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排放措施实用13篇

低碳排放措施
低碳排放措施篇1

低碳规划寻出路

2011年8月,澳大利亚气候工作基金会的报告《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一揽子碳价格政策的影响》显示,发展规划与碳排放交易可以降低澳大利亚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24亿吨。如果上述规划实施顺利,那么澳大利亚的最低减排目标――2020年比2000年碳排放量降低5%――就可以完成逾3/4,剩余部分可以通过购买国际补偿额来完成。

气候工作基金会的报告特别关注了那些可以商用的技术和方法。

《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显示,澳大利亚已经拥有可用技术和方法来进行减排,减排活动大致可分为3方面:能源效率方面、土地利用方面和清洁能源生产方面。

从能源效率方面来看,从建筑行业着手减少碳排放成本最低。这些措施包括:提升新建筑物的能源效率,通过改善建筑物设计、朝向、保温性,使用更优良的建筑材料等;利用技术提高能源效率,更换低效灯泡,降低由于开放性制冷、烤箱或水管绝缘性差带来的能量损失;对已有建筑物进行减排,可减少10%左右能源消耗;住宅也有减排潜力,如可增强现有住宅的隔热性能,将温室气体产生量大的热水器更换为供暖装置或太阳能热水器和高效天然气热水器。其他主要措施还包括:将荧光灯泡(CFL)替换为发光二极管(LED),提高电器和设备的能源效率。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也是工业部门进行减排的关键一环,有许多措施可以节省成本,包括:改善相关控制系统和工艺;到2020年,铝冶炼新技术和采矿新技术也应有助于提高能源效率。

目前正在研发的技术包括:乏风甲烷氧化处理技术;碳捕获与存储技术;还有一些新兴技术,如改进称重系统、以优化矿车载重或使无人钻探更为精确,降低钻探总要求――这些技术可以节省采矿时使用能源的7%左右。此外,热电联产技术也可以节约能源。更换燃料或燃料成分、改进工业生产工艺以及减少天然气排放等,都将有助于澳大利亚大幅降低碳排放量。

从土地利用方面来看,地上碳封存和家畜减排将有助于碳减排,包括:减少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是成本最低的农业减排措施。但是,相关措施在澳大利亚已被广泛采用,所以能带来进一步减排量的可能性不大。土地利用方面,还可通过减少家畜温室气体排放的、改善牧场和草场管理、农田碳封存等措施减少碳排放。另外,由于澳大利亚土地资源丰富,所以增加植树造林同时减少采伐会有助于碳减排。

从清洁能源生产方面来看,低排放性发电极具减排潜力。发电行业是澳大利亚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行业。有关人士建议,电力行业可采用如下措施进行减排:将燃煤发电替换为海上风电、天然气发电和光热存储发电。但目前这些措施仍需政策支持才有能力参与经济竞争。

《未来清洁能源发展法案》制定了碳价格,并提出配套政策,为相应的碳减排措施提供资金支持。这将成为上述3大减排领域中多数措施落实的经济保障。

政策力度可期

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假定碳价格仍处于5%的上限水平,这意味着2012年起价为23澳元/吨,然后每年按实值递增2.5%,3年后,碳价格根据2020年排放总量由市场决定――碳价格还不足以刺激人们投资多数的低排放发电技术,所以减排措施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

据预测,减排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定碳价格双管齐下,是仅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本身所能达到的减排量的两倍还多。这是因为,碳价格刺激了一些成本低的减排措施的实行。但是,仅靠碳价格减排还有许多障碍,因为碳价格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各企业会承担所有减排量,即便减排从技术上来说可以节约成本。

现在面对的主要障碍包括:首先,资金获取受限、高风险项目很难获得贷款,有的投资回报期长,难以吸引投资,有些投资回报不能达到投资者的预期;其次,减排措施的有关信息获取受限。

