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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必要性实用13篇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1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事业建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为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对《决定》的学习,就大连市在文化生态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文化生态的内涵 文化生态通常是指一座城市、一个地域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文化生态由“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两部分构成,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文化生态是人类文化传承的载体,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性。良好的文化生态构成独特的文化景观,形成风格鲜明、气质独特的地域文化特征。就一座城市而言,文化生态让城市的历史文脉延续,使城市的文化底蕴丰厚,也是城市精神的有效载体。在当下,文化生态保护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 二、大连文化生态的特征 大连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发展,特别是市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确定了建设“文化强市”的战略目标,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文化生态保护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大连是一座年轻的城市,作为现代意义的城市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从考古发掘得到印证,从古到今,大连作为连接中原和东北亚地区的桥梁和枢纽,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大连的文化生态形式多样。大连的自然条件优越,独特的地理位置,涵养了丰富的自然资源。宁静、祥和、干净、美丽是大连的基本素质,这里既有北方的剽悍,也有南国的清秀。大连不仅以独特的自然气候和异域风情而成为知名的旅游城市,更是一个多元文化交融碰撞的“文化码头”。大连因其地域特点和历史原因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大连人因其独具特色的灵山秀水形成了融时尚与前卫于一体的禀赋。近代以来,大连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许多重大历史事件的发源地,这里不仅记录了中华民族屈辱的历史,也见证了中国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进程。文化学者余秋雨提出的“大连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逻辑起点”的论断具有丰富的内涵。因为独特的历史际遇,大连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复杂的文化背景,大连刻画上了许多和这座城市不够般配的文化符号,从而形成了兼具东西方文化风貌的特有素质:人文生态简约浪漫;自然生态独具魅力。城区众多的广场、街心花园让整座城市通透、灵秀;古老的有轨电车、林荫大道,风格鲜明的俄式、日式、中式街区,构成了这座城市的独特景观。在城市的任何角落都可以看到海、山和天际线。这里生活过很多文化名人,这里发生过很多历史事件。 大连的文化生态品质独特。历史上,大连的科技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方面就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良好的文化基础和独特的文化背景形成大连的文化品格。由于多元文化的积淀,造就了大连人骨子里良好的艺术基因。众所周知,大连是一个生产“明星”的地方,至今活跃在国内外的众多知名艺术家、学术带头人很多出自大连。这里是艺术人才诞生的摇篮,这里也是孕育明星的舞台。大连人喜欢听交响乐,喜欢进电影院……浪漫的5气息涵养出这座城市独特的气场和品质。“田径之乡”、“足球城”曾经让我们如痴如醉,“满城尽是侃球人”形成了大连独特的体育文化。即使在物质生活并不富裕的从前,大连人的精神生活也非常充实。 大连的文化生态内涵丰富。仅以旅顺口区为例,旅顺的文化生态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旅顺素有“半部中国近代史”之誉,是大连珍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自然生态、人文生态独具特色,世界罕见。蛇岛、鸟岛、黄渤海分界线、老铁山自然保护区构成独特的自然生态;以北洋水师创建为标志的中国近代工业遗存,影响了世界文明进程的日俄战争遗迹,充满异国风情的近代街区建筑,底蕴丰厚的旅顺博物馆,以及以罗振玉为代表的一批名人故居构成厚重和丰富的文化积淀。 三、大连文化生态保护存在的问题 就文化生态而言,大连有太多的文脉需要梳理,也有太多的资源期待整合。大连不是没有历史,而是我们缺乏认识;大连不是没有文化,而是我们发掘不深;大连不是没有底蕴,而是我们不够珍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文化生态保护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各级领导对文化生态保护的观念亟待转变;领导干部的文化素养亟待提高;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需要调整。二是对文化生态保护缺少系统科学的规划。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范围路街改造、大规模街区拆迁,特别是新的城市功能区划方案的实施,过于功利的规划导致对整体文化生态的影响甚至是破坏。三是对文化生态保护缺乏规范有序的管理。文化生态状况不清,状态模糊;文化生态保护的经费投入、队伍建设严重滞后;文化生态保护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机制。 四、大连文化生态保护需要采取的措施 一是明确定位。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宏观的角度和历史的高度,为大连确立一个科学的城市定位。多年来,虽然我们极尽所能给大连贴上了很多的文化标签,但都因为定位飘忽、“水土不服”而不为这座城市接受,导致城市文化传承、城市发展建设缺乏连续性。对大连这座城市来说,无论如何定位,都不能忽视其文化基因中的艺术情调和浪漫情怀。所以,在研究定位问题时,应重点考虑艺术和浪漫兼备的内在品质,以及休闲娱乐与旅游度假并存的外在特征。 二是科学论证。要深入挖掘大连文化生态的内涵,开发文化生态资源。要对现有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思路,明确保护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工作。老城区尽可能多地保留历史风貌和文化景观,新建、改造项目也要尽量与原有的人文景观相协调。在项目规划、项目引进上要强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三是合理利用。要切实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让文化生态资源发挥作用,造福人民。要发挥现有文化生态资源的作用,利用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特别是工业遗产资源,按照文物保护的规范要求加以修复改造和利用,建立各类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行业、个人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利用好现有的政策,建立文化产业基地,打造文化品牌。要妥善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文化生态保护的关系,既考虑经济效益,更要重视社会效益。 四是依法保护。要切实做到依法保护文化生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生态保护的关系。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文化素质,进一步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在实际工作中关心、关注、理解、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建立健全全市文化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发挥协调作用,形成工作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切实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积极协调与相关部门、系统的关系。尽快出台地方文化生态保护的相关法规,增强全民依法保护文化生态的意识。 五是突出重点。要特别重视对重点地区的规划保护,当务之急是要做好旅顺口区的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将旅顺作为大连的“后花园”加以整体的科学的保护。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与部队的关系。旅顺的老城区改造要采取“减法”,控制城区人口,限制开发建设,尤其要杜绝新建高层建筑,要尽可能完整地保留其原有的格调和风貌。要尽早启动“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旅顺”的申报工作,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打好基础(注:旅顺具备申报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遗产的条件)。市政府应该对旅顺的发展规划加强监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六是搞好宣传。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文化生态保护知识并落实到工作实践。要充分利用媒体全面宣传大连的文化生态资源。要加大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要在未成年人中积极倡导参与文化生态保护的实践。要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文化和艺术场馆的资源优势,让市民实实在在享受文化生态保护的成果。 总之,文化生态保护是一项惠及当代、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扎实工作,大连的文化生态保护必将为建设富庶美丽文明大连打下良好的基础。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2

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主流意识仍支配人们行为。尽管从理论上政策上都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但观念的转变比政策和行为的转变难度更大。作为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生态法理念并没有深入到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公务人员意识中。第二,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没有形成。青海省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理念为指导。如果没有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依然沿用传统生态系统各要素保护的模式,则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必将事倍功半。尽管在政府的文件中生态立省、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观念不断强化并被广泛宣传,但这种宣传和强化仅仅是停留在对青海省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上面,对具体涉及到需要借助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问题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并没有被重视,青海省生态保护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缘由于此。

(二)青海生态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青海省省级及以下地方权力机关、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将近200件进行了统计、归纳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地方立法水平不高。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立法尽管在数量上具有一定的规模,但在立法质量上普遍存在水平不高,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研究过程中,笔者对青海省地方立法文本与相对应的上级立法文本进行对比,发现青海省地方立法缺乏适合地方特殊性的制度创新,在许多文本中主要是对上一级机构的法律文本简单删改。第二,地方立法缺乏系统性。青海省生态系统保护地方立法,基本上针对上级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细化,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之间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衔接不够紧密,体系不完整,地方立法体系显得零散。第三,地方立法操作性不强。地方立法是弥补国家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特殊性的缺陷,但青海生态保护地方立法,没有很好的处理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与结合地方实际之间的关系,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地方立法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地方立法中的实际操作问题。第四,地方立法未能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的区域性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综合管理性。生态系统保护是一项综合系统管理的工程,青海省必须按照区域生态的特点来制定并实施保护措施,但青海省生态系统基本上按照部门分离保护的现状制定法律,没有打破现有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第五,地方立法没有突破第一代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止和治理的理念和模式,没有将立法的重点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模式转变到生态系统保护法模式。但目前青海省生效的很多地方立法文本仍然是前几年制定的环境保护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依然将环境保护法中的资源利用和环境污染防止作为中心,在生态保护方面处于被动局面。

(三)青海省生态保护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的遵守基本处于自然状态,即大多数普通民众遵守生态保护法并不是因为知道法律规定而遵守法律,而是处于传统习惯和道德。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对生态保护法律遵守较好的往往是偏远地区的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也不清楚国家和本地政府对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其遵守法律仅仅是基于习惯、道德或者,而违法者往往是了解法律规定的。

