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学原理实用13篇

基本经济学原理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1

(1)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经济中的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研究包含了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来自于它自身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措施,这些都是属于宏观经济的内容。在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一直以来众多学者都承认并认可了政府的调控作用,虽然也有观念指出要以市场自我发展为主,减少政府的干预,但并没有学者认为不需要政府的调控,由此可以看出,只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必须要与政府的调控和干预相结合,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分析宏观经济学基本原理中的政府调控

(2)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需要依靠宏观经济中的政策。一般而言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做支撑。比如国家可以通过颁布财政政策,影响人们的需求和收入,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物价水平保持相对稳定、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最大限度地满足就业以及收支平衡等,最终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此外,通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差额可以决定采用哪种类型的财政政策来对国家经济进行管理,其中有扩张性和紧缩性两种形式。

2.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

宏观经济学主要包括了基础性理论知识、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相配套的模型建立,而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是为了国家能制定出良好的经济政策做指导的,因此本文分析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将从三个方面展开。

2.1宏观经济主要衡量指标分析

要想了解宏观经济,就需要知道哪些指标是可以衡量宏观经济的。首先是国内生产总值,这个指标被全球很多国家所采用,主要是由于他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可以衡量一个国家的国力。在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时需要核算消费总数、个人投资额度、政府的支出额以及国家的净出口额四个方面,并将这四个方面相加,得出的结果,其结果如果为正数,表示目前国家的经济状况是处于发展的,这个方面包括人们的收入、消费能力都在增加,如果为负数,则表示目前的经济状况不太理想,由此国家需要采用相关政策来加强重视。其次消费物价指数,通过这个指数可以了解到一个国家各个不同地区的价格情况,物价水平的高低影响人们的购买能力,购买能力的大小又影响了商品的生产商、经销商以及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国家需要了解这一指标的数据,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是失业率,失业率与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是存在一定关联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失业率较高,则意味着通货膨胀率低,从而说明了物价水平低,反之,如果失业率高,则表示经济不景气。

2.2 宏观经济的主要分析方法

(1)通过数据收集并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一般而言是收集衡量指标的数据,在收集和统计完数据后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一是以物价水平的变化为依据,进行前后数据结果的年度、季度和月度对比;二是通过经济增长速度快慢来进行年度、季度以及月度的分析;三是各个因素的权重进行对比,看哪个因子能占据影响数据结果的重要比例,从而研究数据结果的结构变化。

(2)通过经济预测的方式进行分析。经济预测一般是在理论基础上,依靠众多专家的讨论和调查进行预测;通过数据收集进行先后时间对比分析,并剔除其中的客观因素,从而能减少一定的误差;另外就是采取建立模型的方式进行预测,这种方式进行预测的结果较为客观和准确。

2.3 宏观经济的主要宏观政策分析

国家根据宏观经济的主要衡量指标,收集相关数据后进行数据分析,最后根据结果来制定改善经济现状的政策,其主要是依靠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调节国家的需求和供给。国家的财政政策是通过增加或是减少购买和支出能力,调整个人、企业或个体等方面的纳税比例来制定财政政策,调整政策状况。比如当经济不景气时,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支付,政府就要出面购买,反之,在经济发展比较快速的时候,政府就要减少购买力度。对于支付能力同样是在经济不景气时,通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是退伍军人发放补助,或是对特定的农产品给予一定的补助,来增加政府的支出,反之则减少补助比例或是延长补助时间。

货币政策是为了实现国家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服务的,通过调节利率、发行货币的总量等措施来进行控制和调节市场经济,比如出现通货膨胀现象时,可以采用制定货币的发行量来调节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当需求不足时就可以增加货币的发行量来平衡经济。由于货币政策中含有更改利率的部分,因此也能通过利率来保证物价的稳定。此外还能吸引人们合理地将多余的资金用来投资或是储蓄,从而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结语

研究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它不仅可以为国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供理论基础,而且也能对将来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预测。本文对其原理的研究,以期能为国家制定良好地经济政策提供一定的指导性。

参考文献:

[1]丛培新.浅谈西方宏观经济理论[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2)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2

一、低碳经济理论的中心话题

作为一个语词,“经济”含有多种意义。“低碳经济”中的“经济”是指以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为根本内容的社会活动。这里的“低碳”是指这类社会活动的特定目的和由其目的所决定的其主体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以及由它们所造成的其主体活动的过程形态和结果形态而言,其中观念性的主体目的是所有其它因素的根本,这个目的就是这类社会活动所要获致的参与其活动的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互相统一的结果。故低碳经济应被理解为以谋求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达到互相统一为本质特征的一种经济形态,而低碳经济理论本质上就是关于一定范围①内的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互相协同的经济理论。

一般地说,经济理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基本方面,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根本的方面,人与人的关系是从属的方面,即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究竟结成何种形式的关系,是取决于他们所要应对的自然环境的现实状况和与之相应的他们应对自然环境的现实能力。低碳经济的概念及理论所处的特定语境是全球化时代人类所要应对的自然环境的现实状况呈现出日趋恶化的势态,以至于使人类面临可能失去其永续发展的根本条件的危险,并且造成这种严峻的现实状态的主因之一是由于长期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过度依赖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而导致温室气体过多排放于自然环境。故低碳经济理论的研究很自然地要从探讨下述现实问题着手:为什么长期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过度依赖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

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必须依赖于一定能源的消耗,其依赖于何种能源取决于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其所需能源的技术手段的性质。长期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之所以过度依赖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其直接原因在于:自从人类发明了获取此类能源的技术手段以来,人类除了不断地改进或更新其技术手段以达到更经济、更便捷、更高效地获取此类能源的目的,至今尚未发明或发展出比这些技术手段能更加经济、更加便捷、更加高效地获取足可替代此类能源来满足人类现有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所需的另类能源(如风力能源、水力能源之类)的新技术手段。因此,假定这种新技术手段能被及时地创造出来并成功地应用于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的话,人类对高碳能源的依赖程度必将大为降低并降低到能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程度,从而低碳经济就将变成现实。但是,恰恰是这个假定的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还只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如果它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即它在现实中有了充分的根据并且具备了从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关于低碳经济的全部问题就不过是在于人类有否意愿采取行动来促成其由可能向现实转化,从而低碳经济问题在本质上就可以被归结为关于人类应当选择何种经济形态的文化价值取向问题,这样,低碳经济理论也就不成其为一种经济理论,而只是一种文化理论了。

低碳经济理论是研究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何以达致其互相协同的复杂性经济问题的经济理论,这种经济理论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作为其立论的客观依据,这个历史条件就是:获取诸如风力能源、水力能源之类的绿色能源(或曰清洁能源)的新技术手段尚未成熟到至少人类可以兼用绿色能源和高碳能源来满足其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的需求从而使高碳能源的消耗足以达到环保标准的程度。正是这个历史条件,使得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成了该历史条件下的时代最为紧迫的需要,低碳经济理论在价值上恰恰是应合了这个特殊的时代需要。正是该理论的这种价值特性,决定了其理论理所当然要把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作为达成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互相协同的条件,从而关于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就势必成为低碳经济理论的中心话题。

二、低碳经济理论的学科归属

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是属于科技范畴的主体活动过程,具体地开展这种科技活动,是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的事儿;具体地研究这种科技活动,为这种活动提供科学理论、技术发明和工程设计,是该领域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工程专家的任务。低碳经济理论并不直接研究这种科技活动,而是研究这种科技活动所赖以开展的经济条件——包括生产条件、分配条件、流通条件和消费条件,即研究在怎样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流通关系和消费关系中这种科技活动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以及怎样合理地构建这些经济关系的体系等问题。如果把这些经济关系理解为从事这种科技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群体内部的社会关系,则低碳经济理论就是属于科学社会学范畴;如果把这些经济关系理解为从事这种科技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群体所在的国家的社会关系,则低碳经济理论就是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如果把这些经济关系理解为从事这种科技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群体所在的世界的社会关系,则低碳经济理论就是属于世界经济学范畴。这就是说,低碳经济理论可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来开展其研究:科学社会学范畴的低碳经济理论是在微观层次上进行研究,政治经济学范畴的低碳经济理论是在中观层次上进行研究,世界经济学范畴是在宏观层次上进行研究。这三个层次的研究也可以被看作是分别研究上述三个不同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对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这一特定科技活动的不同影响,从而把这些研究一并纳入科技经济学范畴。

