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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区别实用13篇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1

    (一)税收背离对地区实得财力的影响

    税源与税收背离的直接结果是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得的税收与基于税源、税基的应征税收不一致和扭曲。而我国的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分配是以各地方税务机关征得的税收为基础,分税种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划分的。也即,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收入分配是对各地税务机关征得的已经产生税收背离的税收收入的分配。税种不同,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的方式不同,对地区间财力差异的影响也不同。如若一税种完全属于中央税,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税收背离则不会改变地区间财力差异。而其余的共享税、地方税,若发生税收背离,则必然会造成地区间横向税收分配不公,改变地区间的财力分配,并往往强化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和非均衡。

    (二)税收背离与地区人均财力差异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2

过去的一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财税工作,始终把财税工作当作全区的中心工作来抓,在宏观形势跌宕起伏、市区税收征管体制调整等诸多不利因素下,迎难而上,真抓实干,较好地实现了财政收入较快增长、财政支不断优化、财政经济协调发展的工作目标。

回顾过去一年的财税工作,我们为取得的成就而倍感欣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区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全区全口径财政收入突破2亿元大关,达到2.04亿元,比上年增长20.6%。其中,完成一般预算收入19650万元,比上年增长20.2%,圆满完成三年翻番目标,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二是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促民生、促发展”的方针,合理调度资金,优化支出管理,全力保障了工资发放、民生工程、社会稳定等重点支出的需要。特别是在实施民生工程方面,按照提标扩面的要求,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落实力度,21项民生工程全面实施,全年共投入民生工程资金2983万元,其中区财政配套资金704万元。三是财税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坚持目标管理,强化收入调度。积极适应城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有效激发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大力开展增收堵漏工作,深挖税收潜力,协税护税网络平台逐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新系统正式启用,征收管理工作向法制化、精细化、规范化方向迈进。国税、地税、财政三家与各乡镇街道、园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四是财税工作理念进一步升华。财税部门服务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在积极组织收入的同时,满腔热枕地为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献计献策,出力流汗,赢得了全区上下的一致好评,去年,国、地、财三家均被评为“服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以上成绩来之不易,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区委、区政府对财税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归功于财税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艰苦努力,归功于方方面面的鼎力支持,更归功于全区广大纳税人的创业奉献。

回顾过去一年的财税工作,我们又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而深感焦虑,突出的表现在:一是我区财政收入在全市横向比较中,位次不优、增幅不快。在八县(市)及各区排名处中等偏下水平。二是乡镇街道收入完成情况严重不平衡。全区除十里铺乡、海口镇、德宽办事处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外,其他都不同程度留有欠账。总体上看,各乡镇收入任务完成明显好于街道。去年,乡镇共完成收入3339万元,占年度任务的100.8%,比上年增长30.8%,占全区财政收入比重由07年的12.5%上升到13.7%;街道完成收入8453万元,占年度任务的89.4%,比上年增长7.3%,占全区收入比重由07年的38.8%下降为34.8%,甚至有些街道没有达到去年实绩水平。究其原因:从客观上看,主要是市区财税征管体制调整直接造成相关税收下降以及一些街道属地税源基础薄弱、增长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从主观上看,也的确存在工作力度不足,工作方式不新,甚至是徘徊观望、消极应对等方面的问题。三是税源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地方没有从根本上摆正经济发展与财政增收的关系,就收入抓收入,甚至是涸泽而渔,没有将税源建设摆在财税工作的中心位置,使收入增长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全区财政工作的健康发展,降低了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对此,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予以克服和纠正。

二、清醒认识面临的财税工作形势,坚定信心,沉着应对

在对去年工作进行分析盘点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经济形势。综合分析面临的财税形势,可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困难多、压力大;二是有机遇、有希望。

所谓困难和压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带来的消极影响。预计,今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内经济增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主要经济指标明显下滑。虽然我区身处内地,开放度不高,但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景气对我区经济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突出的表现为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势十分困难,利润空间压缩,中小企业的现实困难和潜在风险加大,尤其是区域内的房地产、建安企业将持续萧条,短期内很难回暖。二是财税政策的调整形成的减收因素。去年年底,国家实施一系列的财税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增值税全面转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统一调整为3%;100项行政性收费取消;另外,年内还有可能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等,初步估计,全区政策性减收将在2000万元左右。三是属地税源基础薄弱形成的压力。主要表现在零星税源、阶段性税源较多,稳定增长的支柱性税源相对缺乏。就现有的纳税户而言,由于近几年税收征管力度加大,基本做到了应收尽收,几乎没有多少涵养税源,自身增长的空间十分有限。特别是作为主体税源的建安、房地产税收,因房地产行情不景气和市区税收征管体制调整导致的滞后效应会进一步显现。因此,考虑减收因素,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要达到18%的增幅,在增量上与去年基数相比至少需要5000万元,压力不言而喻。四是支出压力十分沉重。主要表现为财政支出基数不断加大,刚性支出不断增加。随着区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提标扩面等政策的实施,区新增配套资金压力会进一步加大。另外,还要考虑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福利政策的出台。

所谓机遇和希望,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带来的机遇和希望。今年我国经济工作的基调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其中保增长是首要任务,为此,从中央到省市各级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保证增长的政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加投入,扩大内需,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明确在未来两年投入4万亿元扩大内需,这给我们争取项目资金、扩大有效投资、积蓄发展后劲、促进财税增长带来了良好机遇。二是近几年我区加快发展形成的新的增长点将逐步显现。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仍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内在发展的动力较强,特别是随着开发区一批重点项目建成投产、西城改造建设快速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以及石化技改项目实施等必将活跃区域经济,对财政的贡献率将会越来越大。三是全区上下业已形成的抓财税工作的良好环境为财政增收提供了坚强保证。特别是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财税干部的敬业奉献,协税护税网络的完善以及强化征管的机制和经验等等,这些因素对保障收入征管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形势的严峻,更要看到严峻形势下的机遇和希望。这就要求全区上下一定要用新理念谋求发展,用新思路破解难题,用新机制营造环境,用新举措开拓前进,切实做到坚定信心,沉着应对,乘难而上,转危为机,全力推动财税工作在创新中发展。

三、全力做好今年的财税工作,攻坚克难,务求必胜

今年是庆祝建国60周年的喜庆之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克难攻坚之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安排,今年全区财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人代会确定的财税工作目标,以加快发展、培植财源为立足点,以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作风,攻坚克难,奋力突破,努力开创财税工作的新局面。

今年,区人代会确定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8%的目标任务。这既是一项法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也是保证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治任务,更是应对周边地区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关于收入任务的分解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印发。今年任务分解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区人代会确定的任务数必须全面落实,并留有一定余地;二是依据各地各单位上年的征收任务和征收实绩;三是充分体现保护先进,激励先进的原则,防止鞭打快牛和投机取巧的现象。希望同志们以积极的心态领受任务,以快捷的速度分解任务,以扎实有效的措施落实任务。

面对繁重的财税压力,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以攻坚之举求突破,以务实作风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的财税工作。

第一,要把财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工作位置。财政是“庶政之母”,有财才有政,财兴则政兴。财政是经济的综合反映,是支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执政能力的基础,做好财税工作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区委、区政府始终把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尺。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更加重视财税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时间,经常分析研究财税工作当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千方百计地调动方方面面参与支持财税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这样说:不重视财税工作的领导,不是一个高明的领导,不善驾驭财税的领导也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

第二,要把财源建设作为财税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有道是:经济是源,财政是水,渊远才能流长;经济是根,财政是叶,根深才能叶茂。财源建设是确保财税稳定增长的根本途径。抓财源就是要抓发展,而发展的关键就是要抓项目建设,抓招商引资。今年,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增加投入、扩大内需、保证增长带来的良好机遇,把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要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批项目,依托自身实际谋划争取一批项目。同时,要切实加大项目推进的力度,尽快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在抓项目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十分注重项目的财政贡献率,要尽可能多上一些财源型项目、见效快的项目。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在商贸服务方面寻找突破口。唯有如此,我们财税工作才能有源头活水,才能不断拓展空间,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第三,要把组织收入作为财税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收入始终是财税工作永恒的主题。要认真研究收入结构的变化,明确收入组织的重点,抓早抓紧抓实。在实际工作中,首先是要坚持依法治税。要突出重点税种、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监控。要运用先进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款入库等环节的监督,构建起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要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漏、抗税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好中小企业征管难问题,减少“跑、冒、滴、漏”,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其次是要坚持科学治税。要很好地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财税增长源,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进征管信息化进程,强化税源监控,做好税源精细化管理,完善征管改革,增强征管效能。我们既要集中精力抓大户和重点税源,又要对零星分散税源以及一次性税源严管统筹;既要主攻主导税源,又要突破非主导税源;既要千方百计护住属地税源,又要想方设法引进外地税源。(关于引税问题,我想在这里重申三点要求:一是坚持规范操作,不能盲目蛮干;二是眼睛向外,立足于市外省外,千万不能在区内挖;三是要杜绝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擅自出台优惠政策,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再次是要坚持协作治税。财税部门与各乡镇街道以及园区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平台作用,强化和完善收入月调度制度,建立与重点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加强收入形势分析,逐月查摆问题,动态把握经济发展和财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掘新的税收增长点,扩大收入覆盖面,打牢收入基础,真正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反映到地方财力的增长上来。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3

20__ 年,市对城区调整和完善了财政管理体制(宜府发〔 20__〕 48号)。体制规定,从 20__年起,实行属地纳税管理体制,对税收实行中央、省、市、区四级分享,其分享比例分别是:增值税:中央 75%、省 8%、市 10.2%、区 6.8%。营业税:省 30%、市 42%、区 28%。企业所得税:中央 60%、省 15%、市 15%、区 10%。个人所得税:中央 60%、省 15%、市 15%、区 1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 100%。城市教育费附加:市 100%。其他七小税种:市 60%,区 40%。

在该体制下, 20__-20__年,区级分得的一般预算收入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是 24.58%, 15.91%, 15.08%,平均比重为 16%,区财政上划税收的贡献率为 84%。

(二)区对乡财政体制

20__ 年,我区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调整和完善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入区级统管,核定支出基数,新增收益共享”的财政体制。核定体制支出基数 1406万元。

从运行三年的情况来看,一是规范了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模式,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可以按既得财力合理安排乡镇财政预算。二是有招商引资新增收益共享的激励机制,三年共有 3 个乡镇按体制政策分得补助收入 87万元,占体制基数的 6%,相对调动了乡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三是对重大政策性增资给予了单项结算补助 470万元,占体制基数的 33%。

二、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现行财政体制对__乃至整个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现实利益和发展的动力,但是,财政体制在一定条件下运行一定时期后,也会出现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

(一)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税收结构及分享比例不尽合理

由于税收结构及各税种的分配比例不尽合理,使我区财力严重匮乏。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00%归市级所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我区分享比例分别为: 6.8%、 28%、 10%和 40%。我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是 :43%、 12%、 30%、 15%。我区第三产业发展落后,开发起步较晚,稍高分享比例的营业税收入少;工业经济政府扶持性投入较大,增值税等高税收收入分成却少。我们以新发展一个企业年提供 1000万元的增值税为例,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分享 750万元,省分享 80万元,市分享 102万元,区级仅分享 68万元。然而,招商引资过程的投入、征地搬迁的费用、三通一平的投资、税费减免优惠等一切前期成本,远不止于此。因此,市对城区实行分税政策,应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动性和可持续性,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水资源费、排污费和土地出让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而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行决定。

(二)体制在城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体现不够明显

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宜府发 [20__]48号)精神,全市城区执行统一的财政体制。但是,我区与其它城区相比,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体现的不够明显 。

1 、城市建设方面。

体制规定各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属市级收入。西陵、伍家、东山享受了主城区公共设施提供的服务。 我区地处江南,属于 近郊城区 ,不能享受主城区的公共设施提供的服务。建区以来,市对__区投入不多,区底子薄,城市化进程任重道远, 所需的建设资金严重缺乏。 2 008 年,__区入库城市建设维护税 446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只分得 45万元的财力,只占入库数的 10%。

