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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学的概念实用13篇

食品化学的概念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1

在进一步讨论概念食品之前,我们先需要对概念食品进行一次概念上的区分,目前的食品在概念的运用上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的概念,例如绿色食品概念、黑色食品概念、无公害食品概念、有机食品概念等;另一类是营销学上的概念,例如网络概念食品,卡通概念食品等等。前一种通用的概念,已经被广泛的应用,这些概念是产品实质大于概念的食品。因此,站在营销策划的角度,不具有讨论的意义,这些食品的具体实施应该交给菜农,农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我们今天在这里要探讨的是第二类,也就是营销学上的概念食品,这些食品的成功不是在农场,不是在菜地,而是在营销者的头脑里完成的,这些食品最大的特点,概念大于食品本身,是依靠概念取胜的食品。

目前存在的概念食品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爱情概念食品

之所以把爱情概念食品放在前面,是因为它基本可以看做概念食品的鼻祖了。

爱情是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在情人的眼里,却可以用巧克力来衡量。把情人节与巧克力扯上关系的是精明的日本商人。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经济十分困难,许多人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就在这种情况下,一家日本的巧克力公司首次在东京推出了情人节送巧克力的生意,可惜当年只卖出了可怜的5份巧克力。商家并没有因此灰心,以后每年都在情人节前后宣传这一节日,推销巧克力,直至情人节送巧克力的做法深入人心。在今天的日本,情人节这一天也被称为 “巧克力日”,而且情人节送巧克力的做法也已经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已经蔓延到了世界各地。

采用爱情概念营销的食品还有哈根达斯,“爱她就送她哈根达斯”。呵呵,男人们可要听明白了,爱情是需要表白的,光有表白还不够,还要有实际行动来体现,哈根达斯就是最好的爱情证明。大家熟悉的“水晶之恋”果冻,直接把市场聚焦于恋爱中的男女,用一种本质上和其它果冻毫无差别的产品,通过与爱情概念的连接,引导恋爱中的男女以此为媒介来传递“爱的语言”。

爱情概念营销把本来毫无情感的食品,披上爱情的外衣,立刻就显得情谊浓浓,无限缠绵,以此来聚焦情人眼神的同时,也赚取了大把带着情人体温的钞票。

第二种:网络概念食品

今天,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据统计,中国目前的网民已经接近1 亿,在国内, MSN 、 QQ 、 UC 的使用者超过两亿,05 年,中国有 50,000,000 青少年玩家玩网络游戏,网游玩家总数居世界第一,如此庞大的市场自然逃脱不了企业的眼睛,以网络为概念的食品火爆一时。

2004年,青岛某企业推出了专门面对电脑一族的一种叫“网虫动力”的含片,但并未引起行业内太大的注意。2005年济南秋季全国糖酒会期间, “红了网络饭饭”——一种加入网络元素的饼干成为全场最大的热点。网络概念食品还有杭州绿盛联手杭州天畅推出的“QQ能量枣”——一种便携小袋装的小香肠;由盛大公司和一家食品公司联合开发的全国首款专门针对网吧人群的网络饮料“传奇世界”;腾迅公司授权某企业生产的QQ卡通食品——“QQ火煺肠”与“QQ方便面”等等。

这些网络概念食品,有的针对网民的特点,适当的对产品进行了对应的设计,例如,“网虫动力”具有营养眼睛、保护视力、减少辐射危害、提神醒脑、快速补充能量等作用;“红了网络饭饭”含有丰富的维生素、β - 胡萝卜素和活性钙,给长时间面对屏幕的人群更多关怀,更多能量;另一些网络概念食品只是起了一个与网络有关的名字,例如,传奇饮料、QQ火腿肠等,只是贴上了网络的标签,在实质上与传统饮料及火腿肠没有任何区别。

第三种:伴侣概念食品

如果单独让你卖奶精,相信你很难卖出什么好价格,谁会单独需要奶精呢?但如果把奶精包装一下,加进咖啡里面居然就成了咖啡伴侣,成了喝咖啡必不可少的搭档,在这里我把这种概念营销方式称为伴侣概念营销。

正是凭借这一概念,雀巢卖出了与咖啡等量的奶粉和糖的混合物。

山东龙大食品生产的一种酱叫做“葱伴侣”,这个名字起的的确很棒,但是这个名字对酱的销售估计不会起多大作用。现在调换一下思路,如果把某种大葱命名为“酱伴侣”,那么它的身份就和以前大不一样了,相信它很可能就会热销起来,这应该就是伴侣概念营销的意义所在。让本来没有联系的产品,运用概念,联系在一起,使我们在叫卖的时候不卖产品本身,而是叫卖与产品相关联的产品。运用定位理论来解释这一营销手法,就是通过相关联的产品,来给自己进行重新定位,从而获得更大消费者的认同,改变自身的身份特征。

光买土豆不值钱,但如果某个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土豆贴上牛肉伴侣的标签,相信身份就一下子不同了(牛肉营养价值高,有健脾胃作用,但牛肉粗糙,会刺激胃粘膜。而用土豆与牛肉同煮,则可起到保护胃粘膜的作用)。

第四种:航天概念食品

叫卖航天概念的食品目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太空食品”,把地球上的种子带到太空里,然后再回到地面,种下去,结出来的食品就成了“太空食品”,身价倍增;另一种是“宇航食品”,也就是专门为航天员准备的食品。

随着“神舟五号”飞船成功发射,一些贴有HACCP(美国宇航员食品标准)体系验证标签的宇航食品出现在国内的一些超市里。宇航食品,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宇航员营养、健康特殊需要而开发、生产的食品。目前已经有压缩饼干、牛奶和方便食品等,甚至是食用油的标签上也有了“宇航食品”的标志,价格也比同类产品高出20%左右。

由于宇航员在宇宙飞船或航天飞机狭小的空间里,不可能像平时在地面上那样消费体积颇大的普通食品,因此便有了类似压缩饼干一类的特殊食品;另外宇航员的饮食结构、营养平衡等方面也与普通人有迥然不同的科学要求,因此他们需要特制的食品,但对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而言,根本没必要花更多的钱按照宇航员的营养、健康标准消费食品。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宇航食品的实质是什么,而是在于,通过宇航食品这一概念,让消费者舍得花更多的钱来消费这一本来不需要的食品,这也是概念营销的魔力之一。

第五种:卡通概念食品

一块普通的饼干,也许你看了没有任何食欲,但如果把它做成某种可爱的卡通形象,会不会激发起你挑剔的味蕾?

今天的消费者,心理年龄普遍低于实际年龄,大学校园里曾经流行过女生用奶瓶喝水的潮流,年轻一代更是卡通与动漫的一代,利用消费者的这一趋势与食品相结合,就产生了卡通概念食品。上海凯羿国际集团拥有美国Disney形象在食品类的授权,它研制并开发出了各类形象的Disney卡通休闲食品,想象一下,一边吃Mickey的饼干,一边吃Disney的卡通是怎样的感觉?是不是会很刺激?

