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实用13篇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1

1992年国际IS0成立了“环境特别咨询组织(ISO/SAGE)”,并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207)”,宗旨是:制定和实施一套环境管理标准,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环境质量,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减少人类各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达到节约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于1996年10月1日,ISO组织正式颁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我国标准化组织,已于1997年5月27日正式批准等同采用ISO14000系列,其编号为GB/T24000—ISO14000。

2、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意义

森林生态系统管理即绿色质量管理,其特点是:1、产品质量与环境质量相平衡,产品生态价值寓于社会、经济之中。2、全面质量管理(包括产品质量和环境质量),过程始于自然—生产—消费—终于自然。3、生态系统管理贯穿于产品形成过程。4、建立生态系统管理和保证体系。结合ISO14000环境管理实施,推行绿色质量管理,其模式为:1)森林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一体化管理模式。2)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管理模式,按功能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林进行分类经营。3)森林多效益综合管理模式,以获取木材为目的转向游憩、放牧、生产木材、保护集水区和野生动植物等综合管理。4)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与ISO14000标准有效结合,将ISO14000这一科学管理手段有效实施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保证生态质量,建立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体系与实施。森林生态系统管理实质上就是一种组织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传统森林经营发展为森林生态系统管理是必然的。现代林业已经融入整个“人类———自然———社会”这个大系统中,成为一种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过程。建立比较完善森林生态系统管理体系,把ISO14000标准管理理念融入林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实施ISO14000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十分重视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早在1992年,公司就被评为全国环保先进单位和全国绿化先进集体。2004年公司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提高全员环境意识,又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2004年4月19-21日,经中环(北京)联合认证中心4位国家审核员三天的严格现场审核,认为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是有效的,符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场审核通过,推荐认证注册。这不仅标志着公司的环境建设又上了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对改善公司对外环保形象,促进公司持续改进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以福人木业有限公司为实例介绍实施ISO14000工作的具体步骤是:

(1)首先确定管理者代表,组建工作班子,确定1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贯标科。会同相关的管理人员共同组织开展贯标工作。

(2)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分期分批进行ISO14000系列培训;请具有咨询资质的机构派资深专家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的ISO14000标准讲解;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广泛的贯标宣传,提高企业员工对环保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贯标意识,参加环境管理标准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

(3)实施环境现状的测试和评价,明确环境因素。

(4)进行企业环境初期评审,评价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及环保现状,明确实施ISO14000贯标后所要达到的各项环境经济技术指标;组织进行可行性讨论,把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职责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5)参照ISO14000标准体系,编制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环境管理手册明确各部门和领导的主要职责,及开展贯标所提出的环境方针和承诺。相应的组织机构程序文件应包括17个要素22个文件,内容涵盖各部门。

(6)组织各部门对程序文件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讨论,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消除分歧,使环境手册和程序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7)由贯标科和相关科室的程序文件编写人员,对初始评审并经修改后的程序文件,结合ISO14000标准,根据国内外的实施经验,进行程序文件的系统性修改,使之既符合GB/T24000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又能切合生产的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8)将程序文件下发到各部门学习讨论、使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操作岗位都明确各自岗位的环境职责,明确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

(9)进行内审员培训,选派各部门主管环保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具有ISO14000内审员培训资质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并由最高管理者发给内审员资格委托书。

(10)最高管理者环境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

(11)进行内部环境管理评审(内审),对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发出不合格及观察项的整改通知单,限期组织整改。

(12)有针对性地实施环境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改进,并对改进进行复审。

(13)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由最高管理者组织进行管理评审。

(14)对管理评审中的不合格事项,进一步落实整改,使环境管理体系进入新一轮的运行,并使之保持PDCA循环。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2

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迫近,生态环境质量因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已经成为评判小康社会建设水平的重要指针。在中国经济迎来增速换挡、结构优化、创新驱动新常态的背景下,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绿色发展,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已经成为另一种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基本特征,科学设计生态保护推进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和政府加大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和转型升级力度,创新性提出经济发展新常态模式,即增长速度的新常态,要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结构调整的新常态,要从结构失衡到优化再平衡;宏观政策的新常态,要从总量宽松、粗放刺激转向总量稳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与生态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经济行为过程直接决定污染物排放和生态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好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又决定了经济发展结构、规模和方式。因此,需要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的基本特征和工作要求,统筹考虑、系统谋划、着眼长远,科学设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的生态保护思路。

“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创新驱动要求全面渗入经济社会各个环节,生态保护与经济产业发展的融合将日益紧密,生态保护管理的创新驱动战略将得到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应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趋势,更加强调结构和布局,更加强调创新和改革,更加强调法律和制度,更加强调质量和效益,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基本着力点,顺应百姓群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强烈期待,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关联性、协同性出发,推动生态保护从单要素、单环节保护向“优化结构、调控过程、提升功能、确保质量”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式转变,即将资源环境承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全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管理、政策、工程、技术调控手段,破解生态系统管理“破碎化”弊端,推进山水林田湖海生态系统的综合治理、统一监管、公平补偿,提高生态资产总量和生态系统管理成效;以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为主体,推动生态系统综合服务功能全面提升;构建生态环境质量全过程监控、评估、应对体系,形成维护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支撑能力,强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增效作用,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保护,构建“结构、过程、功能、质量”综合管控体系

建立国土空间生态管控制度,推动实现结构性源头保护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立“生态高地”,实施国家环境功能区划,构建“基础骨架”,形成我国生态安全总体空间格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根据不同地区环境功能差异,以保育自然生态安全、维护人居环境健康、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等为目标,建立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在国土空间环境分区管理总体构架下,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等级性、强制性、可行性和动态性原则,将影响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依法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保护措施,推动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组织编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强化对各地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的约束作用。

强化生态环境管制空间要求“落地”,提高生态系统保护成效。国家层面上,明确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各功能分区管理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提出分区生态保护、环境准入、污染控制、环境监管等管控导则;根据不同功能区的目标,建立差异化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差别化”的环保考核制度。省域层面上,编制实施省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城市层面上,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优化城镇建设空间布局的依据,加强生态安全格局与城镇化发展格局的衔接。以落实城市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全面推进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发展定位、空间分区、环境保护重点等。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和最小生态安全距离试点,减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预留环境污染净化空间,缓解城市之间环境污染的相互影响。划定城市开发和保护区域的界限。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推动不同地区有序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强化保护思维、预防理念,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严守生态安全底线。注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设,研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用地等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内资源环境开发强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实施差异化管理,分类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红线区,以及水、大气、土壤环境敏感区的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分级管理,国家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地方负责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的日常监管。

推进管理、工程和政策创新,加快提升生态过程调控能力

建立完善国家生态保护地体系,理顺国家生态系统管理体制,以管理创新促进重要生态区域的科学保护。进一步厘清现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保护地概念和内涵边界,统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保护地体系,实施生态保护地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是最严格的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服务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资源管理保护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要求,突出国家公园的重要性和社会公益性,抓紧建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丰富我国生态保护地体系。

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自然恢复与人工干预相结合,整合生态保护和建设重大工程,切实提升生态工程调控“正效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对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脆弱区和敏感区,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和分布,控制开发强度,降低生态压力,实施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对于承担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自然恢复与人工干预相结合,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治理等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通过工程调控,加快生态系统恢复。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从国家层面统筹考虑、统筹决策,整合现有分散于不同部门的生态建设工程,整合流域、区域重大生态建设工程,依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和现状,分类实施重大工程建设,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开展生态资产评估,深化生态补偿政策,加强生态系统过程的宏观政策调控。解决生态资产“底数不清、价值不明”的问题,建立包含资沥消耗、生态破坏与效益、环境损害等方面的生态资产评估制度,系统评估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清重要生态资产的数量与分布,编制国家、区域、省市县等不同层面生态资产负债表,建立生态资产帐户,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以生态补偿政策为核心能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突破生态补偿“无法可依、标准不一、方式单一、效果不清”的问题,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理清各方利益关系,推动补偿主体、标准核算、方式选择、效果评估、保障制度等落地实施。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政策。

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着力点,稳定和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建设,使之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载体和“大本营”。完善林木、药用植物、野生花卉、畜禽水产、微生物等各类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探索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重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陆海统筹”。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抓紧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模式,并选取典型区域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开展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经济学研究工作,通过建立量化评估方法,强化“绿色财富”理念,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

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综合服务功能。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制要求,提升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刚性地位,最大限度减少因经济发展导致的“让位”问题,确保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稳定发挥。同时,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以国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为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建设,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管护能力建设。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探索重点生态功能区资源特色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新模式。降低乃至取消生态重要、敏感和脆弱区的GDP考核。

加快建立生态安全评估体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全过程监控能力

以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为基础,以生态风险评估为依托,全面建立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评估体系。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系统的评估预警体系需抓紧建立。首先,应围绕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功能与质量,整合监测资源,建立国家、区域生态监测网络,实现山水林田湖海生态系统的统一监控,为开展系统的生态评估提供数据基础。其次,应完善生态评估的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以生态质量评估为基础,生态资产评估、生态风险评估、生态安全评估相结合的生态评估体系,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开展评估示范。第三,完善国家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尽快规划建设针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全国生态安全预警体系。密切监控三峡水库、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区对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

严格资源开发活动监管和生态环境准入。充分借助“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控体系,对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自然生境变化开展全面监控,对水、土、生物等资源开发活动及其生态影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制定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名录,建立配套标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监管精细化管理。

主要

参考文献

[1]周生贤.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N].人民日报,2014-02-07.