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存在执法不严、部门相互配合不力、执法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调研中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具体表现为对应当严格查处的生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处罚不到位,致使违法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导致一般群众并不认为该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群起效之;行政执法涉及利益问题时许多部门争,而无利益的相互推诿。同时,由于青海省生态保护涉及面积广阔,行政执法事项多,而执法人员相对较少,执法经费缺乏,行政执法机关物质保障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青海省生态保护法律监督不力,缺乏法律监督体系。由于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法律监督方面尚无针对生态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生态保护表面上关乎各个部门,但实际上这些部门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在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或者不能适应生态保护需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必然的。

青海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生态法理念教育

第一,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入、综合发展,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发展是建立在先进的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综合发展的基础之上。这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还对进一步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第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现有管理体制为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提供了制度基础。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是:统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生态系统管理的统一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系统内具体生态要素的管理工作。这种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尽管存在协调性差、部门利益严重等弊端,但却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模式安排具有某种天然的耦合性。第三,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性要求是确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社会基础。传统的资源管理模式忽视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只注重对生态系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因而很难维持整体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则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区域的特殊性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维护生态系统。第四,生态系统保护中借鉴先进经验勇于创新的理念。自2002年10月GEFOP12在我国启动以后,从学习、调研到项目试点区域的选定,再到战略与计划行动的制定,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等配套措施的日趋完善,都证明了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适应性。

(二)完善地方立法

青海省生态保护地方立法要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模式为方向。从当前国内外生态系统保护的成功经验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未来发展方向,国外已经走过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迂回道路,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定程度上步其后尘,当前环境污染一系列问题均与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在生态保护中单靠资源保护行不通,靠环境污染治理也是不适当的,只有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才可能做到生态保护目标的有效实现。青海省生态保护地方立法要按照区域生态系统制定法规规章。笔者建议将青海省生态系统按照自然属性,将全省国土按照草原生态系统、资源矿区生态系统和农业区生态系统划分,按照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差异来规定保护的重点和方式。

打破部门分割、生态系统要素分割的立法框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基本上采取分割生态系统要素的立法模式,但生态本身是一个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各要素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系统内一个或者两个要素的变化会给整个系统造成影响。为了切实做到生态系统综合管理,青海省地方立法应该打破目前以生态要素为立法框架的模式,将某一区域的生态作为整体来对待。按照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提升地方立法的级别,解决行政区域与生态系统区域无法吻合的问题。目前青海省,自治州、县、自治县制定的规章或者自治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在该行政区域适用。由于生态系统区域与行政区划之间并不必然重合,如果一味按照行政区划而制定制度,必然会遇到制度与自然无法配套的问题。解决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照自然系统的客观要求提升地方立法的级别。笔者认为还可以考虑由某自然系统涉及的地方之间开展联合立法,或者由相关地方之间对同一法规或规章由各自的立法机构分别通过,这样既可以降低立法成本,符合现行立法体系要求,也可以做到同一生态系统中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

(三)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实施

第一,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宣传和普及。青海省大多数民众,从朴素道德意识和宗教意识中就具有生态保护的天然观念,尽管可能不清楚法律规定保护水源,制裁水源污染,但朴素意识观念与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理念是同一的,必须加强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调动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积极性。第二,以奖罚分明来引导群众对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自觉遵守,让人民群众成为法律执行的监督者。生态系统保护法律遵守不尽人意,是因为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利益受害者,现行诉讼制度缺乏完善的环境破坏行为广泛的诉权主体。必须对那些举报破坏生态系统乃至向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张的行为予以奖励。相反对那些违反法律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从而使生态系统保护法律落到实处。第三,生态系统保护综合执法。现行法律按照生态要素分开管理、各自执法,这种现状与生态系统本身的综合性、整体性不相适应。为了弥补这种体制性缺陷,生态系统保护行政执法中的部门联动或综合执法尤为重要,在项目审批和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审查相关单位的行为是否对生态系统产生的影响,其效果必将远远好于现行体制。第四,法律监督方面。尽管我国现行体制中法律监督部门很多,但实际发挥效用渠道并不多,因此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的监督除党委、人大、行政监察等部门外,必须强化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应该在省内权威媒体中专门设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监督的栏目或渠道,设立生态系统保护法律监督专线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对生态破坏违法行为的监督之中。

(四)生态系统保护配套政策

第一,将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意识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作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域,青海省的生态建设永远会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生态立省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和协调,因此,必须将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意识的培养纳入干部在职教育之中。第二,将生态保护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生态系统保护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此应当将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只有在全体干部中树立起生态系统的保护意识和工作职责,才有可能将生态立省战略落到实处。第三,将生态系统保护纳入经济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更多的是关注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的角度,属于被动性管制。作为主要生态功能区域青海来说,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审批中必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和保护,必须要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第四,对现有生态保护政策按照生态系统管理要求进行整合。目前青海省的政策不能很好适应生态立省的需要,许多政策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出适合新形势需要的政策。第五,借体制改革契机综合生态保护管理体制。青海省有必要借行政体制改革契机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生态系统自然属性对行政机构权限划分进行变动,将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各要素部门中相关权力进行合并,整合为专门的生态系统保护部门,以此解决各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将生态立省的职责完全放到整合后的生态系统综合保护部门。

参考文献:

1.杨树明.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研究[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赵绘宇.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3.王作全.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3

1.1缺乏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虽然环境保护这个概念已经被人们所熟悉,但是日常生活中,由于利益驱使导致的环境保护观念缺失的问题还十分严重。现阶段,社会竞争激烈,巨大的财政压力使资金全部投入到了收益回报大的产业中,面对投入多见效慢的环境保护问题,决策者们长城不愿意提供资金帮助,民众在关系到自身利益时也对环境保护问题视而不见,企业也为了自身的发展,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1.2生态环境的保护缺乏科学的规划

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国家尚未制定科学性的规划,在具体工作中,职能保障某一项问题的解决,难以从根本上纠正和治理生态环境问题,导致生态环境依然处于恶化的状态。例如,虽然现阶段国家已经下大力度狠抓工业污染,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带上的遏制,但是农业污染、生活污染以及农村的忽然问题都呈现出日趋严重的状态,没有系统上的科学性的治理方案,很难从根本上起到作用。

1.3缺乏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管理

现阶段很多对生态环境有着危害的项目还在进行着,对于生态资源的额掠夺没有得到及时的智力,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也由于资金的缺乏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例如植树造林由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上都缺乏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1.4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科学技术支持

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可以得到根本性解决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是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协调环境与经济之间关系的层次,对于资源的开采,以及能源的利用等方面都需要技术上的加强。

2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对策

2.1增强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

由于人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有着息息相关的必然联系,所以,必须进行全民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及管理方面的教育,借以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只依靠国家和政府来对抗环境问题是不过的,还需要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对环保宣传加大力度,积极培养全民性的生态环保意识,努力建设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生态学校以及生态企业。不仅要使全民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更要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教育以及专业教育,逐渐的使环保知识得到普及,教会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约束力,借以树立正确科学的生产观、发展观、价值观,使全民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管理和建设中来。要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赞美和宣传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典型,批评并曝光产生严重的污染设施和单位,借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人人保护环境状态的形成。继续推进普及教育试点行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环保,增加普通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将环保的法律法规,深深植根于人民心中,对环境的污染行为,全社会都要坚决抵制。坚持保护环境的要求体现在农业,工业,建筑,交通,政府机关,服务机构图,科研院所,学校,社区以及家庭等社会组织,建立的各方面执行,各个领域全覆盖的执行情况。建立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环境保护体系;努力形成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生产和消费方式,改变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发展,积极选择低消耗,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力求经济控制控制在环境的可承受范围之内,积极促进人和自然共同发展。

2.2生态环境保护要有完善的管理机制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方面想要加强,必须从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入手,建立完善的管理介质使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能够有章可循,逐步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开发者负责保护,污染者负责治理的基本原则,努力把环境保护问题落实到具体的部门,避免出现推诿责任,无人负责的状况。必须建立和完善全面的系统监管体系,做到国家对地方,地方对企业,企业对自身以及自身对生产的层层监管负责制度,国家要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时刻紧抓不能放松,积极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能。做到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监管问题,在进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改善污染,防治污染。企业要对自身经营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承担责任。

2.3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在政策和资金上,政府都应该投入较大的帮助来扶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运用政策推动手段,实行经济上与生态环境上的协调统一发展。另外,从投资力度上也需要加强,需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财政投资的重要部分,对污染方面加强治理,对生态保护项目的监管和投资支出都需要增加投入。此外,政府还要积极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投资上来,股利民间投资,扩宽投资渠道,积极鼓励各类经济体制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工作,积极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融资体系的建立。

