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的精神实用13篇

公共管理的精神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1

近年来,我国公共管理专业发展迅猛,然而不少高校都存在重视知识技能教育,轻视公共精神塑造的问题。另外,宏观环境中也存在不少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因素,导致总体来说,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公共精神塑造效果也不尽理想,笔者在调研中经常听用人单位反映部分公共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存在责任意识差,纪律和规则观念淡薄等公共精神缺失的问题。首先,在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之下,不少高校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建设指导方针,造成在教学内容设计和教学实践过程中,过分重视知识技能的传授,而忽略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问题。在市场化的就业竞争中,知识技能由于其外显的特征容易被量化考核,而且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现实需要,因此越来越被重视。相反,公共精神由于其内隐的特征难以被量化,甚至难以通过短期的考察予以判定,因此,越来越被忽视。这种倾向也必然反映在公共管理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学校对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审定中,大多会强调加强实践性和应用性课程,而不能直接体现为就业竞争力的理论性课程,则被要求尽可能压缩。在学校的专业建设方针指导之下,教师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同样存在重实践技能传授,而轻视学生公共精神塑造的倾向。其次,宏观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也对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公共精神塑造构成挑战。其一,市场经济背景下,功利化倾向影响了学生公共精神的塑造。当前在校的学生基本都属于市场经济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和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实际与对公共利益的奉献精神和公共事务的担当意识存在矛盾。市场经济背景下形成的消费主义文化,也会对学生的价值观造成影响,不利于培养学生恪守公共规则的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念。其二,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不少家长将子女的大学教育当成投资,讲求回报的功利教育观,也不利于学生公共精神的塑造。家长的上述期望与要求会使学生急功近利,只追求表面的能直接增强就业竞争力的技能学习,不注重深层的公共精神等思想品格的养成,甚至为谋求理想工作岗位不惜弄虚作假。其三,我国市民社会发育滞后,也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的养成。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公共精神养成的理想土壤,而我国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成长于市民社会发展滞后的环境,缺少民主参与、法治熏陶和奉献于公共事务的历练,缺乏养成公共精神的良好思想观念基础。最后,思想文化环境中也存在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公共精神养成的因素。其一,我国传统文化的基因缺少公共精神养成必须的成分。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属于王权文化,一方面,民众被赋予臣民的角色,缺少关心、参与和奉献于公共事务的意识,更缺少和法治观念。正如梁启超所批评的,中国人的政治品格中有四大缺点:“爱国心之薄弱”“独立性之柔弱”“公共心之缺乏”“自治力之欠阙”。[4]另一方面,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官员角色又缺少民主意识、公共利益观念和正确的权力观念,正如鲁迅所指出的:“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走。”[5]总之,无论是官文化,还是臣民文化中,都缺少公共精神的基因和文化积淀,不利于公共管理专业学生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公共精神的养分。其二,当前思想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错误思想的影响也容易对公共精神的教育培养形成冲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文化的涌入,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诸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也在部分人中间开始流行,这难免对心智不太成熟而且充满好奇的部分学生产生影响,从而消弱甚至抵消公共精神教育培育的效果。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2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3

3.契约精神。贵族的契约精神表现为用光明磊落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与中国讲求"兵不厌诈”的谋略之道大相径庭。贵族精神的这种光明磊落不仅体现在贵族处理民众纠纷等问题上,也体现在处理贵族相互之间的矛盾上。贵族们将美德与荣誉看得高于一切。在西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依照契约的规定进行,坚持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他们不会为眼前的利益背信弃义、不择手段。

二、现代公共管理者存在的错误意识及其成因

1.缺乏学习意识。首先,公共管理者的雇佣制度缺乏合理性。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共组织的工作人员一经雇佣,除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一般不会被解聘。这使得不少公共管理者安于现状,不再主动学习新的管理知识和文化,最终导致整个组织的学习氛围僵化。其次,公共管理者的继续教育缺乏"硬约束",学习流于形式。我国对公共管理者进行定期培训及继续教育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基本上处于半放任状态。

2.特权思想严重,缺乏服务精神。"服务者"是公共管理者应承担的角色。然而,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公共管理者却把自己当做高高在上的"管理者"?对人民群众颐指气使地摆官架子。这是考核、评价制度的缺失所导致。在现今的考核评价制度中,人民群众对公共管理者的任免没有话语权,决定他们能否"升官发财"的是上级领导或上级单位,而不是无权势的人民群众,所以他们只望"上",不望"下",只服务"上",不服务"下"。

3.腐败之风盛行。在公共管理者队伍中混杂着相当一批利己不虑民的害群之马,他们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将个人利益罝于公共利益之上,凭借所掌握的公共资源,无视法律法规为个人谋私利,导致公共服务不公平和不公正。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权力限制的不完全性,导致制度的监督与制约作用、法律的预防与惩治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在于现代公共管理人信仰的不健康信仰的健康与否关系到一个人行为的目的和走向,西方贵族秉持"公共服务〃的健康信仰为后人所赞赏,而我国现代一部分公共管理者为"权势〃、"金钱"是瞻,在这种不健康的信仰的指引下,最终误入歧途。

三、培养现代公共管理者的"贵族精神"

1.通过内部优化提高公共管理者队伍的素养。在西方,贵族教育中的优良理念今天仍然存在,如英国伊顿公学始终保持着贵族教育传统,学校实行严格的军营化管理,学生在校必须接受严格的管束和高强度的磨炼。这足以启发我们:培养具有坚定信仰、克己奉公的高素质的公共管理者必须打牢根基、定期巩固,保持连贯性。

1.1提高准入门槛。公共管理者作为公共资源的提供者和服务者肩负着重要的工作职责,录用标准应多元化、全面化。提高准入门槛不是一味地提高学历限制,相对地,提倡更多地考核人员的社会经历、责任精神、诚信度等非学历方面的能力。

1.2定期培训应有制度规范。保证公共管理者在职培训教育落到实处的关键是要有一系列的制度进行"硬约束"。首先,树立正确的培训目标,坚持和完善组织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其次,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者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特点进行,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最后,培训应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培训考核与评估流于形式,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由第三方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结业证书,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共管理者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公共管理者绩效考核应实现两个转变。一方面,绩效考核标准应由以经济效益为主向以社会效益为主转变。必须从根本上改变重经济增长指标,轻社会发展指标;重短期效应指标,轻长远发展;重投入,轻产出,忽视社会民主、公平、正义和责任价值的公共行为。另一方面,绩效考核的方式应由以内部考核为主向以第三方考核为主转变。过去的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写评语〃的方法,这种内部单一性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方法使考核形同虚设。因此,要建立专门的政治上独立的绩效评估机构,配备专业的评估人员,评估成员应包含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政府代表、专家学者、普通公民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同时,应把外部评价、群众参与度、服务满意度作为评估依据之一,促使评估理念向"公众本位”的转变。

3.加大监督与惩处力度,避免公权力滥用。在有效监督方面,一要通过建立系统的法规体系,堵塞管理上各种漏洞,二要通过考核制度、回避制度和公开化管理,形成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创造廉洁的公共管理环境。在惩处力度方面,现今我国有关预防与惩处贪污腐败的立法存在量刑区间过大、弹性强的缺陷,导致法律对公共管理者的威慑作用大大减弱。因此,有必要缩小量刑区间,加大对失职、违法公共管理者的惩处力度,对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的公共管理者应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处罚,对以权谋私、寻租腐败的公共管理者必须加重处罚以加强"负强化〃作用。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4

