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的概念实用13篇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1

在当前的公共管理类课程教学中,教师扮演的仍是传统的角色,教师不仅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判者,而且是绝对的权威。教师成了整个教学过程的主体,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中心,而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这种现状之下,学生学习了管理理论,却不一定具备了管理能力,与实际的管理活动严重脱节。学生习惯于顺从,而不是质疑和创新,与公共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严重脱节。因此,应按照现代生活教育理论构建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改变传统的教师担任课堂教学的主角,充分发挥学生主体地位作用,通过让学生参与教学,来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教师应教会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珍视学生思维的独立性,善于倾听学生的声音,还给学生说“不”的权利。因此,教师的角色定位不仅是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启发者和促进者,而且也是平等的参与者,与学生能互教互学,彼此形成一个学习共同体。

二、重塑教学目标

生活教育理论之价值就在于:让教育回归生活并引领生活,让教育回归社会并引领社会;让教育为培植、增强人的生活力而不是消灭人的生活力服务;让教育为国家、民族的现代化奠基而不是为个人成为人上人奠基;让教育返回其本真而不再成为政治、经济等的工具或者为个人谋利的工具。

立足于当代中国公共管理实际与未来,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兴旺离不开一大批具有高超的公共管理技巧与素养的人才,同样也离不开具备公共精神,有参政议政能力的社会公众。在公共管理类课程的教学中,存在着以知识为本位,过分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对能力的培养;存在着为了迎合大学生中的“考公务员热”而片面讲解应试能力和技巧;甚至对当今官场中的一些潜规则进行正面宣扬,以为这样的教育就是适应社会需要,就是满足学生要求。哈佛大学第一任女校长德鲁·福斯特在她的就职演说中说:“一所大学的精神所在,是它要特别对历史和未来负责——而不完全或哪怕是主要对现在负责。一所大学,既要回头看,也要向前看,其看的方法必须——也应该——与大众当下所关心的或是所要求的相对立。”这才是大学存在的真正目的,也是教育的真正目的:是教育改变社会,而不是社会改变教育。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科的教学目标,不应该仅是狭隘的以书本为本位的公共管理理论知识的传授,也不应该仅是单纯培养出技能型的人才,更不应该是只着眼于当下的利益,在传统“官本位”等落后思想主导下达到进入所谓上流社会的手段和工具,而应该是培养熟悉公共管理知识与理论,具备公共管理各项能力和品质的德才兼备的能引领未来的公共管理人才和积极的社会公众。

三、改进教学内容与方式

在公共管理类课程教学中,仍然还是在教室里强调教材内容的系统传授为主。虽然为了说明教材中的某些观点,在教材中也列举了一些例子,但是不足以完全反映实际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陶行知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就说过:教科书应是“活的、真的、动的、用的”,而不是“死的、浮的、静的、读的”。因此,教学内容不应该局限于教材。课堂教学的终极目的不是教材本身。教师一方面要对现行教材进行“二次”创造,包括对教学内容的改造、充实和重组;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和发掘教材外的教学资源。比如政府颁布的法规和规章,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管理案例,或者让学生走进生活中去观察,通过学生亲身体会来掌握知识。

在教学方法的使用上,公共管理类课程的教学应由传统的讲授为主,转变为采用多种教学法并用,尤其是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研究等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热情和积极性的教学方法,通过这些方法的使用培养和提高学生与管理相关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合作能力及责任意识。比如在讲述行政决策时,如果仅仅是照本宣科,告诉学生决策时要先充分收集信息,那学生就不会产生深刻的印象和共鸣,但以现实中发生的相关案例来让大家讨论和分析,则学生的感受和体会要深刻得多,如案例“市政府的决策”:

某城市繁华地段有一个食品厂,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该市政府领导拟将其改造成一个副食品批发市场,这样既可以解决企业破产后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又方便了附近居民。为此进行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包括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建筑规划设计等。不曾想,外地一开发商已在离此地不远的地方率先投资兴建了一个综合市场,而综合市场中就有一个相当规模的副食品批发场区,足以满足附近居民和零售商的需求。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2

1.公共利益的概念

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向来都是模糊的。不管是从学术层面上分析还是从社会问题中分析,都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标准。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中使用得都非常广泛。其中在法学领域中,公共利益经常关系到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损害问题,但是即使运用得这么广泛,法学界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概念至今都没有很明确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地方政府、高官会议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征地拆迁,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为充分维护公共利益,对不管是从法学概念上还是从理学概念上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2.公共利益的法学分析

公共利益在法学领域中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法学领域里关于公共利益具体概念的界定问题,其二是公共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在法律诉讼程序上可能遇到的问题。

2.1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法学领域里所涉及到的公共利益[1],首先是公共利益的具体概念界定,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是什么,法学领域在这个问题山一直有研究,但法学界在对待工哦那个利益的概念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法学界对于其概念额决定却始终存在保留意见的状态,并没有很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概念。

在2005年举行的行政法年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主题研讨会上,参与主题会议的法学界学者在会议讨论中,对公共利益生物具体概念界定的问题上观点各不相同,莫衷一是。同时,为了方便公共利益在在法律上诉权问题的解决,人们还是很希望能够有具体的概念界定的,其中最被寄予概念界定厚望的《物权法》在对待公共利益概念界定问题上也没做出明确的概念诠释。王利明教授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他在法领域上对公共利益的研究贡献是比较突出的。其中,他所著的《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2]一文中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问题指出:“鉴于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滥用行政权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因此物权法草案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以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通过铭文规定解决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是物权法所不能承受之重。”

2.2公共利益的诉权问题

公共利益的诉权问题再法学领域里对公共利益分析的重点所在。在已有的形成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益诉讼的主题规定只能是国家,这种形式的规定,对于利益受到侵害的基层民众是非常不利的,从而造成公共利益受到实质性的侵害。从诉讼程序的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能够充分保护民众的个人利益,同时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3]。

3.公共利益的理学分析

在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方面,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也一直不清晰,对于现实中公共利益是符合个人和利益还是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等问题,也是理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没有明确下来的问题,近年来,理学对公共利益的分析中,对公共利益的衡量做出了以下∏个标准[4]。

第一,公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是否把公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考虑。

第二,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否正确的得保护了民众的基本利益。

第三,公共行政工作在行驶只能过程中是否保证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四,是否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作为优先考虑要素。

第五,公共行政对于特殊利益群里是否有确权行为。

第六,公共行政是否超越了行政部门自身的利益。

第七,公共行政是否超越了部分地方政府职责范围。

第八,公共行政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没有带任何主观能动性,理性地对待任何公众问题。