[2]中国工程院,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3

一、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提出

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作为学术范畴而被严格界定和科学论述,严格地说是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人们对政府管理活动进行新途径、新方式、新模式和新机制的探索开始的。在学术界,诸多专家和学者对政府管理创新问题有着研究兴趣,并撰写出相应的理论成果,对于指导政府管理创新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和价值,但多数研究仅仅局限于政府管理实践活动层面上,没有突破政府管理学的理论境遇和思维逻辑,难以摆脱传统政府管理创新理论的羁绊与禁锢,认为政府管理创新就是管理理念的革新、管理方法的改进和管理内容的变更和管理手段的变换,将政府管理创新视为外在于管理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实践活动。

近年来,一些学者将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主题转向了理论分析的方法论层面。生态学强调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协同共生和持续演化,其所内涵的动态、多样、平衡和有序的思想使得其逐渐成为分析社会现象和问题的有效工具。如果将政府管理创新置于生态学的理论视野内加以审视,可以发现:政府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其与所依存的外部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协同关系和共生关系;不论在构成要素方面,还是在要素之间关系方面,乃至要素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方面,政府管理创新都处于一个构成要素多样、环境因素复杂的生态系统中,可以将这个系统理解为“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

作为社会生态系统的典型形态,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正常运作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必须由人和人围绕的政府管理创新要素、条件、活动组成。人和政府管理创新要素、条件、活动既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最基本构成要素,也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实际载体。第二,基本构成要素之间、要素与环境之间、环境与环境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机制。第三,具有特定的功能,这是整体具有不同于各个组成要素的新功能,这种新功能是由系统内部的有机联系和结构决定的,而单个构成要素则不具备,一旦特定功能被取代,系统就会面临升级转型或者解体消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才是所谓的生态性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任何条件的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都会影响到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生态活度。

二、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培养政府管理创新的生态认知。认知是行动的先导,认知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行动过程及结果的绩效水平。目前,一些地区政府在进行管理创新时,既不充分了解自身的管理实践情况,也不全面顾及政府管理创新的内外环境,进而造成政府管理创新过程的不通畅和创新绩效的不明显,严重影响了政府管理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通过营造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梳理政府管理创新要素的内在关系,规整政府管理创新的各种环境条件,实现要素关系和环境条件的动态平衡与协调统一,有利于培养政府管理创新主体的生态认知,使其在政府管理创新过程中既注重要素、环境条件的客观性,也强调要素关系和环境条件利用的差异性和整体性。

其次,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创新的生态价值。生态文明的不断崛起和生态意识的渐入人心,使得生态理念逐渐成为指导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理念,人们在评价实践活动价值时,不仅考虑实践活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也越来越考虑到实践活动的生态价值。对于政府管理创新而言,生态价值也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每个政府管理创新活动都可以视为一个生态系统,构成这一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例如创新主体、创新对象、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机制等,由于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角色和地位有所差异,因而这些构成要素的生态位也各不相同。论文参考,意义。每个要素生态位的错位都会直接影响到系统内部要素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到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有序发展。这也正是目前部分政府管理创新绩效不明显的原因所在。论文参考,意义。通过营造生态系统,来实现政府管理创新要素功能和要素关系的最优化,进而提高政府管理创新的生态价值。

最后,有利于增强政府管理创新的竞争优势。对于政府管理创新主体而言,对自身情况和内外环境条件的准确认知是其合理利用内外环境因子,充分发挥管理创新竞争优势,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要有效调节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生态关系,使它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功能作用。要素和要素之间关系的重叠竞争,要素和环境之间关系的无序紊乱,都会造成政府管理创新要素之间的功能妨害与效能内耗,进而影响到政府管理创新竞争优势的提高。为此,在内部层面就需要保持政府管理创新要素之间关系的有序稳定,在外部层面就需要保持政府管理创新要素与外部环境之间正常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内外层面的有机结合形成平衡有序的生态系统,使得政府管理创新过程得以持续开展,竞争优势得以有效提高。

三、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特征

在持续不断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逐渐形成了协同共生的内外环境关系,体现出整体性、层次性、复杂性、动态性和自校性等基本特征。

1.整体性。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类似,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也具有一定的空间形态。它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在不断适应内外环境变化过程中形成的,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与内外部环境相互适应、相互作用的结果体现。空间形态既可以表现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空间结构,也可以反映政府管理管理生态系统的未来发展取向;既可以为政府管理创新目标的确定、创新方向的把握和创新战略的制定提供客观依据,也可以为相关

主体了解政府管理创新的本质和规律提供重要参考。论文参考,意义。政府管理管理生态系统的空间形态主要由社会空间、经济空间和自然空间组成,社会空间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空间、教育空间、文化空间、科技空间和制度空间等;经济空间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价值目标的主要指向;自然空间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也是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的空间范围。自然空间对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影响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三个空间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形成有机统一的空间形态,共同制约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生存发展。论文参考,意义。

2.层次性。结构是要素之间关系的结合形式和联系状态。系统结构是系统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状态以及各要素之间的比例特点。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结构就是组成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形式以及各要素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形式。论文参考,意义。由于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既是社会生态系统的子系统,也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和发展演化规律的有机系统,因此,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结构既表现社会生态系统的部分性质,也表现有别于其他生态系统的特征。从规模大小上,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结构可分为宏观结构、中观结构和微观结构。宏观结构主要以社会环境结构为背景,中观结构主要以区域社会环境结构为背景,微观结构主要以某个政府的具体管理环境为背景。从时空维度上,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可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纵向结构主要是各级政府行政级别的大小不同形成的结构,横向结构主要是同一级别政府部门形成的结构。宏观中观微观结构相互渗透、纵向横向结构彼此交融,共同形成动静结合、纵横交错的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网络结构。

3.复杂性。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是由生态主体和生态环境组成的有机系统。政府官员、政府工作人员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人员等构成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生态主体;对生态主体产生作用和影响的各种生态因子的结合构成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主要包括社会生态环境、经济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等,各层面环境都不同程度地对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运作产生影响。不同的生态主体拥有不同的生态环境,同一生态主体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也需要不同的生态环境。通过生态主体之间及其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形成了适应环境的能力、影响环境的能力,并不断实现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演化。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经济发展的快速化、社会竞争的激烈化、人际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日渐明显,分配差距的拉大、腐败现象的蔓延、阶层分化的多元等社会问题也开始出现[1],使得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更加复杂,给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运作发展带来了一定挑战。

4.动态性。在生态学的理论视域中,生态因子是指对生物的生长发育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外界环境要素。论文参考,意义。生态因子与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当复杂,各种生态因子的有机结合形成生态环境,每个生态因子都具有不可替代性或可调剂性。同样,组成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的因子都是生态因子,各种生态因子对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起着推动或者制约作用。按照表现形式,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生态因子可分为社会生态因子、经济生态因子和自然生态因子,社会生态因子包括文化因子、教育因子、社会制度与政策因子、国际政治因子和科学技术因子;经济生态因子包括消费市场因子、物资市场因子、资金市场因子、劳动力市场因子、产业与产业结构因子、交通因子、通讯因子、国际经济因子;自然生态因子包括地域地缘因子和自然资源因子。[2]各种生态因子相互促进、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任何生态因子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其他生态因子的变化,进而影响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

5.自校性。与自然生态系统不同,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自校平衡性更具有主动性,这是由于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主体——人具有更强的意识性和能动性。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并不是完全受制于外部环境,它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发展变化的具体要求,来不断适应环境变化。从过程机制上看,自校平衡主要是由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不平衡所致。物能流转的不平衡往往会带来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功能的不稳定,影响政府管理创新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为了保持系统内外环境关系的平衡有序,政府管理创新主体就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这些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管理创新主体通过优化关系结构、调整功能机理和整合运作机制来保持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的平衡有序;二是通过适当改变环境因子、规整环境条件和调试环境空间来实现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李景春.研究生党建创新的SWOT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8):46-50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4

2.和谐共赢。在公共政策上,强调伙伴关系,平等合作,积极协调各个管理要素,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科学创新。从以人为中心的公共管理转变到以生态为中心的公共管理,需要依靠科技的力量,实现结构、行为以及制度的生态转型和调整,预防不利于生态发展的机制形成;同时还需要知识、技术以及制度创新,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生态为中心的公共管理不同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它将人与自然视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的发展与进步依赖于这个整体的发展,它主张人与自然是平等、互利的伙伴关系,强调人和自然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的和谐,生态理性虽然有人类、自然理性发展的内涵,但更多的纳入了人与自然伦理关怀的感性内容,为我们描绘了环境友好型公共管理的美好前景。

二、环境友好型的公共管理在中国生态建设中的可行性

随着环境议题的重要性不断增强,需要国际上形成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环境危机治理的公共管理新体系。这一新体系的构建和实现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框架上,需要将环境考量列入政府规划和法律制定当中,通过公共行政力量和法律的强制力量来确保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二是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以及社会组织的推动。在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一环境友好型的公共管理体系正处于积极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处理不但考验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也会在实质上影响世界环境发展的格局。事实上,环境友好型的公共管理在我国也是是适用的,从政治可接受上来说,环境友好型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生态为中心的公共管理实践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策的可行性来说,一是欧盟等先进国家已经有大量的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二是积极践行环境友好型的公共管理有助于促进我国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型,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和执行力保障。从国际影响上来说,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共识,积极推动环境友好型的公共管理体现了负责任、建设性的大国形象。

三、环境友好型的公共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要达到这一个目标,需要建立起以生态为中心、环境友好型的公共管理体系,这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成败的关键。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5