一、公共行政对公共精神的呼唤

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公共行政的效率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行政工作的高效率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改善发展环境,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行政效能,提高服务水平的具体体现。行政效率能否提高,直接影响机关、企业、事业管理活动的运行,它制约着社会系统的整体效率。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效率低下成了严重阻碍我们前进的绊脚石,提高行政效率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2]

公共行政作为公共部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基本方式,公共部门在处理日常事务时常常推诿扯皮、相互掣肘;文山会海的大量存在;行政审批程序众多,办事手续繁琐;铺张浪费严重;行政人员不负责怕负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普遍偏差等。这就直接导致公共行政效率长期低下,并制约着社会的良性发展和公共事务的有效进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缺少一种精神,缺少一种公共精神。在当前社会,公共行政呼唤公共精神。[3]

二、以公共精神为导向的公共行政

公共精神追求的是公民对社会的一种道德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对自己职位与工作的一种责任与忠诚。公共行政作为存在于政治社会中的基本要素之一,则更要广泛而深刻的理解并把握公共精神的内在价值。因此,基于公共精神之下的公共行政更应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体系,即公共行政的精神。如下文所述:

1.效率精神:公共行政的任务在于高效、经济及公平的组织管理所有具有公共性质的(包括政府、准政府及非政府的)机构。[4]

2.公民精神:在民主政治环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终应向公民负责,正是因为这种责任,我们的工作才显得崇高神圣。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公民义务的履行需要,都以公民意识为核心的公民精神的支撑,公民精神源于公民意识,培育普遍的公民精神,最根本的是要提升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

3.服务精神:公共行政的精神是建立在对所有公民乐善好施的道德基础之上的。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5]

4.变革精神:囿于时代的局限和公共组织本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与不足,公共行政永远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所以政府必须增强变革的前瞻性,敢于直面自己的缺陷与不足,强化公共组织的变革能力。

5.公平、平等精神: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公共行政对公平、平等的承诺都应该与对效率、经济和效能的承诺同等重要。遵循公平平等原则能够把我们同时代的人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具有一致性。

6.公正精神:公共行政的范围是执行公共政策,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公共机构,不带任何党派偏私的支持公共机构。为了全体公民的利益而维护政体的利益。坚持公共行政的公正性,将国家的各项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夙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大业能够长兴不衰的重要保障。[6]

三、倡导公共精神,塑造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

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满足受益者的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公共行政不但要关注公共权利的运作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更要关注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7]

1.改善公共权力的运作模式

首先,建立透明高效的公共监督机制,使政府的日常生活和重大决定能够在一个群策群力的环境中进行。[8]

其次,要积极完善公务员的考评和择用制度,以此来引导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理念的转变,让他们树立自己是在为人民做事而非是在为政府做事的观念。

第三,强化政府内部的公共理念,实现由行政管制向行政民主的转变这就要求政府务必时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使政府真正的由“官员政府”转向“人民政府”。

第四,积极引导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参与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它不仅反映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也贯穿于政策执行的全过程。公民的广泛参与直接制约政府的行为取向,以保证政府行为以公共精神为依归。公共精神本质就是一种参与精神。[9]

2.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参考文献

[1]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2]谭莉莉.公共精神:塑造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J].(《理论与改革》)2002(05).

[3]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

[4]郭济、刘东汶.中国公共行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吴爱民、朱国斌、林震.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6]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5

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意味着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意味着公民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即“公共”)取得了一致。因此,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具有崇高性。由于公共精神并不是人的自然禀性,因之,它不可能建立在私人生活经验和自然情感的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于公共生活经验和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精神本质上是理性化的道德态度与道德情怀,是一种理性精神。这是它作为公共美德区别于“私德”或“自然道德”的一个重要特质。正因为如此,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才被视为公民个人在智能和情感上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

培育公民公共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而且要有一定的思想道德基础。公民公共精神正是其最为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

培育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民社会、民间组织与公民在公共事务领域的互信、合作与良性互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与标识。这一和谐政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不仅取决于政府和民间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眼界、态度与行为取向,而且取决于公民的公共性立场、态度和行为取向。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是他在行动上支持政府行政和民间组织的公益活动,并以“主人”姿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动因和主观前提,也是公民与政府、民间组织建立良好政治关系并在公共事务领域采取集体行动的重要德性基础与精神纽带。缺乏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不仅会使公民与政府及民间组织合作的公共行动面临困境,而且会让公民与政府及民间组织的和谐政治关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变成不可能。因此,公民公共精神是构建个人与公共组织的和谐政治关系的重要道德基础。

公民与公民之间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彼此尊重、友爱、支持、信任与合作,是现代社会发育成熟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内涵。这一公民社会视阈中的公民和谐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显然也是以公民公共精神为重要支撑的。公民公共精神是公民之间彼此消除隔膜与敌意、克服偏见与分歧、走向协同与融洽的德性支持力量,更是公民之间建立尊重、友爱、支持与信任关系并采取集体行动的主体道德基础。发育成熟的和谐公民社会是由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和集体活动组成的。缺乏公共精神的个人,不仅难以与他人走近、共处、协商与融洽,而且难以融入公共组织和公共生活之中。因此,构建和谐的公民社会不能没有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所在。对待自然的态度问题,实质上是对待公共利益的态度问题。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政府和其他一切社会组织的公共责任,同时电是每一个公民的公共责任。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是公民支持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监督企业组织履行环保义务的内在动力,更是公民自觉选择“绿色消费”、参与环保事务、履行自身环保责任的内在支持力量。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也必须以公民公共精神为道德上的支撑和支持力量。

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乃至全而和谐,是通过有效的治理实现的。现代民主社会的治理,是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治理,是政府依法行政与公民社会依法自治、公民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公民是国家的基石。好政府必须有好公民(即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的支持方能有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公民社会的自治必须通过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的积极参与、协商合作方能成事;公民社会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须以公民自治为基础,而公民自治又必须以公共精神为内在支持力量。因此,无论是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还是公民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的达成,都离不开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公民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有效治理、建构良好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全面和谐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路径

公民公共精神所具有的重大社会价值,决定了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6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046-02

一、社会治理与公共精神关系剖析

1.社会治理的内涵与特点。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在我国第一次提出是在h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施政纲领中出现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个概念。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并不相同,社会管理所呈现出更多是政府的单向性或强制性的政治行为。而社会治理指的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应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等等多种方式,通过打击、教育、防范、建设等的各项工作,依靠和组织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社会问题的治理和解决。所以社会治理的实质不仅是公权力的延伸,更多的还有对民利的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通过“善治”的方式来调节社会各方面的生活。

社会治理是与我国现代基本国情相适应而推出的一项治理模式,其具有系统性、有序性、公正性的特点。系统性,指的是在进行自我管理等相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同时,要注重对社会整体性的把握。有序性,指的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人民自发参与为主的,但是依旧要保证社会的稳定,一切事物的有序进行。公正性,指的是社会治理过程中要认真对待不回避每一个主体的合法权利。

从社会治理的内涵与特点中,可以看出社会治理制度的实施并不是独立推行,这一过程需要有赖于各种制度的配合,最需要的就是得到民众的认可,因此公民主体的相关意识就尤为重要。而公共精神作为一种社会主体共同的思想资源,对公共精神的把握就尤为重要。

2.公共精神的核心价值。公共精神是指指人们关心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行为,是人类生活本身所特有的。公共精神的核心价值包括三个方面:政治平等,参与和责任,信任和宽容。{1}政治平等,指的是社会中的所有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社会治理越采取自治的形式,就越接近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基础,公民也就越具有公共精神。参与和责任,指的是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础上,参与公共事务,对其进行管理,担负必要的社会责任。信任和宽容,指的是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之间应当在处理事务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彼此尊重彼此信任。丧失信任与宽容,将会使利他主义横行,机会主义泛滥,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例如近些年的“谋利型上访”案件不断滋生。