此外,企业对减排所带来的潜在资金和生产力方面的益处缺乏认识;对有些企业来说,减排项目不是核心业务,员工不具备所需相关技能;而个别措施在技术上的不确定性成为应用的障碍;电价是一个非市场化价格,降低了有些项目对投资者的吸引程度;有的项目太小、利润有限、交易成本高,难以独立成立一家企业;通过现有供应渠道,很难获得一些需要的能源效率设备;市场太小或不太成熟,难以保证有些产品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对某些技术而言,具备相关技能的工人数量不多,难以大规模部署。

在一些人看来,这些障碍对《澳大利亚低碳发展规划》提及的减排措施会有所影响。

碳价格机制中的成本机遇

不过,气候工作基金会的分析显示,澳大利亚的一些政策有助于克服半数上述措施落实时面临的障碍。

通过碳价格机制,能源效率方面的很多措施变得更富成本效益,同时,《清洁技术投资规划》和新白色证书计划可增加企业的前期收入。《清洁技术投资规划》可拨款,购置更多的能源效率设备;新白色证书计划则通过全国性《能源节约倡议》,将小范围减排措施聚集起来,有利于供应链上的企业应用相关政策并减少交易成本。

利用100亿澳元的政府投资,清洁能源金融集团让热电联产减排在商业和工业领域变得可行,同时支持更大规模的清洁能源生产。

在电力生产领域,政府还提供资金、以便让2千兆瓦褐煤发电提早退役,这为相关低排放技术进入该市场提供商机。

在土地和林业方面,比如植树造林和农田减排,现在都可以获得重大支持。《碳农业计划》和《碳农业未来》等计划将有助于克服信息获取障碍、降低交易成本。

当然,计划的实施很关键,这样才能保证一揽子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它们对减排的促进作用。

目前,在澳大利亚还有一些关于减排的措施,不过,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有些措施需要激发其潜力,以增加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低碳排放措施篇2

一、引言

节能减排是江苏省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家绿色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低碳发展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工业清洁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总体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实现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COP21召开时期,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到2020年,相比于2005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40%-45%,全面做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已有研究结论,“碳补偿”是在全球变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产生的生态补偿研究新领域。因此,江苏省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对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江苏省工业碳补偿措施,促进江苏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了大量优秀成果。Ramakrishnan Ramanathan 采用DEA 模型分析了碳排放量、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关系。[1]吴彼爱等发现GDP 与碳排放量存在高度相关性,其中工业部门是碳排放的最主要部门。[2]赵荣钦等人首次将区域碳补偿的机制、措施及政策建议进行了综述,为当前低碳的运行与不同区域和主体之间公平发展找到平衡点。本文采用最新数据和视角,以江苏省工业为切入点,对其终端能源消费量与企业碳补偿措施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的各项指标,提出基于企业的碳补偿措施,为江苏省工业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实现自主减排提供建议与参考。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在碳排放的计算方法中,由于实际测量法与系统仿真法的操作非常复杂且会产生很大的误差,因此排放系数法被广泛采用。[3]本文将采用传统的排放系数法来计算江苏省工业的碳排放。

(二)数据来源

根据数据的时效性和可得性,本文选取江苏省工业2005-2015年间8年的主要能源消费量,如表1所示。CO2 的来源主要是化石燃料能源,选取原煤、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七类能源,没有加入电力的消费,以免重复计算。根据IPCC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提供的碳排放系数,[4]在此基础上乘以44/12转化为CO2排放系数。江苏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耗量及工业GDP数据来源于《江苏统计年鉴2016》,由于能源平衡表里的终端能源消耗显示数据为实物量,本文将实物量的数据全部折算成为标准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取自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如表2所示。

三、结果与分析

根据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CO2排放计算公式既可计算出江苏省工业碳排放量,再结合工业总产值,计算出工业历年增加值,进而计算出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弹性系数,得出当前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现状,如表3和图1所示。

根据表3和图1,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2009年的金融危机影响了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上升。CO2排放量从2005年的40339.39万t上升至2015年的68792.66万t,平均年增长率为6.11%;与此同时,工业增加值从7870.62亿元上升至8936.03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江苏省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大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即江苏省的工业发展趋势不符合节能减排的推行要求,需大力推行碳补偿以减轻环境压力。