2 、财政供给范围方面。

一是教育经费负担不一样。西陵、伍家、东山、 猇 亭的初级中学属市级管理,而我区要承担四所初级中学 380名教师、 3592名学生的经费,以及五个乡镇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区级配套的相关费用。 目前,我区共有 14所中小学 988名教师, 7998名中小学生,全年教育支出 2897万元,占区直部门支出的 51%。学校面貌与江北城区学校相比差别很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同时,还有__一中迁建债务 520余万元。 20__年,我区入库教育费附加 227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只分得 152万元的财力,占入库数的 53%。

二是

卫生事业经费负担不一样。 西陵、伍家、东山没有或少有几所自己负担的医院,只有社区卫生室。而我区要承担 4个乡镇卫生院经费,和 53个村(社区)卫生室的支出。 3 、乡镇机构及人员负担 方面 。 西陵、伍家、东山、 猇 亭 4个区,只有西陵、伍家各一个乡,相应的财政负担人员少,财政支出压力小。而我区要负担 5个乡镇(街办) 395人和 25个部门的经费,以及乡镇特有的农村社会事务、新农村建设、村级组织阵地建设、生态家园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森林防火、抗旱防汛排涝和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民政优抚对象等支出压力。

4 、村级负担 方面 。 其它区乡镇少或没有乡镇,也就少有或没有村级组织负担。而我区有 53个村(社区),村干部 229人,在村干部较低工资水平下,每年仍需要 180余万元的财政支出负担。

5 、干部职工待遇方面

从规范津补贴前的标准看,我区未落实或未全部落实的个人待遇有:小伙食补助月标准为 90元,实际发放 40元;生活补贴只执行了规定标准的一半;出勤误餐补助市标准为 420元,我区在职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 200元,教师及离退休人员发放 100元;一般干部电话费未得到落实;全区所有干部职工均未享受住房货币化政策;民政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应按自然增长率逐年调整,也因财力不足,已有三年未作调整;卫生系统的差额补助 20__年以来未作调整,特别是基层卫生院从事防疫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从未增加。

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后的标准看,__区执行的标准是人均每年 14900元,而同在城区的西陵区、伍家区、 猇 亭区的标准分别为 17159元、 17089元、 16450元。我区比同城的三个区分别低 2259元、 2189元、 1550元,而这个标准也很难保证执行 。

(三)财政收入级次划分比例不尽合理,收支平衡难

20__ 年,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市区按 6: 4比例分享收入,__区一般预算收入为 3282万元,只占财政总收入 17730万元的 18.5%。而且受历史原因的影响,全区收入总体规模小,既得财力少。如果,按省管县(市)管理体制计算,我区从实际完成的总收入 17730万元中,可分得财力 7588万元,占总收入的 42.8%,多得财力 4306万元。

由于现行分税制财政政策使区级分享财力太少,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特别是最近两年,由于国家政策规定区级必须配套的项目支出负担大、干部职工调资支出负担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支出压力大,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支出没有财力支撑。从总体上看,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日益显现,特别是在教育、卫生、社保、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财权与事权明显不配套的情况。但是,为了确保干部队伍的稳定、建设发展之需要和上级考核项目达标,区级配套支出必须落实。到 20__年底,我区累计财政挂帐赤字已达到 6792万元, 6年年均挂帐赤字 1132万元。

( 四 ) 乡镇财政运行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我区现行 的 乡镇财政体制实行“收入区级统管,核定支出基数,新增收益共享”的财政体制。这个体制实际上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财政体制,该体制在平衡乡镇间分配差距、统一规划、统一招商政策、降低征税成本、维护财经纪律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该体制也存在了一些不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一是每二年干部职工正常工资调档升级和因此调增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没有纳入重大政策性增支补助范围,增加了乡镇财政负担。二是新增收益共享政策因市区财政体制下区级分享比例低,乡镇所得利益相应不足,其激励政策的作用不明显。三是全区统一安排的大型活动没有配套相应经费,增加了乡镇支出压力。四是宜万铁路、三峡翻坝公路等重点工程拆迁和长江铝业污染等问题引发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增加了乡镇支出。五是乡镇债务特别是基金会借款没有还款资金来源,加大了乡镇财政困难程度。

三、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建议

(一)争取上级支持,进一步完善财政收支体制

财政收入基数和财政支出基数是构成财政体制的两大基本要素。财政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是准确匹配财权与事权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市财政局重新核定财政收入基数和财政支出基数。

1 、核定收入基数。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 20__〕 29号),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和分税制政策,划分税种,比例分享,确定收入基数。建议市财政局考虑历史原因,重新核定我区税收分享比例,扣出中央、省分享部分后,市区按 2: 8比例分成。 如划分分享比例实在无法综合平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共享税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采用共享税基的办法。税基共享制的最大优点,可以使市区两级财政都能建立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2 、核定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建议根据现行政策重新核定支出基数。

基本支出基数。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供养系数、城区平均工资水平、城区平均公用经费水平和工资及公用经费的自然增长率等参数,给定控制财政供养系数核定财政供养人员,计算出来的支出基数就是基本支出基数。其公式为:基本支出基数 =核定财政供养人员× 〔 平均工资水平( 1+工资自然增长率) +平均公用经费水平×( 1+公用经费自然增长率) 〕 。或者:基本支出基数 =核定财政供养人员× ( 平均工资水平 +平均公用经费水平)×基本支出水平的自然增长率。

项目支出基数。一是按规定标准核定农业、科技、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等法定支出项目基数;二是按规定标准核定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交通、

环保、城市建设、文化旅游等省、市政府规定的项目支出基数。 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根据其整体经济实力和建设任务,建议采用以下结算办法:一是实行定额上解;二是实行比例上解;三是实行比例递增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部分,根据其财政困难程度,建议采用以下结算办法:一是定额补贴;二是定额补贴,比例递增;三是定额补贴,比例递减。

( 二 ) 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和对事业单位包揽过多、负担过重的问题 ,实行 “ 三不 ” 原则。即不推、不包、不揽。一是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办法。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实行推向市场,财政逐步停止供养资金;对具有经营性、公益性双重性质的事业单位,考虑其收入条件和能力,适当核减其补贴或上交;对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其经费保证。二是财政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投资领域。除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出外,集中财力,保证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的发放,保证教育、科技、扶贫等重点公益事业支出的需要。三是加大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标准,严格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另一方面坚决确保离退休人员、失地农民养老金和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探索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体制,加快经济快速发展

我区作为城区的近郊,虽然具有广阔的土地、丰富的旅游源等,但由于行政区划的阻隔,无法承接市级及主城区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优势的辐射,经济发展潜力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宜昌、__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积极探索宜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体制,在坚持 “ 财政统一,规划统一,市场统一 ” 的原则下,市区两级在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方面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实现更高层面的融合。

实现 “ 财政统一 ” 有利于推进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历史原因,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运行呈明显的生产型特征,政府包揽过多,加大了财政运行的压力与风险。推行 “ 财政统一 ” 既是市区财政并轨对接的过程,也是市区财政活动 “ 有所为,有所不为 ” 的筛选过程,有利于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

实现 “ 财政统一 ” 有利于净化投资环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面展开,为新一轮的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 财政统一 ” 有利于加大政策的透明性和简化性,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统一财税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发挥财政监督职能,规范国企产权交易,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 “ 财政统一”有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 “ 财政统一 ” 的统一性其实也是一种公平性,它通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来营造一种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应充分利用财政机制中的诸如转移支付 “ 劫富济贫效应 ” ,缩小区与区、县与区之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差距,这是 “ 财政统一 ” 的核心内容,也是 “ 财政统一 ” 的切入点,当然也是一体化的应有成本。

实现 “ 财政统一”有利于对既定财税等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检查。首先统一优惠政策口径,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第二要定期检查既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防止优惠政策到了不同层面有不同的解释,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统一性。可以尝试性地建立外来投资者满意程度的反馈机制,建立优惠政策兑现的复查制度,建立违反既定政策的惩戒制度。

(四)建议调整体制时,充分考虑__区沉重赤字包袱,以便__区轻装上阵,进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

__区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收入总体规模小,区级税收分享更少,财力十分有限。在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基本保障了干部工资发放、机关运转。为了使__区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建议市财政局在调整财政体制时,充分考虑__区沉重的财政赤字包袱这一实际困难,每年通过困难性转移支付方式解决一部分,我区从每年享受的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中解决一部分,通过 3到 5年时间逐步消化财政赤字。

(五)适时调整乡镇财政收支基数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4

2003年,市对城区调整和完善了财政管理体制(宜府发〔2002〕48号)。体制规定,从2003年起,实行属地纳税管理体制,对税收实行中央、省、市、区四级分享,其分享比例分别是:增值税:中央75%、省8%、市10.2%、区6.8%。营业税:省30%、市42%、区28%。企业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15%、区10%。个人所得税:中央60%、省15%、市15%、区1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100%。城市教育费附加:市100%。其他七小税种:市60%,区40%。

在该体制下,2006-2008年,区级分得的一般预算收入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是24.58%,15.91%,15.08%,平均比重为16%,区财政上划税收的贡献率为84%。

(二)区对乡财政体制

2006年,我区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调整和完善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入区级统管,核定支出基数,新增收益共享”的财政体制。核定体制支出基数1406万元。

从运行三年的情况来看,一是规范了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模式,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可以按既得财力合理安排乡镇财政预算。二是有招商引资新增收益共享的激励机制,三年共有3个乡镇按体制政策分得补助收入87万元,占体制基数的6%,相对调动了乡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三是对重大政策性增资给予了单项结算补助470万元,占体制基数的33%。

二、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现行财政体制对××乃至整个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现实利益和发展的动力,但是,财政体制在一定条件下运行一定时期后,也会出现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

(一)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税收结构及分享比例不尽合理

由于税收结构及各税种的分配比例不尽合理,使我区财力严重匮乏。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0%归市级所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我区分享比例分别为:6.8%、28%、10%和40%。我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是:43%、12%、30%、15%。我区第三产业发展落后,开发起步较晚,稍高分享比例的营业税收入少;工业经济政府扶持性投入较大,增值税等高税收收入分成却少。我们以新发展一个企业年提供1000万元的增值税为例,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分享750万元,省分享80万元,市分享102万元,区级仅分享68万元。然而,招商引资过程的投入、征地搬迁的费用、三通一平的投资、税费减免优惠等一切前期成本,远不止于此。因此,市对城区实行分税政策,应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动性和可持续性,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水资源费、排污费和土地出让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而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行决定。

(二)体制在城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体现不够明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宜府发[2002]48号)精神,全市城区执行统一的财政体制。但是,我区与其它城区相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体现的不够明显。

1、城市建设方面。

体制规定各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属市级收入。西陵、伍家、东山享受了主城区公共设施提供的服务。

我区地处江南,属于近郊城区,不能享受主城区的公共设施提供的服务。建区以来,市对××区投入不多,区底子薄,城市化进程任重道远,所需的建设资金严重缺乏。2008年,××区入库城市建设维护税446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只分得45万元的财力,只占入库数的10%。

2、财政供给范围方面。

一是教育经费负担不一样。西陵、伍家、东山、猇亭的初级中学属市级管理,而我区要承担四所初级中学380名教师、3592名学生的经费,以及五个乡镇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区级配套的相关费用。目前,我区共有14所中小学988名教师,7998名中小学生,全年教育支出2897万元,占区直部门支出的51%。学校面貌与江北城区学校相比差别很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同时,还有××一中迁建债务520余万元。2008年,我区入库教育费附加227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只分得152万元的财力,占入库数的53%。

二是卫生事业经费负担不一样。

西陵、伍家、东山没有或少有几所自己负担的医院,只有社区卫生室。而我区要承担4个乡镇卫生院经费,和53个村(社区)卫生室的支出。

3、乡镇机构及人员负担方面。西陵、伍家、东山、猇亭4个区,只有西陵、伍家各一个乡,相应的财政负担人员少,财政支出压力小。而我区要负担5个乡镇(街办)395人和25个部门的经费,以及乡镇特有的农村社会事务、新农村建设、村级组织阵地建设、生态家园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森林防火、抗旱防汛排涝和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民政优抚对象等支出压力。

4、村级负担方面。其它区乡镇少或没有乡镇,也就少有或没有村级组织负担。而我区有53个村(社区),村干部229人,在村干部较低工资水平下,每年仍需要180余万元的财政支出负担。