从公共精神的特点来看,它对社会治理的推进富有积极作用,二者在内部具有高度契合性,有效开发利用公共精神,是社会治理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治理推进中的公共精神要素。在对各国的社会治理模式进行了解之后,笔者认为,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是比较成功的典范。虽然也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问题,但还是有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他们社会治理成功的重要因素就是民情。这里的民情,是指民族整体的道德与精神风貌,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公共精神。在一些发达国家,公共精神一种历史养成的传统,是责任与义务。他们的民情,是扎根于历史上形成的乡镇自治模式。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力,可以说自治模式形成了民情,民情孕育了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不断的形成促使大家更积极地投身于社会治理中去,形成一个良性均衡发展的状态,推动社会治理的日趋成熟与完善。而当代西方著名政治学家帕特南经过长达20年的实证研究,同样认定了公共精神与治理绩效之间存在决定性的正相关性。

社会治理模式的推行目的,是最终达到一种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均衡状态。我国一些地方目前还难以达到这种良性均衡发展,是因为参与治理的主体缺乏这种公共精神。只有相关主体真正地关心自己的社区、所在乡镇农村的各项事业的发展,才有投身于参与各项事务管理的热情,将个人发展与集体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二、大学生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的模式逐步转变,大学生因其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高,政治素养高的优势,将会成为未来社会各项工作的建设者,那么他们的公共精神培育就尤为重要。近些年,我国“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展,大学生村官计划的推行,将会向偏远及农村地区输送更多的事业建设生力军,大学生将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

首先,大学生是党务建设的中坚力量。参与大学生村官计划与相应社会治理岗位的毕业生多数均为党员,具备高的政治素养与能力,能够在社区与农村的社会治理工作中发挥党员的素质,同时协助支部书记推动党务工作的发展。引导基层中的党员们进行合理的建言献策,树立党员形象,使得农民与基层人员更加相信党的领导,信任党,依靠党,利于政策的推广实施。其次,大学生是文明建设的使者。经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上,要高于一般社会群体。走向基层之后,将会对农村农民与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予以丰富,从精神文明方面对其加强建设,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三观”,让农民与社区居民的思想意识形态不被歪风邪气所影响,带动他们积极接触新思想与新事物。最后,大学生是社会治理的前哨。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随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就业观也发生了转变。大学生逐步融入到基层中,积极寻找工作。在基层工作,大学生将会常年与村民、居民打交道,化解纠纷。让基层的工作从无序到有序,社会治理的前哨工作将会由大学生担任。

因此可以说,大学生在现行社会与未来社会中,将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的推行辅助者,作为保证基层群众生活有序的积极调适者,作为基层群众精神文明生活的先行引导者,大学生将会承担重要的角色。社会治理与公共精神紧密联系,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的大学生,对其公共精神的培育工作,高校应当加以重视并积极开展,只有大学生具有公共精神,才能在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中,表现出关爱、互助、同情和救难的品质和行为。公共精神的人性属性提供了培育大学生公共精神的逻辑基点。

三、大学生公共精神培育的途径

1.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整合相关课程。大学生在校期间能够获得理论知识与思想教育的直接来源就是课堂教学,因此针对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培育工作,首先要从课堂教学的方面入手。一方面,对高校现有的课程进行整合,针对公共精神,高校可以开设相关的公共选修课,或者单独设立一门培育大学生公共精神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将其作为核心课程独立。在进行公共精神的课堂教学过程中,要让大学生对公共精神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要把公共精神教学、道德培育、德育教育三者紧密结合,并且与传统文化的弘扬相接洽。在高校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是能承担大学生公共精神教育的最恰的载体,那么应当对课程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改革,对教材的内容进行重新的编排,让这门课程在现行的课程体系中首先承担起这个重任,做到思想道德课程,法律基础课程,大学生公共精神培育的有机整合。另一方面,在高校进行课程整合的同时,要加强公共精神与现有其他课程的相互渗透,重点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学科,比如哲学、社会学等课程。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课程其基本任务就是要解决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实证研究等方法揭示事物本质,所以人文社科的专业课程其教学目的与教学方式是与公共精神的培育相契合的。那么,教师在进行专业课教学的时候,就要针对性地转变教学方式与内容,其不仅旨在于传授专业课知识,更要让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知识的同时,接受与公共精神相关情意的培养。

2.提高信息公开化程度,培养大学生的参与管理意识。公共精神要求大学生关心集体,参与到集体事务的管理中来。那么在高校中,培养大学生的参与管理的意识尤为重要,这种意识的养成,将在大学生毕业后走向岗位时发挥重要作用。在校期间,高校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化程度。高校信息公开制度,为学生捍卫利益参与集体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是催发公共舆论的重要载体。在这一制度中,高校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如网络信息公开、年度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公开的内容上,要对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切实相关的内容进行全面透明公开,针对相对公开的内容要予以说明,并规定可以通过依规申请公开的方式进行。总之,要赋予学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权利,在一些与学生相关系的校园管理决策上,要提前公开草案意见稿,充分征求学生的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大学生参与校园管理,让大学生感受到民主精神的存在,学会运用权利,履行义务。在接受了公共精神相关课程教学的基础之上,在实践中领悟,更为深刻地了解何为公共精神。

3.组织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与公共精神的培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公共精神主张整体利益,提倡奉献精神,这也是社会志愿服务的核心精神所在,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倡奉献、博爱、仁心。其次,大学生在校期间,是必须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这不仅仅是学习培养上的要求,更是对其德育教育的开展。那么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青年大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完成自我修养提升的基础上,通过其自身的行动感染社会上更多的人,是一种公共精神的传播途径,唤醒社会群体的公共精神与相关意识。最后,社会志愿服务是学习公共精神的重要载体。社会公共领域是公共精神得以存在和生长的根源与现实基础,在与社会近距离接触的过程中,大学生才能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逐渐明白了何为公共秩序与公共规则,逐步提升自我修养,形成公共精神。因此,高校应当组织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开展相关志愿活动。具体来说,首先,高校应当加强宣传,弘扬奉献精神。宣传工作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通过思想政治课的讲述,对奉献精神有一个具体的详细的介绍,这是大学生能够接触到德育教育的最直接的途径。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舆论宣传。举办优秀学生志愿者经验交流会,宣传志愿者的相关事迹,以此来激励感染高校学生们,在校园中形成一种氛围。其次,在学校中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学生机构所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分为多项种类。有在校内的图书馆管理员的辅助工作、档案馆管理员辅助工作等,目的在于让同学们参与到公共服务与管理中来。还可以与校外的企事业单位合作,在保证学生的安全基础之上,由校外企事业、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单位派发薪酬,学生在勤工俭学的基础上,用自己的学业知识回馈社会。第三,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做出整体制度设计。学校要对学生的社会实践与社会志愿活动形成一个整体规划,从制度设计、学生安全问题、经费预算、指导教师、成果验收等整体流程都加以设计,让社会实践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体系,最大程度上调动大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注释:

{1}潘恩强.论公共精神[N].光明日报,2003.11.5(11).