工业CO2排放强度指由于单位工业的增加值而相应产生的CO2排放量,工业CO2排放强度的变化则表明碳排放和工业增长的变化程度和趋势。[5]据相关资料显示,工ICO2排放强度越高,说明工业增长对环境的污染越大,经济增长质量越低,否则相反。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说明金融危机期间,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的下降引起经济增长质量的降低,而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说明江苏省在经济恢复期间实行节能减排取得了良好成效。工业CO2排放强度数据的波动表明江苏省致力于节能减排标准的完善,然而,2015年,工业CO2排放强度达到了峰值9.93,说明距离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的计算方法是用工业CO2排放量的年增长率除以工业增加值的年增长率。当其结果小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果显著,工业污染控制总体较好;若结果为负数,则说明工业污染总量出现下降,工业污染治理效果非常好;但是注意到当其结果大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是小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的,节能减排的效应不明显,工业污染加剧。由表3可以看出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均没有超出1且以负值居多,那么则说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由此说明江苏省污染治理工作效果较为显著,但总体上CO2排放弹性系数呈上升趋势。

综合上述数据分析,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江苏省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工业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应显著,并且通过相关专家与学者的预测,2015-2020年CO2排放强度逐年下降,CO2排放量呈上升趋势,[6]同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的趋势相契合;同时,应注意到工业增长会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污染,经济增长质量还有待提高。因此,在全球变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省市,江苏省各方面在碳补偿措施上需进一步探索。

四、碳补偿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碳补偿可下定义为“碳排放主体以经济或非经济方式对碳汇主体或生态保护者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即通过经济手段消除碳排放的外部性的行为,以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公平发展及可持续,其实质上是一种以碳为纽带的区域低碳发展的措施和手段。[7]

本文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将企业碳补偿措施总结为以下3种。

(一)企业内部碳补偿

企业内部碳补偿是通过企业员工及企业自身宗旨和运作机制以抵消碳足迹的措施。有以下三种方式:①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植树造林和为政府设立的碳基金进行捐赠,从而在整体上减少和抵消企业的碳足迹。②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当前政府颁布的碳排放奖惩措施、碳金融工具等政府碳补偿方式是最重要的碳补偿途径,企业应相应政府号召,建立企业碳基金,以实现自主减排。③建立创新企业文化,[8]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在工业企业的销售环节中,公司可将在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生命周期环节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并将碳排放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中,以便于消费者在同类商品中进行选择,从而间接实现消费者对企业碳排放的成本补偿,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二)企业间碳交易补偿

碳交易的本质是一种市场机制,其目的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的减量排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批准全国范围内北京、重庆、湖北、广东、天津、上海、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据统计,从2013年6月份开始,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重庆已经陆续建立了碳减排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据了解,中国将加快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力争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毫无疑问,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在此政策基础上,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因此企业间碳交易的补偿措施可以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是十分重要的碳补偿途径。

(三)企业间非交易性碳补偿

“十三五”规划中强调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从企业间投资与技术援助的角度出发,核心是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此措施在进行推广时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政府制定相关企业间援助的机制与标准,规范援助的形式与流程,从而更好实现企业碳补偿。

五、结论

本文基于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量及工业总产值,结合标准煤折算系数、CO2排放系数,计算出江苏省工业CO2排放量、工业增加值、工业CO2排放强度和CO2排放弹性系数,得出相关结论。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CO2排放弹性系数均小于1,且以负值居多,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经济增长质量有待提高。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企业碳补偿措施归纳为企业内部碳补偿、企业间碳补偿交易、企业间非交易性碳a偿等三种措施。鼓励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推动工业企业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因此,虽然江苏省经济发展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但仍需从企业出发,创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碳补偿措施方面勇于探索,致力于实现低碳模式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为江苏省经济发展和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R amakrishnan R amanathan. A multifactor efficiency perspective to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world GDP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J].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 Social Change,2006(73):642- 675.

[2] 吴彼爱,高建华,徐冲. 基于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河南省碳排放分解分析[J].经济地理,2010, 30(11):1902- 1907.

