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强制作用实用13篇

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1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所谓法治建设,就是依照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同时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⑴。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建设的因素包括法制完备、立法民主、立法公正、制约权力、保障权力等,其中法律的强制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从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事务、在管理市场经济、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等方面的作用来论证本文关点之成立。

一、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

1、坚持依法执政是完善党的监督制约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虽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由于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剧。“法治”最为重要的内涵是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它与法律的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所要突出的是民主、平等、合法性、宪法至上和法官的作用,法律的强制性则是在遵守宪法、尊重法官的前提下合法的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民主,而且力求平等。邓小平同志在回答美国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提出的中国共产党怎样解决少数领导干部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这个时说:“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一个是法律。”⑵他并多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⑶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制裁滥用职权现象,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目的是要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存在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法律强制性的实施,它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要依法开展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才能顺利实现。

2、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从严治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种现代政党制度,要求我们善于把党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而上传统的“法”则是由少数人制定、体现少数人意志、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是“皇言立法”,“皇言废法”。即使是执法也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党执政的各种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符合程序,处理好党内党外,遵守法律和执行党章的关系;古代的法律形式上虽然标榜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和公平性,实际上却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西汉主管执法的廷尉杜周与友人的对话便是绝好的说明。友人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这样对吗?杜周答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⑷。历史告诫我们在加强党的建设中要谨防“一言堂”、“一党专政”。因此国家的一切工作、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而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产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超越;严格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使党的工作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坚持依法执政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因此宪法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与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我们党自觉把握执政规律、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党面对党的执政条件、任务和环境的深刻变化,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新发展。同时又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把党的政策变为法律,更能保持党的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坚持依法执政,就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长期巩固,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市场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的调控系统为保障市场主体行为合理,保障市场交易活动按其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经济环境要求有序运行而确定的法律、制度、规则、政策、观念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

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统一性、规范性。任何秩序都必须有其维护者,它站在公正的立场,从全社会总体利益出发,制订规则并监督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正像运动场上必须有一个球赛裁判才能保证比赛正常进行一样,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也需要一个“裁判”,这个“裁判”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具体利益上的外在性。它必须不代表市场交易活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既不代表买方利益,也不代表卖方利益,而只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2)秩序维护的权威性。(3)秩序维护的规范性。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维护需要强制性的手段,法律恰恰就是满足这一需要的幸运儿。

市场交易过程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完成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否有序、合理,归根到底,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有序、合理。市场交易活动涉及到买方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出现非秩序的行为,都有做出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行为的倾向,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无序,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让他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可为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为,从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2、法律手段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市场交易活动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一般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其中法律手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手段就是把市场经济运作中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经济关系,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稳定地、强制性地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及其行为准则,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运作。它使每一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市场经济规则对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能强买强卖,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只有按双方共同意志才能过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完成市场交易的过程。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专门的法律——《反垄断法》⑸,即将出台。所以市场主体不管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管是哪种所有制形式,也不管是属于哪个经济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独立地表达自已利益的权利,一方的权利不能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完备的法律规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是否有序运作的重要评判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律的强制性为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官商勾结,权力商品化,市场主体不依靠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竞争中取胜,而依各自后台的大小,就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行为的扭曲。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人的思想异化,拜金主义严重。当前经济生活特别是市场秩序中存在的混乱现象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⑹,强力清除腐败行为,为市场经济秩序创造清政廉洁的社会环境。

三、的强制性在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建设是用道德的力量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唤起人们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自觉守法,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1、法律的强制性和道德建设相结合,是对经验的。古代的号称是“礼仪之邦”,尊崇道德至上。但翻开历史不管是孔子把“德”上升到“为政”的高度,特别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⑺西汉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⑻还是唐太宗奉行“明刑弼教”,一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一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制定一整套封建道德体系,结果成就了“贞观之治”。但试问哪个朝代少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够独立存在?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矩,用于惩恶扬善;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法治属于建设、政治文明;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尽管二者隶属的范围不同,但其社会目的相同。就来讲,法律是道德的前提,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所以说道德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强制性,只有把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2、道德建设所提出的构想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实现。我们提倡的“道德建设”,则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全社会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化服务。实践证明,加强"道德法庭"的舆论监督,培养和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上存在着滋生腐败的土壤。一些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理想信念动摇,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有的骄奢淫逸,生活糜烂;有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有的鱼肉百姓,横行乡里;有的与犯罪分子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在偏离道德建设的路上越走越远。历史一再证明:作为执政党,经济搞不上去最终要垮台,腐败不解决也要垮台。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⑼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为了拒腐防变,杜绝“信仰淡化、理想蜕化、生活腐化”现象,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⑽,既要筑起道德建设的防线,更要筑起法律强制性的堡垒。

四、法律的强制性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作用。

民主问题是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针对我国缺乏民主传统,尤其是“文革”中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实际,邓小平强调新时期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⑾。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多数,往往通过宪法和法律肯定下来,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民主一旦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会有章可循。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为完成这项工作,一要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把各项民主权利,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二要逐步制定完备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违反法律规定或犯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要用正常的立法程序,把民主原则变为现实的国家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真正使民主化和法律化紧密结合。

综上所述,一个清晰的结论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法律的强制性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否则,我们在设计与策划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时会犯主次不分、找不到重心的形而上学的错误,而将法治实现推向遥遥无期。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需要,本人认为关于法治实现的条件,应当关注的问题是:

第一、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否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

第二、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能否真正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

第三、法律的终极追求,是否真正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

如果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能够建构起使法律有效运行的法律体系与机制时、如果我们的法官能够把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判词中的这段“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位臣民来说,不管他多么有权有势,我都要用上托马斯富勒300年前的一句话:‘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的话向每一个公民说出时、如果老百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法律能够真正成为最终的最有效的时,法治就形成了。

注 释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148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379页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147页

(9)《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一版,第 329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

(11)《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

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的讲话。

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

⑶《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

⑷参见《汉书杜周传》

⑸ [匈]亚诺什科尔内《短缺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 年版。

⑹《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⑺《论语为政》

⑻《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2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3

2、进一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到基层。继续抓好“法律六进”活动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配套方案,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乡村、街道、单位、家庭,覆盖全市,形成浓厚的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重点推进进乡镇、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适时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企业、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送普法宣传资料等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企业经营者、教师、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3、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进程。继续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治乡镇(村、社区)、依法治单位的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着力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切实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紧密结合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活动。“民主法治社区、社区”创建面要达到85%。