{2}孙其昂.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25.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7

社区是我国城市管理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行政框架内最基层单位,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地域界限打破,人口可以自由流动,基层单位实体渐渐分化和消解,原来传统的“单位人共同体”“地域人共同体”已渐渐变身为“社区人共同体”。 现代社区共同体是由来自于不同地域环境和行业的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差质人口所组成的, 特别是长沙作为省会和中部发展快的城市,吸引了来自于各地、州、市和全国各地的人才定居或参与长沙现代城市的建设,这些不同异质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因为个体差异降低了邻里关系情感认同,增加心理上误会和矛盾,其认同危机影响社区共同体建设。加之社区行政化倾向导致居委会工作模式成就、工作方法简单,社区居民大多是在不了解前提上被动性参与社区事务,随意性大,导致居民对社区事务参与意识淡薄,社区公共精神上弱化和忽视,影响社区公共精神提升。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各级部门越来越受重视社区建设。在城市化进程中,长沙城市化快速发展拆解原有的地域关系纽带,单位集体记忆和情感归属日渐远去,个人与社会关系网络发变化。为适应长沙新形势社区建设需求,培育社区公共精神以促进社区建设与和谐发展,进而提高长沙市基层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此课题研究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概况

(一)西方:学术界针对社区研究有的两种不同倾向:

①一种是针对城市社区中邻里关系变化进行研究所形成两种对立的社区消失与继存的理论。以滕尼斯、韦伯等社会学家为代表的社区消亡论和以美国社会学家甘斯、刘易斯为代表的“继存论”;。前者认为社会分化结果是人们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差异增大、社会认同感降低使得传统社区存在基础丧失。后者认为认为传统社区不能完全否定和消亡,在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居民生活方式和精神情感与外面的世界并无多大影响。②另一种是社区解放论。费舍尔、费尔曼和雷顿在20纪70年代运用社会人类学网络研究的理论研究城市社区的变化。强调现代城市社区人际关系应从地域局限中解放出来,有应该更广网络,开启了新的网络研究视角。

(一)国内在中国社区概念的研究上:费孝通、吴文藻等人创立了“社区”概念和研究社区的范式。对社区研究近年来有几种不同观点:

①,社区共同体包括地域性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精神的共同体,社区精神文化是从生活共同体提升到精神共同体的关键。社区自身就可以实现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约束来实现社区公共生活有序化。

②公共精神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的认可,并体现于行动上的遵守和执行。从道德上而言,公共精神是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有的学者认为它是超越个人狭隘界限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的精神境界和行为态度,它孕育并镶嵌在特定的社会架构和文化土壤当中,并不断地影响、修复、变迁着特定的社会结构。有的学者认为公共精神是孕育于人类公共生活之中的,位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基本道德和政治秩序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以公共性作为价值基石,表现为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对公共生活的热情融入和,对政治社群的虔诚认同和归属。

综合来看,国内外这些学者的相P研究,对课题组展开社区共同体建设与公共精神培育研究颇具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国内著名学者如秦宣、韩庆祥、张雷声、刘书林等近年来也高度关注城市化社会发展、共同体建设和核心价值观提炼与培育等问题,深刻回答了城市化社会发展的诸多重大问题,其观点不仅为此课题开启了研究思路,而且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国内外研究尚存在些许不足和遗憾:①侧重社区共同体或公共精神某一方面的研究,欠缺综合性的研究;②;对应到长沙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研究还较缺乏;③长沙社区公共精神培育策略的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研究。

三、长沙社区建设中公共精神的现状分析

长沙作为省会和中部发展快的城市,吸引了来自于各地、州、市和全国各地的人才定居或参与长沙现代城市的建设,这些不同异质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因为个体差异降低了邻里关系情感认同,增加心理上误会和矛盾,其认同危机影响社区共同体建设。加之社区行政化倾向导致居委会工作模式单一、工作方法简单,社区居民大多是被动性参与社区事务,随意性大,导致居民对社区事务参与意识淡薄,社区公共精神上弱化和忽视,影响社区公共精神提升。

(一)社区公共精神培育包含培养独立人格、民主法治精神、公平正义、社会责任、社会公德、自控自律意识六个方面。但是长沙社区存在公共精神缺乏现状:

首先是社区意识比较单薄,从而存在对社区的认同危机,从1996年至今长沙实行单位住房货币化,原单位的福利房通过房改后成为人们有使用权的私有房,住房都是单位人,后来随着房地产的飞速发展,人么需要换更大更好的房子,所以出现将原有从单位购买的房子进行转手买卖,这样使得原来的单位人集中居住的状况变为各种外来人员杂居的现象,这样彼此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再生的居民社区成分相对复杂起来。经过对社区居民的100份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其中因为邻里彼此不熟悉,即使门对门也不往来不熟悉的占40%。甚至因为工作的时间不一,有20%的问卷说几个月都没看见邻居。这样一来,因为居民间彼此陌生,对房前屋后和楼道的的公共卫生、共有园林的保护等公共环境也漠不关心,缺乏对居住环境的爱护和维持的公共情怀,乱放乱丢垃圾的现象常见。邻里之间缺乏相互帮扶和相互关照的共同意识,还因为出租房客的成员复杂性,以及其不同的生活习惯,更增加了相互交流和沟通难度。这种复杂情况得邻里相互很难融入在一起,引发了社区共公共精神的认同危机。

其次社区居民公共参与公共活动的自觉度不多,更难得经常性开展。为了增加社区粘合度和凝聚力、增进交流和邻里情感,即使有社区热情发动居民一起参与的社区公共活动,也常出现参与度很少,多数居民抱着看热闹的心理或不理不睬的尴尬局面,收效不大。

再次是社区建设的困境:社区主体、社区自治、社区服务、社区参与、社区文化等困境。

社区主题因为社区主体的结构先对变化,原来有单位管理的变成了社区自治,社区管理机构一般带有政府行政性,社区划分不够合理,管理的区域比较大,人员与管理区域不匹配,加上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工作方法简单、宣传较少,基础设施不足,提供的服务还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供给缺口大;加之社区机构与政府和住区物业管理理顺不足,一有问题,就是“临时抱佛脚”,解决问题也是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没有形成规范的社区管理机制。城市社区的行政化严重常常限制了社区自制能力的发挥。

最后社区法制建设滞后,与社区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社区建设的运行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导致社区生活、社区服务、社区公益保障、社区的公共精神的加强缺乏制度保障,公共活动难以开展,居民的公共文化难以普及。

(二)是长沙城市现代化建设中需要加强社区公共精神的构建。

随着长沙城市的发展现代化,长沙市政府确立了“建设部级中心城市”的宏伟规划,迫切需要加快长沙城市的的现代化建设体系;而作为长沙城市建设的的重要内核构成细胞就是的社区建设,可见社区现代化建设尤为重要。而社区公共精神的缺乏现状与现代化社区建设是极其不协调的,所以加强对社区建设,重点是社区公共精神建设,才能带动公共意识、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的完善和公共文化的和谐,构建和谐的现代社区。社区公共精神的建设对策和路径有如下几点:

1、营造浓厚的社区意识,搞好社区服务,增强社区居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建立社区通信录和社区现代QQ群和微信群,加强社区公共活动的广泛性,提高消息发散性和居民知情权,扩大活动的居民参与度;建设齐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2、理顺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居民自制组织建设,争取处理好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和物业之间关系。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重视社区制度化建设。争取处理社区和政府行为之间的联系,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拨优秀的专业社区管理和服务人员,提升社区管理质量,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

3、社区要加强所辖居民区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协同合作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增强社区服务的多样性、社会化和产业化。