5、干部职工待遇方面从规范津补贴前的标准看,我区未落实或未全部落实的个人待遇有:小伙食补助月标准为90元,实际发放40元;生活补贴只执行了规定标准的一半;出勤误餐补助市标准为420元,我区在职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200元,教师及离退休人员发放100元;一般干部电话费未得到落实;全区所有干部职工均未享受住房货币化政策;民政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应按自然增长率逐年调整,也因财力不足,已有三年未作调整;卫生系统的差额补助2003年以来未作调整,特别是基层卫生院从事防疫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从未增加。

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以后的标准看,××区执行的标准是人均每年14900元,而同在城区的西陵区、伍家区、猇亭区的标准分别为17159元、17089元、16450元。我区比同城的三个区分别低2259元、2189元、1550元,而这个标准也很难保证执行。

(三)财政收入级次划分比例不尽合理,收支平衡难2008年,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市区按6:4比例分享收入,××区一般预算收入为3282万元,只占财政总收入17730万元的18.5%。而且受历史原因的影响,全区收入总体规模小,既得财力少。如果,按省管县(市)管理体制计算,我区从实际完成的总收入17730万元中,可分得财力7588万元,占总收入的42.8%,多得财力4306万元。

由于现行分税制财政政策使区级分享财力太少,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特别是最近两年,由于国家政策规定区级必须配套的项目支出负担大、干部职工调资支出负担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支出压力大,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支出没有财力支撑。从总体上看,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日益显现,特别是在教育、卫生、社保、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财权与事权明显不配套的情况。但是,为了确保干部队伍的稳定、建设发展之需要和上级考核项目达标,区级配套支出必须落实。到2008年底,我区累计财政挂帐赤字已达到6792万元,6年年均挂帐赤字1132万元。

(四)乡镇财政运行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我区现行的乡镇财政体制实行“收入区级统管,核定支出基数,新增收益共享”的财政体制。这个体制实际上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财政体制,该体制在平衡乡镇间分配差距、统一规划、统一招商政策、降低征税成本、维护财经纪律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该体制也存在了一些不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一是每二年干部职工正常工资调档升级和因此调增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没有纳入重大政策性增支补助范围,增加了乡镇财政负担。二是新增收益共享政策因市区财政体制下区级分享比例低,乡镇所得利益相应不足,其激励政策的作用不明显。三是全区统一安排的大型活动没有配套相应经费,增加了乡镇支出压力。四是宜万铁路、三峡翻坝公路等重点工程拆迁和长江铝业污染等问题引发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增加了乡镇支出。五是乡镇债务特别是基金会借款没有还款资金来源,加大了乡镇财政困难程度。

三、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建议

(一)争取上级支持,进一步完善财政收支体制财政收入基数和财政支出基数是构成财政体制的两大基本要素。财政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是准确匹配财权与事权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市财政局重新核定财政收入基数和财政支出基数。

1、核定收入基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和分税制政策,划分税种,比例分享,确定收入基数。建议市财政局考虑历史原因,重新核定我区税收分享比例,扣出中央、省分享部分后,市区按2:8比例分成。

如划分分享比例实在无法综合平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共享税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采用共享税基的办法。税基共享制的最大优点,可以使市区两级财政都能建立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2、核定支出基数。支出基数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建议根据现行政策重新核定支出基数。基本支出基数。按现行财政供养人员、供养系数、城区平均工资水平、城区平均公用经费水平和工资及公用经费的自然增长率等参数,给定控制财政供养系数核定财政供养人员,计算出来的支出基数就是基本支出基数。其公式为:基本支出基数=核定财政供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1+工资自然增长率)+平均公用经费水平×(1+公用经费自然增长率)〕。或者:基本支出基数=核定财政供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平均公用经费水平)×基本支出水平的自然增长率。

项目支出基数。一是按规定标准核定农业、科技、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等法定支出项目基数;二是按规定标准核定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交通、环保、城市建设、文化旅游等省、市政府规定的项目支出基数。

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根据其整体经济实力和建设任务,建议采用以下结算办法:一是实行定额上解;二是实行比例上解;三是实行比例递增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部分,根据其财政困难程度,建议采用以下结算办法:一是定额补贴;二是定额补贴,比例递增;三是定额补贴,比例递减。

(二)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和对事业单位包揽过多、负担过重的问题,实行“三不原则。即不推、不包、不揽。一是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办法。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实行推向市场,财政逐步停止供养资金;对具有经营性、公益性双重性质的事业单位,考虑其收入条件和能力,适当核减其补贴或上交;对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其经费保证。二是财政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投资领域。除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出外,集中财力,保证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的发放,保证教育、科技、扶贫等重点公益事业支出的需要。三是加大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标准,严格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另一方面坚决确保离退休人员、失地农民养老金和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探索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体制,加快经济快速发展

我区作为城区的近郊,虽然具有广阔的土地、丰富的旅游源等,但由于行政区划的阻隔,无法承接市级及主城区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优势的辐射,经济发展潜力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宜昌、××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积极探索宜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体制,在坚持“财政统一,规划统一,市场统一”的原则下,市区两级在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方面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实现更高层面的融合。

实现“财政统一”

有利于推进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历史原因,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运行呈明显的生产型特征,政府包揽过多,加大了财政运行的压力与风险。推行“财政统一”既是市区财政并轨对接的过程,也是市区财政活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筛选过程,有利于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实现“财政统一”

有利于净化投资环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面展开,为新一轮的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财政统一”有利于加大政策的透明性和简化性,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统一财税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发挥财政监督职能,规范国企产权交易,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财政统一”有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统一”的统一性其实也是一种公平性,它通过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来营造一种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应充分利用财政机制中的诸如转移支付“劫富济贫效应”,缩小区与区、县与区之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差距,这是“财政统一”的核心内容,也是“财政统一”的切入点,当然也是一体化的应有成本。

实现“财政统一”有利于对既定财税等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检查。首先统一优惠政策口径,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第二要定期检查既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防止优惠政策到了不同层面有不同的解释,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统一性。可以尝试性地建立外来投资者满意程度的反馈机制,建立优惠政策兑现的复查制度,建立违反既定政策的惩戒制度。

(四)建议调整体制时,充分考虑××区沉重赤字包袱,以便××区轻装上阵,进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区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收入总体规模小,区级税收分享更少,财力十分有限。在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基本保障了干部工资发放、机关运转。为了使××区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建议市财政局在调整财政体制时,充分考虑××区沉重的财政赤字包袱这一实际困难,每年通过困难性转移支付方式解决一部分,我区从每年享受的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中解决一部分,通过3到5年时间逐步消化财政赤字。

(五)适时调整乡镇财政收支基数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5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6

3、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平稳增长,部分小税种快速增长。1-6月份,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增长12.5%、11.7%、17.8%,保持两位数增长速度。部分小税种税收增长迅速,资源税完成4589万元,增长76%。土地增值税完成1938万元,增长172%。

4、钢铁、煤炭和建安房地产业等传统主导产业对财政增收的贡献加大。上半年,全市钢铁行业完成税收35331万元,同比增长17.3%;煤炭业完成税收15535万元,同比增长29.7%;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完成税收30293万元,同比增长53%;金融保险业和其他服务业分别完成税收2647万元和2926万元,分别增长16.8%和18%。

5、财政支出高速增长,支出结构上更加关注民生。1-6月,全市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2.83亿元,同比增长42.1%,比去年同期快36.4个百分点。增长较快的项目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长31.4%,教育支出增长47.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长89.7%,医疗卫生支出增长94.2%,等等。市、县两级配套的民生工程资金总额达1.22亿元,全面完成配套任务。

二、上半年财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收入增速不快,增长势头不够强劲。我市县区中增幅最高的为安源区,增长33.9%,但与全省增幅较高的县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税收收入增长16.68%,不到全省税收平均增幅的一半。其中地税部门没有达到市里下达的全年增长18%的平均增幅。

(二)财政收入在全省排位下降,财政收入增速排位落后。财政总收入绝对量在全省排第8位,比去年同期下降一位;增量继续保持在第9位;增速列第11位,比去年同期下降一位。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绝对量列第8位,同比下降一位;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列第8位,同比下降4位(比去年底上升了1位);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列第8位;税收增幅列第11位。

(三)非税收入比重上升,财政收入质量下降。1-6月份,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完成3.29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为18.2%,比去年同期提高2.4个百分点。与此相反,全省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了3.3个百分点。

(四)部分行业和企业税收增长乏力,对财政的贡献下降。受煤炭经销业务减少等因素的影响,商业完成税收11021万元,同比下降8.7%;鞭炮烟花上半年完成税收2742万元,仅增长4%;电力行业今年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50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提供税收5.88亿元,同比增长仅为6.9%。

(五)财政支出新增因素较多,支出压力空前加大。据目前统计,因行政事业人员增资、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等因素,今年市本级财政需新增支出1.96亿元,年初预算已安排落实1.64亿元,还有3200万元未在预算中安排落实。另外,由于今年各项工作任务重,各部门单位对经费支出的需求也相应增加。

三、对做好下半年全市财税工作的建议

下半年,受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国家财税政策、宏观经济调控等多重因素影响,财政增收形势不容乐观,要完成全年的目标任务,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注重财源建设,做大财政蛋糕。挤出财力支持财源建设,为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撑。改善对财源建设的投入方式,主要通过综合运用奖励、贴息、补助、项目配套、兑现优惠政策等多种手段,拉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对财源建设的投入。要科学控制资金投向,明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确保支持重点环节。工业发展基金要重点用在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贷款贴息上;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要重点用在兑现对招商引资部门、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上;科技三项费用要重点用在工业新技术的研发、运用、推广上;人才资金要重点用在高科技人才的引进上。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7

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与国家财力分散的矛盾。但这种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在促进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调动地方财政增收积极性等方面存在着种种弊端。在“大锅饭”体制下,地方财政收入越多,向中央上缴也越多,地方能从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得到的好处很少,出现了“鞭打快牛”的现象。

2.财政包干制的影响

在制定财政包干制时,考虑到区域间地方政府财力的均衡,中央政府要求东部地区收入较多的省市向中央财政多上交一部分收入,中西部地区收入较少的省、自治区少上交一部分或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一部分。包干制中确定基数的原则有利于支出规模较大的东部地区,不利于支出规模较小的中西部地区。各种不同包干制方法的确立更有利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使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财力的增加大多都留在了当地。

3.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影响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事权财权划分和基数返还等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在分税制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基数法,以1993年为基期年,东部地区扩张基数的能力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各省财政收入基数低、增长慢,获得的税收返还量也就小,进一步固化了财政包干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衡格局;各地的税收返还数额与其两税的平均增长速度挂钩,导致了税收返还与地方自身财政能力成正比的机制,实际上这种不合理的税收返还政策对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起了“逆向调节”的作用。从而导致在分税制体系之下,区域间的差距表现出进一步拉大的趋势。

二、税收政策的影响

1.税收优惠政策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搞活企业,引进外资,扩大对外经济联系,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侧重于区域性优惠,经济发展的重心在东部沿海地区。

政府对东部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了东部地区的“积聚效应”。由于政府对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本来要扩散的工业反而继续留在沿海城市,这实质上延缓了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机。东部地区经济成分构成与中西部地区经济成分构成不同,东部地区中非国有经济成分大于中西部地区。因此,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利于国有经济份额较大的中西部地区而有利于非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的东部地区,国家政策对非国有企业的倾斜实际上就成为对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倾斜,从而使东部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占据了绝对优势,客观促进了东部地区的发展。

2.税收权限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体制一直延续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高度集中的中央统一立法体制。中央政府适度集中税权,特别是税收立法权是必要的。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缺位会对地方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在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无权开征新税种的背景下,致使地方无法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开辟新的税源;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地方经济发展各有特色,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如果对各区域无差别地使用相同的税种、税率,就不可避免发生税收政策与实际不相符合的问题。这大大影响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造成地方政府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过于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妨碍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转移支付制度的影响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有可能产生外溢性,使一些地方政府只考虑自身利益,将不会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补偿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外溢,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在调整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及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由表1可以看出,各地区在转移支付前财政自给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别,中、西部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以后,虽然各区域的财政保证有所变化,但东部地区财力保证系数仍然高出中西部地区很多。