4、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调研成果的运用。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理论调研;要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检查督促等制度;要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

二、扎实抓好人民调解,努力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上取得新成效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四级调解网络”维稳机制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涉及民生问题纠纷的(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广泛参与土地流转,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纠纷调处,着力化解群体性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进一步抓好乡村社区调委会建设的同时,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广深化包案制和“以奖代补”制,激励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分析、评估、预警、排查、调处报告制度,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解阵地、队伍建设、调解程序、调解文书等五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并试点与通江等地建立省际边界人民调解联调协作机制。

三、创新法律服务机制,努力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个领域便民服务上取得新成效

1、巩固规范法律服务各项工作。综合运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途径,积极协助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贸易、投资、融资等民商事活动,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主动介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环节,和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领域;围绕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涉法案件,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重大影响案件的指导制度、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主任负责制,加强对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德修养等方面的考核和管理,提高大局维稳意识,保持正确的执业方向;加强公证执业监督,严把公证质量关,不断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4

2、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以依法行政为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邀请专家或法律知识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法制讲座,努力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健全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针对目前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丰富传统宣传手段,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的参与性,使其及时掌握新的政策,以促进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围绕地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扎实开展创建法治城市、依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居)的活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面达到85%以上;“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面达到55%以上。

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度。规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推进区域、行业调委会的建立。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分级培训原则,落实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争取把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稳定调解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调解中心建设,建立信息上报、工作量化等机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各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坚定不移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工作民间纠纷的调处和重大纠纷排查、疏导力度,提升纠纷调处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大以奖代补工作力度,有效激发调解员的积极性,确保基层社会稳定。推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确认制,确保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适时组织开展排查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要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充分履行调解工作中的法制宣传功能,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3、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按照省厅的部署,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工作机构、工作队伍和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力争设立专门机构和核定专门编制,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按不低于15:1的比例积极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人员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衔接管控,建立监狱、劳教所与司法所和家庭、单位、社区的衔接机制,防止脱管漏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实际困难,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要着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有效途径,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通过多方面、多形式的教育,提高矫正对象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新途径,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率达到96%,安置率达90%,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之内。积极争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30:1的比例聘请社会工作者,作为安置帮教的辅助人员;加快安置帮教实体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安置基地。

三、大力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加强法律服务业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和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公证质量标准及公证质量保障与监督机制,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法律服务人员自身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

2、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机制。积极引导律师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推动立法和法治建设进程;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做好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和政协的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公职律师为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当好参谋的职能作用。引导和支持律师积极投入到海西建设中,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和市场覆盖面,主动介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国家重大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不断深化提高“法律服务四进”活动,推动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农村,引导和支持律师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周到、便捷的法律服务。

3、拓展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以司法所为依托,有机整合律师公证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展“法律服务农村”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为建立农村经济新秩序、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村务管理等工作热点,提供法律服务。

4、加强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构筑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以落实政府责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出发点,着眼于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作用,围绕进一步提升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着力完善便民服务基础建设,着力推进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声势,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以巩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成果为基础,推动在更广泛的领域服务困难群众,加快推进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便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非诉讼服务的优势和作用。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通过不断增强物质保障、组织建设、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五项能力建设,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力争法律援助办案总数同比增长5%。努力做好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增强司法行政工作活力

1、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创建优秀司法所活动为抓手,健全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完善司法所的管理体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及时汇报沟通,积极争取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全市司法所“队伍建设正规化、科技管理信息化、业务工作规范化、硬件设施标准化、经费保障制度化、服务大局优质化”的规范化目标,切实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2、大力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多方筹措业务用房建设资金,分批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加大对司法所装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业务用房建设专款使用效果,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努力改善司法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施等硬件设施条件。全面完成省及南平市局下达的年度4个基层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及洪墩司法所示范业务用房建设,努力推进局机关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5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对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首先,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在我县的具体化,就是全面贯彻落实县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实力**、魅力**、和谐**”。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全县人民的共同奋斗,更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县平安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收入分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的各种问题呈多发态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又时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党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建设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行动。建设“法治**”,关键在于全县人民尤其是广大干部。如果没有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建设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牢固树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解决矛盾纠纷,推动各项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加快法治**建设。

二、深化“法律八进”活动,全面推进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

“法律八进”是贯穿“五五”普法始终的主题教育活动,是“五五”普法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各成员单位要要按照“法律八进”活动的分工和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和宣传资源,采取有效形式,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监狱,在全县各行各业不断掀起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学法用法热潮,逐步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着力增强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在机关单位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委理论中心学习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核等制度,把法律宣传教育纳入县委党校的培训计划,要切实加强机关、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着力增强广大市民的学法用法意识,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建设。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和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着力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试点工作,设立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长效机制,满足社区居民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区和谐建设。

三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以加强村民特别是农村“两委”干部、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围绕新农村建设把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着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的能力。要紧密结合村民的法律需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村法律知识,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依法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参与村民自治和管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着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快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乡镇要设立一个法制学习辅导站(法律学校),每个村要设置一个法制宣传栏。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遵义市农村村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的征订工作,通过这一形式有效的占领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发挥其应有的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作用。

四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实践作用和活动载体的娱教作用,积极依托看守所、公安派出所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生动活泼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要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青少年学习环境,营造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教学氛围。要继续抓好“青少法制巡回宣讲”活动,推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正常发展。

法制副校长是学校法律宣传教育的主力军,要加大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制副校长的法律素质和担任法制副校长必须具备的工作能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五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着力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各有关职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指导好各类企业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制度。要积极探索对个体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可靠途径和形式,提高其诚信守法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各类企业要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自觉性。

六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着力加强机关、学校、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各相关单位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学法用法活动,加强职工学法阵地建设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县交通局、城管局、建设局等单位要在广场和车站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的法制宣传设施,开展法制宣传。

七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这是对“法律六进”活动的创新,“送法进军营”是法律拥军的延伸和拓展,是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部队实际,根据官兵需求,加强部队官兵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讲座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文艺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法律援助进军营、法律教育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拥军活动。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军营”这一主题,结合地方和军队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官兵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合理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八是创新开展“法律进监狱”活动。要充分利用“6.26”、“12.4”和综治宣传月宣传活动,采取有奖竞答、文艺表演、学法考试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好“法律进监狱”活动,使在押人员充分认清形势,认真学法用法,努力改造自己,争取重新做人。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

