财务工作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很好的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职务犯罪行为的出现。

3.3建立科学的财政管理制度

财政审计对象篇8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也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作为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监督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专业性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为此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然而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对此新《法》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规定明确指出了,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作为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不能超出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第一,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否则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但却不能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审计机关只能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不能对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比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法》上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立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第三,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新《法》规定,审计机关可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有: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作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如果审计机关作出了吊销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之类的审计决定,就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

新《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确立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

将“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拓宽了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对事业组织的审计主要是为了监督其能否通过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完成好所承担的事业任务,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因此,不能再以国家投资多少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需要审计监督,而应将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一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同样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客观形势需要,新《法》将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了审计监督范围。与纯粹国有的金融机构、纯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接受、占用了国家财政资金,或者说使用了纳税人的钱。如果不将其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大量的国有资产将得不到有效的审计监督。所谓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是指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所谓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新《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也都纳入了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从而拓宽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

新《法》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确立了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几年的审计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为了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本次修改就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定,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具体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除了执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有省部级(含)以下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党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是指由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涉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外籍负责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新《法》将旧《法》的“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一修改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今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审计机构,其工作质量的保证,不仅需要业内自律,而且还需要业外的国家机关即审计机关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审计机关负责核查的审计报告,仅限于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是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核查。并且审计机关在确定要核查的审计报告的具体对象及审计方法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操作。

三、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新《法》在审计机关权限方面增加了许多。主要体现为“查电子权”、“查账户权”、“封存权”和“提请协助权”等四个方面。

新《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这就是所谓的“查电子权”。这一权限的理解,第一,审计机关可以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也可以在非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供。第二,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所有可能影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都有权检查。第三,审计机关在检查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时,要确保该系统的安全,一般不要在实时运行的系统上进行检查,而应该建立起备份系统或者测试系统进行检查。

财政审计对象篇9

定义:全口径预算决算,即监督主体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措施将政府所有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和决算的法制化运行机制。

释义:全口径,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政府所有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均要纳入预算和决算的统计方法;全口径预算决算的监督主体为人大,人大审查并决定是否审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并最终决定预算决算;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实施主体为政府,政府根据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计划,制定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报请人大审批形成法制化的财政预算决算。

(二)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的特征

我国政府预算的组成是纵向和横向的,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具有监督与行政并存、程序化、法制化、公开化的特征。

二、研究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下的财政审计

(一)财政审计的概念

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是政府审计的一种形式。

(二)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对财政审计的要求

1、调整财政审计内容

新时代对财政审计工作的要求,要求调整财政审计的内容:其一,财政审计突出关注效益性问题、宏观性问题、建设性问题等,同时,也关注社会、经济、文化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二,财政审计重视地方政府、执行财政、财税部门、经济方针与政策等情况;其三,每一个季度都要对财政绩效进行考核,并对政府全面收支进行审计与监管。

2、扩大财政审计对象

新时代对财政审计工作的要求,要求扩大财政审计的对象:把财政审计的对象扩大到政府组织预算执行的各个部门,以各级单位财政预算收支作为财政审计的重点,保障财政预算审计的“横向”与“纵向”的发展。

3、拓展财政审计范围

新时代对财政审计工作的要求,要求拓展财政审计的范围:我国政府预算的组成是“纵向”和“横向”的,其一:财政审计的范围向“横向”发展,审计包括一般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其二:财政审计的深度要向“纵向”发展,最后通过审计预算执行情况,推动预算编制合理化、科学化。

4、改进财政审计的监督方法

新时代对财政审计工作的要求,要求改进财政审计的方式、方法:财政审计的监督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变化,在对公共财政进行改革的同时,财政审计的方式与监督方法也随之改变。新时代的财政审计对象发生改变,传统的审计方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为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就必定引进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审计方式;同时,审计方法也由预算单位银行开户入手到核查各个账户清算内容。

(三)新时代对财政审计的规划

1、提升财政审计的层次规划

提升财政审计的层次规划,首先重视国家宏观政策的实行,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政策实行的有效性;然后,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对行政工作效率、从政执行、资金使用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最后,认真落实到各项财政改革的审计,分析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财政体制的改善。

2、规划财政审计的横纵发展

在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下规划财政审计的范围,由“横向”和“纵向”发展,“横向”发展是将政府全部的一般预算收支、政府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投资、政府债务等资金预算纳入财政审计范围内,覆盖政府全部的财政审计范围。“纵向”发展是从财政的流程上延伸,对政府财政所有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政府财政资金的整个走向流程,从财政预算的源头控制预算的编制。