4、推社区管理创新,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学习广州和香港等地的社区公共精神建设的经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社区与非政府组织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为主体的社区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形成以民生为重点、以服务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体制,丰富社区建设的服务内容的宽度和广度,构建以儿童入园、一站式医疗服务和康复、学习和生活娱乐健身等多形式的服务体系。按权力下放中心下移原则,制定法律法规,协调社^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5、建立社情民情表达机制,充分发挥老龄群体对公共精神余热的作用。重视大学生公共精神。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彰显社区管理善治理念、构建地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加强行政性复合与自主性合作、结构异质性与社区凝聚力包容共享致力形成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体系和氛围。

6、加强社区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设立社区服务基金,大力培养非政府的社会服务组织,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多元体制。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8

一、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是新时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1.随着农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中国农村第一次迎来了“无税时代”。传统的带有浓厚管理色彩,以收取农业税为要务的“汲取型”的乡镇政府,明显已不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出于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不得不从农村汲取资源,“汲取型”的乡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在这段特定的历史时期内,无论是“人民公社”还是“撤社建乡”,都是根据当时的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等客观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在基层政权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从实质上而言,这种汲取型的权力运行逻辑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农村土地的家户经营模式的普遍推行,我国农村基层政权虽然也发生了“社改乡”的重要变化,但是,乡镇政府仍然将向农民征收农业税作为一项主要职能,恢复重建后的乡镇政府在国家汲取中依旧扮演着关键性角色,延续着汲取型的权力运行逻辑。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特别是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推行,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工夫,从过去一贯的以行政汲取为特征转向以公共服务为特征。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服务型的乡镇政府成为改革的必然[1]。

2.我国农村的公共服务严重不足的现状,要求乡镇改革必须以服务型政府作为价值取向。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基本状况是供给严重不足,公共产品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据调查,全国仅有1/3 的乡镇有供水站,83%的村不通自来水,13% 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95%的村接收的电视信号相当微弱,全国尚有207个县无公共图书馆,67.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公共医疗保健服务供给极为落后,政府在疾病预防项目的投资占 GDP的比重逐年减少,公共卫生服务更多依赖收费,使许多乡村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指标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民还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城乡分离没有得到改观,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相当悬殊, 城乡统筹发展政策体系还不健全,农村还是落后地区、农民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农业还是一个弱势产业。要让农村、农民、农业走出发展的困境,就必须建设好与三农密切相关的,也是三农发展体制保障的乡镇政府建设,转变现有职能,积极构建服务型的乡镇政府。

3.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 “一号文件”中规定的建设新农村的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所在。这从政策上规定了必须加强对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政策保护,建设现代农业, 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实现这个目标,最主要的力量还是乡镇政府,在乡镇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带动农民,运用好政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这种职能给传统的乡镇政府职能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转变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工作思路,树立全面服务的管理理念。

二、服务型乡镇政府应该具备的职能体系

构建服务型的乡镇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赋予不同于传统乡镇政府的职能。从乡镇政府在当前的工作对象、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来看,必须具备以下几种职能:

1.树立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公民道德和公共行政伦理的基础。所谓公共精神就是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与行为方式。作为基层政府,在新时期要求下,随着经济、社会、人民素质的提高,必须树立公共精神,以此公共行政,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特别是培育乡村群众的公共精神,这是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依靠。要在工作中通过公共的生活、生存、生产空间和公民社会来培养广大人民的公共精神,建设良好的公民道德和公共行政伦理,将公共精神内化为公民的气质与素质具体表现为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公共服务的精神的培育与实践的履行,做到公平与正义,合理与合法。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9

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简称686项目)是我国为深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目前,重性精神病管理项目作为一项非传染性疾病纳入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旨在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社区防治和康复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网络,最终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模式,随着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一体化综合防控体系的建立,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档案管理基层建设也要与时俱进,实行科学的、规范的动态化管理,才能有效地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治疗,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基层建设现状探讨

本次研究,以昆明市某辖区内一个区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六个乡镇卫生院和两个社区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为研究对象,发现存在以下几点主要问题: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流动性大。为构建全国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和康复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网络,最终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本区精神病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在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带领下,于2016年5月30日已完成全区1182名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档案管理工作。为完成该项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机构均设置了重性精神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但由于乡镇和社区两级卫生服务人员流动性较大,出现了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经常性变动的问题。特别是有的乡镇当新的专职人员还未接手,原有的专职人员已经调离本单位,这样就造成了工作交接的断面,新的专职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初期具有相当的困难,对具体相关档案工作及要求一知半解,造成了许多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问题,诸如:档案缺项、漏项、信息误报等。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缺乏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根据云南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要求,本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开展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知R工作培训1-2次,但由于基层专职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以及档案管理专业素质较差,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专职人员缺乏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问题突出,特别表现在:对重性精神病分类不清,在工作中经常把非重性精神病的其他精神类疾病纳入了档案管理中,违反了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要求,造成了档案的误报、浪费了档案管理资源及人力。

(三)重性精神病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认识不够。由于目前工作在档案管理一线的人员中,具有专业档案管理背景知识的人数极少,多数是一些非专业的工作人员,他们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工作中缺乏足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一些本该保存的文件及文档不能被妥善保存等。

三、对策

(一)加强基层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合档案专职人员自身情况,重点培养固定岗位工作人员,降低人员流动性,防止重性精神病档案工作专职人员因个人原因频繁调动而造成的档案工作问题。

(二)重视人才培养、提高重性精神病档案专职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各级重性精神病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重性精神病档案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继续教育,深化培训各档案专职人员对档案法、精神卫生法和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深刻认识,提高自身档案专业的业务工作水平,同时应注重培养重性精神病档案专职人员对患者档案隐私保护的责任意识,规范重性精神病档案管理在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流程。

(三)加大对重性精神病档案管理工作的社会宣传效应。让病患及患者家属认识到这项工作对其家庭和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能够积极参与并配合档案信息收集管理工作,也起到消除或减少社会普通人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态度,真正全民参与到这项公共卫生事业中来,相互帮助、相互鼓励以达到共创和谐社会的目的。

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作为十一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九项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之一,已成为精神专科医院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公共卫生工作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作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档案管理基层建设为科学规范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的排查、诊断、危险性评估与管理,维护精神病人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负担,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眉芳,李其铿,张翔.重庆市某区农村重性精神病患者公共卫生服务利用情况调查[J].医学与社会,2015,28(11):46-48.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10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视域展开了对公共精神的研究,这些文章著述从不同的视域揭示了公共精神的内涵及本质、分析了中国公共精神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精神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为进一步深化有关“公共精神”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对上述410篇有关公共精神的文章的抽样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关于公共精神的涵义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常见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一个人的生活总会与公共生活发生联系,必然会程度不同地与公共利益有关,但有些人只有在能直接带来个人好处时才会关心公共利益,这时他们只是以“私人”身份参与公共事务,这样的人就不能被认为具有公共精神,即使在效果上他们的行为也促成了公共利益。显然,公共精神落实在公共生活、公共利益中,但又必须在主观意愿中寻找动力,自主地追求公共的利益,并在态度、气质、行为方式上达到与他人的沟通,才是出于公共精神。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精神孕育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之中,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价值取向,它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责任意识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肯定和追求。在公共生活中仅仅强调公民履行义务,还不能叫做公共精神;只有具有权利意识,特别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的维护,才能被认为具有公共精神。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精神指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与执行。”在这一定义下的公共精神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就现代社会公共生活而言,其基本表现形态具有普遍性:小至礼貌、谦虚、谈吐优雅、尊重他人、敬老携幼、讲究公共卫生等公共行为;大至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及民主和议等公共权益。公民在这种公共精神的指引下,形成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良好道德准则,并影响着公民的行为风范。