一是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全力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各项工作任务。今年是“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实施的第四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时间紧、任务重。抓具体工作的时间就集中在今年和明年,而且明年重点是准备检查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前期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对工作中薄弱环节要认真整改及时补上,特别是成员单位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基础工作不扎实,工作重点不突出,档案管理不规范,材料收集不齐全,工作开展不连续,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特别加大整改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本部门、本系统中后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规划,作好安排部署,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要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抓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是加强基层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年在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中必须做好两件实事,一是出资为帮扶村修建专用的法制宣传栏,二是出资为农户征订《遵义市农村村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保证每户1册。同时要指导农村抓好“民主法治村”、“四在农家”、“平安村寨”创建工作。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6

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大”目标,以人民满意为宗旨,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增强自身素质,全面提升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服务观念,法律援助工作与困难群众的需求相适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充分考虑其切身利益。

更加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法律援助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应。更加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建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法律援助工作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相适应。抓住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机遇。通过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

三、主要任务

扩大法律援助面,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健全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的整体效用。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三是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切实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四是法律援助要与司法救助紧密结合,形成对我区困难群体实施司法保障的完整体系。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

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要加强法律援助资源整合。以广大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团体和相关部门法律援助站人员为补充,广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格局。完善街镇、社区及有关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网络建设。引导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二)营造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咨询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三)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作用,通过内外联动的方式。切实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的由中心按照《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统一指派办理。充分发挥“148协调中心的作用,做好咨询接待的同时,努力做好民间纠纷的疏导和化解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联动解决社会热点、难点和易激化的问题,建立信息反馈预警工作机制。司法、工会、残联、妇联、共青团、劳动保障等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对我区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简化办理程序;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对于特殊情况下不能全面提供案件材料和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先行受理。

四)发展完善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为主导的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

确保法律援助覆盖面满足全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加大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力度。保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推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保证公民以简便可行的方式就近到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及时方便快捷。认真落实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保证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及时便捷。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全过程的监督。

五)发挥法律援助整体效能,加强各方组织协调。

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各部门的组织协调。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会见被告、调查取证等提供便利条件;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建设、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仲裁等单位要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减、免与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相关费用,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

六)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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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着力加强广大市民的学法用法意识,促进治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建造。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和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导,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和把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着力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试点工作,设立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长效机制,满足社区居民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区和谐建造。

三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以加强村民非凡是农村“两委”干部、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导,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围绕新农村建造把宣传教导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着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教导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治理和服务的能力。要紧密结合村民的法律需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村法律知识,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教导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依法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参与村民自治和治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着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导阵地建造,加快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建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各乡镇要设立一个法制学习辅导站(法律学校),每个村要设置一个法制宣传栏。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遵义市农村村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的征订工作,通过这一形式有效的占领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发挥其应有的宣传法律、教导群众的作用。

四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继承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导网络建造,抓好青少年法制教导师资队伍建造,充分发挥社区教导的实践作用和活动载体的娱教作用,积极依托看守所、公安派出所等青少年法制教导基地,开展生动活泼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要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青少年学习环境,营造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教学氛围。要继承抓好“青少法制巡回宣讲”活动,推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导正常发展。

法制副校长是学校法律宣传教导的主力军,要加大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制副校长的法律素质和担任法制副校长必须具备的工作能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导的质量和水平,将法制教导与道德教导相结合,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五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着力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治理的水平。各有关职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指导好各类企业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导工作计划,建立经营治理人员法律学习制度。要积极探索对个体和民营企业经营治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导的可靠途径和形式,提高其诚信守法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各类企业要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导,进一步提高广大企业职工参与民主治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自觉性。

六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着力加强机关、学校、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的法制宣传教导工作,逐步提高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各相关单位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治理的能力。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学法用法活动,加强职工学法阵地建造和法律知识教导培训。县交通局、城管局、建造局等单位要在广场和车站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的法制宣传设施,开展法制宣传。

七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这是对“法律六进”活动的创新,“送法进军营”是法律拥军的延伸和拓展,是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部队实际,根据官兵需求,加强部队官兵的法制宣传教导。通过法制讲座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文艺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法律援助进军营、法律教导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拥军活动。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军营”这一主题,结合地方和军队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官兵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合理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八是创新开展“法律进监狱”活动。要充分利用“6.26”、“12.4”和综治宣传月宣传活动,采取有奖竞答、文艺表演、学法考试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好“法律进监狱”活动,使在押人员充分认清形势,认真学法用法,努力改造自己,争取重新做人。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导,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对新时期法制宣传教导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造“平安**”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首先,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必须保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在我县的详细化,就是全面贯彻落实县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造“实力**、魅力**、和谐**”。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全县人民的共同奋斗,更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调解和可持续发展,使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县平安建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任务仍旧十分繁重。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收入分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的各种问题呈多发态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又时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保持不懈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党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建造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详细行动。建造“法治**”,要害在于全县人民尤其是广大干部。假如没有法制观念的普遍加强和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建造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保持不懈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牢固树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经济社会事务,解决矛盾纠纷,推动各项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加快法治**建造。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

一是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全力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各项工作任务。今年是“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实施的第四年,是承上启下的要害之年,时间紧、任务重。抓详细工作的时间就集中在今年和明年,而且明年重点是预备检查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前期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对工作中薄弱环节要认真整改及时补上,非凡是成员单位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基础工作不扎实,工作重点不突出,档案治理不规范,材料收集不齐全,工作开展不连续,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非凡加大整改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本部门、本系统中后期的法制宣传教导进行规划,作好安排部署,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要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抓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是加强基层法制建造的重要举措。今年在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中必须做好两件实事,一是出资为帮扶村修建专用的法制宣传栏,二是出资为农户征订《遵义市农村村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保证每户1册。同时要指导农村抓好“民主法治村”、“四在农家”、“平安村寨”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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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今年,我局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围绕一个中心、突出四个重点、采取四项措施、围绕四个环节,完善四项管理,抓好四项强化,实现四个突破”。

(一)围绕一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为中心,促进服务意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提高服务质量,为“工业立市、工业强市、科教兴市”战略保驾护航。