汇源果汁与Disney合作推出了一款针对儿童的果汁饮料,该系列饮料把小维尼熊的可爱形象引入到产品的外包装,使普通的果汁饮料成了有故事的果汁饮料,自然容易得到儿童的喜爱。

概念食品遭受非议

概念食品从面市以来,就经受着一定的非议,尤其是保健食品片面地夸大产品的疗效,过于的追求对概念的炒作,造成了消费者的不信任,我们在这里也反对那些有名无实的概念炒作,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这里讲的概念食品营销与保健食品夸大疗效的概念营销是有区别的,在具体的思考方法上也是不同的,我们这里的概念食品并不是强调的产品本身,而是借用不同方向的概念与食品的结合,实现产品差异化的一种方式,以此来发挥概念的杀伤力。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2

( 一) 争议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疏漏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手段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纳入了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 条亦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的具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即包括: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性质以及统一表达问题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确。不可否认,立法疏漏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共识缺乏,但从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给理论界的继续争论提供了一定空间。

( 二) 表述争议: 差别概念抑或竞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践中,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是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这些是差别概念还是竞合概念,学术界目前还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些概念是被不加区分的混淆使用,相关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确阐释,并指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调整层面、信息来源、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亦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权限、法律性质均不相同。学者们对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进行概念比较所得出结论反映了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的一些差别。但有差别与差别概念之间并不必然划上等号。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统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它现象。实际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仅有形式差别,其行为模式与价值目标并无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权的专属性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特殊安排,从内容上根本无法有效辨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公告。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速冻饺子后公布抽检结果并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提醒大家慎买速冻饺子。从警示内容上看,这既可以被视为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风险警示) ,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费者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并发出警示,又是一种消费警示行为。事实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着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基本内核或价值目标均指向预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不同的表述是竞合概念而非差异概念。

( 三) 属性之争: 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何种法律属性亦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一种代表性观点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行政事实行为,认为: 食品风险公告应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客观上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政府风险公告时并不具有为特定经营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上的信息提供行为,经营者的损失只是客观上的事实结果。另一种代表性观点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非类型化行政行为,即认为: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当然,如果从食品安全违法事实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又可被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属性之争的本质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法治行政以及权力分立的原则出发,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受到司法监督。当前,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以及行政诉讼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此外,行政事实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双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单一,它取决于受众对象。有的风险警示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风险提示,对于生产经营者则可能是一种销售禁令或信息惩罚。当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体的主观意图,但就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关心的是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只调整主体的外在行为而不太关注主观意图。因而不能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作为界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法律属性的标准。例如,在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坏事的绝对免责事由。而且,如若仅以主观意图来判断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可诉性,那么可能会造成一种可怕的后果: 行政机关以主观善意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名,行主观恶意的信息惩罚之实。因此,本文认为: 在现有理论框架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复合属性,并非是一种性质单一的行政行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属性应依据行政行为理论并结合警示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定。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立法问题

( 一) 配套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强,配套立法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82 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但检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出镜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问题的专门性立法亦尚未出台。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以及少数地方规章提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主体权限、启动条件、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进,因此,当前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体系,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预警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一部专门性法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条例》,全面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 其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办法的联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规章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内容尽量详尽、细化。另外,各地政府还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手段之间的联结性。

( 二)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确定性,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随处可见,甚至较确定法律概念为数更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公共利益、夜间、有毒有害、数额巨大等均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畴。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领域,风险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确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语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词描述风险难以确定的状态,共有八条使用了一词,与该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七条使用了可能一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上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进行了界定,但潜在、较高程度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何为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阐明,从而使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这种阐明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赋予监管机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释权; 三是在立法中确立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释明模式,通过司法途径阐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内涵。

( 三) 立法冲突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列举的两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之间存在语义冲突,这种语义冲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内涵充满了模糊性。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的无风险性,即只要有风险,就要风险警示信息; 而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较小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无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规制成本也很小的话,一种相对微小的风险有可能要求规制; 如果规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风险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办法也是对其不加规制。一种合理的规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虑风险的大小,而是将风险与排除风险的成本相比较进行考虑[8]。由此观之,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与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实意思,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范围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续立法工作不仅要解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问题,而且还要解决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问题。

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实施问题

( 一)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价值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一种生存照顾。职能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与空间范围明显扩大。但职责的时空变化打破了原来的价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营业自由。风险的盖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不是一种证据确凿的可靠决策。而企业营业自由则可能会成为行政主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牺牲品。生存照顾与营业自由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源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当现有法律不能同时满足各种不同需求时,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价值冲突不像法律冲突一种可以通过法的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予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没有位序、新旧、特殊性区别,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存在价值平衡难题。在现有规则下,行政机关自身往往无法解决这一难题。较为可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时间条件、空间范围、事实条件、权限规定以及责任条款等,在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从而找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私人利益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 二)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冲突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3

显然,创意是从企业角度出发的;概念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的。

例如:把握咨询公司的一个老客户,华美食品公司,带来一个粗纤维饼干产品的创意,—种粗纤维的饼干,它含有膳食纤维,对消化系统的改善有积极作用,口味可以通过添加果仁等小料加以调节,可以作为健康食品概念推广,已经有其他品牌的产品面世。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个创意的价值无法显示出来,消费者不会为了吃粗粮专程去买粗纤维饼干,因为粗粮的品种选择很多,玉米,土豆,红薯,麦片,都是更好的选择。

我们需要把这个创意转化为概念。

产品概念一,一种快速早餐替代品,来不及准备早餐人士的选择。

产品概念二,一种方便充饥食品,供误餐、两餐间或途中的时候食用。

产品概念三,一种牛奶搭配固体食品,适合与牛奶固定搭配食用。

最后,通过消费者调研,确认第三种产品概念最受欢迎。

例如:把握咨询公司策划的糖果产品创意来源——首先也是来自企业的要求:糖果生产淡旺季差异太大,能否做一个淡旺季消费均衡的糖果?

产品创意——喜糖。

因为每天都有喜事发生,把各种喜庆的事情都归纳为喜事,大概念下的喜糖应运而生。

概念一,结婚喜糖,结婚必买。可替代产品不多。使用巧克力的只有极少数,刚性消费。

概念二,喜庆年糖,春节必买。可替代的产品很多,待客时的摆设,半刚性消费。

概念三,欢喜礼糖,随时可以作为礼物送人。可替代品更多,柔性消费。

概念四,纪念礼糖,作为各种纪念日象征性礼物送人。例如:慰问,感恩,生日,庆典……

最后,通过调研,确认首先选择三不讲的结婚喜糖作为突破口。

消费者不会为创意买单,消费者购买的是概念。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4

一、美食旅游概念呈现

在国外,沃尔夫和艾瑞克(Wolf & Erik)2002年首先提出了美食旅游(Culinary Tourism)的术语。霍尔和夏泊斯(Hall & Sharpies)(2003)指出,美食旅游就是游客对美食的品尝和体验,无论是拜访食品的原产地、加工地,或者亲自前往参加美食节、去餐馆或食肆就餐,其主要目的无非是品尝美食、参与相关活动、体验饮食文化。琅(Long)(2004)将美食旅游定义为经历或者参与过其他区域人民的饮食生活,而不仅是局限于餐饮消费、烹饪技巧、饮食项目的介绍。卡屋拉和科洛特(Kivela & Crotts)(2006)提出美食旅游是一种特殊趣味的旅游,也是文化旅游的具体形式,主要是以品尝异地美食佳肴为动机甚至是唯一动机的新型旅游形式。史密斯(Smith) (2008)认为任何参观、品尝和消费美食资源的旅游体验活动都可以称作美食旅游。

在国内,已经有学者对美食旅游的内涵和外延等基础理论提出自己明确的见解。

迟景才(1998)认为以品尝特色美食为主要动机的旅游活动都可以称为美食旅游。翁毅(2004)认为美食旅游是以享受和体验异地美食、寻求审美和愉悦经历为主要原因的,具有休闲和社会属性的旅游活动。王雪莲、吴忠军等(2006)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对美食旅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广义的美食旅游是指在异地旅游过程中被当地美食及饮食文化风俗吸引而产生的各种旅游行为;狭义的美食旅游是指旅游者前往异地参加美食节庆活动、体验美食民俗风情或进行美食科学考察而引起的各种关系和现象的总和。张源(2008)认为美食旅游是以到异地品尝美食为主要动机,享受和体验美食为主要经历,并结合当地自然和人文景观来辅助美食旅游的具有文化和休闲等属性的高层次旅游活动。周书云(2010)认为美食旅游是人们在对中国饮食文化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以品尝特色美味食品为主的旅游方式,属于一种特色旅游。吴晓东(2010)认为美食旅游指到异地寻求审美和愉悦经历,以享受和体验美食为主,是人们的一种重要休闲娱乐方式。