1农村发展中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1.1农村发展模式粗放及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农业发展及其结构调整已逐步形成了“高投入,高产出,高排放”的农业发展格局,对农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大。当前农村经济增长的特征是生产要素的产出率和利用率低下,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小。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产量至少有1/4是靠化肥、农药和地膜等化学物品投入取得的。过量的农药、化肥等的投入造成了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并已经成为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①种植结构的变动。传统的粮食作物施肥量稳步增长的同时,蔬菜、果树、花卉等新兴的经济作物已经成为化肥消费的主体和化肥消费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化肥施用水平和化肥流失率具有正相关性,因此,种植结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业面源污染。②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占农业的比重不断增加,由于设备落后,不能及时、合理地对畜禽养殖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带来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并且具有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特点。③盲目的调整行为。受利益的驱动,生态脆弱地区的大量林地、草地向耕地转化,造成水土流失、水体污染,林地、草地大量减少,导致对污染物的吸附作用大大降低,致使农村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1.2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法制体系不健全

主要是:①环境立法很少涉及农村生态环境。②环保执法力度不够。

2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理念

应构建农村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农村发展中;建立符合实际的、激励和约束相容的区域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法律与管理体系。

2.1充分认识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区域和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已显得非常必要。发达国家成功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经验的共同点是:非常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将之视为环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非常重视对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估。因此,应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高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重要性认识,充分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将之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核心部分,并纳入新农村建设之中。加强对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和重点区域农村工业污染状况的科学评估,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政策。

2.2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模式

当前粗放的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程度,因此,必须转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种植业和养殖业是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解决农业污染的关键是建立和恢复中断的农业内部物质能量循环流动的链条,减少农业生产中物质和能量的流失。应以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按照循环农业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利用”的要求,从投入端、中间过程、输出端3个有机的过程构建农业发展模式。把专业化的种植活动和养殖活动结合起来,实现种植和养殖两部门之间的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区域性的种养平衡,减少环境污染。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保持土壤肥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健康。对于农村工业发展,应将减少污染做为重要考虑因素,纳入到经济决策过程中,在农村工业发展过程中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3构建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公共政策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复杂,来源广泛、分散,种类繁多,表现为复合型污染,因此,有效的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必须影响众多行为者,应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并通过“连锁”机制来激励相关行为主体减少污染排放。综合运用包括产权制度、价格政策、财政政策等多种政策及补贴、教育、激励和行为标准等多种政策工具建立起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6

为此,作为一部完整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应将其中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删去,保留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并相应地增加立法宗旨,相关概念界定,环境资源法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及有关机关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体制;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等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公害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污染现象的出现,早在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工厂与城市的公害事件就不断涌现,而突出的“公害事件”更是震惊了世界。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女士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则深深地提醒世人警惕过度使用农药的恶果。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法的研究也正于此而愈发繁荣。

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更是严峻,考察我国97到99年的《环境状况公报》,同样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污染的状况愈发严重。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相当多的城市水、气、声、土壤环境污染仍较严重;中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辽河、海河污染严重,准河水质较差,黄河水质不容乐观。1999年,全国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01亿吨,比上年增加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7亿吨,比上年减少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204亿吨,比上年增加1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少数特大城市属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酸雨污染范围大体未变,污染程度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故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关的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根据我国污染物存在的形态,我国污染可分为如下三个类型:(1)以液态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湖泊、河流等淡水污染和海洋污染;(2)以固体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农药污染及有毒化学物品污染;(3)以气态形式或依气体为媒介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光污染。(4)其它公害污染。相应地,调整这些污染及公害防治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液态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气态污染防治法及公害防治法四个部分。

1、液态污染防治法

液态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基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江、河流域、湖泊的水污染防治法、生产过程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水污染及防治的标准规定等。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暂行条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等。

2、固体污染防治法

固体污染防治法涉及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包括固体污染物防治管理体制,固体污染物监督管理,固体污染综合利用制度;工业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法;危险污染物防治法;固体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标准法;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法等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十一种污染成分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污染物控制标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3、气态污染防治法

气态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对大气污染法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废气排放标准法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防治的管理体制,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标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公害防治法

公害污染是指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等。许多国家都对这三类物质的控制和防治进行立法。我国公害防治法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等。例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防止含多录联苯电力装置加强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电磁辐射环境办法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

三、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为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内在有机联系便使其构成统一的整体,首先,在存在形态上是相连的,森林、草原、矿藏、水都依附于土地之上或蕴藏于土地之下;其次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连锁性、结构性的变化效应,并形成各种资源的多种功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不仅从个别资源的效益出发,还必须把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种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自然资源部门法的体系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生物资源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旅游资源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规章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远没遏制住,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而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完善已成为时代的任务。

生态环境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强调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全局保护,保持生态(包括物种)的多样性,达到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和兴起源自人们对生态学的认识之发展,生态学“为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二战后国际生态科学蓬勃发展,至60年代,生态系统生态学成为生态学研究的前沿,(生态系统生态学是研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动态与演替,以及人为影响与调控机理的生态学科),它的出现使生态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改观,生态系统生态学所强调的“整体性”是人类认识自然生态的系统的具有革命性的进步,对该学科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满足了社会在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下,保持生态系统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该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在时代的蕴育下,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充实了现代环境法的内容,“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这些都是传统的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不能企及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必须得以提出和构建,盖系本世纪以来,人类生活的地球上,生态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尽管科学和技术在过去的100年里获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却正是20世纪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导致生态衰败的祸首,实际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的衰败形成了强烈的对照,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究其原因,唯“技术只重视处理分离部分的方法,即分解论方法,生态系统恰恰与技术不同,生态系统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划分成可随意处置的几个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整体,在于其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处理方式之不同使得人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正确处理方法,使生态环境保破坏愈演愈烈,而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称谓上,生态环境法与环境法并不对立,所谓生态环境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因而生态环境法亦可简称为环境法。”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最大化的解释,也即实际上为环境法,这个概念实际上跟俄罗斯法学界对“生态法”的界定相类似.

本文此处所指生态环境保护法系指调整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注重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生态学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里必然要体现和遵守相关的生态规律,如物物相关规律、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多样稳定规律、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等等。它通常是在各个自然资源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有时往往要通过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部门来实现,这些法律部门相互联系、有机配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生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仍各不失其独立性,二者有质的区别。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坚决杜绝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国务院在200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

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入,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部门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和国家公园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因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所谓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力量,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问题、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7

1.旅游活动:游客以观赏自然景观为目的的旅游过程。

2.保护活动:保护生态旅游资源及环境,以防止其变异的活动。

3.开发活动:开发生态旅游资源的活动。

4.服务活动: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为游客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包括提供住宿,餐饮,旅行,导游,翻译,游览娱乐,购物等服务的活动。