第九,公共行政管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是否具有开放性。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3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在功能上可以分为否定性功能、积极性功能和惩罚性功能。“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无立法规定,须借助于学理解释,它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以及公共道德等诸多方面。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使用“公共利益”概念方面,还存在非一致性缺陷,需要通过修订立法予以克服。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解释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对于这个概念的内涵及功能,学界至今尚无系统的论述。本文试图对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做一较全面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并求教于各位方家。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类型和功能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类型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知识产权法中出现的频率较高,尤其是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兹举其要者如下。 (1)《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7)《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 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8)《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按其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被分为两类: (1)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所谓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都分布在知识产权法的总则部分,例如《著作权法》第四条、《专利法》第五条都属于这一类。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并非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政策宣示的意味较浓,其内容最为抽象。 非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知识产权法上绝大多数的“公共利益”概念分布在知识产权法总则以外的其它条文当中。非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大多数属于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功能 无论是总则性“公共利益”概念还是非总则性的“公共利益”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1.消极性或否定性功能 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消极功能或否定功能的发挥,将会使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知识产权行为不能够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如《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该规定中,“公共利益”与“宪法和法律”并列,同时作为限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标准,也就是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若“损害公共利益”会产生与“违反宪法与法律”相同的后果。再如《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某人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妨害公共利益,也不会获得专利权。 2.积极性功能 在知识产权法中,有些公共利益条款是以一种积极的指引形态存在的,它们一般作为构成某些知识产权行为的积极条件而发挥作用。例如《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在这里,公共利益成了构成指定使用的重要条件。又如《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该条的规定,公共利益是构成强制许可的一项条件。 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上述积极性功能,乃是由其本身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这种成果是在人类 已有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本身就曾得益于社会,因此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做出适当限制,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另外,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发和促进新成果的产生和使智力成果得以实际利用,如果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就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为此,需要对知识产权做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财产权的时间限制和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限制是指为了国家或公共的利益,行使了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211)。 3.惩罚性功能 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惩罚功能是指将违反公共利益要求作为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例如《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条文中,损害公共利益是构成著作权行政责任,使著作权人受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 二、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的各种立法高频率地使用了“公共利益”概念,但是,考察各种立法,我们找不到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解释。这无疑是立法者的一种有意安排,以便保持知识产权法在适用上的适度弹性,使法律更好地适应变化中的具体社会情境。然而,在理论上,我们必须对这个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以便能够为知识产权法的执行者提供有效的指引和规范。 对于“公共利益”或者类似概念的解说,在法哲学领域已经有所涉及。美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曾经为确定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这类基本概念的内容和范围指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他认为,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不能被认为是个人欲望和要求的总和,同时,“我们也不能同意将共同福利视为是政府当局所作的政策决定”。(298)另一位美国学者庞德也曾将法律秩序所应保护的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且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他所提出的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141)。 这些论述对于我们理解反垄断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无疑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不过,只靠法哲学的解释,我们还不能具体地把握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还有待到更近的法律领域中去寻找答案。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尽管人们也承认知识产权法的独特性,但是大多将其放在民法体系当中,因为知识产权的制度框架与民法一样是以规范平等主体的活动为基础展开的。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要想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首先还得向传统民法理论寻求依据。 在各国民法中,存在大量的包含“公共利益”或近似概念的条款。我国《民法通则》有两处直接使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措辞:其一是该法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也曾在第49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中,与此相近的用语较多情况下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词。如《法国民法典》使用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用语。其后的《德国民法典 》第138条规定,“(1)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但各国民事立法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等概念做出解释。在民法对此类概念的理解全赖司法实践和学理上的解释。 在西方国家,理论界有时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统称为“公序良俗”。按照法国判例法的观点,公共秩序分为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为传统的公序,包括关于国家的公序、家庭的公序及道德的公序;经济的公序为现代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日本学者也将公共秩序分为宪法秩序、刑法秩序、家庭法秩序等.关于善良风俗,各国立法也未见阐述。法国审判实践往往将善良风俗与道德准则相联系;德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以“社会道德学说”作为对善良风俗的最新解释。(281) 从纵向发展来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公序良俗基本上是以保护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和家庭为目的,因而被称为政治上的公序。直到二战结束以来,公序良俗才被赋予更广泛的含义,在传统的政治公序之外,加上了经济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又被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前者是统制型经济的产物,旨在从私人契约关系中排除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成分,后者是指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弱者的公序。(70) 社会主义国家使用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等概念被关注得较少,其含义尤感含糊。不过,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和作用方面与西方国家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概念大体上是相当的。(71) 我们可以上述论述为基础来确定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至少要把握以下两点: (1)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既是开放的,又是有限制的。其开放性在于,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并没有确定的答案,其具体含义不仅包罗广泛,而且还随着具体情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其限制性在于,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存在某种基本的社会认同,它并不认可无限任意的理解。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既有政治和道德性内容,也有经济性内容。政治和道德性内容包含了从国家利益、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到法律法规的普遍原则要求等一系列的具体意义;经济性内容则包括对社会整体经济的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持,对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弱者的尊重,等等。 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概念的完善 尽管“公共利益”概念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勿庸讳言,相关立法在使用“公共利益”概念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法使用“公共利益”概念的非一致性问题。 从法理上分析,知识产权法的诸种立法之间具有内在的协调性要求,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在使用共通概念上应该保持一致。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 中,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使用,三部基本知识产权法之间还存在较严重的非一致性。 依《著作权法》第四条之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将“公共利益”与“宪法和法律”并列,认同了“社会公德”包含在“公共利益”概念中的理念。而依《专利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很明显,这里将“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并列,显示出立法者认同的是“公共利益”不包含“社会公德”的立场。由此可见,相关立法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对“公共利益”概念内容的理解。如果我们将“公共利益”概念理解为包含社会公德,那么它所包含的内容就包括政治、经济和道德诸方面,而如果我们将社会公德内容剔除出“公共利益”概念,那么,“公共利益”概念将仅包含政治和经济内容。 上述非一致性不应当被看做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它不仅有损立法本身的严谨程度,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重要地位,也由于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公共利益”概念的这种非一致性会造成知识产权法适用上的消极后果。 要消除这种非一致性缺陷,须通过修订法律来实现。我们应以前述对“公共利益”概念的通常理解为基础,将知识产权法上“公共利益”概念的使用统一起来。这主要牵涉到修改《专利法》第五条,将该条的现有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梁彗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A].民商法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李国海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4

在古代汉语中,“经典”的涵义主要有两个。一指经书。如《后汉书.孙宝传》中有“周公大圣,召公大贤,尚犹有不相说,著于经典,两不相损”。《后汉书.朱佑传》中“又奏宜令三公并去大名,以法经典。”《三国志.魏志.高贵乡公传》中“自今以后,群臣皆当玩习古义,修明经典。”二指宗教典籍。如在《无量寿经.上》中的“菩萨经典,究畅要妙”。《法华经.序品》中的“圣主师子,演说经典,微妙第一”。唐朝白居易《苏州重玄寺法华院石壁经碑文》中的“佛涅槃后,世界空虚,惟是经典,与众生俱”。在现代汉语中,其涵义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经书和宗教典籍这两种了,它的含义被进一步拓展,其包容面也越来越大,本文中的经典一词特指权威的、发展比较完整的、业已成型的意思。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学科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被人们尊称为“经典”的著作和“经典”的概念,行政管理学也不例外。自从1887年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发表标志着行政管理学诞生的《行政学之研究》以来,到今天为止,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被后来的研究者不断拓宽,其主题也不断丰富,研究方法也逐步趋于完善,因此,学科理论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它百余年的发展演变历程中,行政管理学产生了大量的概念,其中不乏对该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作用或具有持久影响力的概念,它们为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巨大的前进动力。北大学者张国庆认为,行政管理学“从世界范围内学科研究的主体特征上初步分析,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的发展,或许可以成为重建或革新行政研究时期。其具体的理论内容,则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总结。”以张国庆的论述为依据,我们把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界定为从1887年到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对行政管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作用或具有持久影响力的基本概念,这些比较完整的、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并且业已成型的概念便是行政管理学的“经典”概念。具体是指:行政管理、公共行政、行政、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行政领导、行政立法、行政文化、行政决策、行政实施、行政方法、行政效率、机关管理、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概念。