二、概念泛化表现

(一)关于美食

美食是美食旅游得以发展的基础。上述各方观点对这一中心介质界定不一,呈现出外延扩大的趋势。综合而言有二种:一种认为美食即异地美味佳肴(Kivela & Crotts,周书云,吴晓东),是可以品尝、参观或消费的实物形式;一种认为美食包括有形或无形的美食旅游资源――美味佳肴、原料生产地、烹饪技巧、餐厅消费、美食节及当地饮食文化(Hall & Sharpies,Long,张源,王雪莲、吴忠军等),即任何与食物相关的内容都被列入美食范畴。

(二)关于美食旅游

依据上述关于美食的两种论点,美食旅游是与美食本身或美食相关资源关联的旅游类型。这种关联以两种形式存在:旅游动机及旅游行为。一种是当美食旅游资源或美食体验成为激发旅游者出游的主要动机,美食及相关体验在旅游中具有中心地位,这种旅游才称为美食旅游;另一种是只要是在旅游过程中接触、使用或体验了美食或美食相关产品及饮食文化,都被贴上美食旅游标签;前者以旅游动机为界定标准,后者以旅游行为为界定标准。很显然,后者在范围上包含了前者,是对前者范畴的扩充。

(三)关于美食旅游者

美食旅游者是美食旅游的发动者。依据美食在旅游过程中的不同重要性程度,可将游客分为四类:对第一类游客而言,美食是他们旅游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会主动去寻找与当地美食相关的信息。对第二类游客而言,虽然他们认可美食的重要性,但并不会主动地去寻找美食相关信息。第三类游客并不热爱美食,但如果有足够的机会,他们不排除在未来会享受美食。第四类游客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对美食完全没有兴趣。若依上述以美食动机为界定美食旅游的标准,第一类游客才可称为美食旅游者;若依上述以美食行为为界定美食旅游的标准,则这四类游客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美食旅游活动,如品尝了美食产品,参观了美食生产,体验了美食文化,都应归为美食旅游者。但显然,这四类游客当中对美食缺乏主动性或对美食完全没兴趣的游客是否应归为美食旅游者还有待商榷。

本研究中,笔者认为美食旅游是当美食(美味佳肴、烹饪技艺、餐厅、旅游目的地饮食文化)成为主要旅游吸引物,游客以体验美食或与美食相关的旅游资源为主要旅游动机,美食活动为全程主要活动的具有休闲娱乐属性的特殊兴趣旅游类型。它是从简单低层次“果腹”的生理需求发展而来的,是人们享受生活、放松身心的新型旅游形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美食旅游的基础是与美食相关的旅游资源或旅游吸引物,而不局限于美食本身;第二,美食旅游的发动者应对美食及相关资源有一定兴趣并愿意主动去体验;第三,对美食旅游资源或美食体验的追求是激发旅游者出游的主要动机,或至少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即时产生了对美食资源或美食体验的兴趣;第四,美食旅游强调游客通过美食所获得的体验,这一体验应该是独特的、难忘的,并具有文化内涵的。

三、概念泛化影响

美食旅游概念的模糊性和复杂性导致研究结论上潜在的错误,对小众化旅游形式的研究和发展极为不利。

(一)夸大了美食旅游者的数量

如果以旅游者接触了美食,参与了美食活动等行为为取样标准,忽略旅游者的兴趣和主动性,那么绝大部分游客都是美食旅游者。因为在任何类型的旅游中,吃是生理需求,促使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就餐或被动参与美食活动。这样的取样标准人为地夸大美食旅游者的数量,必然导致统计结果失真。另外,如果旅游者是在一个复合型旅游目的地旅游,那他可能被重复统计为美食旅游者、文化旅游者、购物旅游者,不仅影响美食旅游游客数量的统计,也影响其他类型游客数量的估算。

(二)高估美食旅游对旅游目的地的贡献

旅游目的地的规划和发展以美食旅游者的数量为重要依据。如果美食旅游者数量被放大,将导致旅游目的地高估美食旅游收益,如把常规的餐饮消费统计为美食旅游收益,使规划当局对美食旅游的前景估计错误,损失投资并延缓发展。

(三)忽视美食旅游者的真正需求

若以参与美食活动为标准区分美食旅游者与普通旅游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太大区别。在此基础上去研究美食旅游者与非美食旅游者的行为和需求差异并无意义,也无法实现戴瑞特(Derrett)所提倡的为美食旅游者提供量身定制的旅游体验。

(四)不利于旅游的类型化发展

随着旅游市场的成熟,旅游群体需求的个性化,旅游研究领域逐渐从表面深入内核,旅游类型细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美食旅游范围一再扩大并涵盖其他旅游类型,或与之交叉、重叠,都是与这种发展趋势背向而行。因此,精确界定美食旅游范畴,有利于旅游的类型化发展。

四、思考与启示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5

食品安全始终是关系民众基本权益的重大问题。为此,刑法有意加强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严惩食品安全类犯罪活动的内容,包括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当然,其效果有待实践检验。面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复杂性和高危性,在风险社会理论逐渐兴起的背景下,似乎风险刑法观理所当然地成为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在理论上的“柳暗花明又一村”。但在笔者看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全在风险社会理论范畴之内,即便在其中的一部分,也不宜简单地用风险刑法进行规制。用民生风险来指导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似乎更为妥当。

一、 民生风险与食品安全 (一)民生风险的提出

1.民生风险的概念

“民生风险”的概念首见于《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一文。提出该观点的夏勇先生认为,食品安全属于民生保障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内容。而风险包括“工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谓社会风险是指德国学者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的社会风险。 ,其中社会风险对应的是当前学界流行的“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而工业风险则是社会风险的母体,因为“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就是在工业社会中滋生并逐渐发展起来”,外延上呈竞合关系,“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有可能是同样的风险”[1]。民生风险属于工业风险,与社会风险有交叉但不等同。

由上述论述可见,民生风险是指社会活动可能侵害民生安全的风险。其中的民生主要是我国现阶段最广大人民群众生存与发展的小康生活状态,其中的风险就是可能发生的危险。食品安全就是一项基本的民生内容,需要刑法予以关注。

2.社会风险的概念

社会风险的概念来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的名著《风险社会》。贝克在书中指出,在这个(社会)发展阶段里,全球性风险开始出现,使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2]。这种社会风险“是现代化的风险,它们是工业化的一种大规模产品,而且系统地随着它的全球化而加剧”[3]。

由上可见,所谓社会风险是工业革命后,由科技发展带来的危害社会生活的风险。在笔者看来,这种风险的根源在于现行科技的日趋复杂和迅速发展导致的应用上的不稳定性。科技发展固然为我们生存的社会带来极大的福利,但不可控制甚至不可预测的风险也不可避免地伴随其出现。这种风险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这种风险与现代科技的运用相伴随。如果我们的交通仍然依靠“木牛流马”,现代交通工具带来的社会风险自然不会存在。二是这种风险很难预测和控制,起码在很大程度上如此。仍以现代交通的风险为例,我们很难预测哪一天哪一班火车会出轨。三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这种风险。我们既不知道我们乘坐的哪一班航班会出事故,也很难测定航班出事会对地面哪些人造成损害。四是这种风险是现代社会发展必须承担的风险。现代交通带来远胜“木牛流马”的社会风险,但我们不会再退回到工业革命前的时代,那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

显然,有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是属于“社会风险”。如因正常生产带来的生产事故,因对食品添加剂不断变化的认识造成的有毒有害食品。前者如2012年4月17日,12万箱可口可乐误混入消毒用含氯处理水事件[4]。后者如苏丹红。苏丹红有对食品增色的效果,属于剧毒的化学产品,使用后可能致癌。但到1995年欧盟才禁止其作用食品,而印度等一些国家仍然容许在特定食品中使用。那么欧盟在1995年之前承担的食用苏丹红的风险就是一种因科学认识的变化而引起的不可避免的“社会风险”。(参见:百度百科.苏丹红[EB/OL].[2012-09-1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张红良:民生风险理论与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3.民生风险与社会风险概念比较