三、低碳经济理论的基本原则

为现实低碳经济目标而进行的国别性经济关系的调整,须以全球性经济关系的调整为条件,只有在一种新的合于低碳经济目标要求的国际经济体系或全球经济体系中,合乎同样要求的国别经济体系的建立才是可能的,因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全球经济体系是母系统,国别经济体系是子系统,其子系统不能不从属于其母系统;科学共同体内部为现实低碳经济目标所要做出的经济关系的调整,则有待于国别性经济关系的相应调整,因为迄今为止尚未形成全球性的科学共同体,只有从属于本国或本地区而为本国或本地区利益服务的科学共同体。因此,尽管可以在多种层次上来开展低碳经济理论研究,但是应该看到,这些不同层次的研究具有内在关联,而不是彼此孤立的,而且从其整体来看,低碳经济理论研究应具有全球视野,首先从世界经济学高度来研究具有何种结构的国际经济体系才有利于推动世界各国为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而竞相努力以及构建这种国际经济体系的条件、途径和方式方法。其它层次的研究必须以此作为基础,否则难以有成效。

应该看到,低碳经济的概念及理论所处的特定语境是全球化时代人类所要应对的自然环境的现实状况呈现出日趋恶化的势态,其影响是全球性的,其原因也是全球性因素而非局部性因素。为什么可持续发展概念及其理论问世已久并早已得到世界公认②,而到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时与会者在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共担”问题上却并未达成具有实质意义的共识?其本质原因不在意识领域,认识领域,而是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当今世界经济体系是由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集团所控制和起主导作用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中,不要说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就是西方列强之间以及非西方国家之间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归根到底是由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这种统治全世界的生产方式使人类从自然界中所获取的物质财富在全球范围内都必须按资本的有无和所拥有的资本的大小来进行分配,由此必然导致人类之间无资本的无产者与有资本的有产者的矛盾和有产者之间及国家之间小资本的拥有者与大资本的拥有者的矛盾,只要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变,这些矛盾就将永远存在并且不可调和,除非无产者和小资本的拥有者甘愿接受这种“按资分配”的原则。但是,在什么条件下,无产者和小资本的拥有者才会甘愿接受这种“按资分配”的原则呢?其条件应该是有产者和大资本的拥有者甘愿接受“按资担责”的原则。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根本缺陷就在于:这个体系只有“按资分配”的资本权利原则,而没有“按资担责”的资本责任原则。不以资本责任作为条件的资本权利就是资本霸权。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所实行的“按资分配”的资本权利原则,正是不以“按资担责”的资本责任原则作为条件的资本霸权原则。作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主导力量,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集团依靠其强大的军事力量而在世界上肆行其霸权主义,正是为维护这种资本霸权原则。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的种种利益冲突归根到底是由于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的分离造成的,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集团在世界上所肆行的霸权主义则是造成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的分离的政治根源。只要这个世界还存在霸权主义,就不可能建立起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互相统一和协调的世界经济体系;而只要世界经济体系中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仍然是互相分离的,即只有“按资分配”的资本权利原则,而没有“按资担责”的资本责任原则作为它的补充,可持续发展就永远只是一个空洞的理念,而不可能转变为全人类的共同行动,从而低碳经济也只能是一个美妙的幻想,而不可能变成美好的现实。低碳经济是不可能在一国范围内实现的。

要而言之,低碳经济理论的基本原则,就是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3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此,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三大改造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转变成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理论,秉承并坚持了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秉承这一基本原理,在思想文化领域里,提出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口号,号召全国人民大力弘扬雷锋的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的精神。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高铁、核电等项目成为我国“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名片,这些经济建设成就的取得,应归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归功于改革开放,而不是什么“所有制的改变”,我们国家的所有制没有变,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党的十明确规定的。2016年3月4日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委员们意见和建议。他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的讲话非常明确,在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这本身就是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内在的本质的要求。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作为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毕生信仰《共产党宣言》中的“两个必然”,即共产主义必然胜利,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不讲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也有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面。”这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倘如口头上高唱社会主义赞歌,背地里却贩卖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黑货,那是假马克思主义者。任何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清楚,私有制也有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面,如果没有这一面,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早就灭亡了。

邓小平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少年时,他立志救国远赴重洋;中年时,他指点江山征战南北;壮年时,他建设祖国鞠躬尽瘁;晚年时,他托起改革改天换地。指出:“邓小平同志对党和人民的贡献,是历史性的,也是世界性的”,“邓小平同志的贡献,不仅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而且改变了世界的历史进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史册上,必将永载邓小平的名字。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从私有制和国家产生的历史开始,通过对私有制和国家演进历程和发展轨迹的深层面认识,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论证了私有制和国家的历史性和过程性,从根本上否定了私有制、国家的永恒性与合理性,使《起源》成为鼓舞革命斗志,驳斥传统私有制、国家观点的理论武器。”因为,私有制是阶级社会的根基,而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则是私有制的保护神,历代剥削阶级为了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利益和阶级地位,制造了许多有关私有制和国家“合理”“永恒”的理论,为私有制和维护私有制的国家寻找理论根据。另一方面,他们利用掌握的国家机器,通过合法手段,限制甚至镇压被剥削、被压迫、被统治者对私有制的任何抗争,用暴力强制手段维护私有制和国家制度,把私有制和国家制度置于神圣不可动摇的地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就是私有制。“之所以人们对封建社会的经济危机在认识上和讨论上没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多和深刻,是因为封建社会比资本主义社会更‘私’,封建社会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不仅生产资料私有,连国家都是私有的,即家天下。”这种私有制的封建国家,到了近代更是沦落到亡国灭种的地步,一部中国近代史,就是西方列强瓜分、的屈辱史;就是中国人民浴血奋战、抗击西方列强侵略的斗争史。事实胜于雄辩,“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那么,如何看待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危机呢?学界已有学者做了认真的研究,由红旗出版社2015年1月出版的任铃著《从西方环境运动看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一书指出:“当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正面临一场深刻而全面的危机,这场从经济领域衍生的危机,波及到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构成了资本主义的总体性危机。”“面对总体危机,单纯的文化批判是远远不够的。现在,需要的是一种总体危机理论,需要的是一种对资本主义的总体批判。”国外亦有学者对资本主义的总体性危机做过研究,资本主义“这种经济制度对任何形式的人类利益的总体异化是一个清楚的迹象,表明它必然要灭亡,从而给更高级的社会秩序让路”。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的,这个规律就是人类社会将逐步地从低级社会形态向高级社会形态发展,这就是马史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之一。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作为一名史学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其讲话的精神实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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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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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唐有东.利润与私有制经济问题――对两千年中国封建经济和五百年资本主义经济大兴衰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

社,2004:162.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4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4“. 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原则更加适合。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笔者以为,更应视将其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7]。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8]。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允恰。[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和标准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仅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许多学者依据各自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导致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系统中的子系统,与经济法学其他理论的研究息息相关。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对于经济法规则来说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抽象性。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规律,统摄整个部门法。因此,要想准确的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以下几个前提:1.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即以开始,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缩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长足进展。直到近期,随着社会进步和相关立法进程的加快,对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未达成普遍共识。唯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在学界形成通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才有根基。2.经济法体系相对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立法任务繁重。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运行的重要部门法正处在扩张发展时期,新的立法不断出现,一方面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也为确定经济法学研究范围带来了一定困难。对于新兴边缘领域是否作为经济法研究对象存在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基本原则自身稳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必须以经济法部门相对成熟稳定为基础。

在此前提上,应当首先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使学界之论争具有相对固定框架,以利于理论的构建成长。笔者认为,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特性当有以下界定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

2.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涵盖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我国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提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同时确定经济法原则群,此原则群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较基本原则要就较低,且具备更强的灵活性以指导目前的经济法律运行,待经济法律部门发展成熟并相对稳定时,总结经济法学长期研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进而总结界定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若非如此,非但目前研究难以达至合理结论,且浪费大量时间物力,是我国经济法其他问题研究受到掣肘,影响经济法学的长期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立法和国家经济运行,实乃得不偿失。[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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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22- 28.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5