(二)突出四个重点,深化“四五”普法教育。一是落实党政机关干部常规学法制度。二是抓好各种对象法律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制定各类普法对象的考试考核制度。四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采取四项措施,开创省级依法治市试点工作新局面。一是加强严格依法执法。二是加强行业依法治理,重点抓好学校等事业单位的依法治理。三是加强依法治村居、社区,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完善四项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一是完善“148”法律服务管理。二是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管理。三是完善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四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

(五)抓好四项强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一是强化镇街道司法所的建设。二是强化村居调委会主任素质教育。三是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四是强化机关党建工作。

(六)实现四个突破,确保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要有新突破,以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的带头作用推运全市学法用法,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基层依法治理要有新突破,通过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年度内要有30%的村实现“示范村”标准;三是刑释教安置帮教工作要有新突破,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力争实现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的工作目标;四是法律服务工作要有新突破,在为市政府配备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要继续向各乡镇、企事业单位、学校延伸,并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做到顾问单位和当事人都满意。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谋划,积极部署,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普法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加强“三个建设”即: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寻求“三个突破”即:在普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上寻求突破;在普法工作的管理方法上寻求突破;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寻求突破,形成“大普法”的工作格局。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XX市领导干部学法八项制度》,对领导干部、政府公务员进行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国家基本法律、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新的宪法修正案和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证》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培训,培养“懂法型”干部,为建设“法制化城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法制基础;把普法合格证制度与干部任免使用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将我市领导干部、政府公务人员普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以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真正使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政府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继续深入开展“法律五入”工作(法入社区、法入农村、法入学校、法入企业、法入市场)。组织、搭建社区普法载体,使普法入区入院;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课师资的培训工作;与工商、税务部门联合,建设、完善各类专业市场普法阵地,利用广播、板报、标语、散发普法小册子等多种手段向商户普法,培养他们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和诚信经营意识;探索企业普法的新路子,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法制室,使企业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运行。

3、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积极响应、科技部、司法部、文化部、卫生部等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2004年继续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送法制文艺、送普法资料、送法制电影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法律大集”和法律工作者进村入户,把“三贴近”,即贴近农村、贴近群众、贴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法律知识,送到农村,送给农民,引导农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和完善普法骨干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普法讲师团建设,乡镇办事处建立普法小分队,村街建普法小组,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向纵深发展。部门单位普法员要达到干部职工总数的10%,村街普法人员达到5—10名。农村普法工作强化农村法制学校的普法主阵地作用,同时组织律师、讲师团定期巡回讲演宣传普及法律。法律宣传内容有针对性,坚持同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相结合,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同村务政务管理相结合,同送法进户相结合,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相结合,推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5、夯实基层依法治理。在全市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八个一”活动,即建立一个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制定一个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一套依法治理规章制度;建立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开辟一块法制园地;每季开展一次法制宣传咨询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建立一个安置帮教工作站,落实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各总结一个依法治理典型,以点带面,将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市铺开。

(二)、加强网络建设,健全制度,探讨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新途径

司法行政工作今年要充分发挥整体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分析研究解决农村存在的各类矛盾,整合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多种力量,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全社会形成以稳定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的良好态势。

1、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加强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要求,搞好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稳定调解员队伍,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调解程序,规范调解行为,强化素质培训,提高调解质量,增强调解能力,全面推行和深化人民调解员资格准入制度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实现各级调解组织软、硬件的规范达标。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的准备工作。

2、努力形成安置帮教工作良性运行机制。抓住“三大重点”,解决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难点。一是抓重点对象,每年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摸查和清理。二是抓重点区域,把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放在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求村委会安帮小组对解教人员实施“一帮一”、跟踪回访等制度。三是抓重点先进典型,鼓励所有刑释解教人员以先进代表为榜样,洗心革面,改过自新,走向新生。①、建立健全衔接制度,包括重点对象接回制、回归人员登记核实制、信息反馈制,做好衔接措施的落实。②、多方联动,帮助、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活出路问题。③、加强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对脱管、失控刑释解教人员的追查、协查、通报制度。④、加大帮教力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内。

3、加强司法所建设。按照上三级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全面完成司法所的立户列编。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实现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所”合一。构建基层司法行政综合服务平台,做到编制、人员、工作的最终“三落实”。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工作整合在一起,为基层群众服务,积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民增收,为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树立大服务思想,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继续贯彻“满足需求、服务发展、规范执业”的指导方针,突出抓好四项任务:

1、完善监督管理,扩大服务领域,全面提高律师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在深化“两结合”管理的基础上,加大行政监管力度,确保律师行业有序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标准,逐步实现律师机构标准化管理。

积极搭建平台,拓展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优势,搭建为政府部门服务的平台,逐步建立对口服务机制,为政府部门提供课题调研、法律意见。

2、以“诚信服务”为重点,全面提高公证质量。

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意见》,以“诚信服务”为主题,深入开展全市公证行业文明创建工作。通过学习、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全面加强公证行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坚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抓好公证质量;要配合《公证法》的出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全市公证员依法服务、规范服务的意识,努力把公证行业建设成诚实信用、高度文明、社会信赖的行业。

3、进一步加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不断适应司法改革的发展要求。

要做好现有鉴定机构的核准登记,增加各类鉴定机构的数量。要拓展资产评估、建筑工程质量评估等新的业务领域,满足社会需求。要认真做好已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扎实稳妥开展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认证;编制完成我市司法鉴定人名册,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调研,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研究制定执业证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保证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4、严格管理,健全监督,全面整顿法律服务市场,优化法律服务环境。

加大对投诉律师案件的查处力度,整肃律师行业纪律;利用诚信信息系统公布律师违法违纪情况;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对全市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查处假冒律师执业、非法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未经许可设立法律服务分支机构等违法行为;开展全市公证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大检查,对有违规情况的公证处进行整顿。

5、加强引导,健全机制,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扩大服务、规范管理”为重点,全面提高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法制化建设。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进一步规范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任务;确定法律援助执法检查等制度,将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监督和评估机制。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健全规范接待、咨询、受理、审查、决定、指派、办理、监督等环节,实现全程规范化管理,并建立质量监督与评估机制,对援助案件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加强社会组织、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认真抓好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援助条例》,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坚持把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作为律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广大律师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识;狠抓法律援助各项制度的落实,大力宣传、表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形成一种以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荣的社会风尚。

继续抓好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典型案例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注重宣传效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市法律援助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网站的作用,扩大宣传覆盖面。