比较上述民生风险和社会风险的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相同之处:首先,都是一种风险。所谓风险就是有发生的可能性,且难以掌控。其次,都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有一些风险随社会发展减小或消失,而新的风险则会产生并扩大。再次,都关系到社会不特定人的权益。如果是针对具体人的毒害食品,则应认定为故意/过失伤害或故意/过失杀人罪,而不归上述风险范畴。

不同之处:首先,两种风险在外延上属于交叉关系。社会风险紧密依附于现代科技,民生风险则无此限制。有些民生风险与社会风险是重合的,如现代工艺的食品生产,有些则为民生风险独有,如食品储藏过程中对明知违禁添加剂的添加,另有一些则为社会风险独有,如高新航天技术研发,显然这不属于民生的范畴。其次,两种风险可控程度不同。民生风险中行为人故意添加明知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的行为,其可控性要比具有社会风险性质的自动化生产过程中机械故障的可控性更强,因为合理概率的机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再次,民生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刑法上的可归责性不尽相同。如故意添加苏丹红显然具有主观上故意犯罪的可归责性,而现代交通引起的某些危害行为则存在严格责任的争议,如醉驾。

(二)民生风险下的食品安全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堪忧

随着社会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极大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甚至直接损害人身安全。因此,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高度重视。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四年出台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表明了政府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决心。而且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把加大食品安全类犯罪打击力度作为修改重点。如将原条文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增加与《食品安全法》的切合度;删除了原第144条起点刑——拘役和单处罚金,提高了最低刑;取消原《刑法》第143和144条的罚金刑数额的限制,加大罚金力度;新增《刑法》第408条第2款食品安全监管的渎职类犯罪。这样的修改,“与时俱进”“重在保护民众生活的基本安全需要”[1]9。

但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严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共查处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重点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名,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5]。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讲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弯,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如此形容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分别参见国务院的《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从文件措辞上就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并未有积极好转的趋势,食品安全现状堪忧。

2.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类

笔者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三类:

第一类:生产制造(包括储存、运输等所有“食品入口”之前的环节)时难以避免的“工艺风险”。如上文提到的可口可乐误加氯水事件,这其实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总会有一定概率出现的“工艺”上的事故。从应用的角度讲,任何工艺,不管是生产、储存或者运输过程中,不管是使用任何机器,尽管操作人小心翼翼,尽到最大的努力,依然难以避免事故出现。这是必然的“瑕疵率”。

第二类:在食材配料中难以预测的“认识风险”。如上文提到的苏丹红。虽然欧盟已经禁止将其用做食品添加剂,但印度在特定条件下仍允许它的使用。这就造成在印度是合法的食品在欧盟却被认定为非法食品。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信息传递的延迟,也有生产者不能及时了解哪些添加剂被列为禁用,这就形成了违法性认识不足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类:生产和配料中的“人为错误”。 即生产、运输、储存或销售者有意或放任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出现。比如为保鲜有意使用福尔马林,或进货时选择保鲜性更强的经福尔马林浸泡过的食品。

很明显,前两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与科技发展紧密相关,第三类行为则完全是行为人的“罪过”造成的。

3.民生风险与食品安全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学界掀起加大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仗法律之剑控制食品安全的论潮,并切实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发展,反映在刑法上就是上文所提《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条款的修订。在刑法理论上,则表现为风险观念的引入。

笔者认为,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法规制应适用民生风险理论而不是社会风险理论。

首先,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必然与现代科技相联系。如其中的“人为错误”。传统的手工加工厂用福尔马林浸泡食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社会风险。

其次,社会风险引出的风险刑法不应适用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因为,“如果(风险)刑法为化解‘风险社会’的风险而过于扩张甚至突破罪刑法定主义、责任主义等法治刑法的底线,那么同样也不可取”[6],“风险刑法理论是反法治的”[7]。这一方面引出风险刑法如何谨慎适用的问题,另一方面具体到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都可用传统刑法解释,没必要借用风险刑法理论。

再次,民生风险理论摈弃了社会风险干涉法治底线的弊端,而突出了食品安全的民生意义。民生是近几年比较有生命力的概念,体现了社会对民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文关怀,虽然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但在政法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这个概念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二、用民生刑法来指引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一)民生刑法:突出民生,弱化“风险”

民生刑法是与民生风险相伴而生的概念,正如社会风险引出风险刑法一样。提出民生风险概念的学者指出,“我国的刑事政策应从‘保民生’这一社会发展目标出发,与民生风险及民生犯罪的实际情况相对应,以‘民生刑法’为理论主线,以便系统地研究民生受到的危害,从而在刑法中构筑起保护民生的最后防线。”所谓民生刑法,强调刑法应当“优先保护民生、全面保护民生、严格保护民生”。

可见,民生刑法强调的是对民生类犯罪的着重打击,但这一打击又不像风险刑法一样过于激进,以致有违反法治底线之限。所谓优先,突出保护民生的重要性。所谓全面,突出保护民生的彻底性,所谓严格,突出保护民生的合理性——避免极端理论的过犹不及,这就弱化了风险刑法违反法治基本原则的“风险”。

(二)现行作法:加大力度,增设新罪

为应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刑法做了较大调整,这表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类犯罪规定的调整。这在上文已有论述。在提出民生刑法概念的学者看来,修正案八的这些调整值得肯定,而且“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继续发扬光大”。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整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加大原有罪名的打击力度。包括提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这是刑罚的加重;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数额的限制,这为高额罚金打开了“口子”。

二是增设新的罪名。既在第408条增设一款食品监管渎职罪。这是刑法对当前食品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监管不力的直接回应。

而且,我们看到,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三项罪名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的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抽象危险犯(或行为犯;有……行为的),三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结果犯(造成……后果的)。这三种立法模式分别表明了刑法对三种危害行为惩治的严厉程度,体现了刑法的针对性和均衡性。因此,总体上《刑法修正案(八)》的调整是值得肯定的。

(三)立法进路:慎用“风险”,切守底线

由上可见,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有意地引入和增强了“风险”的观念,试图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提早介入时间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类犯罪。或者说,民生风险虽然弱化了风险,但是依然引入了风险的观念。这种做法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但须注意对“风险”观念的慎用,时刻坚守刑法基本底线。

1.学界对风险观念引入刑法的批判

民生风险虽强调民生,弱化“风险”,但依然蕴涵着“风险”之意。如上文以抽象危险犯模式立法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就是刑法对“严重风险”的提前介入——将刑法提前到行为作出时,回避了结果的考量。在这一罪名的设定上,民生刑法或风险刑法没有不同。因此,有学者提出的对风险刑法的批判,在民生刑法理论中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学界对风险刑法的批评大致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刑法已经不可能单纯地作为工具使用[8]。即不能用刑法来应对一切社会风险,否则违反了刑法有正当性,淡化了刑法机能的发挥,增加了刑法被恣意使用的可能性。

其次,动摇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保护法益抽象化、普遍化以及早期化的倾向日益明显,这些都向‘谦抑主义’提出了挑战。”“扩大了刑罚的处罚范围,转弯了传统的罪责刑法,将任何有碍人类安全的行为都视为不法行为。”[7]26-27

再次,“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宗旨”并“为侵犯人权提供借口”[2]19。因为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其最基本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其不安全感;作为“二次规范”,刑法应当在其他手段不能奏效时再考虑使用,过度的刑法手段创新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会混淆法律与首先的界限并引起罪与非罪概念模糊。

由上可见,学界对风险刑法的批判集中在该理论有可能扩大刑法适用范围,混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导致刑罚滥用。这些观点对于民生风险中的“风险”同样有借鉴意义,民生刑法也须以一定底线为界。

