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项目工程招标实用13篇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1

经过对铁路工程项目分析后可知,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工程量大、建设过程复杂,对工程技术要求较高,如果在招投标中所选择的施工单位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将会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技术风险。不能要求一定此外,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风险是指招标人,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深化设计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都会对招标的效果和项目的成效产生深渊的影响。除了存在技术风险之外,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对周边环境将会产生一定影响,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并且考虑到铁路工程项目的投资额度较大,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影响招投标的因素较多,其中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着政治、经济、通货膨胀及自然灾害等风险。在这些风险面前,要想实现对风险的防控,就要从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本身入手,通过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流程,严肃招投标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的招投标工作体系,来达到提高招投标透明度,保证招投标整体效果的目的。因此,要想有效预防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技术及环境风险,就要加深对招投标技术及环境风险的了解,并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保证招投标阶段的技术及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契约风险

考虑到铁路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以及总体投资额较大的特点,在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严肃招投标流程,制定科学的招投标文件,细化招投标制度,是防范契约风险和提高招投标整体效果的关键措施。为此,应对契约风险的本质有所了解。所谓契约风险,是指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在中标之后,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且双方在合同签订程序和合同文本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招投标双方无法通过合同相互约束,最终导致了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出现问题。投标人的中标者和招标人要签署合同,包括相关的中标通知、投标书及其福建,合同专用条款,这些文件具有优先解决的规定,合同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因此合同的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由此可见,在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明确契约风险,并加深对契约风险的了解,是防控契约风险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在招投标过程中,铁路工程项目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风险识别措施和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对招投标过程中契约风险的防控,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提升招投标的实效性,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对于契约风险的防范,主要应从建立制度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入手。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2

自从2004年《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实施以来,我国铁路网发展迅速,铁路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增加,由2004年的不到600亿元增加至2015年的8238亿元,“十二五”期间我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58万亿元,铁路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招标阶段作为铁路工程建设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控制铁路建设投资非常重要。本文通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投资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普遍采用的施工总价承包模式,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铁路建设项目在招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基于铁路建设相关法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投资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承包范围确定、划分工作界面、甲供料清单、暂估价以及Ⅱ类变更设计和风险包干费的限额确定等。但由于招标阶段时间较短、工作深度不够等原因,导致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工作不可避免的存在问题。

2.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者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实施阶段变更设计等估价的基础。一经中标签订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建设工程招标阶段普遍存在着项目清单不完整、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工程量计算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都会增加后续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也会造成投标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采取不平衡报价。目前,铁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基本上是由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分标段编制,在确定各标段预算基础上进而确定最高招标控制价。而目前咨询单位基本没有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加之发包人不进行详细审核,导致在工程实施阶段就不能准确确定施工图数量,也不能对变更设计进行准确的估价,有的甚至引起双方合同纠纷。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清单子目没有按《指南》规定的深度划分,譬如隧道工程子目划分等;二是没有按《指南》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清单数量,譬如钻孔桩桩长和挖孔桩圬工数量等;三是没有按《指南》规定的工作内容计算数量并设置清单子目,譬如将挡墙反滤层的数量纳入地基处理、路基附属圬工的基坑挖填数量纳入附属土石方等。

2.2承包范围确定

承包范围是招标文件中极其重要的条款,一定要在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和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等文件中明确清晰界定,而不是结合工程量清单的备注和分标段的单项预算去推定,这样就会造成实施阶段调整合同没有依据和产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目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往往存在承包范围确定不合理、不准确等问题。例如,某建设项目的岩溶处理在报价说明中是作为暂估价报价,而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则将桥梁岩溶处理纳入施工图量差,路基和隧道岩溶处理却放入《指南》的其他费用项下,这样在执行中就会存在重大分歧。还如某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承包范围计列了临时用地数量,但没有准确界定上述临时用地的范围等。

2.3甲供料清单编制

甲供料清单中的单价是料源地或某交货地点的价格,而从料源地或交货地点到工地的装卸运输保管费用等一般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甲供料的运杂费起讫点为料源地或交货地点至工地,这部分运杂费不包含在甲供材料费以内,计入综合单价。目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在甲供料清单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运费的界面划分不准确,实际甲供料招标时基本要求将物资设备送到沿线各工点,这样与招标预算中的工地运杂费重复计列;二是税费分劈不准确,主要是甲供料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时将甲供料税费从合同扣除,而甲供料未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时又未扣相应的税费,这样就造成招标预算错误或实施阶段调差时计算错误。

2.4工作界面划分

合理的工作界面划分有利于工程的进展、合理分担风险和减少废弃工程,甚至减少合同纠纷。目前,铁路建设工程基本按站前(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及站场等)、站后(站房、四电等)分阶段开展设计工作,这给工作界面划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譬如铁路沿线四电牵引变电所、AT所等工程的征地拆迁、土石方工程、防护等因设计滞后原因,在站前施工时难以一并办理征地拆迁工作,导致很多协调问题以及施工难题。再如属于站后工程的站房平面布置和标高在站前招标时未确定,导致站场土石方、地道等变化后从而引起合同纠纷。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工作界面划分不合理导致合同纠纷、工程进展拖延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形式如下:一是将道砟划分给铺架单位承包,不仅工作界面移交时会导致各种矛盾,还会因路基质量问题引起的道砟数量节超产生分歧和纠纷;二是将无砟轨道的精调工作划分给铺轨单位承包,则无砟轨道施工质量则会直接影响精调工作量和调整件更换数量等;三是将轨枕预制由轨枕厂承担,而运输由土建施工单位承担,则运输损耗问题将产生分歧和纠纷。

2.5暂估价确定和调整

为合理分摊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和有利于工程进展,对于部分在招标期间难以准确确定数量和费用的项目,应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招标范围。目前,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往往存在暂估价确定与调整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项目将岩溶处理、大段落帷幕注浆、反坡排水等直接按批复概算纳入承包范围,而实施期间如果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则发承包双方同时承担的较大风险。有些项目虽然作为暂估价纳入承包范围,但未明确实施阶段如何调整或调整方式不准确等,这样在实施阶段往往会造成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

2.6风险包干费和Ⅱ类变更设计的限额设定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到工程自身特点及周边环境的巨大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风险源。目前,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的Ⅱ类变更设计和风险包干费的限额,中国铁路总公司没有做统一规定,而是由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发包人在设置风险包干费时既没有考虑项目的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深度和标段工程类别等风险因素,也没有与Ⅱ类变更设计的限额相结合,而是各标段统一制定一个费率。由于实际实施过程中每个项目的变化总是千差万别,采用各标段制定一个统一费率的形式,最终没有起到风险包干费的作用,也没有达到风险包干费设置的目的。同样,对Ⅱ类变更设计的限额不认真研究,不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设定额度,导致最终发承包双方的风险不能合理分摊。