(四)、提高队伍素质,推进行风建设

1、科学管理,加强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按照人力资源规范管理的要求,出台市局机关职位管理办法,量化绩效考核标准,实现职位职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继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人才需求调查,建立人才信息管理平台。按照人职匹配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方式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以“岗位成才”为中心,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继续抓好干部日常培训和公务员“四五”普法考试工作。通过举办全局干部“写作业绩十佳奖”和公文、新闻写作“十佳能手”大赛等活动,鼓励干警立足本职,钻研业务,增长实际工作才干。

2、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效率。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行政许可法》,开展行政许可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

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制定市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现有工作中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宏观性、科学性,依法、高效履行职责。

3、坚持标本兼治,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

要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监察效率与质量,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正规化。严格执行机关岗位工作程序,加强对行政审批、财务制度、人事制度三项改革的行政监察。

要继续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带有行业特点的违法违纪案件以及人、财、物等权力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影响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的案件;健全案件分析制度和案件通报制度,研究预防治理对策,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要紧密结合队伍建设的实际,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要大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推动全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4、提高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水平,为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9

所谓企业法律文化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行为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总和。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有三,即物质表现层、制度行为层以及精神理念层。物质表现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和重要载体,表现为可观察到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过程;制度行为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中间层和支持保障层,表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精神理念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内核,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等。

企业法律文化的三个构成要素既相互独立又高度统一,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只有三者相互协调、共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法律文化在企业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文化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但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物质表现层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更是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工作人员。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一些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没有达到国资委规定的要求,更不用说地方国有企业和大量的民营私营企业了,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招聘了法务人员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也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将法律工作停留在企业管理的表面层次上,没有真正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法律事务组织机构的缺失和总法律顾问、法律工作人员的缺位使得企业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组织和智力支撑,更使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自然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制度行为层

一方面,制度建设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业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除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础性内控制度,企业的很多内部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其次,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衔接,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时大相径庭,同时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难以执行和操作,使许多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再次,不少企业的制度执行力不强,虽然制定了许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造成了虽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另一方面,行为建设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业的决策及经济行为中缺少法律审核环节,忽视了法律审核在企业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及经济合同签订中的重大作用,极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力。其次,很多企业没有将法律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之中,仅将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等日常的企业管理门槛之外,成了企业管理的看客。规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为的缺失使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动落实,仅成了一种口号。

(三)精神理念层

首先,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还不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传统的人治思想较为严重,依法治企能力较弱,市场法制规则意识薄弱,遇事沿袭习惯做法,靠关系,讲摆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业对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了普法宣传在法律意识培养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单一、全员参与程度较低等,难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环境氛围后天不足。

三、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认识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关键是严格依法办事。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有利于企业依法规范行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实,发挥效率,保证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依法经营必然造成市场风险的放大,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控制,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深化企业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实现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要做到科学、有序、高效,就必须摒弃人治思想,积极推行依法治企。企业内部决策,要从经验决策、个人决策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转变;企业内部管理,要从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精细管理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适应这一内在要求,需要提高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民主法制建设。

(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全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企业上下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普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推动企业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企业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局面。要围绕重点,狠抓落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各级领导和关键岗位员工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把实施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普法内容,把企业法律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典型教训作为普法案例,促进普法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企业普法教育,增强全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运用法律”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基础

组织建设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总法律顾问,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逐步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和工作流程,确定分管领导和机构负责人,切实加强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明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职责等,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企业应该加强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培养,营造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证工作,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筑牢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制度支撑

加强基础性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是规范企业行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强化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减少原则性与抽象性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的各项内部管理行为有规可依。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做到有规必依、依规必严,促进企业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五)加强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及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10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对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首先,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在我县的具体化,就是全面贯彻落实县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实力**、魅力**、和谐**”。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全县人民的共同奋斗,更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县平安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收入分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的各种问题呈多发态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又时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党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建设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行动。建设“法治**”,关键在于全县人民尤其是广大干部。如果没有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建设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牢固树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解决矛盾纠纷,推动各项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加快法治**建设。

二、深化“法律八进”活动,全面推进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

“法律八进”是贯穿“五五”普法始终的主题教育活动,是“五五”普法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各成员单位要要按照“法律八进”活动的分工和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和宣传资源,采取有效形式,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监狱,在全县各行各业不断掀起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学法用法热潮,逐步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着力增强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在机关单位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委理论中心学习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核等制度,把法律宣传教育纳入县委党校的培训计划,要切实加强机关、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着力增强广大市民的学法用法意识,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建设。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和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着力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试点工作,设立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长效机制,满足社区居民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区和谐建设。

三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以加强村民特别是农村“两委”干部、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围绕新农村建设把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着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的能力。要紧密结合村民的法律需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村法律知识,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依法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参与村民自治和管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着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快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乡镇要设立一个法制学习辅导站(法律学校),每个村要设置一个法制宣传栏。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遵义市农村村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的征订工作,通过这一形式有效的占领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发挥其应有的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作用。

四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实践作用和活动载体的娱教作用,积极依托看守所、公安派出所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生动活泼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要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青少年学习环境,营造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教学氛围。要继续抓好“青少法制巡回宣讲”活动,推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正常发展。

法制副校长是学校法律宣传教育的主力军,要加大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制副校长的法律素质和担任法制副校长必须具备的工作能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五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着力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各有关职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指导好各类企业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制度。要积极探索对个体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可靠途径和形式,提高其诚信守法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各类企业要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自觉性。

六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着力加强机关、学校、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各相关单位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学法用法活动,加强职工学法阵地建设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县交通局、城管局、建设局等单位要在广场和车站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的法制宣传设施,开展法制宣传。

七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这是对“法律六进”活动的创新,“送法进军营”是法律拥军的延伸和拓展,是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部队实际,根据官兵需求,加强部队官兵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讲座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文艺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法律援助进军营、法律教育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拥军活动。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军营”这一主题,结合地方和军队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官兵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合理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八是创新开展“法律进监狱”活动。要充分利用“6.26”、“12.4”和综治宣传月宣传活动,采取有奖竞答、文艺表演、学法考试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好“法律进监狱”活动,使在押人员充分认清形势,认真学法用法,努力改造自己,争取重新做人。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

