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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定义实用13篇

地下水定义
地下水定义篇1

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5015905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1]的核心就是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建立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即用水总量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和排污总量红线。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位于“三条红线”之首,其目标是以流域生态保护为前提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因此,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合理确定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文拟对确定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的相关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探讨,并对山东省胶南市、乳山市进行了实例计算。

1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方法研究

1.1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技术路线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地水资源(包含可用的客水资源,以下同)的特性,反映当地自然因素,即客观条件;二是当地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对水的需求,反映当地人为因素,即主观条件。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是主观与客观相协调的结果,其技术路线见图1。

图1的基本含义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层: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由当地广义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当地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需水量综合确定。

第二层:可利用量和需水量。可利用量包括广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广义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需水量包括生活、生产、生态[3]和外调水量4个方面。

第三层分为可利用量和需水量两大分支。以广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为例,它由狭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4](指通常意义下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为了与本文中其他可利用量相区别)和严格意义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综合确定。严格意义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影响因素包括河川年径流量[5]、年降水量[6]和年蒸发量[7]。

1.2广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确定

1.2.1狭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确定方法

对于多年平均降水量较多的地区,由于河流周边生态环境较好,河道外生态需水量较小,可适当提高河道内河川径流利用量,即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可以大于40%;对于多年平均降水量较少的地区,由于河流周边生态环境较差,河道外生态需水量较大,可适当降低河道内河川径流利用量,即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应小于40%。

对于多年平均蒸散发能力较大的地区,由于河流本身及周边生态环境较差,河道内、外生态需水量均较大,应适当减少河道内河川径流利用量,即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应小于40%;对于多年平均蒸散发能力较小的地区,由于河流本身及周边生态环境较好,河道内、外生态需水量均较小,可适当提高河道内河川径流利用量,即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可大于40%。

1.2.3广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计算方法

目前国内在水资源综合规划中,规划的现状年一般选为2010年,2020年是规划的中期年,2030年是远期年。在本文研究中,以2010年作为起始年,该年λ1和λ2的权重均取05;2030年作为终止年,该年λ1的权重取0,λ2的权重取值10;在2010年-2030年之间,两者的权重按直线变化,见图4。图4中,起始年(2010年)的广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由狭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严格意义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等权重(各占50%)确定;到终止年(2030年),广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完全由严格意义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确定,即广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就等于严格意义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在起始年(2010年)与终止年(2030年)之间,广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由狭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严格意义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综合确定,狭义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权重由大变小(由05变为0),而严格意义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权重由小变大(由05变为10)。

3结语

本文提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方法,对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但由于只讨论了多年平均来水情况,而对于不同频率年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需进一步研究确定。

参考文献:

[1]孙雪涛.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J].中国水利,2011,(6):3334.

[2]冯耀龙,练继建,韩文秀,等.区域水资源系统可持续发展评价研究[J].水利水电技术,2001,32(12):911.

[3]姜翠玲,范晓秋.城市生态环境需水量的计算方法[J].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32(1):1417.

[4]张洪刚,张翔,吕孙云,等.国内外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方法概析[J].人民长江,2008,39(17):1820.

[5]王艳君,姜彤,施雅风.长江上游流域19612000年气候及径流变化趋势[J].冰川冻土,2005,27(5):709714.

[6]CHEN HuoPo,SUN JianQi,CHEN XiaoLi.Future Changes of Drought and Flood Events in China under a Global Warming Scenario[J].Atmospheric and Oceanic Science Letters,2013,6(1):813.

[7]罗健,荣艳淑.利用英国CRU资料重建华北地区百年蒸发量及变化分析[A].第三届全国水力学与水利信息学大会论文集[C].2007:753758.

[8]王建生,钟华平,耿雷华,等.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J].水科学进展,2006,17(4):549553.

[9]殷丹,许春东,束龙仓,等.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可持续开采量及临界水位的确定[J].水电能源科学,2012,30(7):2528.

[10]鲁荣安,宁维亮.山丘区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问题[J].地下水,2002,24(1):15.

[11]张人权.地下水资源特性及其合理开发利用[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3,30(6):15.

[12]何萍,束龙仓,邓铭江,等.西北干旱区内陆河生态环境需水量研究[J].水电能源科学,2012,30(10):2325,60.

地下水定义篇2

国内学术界对水资源一词的理解也各有不同。1991年《水科学进展》编辑部组织国内有关人士对水资源的内涵进行了一次笔谈[4],各位学者给出了如下定义:

刘昌明提出:“从自然资源的观念出发,水资源可定义为与人类生产与生活有关的天然水源”。

陈梦熊提出:“一切具有利用价值,包括各种不同来源或不同形式的水,均属水资源范畴”。

张家诚提出:“降水是大陆上一切水分的来源,但降水只是一种潜在的水资源,只有降水量中可被利用的那一部分才是真正的水资源”。

黄万里提出:“人类所利用的水资源包括农业用水、工业和生活用水。河槽水流是工农业用剩的水量,不应误作全国水资源”。

曲耀光提出:“水资源是指可供国民经济利用的淡水资源,它来源于大气降水,其数量为扣除降水期蒸发的总降水量”。

施德鸿提出:“不能把降水、土壤水或地表水称之为水资源,犹如不能把海水、洪水、水当作水资源一样,(要)把具有稳定径流量、可供利用的相应数量的水定义为水资源”。

贺伟程提出:“水资源主要指与人类社会用水密切相关而又能不断更新的淡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其补给来源为大气降水”。

陈家琦提出:“作为维持人类社会存在并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的水资源应当具有下列特性:可以按照社会的需要提供或有可能提供的水量;这个水量有可靠的来源,且这个来源可以通过自然界水文循环不断得到更新或补充;这个水量可以由人工加以控制;这个水量及其水质能够适应人类用水的要求”。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得出水资源最为本质的三个特性是:有效性、可控性和可再生性。有效性是指,只有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效用的水分才可以看作是水资源;可控性是指,在对人类具有效用的水分中,有必要进一步区分通过工程可以开发利用的那一部分水分;可再生性是指,水资源在流域水循环过程中形成和转化,其作为可再生性资源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保持流域水循环过程的相对稳定。

综合以上讨论,特别是水资源最为本质的有效性、可控性和可再生性准则,笔者认为:“水资源是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效用的淡水资源,其来源为大气降水,赋存形态为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在数量上为扣除降水期蒸发的总降水量,通过天然水循环不断得到补充和更新,同时受到开发利用的人工调控和人类活动的其他影响”。

二、水资源评价准则与计算口径

2.1有效性准则与广义水资源

从有效性出发定义水资源,首先是对传统意义上的水资源概念进行拓展。有效性标准对传统水资源涵义的第一个拓展是,与生态环境具有密切关系的水分都应该评价为水资源。这是因为,有效水分不仅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而且还滋养了对人类生存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生态系统,有效性概念可以同时体现水资源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意义。有效性标准对水资源涵义的第二个拓展是,对生态环境具有效用的水分不仅是径流性水资源,而且还有部分降水资源。因为无论是天然生态还是人工生态,有效降水都是研究其水分需求的前提,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就更是如此。由此可以认为,从有效性出发定义的水资源包括了降水中的有效部分和径流性水资源,是一种广义水资源[5]。

国内外习惯上仅将流域产水量评价为水资源,未包含雨水资源的利用量,不能反映水循环过程的全部有效水量。在我国北方地区径流性水资源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从流域水循环的角度整体研究水资源利用问题日显必要。广义水资源量的提出,对雨水资源化、节水标准和缺水标准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

广义水资源与传统水资源评价口径的区别主要在于有效降水。有效降水计算可对人工生态系统和天然生态系统分别进行。人工生态系统对降水有效利用量的计算包括植被与水面两部分,水面部分为降水深与人工水面面积的乘积;植被部分为各类人工植被面积利用降水的有效量之和。对每种人工植被,用种植面积与单位面积实际利用的降水深这两项的乘积作为降水利用的有效量。天然生态系统利用的有效降水计算更为简单,其水面部分与人工生态系统相同,其植被部分可认为植被面积上的全部降水深均是有效和可以利用的。

2.2可控性准则与狭义水资源

从可控性概念出发研究水资源,是从人工调控角度对广义水资源作进一步的区分。广义水资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效降水,可为天然生态系统与人工生态系统所直接利用,这部分水量难于被工程所调控,但可以调整发展模式增加对这部分水分的利用;另一类是径流性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含水层中的潜水和承压水,这部分水量可通过工程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因此,从可控性准则定义的水资源是狭义水资源。1980年代初我国第一次水资源评价时资源量中不包括有效降水部分,相当于仅就狭义水资源进行评价。

流域的多年平均产水量即为狭义水资源量。在基本没有开发利用的情况下,流域多年平均产水量即为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在开发利用量较大不能忽略的情况下,还要加上流域平原区可以夺取的潜水蒸发。这部分“可夺取的”水分大小要视开发利用情况而定,最大量为流域山区对平原区的侧渗补给和平原区降水对地下水的补给。对我国西北内陆河地区,情况最为简单,不重复的流域总产水量为出山口径流量、平原区山前侧渗量、平原区降水入渗补给地下水量三项之和。一般情况下,流域的产水量会随开发利用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如地下水位一定程度的下降,会加大山前侧渗项和降水入渗补给项,而潜水蒸发项减少相对较小,从而使总产水量增加。同样,渠道衬砌会减少渠道入渗补给量,田间节水会减少田间入渗补给量,大规模引水会减少河道入渗补给量,各项开发利用活动导致的流域产水量变化,是流域水资源演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2.3可再生性准则与生态耗用水量和国民经济可利用量

从可再生性出发研究水资源,是对狭义水资源在可持续利用意义下再作进一步的界定,以便提出社会经济发展的水资源可利用量。由于水循环是狭义水资源与广义水资源的共同基础,水循环本身及其相关过程的长期稳定性,是水资源可再生性维持的必要和充分条件。维护水循环本身的稳定,需要保持水热平衡和水量平衡;维护与水循环相关的物理、化学与生态过程的稳定,需要保持水沙平衡、水盐平衡和水土平衡。上述各类平衡归结到一点,就是在特定的时段和地域条件下保持有效水量的平衡。对于工程能够调控的狭义水资源而言,其不仅易于为国民经济所利用,更是干旱区非地带性植被赖以生存的基础,若在国民经济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之间调控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到流域水循环的稳定,进而影响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广大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决定了生态需水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因此在狭义水资源中应当首先满足特定保护目标下的生态环境用水,其余部分才可作为水资源的国民经济可利用量[5-7]。

生态环境需水的定义,一般意义上是指与特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联系的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处于平衡状态时所需要的水分,涉及到不同尺度的水热平衡、水循环平衡、水土平衡、水沙平衡、水盐平衡、水化学平衡等。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生态需水,是指符合生态保护目标且对景观维持及环境状况改善起支撑作用的系统,为维持其平衡所要消耗的水分。一般情形,农、林、牧业既具有经济价值也具有生态环境功能,其用水属于广义的生态用水。严格意义上的生态需水,不包括国民经济需水中的种植业和畜牧业需水。