从微观上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学这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如果把经济法学比如成一栋楼房的话,那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这栋楼房的地基,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研究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和理解这门学科中的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体系以及基本范畴具有指导意义。同时社会生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立法滞后于现实生活是必然的现象,由于在立法方面,经济法的法典化难以达到,要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可以有效地弥补不足。

从宏观上看:经济法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工具,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保障,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那么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能更有利于知晓政府进行市场调控的目的和原因,也便于理解国家颁布的经济政策的大政方针。

二、对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批判

我国的经济法,产生20世纪70年代末,与民商法、刑法这类有着历史积淀的学科相比,经济法只能算是一门新兴学科。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块,在学理研究中没有统一认识,从各类教材和一些较为流行的编著中可以发现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竟有多种不同种类,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意见较为一致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之通说。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观点:“最核心的内涵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公平。”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剂绩效原则。”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合法财产所有制原则;适度干预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社会公平原则。”⑦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及程序法定的原则。”⑧

众多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反映了经济法本质的不同侧面,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也表明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正逐步深入,尽管学者的观点尚未一致,有多种归纳,但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上所做的努力。然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尚存一些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主要反映在:

1、“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目的可能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更加确切,经济法确实是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但仅以效益和公平来贯穿目前的经济法体系就略显单薄。现在我们面临的是如何“维护效率”,怎么“兼顾公平”,如果仅仅只提及效率和公平而不从更高一个层次的角度出发来谈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很显然是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似乎是不妥当的。凡是法都具有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宪法就是对社会资源的基本优化配置,其他部门法也是在宪法的基础之上再进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资源优化配置”最多只能算是经济法的作用之一而不能做为基本原则,同理“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所有部门法所具备的,它们都不能代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平衡协调原则”法律是利益之调节器,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是对经济法的需要,也是其他部门法的需要,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则更为恰当,不应将其纳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这么多学者对于一个问题有这么多不同的见解,归根结底还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只有标准统一了确定出来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不会杂乱无章。因此如何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就是解决经济法基本原则统一的关键。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确立标准

笔者认为应该先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掌握其内涵及外延之后,对于我们解决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才会事半功倍。其实就像一个圆一样以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出发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和外延,再回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

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中提到“在法的诸构成要素中,法律原则体现着法的灵魂,又是法的价值的承载者,从内涵讲,法的价值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⑨如果我们能够切确的掌握,法的本就有价值和功能,在此基础上确立法的原则,这些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经济法原则的确立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以及经济法应用的理念制约,也受到人们对于经济法价值、功能的把握以及实际形成的理念等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既然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那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也应该是指导作为客体的经济法能够解决作为主体社会、政府、市场三者的关系。当然要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就要看社会、政府、市场它们三者之间具有什么关系。

新凯恩新主义学派,认为“在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波动根源主要是外生的,起因于总需求冲击和总供给冲击。”⑩这说明市场经济会因为其本身具有的不完全性从而产生经济上的波动,造成了市场失灵,一旦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运用经济法干预就成一种全世界都公认的常态。当然,市场经济也讲究有规则的竞争,规制市场经济、解决市场失灵是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效果,通过这种效果以期达到解决社会实质分配公平的终极目标。所以综上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就是通过指导经济法,使得政府运用经济法干预解决市场失灵,让市场回归正常竞争,从而保障社会实质分配公平的顺利进行。

所以再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内涵和外延后,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主要有:

(一)贯穿性。法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法的普遍性。所以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始终的原理和准则,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指导、保护和促进经济法实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都得到普遍遵守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经济法精神必须要渗透到经济法各环节的关系之中,仅在某些部门法中适用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是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二)特有性。既然是作为经济法这门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那必须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之处,法律原则是区分部门法的依据之一,也是一个部门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所以必须具有其鲜明的特有性,才能突显出经济法是作为一门部门法屹立于其他部门法之中。体现经济法特色,表明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特殊经济关系的特征的原则,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三)高度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B11而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与经济法原则中的具体原则是相区别的,它是统率着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所以它要具备一定的“高度”,因为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又得是统率着经济法中各种具体原则,使得各具体原则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具有这种特性,即具有一定的“高度”。

四、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结合国内著名学者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以前文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为依据,那么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适度干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1、干预手段的适度。要进行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所以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是会限制一定的自由,但是干预往往只是手段,为了让失效的市场再次回归平衡才是目的。2、干预范围适度。笔者认为的适度干预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前提下的适度,必须把握好一个平衡的度量,以此为基础再来解决在实践中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解决社会财富的实质分配公平,解决达成宏观的经济指标。

(二)干预法定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可见“法定原则”必须是一项被贯穿于经济法制度始终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法中,既然国家干预又是经济法的本质,那么从干预的实体内容和程序都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

(三)实质公平原则。公平是任何法律所追求的永恒价值,而且从“法尚公平”的角度,公平更应该是法的首要价值。面对贫富差距的巨大悬殊,如何以更加合理的分配方式解决这种悬殊,已经成为经济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质公平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该起到指引经济法去解决这些社会不公平问题。

五、小结

干预适度原则、合法干预原则、实质公平原则,都是贯穿于经济法始末的根本准则,都是根据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提出的,也具备统筹经济法所有具体原则的高度,当然在经济法学界中,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的研究成果也特别的多,笔者提及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综合了各方面的学说之后提出的,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注释:

① 漆多俊:《经济法学》第三版,载于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

② 张守文:《经济法原理》,载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③ 杨紫煊:《经济法学》,载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④ 李昌麒:《经济法学》,载于法律出版社,2007年

⑤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争论》,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⑥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1页

⑦ 戚昌文主编:《经济法概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⑧ 王剑:《浅谈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辽宁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6

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发展过程中,众多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了各自独到的见解,但众说纷纭,至今学界未能形成基本共识。之所以出现此种状况,一方面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薄弱性有关,另一方面是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提炼的路径上仍欠缺法理的阐释。如何构建一个稳定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已成为现代经济法理论发展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原则的法理内涵

法律原则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自德沃金与哈特论战后,法律原则论的观点逐渐深入人心。法律原则是沟通法的价值与法律规则的桥梁,为法律规则的形成、法官自由裁量及法的构建理论提供了合理性。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对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国外学者从不同方面给出了定义。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广义上指“法律规则之外的其他准则的总体”,狭义上指“这样一个准则,它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麦考密克认为“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贝勒斯认为“原则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的制度的基本目的的……法律原则是那些由法官作出判决时使用的原则,或是由发展立法以供法官使用的人们所使用的原则”。我国学者主要是从法律功能角度给法律原则下定义的。沈宗灵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舒国滢认为“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张文显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原则是一种准则、法律规范;从功能上,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或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原理或价值准则或出发点,是发展立法所使用的原则,甚至可直接用于判决;从内容上,法律原则是法的某种基本价值或其他道德层面要求的载体。

(二)法律原则是政治道德原则和法价值的承栽者

德沃金与哈特论战已成为法学界之经典。德沃金以“自由裁量权”为切入口,创建了“法律原则论”解决规则穷尽时“疑难案件”问题。面对疑难案件,德沃金认为“在缺乏明确规则以解决的案件中,某一方当事人同样具有某些足以保障其获胜的权利;即使在疑难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而非溯及既往地创造新权利仍是法官的义务”。此时,权利即是“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是“法官们用来解释他们对先例推理的那种人们熟悉的概念,深埋于普通法背后或根植于其中的那些原则的概念的形而上学的陈述”。德沃金提倡的“权利命题”断定,“公民具有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反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在现存的法律中得以承认。而政治道德原则就是以平等尊重与关怀的权利命题为内容的。那些通过先例验证的,体现法之内在精神品格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就是法律原则的来源。法律原则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体现了道德情感,使法律具有了道德权威(力量),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平等对待,使法律获得了正当性和有效性,也使法律随着道德和政治权利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了开放性。在此意义上,法律原则是政治道德原则的承载者。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类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由内在价值、外在价值、评价标准等组成,但一般意义上仅指外在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等。在一个具有理性的政治道德社会中,权利具有的政治立法性使法律代表了正义、公平和自由,从而区别于其他规则具有受人尊敬的权威,成为真正的法律,与法之价值具有内在契合性。而法律原则来源于政治道德,来源于“权利”,因此,法律原则体现了法之内在价值,正如阿列克西所说,“法律原则是立法者将其确定的基本价值规范化或法律化,体现了法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个社会发展趋势”。而这些“权利”命题在法律上的追求就表现为法律职业群体或公众形成的适当的观念,如自由、公平、正义等。因此,法律原则同样来源于隐藏于法律规则背后的精神,来源于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承载者。