2.4促进经济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

经济利益的极大驱使,导致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盈利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再起发展过程中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劈坏。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他们并不对立,二者可以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加强必须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发展原则,使其共同发展。重视对生态环境保护各个指标的考核,弱化经济指标,保障经济增长的同时,取得巨大的环境保护成就,积极实现生态建设与发展经济的共同进展,消耗最少的资源来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努力构建生态经济体系,借以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性协调发展。

2.5在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提高科技水平

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是节约能源,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持。需要加大力度来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努力创新生态科技,将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和开发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将环保技术的以及生态节能的研究方在重要的位置来抓,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环节资源上的压力。另外,还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科技建设,积极促进环保科研项目的研究,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环境保护管理者的素质,加强队伍的建设,积极实施培训。

2.6生态环境保护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随着社会的变革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不能符合现代环境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需求。所以,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环境保护法的改革,使其可以与现代环境和社会的发展想协调。于此同时,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与惩罚力度,严重惩处产生环境破坏的行为,加强工业监管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使环境保护工作可以有法可依。首先,我们必须着眼于污染减排任务,对重点行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的整治。污染防治应以钢铁,电力,建材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作为执法和监督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每年选择一两个环境污染重点行业来进行集中性整治,借以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打击,减少污染物的产生。(1)为了巩固整治目标的有效性,开展专项行动环保监督检查。由于环境法规措施落实的突出环境问题案件的侦查专项行动中,对全国113个环保保护的重点城市其饮用水源地,已关停企业实施(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开展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一律停产进行整治。推进污染减排目标,开展了城市污水的处理厂以及垃圾填埋场等一些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借以严肃的查处建设成为污水不处理就直接排污的行为,以及超标排污、污泥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水处理厂;彻底的调查已经完成,垃圾填埋场,防渗措施,渗滤液排放等各个环节。(2)设置项目“防火墙”。环保部门对于不符合建设的法律规定的项目,设立了“防火墙”。涉及不能进行审批和必须进行严格控制的项目,另外还涉及两高一资的产能过剩项目决不能批准,更不能越线。对于水体污染控制,环保部门需进行源头控制,不符合规划的要求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要求的,以及不符合企业总量的控制要求的,必须停止建造。环境保护部将很快出台考核办法,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所以,作为环境保护的执法部门绝不应该放松管制。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4

一、俄罗斯环境保护立法概况

俄罗斯政府极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因而俄罗斯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很强。2001年,俄罗斯联邦政府曾经组织联邦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渔业委员会、联邦测绘制图局、联邦水文气象和环境监测局制定了《2002-2010年全国生态和自然资源目标计划》,提出“均衡开发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对能源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水生物资源等方面的需要,让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宪法权利”的目标。现行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开宗明义:“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自然财富是生活在俄罗斯联邦国土上的各族人民持续发展、生存和活动的基础。”

俄罗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2002年1月10日颁布,全文共分16章82条。《俄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该法调整的关系是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影响自然环境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下设国家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领域监督局,对生态、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的使用保护、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大气保护以及生物世界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国家监测系统。这强化了执法监督工作,便于法律的实施和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二、在俄投资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俄环保立法不止一部《环境保护法》

中国投资者首先应注意的是:俄环境保护立法,不仅仅是一部单项立法,它是一个立法体系,围绕俄环境与生态系统的保护,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链。其中包括宪法中确立的环保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渗透在联邦法、联邦主体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文件。在实施投资之前,我国投资人最好全面了解俄环境保护立法的要则,掌握相关条款,对与投资相关的所有的俄环保问题进行评估,从而保证投资决策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鉴定

任何一个投资项目都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问题。中国投资人必须对俄《环境保护法》第3l条、第32条和第33条给予足够重视。根据第31条“生态认证”的规定,进行生态认证,是为了从生态上保障在俄国土上安全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生态认证可以是强制性的或自愿的;强制性生态认证要按照俄政府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32条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下述规定:首先,对计划中的可能对环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论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的所有制是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在对论证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前期设计(包括前期投资设计)的设计文件制定各种选择方案时进行,并要吸收社会团体参加。再次,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料要求由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规定。

第33条针对“生态鉴定”做出如下规定:进行生态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计划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进行生态鉴定的程序由联邦生态鉴定法规定。

这些规定总体上具有法律强制性。

我国对俄投资人必须在项目准备阶段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环境安全分析,研判项目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认清俄国家与国民普遍关心环境问题的国情。

(三)在俄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的环保意识

俄《环境保护法》针对各种经济活动项目如建筑、农业、矿产开发、军事与国防等的布局、设计、建设、投产、运营、停工和清算的整个过程都提出了环保要求。从该法第34-56条可以看出,它对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各个领域、行业的经济活动、投资经营的各个阶段中,具有全方位性和全程性特征。因此,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环保问题的风险存在于整个经营过程之中,绝不是投资初期项目生态审查所需的一份环评报告的问题,环保风险的警戒应当成为我国投资人进入俄罗斯后保护项目安全的常态化风险意识,从而保障项目的合法运行。

(四)必须重视《环境保护法》第56条

使外来投资项目可能遭遇毙命风险的主要是俄《环境保护法》第56条“对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根据该条,如果违反本章规定的自然保护要求,对违反要求的活动将依照俄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限制或终止。因此,该条法律必须引起我国对俄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因为它可以成为俄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杀手锏。对东道国来说可能正常使用这一条款,也可能非正常使用该条款,包括俄罗斯本土的私权主体和公法主体都可能运用这一条款作为他们手中中止外来在俄投资活动的利器。私权主体为了争夺资源和市场,而公权主体可能出于保护本土企业利益或地方民情的需要,以转化利益冲突为法律上的托词,从而决定一个外来投资项目的命运。第56条还可以用来作为铲除外来投资项目的法律借口,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投资主体存在违反自然保护要求的行为或由于管理不慎给人以借口。

(五)国家公权的行使——环境监督

俄环境状况一直处于国家监督之中。俄强大的国家公权在保护自然环境上得到充分展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要归功于俄富有远见和科学精神的相关立法,赋予国家在环保方面全方位的公权权力,并清晰设定了运行规则。

具体看,俄《环境保护法》第63条“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的组织”做出规定,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根据俄联邦立法和俄联邦各主体立法进行,其目的是对环境状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分布有人类活动影响源的地区环境状况的监督和对这些影响源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并保证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为防止及减轻环境状况变化的不良影响对必要的可靠信息的需要。该法确认,组织和进行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的办法,由俄政府规定。通过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取得的关于环境状况及其变化的信息资料,供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用以制定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和做出有关决策、编制俄生态发展联邦规划和俄联邦各主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及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监督,以“保证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和自然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标准和标准性文件,保障生态安全”。

我国投资人必须清醒地看到,我方对俄投资项目及项目经营活动是一直处于俄国家生态监测视野内的。中方投资人有必要入乡随俗,认清俄国情,改变在国内形成的忽视环境保护问题的恶习,不把习惯性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作风带到投资东道国。由此,中方投资人的环境保护风险意识必须得到相应的加强,这对我国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六)环保领域的生产生态监督一对俄投资主体的一项重要责任

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层面是经济活动的实体企业生产活动。生产企业等经济主体面对自然环境,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必然触及环境保护问题。因此,俄《环境保护法》第67条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做出规定,以强化生产企业的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责任。该条规定,为了保证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执行保护环境、合理使用和恢复自然资源的措施,遵守环保立法规定的环保要求,在环保领域实施生产监督(生产生态监督)。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主体,必须依照立法规定的程序,向实施国家监督和市政监督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有关组织生产生态监督情况。

(七)全民性的环境监督

在俄环保领域,环境监督具有全民性,具体体现在实施国家监督、生产监督、市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与市政监督形成不同级别行政权力主体,而由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进行的以及由公民根据立法进行的社会监督则使俄环境安全预警具有了天罗地网的特点。比如,根据俄《环境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由地方自治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在市政建制地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监督(市政生态监督),根据俄立法,依照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市政建制地区实施;实施环保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是为了实现每个人都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预防环保领域违法行为的发生;环保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由公民根据立法进行,或由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根据其章程进行。对于提交到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监督)的结果,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俄罗斯的这种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设定,科学完整,使环境违法者毫无藏身之地。

(八)违反环保法的责任

在俄罗斯违反环境保护法将承担财产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发生纠纷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5

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生态公益林在抵御自然灾害、维持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维系国土安全、支撑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溪县作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县,自实行分类经营政策以来,林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良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生态效益,尤其在生态公益林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阐述了从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现状,分析研究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相关问题,包括采取的主要建设措施,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措施与建议,以期促进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建设,以进一步发挥其生态功能。