表1 转移支付前后各地区财力保证度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财政年鉴》计算而得,表中数据为1994-2004年10年平均数。

四、财政相关政策对经济要素的影响

1.非均衡战略对资源的影响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非均衡区域发展战略,东部地区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中西部地区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对东部地区进行资源支持。传统体制下政府对自然资源价格的控制,使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与价格优势相背离,造成了我国非再生资源的开采和消费偏离最优路线,政府开发能源旨在为国家整体经济目标服务,并不以发展地方经济为主要目标,资源富饶的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并不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而是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服务,这使得中西部地区无法依靠自然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起来。

2.国家投资政策对资金的影响

政府的政策直接影响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规模和区位选择,而且对外资规模和区位选择、对同级外区资本流入的产生巨大影响。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8

1994年,中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组建成立后,地方政府为稳定地税队伍和控制人员增长,减轻财政负担,出台了地税系统“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这样一个经费划拨规定,并且一直延续至今。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突飞猛进,地税系统面对征管的税种多税额小且点多面广、零星分散、税收成本高的情况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等等,“增人不增经费”这一地方税务经费管理规定已明显不符合当今地税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十五年来,省各级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本文以贵州为例,下同),在税务经费方面,干部年人头工作经费划拨的差异是较为明显的。当前,国税系统干部职工的年人头工作经费已由分设时的1.5万元逐步增加到现在的3万余元,而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年人头工作经费仍由分设时的0.8万元一直延续至今(上述人头工作经费不含国家历次统一调资时中央财政增补的增资额部分)。在办公楼建设、征管车辆装备和电脑等信息化建设所需电子设备等设备投资方面,国税系统自机构分设以来自下而上按需逐级上报审批划拨经费或上级局统一配备,而地税系统则是各级量入而出、自行解决。导致了基层地税机关税收征管车辆配备参差不齐,在人员编制少、征管压力大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税收“偷、逃、抗、骗”的打击力度。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国税系统为上级拨款或统筹,并依托“金税工程”一二期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脱产到全国各类大专院校接受培训,培训期在半年至一年左右,并基本实现了全员培训、人人过关。而地税系统除千方百计保运转外,没有专项培训经费,人才队伍建设受到了制约。1998年,地税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及2001年进行机构改革,各地地税部门即便零星组织开展一些内部非脱产学习培训,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到省外有关大专院校进行短期(一般为一周、半月或一个月)培训,但也是经费自理。因此,多年来受经费的制约,地税系统未能组织干部职工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或更新知识培训,绝大部分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理论水平特别是信息化建设(“金税工程”三期)所需知识没有得到提升或掌握甚少,操作运用能力差,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仍然比较低,难以适应新形势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税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地税机构组建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 87号)文件规定,“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省各级地方税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供给,保证地方税务局人员的福利待遇与国家税务局的待遇基本相同。”而国、地税两个税务机构组建成立十五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国税系统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设备等装备及干部培训等方面与地税系统是有天壤之别的……。

其实,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地方税制的设计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源问题。一是现行的地方税制内容不齐全,且长期未得到修订,导致税基过窄、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地方税收规模的扩大,且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二是分税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省、州、县)共享税三级。由于受地区差异影响,经济发展区位和优势不同,其税种收入也不平衡,按中国现行税种划分,造成了各级地方政府收入分配不平衡,发达地区财力雄厚,欠发达地区财力困难,于是,靠中央财政补贴(转移支付)来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鉴于此,地税部门在争取地方政府经费支持时,这十五年来实际上已处于讨价还价色彩浓重的“经费与地方税本级收入任务挂钩”的状态,致使地税部门常常面临经费短缺的压力,甚至有时由于缺乏必须的经费而使得一些日常的征管工作不得不搁浅下来,2001年地税进行机构改革前尤为明显,不少贫困县局有时连干部职工的正常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十多年来,地税部门为了得到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撑,维持机构运转和保障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有的地方很多时候不得不按地方“父母”官的意图行事。税法本是国家公权,在上述客观环境下,不少地方把他变成了地方权、部门权,把权力变成地方和部门的利益链,公权变成私权。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随之改变税种征收、混级入库及囤积税款(积压或跨月、季、年度征收)等现象由此产生。长此以往,一方面,税收征管工作就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税,乃至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税务部门只能放弃依法治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收入基数或地税部门为了完成州、县政府层层追加的税收任务,在没有税源的情况下,利用行政措施协调企业预缴税款,寅吃卯粮,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制约了企业的后续发展。再一方面,培植了腐败现象的土壤,加大了税务行政执法风险,酿就了不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9

用居民实际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衡量指标,得出我国各地区教育、医疗、交通设施以及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项目差异状况,由此可知贵州公共服务水平与全国相比差距很大。

(一)教育发展相对滞后

从义务教育普及率看,贵州中小学入学率分别达到98.3%和98.7%,但是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低于全国99.15%的水平,中小学入学率离我国“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100%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从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看,2005年全国小学为1327.24元,中学为1498.25元,而贵州分别为885.91元和1010.96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6.7%和67.5%。全国最高的上海是贵州的9倍和8.3倍。

(二)卫生医疗条件较差

2005年全国平均每千人医生1.52人,贵州仅为0.91人;全国平均每千人卫生技术人员3.5人,贵州仅为1.98人;全国每千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2.45张,贵州仅为1.50张。贵州卫生机构人员数、卫生机构数以及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重分别为1.75%、2.20%和1.84%,同期贵州人口占全国的比重为3%,贵州卫生医疗条件三项指标都低于人口指标,在全国所占份额很少。

(三)社会基础设施和生产基础设施落后

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水平看,贵州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用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城市用水普及率、城市用气普及率、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人均拥有道路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万人拥有公共厕所七项指标来衡量,2005年贵州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8.1%、97.0%、66.5%、70.2%、55.4%、67.4%、68.8%,七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社会保障水平较低

2005年贵州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参保人数仅为493.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2%;而全国三项保险参保人数为41917.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32.1%。2005年贵州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职工人数占全国三项保险参保人数比重分别为1.05%、1.21%和1.31%,三项保险的参保人数比重均较大幅度地低于人口比重,贵州社会保障参保人数在全国所占份额过低,覆盖范围十分有限。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要靠公共财政的财力支持。但是贫困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能力,难以支撑公共服务庞大的投资需求。在中央财力有限、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的状况下,等、靠、要终究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滞后,是导致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较大落差的根本原因。因此历练内功,优化地区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自给率是贫困地区走出公共服务低水平困境的长期战略选择。

产业结构不合理制约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

(一)导致公共服务产品供给难

三大产业中生产总值比重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发展滞后,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低,难以保障公共服务产品的正常供给。经济发展一方面是gdp等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则是与总量增长相伴随的产业结构不断由低级向高级的演进。世界经济发展进程显示,三次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是产业结构升级、工业化加快的过程。从我国学者根据世界100多个国家的资料计算结果看,人均收入水平600美元时,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在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大致依次为21.8∶29.0∶49.2;人均收入水平1000美元时,该比重依次为18.6∶31.4∶50.0。

从gdp在三大产业中的分布看,与上述指标相比,当前贵州经济结构矛盾突出,第一、二、三产业产值比重不合理。2005年,贵州三大产业比重为18.6∶41.8∶39.6,同期全国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12.6∶47.5∶39.9,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贵州gdp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第二产业比重明显过低,第三产业比重虽然与全国基本相当,但与世界各国600美元时(2005年贵州全省人均gdp折算约合626美元)第三产业的比重49.2%相比低了近10个百分点,差距仍然很大。2005年二、三产业产值比重合计全国平均为87.4%,贵州为81.4%,低了6个百分点。有研究表明,二、三产业产值比重高,对税收的贡献度大,第一产业产值再高也不能提供太多的税收。另外,产业结构优化程度不够,导致经济发展水平滞后,进而导致地方财政收支水平过低。2005年贵州人均gdp5052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464.26元,人均地方财政支出1324.68元,三项指标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6.0%、19%和51%,在全国名列倒数第一、第三和第二,财政自给率仅为35%,财政支出65%依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社会经济发展滞后,财政能力薄弱,地方政府不得不以牺牲公共服务供给来应对财政困难局面。

(二)造成税负高与收入低的矛盾

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地区宏观税负高与地方财政收入低的矛盾现象并存,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存在困难。

1.产业结构不合理导致宏观税负过重。世界银行1987年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一国宏观税负与该国人均gdp呈正相关关系,人均gdp在750美元以下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13%左右;人均gdp在75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0%左右;人均gdp在200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23%左右;人均gdp在10000美元左右的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30%-40%。从世界各国人均gdp与宏观税负水平的相关关系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即人均gdp越高,宏观税负水平也越高。而我国有些地区却呈反向变化,如人均gdp最低的贵州,宏观税负却相对最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经济计划的逐步推进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各地区税负横向相比均衡状况较过去有所改观,特别是东北三省税负明显降低。虽然如此,但用上述世界银行公布的指标来衡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较,我国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税负不公现象。2005年全国、西部地区、东北三省、贵州人均gdp按当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计算,分别为1740美元、1130美元、1792美元、626美元,而同期税收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6.9%、13.8%、13.0%、16.0%。全国人均gdp平均值是贵州的近3倍,而贵州税负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72个百分点;西部和东北三省人均gdp平均值分别是贵州的1.8倍和2.8倍,而贵州税负比西部和东北三省分别高出2.2和3个百分点。由于产业结构、税收结构的分布不同,各地区宏观税负也各不相同。贵州地区受资源条件和工业基础的制约,其产业结构基本上以第二产业中的重工业为主,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无疑使贵州承受着较重的宏观税负。同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覆盖的产业,如烟、酒行业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税率较高,客观上造成像贵州、云南这样一些地区宏观税负偏重,形成区域性税负不平衡。

2.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低。按常理而言,宏观税负较重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会相应较充裕。然而,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前述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全部属中央财政固定收入,须全数集中于中央。因此,形成地区宏观税负重,而地方财政收入拮据、财政收支缺口大的反常现象。如前所述,2005年贵州人均地方财政收入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9%。而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包括税收返还)后,贵州财政支出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2005年人均地方财政支出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1%。贵州无论是地方财政收入还是地方财政支出都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财政困难现状客观上使贵州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力弱、困难大。

贵州推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税改建议

(一)研究消费型增值税尽快在贵州实施的具体方案

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以后,2007年增值税转型试点又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六大行业,增值税转型在试点地区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试点地区产业结构的良性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升。丰富的资源禀赋决定了贵州要实现工业现代化必须依托资源发展重化工业。贵州是一个资源大省,但技术水平落后,机器设备更新步伐较慢,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国内其它省区特别是东部相比,是一个弱势省份。增值税转型所涉及的主要是第二产业,实施增值税转型,对第二产业中的采矿业、煤气电力、自来水生产以及制造业会产生重要影响,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获益明显,预期利润率会随之提高,会吸引大量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流入,必将带动相关企业加速设备的升级换代。随着机器设备更新步伐的加快,第三产业中商贸业也会得到提升,从而促进贵州二、三产的发展。

(二)研究加快贵州第二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有研究表明,西部地区第三产业增长比东部发达地区更依赖于第二产业的发展。工业化是其它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的根本,没有工业化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第三产业稳定快速的增长,因此不能忽视第二产业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拉动作用。对第二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制造业、能延长产业链的产业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加快发展。比如利用优势资源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煤、油化工、精细磷化工和煤电铝、煤电磷联营体、减耗降污和环保产品等相关企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资源税等方面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加快第二产业发展,同时带动第三产业发展。

(三)研究加快贵州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贵州文化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具有优良的资源环境、原生态的民族文化优势、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强大的个性魅力,比较优势明显。文化旅游产业具有资本循环周期短、投资效益好、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是最有希望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产业。据统计,2005年贵州文化产业占全省gdp的比重仅为1.5%,落后于全国2.15%的水平,更落后于周边省区市4%-5%的水平,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比重太小。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金、外省资金、海外资金向第三产业投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相关产业的省外、境外高端人才,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把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变成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可以拉动相关产业和整个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中国税务,2005.6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10

第三部分: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现状分析。对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形成条件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说明,并就现阶段政府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对策。文章从政府职能、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计划管理、税收竞争规制四方面提出了些意见。