从生态建设的水资源保障条件看,生态需水可分为可控生态需水和不可控生态耗水。可控生态需水是指植被所利用的径流性水资源,可通过水利工程改变径流的时空分布,从而控制或影响生态环境的水分利用条件。不可控生态耗水是指植被所消耗的降水中不形成径流的有效水分,尽管不可控生态耗水与水利工程无直接关系,但其耗水量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利用格局改变的影响。从生态系统形成的原动力不同,又分为天然生态耗水和人工生态耗水两大类。天然生态耗水是指基本不受人工作用的绿色生态所消耗水量,包括天然水域和植被所耗水量,在干旱区天然植被可分为荒漠河岸林、低地草甸、前山带河谷林、荒漠植被等;人工生态耗水是指由人工直接或间接维持绿色生态所需水量,包括为生态目的种植的人工林草灌溉量和城市景观供水量,农业灌溉退水维持的人工生态水量,以及水土保持造林种草所消耗的降水量。

水资源的国民经济可利用量,特指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狭义水资源中能够被工程系统一次性开发利用的最大潜在量。这一最大潜在量包括了地表水和地下水两部分的可利用量,由于二者间的相互转化关系,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可利用量均不是固定的,要根据二元模型进行计算。特别是在西北地区,平原地下水几乎全由地表水转化而来,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动态补给情况对地下水可利用量进行调整。

在讨论水资源的国民经济可利用量时,必须要与工程系统供水量相区别。工程供水系统明显改变了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形成了一次性意义下的水资源可利用量被多次重复利用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全流域的工程系统供水量大于狭义水资源量的情况。地表水利用后的退水,在水平方向又汇入到地表径流中,相当于增加了水平方向的局域循环量;在垂直方向则入渗补给地下水,相当于增加了垂直方向的局域循环量。

根据水资源的有效性、可控性和可再生性提出的水资源评价准则与基本口径参见表1(略)。

三、各项水资源评价量的计算

以西北地区内陆河流域片为例,对广义水资源、狭义水资源、生态需水量、国民经济可利用量、工程系统供水量等进行了计算。基本的计算单元为流域三级区,由于篇幅所限新疆综合成三个分区,河西走廊为三个分区,柴达木盆地自成一区。计算中以降水为基本通量,在狭义水资源(径流)评价的基础上,对径流以外的降水进行了分析,初步估算了西北内陆河地区的无效降水和有效降水。通过直接估算无效降水,得出有效降水,从而推算广义水资源量。分别对山区和平原地区估算无效降水。计算无效降水的范围(冰川、山区裸岩裸土,荒漠戈壁、盐碱地)由遥感解译图给出数据。降水量根据降水等值线图与观测数据合理确定。不形成径流的降水扣除无效损失之后,得出有效降水。有效降水与径流量之和为广义水资源量。计算成果见表2(略)。

全西北内陆河地区降水量3260亿m3。无效降水948亿m3,其中山区、平原分别为667亿m3、281亿m3;有效降水约1326亿m3,径流性水资源986亿m3,因此,广义水资源量约2312亿m3。有效降水主要是天然生态系统直接利用,少部分为平原人工绿洲的人工生态系统(包括农田、人工林草、水库等)吸收。

从降水—有效吸收(维持天然生态与人工生态)、无效蒸发—产流的构成看,西北内陆干旱区的无效降水量与产流量大体相当,分别为29%与30%左右。根据初步估算,西北干旱地区的有效降水量较大,平均达降水总量的41%以上。这部分降水支撑了广大的地带性植被,并补充了平原绿洲生态耗水,尤其对绿洲荒漠交错过渡带的生态需水起关键的作用。有效降水是过渡带生态耗水的主要来源,在部分径流参与下,广阔的过渡带成为绿洲抵御荒漠扩张的天然屏障。

四、水资源评价量之间的转化关系

地下水定义篇3

Key words: landslide; control method; engineer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滑坡是一种常见的地质灾害,它的发生往往会造成交通中断、堵塞河道、摧毁厂矿,破坏村庄和农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然而,影响滑坡的因素繁多,滑坡运行机理复杂,这就导致了预报和治理滑坡的艰难,滑坡防治研究也因此成为各国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滑坡的定义

滑坡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定义,一种是狭义的定义。过去欧美国家多采用广义的定义,即将滑坡定义为:形成斜坡的物质———天然的岩石、土、人工填土或这些物质的结合体向下和向外的移动。这实际上把所有的斜坡移动都称为滑坡。一种是狭义定义,狭义的滑坡定义是:沿特定的面或组合面产生的剪切破坏的斜坡移动,或定义为:斜坡上的岩土沿坡内一定的软弱带(或面)作整体地向前向下移动的现象谓之滑坡。我国、日本及前苏联都使用狭义的定义。

二、滑坡发育的过程及规律

1. 滑坡的发育过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蠕动变形阶段(蠕变阶段或蠕动挤压阶段)。滑动带基本形成,坡体后缘出现不连续拉张裂缝,前缘有臌胀变形,坡上房屋、道路、水库坝体等出现裂缝。第二,滑动阶段(破坏阶段)。滑动面贯通,滑坡体快速下滑,树木东倒西歪,房屋垮塌,滑舌所到处,交通道路、房屋、农田等遭到破坏。第三,稳定压密阶段(滑坡后阶段)。松散滑体主要在自重力作用下压密,裂缝逐渐充填封闭。

2. 滑坡的发育规律。一是群体空间分布规律。滑坡群体空间分布规律表现在全国领域内的某些地区成带,成片地集中分布。由于受到崩塌滑坡灾害发生、发展的自然地质条件的影响和控制,崩塌滑坡在全国在各地的存在状态有明显的分区规律。二是群体时间活动规律。滑坡群体时间活动规律表现在自身活动的周期性和诱发动力破坏因素时间的相关性上。崩塌滑坡活动的周期性在时间的长短上并不那样严格,但某种天然崩塌滑坡现象上确实存在。

三、滑坡形成的地形及地貌条件

一般来说,下陡中缓上陡的山坡和山坡上部成马蹄形的环状地形,而且汇水面积比较大时,在坡积层中或沿基岩面很容易产生滑坡。山间盆地边缘区起伏平缓的丘陵地貌,是岩石滑坡和粘性土滑坡集中分布的地貌单元。在坚硬岩层分布区,顺层条件下,可连续产生许多岩体顺层滑坡;在易风化成粘性土的岩层(如泥灰岩)分布区,以及第三系、第四系湖盆边缘的低丘地区,则常有残积成因的粘性土滑坡连片分布。在凸形山坡或凸出山嘴,当岩层倾向临空面时,可产生层面岩体滑坡,如有断层通过时,则可产生构造面破碎岩石滑坡。

单面山缓坡区常产生沿层面的顺层滑坡和堆积层滑坡。单面山是由于沿岩层走向的构造线,及岩性差异而形成陡崖与洼槽相间的特殊地貌。因而当山体是软硬相间的岩层组成时,往往会出现大量顺层滑坡;如果是由软岩层组成的洼槽,则洼槽下往往为崩积、坡积或洪积形成的堆积物所占据,在地下水作用下,极易产生堆积层滑坡。在线状延伸的断层陡崖或其下的崩积、坡积地貌,常常分布有堆积层滑坡,在断层裂隙水或其它地表、地下水作用下,常产生堆积物沿下伏基岩面的滑动。

四、滑坡形成的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的贮存和运移、地表水或基岩裂隙水渗入风化破碎岩层内以及地表水大量渗入堆积在山区缓坡、凹形山坡或河谷坡上的大量第四系松散土层内、降低了岩、土层的强度,这是各种岩、土滑坡形成的主要水文地质条件。

对于土体山坡而言,当地表水下渗,增加了山坡土体的含水量,使土体达到了塑性状态,降低了土体的稳定性。当水渗入不透水层时,就会使接触面润湿,减少(透水层与不透水层间的)摩擦力和粘聚力,导致山坡失去稳定而下滑。由于河水的涨落引起地下水位的升降,或水库、河道的水体对凹岸的冲刷及侵蚀坡脚,削弱山坡的支撑部分,引起滑坡。

地下水对滑体的作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地下水对滑体的力学作用,包括滑体裂隙(孔隙)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二是地下水对滑体所产生的物理和化学作用,常常极大地改变滑体力学性质,能使滑体性状逐渐恶化。

五、滑坡防治的主要措施

滑坡防治的思路:减少下滑力或增加阻滑力。降低下滑力的措施是针对滑坡发生的内因而采取的工程措施.主要表现在治水(截、防、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和滑坡上部的削坡减载方面:增加阻滑力的措施主要表现为坡脚压载和各类支挡措施。

5.1 开挖清除。

开挖清除即将整个或大部分滑坡岩土体开挖清除,本方法适用于厚度和规模不大的小滑坡。开挖清除后,可以彻底解除后患。但必须注意,核算开挖后边坡岩体的稳定性,开挖后岩体表面的入渗排水条件(地表覆盖和植被条件)和临空条件发生了改变,应视需要采取适当的坡面防护和支护措施,以避免产生新的滑坡。

5.2 截水排水。

各类斜坡(包括天然滑坡和工程边坡)失稳事件大多发生在暴雨季节,或与江河湖库水位涨落,或与某种事故造成地下水异常活动有关。说明水是滑坡活动的主要诱发因素之一。

地下水定义篇4

笔者在从事国际法教学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国内高等教育法学教材《国际法》的多个版本中,对于领水(territorial waters)、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海(水),以及内陆水、内陆海(inland sea)等概念的表述存在着含义模糊、不相一致甚至互相矛盾的现象。仅以下列几本教材中对“内水”的定义为例:

1. 作为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的《国际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2002年1月修订第2版,王献枢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在 “国家领土”一章(见P108)中,讲述“领土的构成”时对于“领水”的说明如下: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国家的内水包括湖、内海、河流连同其河口、港口、运河以及有些海湾和海峡内的水域”。本章的第二节标题是“领陆和内陆水”,称“领陆范围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河流、湖泊、内海等都是内陆水”。

该教材在“海洋法”一章的开头谈到海洋法的概念时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见P125)在“海洋法”一章的第二节(见P128)中,对“内水”又表述为“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内水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同。”

通过以上引述,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两章中所提到的“内水”概念,其外延不相一致:前一章的“内水”是指包括湖泊、河流以及海湾、港口等的“水域”,而后一章的“内水”仅指包括海港、海湾等的“海域”。也就是说,前一处的“内水”所指范围大,后一处的“内水”所指范围小。

第二,两章中提到的“内海”概念,其所指不一致:前一章的“内海”实际上是指“内陆海”,即咸水湖。后一章中出现了“内水”和“内海”两个概念相互混淆的现象。

2. 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国际法》(2000年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以下简称北大《国际法》教材),对“领水”的定义:“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见P97)。这就是说,此处的“内水”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而“领海”是指“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这显然与上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两处对“内水”的表述都不相同。

3. 作为成人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的《国际法》(2002年6月版,梁淑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成教《国际法》教材),其中对“内水”的界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 (见P135)此处的“内水”定义,与上述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的第二个定义比较,又有以下三点不同:一是“领海基线以内”与“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不同;二是“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与“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不同;三是此处认定“内水”即为“内海水”。

4. 作为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的《现代国际法学》(2003年6月版,黄亚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认为:“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内水”指领海基线向与海岸线之间的那部分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内水”除了内海水外还包括一国领陆范围以内的全部水域,即内陆水。此书中的定义考虑到了“内水”与“内海水”、“内陆水”的区别与联系,有其独到之处。但对于狭义的“内水”定义也有两点不清晰:第一,对什么是“海岸线”并没有说明, “海岸线”与“海岸”是否一致显然也值得商榷;第二,对海港、内海湾、内海峡等属于内海的区域没有做出特别说明。