[3] 昂双龙,李启明,李德智. 江苏省建筑业能源消耗及省级比较研究[J].发展战略,2010(12).

[4] 胡颖,诸大建.中国建筑业CO2排放与产值、能耗的脱钩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8):50-57.

[5] 谢守红,邵珠龙,牛水霞.无锡市工业碳排放的测算及影响因素[J].经济地理,2012(5):140- 146.

低碳排放措施篇3

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BorderCarbon Adjustments, BCAs)的含义,不同的学者和组织都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2007)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指进口国对出口国未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同等减排措施的产品采取的单边措施,以此来弥补进口国因采取减排措施而导致的损失。由此可见,边境碳调整措施是一种针对进口产品所采取的贸易措施,通过对来自不符合减排要求国家的进口产品施加一个碳成本,创造一个进口国认为的公平市场环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在2009 年关于贸易和气候变化的报告中,把边境碳调整措施分成三类: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和其它边境碳调整措施。

(一)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基于碳含量对化石燃料征收的消费税;二是基于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能源税指基于能源含量而征收的税。虽然碳税和能源税的税基不同,但它们都对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有一定的作用。GATT 边境税收调整工作组在1970年的一份报告中采纳了OECD对“边境税收调整”的定义,边境税收调整指任何全部或部分采取目的地原则征税的财政措施,这种措施使得出口产品与同类国产品相比,能够全部或部分免除在出口国家征收的税,此外,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同类国产品相似的全部或部分税收。

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是指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对来自于未实施减排措施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需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已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以此来保证实施不同减排措施的国家的产品处于同样的竞争环境。

(二)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

碳排放交易机制指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碳排放权可以像商品一样在特定市场中进行交易。欧盟于2005 年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美国和一些其它国家也把碳排放交易机制纳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中。碳排放交易机制为碳排放设置了一个上限,在限额内这种市场机制可以促使碳排放的企业合理使用配额。

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是指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被要求在拥有排放权的前提下,其产品才能进入进口国。一般来讲,此种措施要求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提交排放配额或排放信用,以此来抵消进口产品的竞争优势;或者要求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在进口国市场以与国内产业同等的条件购买排放配额。

(三)其它边境碳调整措施

为了促进某些国家加强实施减排措施,其它的边境碳调整措施也被提出来。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来自于未实施减排措施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费或高关税,因为有些学者认为未实施减排措施等于给予了进口产品变相的补贴,应该予以惩罚;另一类是针对运输环节,如对过境货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征税。

二、边境碳调整措施在操作中的困难

(一)测定特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困难

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需要对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精确测定,但目前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能源管理和监测方面水平较低,各国产品生产过程中燃料与能源的种类及使用效率等存在不同,因此精确测定特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非常困难,尤其是对能源投入在最终产品中没有物理体现的产品。

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主要提出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产品进口时提交其生产过程中涉及排放问题的相关证书或标志;二是按照进口国的“主要生产方法”或“现有最佳技术”测定进口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一种解决办法的困难在于国外生产者不愿或无法提供其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第二种解决办法虽然不用识别进口产品的具体生产方法,但“现有最佳技术”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还必须被贸易伙伴所接受。此外,若出口国采用的生产方法和技术比进口国的“主要生产方法”或“现有最佳技术”还先进,那么该方法对这类出口国就有失公平,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确定的困难

在排放交易机制中,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有多种方式,既有免费分配的,也有以拍卖的方式从政府购买的,还有在排放交易市场中购买的,这样就使得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的确定非常困难。碳价格不确定,就无法恰当实施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确定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的关键在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而实际上各国由于发展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差异,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将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三)认定同类产品的困难