5.行政活动:指为规范旅游活动使其有序的政府管理机构的活动。

6.营销活动:指为招揽游客或推销生态旅游产品而开展的活动。

7.管理活动:即对生态旅游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管理职能的执行过程。其实,一切涉及生态旅游的活动都属生态旅游活动的范畴。生态旅游与传统大众旅游相比较,具有三大特征,即:保护旅游资源及环境;谋富旅游地社区居民;从而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形成整体。这些特征反映了生态旅游的本质。并使得生态旅游管理与传统的大众旅游管理也呈现出本质的差别。事实上,传统的大众旅游管理在本质上是 企业 管理与行政管理的综合运用。这种管理模式把景区作为一个企业或是社会福利机构(例如城市公园),在开发管理上尽其所能寸土寸金。在组织管理上,一包了之,收取承包费。这种管理模式对于城市景区或人工景区而言,或许行之有效。但对于生态旅游来说,却是灾难性的。而遗憾的是,碧塔海景区的游船项却是采用这种方式管理的。生态旅游管理既不是离散的单元管理,也不是行业管理,而是系统管理,是微观管理景区,景点及服务机构的管理)与客观管理(行业管理)的系统结合。因此生态旅游管理的模式必定是系统模式,即生态旅游管理系统。作为管理系统,既要强调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及各分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更要强调系统的整体性。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整体性首先表现在管理范围上。生态旅游管理不以一个景区或一个服务机构,或者是这些管理点的简单集合作为管理范围。因为它将割裂生态旅游活动各内容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从而降低管理效率,甚至造成管理失效。生态旅游管理的范围是生态旅游区域。对于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的区域来说更是如此。生态旅游区域一般有两种划分,一种是行政区域,如中甸县生态旅游区。另一种是自然生态地域,如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对生态旅管理来说,以第二种区域划分作为管理范围更合理。因为它体现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而作为世界地理一大奇观的长虎跳峡介于两行政区之间,使管理造成困难。但很遗憾,现实是人们只认可行政区域。生态旅游管理系统框架构建态旅游地往往是一些自然生态系统保存较为原始,很少被人类活动涉及的地域,和保存有较为独特的民族及宗教文化习俗的区域。者说,正是因为这种特点,才使这种区域成为生态旅游胜地。但另一方面,这种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区域居民的生存方式主要依靠传统产业,如传统农业,牧业和林木业。而传统产业对自然界的无度索取,不但毁坏自然生态系统,还将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无以为继,并危害流域下游。旅游业的兴起为这种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产业支持。迪庆州中甸县正是具备上述特征的典型的生态旅游胜地。雪山,峡谷,五花草甸,高原湖泊及森林等较为原始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独具特色的藏传佛教以及东巴文化发祥地,是中甸县以藏族为主的各族人民的骄傲。但世代居住于此的中甸人民仍未摆脱贫困。特别是天然林禁伐之后他们翘首以盼旅游业能带来新的生机,并把它确立为区域的支柱产业。因此我们所构建的生态旅游管理系统必须以区域为出发点,并以实现区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最终保证区域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以区域为出发点,不仅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生态旅游管理系统整体性的要求。而区域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是生态旅游管理的系统目标。出发点与目标之间相联系的是生态旅游活动。由此形成一条由发点到目标相连贯的主线。这条主线是生态旅游概念的象描述和总体概括,因此它是构建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逻辑基础。在生态旅游管理中,被管理的因素众多,且关系复杂。因此管理必须有一定中心,以便抓住重点,突出重点,从而把握生态旅游管理的关键。生态旅游的性质决定了生态旅游管理必须以游客为中心,必须以保护为中心,必须以发展为中心。因为,参与生态旅游活动的因素繁多,在这些因素中,游客是决定性的因素。没有游客就不能开展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的其他活动都是围绕游客的旅游活动展开的。游客是生态旅游区的财富。游客是生态旅游的上帝。因此,生态旅游管理必须以游客为中心。生态旅游资源和环境是游客旅游的目标和对象,也是旅游地社区居民生存的条件。事实上,它们是生态旅游的客观基础。保护这种客观基础,是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必然求,也是旅游地社区居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和必然要求。因此生态旅游管理也必须以保护生态旅游资源及环境为中心,即以保护为中心。生态旅游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区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发展是区域开展生态旅游活动78的核心,因此生态旅游管理还必须以发展为中心。这就是生态旅游性质决定的生态旅游管理的三个中心,同时也是构建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逻辑要求。构建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逻辑基础和逻辑要求是构建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逻辑前提。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构建将以主线为基础,围绕三个中心展开。构建的框架模式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研究生态旅游管理,必须明确系统状况,辨明系统及各子系统的性质,功能及地位,阐述其相互关系,从而构建系构,并对其进行系统分析。系统按其性质分为功能系统和分析系统两类。功能系统是指具备实现系统目标功能的系统。分析系统是指描述,解释要素集合关系的系统。生态旅游管理系统是一个功能系统,其系统目标是实现区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质上是指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其表现是指空间上的规模扩张、时间上的延续和指标上的递增。区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变化过程。它总是由低级向高级,由局部向整体,由要素向系统优化演进,这一发展演化过程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生态旅游管理系统,以其管理观念、管理结构、管理方法和管理运行形成系统功能,以保证系统目标的实现。生态旅游管理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它由五个子系统构成:即管理目标子系统、管理对象子系统和组织管理子系统、开发管理子系统以及环保管理子系统。其中管理目标管理对象子系统是分析系统。其他三个子系统是功能系统。管理目标子系统作为分析系统是各功能系统的系统目标集合的系统描述。管理对象子系统是被管理要素集合的系统描述。通过系统描述,解释系统要素,阐明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结构,从而正确地把握有关生态旅游管理的基本概念。三个功能系统是以主线为基础,围绕三个管理中心展开的,按不同管理类别划分的管理职能的集合。所形成的系统功能以实现子系统目标的方式,来保证生态旅游管理大系统目标的实现。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结构形如一个三角金字塔,塔中心为主线串三个管理中心由下至上贯穿全塔,塔底为管理对象子系统,塔尖为管理目标子系统,塔的三面由三个功能系统环中心线封闭。以强调功能系统之间的广泛联系。中甸县的生态旅游,近几年发展很快,管理滞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试图套用现成的管理模式解决管理问题却不实际。事实上,中甸县现在的管理问题还不在于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落后,而首先是管理观念的问题。对生态旅游管理系统构架模式认的意义就在于领导者和管理者对管理问题要树立系统的观念,并在决策和管理运作中贯彻这种观念,以提高管理效率或减少因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对于像中甸县这样生态旅游刚兴起的区域,这种认识就更有意义。管理对象系统的分析管理对象系统作为一个分析系统,主要是阐述作为管对象各要素的内容,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所形成的结构,以便解决生态旅游管理是管理什么的问题。管理对象系统从静态看,其要素包括三类,即人、文化(精神)、物。第一类是指生态旅游区域中与生态旅游有关的全体人员。包括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社区居民。这些人的个体以某种方式集合表现出群体特征或依附于一定机构形成组织。第二类指生态旅游区域中具有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和宗教文化。例如独特的民族生活方式及民俗和宗教精神及仪式等。第三类是指生态旅游区域中与生态旅游有关的客观存在。包括自然存在物和人工存在物。自然存在物主要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由它形成自然生态旅游资源及环境自然景观)。人工存在物主要指建筑、设施、道路等。除此之外还包括第二类的物化体,如民族服饰、宗教信仰等。第二类及第三类的人工存在物形成人文生态旅游资源(人文景观)。管理对象各要素综合表现为景区(点),并依其主体显示区以自然生态资源为主体,松赞林寺景区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藏民家访(一种旅游形式)以民族民俗资源为主体。从动态看,管理对象系统的各要素及要素之间关系的运动形成生态旅游活动。因此管理对象系统分为两个子系统,即对象动态子系统和对象静态子系统。对象动态子系统是生态旅游活动的系统描述。对象静态子系统是要素及要素关系的系统描述。事实上对象静态子系统的运动形态就是对象动态子系统,而对象动态子系统的静止形态就是对象静态子系统。在生态旅游管理系统中,管理对象系统其实有两个表现。一是底部的管理对象系统,二是从底到顶的生态旅游活动。事实上,前者是对象静态子系统,后者是对象动态子系统。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这种结构表述,更体现了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各部分之间有机联系。换句话说,管理对象系统的各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关系,以生态旅游活动的形式直接影响和79决定着管理目标。这也说明,生态旅游管理系统是一个社会系统。生态旅游管理的社会系性质,反映了系统的复杂性管理难度。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确定管理目标时,必须考虑相关者的态度。功能系统的综合分析从理的系统理论来说,一般的管理功能系统,由管理的五个职能形成子系统。如果我们仅从不同管理类别(例如组织管理、开发管理、环保管理)进行相应的功能系统分析,无疑会得到某些有益的启示或形成一些有效的管理手段。而这正是传统大众旅游管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但对生态旅游管理系统来说,不仅要重视各功能系统的系统分析(由于篇幅所限,不展开其系统分析),更强调各功能系统的整合性分析。而各功能系统的整合性,是生态旅游管理系统整体性的表现和要求。事实上,前述的生态旅游管理框架结构所强调的正是这一点。对开发管理和环保管理而言,首要的管理问题是决策问题(管理就是决策)。例如,开不开发,开发到什么程度,怎样开发以及从环保政策的角度看准不准开发,怎样保护等。似乎两者水火不容,但开发是生态旅游的生命,而环保是生态旅游可持续的根本。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要在思想上强调保护性开发的观念,也要应用管理模式中确立环境与开发的综合决策模式。这种综合决策模式,既是一个原则也是一种方法。作为原则,它指环境状态对开发有否决权,任何景区(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换取旅游增长或社区发展,不能用当前的发展去损害未来的发展,更不能以局部的发展去损害全局的发展。作为方法,它是指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是开发程度的技术限度。开发就其程度来说,可划分为零开发(即原生状态)、保护性开发(对环境状态有控制的开发)、完全开发(事实上是人工系统)、掠夺式开发(完全不顾环境后果的开发)。生态旅游的开发是保护性开发。开发就其方式来说,分为两种,一是为游客观赏方便而进行的建造,例如解决可进入性问题或建造食宿设施。二是扩展景观或增加旅游项目。对于生态旅游,不同的开发方式应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标准。因为不同的开发方式对环境状态的影响不同,对旅游的作用也不同。开发就其目的来说也有两个,一是经济效益,二是社区发。如果仅就开发管理子系统来说,这种目的性也是合理的。但如果考虑环保管理的目标,这种目的的实现程度也必须不突破环境的技术标准为限。碧塔海水面的开发利用是说明环境与开发综合决策模式的最好例子。碧塔海水面的开发是指在水面上行船其功用有两种,一是作为 交通 使南线西线沟通,形成旅游环线。二是开发游船项目,增加游览内容(实际此项目已在运行)。由此引发争论,形成三种观点。一种是禁止行船,认为行船影响水质,长此已往会使湖水变异。二是可开交通船,认为有必要沟通南线西线,由于船只少,对水质影响较小。三是开发游船项目,认为这是碧塔海的重要项目。第一种观点纯粹是从环境出发的。第三种观点纯粹从旅游出发。第二种介于两者之间。事实上,如果以环境和开发综合决策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争论也就没有必要。在方法上,以水质的背景值为标准,查明水体自净能力, 计算 环境容量,进行行船的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承载量。以便决定是否开发或开发方式。如果一条船都会引起水质变异,则否决此项目。由此可见,环境和开发综合决策模式是正确处理环保管理与开发管理关系的 科学 手段。事实上,这种决策模式的实质是把开发决策建立在环境科学的基础上。但是环境与开发综合决策模式的应用和实施取决于组织管理模式,或者说,组织管理模式是环境与开发综合决策模式落实的保证。因此,景区(点)的应用管理模式是由组织管理模式和环境与开发综合决策模式两者构成。组织管理模式景区(点)的组织机构是生态旅游组织系统中最重要的内容,其组织管理也是生态旅游管理系统中组织管理子系统的重要内容。景区(点)组织管理的核心是管理体制。因为各种管理问题、管理矛盾都与管理体制有关。中甸县生态旅游管理的现实也说明这一点。但是认为在短期内从根本上完全理顺管理体制也不现实。本文从实际出发,回避尖锐的体制矛盾,提出两种景区(点)的组织管理模式构架,以适应不同特征的生态旅游资源及环境。并以环境和开发综合决策模式与管理原则来实现对景区(点)的管理,从而达成生态旅游管理系统的目标。管理委员会制适用管理委员会制的景区(点)有以下特征: 