二、有关公共精神特征的研究

在明确了公共精神涵义的前提下,有利于人们对公共精神特征的探索研究,那么公共精神都具有哪些特征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述从不同的侧面给予了回答,这些根源于我们所理解的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民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照的价值取向,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责任义务等一系列最基本的、普世的价值命题的回答有其相同性和相异性。

其相同性主要表现在:

1.在笔者所抽样的文章中,所有的文章中都有关于“公共性”特征的概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华中科技大学学者周怡君的《论公共精神是公民社会建设的基石》、武汉大学学者唐斌的《社会资本视阀中的公共精神:缺失与培育》、盐城工学院学者俞睿的《公共领域与公共精神的关系演变》等。在这些文章著述中,论述者关于公共精神认为其内在的包含两层涵义,一方面的指公共精神要行之有效是建立在人们的共识基础上的,即公民社会的每一个个体等是平等的主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赋予一种社会责任,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破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有义务去维护大家公认的道德原则;另一方面是指在公民社会中尽管承认自我的利益,但公共精神却要求每一个公民走出一已之私的樊篱,把道德关怀的目光投向社会公众,投向他人,真正做到以经民和社会为归依。

2.在学者吴琦的《公共精神: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诉求》,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学者梁贵红、周乐红的《论构建我国公民的公共精神》,厦门大学法学院学者谭莉莉的《公共精神:塑造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这三篇文章中共同的提到了公共精神的“辐射性”这一特征,这里主要是指公共精神不仅直接影响拥有它的人的行动,它还有辐射强化作用。意指随着社会生活的扩大,人们之间的公共交往越来越普及,追求和谐公共生活的愿望会越来越强烈,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成为当今每个公民的客观需要,历而公共精神也随之得到普及,尤其是具有高度公共精神的人会起到榜样的作用,激发广大公民的公共精神,从而使公共精神在全社会得强化,成为社会文明的标志的推力。

其不同性主要表现在:

在上述所言及更多未提及的相同性之外,由于不同学者的知识构成及其对于公共精神研究的切入点、关注面有所不同使得其对公共精神的特征有很大的相异性的认识。如唐斌在《社会资本视阀中的公共精神:缺失与培育》中言及的公共精神的“历史继承性”(指公共精神作为一种无形资本,其形成的过程是漫长的,与有形的物质不同,它很难用“投资”的方式去迅速的建构。一个国家的公共精神不可能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发展起来,因为它深深扎根于该国历史的土壤中,是由该国的传统孕育而成的,下一代公共精神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往往是上一代公共精神存量的继承和发展)特征和增值性(“公共资本的存量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累积性”。

三、关于“公共精神现状——缺失”的研究

关于公共精神现状的研究近几年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和看法:

1.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者彭继红在《论20世纪中国公共精神的复兴和重建》中认为:当中国历史进入20世纪门槛的时候,公共精神之河却变成了潜流,一方面是民族精英们在整个群体生存权力受到威胁、整个民族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共同体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性压力的情势下抛头颅、洒热血,以潜在的形式承继和延续着中国古代的公共精神;另一方面是一般民众表面上“对任何的共同的利益和精神需求漠不关心,处在还没有生活、没有意识,没有活动的社会幼年时期”,“不敢纵论天下军国时事,不敢评议裁量执政,这不仅使统治层失去了必要的舆论监督,而且也使民众养成‘莫谈国事’的风气,使民族丧失了其应有的公共精神”。

2.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学者刘学平、梁贵红在《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及培育》中所言: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止一个人认为中国公民缺失公共精神,鲁迅先生说:“龙门的石佛大半肢体不全,图书馆里的书籍、插图须谨防撕去,凡公物或无主的东西,倘难于移动,能够完全的即不多”。19世纪,美国传教士明恩溥通过在中国二十多年的观察,也发现了几乎相似的现象。他说:“中国人不仅对属于‘公众’的东西不感兴趣,而且防范不严,便唾手可得,很容易成为偷窃的目标,铺路的石头搬回家去了,城墙上的砖也一块一块地不见了”。当今中国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已是极其普遍的现象,有人甚至将公民公共精神的缺失视为中国的民情之一。

3.基于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者吴光芸、李建华的《论公共精神的培育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者刘栩静的《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现状分析》的研究分析可以大体上得出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缺失共同点的主要表现有:

(1)公共意识、公德意识的沦丧,在车站、电影院、商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喧哗、拥挤的人群,人们根本没有自动排队,讲究先来后到和礼让老人的观念,人们遵从的行为规范是谁先抢到谁就是胜利者的“丛林法则”乱丢垃圾、随地吐痰更是无所顾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公共设施没装多久就被人故意弄得遍体鳞伤,无法使用,人们被一种病态的自私意识统治着,社会公德意识几乎沦丧。

(2)主体意识的淡薄、缺乏独立的人格精神,具体来说一是在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上,公民还没有树立起来符合现代精神的公民观念,二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常常出现分离的情形国家强调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往往只注重义务的要求,公民在遇到自己权利被侵害时不知运用法律手段,而且常存在盼“青天”的心理,权利主体意识不强,三是在权与法的关系上还存在以权废法的现象。

(3)生活的虚化,从民众精神启蒙的程度上看,中国人从来没有很清晰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分,而恰这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分恰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公”与“私”的矛盾造成了生活的虚化,而这种生活的虚化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缺乏公德、逃避公共责任。

四、有关公共精神的培育的研究

综合分析研究可以归结出关于公共精神的培育主要有以下几个着力点:

(1)完善公民教育体系,培养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公民,在柏拉图看来,教育是改造人性的手段,通过适当的教育,可以使人“成为有理性的人”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能够形成完善的公民理想,促进公共精神的形成。

(2)提高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公共精神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生活在公共生活这一土壤中,并以公民自愿组成的社团等社会载体,在社会组织里,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通过自愿在各类组织里参与公共事务,过得公共生活体验,并逐步形成共同的心理趋向及行为模式。从而在民主、自由、平等和关爱中促进公共精神的生成与发展。只有发展公民社会组织,拓宽公共生活空间,作为社会资本的公共精神才能在公民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得以生成并获得持久的生长。

(3)健全法律法规,形成刚性约束机制,人的成长都是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到走向自律、自律走向自觉的过程。因为不良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扭曲的价值取向时常会影响和左右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在这一情况下,就需要辅之强制性法律手段把道德精神上的要求上升为惩戒使那些尚未具备自律能力、不能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准则的人放弃、改变其不道德的行为,进而在实践中受到教育。

参考文献:

[1]彭继红.论20世纪中国公共精神的复兴和重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11).

[2]温振英,陈付龙.论我国公共精神生长的历史进路[J].南昌大学学报,2007.