GATT(1994)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同类产品”,但其文件中并没有对“同类产品”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认定“同类产品”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能否基于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non-product-related production andprocess method, 简称NPRPPMs) 来认定。一般来说,GATT(1947) 禁止基于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来认定同类产品的做法。WTO上诉机构在两次金枪鱼—海豚案中判定美国不能由于捕捞方法的不同而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但是在海虾—海龟案中,虽然谴责了美国采取的歧视措施,但是认为这些歧视措施有其存在的基础。可见,海虾—海龟案的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认可NPR PPMs,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这些歧视措施符合GATT 第20条的例外条款。这就使得基于NPR PPMs 来认定同类产品的做法变得模糊,由此可能引发某些国家寻求实施基于此法的贸易限制措施,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四)确定适用范围的困难

根据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规定,该措施将会适用于因为实施减排措施造成竞争力下降或存在碳泄漏风险的行业,而确定这些行业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首先,这些行业的标准不明确。其次,相关行业竞争力的下降或转移是否是由于实施减排行动引起的也不易确定。再次,若边境碳调整措施适用于制成品行业,由于制成品涉及多种原材料和零部件,而它们又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搜集相关能耗及排放数据存在极大困难,因此降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五)确定实施目标国的困难

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目标国主要针对未实施进口国认可的减排措施的国家,如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对来自未采取“相当”(comparable)减排措施的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其中,“相当”一词缺乏明确的解释,这就容易造成确定实施目标国的困难。在相关术语没有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若进口国武断地对某些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不仅会造成贸易争端,还会阻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三、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可能效果

(一)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

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认为,无论是采用碳税还是采用排放交易机制,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相关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或行业的竞争力,尤其是那些易发生竞争力损失的行业,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造纸和纸浆行业、化工行业等。

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问题,虽然有些学者(Ismer & Neuhoff,2007)认为该措施能够有效弥补实施减排措施所带来的产业竞争力的损失,但是大部分实证研究显示保护效果有限,且这种效果取决于碳调整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实证研究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因为减排措施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很小。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竞争力损失问题,采取了一些补偿机制,如对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全部或部分减税。因此,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效果有限。

(二)防止碳泄漏

碳泄漏是指由于某些国家采取了强制减排措施,而未采取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实施严格减排政策的国家认为,碳泄漏不仅会使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导致本国碳密集型产业转移,进而影响本国的就业和产出。边境碳调整措施通过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可以抑制对外国碳密集型产品的需求,从而降低外国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或阻碍本国相关产业转移至外国,以此来防止碳泄漏现象的发生。

对于碳泄漏的研究,国际学术界一般采用碳泄漏率来衡量减排政策的影响。虽然碳泄漏现象存在某种理论上的风险,但由于碳泄漏衡量问题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国际学术界对碳泄漏幅度的研究结果差异很大。大部分学者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对防止碳泄漏有一定的效果,但对这种效果的大小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三)促使有关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

承担强制减排责任的国家认为,若某些发达国家或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就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希望通过边境碳调整措施对这些国家施压,促使这些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2006 年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提议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时,明确表示此举在于使美国重新回到多边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但实际上,此举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美国仍然游离于多边约束机制外。美国在联邦气候政策中也提到了将对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措施的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此举在于迫使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

边境碳调整措施能否促使其它国家履行强制减排措施?大部分实证研究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这种影响力不足。Houser et al(2008) 认为美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中国影响不大,因为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五类碳密集型产品只占中国经济产出的0.2%,即使算上对所有国家的出口,也只占中国GDP的1%。

由于边境碳调整措施所涵盖的非减排国家出口商品的种类非常少,只能对某些特定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对非减排国家的整体经济影响非常有限,因此这种措施很难成为约束非减排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的有效工具。此外,边境碳调整措施还容易引发相关国家的冲突,阻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