第一,环境特征:景区以 自然 生态 旅游 资源为主体(或是自然保护区),并且生态环境较脆弱,可开发性低,一但造成损害则不可恢复(碧塔海就于这类景区)。

第二,权属特征:在产权关系上,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主要为国家所有。但管理权分散在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例如80林业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旅游部门,及社区的行政机构,如乡(镇)政府。

第三,体制特征:各部门关系交叉,各自为政,在管理中追逐部门的 经济 利益,而不愿真正负起生态旅游管理责任。

第四,开发的目的特征: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有限开发为手段,获取资金用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实现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以此相适应的管委会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组织特征:前述的政府职能部门派员参加管委会(包括旅游地社区的乡镇政府人员)。

第二,责任特征:参与管委会的人员既对管委会负责,也对所派出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权限特征:只有管理权、监督权,没有开发权。但有开发建议权和按照环境与开发综合决策模式的要求提交建议开发报告,由上一级对开发进行决策。

第四,财务特征:税后收入除用于管委会运行费用和开发投资外,其余用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剩余部分上交财政,不足部分由财政拨付。由上述特征可知,管委会并不只是个称谓,而是以景区(点)的自然生态旅游资源性质和特征为基础所形成的景区(点)的组织管理体制。公司制公司制模式就是把景区

(点)作为一个 企业 进行管理。适用公司制的景区有以下特征: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8

强力推进站网建设,打造独具青海特色的生态监测评估预警体系

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生态监测评估,着力在搭建体系、构建网络、服务决策上下功夫。一方面,依托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坚持“部门联动、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充分整合环保、水利、农牧、林业、气象等部门资源共同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建设了由26个综合站点、1152个基础站点和220个跟踪站点构成的地面站点监测网络,确定了地面监测、遥感监测、人类活动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程成效评估、生态系统综合评估6大类150余项监测评价指标,初步建成了“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预警体系。从2005年开始,陆续开发建立了全省以中分辨率为主、重点生态功能区局部地区高分辨率识别的影像库,搭建了生态监测综合数据服务及共享平台,开展了三江源区生态本底和一期工程生态成效评估、青海生态环境十年遥感调查与评估、年度生态环境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价,对30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价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充分利用国产高分辨率卫星数据,在重点生态敏感区域开展人类活动变化、地分布等环境遥感监测,积极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服务。另一方面,针对青海生态环境的特殊性、生态地位的重要性、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按照重点生态保护区域自然景观及雪豹、藏羚羊、野牦牛、藏野驴、中华对角羚、黑颈鹤、青海湖裸鲤等多种珍稀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典型活动区域分布特点,在全省规划了近40个观测点位,采用短中长光程、高清视频、音频连线、数字化网络实时传输、统一平台管控的方式,建立了“青海生态之窗”远程高清视频监控和展示解说系统,可近距离观测研究典型区域生态类型、自然景观、野生动物以及生物多样性,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率先建成“远距离、大范围、全方位”的精确观测系统,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监控预警体系。2016年8月23日,在视察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时,青海省委省政府利用“生态之窗”向总书记汇报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建设情况,总书记通过远程视频音频系统实时察看三江源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并与基层干部和生态管护员进行现场视频交流,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之后,中编办、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中科院、清华大学等有关部委和科研院所,广东、湖北、新疆、、云南等省(区)环保部门及国内部分主流媒体,共有90批600人次前来考察调研。省党政领导20多人次前来指导工作,省直机关工委党校将其作为省直部门党员干部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公安部门将其作为环保联合执法警务人员培训基地,省环保部门将其作为公众生态环保科普基地,通过环境日、公众开放日等重要节点,向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社区居民开放,“生态之窗”已成为宣传推介美丽新青海的重要窗口。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9

生态环境是典型的纯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基本载体,良好的环境质量如清洁的空气和干净的水是满足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一条底线。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当生态环境普遍成为问题的时候,生态环境的固有属性决定了政府有必要提供基本生态环境服务,平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一、构建基本生态服务体系的现实意义

构建基本生态服务体系符合公平正义的发展理念,已成为社会共识。自《人类环境宣言》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规定下来,各国普遍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将生态环境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由政府来统筹,解决因发展不平衡所引发的群体间和地区间的环境矛盾,才能保障环境正义。

构建基本生态服务体系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求和发展规律。国外普遍根据综合实力和人们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来确定适合本国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范围。当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最紧的约束和短板,基本生态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党的十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且目前我国人均GDP达到8 016美元,德州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是7 741美元,达到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推进基本生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经济和财政条件已具备。

构建基本生态服务体系符合当前德州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需要。基于德州目前的环境现状来说,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是德州市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契机,也是巨大的挑战。将基本生态服务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促进基本生态服务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间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管理统一,对于推进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具有长远而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德州市基本生态服务状况分析

尽管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成效显著,基本生态服务在某些领域如基础设施等方面也有所加强,各项环境指标也在发生积极变化,但与其他许多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社保、医疗、基础设施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相比,与社会生态服务需求相比,基本生态服务供给无论从范围还是标准上看仍然滞后。

德州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更是不容乐观,环境质量水平位列全省后位。从供给水平来看,基本生态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环境保护投入长期不足,历史欠账较大,大气污染严重,灰霾天数接近全年的50%,全市地表水质总体为劣V类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陈旧老化,管网不配套,雨污不分流,部分县区明渠收集污水,个别县区污水处理能力不匹配,部分工业园区工业污水依托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受工艺条件限制,处理效果不理想;城乡生活垃圾不分类,垃圾处理主要是焚烧和填埋;均等化水平低,不均衡、不协调、区域差异现象突出,越往基层基本环境服务水平越低,乡镇和农村环境污染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大部分农村环保设施刚刚起步,农村社区仅有三成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且多数建成设施运行情况不正常,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不到60%。基本生态服务供求矛盾引致的各种环境风险在积聚,社会风险在加大,经济风险在积累。

当前导致环境问题的根源,除了市场经济在环境领域本身的缺陷之外,更多的在于制度安排的缺陷。比如:城乡区域间条块分割,管理不衔接,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尚未建立科学的基本生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考核和责任制不健全以及监督问责缺位等问题较为突出,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比较单一。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不在于财力或技术,而在于制度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三、以加快构建基本生态服务体系推进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

基本生态服务体系是由基本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所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基本生态服务体系,是推进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一,转变理念,以服务促管理。将生态环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意味着理念上要从环境管理或管控向环境服务转变,通过服务来实现管理。从服务理念出发,政府在角色上不仅是政策制定者和环境管理者、监督者,也是生态服务需求的预见者和提供者;政府工作的出发点要从工作任务或职责向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态需求转变,关注的重点从任务的完成向服务的绩效和群众的满意度转变;工作的方式要从线性的命令和控制向非线性的授权和参与合作转变,社会成员不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对象和标准服从者,也是政策和标准的参与制定者,是服务的参与提供者;在治理的组织架构上要从机械式的、层级的、规范的架构向有机的、网络化、模糊的架构转变。

第二,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先急后缓、逐步提升”的基本建设原则。环境质量最基本的层次是安全,然后是追求舒适性、宁静、美丽和享受。应从环境容量的承受度、大众感受的接受度出发,坚持责任与能力相匹配,标准与创新同行。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经济适用又适度超前;既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要求,还要自我加压,提高标准,掌握主动权。第一个阶段是以环境总量控制和环境治理为主,确定“底线”,把握起点,确保过程,努力多还旧账,保证不欠新账,保证环境状况不恶化不退化,更要根本性扭转那些严重的环境问题,初步实现基本生态服务结果大体均等;第二个阶段以环境质量提升为主,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分地区有保有主攻,分阶段有序有重点,积极谋求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提升;第三个阶段以环境健康享受为主,推进城乡基本生态服务水平大幅度提升,环境质量向舒适、宁静、美丽和享受迈进。

第三,明确现阶段基本生态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体系。加强顶层设计,以县为单位打造基本生态服务网络,确定现阶段基本生态服务项目范围,并针对每个服务项目,从服务对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四个方面确定服务标准。现阶段基本生态服务应涉及消除环境污染以保障清洁环境资源权及宁静权的基本民生、以环境基础设施为主的环境基础、基本环境信息和环境技术、防范环境突发事故的环境安全等内容。此外,在推动城乡基本生态服务一体化问题上,城乡基本生态服务的内容可以因地制宜,有所差别,但同样的生态服务在质量标准上不应有差别。

第四,构建最严格的生态制度保障体系。积极落实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的政策要求。将生态文明纳入城市规划,明确空间管控要素,制定相应生态管控要求和绩效考核制度,控制城市空间增长边界,有序引导城市发展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增加生态空间,丰富生态产品供给,提升生态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污染物排放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精准实施覆盖城乡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和完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用严格的环保标准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加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企业早转型早主动,努力探索解决散煤管控等难点问题。

第五,完善基本生态服务目标责任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牵住牛鼻子,形成市、县、乡、村(居)四级基本生态服务目标责任体系。一是督政为重,积极推动环保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政府当好环境保护守门人。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一套可监测、可评估、可考核的政府基本生态服务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体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二是在强化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推动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健全区域协调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责任清单,提高区域工作协同度,消除工作盲区。三是以铁腕执法落实企业环保责任,落实在污染高风险行业和企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四是充分发挥最广泛环保统一战线的巨大能量,做好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沟通工作,将压力转换为发动全社会力量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动力。

第六,完善公共财政等配套保障体系。一是加快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增强基本生态服务的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从投资型转向公共服务型,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将更多财力用于兜底线、补短板。二是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如完善财政奖励、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绿色金融等政策,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生态产权要素交易制度,以政策限制和金融控制倒逼企业转型,从关注传统的末端治理转向注重清洁生产和清洁技术,实施园区循环式改造,工业企业入园集中管控,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催生绿色产业体系。三是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建立统一、全覆盖、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健全产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健全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四是支持和强化环保监测、监管、服务和执法队伍建设,壮大公安“食药环”执法队伍,为基本生态服务提供最坚实的人力和技术保障。

第七,完善基本生态服务供给体系。在明确政府基本生态服务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探索管办分离,引入基本生态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机制,创新基本生态服务供给方式,创新产权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和治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供给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政府间协议、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民办公助、特许经营、合同外包或托管服务、志愿服务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面社会资金进入生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和环境服务、环境产品生产领域,以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融资渠道市场化扩大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基本生态服务供给水平和供给效率。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政府必须负起监管责任,同时要防止在某些领域过度推行市场化,要健全基本生态服务供求决策和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搭建政府和企业、公众沟通和平等对话的交流合作平台。

参考文献:

[1]卢洪友,等.外国环境公共治理:理论、制度与模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卢洪友.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经验的中国借鉴[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15).