以上现象,即对一个国家的领水、内水、内海水、内陆水以及领海等概念的定义不一致或相互矛盾,无疑会直接影响广大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正确理解,也会进一步影响对领土法、海洋法的学习掌握;在实践中,可能会影响到对内水、领海的准确划分,从而导致领土或领水纠纷。近期中日对于东海“平湖”油田发生的争执就是例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并给出准确严谨的界定。

使用“内水”等概念出现的以上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同版本教材中使用“内水”等概念的混乱;另一种是同一本教材中使用“内水”等概念出现的混淆。针对上述这两种情况,笔者提出以下避免措施和解决办法。

二、避免“内水”等概念混乱的措施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不同版本的教材在使用“内水”、“内海”等概念时出现混乱,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 国际法教材不应以对基本概念的界定作为标新立异的手段

作为教材编写人员必须明确编写教材不同于著书立说,教材应当以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稳妥性为主要特点。这些特点对于国际法教材尤其重要。不同版本的国际法教材,应当力求对主要用语或者基本概念采取一致或相同的表述,并力求以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作为定义的基本依据。编写教材特别是编写国际法教材没有必要在使用概念或者说在给概念下定义的问题上标新立异,更没有必要以“定义不同”作为掩饰原型思维痕迹的手段。

2. 对内水等概念的定义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

作为国际法教材在使用“内水”等相关概念的时候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提法作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家在各海洋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明确的规定,为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该公约第八条对于“内水”的规定是:“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笔者认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内水”概念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内水”,或者说是海洋法意义上的“内水”,是指“内海”或称“内海水”。

三、解决“内水”等概念混淆的办法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在同一本教材中,使用“内水”等相关概念时出现混淆,应当按照概念间的属种关系首先进行划分,然后再逐层界定。

对相关概念的划分:就本文提到的具体问题来说,外延最大的属概念是“国家领土”。一国的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一般由领陆(land territory)、领水(territorial waters)、领空及底土四个部分组成。领水是个统称,包括内水(internal waters)和领海(territorial sea)两部分。

对相关概念的界定:

内水:一国的内水就是指国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的水域。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狭义的内水或者说海洋法意义上的内水指代的是内海水或简称内海。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相同,完全处于国家管辖和控制之下。

内陆水:内陆水是指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又分成淡水湖和咸水湖两类,咸水湖又称为内陆海)、运河及水库等水体。

内海(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四、对中政大《国际法》教材中“内水”等问题的修改建议

中政大《国际法》教材在讨论“内陆水”这一问题时,直接说“内陆水”包括“河流”、“运河”、“湖泊和内海”三个部分,并称河流分为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按照教材的如此说法,读者可能会推论:内陆水包括河流,河流包括国内河流、界河以及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显然,据此推理得到的“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属于内陆水”是一个错误的结论。为了避免引起误解,特提出以下两点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国家领土”一章的第二节的标题“领陆和内陆水”修改为“领陆和内水”。理由如下:其一,根据以上的划分和定义,可以看出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与领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二,符合教材作者的本意。教材在此引用《奥本海国际法》的原文说:“国内水包括国家的湖泊、运河、河流连同河口、港口以及有些海湾内的水域”。可见,教材此处所指“内陆水”,实为内水,即既包括内陆水,又包括了内海(水)。

(二)建议教材在讨论“内陆水”(即笔者建议修改后的内水)这一问题时,应首先说明以下三点:第一是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第二是内陆水包括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河流、湖泊(淡水湖和内陆海)、运河、水库等水体,其主要部分受国内法的约束,属于国家的范围,不在此教材中论述;但对于有些特殊的河流、湖泊以及运河,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需作具体规定,因而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和制度。第三是内海水将在“海洋法”一章中予以阐述。

地下水定义篇5

《公约》的适用范围几乎包括了除航行之外的与利用国际水道相关的保护、保存和管理措施等所有的事项,[2]在全球淡水资源日益匮乏的形势下,该公约直接关系到水道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内法律制度的调整。所以《公约》将调整水道国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任务留给缔约国以水道协定的形式予以解决,并且还要求缔约国在必要时将已生效的相关协定本公约相协调。这使得非航行利用国际法与其他诸多国际环境法领域一样,呈现出完美的金字塔结构,即《公约》处于最上层,规定一套基本原则或规则,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由区域协定或双边协定界定,这体现出国际法编纂的最高水平。但是,水道协定条款却成为整个《公约》争议的焦点之一,在对该条进行单独表决时,60个表决国家中竟有24个国家反对或弃权。那么为什么这一非实质性条款引起如此之大的分歧呢?

从水道协定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它所包含的两对矛盾关系会最终影响水道国的实质权利义务。生效协定与本公约的关系和本公约与附随协定的关系。《公约》既规定尊重生效协定确定的水道国权利、义务,但又规定,如有必要,可以将生效协定与本公约协调。如果生效协定与《公约》都公平合理地反映了上游水道国与下游水道国的利益,那么这种协调对各方都是公平的,问题就在于《公约》过分地强调了下游水道国的利益,那么上游与下游水道国必然会在是否有必要调整已生效协定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同样,在第二对关系中,下游水道国反对与《公约》不一致的协定,它们以为这会破坏公约的完整,实质上是担心附随协定减少《公约》赋予下游水道国的诸多权利,而上游水道国却赞成《公约》的规定。由于这些巨大分歧的存在,该公约能否生效并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框架性公约的指导作用,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以下部分具体分析上文提到的《公约》向上游水道国倾斜的规定。

二、《公约》的一般原则

(一)平等、合理利用原则及应予考虑的相关因素

《公约》规定水道国应在其本国领土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国际水道。…考虑相关水道国的利益…[3]利用国际水道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有:地理、水文、气候、生态和其他自然特征等因素;相关水道国的社会、经济需要;每个水道国依赖该水道的人口;利用水道对其他水道国的影响;水道现有和潜在的用途;水道水资源的保存、保护、开发和节约措施的代价;特定计划的或现有的具有同等价值的另外用途的可能性。[4]

这些规定很明显地受到了1966年国际法协会第52届大会通过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的影响[5],这是《公约》起草者对民间国际法编纂成果大胆借鉴的一次尝试。然而,这能否最终被大多数国家接受仍是问题的关键。根据《公约》的定义,“国际水道” 指各部分位于不同国家的水道。[6]那么,它也应该包括界河,因为界河分界线两侧的部分也处于国家主权的支配之下。《公约》规定的利用国际水道应考虑的因素貌似对各水道国利益予以公平考虑,但是忽略了不同水道国提供水量不同的情况,并且没有规定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这对主要水量或大部分水量提供国是不公平的,背离了公平、合理使用的原则。至于对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利用,仅仅考虑上述因素显然是不足够的,它没有对上游国的主权权益给予以充分重视。如果下游国比上游国有更多的人口依赖国际水道,那么下游国是否就应享有比上游国更大的利用权益呢?又如,如果将来在下游国有更好的利用国际水道的方式,或在下游国开发利用水道资源更符合经济效益原则,那么下游国是否就有权依公约主张优先对国际水道开发利用呢?反之,如果上游国主张这些权利,就并非是依据《公约》,而是在国家主权之下,对本国内水所进行的排他性开发利用。上游国对其境内国际水道天然的利用优势完全派生于国家主权原则,这如同一国领土的自然资源条件优越于他国一样。《公约》试图改变这一状况,小心翼翼地提出了公平、合理利用国际水道所应考虑的因素,但是这却有矫枉过正之嫌。尽管《公约》规定水道国可以就特定国际水道或其部分签定水道协定具体调整各水道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又规定任何协定不应影响非该协定成员国的本公约成员国的权利或义务。[7] 这就排除了上游国在具体协定中确认本国基于主权原则应享有的权利的可能。这些过于加重上游国义务的规定使《公约》丧失了框架条约的性质,几乎没有留给各水道国进一步订立议定书或协定的回旋余地。

(二)、不引起严重损害原则

地下水定义篇6

在调查和论证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差距时,既可以应用整体数据的基本统计方法,也可以应用抽样或个案等调查方法,还可以援用国际上通行的反映人们生活水平及其差距的分析方法如恩格尔系数、基尼系数等。不可否认,这些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但是,方法不等于方法论。当所应用的研究方法忽略了科学方法论的支撑时,即使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性,其研究结果或结论仍有可能存在偏差甚至严重的错误。

研究与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差距的科学方法论,最根本的就是唯物辩证法。

(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现象及其本质

在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中,目前存在着区域之间的差距、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学校之间的差距。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都能够直接观察到并切身感受到此现象。对上述差距进行研究,仅仅较为细致、精确地描述存在差距的现象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还必须分析此现象的本质。

如果将 20 世纪末我国基本实现“普九”作为一个临界点,那么我国义务教育在质上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 20 世纪后期,我国的义务教育就存在着差距,但那时的差距在质上表现为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数量巨大的失学人口,尤其是初中阶段失学人口,也就是“普及”与“未普及”的矛盾。进入 21 世纪,我国的义务教育仍存在着差距,如占全国总人口约 10 %的地区至今尚未实现基本“普九”的目标。如果将此类尚未“普九”的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已实现“普九”目标及义务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比较,可以说目前少数地区的义务教育状况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很大差距,但这决不是全国的普遍状态。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人口的角度看,目前的差距在质上已经不是“普及”与“未普及”的矛盾,而是如何巩固“普九”成果与提高“普九”水平的矛盾,是其发展水平高与低、快与慢的矛盾。因此,尽管在前后两个历史时期,义务教育都存在差距,但它们是完全不同质的差距。不同质的差距根本不存在可比性,所以仅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义务教育不同质的差距进行比较,是不能断言目前的差距比以往更大的。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在研究中就不能公正评价我国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也就不能公正评价各级党委和政府为之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并会无意或故意地混淆义务教育发展不同阶段的差距在质上的根本区别,误导理论研究与舆论,甚至误导公众对我国义务教育形势的判断。

也许人们关注的主要是现阶段义务教育发展水平高与低、快与慢的差距是否在扩大,即同质的差距问题。但是,既然是同质的差距,那么此类差距的产生一定存在特定的、与以往不同的原因,因而只能采取与以往不同的对策。

(二)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因果关系分析

在理论研究中,仅仅指出差距是不够的,还应当追溯其原因,而且需要对其原因进行正确的判断。造成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差距的原因既有历史因素又有现实因素,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

1.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延续关系

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在现实上的差距,是其在历史上的差距的延续,其中的影响因素也部分地由历史延续到现实之中。从历史角度看,尽管我国具有重视教育的传统,但教育发展在古代就存在着差距。在古代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重视教育的理念较为浓厚、稳定,文化繁荣,各级教育设施较多。从清末洋务运动开始,近代教育发展的重心开始向沿海地区和城镇转移。在中华民国阶段,虽然大力推进国民教育体系的建设,但教育发展较好、较快的仍多集中在经济富庶的地区和城镇。这种非均衡状态在建国以后虽然得到很大改变,但仍不同程度地延续下来,因而使一些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缺少历史基础,客观上造成义务教育目前的非均衡状态。