3、提高财政审计水平

新时代的发展下对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财政审计有了新的要求。要求财政审计的方法与技术紧跟时展的潮流,学习信息化技术提高财政审计的水平,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对财政审计方面的知识和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改进财政审计的方法,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进行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审查、信息收集等方式,提高财政审计工作的效率。

4、强化财政审计质量

财政审计对象篇10

一、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思路不明确,缺乏长远规划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受传统思想的制约,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产生了较为消极的思想,导致审计工作缺乏思路,影响了审计质量。传统思想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审计机关依旧按照财政收支审计的传统做法,把财政部门自身的违规行作为审计工作的工作重点,无法实现很好的效益性审计;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定位存在局限性。预算执行审计忽视了财政预算编制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两个方面,仅仅关注财政资金合规性审计;另外审计报告发挥不了应有的建议性作用,报告内容仅限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而缺少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计人员的审计手段单一,工作方法落后

日前大部分审计人员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中采用手工翻查账本的方式,这一定程度降低了审计工作效率。而且手工查账容易出现差错,造成不该有的工作风险。其次大部分的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处理能力交替,已将很难满足现代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需要。

(三)预算编制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大部分的部门财政预算编制存在着不规范和不完整,导致了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很多,比如财政预算不足、支出预算的批复迟缓等。预算编制也影响着预算执行审计,是预算执行审计的直接依据。倘若预算编制出现了问题,最终将会阻碍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计全覆盖理念下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措施

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审计全覆盖理念下,审计的内容进一步更新,审计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做好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工作,成为了所有审计单位需要共同解决地问题。加强执行审计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变审计思路,突出审计重点

如今财政预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思路,要改变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套路,明确执行审计的定位。还要围绕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突出审计重点。针对审计重点开展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将提高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效益性。审计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财政预算编制的审计。加强预算编制全过程的监督,促进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开始要提前审计,保证请求人大报请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后要正式审计,审查预算单位编制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部门财政预算的收支情况等,以促进部门编制的合理预算。第二,重点放在检查预算执行。着重检查预算执行,将保证财政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保证财政资金按预算方案的标准要求执行,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实效性。第三,保障财政收入的正常合理。严查财政收入存入私户、挪用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促进财政收入的完整。

(二)优化审计资源,改进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整体工作,需要各审计单位或部门齐心协力来完成,确保执行审计的有效运行。首先要改变以往一个审计单位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现象。这就要各审计单位在组织形式上坚持全局统一调配,统一部署方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推动预算执行部门的审计全面覆盖,并对部分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做到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审计类型相结合,避免审计类型、审计对象的重叠覆盖,充分发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决策服务作用。

先进的预算执行审计方式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措施。要摒弃陈旧的“手工查账”的审计方式,采用先进的计算技术。各审计单位要学会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通过计算机的高速计算、准确分析能力,对审计数据进行批量处理。还要整合各单位的审计数据,以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来构建审计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审计。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不断扩大审计成果。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素质和业务处理能力的培训,提升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以及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满足执行审计工作的需要,保证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质量。

三、结束语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开展,财政工作发生了新的变化,做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已成为当前顺应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具有了现实的意义。它有利于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有利于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进行监督以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我们要重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推动执行审计的改进与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文婷,王海龙.浅析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2009.12

财政审计对象篇11

一、历史上的审计内容

鸟瞰中国审计史,就审计的内容看,大致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活动。

(一)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其主要内容是审核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性,以确保经手和保管财物的人员忠于职守。中国古代这一方面的审计,在审计执行者和审计的对象上都较复杂,变化较大。如果从有明确记载的《周礼》算起,书中拟构的周朝主要是通过宰夫对“百官府群都县鄙”等进行财政财务监督。春秋战国时期,国王或丞相通过上计来稽核地方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秦汉时期,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对治粟内史(汉改大司农、司农)、少府以及地方郡国进行财政财务监督。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比部。WwW.133229.COm隋唐时期财政财务审计主要是通过比部以及中央各部门、地方州县内部的兼职勾检官进行逐级勾覆稽察。宋朝审计机构复杂多变,元丰改制前,财政财务审计主要由三司内部的三部勾院、都磨勘司负责;改制后,恢复了比部,比部和诸路监司共同负责从中央到地方的审计。元朝建立后,废除了比部审计,中书省和行省设检校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衙门内部设照磨官,负责财政财务审计,并由御史通过照刷文卷进行财政财务的终审。明清财政财务审计由都察院下的某道监察御史和六科(明不隶属于都察院)兼职负责。而在清代,督抚在地方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近代中华民国时期,北京政府设审计院,国民政府中央设审计部,地方设审计处审查财政财务收支。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民间审计、会计业务。民国会计师人员和组织先后归农商部、财政部、工商部、实业部管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情况错综复杂,财政财务审计因时因地而不相同,大致说来,一般均设有专职的审计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中央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厅、审计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其他单位,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等进行财政财务审计;本单位本部门所设立的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主要进行财政财务的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等事项。