[3]卢洪友.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分享[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21).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10

本文结合组织生态学、管理仿生学和品牌生态学的原理与方法,探讨品牌管理的生态本质和特征,分析品牌生态管理的结构体系,以期为品牌管理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品牌生态管理的基本特征

将外部环境作为品牌管理活动的重点考虑层面,这种模式被称为品牌管理的生态化模式。从广义层面理解,品牌生态管理是指建立在品牌生态系统基础上的一种持续性、外部导向、多因素交织催化的品牌管理模式,或者是基于品牌生态化运作目标而设置的管理机制,这种机制主要以品牌价值永续保持和使用为旨归,是一个长期复杂、涉及诸多环境因素的系统工程。从结构层面看,品牌生态管理体现出品牌管理过程的方法选择、环节安排和要素配置,包括品牌内部生态管理和品牌外部生态管理两个层面。由于品牌生态管理注重品牌内外环境的有机统一,强调品牌内涵式与外延式价值提升的综合协调,能够将与品牌生存发展相关环境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性通过拟生物生态系统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多层面的运作机制获得正常、高效运转。要准确理解品牌生态管理的本质内涵,需要全面认识品牌生态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管理目标的确定性

品牌生态管理具有明确的目标体系,它往往能够导控企业对品牌经营管理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取向,并表现为巨大的能动效应场,不断推动品牌价值和品牌资产的持续提升与永续利用。然而,这种目标体系对品牌生存发展的“指向性”并不是保持不变的,它会随着品牌竞争格局和品牌拥有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不断变化。不同企业的品牌生态管理的目标体系具有差异性,即便是同一目标体系在品牌拥有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也会表现出作用程度、效果水平的不同。对于初创品牌的企业而言,快速提高品牌辐射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性要远超过品牌价值链塑造、品牌多元化发展;成熟品牌的拥有企业,首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持和提升“品牌的功能性价值、条件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知识性价值”,增强品牌竞争优势;衰退品牌的拥有企业则把品牌创新、品牌延伸作为关注焦点。可见,品牌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管理目标的内容、重点具有差异性,但每个阶段的管理目标却都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性。

(二)管理主体的多元性

品牌生态管理可划分为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评价五个环节,这些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对品牌生态管理过程、绩效产生影响,每个环节的正常运作都离不开相关主体的意识和能动性的发挥。这些主体既包括产品研发者、产品设计者、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也包括企业管理者、消费者、供应商、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管理主体要敏锐地发掘品牌价值提升空间,有效整合资源将其转化为增强品牌竞争优势的着力点,同时结合所在环节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合理制定和实施品牌生态管理方略。

(三)管理对象的复杂性

从结构维度上看,品牌生态管理既需要考虑品牌及品牌拥有企业内外环境及要素间关系的制约,也需要研究环境要素之间的作用机理及其对品牌生存发展的影响;从时间维度上看,品牌生态管理始终贯穿品牌的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每个时期管理要素的类别、丰度、效度,以及要素之间结合、组合和排列的方式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从内容维度上看,品牌生态管理主要包括精神层、物质层、制度层和行为层等内容。精神层是指品牌管理理念、认知、观念和价值观等。物质层是指品牌产品及其研发、设计、生产的设备和工艺流程等。制度层是指品牌经营管理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策略体系等。行为层是指品牌经营管理的媒体宣传、文化和创意活动等。不同维度的管理对象交织叠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品牌生态管理的难度。

(四)管理过程的长期性

品牌生态管理过程是管理理念、结构、机制、方式和策略的选择、完善及优化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合理配置资源要素,保持各管理环节之间的互动协调与相互适应。不同环境条件下,要素间、环节间结合的方式不同,管理模式、方法和效果也有所不同。尤其对于核心要素、关键环节的管理更离不开长期的细致研究和动态观察。这就要求在协同共生目标的指引下,借助有效的整合手段,合理规范要素间、环节间的关系,促进品牌生态管理的主导价值一元化、存在形式多元化、发展目标差异化、内容体系层次化和过程演进有序化。

(五)管理结果的双向性

品牌生态管理主要通过整合品牌及品牌拥有企业所形成的环境系统来实现品牌价值持续保持和利用,提高品牌竞争优势,增强品牌生命力。品牌生态管理的自组织性使得其结果具有双向性:一种可能的指向性情况是,管理力度不足可能导致品牌资产利用水平下降,造成品牌价值优势散失,影响品牌正常运作;另一种可能的指向性情况是,管理力度过高会弱化品牌的生态活度,制约品牌价值链和品牌价值体系的构建,进而影响品牌内涵式的建设战略和外延式联合战略的实施推进。

品牌生态管理的结构体系

(一)品牌生态管理计划系统

品牌生态管理是基于品牌资产和价值利用,通过整合品牌内外环境要素,实现品牌持续发展的过程,它不仅意味着品牌核心价值提升与品牌活力保持的过程,而且在更大范围内体现着品牌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目标实现和计划完成的过程。任何品牌的管理都需要详致的计划和周密的安排。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品牌生态的管理目标,掌握品牌生态的管理步骤,协调品牌生态管理主体间的关系,增强品牌生态管理的主动性和绩效性。因此,合理构建计划系统就成为品牌生态管理的前提。为此,首先要根据品牌成长的实际情况,结合品牌拥有企业的内外环境状态,按照品牌价值培育和提升规律,通过品牌管理主体之间全方位、多层次的研究讨论,设置品牌生态管理计划的具体目标;其次要全面分析品牌生存发展环境,明确品牌生态管理资源需求,提出品牌生态管理的具体形式,指出某一阶段品牌生态管理的重难点问题;最后要保持计划系统的开放性,不断向外部环境输出品牌生态管理计划的相关内容,及时处理外部环境的反馈信息,促进计划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正常进行。

(二)品牌生态管理组织系统

计划系统是品牌生态管理决策和活动的先导,是品牌生态管理的基本结构。在构建计划系统的基础上,作为品牌生态管理主体应该合理组织管理要素并使之处于高效运转状态,以确保管理目标顺利实现,即设计品牌生态管理组织系统。一般而言,品牌生态管理组织系统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静态组织系统,主要以培育品牌价值为核心,以管理主体、对象、目标、任务、手段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关系为内容;一种是动态组织系统,主要以构筑品牌价值链和延伸品牌价值空间为目标,以有机结合品牌生态管理要素、条件和环节为手段,旨在实现要素功能优势互补和品牌价值整体提升。品牌生态管理实践表明,仅重视静态组织系统设计的做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目前品牌市场竞争要求,只有将两种组织系统形态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满足品牌持续发展需求。然而,两种形态的具体结合也要依附于特定的方式。可见,如何有效设计组织系统,实现两种形态的催化互动和协同共生,是提高品牌竞争优势,促进品牌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冷静面对和切实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品牌生态管理领导系统

在品牌生态管理系统内部,不同要素之间交互联系、彼此影响,形成多元的关系结构和复杂的功能机制。多元性体现为要素间关系的纵横交错,复杂性体现为要素间关系结构决定的功能形态的丰富多变。品牌竞争日趋激烈的格局使得品牌管理不仅要保持要素间关系结构的有序稳定,也要注重管理系统功能的整体提升,而这又有赖于领导系统的建构及其功效发挥。领导系统主要由领导者、领导活动和领导环境组成。领导者是领导系统的核心要素,是领导活动开展和领导环境建构的主体条件;领导活动是领导者和其他管理主体按照品牌生态管理的内在要求进行相关活动的过程,也是品牌生态管理理念转化为管理实践的过程;领导环境是制约和影响领导活动开展的环境因素和条件,包括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教育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等,也包括品牌拥有企业的环境、品牌竞争环境等。领导系统本质上是一种制度系统和规则系统,需要管理主体按照品牌价值提升的内在要求性开展各项管理活动。从这个层面上讲,领导系统的运作过程也就是品牌价值最优化、价值链完善化的过程。