因此,在分析义务教育目前的差距时,不应忽略其历史因素所起的作用,不能割断历史因素的延续。正如任何对现实与未来不利的历史积淀都需要在现实与未来的发展进程中逐步改变、祛除一样,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利的历史因素也需要在其现实与未来的发展进程中逐步改变和祛除,同时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利因素也需要逐步形成。于是,尽管我们必须“只争朝夕”,但也必须认真地意识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

2. 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辩证关系

从客观角度看,造成我国义务教育目前差距的现实原因主要有: (1) 自然地理因素。在山区、牧区以及广袤的高寒地区,人类生存环境恶劣,人口密度小,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居住地极为分散,使义务教育学校难以形成适度规模,增加了教育成本。 (2) 人口迁移因素。上述地区的居住人口多为少数民族,其民族文化、生活习俗以及人权因素等使他们难以集体迁移到其他地区,也难以根据劳动力的市场调节而实现个人的区域流动。此外,庞大的农业人口携家在全国范围内的城镇间流动,一方面使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模缩小或生源不稳定、布局调整困难,并由此严重影响教育成本,另一方面造成城镇义务教育学校的诸多困难。同时,农村留驻人口和流动农业人口的“超生”又加剧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公共财政压力。 (3) 经济及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虽然可以避免“平调”的平均主义,但它在客观上造成各行政区划之间公共财政资源的很大差距。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又建立在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之上,这就在客观上导致各行政区划之间义务教育公共财政资源的很大差距。

从主观角度看,造成我国义务教育目前差距的现实原因,主要是许多地方政府未能真正认识到义务教育及其“均衡化”的战略重要性,未能将其放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未能切实落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政府不能依法执行义务教育公共财政预决算制度,学校经费严重短缺。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人员挪用义务教育公共财政资金,非法占用、转移、拍卖公立义务教育学校资产等。此外,政府某些教育政策的失误如集中巨额公共教育财政资金用于少数“窗口学校”、“示范性高中”等建设,也导致了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差距。

在承认上述两者都是影响因素的前提下,需要确定的是:究竟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在根本上造成了义务教育的差距?如果用“物质与精神相互关系”的哲学思想来解释,那么答案应当是清楚的:一方面,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客观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客观因素中的积极方面并限制消极方面。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是经济困难地区,主观因素使有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发展得好些,而有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发展得就很差;为什么同样是经济发达地区,一江之隔的两片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却存在很大差距。另一方面,客观因素是造成义务教育差距的根本原因。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尽管有些经济困难地区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其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及均衡状态仍然落后于不甚努力、根本不努力甚至主观上反向而行的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政策制定中都不能夸大人的主观因素在义务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3. 经济上的差距与义务教育上的差距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在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之上时,经济上的差距导致了义务教育上的差距。而义务教育上的差距又导致了弱势群体发展起点的不公平,进而维系并扩展了人们在经济上的差距。从逻辑学角度看,两种差距互为因果关系,但从哲学角度看,经济上的差距是义务教育上的差距的决定性因素。正因为如此,即使在发达国家,当它们实行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时,经济的区域差距也使其义务教育存在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和公立学校之间的差距。虽然它们也实行中央财政的补贴,但那只能保障弱势地区的义务教育不低于最低标准或基本标准,却不能保证弱势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都接近或达到发达地区的同等水平。如果忽略经济差距对义务教育差距的决定性作用,而过分强调义务教育差距对经济差距的作用,那么在研究中就会违反哲学的基本原理,在政策制定中就会产生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

二、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对性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心在于“发展”

经过 20 世纪后期的奋斗,我国已基本实现了“普九”目标,形成了由近百万所各种水平的学校组成的义务教育体系。随后,尚未基本完成“普九”目标的地区如西部地区,在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援下,继续为实现“普九”目标而实施“攻坚”工程。迄今为止,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至少可以划分为以下层次:其一,尚未基本完成“普九”的地区要基本实现“普九”目标;其二,“普九”水平出现下滑的地区要巩固“普九”成果;其三,“普九”水平原先较低的地区要提高“普九”水平;其四,原先水平较高的地区要提高教育质量,并逐步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其中,处于前两个层次的多为农村地区。此外,无论处于上述哪一个层次的地区,都面对着义务教育城乡差距的挑战,面对着一定数量的农村学龄人口以一定的规模和速率向城镇转移的挑战,从而面对着义务教育“属地化”的挑战。因此,我国义务教育在 21 世纪前二十年的发展,不是全局性的“有或无”的问题,也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同速发展”问题,而必然且必须是根据“分层、分类、分区、分段发展”的原则提高发展水平、质量和效益的问题。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核心在于“均衡”

“均衡”是发展的指导原则与价值标准。但“均衡”的目的必须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其结果必须是实现义务教育的发展。这就是“均衡”与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根据上述逻辑关系,来研究与确定“均衡”的含义、指标和标准。

1. “均衡”至少有以下两种含义: (1) 在全国各地的城乡地区,义务教育都得到发展,而不是有的地区发展,有的地区停滞甚至倒退;也不是仅仅城市的义务教育发展,农村的则停滞或倒退。 (2) 在全国各地的城乡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控制在合理区间或义务教育发展达到相近水平。如果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分层、分类、分区、分段”的话,那么在今后数年中对“均衡”的规定应取上述第一种含义,然后到 21 世纪前叶结束时,对“均衡”的规定应当体现上述第二种含义。无论对“均衡”做出上述哪一种规定,都意味着“均衡”的相对性,意味着在“均衡”状态下某种差距的存在。

2. “均衡”的关键性指标必须包括:教育资源(其中必须包括生均教育财政资源、物力资源、教师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益。上述指标既涉及“均衡”的外在形式,即通过学校外部各方的努力所形成的教育资源状态,又涉及“均衡”的内在本质,即受教育者素质的普遍提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这意味着尽管教育资源的供给与配置是“均衡”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但不是唯一指标。如果没有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或没有质量的“均衡”,资源供给与配置的均衡就仅仅是表面的,并反而可能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当教育资源相对均衡时,义务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校长、教师和学生们的主观努力,难以通过外部的强制性力量来实现。人们在主观努力方面的差距是绝对的,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质量的“均衡”是相对的,进而决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相对的。

地下水定义篇7

什么是水权?自开展水权研究以来,这是一个被说滥了的话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数不清有多少政府官员、学者、专家对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4年前,笔者在《水权等基本概念的辨析》[1]一文中就曾列举了若干论者的不同提法,前后又有许多同志陆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如: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在《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2]中认为“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傅晨、吕绍东在《水权转让的产权经济学分析》[3]中论述:“水权是水产权的简称,水产权也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权利”;陈效国在《黄河流域水权制度若干问题探讨》[4]中说“水权也称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分权,其中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基础,其他权力依附于水资源的所有权”;黄河认为“在我国和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一些国家里,水权主要指依法对于地表水,地下水所取得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权和收益权等”。[5]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数姜文来等人在《资源资产论》中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6]。

至于笔者本人,出于某些原因,至今为止尚未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虽则在系列课题论文中有所提及,有所暗示。如在上述《辩析》中就当时亟待澄清的水资源产权(水产权)概念表示了自己的看法,在《试论我国的水资源产权制度》[7]中说“水产权制度只是水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水权应是水产权的上阶位概念,我国的水权制度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在《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8]中认为“东阳一义乌水权转让中转让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水资源的管理支配权,从狭窄的意义上说,甚至不能将其称为‘水权’的转让,笔者之所以在本文中仍以‘水权转让’称之,实际上取其广义,此涉及水权定义和我国的水权制度,另文论述” 。令人遗憾的是,笔者的言论未引起人们的注意。

在对现有的“水权”定义进行认真的研究后,可以发现,它们彼此之间虽有差异,或繁或简,在所有关于水权定义的论述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水权”局限于关于水的财产权利(产权)方面,而忽略了包括在水权中的另一类权利。存在决定意识。对水权的定义反映了人们对现实中客观存在着的“水权”的认识,定义存在缺陷就表明人们对现实中的水权存在着认识上的盲区,水权研究进行得之所以如此艰难,恐怕与此不无关系。今天,笔者重新提出这个问题,是想与大家一道重新认识现实中的“水权”,寻找破解水权难题的道路。

二、水权的定义和现阶段我国的水权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是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到个别,反复归纳和演绎的过程。对概念定义,是人们运用逻辑的方法,对概念所代表的事物的内涵进行抽象、归纳并加以揭示。定义正确与否,取决于人们对概念内涵(即概念所反映的一类事物的特有属性)和外延的充分认识以及抽象方法的正确。人们在对具有属种关系的同类事物命名、定义的时候,常遵循一项规则,即对其中外延最大、属种关系中阶位最高的事物尽量用最简略的词语命名,然后依次加上适当的修饰或限制词语(种差)来表示它的种(子)概念,如车—汽车、火车,汽车—载货汽车、公共汽车,载货汽车—自御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在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之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反变关系。反过来,我们在一组同类概念之间,可以根据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判断出某概念在属种关系中的阶位。

现在我们在研究“水权”概念的时候,从最一般的原则出发,自然是将“水权”定位在关于水的权利的总称这个范畴,把它看成关于水的所有权利中外延最大的那个权利来加以研究。诚然,语言和事物的称谓也是约定俗成的结果。但是,大家公认,至今水权尚未有一个权威定义,即未约定俗成。上世纪四十年代,当时的国民政府曾在“水利法”中对“水权”作过规定,规定为“本法所称水权,谓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这是个法律定义,其有别于一般的事物定义,是人为地规定某个语词表示某种含义的语词定义,同时它反映了当时的认识水平,到了今天,在台湾,人们仍在为“水权”究竟是什么权利而争论不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谓的“水利法”与旧法统一起理所当然地为人民政府所废止,今天,我们在研究水权的时候自然不必受其约束。毋庸讳言,现时一些同志所阐述的水权定义实际上是台湾”水利法”中水权定义的翻版.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人(法人是一种拟人)的权利既是与生俱来也是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同样是水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度,其有着不同的内容。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着的种种关于水的权利的观察与思考(主要针对国内、结合国外),笔者给出的水权定义是:由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权利主体关于水的财产权利和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的总称。或为:水权是水资源稀缺条件下,由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权利主体关于水资源的权利的总称,其包括权利主体关于水资源的财产权利和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

与姜文来等人关于“水权”的定义有所不同,笔者赞成其总称的提法(即承认“水权”是最高阶位的关于水的权利),不同的是在定义中增加了包括在“水权”中的不同于水的财产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水权是这二大类权利的总称。笔者之所以如此定义是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么一类关于水的权利,而无法将其归入产权范畴。此外,也强调了“水权”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人们在考察国内外水权状况的时候,尤须注意它们之间存在的法律制度背景差异,切忌生搬硬套。

在现阶段的中国,关于水的财产权利有水资源的所有权,原有的集体所有的水体所有权已被新《水法》所取消,水面(域)使用权、水面(域)承包经营权、有关水事的相邻权以及法律未作规定而实际上已进入市场的个体、单体水的所有权等,它们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产权制度中的水产权(详见本人的《试论我国的水资源产权制度》);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有取水权,水域养殖权、捕捞权,排污权等。正是因为有许多同志对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认识不清,将上述二类不同质的权利相混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才一再遭遇障碍。