[3]宋前进,李红梅.论我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公共精神的缺失及其建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1).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11

1.1 民间社团

对于社会团体(也称社团),我国官方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定义其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与社团组织类似的代名词有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它们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指向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关于“民间”一词,在我国的文法用语中习惯将其与“官方”做明显的区别,本文中民间社团的概念并不是独立于社团概念之外,它与社团的概念仍然是互通的,强调民间是考虑到我国不少社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共青团中央、妇联等组织虽具有社团的性质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通常被划归于人民团体而不属于民间社团的范畴。

1.2 公益精神

公益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解释可以得到不一样的内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考虑到本文的研究对象,以下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公益这一概念,即“公益”主要是公益主体以非政府的形式进行的、具有非营利性、非强制性、救助性和社会性的一切公益活动的总和。公益的基本特征得以显现:①非政府性,它的行为主体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社会公民的自发组织。②非营利性,它是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而非营利。③非强制性,即实践公益的主体是通过自愿的行为来进行参与的。④救助性,即帮助或者扶住弱势群体是公益产生的最主要的出发点,这些弱势群体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对象也公益事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⑤社会性,这代表着公益实践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

公益精神中的“精神”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在哲学上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不仅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且具有对客观现实的能动作用。结合起公益的特性我们在此可以将公益精神的内容定义为:公益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出于关怀意识、公共意识、利他意识,为促进社会群体和人类共同发展,而有所施为的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和价值观念。

1.3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

公益精神属于社团的文化层面。它是在社团这个特定群体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与公益精神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在各项实践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具体是指社团成员具备的以高度的责任感,出于崇尚的人文关怀和利他意识,自愿的参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精神,公益活动是其参与表达的一种方式。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正是打造社团精神文化,推动社团公益行动的重要桥梁。

2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12

1.1 民间社团

对于社会团体(也称社团),我国官方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定义其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与社团组织类似的代名词有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它们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指向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关于“民间”一词,在我国的文法用语中习惯将其与“官方”做明显的区别,本文中民间社团的概念并不是独立于社团概念之外,它与社团的概念仍然是互通的,强调民间是考虑到我国不少社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共青团中央、妇联等组织虽具有社团的性质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通常被划归于人民团体而不属于民间社团的范畴。

1.2 公益精神

公益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解释可以得到不一样的内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考虑到本文的研究对象,以下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公益这一概念,即“公益”主要是公益主体以非政府的形式进行的、具有非营利性、非强制性、救助性和社会性的一切公益活动的总和。公益的基本特征得以显现:①非政府性,它的行为主体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社会公民的自发组织。②非营利性,它是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而非营利。③非强制性,即实践公益的主体是通过自愿的行为来进行参与的。④救助性,即帮助或者扶住弱势群体是公益产生的最主要的出发点,这些弱势群体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对象也公益事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⑤社会性,这代表着公益实践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

公益精神中的“精神”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在哲学上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不仅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且具有对客观现实的能动作用。结合起公益的特性我们在此可以将公益精神的内容定义为:公益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出于关怀意识、公共意识、利他意识,为促进社会群体和人类共同发展,而有所施为的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和价值观念。

1.3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

公益精神属于社团的文化层面。它是在社团这个特定群体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与公益精神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在各项实践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具体是指社团成员具备的以高度的责任感,出于崇尚的人文关怀和利他意识,自愿的参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精神,公益活动是其参与表达的一种方式。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正是打造社团精神文化,推动社团公益行动的重要桥梁。

2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

公共管理的精神篇13

为此,人们也开始思考如何实现社区治理效果的最优化,而对社区中公共精神的重塑使人们看到了希望。关于公共精神的内涵,国外的学术界也有许多不同的阐释。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指出“公共精神就是共同体中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政治平等。同时,公共精神也包含着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秩序、公共利益等众多基本的价值命题”[7]。乔治·费雷德里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则认为公共精神可以分为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国家公共行政人员的公共精神,“前者指公民因公共事务、公共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理念,后者则是指国家公共行政人员或政府工作人员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积极获得信息的一种能力”[8]。在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公共精神的内涵进行了阐释,但总体上来看,基本上是通过以下三个不同的视角。第一,通过政治价值视角进行解释。这种视角侧重于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以及对国家政治理念的态度。因此,有些学者指出“公共精神通常都蕴藏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之中,这种公共性主要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所展现出来的观念、态度、行为以及理性。它包含着公民独立的人格、良好的公德意识、较强的社会责任、积极的政治参与,换言之,就是指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生活所体现出来的关心、关怀以及积极的参与”[9]。也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所应当具有的品德,特别是在政治方面的品德。它体现为,公民的爱国奉献、法治素养、公平正义等公民应当在政治生活中所遵循的道德约束”[10]。第二,以社会生活视角进行解释。这个视角研究的焦点主要侧重于“社会转型期中公共精神的价值、公共精神对公民社会构建的影响以及在社区治理、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等方面的作用”[11]。如有学者以社会资本视角进行分析,认为“信任、社会关系的网络、共同的规范,可以有效的扩大社区中的社会资本存量,而随着社会资本存量的扩大,社区治理中德性困境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进而推动社区整体善治的实现”[12]。第三,则是通过伦理精神视角进行阐释。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社会中应当存在的美德或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在公共生活中、公共活动中以及公共交往中所体现出来的担当、勇敢、公平、正义、理性、德性、法治、独立、包容,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遵守。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公德的价值之维,它对公民公德的养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以公共精神为价值内核的公德,也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外在他律性的一种道德要求”[13]。

由此可见,至今为止学术界对其内涵的界定依然莫衷一是,其含义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几乎所有的公共领域。当然,公共精神的内涵虽然极为丰富、抽象,但从学术界众多研究结果来看,本文认为,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学理进路。第一种是从政治学视角进行的解释,即公共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精神、政治精神,它是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对公共生活中的各种准则、规范以及制度的普遍认同,而这种认同则主要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在客观行动上对这些准则、规范以及制度的遵从与执行;第二种则是从伦理精神层面进行的分析,即公共精神主要是一种伦理精神,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的态度以及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换言之,这种公共精神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德。尽管上述的两种视角代表着学术界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但这两种视角对于公共精神的阐释和界说在本质上可以说都是一样,即公共精神就是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一种关注、关心,“这种关注、关心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公共生活的改善以及对公共秩序构建的意愿和努力,从而营造出适于社会发展的伦理规范、政治价值以及社会制度”[14],其最終落脚点是为了维护社会所有成员的尊严、权利,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社会所有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维护的品质、意愿,它包括社会公众独立自主的人格、积极参与的意愿、理性处事的态度、高尚的公德意识、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精神等。一句话,公共精神不仅是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关怀,也是公共意识、公共理性、公共德性、公共责任的有机统一。同样,在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就是指社区中的居民对社区中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和在实践中的行动意愿与能力,更是社区居民自身参与意识、协作意识、互惠意识、权利意识、奉献意识以及法治精神等众多方面的有机结合。

二、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精神:价值探讨

社区治理虽然发生在广大的基层当中,但“它却是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根基”[15]。因此,有效的社区治理也是实现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方面,在治理的主体上,它要求政社分开以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治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还包括公民以及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在治理的手段上,它除了政府强制性的管控、法令、政策、规范以外,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以及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与自治。这些都离不开公共精神的引领,为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公共精神对社区治理的价值。

(一)促进居民自身理性与德性的提升:实现责任共担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区制”开始成为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社区中的居民也由“单位人”角色向“社区人”角色进行转变。居民身份的变迁很大程度上唤醒了居民内心的公共精神,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的欲望变得愈加强烈。然而,由于社区公共事务复杂性,居民往往会因为对自身个人利益的追求、行政强权的担忧以及自身情绪的影响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决策和行动。换言之,社区居民如果仅仅依靠在私人领域中获得的实践和经验对待公共事务,通常会由于个人的各种非理性行为造成社区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反,只有通过共同的参与、协商,并在参与的过程不断的学习和了解,才能够真正地实现个人的自由与权益。也就是说社区中的公共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区居民的行为、心智、思想,从而确保社区居民成为一个有序、理性、自由的个体,并使其成为可以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理性自由人,进而实现居民公共理性的提升。另一方面,公共精神也有利于提升居民个人的公共德性。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精神意味着居民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会通过交流和互动表达自己的想法,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而这种对自己生活的掌控感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感,不仅是实现公民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更是培育居民德性的价值所在。