二、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客观事物之间有着一种最普遍的联系,即同异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人们的思维中就形成了概念之间在外延方面的关系。概念的外延是反映一个类,根据外延有无重合之处,概念间的关系可分为相容关系与不相容关系。这种事物的固有的内在属性对行政管理学概念也不例外。

1.概念间的相容关系。在逻辑学中,概念间的相容关系是指两个以上至少有一部分外延重合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其重合可分为完全重合与部分重合,因此,概念的相容关系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全同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

(1)全同关系。所谓全同关系也叫同一关系,就是两个以上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在行政管理学中,我们常说的公共行政、行政管理、行政这三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全同关系。从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行政其实是一个外来词,和它相对应的英语是“Administration”,我们通常把这个词译成“行政”或“公共行政”。而行政管理一词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当时管理学在我国刚刚兴起,人们通常把政府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宽泛地称为行政管理,这种提法实际上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当前,随着行政管理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共行政学术界与国外有关学术界的接触也日趋增加,很多学者就把行政管理学改作公共行政,以还原这个概念的本来面目。但是,不管称为公共行政还是称为行政管理,它都表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活动”的涵义。因此,非常明显,这三个概念的逻辑关系是同一关系。

(2)属种关系。所谓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就是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仅仅为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外延大的叫属概念,或称上位概念,外延小的叫种概念,或称下位概念。属种关系又可分为真包含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属概念包含种概念,称为真包含关系;种概念被属概念所包含,称为真包含于关系。在行政管理学的概念中,有很多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属种关系。

一方面,行政环境真包含行政文化。关于行政环境和行政文化的界定,尽管国内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基本上是大同小异。所谓行政环境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行政文化一般是指“行政体系中的成员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价值观和信仰。”也就是说,行政环境是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主体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而行政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一些信仰,它对行政管理的主体产生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因此,从以上概念不难看出,行政文化是行政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真包含关系。

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实施、机关管理、行政领导、人事行政。从逻辑学上看,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立法。一般认为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4]行政决策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的方案中做出的行为。”在逻辑中,这是一种典型的“属加种差”的下定义的方法。从以上定义中不难发现,它们邻近的属概念就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实施,因为行政实施一般是指“从行政决策一经形成或最后批准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决策,实现决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这个概念是描述性概念,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行政实施就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们之间具有真包含关系是勿庸置疑的。

而机关管理是指“机关本身,即办公地点的管理,这包括合理地安排机关的办公处所,配置合适的设备,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以及系统地处理公文和案卷。”定义中明确指出机关管理就是机关本身也就是办公地点的管理,机关本身属于行政机构,非常明显,机关管理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同理,行政领导一般是指“领导者在特定的结构中依靠其综合影响力的运用和扩展,通过示范、说明、命令等途径,动员下属实现群体目标的过程。”人事行政一般是指“领导者在特定的人事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和措施对政府公务员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它包括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处理。”在逻辑中,这些定义都是语词定义方法,确切地讲就是说明的语词定义。所谓说明的语词定义,就是解释、说明语词已确定的意义。从这些定义所描述的内容来看,这些定义所描述的就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以上所分析的概念与行政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真包含的关系。

2.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就是概念与概念之间在外延上没有任何重合的部分。例如,“历史学家”与“非历史学家长篇小说”与“短篇小说”。这种不相容关系,也叫全异关系。全异关系又可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1)矛盾关系。矛盾关系是指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同,其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并且其中一个概念的内涵是以否定另一个概念的内涵所构成,那么,这种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做矛盾关系。行政环境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行政环境是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活动。它们一个是外部的关系总和,一个是内部的关系总和,中间既没有交叉,又不是属种关系,它们是一种典型的全异关系。

(2)反对关系。反对关系就是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外延完全不同,而且内涵方面各有不同的肯定,那么它们之间为反对关系。一般说来,具有反对关系的种概念,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的外延。

行政决策与行政实施之间是反对关系。如上所述,行政决策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的方案中做出的行为;行政实施是指从行政决策一经形成或最后批准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决策,实现决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行政决策是行政实施的前提。它们都属于行政行为,但是在内涵方面却有着确定的不同的肯定,因此,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明显的反对关系。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得出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方法、行政效率这几个概念两两之间是反对关系,行政实施、行政决策、行政责任几个概念两两之间是反对关系,行政立法、行政改革、人事行政和机关管理几个概念两两之间也是反对关系。

三、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的逻辑分析的应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行政管理学研究范式的建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公共行政、行政管理和行政尽管其外延不同,但是它们的内涵却是一致的。因此,为了使行政管理学的研究更加规范,笔者建议,最好去掉其他的称呼,只保留一个,以避免造成无谓的混乱。

其次,公共行政和行政环境是矛盾关系。在建立公共行政学研究范式的时候,笔者建议,应该首先将其分为公共行政和行政环境两部分,然后把所有的其他的概念归入这两类中,然后在这两部分中分别论述各自包含的内容。

第三,行政文化真包含于行政环境。在一些关于公共行政的著作中,往往把行政文化和行政环境作为不同的两部分分开论述,这在逻辑上不尽合理,建议把它们放在同一部分中论述,以便使它们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

第四,在行政管理中可以发现,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方法和行政效率是反对关系,建议把行政管理的论述分为五部分。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5

任何宏达的理论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的,行政法学自不例外。笔者在讲授行政法学的课程中,常常有学生向我抱怨该课程的概念太多、太繁杂。但是,如果不掌握基本概念的内涵,就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第一,适当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公共管理类的其他课程也会涉及大量概念,但相比而言,诸如公共管理学、非营利组织管理、行政伦理学等课程比较“年轻”,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等课程在我国产生的时间不过是十多年或者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这些学科的研究范式尚不成熟,许多概念的界定不同教材常常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其内容甚至还存在较大偏差。比如“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非营利组织”与“第三部门”、“电子政务”与“电子政府”,这些概念组是否存在差别,是有不同观点的。再比如公共事业管理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方面,亦是众说纷纭。故而,很多时候,对这些概念的讲解,教师除了表达自己的主张,恐怕更多是依据学界权威的观点。然而,行政法学的概念更加讲究其精确性,其原因:一是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在世界范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与民法、刑法相比还稍显稚嫩,但基本概念还是较为成熟的;二是行政法中的许多概念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概念法律做了明确界定,有些概念如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赔偿等,法律虽无明确界定,但这些概念的界定必须紧密结合相关法律,在法律文本的框架之下进行阐释。所以,对行政法的一些概念,必须逐字逐句的讲解,如行政主体的概念,主体要素、权力要素、责任要素,缺一不可。第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其他一些课程如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有许多类似的概念。如行政机关(构)、行政处分、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但是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下,它们的差异性却非常明显。例如,在公共管理学看来,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在用词上并不需要做过多的区分,行政法学对这二者的区分却非常明显。前者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再如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视域内,其主体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被授权的组织,而公共管理学只会将其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可是就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言,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仅指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公共管理学上的行政行为则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且不会注重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类似的概念还有法规与规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公共管理学教学中并不做太多的区分,讲授行政法学课程时,任课教师却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三、注重案例教学与鼓励学生的积极参与