3解决招标阶段投资管理问题的对策

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减少分歧和合同纠纷,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顺利进展。

3.1关于工程量清单和甲供料清单编制

发包人在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分标段预算时,要在委托协议上明确如下具体要求。首先,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指南》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同时明确甲供料清单运费的划分界面和税费的归属;其次,发包人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和甲供料清单审核,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审核,确保清单资料准确。

3.2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本着合理分摊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原则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建议在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如下项目或者费用的承包范围:取弃土(砟)场和大型场站临时用地和复垦、高等级电力线路、军缆和油气管线迁改、等级道路改移、跨江跨河的水工防护工程、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跨江跨河的航标设施及港航监费用等。

3.3关于工作界面划分

发包人应汲取以往建设项目在工作界面划分时出现问题的教训,并借鉴成功的实施经验,本着有利于工程进展、减少施工干扰、方便管理和杜绝废弃工程以及尽量避免经济纠纷的原则划分工作界面。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项目的工作界面进行划分:电缆沟槽、护轮轨、综合接地、接触网支柱基础、T梁的湿接缝及横向张拉、有砟轨道大机养补砟及精调以及无砟轨道扣件安装和轨道精调等。这些工作内容应本着有利于工程进展的原则,分别划分到相应的站前土建(路基、桥涵、隧道等)和铺架(铺轨、架梁)单位实施。

3.4关于暂估价确定原则

对于设计阶段暂定的或招标期间难以准确确定数量和费用的项目,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合理规避承发包双方可能在实施期间承担过大的风险。建议针对比较常见的岩溶处理、隧道大段落的帷幕注浆和反坡排水等项目,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一是列入承包范围,明确实际发生时数量和费用的确定原则;二是工程量清单提供预估数量,由投标人根据预估数量报价,实施期间按确认的数量结算。

3.5关于限额设定问题

建议发包人在统筹考虑铁路建设工程不同标段之间因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深度和标段工程类别等存在很大差别前提下,结合Ⅱ类变更设计限额的设定,设定不同标段的风险包干费限额,从而避免发承包双方之间以及各承包人之间出现的风险包干费和变更设计限额的极端不平衡、不合理现象。

4结语

铁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招标阶段虽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中一个短暂的阶段,但对合理确定工程合同造价和后续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至关重要。基于铁路建设工程在招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从工程量清单和甲供料清单编制、工程承包范围确定、工作界面划分、暂估价确定原则、风险包干费和Ⅱ类变更设计的限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惠勇.铁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措施研究[J].建筑经济,2015(1):62-64.

[2]桑瑶瑶.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思考[J].广东科技,2015(24):10-12.

[3]铁道部.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铁建设〔2007〕108号)[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3

上述三个项目均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由福建省公路局批准建设。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建设进展情况

上述三个项目均已完工,参照按公路建设项目交工标准进行交工验收,并由省公路管理局钻孔取芯,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工程。

3、自查情况

国道福昆线K111+100-K114+200路面改造工程设计变更共计5份,主要是应当地村民要求进行纵坡调整及绿化带路口路面面积增加造成。I标段累计变更金额为129080元,占中标合同价4643388元的2.78%;II标段累计变更金额为112329元,占中标合同价3832008元的2.93%。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莆政综[2007]1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因此设计变更由四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即可生效。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报项目设计方案;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组织施工图审查;在市招投标中心抽签确定施工招标单位;按规定编制预算和公开上市招标;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企业自检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按计划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按时完成;项目资金按时到位、计量支付符合规定;已办理工程决算。

二、雇工自办的工程项目

经仙游县县委同意,对仙游境内的路面改造工程采取雇工自办实施,共有四个项目,分别为国道福昆线K128+300-K128+800、K134+000-K139+920路面改造工程;国道福昆线K127+100-K127+600、K131+000-K134+00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线K36+130-K49+840、K51+700-K54+801路面改造工程;华社线K7+530-K14+400路面改造工程。

1、基本情况

上述三个项目均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由福建省公路局批准建设。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建设进展情况

上述四个项目均已完工,参照按公路建设项目交工标准进行交工验收,并由省公路管理局钻孔取芯,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工程。

3、自查情况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报项目设计方案;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组织施工图审查;经仙游县县委同意采用雇工自办进行施工,其材料、劳务采用询价后定出最高价格,然后邀请信誉较好的厂家及施工队伍进行竞争招标;按内部招标规定的程序在市公路局内部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编制预算和公开上市招标;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企业自检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按计划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按时完成;项目资金按时到位、计量支付符合规定;已办理工程决算。

三、材料、劳务公开上市招标项目

根据市政府《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内容,采取料、劳务公开上市招标的工程项目共有五个,分别为秀里线K1+000-K5+60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线K27+420-K28+700、K55+910-K56+420、K56+770-K59+200、K59+100-K60+100、K61+400-K62+91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线K70+700-K75+02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线K12+000-K19+000路面改造工程;秀里线K19+000-K25+667.6和路面改造工程。

1、基本情况

上述五个项目均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由福建省公路局批准建设。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4

自2003年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来,我国建设部等部门对其不断的补充、完善,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的调控造价的模式[1]。自08年规范出台以来,补充加入了市场监管的的思想,新的规范更加专业化,清单、合同项目的完整度有一定的提升。近几年来,随着招标工作的日趋激烈,工程量清单计价也会有一些纰漏,因此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的控制,提升其严谨度,将一些围标、串标的不法行为制止在价格上。

一、优化工程量清单、控制招标控制价的意义

在路桥、隧道招标工作中,工程清单是由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设计图纸以及招标工程项目内容进行编制的,其中将项目名称、材料数量、成本金额等详细列举,是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进行自主报价的重要参考,也是工程结算时的有利依据。

加强工程量清单的优化与控制标底的意义在于:对投标者而言,明确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可参考的招标控制价格为投标者报价提供了有利的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工程的计价效率,实现快速报价,提高交易效率,避免了投标者之间暗中沟通互套投标价格,增强了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对于招标者而言,提前做好造价预算,能够有效的为招标者投资控制成本,避免投标者哄抬价格导致成本失控;

对承包商和发包商而言,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为工程款拨付提供了收据明细,避免了结算时因清单明细不详导致的纠纷,把注意力集中在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价格控制等方面,还能有效避免了在施工中变更施工图纸、增减工程项目时无据可循的扯皮现象,充分做到了有据可依,有利于提高工程款结算效率。

二、如何提升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和控制价的控制

1、工程量清单编制

无论是清单编制还是招标控制价的设定都需要了解清楚工程量,工程量是清单编制的基础。通过对路桥工程的施工工序、技术工艺、劳动力工时以及施工材料、设备等成本进行预估、并精确计算得出预算数据,按照“分项列举明细、宏观整体统筹规划”的原则,拟定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在拟定工程量清单时,应严格遵守08规范,招标者应注意将清单项目名称、特征准确描述并确保真实性,也可采用相应图纸和图集进行对应说明,表述应按实际工程要求来描述,做到项目全面,确保投标者准确的理解清单的项目情况,避免界限、特征模糊导致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格,避免因清单表述歧义导致结算时产生纠纷。对于新型的材料、设备、工艺等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的应给出暂定价格,以防利用价格差异搞低价中标。