1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 尤溪县位于福建省中部,闽西南侧,地处亚热带,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雨量充沛,全年温暖湿润。尤溪县林业用地面积27.87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81.6%,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7万hm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5.1%。尤溪县生态公益林主要由自然保护区、江河两岸、水库四周、城镇周边、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的森林以及高山陡坡和部分生态脆弱地带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等组成;重点分布在“一纵(闽江支流———尤溪河)一横(京福高速公路)三库(水口、水东、街面电站水库,库容均在1亿m3以上的大中型水库)”上。尤溪县划归的生态公益林按级别划分:部级公益林面积5.36万hm2占76.57%,省级公益林面积1.64万hm2占23.43%;按地类构成划分:有林地面积6.38万hm2占91.13%,疏林地面积200hm2占0.3%,灌木林地面积3500hm2占5.0%,未成造林地面积800hm2占1.14%,宜林地面积1700hm2占2.43%;按保护林种划分:特用林面积0.83万hm2,占全县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11.65%,防护林面积6.29万hm2,占全县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88.35%[1]。生态公益林林区的森林以天然起源的常绿阔叶天然林和针阔混交林为主,各类物种丰富,林木生长旺盛,林相总体整齐,在保护物种、保护野生动物、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绿化美化城乡等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构筑了较完备的生态体系框架[2]。 2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的主要措施 2.1进行生态公益林林地区划 林业分类经营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站在全县的高度,统筹生态公益林建设事业。为此尤溪县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科学制定规划,合理确定商品林、生态林比例。其中商品林20.87万hm2,公益林7万hm2,这一比例既保证了尤溪县作为全国重点商品林区发展的现实需要,又基本上满足了生态保护需求。二是按森林主导功能确定生态公益林的分布位置、保护面积。尤溪县的生态公益林集中分布于自然保护区、江河两岸、水库四周、城镇周边、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以及高山陡坡和部分生态软弱地带,通过对这些生态重要区位和生态薄弱地带的重点保护,使这些地方的生态功能得到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明显提高。三是集中有限资源,实施分级保护。以生态等级为主要参考依据,实行三级保护政策,使闽江一级支流尤溪河流域和街面电站库区、水口电站库区等重要生态区位的生态环境得到良好保护,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 2.2创新公益林管护机制 为了初步解决生态公益林的管护问题,尤溪县结合村情林情,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做好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尤溪县主要做了以下努力:一是创新管护机制,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提供制度保障。尤溪县在先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出了一条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即:股份均山、联户管护,责任承包、专业管护,相对集中、委托管护3种新机制,集灵活性与实用性为一体,取得了较好的管护效果。二是采取多种形式落实管护责任。为将管护责任落到实处,尤溪县林业局与林权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护责任书》,林权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合同》,从而为落实管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尤溪县还探索了一套落实管护责任制的具体方法,其主要形式有责任目标管护、责任押金管护、乡村林场管护、联户管护、受益单位管护,为管护工作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措施保障。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生态保护功能发挥不充分 虽然尤溪县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在数量上基本上满足了全县的生态需求,但生态公益林的整体质量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区划不合理。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区划主要是从生态区位这个角度出发,确定生态公益林的具置、范围的,而并未将生态保护需求与当地的生态保护现状予以全面考虑。如尤溪县的生态公益林重点分布于“一纵一横三库”地带,虽然保证了重点区域的保护,但一些生态需求较大的乡镇周围饮水区、道路、村庄等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同时,部分需要保护的重点区域未列入保护范围,而一些重点商品林、人工林、经济林等被划分为生态林,这必定会给生态环境保护和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造成负面影响;尤溪县的大部分防护林都分布在高山陡坡地带,立地条件差,植被恢复慢。二是现有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不高。现有生态公益林中用材林、竹林、薪炭林、经济林占80%,比重偏大,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特用林占20%,比重偏小;有林地林分中人工林多、天然林少,针叶林多、阔叶林少,纯林单层林多、混交林复层林少,森林结构不合理,林分质量不高,防护效益差,防护功效弱。 3.2生态效益补偿金分配不合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由于生态公益林性质的特殊性,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生态效益补偿金成为支撑生态公益林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但目前生态效益补偿金补偿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其突出表现为:一是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分配忽视林分类型差异。由于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区划是以森林主导功能为主要划分依据,因此,位于生态重点区域的一些重点商品林、人工林、经济林等被划分为生态林,不同林分类型其收益是不同的,而存在收入差异的不同类型的生态林却享受着相同的补偿标准(《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667m212元),这种“一刀切”的分配方式并未考虑到公益林的类型差异,必然造成补偿金分配的不合理,为公益林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二是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分配比例不合理。比如,这次列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的国有林,虽然人员工资基本上已由财政安排了,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等专项经费仍严重不足,而国家财政部规定,管护人员经费必须占补助资金的70%以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等经费不得高于30%,这种分配比例的失衡就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制造了障碍[3]。#p#分页标题#e# 3.3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不足 生态公益林按其性质来说是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为主要功能,主要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拔款,与商品林业相比,主要由有限的财政拨款支撑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明显的缺乏保障和发展动力。主要表现为:一是补偿标准低,林农建设积极性不高。目前,生态公益林补助仅为105元/hm2,与商品林收益175.2~350.4元/hm2相比差距很大;并且,由于补偿金的发放渠道不畅通,补偿金被挪用、挤占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落实到林农手中,严重挫伤了林农的建设积极性,出现了少数人得益在管,多数人无益在看的现象[1]。二是补助机制不完善,建设资金来源单一。目前,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价值并未得到市场的准确定价,直接受益单位,如水电厂、自来水厂、依靠林业发展起来的一些旅游景区等,基本上都在无偿享受生态服务,造成了只受益不付出的局面,导致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来源单一,建设缺乏保障。 3.4对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由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建设主体为政府,而管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其建设成果更需要社会成员的认同与保护。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足且缺乏利益驱动,生态公益林建设尚未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集中表现在:一是林农保护意识弱,生态公益林遭破坏现象严重。由于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隐形的,且大多数生态公益林是不允许砍伐的,因此在林农看来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果与自己无关,因此并不在乎建设成果的好坏,更不在意建设成果的保持,对一些妨碍自己经济利益的生态公益林常常进行一些破坏活动,如盗伐公益林,保护区内挖沙、取土、开矿、林地逆转等,给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带来很大困难;二是林地管护不力,林分质量差。由于对建设的不重视,一些个体林农对其建设的具体地点、范围、性质模糊不清,经常出现疏漏管护或误砍的现象;由于疏于管护,一些个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林相差。 4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4.1科学界定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要任务的森林,其界定工作关系到全县生态环境的保护,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项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利益关系复杂的工程,应科学规划,做好界定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供探讨:一是合理布局。在重点保护“一纵一横三库”的同时,应将生态环境脆弱、生态需求较大的乡镇周围饮水区、道路、村庄等地区予以充分重视,形成覆盖面广、分布较平衡的生态公益林保护体系。二是科学界定保护范围。在确定生态公益林的具体保护范围时,不仅要从森林的主导功能出发,更应从当地实际生态需求和保护现状等方面综合考虑。因林分起源划定、因地理位置划定、因需求划定、因经济条件划定相结合,不宜搞“一刀切”,不宜确定统一比例[4]。因林分起源划定,是指因林分质量划定。如对于一些保护效果较差的经济林、毛竹林地带,应适当扩大其保护范围;因地理位置划分,是指依据当地的实际生态保护区位等级进行范围划定。如一些立地质量差、林种保护功能低、林相差的重点道路两旁,应扩大其保护范围;因需求划定,是指从当地的实际生态需求出发。如多为天然林的特用林区,应扩大其保护范围;因经济条件划定,是指范围的划定应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如适当扩大中等立地质量的生态林的范围,对于一些经济效益好的经济林、毛竹林适当减小其范围。 4.2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必须建设好,而建设资金将对此工程的建设起到决定性作用,为此,必须着力充实建设资金。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投入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几点:一是政府要加强对公益林建设的投资。如实行公益林建设资金随政府财政浮动的政策。在政府财政资金总额增加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政府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投入,在投入总额增加的同时提高相应投入所占比例,以提高补偿标准。二是采用政府“赎买”的方式,将属于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收归国有,不仅使个体林农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更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建设成效。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赎买”的试点工作,从当地生活水平、生态公益林质量、保护等级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其具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三是面应向直接受益者收费。无论从增加建设资金的角度考虑,还是从肯定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价值的角度考虑,都应该向直接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如直接依托森林资源发展的旅游业、水电站、自来水公司等企业,新增专项税目,向其收取合理费用,以增加建设资金。四是合理分配生态补偿金。打破现行的“一刀切”的分配方式,实行生态补偿金随林分类型而动态调整的补偿政策。如降低或取消可经营性生态公益林(如竹林、经济林)补偿标准,提高非经营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4.3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管理 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是生态公益林建设的主要力量,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好坏,成果的保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护林员的工作,因此必须重视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培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严格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选拔。严格执行《尤溪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护林员的选拔与聘用,坚持定岗定员,竞聘上岗。根据林业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岗位,通过公开选聘,组建一支专业技能强、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养高、管护经验丰富的护林员队伍,以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成果。其次,重视对护林员的管理,全面提高其个人素质。林业站每月组织专职护林员学习林业的法律法规和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聘请专家学者讲授珍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识别知识、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知识、营林技术、森林防火知识和扑火技能等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有关的专业知识、现代科技知识,进一步提高护林员的综合管护能力[5]。再次,落实激励机制,提高护林员的管护热情。严格执行《尤溪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绩效考核办法》,把护林员每个月的出勤情况、学习与工作汇报情况以及管护成果情况综合考虑,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及续聘的依据[5],做到赏罚分明;同时,对工作表现突出者进行必要的公开表彰,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和模范作用。#p#分页标题#e# 4.4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宣传 当前,受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和政府建设为主的建设模式的制约,生态公益林建设并未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为改善这一现状,推进建设步伐,必须做好宣传工作,提升社会成员对于公益林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建设热情,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现提出以下努力方向:一是加强生态效益的宣传。只有统一思想认识,才能稳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基石。因此,必须扭转广大林农传统的单纯获得林产品的认识,加强林业的生态功能的宣传,使公益林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认识深入人心。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举办相关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先进经验,以丰富和提高林农的相关认识。三是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宣传的内容必须具有实用性的特点,根据当地情况,重点加强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培育等知识的普及,切实提升群众的建设能力,以保护和巩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成果。 5结语 生态公益林建设事关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对待这一工程。应站在全县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及时处理解决好各方面的问题,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前期对公益林建设的目标和意义认识不足,因而导致生态公益林建设存在方案不完善、生态公益林生态区位功效不显著、补偿利用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弊病。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重视和克服上述弊端,进一步促进尤溪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6