关键词:政府 税收竞争 分税制 税收计划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建国以来到80年代,我国主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要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中央下放,地方政府既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可以运用的财权以吸引其他地区税源流入本地区。因此,在统一的财政中央集权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税收竞争问题。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放权让利改革战略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的推行,地方政府在地区性事物中的自主能力得到强化。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硬化了政府间资金上解、下拨的预算约束关系,各级政府当家理财、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动力明显增强。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的独立利益进一步得到承认和章显,地方政府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决定权越来越大。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就必然要取得尽可能多的财政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的税收,自然成为政府间经济利益竞争的中心,而以经济增长为考量的政绩评价体制更让地方政府间竞争不断加剧。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地方政府间对经济资源的竞争有很长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为投资项目而展开的竞争一直比较激烈。在转轨时期,地方政府间对资源的争夺更加白热化。同时,随着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分权改革逐渐展开,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资源方面的竞争也日益凸现出来。而在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国内税收竞争日渐凸现出来,并对经济诸多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化和分权化改革的推进,尤其是财政分权体制的建立,我国各级政府逐渐形成了独立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为实现各自利益边界的最大化而展开的对税收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政府针对相对落后地区制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体制不规范,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费的优惠措施,而以经济增长为考量的政绩评价体制更加剧了地方地方政府间的争夺,引起了理论界对税收竞争效应的关注和对有害税收竞争的讨论。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政府间税收竞争一般理论分析,揭示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根源,并具体分析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规范展开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规范和限制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提出一定的建议,找到促进地区间良胜税收竞争和避免恶性税收竞争的方法和对策。

1.3 文献综述

关于税收竞争的研究,国外的文献已经非常丰富。自蒂伯特以来,国外经济学家己经从各种角度拓展了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

蒂伯特(tiebout 1956)是最早研究税收竞争问题的。他认为,个人的“用脚投票”给地方政府很大的约束力,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在课征尽可能少的税收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蒂伯特实际上强调了地区间的竞争对促进政府效率提高的重要作用 。奥茨(0ates 1972)则直接指出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因为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 。公共选择的税收竞争理论在拓展了税收功能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可以通过建立约束机制,发挥税收竞争在效率提高上的作用。并着重研究了如何消除政府间竞争障碍 。后续的一些研究则开始关注非同质地区的税收竞争中的博弈问题(mintz and tulkens1986;wildasin1988),资本在地区间的配置不仅取决于本地税率,还会受到周边其它地区税收政策的影响,即地区间会在税收市场上进行博弈,而地方政府利用税率手段的博弈行为,不仅对资本、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区域配置产生影响,而且会使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潜力产生差异,从而引起宏观经济的波动 。

最近几年,国内学者也有一些关于税收竞争方面的研究文章。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国内各地方辖区之间的税收竞争的研究文献也越来越多。

国内学者对我国国内税收竞争成因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陈志阳(2002)认为,中央在财力上的集权和事权上的下放,使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配套,为地方政府之间展开税收竞争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而真正引发税收竞争的深层次原因则在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 。王文波认为,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根源在于经济性分权与地方资源的饱和利用。他指出,地区税收竞争的存在有其内在规律,地方政府的内在利益驱动导致地方税收竞争不可能消失 。

国内学者对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的研究主要是利用西方学者税收竞争理论,结合我国的情况所作的分析,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国内学者也对如何协调我国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做了一定的分析。薛刚等认为推进和规范我国的税收竞争,中央政府要注意四个方面:即按照市场竞争体制的要求进行财政分权;弱化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干预,使各级政府决策的经济结果内部化;强化法制与民主的监督机制;建立起政府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 。王文波则认为,中央政府的作用在于:限制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充分、政策透明化;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相对统一;给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完善法制,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加透明、公平、规范;保护各地培养财源的积极性 。

第二章 政府间税收竞争相关理论解析

2.1 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内涵

政府间税收竞争是当今经济学界的一个热门的话题,但学术界却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国外研究政府间税收竞争的重要代表人物wilson(2001)对政府间税收竞争进行了广义、中义、狭义三个不同层次的界定 。

第一,广义的税收竞争。指独立性的政府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非合作性税制设定行为。

第二,中义的税收竞争。指在广义税收竞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要求每一个政府的税收政策能够影响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如果政府非合作的税制设定行为不在于影响税收收入在政府间的分配,或它根本不能影响其分配,将不被视为政府间税收竞争活动 。

第三,狭义的税收竞争。指各个独立性政府非合作税制的设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政府的政策选择将会影响流动性税基在这些政府所代表的地区之间的分配。特别是政府之间可能会在争取劳动力、企业、资本或消费者等方面展开竞争。

综合而言所谓政府间税收竞争是指在实行财政分权的多级政府体系中,相对独立且具有一定竞争性的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增进辖区福利,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采取多样化的税收竞争手段,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政府自利行为。政府间税收竞争需要具备的五个基本条件:

第一,存在一个多层政府结构,有两个以上竞争性政府主体。

第二,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从而激励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和政策多样化。

第三,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本辖区;而非依赖转移支付。

第四,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调整税基或税率。

第五,课税对象(居民、厂商或资本)可以跨区域流动,并且对税收比较敏感。

它也包含以下两个合理的扩张解释:

第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手段是降低有效税率而非名义税率,对纳税人而言,是广义的税收而非狭义的税收。

第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内容,除了通过优惠性的税收政策争夺经济资源外,还包括通过税负输出直接争夺财政资源 。

2.2 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基本分类

第一,从空间上可分为横向税收竞争(horizontal competition)和纵向税收竞争(vertical competition)。横向税收竞争是指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政府之间为争夺流动性资源而展开的税收竞争,这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形态。纵向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主要表现为某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另一级别政府的税收收入产生影响。

第二,从效果上可分为有益税收竞争(beneficial competition)和有害税收竞争(harmful competition)。这种划分是从对税收竞争效果的不同评价中得来的,将税收竞争作为整体接受评价,对税收竞争产生的效应进行区分。

第三,从性质上可分为制度内的合法竞争(formal tax competition)和制度外的非法竞争(informal tax competition)。合法的税收竞争又称正式的税收竞争,是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地方政府运用依法享有的税收自主权展开的竞争;非法的税收竞争又称非正式的税收竞争,是地方政府突破现行税收制度安排,采取违法的或者变通的方法进行的税收竞争。

2.3 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效应

2.3.1 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积极效应

第一,减轻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的原则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各个政府纷纷开展减税竞争、降低税率,以低税率的优惠吸引辖区外投资。从这一角度看,它能够均衡各地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使各地区税收负担的水平趋于公平、合理,从而减轻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的原则。

第二,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剩余”,减少“政府剩余”所谓“纳税者剩余”,是指居民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公共物品的税收价格与其实际支付的公共物品的税收价格之间的差额。政府间税收竞争能够降低公共产品及服务的税收价格,保护纳税人和居民免受辖区政治家和官僚的掠夺。居民的“以足投票”或“以手投票”不仅会限制辖区政府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促使政府更好地了解辖区居民的偏好,而且使得居民可以多元化选择地公共产品的收益水平及其税收价格,并且可以实现自身对政府转移支付额的最小化从而享受到“纳税者剩余”。

所谓“政府剩余”,是指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愿意并且实际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缺口所产生的政府保留,也可以称为“政府的租金”。在存在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情况下,政府取得收入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这将促使政府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导致“政府剩余”趋近于零。这是辖区内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博弈的必然结果。

第三,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使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政府通过税收竞争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本辖区,从而促进辖区经济的发展。另外,政府通过采取一定的税收竞争措施,可以弥补其在某些方面如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地理位置、人才、技术等等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抵消其他辖区的比较优势,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有利于促进要素的流动,促使政府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间税收竞争客观上加速了要素在地区间的横向流动,各地区增收和保收的的压力增大。要素的流动(流入和流出某个辖区)不仅取决于该地区的税率变化,还要看该地区的公共支出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情况,这必然促使政府更加注重公共产品的供给,改善当地的投资环境。

2.3.2 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消极效应

第一,侵蚀税基,降低公共服务水平。政府间税收竞争往往是以降低有效税率为主要表现形式,但这是以侵蚀税基,减少政府可支配收入的为代价的。随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开展,在缺乏有效协调的情况下,税收优惠的程度会不断升级,最终会导致税收竞争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竞争双方陷入“囚徒的困境”,从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政府最终将无法为公共产品筹资,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辖区的福利下降 。

第二,扭曲税收分配的负担水平,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一方面,政府间税收竞争减少了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要素流动性增强,政府又不能对流动性强的要素过度征税。为了保证其财源的相对稳定,政府必然采取其它的弥补措施,这就导致了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税收负担从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上转移到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上;二是税收负担从国外投资者身上转嫁到国内投资者身上。这种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既不符合横向公平,也不符合纵向公平,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扭曲了资源的配置,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政府间的税收竞争都是从维护本辖区的利益出发,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吸引要素的流入,而漠视了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使得资源流动违背了正常的经济规律,扭曲了资源的配置。由于这种经常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诱导资源的行为,使资源从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地区流向使用效率不高但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资源配置的效率受到损害 。[论/文/网]

第四,导致税制复杂化,缺乏透明度。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存在和发展促使各地区纷纷制定层次多、范围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制过于复杂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降低,并容易导致恶性税收竞争。

第三章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现状分析

3.1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概况

3.1.1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是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财政分权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经历了1980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重大改革。总的趋势是在中央集权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财政自主权。前三次改革有一定共性,就是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财政包干体制。后一次则是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财政包干体制确认了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所谓“地方产权”,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则使我国走向了真正意义上财政分权的道路。

随着财政分权的推进,地方政府不再仅仅是一个纵向依赖的行政组织,而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目标和资源配置权限的经济组织,税收竞争本身就是地方政府运用中央赋予的资源配置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目标的过程。可以说,1994年税制改革稳固地确立了促成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利益格局 。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运费支出,可按取得的货运发票所载金额7%的扣除率进行进项抵扣,在地税货运发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就可能对中央税收产生影响,导致纵向税收竞争,这也是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系列文件规范货运发票管理的原因。分税制作为政府间税收分配的整体安排,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具体内容的激烈争论,也是税收竞争的具体体现,对税种划分、分享税类、分成比例的争论即是纵向的税收竞争,而对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的争论即是横向的税收竞争。但我国在推行财政分权的同时,在行政上仍然实行高度集权,财政上各级政府相对独立,行政上下级要服从上级,纵向税收竞争缺乏平等的竞争主体,横向税收竞争可以由中央政府进行强有力的协调,这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最为重要的制度特征 。

3.1.2 要素流动性的局限是我国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的制约条件

流动性要素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对象,要素的跨区域自由流动,是政府间税收竞争的重要前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要素的流动服从指令性计划的安排,不能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同的辖区之间进行选择。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放松政策束缚,鼓励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为政府间争夺人才、技术、资本等稀缺资源的税收竞争创造了条件。一个突出的表现是,最近几年逐步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纷纷把总部从最早开始创业的中小城市迁移到中心城市或大城市,如四川的东方希望集团,江苏的春兰,浙江宁波的雅戈尔、杉杉等将总部迁往上海,山东的浪潮集团、湖南长沙的创智、远大将总部迁往北京等。[论/文/网 lunwennet/com]

但要素尤其是居民的流动在我国还受到比较明显的限制。首先,严格的户籍制度虽然逐渐松绑,但主要是针对高学历者或极少数私人资本拥有者,一般居民仍然未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其次,居民收入没有实现完全的货币化,某些非货币化收入,如住房,以及一些非货币化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盈余分配权等,仍然和原住辖区捆绑在一起。再次,分散的社保体系妨碍居民的流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远没有建立起来,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资金统筹程度低,居民的社会保障依赖于原住辖区,且地区差别很大。再次,企业的迁移也不是自由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还比较多,即便地方政府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其迁移也受到地方政府的种种牵制和阻挠。最后,由于民主机制不健全、政府信息不透明、迁移成本高等原因,我国地方政府辖区内居民和厂商还缺乏有效的偏好表露和以足投票机制,从而制约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规范开展。