2、招标控制价控制

通过了解当地的施工建设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了解工程的相关专业的设计难度以及施工规模,再结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计价定额和办法以及市场调研的材料物价,将招标控制价格得以有效的控制,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3、路桥、隧道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的注意事项

首先,了解所招标的路桥工程的基本信息,比如路面宽度、长度、填方量与挖方量、涵洞情况、桥梁情况等。通过实际的测量得出路面、路基、桥梁的实际工程量,并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算管理。

通过了解路基的岩土环境,对岩土进行分类并计算开挖土方和石方的工程量,并作出造价预算。而被开挖、填埋的土石都是需要运输的,因此在合理计算机械设备运输量的同时,也应注意经济运距的问题,合理预算土石装载与运输的成本。并按照天然密实的体积来预算填方的基土量,对于软土地基的路段应考虑碎石垫层,垫层的厚度和石量也应考虑其中。而遇涵洞以及通道等占路基土石方体积不需要扣除。另外,路基的防水工程以及其他防护工程的用料费用也应计算其中,并根据路基填方的数量确定洒水量。

对于路面的工程量,应明确施工现场与弃土场的距离,采取最经济的方法处理路面废土。对压路机、拌合设备、运输车辆等工业设备的工作量、工作强度、维修量等方面进行预估,将这些项目列入工程量清单之中。另外,路面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路面材料,比如:水泥、碎石、混凝土、沥青等施工材料,其使用量应予以合理的预算,施工材料质量的试验检测都应列入工程量清单之中。在级配碎石基层完工之后,洒布透层油,然后再进行沥青混合料的铺筑、压实,这些工程量都应计算其中。

对于桥梁涵洞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围堰和筑岛的数量,充分了解开挖基坑的开挖深度,充分考虑基础外缘与分层砌筑的情况,对石材使用量进行科学预算。做好地质探测工作,充分了解土质资料信息,了解钻孔难度,确定钻孔数量以及钻孔深度等工程量。桥梁下部的工程量,比如:墩台身、墩台帽、翼墙、盖梁等工程也应列入清单之中。桥梁上部构造工程,比如:行车道、桥面铺筑、美化设计等也应面面俱到,考虑齐全。对于涵洞的工程量预估,也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考虑施工工序与工艺,探测是否经过特殊地段,进行相应的施工风险预估和施工难易程度的预估等。在施工材料中,石材、水泥、钢筋等施工材料是桥梁建设必不可少的材料,应将钢筋和混凝土的工程量分开计算,并将消耗的材料数量以及调查的市场价格定制到清单之中。

对于隧道方面,应探测实际的地质条件,确定隧道的平洞、斜井、竖井的开挖方案以及挖方的工程量,明确洞长与洞高的设计以及隧道内衬的设计图纸,以充分了解其施工方案、所需劳动力时间、大型施工设备的数量和砼、石料等衬砌工程材料等工程量。

另外,在明确编制范围、编制依据以及详细的工程概况的基础之上,还应对有歧义的地方加以备注说明,使工程量清单更加清晰。

最后,应加强对编制清单的检查与审核,避免测量单位错误、小数点标记错误等小问题。另外,将清单对应图纸并积极参与到实践之中,与实际情况核对是否有误。有效的进行成本控制,尤其针对工程量比较大的、造价高的项目,应反复审查,使工程量清单更加细化完整、招标控制价格得到有效的控制。

结语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5

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加速新型城市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我们把建设和谐街道、和谐农村作为头等大事全力予以推进。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要围绕民生工程,积极推进城区整体建设。

5、滨海快速路的小桥改造工程。滨海快速路的无名小桥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现已是危桥。经区政府批复,计划投资22万元的无名小桥改造工程,已按计划于7月全面竣工通车。

7、按计划落实好市政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计划,2009年开发区市政公司完成的工程项目有:笠山路污水管修复工程,小港大桥西侧道路修复工程,桥东老区、安置区砼路面浇筑工程,半路洋居民路灯安装工程,小浃江河坎修筑工程,蔚斗社区文化广场及门球场建设工程,金鸡山排洪沟清理工程,2009年的公厕、垃圾亭改造工程以及长河新村、原开发区老年活动中心的绿化工程、半路洋老居民区给水管道改造工程,青峙区域服务中心改造工程,东升社区老年协会会所建设工程和工业区围墙外绿化改造工程等。

(二)规范农民私人建房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

在规范建房审批程序和加强建房管理的同时,还认真做好农户建房需求的调查工作,初步掌握辖区内农户建房的需求总量及结构,了解申请建房户的家庭经济状况等,为上级部门推进农村住房改造与建设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加强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平台建设,促进招投标工程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1、加强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管理平台建设。通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管理平台建设,规范了招投标程序,进一步扩大了公共资源的管理范围。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6

前言

市政道路桥梁的建设是我国基本建设的项目之一。我国道路桥梁工程建设模式自建国以来,几经变革,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道路桥梁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格局,道路桥梁工程建设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而让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参与招标投标,是充分体现以市场为主体,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体制的运行。道路桥梁施工招投标制及监理制已成熟并稳步推开,道路桥梁工程项目走向了市场。

一、 招标投标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是工程建设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是竞争机制在建设市场产生作用的体现;招标投标是承包合同的订立方式,招标投标制度的开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建设市场的统一和开放以及有序竞争,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有利于促进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即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需要,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展开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减少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规范业主行为。各省市也在积极探索更多科学的风险防范的途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有些地区及部门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不全面,如道路桥梁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在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偏差,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点导致了不公平的投标竞争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企业按照自身的特点开拓市场并与同类型的企业展开相应的竞争,这样不仅形成了自由竞争的良性互动机制,同时也使一些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恶性竞争。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一些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 ,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致使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形式竞争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2、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道路工程建设的质量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本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竞争基础之上的,若是缺乏了严格有效地监督机制,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就会成为获取巨大利润的机会和条件。有的地方甚至存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执行标准不统一、执行不够具体全面

我国虽已颁布了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的法律,但由于政府各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管理的权利,颁布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影响到了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以上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开展,影响了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使招标投标成了人情风、关系风和违法乱纪现象的保护伞,严重地损害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紧迫性。它不仅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建设市场和加强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是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加强和改进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道路桥梁施工招投标存在着一些问题,产生一定的风险,为保证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和约束机制,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1、针对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竞争机制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方式,需要国家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做好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并采用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专家论证法或其它先进方法进行评标。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 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2、健全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工程质量