生态旅游的开发具有着两面性,一面其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效益值,而另一面其在一定层次产生了自然生态环境损耗,降低了地方文化传统特色。这类情况的存在成为生态旅游开发中的主要矛盾。生态旅游的效益及发展主要是通过生态资源的对外营销而取得,但是因其资源的有限性特征,在开发中若片面地追求速度效益,那么必然会造成生态旅游愈发展,污染愈严重的情况,从而破坏生态的平衡性。因而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做好对生态旅游环境的保护与尊重,不断地就环境质量进行改善,最大化地促进环境生态同人类的和谐共存,成为生态旅游发展的基本目标。然而这一目标要求的实现,必须要通过环保与生态旅游关系间,做好内在规律的寻找把握,以此对持续恶化的环境作出改善,采取合理的方针策略。促进生态旅游和自然环境与文化的相融合,达到和谐共存的发展目的。

2 合理开发生态旅游资源

生态旅游的开发内涵,具体是指通过科学的生态学方法运用,将旅游活动和生态环境的特性进行充分恰当的结合,以此合理地在大的环境空间内进行旅游结构的布局规划。在进行规划时,要全面进行生态环境资源的考虑,从其特性及分布状况与旅游群体特征、需求类别做出考虑,同时必须兼顾考虑到生态旅游的空间容量及景区内的动植物多样性方面的保护,以自然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作为发展前提,贯彻自然环境保护同经济利益均衡发展的原则,促使生态旅游景区环境的建设发展,以合理的设计,完成功能分区,综合制定既适宜动植物生长,又适合旅游人员观光居住的规划方案。充分地将湖泊、河流、山体、绿地、气候等资源条件利用,创设出一个优美的景观旅游体系,同时又确保原有生态圈不会受到景区建设发展的影响。

3 综合制定可持续发展旅游政策

政策作为发展的必要依据,是管理进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当前的生态旅游进展中,制定一整套科学的生态旅游发展政策,具有着现实的必然意义,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重要条件。在政策中应明确规定,就既有田园景观特色生态系统,必须做好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旅游规划。对于存在着环境资源破坏性质的产业,无论其具有多高的经济效应,都必须明确规定杜绝引进。就相关农业生态系统生产部门及野生的动植物园开发部门来讲,虽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其发展中所具有的生态景观多样性提升意义及地方田园特色增强作用,能够长期吸引大量生态旅游人员。因此在当前应取得当地政府的着重关注,加强对其多方面的产业开发。同时政策构建时,还应当统筹考虑生态资源的结构、功能与价值等多方面的协调性,保证不损害当地的民族习俗及生活文化价值等,以政策促使生态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4 做好环境审计及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在当前又被称之为生态环境效应的评价,是目前环境管理预防的重要方法。其能够在实际生活生产中,对影响人类生存环境及人类健康的环境项目开发做出细致辨识。环境评价体系在实施中主要是通过行政单位及环保部门与公民大众共同参与决策评议。其最为明显的作用是最大化地减少生态环境资源开发投资中,出现的经济损失,降低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的成本,避免环境在开发中遭遇潜在的破坏。在生态旅游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性的在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风险,减少开发过程中潜在的不利影响因素,确定生态景区环境的最大容量,以此建立一个集管理、监测、开发、研究于一体的公众监督审计体系,综合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发展保护措施。

环境审计通常被定义为是预测企业在生产中的运行组织过程,用于确定企业是否按照既定的环境规范章程及政策标准进行生产活动,这一过程主要包含了检验、评价及证实三个步骤。显而易见环境审计就旅游生态管理企业及旅游生态保护等方面也存在着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在近年以来,伴随新兴技术设备与法律措施的涌现,在生态环境的管理规划和保护方面的发展也经历了相应的进步,且在公民意识方面,也对环境问题愈发关注重视,因此在今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境审计工作开展中,必将会产生对生态景区建设规划与发展的各类方法支持。

5 实施教育手段,加强生态管理人员的职能意识培养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7

Key words: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Maintenance consciousness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园林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园林施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园林施工要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合理保存原有的生态环境。园林施工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树木、草地等植被进行合理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对原有土壤要进行适当的修复。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空间,在园林施工中,要注意土壤表面和养料的补充和修复,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

(3)、树木栽植时要注意植物的生长周期。树木的成活和生长普遍具有一定的周期,因此,在园林施工中要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

二、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园林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既要注意施工工期、植物的成活率等问题,还要严格保证园林施工符合设计整体效果的要求。在园林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保护问题,主要是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否则会得不偿失。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原有生息地的保持,以及新的生息环境的建立,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还要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以便跟踪调查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并且再生能力较差,一旦遭到破坏,极难修复和创建。

(2)、要保护城市中含有丰富乡土植物、野生动物的自然保留地或半自然保留地。在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中,一方面要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要求。在园林施工中,常常会遇到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等地理环境,这些地方在保持生物多样性方面有很大潜力。园林施工中并不是简单的照图施工,而是要以生态保护为基本原则,在对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地方,一定要在与建设规划部门、技术人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最终确定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3)、要注意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天然湖泊、水塘、洼地、沼泽等都属于湿地生态系统,许多生物长期生存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如果一旦失去生存空间,必然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是物种的灭亡。由于人类长期对自然过度的开发与利用,而缺乏必要的修复与保护,人类已将面临着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园林施工中要充分考虑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需要,尽量保护日渐减少的湿地生态系统,为野生动植物保留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意识及要点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尤为重要,绝对不容忽视。园林中的植物栽植只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人们常说“三分栽,七分管”,由此可见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的重要性了。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特点各不相同,要是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就必须为植物创造适应其生存需求的外部环境,园林施工中必须培养植物的养护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灌溉: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的,而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或地表水分消耗过大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灌溉的方式满足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大小是根据植物的具体缺水情况而定的。不同的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是不同的,灌溉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施肥:由于园林中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不同,以及各种植物对于肥料的需求也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进行植物养护工作时,一定要进行适当、合理的施肥工作。肥料是保证植物快速生长的必要条件,如果施肥工作没有认真进行,有可能导致植物的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象。施肥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必要保证。

(3)排水: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4)病虫害防治:园林中的植物大部分是在外地或国外引进的,其中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一旦遭受病虫侵扰,必然导致植物的死亡,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病虫害的发生,病虫害防治工作并不是发现问题后才展开的,那样往往是“亡羊补牢,悔之晚矣”,而是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将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有机结合

园林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并且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都较高。园林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为: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园林施工中只有将这两点机结合,才能有效保证园林工程的整体效果和质量。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结合时,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1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展现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园林施工就是把园林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景观的过程,所以在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深入领会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是设计图纸往往为了片面追求园林的整体效果,而忽视了生态保护要求,施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现场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以便加强园林施工地区的生态保护。虽然设计者的设计意图有所改变,会对园林的整体效果有一定而影响,但是只要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做的全面、到位,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和生长需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对其起到改观作用。2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工的全过程

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参考文献: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8

一、我国目前农业生态环境恶化

首先是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吨/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而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平方公里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2002年对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表明,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出发达国家的相应检出率。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