一是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全力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各项工作任务。今年是“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实施的第四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时间紧、任务重。抓具体工作的时间就集中在今年和明年,而且明年重点是准备检查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前期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对工作中薄弱环节要认真整改及时补上,特别是成员单位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基础工作不扎实,工作重点不突出,档案管理不规范,材料收集不齐全,工作开展不连续,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特别加大整改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本部门、本系统中后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规划,作好安排部署,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要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抓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是加强基层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年在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中必须做好两件实事,一是出资为帮扶村修建专用的法制宣传栏,二是出资为农户征订《遵义市农村村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保证每户1册。同时要指导农村抓好“民主法治村”、“四在农家”、“平安村寨”创建工作。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11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为正确、妥当地适用本条规定,应当弄清有关基本问题。一是如何认定一个规定是否为强制性规定;二是如何认定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三是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节、性质不同,对合同效力影响是否不同,如果不同,违反情节、性质不同与对合同效力影响不同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四是强制性规定对合同行为的规范强制力是否存在等级,如果存在等级,强制等级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之间有何关系。本文紧密联系有关合同审判案例,对上述问题试作探讨。

一、强制性规定概述

法理学上一般将强制性规定称为“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相对,[i]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在探析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时,应当注意强制性规定不同渊源的等级和性质。并应注意不存在规范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一)强制性规定的形式

强制性规定在形式上有一般性的特点,概括性强制性规定必须具体化然后才能适用于判断合同效力。

1、一般形式

绝大多数义务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规定“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则,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规定“不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则常使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或者在描述行为模式后加上不利的法律后果。[ii]比如,“出卖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iii]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iv]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v]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vi]这些都属于规定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则。《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则属于规定不作为义务的义务性规则。《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属于在描述行为模式后加上不利法律后果的规定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亦属此类。

2、概括性强制性规定

有的规则在形式上也有“应当”、“必须”、“不得”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如“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vii]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viii]这些规则部分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很大概括性,亦即不确定性,不能直接适用,必须首先对这些内容进行解释,使之具体化,使之确定或是比较确定,然后才能适用于具体案件,在适用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在一定意义上讲,任何法律规定不经解释皆不能适用,[ix]但是对这些概括性规则解释和裁量的”自由度“明显不同于其他规则,以至于让一般人感到,概括性条款内容过于宽泛,不经解释不能适用,而其他条款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无须解释即适用。[x]《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不能直接适用的规则,但很多人甚至是很多合同案件审判人员却认为本条能够直接适用,认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内容明确、具体,而且对法律后果”无效“的规定也毋庸置疑,因而可以不假思索地直接适用以认定某合同无效。[xi]其实,对本条规定中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加以仔细考虑。[xii]就会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并不明确、具体,对于涉及某特定的强制性规定,同样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明确、具体的。又如《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看似明确、具体,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意是否符合本条规定?事后同意是否符合本条规定?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能从本条规定明明白白地直接得出,必须通过法律解释。

审判实践中,从一般形式上认定某一规则为强制性规定不会出现问题,问题在于不能自觉地或不能正确地对强制性规定进行解释和具体化。

(二)不同位阶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调。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强制性规定适用于判断合同效力时,其地位和性质应予正确理解和认识。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

从法条形式上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法律”因其与“行政法规”并列提出来,是指作为现行中国法的形式之一种的法律,不是各种法的总称。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担保法》、《保险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应当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政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和事项,只要不带根本性或一定要由宪法、法律调整的,行政法规都可调整。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尝试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合同只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无效。二是合同在违法的情况下,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无效。第一种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充分条件。而第二种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是违法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之一。按第二种理解,本条的含义不是在于强调合同违法,而在于强调合同违反的是什么样的“法”,这个法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所有规定,而只是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本条规定真意不在于违法导致的后果而在于违反的“法”的级别和具体内容。

强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法律”为狭义法律,其意义可通过比较而看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律”应当如何理解,有人说凡是具有立法权限的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本条规定中的法律,这与我国民事特别是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很长时间以来的观点一致,导致了过分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了无效的范围。[xiii]所以必须对关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中“法律”理解进行限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毫无疑问正体现了这种限制。

2、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合同效力制度适用中的地位

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以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参考依据。[xiv]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实际上可以看作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的具体化和明确,从逻辑上讲,依据这些规章和法规规定就是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往往是站在片面的利益角度处理问题,自觉不自觉的目的是维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并不能妥当、正确地平衡社会、国家、他人与自己的利益冲突。按立法权限划分,对涉及比较重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规章、地方性法规无权予以规定。即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无权规范比较重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效力问题属于比较重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无权规范。而且,判断一个规章或一个地方法规是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及到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和对规章、法规的解释两方面问题,实际判断往往与“应当”怎样有差别。所以,为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重大民事权益,为了维护立法权限划分的严肃性,判断合同效力时,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只应是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即判断合同效力需要依据有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时,首先要判断一项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还要看法律、行政法规有无明确、具体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仍不得以规章、地方性法规作为参考依据,而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就可以以规章、地方性法规作为参考依据。在将规章、地方性法规作为参考依据的情况下,仍然不是直接适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而仍然是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过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没有规定,必须通过法律方法对之明确化、具体化或进行补充,以便和具体合同情节对应起来,然后予以适用,而相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正可作为对法律、行政法规具体化漏洞补充的参考。

3、司法解释中的强制性规定在规范合同效力方面的地位及其适用

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内所作的关于民事立法的解释,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广义的民法规范,是我国民法的渊源。[xv]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释的民事部分最为重要。司法解释中的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关系很有必要探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合同案件具有拘束力,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必须直接适用。有的法律工作者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我国效力最高的法律,虽然语气是讽刺和批评,但却道出了我国司法这方面的实际情况。有的审判人员可能对法律的规定不理不睬,但绝不会不顾司法解释。我国《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合同效力制度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司法解释本无规定的权限,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本身也没有立法权。所以从法理上讲,司法解释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我们必须正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实。立法上,我国现在民事法律内容比较简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个别条文具有“法院造法”的性质,弥补了法律之不足,对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新问题的处理起着积极的作用。[xvi]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法学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方法的理念和技术不统一,司法解释有利于法的理解和操作的统一,有利于实现法制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上,司法解释实际起着极其重要的“法律”作用。所以,很有必要对司法解释从理论上予以正当化,但对其实施应予以规范,并对之保持足够的警惕。目前的司法解释从时间角度来讲,只应是阶段性的存在,只应在特定法治历史时期有其正当意义,承认其具有规范效力,但应当努力地对它进行限制,一方面在司法适用上进行限制,一方面也是更主要方面要在立法上对它的内容进行限制,使之逐步丧失法律渊源的地位。