(二)推动居民参与:实现民主行政

随着“单位制”解体,人们从传统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原子化的个体。除此之外,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职业竞争、社会分工,使人们更愿意选择到家庭这种私人领域中去寻找安全、庇护与温暖。而在社区这种公共领域则体现出一种碎片化、分割化的状态,人们之间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冷漠、老死不相往来的态度,即人们常常缺乏一种自主的公共精神。换言之,公共精神的存在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基础,而居民的积极参与则是公共精神实现的核心。通过居民的广泛参与,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社区中的各种公共事务,而且通过这种参与也增进了居民之间的信任、友爱,进而推动社区治理的有效性。一方面,对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会极大提高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在社区治理中,居民个人的力量通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这些微不足道的个人力量可以凝聚形成强大的集体力量,从而使社区中的各种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整合。正是这种广泛而又深远的参与,使每一位居民都有机会为谋取社区共同利益施展自己的才能、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且不同群体在参与过程中,通过不断的互动和博弈最终达成共识,也使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在社区中更加公平合理地流动,实现对责任的分担以及成果的共享,进而推动社区良性、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社区中的居民通过这种积极的参与,不仅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而且也增添了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友爱之情。同时,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有效培育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正是一种源自于居民灵魂深处的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也必将促进社区整体凝聚力的提升,推动社区善治的实现。

(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军事、科技等众多领域的快速发展,但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以往的生活方式。以往单位制时期社会的管理格局以“国家-单位-个人”为主要特征,其社区也是由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多元群体组成,这些群体无论是财富上、认识上以及利益的追求上都千差万别。而且,在广大基层社区中,许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依然广泛存在,这些弱势群体的诉求有时不仅得不到回应,甚至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进而可能产生被社会冷落、排斥的心理不平衡感,而这又可能引发地方极端事件,严重威胁我们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2018年2月11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悦城商场内砍人事件、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外小学门口男子持刀砍死小学生事件。这些极端事件的背后,除了施暴者自身心理扭曲、精神堕落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就是这些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较好保障、自己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得不到回应。长此以往,愤怒、戾气逐渐积累,一旦到达他们忍受的极限,可能就会以报复社会作为自己宣泄愤怒的手段。而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人们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澄明、维护和持守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品格与精神样态”[16]。换言之,公共精神就是“人们关怀公共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精神态度,也是公共理念、意识、行为和能力的有机统一体”[17]。由此可见,公共精神作为一种无形的支配力量,会内化于人们的内心,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行为习惯以及道德信仰。具有公共精神的居民对待社区中每一件事不会再漠不关心,对待周围的人也不再冷漠、怀疑。相反,社区中的每一个人将会主动的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热情的帮助每一个需要帮助、需要温暖的人。人们在处理任何事情时也不再充满戾气、充满怀疑,我们整个社会的基层也必将稳固、和谐。

三、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培育路径

当前,我们在社区治理的进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如在社区建设中由于居民道德支撑不足带来的“德性困境”、居民参与机制不健全带来的“自治困境”等。这些问题都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就必须在社区中大力培育公共精神以推动社区善治的实现,具体路径如下:

(一)实现情感与利益的认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意识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通过对当时美国社会的观察发现,美国公众普遍都具有较强的公共精神,而且几乎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渴望、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无论这些事情是否与自己有关。在美国,“无论是何种职业、无论是何种年龄、无论男女性别,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参加到社会管理当中,对于本村、本镇、本市、本州的任何公共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关心、热情”[18]。公共精神是美国社会的一种传统,这种传统除受到美国文化、经济、政治、历史、舆论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之外,更为重要的因素是美国的公众对自己生活的社区有着很强的情感,将社区视为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场所,进而潜移默化地培养出公众关心、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意识,而这种意识经过长期的积淀逐渐形成了一种精神——即公共精神。与美国相比,我国社区中的居民对于公共事务的态度普遍都是持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态度。同时,由于“单位制”的消除以及现代社会流动性的增强,生活在同一个社区中的居民彼此往往都不大认识,甚至有时连自己的对门邻居也互不往来。这种“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人际环境,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居民对社区的情感认同、精神认同。而情感作为社区精神的灵魂,对居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通过增强居民社区情感以及居民的社区利益培育居民的社区公共意识,进而逐渐培养整个社区中的公共精神。因此,当前必须要把提升居民对社区的情感作为公共精神培育的关键环节。一方面,社区要广泛开展诸如“社区一家亲,邻里一家人”这样的宣传活动,形成一种互帮互助、邻里和谐、团结友爱的氛围,从而打破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实现居民情感的社区化。另外,要改变以往“宣传精英”的模式,即改变仅宣传劳动模范、社区名人的宣传方式,而是通过集中展示社区居民在生活中的“平凡”之处,如,可组织在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展示居民的手工作品、书画作品、收藏的邮票、奖章,开展社区“厨艺比赛”“厨艺交流”等方式来拉近居民之间的距离。这样不仅把社区居民的情感融为一体,而且也实现了居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的渴望,从而使居民可以真正的融入到社区这个大家庭中;另一方面,光靠情感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设法构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纽带。换言之,利益是促使居民自觉参与社区治理以及唤醒公共意识的重要推动力,居民与社区之间是否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利益关系,决定着社区中居民的参与热情、关心程度。当居民感到社区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关心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相反,居民如果觉得自己与社区之间并不存在太大利益相关性时,就会导致关心程度、参与意愿的降低。同时,“社区越发展,社区成员的需求就会越丰富;社区越发展,各种利益冲突也会变得越多,所以,如何找到社区居民共同的利益就成为了关键”[19]。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中的居民群体开始日益分化,在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和层次化特征。社区中存在着众多公共利益,如何引导居民去关注这些公共利益成为实现居民利益社区化的关键。通过垃圾分类、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居民宠物粪便清理、宠物狂犬疫苗注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为契机,将所有社区居民都吸引并参与其中,使居民和社区之间形成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让居民明白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社区共同利益得以实现基础之上的,进而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以此来培育居民的公共意识。

(二)推进政社分开: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要想有效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就必须要尽快转变以往全能政府的行政理念,逐渐弱化政府对社区的行政控制,特别是要改变以往社区与政府之间的那种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从而做到在社区治理上真正的还权、赋权于社,即实现政社分开。不可否认,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的确是现代政府的必要职责,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是对社会开展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唯一主体,像各种社会组织、专业的社工、企业、居民都可以是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换言之,“政社分开”并不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对立,而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协调、合作、互动来构建一种以参与、合作、服務、分工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治理模式,进而推动社区的善治。所以,本文认为,“政社分开”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前提,而社区善治则是社区公共精神重塑后的结果。在居民公共意识日益觉醒以及社区自治程度逐渐提高的今天,政府如果再过多管理社区中的方方面面的事务就会显得十分不合时宜。为此,“政府应逐步从以往的统治行政向服务行政进行转变,而且在治理模式上也要由以往的管制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变”[20],从而让社区拥有更多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当前,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主要有两个工作重点:一是政府要进一步将自己以往“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的相关职能给剥离出来,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这些职能交给那些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较高社会责任精神的企业,进而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政府要摒弃以往在社区治理中自己作为权力中心、行动中心的理念,并将社会组织、企业等治理主体视为公共服务供给、社区治理的“合作伙伴”,更重要的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居民要实现共同协商、共同决策、共同担责,而不能仅仅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命令决策。而这种“合作伙伴”式的关系,不仅能有效提升社区治理的最终效果,而且在这种政社分离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也是培育社区公共精神的重要环节。

(三)培育社会组织:为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打造现实载体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