3.1.3 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体制渠道

我国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和在全国范围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即便对享有完全的征管权和收入权的税种,也没有决定税基和税率的权力(除屠宰税、筵席税、土地使用税外)。因此,从法理上讲,我国地方政府没有通过降低税率、提供税收优惠进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权力。这固然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但显然不符合我国面积广袤、地区差别极大、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国情,不利于各个地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或实现特定的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因此,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地理位置、资源察赋、经济发展程度、特殊需要等情况,实施了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如促进东南沿海地区改革开放的政策、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老少边穷地区扶贫开发的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等,这些政策都包含了实行税收优惠的内容。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对政府间税收竞争政策的替代,这些政策除在形式上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以外,和标准意义上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政策毫无二致,同样是为了吸引流动性要素特别是资本进入特定辖区,地方政府必然会为这些政策“花落谁家”进行激烈竞争 。最近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台了相应的财税政策,重庆等老工业基地也跃跃欲试,希望能分享政策收益,这说明地方政府在自身的税收权力受到约束的情况下,通过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竞争的积极姿态。

3.1.4 对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

高度中央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能力,但“急用先行”、“宜粗不宜细”一直是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法律文件的特色,具体到财政分权方案来说,就是分税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并没有十分镇密地限定各级政府的税收行为,而是给了地方政府足够大的弹性空间。从立法意图上说,地方政府不具有税收自主权,无权设定或变更税率,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自由裁量权”比理论上所允许的要宽泛得多,而地方政府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有利于本辖区的解释或操作的机会,于是经常出现“中央决定名义税率、地方决定实际税率”的现象。如对国内上市公司1996年至2006年各年度分地区实际所得税税率的统计和方差分析显示,不同地区上市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集中在一个狭小的、明显低于33%的法定名义税率的范围内,地区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表明我国地区之间存在着在资本市场上争夺流动性资本的税收竞争。最近,大连、北京、广州等城市相继通过扩大扣除范围或扣除额的方法,变相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降低了实际的适用税率,也是一种税收竞争行为。

不仅如此,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和收入形式很不规范,在正式的财政制度之外存在预算外收入、体制外收入等非正式的财政关系,在税收之外存在政府基金、规费、一般性收费、乱收费等对纳税人而言具有同等效果的收入形式,它们通常构成广义的税收负担。通过清费、减费进行竞争,可以收到与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竞争完全等同的效果。因此,从广义税收的角度考虑,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应该包括政府收费的因素。

3.2 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表现形式

第一,优惠税率或定期减免税。它是指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辖区外经济资源的流入,承诺对满足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实行低于法定名义税率的优惠税率,或者免除或减少纳税人一定期限内应当缴纳的税款。一般是针对存续性税源的竞争,目的在于通过让渡短期的税收利益而谋取长期的经济税收利益。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减免税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给予政策性减免的权力,因此,这种承诺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但我国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擅自设立开发区对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的现象,经常见诸报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实质上的干预能力及税收政策的弹性,擅自减免税的承诺往往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兑现。如:地方政府可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虚假手续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假福利企业、假高科技企业);税务机关因在诸多方面受制于当地政府,可能和地方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想方设法按其指定的税率征税。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中曾这样通报批评:“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亿元。 ”

第二,税收先征后返或财政返还。指地方政府在取得税收收入后,直接或者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把一定比例或者全部的收入再返还给纳税人。地方政府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或者财政返还,减少可支配的税收收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类似于向纳税人提供了减免税的优惠。尤其是税收先征后返,被中央政府视为变相的减免税,2001年1月1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检查纠正各种自行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对财政返还,由于以财政支出为中介,在地方政府财政自治的范围之内,不仅没有被禁止,而且实际上被允许或默许。因此,地方政府对地方骨干企业和新投资于本地的企业通过财政返还进行税收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上海市各区为吸引投资,对进入本地的企业当年地方税纳税额超过一定数量的,给予40%一70%的财政返还 。

第三,人情引税。人情引税主要指无直接利益交换关系的引税,因为税收折扣、财政返回都可以成为引税的手段,而“人情引税”则是指一个辖区的政府并不向纳税人提供任何优惠,而是凭借人情关系,游说、拉拢辖区外的税源流入。“不向纳税人提供任何优惠”是指税收方面的直接优惠,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得不到任何好处,纳税人通过转移税源可以赢得流入地政府的感情,可以在其他方面得到关照,可以在此后的纳税或其他经济行为中得到补偿,它所提供的优惠类似于“期权”。在基层一些地方,税务人员乃至其他公职人员工资奖金的发放,往往和分解到人头的税收任务的完成紧密相关,为保“吃饭钱”而利用关系拉税的现象屡见不鲜。

第四,买卖税款。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引税演化为买税卖税,即对把税源拉入本辖区的中介人给予税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辖区政府取得剩余部分。“买卖税款”的行为大多发生在经济落后或财政入不敷出的地区,一般是在地方政府默许的情况下,由基层财税机构操作买卖地方性税种。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域外买卖。由乡镇财政机构以列支方式提供经费,地方税务所将本应向其他地区财税机构缴纳的税款买到本地,完成税收计划;二是域内买卖。有的地方税务所利用其自身机构按经济区划设置的优势,对所辖范围若干个乡镇的税收收入进行调控,视本辖区乡镇或辖区外乡镇为其提供经费的多少,来确定分配给该乡镇税收的数额 。

第五,税收“打折”。税收折扣是税务机关对依法应当取得的税收收入不足额征收,而是把一定的折扣额让渡给纳税人,从而达到减轻纳税人税负、吸引辖区外税收资源流入的目的 。如河南省统一规定对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安装营业税专用发票时,以票面所载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并随征2%的所得税,连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征税费为营业额的5.3%。但有的地方政府为引入异地税源,不随征所得税,而按3.3%的比率征收,等于使纳税人享受了应征消费税37.7%的折扣额。在实行随征的其他税种,如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也存在为吸引税源流入而擅自不随征的现象。此外,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开大头小尾票、用白条打折收税等现象,都是税收折扣的具体体现。这种税收竞争方法一般是针对临时性税源或者是一次性税源的争夺,直接以取得税收收入为目的。

第六,税收自由裁量权滥用。我国税法中存在大量授权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的规定,这在大多数纳税人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下,不失为防止税收流失的权宜之计,但在缺乏客观且科学的税负核定公式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很有弹性地决定企业的实际税负。譬如,分税制否定了税收承包的做法,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协商办税的情况,即“包税”、“定税”或“变相包税”,具体缴纳多少税,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谈判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又如,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双定户,地方政府更是可以运用定税权,对进入本辖区经营的商户确定较低的纳税定额,降低商户营业成本,形成“漏斗集聚效应”,吸引辖区外商业资源的流入,通过跨界购买,进行税负输出。还有一种情况是,我国税务稽查的计算机化程度很低,税务审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稽查人员的素质、稽查力量的配备、稽查的态度和决心等主观因素,在俄罗斯存在的地方政府通过放松税务审计进行非正式的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情况,在我国同样存在。

第七,增加特定支出。按照税收价格论的观点,辖区政府向辖区内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应该与它所做出的税收贡献成比例,尽管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辖区外资本的流入,通常会将一般税收收入用于特定投资项目和特定对象,进行基础设施改善,或对企业提供补贴,使企业承担的税收价格和享受的公共服务不对称。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项目,在没有足够财力对企业提供优惠的情况下,展开地价竞争,即以较你的甚至是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价格,提供给土地给特定的投资项目或特定的厂商。

第八,减少规费收取。地方政府还运用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行竞争,尤其是各辖区政府普遍收取的规费,如排污费,降低企业为获得公共服务而做出的实际支付,达到和降低税率同样的效果。如通过降低车辆规费的收取标准,大城市周围的小城市往往能够吸引在大城市辖区内运营的车辆在本地落籍,从而取得相当可观的税费收入。非税收入在我国各级政府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通过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进行竞争,是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所面临的特殊问题 。

第四章 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对策

当前我国各个地区通过税收竞争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有很大差异,通过税收竞争已经获得利益的地区总是想方设法保住胜势,扩大优势,在首先保住本地区经济资源的同时,想法设法提升税收竞争力去获得更多的资源,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区无论如何会采取更进一步的竞争措施,争取扭转局势。这样税收竞争的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深,初期适度有序的税收竞争终将被过度失控的税收竞争所取代,这样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正面效应会被负面效应代替。鉴于税收竞争的双重效应,为实现趋利避害,需要建立和维持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竞争规则体系和框架。

4.1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下的法治政府

4.1.1 政府职能公共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介入的范围应仅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特征主要是有明显的外部性、巨额的固定成本限制了私营经济的竞争、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的考虑、国家利益需要政府提供这些服务。要按照以上原则,对现有的财政供给范围进行清理。财政要坚决退出一般性生产建设领域,除对基础设施等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农业、工业幼稚产业等战略性项目的投资外,禁止面向特定企业的财政补贴或投资,截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应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创设制度环境进行。

在转变和界定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应根据政府职能设立精干、高效的政府机构。倘若地方政府不被赋予过多的经济责任,我国存在着大规模压缩政府规模的可能。如我国宪法中没有市管县的体制,而乡镇是职能残缺的政权机构,多数事务由县级政权派出机构承担,因此,完全可以取消地级市及乡镇政权设置,县由省直管,乡镇事务由居民自治 。跨区域公共工程可由相关政府直接协商或由上级政府进行协调。实际上我国的地级市星罗棋布,很难形成具有辐射作用的区域经济中心,何况城市的经济地位无需通过提高政府的行政级别来肯定,这种做法完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导”观念的延续。乡镇政府被证明是中国最不规范、问题最多、造成负担最大的政府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对公共财政的定位,乡镇政府所起作用极为有限,它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完全可以由县级政府派出机构承担。

4.1.2 政府行为法治化

第一,法律应该成为政府行为的最高准绳和最初依据,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应该视为对政府的禁止,即不明示的权力归国民,这是约束政府行为的基础。

第二,任何法律均不应当包含对政府进行无限授权的规定,如“应该由xx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这种规定往往成为政府任意行为的借口。

第三,政府的任何决策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民主程序。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往往是个别政府领导拍板的事情,政府决策的程序化将提高做出不当决策或达成违规协议的成本。

第四,政府决策必须面向社会公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暗箱操作”是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的基本特点,政府决策的公开化可以使居民和厂商享有更多的信息,使政府的承诺更加公平和可信,而且使辖区政府间更能预见彼此的行为,减少囚徒困境式博弈。

4.1.3 政府收入规范化

第一,将一些经常性的税性非税收入转化为税收。例如,将各种教育费附加归并改征教育税,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收费、基金、附加等合并到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将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将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等并入相应的资源税,将交通部门征收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运输管理费、公路建设基金等改征统一的燃油税,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合并改征环境保护税等。

第二,坚决清理乱收费性的非税收入。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应该主要通过税收补偿,居民是作为整体支付税收价格,并个别地享受公共产品的,不能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借口向居民收费;对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以及向特定居民提供的服务,可以采取使用者收费的方法补偿,但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能收取超过供给成本的费用;治理乱收费不应依靠政府,应赋予居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力 。

第三,实行收费预算管理。对于强制性非税收入的立项必须由相应级别的权力机关审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能决定收费事项,尤其是面向全体居民的收费;现行的“收支两条线”规定,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方法,应把依法收取的规费纳入预算,统一安排收支,切断政府及其部门与规费收入之间直接的利益关系,并建立权力机关对收费的全过程监督 。

政府职能公共化和政府机构精简,将压缩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减小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的经济动机,也可以减少税收竞争的主体及政务信息传递的层次和环节,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清晰可辨。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和政府收入的规范化,将提高政府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和受控性,限制地方政府利用非税收入展开恶性竞争的空间,并为更加精确地考察和评价政府间税收竞争奠定基础。

4.2 深化分税制改革,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

4.2.1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我国现行的税权过于高度集中,地方拥有的权限过小,造成一方面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发挥接收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地方通过制定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基金等,形成了名为中央集权,实为地方滥权、越权,这加剧了国内税收竞争的恶化,并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有效性。针对这种情况应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利益关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