依据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应坚持如下几方面,一是要求司法解释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被修改或废止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必须失效;二是将司法解释视为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三是视为对法律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和价值补充;四是视为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五是对司法解释中强制性规定仍然要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解释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条司法解释属强制性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违反此强制性规定的后果是合同无效。本条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依据。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施行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未规定房屋所有人未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即将房屋出卖给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xvii]《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即以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对《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概括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助于统一各级法院对违反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识与认定。我们注意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只是讲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xviii]而没有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又未规定该买卖合同效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讲承租人有权请求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言外之意,如果承租人不请求宣布该合同无效,则该合同并不无效。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不是规定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而是规定“合理期限”内通知,在《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处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就不应适用《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因为《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对合同无效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认定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的应当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而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对适用《合同法》的案件不具有拘束力。该条司法解释作为历史的产物随着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已失去效力,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涉及的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能再断然判决无效,而应按《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法》的精神进行重新思考并重新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关键点不在于“强制性规定”,而在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解释和具体化有重要的参照作用。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法院造法”,在中国目前法制状况下,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是法院判断合同效力的重要的、现实的依据。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三)强制性规定规范私法行为效力的间接性与非一般性

强制性规定本身一般不规范私法行为的效力,从实际作用上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也起不到规范私法行为效力一般规范的作用。

1、不直接规范私法自治

如果某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最终被认定无效,我们应当认识到,合同被认定无效不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是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强制性规定只是对某特定行为进行强制,本身一般并不规定私法行为的效力。[xix]《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所需主体资格的要求,是对要约行为的强制,如果投保人投保不符合这个强制规定,并不表明投保要约行为仍然有效或因此无效,因为这个强制性规定并不规范效力。否则,本条第二款规定就没有意义了。本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是单独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这也说明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不是针对合同效力的。再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条前项是强制性规定,后项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条规定也很典型地说明强制性规定作用力是针对行为本身的,即行为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而不是说如果违反将导致合同效力有何影响。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需另外有法律依据,需要另外规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后果是有效还是无效还是其他影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就应当是专门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效力如何的法律依据。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实际上起不到这个一般性法律依据的作用。

2、不存在规范合同效力的一般规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属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属一般法,《保险法》属特别法。按三段论推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当然无效。为什么《保险法》又紧接着单独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呢?是不是不单独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就不无效呢?我们认为,完全可以这样理解,而且应当这样理解,否则就无法解释《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作出单独规定。这就是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一般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而如果《保险法》不再单独作出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则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不无效。这表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并未起到一般规定的作用。虽然规定的内容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它的作用并不能完全实现,这条规定并不能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无效。从上文关于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影响的分析可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并不能充分地起到判断合同效力依据的作用。同样的分析过程,《合同法》总则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而分则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属于强制性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分则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按三段论推理,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当然无效,为什么又紧接规定,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呢?只能表明如果不这样单独作出规定,那么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并不无效。有人可能主张《合同法》分则规定“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实际上是想说没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有效。那么,为什么不直接规定“未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有效”呢?总则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分则中又有不得超过二十年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如规定未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有效则属对总则规定的特别的例外的规定,这是合乎逻辑的。但现在情况是,总则作出一般规定后,分则又作出一个规定,而这个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却又不是例外规定。我们没有依据认定立法者这样表述是故意或过失犯的逻辑错误,我们只能理解这样表述寓有深意,即“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而不是“未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有效”)的规定是特别的、例外的规定。这也说明大前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并不是指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无效。从另外一个角度审视《合同法》分则“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的规定,假设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二十五年,这个“二十五年”作为一个整体违反了本条禁止性规定,则整个合同应当无效,因为这个“二十五年”的合同不能理解为是两个合同(一个租赁期间为二十年,一个为五年),而是一个合同,但法律规定只是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即五年的部分无效,而二十年的部分并不无效。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这个租赁期间为二十五年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全部无效,而现在人为地分割成两个合同,只使其中一个合同无效,这也让我们感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非绝对的、一般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一定无效。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不能作为一个一般性的规定。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我们不能得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结论,反过来结论却应当能成立,即“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不无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至少我们可以推断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都无效。那么什么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呢?这无法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判断出来,也无法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判断出来,除非法律有单独的、明确的规定,比如上引的《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可以断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从直接法律适用角度看,没有任何意义。本条的价值只是在于,它宣示了这样一个价值原则:合同违法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无效。

二、调整合同行为强制性规定的判断和合同效力制度的适用

合同属典型的私法行为,探讨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首先要认定强制性规定是否为了规范私法行为,是否为了规范合同行为,进而认定是否为了规范私法行为的效力,是否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的效力。这些必须对规范合同行为的强制性规定的价值进行判断。

(一)调整合同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12

二、总体要求

(一)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大力开展促进和维护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社会和谐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突出宣传禁毒防艾、民族团结、基层民主自治等法律法规,努力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

(三)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我州州情、体现边疆民族特点、具有时代特色的法治文化,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西双版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1、 加强制度建设

(1)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实施方案,每年制定工作计划。

(2)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确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员。

(3)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党组织关系在州直机关工委的机关单位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活动和事项上报州直机关工委。市(县)属机关向同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4)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法活动。

(5)建立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法制讲座,开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6)建立和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7)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8)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台帐制度,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本机关制定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材料须报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阵地建设

(1)充分运用网络、报刊、法制宣传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传媒和载体,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积极组织征订和学习“五五”普法教材和资料,为公务员学法提供条件,营造浓厚学法氛围。

(2)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建设和评选活动。积极参加全省百名“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百家“学法用法示范机关”评选活动。

(3)创新形式,落实载体,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二)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以贴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州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抓住村干部、进城务工人员、农户法律明白人这三个重点,坚持传播法律知识与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并重,坚持普遍宣传与特殊宣传并重,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并重,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2、实施“八个一”工程: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村委会建立一个法律图书室,有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有一个法制学校(夜校),有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居民小组有一名法制宣传员,每户有一个法律明白人,提供一本农村法律知识读本。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向农村地区赠送普法资料的力度,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在农村地区普遍建立起“农民法律图书室”。县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要开辟学法专栏,定期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3、加强对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五五”普法期间,普遍轮训农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法律明白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4、积极组织各类文艺团体深入农村田间地头,演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发挥法制宣传志愿者和农村老年协会、妇女组织、民兵组织、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在农村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学到法律知识。