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学知识的薄弱,决定了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必须要做到通俗易懂。倘若教师满课堂的理论分析,其场面可能是“教师台上唾沫横飞、学生台下昏昏欲睡”。当然,这不是指理论讲解不重要,恰恰相反,上文一直强调理论讲解的重要性,而是指必须以大量的案例来支持理论分析。在“行政国”时代,我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受到政府的影响,行政法学强烈地体现了实践性的一面。因此,“行政法案例就成为支撑行政法学科的基点,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行政法案例。”[3]行政法学的任何一个知识点都可以举出大量的案例或事例。而且,行政法案件也是当下新闻媒体经常播报的内容,高质量的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对一些行政法案件的剖析具有较高的水准。同时每期节目时间也比较适合课程放映,并且发达的网络为我们获取这些资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使理论知识生动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与吸收,还可以活跃学生的思维,发现法律文本与实践执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反思今后立法或执法应注意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与良好的公民德行。当然,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行政法学的教学还应该让学生参与其中。囿于硬件设备和学生法学知识的不足,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不太可能组织起类似于模拟法庭的活动,但也可以通过课堂讨论等形式鼓励学生发言。笔者所在的学校近年来鼓励实践性教学,行政法学安排了0.5个学分的实践教学课程。为此,笔者采用了案例讨论的方式来实现实践性教学。具体做法是,由笔者提供行政法方面的事例并给学生留有充足的课前准备时间,2至3位学生一组,课堂上的事例分析时间限定为15分钟,之后再由其他学生提问进行五分钟时间的讨论。每次课结束前我对学生表现、存在问题做简单的点评。坦诚地讲,由于课时的限制,整个实践性教学的过程安排非常紧张,以至于常常需要提醒学生注意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发挥。但是,从总体上看,学生的表现是令人满意的,有的可以说超乎了我的预期,比如有的学生对案例的梳理非常细致,较好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还有的同学结合公共管理学的知识,从国家宏观政策出发,立足于行政法的理论,得出颇为新颖的结论。尽管一个学期只有8个课时,无法给予学生太多登台讲演的机会,但与学生的私下沟通得知,他们在分析案例、准备讲演课件的过程中有实质性的收获。

四、突出公共管理的学科背景

众所周知,公共行政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作为两个学科,二者存在一定的功能划分,即“行政法属于法学的一个领域,其主要课题是提出对行政的规范性要求……而行政学则是要分析行政的组织与功能的实际情况,阐明其相互关系、作用方法、存在条件,其对象涉及行政运行于行政环境”。[4]258-259但非常遗憾的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之间长期以来缺乏有效沟通,形成了很强的学术壁垒及相互对峙的“两面理论”,后果是二者的距离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当单独应用,以其他社会学科丰富行政法不符合研究领域的划分原则,导致方法合成主义[5]106。在法教义学的影响下,行政法以法律解释为主要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描述,对法律概念———体系进行研究,进而提出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建议。按照这一要求,多数教师在讲授行政法学时的主要任务即:对有效法律的描述;串联法律之概念体系,提供建议以解决法律案件的问题。其中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术。但这样的教学方式永远使我们无法告诉学生什么是最好的行政政策,什么是理想的政治图景[6]。事实上,“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个国家理论。”政府系统本质是它运作其中的社会的一种宣示,只有将行政法植根于它存在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下,这样一种方法才可以确保我们对行政法性质的探究牢牢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之中。因此,“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论证的延伸。”[7]31而且,近十年来,行政法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它的宽容性与创新性,固守行政法传统研究“阵地”与研究方法的学者也越来越少。相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鼓吹行政法政策学,探索每一个行政法案例背后的制度因素。如我国台湾学者叶俊荣教授所提倡的“三层次分析法”,既强调传统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又重视私权救济的分析过程中的背景因素,将解决个案的智慧回馈到制度层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案例背后所隐含的政策问题以及推动的策略考量[8]42-43。在我国大陆,知名行政法学家章志远教授亦是这一分析方法的鼓吹者与实践者,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全球治理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为行政法的发展提出了众多挑战,也为行政法的创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素材。“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日益开放,传统属于公共行政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知识元素被有序呈现在行政法理论框架之中,多学科知识在行政法学中日益累积。”[9]公共管理(行政)学、政治学是公共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是公共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拥有比法学专业学生更加宽泛的知识背景,这应该成为该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有利条件。而教师的任务则是在课堂上充分挖掘与行政法理论点有密切关系的公共管理理论、政治学理论。比如,在讲解行政法的产生背景、发展趋势时,必须用政治学的国家理论、民主理论来阐释;讲解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西方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时,必须结合各国的政治体制安排;在讲解为什么存在行政立法时,在列举行政法理论的一般观点之后,可以再运用政治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作出适当分析;在讲解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等问题时,有必要结合民主理论来分析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在讲解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合同等问题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民营化”则是不可绕过的内容;在讲解行政给付时,就不能不提及服务型政府理念;讲解行政许可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的作用时,有必要从政府管制与政府寻租等视角切入;在讲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置权的立法安排时,不能不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说起,等等。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中,适当凸显公共管理学的学科知识,能够把行政法融入到公共管理的学科框架之中,不至于使学生产生“法学”与“管理学”是两张皮的感觉,进而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也会更加容易。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6

Tracing and rethinking of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in China

LIU Liang

(Graduate Department,Wuhan Sports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 collated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and time background of concept expression form in different periods, and pointed out that the logical origin of “sports public service” is to focus on the public’s sport needs and to be oriented by sport public interests, its value orientation is to realize fairness and justice, its intrinsic objective is to realize balanced development. The author compared academically controversial terms, considered that the use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is more suitable than the use of “public sport service”, and redefined the concept of “sport public service” based on sport public interest needs and value choices. Based on differential, homogenous and compensative sport public interests, the author divided sport public service into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type service, spiritual satisfaction type service as well as right and ethic type service, and thought that sport public service supply should realize diversification based on the government as the main body.