(二)对官吏在经济上的违法乱纪行为(即古代所谓“赃罪”)进行审计纠弹

这在古代主要通过监察机构来兼职执行。商周国家机器具有较大的原始性,职官分工不清,职掌不固定,可能主要是通过师、公、司士和监等对中央和地方官吏实行监察。自战国开始,出现了御史监察的萌芽,以后这一制度在2 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不断发展完善,一直到封建社会的终结。中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是“临制百司,纠绳不法”,无所不纠,无所不察。政治上监察百官的奸邪逆恶,经济上监察百官的盗窃、贪污、受贿和财政财务收支的不如制,司法上会同司法部门明察大案。由此可见,御史是兼职的审计官。如西汉时期御史大夫负责按察“上计”的虚实真伪,唐宋时期御史审查弹劾官员的贪赃和财政财务收支的不如制等,元代御史、明清科道官纠劾奸贪者是其重要职责。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审计机关在财经法纪上的审计主要是稽察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审计机关在检举、检查贪污、舞弊及浪费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党和人民政府把财经法纪审计作为审计工作重点之一。

(三)对官吏经济政绩的审计考核(后来发展为经济效益的审计)

这在古代主要是通过中央对地方各级官吏的考课来兼职执行。封建国家对官吏的考课包含有多种内容,但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审核稽察地方官任职期间赋税收入、户口、垦田数的增减情况。传说中夏禹时代的“会稽”,乃后世上计制度之端倪。《周礼·天官冢宰》明确记载了定期考核官吏的制度。春秋、战国、秦汉时期则通过上计制度,审核稽察计簿,课其殿最,奏行赏罚。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专掌官吏考核铨选的吏部,隋唐时期吏部通过对京师诸司和各地报送的考状的审核勾覆,决定中下级官吏的升黜任免。北宋前期曾设磨勘院、考课院负责其事,元丰改制后复归吏部,元明清三代相沿不改。

中华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审计院负有审查新旧官吏交接之责。国民政府中央实行五权分治,其中考试院负责对官吏的考核,审计机关则对政府官员离任进行审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审计机关审查稽核企业收支、损益及经营情况,以求提高生产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事业初创阶段,出现了经济效益审计。各级审计机构主要考察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衡量产出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改善经营管理。

在中国审计史上,这三类审计往往是不能截然分开的。譬如在进行财政财务审计或经济政绩(经济效益)审计时,发现官吏严重的违法乱纪问题,需要立案,进行深入的审查,于是转入或同时开展财经法纪审计。明清科道官察核在京各部院各衙门支领户部钱物、奏销直省钱粮、察销建筑工程等属于财政财务审计,但如发现有浮冒舛错、侵贪作弊等,进行稽查题参,就已属于财经法纪审计了。国民政府时期,对县市财政财务进行抽查。抽查部分不符合时,应就其余部分再进行详细审核。如有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按其情节轻重,分别函请省政府或饬令该县政府,依法予以处分。汉代御史察计簿,对地方官吏进行考课,如发现可疑不实之处,就要进一步按治;明代天下诸司官吏,三年朝觐到京,奏缴须知文册到吏科,进行经济政绩考核,如查出钱粮等项目差错者,那就究治参奏,这两者都具有从经济政绩审计转入财经法纪审计的性质。又如在进行财经法纪审计或经济政绩(经济效益)审计时,往往先从财政财务审计入手,查明被审对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然后再进行量刑、评价。宋代在考核地方官和监临物务官的经济政绩时,必须先经过财计部门复核其账簿,检验收支数额,比较岁课增亏,然后送主考部门详定升降。当代的专案审计,一般就是审计工作者根据群众的检举,对与违法乱纪有关的财务收支或某类经济活动一无遗漏地加以审查,以取得全部证据,确证案情大小,避免挂一漏万。