另外因为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地膜用量超过60万吨,在发达地区尤甚。

其次是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农村工业化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间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县域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这种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 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与乡镇企业存在类似污染问题的是近些年来在人口密集地区尤其发达地区蓬勃发展起来的集约化畜禽养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对其规模和布局进行有效控制,没有注重避开人口聚居区和生态功能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且其污染排放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二、我国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缺陷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生活。农业是“露天工厂”,一方面直接干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工业等部门的生产开发活动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影响着农业生态环境。因此,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是我国政治经济全局中一件不容忽视的大事。但是,要使如此众多的农民及社会各界有组织有计划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单靠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来组织、领导和管理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借助于法律手段。特别是当前的农业向大规模的商品化生产方面发展,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农业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使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显得愈加紧迫和重要。然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存在不少缺陷:

第一,没有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统一起来;《农业法》仅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涉及到了农业环境保护技术的内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有一些有关基本农田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有直接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这就使得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不能开展。

第二,诸多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领域尚是法律真空。虽然我国制定了很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但是,在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还没有法律调整。这样不利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

第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法律虽然不少,但有一个通病,那就是法律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太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也不足以预防和制止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发生。

第四,制度的配套性差,且有制度,无程序。法律尽管设立了很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但是,制度与制度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制度间配套性差。同时,就单个制度来讲,缺少落实这个制度的必要的配套制度和措施,终致生态保护制度无法实施、无法完全落实,生态保护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有制度却没有相应的程序,又使得制度很难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例如限期治理这个制度,很多法律都做了规定,但是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的程序。这给执法人员执行这个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不便。又如生态恢复补偿制度,目前还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因为这个制度的设计还有一定缺陷,而且实施这个制度还没有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五,现行法律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亟需加强。许多法律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无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即使有规定对有关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亦偏轻。如对许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仅以罚款了之,且罚款数额偏低。还有一些对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破坏草原等生态环境的行为,仅追究行政责任,未设置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因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缺陷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既不足以震慑违法的当事人,也不能发挥以儆效尤的一般教育作用。

第六,执法主体被人为割裂。农业生态环境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涉及方方面面,涵盖了生态农业的发展、森林草原的养护、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等领域,伸展到天上、地下的几乎所有空间。无疑,这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然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有相关职能,都是执法主体,而且地方的各个条例在相关执法主体的规定上亦不尽相同,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又以即将施行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例,行动计划的推进机制是政府领导,环保牵头,各个部门共同推进,不同的部门都涉及到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领域,如农业部实施的沼气工程计划、水利卫生部门的改水、改厕计划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但现实农业环境保护状况常常是多头管理,结果是管理失灵,这样就极大地损害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我国必须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必须尽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尽早制定实施。其中农业生态环境应该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其立法思想应从传统的污染防治为主转化为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突出其生态保护功能。并且为使我国农业环境做到良性循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中,须着重于对耕地的保护、水土流失的防治、乡镇工业对生态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农业水资源和生物资源的保护等作出规定。特别是在资源利用和开发方面,坚持使用和养护相结合,禁止掠夺性经营,规范农业生产活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此外,对基本农田区、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的设立、规划和管理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快农业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步伐,填补法律空白,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规是规范、制约人们行为的准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应充分考虑当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加速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耕地污染防治法》、《农业生态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法律规范和标准。

(三)修改完善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应对目前已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进行适当修改完善。首先应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以相应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使其能够预防和制止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的发生;其次,应修改完善现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为全面落实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应开征生态环境税、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实施绿色GDP制度、完善相应的程序制度等。

(四)完善农业环境标准

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环境标准,包括农业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标准,主要有:《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对于现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农业环境需要的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同时,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标准,如《农田大气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此外,还应根据各地农业环境特点制定地方环境标准。

(五)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缺少有力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从而造就了农业环境执法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并要求从重从严处理,这是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六)建立有序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应采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即具有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的现场检查权,农业领域内建设的项目、技术推广项目对农业环境评价报告的预审权,以及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农业环境监测和农业环境规划等的义务。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9

        城市景观环境,是城市设计中一种表象的物质形式,通过视觉审美而形成。城市景观规划,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发展相关任务和目标,是整个城市建设的重点部署内容。旨在全方位考察城市内容及其周边的环境,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通过设计以及施工建设来达到提供给居民以理想、安静、舒适等交通居住环境。作为城市的景观设计以及建设,对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改善土地相关特有功能,都十分有利。城市景观的保护意义重大,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1 城市景观保护现状概述

        我国经济的腾飞,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而在城市建设中,相应地面临的困难以及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比如由于历史、政治以及相关技术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随着历史的河流而相应改变。但是长期的封建思想,使得人们在追求美丽景观的过程,日趋漫长。特别是官僚主意以及暴发户特征意识,导致中国城市的景观缺少人性化考虑,在景观设计中,只是片面追求某种视觉效果,而对于景观给人们带来的其他环境因素,欠缺考虑。在景观改造过程中,没有遵循景观保护原则,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

        所谓城市景观保护设计,必然遵循自然景观的保护,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生态设计。生态型指具有较为完整的生态系统、能够开展适当游憩活动的城市自然遗留地,管理的目标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持生态的稳定性和多样性。生态型城市自然遗留地包含有代表性的生物群落和风景样本,其中的动植物物种、生境和地貌具有保护、教育、游憩和科普的意义。根据管理目的的不同,还可以再分为生态保护型、生态游赏型、生态科普型等。必须保护生态多样性,而生物多样性不是简单的生物个数,而是包含生物基因多样性在内的,具体分为物种以及群落和生态系统等不同。在城市景观设计和建设中,生物多样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它们是构成生态环境最为主要的因素之一。可以这么说,城市生态多样性,无论是基因、物种,还是群落及生态系统等,都和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具有某种和谐的联系。作为人居的环境,它们是人们在生活以及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景观设计中,必须考虑景观设计给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的正面以及负面影响,必须明细景观的设计除了给人带来最大利之外,还不能影响生物多样性原则,不能破坏生态自然环境以及自然遗留地的物种特性。

        2 城市景观保护设计策略

        2.1 城市建筑景观保护策略 对于建筑景观而言,通常由于历史以及文化等原因,我必须充分考虑其存在的价值。历史建筑作为城市景观保护设计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意义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建筑具备几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人居因素,一个是时间因素(即历史因素),另一个便是文化因素。无论是名人居住的名人效应,或是历史遗留的历史效应,还是其璀璨的文化效应,都构成了建筑景观的保护与否的影响因子。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其声望值,当声望值超过需要保护的临界值时,必须对建筑景观进行保护设计。

        建筑景观的保护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的优化利用,在城市整体设计中,资源的合理利用最为重要。作为一个世纪以来的科技和商业发展的结果,城市中心总是处于适应更多用途和人口的压力下,然而许多城市中心却有一种错综复杂的特性,很容易被增长的交通和重建破坏。取代所有旧的事物来满足新的要求会浪费资源,而且很昂贵,这会有效地毁灭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城市。不满足今天的需要、不预测明天的需要,可能会成为经济和文化的自毁。我们必须在某处打破平衡。如何做呢?答案可能介乎一座城市和一个社区之间;或者是它们的特性值得保护,或者一种古老的、很受喜爱的形式;又一次,是思想还是艺术品。建造什么,何时何地重建或彻底修改,保留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是一个判断力的问题,在实践这种判断时,应该简要地参考别的地方的经验。

        2.2 生态景观保护设计 除了建筑景观的保护设计外,生态景观的保护设计也是城市景观保护设计的重点。因为,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第一生产者——绿色植物,它是城市生态系统中最为主要的纽带,其为城市整个生态系统提供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所以绿色植物的保护设计以及生物多样性设计,是城市生态景观保护设计中的主要内容。植物园以及树木园,作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中心,必须全面收集相关植物,重点保护相关等级的生物,必须组建生物基因库以及城市种子库,便于对生物进行离体保存。植物园既是植物资源迁地保护、植物科学研究的基地,也是对公众进行植物科普宣传和教育的基地,在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着核心作用。笔者认为,植物园、动物园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均存在一些限制:①保存超过一定限量的某一物种的遗传多样性标本,在经济上是行不通的;②保护中几乎没有直接的生境敏感反应(habitat.resonsive)发生,所以这种人为控制的种群往往无法适应环境条件的变化;③受到保护的种群其遗传基础似乎很窄小,但又不可能大量收集其个体以使之表现出广泛的基因型;④保护还依赖于政策和资金的持续稳定,但这远没有把握性;⑤在很大程度上将动植物物种与野生的群体和自然环境相隔离,其结果往往是削弱了物种的自然生态习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种的遗传多样性,这样并未起到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在城市生态景观保护过程中,充分利用景观规划方法,实现最优化保护效果,这样可以减少植物园以及生态园的数量。