5、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定点帮助制度,由律师事务所挂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拓宽农村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参与“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和乡(镇)法律服务“结对帮扶”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在农村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农民维权、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三)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1、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规章制度,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从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发,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设施和窗口,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结合“一站式”服务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注重抓好青少年、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实施 “六个一”工程。每个社区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室,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建立一个法制宣传长廊。

4、拓展社区法律服务,维护社区稳定。加强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经常深入街道、社区,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居民法治论坛活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入社区,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着力维护社区稳定。

5、社区居委会要强化群众自治组织的功能,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委会、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加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

1、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青少年学生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2、坚持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继续推行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制度。

3、积极开辟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第二课堂,依托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机构,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根据市县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实际,在全州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和评比活动。

4、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依托家庭、社区、村落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5、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培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力争在“五五”普法期间,实现100%的城镇中小学校、95%以上的农村初中和完小以上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

6、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律师进校园”活动,组织律师深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活动,协助做好依法治教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在边远山区、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在加强在校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通过中小学生向家庭成员宣传法律知识。在州职业技术学院及州、市(县)属各中学建立法律志愿者队伍,开展面向校园、面向社会、面向城乡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7、发挥学校团组织的生力军作用,开展“法与我同行”活动,落实普法维权“七个一活动”,即培训一批团员青年作为普法宣传员,把禁毒防艾人民战争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供一本青少年普法教材,开展一堂青少年法律知识讲座,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州属学校挂钩开展维权工作,确定一名青少年维权联络员,制作一张青少年维权卡。

(五)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1、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主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学习。

2、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并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3、大力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合同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实现依法经营管理,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保证。

5、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国有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或聘请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法律工作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加强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6、加强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内部刊物、有线电视、局域网等各种宣传载体,加强对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职工法制学校。

(六)深入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1、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

3、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

4、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各单位应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行业、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在全州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应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法制宣传栏。

(七)深入开展“法律进佛寺”活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2、进一步发挥全州佛教协会及宗教人士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市、县要在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试行建立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地对志愿者进行培训,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志愿者与信教群众结队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志愿者入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的法制宣传内容,指导法制宣传志愿者以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广泛宣传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4、加强“法律进佛寺”活动的宣传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基层组织要积极开展“法律进佛寺”重要意义的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方法步骤

“法律七进”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20xx年6月30日前为准备阶段,各市县、州直机关工委、州农垦分局要根据“法律七进”活动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活动计划,把各项主题活动的主要工作任务具体化,并明确组织主题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为实施阶段,各市县、州直机关工委、州农垦分局要按照方案和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活动。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活动正常开展。开展“法律七进”主题活动是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各县市、州直机关工委、州农垦分局要把组织开展“法律七进”主题活动列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法律的强制作用篇13

其次,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县平安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收入分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的各种问题呈多发态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又时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党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加强普法依法治县工作,是建设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行动。建设“法治**”,关键在于全县人民尤其是广大干部。如果没有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建设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牢固树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解决矛盾纠纷,推动各项事业走上法治化轨道,加快法治**建设。

二、深化“法律八进”活动,全面推进各类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

“法律八进”是贯穿“五五”普法始终的主题教育活动,是“五五”普法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各成员单位要要按照“法律八进”活动的分工和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和宣传资源,采取有效形式,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监狱,在全县各行各业不断掀起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学法用法热潮,逐步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着力增强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在机关单位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委理论中心学习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年度考核等制度,把法律宣传教育纳入县委党校的培训计划,要切实加强机关、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是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着力增强广大市民的学法用法意识,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建设。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和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着力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试点工作,设立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建立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长效机制,满足社区居民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区和谐建设。

三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以加强村民特别是农村“两委”干部、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围绕新农村建设把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着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管理和服务的能力。要紧密结合村民的法律需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村法律知识,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教育和引导村民遵纪守法,依法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参与村民自治和管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着力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加快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乡镇要设立一个法制学习辅导站(法律学校),每个村要设置一个法制宣传栏。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遵义市农村村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的征订工作,通过这一形式有效的占领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发挥其应有的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作用。

四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实践作用和活动载体的娱教作用,积极依托看守所、公安派出所等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生动活泼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要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青少年学习环境,营造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教学氛围。要继续抓好“青少法制巡回宣讲”活动,推动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正常发展。

法制副校长是学校法律宣传教育的主力军,要加大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制副校长的法律素质和担任法制副校长必须具备的工作能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五是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着力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各有关职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指导好各类企业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制度。要积极探索对个体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可靠途径和形式,提高其诚信守法和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各类企业要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自觉性。

六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着力加强机关、学校、企业外的其他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各相关单位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学法用法活动,加强职工学法阵地建设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县交通局、城管局、建设局等单位要在广场和车站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地点设立固定的法制宣传设施,开展法制宣传。

七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这是对“法律六进”活动的创新,“送法进军营”是法律拥军的延伸和拓展,是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结合部队实际,根据官兵需求,加强部队官兵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讲座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文艺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法律援助进军营、法律教育进军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拥军活动。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军营”这一主题,结合地方和军队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官兵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合理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八是创新开展“法律进监狱”活动。要充分利用“6.26”、“12.4”和综治宣传月宣传活动,采取有奖竞答、文艺表演、学法考试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好“法律进监狱”活动,使在押人员充分认清形势,认真学法用法,努力改造自己,争取重新做人。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

一是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全力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各项工作任务。今年是“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实施的第四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时间紧、任务重。抓具体工作的时间就集中在今年和明年,而且明年重点是准备检查验收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前期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对工作中薄弱环节要认真整改及时补上,特别是成员单位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基础工作不扎实,工作重点不突出,档案管理不规范,材料收集不齐全,工作开展不连续,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特别加大整改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本部门、本系统中后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规划,作好安排部署,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要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抓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工作是加强基层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年在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结对帮扶中必须做好两件实事,一是出资为帮扶村修建专用的法制宣传栏,二是出资为农户征订《遵义市农村村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保证每户1册。同时要指导农村抓好“民主法治村”、“四在农家”、“平安村寨”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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