前市场经济的不正当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要在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由于招标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因此执法机关应坚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严把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关,承担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道路桥梁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防止一系列虚假竞争、权钱勾结,保证道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再对投标企业展开全面重点监督的同时也可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让政府和中标的企业置于群众的监督范围之中,将监督的权力交付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同时通过工程的建设建立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3、巩固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律的执行力度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一方面要注意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使招标投标法规服从法律规定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又应重视法规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通过法规的建设来促进道路桥梁建设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完善,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企业和评审人员,也要在巩固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惩罚力度,促进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顺利进行,建立一个持续有序的竞争市场。应切实加强道路桥梁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来审查道路桥梁工程招标投标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适应性, 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和招标程序的可操作性, 以及评标定标的客观公正性。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道路桥梁工程项目市场化的不断推进, 项目招投标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道路桥梁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势在必行,招投标项目管理经由积极的探索, 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如何加强招投标管理还将是我们长期探索的一个课题。

参考文献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7

近些年来国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道路事业,到2010年为止,全国的公路里程已经达到了400.82×104km,其中高速公路就有7.41×104km,如图1所示。公路建造环节较为复杂,且对公共道路的质量要求也较高,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政策相应而生。公路工程招投标是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承包商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竞争,业主根据最优化的原则选择最好的承包商进行交易。相较于以前,采用这种招投标方式使公路建设市场更加规范化,避免了调查分析不足、无标准规划书、资金不够等贸然施工;施工过程中随意修改原设计思想和图纸;施工完成后质量不过关造成浪费等现象的发生,促进承包商加强了管理。当承包商具有先进的施工技术、合理的设计方案、良好的施工质量,并极大程度地缩短工期,才能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使其在招投标过程中脱颖而出。

2国内招投标管理发展历史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招投标管理发展较晚,其发展阶段大致可分成3个阶段:制定阶段—发展阶段—完善阶段。1980年代,国家了相关的招投标暂时性管理政策。此后,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将施工项目进行分配,然后采用商议方式进行招投标,大力发展施工项目承包制。商议投标的工作地点较为分散,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等地下操作,违背了招投标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化管理,20世纪后期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设置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决定取消商议的投标方式,主动邀请那些信誉较好、水平较高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此时,相关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已基本形成,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我国首次利用国际法律法规和国内暂行规范对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招投标管理,是中国公路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开端。此后,我国部分省市的公路施工项目纷纷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设。为了使其更加规范化,我国交通运输部在1985年颁布了第一条相关法律《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试行办法》。经过30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陆续颁布了关于公路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了我国公路在招投标过程中完全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而给国家和个人都带来利益。

3公路招投标过程

目前,中国公路招投标的方式主要分成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当公路条件较为复杂。受当地自然条件环境影响较大,或者施工技术较为复杂,应邀请少量具有建造资质的承包商参加招投标,而且招标人数应控制在3到10个团体之间。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将具有资质的承包商分成两种类型:甲级项目法人和乙级项目法人。甲级项目法人可修建各个等级的公路,但乙级只能施工二级以下的公路。而施工队伍又被分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路面工程、路基工程、桥梁和隧道等各个专项承包)和劳务分包3个。只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能直接参与项目招投标,劳务分包只能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手上再次进行招投标,中标者进行施工。但如果招标者将大型复杂的项目整体承包出去,只能由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投标,再由其分散承包出去。具体的投标流程如图2所示,招标方确定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施工所需技术要求选择相应的招标方式。参考《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文》中国的范文和以往优秀的招标文件,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撰写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公路项目的等级,将招标文件投交给国家交通部或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如果招标文件有待修改,相应部门应在7天内给出修改意见。如果通过,招标方必须在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或《中国建设报》或者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方应准确分析招标文件、招标方的信誉、施工地点的人文背景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完成项目所需的时间等因素,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定。接着,招标方对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核,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的时间应长于或等于14个工作日。对于邀请招标方式,一般邀请的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后,投标方购买招标文件、去现场实地考察、提出疑问,招标方根据其所提出的问题补充回答。当投标方正式决定参与招投标竞争后,投标方进行施工项目规划、整体估价报价、编写投标文件,递交招标方单位。招标方正式开标,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评委人的要求。交通管理部门于7日后向其公布候选名单,招标方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最后的评标委员。最终,由评标委员按照评标方法确定中标者,并签订承包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是最重要的因素,有效保证了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公路项目的评标委员要求较高,除了需要具备公路工程的高级技术职称外,还需具有丰富的就业经验、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口碑,并需要定期参加评标培训学习,参加考核。评标的方法主要有: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双信封法。综合评估法是将各项因素进行拆分、设定分值范围或分值比重;对每个对象进行评分;综合所有因素,得出平均得分。这种评分方式较为全面地考虑了施工总投资、施工质量、施工技术和施工周期等各个因素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影响,较为适合大型公路施工项目。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招投标规划的施工质量、施工周期等因素都符合要求,然后根据项目总投资由低到高排列,价格最低者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式的项目一般都存在底价,在评标过程中应剔除那些标价低于底价的。双信封法是将施工工程量和施工所需的技术分成两个方面,按照上述的方式进行评标,可用于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

4结语

当前,国内公路数量迅速增加,其施工质量与人们的行车安全息息相关。本文对国内招投标的发展历史作出简要介绍,并阐述了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重点描述了目前公路项目招投标的基本流程,明确说明了招标方和投标方应该注意的事项。指出,评标人员和评标方法是保证招投标竞争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的重要因素。本文介绍了评委人员的选举方式和几种常见的评标方式,招标方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谨慎选取评委人和评标方法,这样才能选择实力雄厚、施工水平高和施工技术强的投标方,因为1个好的施工队伍就是公路质量好、施工周期短的重要保证。

作者:王建莉 单位:张家口市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处

参考文献:

【1】邓红波.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6.

【2】孙春玲.浅谈加强公路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J].吉林交通科技,2009(3):69-71.