        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景观规划可以分两种方式来实现。①传统保护模式,即基于物种保护的方法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②最优化保护模式,即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方法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法在早前运用的比较广泛,它对于濒临物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而第二种方法是从源头来避免濒临物种的产生,强调的是和谐发展,即全面联合景观系统以及生态系统,让各物种以更好的状态来生活于生态系统中,或适应新的生态系统。从实际效果来说,从物种保护这种单一的保护来看,这种做法有待改进,因为,单一的物种保护只是没有办法之中的办法,充其量只能是事后保护而已,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来改善事后的环境,人为地构筑适合物种生产的环境。而生态景观学最优化景观保护是以最优化模型为基础,从事前控制出发,充分考虑生态和谐因素,建立适合物种生物链的生态保护模式,是城市景观保护中可持续设计的重要环节,所以,以第二种保护模式——最优化保护模式,是景观设计的重中之重。

        3 结语

        城市景观保护意义重大,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全面认识当前景观保护形式,从建筑保护到生态保护出发,才能把我国城市景观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10

刑法相关制度保护对于生态环境的发展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伴随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现象有抬头趋势,但是,现阶段的刑法相关制度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还有待增强。所以现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就是加强刑法保护制度的建立,并将刑法保护积极地融入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来,建立健全刑法相关机制,从而真正地实现生态环境刑法有效保护的目的。

一、目前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意义

(一)生态环境刑法保护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础建设

依法治国理念提出后,切实融进了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国家司法职能部门也就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探讨,并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将刑法保护融入到生态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生态建设水平[1]。有关司法部门应积极探讨建立健全刑法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力度严惩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将依法治国的理念真正融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积极促进社会生态环境建设。

(二)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曾在党的报告中强调,生态环境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想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保持这样的思想观念,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健康绿色发展。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其经济发展的速度又要兼顾经济发展的质量,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建设为代价换取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保证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共同进步。将刑法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建设与发展,真正的发挥司法职能,保证司法机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体系

刑法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保护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中之重,能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真正的刑法职能作用,不同的法律针对不同的问题相应的惩罚力度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刑法的实施主要针对重特大生命财产案件以及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相关案件,才会启动刑法对其制裁惩罚,简而言之,只有对社会发展危害极大,影响深远的事件才会进行刑事制裁。生态环境建设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由于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一旦发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与损失是不可挽回且无法弥补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多依据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并不能有效、及时遏制犯罪活动发生,这个时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刑法的相关制度,加强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严惩犯罪行为,切实实现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现阶段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理念有待提高

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资源建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切实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保护机制。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层屏障,在进行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前,首先就需要提高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理念认知,做到理念先行,行为跟上,只有真正地意识到刑法制度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才能切实地做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2]。所以想要实现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就需要提高刑法保护理念。但是在现阶段的生态环境发展过程中,很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大都是通过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约束规制,刑法的参与力度明显不够,由于司法机关认为刑法是针对特大的刑事案件或者只有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才能实施刑法制裁的一种法律武器,再加上没有明文规定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说明,这就导致了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者没有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而影响了刑法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二)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惩罚力度有待加强

首先,我国的刑法在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打击惩罚时对罪名设置不健全。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率逐渐提高,环境破坏的程度以及破坏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发展,在刑法的相关处罚过程中,由于犯罪程度的不同,处罚力度也有差别,普遍存在惩罚轻、定罪量刑不合适的现象;其次,环境刑法惩罚方式单一。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是通过生态环境破坏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想要真正的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就需要从源头抓起,彻底打击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的刑法对于生态环境违法处罚方式大多数都是采取罚金的方法,这样的处罚形式较为单一,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也不利于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3]。最后,刑法惩罚效果不够明显。针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虽然犯罪行为人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但是由于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期长,行为人在被经济处罚之后,并不能对刑法经济处罚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由于处罚的罚金相对较低,行为人在进行经济利益衡量之后,有可能还会铤而走险,继而实施犯罪,大大弱化了刑法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三、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体系的重新构建

(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保护理念

想要从根本上实现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保护理念。当前,刑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多是在“完成时”,即只有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刑法才会介入进行相关制裁惩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易产生法律事后惩处而忽视生态环境根源保护的思维惯性,在这样的立法理念过程中,则对于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极的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完善刑法对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立法理念,促进生态法律效益的发展与健全。(1)结合生态法律效力实现刑法生态环境保护。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生态环境作为社会发展关键要素,会因为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多,影响了环境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亟需加强。通过融合生态法律效力实现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针对性地强化刑法的约束力,避免出现法律资源浪费现象,从而正确引导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保持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平衡发展[4]。(2)对环境犯罪合理处罚。刑法在对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兼顾生态效益。在分析环境类犯罪时,考虑经济损耗的同时也要考虑生态损耗,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之后需要长时间修复等影响,即使对行为人严惩,也无济于事,所以在立法时更要注重刑法对环境保护的预防价值。

(二)合理定位生态环境刑法保护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其犯罪的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这对于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增添了难度及复杂程度,新时代下,想要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就要正确的定位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1)在刑法法规内将生态环境保护单独设立章节,通过明确刑法生态环境保护条文规定,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犯罪人产生畏惧心理。(2)结合其他法律的相关环境保护内容,完善刑法的環境保护立法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类犯罪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刑法的制度规定相对来说很广泛,但是和其他法律相比更具有法律行为的约束性,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环境保护,在刑法的立法环境保护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内容,实现更加全面的生态环境刑法建设,加强刑法的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3)明确刑法生态环境犯罪类型。随着环境类违法行为的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在刑法预防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需要明确细化环境类犯罪类型,比如水污染罪、环境污染罪、土壤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等,通过明确环境污染罪的类型,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程度、类型等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施以适当的刑法惩罚,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健全刑法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体系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11

Keywords: garden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 TU9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园林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园林施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园林施工要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合理保存原有的生态环境。园林施工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树木、草地等植被进行合理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对原有土壤要进行适当的修复。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空间,在园林施工中,要注意土壤表面和养料的补充和修复,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

(3)树木栽植时要注意植物的生长周期。树木的成活和生长普遍具有一定的周期,因此,在园林施工中要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

二、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园林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既要注意施工工期、植物的成活率等问题,还要严格保证园林施工符合设计整体效果的要求。在园林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保护问题,主要是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否则会得不偿失。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原有生息地的保持,以及新的生息环境的建立,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还要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以便跟踪调查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并且再生能力较差,一旦遭到破坏,极难修复和创建。

(2)要保护城市中含有丰富乡土植物、野生动物的自然保留地或半自然保留地。在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中,一方面要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要求。在园林施工中,常常会遇到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等地理环境,这些地方在保持生物多样性方面有很大潜力。园林施工中并不是简单的照图施工,而是要以生态保护为基本原则,在对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地方,一定要在与建设规划部门、技术人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最终确定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3)要注意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天然湖泊、水塘、洼地、沼泽等都属于湿地生态系统,许多生物长期生存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如果一旦失去生存空间,必然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是物种的灭亡。由于人类长期对自然过度的开发与利用,而缺乏必要的修复与保护,人类已将面临着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园林施工中要充分考虑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需要,尽量保护日渐减少的湿地生态系统,为野生动植物保留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意识及要点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尤为重要,绝对不容忽视。园林中的植物栽植只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人们常说“三分栽,七分管”,由此可见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的重要性了。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特点各不相同,要是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就必须为植物创造适应其生存需求的外部环境,园林施工中必须培养植物的养护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灌溉。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的,而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或地表水分消耗过大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灌溉的方式满足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大小是根据植物的具体缺水情况而定的。不同的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是不同的,有些抗旱类的植物对于水分的要求极小,不需要经常灌溉。而某些植物则需要吸收大量的水分,就必须经常性的进行灌溉工作。灌溉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施肥。由于园林中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不同,以及各种植物对于肥料的需求也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进行植物养护工作时,一定要进行适当、合理的施肥工作。肥料是保证植物快速生长的必要条件,如果施肥工作没有认真进行,有可能导致植物的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象。施肥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必要保证。

(3)排水。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4)病虫害防治。园林中的植物大部分是在外地或国外引进的,其中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一旦遭受病虫侵扰,必然导致植物的死亡,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病虫害的发生,病虫害防治工作并不是发现问题后才展开的,那样往往是“亡羊补牢,悔之晚矣”,而是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将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有机结合

园林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并且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都较高。园林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为: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园林施工中只有将这两点机结合,才能有效保证园林工程的整体效果和质量。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结合时,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展现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园林施工就是把园林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景观的过程,所以在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深入领会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是设计图纸往往为了片面追求园林的整体效果,而忽视了生态保护要求,施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现场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以便加强园林施工地区的生态保护。虽然设计者的设计意图有所改变,会对园林的整体效果有一定影响,但是只要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做的全面、到位,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和生长需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对其起到改观作用。

(2)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工的全过程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文刚.园林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科学分析[J].价值工程.2011(15)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12