Key words: sport sociology;sport public service;China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1]。从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判断、推理与论证的基础。同时,思维要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概念必须是辩证的,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抽象性与具体性的辩证统一[2]。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对“体育公共服务”进行科学的定义,把握与厘清“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且对体育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寻源与发展

1.1“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溯源

从概念位阶维度看,“体育公共服务”的上位概念是“公共服务”,而对“公共服务”的理解与认知,目前理论界尚存争议。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公共服务一般是指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务,其对象是有着公共需求或者共同偏好的消费者群体。而分析“公共服务”的发展路径,可循着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管理学理论展开。公共产品理论是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同时也是“公共服务”的理论支撑。萨缪尔森将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物品消费的减少。”并指出公共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3个特征[3]。在此基础上,又有学者提出准公共产品(M.布坎南)与俱乐部产品。而公共管理学理论则从政府职能与管理模式上建构“公共服务”的理论与价值体系。公共管理学围绕“公共部门如何实现和服务于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怎样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2大问题展开,力图从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层面来解析公共服务。

依据公共服务的主要性质和基本功能,有学者将公共服务分为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性公共服务[4]。根据联合国政府职能分类体系,政府公共服务包括普通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等。由此可见,“体育公共服务”应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下位概念,是附加“体育”特征的“社会公共服务”,而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管理理论是其理论的来源。

1.2“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溯源

从时间发展维度看,“体育公共服务”有其自身的历史演生逻辑,它是伴随着我国体育发展战略调整、体育发展理念转变与体育政策转向而产生与发展的。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多次的体育发展战略重点的调整,而每一次调整,都是一次体育发展理念的转变。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华体育总会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提出了“体育一定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随后“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方针的提出,“竞技体育适度超前发展战略”的形成以及“两个战略协调发展”方针的出台,无不体现了重视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思想。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200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把体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公民的身体健康上来。《体育法》则明确地规定了体育方针:“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而《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则从“三纳入”上对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责做出进一步要求,让“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首次在国家法规中得以明确表述。

不难看出,我国的体育虽然经历了多次的政策调整,但蕴含在其中的“体育公共服务”理念成为贯穿这一历史过程的轴线,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清晰。

1.3“体育公共服务”的社会背景

廊清“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还应从社会背景入手。体育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总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并受一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影响。“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是我国体育自身发展实践中的一种“自适应”过程,是人们对体育的客观认识不断加深的反映,是体育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的重新定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之中,这是一场深远、全面的社会变革,必然对体育产生深远的影响。伴随30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政治、社会层面的持续变革为主线,社会发展模式与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也包含了体育的发展。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4位,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2 360美元,人们的生活质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对体育的需求也呈现出越来越高、越多元化的趋势。面对新形势,我国《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而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则是从法规层面上对公民的体育健身权益加以保障。

从社会政治角度看,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上日程。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则强调 “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5]从过去人们耳熟能详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当前提出的4个“更加注重”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一种意味深长的转身,预示着社会发展主流价值取向的转型。因此,“体育公共服务”的提出,其本身就是体育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响应,是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与价值取向下的重新定位。

1.4“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追溯“体育公共服务”的提法,查到的最早文献是出现在2002年10月[6]。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之一。在这种公共服务核心价值理念的推动下,拉开了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序幕,体育行政改革也不例外。2005年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同志在《财富》全球论坛进行的主题演讲以及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多次提到“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7]。但此时的“体育公共服务”尚是一个未被明晰的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体育公共服务”开始为学术界所关注。随着北京2008奥运会的召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社会对重塑体育发展模式的呼声开始升高,而“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的体育发展理念,倍受学者与社会的推崇,其研究成果也开始大量涌现。2008年9月,国家主席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提出:“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

“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至此有了雏形,但其概念并非到此为止,因为“概念总是随着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8]。诚如哲学家所言,“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在一系列概念的形成中,在概念的不断更替和运动中,在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无数转化中实现的。”不难预见,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

2“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对比与分析

通过对体育公共服务研究文献的分析,学术界使用了2个术语:“公共体育服务”与“体育公共服务”,且有将2个术语混淆的倾向。赞成“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学者认为,其应与教科文卫领域的术语同步:公共+公共事业名称+服务的形式[9],同时也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农村公共服务等相似,而体育与诸如城市、社区、村等不属于同一类性质的概念。而使用“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学者却指出,从词性与构词结构上看,“体育公共服务”的表意更准确,而“公共体育服务”在使用中若不加特别说明就会出现歧义[10]。更为重要的是,“公共服务”概念已经为国内外学术界所熟知,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其词语结构是不能随意改动的,而作为下位概念,只能采用表明差异性的词语再加上位概念的方法。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当前2个概念有时被不加区分地使用的现状下,如果不及时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势必对后期相关的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造成困难。

从内涵上看,无论是“体育公共服务”,还是“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均是“服务”,而修饰语“公共”是核心,其实质是反映了体育需求与供给过程中的一种价值取向与利益选择。可见,“公共”应是此概念固有的和基本的特征。而公共性与私人性、公共需求与私人需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相互对立的概念。因此,界定与理解这一概念,需要对比体育的“私人性”来理解。所谓体育的“私人性”,是体育现象仅与某个人或组织有关的,其影响范围也仅局限于某个人或组织。从需求角度来看,某个人或组织对体育的个性化期望即成为“体育私人需求”,满足这种个性需求的体育服务也就是“体育私人服务”。与之相对应,也就衍生出“体育公共需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沿着上述思路向下分析,“体育公共服务”与“公共体育服务”均是“公共服务”的下位概念,从汉语言的常规来讲,“限定词+上位概念”是构成下位概念的基本结构,显然,“体育公共服务”更符合常理。同时,从“公共体育服务”概念所包含的“公共体育”词组来看,其对立概念应是“私人体育”。“公共体育”与“私人体育”显然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对立关系;相比之下,从“体育公共服务”包含的 “公共服务”词组所推理出的“私人服务”,两者之间比较符合逻辑对立关系。

从官方用语看,“体育公共服务”也已经被认可。2008年9月,国家主席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体育事业发展要“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时任国务委员陈至立在2008年国家体育局长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在2009年全国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提出“要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于 2010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政府的体育公共服务职能”。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公共服务”。可见,“体育公共服务”在官方文件及正式场合频繁出现与使用。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倾向使用“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形式。

3“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评价与再认识

综观相关研究文献,无论是“公共体育服务”,还是“体育公共服务”,其比较有代表性的概念界定主要基于以下视角。

1)物品解释法:根据萨缪尔林的公共物品理论,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出发,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并以此来界定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如樊炳有[11]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刘艳丽等[12]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指满足社会共同需求,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服务。

2)利益解释法: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据是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公共利益才是判定公共服务的内在依据,物品只有与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相联,才能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如肖林鹏等[13]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组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王景波[14]认为,所谓体育公共服务即满足公共需求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提供的基本的和广泛的服务。

3)主体解释法:按照新公共服务理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要承担起满足公共利益的责任,且扮演的角色越来越不是服务供给者。简言之,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生产公共产品,但其提供主体却是多元的。如李万来[15]指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公共体育组织和公共体育服务人员,为社会公众的体育活动所提供的体育产品和体育劳务;范冬云[10]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等供给主体为满足社会成员体育需要而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过程。