(三)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出发点

在快速变化发展的社会实践面前,法规永远是保守的,然而正是法律的确定性让人们感受了法的规范价值和约束力。没有确定性,法律法规将失去一切,甚至其本身。法规的确定性与适应性永远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规则必然会出现穷尽空白。此时,秉承着法的内在品格的法律原则,不管是实定的还是非实定的法律原则都将成为法官适用法律或创造新法的依据和根源。法律原则成为法律规则发展的根基、促进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扭结点、指导法律推理和司法裁决的依据。法律原则为法的适应性和确定性提供了保障,使法能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原则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经济法原则相对于法律原则是具体法律原则,相对于经济法的部门法的具体法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根据原则间的种属关系,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法律原则的属性,应该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的承载,反映着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规则和具体原则的出发点,是隐藏于经济法具体原则背后的原则,贯穿于经济法运行始终,具有最高层次的效力。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梳理

改革开放30年来,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仍未达成基本共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梳理

为了更直观,更好地分析各位学者提炼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将其列表,并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见表1)。

李昌麒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轴心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概括为: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寻求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经济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在追求和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中,国家干预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国家干预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达到维护经济安全和实现

可持续性发展的目的。

史际春和邓峰坚持由经济法价值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路径,将经济法原则归结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具有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不是在国家与私人极端对立下维护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不是国家单纯用以矫正社会不公、保护经济弱者的手段,而是以实现个人、国家、社会调和与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维护公平竞争是社会化市场的内在要求,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

张守文先生通过系统一网络的方法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及其与经济法宗旨、理念的关系,通过SCP(行为一结构一绩效)的方法,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确定为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从结构角度说,规范的形成特别是公法性质的经济法的规范结构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与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密切相关,涉及到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而“国民同意”即“法律保留”是经济法规范的应有之意。从行为角度说,国家对经济的调制行为是经济法应当规制的重要问题,确保调制的适度是其中的核心。从绩效角度说,经济法的社会性要求强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经济法宗旨要求。

刘水林从经济学的视角中,总结出效率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其认为经济法产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经济机制。这种机制运行结果完全取决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政府作用于市场机制的最有利评价方式就是社会经济效率,同时,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不只是工具而且是目的”,公平也成为国家组织经济的目标,且公平在某种意义上是实现高效率的手段。经济法作为达到组织经济目标的制度设计,应当以效率和公平为导向。

(二)共识性经济法基本原则

1 适度干预原则。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遵循市场调节机制的基础性和保护自由竞争目的的原则上,依据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力,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干预。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为了规避垄断带来的经济无序性、负外部性、无效率性,国家干预逐渐兴起和发展。直到20世纪60年代国家全面干预主义导致了“滞涨”的出现,西方国家通过对凯恩斯主义的修正,新凯恩斯主义提出了“适度干预”,如克林顿政府的“第三条道路”。国家干预经济的发展与变迁过程正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以及相关理论孕育、确立、成熟的过程,也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形成过程。“经济法规制的目的,概括地说,是在于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适度干预原则体现国家通过宏观和微观措施,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有序竞争的秩序、经济效益、经济公平、经济民主、可持续发展等经济法价值。

2 社会本位原则。“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就是指这个法律部门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基本立场。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法律形式来平衡和解决这些矛盾就构成了法律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状况,并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另一个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社会本位实际上是说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尊重个体利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旧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人的利己本性使得自由竞争秩序混乱、社会公共利益被危害,导致恶性垄断、权力寻租、贫富悬殊、环境污染等重大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只能在微观上对社会整体利益做出有限的调整,无法解决全局性问题。为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的矛盾,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本位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社会本位原则成为经济法特有的原则,承载着政治道德原则和经济法的价值: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效益、经济自由、实质公平、自由竞争秩序、可持续发展等的要求。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成为解决经济法法规间、具体原则间及法规与原则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理评析

我国众多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提炼作出了大胆的尝试,从总体上看,都试图凸显经济法之公平精神和效率价值,一些提炼方法也值得借鉴,如由价值到原则的研究思路、以SCP方法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等。然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理论研究的拓展。

1 将法的一般原则视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权利(力)、义务、责任相统一是法的一般原则,不管是经济法、行政法还是民商法皆如此。既无无义务之权利(力),也无无权利之义务。权利、义务、责任相伴而生。虽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准则或本身必须具有的特征,但并非经济法的特有本质,其他部门法皆有之,即其所涵盖领域大于经济法领域,因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 经济法具体原则混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监管法的原则,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阻却,体现“有形之手”对“无形之手”的干预,从而实现经济权力(权利)与经济权利平衡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具体原则,虽体现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但无法涵盖经济法的整体内在品格。同时,维护公平竞争亦有经济学原则之嫌。经济学经历自由放任、国家干预到混合经济的转变,一方面在于追求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从而追求进一步的经济效益。

3 将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相混淆。如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提炼为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经济效益等。经济法价值从广义上讲是经济法对人的一切意义,包括工具性价值(功能、作用等)和目的性价值,其内容表现为实质正义(公平)、社会效益、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安全等。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基本精神的承载,但其回答的是“法是什么”,经济法价值却是关于“法应当是什么”,两者迥然不同。因此,将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经济效益等价值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失偏颇。

4 将经济学原则或其他非法律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资源配置帕累托有效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一种资源的合理组合,科学配置从而产生出最佳效益的资源利用原则。甚至可以说其虽有原则之名,却只是一种资源利用的指导思想,并没有法律规范之特征,更没有反映经济法的内在品格。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效率最优原则。效率最优原则对经济学来说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是其价值和宗旨所在。因此,其不宜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路径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性引导并决定着经济法基本

原则的提炼路径的形成。要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路径,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的特征和提炼方法。

(一)准确把握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的一种,具有原则应有的高度,反映法的内在精神,是法的价值载体,贯穿于法律规则始终但又同法律规则相区别,具有综合性、抽象性。首先,它必须是法的原则。不能将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原则提炼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等。其次,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原则的一种,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高度概括性,是在特定经济关系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准则,同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原则相区别,即凡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都不应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再次,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集中体现经济法内在价值,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具有最高的统摄性。因此,不可以将经济法的部门法原则提炼为基本原则,如将宏观调控法原则、市场竞争法原则提炼为基本原则等。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提炼的政治道德和法的价值考量

人们拥有着追求平等尊重和关怀人的政治道德理念,而政治道德理念只有内在于整体性法律理念才有效。法律原则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是政治道德理念的法律理念化,沟通法与政治道德。政治道德原则是人们共同认可的价值判断,是法的价值的合理性来源,如企业的社会责任伦理、公平交易伦理、经济行政责任伦理、可持续发展伦理等社会伦理,正是经济法作为新兴法律部门应有品格的道德来源,也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存在的有效性、正当性体现。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提炼过程中,政治道德成为必须考量的路径。

“除了声望、财富、荣誉等,理性人也要求诸如自由、隐私、机会平等这类价值。这些价值关联到对法律原则性质和结果的评价”。德国学者比德林斯基更将法律原则定位为法理念与既定法具体规定之间的媒介,认为原则对于获得超越法律评价标准具有法定性的意义,因为通行的社会评价必须“通过法范畴的筛选”,为此,“一则须‘向上’审查其内容是否的确具体化为特定社会中的法理念,二则须‘向下’检视其可否为实证的具体规定之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是法的价值的具体化,相应地,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化。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作为对民法规制的修正,其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实质公平、有序竞争及社会整体利益。提炼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准确反映经济法的价值,同时得到经济法规则的反映和检验,否则,则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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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3  财税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041基础会计学  0020高等数学(一)  山东经济学院

0999政府预算管理  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62税收管理  0060财政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61国家税收

020105  金融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041基础会计学  0020高等数学(一)  山东经济学院

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  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74中央银行概论  0060财政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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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市场营销学  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94外贸函电  0093国际技术贸易

0091国际商法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89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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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4酒水知识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限济南、青岛、东营、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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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041基础会计学  0020高等数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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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146中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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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市场营销学  0009政治经济学(财)  0177消费心理学  0144企业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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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