2.引入风险须切守刑法基本底线

在笔者看来,这里的刑法基本底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尊重。即在适用刑法时,尊重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的决不适用刑法;在适用刑法时,尊重刑罚适当性原则,轻刑足够的决不适用重刑,“在必要的限度内,刑罚越少越好”[9]。

其次,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尊重。即由于“风险”本身的难于测量,必须构建更为明确的刑法规范,以使民众更容易理解行为在刑法上的定义。在犯罪成立上,不是说有重大风险的行为就是犯罪,而是说被刑法规定的有风险的行为才是犯罪。

再次,是对社会发展基本需求的尊重。有些“风险”是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过程中必然带来的“副产品”,对这些风险只能坚持“适度力量”的引导和控制。

当然,就目前来看,我国刑法尚未出现明显的超越上述底限的现象。但任何法律的实然效果总要经一段时间的检验,这一效果也不一定能得到最确切的把握(如统计数据与真实数据的差距,其他不可测因素的介入等等),而且法律必然要随时间而调整,再加上刑法理念对司法工作的指导作用,因此上述批判观点和注意问题的提出仍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彻除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根本进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一)刑法功能有限论

需要明确的是,单靠刑法一定不能完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是受刑法本身性质决定的。刑法的的功能是有限的,即便我们无限扩大刑法适用范围,无限提高刑罚力度。实际上任何制度都不是治理社会的万能工具,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不例外。刑法功能总是有限的,这一点绝无争议。因此,世界各国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绝不会单独依赖刑法,而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

(二)国外经验

1.俄罗斯体制中对消费者的着重保护和食品标准执行的缓冲期[10]

在机构设置上,有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俄罗斯农业部全权负责食品安全问题。但另有隶属于俄罗卫生和社会发展部的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监督局主管维护消费者利益等相关工作。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上,有一定时间的缓冲期。2005年7月1日施行的国标ГОСТР51074-2003《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信息》制定了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标准由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9日批准,至2005年7月1日施行,这期间实际上有一年半左右的缓冲期。

2.英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推动力量[11]

首先,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食品安全变革的推动作用非常明显。1900年砷中毒事件推动了地方政府委员会中食品处的设立;1906年从美国进口的牛肉污染事件推动了1907年《公共卫生(食品规章)法》的起草;1988年鸡蛋沙门氏菌事件推动了英国政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白皮书的出台;1996年的疯牛病事件也推动了英国食品监管体制的再次变革。其次,科技发展和媒体舆论对食品安全立法的推动作用明显。科技促使新的检测手段和新的认知手段的出现,媒体引导民意集中反映问题的严重性。最后,食品利益集团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食品安全立法的决定和实施。这种影响被称之为“利益集团的政治俘获”。

3.日本食品安全的法律应急机制[12]

首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部门都设有应急机构。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都有针对各自职能的独立的应急机制。其次,着重日常信息收集。各应急机构会对社会生活食品安全信息全面收集,保持掌控。最后,透明及时的信息公开机制。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在第一时间全面向社会公开,方便国民查询。

(三)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

1.正确认识和运用刑法

摆正刑法在规制食品安全问题时的地位,仍应坚持行政手段主导。而具体刑法也要避免“风险”观念的滥用,坚持刑法的基本底线。

2. 构建合理的行政体制

充分发挥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力度要有保障,执法严格性要有监督。这里《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成为推动行政部门严格执法的最大动力,要充分发挥设立该罪的警示和规范作用。

3.制定合理的行政法规

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而不受食品利益集团的影响;尊重媒体意见,吸收民众的正确请求;利用重大事件契机推动立法完善,重大食品事件可以作为立法决心改革的动力,借此触动平时不愿或不想触动的抑制力量。

4. 完善现有的应急机制

我国已经建立有一套食品安全的应急机制。在以后,一方面要保障这套机制的正常运行,避免成为“摆设”;另一方面增加信息收集和公开的力度,增强日常监管能力。 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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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夏勇.民生风险的刑法应对[J].法商研究,2011,(4):6-10.

[2] 黎宏.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J].人民检察,2011,(3):16.

[3 ]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文,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18.

[4]佚名.12万箱可口可乐疑遭氯水污染[EB/OL].[2012-04-18].http:///20120418/n340851788.shtml.

[5]新华网.国务院加大力度"保卫餐桌"[EB/OL].[2011-04-21].http:///politics/2011-04/21/c_121329457.htm.

[6] 陈兴良."风险刑法"与刑法风险:双重视角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1,(4):11.

[7] 刘艳红."风险刑法"理论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J].法商研究,2011,(4):26.

[8] 于志刚."风险刑法"不可行[J].法商研究,2011,(4):35.

[9]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41.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6

然而,实际效果却并非像宣传中那样高大上。“目前没有任何一种净水机能真正生产‘小分子团水’,更没有任何一个靠谱的文献证明这种水有什么神奇功效,所有有关这种水的功效信息,都来自卖这类产品的人。”食品安全博士钟凯说,类似的磁化水、量子共振信息水、电解水、生物离子能量催化水、离子重组水等各种让消费者云里雾里的“科学概念”,没有一个得到过科学界的认可。

即使是常吹嘘含有丰富的“微量营养元素”锶、硒等的矿泉水,其实际效果并非如此。钟凯表示,其同事曾测过几种矿泉水,这些物质的含量并不比自来水高,有的甚至还不如自来水。

即便国标规定名称中不得标注一些特殊内容,但不少企业仍在打球,在品牌名称、宣传推广上下功夫。“水的同质化程度太高,新企业如果出来卖纯净水是死定了的。”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说,因此不少高端水就是做嫁接和功能化,制造自己的品牌卖点并提高附加值,最终提高定价,这样才会有操作的空间。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国标规定2016年之后很多概念都不能出现在标签里,但一来不少企业已经提前设计好了产品、包装、宣传的途径,不可能全部推倒了重来,于是利用2015年还有半年的售水旺季,先打出自己的口号,在市场上混个脸熟;二来就算这些产品的品名最终需要更换,企业也可以把一些功能和概念藏在产品说明、营销推广、网站链接等里面,而不是直接在品名或包装物本身体现,打球。

专家认为,目前市场上不少“功能水”,大多是通过暗示吸引消费者,有无科学依据尚难判定。一些产品如果使用了医学用语,或用食字号冒充健字号,宣传保健功效的话,还可能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不在名称中出现,但在宣传中暗示、明示消费者的商家也需加强监管。

朱丹蓬说,严格而言,包装物或网站链接上进行功效宣传,也是属于违反国标或相关规定的。但饮用水行业这两年仍处于比较混乱的洗牌期,相关部门如果抱有“民不告官不究”的心态,就可能存有不少漏网之鱼,因此需要出台相应细则、加强执法力度。

“功能水多属厂家炒作,水质本身并不具备神奇功效。”中国农业大学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说,饮用水中的添加剂效果有多大尚待评估,但肯定不占人体所需微量元素主体。“人体所需水分主要来源于主食、蔬菜水果和粥汤以及饮用水、饮料等三大部分,无论是哪一种饮用水,其中的矿物质含量都无法与膳食相比。”

钟凯说,凡是能治病的“神水”都涉嫌虚假宣传,它们不会给你带来健康,只会让你掏更多冤枉钱。遇到这样的情况,请迅速拨打12320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链接:缓冲期怎成混乱期?