按照马斯格雷夫、巴哈、麦克鲁尔等人提出的最优分税原则(optimal tax assignment),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权应划分为:①地方政府不能征收税负转移到其他地区的税种。对于具有高度流动性要素的课税,其税权应该集中于中央,非流动性要素的课税,税权应保留在地方。比如,产地原则下的增值税应划归中央,而以居住地为基础征收的工薪税、零售税或其他间接税则适合作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②不能让地方政府控制对宏观稳定政策和收入再分配具有重大影响的收入来源,如累进的所得税,宜由中央政府课征;③不把某级政府不能在其相应的级别上有效地评估、征收的税种归其所有。如财产税,中央政府掌握的信息没有地方政府充分,故应由地方政府征收;④具有收入周期不稳定性的税种,如公司所得税、资源税,宜划归中央政府,因为地方政府支出多是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补贴家庭以及不能推迟的工资发放等,需要依靠周期敏感性小的收入;⑤类似于对私人部门定价的使用者收费(user charges)各级政府都适合征收 。

按照上述原则,应对我国现行的税种分割做适当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应作为共享税,资源税应当作为中央税或共享税。个人所得税符合财政支出收益和纳税负担本土化两条基本效率原则,应采取“税基共享”的方法,由中央征税机关负责征收。如果中央政府决定采用比例税率,地方政府可以简单地在此基础上叠加一个附加税率;如果中央政府决定保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结构,地方政府可以在应纳税额上附加征收一个比例。

在税种分割的基础上,应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

第一,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全部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对自己征收的共享税(目前指由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不享有解释权。

第二,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如营业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实施办法,而部分政策调整权、税目注释权下放到地方 。

第三,全国统一开征、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转移,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税种,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中央只负责制定这些税种的基本税法,其实施办法、政策解释、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应赋予地方。

第四,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掌握、征收成本大,且对宏观经济不发生直接影响的税种,如契税、屠宰税等全部立法权放给地方 。

第五,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资源优势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自行设立地方性税种,并制定具体征税办法,但要报上级政府备案.对它们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决定使用者收费的水平。

通过更加合理的税收分割和税收立法权分配,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将被限制在财政外部性很小的税种上,而有了自主确定财政收入规模的正常渠道,地方政府也就无须开展恶性税收竞争。

4.2.2 依法稳定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一,政府间财政分权方案的出台应充分体现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双边谈判,应转变为在法律框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的多边谈判,最终的分权方案应该体现各种利益的碰撞和妥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现行体制下不是反映各省力量制衡的适当场合,应由各省派出代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就财政分权方案进行研究和辩论,并达成全体一致的协议。

第二,对专门委员会达成的方案,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如果不违背上述财政分权的基本原则,不会削弱中央权威危及国家统一、造成地区分割,则可以接受为法律草案。

第三,对政府间分权方案应以较高位阶的法律加以固定,即便不使其成为宪法条款,也应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

第四,对上升为法律的财权分配方案,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必须严格遵循。在充分协商和经由法定程序批准之前,任何级别的政府均无权单方面做出改变可调整。对通过法律划定的分权界限,任何一方都不能突破,属于哪级政府的权限,其他级别的政府尤其上级政府不能越权做出规定。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将减少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和商业化倾向,以及由此而生的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 。

4.2.3 加强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

第一,地方政府预算应当完全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批准,而无须取得上级政府的同意,对地方政府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做出的预算决策,上级政府不应干预。

第二,在税收权限己经作适当划分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不能做出涉及地方税的税式支出决定,如果需要对在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规定税收优惠,则应当在中央政府主持下由地方政府讨论,并一致接受,以免给地方政府的预算收入造成冲击。

第三,除非对下级有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不能做出直接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增加的决策,对于跨区域的公共工程项目,中央政府可以居中协调,但更大程度上应由相关的地方政府谈判决定,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保持大体一致标准的支出项目,也应当在充分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后做出决定,以免造成地方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 。

第四,由于地方政府的收入缺乏足够的弹性,而财政支出中包含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出现财政赤字在所难免,因此,除非中央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弥补财政缺口,应当允许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发债权,至于地方政府的债券的种类、额度、控制指标、偿还方式等,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公开授予地方发债权,要比地方政府通过不正当渠道发生隐性债务更为安全 。

4.2.4 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财政的均等化,一方面要维持地区间一定的财政能力梯度,而不能完全消灭地区间财政差异,从而形成一种竞争的压力;另一方面要控制税收竞争的确效果,不能将财政能力差异搞得太大以至于影响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总的来说,转移支付要平衡税收竞争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保证社会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一,实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根据因素来衡量各地的财政地位,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从而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避免讨价还价现象,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第二,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建立复合型转移支付模式。一般而言,转移支付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特殊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附带使用条件,不指定用途,其目标重点解决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称问题,使接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能有足够的财力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与其他地区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的作用是定向性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大多带有定向支援、定向加强和委托办理的性质和特点。特殊性转移支付则是对特大自然灾害及重大事件造成损失等给予的补助。就我国近中期的实际情况看,应建立一种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的复合型转移支付模式。

第三,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实现财政能力的横向公平。一方面,要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目前,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度相对较小,特别是过渡期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均衡地区间财力的要求。以过渡期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例,1995年仅为21亿元,2000年达到85亿元,到2001年为138亿元(仅为2001年财政支出18902亿元的0.73%)。另一方面,要加强地方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增加对市县政府的转移支付。目前,县级财政特别困难,而自身发展能力有限,引税或买卖税款等问题严重,需要省级政府增加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加强转移支付法制建设,实现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要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既包括规范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又包括规范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能够保证地区间财力的基本不平衡,消除基本经济机会的歧视,又能够减少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体制竞争,减少无谓的社会经济损失 。

4.3 树立经济税收观,改进税收计划管理

4.3.1 任务服从税源,增强税收能力估算

税收能力估算(tax capacity estimation)是指在既定税制下,对某地区某税种在一定时期内经济中产生的应征税收进行的估算。税收能力表明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税收储量,是一个税收潜在能力的概念。税收能力取决于四个因素:经济发达程度、经济效益、税收政策以及收入分配均衡程度。税收能力的大小与前三个因素呈正相关关系,与最后一个因素呈负相关关系。税收能力通常要分地区、分税种估算,一般通过估算标准化税率和标准化税基来完成;或以法定税率为标准化税率,通过估算标准化税基来完成。税收能力估算工作具有六个方面的意义:①通过税收能力估算,评价税源的质量状况和变动趋势;②掌握税收能力的规模,改进税收收入计划管理方法,挖掘税收收入的潜力;③为客观、公平地评价税收管理工作业绩提供标准;④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提供准确的数量依据;⑤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造条件;⑥在征收资金、税务机构、人力资源等税收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参考价值 。

科学的税收计划必须以准确的税收能力估算为前提,而税收能力估算又以税基的测定为基础。税基的测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民经济统计的各个部门,任何一个部门信息失真都会影响到税收能力估算的准确性。当前,没有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地下经济规模庞大,统计数字弄虚作假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准确的税收能力估算必须从完善统计方法和统计纪律开始。

4.3.2 讲究科学方法,准确预测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预测是指一定的经济理论指导下,根据经济和税收统计资料,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定量方法,对未来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等发展趋势所做出的分析、判断和推测。税收预测是税收计划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税收计划就是税收收入预测结果的文件化。税收收入预测方法是否科学,使税收计划的准确性存在很大差别。由于我国的财税体制是以支定收,税收计划是根据财政部门的收入预算制定的,而且在征收税收收入计划是必须完成的,所以,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未开展系统性的税收收入的预测工作;对收入的预测多是短期性的,以月度或季度预测为主,并且预测方法往往是经验性的推断,没有建立在丰富的税源信息和严密的数理统计技术之上,预测的结果与预测人员个人的素质、经验、占有的信息量紧密相关,很容易产生预测偏差,以此为基础编制的税收计划往往和经济税源有很大出入。为提高税收收入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必须:

第一,建立税源信息管理库。以专职预测分析人员为主干,以基础税源管理人员为辅助,采集丰富、详实的经济税源信息,使税收收入预测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

第二,建立高素质预测队伍。税收收入预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预测人员需要掌握税收政策、税源管理、征管状况、统计分析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缤密的思维能力,因此,必须重视预测队伍的建设,配备具有综合素质、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

第三,建立科学的税收预测模型。税收预测模型是运用经济数学原理,建立起来的税收收入与相关级济变量的数量关系.利用各种经济数学模型对税收收入进行预测,比单纯靠经验预测税收收入的传统做法,其科学性和可靠性要提高许多,预测误差相对较小。因此,在每个政府级别上,都应该探索建立尽可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本辖区税收与经济相关关系的预测模型,以此作为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工具 。

4.3.3 坚持依法治税,弱化税收计划指令

第一,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组织收入特别是税收计划的关系。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税收计划顺利完成的保障。没有税法做依据,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就成了无木之末。税收决定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控经济的职能 。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为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经济条件。因此,要始终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和税收计划的全过程。

第二,改革税收计划分配办法。要在充分吸取基数加增长分配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参考各类经济指标的基础上,运用纳税能力估算税源预测方法,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为依据分配税收计划,使税收计划更加趋于科学合理,完不成税收任务不应成为对税务部门“一票否决”的理由。

第三,建立税收计划调整机制。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增减收因素变化较快,要根据各地重要税源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各地的税收计划,允许税收计划和实际完成数之间有一定的波动幅度,正确对待税收进度问题,月度计划不应是年度计划的简单数学平均,不能强求绝对的“均衡入库”,努力使税收计划与税源相符。

第四,加大对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组织收入工作的考核,要由对量的考核逐步转变为对质的考核,正确处理完成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逐步弱化税收计划,变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现由考核税收任务向考核征管质量的过渡。

4.3.4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收努力程度

税收努力程度即征收率,是实际入库数与税收能力的比值。征收率的高低说明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和征管力度的大小。它提供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税收工作业绩的综合标准。在指令性税收计划体制下,实际的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往往成为税收努力程度的最主要标志,为避免由此引起的恶性税收竞争,应改变“任务决定一切”的做法:

第一,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可以作为税务努力程度的参照标准。科学制定的税收计划体现了经济对税收的决定作用,是税收努力程度的数量化反映,如果放弃税收计划标准,就会使组织收入工作失去了基本的参照系和具体的努力方向。

第二,征管质量应该成为税收努力程度的衡量标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是税收征管的最高追求,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审慎选择相关因素,保证征管信息的真实性,建立经济数学模型,运用计算机技术,得出具有客观性、可比性的数值,以此作为对税务部门进行评价的标准 。

第三,推进征管改革和增强税务人员素质是提高税收努力程度的根本途径。在客观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税收努力程度实际上是对征管成本和征管效率的衡量,而征管成本和征管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构的管理模式和税务人员的素质,从目前情况看,推进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改革、重新设计管理流程、设置税务机构、建立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对提高税收努力程度的意义,要比片面强调税收计划更为深远和重大。

4.4 创造规范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基础条件

西方学者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往往基于一系列假设,如要素可以自由流动而且迁移成本很小,居民和厂商对不同辖区的税收和公共支出组合有充分信息,政府根据居民和厂商的偏好做出决策等,这些假设在有关国家一般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在我国,尽管政府间税收竞争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可以设想,在地方政府被赋予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之后,政府间税收竞争将更为普遍,但这些基础条件仍不很具备,这是研究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时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4.4.1 建立统一的竟争规则

税收竞争不是简单的政治竞争,也不是一般的经济竞争,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效果,税收竞争必须建构统一的竞争规则。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一般市场竞争规则,让大多数市场竞争者按照市场规则行事。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一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经验,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二是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发博弈,通过哈耶克的所谓“自发秩序”来完成。通常来讲,一般规则的形成可以采取前者的方法,因为它一般都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而具体规则的形成则主要依靠市场中的具体行为者之间的博弈行动,通过这种不断的博弈行为能够产生最为有效的竞争规则 。

其次,要逐渐建立和完善税收竞争规则。建立和完善税收竞争规则,实质上是要对政府行为规则进行界定和规范。目前,各级各地政府在开展政务活动时大多缺乏竞争规则观念,各自为政,缺乏公平竞争的理念。税收竞争规则的形成,一方面要鼓励各级各地政府开展税收竟争活动,引导要素资源的流动;另一方面要引导各级各地政府开展税收竞争活动,推动政府行政服务职能的转变及效率的提高。在这种竞争活动中,中央政府要将有效的竞争规则固定下来,以之指导政府间的税收竞争。