5361物流数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20231  劳动和社会保障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331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山东轻工业学院  020258  企业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020高等数学(一)  山东经济学院

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山东轻工业学院  030202  社会工作与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266社会心理学(一)  0034社会学概论  聊城大学

0272社会工作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277行政管理学  0276人类成长与环境

030301  行政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277行政管理学  0040法学概论  山东师范大学

0292市政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107现代管理学

040101  学前教育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387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0383学前教育学  山东师范大学

0384学前心理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392学前儿童体育

0394幼儿园课程  0385学前卫生学  0396学前儿童美术教育

0413现代教育技术  0397学前儿童音乐教育

040103  小学教育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415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0416汉语基础  山东师范大学

0405教育原理  0406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0417高等数学基础  0418数论初步

0413现代教育技术

040106  教育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447教育行政学  0443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一)  山东教育学院

9027中国教育史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2111教育心理学

0107现代管理学

050102  秘书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510秘书实务  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师范大学

0535现代汉语  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40法学概论  曲阜师范大学  050214  外贸英语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094外贸函电  0795综合英语(二)  聊城大学

0091国际商法  0089国际贸易  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0595英语阅读(一)

0522英语国家概况

050303  公共关系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645公共关系策划

鲁东大学

0058市场营销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642传播学概论  0107现代管理学

050402  服装艺术设计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677服装材料  0683服装市场与营销  山东轻工业学院  050405  室内设计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688设计概论

山东轻工业学院  050406  视觉传达设计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688设计概论  0716印刷工艺  山东轻工业学院  050407  音乐教育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504艺术概论  0727民族民间音乐  山东师范大学

0728中学音乐教学法

080306  机电一体化工程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185机械设计基础  0022高等数学(工专)  山东大学

2183机械制图(一)  2234电子技术基础(一)

2205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080701  计算机及应用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0022高等数学(工专)  山东大学

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4730电子技术基础(三)

2323操作系统概论

2318计算机组成原理

080704  电子技术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022高等数学(工专)  曲阜师范大学

2340线性电子电路  2344数字电路  2353办公自动化设备  2361通信技术基础

080801  房屋建筑工程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386土木工程制图  0022高等数学(工专)  山东建筑大学

2391工程力学(二)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2394房屋建筑学  2389建筑材料

2393工程力学(一)

082207  计算机信息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041基础会计学  0020高等数学(一)  山东大学

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2384计算机原理

2382管理信息系统

2650组织与管理概论

100701  护理学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864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2899生理学  山东大学 潍坊医学院

0488健康教育学  3000营养学

3003儿科护理学(一)  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2997护理学基础  3179生物化学(三)

100703  中医护理学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864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2899生理学  山东大学

2997护理学基础  2931中药学(二)  3012中医基础理论(二)  3013中医诊断学(二)  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3021医院护理管理学

100801  药学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175分析化学(一)  3027植物化学  山东大学 潍坊医学院

2068人体解剖生理学  2911无机化学(三)  3034药事管理学  3029药剂学  限医药系统在职人员  100901  卫生事业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3056卫生经济学  0152组织行为学  山东大学 潍坊医学院

3057社会医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3058卫生法规

限从事卫生管理在职人员

0107现代管理学

030111  律师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920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烟台大学

5679宪法学  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5677法理学

030112  法律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260刑事诉讼法学  5677法理学  山东大学

0247国际法  0245刑法学

5679宪法学

030403  公安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260刑事诉讼法学  0360预审学  山东警察学院

5679宪法学  0245刑法学  0357治安管理学

限公安、武警在职人员

0355公安秘书学

050114  汉语言文学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506写作(一)  0532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山东师范大学

0024普通逻辑  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535现代汉语

050207  英语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522英语国家概况  0795综合英语(二)  山东大学

0595英语阅读(一)

中国海洋大学  050208  日语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843日语阅读(一)  6043商务日语  山东师范大学

0605基础日语(一)  0607日语语法

鲁东大学  050211  朝鲜语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628朝鲜语基础(二)  9058经贸韩语  山东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0632朝鲜语国家概况  9059韩文写作基础

限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报考  050308  新闻学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0653中国新闻事业史  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大学

0024普通逻辑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0法学概论

0633新闻学概论  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100803  中药学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976医古文(一)  2930中医学基础(一)(含中医基础理论与中医诊断学)  山东中医药大学

3042中药炮制学  2974中药学(一)

3040中药鉴定学  限医药系统在职人员  020116  金融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9政治经济学(财)

山东经济学院 中英合作专业

限济南报考  020214  商务管理  专科  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  0009政治经济学(财)

山东大学 中英合作专业

限济南报考  020104  财税  本科  0058市场营销学  0054管理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山东经济学院

0069国际税收

山东财政学院  020106  金融  本科  0058市场营销学  0054管理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山东经济学院

0079保险学原理

0078银行会计学

山东大学  020110  国际贸易  本科  0097外贸英语写作  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  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0099涉外经济法  山东经济学院

5844国际商务英语

青岛大学  020119  餐饮管理  本科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985餐饮经济学导论  烟台大学

0988食品营养学  0990宴会设计

限济南、青岛、东营、威海报考  020121  调查与分析  本科  0058市场营销学  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15英语(二)  0140国际经济学  山东经济学院

0139西方经济学

2628管理经济学

020155  文化产业  本科  0642传播学概论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4133地方文化资源开发与管理  山东师范大学

4138旅游文化  4129人类文明史  4135会展产业概论

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  本科  0151企业经营战略  0054管理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152组织行为学  山东大学

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153质量管理(一)

中国海洋大学  020204  会计  本科  0058市场营销学  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015英语(二)  0158资产评估  山东经济学院

0160审计学

烟台大学  020208  市场营销  本科  0185商品流通概论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184市场营销策划  0183消费经济学  山东大学山东经济学院

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20210  旅游管理  本科  0198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196专业英语  5034旅游地理学  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山东师范大学

0152组织行为学  青岛大学  020216  电子商务  本科  0058市场营销学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893市场信息学  青岛大学

0800经济学  3137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  9081电子商务数据库技术  9084电子商务实践  山东理工大学  020218  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0800经济学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034社会学概论  青岛大学

6092工作分析  0054管理学原理  0041基础会计学

山东轻工学院

0277行政管理学

020222  物业管理  本科  0292市政学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176物业管理  山东经济学院

0054管理学原理  6570房地产营销学  9078物业公共关系  青岛大学  020229  物流管理  本科  5381物流管理软件操作  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15英语(二)

青岛大学  020232  劳动和社会保障  本科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轻工业学院

3327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3328公共管理

020259  企业管理  本科  0091国际商法  0054管理学原理  0015英语(二)  2628管理经济学  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轻工业学院

5125经济活动分析

0153质量管理(一)

030107  经济法学  本科  0231市场竞争法概论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258保险法  0226知识产权法  青岛大学

0232国际投资法

山东经济学院  030203  社会工作与管理  本科  0280西方社会学理论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284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  山东师范大学

0283社会行政  0282个案社会工作  0302人口社会学  9107老年社会工作

030302  行政管理学  本科  0024普通逻辑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大学

0318公共政策  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317国家公务员制度  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山东师范学院  040102  学前教育  本科  0398学前教育原理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402中外学前教育史  山东师范大学

9002儿童社会性发展  9022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

临沂师范学院  040107  教育管理  本科  0452教育统计与测量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445中外教育管理史  0450教育评估和督导  山东教育学院

0455教育管理心理学

0453教育法学  鲁东大学  040110  心理健康教育  本科  6060个性心理学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284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  山东师范大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471认知心理  6059心理研究方法  聊城大学  050104  秘书学  本科  0523中国秘书史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511档案管理学  山东师范大学

0528管理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0524文书学  0527中外秘书比较  0525公文选读  曲阜师范大学  050218  商务英语  本科  0087英语翻译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832英语词汇学  0840日语  山东财政学院

0937政府政策与经济学

050302  广告学  本科  0037美学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轻工业学院

0642传播学概论  0107现代管理学

0040法学概论  山东理工大学

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50408  音乐教育  本科  0730中外音乐史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735音乐教育学  山东师范大学

0732简明配器法

限济南考生报考  050432  室内设计  本科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山东轻工业学院  050433  视觉传达设计  本科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山东轻工业学院  080307  机电一体化工程  本科  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2238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  山东大学