(四)品牌生态管理控制系统

目前一些品牌拥有企业逐渐认识到品牌发展误区,开始在树立预防品牌衰退意识的同时,通过构建控制系统,科学设置控制目标,有效确定控制主体,准确锁定控制对象,不断强化控制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方式和控制手段(张向阳,2009),对品牌管理活动进行导控和适当制约,确保品牌生态管理绩效的正常发挥。作为品牌生态管理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系统具有多层面内容,在时间维度上既注重近期品牌管理活动及其绩效的控制,也注重品牌价值战略的长期规划;在空间维度上着眼于品牌内外环境之间协同关系的控制;在价值维度上加强对品牌价值链的控制整合;在投入维度注重人财物资源投入成本的控制;在制度维度上注重管理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的建设及二者间关系的有机整合;在文化维度上注重要素文化与系统文化、内部文化与外部文化之间的协同控制。

(五)品牌生态管理评价系统

评价系统是对品牌生态管理实施绩效进行价值判断的有机系统,它主要通过多层面、立体化的评估活动,发现品牌生态管理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形成全面、准确的评价结论,为品牌生态管理计划制定、组织实施、领导推进和控制整合提供参考,进而增强品牌生态管理的实效性。

提供有价值的品牌信息是评价系统的主要任务,参照相关研究,这些信息可分为“判断导向”和“发展导向”两种,判断导向的评价信息主要强调过去管理行为的绩效水平,反映已完成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导向的评价信息着重研究未来管理行为的改进方向,突出未来管理过程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在评价系统构建及运作过程中需要注意:要充分调动各层面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及时发现和控制品牌生态管理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全面关注品牌生态管理系统内外环境关系及其变化走向,增强评价系统的预见,在注重“判断导向”信息收集整理的基础上,有效整合“发展导向”信息,提高品牌生态管理的全面性。

(六)品牌生态管理创新系统

创新系统是增强品牌生态管理竞争优势,推动品牌生态管理持续演进的重要机制。目前,品牌生态管理创新系统集中体现在全面创新,即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完善创新手段、优化创新机制等方式,不断培养和激发管理主体的创新意识,整合品牌生态管理系统内外环境要素,增强品牌核心价值。从概念上看,品牌生态管理创新系统包括全要素创新、全员创新和全时空创新三方面内涵,全要素创新是指系统内部构成要素的协同创新,创造有效的创新工具和良好的创新机制,促进创新活动持续进行;全员创新是指充分调动系统内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挖掘创新主体的创新潜能,提高整体创新绩效;全时空创新是指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联结不同区域环境下的品牌创新系统,实现创新时空观的全面扩展。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适应共同组成品牌生态管理创新系统。

参考文献: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11

1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原则。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明确强调保护优先。当开发活动会损害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时,应以生态保护为重,宁可放弃一定的经济利益,也要保障红线区域生态功能的完整与稳定。但不能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有人类活动,对红线区域的生态功能和性质没有不利影响的开发活动是可以进行的,能够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更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第二,预防与治理并重原则。“预防”是生态保护红线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质,也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治理”则是指如果红线区域划定时已经存在一定的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那么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进行治理和恢复。环境具有整体性特征,如若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仅仅着眼于预防,忽视红线区域内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就可能造成红线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下降,甚至生态功能的丧失,使红线的划定失去意义。第三,科学规划,差异管理原则。我国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差异显著,因此必须科学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对不同类型的红线区域采取差异化管理。围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思路是科学规划原则的重要体现,既避免了列举式标准面对地区差异时的不适应性,也避免了定义式标准难以操作的问题。同时,科学规划还应注重与已有保护区、地区规划的衔接,重视跨地区协调制度的设计。差异化管理应当以科学规划为基础展开,体现“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的差异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社会整体理性来源于个体理性的交流、融合与相互矫正,由此产生的理性共识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源泉。公众参与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础,也是法律得以有效执行和维护的基础。如果排斥公众参与,即使最为巧妙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必将沦为一纸空文。信息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只有当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时,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参与到相关工作之中。第五,权责明确,损害担责原则。权利和义务应当是相对的,有责无权,责任履行将趋于懈怠;有权无责,则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尤其对于行政机关,当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不力,甚至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权责明确,特别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员“无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侥幸心理,才能从源头上阻断违法行为的积累,避免积重难返进入恶性循环,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得到切实推行。

2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修改与退出制度。划定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的基础,主要包括红线布局和范围确定两个方面。对于布局问题,应当首先厘清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在统筹已有规划的基础上加以确定。而范围问题,则应着重考虑生态缓冲区的划定。稳定性是生态保护红线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的修改与退出作严格限制。只有在确需修改或红线区域已彻底丧失生态服务功能时才能进行,且应由统一管理机关审批,并以寻找替代区域、不减损整体生态服务功能为原则。第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差异化管理制度。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依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三种分类进行,明确了不同红线区域生态敏感度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差异,为分类管理和分级控制提供了依据。在分类划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性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生态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严格的活动准入规则,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功能定位的活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限制审批制度。第三,生态保护红线的监测与监管制度。对红线区域生态状况的监管极其复杂,想要准确了解区域生态状况,必须动态掌握水、空气、土壤、生物等诸多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所以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必须依赖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测结论的客观准确;环境监管也需要独立性,以保证监管的切实有效;而监测是监管的基础,因此,应当建立监测与监管紧密结合的独立监管平台,形成以技术为支撑、独立性为保障的监测与监管制度。第四,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针对当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信息公开困难重重的状况,生态保护红线的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建立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力的追责机制。对依法应当公开、依法申请公开而不公开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代为公开。在此基础上,加强环保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保障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监管等过程参与的有效性,使公众的意见建议真正对行政机关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五,生态保护红线的越线追责制度。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就不能任意触碰和僭越。越线者,无论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是行政机关,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尤其对于另外,为避免“拍脑袋”决策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应当建立终生追责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发挥环境标准在生态保护红线中的支撑作用生态保护红线需要环境标准的支撑生态保护红线的复杂性。第一,不同于针对单一要素的红线制度,对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估需要动态考虑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第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决定了“一刀切”式的环境标准很难适用于所有红线区域;更困难的是调整地区间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红线区生态保护的整体性。总之,生态保护红线兼有要素的复杂性和区域的复杂性,构成了一张横向与纵向、静态与动态相互交织的联系网络,形成了其复杂性的特点。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法律的强制力是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到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性的转化需借助环境标准完成。因为立法资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规往往只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授权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标准,作为具体明确判别合法与否的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在环境保护领域,这一技术依据和技术方法即为环境标准。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法律需要在环境标准的支撑下实现对行为性质的判断与量度;同时,法律的强制性通过环境标准传递到生态保护红线中,使生态保护红线的约束性得以实现。

3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现状

41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发展丰富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依据、行为规范和技术方法,在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引领环境乃至经济社会管理,‘倒逼’产业技术进步、结构优化,提供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基础性、技术性工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也存在着滞后性、缺乏系统观念、地区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尤其是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使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难以形成有效支撑。滞后性主要体现在滞后于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40多年来,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点源控制到综合管理,从污染者付费到肇因者负担,从谁开发谁保护到受益者补偿,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再到全过程控制,理论的更新推动着环境保护法学的不断完善。环境标准作为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关键连接点,却严重滞后于环保理论的发展。这一情况突出体现在污染物控制上,虽然我国在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环境标准对全过程控制的支撑却明显不足,大量环境标准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阶段。缺乏系统观念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和制定思路两个方面。管理体制上,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复杂,缺乏有效的管理战略和政策系统,导致环境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同类型环境标准常常无法衔接,甚至相互抵触。制定思路上,现行环境标准的制定过于重视技术标准,而忽视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从技术标准为出发点制定而形成的环境标准体系难免顾此失彼,虽然体系庞大但难以有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和灵魂”,造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零散,难以发挥体系的合力。地区针对性不足主要体现为地方环境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资源决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环境标准对其进行补充。地方应以国家环境标准为基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针对性标准,实现对地区生态的有效保护。但在现实的环境标准制定中,“以GDP论英雄”滋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常常使地方环境标准表现出一种难以克服的“惰性”——不顾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一味照搬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的缺失。我国现行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单一环境要素,这种模式固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忽视生态环境整体性的问题。某一区域水体、空气、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质量的达标,并不必然表示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状况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现行环境标准不可能对影响生态环境的所有环境要素都作出规定,仅通过相互分离的环境要素监测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割裂了要素间的关联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强化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

第一,体现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支撑综合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环境问题的显现、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环保实践的检验推动着环保理论的发展,而这一发展同样需要通过环境标准转化为环保工作的真实效能。最新的环保理论认为,环境保护的实质是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既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开发活动和环境质量的监管,也包括对生态功能的监测与保护,其中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对环境综合管理和污染全过程控制进行支撑,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强系统观念。管理体制上,对现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整合,针对环境标准的制定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建立专门化的环境标准制定体系,细化部门职能,确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证制定体系的高效运转及不同环境标准间的协调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视技术性的同时,加强对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为本,关注对生命健康权和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以是否会危害人体健康或损害生态功能的完整性作为确立环境标准指标的依据。第三,加强对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制。要求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当地GDP相挂钩,GDP越高则地方环境标准应当越严格,克服地方环境标准的“惰性”,使地方官员无法以粗放型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或对环境生态的破坏来换取GDP的上涨。同时,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配合,更好地发挥地方环境标准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撑作用。第四,建立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参照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生态环境标准应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资源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生态监测方法标准,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蚀模数、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径流年内变差等指标,且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差异性,因此需要积极推进相关基础研究的发展。生态环境标准注重对区域环境生态功能的考察,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生态状况进行动态化评估,同时避免了限定人类活动类型、数量、范围等静态规制方式与环境承载力具有弹性之间的矛盾,因而可以为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12