本是监管部门为企业设置的“缓冲期”,让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销售现有种类的饮用水,却成为了“混乱期”,市面上各种“概念水”仍在火爆销售,甚至声称具有增强免疫、治疗痛风等功效。

盯特殊人群

一些饮用水企业故弄玄虚,将自家产品包装成对特定人群有效的产品,主打“小分子团水”等概念,尤其是针对孕妇、婴幼儿群体,不仅可以清除血脂、氧自由基,还有助于智力发育,借机涨价。例如,一款名为玛尔钦圣泉的母婴水号称能“增强孕期女性免疫力,保护受孕婴儿DNA遗传信息的完整性”,售价10升180元,而普通纯净水10升售价仅为20-30元。

称神奇功效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7

“食物生糖指数”的概念

应该说,糖尿病患者不仅关心吃什么,吃多少,更应关心吃后对血糖影响如何。而“食物生糖指数”(英文简称为GI)就是衡量食物对餐后血糖影响大小的一项可靠指标,它是指含50克糖类的食物与相当量的葡萄糖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2小时)引起体内血糖反应水平的百分比,它反映了食物与葡萄糖相比升高血糖的速度和能力,通常把葡萄糖的血糖生成指数定为100%。通俗地讲,“食物生糖指数”就是看看吃含同样数量糖类的食物对血糖的影响有何不同。

影响“食物生糖指数”的因素

食物的成分

食物成分不同对血糖产生的影响也不同。例如,豆类含直链淀粉高,很难糊化和消化,血糖生成指数低;大米、面粉含支链淀粉高,易糊化和消化,故血糖生成指数高。

膳食纤维高的食物消化吸收较慢,其血糖生成指数较低。另外,食物的黏性越大,其血糖生成指数越高,如黏玉米、糯米比普通玉米、大米的GI值要高得多。

加工、烹饪方式

烹调不但可以改变食物的风味,也会改变食物的血糖生成指数。比如,淀粉的糊化程度越高,就越容易被消化吸收,血糖生成指数也就越高。生食中的淀粉是以紧密结合的小颗粒形式存在的,机体很难消化分解;当淀粉颗粒在水和热的作用下不同程度地膨胀、破裂并分解,例如煮粥时,米粒逐渐膨胀、粥汤逐渐黏稠,也即淀粉颗粒的糊化。粥煮的时间越长,糊化也越充分,就越容易被消化吸收而引起血糖迅速升高,血糖生成指数就越高。又如,食物颗粒越大,血糖生成指数越低;食物颗粒越小,血糖生成指数越高,这就是为什么精制面粉食品血糖生成指数较高的原因。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注意,粗粮勿细做,蔬菜能不切就不切,尽量勿切得太碎或成泥状。

食物搭配

营养学家还发现,许多谷薯类食物尽管血糖生成指数很高,但与蔬菜等富含膳食纤维的食物,或者与鱼、乳等含高优质蛋白质而脂肪含量偏低的食物合理搭配,血糖生成指数可以大大降低。例如,大米饭血糖生成指数值为88,而米饭加蒜苗(膳食纤维含量为2.2%)血糖生成指数值为57.9;馒头血糖生成指数值为88.1,馒头加酱牛肉(蛋白质含量为51%)血糖生成指数值为49.4。这些都说明膳食纤维和蛋白质对食物中血糖生成指数影响很大,因此,饮食要注意合理搭配,这对降低血糖生成指数十分重要。研究还发现,一定量的蛋白质与糖类一起食用,可促进胰岛素分泌,使血糖水平降低。

生糖指数高低可以指导食物选择

血糖生成指数概念的引入,使我们能够了解到不同食物对血糖的影响程度不同。根据食物对血糖影响的大小,可将食物分为三个等级:低GI食物,GI70。像各种粗加工的全麦食品(如全麦面包)、荞麦面、莜麦面、玉米渣子、各种豆制品、绿叶蔬菜及薯类(如魔芋、山药等)均为低GI食物。

一般说来,进食“血糖生成指数”较高的食物,由于其消化、吸收较快,故餐后血糖升高的速度快、峰值高;相反,进食“血糖生成指数”较低的食物,由于其消化、吸收较慢,故餐后血糖升高的速度慢、峰值低。中外营养学专家通过大量分析研究认为,血糖生成指数70%的食物不仅不适于糖尿病患者和糖耐量异常者食用,也不适用于希望享受健康饮食的人。有了血糖生成指数作为参考,糖尿病患者在选择食物时就不再盲目和无所适从了,可以多选用富含膳食纤维的燕麦、豆类和叶、茎类蔬菜,适当增加蛋白质;还可将血糖生成指数高的与低的食物相搭配,制作成中血糖生成指数的膳食。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8

不同品牌药,“生物利用度”不一样。衡量口服药物被人体利用的指标是“生物利用度”,即服药后有多少能被人体利用。由于各厂家制剂工艺水平不同,生物利用度也有所差异,一般上下浮动20%,某些品牌间可能相差一倍。

几类药随意更换有风险。老年高血压患者若一直服用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又突然更换其他品牌的药品,如果是从生物利用度高者换成低者,药效可能不够;从生物利用率低的变为高的,降压作用可能增强,如体质较敏感,发生脑卒中的危险也会增大。癫痫病人服用的卡马西平,帕金森病人服用的左旋多巴等,如果随意更换品牌,都有一定风险。

服药者的年龄、性别、疾病等也影响生物利用度。老年人、肝病患者或曾进行过胃肠手术的人药物代谢不同于正常人,如果碰到类似于苏先生的情况,最好先不购买;如果实在买不到相同品牌,最好先咨询医生。

肠道毒素纯属杜撰

文/琳琳

今年38岁的沈女士遇上便秘难题,在网购时发现号称能“排宿便”的清肠茶还能排出“肠道毒素”,改善身材、美容养颜,于是购买服用了3个月后,不但症状没有明显改善,后来到医院进行电子内镜检查发现大肠已经变黑,沈女士十分吃惊。

专家表示,“宿便”、“肠道毒素”这些乍听起来十分“可怕”的说法并非医学概念,而是炒作。绝大部分便秘可通过调整饮食、运动等生活方式而得到改善。

“宿便”说法不科学,“肠道毒素”是伪概念。在某搜索引擎输入“排毒”,某百科网站会出现“宿便”和“肠道毒素”的概念,称肠道是人体最大的排毒器官,宿便是人体肠道毒素根源。“上述说法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专家指出:“肠道是人体的消化、吸收、排泄器官,不是‘最大的排毒器官’。”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9

食品机械的种类可以分为:粮油加工设备、果蔬保鲜与加工设备、畜禽产品加工设备、水产品加工设备、方便食品级加工设备、饮料加工设备和食品加工中废弃物综合利用设备等。按照食品加工的单元操作的不同,可以分为:食品输送机械、食品清理与分选机械、食品粉粹机械、食品混合机械、食品浓缩机械、食品干燥机械、食品杀菌机械、食品熟化机械、食品冷冻机械和食品包装机械等。

食品工业已经不可或缺,成为引领制造业的新方向。食品机械技术从生产自动化、原料高利用率化、机械设备节能化、食品安全化、高新技术实用化、机械设备通用化等多方面对食品机械制造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的食品机械不管从内部质量还是外观质量都落后于发达国家。原因是采用的设计理论、设计手段、设计方法、制造技术和检测手段落后。原材料、质量不稳定,直接影响了食品机械产品的整体质量。

2 食品安全对食品机械的要求

随着《食品法》的实施,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食物本身,而且涉及食品原料、食品工艺、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包装和食品销售等所有环节。

3 现代机械产品设计

机械设计可以是应用新原理、新思想、新方法开发创新的机械,也可以是在原有机械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或作局部改造,从而改变原有机械性能。

机械产品的质量基本上取决于设计质量,而制造过程对机械产品质量所起的作用是实现设计所规定的质量。因此,机械设计阶段是决定产品好坏的重要环节。

在实现预期运动和动力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性能好、效率高、成本低,有一定的可靠性;而且还应考虑到操作方便、维护简单、造型美观以及便于运输。