2245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2243计算机软件基础(一)  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山东科技大学

2200现代设计方法

080702  计算机及应用  本科  2324离散数学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2339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山东大学

2326操作系统  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山东理工大学

2325计算机系统结构

080705  电子工程  本科  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9033电子线路CAD  曲阜师范大学

2365计算机软件基础(二)  2358单片机原理与应用  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鲁东大学

2354信号与系统

080708  计算机通信工程  本科  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2364数据通信原理  山东师范大学

2372程控交换与宽带交换  2326操作系统  2197概率论论与数理统计(二)  2368通信英语  北京邮电大学  080709  计算机网络  本科  2335网络操作系统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2364数据通信原理  山东大学

3139数据库技术  3137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  2354信号与系统

山东财政学院  080806  建筑工程  本科  2439结构力学(二)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2442钢结构  青岛理工大学

9035工程监理  2446建筑设备  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6939建筑法规  山东科技大学  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  本科  2375运筹学基础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2628管理经济学  山东大学

2378信息资源管理  2326操作系统  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山东经济学院  100702  护理学  本科  3202内科护理学(二)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201护理学导论  3004社区护理学(一)  潍坊医学院 青岛大学

3200预防医学(二)(含流行病学)

3007急救护理学  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020226  商务管理  本科

0015英语(二)

青岛大学 限济南、青岛报考  030106  法律  本科  0249国际私法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226知识产权法  山东大学

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  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167劳动法  0233税法  青岛大学

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  0258保险法

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

030108  律师  本科  0247国际法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226知识产权法  山东师范大学

0249国际私法  0224律师执业概论  0167劳动法  0233税法  山东财政学院

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926司法鉴定概论

030401  公安管理  本科  0369警察伦理学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371公安决策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0370刑事证据学  0861刑事侦查情报学  0859警察组织行为学  限公安系统在职人员  050105  汉语言文学  本科  0037美学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015英语(二)  0537中国现代文学史  山东师范大学

0812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821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0538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济南大学  050201  英语  本科  0087英语翻译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832英语词汇学  0604英美文学选读  山东大学 烟台大学

0831英语语法

0840日语

9057韩语

050202  日语  本科  0535现代汉语  000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0612日本文学选读  青岛大学

0609高级日语(一)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鲁东大学

6042日语写作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8

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

一、确立标准问题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

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三个基本标准,虽然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在实质上存在着共通性。(例如,对原则确定的标准问题,漆多俊、史际春、邓峰、鲁篱等学者在其著作或论文中的表述实质上并无实质分歧,这说明人们对标准问题的共识正在增加,从而为原则的确定奠定了很好的认识基础。)[4](P164-168),[5](P161-164)、[6]这就有助于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上进一步达成共识。

二、确立方法问题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确定相应的衡量标准,而且还要提出具体的确立方法。从理论上说,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来确定。本文主要运用的是两种方法,即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一绩效分析方法,现分述之。

(一)系统-网络分析方法

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把相通的“系统分析方法”和“网络分析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分析方法。对于系统分析方法,人们并不陌生,且对其重要性都有深刻的认识。(系统分析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等都曾经在这方面有重要研究和突出贡献。)[7]、[8]、[9]系统分析方法,包括整体分析方法、动态观察方法、级次分解方法和结构功能方法等,作为具有“广普性”的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理论同样有重要价值。[l0]由于经济法理论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因此,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就应当有内在联系,通过研究经济法理论中的其他具体理论,应当有助于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学的发展,网络分析方法也越来越重要。这种方法其实与系统分析方法有内在关联或称同一性。在网络分析方法中,关于“嵌入性”的研究很值得注意。所谓嵌入性,实际上是强调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一个事物要融入(或称嵌入)其他更大的背景之中。[11](P7、19、34)据此,应把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网络中的一个“结”,探讨其与其他相关理论所构成的大背景之间的关系。

综合运用上述的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嵌入)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

事实上,作为经济法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调整对象、特征、宗旨、体系、主体等理论,都应是“一体化”的。因为一个成熟的、系统化的理论,应是内在和谐统一、相通互证的,而不应是各不相干或相互抵触的,这对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应当看到,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理论,它们不仅都应归属于经济法理论的总体,而且应当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互赖且互动”,应该可以互相推导、解释和说明。因此,在应然层面上,可以透过其他经济法理论,来确立和说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调整对象理论通常被认为是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研究入口。尽管有关调整对象的观点歧见依存,但人们已有一定共识,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可简称为调制关系)[12],为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必然要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然要与调控和规制有关:它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关系的调整,适用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

从经济法的特征来看,经济法既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又具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13],因而其基本原则的确立也要体现这些特征。从经济性的角度说,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对具有经济性的经济调制行为的规范:从规制性的角度说,由于广义的规制就是调制,因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出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这两个方面的调制:从现代性的角度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应体现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精神,而且还应体现现代社会对效益和程序的追求,这些方面,都会影响到对基本原则的概括。

在经济法的宗旨方面,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或调整的基础性目标,是要通过调控和规制,来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这在基本原则上也要有所“体现”。但是,依据前面谈到的确立标准,“体现”不应是重复和等同。要看到基本原则与宗旨之间的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也要看到其间的区别,这样既有助于把宗旨或目标融入基本原则之中,又能够保持基本原则的独立地位和独特性。

就经济法的体系而言,经济法体系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至少把它们作为经济法体系中最基本的部分是殆无异议的,因而关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应当可以涵盖这两大部分,同时,从两大组成部分所包含的具体部门法中,应可以概括和提炼出共同性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由于经济法的体系可以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等理论中推导出来,因此在各类理论之间仍能保持一致性。

就主体及其行为而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以及调制受体的的对策行为。由于这两类行为存在着互动的关系,且调制行为至少在形式上更为主动,因此,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规范调制行为的法,其基本原则当然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行为的规范,同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对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的调整。

基于上述经济法理论中各个主要部分的核心要点及其对基本原则的影响,可以认为,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都离不开有关调控和规制的内容,“调制”或“调制行为”,作为十分重要的概念或称范畴,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一条重要线索,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密切相关。有鉴于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围绕调制或调制行为来进行,使有关基本原则的理论能够真正“嵌入”或融入其他各类理论所形成的网络之中,并与各类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构成较为合理的经济法理论系统。

(二)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结构-行为-绩效方法,作为较为重要的分析方法或理论范式,实际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作为此类范式具体化的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等方法,实际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早有应用。此外,也有学者进一步加以扩展,建立其他的新范式,如爱伦?斯密德就创立了状态一结构一绩效(SSP)范式等。)

[14]受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在经济法的部门法,特别是在反垄断法的研究中,该方法已被用于相关问题的分析:(如著名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结构-行为-绩效方法,作为导源于贝恩的一种“哈佛传统”,是对交易费用方法的重要补充。)

[15](P196)即使在总体上的经济法理论中,该方法也同样有其适用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方法一样,该方法也会有其局限性(例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上,“芝加哥学派”已经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但由于对结构、行为、绩效及其内在关联的分析,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基于对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考虑,该方法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原则的重要方法。

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对于结构分析方法中的“结构”,在不同研究领域中的理解就不尽相同,而不同的理解又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绩效的分析,影响到对三者关联关系的认识,因此,需要对“结构”等问题做具体的分析。

通常,在经济法理论中所研究的“结构”,可以理解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法律结构。例如,在经济结构上存在的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的二元结构,决定了政府和市场的分立和分工,也决定了政府调控和规制的等级结构,这种等级结构会影响到法律结构,并形成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以及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等。转另外,现时的社会结构,虽然有了“第三部门”的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从总体上说,由于第三部门有时可能具有政府的属性(如在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方面),而有些时候又可能具有市场主体的属性(如当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时候)[16][17],因此,可能会与其“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组织”的单纯定性不完全一致。在其整体上未能完全独立,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社会的主体构成上,政府与市场主体仍然是主要的单元。在第三部门无法全面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不仅是国家利益的主体,而且也被假定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这种社会结构,自然会影响到相关主体的法益保护,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上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

上述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法律结构,会直接影响到主体的行为。例如经济法规范的二元结构直接对应于主体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则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对立。[12]

而上述各种行为,无论是哪类主体作出的,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都要强调经济绩效:同时,虽然有时也基于社会政策而强调社会效益,但实际上也是对绩效的一种考虑。对绩效的追求,对效益的强调,其实正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结构、行为、绩效,都是经济法研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并且,由于这些内容贯穿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因而可以成为抽象或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几个具体角度。