三、认识有中国特色水权制度,区分二种不同性质的管理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基本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央政府既是国家政权的行政管理者,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又是全民所有的水资源的所有权的代表者,是水事管理权和国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双重主体;地方政府则按照中央政府的授权行使着水资源产权的权属管理和有关水事的管理职责”。[9]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与在同样基础上建立的水资源产权制度确定了各种社会成员在涉水事务中的地位和角色。

这是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规律的时候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此外,我国目前仍处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期,转型期中的许多特殊现象,如“产权模糊”状况将会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这就要求我们的探索需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置宜。

尤其需提醒同志们注意的是,如上所述,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包括:一、水资源产权的权属管理;二、有关水事的行政管理。这是二种性质不同的管理,需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区分。从管理分工上看,依照目前的政府部门分工,前者似属国资委管理,而后者归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由于政府一身二任,不仔细分辩,极容易将它们混淆起来。前些时候,一些同志欲将水资源使用权取代取水许可制度就是将它们混淆起来了。

其实,与其他许可证制度一样,现行的取水许可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关于水事的行政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于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这里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取水许可是一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于其从事取水的行为。申请者获得取水许可,只是得到从事特定行为——取水的权利,得到的是取水权,仅此而已,并不涉及水的财产权利(产权)。与此相类似的涉水许可尚有,根据《渔业法》设置的水域的养殖、捕捞许可,与其对应的是水域养殖权、捕捞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设置的向水域排污或排出污水的许可等,与其对应的是排污权。

从我国设置的森林、林木的采伐许可制度可更清楚地看出其属行政管理制度而非权属管理制度的性质。《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与森林、林木的产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无关,无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属于谁,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属于谁,是国家,或是集体,还是个人,采伐都需向林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采伐许可,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处罚。林业行政部门管理采伐许可行使的是一种管理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申请者获得采伐许可得到的是采伐权,与森林、林木的财产权利(产权)无关。

明确这一点,对认识现实中的水权和指导我们的“水权转让”实践十分重要。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关于水的财产权利和政府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我们的改革实践就应当从这二个方向思考。

四、水产权转让的制度创新和取水权转让的理论及现实基础

水资源的国有制决定了水资源的主要配置手段(配置方式)只能是行政权力分配(个别的也可以利用拍卖等市场手段),在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制度未作出重大改变,如将分级管理改为分级所有(有关这方面的论述,详见本人《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一文)之前,要普遍地、大范围地进行“产权明晰”的利用市场手段进行的水权转让几乎是不可能的,作这样的研究,无异于研究永动机。因为进行转让之前需进行的产权“初始分配”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通过权力进行的分配,不管其以什么名义,其背面充斥着权力的角逐和利益的博奕,尤其在地方利益日益觉醒的今天,而且其分配也不可能是彻底(彻底到包括产权)的,否则,就改变了水资源国有的性质。

当然,也不是说水资源绝对进入不了市场,对此,本人在《论水资源进入市场问题》[10]中对我国水资源产权制度中各项权利的市场准入和制度创新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认为,总的看来,集体所有的水体的转让已无障碍(在新水法颁布以前),国有的水资源的转让制度呼之欲出,国有水面(域)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有待拓展成水运权、渔业权、水能权等,其流转制度亦有待参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办法制定。可惜未被采纳,有兴趣者可以找来一阅。

论述到此,不能不谈谈这次《水法》修改。修改后的《水法》取消集体所有水体的条款,即将集体所有的水体收归国有,作为交换,新《水法》中免去了集体所有的水库中的水的有偿使用的费用和取水许可申请。对此,笔者是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要作此变更?有什么现实理由需将集体所有的水体收归国有?我们不是要考虑利用市场手段配置水资源吗?市场经济的前提环境是产权多元化,交换也是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换,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了的真理。现在倒好,从二元改为一元,岂不是客观上为交换设置了障碍?若要说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而结果也未必。因为修改前尚可以对集体所有的水体也实行取水许可,如森林、林木采伐许可那样;修改后,现在反而不行了,因法律已明文规定,免去其取水许可申请。一直来笔者对此存有异议,并曾大声疾呼,只可惜人微言轻,势单力薄,无济于事。今天,再次提出,请有识之士三思。

应该说,从水的产权方面着手研究“水权转让”问题是困难的,绝无捷径可行。由水资源的国有制所决定,个别的社会成员都不能主张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也不享有转让权,水资源的运行无法建立起产权约束机制,除非国家在水资源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方面作出重大改变或者准许水资源中的部分水体进入市场。但在转型期的现阶段,利用“产权模糊”的特征,在部分、个别地区采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合理、较优配置却是可能、可行的。

胡鞍纲、王亚华先生在《转型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11]一文中认为“目前的‘产权模糊’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笔者的看法与其正好相反。虽然,笔者同样认为:“‘产权模糊’的状况既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又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边界清晰是市场配置的先决条件”。[12]但唯物论者应该正视现实,知权达变。君不见,在转型期的中国,在“国退民进”的过程中,有多少产权转让在“产权模糊”的状态下完成,这是不争的事实。

以企业为例,改革之初,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前后进行扩大企业自、两权分离、分税制和股份制等多项改革,至今仍然存在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依然“产权模糊”。小到产品(商品)的交换,企业内部利益的分配,大到企业的改制重组,都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产权模糊”情况。因为“在国有资产的整个管理链条中,始终存在着委托者与者激励不相容、权责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是由委托——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13]前些时候,引起广泛关注的实证经济学者郎咸平就国资改革中一些实例提出的质问,以及网上读者的反应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

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实行市场经以后,逐渐地将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改变成事实上的“分部门、分级所有”,国有水资源的管理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保持目前名义上的“分级管理”、实际上的“分级所有”这种所谓“隐蔽式的分级所有”这种状况。[14]这是以市场主体等价交换为特征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与以权力分配为特征配置资源的国有体制的碰撞,无可避免。观察了个人收入——折射所有制状况的窗口后发现,迄今,全国各地公务员的收入都未能大致统一,且有差距逐步扩大的趋势,足以证明“产权模糊”的广度和深度。就是家喻户晓的“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也是在“产权模糊”的状态下进行的,若要产权明晰,反而难以进行。

企业家、经济学博士李显君认为,“产权崇拜”的改革思路危害极大。一是会滑向私有制的深渊,从而导致我国社会制度的改变;二是误导改革的注意力,失去改革的最好时机;三是弱化改革的信心。[15]此说不无道理。从政治层面看,“产权模糊”也是一种需要与必然。因此,我们不能盲目追求“产权明晰”,问题是我们的措施要得当。

在转型期将长期存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笔者的建议是:我们可以绕过产权问题,把注意力放在政府管理水事所形成的那一类权利上,如放在上述的取水权上,用取水权的交易来实现“水权转让”的目的。取水许可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授申请者取水的资格,授予其取水的特许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权利主体对水资源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充分、任意行使,将水资源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转移(让)过程分成二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先获许可,后付费取水(钱物交割)来完成,因此,我们也可以在前面环节设立转让制度来实现水资源产权转移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在后环节才发生产权转移的,既然人们不打算从这环节入手,那就避开它,不论后环节如何定性。打一个比方,就是通过买卖粮票来实现粮食的交易。粮票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在统购统销政策基础上的粮食管理制度,这个制度下产生的粮票只是一种购粮的凭证(无价证券,当时规定不得买卖),人们获得粮票得到的是购粮的权利,粮食的实际交易在粮店的买卖环节发生。这样做的好处是: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多年,某种意义上完成了“初始分配”,尚未完成的,也比较容易进行,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水量分配,容易被各方所接受,内容上也可从单位取水扩大到行业、地区取水;同时,取水权不是一项财产权利,理论上又不与国有的理论相抵触,稍加变革就可以达到我们的目的。

以“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为例,笔者曾根据“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交易条件在《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看转型期国有资产(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工作的主要方向》一文中,论证得出结论,认为转让中转让的是地方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水资源的管理支配权,2亿元买的就是类似粮票的“水票”或“水本”中水的定额。在这个例子中,只要把它转换成取水许可证的转让就可以操作了,它们是同类权利,转换不成问题。

地下水定义篇8

    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对水资源短缺的讨论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而且对于这种短缺所带来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人们也已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中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m3,1997年中国人均水资源量为2 220 m3,到2006年已经下降到1 945 m3,已低于联合国系统公布的2 000 m3的中度缺水警戒线,还不足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

    在这种水资源短缺压力下,过去在全国范围普遍忽视生态环境需水,以牺牲环境来保证工、农业用水需求,从而造成了大面积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使得生态环境不断恶化。“98大洪水”过后,社会各界都意识到了水保的重要性,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对于辽宁省太子河流域来说,水资源短缺也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巨大挑战。太子河河长413 km,流域面积13 883 km2,是辽宁全省面积的1/10。流域内有本溪、辽阳、鞍山和营口等市,是辽宁省经济发达地区,1996年国民生产总产值达750亿元,约占全省的1/4。依靠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方法,已难以解决日益严重的区域性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太子河流域水资源的问题也直接成为制约辽宁省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2]。

    3 生态环境需水量确定手段与方法   

    生态环境需水量的确定还是一个崭新的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与方法,因此笔者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将辽宁省太子河流域生态环境需水量的确定手段与方法总结如下:1)利用GIS技术中的地图识别功能对辽宁省最新的土地利用图与辽宁省植被区划图进行识别与处理,将太子河流域从其他类型地区区分出来单独计算。并根据收集的水文资料,分别计算河流系统的基本生态需环境水量(用以维持河流百年一遇洪泛区中的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以及达到排盐、入渗补给以及污染自净等要求所需水量)、河流排沙需水以及河流补给的湖泊洼地的环境的需水量等。然后,通过综合集成的方法确定河流系统的生态环境需水量。2)将其余部分在辽宁省土地利用图上划分为自然形成区(受人类干扰较少地区,其植被类型与植被区划图中相同位置的地带性植被特征一致),以及人类影响区(城镇、农田、防护林等)两部分。3)将自然形成区按辽宁省植被区划分成不同区域,标明优势植物物种,然后根据以往对不同植物物种需水特性的研究结果,推求不同植被区的生态环境需水量。4)分别计算人类影响区中各城镇的生态环境需水量,以及人类活动影响下的植被生长区的耗水量;5)将以上结果综合到一起,作为该流域的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

    生态环境需水量是一个时空动态变量,在研究生态环境需水量时,既要从宏观上搞好统筹规划,调查清楚生态背景,明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使研究具有使用价值,又要根据生态环境需水量地带性比较强的特点,充分利用遥感卫星信息和GIS技术,进行生态分区。

地下水定义篇9

“发生定义”是以事物产生、形成情况为种差内容的定义。例如:“角是由一点引出两条射线所构成的图形”。

“功用定义”是以事物的功用为种差内容的定义。例如:“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关系定义”是以事物之间的关系特点为种差内容的定义。例如:“负数是小于0的数”。

在辞书释义中,“属+种差定义法”是被广泛运用的一种方法,它对于解释明晰词语是非常有效的,它能够准确地解释明晰词语(即概念)的本质属性,例如上面所举对于“平行四边形”、“角”、“商品”和“负数”等明晰词语的解释就是如此。其实这种方法也可以用于解释模糊词语。那么,“属+种差定义法”在解释明晰词语与模糊词语时有何不同呢?关键在于:解释明晰词语时,用来表示种差的词语一般是明晰语言,如:“两组对边平行”是“平行四边形”的种差,“由一点引出两条射线”是“角”的种差,“交换”是“商品”的种差,“小于0”是“负数”的种差。这些表示种差的词语都是明晰语言;而对于模糊词语,则往往用模糊语言来表示种差。这种用模糊语言来表示种差的方法,我们称之为“模糊种差法”。“模糊种差法”能够准确地揭示模糊概念在内涵上所具有的模糊性。例如:

树林成片生长的许多树木,比森林小。

森林通常指大片生长的树木。其中的“树木”是“树林”和“森林”的属概念,并且是明晰语言;“成片生长的”和“许多”是树林的种差,“大片生长的”是森林的种差,并且都是模糊语言。正是通过运用模糊语言来表示种差,这就揭示出了“树林”和“森林”的模糊性。又例如:

蔬菜可以做菜吃的草本植物。

水果可以吃的含水分较多的植物果实的统称。其中的“草本植物”是“蔬菜”的属概念,“植物果实”是“水果”的属概念,并且都是明晰语言;“可以做菜吃的”是“蔬菜”的种差,“可以吃的含水分较多的”是“水果”的种差,并且都是模糊语言。番茄和西瓜都是草本植物,番茄“可以做菜吃”,但又是“可以吃的含水分较多的”植物果实,那么番茄是蔬菜还是水果呢?也正是通过运用模糊语言来表示种差,这就揭示出了“蔬菜”和“水果”的模糊性。

有时明晰词语的释义也可以运用“模糊种差法”。它一般是将种差分成偏正两部分,即一部分是中心语,一部分是修饰限制语。某些修饰限制语可由模糊语言来充当。例如:

霜是在气温降到0℃以下时,接近地面空气中所含的水汽在地面物

体上凝结成的白色冰晶。“在气温降到0℃以下时,接近地面空气中所含的水汽在地面物体上凝结成的”是“霜”的种差,其中“地面空气中所含的水汽在地面物体上凝结成的”是中心语,并且是明晰语言,而修饰语“接近”则是模糊语言。这种使用模糊语言充当种差修饰语的方式,可以使明晰词语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然,对于明晰语言的释义,在种差中能够不用模糊语言的则宜尽量不用。例如《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版和2002年增补本对“云”的释义分别为:

云在空气中由大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悬浮物体。

云在空中悬浮的由水滴、冰晶聚集形成的物体。

“空气中由大量冰滴或冰晶组成的”是“云”的种差,其中“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是中心语,并且是明晰语言,而修饰语“大量”则是模糊语言。增补本的释义去掉了原来释义中的模糊修饰语“大量”,释义显得更为精练。

二、定量释义法

定量释义法与模糊理论中的“隶属度”这一概念密切相关。所谓隶属是刻画元素与集合、事物与类别之间关系的概念。隶属度是刻画这种属于程度大小的概念,即表示论域中的某个元素隶属于某个集合的程度,或者说,隶属度表示论域中的某个元素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属于某个集合的资格。既然隶属度表示在同一集合中不同的元素隶属于该集合的不同程度,那么这些隶属度不同的元素实际上就是一个变量,用变量x来表示这些元素,隶属度必将随着变量x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关于变量x的函数。人们称之为隶属函数。设A是论域U上的模糊集合,隶属函数一般记为μA(x)。而μA(x)的大小就反映了元素x属于该模糊集合A的程度。这样一来,模糊语义便可以用隶属度的方法来定量化。例如表示时间序列的模糊词语“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早晨、上午、中午、下午、晚上”等,在解释这些模糊词语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定量释义法,即把某个模糊词语当作一个集合,把该集合中的一个个对象作为该集合中的元素来考察,通过测定这些元素对该模糊集合的隶属程度,我们就可以用定量的方法来解释这个模糊词语了。例如:

早晨从天将亮到八、九点钟的一段时间。

上午一般也指清晨到正午十二点的一段时间。

下午一般也指从正午十二点到日落的一段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隶属度的具体制定并非“一定如此”,它往往是人们根据以往的经验、考察的对象、所处语境等情况而制定的,是“可以如此”,只要这些隶属度的具体数值符合规律就行。

三、形象描写释义法

所谓形象描写释义法,是通过描写模糊词语所指代的那一事物所具有的形象特征(譬如视觉、听觉、味觉、嗅觉和触觉等方面的形象特征)来释义的方法。描写事物形象特征的主要词语都是模糊语言。例如:

黄像丝瓜花或向日葵花的颜色。

哄拟声词,形容许多人大笑声或喧哗声。

甜像糖和蜜的味道。

霉气霉烂的气味。

火热像火一样热。

以上例句就是分别通过描写模糊词语所具有的视觉、听觉、味觉、嗅觉和触觉等方面的形象特征来释义的。

四、比喻描写释义法

所谓比喻描写释义法,是通过运用比喻的修辞方式来解释模糊词语的方法。例如:

蠕动像蚯蚓爬行那样动。

蛇行形容像蛇爬行时蜿蜒曲折的样子。

任何比喻都具有模糊性,因此这种释义方法特别适宜用来解释模糊词语的意义,并且在释义的开头往往有“像”、“比喻”或“形容”之类的模糊词语作标记。

五、对比释义法

所谓对比释义法,是通过将两个具有对立关系的模糊词语进行相互对比来释义的方法。例如:

甘甜;甜美(跟“苦”相对)。

苦像胆汁或黄连的味道(跟“甘”相对)。

这种释义法往往在释义的末尾有“跟某相对”之类的词语作标记。

六、否定释义法

所谓否定释义法,是通过“不+反义词”的方式来对模糊词语进行释义的方法。例如:

丑丑陋;不好看(跟“美”相对)。

柔软软和;不坚硬。

这种释义法也适用于具有对立关系的模糊词语,因此在释义的末尾也往往有“跟某相对”之类的词语作标记,只不过它一般用于有标志单位的词语。例如跟“丑”相对的无标志单位“美”和跟“柔软”相对的“坚硬”就不宜使用“不+反义词”法来释义,即不能把“美”解释为“不丑”,不能把“坚硬”解释为“不柔软”。

七、比较释义法

所谓比较释义法,是通过将一组相关的模糊词语进行关系比较来释义的方法。例如:

集镇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比城市小的居住区。

市镇较大的集镇。

城市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

都市大城市。

“都市”与“城市”之间也具有大于关系,因此把“市镇”解释为“较大的集镇”,把“都市”解释为“大城市”。可见,运用比较法来解释这样的模糊词语,就显得准确而精练。

八、模糊义素释义法

“模糊义素”是我们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如果同一语义场内的几个义位之间的区别义素具有模糊性,那么这几个义位的语义无疑也具有模糊性。这种具有模糊性的区别义素,我们称之为“模糊义素”。所谓模糊义素释义法,是通过在同一语义场内的几个义位之间寻找出它们的具有模糊性的区别义素来对模糊词语进行释义的方法。例如:

香:[+气味]、[+好闻]

臭:[+气味]、[-好闻]

长:[+两点间]、[+距离]、[+大]

短:[+两点间]、[+距离]、[-大]

“香”与“臭”的共同义素是“气味”,区别义素是“好闻”,并且“好闻”具有模糊性,因此我们称之为“模糊义素”。“长”与“短”的区别义素“大”具有模糊性:距离大与不大之间很难截然划界。这就决定了“长”与“短”两个义位的模糊性。把寻找出的模糊义素引入释义之中,就是模糊义素释义法。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对“香”与“臭”、“长”与“短”的释义分别为:

香(气味)好闻(跟“臭”相对)。

臭(气味)难闻(跟“香”相对)。

长两点之间的距离大(跟“短”相对)。

短两点之间的距离小(跟“长”相对)。

上述释义方法皆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释义的系统性。所谓释义的系统性,是指在解释某个词语的时候,不能孤立地去释义,而是要把它与相关的一组词语聚合在一起,通过对这些相关词语的某一义位进行比较,然后再进行释义。

综上所述,用模糊语言来解释模糊概念,照样能收到释义准确之功效。如果用明晰语言去解释模糊概念,有时反而会显得不准确。例如:

秃(人)没有头发。

秃头头发的人。

这里用“没有”和“”等明晰语言来解释“秃”和“秃头”,表达并不准确,难道只有头发的人才叫“秃头”吗?如果脱得只剩十几根头发,这算不算秃头?如果只有“头发的人”才能算是“秃头”,那么就不会有罗素的那著名的“秃头”悖论了。又例如:

文盲不识字的成年人。

科盲不具备科学常识的成年人。(《现代汉语词典补编》)

地下水定义篇10

1、前言

义和联合站担负着胜利油田河口采油厂义和油田区块的原油脱水、产出水处理、油田注水等任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2×104m3/d,目前实际处理污水7000m3/d,其中回注3142m3/d,外排3860m3/d。污水处理系统由于设备老化、工艺不合理处理水质不能达标,尤其是沉降罐老化,腐蚀严重,过滤罐滤料板结严重等问题,污水处理系统工艺、设备亟待改造以实现净化水质达标。

2、义和站污水处理现状

义和污水处理站现在采用的处理工艺为重力沉降除油工艺。原设计流程为:

此外,站内还建有污油回收流程、污水回收流程、过滤反洗流程。还建有加药系统,预留有天然气密闭流程(一直未实施),站内没有建污泥处理系统,大罐排泥直接进污水池。

站内大部分设施腐蚀损坏严重,原来的一级除油罐-、二级混凝沉降罐各2座,现只剩下其中的各1座罐勉强在用(已补漏过多次),原16台过滤罐过滤介质为石英砂+核桃壳,因滤料板结严重无法再生,已于96年拆除。目前站内实际处理污水7000m3/d,污水经二级沉降后直接外输。

3、污水改造工程的必要性

注水水质的恶化对地层和油藏开发有很明显的的负面影响,它不仅会增加原油的开发成本,而且还会对地层造成难以恢复的伤害,以致影响油田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对义和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

3.1 可减少对注水系统造成的危害,稳定油藏开发

由义和处理站水质情况一览表可以看出,目前经过污水站处理后的含油、悬浮物、SRB细菌和腐蚀速率远远超过地层注水水质要求。由于设备腐蚀严重,SRB细菌上升趋势明显,水稳性差,污水中的悬浮物、细菌等指标沿外输流程会不断地增加,水质不断的恶化。

义和油田地层水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平均腐蚀速率达到0.3mm/a,行业注水要求达到的标准

该区目前共有总水井36口,开水井27口。9口井停注影响注水能力550m3/d,对应油层能量不足,甚至停产,以义北油田为例,义北油田为低渗透油藏,因水质差,2002年10月水井陆续停注,日注水由230m3降至0。油田日产液量由200m3下降到了80m3,日产原油由65t下降到了30t左右。每年因义和污水水质不合格,被迫关闭部分油井,造成油井生产时率下降,影响年产油量350t。

为了稳定油藏开发,保证油田的可持续性开采,必须对义和污水站进行彻底改造,改善水质,控制水驱储量。

3.2 可降低油藏开发成本

近年来,由于注水水质长期不达标,造成注水设施腐蚀结垢严重,注水效率下降,维修成本上升。据统计,因腐蚀、结垢2005年站内管线穿孔42次,更换、维修费累计80多万元;设备维修费40万元,不仅多次造成停产、停注,而且无形中增加了原油开采成本。为了提高注水质量,降低注水成本,必须对注水系统的前端DD义和污水站进行彻底改造,改善注水水质。