2城市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现状

城市生态环境是特定地域内的人口资源环境(包括生物的、物理的、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通过各种相生相克的关系建起来的人类聚居地或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体。城市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场所,又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基地,城市生态系统有其特有的生物多样性特征,即城市的生物区系组成(包括微生物、植物、动物)。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虽然人们竭力保持原有的物种,并有意识地进行绿化和园林建设,增加了一些人工景观单元,甚至无意识地带入了一些伴人生物,使城市中某些生物种类及其遗传品系有所增加,但总起来看,城市中生物多样性是不令人满意的,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人类自目的开发建设,使自然生物种类减少,而伴随着生物种类相应增加,破坏了城市的生物区系组成。

3角军决问题的出路和途径

由于城市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特性,在人工生态环境系统中不具备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全面的、综合的系统,同时不具备自然生态系统中自我保护与修复功能,因此,人工生态系统相对比较脆弱一些。另一方面,其具有经济化发较好、资金储存量大、以及人类所需物质基础丰富,存在大量人类所需生产生活所需物品。其中,其物质的补充及丰富以及资源的积累需要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资源流动来实现的,人类只是利用其资源却忽略其环境的保护,将废弃物品修道自然环境中,生产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现象也给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危害。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威肋、自然生态环境,还使打破了人类与自然的共同生存,使矛盾日益增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必须进行生物多样性的研究,从而探讨其对于生态环境以及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研究出具有科学依据的解决措施进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护国家基本利益。

3.1将城市生态系统置于生物圈的范畴

城市生态系统是以城市居民为主体,以地域空间和各种设施为环境,通过人类活动,在自然生态系统基础上改造和营建的人工生态系统。从归属看,城市生态系统属于陆地生态系统的人工生态系统,而陆地生态系统与淡水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一起构成生物圈,所以城市生态系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生物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建设和发展,不能只考虑自身,而必须从生物圈的范围来衡量。城市居民与任何一种微生物、植物、动物物种一样,都是自然界的一员,共同生活于生物圈,所以,人类不应凌驾于自然界之上,而应与之协调相处,遵循自然规律,以维持生物圈的良性运转。

3.2搞好城市生态园林建设

城市园林是一类以人工生态为主体的景观,以市区公园、广场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带、森林公园、苗圃等。一个完善的、生态稳定的园林景观应是其结构与功能的高度统一、和谐的景观,其外部形式应符合美学规律,而其内部结构和整体功能,更应符合生态学原则和生物学特征,如群落的分层、镶嵌、生态平衡、生物与环境相互适应等。由于生态园林强调是人工园林和自然生物群落的有机结合,因而在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方面具有许多有利条件。如园林的空间异质性、园林类型的多样化及大园林规划等都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丰富所发展奠定了优越的基础。在美国,城市园林还积极参与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体现出二多一少的特色,即树木花草多,野生鸟兽多,建筑少。在国内,许多城市的园林建设正逐步走向生态化、自然化。

3.3加强城市中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研究 应对城市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编目,并结合地理、植被、管理等建立城市多样性信息系统(包括数据库,图形库、专家系统库),同时建立监测网点进行长期监测。从而为生物多样性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依据。

生态保护的必要性篇13

城市景观环境,是城市设计中一种表象的物质形式,通过视觉审美而形成。城市景观规划,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发展相关任务和目标,是整个城市建设的重点部署内容。旨在全方位考察城市内容及其周边的环境,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通过设计以及施工建设来达到提供给居民以理想、安静、舒适等交通居住环境。作为城市的景观设计以及建设,对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改善土地相关特有功能,都十分有利。城市景观的保护意义重大,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1城市景观保护现状概述

我国经济的腾飞,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而在城市建设中,相应地面临的困难以及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比如由于历史、政治以及相关技术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随着历史的河流而相应改变。Www.133229.COM但是长期的封建思想,使得人们在追求美丽景观的过程,日趋漫长。特别是官僚主意以及暴发户特征意识,导致中国城市的景观缺少人性化考虑,在景观设计中,只是片面追求某种视觉效果,而对于景观给人们带来的其他环境因素,欠缺考虑。在景观改造过程中,没有遵循景观保护原则,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

所谓城市景观保护设计,必然遵循自然景观的保护,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生态设计。生态型指具有较为完整的生态系统、能够开展适当游憩活动的城市自然遗留地,管理的目标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持生态的稳定性和多样性。生态型城市自然遗留地包含有代表性的生物群落和风景样本,其中的动植物物种、生境和地貌具有保护、教育、游憩和科普的意义。根据管理目的的不同,还可以再分为生态保护型、生态游赏型、生态科普型等。必须保护生态多样性,而生物多样性不是简单的生物个数,而是包含生物基因多样性在内的,具体分为物种以及群落和生态系统等不同。在城市景观设计和建设中,生物多样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它们是构成生态环境最为主要的因素之一。可以这么说,城市生态多样性,无论是基因、物种,还是群落及生态系统等,都和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具有某种和谐的联系。作为人居的环境,它们是人们在生活以及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景观设计中,必须考虑景观设计给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的正面以及负面影响,必须明细景观的设计除了给人带来最大利之外,还不能影响生物多样性原则,不能破坏生态自然环境以及自然遗留地的物种特性。

2城市景观保护设计策略

2.1城市建筑景观保护策略对于建筑景观而言,通常由于历史以及文化等原因,我必须充分考虑其存在的价值。历史建筑作为城市景观保护设计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意义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建筑具备几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人居因素,一个是时间因素(即历史因素),另一个便是文化因素。无论是名人居住的名人效应,或是历史遗留的历史效应,还是其璀璨的文化效应,都构成了建筑景观的保护与否的影响因子。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其声望值,当声望值超过需要保护的临界值时,必须对建筑景观进行保护设计。

建筑景观的保护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的优化利用,在城市整体设计中,资源的合理利用最为重要。作为一个世纪以来的科技和商业发展的结果,城市中心总是处于适应更多用途和人口的压力下,然而许多城市中心却有一种错综复杂的特性,很容易被增长的交通和重建破坏。取代所有旧的事物来满足新的要求会浪费资源,而且很昂贵,这会有效地毁灭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城市。不满足今天的需要、不预测明天的需要,可能会成为经济和文化的自毁。我们必须在某处打破平衡。如何做呢?答案可能介乎一座城市和一个社区之间;或者是它们的特性值得保护,或者一种古老的、很受喜爱的形式;又一次,是思想还是艺术品。建造什么,何时何地重建或彻底修改,保留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是一个判断力的问题,在实践这种判断时,应该简要地参考别的地方的经验。

2.2生态景观保护设计除了建筑景观的保护设计外,生态景观的保护设计也是城市景观保护设计的重点。因为,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第一生产者——绿色植物,它是城市生态系统中最为主要的纽带,其为城市整个生态系统提供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所以绿色植物的保护设计以及生物多样性设计,是城市生态景观保护设计中的主要内容。植物园以及树木园,作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中心,必须全面收集相关植物,重点保护相关等级的生物,必须组建生物基因库以及城市种子库,便于对生物进行离体保存。植物园既是植物资源迁地保护、植物科学研究的基地,也是对公众进行植物科普宣传和教育的基地,在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着核心作用。笔者认为,植物园、动物园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均存在一些限制:①保存超过一定限量的某一物种的遗传多样性标本,在经济上是行不通的;②保护中几乎没有直接的生境敏感反应(habitat.resonsive)发生,所以这种人为控制的种群往往无法适应环境条件的变化;③受到保护的种群其遗传基础似乎很窄小,但又不可能大量收集其个体以使之表现出广泛的基因型;④保护还依赖于政策和资金的持续稳定,但这远没有把握性;⑤在很大程度上将动植物物种与野生的群体和自然环境相隔离,其结果往往是削弱了物种的自然生态习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种的遗传多样性,这样并未起到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在城市生态景观保护过程中,充分利用景观规划方法,实现最优化保护效果,这样可以减少植物园以及生态园的数量。

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景观规划可以分两种方式来实现。①传统保护模式,即基于物种保护的方法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②最优化保护模式,即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方法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法在早前运用的比较广泛,它对于濒临物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而第二种方法是从源头来避免濒临物种的产生,强调的是和谐发展,即全面联合景观系统以及生态系统,让各物种以更好的状态来生活于生态系统中,或适应新的生态系统。从实际效果来说,从物种保护这种单一的保护来看,这种做法有待改进,因为,单一的物种保护只是没有办法之中的办法,充其量只能是事后保护而已,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来改善事后的环境,人为地构筑适合物种生产的环境。而生态景观学最优化景观保护是以最优化模型为基础,从事前控制出发,充分考虑生态和谐因素,建立适合物种生物链的生态保护模式,是城市景观保护中可持续设计的重要环节,所以,以第二种保护模式——最优化保护模式,是景观设计的重中之重。

3结语

城市景观保护意义重大,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全面认识当前景观保护形式,从建筑保护到生态保护出发,才能把我国城市景观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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