例如,从结构的角度说,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包括主体结构、权利结构等)产生重要影响,而规范的形成,特别是公法性质的经济法的规范结构,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与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密切相关,涉及到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而“国民的同意”对于经济法规范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为此,依法规范调制行为,实行“议会保留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是很必要的,由此必须确立和贯彻“调制法定原则”。

此外,从行为的角度说,在国家的调制行为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中,国家的调制行为更为重要,更具有主导地位:市场主体针对国家调制行为作出的对策行为,毕竟要以国家的调制行为为前提。因此,从整个经济法来讲,如何规范国家的调制行为,始终是一个重要问题,并且,确保国家的调制行为适度,是其中的核心问题。由此就应确立和坚持“调制适度原则”。

最后,从绩效的角度来说,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性,都要求经济法的调整要实现一定的绩效,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其他的关联效益。这本身也是经济法宗旨的要求。因此,在经济法上也应当确立“调制绩效原则”。

综合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不难发现,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这也是经济法的一个“特色”):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则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法定性、适度性和绩效性。由此可以确立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

三、对三项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与前述的三项确立标准是相合的。从高度标准来看,这三项基本原则既能体现经济法的宗旨,但又不是其简单重复:既是来源于具体的规则,又超越于各类具体规则之上。从普遍标准来看,它们并非仅适用于经济法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法的原则,而是可以通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从特色标准来看,它们既不是简单地照搬其他部门法的原则,也不是直接借用非法律的原则(如经济原则),而是结合经济法自身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特征,作出的进一步概括。由于未发现关于上述三项原则的综合概括,故有必要对其略做解析如下:

(一)调制法定原则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因为法律通过调控权的界定,就可以明确调控主体、调控手段、调控力度等一系列问题。(在研析宏观调控权的过程中,我曾提出过调控权法定原则,并认为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应分别针对预算、税收、货币、计划等各类法律化的经济手段,相应确定一系列“法定原则”。)[18]为此,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已经或应当确立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等。由于宏观调控领域所涉及的事项,都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上行使专属立法权是很必要的。

例如,国家计划和中央预算,都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审批决定,这本身就是在贯彻“议会保留”原则,是“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又如,一国货币的法律地位、主要的货币政策或金融制度等,都应由法律加以规定,或由权力机关予以批准,这也是法定原则的体现:至于“税收法定”,则在学界和实务界已几成共识[19],并体现在《立法法》等法律文本中。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如同调控权一样,对于规制权的内容、形式、行使主体等也需要作出明确界定,这对于确保有效规制十分重要。此外,从不同主体的权利保护来看,对竞争权中的垄断权与正当竞争权,以及与竞争权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的规定,都需要坚持“法定原则”。例如,在反垄断法方面,对垄断的标准要在法律上作出界定,以明确哪些垄断为法律所不容,哪些主体可以享有垄断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适用除外、执法机构等,也都需要“法定”。由此使“法定原则”得以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德国学者里特勒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魏玛宪法》第151条,即人类生活秩序必须符合旨在保障人类尊严生存的正义原则。其实,该学者所说的“正义原则‘,,需要具体体现为经济法上的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并且,这两项原则存在着内在的关联。)[20](P24),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适度就是要“合规律”,就是要把对国民财产权的“合法侵害”降至最低,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等等。调制适度强调,无论对于鼓励促进抑或限制禁止,都要“适中”,不过分,尽量“止于至善”或力争“最优”:而其中的“度”,则需要通过“法定”来体现,它与人类或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直接相关。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对于垄断的规制,涉及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既涉及正当竞争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这些方面,都要求在总体上进行适度规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案”在处理上的变化,就是规制适度原则的重要佐证和体现。在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微软公司虽被认为构成“反竞争行为”,但却可以免遭被“肢解”的厄运。而这种“均衡状态”的形成,则既有规范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利益的考虑,也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此外,调制适度原则也可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在调制中强调诚信,实际上是更为重视实质正义,这也是调制适度原则的应有之义:同时,强调情势变更少因时而化“或”与时俱进“,正是调控应有的精神。因此,统一适用于公法和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同样也可以渗透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三)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无论是对经济性的追求,还是解决各类经济问题的直接目的,都要求考虑经济效益。此外,由于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它要“嵌入”现代社会规则的网络之中,因而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性,甚至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就应归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一直有学者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法本质或属性,但也有一些学者从部门法理论的角度反对该观点。对这些问题能否正确认识,会对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21],经济法存在的主要价值,就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不管对上述观点是否仍有歧见,但对于经济法要考虑社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强调社会效益,已经很少存疑。由于无论追求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是对调制绩效的要求,并且要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和各类具体规则之中,因此,调制绩效原则也可以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在现实的世界中,非均衡和失调问题普遍存在。要实现调制的绩效,同样离不开平衡协调。而平衡协调,无论是作为一种调制手段,还是作为一种调制目标,都需要有微观基础,包括个体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相关法律的基础性调整等。平衡协调,作为建立在微观基础之上的调制,更能体现出新兴的经济法的“高级法”特点。

总之,从形式上看,在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中,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质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能否适度,以及能否实现绩效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定”的状态,取决于法治的程度: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无论是调制法定,还是调制适度,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体目标,或者说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

进而言之,从法律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四、结论

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为晚近,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前面提出的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两种确立方法,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本文只是试图在一定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并力图使其更简明,更有法律性和经济法特色,更能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更能体现出各项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求有助于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完善。

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原则的概括就应是相对稳定的,这对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很重要。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而且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注释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2]〔美〕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5]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鲁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7]〔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等,经济与社会[M],刘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8]〔美〕玛格丽特·波洛玛,当代社会学理论[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9]〔美〕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幼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10]张守文,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A],杨紫烜,经济法研究:第二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1]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2]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5)。

[13]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14]〔美〕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M].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9。

[15]〔美〕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16]张守文,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J],法学评论,2000,(6)。

[17]张守文,“内部市场”及其税法规制[J],现代法学,2001,(1)。

[18]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3)。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9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147-02

一、微观经济学教学模式现状

微观经济学是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界称之为现代经济学或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西方经济学以理论抽象、模型复杂、术语深奥、逻辑性强、假设条件多、流派多、相互冲突甚至矛盾的观点多等特点成为理解和讲授的重大障碍。目前国内研究型高校的经济学讲授偏重模型和逻辑性的公式推理,而以教学型为主的国内高校的经济学讲授偏重模型和经济学基本原理。经济学教学向来有初级、中级、高级之分,笔者认为模型和逻辑性的分析应该放在中级和高级经济学来学习,而对于大专及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来说学习重点应该放在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思想方面。

目前国内对于微观经济学教学研究成果颇多:周怀峰(2009)的《普通本科案例教学研究的几点思考》当中强调案例对于枯燥的理论进行过渡,加强对理论的理解。博昭(2008)的《关于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思考》当中额外强调采用小论文的方式加强学生主动式学习。陈晓芳(2007)的《经济学教学的几种操作模式》详细介绍经济学案例教学的具体步骤。以上学者大都围绕案例教学谈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没有意识到经济思想对于经济学初学者来说的重要性,现在大多学生在学习西方经济学时容易照搬经济思想,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正是与此,应该注重经济学基本原理及经济思想发展规律这二个部分的教学。

二、微观经济学教学新尝试

笔者从事微观经济学的教学三年多以来发现目前本科大多学生对于抽象的经济学原理不易理解,如再添加晦涩模型数据便更难以接受,于是有必要调整初级经济学的学习重点,由原先重视模型化到向经济学原理及思想方面转变,透过经济史讲解经济原理及其思想。这即是本文提出的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新教学模式。

1.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基本教学模式。目前来看,本科学生已经适应“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教学模式。具体是通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注重原理的讲述,结合原理揭示经济现象的本质特征以及经济学发展思想变迁,引出东西方经济思想的差异性,再结合基础模型总结经济学内在规律。

现在就按照“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顺序具体讲解这种教学思维。初级微观经济学教学工作应该是系统性、完整的一个整体。学习微观经济学应该从原理入手,把握西方经济发展脉络和思想变更以及三者之间相互联系。