4)职能解释法:有人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政府从事的体育公共性活动,是政府的职能之一。这是一种缺乏学理思辨的解释,将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解囿于狭义的公共服务概念之中。

在上述观点中,笔者比较倾向的是利益解释法。但利益解释法最终的定义仍然没有摆脱“公共物品排他性假设”的限制。同时,关于利益解释法,对何谓“体育公共利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产生于一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其概念除反映事物与实践的本质外,还应传递出新的价值取向与特定历史阶段的利益需求,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概念无疑尚存缺憾。

从推进政府改革角度来看,这一定义成立的一个前提是,政府愿意且有能力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政府是服务型的而不是统治型的;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应是为公众提供优质、差异化,但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保证公众的体育权益。为此,根据本文研究及实践发展的需要,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如下: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体育公共利益,保障其体育权益的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体育公共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公共行为的总称。

概念要件包括9个方面:第1,服务主体是多元的,以政府为核心的所有公共组织;第2,服务客体是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第3,外在依据是以体育公共利益为导向;第4,最终目的是保障公众的体育权利;第5,服务方式与途径具有多样性;第6,内在要求实现社会公平;第7,根本原则是依法服务;第8,其实质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第9,根本价值趋向是为民众提供优质、差异化,但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

4“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剖析

4.1“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

诚如对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要求的那样――“能不管的,尽量少管”、“不该管的,坚决退出”、“应该管的,必须管好”――服务型政府的真谛就在这种由“统治”向“善治”转变的价值向度。传统体育管理模式下形成的政府“错位”、“越位”、“缺位”以及所引起的价值失范,究其根本原因,是由忽视公众根本体育利益所引起。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未必就是好政府。漠视公众利益与需求,提供的所谓“服务”或许根本就不是公众所需求的。因此,以公众的体育利益为导向,重视公众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

4.2“体育公共服务”的理念与价值

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为了人民。如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无疑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面临的新选择与新难题。发展难题的解决可以用改革的办法不断探索,而发展方向的选择、发展理念的定位与发展模式的转变,却需要高瞻远瞩的判断。2008年9月,总书记提出:“要继续发展群众体育事业……,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并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提出了“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目标[16]。2010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并以“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的观点阐释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深刻意义[17]。2011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显而易见,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实现体育的均衡发展,确保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成为体育公共服务的核心理念与价值选择。

4.3“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与形式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的基本需求划分为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交往)、当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自尊)、自我价值实现需求(成就)。前2层次可以归为人的本能需求,反映了人的自然属性;后3层次可以归为人的精神需求,反映了人的社会属性。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人们有追求身心和谐与适应社会生存的原始需要,体育以其独特的强身、健心功能,将人们这一需要变为现实。因此,体育的塑身、健心与娱乐功能与人的自然属性里所蕴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相吻合。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人有着自我实现需要与自我满足的需要,有实现自我价值与尊严荣誉的需要,有成就感、自豪感与自信心的需要,而体育中更高、更快、更强的进取精神,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理念,顽强拼搏、进取向上的意志,都是迎合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的良好载体。

从人的以上需要出发,首先,必然会存在或衍生出社会成员对体育的共同利益诉求,达成对体育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会让人们愿意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由一个专门的公共机构来代表自己保护或满足这种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同质性的体育公共利益,是公众对个体利益的叠加放大。如人们对竞技体育为国争光、创造辉煌的共同期望。其次,由于各具差异的个体为了更好适应社会以及提高生命、生活质量,也必然会存在着对体育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利益需求,这些独具个性的差异性需求在一定范围内却也呈现出共性特征。如人们对体育健身的需求。

除却上述2个层面,由于受经济、政治、地域、禀赋等影响,人们在生活中获取的体育利益份额是不同的,有时甚至会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因此,这就不得不从以下层面做出另一种考虑:体育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社会伦理价值出发,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全体公民的体育权益,需要让渡出一部分体育利益来弥补特定的人群,以保持公众的体育得益的相对均衡。

基于以上考虑,从差异性、同质性与补偿性3种体育公共利益出发,将体育公共服务分为生存发展型服务、精神满足型服务以及权益伦理型的服务(见图1)。

4.4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与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在“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此明确提出“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标志着我们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思路进一步清晰,认识到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是“天然”的,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不可推卸的义务[18]。但由于政府自身能力所限与体育公共产品作为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已被理论与实践所证明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可以分离的事实,我国体育公共产品提供者与生产者也需要适当分离,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对此,我国《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已做出明确说明,指出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同时,这一提法也表明,关于体育公共服务的新的共识已经形成,即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通过完善财政体制、提供财政保障,来安排与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5与“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概念辨析

5.1体育公共服务与“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相对“管制型政府”而言的,是新时期公共行政环境下的一种必然价值选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的是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质量,重新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七届五中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将成为下一步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价值定位上,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是要以社会公正作为公共服务活动的目标归宿和服务质量评判标准;在运行逻辑上,公共服务提供的内容应当基本依据多数公民的需要。

不言自明,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必然要依靠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前者作为后者实践和改革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后者在具体的服务提供过程中不断寻求行政理念、行政模式的创新。

5.2体育公共服务与“新公共服务”

美国学者登哈特夫妇[19]的《新公共服务》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共行政学专著,其宽广的学术视野和鲜明的理论创新在学界和政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一度成为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7条崭新的理念:(1)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2)追求公共利益;(3)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4)思考要具有战略性,行动要具有民主性;(5)承认责任不简单;(6)服务,而不是掌舵;(7)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恰逢“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兴起,一时成为众学者追崇的对象,但也有不少学者持不同的见解。抛开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否是一个全新的公共行政替代范式的争议暂且不论,单纯站在“分析”的角度来审视这种源于西方的行政管理理论,并结合我国的体育行政特点,不断促进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实践,这本身就是一个开创性的探索。

5.3体育公共服务与“新公共管理”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学者们称之为“新公共管理”,其核心特征是更加关心公共服务效率、效果和质量的结果。“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实践内容包括:(1)决策(掌舵)与执行(划桨)职能分开;(2)衡量业绩;(3)产出控制;(4)把公众视为“顾客”,公共服务坚持“顾客导向”;(5)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6)打破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7)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20]。这场再造政府的改革运动赋予了“新公共管理”模式强大的生命力与现实性。当然,人们对其改革取向及模式的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倾向、改革的总方向以及各种具体的改革措施等方面也提出了种种批评。但无可厚非的是,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的体育职能进行转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做到以顾客为导向,提供回应性的体育公共服务,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已是我国必需启动的一个系统工程。

5.4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公共产品

从当前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来看,大都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奥运争光计划》竞技体育由于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与使用的非排他性”应属于纯公共物品;而《全民健身计划》中大部分全民健身服务由于仅具有以上2个特征之一或弱化的2个特征而属于准公共产品。以上2种分类,是当前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但在现实中,部分体育健身服务(如某些体育健身设施、特殊领域、人群的体育服务),却不直观地具备以上2个特征中任何一个,更别说2个同时具备了,但都是由政府提供,而且在《全民健身条例》以及有关政策中大力提倡的。基于“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理论对此并不能做合乎逻辑的解释。对某些公共体育设施一旦明确并承认是私人物品,它们就失去了由政府提供的理论基石。而此点,是与我国当前的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这不仅不利于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明晰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应该寻找一种全新的角度与思路。