3.3 可彻底解决污水站设备腐蚀、老化问题

义和污水处理站已运行21年,由于设备使用年限长,设备腐蚀老化情况严重,该站污水处理设施几乎全部瘫痪,要解决注水水质问题,就必须从义和污水站的设备源头改造起,只有这样才能改善注水水质。

4、水质净化处理工艺的选择

针对义和污水站污水具有强腐蚀性的特点,为保证水质达标和设备长期运行。结合目前的技术发展,借鉴各油田在地层采出水处理方面积累的成熟、可靠经验,在腐蚀控制上采取物理极化技术,在水质净化上采取加药混凝沉降技术。

4.1 腐蚀控制工艺

义和污水站外输水的悬浮物、含油、腐蚀速率、SRB含量、TGB含量以及FB含量等指标均超过要求的注水标准。因此,必须结合水处理工艺设备,配以物理处理方法或投加适当的化学药剂的方法,进行水质净化处理,保证外输水质达标。

4.1.1、系统杀菌、缓蚀、阻垢的控制

油田水处理的降浊、阻垢、缓蚀和杀菌采用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常规的投加净水剂、阻垢剂、缓蚀剂和杀菌剂的方法;二是多功能物理极化净水技术;三是生物化学杀菌技术。

采用常规的投加净水剂、阻垢剂、缓蚀剂和杀菌剂的方法,对油田采出水处理带来的问题有:a.由于油田产出水量大,矿化度高、水组分复杂,致使加药种类多,浓度大、药费贵,造成运行费用高,油田开发效益差。b.加药的种类多,引起乳化油和污泥量的增多,回收原油又影响到原油脱水器的正常运行,使脱水效果变差,形成乳化油的恶性循环,水处理效果差;c.污泥量的增多,清罐频繁,现场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大,环境恶劣,对人体有伤害,污泥排泥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d.加药的药品对环境和人体也有一定的污染和伤害。

多功能物理极化净水装置是华北油田研制的专利产品,该装置具有缓蚀、防除垢和杀菌等多功能,它内装有陶瓷棒,通电后工作,采用多级电极、磁极对水进行处理,在少加药剂或不加药剂的情况下(视水质而定:矿化度≤10000mg/l一般不加;矿化度>10000mg/l一般少加)能完成防垢、除垢、缓蚀、抑杀菌的处理。

装置具有如下几项功能:(1)减少或消除有毒化学品的使用量。(2)既能防止新垢生成,又能消弱旧垢和金属壁之间的结合力,使得旧的垢脱落被水流带走。(3)使得微生物细菌分散在水中并防止它们聚集在一起形成细菌膜。同时还可以破坏并驱逐固有的细菌膜。(4)通过升高PH值降低了腐蚀速率;同时通过防止细菌在金属表面吸附、生长和形成细菌膜来降低生物腐蚀。

5、结论

在完成水处理技术研究、优选处理工艺并确定设计参数的基础上,结合义和污水站现有处理流程和设施,以控制结垢、腐蚀,保证水质全面达到地质要求并满足行业标准为工程改造总目标,充分考虑环境条件、经济因素和技术要求,综合确定改造方案如下:

地下水定义篇11

1水资源规划研究现状

20世纪60年代0年代,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模式强调以自我发展为中心,导致河道断流、地下水位下降、植被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人们逐步认识到环境与水资源的内在联系,在进行水资源规划时更多地考虑了水资源、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国外水资源规划方法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将防止生态系统进一步恶化和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在水资源管理过程中积极地开展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工作。水资源的规划重点放在控制水资源需求量上,采取多种节水措施,以保证现有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只有当现有水资源量不足、确实需要增加水资源量时,才考虑开发新的水资源或寻求替代水源(如再生水)。水资源规划的目标则转变为满足现状和将来经济社会开发的适度水资源需求量。同时,在规划过程中应用经济措施和价格手段,以及公众参与的透明规划方式逐渐成为发展趋势。

国内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以需定供的水资源规划方法,这种方法隐性认为水资源量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由此也造成了如河道断流、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土地盐碱化等不良后果。在2002年以后,全国进行了新一轮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迫切需要,进一步查清水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时空分布,在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

2规划目标及方法

2.1规划目标

健康水循环框架下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为区域内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要求,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规划方法

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方法的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在传统规划方法——现状调查评价、供需平衡分析、方案比选的基础上,以“健康、循环”为核心进行规划。

“健康”即在规划的全过程中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

在需水预测中,除进行生产和生活需水预测外,还应进行生态需水预测,其目标为各个生态系统的健康等级不低于现状,多数能够有所改善。

增加了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内容,通过水资源污染现状调研及预测,结合保护目标,制定污染源治理及地表水、地下水的保护措施,重点是建立规划区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的布局方案。

在建立水资源配置方案集的过程中,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衡量标准之一,去除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方案。

在规划方案比选过程中,除考虑传统的水资源量和社会经济因素外,还应加入生态环境保护因素,共同进行多目标的优化决策,形成推荐的规划方案。“循环”的核心是规划区内污水的收集、处理、再生和回用。再生水回用应根据需水预测成果分析可应用再生水的项目,确定不同回用目标的水质要求及水量需求,由此确定不同规划水平年再生水厂的规模、工艺、分布和服务范围。

雨水收集利用也是“循环”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面源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应在规划区内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雨水收集利用方案。

在健康水循环的框架下,应改变传统“以需定供”的规划理念,通过“节制用水”抑制需水预测中不合理的部分,减少需水量。产业结构调整、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是节制用水的主要手段。通过对农业及工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控制高耗水行业的发展规模,鼓励耗水量小、利用率高的行业发展;通过节约用水的分析来减少不合理的需水量。

通过上述围绕“健康、循环”而建立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将得到由强化节水的需水方案和包含替代水源的供水方案所组成的水资源配置方案集。综合考虑水资源、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多因素后可得到优化的水资源配置方案。

3应用案例

3. 1背景介绍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顺义区将作为北京市东部的重点发展新城之一,承担主城区疏解出来的部分城市功能,是未来北京东北部城市化发展的核心地区。随着顺义区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将会发生较大变化,进行新的水资源规划,协调水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势在必行。为此,在健康水循环的框架下研究和制定了顺义区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了2010年-2030年顺义地区工业、城市及农业的发展规模、结构与用水布局,在综合考虑总体用水和供水方案后,给出了顺义区水资源总体布局方案,对地下水、地表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等各种供水利用方式进行了规划,同时也对工业、农业、生活、生态的用水来源进行了规划,满足了顺义地区对水资源的需求。

3. 2相关规划成果

①需水预测及节制用水

在生产需水预测过程中,考虑了顺义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限制了高耗水行业的发展,合理抑制了需水量。

生态需水预测的目标是各生态系统的健康等级不低于现状,尤其是重点保护地区。生态需水预测分别讨论了河流、林地、湿地、城区绿地、城镇景观水体的生态需水。通过计算给出了顺义区的生态需水量及参与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的水量。

节制用水除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手段外,还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的用水节水进行了调查,制定了工业、农业和生活的节水标准与指标,由此进行了节水潜力计算并给出了可行的节水措施。2030年顺义区工业、农业和生活相对节水潜力如图2所示。

根据生产、生活和生态需水的预测及节制用水分析汇总得到基本方案与强化节水方案下的顺义区需水量(如图3所示)。

②水资源保护

首先,结合水功能区划及现状水质,确定了地表水分阶段保护目标,并计算了相应的纳污能力。根据对污染源现状的调研,进行了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和预测。由此制定了相应时期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规模及处理深度方案。

其次,从工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污染源治理和水环境监测、综合整治等方面对地表水资源保护策略进行了规划;由开采量和主要污染物因子控制提出了地下水资源保护对策。

③供水预测

根据顺义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预测了不同规划年顺义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可供水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了雨水集蓄利用方案。

在污水集中处理处置方案的基础上,对再生水用途及回用潜力进行了分析,主要回用于生态用水,同时兼顾农业、工业及市政杂用用水。

④水资源总体布局

由需水预测、节制用水、水资源保护及供水预测的研究成果,给出了顺义地区的6个水资源配置方案,综合水资源量、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指标,经过供需平衡分析以及不同方案的比选,给出了推荐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并形成了水资源的总体布局(见图4)。

⑤规划实施的效果评价

通过综合评价给出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推荐方案,该方案实施后,顺义区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将逐渐得到缓解,地下水储量亏损、地表水生态环境恶化等情况将逐渐恢复,最终形成水资源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

规划实施后,将集中力度实施水资源保护方案,其中包括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工程、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地下水源保护工程等,以上工程实施后顺义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将有很大改观,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地表水因水质原因而无水可用的状况会彻底改变,地表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除此之外,地下水也将逐步得到回补,水质也将有所保证。

地下水定义篇12

1 国际陆港建设处在初级阶段

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背景下,诞生了国际陆港的新概念和基础理论。2000年,席平[1]率先提出“国际陆港”的新概念和基础理论;2001年1月5日,《三秦都市报》以“打造西部旱码头”为题对该文的论点、论据、意义给予详细的介绍和宣传[2];2007年4月10日,《河北日报》以“陆港理论首创者——席平”为题进行宣传报道。[3]

在国际陆港的概念和基础理论影响下,西安市率先确立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2004年,西安市政府确立了以西安陆港为核心的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2008年,西安市政府又成立了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是以西安陆港为基础的、以现代国际商贸物流为特色的省级开发区,位于西安市东北方向的新筑和新合街办境内,规划面积44.6 km2,规划控制区面积120 km2。园区依托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和西安公路码头三大支撑平台,将有效发挥西安作为新亚欧大陆桥中心点的区位优势及辐射带动作用,为西北地区经济发展提供齐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配套,有效地提升陕西经济的外向度及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能力,成为西部地区沟通全国、联通世界的窗口和平台。西安国际港务区的产业发展定位为“建设中国最大的国际型陆港和黄河中上游地区最大的商贸物流集散中心,打造现代服务业城市”。

2 国际陆港的名称和定义

2.1 陆港、国际陆港(Land Port)

陆港、国际陆港名称源于《建立中国西部国际港口——西安国际陆港的设想》。陆港成为与海港、空港并列的名词,有机组成了“陆港产业园”等名称。

国际陆港的定义是指设在内陆经济中心城市的铁路、公路交汇处,便于货物装卸、储存的车站,是依照有关国际运输法规、条约和惯例设立的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另外,国际陆港还是沿海港口在内陆经济中心城市的支线港口和现代物流的操作平台,为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国际港口服务功能。

笔者认为:第一,陆港的名称符合国际港口的起名顺序,在陆港之前已有海港和空港,叫陆港符合陆、海、空的逻辑序列,名称规范统一;第二,国际陆港定义准确。

2.2 内陆港(Inland Port)

刘瀛寰[4]在《内陆港选址风险评价模型研究》一文中对内陆港进行了介绍,阐明内陆港的定义是直接与海港相连的内陆货运站。

首先,内陆港的名称多加一个“内”字,有三点不妥:不妥之一为画蛇添足,陆港肯定是在陆地上的,再加一个“内”字显得累赘;不妥之二是与海港、空港不统一;不妥之三为逻辑混乱,若内陆港名称合理,则海港应该称作“沿海港”或“岸边港”,空港应该称作“陆地空港”或“地上空港”。其次,定义内涵过于狭小,仅认识到陆港连接海港,忽略了诸如西安陆港到莫斯科陆港之间的国际陆地运输。再次,定义没有讲明“依照有关国际运输法规、条约和惯例设立的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概念。