【3】尹显贵.重庆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5.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8

铁路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然而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其中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制度的缺陷,需要从制度和法律规范上加以完善,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同时规范招标程序,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概念

招投标是由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信等方式,招标信息,在同等条件下,邀请潜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竞价参与公平竞争,由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对投标竞争者的报价、质量、工期和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综合比较,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以达到招标人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和资源优化配置目的的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方式。

对于铁路工程而言,招投标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材料与设备供应等单位,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目的一种建筑产品生产的交易方式。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现行的铁路工程招投标行为主要有通过《招投标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法规加以规范。

依照《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属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铁路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归口管理。

2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我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随着铁路建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起了相对适应我国目前国情的管理方法。招投标概念给铁路基建领域带来了重大变化,由依靠行政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转变为依靠竞争承揽任务,由生产型转变为效益型;由只承担路内工程转变到立足铁路面向社会,广泛涉足各种工程建设领域。铁路建设领域已逐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2.1 有利于铁路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法律意义上说,铁路建设招投标是招标、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的法律行为。所以双方的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建设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我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制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在招投标管理的推动下,更加趋于理性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招投标活动最明显的特点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而其中最集中,最激烈的竞争则表现为价格的竞争。而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要在报价、实力、技术、业绩等方面表现出优势。这就迫使竞争者要采用新材料,采取新技术,吸收新工艺,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因而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我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普遍得到了提高。

2.3 有力的遏制铁路建设领域的腐败,提高经济效益 工程建设领域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腐败行为的多发区和重发区。我国招投标中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专家人才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标的方法,到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保证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公平、公正,有力的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招投标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招投标制度在推进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工程建设领域,通过招标可以达到节约投资1%~3%,缩短工期10%。反而,不严格执行招投标,不仅不能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往往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只有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才能使项目质量得到保证,经济效益才能得以提高,才能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

3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假公开招标 在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然而,在铁道系统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即铁路系统外的企业需要与铁道系统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方能承揽铁道业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 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3.2 “权力标”及“关系标”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上,许多铁路项目基本都为内定,少数领导影响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自已不干,存在着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问题。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历的施工企业,招标单位缺少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和工程预算人员,标底的编制和审查不够严谨,保密性不强。由于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标底保密性不强,经常被泄露,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标底中错项、漏项、重项无法避免。评标方法不够科学。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多,定量评分少,人情分较重,有些单位甚至着重于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这使得投标的单位到处托关系,找熟人,违反了工作的公平性。

4 加强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解决现阶段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首先,引入第三方招投标交易平台,还铁路建设部门投资人的角色。铁路工程投资浩大,有时成为权力、资本等诸多力量博弈的焦点,一些工程中的招投标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原来的铁道部是自己招标、自己监管。将铁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交由独立的评标机构进行评标。更进一步,铁路工程应该继续深化招投标改革,引入第三方监督主体,对涉及铁路所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督审查。可以提高铁路工程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内部人”的干扰,从源头上减少腐败,也从根本上杜绝串标、围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常有媒体报道,一些铁路建设施工、监理、物资、服务类招标存在人为干预现象。这其中,固然与招投标程序设置的漏洞有关,但也与铁路部门长期以来自成体系、信息公开不够,密不可分。很多时候,公众只能从铁道部的新闻中了解有关情况,除非极端事件发生,否则很难打破其信息壁垒。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披露工程招投标相关信息,不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将成为铁路建设部门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9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评标标准和方法;(二)工期要求;(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情况;(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四)对投标人的评价;(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10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11

Key words: tunnel;BOT;construction management;consideration

中图分类号:U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2-0087-05

0 引言

BOT为建设(Build)、运营(Operation)、移交(Transfer)的英文缩写,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比较新颖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即在一定特许经营期内,将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国内或国外承包者建设、经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此项目设施将完整地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管理经营。

国际工程界和金融界目前把BOT项目的发展视为一种全球性倾向,认为他的推行为国际私人财团、私营部门参与各个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开创了新纪元,提供了史无前例的开拓全球性业务的机遇。

国外著名的隧道和公路BOT案例如,英法海峡隧道,是BOT项目中规模最大、也是最著名的一个,该项目包括2条7.3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1条4.5m直径的服务隧道,长50km,于1993年建成,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特许经营期55年(含建设期7年)。澳大利亚悉尼港湾隧道,全长2.3km,双向四车道,1992年建成通车,项目总投资7.2澳元,特许经营期30年。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800km,项目总投资18亿美元,特许经营期30年。

国内BOT项目案例如,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项目,总投资6亿美元,特许经营期18年(含建设期)。上海延安东路隧道,我国引进BOT模式建设的第一条越江隧道,特许专营期30年(含建设期)。上海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隧道还有翔殷路隧道、外环隧道、复兴东路隧道、上中路隧道和大连路隧道等。长江南京段上游过江隧道,线路全长5724km,隧道建筑长3825m,双向六车道,工程总投资30亿元人民币,特许专营期34年(含4年建设期)[1~6]。

本文以杭州庆春路过江隧道项目为例,全面阐述了BOT项目从招商到建成的历程,重点介绍了大型基础设施BOT项目的融资与回购,并对BOT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项目实践情况提出了建议。

1 项目概况

1.1 隧道地理位置[7] 杭州庆春路过江隧道是杭州市实现西湖杭州到钱塘江杭州跨越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庆春路过江隧道位于钱江三桥下游2.3公里处,隧道建成后将连接起杭州未来的行政中心“钱江新城”与对岸萧山区的“钱江世纪城”。工程概算投资19.47亿元(调整的概算投资20.96亿元)。其地理位置如图1。

隧道工程自江干区庆春东路与新塘路交叉口,向东略偏南直至江边,过江后下穿钱江二路后爬升出地面与市心北路相接。隧道工程总长为4180米,由江北接线道路(415m)、江北岸上段(905m)、江中盾构隧道段(1766m)、江南岸上段(308m)、江南延长段(740m)及附属配套工程等组成。隧道为双向双管四车道,隧道江北主出入口设置在庆春东路与新塘路交叉口以南,在庆春东路与钱江路交叉口以南设置上下匝道一对,隧道江南出入口设置在市心北路与滨江二路交叉口以北,萧山区规划调整后隧道江南不再设置匝道。

1.2 隧道建筑及主体结构[7]

1.2.1 盾构段 盾构隧道分东、西线,东线盾构隧道长1765.478m,西线盾构隧道长1766.924m,盾构隧道总长3532.442m,其中江底段分别长约1241m。盾构隧道管片外径11.3m,管片内径10.3m,管片厚度50cm,环宽2m。盾构隧道采用两台Φ11.65m的泥水平衡盾构机掘进,盾构机均从江南(萧山侧)盾构工作井始发。盾构隧道断面如图2。

1.2.2 暗埋段 暗埋段采用矩形结构,矩形隧道建筑限界与圆形隧道相同。主线隧道岸边暗埋段采用双孔一管廊的矩形横断面形式,中间设置设备管廊及安全疏散通道。各种设备箱均通过两侧侧墙预留孔洞嵌入结构内,各种管线则布置在设备管廊内,其余设备均布置在隧道顶部,主线矩形隧道标准横断面如图4。

2 隧道投资建设情况概述

2.1 项目招商

2.1.1 招商方式[8]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庆春路过江隧道招商工作由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招商工作采用了两阶段竞争方式。

第一阶段,参照《招标投标法》中的公开招标方式,以“公开招商”方式进行,通过《浙江日报》和相关网络招商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资方案的竞争,经招商人组织的评审后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选择前两名进入第二阶段的竞争。第二阶段,参照《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程序,由招商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入选的前两名进行竞争性谈判,并将最终谈判结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正式发文确定项目投资人。