四、中国应对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策略

(一)密切跟踪和研究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进展

目前,国际上提出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的主要是欧盟和美国,因此应密切注意它们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规定。欧盟最新的排放交易指令2009/29/EC 扩大了原有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范围,并将其纳入到“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中。该计划将实施“碳均衡制度”,即对进口商应用欧盟内部的标准,如要求其提交配额。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内部的碳密集行业及贸易暴利行业。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自2020 年起,对来自于未采取与美国相当措施的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此外,在2018年1 月1 日前,其它相关国家若未能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达成多边协议,该法案将授权总统建立一项国际储备配额计划,要求进口商品只有在进口商购买或提交国际储备配额前提下才能进入美国市场。虽然欧盟和美国在相应的立法中都对边境碳调整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其将来是否实施,什么时候实施及实施的具体形式都有可能会随着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密切跟踪和研究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进展,将有利于我国在应对上做好准备。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并提出相应主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当今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最重要的机制,我国要积极参与其中,要对边境碳调整措施提出相应的主张。首先,坚决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领域内达成的共识,应该共同遵守。而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安排违反了该原则,为了更好地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进行,发达国家不应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其次,坚持在多边谈判框架下来探讨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反对单边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气候状况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只有在多边体制内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反对以边境碳调整措施为代表的单边解决方案。再次,团结其它的发展中国家,以共同应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边境碳调整措施。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相似的利益诉求,边境碳调整措施总体上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基于共同的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有利于更好地应对边境碳调整措施。

(三)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发达国家一旦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引起与贸易有关的冲突,我国可以利用WTO 和UNFCCC的相关规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我国的贸易利益。首先,若发达国家维持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设计,这违反了UNFCCC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WTO 的“非歧视原则”等,那么这种边境碳调整措施是不能适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其次,若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设计有所改变,试图从WTO 例外原则上寻求突破,进而可以合理地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该措施,因此,我国要认真研究WTO 例外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判例,从中提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证据和主张,来对抗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再次,即使边境碳调整措施可以实施,我国也要寻求对自身有利的策略。因为边境碳调整措施中涉及的一些术语缺乏明确界定,如美国提出的“类似的努力”(comparable efforts)。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可以和相关国家和机构进行磋商,尽量降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四)积极减排,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虽然发达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持自身竞争力,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但是目前气候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若不改变这种状况将会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要在自身能力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减排,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一方面,我国通过采取积极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减少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的可能性及实施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为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子孙后代的利益,低碳道路是我国必然要做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陈斌. 碳税边境调整的困境与发展[J]. 税务与经济,2011 (1):104-107.

[2] 黄志雄.国际贸易新课题:边境碳调节措施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0(1):1-9.

低碳排放措施篇4

(一)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基于碳含量对化石燃料征收的消费税;二是基于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能源税指基于能源含量而征收的税。虽然碳税和能源税的税基不同,但它们都对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有一定的作用。

GATT边境税收调整工作组在1970年的一份报告中采纳了OECD对“边境税收调整”的定义,边境税收调整指任何全部或部分采取目的地原则征税的财政措施,这种措施使得出口产品与同类国产品相比,能够全部或部分免除在出口国家征收的税,此外,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同类国产品相似的全部或部分税收。

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是指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对来自于未实施减排措施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需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已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以此来保证实施不同减排措施的国家的产品处于同样的竞争环境。

(二)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

碳排放交易机制指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碳排放权可以像商品一样在特定市场中进行交易。欧盟于2005年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美国和一些其它国家也把碳排放交易机制纳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中。碳排放交易机制为碳排放设置了一个上限,在限额内这种市场机制可以促使碳排放的企业合理使用配额。

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是指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被要求在拥有排放权的前提下,其产品才能进入进口国。一般来讲,此种措施要求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提交排放配额或排放信用,以此来抵消进口产品的竞争优势;或者要求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在进口国市场以与国内产业同等的条件购买排放配额。

(三)其它边境碳调整措施

为了促进某些国家加强实施减排措施,其它的边境碳调整措施也被提出来。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来自于未实施减排措施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费或高关税,因为有些学者认为未实施减排措施等于给予了进口产品变相的补贴,应该予以惩罚;另一类是针对运输环节,如对过境货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征税。

二、边境碳调整措施在操作中的困难

(一)测定特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困难

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需要对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精确测定,但目前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能源管理和监测方面水平较低,各国产品生产过程中燃料与能源的种类及使用效率等存在不同,因此精确测定特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非常困难,尤其是对能源投入在最终产品中没有物理体现的产品。