2.3 无水港、干港(Dry Port)

谭卡[5]、王欢明[6]分别在《广州港的无水港群选址研究》《成都发展内陆“干港”研究》中对干港进行了介绍。徐伟等[7]对无水港的定义是,在内陆地区建立的具有报关、报验、签发提单等港口服务功能的物流中心。

美国集装箱协会对无水港的定义是,远离港口的内陆集装箱设施,它为进出无水港的集装箱和货物提供集装箱装卸、短期储存和海关检查等服务。

笔者认为,若按照干港、无水港可理解为“没有水的港口”的逻辑,空港、数码港、信息港、太空港等广义上的港口都可称为无水港,可见其名称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切,太宽泛。以上定义或用较大概念的“物流中心”来替代“港口”,不合适;或过分局限于“集装箱”,且用“无水港”来诠释“无水港”,内涵和表述不清。

2.4 公路港(Highway Port)

公路港这个称谓来源于浙江传化集团,它将重要的陆上铁路运输排斥在外,显然内涵太小。另外,没有查到公路港确切的定义。

3 结 论

经过以上对陆港名称和定义的比较和探讨,笔者归纳如下:

(1)港口种类繁多,有狭义与广义上的概念之分。狭义上的港口,是在河、海等岸边设有码头,便于船舶停泊、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地方,比如渔港、油港、军港、商港等;广义上的港口,是物质流动过程中的集散处,比如空港、数码港、信息港、太空港以及本文提到的国际陆港。

(2)国际港口是为适应国际贸易的需求,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法令对外开放的商港,是国际海上交通与内陆交通的枢纽,是陆地国际运输的节点。

3.1 国际陆港的名称

运输方式决定港口名称。主要为国际海洋运输服务的港口称为海港,如上海港;主要为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港口称为空港,如昆明空港;主要为国际陆地运输服务的港口称为陆港,如西安陆港。

笔者建议:第一,以“陆港(Land Port)”作为学术名称;第二,在表述中为了突出其国际性的特点,可使用“国际陆港”;第三,“内陆港”“无水港”“干港”“公路港”等其他名称可以作为非正式名称或别名。

3.2 国际陆港的定义

国际陆港是设在内陆经济中心城市的铁路、公路交汇处,便于货物装卸、储存的车站,是依照有关国际运输法规、条约和惯例设立的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

3.3 国际陆港的作用和发展原则

国际陆港是沿海港口在内陆经济中心城市的支线港口和现代物流的操作平台,是为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快捷便利的国际港口服务的基站;是内陆城市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不可缺少的基础,是承接国际资本、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的必要条件;也是新亚欧大陆桥畅通的保障和前提。

国际陆港的规划建设原则是“以港设区、以区养港、建港兴市、开发内陆”,即以国际陆港为基础,依托陆港大进大出的国际物流资源优势设置临港产业区,而临港工业企业集群的大产出和大运量为陆港提供充足的货物资源,临港服务区的优质现代服务业集群为陆港聚集经济腹地的货物资源,形成国际陆港、临港产业区、内陆城市、陆港直接经济腹地、陆港间接经济腹地层次递进的有机关系,带动城市、辐射地区经济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席平,严国荣,曹鸿.建立中国西部国际港口――“西安陆港”的设想[J].唐都学刊,2001,17(4):12-14.

[2] 张井.打造西部旱码头[N].三秦都市报,2001-01-05.

[3] 荣肖磊.陆港理论首创者——席平[N].河北日报,2007-04- 10.

[4] 刘瀛寰.内陆港选址风险评价模型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

地下水定义篇13

一、前言

在“遗产热”蔓延全球的趋势下,出现了休伊森所谓的“遗产工业”■。在政治经济操纵下的遗产话语把遗产构建成了符合社会和国家政治所需求的模样。我们该怎么看待和理解遗产?诸多学者都认为遗产研究中最根本的是对遗产意义的理解。西方遗产界对遗产的理解也经历了从“物质”到“非物质”,从“有形”到“无形”,到“所有的遗产都是无形的”的观念转变过程■。然而,目前学界仍然有许多人把“遗产”理解为是有形的遗产资源,甚至只是在建筑环境中的意义。通过对山东曲阜古泮池街坊[1]的田野考察和对中国传统经典文本的分析,本文将重新思考中国几千年以来绵延不绝但在最近一个世纪似乎被主流社会遗忘的儒家传统的遗产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我们称之为“经义”思维对遗产研究的意义。本文从历史文献和老百姓口述史入手,挖掘地方人们的历史记忆,从而激活遗产光环,重新定位地方的文化遗产意义。在遗产保护和对城市空间的规划重建中,“经义”或可成为意义的来源,达到“尊古崇德”的教化目的。

二、“经义”作为本土遗产思维方式

“经”字专指相传由孔子晚年删定的两周古典,五经《诗》、《书》、《礼》、《易》、《春秋》。“义”指“义理”,不仅包括经典之义理,也包括对经典加以阐释、解说的经解著述的义理。经学提供的基本价值,由历代解经家以注疏的方式展现出来,并塑造出丰富的经学义理(经义)世界,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古泮池的经义源头可以追溯到五经之一的《诗经》。《鲁颂・泮水》诗写道:“思乐泮水,鲁侯戾止,既作泮宫,淮夷攸服。”泮水之义可以从泮水的“观”的教化意义以及“乡饮酒义”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1.泮水“观”的教化意义。汉代毛亨《毛诗注疏》载:“泮水,泮m之水也。天子辟壅,诸侯泮宫。”辟壅是天子的学宫,而诸侯国里所称为泮宫,这是古代的礼制的规定。从泮池的形状来看,“辟壅者,筑土障水之外,圆如壁,四方来观者均也。泮之宫者半也,半水者,盖东西门一南通水,北无也”。辟雍形状是在水中筑土,而使周围水面抬高,水面周围是圆的,形状如壁,四方来观的人环水四周站着,距水中之台的距离是均匀的。“观”的意义来自《周易》第二十卦“观卦”,其结构是巽上坤下,观卦卦辞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手洗好后并不马上进献供品,而是先酝酿培育虔诚恭敬之心,然后藉着这种虔诚恭敬之心来进献供品以进行祭祀。酝酿培育这种虔诚恭敬之心的过程就是观卦中的“观”。那观的对象是什么呢?“圣人以神道社教而天下服矣”,“风行地上,观。先民以省方,观民设教”,由此可见,观是和祭祀活动有关的。祭祀的主体需有退有节,要依中修德,使自身行为合乎“天道”,为天下之“大观”。也就是说,人们通过观仰圣人君王的大德,不自觉而化,各安其道,各守其责,从而天下大治,就是“大观”。当有德之人如风一样在大地拂过,大地上的人们纷纷受到教化,因此观就是一种教育的过程,但是这种教育是一种“知”而非“知识”,“观”是一种心灵感受,是现象学“在场”的体悟,而非“概念化”的教导。

2.泮池“礼”的空间:乡饮酒义。在泮水诗中第三章:“思乐泮水,薄采其茆,鲁侯戾止,在泮饮酒。既饮旨酒,永锡难老,顺彼长道,屈此群丑。”这指的是乡饮酒礼。乡饮酒礼主要在两种场合中举行,一种是乡大夫以主人身份在乡学庠序中与贤能之士饮酒,意在倡导尊重人才的风气[2];另一种为州长、党正在州、党里举行的,其主旨是序正齿位,提倡尊老养老的风气”■。孔子说:“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这里的“乡”是指乡饮酒礼,就是说看了乡饮酒礼,才知道实行王道有多么容易。几千年以来,古泮池的空间物质形态在演变被记载在不同时代的历史文本如地方志、碑记、诗赋等,同时也记载了历代造访者所诠释这一空间所承载的意义。造访古泮池的皇帝、学者、官员无疑对这一空间所承载的意义是有深刻体悟的。乾隆皇帝曾经八次来到曲阜,写下诗词,说道:“我到这里来,追忆鲁僖公留下的故迹,感受到古泮池的意义。陪同的大臣说那个亭子简陋粗糙了要谢罪,可是我觉得亭子虽然简陋,但是大禹也‘卑宫室、菲饮食’,那我在这里也能感受到和大禹的默契。”鲁国的泮水和泮宫在很大程度上演化成全国的教育、精神和文化传承的代名词。在府、州、县等地方所设的学宫也都泛称泮水或泮宫。古代学生入学称“入泮”,全国的各地的地方志,在建志学校条目下都有凿泮池的记载,是谁在哪一年建造、扩建或者翻修泮池。

古泮池在历史的长河中并没有化为汗漫难觅的遗址,它的湮灭却是和中国近现代的历史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游泮池已经成为一种远逝的文化记忆了。然而在我们对古泮池街坊里及周围老居民的采访中,时刻感受到作为遗迹的古泮池的文化意义和价值不仅留在人们的记忆中,而且已然成为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住在古泮池附近一位六十岁的孔大伯对如今酒桌礼仪有着自己看法:“我们这里外来的客都要坐上首。我到外面去就感觉到不一样。比如我们到外地去啊,他们谁的官职高,谁都坐上头。你的年纪大,也不叫坐上头,他一个小青年,他官大,他坐上首,我看不惯,跟我们孔家的礼仪完全不一样。你的官再大,你没有礼……”[3]当我们问及农历过新年的习俗时,孔大伯详细地描述了他家从腊月二十三开始持续到正月十五的洁净、送灶神、迎门神、财神、祭天地、祭祖等仪式,他对过春节的意义的理解是:“这个是一代一代教育活着的人不要忘记去世的老的,一年一次地要请到家里过年。那要是没有这个春节,小的就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叫老的啦,他去世了,哪有纪念他的时候呢?”当我们告诉他饮酒礼和过年的祭祀礼在两千多年前的经书《仪礼》、《礼记》中有详细记载时,他说:“书我没有读过,但是我儿子也跟着我这么做啊,过年过节的,看我怎么做他也怎么做,所以等我去世了,他也会做了。”[4]通过这种一代一代相传的生活实践中礼,使敬天敬地、尊古尊老的道德理念深深扎根在一辈又一辈的人心中,这难道不是我们的悠久的文化传统中留下的最好的遗产吗?

三、结语

中国有着丰富的历史传统,儒家文化源远流长,在过去几千年中,儒家经典不仅成为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内容,经义这种思维方式渗透在各层人们的生活肌理中。在当下历史文化城市重建过程中,要抓住当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契机,在提倡一定的“物质原真性”,即对物质遗存的保护、修复和重建。然而追求物质性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其附着的意义,挖掘经义中的大义,使之成为城市空间的定位的意义来源,并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生活方式和情感需求。

注释:

(1)古泮池始建于周代,位于山东曲阜城市东南隅,两千六百多年前,孔子出生在这里。

(2)《周礼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性道艺而兴贤者、能者”。

(3)2014年3月12日采访记录,采访人:张迎春。

参考文献:

[1]Hewison,R. The Heritage Industry:Britain in a Climate of Decline. London:Methuen,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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