2.1.2 招商前具备的条件 庆春路过江隧道招商工作启动前,政府已经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取得相关批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通过评审,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取得批复,工程详细勘察已经完成,防洪评价已经通过评审,工程战时设防要求已经明确,已经完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疏散救援通道方案专题研究已经完成,以及水域条件分析及河床最低冲刷高程研究、兼顾人防可行性研究、水域条件及河床演变分析等研究的专家评审。

为了尽量减少隧道工程建设进程受招商工作进程的影响,招商人先行组织完成了隧道南、北工作井的施工图设计,并着手组织工作井土建施工和监理的招标工作。

2.1.3 招商的基本政策 征地以及前期动拆迁由招商人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由投资人为完成本隧道工程建设期投资、建设管理、运营期经营、管理和维护而组建并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许专营权有:隧道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权,拥有隧道冠名权以及电力、电信管线经营权和隧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

隧道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20年。由政府每年以专营补贴方式支付给投资人作为投资回报。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分别支付年专营补贴的二分之一。首期专营补贴从正式通车运营之日起算满两个季度后支付。专营期最后一年的专营补贴在移交工作完成后支付。

通过招商竞标,浙大网新集团成为庆春路过江隧道项目的投资人,2007年6月8日庆春路过江隧道BOT项目投资主体协议正式签订。浙大网新集团在本隧道工程上的投资总额为14.32亿元。按照BOT合同约定,杭州庆春路过江隧道工程将在2010年12月28日通车并投入运营;20年运营期满后将移交给杭州市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人。

2.2 隧道建设管理

2.2.1 项目公司 根据BOT合同约定,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的有关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浙大网新集团不属于国有控股的单位,并不受该条件限制,但是庆春路过江隧道投资规模较大(14.32亿元),仅靠注入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是不够的,同时也不可能采用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解决资金缺口,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项目融资的方式。由于投资人的业务范围比较广,资产结构比较复杂,因此为了便于贷款资金的封闭管理,贷款银行也要求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并将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公司而非投资人。同时根据招商人要求,为了便于对项目的监管,项目公司即注册在招商人指定的地方以便于属地管理。

2.2.2 工程保险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以投保人的身份,按BOT投资方案书中承诺的工程险种对本项目进行了足额保险;在运营期内同样以投保人的身份,按BOT投资方案书中承诺的的险种以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重置价格对本项目进行足额保险。项目公司就前述保险事项在事先征得招商人同意后方可签订该等保险合同。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项目公司应以保险赔偿修复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

2.2.3 工程招标 项目公司在成立之初即向招商人支付因本工程进度需要招商人已开展的部分前期工作及部分工程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前期研究、初步设计及工作井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之和)。除此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和安装及其它专业工程等招标工作均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在实施招标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3 工程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的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公司负责全面履行本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项目公司在隧道建设期间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职能机构就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依照法定职责和BOT合同约定的监管。

项目公司同时接受市政设施监管机构享有的法定的行业监督与管理,其建设行为应满足市政设施监管机构监管过程中为确保项目建成后功能完善、安全运行、便于维护提出的具体要求[9~11]。

3 项目融资及回购

3.1 项目资本金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5号文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2009年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国发[2009]27号文规定,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工程的前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已经完成了初步设计,因此项目资本金的计算基数是以投资人对招商范围内的投资估算为基数,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费用:

①主体及附属工程的建筑与安装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②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与安装、调试费用;③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水电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研究试验费等);④不可预见费用等。

根据上述最终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即按照投资方案中总投资14.32亿元之25%确定,即以货币认缴方式由投资人注入3.58亿元资本金。

3.2 项目融资 质押贷款是本项目的融资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质押贷款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12]。

参照上海采用BOT模式建设的几条越江隧道,其BOT招商政策中都允许投资人以隧道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贷款,并专项用于隧道建设。庆春路过江隧道的招商过程中也借鉴了上海的这一做法,但由于在BOT合同的谈判过程中无法明确质押登记机关,所以允许质押贷款的条款并未写入合同中,具体融资方案由投资人自行确定。而到2008年8月7日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文中,“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它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价差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按照这一解释,庆春路过江隧道在特许经营期间,项目公司收到的政府给予的专营补贴性质上即属于金融资产中的“应收账款”,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进行项目融资。

为筹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公司以工程专营权质押融资并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并向招商人办理质押登记后取得相应贷款,贷款总额为10.74亿元。

3.3 转让与回购 招商人同意项目公司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同时,受让方的股东必须承担本合同投资人所承担的同等义务,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在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招商人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需要,招商人有权回购本项目,但必须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如已临时接管的,提前通知的时间从临时接管之日起起算。回购之后的补偿价格由项目公司提出申请,按照BOT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回购补偿价格采用“一次成交,分次结算”的方式,结算的次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多不超过三次。招商人和项目公司将正式签署回购合同,其中明确具体的补偿价格、付款方式、财产和有关档案、技术资料的移交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事项。

4 建设管理和问题思考

4.1 项目建设管理

4.1.1 政府支持是BOT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 庆春路过江隧道是目前浙江省最大的市政基础设施BOT项目,它的顺利建成通车,对采用该种商业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示范作用。隧道建设过程中省、市各级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关注。隧道项目招商工作启动前,招商人的各项工作均已得到落实,尤其是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对于潜在的投资人将不会面对项目立项的风险,即不存在因未能通过立项而导致前期准备费用的损失。同时招商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相关的征地和前期动拆迁工作均已经完成,为项目顺利全面开工建设提供保障。

4.1.2 项目公司建设组织能力是项目顺利实施的保证 庆春路过江隧道是穿越钱塘江的第一条隧道,号称“钱江第一隧”,首次在钱塘江水域进行大断面盾构掘进建设隧道也面对了诸多的技术难题,尤其是盾构段位于江水下长度达1241米,盾构隧道穿越的最深处至江面以下约36米,面临江底高承压水的条件下在复杂地层中进行盾构掘进,同时还要应对钱塘江特有的大潮汛。

针对隧道的建设特点和工程难度,项目公司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核心技术力量进行攻关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投资人浙大网新在经济、技术、管理、组织各方面的优势,整合了浙江大学和同济大学的技术科研力量,在招商人的支持下多次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为首的国内盾构隧道专家及时为隧道建设问诊把脉,解决工程建设技术难题,确保了隧道建设得以顺利推进。强大的专家团队为隧道建设提供的咨询服务是隧道建设重要技术保障。