5.5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公共利益

按本文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定义,体育公共服务就是维护体育公共利益。其实如前文所言,“利益解释法”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不对“体育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正本清源的界定,势必影响到“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理论的把握。

我国学术界有关公共利益的理解至少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排斥商业利益的利益;二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公共需求;三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整体利益;四是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价值;五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六是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集团、社群或共同体利益。从以上观点出发,可以概括出体育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体育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或者说更多地体现在价值层面还是物质层面?体育公共利益是一种个人需求的产物,还是公众需求的产物,抑或共同体需求的产物?体育公共利益是独享的还是共同分享的?循着以上问题,可以得出体育公共利益的概念,那就是和公众密切相关的,并为公众共同享用的,能够满足公众要求的一定性质的体育需要的价值性表达。

体育发展依靠人民,体育发展为了人民。我国体育将遵循什么发展理念与价值,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如何保证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怎样实现体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无疑是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新选择与新难题。而“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提出,将人民的体育公共利益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将政府体育职能转换推向了体育事业改革的最前沿,更将体育发展新理念融入体育实践的过程中。不难预见,体育公共服务理论的完善必将引领我国体育强国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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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政府工作报告[EB/OL]. 省略/policy/txt/2010-03-15/content_19.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7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要讨论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的转变,首先要了解区域行政的发展背景、内涵等基础知识。区域行政问题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学者刘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等论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区经济”概念,并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的行政学界,宋月红在国内首次使用“区域行政”的概念,作者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与区域行政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但这是一种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范畴。〔8〕陈瑞莲、张紧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广义的“区域行政”概念。〔9〕随着实践的推动和理论的发展,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在学界,最早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的刘锋和中山大学的陈瑞莲,二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论述。刘锋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10〕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领域的论述,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内涵、理论支撑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前文已经界分了公共管理视阈中的“区域”。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对其内涵把握还是基本体系的构成,都还在探讨中。王乐夫教授认为,“所谓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地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的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11〕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同时,它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无庸讳言,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综上所述,区域公共管理是区域行政随着实践的需要,在治理范式上不断成熟的产物。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公共管理,即是指以区域政府组织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多元主体(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了解决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应运而生”,从根本上说,区域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或者说,除了实践的需要外,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外,还有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网络治理理论和善治等理论。公民社会,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和国家、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关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不同学者对其强调的重点不同。就中外学者取得的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志愿性社团;三是公共领域。除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具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原则,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价值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从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在治理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有失败的可能,为完善该理论,随后善治进入学者的视野。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有如下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区域善治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一个战略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6.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8

    自我国设置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教育以来,有关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几个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争论一直不断。直至今天依然是基本概念混乱不清,基础理论肤浅薄弱,学术论着自相矛盾的现象相当普遍。本文试图规范澄清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私人管理几个基本概念的含义,理顺三者的相互关系,以促进我国的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教育和研究健康深入发展。

    1.何谓公共管理?有人认为,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例如,夏书章教授就是这样看的。他指出,行政管理学是从西方引进的,英文为administration,意为行政、管理,因此,有人把它译为行政学,有人把它译为行政管理学。因为行政天生具有公共性特质,因此,英文administration前通常有public加以限制、形容和修饰,所以,有人也把它译为公共行政学,有人译为公共管理学。[1]我理解夏老的意思,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仅仅是个译名不同的问题,并无实质性的内容差别。如果我的理解是夏老的本意。那么,有几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假定行政、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过去在外国表达的可能是同一个对象的含义,但是也不是对国外在这一个领域全部研究现状和历史的全面概括,至少它没有能够概括进去国外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全球治理等理论。其二,既然我们把外国在这个方面的理论引进国内,那就遇到一个与中国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问题,而夏老的看法没有完成这项工作。其三,当前中国教育部在专业设置上把公共管理设为一级学科,把行政管理置于公共管理之下设为二级学科,表达了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有差别的意向,此时再把行政管理等同于公共管理,值得商榷。当然,夏老强调公共管理就是行政管理不仅在译文上有他的道理,而且在实践中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行政管理即政府管理确实在公共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舍弃政府的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只是一句空话。

    2.有人认为,公共管理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新公共管理。陈振明教授说“:说到底,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还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而且它代表了公共部门管理研究的新趋势。因此,我宁愿将公共管理视为一种传统的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之后的新途径、新范式,我称之为‘第三种途径’,而将前两者分别称之为‘第一种途径’和‘第二种途径’。”[2]陈教授讲的“第三种途径”的“公共管理”,就是上世纪80年代在英、美一度很兴盛的“新公共管理”,它是一种在“重塑政府形象”名义下以市场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引入私人管理企业方法的公共事务管理市场化的公共管理模式。陈教授关注当今世界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前沿趋势,令人钦佩。但是,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其一,他把公共管理等同于新公共管理模式,忽视了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也属于公共管理范畴,显然在概念上犯了以偏概全的毛病。其二,他只看到新公共管理引进私人管理方法的优点,没有看到这种模式存在的缺点。据我观察,当年在美国很兴盛的新公共管理如今并不是很时髦的东西,相反,强调政府权威才是当今在美国起主导作用的公共管理模式。其三,有意思的是陈教授一方面写文章赞扬宣传西方新公共管理式的公共管理,另一方面由他主编的《公共管理学》却讲的是政府管理的内容,这种论着上面的互相矛盾表现了作者自己研究中的困惑。

    3.陈庆云教授是最早参与公共管理译名争论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公共管理(publicmanagement)与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不仅英文译名不同,含义也不同,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说“:所谓公共管理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从本质上看,我们对公共管理的定义与公共政策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由于公共政策是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共政策就是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调控活动中的行为规范。”[4]陈庆云教授强调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共管理最主要的工具就是公共政策这只“看得见的手”。但是,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其一,就译名而论,publicmanagement仅仅是西方新公共管理的译名,不能全面反映和概括西方公共管理的历史和现实。administration在英文里既有行政含义,也有管理的含义,因此,publicadmin-istration既可译为公共行政,也可译为公共管理,怎么能说publicadministration就只能译为公共行政而不能译为公共管理呢?