二、历史上的审计机构

中国古代统治者把很大部分的审计职能置于御史监察中。首先,财经法纪审计始终由御史主要负责。其次,御史对财政财务审计之权逐渐加强。秦汉时御史参与上计察计簿,具有一定的财政财务审计职能;唐宋时六察监临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其中对户部的监察主要是对国家财政财务总收支总预算进行监督,也就是进行财政财务审计;元明清时御史(或科道官)兼职进行财政财务终审。再次,御史参与对官吏经济政绩的考核。秦汉时御史大夫是上计主持者之一;北宋时御史对守、令考课有复审之权,而且直接对诸路监司进行考核;南宋后期御史台逐渐成为负责地方官考课的最高机构;明清时科道官成为考核官吏的主要主持者。总之,御史监察机构地位高,权力大,存在的时间长,在古代审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把审计置于监察机构的统辖之下,作为治吏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中国古代审计的一大特色,以至一直到近代民国时期,审计部仍隶属于监察院。

中国古代把财政财务审计置于司法系统之下,渊源于《周礼》所载宰夫掌治法,这使财政财务审计从一有明确记载开始,就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古代把财政财务审计归于司法系统,存在的时间不长,大致与比部相始终。魏晋时出现比部,唐代是比部勾覆最完善典型的时期。从宋代开始,比部勾覆职权为三部勾院、三司都磨勘司、审计院等侵夺,至元明清三代终于被御史监察所取代。比部审计体制与现代司法监督类国家审计体制相比,有不少相似之处。

中国古代审计起源于对官吏的考核,即关于夏禹会稽的传说和后来的上计。这与古希腊审计源于官吏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查同出一辙。春秋战国秦汉时期,对官吏经济政绩的审计由国君或最高一级大臣主持;自魏晋南北朝出现吏部后,对中下层官吏的经济政绩考核基本由吏部负责。总的说来,对官吏经济政绩审计的作用比较有限,常常流于形式。

从中华民国时期开始,北京政府在审计上仿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设置近代新型专职的审计机构统揽审计工作,从此改变了古代把审计职能分散于各个政府部门执行的状况。这是中国古代审计转化到近代审计的重要标志。

历史上的审计如按执行审计的人员和受审对象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御史台(或都察院)、吏部和刑部之下的比部都独立于被审计对象之外,由它们进行的审计可算作外部审计;而唐朝中央和地方各衙门内部的兼职勾检官——主簿、丞、录事参军等,宋朝三司使下的三部勾院、都磨勘司、州通判县丞等,元朝各衙门内的照磨官,他们都在被审对象长官的领导下,对本部门的财经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属于内部审计,还有历代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官府长官对其下属机构和属官在经济上的稽查考核,大致也可算为内部审计。近现代由中央审计院或审计部、审计署,地方审计处、审计局,以及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审计,属于外部审计;而由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则属于内部审计。

中国古代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完全的、不明显的,始终没有达到近现代西方超然独立的地位。因为国家审计机构是第二者——帝王行使财经监督权力的人,而不是纯粹的第三者。国家审计的这种人身份,决定了其中立的不偏不倚的立场十分有限,它必须服从于最高统治者或上司,其独立性只能相对于被审对象而言。一般说来,外部审计独立性较高,内部审计则缺乏独立性。如御史台(或都察院)对贪官污吏的纠弹是否有效,最后决定权在皇帝。史籍中所载御史对官吏贪赃弹劾无效,往往是由于皇帝“纵劾奏不行、不问、不穷其事、原之”等。另一方面,由于御史台作为独立的监察机构,直接受皇帝指挥,因此,监察御史、科道官等品秩虽低,但可以纠弹包括丞相、王侯在内的高官显贵,可以审核中央各个部门和地方各级衙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较少受被审对象的制约,这又是其在审计上独立性较强的表现。还有比部、考功分别是刑部、吏部之一司,它们必须受刑部、吏部长官的节制,但是它们作为全国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政绩审计最高的常务机构,对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衙门的审计,也较少受被审对象的制约,其独立性较高,具有终审的权威性。相比之下,内部审计由于被审对象是本部门的长官、同僚或下属,在盘根错节的关系中,难免比外部审计受到较多的被审对象的制约,如碍于情面,或怕受到牵连,惧于承担责任,或受到压制、报复。因此,其独立性较低,往往只是初审或再审,最后必须经过外部审计的终审。即使像宋代三部勾院、都磨勘司是具有终审性质的机构,但由于隶属于最高理财机构三司,在对三司进行财经审计监督时,往往受到压制,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官卑权轻,难举其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9)。