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主要提出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产品进口时提交其生产过程中涉及排放问题的相关证书或标志;二是按照进口国的“主要生产方法”或“现有最佳技术”测定进口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一种解决办法的困难在于国外生产者不愿或无法提供其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第二种解决办法虽然不用识别进口产品的具体生产方法,但“现有最佳技术”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还必须被贸易伙伴所接受。此外,若出口国采用的生产方法和技术比进口国的“主要生产方法”或“现有最佳技术”还先进,那么该方法对这类出口国就有失公平,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确定的困难

在排放交易机制中,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有多种方式,既有免费分配的,也有以拍卖的方式从政府购买的,还有在排放交易市场中购买的,这样就使得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的确定非常困难。碳价格不确定,就无法恰当实施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确定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的关键在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而实际上各国由于发展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差异,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将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三)认定同类产品的困难

GATT(1994)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同类产品”,但其文件中并没有对“同类产品”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认定“同类产品”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能否基于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non-product-related production and process method, 简称NPR PPMs)来认定。一般来说,GATT(1947)禁止基于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来认定同类产品的做法。WTO上诉机构在两次金枪鱼―海豚案中判定美国不能由于捕捞方法的不同而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但是在海虾―海龟案中,虽然谴责了美国采取的歧视措施,但是认为这些歧视措施有其存在的基础。可见,海虾―海龟案的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认可NPR PPMs,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这些歧视措施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条款。这就使得基于NPR PPMs来认定同类产品的做法变得模糊,由此可能引发某些国家寻求实施基于此法的贸易限制措施,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四)确定适用范围的困难

根据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规定,该措施将会适用于因为实施减排措施造成竞争力下降或存在碳泄漏风险的行业,而确定这些行业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首先,这些行业的标准不明确。其次,相关行业竞争力的下降或转移是否是由于实施减排行动引起的也不易确定。再次,若边境碳调整措施适用于制成品行业,由于制成品涉及多种原材料和零部件,而它们又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搜集相关能耗及排放数据存在极大困难,因此降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五)确定实施目标国的困难

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目标国主要针对未实施进口国认可的减排措施的国家,如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对来自未采取“相当”(comparable)减排措施的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其中,“相当”一词缺乏明确的解释,这就容易造成确定实施目标国的困难。在相关术语没有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若进口国武断地对某些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不仅会造成贸易争端,还会阻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三、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可能效果

(一)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

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认为,无论是采用碳税还是采用排放交易机制,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相关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或行业的竞争力,尤其是那些易发生竞争力损失的行业,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造纸和纸浆行业、化工行业等。

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问题,虽然有些学者(Ismer & Neuhoff, 2007)认为该措施能够有效弥补实施减排措施所带来的产业竞争力的损失,但是大部分实证研究显示保护效果有限,且这种效果取决于碳调整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

实证研究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因为减排措施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很小。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竞争力损失问题,采取了一些补偿机制,如对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全部或部分减税。因此,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效果有限。

(二)防止碳泄漏

碳泄漏是指由于某些国家采取了强制减排措施,而未采取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实施严格减排政策的国家认为,碳泄漏不仅会使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导致本国碳密集型产业转移,进而影响本国的就业和产出。边境碳调整措施通过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可以抑制对外国碳密集型产品的需求,从而降低外国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或阻碍本国相关产业转移至外国,以此来防止碳泄漏现象的发生。

对于碳泄漏的研究,国际学术界一般采用碳泄漏率来衡量减排政策的影响。虽然碳泄漏现象存在某种理论上的风险,但由于碳泄漏衡量问题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国际学术界对碳泄漏幅度的研究结果差异很大。大部分学者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对防止碳泄漏有一定的效果,但对这种效果的大小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三)促使有关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

承担强制减排责任的国家认为,若某些发达国家或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就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希望通过边境碳调整措施对这些国家施压,促使这些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2006年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提议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时,明确表示此举在于使美国重新回到多边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但实际上,此举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美国仍然游离于多边约束机制外。美国在联邦气候政策中也提到了将对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措施的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此举在于迫使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