    4.上述情况表明,当前我国学者对公共管理概念的理解是相当混乱不清的,对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私人管理的关系的说明也是自相矛盾的和很难自圆其说的。这就是当代中国公共管理学界的现状。它既说明了学界对公共管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和不成熟阶段,也说明学界正在积极热情地探讨公共管理这门学问的科学真理。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9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10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11

1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

1.1 公共行政的概念与公共管理的概念

国内学术界对公共行政中“公共”的概念理解比较明确,在“行政”前加上“公共”就将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区分开来,因此公共行政的概念就可以界定为:国家行政组织和其他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公共部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物进行管理的活动。

在国外,“公共行政”并没有取得一个人们一致公认的定义,对它的学术研究面临着认同危机。

“公共管理”既有一般概念也有具体概念。就最抽象(即最高、最普通的范畴)意义上说,所谓公共管理是指对公共事务与公共部门的管理。国内外的学术界以及政府部门有以下几种观点:1.公共管理是指为了公益目的,由社会上发展起来的多元管理主体以及它们组成的网络结构,综合运用公私部门所提供的有效方式与方法,在公民广泛参与、参加和制约下,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2.公共管理是一种以公共权力的机关为核心,并有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大众参与的,采用公共政策和市场竞争等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公共实践活动。3.公共管理是社会公共组织为了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利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4.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为目的的活动。5.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所实施的有效管理。6.公共管理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是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与其他公共组织一起,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7.公共管理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

1.2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比较

从上述国内外对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概念的几种理解中,可以看出,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取得共识的,那就是与公共行政相比,公共管理的主体大大拓宽了。公共行政的主体是狭义上的政府,而在当代,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包括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

其次,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公共行政侧重公共性,公共管理侧重社会性。

另一方面,公共管理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它所关注的是实现结果并对结果负有责任。同时也强调弹性机制、效率、结果实现和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性(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甚至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盈利组织)。

2 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

2.1 公共行政学的概念与公共管理学的概念

根据对公共行政概念的上述理解,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组织进行公共行政活动的学问。具体来说,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行政组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规律的理论体系。

同样,虽然对公共管理的理解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因而对于“公共管理学”可以一般地定义为对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或定义为对公共组织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的研究。

2.2 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比较

这里所对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比较,其实是在探究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关系。

目前中西方学术界对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论,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公共管理学等同于公共行政学,认为二者虽有细微差别,但没有实质区别,只在细微之处有所不同:从行政价值方面看,传统公共行政注重的效率,而现代的公共管理除了效率外,还注重社会公正与平等。

第二种观点则是公共管理学看做在某种意义上回归了的公共行政学。公共管理中的一些理论与方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并非什么新鲜东西,只不过是西方国家根据社会变化的需要,时而采取这种管理方法和理论,时而采取那种方法和理论。

第三种观点把公共管理学当做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下面的一个较低层次的技术性领域,公共管理学者关注的是效率、责任目标实现以及许多其他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第四种观点将公共管理学看做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一种新途径、新范式或新的学科框架,二者是相互竞争的两个领域。自公共行政学诞生以来,产生了三次大的范式转换,先后经历了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三个阶段,公共管理是继传统的公共行政和新公共行政之后的新范式。

3 个人看法

对于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以及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分歧,我比较认同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主体不同同时二者的性质不同,因此,对于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我同样认为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组织即政府,而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包括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两者由于主体不同,运行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公共行政侧重公共性,是为公共事务服务的,公共管理侧重社会性,是社会上自发形成进行自主维持秩序的管理。因而,两者感觉上一个更偏重国家的,一个更偏重民间的。

在学科上,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所培养和研究的方向与目的也会逐渐产生很大的差异。一个可能将会偏重公共行政和政府的组织管理者,一个可能将会偏重社会事务服务者。

4 一些问题

不论是公共行政,还是公共管理,又或是公共行政学,再或是公共管理学,都并非是中国本土产生的,几乎都是从西方引进、学习、借鉴而来。所以,难免有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地方。

因此,如何在将来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中,更符合中国的国情,更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将是我们在未来一段时间继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春华.公共行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8

[2] 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7月

[3] 张庆东.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概念辨析与学科界定[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4] 王乐夫.论公共管理类型—公共管理横向体系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l期

[5] 赵素卿. 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中国化[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8月第25卷第4期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12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8-0-01

公共管理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兴起和完善的概念,笼统而言,其主要是指对社会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共管理是以西方的社会结构以及理论体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与公共行政管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是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与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相分离而独立出来的一大新概念。公共管理在本质上而言,是一个历史范畴。可见,在不同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公共管理的内涵不同,随着历史的不断演变,公共管理的内涵也在发生着不同的变化。

1 公共管理的内涵衍变

20世纪初期,是西方古典行政管理理论的产生与形成时期,这一时期,在坚持行政同政治相分离的前提下,对国家行政组织以及行政效率进行研究,并探讨行政管理的原则,将科学的管理理论运用于行政研究中,奠定了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为行政管理的发展打下基础。同时,由于政治与行政相分离,忽视了政治因素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作用,且没有充分重视人际关系、非正式组织及外界环境等对管理的主要影响。20世纪30至60年代,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时期人际关系学说、决策理论的兴起对行政管理理论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人际关系学说使公共行政管理开始注重人的作用,而决策理论中强调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关系,两者不可完全独立。同时,这一时期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广泛吸收了政治、社会和运筹等方面的理论,使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综合性以及应用性得到了极大提高。由于该时期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使得人们对公共管理进行反思,从而思考政府管理的创新及出路,对于公共管理的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20世纪80至90年代,整个社会都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时代背景的影响,公共管理出现了重要的改革运动,其标志之一是公共管理代替了行政管理。综合上述公共管理内涵的发展历程,认为公共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要求这一核心,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所实施的有效管理。

2 公共管理学的纵向学科框架

公共管理学是现代管理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公共管理理论进行研究,并不断探讨其结论的新知识体系。其主要包含以下几大方面的基本内容。

2.1 基本概念

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是公共管理学体系构建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公共管理基本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抽象意义上也就是笼统概念上的理解,公共管理主要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因此,只要存在公共事务或者公共组织活动,那么就存在公共管理。其次,公共管理分为初始、传统、以及现代三大部分。就初始的公共管理而言,其主要是原始的公共组织管理,而传统公共管理主要是指国家产生后对公共事务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在20世纪80年代后经过理论变革而形成的公共管理则称之为现代公共管理。在对公共管理体系进行构建的过程中,需就这三大方面的公共管理进行分析、比较和探讨。再次,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所存在的狭义及广义方面的探讨。最后,在理解公共管理的基本观念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共管理的公共性、社会性及管理性的特征。充分认识到公共管理是一种注重原则及绩效的管理活动,注意公共管理所肩负的使命。

2.2 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的确定对于理论体系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正确、恰当的逻辑起点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公共管理是以解决公共问题为最终目标的活动,可见公共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体系在构建过程中的逻辑起点,在公共管理学体系构建的过程中以公共问题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为中心。

2.3 核心内容

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公共领导贯穿在公共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具体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心枢纽的地位,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型的作用,这决定了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共领导是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要素作用的发挥。

2.4 基本问题

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要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切实使用公共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从而使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拥有同等机会、享受平等权利。由此可见,社会公平问题是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问题。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问题的明确界定,为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关系着公共管理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5 公共管理改革

公共管理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因此,公共管理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革新,并贯穿于公共管理活动的始终,从而实现公共管理的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公共管理的有效性、科学性。可见,公共管理改革在公共管理学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公共管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结 语

在我国,公共管理是刚刚兴起的一大概念,我国对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无论是对公共管理内涵的理解还是公共管理学学科架构的构建尚处在不断研究和探讨之中。

公共管理学的概念篇13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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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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