机械设计在现代机械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机械设计的成败往往成为产品在生产和销售中是否能够取得良好效果的决定条件。产品设计是制造业的灵魂,产品开发的成败主要决定于产品设计,因为产品结构、性能、质量、成本、交货时间、可制造性、可维护性及人、机、环境关系等。据统计,产品全生命周期成本的90%左右在产品设计阶段已经被决定,其中70%~80%在概念设计阶段被决定。概念设计的核心是创新设计。方案选择的自由度大,产品创新的空间相对就要大。

现代机械产品正在逐步向智能化、协同性、科技化发展,并且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设计体系,网络技术、系统工程的理论、计算机软硬件应用和智能化应用的理论也更加广泛地被应用在现代机械设计方法之中,提高了机械产品的质量方法,也成为现代化机械设计方法中重要的技术基础。

食品机械设计的一般过程:①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机械的预期功能、有关技术指标和限制条件);②调查研究,制动设计方案,绘制机械运动简图(确定机械的工作原理,拟定集中总体布置方案,进行粗略计算和分析比较);③进行运动和动力分析,确定主要零部件的运动和动力参数;④进行传动零件的设计计算,确定其主要参数;⑤进行结构设计,绘制部件装配图和总装配图;⑥绘制零件工作图;⑦编制技术文件(编写设计计算说明书、标准件、外购件明细表,对较复杂的机械还应绘制详细的机械传动示意图等)。

4 食品机械设计新理念

4.1 绿色设计理念

绿色设计(Green Design,GD),就是设计和制造生命周期环境影响为最小的产品,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考虑产品的环境属性,即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维护性、可重复利用性等,保证产品功能、使用寿命、指令等。在设计食品机械产品时,全面考虑食品机械设计、制造、使用甚至报废、处置等环节,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从源头上防止污染。

4.2 并行式绿色设计理念

以集成并行的绿色理念设计食品机械及其相关过程,初期充分考虑机械生命周期全过程的各项因素(如用户需求、质量、成本、进度、拆卸与回收的设计体系等),使食品机械实施最优化设计。

4.3 并行式绿色设计理念下设计的一般过程

绿色设计是一种基于生态学的设计,为设计人员的素质和设计方法、设计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机械数据管理技术是并行式绿色设计技术的关键技术之一,是对食品机械生命周期全过程个各环节中所需要的、或生成的大量数据和信息的管理技术,可按照要求将数据或信息及时传递到制定的位置或相应的人员。

机械设计的过程不再是一种串行设计模式,而是一种在设计过程中逐级反馈的设计模式。将概念设计做大最全面、最优化。从概念上影响整个设计过程和设计环节。

4.4 新设计理念下食品机械设计的实施要点

设计理念的更新:可持续发展理念、食品安全理念、并行式绿色设计理念。

食品机械设备的材料设计:直接接触食品加工过程的设备材料要求(如抗菌、容易清洗),非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材料要求(如节能、环保、对操作人员无害等),直接接触食品成品或半成品的包装设备的材料要求(无害、抗菌、不能对食品造成附着添加等)。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10

冷链物流年会在天津闭幕

本刊讯(记者 逯文娟)2012年12月27日由中国冷链物流联盟和天津市中心渔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冷链物流行业年会暨全国食品与冷链企业家跨年联谊会成功召开并圆满闭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执行会长蔡志清、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张签名、中国冷链物流联盟秘书长刘京、农业部冷库及制冷设备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主任万锦康、国家农产品保鲜技术工程研究中心书记陈绍慧、天津市中心渔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力等政府领导出席本届会议并发表冷链物流主题讲话。会议代表来自政府机关、行业协会、食品、冷库、冷链物流、商超配送、信息技术、生鲜农产品等350多人参加了此次年会。年会还隆重的举行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综合处和冷链物流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揭牌仪式。

中国食品包装行业交流会召开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11

开设食品营养与健康公选课的必要性

对大学生实施营养保健知识的教育不仅能使大学生关注自身健康,同时也是生命科学的生活化,大众化,社会化的体现。本课程开设的直接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健康保健意识,更新健康观念,学习健康营养知识,培养良好的饮食、生活习惯等。由于公共营养学所反映的宏观性、全局性特点,特别适合开设公选通识课程,破解当下“营养保健骗局”,提高公众营养认识水平,能够“去伪存真”的传播正确的营养学观点。

大学生是知识文化传播的重要媒体,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营养健康与否的代言人。然而,除了医学类、部分食品营养专业的学生或者从事本行业的人群能够系统的接受营养学的教育,广大在校大学生能够接受“食品营养与健康”教育的只占少数,所以通过开设“食品营养与健康”公选课来普及营养学的基础理论,提高大学生对营养健康的科学认识,通过他们去宣传改进家庭和社会的营养观念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大学生又是很好的营养理念执行者,可以通过他们改善一个家庭的饮食营养观念,继而改善更多家庭的营养理念,最终更正社会群体对食品营养的错误理解和饮食误区。

本文探讨“食品营养与健康”这门大学公选课在教学上的新思路,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以便将营养学理论和实践结合得更紧密,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 高校食品营养与健康公选课现状

作为一门公选课,食品营养与健康在各个高校都很受欢迎,授课内容以营养学基础知识为主,知识面涵盖营养素、食物中生物活性物质分析、各类食物的营养价值、特殊人群营养、食品卫生等方面。授课形式以课件讲授为主。授课对象,包括生物、医学、电子、金融、o理、土木等,专业范围广,男女比例接近1:4,非生物医学类的学生占到了60%以上(以M学院2015年食品营养与健康选课情况为例),学生最初的听课心理都集中在如何饮食,如何减肥,美容,或者可以通过饮食解决家人的头疼脑热等问题,而不是真正理解生命摄取食物消化吸收的营养过程。这就要求授课老师,正确引导学生的认知方向,在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照顾一部分非专业学生的知识面,把食品营养学的正确概念传授给学生。

而作为公选课,学生往往抱着凑学分、听热闹的心态去听课,这样的心态更容易让听课效率下降,同时也影响学生的出勤率。营养学的开篇部分是各种营养元素的学习,一味的讲述营养学基础概念,作用原理往往“打击”一部分非生物医学专业学生的听课积极性,其原因在于非专业学生听不明白很多概念、专业词汇,从而造成理解上的困难。这是食品营养与健康作为一门公选课的突出问题,也是很多公选课的通病。所以,在课程内容设置上,授课教师需要参考学生的初高中生物学和化学理论基础,照顾学生整体知识水平,补充相应的基础知识。

3 通过演示实验丰富课堂内容

食品营养与健康课程是研究营养、食物、等与人体健康关系的一门科学,是食品生物技术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以往教学过程都是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以提问、学生讨论、辩论、课堂视频等教学方法。作为公选课课程知识内容足够,但实践操作环节几乎为零。完全靠学生课下自觉将知识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去,而真正可将知识点记住又可以付出实践行动的学生几乎不足20%。课程与实践脱轨大大降低了课程开设的实际意义。

很多高校老师都在寻找新的教学手段,丰富公共选修课内容,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M学院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借鉴国外公选课的授课方式,利用一些简单的教学工具通过演示实验,组件课外兴趣小组,通过完成简单的食品制作过程来提高学生的兴趣,同时加深课程内容的理解,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例如:在碳水化合物这一章节,加入糖类的发酵实验演示,通过一步一步的酶解过程和酶解产物的分析,可以让学生更容易理解面食等淀粉类食物在人体的消化吸收利用的过程。以此类推,在蛋白质章节,加入酸奶的制备过程,可以让同学们更容易明白酸奶的营养价值所在。对于食品腐败过程的讲解,可以通过加入微生物的形态观察,以及微生物的生长小视频来辅助教学,更直观的将知识与现实生活结合在一起。

通过加入演示实验,让学生对“食品营养与健康”这门课的内容有更深刻的了解,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明白这门课的应用性很强,认真学习后可以更好指导生活实践。同时也体现了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12