中华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审计院隶属于大总统,对国会负责,从形式上看,超然独立的性质大大前进了一步。国民政府置审计部于监察院之下,这是中国历史上御史监察制度与西方超然独立的现代审计制度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分管全国审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政体决定了审计为人民利益服务,审计受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

三、历史上的审计职能

中国历代的审计职能,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监督职能。如上所述,中国历代都有某职官负责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勾稽全国各级官署财政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此确保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正常运转。监督职能还通过对官吏盗窃国家财物、贪污受贿、严重亏损浪费等犯法违纪行为的揭露检举,并依罪予以惩处,借此达到整饬吏治、保护国家利益、巩固政权的目的。二是评价促进职能。这一职能在古代主要是通过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对比任职期间经济政绩的优劣,审核稽查其廉洁奉公的程度,再结合其他方面的考察,对官吏加批考词,做出评价,以定等级,作为升降任免的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各级官吏勤于吏治,廉以自守,致力于发展生产,增加财政收入,以期得到晋升。现代经济效益审计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客观地评价一个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经济效益,检查它们的经营方向、决策原则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找出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不一致的原因,经济盈亏的经验或教训,然后提出审计建议,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三是经济鉴证职能。中国历代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如御史台(都察院)、比部、审计署(审计院、审计部、审计局)等,通过审核检查,确定被审对象某一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并且做出证明。古代御史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官,其经济鉴证职能尤为突出。近代北京政府审计院对一些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予以审查证明;现代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时,需要由社会审计组织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检验资本和出具验资报告体现了审计鉴证职能。

在古代和中华民国时期,审计要真正充分发挥这些职能是不可能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这方面情况复杂,限于篇幅,不能一一论述,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国家审计受政治的干预很大。

审计对肃清吏治能起很大的作用,但不是灵丹妙药。相反,吏治的良窳决定着审计效果的好坏。如宋代财政财务审计水平超过唐代,但审计成效远不如唐代。中国古代从五代、宋开始,吏治渐趋腐败,政以贿成。这种风气照样也侵蚀到审计工作中,使宋代对账籍的勾覆点检非但不能成为防贪的有力措施,反而成为奸贪者以权谋利的工具。清代有关地方官员离任时钱粮交接制度是较严密的,清政府如能行之有效地按新旧官员交接的规定去做,对防范官吏贪污盗窃是大有作用的。但是,在无官不贪腐败之风的影响下,审计制度本身再好,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如康熙晚年,各级地方官府经营的钱粮亏空严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作好新旧官员交接。前任官吏亏空移交下任,下任再加侵贪,又移交下任,这样任任亏空,越亏越多,上下欺蒙,互为掩饰,积重难返。国民政府时期,贪官污吏多如牛毛,因此虽有一套较为全面严密的审计体制,但只能徒具形式,那些贪赃枉法之辈仍逍遥法外,无所忌惮。

在历史上的政治斗争中,统治阶级内部最重要的是权力之争,国家审计受政治的支配,必须服从这一斗争的需要。如明朝中后期党争激烈,各朋党争夺主持典察大权,利用考核官吏来排除异己。可想而知,在争权夺利中对官吏经济政绩的审计已名存实亡了。在政治斗争中,甚至审计本身也成为诬陷政敌的手段。如唐代裴延龄恶京兆尹李充有能政,专意陷害之。“奏充比者妄破用京兆府钱谷至多,请令比部勾覆,以比部郎中崔元翰陷充”(《旧唐书·奚陟传》)。此外,审计作用的发挥往往与当时的政治形势关系密切。如武则天为了镇压异己,任用酷吏为御史,单《旧唐书》武则天时期有传的酷吏11人,在御史台任过职的就有8人。这些御史希旨诬告,构成大狱,滥杀无辜。不言而喻,这时御史在财经上的审计职能是很难得到正常发挥的。北京政府时期,审计制度依法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但地方军阀割据称雄,截留财政收入,审计职权在诸省难以得到实施。

统治者制定的一些政策、制度对审计也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如宋代科敛无艺之弊影响了对官吏经济政绩的考核,朝廷立额只求增盈,不管减损,常常不切实际,徒具虚名。明代考满被久任法所代替后,“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官概与保留”(《明通鉴》卷68)。在这种情况下,对官吏经济政绩的考核也只能是虚应故事。

审计在国家政体的制约下,其本身体制的优劣对审计职能的发挥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清代地方行政与监察相结合的审计系统具有较大的弊端,地方督抚同藩、臬、州、县等官上下勾结,朋比为奸,扶同徇隐,侵吞公帑,贪污案往往牵涉面广,赃款数额巨大,屡惩不绝。概而言之,即管理财政者不能同时监督财政。由此可见清代地方审计作用之微弱。

【参考文献】

[1] 二十五史[m].中华书局点较本.