在隧道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的技术骨干、进驻施工现场共同工作的大学教师和博士、硕士研究生已经陆续发表了30余篇学术论文。隧道建成后仍将继续组织技术科研人员进一步分析建设期间取得的宝贵数据和资料,同时还将开展隧道运营期间的健康监测研究,全面总结建设技术成果,为今后钱塘江其他隧道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4.2 建设中存在问题及思考 庆春路过江隧道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其它城市基础设施BOT/BT项目招商和建设中可以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4.2.1 BOT项目重大变更的处理 按照BOT合同文件及隧道初步设计,隧道江南段以两条匝道进出,分别连通萧山区的公园东路和公园西路,隧道主线在LK3+440里程终止并在地下封口,在萧山区该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再实施隧道江南主线出地段,并将隧道江南主线段在地下与即将开发的地下空间连接。但2008年10月因萧山区地下空间规划调整,由政府主导将隧道江南段的上下匝道取消,隧道主线直接南延出地,接通市心北路。

这一重大变更对隧道建设进程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变更发生时隧道江南匝道已经部分实施,相关接线道路也已经开工建设,为此项目公司立即停止了江南段匝道的建设,并按照招商人要求积极组织设计单位尽快开展初步设计修改的研究和论证,在取得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后立即向省、市发改部门进行报告,同时积极督促和协调落实建设用地等相关事宜。在萧山区政府和萧山钱江世纪城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隧道南延段于2010年年初得以开工建设,通过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按期完成了隧道建设任务并顺利通车。

该重大变更使得BOT合同结算工作变得复杂,隧道江南匝道的造价核减涉及到围护结构、主体结构、装饰、供电照明、消防、监控、给排水等相关工程内容的核对,尤其机电部分涉及到系统的调整,同时还涉及到措施费、科研费、临时道路、临时排水、档案编制等若干费用的分摊核减等。同时因为初步设计的修改,已经实施部分的匝道需要凿除清理,已经规划的现场临时设施需要搬迁等因素都将造成施工单位的索赔。因隧道初步设计的修改,项目公司需组织进行环保后评价、水土保持后评价等由于变更引起的报批报审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

项目实践表明:在BOT模式的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的避免类似的重大变更,该等变更可能造成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导致投资人受益受损,影响到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投资人信心和BOT建设模式的推广应用。尤其是重大变更导致投资大幅增加时,会影响投资人对受益的预期,如果因此造成项目融资困难,甚至会影响项目建设进程。

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招商前对项目边界条件研究清楚,规避招商完成后的重大变更出现。或者在项目可研阶段即采取BOT商业模式,如南京长江隧道,降低了政府总投资控制风险,且更有利于投资方的投资控制,投资建设单位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将有更大的积极性进行先进技术引进和技术管理创新。

4.2.2 BOT项目应保证其完整性 隧道江南、江北工作井是由招商人自行招标组织建设的工程内容,为了保证隧道建设进程,及早打通两岸新城直接对接的连接通道,惠及两岸交通人,在BOT招商工作开展的同时即已经实施工作井的建设工作。在BOT招商完成后,由项目公司按照已经签订的工作井施工和监理合同价款直接支付给招商人,但工作井建设管理由招商人自行组织进行,涉及到工程变更等价款调整也由招商人自行承担并未纳入BOT范围。

项目实践表明:庆春路过江隧道工程作为独立的项目,将工作井的建设及结算全部纳入BOT合同范畴更为合理,可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当然招商进程与建设进度要求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能将招商进程与工作井建设向协调,全部建设内容都直接纳入到BOT合同范畴,由项目公司整体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不仅保证了BOT项目的完整性,同时也会尽可能降低因工作井和隧道主体结构施工监理单位不同造成的质量遗留问题的出现和处理。为项目公司承担后续的运营管理创造较好的条件。

4.2.3 BOT项目与交叉实施项目的协调 庆春路过江隧道恰好与杭州地铁2号线平行过江,隧道江北出口与地铁钱江路站毗邻,隧道江南出口与地铁钱江世纪城站相邻;地铁钱江路站有两条通道下穿隧道主体结构,地铁钱江世纪城站有两条通道下穿隧道主体结构并且地铁6号线盾构未来建设时将下穿隧道。因过江隧道比地铁车站建设早,按照BOT合同要求隧道计划于2010年12月28日通车,而地铁车站下穿通道的施工至少将滞后一年多,为了减少交叉施工干扰并确保隧道建设进程,经招商人协调项目公司与杭州地铁集团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由项目公司组织建设位于隧道下方的地铁车站通道结构及土体加固等建设内容。

项目实践表明:隧道与地铁的交叉部分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是合理的,但由此产生的结算及验收问题变得复杂,由于该部分项目公司委托隧道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相关的费用结算标准应当参照其投标文件进行组价,但地铁集团采用跟踪审计,其结算方式及参照标准与隧道有很多不同,结算产生的歧义很多。位于隧道下方的通道结构仅为地铁车站通道的一部分,验收程序仅能作为局部结构验收,但其结算流程需要相关的验收文件也无法提供,也致使短期内很难完成结算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类似的交叉问题在BOT项目招商阶段如果可以确定,应将交叉部分纳入BOT合同范畴一并实施,避免因此造成的结算验收等一系列问题。如招商阶段尚不能确定,在发现此类问题后也应以政府协调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按照BOT变更原则处理,可以避免两个建设单位因此产生的结算分歧。

4.2.4 BOT项目管理应适时调整 庆春路过江隧道BOT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履行相关的建设主体职能,在建设初期考虑到大型盾构过江隧道的工程复杂性和对基本建设程序缺乏足够的经验,也曾经引入具有相关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但在开工建设后代建单位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项目公司代表投资人利益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工程施工中的费用、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是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涉及工程变更等费用问题项目公司也不会授权代建单位批复,因此代建单位很难在期间充分发挥其管理优势。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代建单位的管理费也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这就造成了代建单位与项目公司共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结果也将导致管理费用不足。同时代建单位技术力量和人员到位也无法保证,也使得代建作用更加弱化。因此投资人在项目建设初期即及时终止了代建合同,并由项目公司组织引进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自行进行建设管理。

项目实践表明:BOT项目的建设管理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牢牢依托于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支持,积极落实专家咨询团队的意见和建议,适度延伸现场管理手段,可以持续改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建设中还遇到了一些其他问题,如隧道江南电压等级由10kV调整为20kV,但近几年却无相配套的供电点;江南江北地面建筑的设计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江南隧道管理中心周边尚未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还在不断局部建筑设计方案;隧道出入口设计与城市景观协调;工程结算与决算口径等。虽然问题不可避免,但通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招商人、投资人以及项目各方的积极努力,最终克服了困难,按期建成了钱塘江的第一条过江隧道,实现了各项建设目标。

5 结语

庆春路过江隧道的建成通车,为杭州人民提供又一条便捷的过江通道,使得两岸钱江新城和钱江世纪城两个CBD联系更加紧密,也为以BOT模式进行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了参考范例。在BOT模式下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针对不同类别的项目还应适当推广BT(建设-移交)、DBO(设计-建设-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等多种公私合作模式[13~14],多渠道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现投资多元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降低社会服务成本,将有力地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BOT项目招标中政府承担的工作[R].中国招标,2006(5).