4.4.2 推进民主决策

政府间税收竞争实际是税收价格与相应的公共服务的竞争,税收竞争的有效开展必须以居民能够充分地表达对税收和公共支出组合的偏好为基础。因此,应建立适当机制,提高居民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第一,加强人大机构和制度建设。扩大基层直接选举,使得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代表广大选民的利益,使得人大代表不再只是荣誉职称,使得人大不再仅仅是“橡皮图章”。一些重大事务的立法权和决定权必须掌握在真正代表广大选民(也就是人民)的人大代表手里。在此基础上,可以在人大设立一个地区委员会,负责省及省以下事务与问题的协调和反映工作。另外,在我国还可设立类似于美国国会预算局那样的机构,负责批准政府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预算均应由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必要的调整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负责人掌握的预算机动资金的额度不能太大,并且对资金使用应该规定明确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细化政府预算,特别是支出应具体到本级政府的每个部门、每一项目,使人大对政府收支活动能够全面掌控。

第四,对非固定性的特别支出,如公共工程,必须另行单独编制细化预算,定期向人大报告。

第五,对重要性决策,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吸收居民参与;对特别重大的决策,应提交全体居民讨论。

4.4.3 消除地区壁垒

第一,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对居民流动的不合理限制。除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可以限定由本辖区居民担任外,地方政府对进入本辖区非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能附加任何歧视性条件。居民迁移到某一辖区满一定期限,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财产时,应该享有本地居民全部的权利。

第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居民收入的完全货币化割断居民和特定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三,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社保资金统筹级别(至少到省级),建立社保资金跨区域流动和调配的制度,使居民可以享受全国大致统一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障。

第四,消除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产品)流动的地区封锁,除国家管制的资源外,资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地方政府不能擅自出台限制本辖区资源流出的政策,不能为资源流动设置人为障碍。

第五,消除对国内资本流动的控制。政府不应当直接为资本的流动指定特定的区域,为实施区域开发战略而确需调整资本区域构成时,应该通过财政投资、税收政策等引导资本流向,也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特定地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辖区竞争力。目前特别要做的是减少公有资本占总资本的份额,因为公有资本总是和特定的地区相联系,这是社会资本流动性差的主要原因 。

4.4.4 推行政府官员“守土”负责制

加拿大财政学家理查德.伯德说:“促进好的税收竞争的根本机制,一是居民能够对不同地区的公共服务和税收价格进行比较,二是居民能够影响和改变政府的决策。”因此,必须建立政府官员对当地居民的“守土”负责制:一是取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事实上的任免权,政府官员应该完全由本地居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二是改变地区回避和异地为官的做法,政府官员应该从在本地居住满一定期限并将继续居住的人士中选举产生:三是对依法任命的政府官员,在任期未届满之前,除非读职或犯罪,不得擅自罢免、撤职或调任;四是建立制度化、可操作的政府官员述职、弹劫制度,让居民能够重新选择他们的人;五是政府官员公务行为公开化,对新闻媒体的控制应依法进行,以发挥“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弥补居民信息的不足。

4.4.5 健全官僚绩效考评机制

计划经济时代及行政性分权阶段实行领导干部行政任命制,地方社会总产值指标、经济增幅、招商引资数量等成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是造成地方政府不正当竟争、利益膨胀、重速度轻效益、重形式轻内容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本着局部效益和全局利益、重点任务和全面工作、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全面、科学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及激励措施,并尽可能地形成规范化的官僚绩效考核和升迁制度,要彻底改变片面关注数量性经济指标的做法,不仅关注数字,而且关注数字背后的东西,不仅关注财政收人和gdp的增长情况,而且关注结构调整、劳动就业、居民收人、社会稳定等可持续发展情况,不仅关注官僚任职期间的经济指标,而且关注发展经济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即依法行政指标、社会文明指标,形成正确的导向,不能引诱或促动官僚追求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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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11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政府财力逐渐弱化,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84年的40.5%猛降到1993年的22%,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发挥。1994年推出的分税制就是把各项税种按一定原则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制度。它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成功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分税制在促进了全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这一比例为55.7%),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但是,这一具有明显集权倾向的改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问题,通过规范财政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结构,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占比。但是,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了原有的划分范围,且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细致的界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分配给了下级政府,于是就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即“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的收支格局[2]。近10年来,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比则从2000年的63.5%上升至2011年的84.84%,特别是在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分担比例严重失衡。例如,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医疗卫生服务,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仅负担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的30%,其余70%都由地方政府负担;而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在公共卫生支出中的占比,澳大利亚为59.4%,新西兰为100%,美国为69.5%,法国、德国、荷兰分别为99.8%、96.4%和96.2%。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分别为3248.6、1747.78、4715.77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为15117.06、6296.17、10641.41亿元,是中央支出的4.65、3.60、2.26倍。这反映出中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职责转移给了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必然结果是严重限制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一些欠发达地区以及大部分县乡政府的财力难以承担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只能愈益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来提供公共产品,致使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数量和质量下降。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解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地方政府不惜代价扩大财源,使得收费、批地、举债等行为泛滥,土地出让金连创新高,几度占据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以上。“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投资过热,城市迅速扩张,政府债务剧增,既扭曲了正常的收入分配关系,又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国内实际开征的税收项目19种,其中有11种划归地方税种,虽然税种不少,但较为分散,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缺乏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因为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比较便利、收入充足的税种大多列为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征收范围偏窄,征管难度较大,税额少且不稳定,难以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不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区域经济。尤其是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县乡财政本级收入显著下降,基层政府运行困难。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滞后,客观上刺激或迫使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通过行政性收费、土地有偿出让、罚没收入等非税方式谋求更多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使得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非理增长。2011年,全国地方非税收入高达11342.75亿元,比上年增长43.4%,非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21.6%。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税收收入同比增长4.3%,而非税收收入增长32.4%,全省有10个市非税收收入占比30%~40%,其中茂名和云浮高达44%和42%。大量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必然对国家正常的财政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3.转移支付制度欠合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旨在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均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2011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52433.8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92415.48亿元)的比重为56.7%,可见中央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与统筹城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尽管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逐年增大,但总体仍然偏小,不能根本上缓解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出低速增长与改善民生等刚性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全国各地区间财力差距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受到明显制约。二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设置欠科学合理。目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达几百项,覆盖面过宽,重点不突出,且大多数项目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致使自身财力困难、配套能力低但又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补助。

构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主要对策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向全体国民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责无旁贷,而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力度,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构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税体制。

1.明确划分财权事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基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健全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目前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应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一般来说,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司法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还具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统筹安排社会事业等经济职能,地方政府则主要负担本地行政管理、基础建设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务。所以,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性质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承担与本地区事务相关的费用;对于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则应分清主次,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加大中央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社会保障的支出责任。因为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地方财力十分有限,无法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甚至连基本的公共服务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提高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以加快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猛发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1030万户(不含3130万个体工商户),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达1023.1万户,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如果加上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规模更加庞大。

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体制改革、推进市场主体多元化、创造市场经济竞争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创新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更是科学技术创新的主体。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6%的专利发明,74%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我国对中小企业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北京市海淀区的调查研究

虽然中央政府对发展中小企业实行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现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中小企业时往往面临两难选择。本文将以北京市海淀区为调研对象进行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是著名的高新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其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拥有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海淀留学人员创业园、清华科技园等众多中小企业孵化器。海淀区目前拥有注册企业16万多家,实际营业1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但是海淀区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带来可观的区本级税收收入。根据这两个税收分配办法,我们归纳出海淀区财政的税收范围如下:海淀区内企业上缴营业税的50%(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的12.5%、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的2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土地增值税的50%、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

在调研中,根据各级财政的税收收入范围,我们计算出了海淀区企业上缴的税收收入中,分别属于中央级、北京市本级和海淀区级财政的税收收入金额。得到的结果为,海淀区企业上缴的总税收中,中央财政、北京市本级财政和海淀区财政得到的税收收入比例分别为48.73%、25.35%和25.92%。第一产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最高,达到51.17%,表明第一产业上缴的一半以上的税收都归海淀区财政所享有。第二产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最低,只有22.41%。第三产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为27.24%,虽然高于第二产业该比例,但是该比例仍不到总税收的1/3。

计算各行业(门类)企业上缴的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可以了解各行业(门类)企业的税收效率情况。

1.行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超过1/3的行业有7个

行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超过1/3的行业有7个,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52.06%),农、林、牧、渔业(51.17%),建筑业(47.05%)、房地产业(40.4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5.75%),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5.37%),租赁和服务业(34.17%)。

这7个行业,特别是排在前4位的住宿和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其中的绝大部分企业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小企业。

2.行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低于全部企业平均比例的行业有4个

海淀区全部企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为25.92%。各行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低于该比例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制造业(18.37%)、批发和零售业(21.2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1.76%、)、教育业(25.08%)。

在这4个行业中,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教育业,中小企业都占有很高比例,而且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教育业又是海淀区的重点发展产业。

3.行业税收贡献率排名前3位的行业上缴的总税收中,海淀区财政的分享比例均比较低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海淀区行业税收贡献率排名前3位的是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然而,这3个行业在各行业上缴的区税收占总税收的比例排名中,在所有行业中却是最低的。

此种税收划分办法,必然会对税源建设构成障碍。因为海淀区财政对各税种的分享比例不同,所以,不同行业上缴的总税收中对海淀区财政的贡献比例也是不同的。

由此带来了海淀区发展中的一个两难问题,即应当重点发展的企业税收贡献比例是最低的。海淀区以中小企业为发展重点,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又是重中之重,这些企业大部分是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而这些行业对海淀区本级的税收贡献比例仅为21.76%,远低于其他行业。同时,以海淀区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在发展中小企业时,往往会遇到另外两个难题。

一是中小企业辐射小。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经济社会辐射效应很小,对周边带动效果非常有限,即使是中小企业集群,也难以发挥和大企业一样的辐射带动效应。

二是中小企业成长后流失严重。以海淀区为例,中小企业在成长后,将面临较高的运行成本和发展瓶颈。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篇13

1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原则。改变原财政体制按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行政区划等多种形式交叉确定税收归属的办法,原则上实行以行政区域属地征管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市区(包括、和市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下同)的企业(除少数有明确规定的外)税收实行属地征管,缴入与其生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对应的区级金库,其他关系不变。

2促进发展原则。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体制上实行“谁发展、谁受益,谁发展快、谁受益多”的模式,促进市区经济、财政跨越式发展。

3效益与公平相兼顾原则。核定基数,增量分成,保证既得利益,科学分配增量收入,实现市、区财力同步增长;逐步建立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区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

4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逐步理顺和明晰市、区两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提高市、区两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收入属地征管划分办法。市区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所属乡镇)按下列属地原则界定为市、区财政收入:

1一般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界限)由各区征管。

2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讯、电力、石油等垂直管理行业税收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上述垂直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维持原有办法不变,作为财政收入。

3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对市本级整体搬迁到“三区”的重点企业缴纳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以企业搬迁上一年税收形成财力为基数留市,增量部分市与所在区分成,实行一企一议。

4政府决定跨区搬迁且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以企业搬迁上一年税收形成财力基数留迁出地财政,搬迁以后的财力增量归迁入地财政,其余不作考虑。

5市本级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老市区范围内的,税收直接缴入市本级金库;在和市开发区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财力市与所在区按5∶5比例分成。新办的超大型企业税收征管、财力分成办法实行一企一议。

6南部新城建设过程中建筑安装、房地产业及服务业等项目形成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财力市、区分成,在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中统筹考虑,不再另外结算。

7上述划分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特殊事项,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市、区财政预算分成办法

1保障市、区既得利益。以年为基期年,核定基数,保证市、区既得财力。

2实行增量市与区分成。以年市本级和区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地方一般预算口径,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下同),确定增量税收市与区分成比例,以财力形式分成。市与实行6∶4分成,与实行1∶9分成,与市开发区实行1∶9分成。

3适时建立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市、区公共产品建设需要和市区财政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建立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转移支付制度。对“三区”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分别对“三区”实施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市开发区和亭湖、开发区以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为了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对个别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要充分认识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落实到位。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各区要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市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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