(一)在洪旱灾害防治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全面战胜向合理控制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水和谐相处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和完善的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制度。洪涝和干旱灾害主要源于降水的丰枯变化,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对人类生存发展造成很大危害,因此要正确对待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处理好人与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洪涝灾害不可避免、干旱灾害不能根治的观念,不断加强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要合理增强洪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努力减轻洪涝损失、缓解干旱问题。在将水多、水少对人类造成危害降低到人类可以承受程度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人类活动对水体循环的影响,实现洪旱灾害可控和水体循环正常。

(二)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要逐步实现从过度开发向可持续利用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合理分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既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控制性要素,因此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正确处理人类取用水与自然界用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观念,不断加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强化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控制人类取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另一方面要优化水资源配置,全面增强水资源合理调配与高效利用能力,努力保障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安全。在确保人类饮水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将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水体能够保持基本功能、水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三)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逐步实现从事后治理向优先保护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最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兴水利、除水害既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优良的水生态环境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内在要求,因此要高度重视水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水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观念,不断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安排兴水利、除水害等人类活动,努力将其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全面采取各种水生态环境保护舒缓措施,进一步将其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施重大水生态修复工程,强化水污染防治,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在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同时,努力减轻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伤害,实现经济社会和水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在涉水事务管理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分散向统一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人和谐共生的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体系和涉水事务综合管理制度。各种水问题和治水活动都存在内在联系,且带有明显的流域特征,因此要牢固树立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理念,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一方面要稳步推进国家和地方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国家、流域、地方三级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实现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流域机构的职能,逐步实现流域综合管理。通过民主、科学、协调、权威、高效的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实现公共福利最大化。

二、重视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水利建设包括水害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人类活动,在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要求的同时,也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应遵循“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的原则,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努力减轻水利工程对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

(一)科学布局治理开发工程。应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应在系统调查水生态环境状况、全面复核和确定水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对象与保护区域的基础上,制订治理开发与保护分区和控制性指标,科学规划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布局,使治理开发等人类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对水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依靠其自组织功能无法恢复的损害。

(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水利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各个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小到最小。在工程设计阶段,要吸收生态学的原理,改进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法;要重视水利工程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结合,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要考虑水生生物对水体理化条件的要求,合理选择水工结构设计方案;要针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全面制定水生态环境保护舒缓措施。在工程建设阶段,要根据环评要求安排专项投资,全面落实各项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运行阶段,要科学调度,维系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努力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生态环境效益。水利工程不仅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应该兼顾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需求,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应在有效发挥水利工程兴利除害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例如水土保持工程应考虑发挥对面污染源的防治作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应考虑结合景观营造和水环境改善,河道整治工程应考虑满足水生生物对其生境蜿蜒连续、断面多样的要求,护岸护坡工程应考虑采用生物技术,治涝工程应考虑结合湿地保护需要留足蓄涝水面,水资源配置工程应考虑结合河湖连通改善水环境,各类水工程应考虑满足人类对文化景观和娱乐休闲水环境的需要等等。

三、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水生态系统是由水生生物群落与水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动态平衡系统,分为淡水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淡水生态系统包括动水的河流、溪流、水渠和静水的湖泊、沼泽、池塘、水库等两种类型,不仅是人类的资源宝库,而且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污染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淡水生态系统出现了河道断流、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方针,不断强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逐步实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长期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

淡水生态系统中,主体是淡水,其他各种水生动植物都属客体,只要主体的淡水环境不被破坏,客体一般不会出现太大问题,淡水生态系统也就基本上能够保持平衡。因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应以水环境保护与修复为核心,针对造成水生态系统退化和破坏的关键水环境因素,采取顺应自然规律的保护和修复措施,修复已破坏的水环境、维护优良的水环境,在此基础上加强物种和生物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使水生动植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

(一)加强水行政管理。加强规划符合性论证及规划同意书签署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治理开发行为。加强河湖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及行政审批管理,严禁侵占河湖水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健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不合理新增取水,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决杜绝用水浪费,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行政审批管理,有效抑制人为水土流失。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应按照“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的原则,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生产生活活动的全过程。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形成有利于节水减污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抓好灌区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逐步降低农业用水比例。做好钢铁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减排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促进节水减污。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强化生活和服务业用水管理,大力推广节水生活器具,减少城镇用水总量。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雨洪资源利用,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

(三)保障生态系统用水。科学确定河流生态系统用水总量和过程,以及湖泊、水库、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用水总量和水位。通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用水总量需求。通过强化水利水电工程调度管理、河湖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开采管理,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生态补水,保障河流生态系统用水过程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等生态系统水位需求。

(四)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工业、城镇生活等点污染源治理,重视农业面污染源、船舶流动污染源和底泥内污染源治理,使污染物排放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要求。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高保土保水功能,控制面源污染。强化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积极开发水电清洁能源,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开展调水引流、排污口整治、河湖清淤、生态修复等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市生态河道建设和农村沟塘综合整治,建设亲水景观,提高城乡生活宜居程度。严格水源地保护,进一步强化水源地应急管理。制订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全面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深入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

(五)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通过维持和恢复江湖连通性、保持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保护和重建栖息地等措施,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尽可能保持通江湖泊的良好连通状况,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联通,通过调度等措施逐步恢复已不通江湖泊的季节性连通;新建拦河水工程应根据需要采取适合的过鱼设施,已建拦河水工程应积极采取恢复及补救措施,以恢复江河连通性。通过采取设置分层取水、优化泄水建筑物运用和生态调度等相关措施,减缓下泄水温较低、气体过饱和及水流减缓导致河流自净能力下降等问题,以保持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通过控制主要水生生物栖息地的治理和开发活动,推进河道再自然化,加强湖库清淤及环湖库湿地植被恢复,重视水工程建设中采取生物措施,以保护和重建栖息地。

(六)重视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河流、湖泊、沼泽、海岸、滩涂等自然湿地的保护。加强江河湖库连通工程建设,实施人工补水,维持湿地面积和功能。大力开展河流、水库及湖泊岸边生态修复和湿地重建,尽可能恢复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七)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开展地下水利用与保护区划,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采取禁采、回灌等措施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和海水入侵区综合治理。严格禁止向地下水排污,确保地下水水质。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八)做好物种和生物资源保护。建设濒危物种基因库、细胞库等,保存其种质资源。采取物种保护措施,强化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救护。建立禁渔区、禁渔期制度,规范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恢复。

四、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

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健全工作机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评估制度、促进公众参与和夯实工作基础。

(一)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元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水生态共建和利益共享格局。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鼓励开展水权和排污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二)出台经济政策。将水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融入到水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行为,不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抓紧制定和出台有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使鼓励水害防治、水资源开发的政策和鼓励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有机融合。

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篇13

 

一、培育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环保意识。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就要通过对社会公众的环保宣传与教育,使其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伦理观,以达到重新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农民的认可与支持,所以必须让各级政府和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关系,了解各自地区以及黑龙江省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清晰地认识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深远意义,牢固树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责任心,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力军。首先,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全省民众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基本知识,通过电视、广播和杂志报刊等途径,大力宣传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形成共识、深入人心,并体现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行动中。同时,农业生态环保工作要从娃娃抓起,在农村中小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加强环保教育。其次,培养公众环保意识,使公众了解生态环境,尊重生态环境客观规律,树立生态伦理观念,在这种尊重生态环境及其规律的思想中,促使人类转变对待环境态度观念,转换社会生产、经济发展方式,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代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为提高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果,为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后盾,黑龙江省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不断的补充关于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方面的立法,完善具体可行性条款,明确环境保护法律的主体与范围等相关细节,使黑龙江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够切实解决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此外,需要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树立全新的环境行政执法理念,增强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环境行政执法必然涉及并影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必须强调发展与环境的辩证统一,即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当做一个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的统一整体。

 

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激励和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益相关方,实现多元主体的共赢。农业生态补偿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带有惩罚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它是一种多元的保护机制,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重大的意义。就黑龙江省而言,首先,要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民为维持生存对生态环境进行的破坏;其次,政府还应采用银行贷款、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渠道,对因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而减少收入的农民进行补助,尤其是对兴建生态保护林体系的农民进行鼓励及补偿;第三,对于在农业生产中为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而采取优良措施的以及使用对环境保护有利方式生产的农户给予一定奖励;最后,可以利用项目管理实施农业生态补偿,即运用项目支持或项目奖励的方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安排到农业环境治理中,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补偿,其目标是形成农业地区的自我发展机制。

 

四、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

 

加强水资源管理。黑龙江省目前的水资源管理方式是分散的各自为政,这样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推行,黑龙江迫切需要协调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关系,实行以流域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整体布局、全面策划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水资源统一考考虑需要对全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协调上下游用水矛盾,协调地表水、地下水关系,大力提倡和推广节水产品和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流域生态。

 

加强土壤保护和管理。不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以及河流流域的综合治理,植树种草,防治土壤沙漠化,治理水土流失;改革耕作制度,保持水土。根据条件,推广少耕和不耕栽培技术;选用抗病虫害的作物,控制农药的使用量,生产使用无毒、低毒农药,特别加强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土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和可降解农膜,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减轻化肥农药对农田、渔业水域和农产品的污染。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进行集中处理,对养殖规模小以及散养的畜禽粪便结合农村沼气池进行处理,改善黑龙江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加快农业生态环境预防监测网络工程建设。黑龙江应围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利用现有各种监测预防设施和机构,建立现代化的包括水环境、区域生态与资源、地质灾害以及重大气象灾害等多因子、多层次的综合性的预防监测网络体系。加快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各类污染源监管、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支撑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形成完整的污染源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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