[2]任勇,钟有芳.浅谈我国BOT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商业研究,2000(11).

[3]周继红.我国BOT投资发展特点与前瞻[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

[4]章莉.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5]张志谦.上海开展BOT项目的教训及改进措施[J].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6]方华.BOT项目融资新思路[J].工业技术经济,2003(4).

[7]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杭州庆春路过江隧道设计文件.

[8]王光荣.城市基础设施BOT/BT项目招商若干问题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9]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BOT(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合同.

[10]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S].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1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S].建设部令第126号.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12

一、公路工程施工投标中的问题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或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公路施工企业主要是通过招标过程来承接业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过程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和投标两个阶段。道路施工企业需要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正式的投标文件。因为企业需要通过投标来承揽业务,所以工程建设中的投标过程易发生一系列问题。

(一)企业竞价方式不正当

公路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自行变动部分分项单价。一旦中标后,施工单位就会想方设法调整内容,有的大型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 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 一标两投。并且在工程承发包中随意肢解工程及转包, 层层转包的现象非常严重, 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依靠挂靠资质投标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逐步开放,利用合法条件借助挂靠高资质企业进行投标。一旦中标后,这些企业往往在企业自身管理、工程项目人员的专业水准和素质、对施工质量安全的重视等多方面存在问题。致使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三)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够严格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使用虚假信息也参加招标, 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 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只负责出资质, 任人挂靠, 收管理费了事, 这种高资质投标, 低资质进场, 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 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

(四)投标定标过程控制制度不完善

在工程交易中运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部分建设单位在法律、合同等方面缺乏专门人才, 并且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也不熟悉, 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 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 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 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另外, 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 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 评标办法不完善, 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 有意压低报价, 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 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五)有些地区尚未打破地区和部门垄断, 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

在县级以下的一些地方, 公路工程项目没有完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 对中标企业硬性供应原材料, 这是与《招投标法》相悖的。

(六)易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一些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 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 搞暗箱操作, 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赎职行为。

二、对公路工程施工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交通部在2006年颁布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公路工程招标的规定。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为使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公司,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做到资本管理机构与营运机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招标投标制是在建筑市场中沟通与融合投资法人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总承包负责制的桥梁和枢纽。

(二)完善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几经修改, 但仍存在较多不太完善之处, 还需在实践中迸一步修改和完善。这往往给了有些人可乘之机, 利用其中不完善之处大做文章, 或者是办法本身就存在的一些漏洞, 导致招标信息渠道不畅, 某些信息不公开, 资格后审易掺杂人为因素等,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的有效公平竞争。今后还应多积累经验, 调查研究, 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 从制度和方法上杜绝不公正现象。

(三)建立健全招投标违法投诉举报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整个招投标管理过程的监督, 加大审计、稽查、监察、检查等工作力度,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 若有投标人或利害相关者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决定受理的, 受理单位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 并及时调查处理。同时, 建立健全招投标违法投诉举报制度, 将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违法案件处理终结后, 按规定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传至有关部门及相关网站上, 将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以提高违法成本, 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

招标的具体操作者与组织者要做到公平公正, 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严格保密。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 以确定合理标底。工程定价模式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统一量, 放开价, 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国内工程施工招标中的定标原则一般是标价不得超出标底的指定范围( - 20%~+10%) , 否则将作为不合理标价而不能中标。编写合同应全面、详细、缜密, 技术规范内容应翔实、准确、可操作。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 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 做好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并采用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专家论证法或其他先进方法进行评标。FIDIC 的评标原则是最低价中标, 这与国内一贯使用的接近标底和最低价中标是有所区别的。作为邀约和承诺的条件, 施工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注意将评标时采用的方法、规则写清楚。

(五)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道路项目工程招标篇13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对联合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时,按资质和业绩低的一方进行考核。对存在多级法人的施工企业,标书中必须明确中标后企业对下属单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务划分及其相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证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项目投标单位仅限于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总公司)具备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可按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设业绩、施工能力、年度经济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建项目的总任务量和当年任务量及分布情况。投标企业在建设管理单位管区内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参加本建设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五、合理确定标段、标底、报价范围和评分标准

(一)标段划分

为便于管理,减少开支,标段宜大不宜小。标段划分应按照铁建〔1996〕81号文件第九条“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并考虑标段的投资、重点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组安排等,基本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铁路工程。投资80亿元以上的项目平均每个标段的投资不少于8亿元;50~80亿元的不少于6亿元;20~50亿元的不少于4亿元;20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亿元;投资少于2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每个标段应包括站前和站后房建、信号等工程(特大桥、长大隧道等独立标段及铺架、电气化、大型站房、通信、电力、大型给排水等工程除外)。

2.复线及既有线改造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5个区间;通信、电力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不再划分标段,按独立标段处理。

3.电气化工程。平均每个标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全面考虑概算分劈、施工组织设计、分步建成开通的原则来划分标段。

土建工程利用外资的项目,标段划分另行规定。

(二)标底确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标底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根据铁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准概算或修正总概算基础上降低4~6%的幅度内。标底的编制原则遵循铁建〔1996〕81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报价范围

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编制概算的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标底的+3~-6%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可视为无效报价,标书按废标处理。利用外资的项目,招标时也应制定合理的最低报价。

(四)评分标准

在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比例不宜超过总分的40%。同时在标底0~-3%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点确定比例进行扣分。投标企业的“信誉”分,不宜超过总分的5%。

六、严格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上报制度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规定,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上报招标计划、评标方案、招标结果。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评标方案进行。

(一)招标计划

各招标单位在报送招标计划时,必须同时报送资格预审情况和资格预审通过的单位名单。招标计划中除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明确标段的划分及划分依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招标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建设项目概况等资料。招标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评标方案

招标单位应根据降造、工期、质量、工程特点、施工组织、工程分包、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评标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派专人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开标前审核评标方案并通知招标单位,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可派人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方案并监督评标和定标工作。招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根据评标方案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及标底,提交评委会通过。

(三)评标结果

招标单位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报送到项目主管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备。评标结果中应包括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及降造幅度等。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七、规范建设管理单位行为

招标工作开始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建〔1998〕43号)对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负总责。建设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具备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相应项目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设管理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准以分包的名义对已中标的工程进行任务切割。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度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及监理招投标制。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监理人员未能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建〔1994〕151号)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要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和要求即时到位;要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九、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在投标项目中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标书中明确并写入承包合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工程,必须选择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分包工程必须通过建设管理单位的审核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中标企业自行完成,铁路工程的特大、大中桥、隧道及“四电”工程严禁在标书约定范围之外分包。中标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无论是否存在分包均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十、强化合同管理

建设管理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投标企业应在标书中提供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管理工程实绩等相关资料及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职称等内容的汇总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及合同中所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主要施工设备来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此要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报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坚决杜绝高资质管理人员中标,低素质人员管理工程施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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