[2] 十通[m].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

财政审计对象篇12

一、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概念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其目的是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支出绩效审计(以下简称绩效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运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促进财政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保证财政资金既定目标的实现。

二、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相同点

(一)共同的理论基础

无论绩效评价还是绩效审计,都是基于“3E”理论。“3E”理论认为,绩效包括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都是基于这一原则,在对财政支出进行评价中普遍使用这三个指标,三个指标实际使用中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只是在应用中根据实际需要侧重点不一样。“3E”理论是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基本理论基础,同时也是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

(二)共同的目的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有相同的目的,都是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或评价。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促使财政支出更加规范合规。

(三)共同的对象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有共同的对象,两者都是围绕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涉及国防、外交、教育、扶贫、水利、农业等领域,既有关系国家基本机器运作的国防、外交,也有关系民生的教育、扶贫、水利等领域。简单的说,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都是实现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其管理对象都是财政资金,都是财政支出的监管。

三、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不同点

(一)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差别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开展都有法律依据,两者的不同在于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绩效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绩效评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57 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另外,财政部还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 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等规章制度,为绩效评价的开展提供了实施依据。简单的说,绩效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绩效评价是依据《预算法》,在《审计法》和《预算法》下,审计署和财政部还各自出台了相应的部门规章规范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

(二)实施主体的差别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去实施绩效监管,不同的法律体系导致了实施主体不同,绩效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绩效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 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同时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且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实际操作中,因为预算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均需要报送财政部门,实际上绩效评价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

(三)关注重点的差别

首先,绩效审计对于经济性的关注程度比绩效评价高,绩效审计会关注在现行国家财经制度境遇下,实现既定目标的投入是否合理;其次,绩效审计还会对财政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而绩效评价不关注这些方面,绩效评价更关注预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问题。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都是对财政资金的一种有效监管,绩效评价相当于是一种内部监管,而绩效审计是一种外部监管,一般绩效评价在前,绩效审计在后,绩效审计可以充分使用绩效评价的结果;如果在绩效评价前进行绩效审计,一般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会直接使用绩效审计结果,不再单独组织绩效评价,因为绩效审计相对于绩效评价更加严格。对于财政部门来说,因为绩效审计覆盖面有限不能全面覆盖财政资金,所以财政部门大力推进绩效评价做为对资金监管的补充和完善,通过绩效评价来衡量资金的效益,并对资金的安排做出调整,促使预算单位合理申请和使用资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应该充分沟通,规避资源的浪费风险,对于重点资金可以先进行绩效评价再进行绩效审计,加大资金的监管力度;对于非重点资金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可以尽量不要重叠,加大绩效评价或绩效审计的覆盖面,争取做到对财政资金的全覆盖管理。

参考文献:

[1]本报通讯员.继续加大绩效审计力度研究健全绩效评价标准[N].中国审计报,2011-01-31.

[2]施青军.政府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差异比较[J].中国行政管理,2012(04).

[3]刘敏,王萌.浅议绩效审计与绩效评价[J].财政监督,2015(15).

财政审计对象篇13

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一直是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对象范围是:地厅级以下(包括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员。此外,审计署还对省部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也必将正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来源于审计机关的主动立项,而是来源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需要遵循《审计法》确立的审计管辖权划分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管辖权划分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对同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重复审计问题。因此,在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时,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者领导小组应当加强与相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以节约审计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管辖权的冲突也容易导致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尴尬。当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不一致时,审计机关对能否直接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移交给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另一种是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授权,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这两种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前一种做法人为地将经济责任审计的检查权、评价权与处理处罚权割裂开来,既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完整性,又有重复审计的嫌疑;后一种做法授权程序复杂,操作性差,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效率。我们认为,既然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又授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就应当享有完全的审计监督权,包括处理处罚权,即有权直接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救济途径

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一样,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由于:其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而只是作出审计评价,向委托部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执行力,不具备要求被评价的领导干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的法律效力。而且该评价意见也不必然部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和采纳,只能作为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下,被审计领导干部不能就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异议的,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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