先原理意思就是注重经济学基本原理的诠释。首先原理要精炼,围绕作为“理性人”从事经济活动作出的经济行为探讨交替关系、机会成本、边际量以及对激励作出反应;然后探讨“理性人”之间如何进行交易,比如贸易可以改善生活、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的好方法、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最后探讨宏观经济如何运行,包括生活水平取决于生产率、物价与货币发行存在关系、通货膨胀与失业存在短期交替关系。

以上几大原理指导着经济学方方面面的具体研究方向。学生学习经济学应该从最基本的原理入手,掌握其内在实质和基本定义,比如像理性人、机会成本、边际量这些最基本的经济学定义。

再思想就是通过学习经济思想掌握基本原理。经济学发展速度最快的近三百年中,经济学发生了几次革命,经济学的革命对于我们学生学习微观经济学和正确把握适应中国的经济学路线有很大帮助,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曾经担心国内高校重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转而放弃了或者是忽略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学。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正确引导学生站在一个高度看待主流经济学流派之间的矛盾与观点的区别,介绍各流派观点形成原因。

这个部分的教学其实是有一定的难度,很多高校开设了相关课程,但大部分高校却没有重视这部分教学,只是作为选修课来设置;另外担心学生能否吸收这部分内容。笔者个人认为这个部分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如果采用图表归纳相关基本知识,相信学生可以接受。

后模型是指通过原理的讲解和经济思想的理顺再利用最简单而又有效的模型来解读经济学原理。模型这个部分的讲解尤为重要,它是进入中级经济学和高级经济学学习必须使用到的一种分析工具,对于初学者来说必须掌握基本分析工具,如生产可能性边界、预算线等。像消费者理论和厂商理论,还有市场理论等等都可以利用模型来解决问题。

在初级经济学的学习中,以上三个部分教学过程应该注重原理和思想的教学时间,这对于初学者而言,是必要的。模型的学习也非常重要,它是将原理和经济学思想归于数学模型,用数学的思想解决问题。这种过渡为更高一级经济学学习打下基础。

2.探索新教学模式的原因分析。鉴于目前刚进门的大学生无法很好掌握经济学知识,入门无道的现实,作为教员来说,当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入手,提纲挈领,总领经济学基本原理下的基本概念,以及背后默认的基本假设;然后在简单回顾西方经济学上千年的发展的同时着重讲述三百年来经济学快速发展过程。主要讲述各个阶段的经济思想,揭露经济学思想背后的利益链条。作为学生应该掌握近代以来各主要经济学流派经济思想;作为教员应该负责任的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制度选择,并非盲目崇拜西方经济理论。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学习目标可以更加明确。自引入国外教材后很多学经济学的学生无法解释最基本的问题,学习不能致用。这主要是西方功利主义经济学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不相容性导致的,我国经济学家刘国光教授在2005年7月15日发表题为《对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一些问题的看法》,告戒青年学子必须学会取西方经济学之精华,去西方经济学之糟粕。故而要求学生能够正确认识主流西方经济学的功利性,学习经济思想史可以加深对经济学的认识,更能够开拓经济学视野,在比较过程中学习和研究,进一步促进适应自身的经济学的发展。

第二,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达到预期目标。制定的预期目标有三个:首先必须熟练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能够举例说明原理和概念。然后针对思想能够简单说明历史当中重要的几次经济学革命内容以及观点。最后能够根据模型说出经济学意义,并能够简单作图。从实施效果来看发现很多数学基础不好的学生对于经济思想对抗很感兴趣,喜欢经济学流派之间的不同观点。

第三,案例教学的使用更能够突出这种教学模式的优越性。案例教学在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起到很好的效果。国内学者在这个方面有很多很好的见解。作为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教学模式来说,案例教学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三个部分当中原理和模型都需要案例教学的辅助,学生才能够正确理解经济学概念和原理,以及对模型的正确的理解。

消费者理论具备典型特征:通过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与生产可能性边界和预算线比较讲解序数效用论和基数效用论的区别。首先是边际效用的定义;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定义;预算线和无差异曲线的定义;这些定义都可以用模型来讲解,而且可以举例进一步讲解这些曲线推导出替代率递减规律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还有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这些规律都不易理解,但采取举例说明,就可以很好解决。

三、总结

通过经济思想史角度下的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研究我们发现,初级经济学的教学内容可以分为原理、思想、模型三个典型部分。在原有基础上注重第二个部分即思想部分的教学,达到学生有“思想”地去鉴别西方经济学的能力,同时应用案例教学帮助学生更好吸收原理和模型,以巩固整个知识整体。

参考文献:

1.雁.微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教学研究,2008(1)

2.周怀峰.普通本科案例教学研究的几点思考[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9(1)

3.博昭.关于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的思考[J].科技资讯,2008(22)

4.陈晓芳.经济学案例教学的几种操作模式[J].高教高职研究,2007(22)

5.赵红梅.关于微观经济学体系的教学体会[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1)

6.张淑云.经济学――从理论到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10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1]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2]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3]顾功耘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4]邱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单飞跃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以及经济安全原则。刘水林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和交叉公平原则。[5]鲁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6]程宝山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极大的丰富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有的学说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经济学的概念,并未反映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或特点。第二,有的学说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无法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学说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挪用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恰当。第四,有的学说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机械组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市场竞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这分别是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学说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效益原则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属于法的价值,法的原则应当体现法的价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因此不宜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照搬为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

    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及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构成。

    (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

    正因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根本任务,才使得经济法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商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法律形态不断创新,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在市场主体间分配不均衡,出现了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问题仅靠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平等自愿原则或者侵权、违约责任等手段来解决,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在私法的保护显现出不足和软弱的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主体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再平衡。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11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12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ofthe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基本经济学原理篇13

经济法这个法律概念首先是由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包括在以德国、日本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主的法系中对经济法也有详细的阐述。受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对经济法一直没有形成权威性的定论。在有关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的阐述中,就一直把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当成是一种任务,把保障公众的利益作为一种追求,从本质上说经济法是在重视国民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基础上,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纠纷,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虽然有不少的国内外学者对社会责任有诸多的研究,有的还借用了其他的表述,如用社会本位原则来阐述社会责任原则,虽然有不妥之处,但是也不否认它与经济法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在现有的权威性的学说中,一直没有把社会责任原则当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甚至可以说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在经济法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 经济法原则的基本概述

1.1 经济法原则的内涵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将原则理解为是法律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一种构成其他根源总结性的原理或者是规则的基础。由此,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可以认为是一种贯穿经济法实践运作过程的始终,对经济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思想。经济法的发展与经济学和法学二者的发展紧密相联。在社会的发展下,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传统的理论上认为经济法的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发展的始终,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在现论上认为经济法的原则,是经济法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守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经济法的精神与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精神所在。

1.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人们所说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适当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两种。所谓的适当干预原则是针对国家或者是经济自主的组织来说,在尊重经济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适当干预的内涵要求不仅要正当而且要谨慎。由于经济法的本质主要是在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下所产生的关于社会关系的法,可以说,适当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经济法下合理竞争原则强调了在市场经济下,通过建立合理竞争的原则,实现有序、有效的市场模式,从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通常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指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由于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比较晚,对经济法理论的探索还处在摸索的阶段,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的、全面的经济法理论学说。有些学者坚持“一原则说”,即在他看来经济法只有维护社会的整体效益,兼顾各方的经济利益这个原则;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有计划与反垄断两种基本的原则,有些认为应该是有三个原则:即平衡协调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与权、责、利统一的原则;还有些则认为是七原则说,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与可持续等在内的七大原则。众说纷纭,不同的研究角度就有不同的看法。

1.3 现有经济法原则的不足

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下的法是不一样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出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对现有的经济法原则的表述不够完善与科学,不能够全面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下面就以社会本位原则为例,来探讨其中的不足之处。

通常意义上说的社会本位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本位思想中,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其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个体的行为和市场的运行分配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满足程度是密切相联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中本位思想的变动,学者对社会本位原则的探讨越来越多,大体上都是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观点,但是,这些学说大都还是概念性的、描述性的理论方面的研究,并没有真正地阐述经济法中社会本位原则的内涵与价值,从经济法的实践中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性的作用。而且,在社会本位原则的表述中,过度地强调了国家、社会、个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其发挥的能动性作用。因此,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还不够全面。

2 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2.1 社会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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