有市场,即有商机。全谷物升级,被誉为21世纪食品行业革命的主流运动,吸引了众多企业准备或者已经涉入全谷物行业。

根据Mintel全球新产品数据库统计显示,2000年全球只有164种全谷物产品投放市场,而2011年约有3,378种,比2000年增长了1,960%,是2000年的20.6倍。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中,烘焙食品、早餐麦片和休闲食品种类最多,增长速度最快。

另据美国全谷物委员会(WGC)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3年6月,全球获准使用全谷物食品标签的产品总数已超过8,600种,由分布在41个国家的386个成员公司生产,其中15%的产品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有销售。全谷物食品已经成为国外食品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份子。

作为中国食品加工行业的巨头,中粮集团也重视全谷物产业的发展。

中粮集团营养健康研究院首席科学家俞伟祖指出,全谷物对食品加工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好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俞伟祖在美国20多年,亲身经历了美国全谷物飞速发展的十几年。

“回国之前,我在美国的宾堡集团工作。在美国经济萧条的时候,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下降,对高端产品的购买也大幅度下降,所以整个烘焙行业的利润受到很大冲击,但宾堡在2008、2009年创造了历史上最好的利润,主要原因就是全麦、全谷物产品的创新。目前,全谷物在中国还属于起步阶段,我相信今后几年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对国内粮油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是非常好的。”俞伟祖如是说。

近几年来,国内市场上先后涌现出了一批生产全谷物食品的企业,全谷物面粉、饼干甚至用全谷物制作的各种糕点,陆续被搬上消费者的餐桌。

据不完全统计,虽然越来越多的食品加工企业都瞄准了全谷物食品,但中国的全谷物食品种类及数量仍然有限。

牡丹江惠食坊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兼高级技术顾问孙尚元表示,惠食坊尚处于成立之初,产品种类比较单一,今后将根据特殊人群和不同季节开发生产多种全谷物营养食品,如粉状的、膨化类的,以适应现代人生活方式的饮食需要。

求方圆规矩待立目前为止,国内全谷物食品标准尚未正式出炉。俞伟祖说,在全球范围内,全谷物食品在过去的十年特别是过去五年,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态势,选择全谷物食品已成为一个潮流。欧美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方面的标准,为行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跟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处于起始阶段,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追求具有良好口感、色泽的精白米面食品阶段。随着国内全麦粉及其制品的快速发展,制定全谷物食品标准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他进而指出,如果没有一个好标准,就没有办法对全谷物行业进行引导,这个行业不可能实现健康发展,以至于实际上消费者买到的所谓的全谷物食品,都不是货真价实的东西,这对整个全谷物行业发展极为不利。

在美国和欧盟国家,全谷物原料指的是谷类,并不包括大豆、红豆、黑豆等豆类,更别提薯类。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副秘书长、新成立的中国全谷物理事会秘书长董国用,在阐述中国全谷物相关标准工作规划和标准项目进展情况时,透露了对全谷物概念的初步界定,指出“大体分为米类、麦类等原料来源”,“豆类不属于全谷物”。 到底该如何界定中国全谷物食品的概念,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业内人士的普遍赞同,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此,专门研究中国全谷物食品产业化研究开发路径的屈凌波指出,我们探讨中国全谷物食品,是对国际上全谷物食品的继承,应该在借鉴吸纳基础上树立我们的特色。中国全谷物食品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文化,因此全谷物概念要有自己明晰的特点。

食品化学的概念篇13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和质量三重概念已经出现比较严重的混淆现象,对待细致的产品卫生处理不够严谨,造成实际成品背后不同健康安全威胁因素的密布,这些专有名词的模糊性渗透现象,将直接影响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相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落实,更严重威胁着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和需求状况,因此,必须对三者之间的隐性特征进行准确划分,维持安全秩序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

1 食品安全、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三者之间的含义辨析概述

1.1 食品的概念

食品的定义因国家和地域的不同而不同,美国的食品定义为:可以为人活着动物食用的一种物质。而欧盟的定义是:一切能够被人类消耗吸收的物质。然后,我国的食品定义在法律上存在歧义。随着环境及农产品的被污染,众多国家呼吁将食品纳入到产品责任中。

1.2 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概念的区别

1.2.1 食品安全

在相关产品流通环节下,配合可靠的法律制度维护和管理部门严密监察工作,实际食品不存在任何对人体健康造成显性或隐性危害的状态,这是食品安全内容的主要定义。这种安全范围的内容不免会造成卫生、质量概念的混淆,因此在具体表述食品安全理论的过程中,绝不能一味地脱离安全、质量效应进行单独理解。

1.2.2 食品卫生

食品卫生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卫生习惯和预防疾病蔓延的健康理论实现论述,在一定生理法规范围下进行生产环境和生活状况下的实际应对策略补充。根据现代致病因素分布规律进行分析,良好的清洁处理工作可以较好的预防疾病的滋生,并且尽量减少对他人的传染危害[1]。我国《食品卫生法》已经做出明确阐述,在利用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政策落实基础上,配合现实性相关产品中的添加剂、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进行卫生标准管理制度的渗透,争取现代技术下的传统卫生习惯要领能够得到有效传承。现下的食品卫生法令利用广泛的强制性实施手段获得了一定的主观承认地位,加上卫生基本含义内容的淡化,造成所谓安全、卫生的食品价值定义原则更加混乱。反而在近阶段食品安全定期使用范围愈来愈广泛的条件下,食品安全成果的规范已经对卫生原始含义实现一定的分离。

1.3 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概念的区别

食品卫生的定义:保证食品及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所有具备的一切条件。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的前提,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一种方法。

1.3.1 食品安全注重包装标示的清楚、准确

食品标示的清楚、准确是确定食品安全的首要条件,它是食品最简单的描述说明。不规范的食品标示会严重影响食品的安全,但是不一定导致食品卫生。

1.3.2 食品安全注重商标运用

食品的商标认证满足食品的卫生条件,即,对人体身体无害。但是,若存在虚假信息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1.3.3 食品安全注重食用方法

由于人本身的差异,导致了食品安全的差异性。例如:某些食品对特殊人群会产生过敏等现象。

1.4 食品质量及相关性问题概述

质量是指生产工序中的产品优劣效果。我国在阐述食品质量标准的过程中,牢固把握内部关键性维度的扩散基准,对产品制备过程中的优劣标准进行充分地系统鉴定,实现优等和劣等范围的清晰界定,帮助规划指标能够实现顺利达成。所谓的食品质量是收揽影响消费者和产品价值的特征包括负面内容(腐败、污染等),正面特征(色泽、香气、加工手段等)[2]。这种安全效能和质量水准之间的区别对公共政策的灌输式引导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配合国家事先的食品控制体系进行本质内容的科学匹配。

2食品安全、卫生与质量之间辨析途径分析

在利用灌输式逻辑思维引导活动中容易出现一系列的混乱现象,尤其是在公共政策和国家法律制度制定相关规定方面,现实服务手段不足以发挥现实指导工作的价值水准。由于具体标准化和产品相关质量法令的规定要求,使产品的质量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理性内容向法律制度的转化过程中,食品安全的主导地位尚未被确立。因此,可以具体重新确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结构,规定食品安全的主要实证原则和方针技巧,尽量控制行政处罚的波及范围[3]。利用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动物防疫法令和食品安全检验等措施进行监管法内容的完善,逐渐渗透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支持格局形式,保证国家必要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素质。

3 分清食品安全、卫生与质量定义的重要性

理清三者定义的联系及区别是为法律制定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食品安全的全过程预防的观念主要是针对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质量整改,在生产环境中,利用管理机构强制性的污染防治手段和食用农产品的保护措施,进行总体食源无害化处理。通过分清食品的三个具体含义,才更有利于国家政策的确定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4 结语

现实中的食品生产工作,对必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三者之间的分别诠释还不够细致明确,必须联系现代群众的反馈渠道进行阶段策略的调整,争取实际经济效益和全民健康素质的巩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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