边境碳调整措施能否促使其它国家履行强制减排措施?大部分实证研究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这种影响力不足。Houser et al(2008)认为美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中国影响不大,因为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五类碳密集型产品只占中国经济产出的0.2%,即使算上对所有国家的出口,也只占中国GDP的1%。

由于边境碳调整措施所涵盖的非减排国家出口商品的种类非常少,只能对某些特定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对非减排国家的整体经济影响非常有限,因此这种措施很难成为约束非减排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的有效工具。此外,边境碳调整措施还容易引发相关国家的冲突,阻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

四、中国应对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策略

(一)密切跟踪和研究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进展

目前,国际上提出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的主要是欧盟和美国,因此应密切注意它们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规定。欧盟最新的排放交易指令2009/29/EC扩大了原有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范围,并将其纳入到“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中。该计划将实施“碳均衡制度”,即对进口商应用欧盟内部的标准,如要求其提额。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内部的碳密集行业及贸易暴利行业。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自2020年起,对来自于未采取与美国相当措施的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此外,在2018年1月1日前,其它相关国家若未能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达成多边协议,该法案将授权总统建立一项国际储备配额计划,要求进口商品只有在进口商购买或提交国际储备配额前提下才能进入美国市场。虽然欧盟和美国在相应的立法中都对边境碳调整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其将来是否实施,什么时候实施及实施的具体形式都有可能会随着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密切跟踪和研究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进展,将有利于我国在应对上做好准备。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并提出相应主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当今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最重要的机制,我国要积极参与其中,要对边境碳调整措施提出相应的主张。首先,坚决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领域内达成的共识,应该共同遵守。而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安排违反了该原则,为了更好地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进行,发达国家不应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其次,坚持在多边谈判框架下来探讨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反对单边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气候状况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只有在多边体制内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反对以边境碳调整措施为代表的单边解决方案。再次,团结其它的发展中国家,以共同应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边境碳调整措施。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相似的利益诉求,边境碳调整措施总体上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基于共同的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有利于更好地应对边境碳调整措施。

(三)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发达国家一旦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引起与贸易有关的冲突,我国可以利用WTO和UNFCCC的相关规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我国的贸易利益。首先,若发达国家维持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设计,这违反了UNFCCC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WTO的“非歧视原则”等,那么这种边境碳调整措施是不能适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其次,若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设计有所改变,试图从 WTO例外原则上寻求突破,进而可以合理地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该措施,因此,我国要认真研究WTO例外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判例,从中提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证据和主张,来对抗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再次,即使边境碳调整措施可以实施,我国也要寻求对自身有利的策略。因为边境碳调整措施中涉及的一些术语缺乏明确界定,如美国提出的“类似的努力”(comparable efforts)。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可以和相关国家和机构进行磋商,尽量降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四)积极减排,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虽然发达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持自身竞争力,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但是目前气候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若不改变这种状况将会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要在自身能力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减排,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一方面,我国通过采取积极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减少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的可能性及实施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为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子孙后代的利益,低碳道路是我国必然要做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陈斌.碳税边境调整的困境与发展[J].税务与经济,2011(1):104-107.

[2] 黄志雄.国际贸易新课题:边境碳调节措施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0(1):1-9.

低碳排放措施篇5

一、引言

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阶段,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基本完成,以大量耗费能源发展经济的模式逐步被抛弃,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暖问题和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矛盾的首选模式。低碳经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发展。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会议后,这种经济模式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各国政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推进低碳化,力争抢占低碳技术的领先地位。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改善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其目标是降低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较大,虽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没有降低碳排放的国际要求,但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中国政府也积极向国际社会承诺降低碳排放。据国际能源机构(IEA)估计,如果不进行任何控制,到2030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达到114亿吨,为此中国政府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制定科学的政策,实施有效的措施。在制定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各种政策时,首先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汲取他们的经验。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和策略

(一)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性规划

自2003年英国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以来,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这些战略目标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就是要达到降低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新能源产业,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变。为了发展低碳经济,发达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这些政策的重点概括起来就是开发低碳技术,发展清洁能源,改造传统产业,以便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英国在2003年了《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在2008年了《气候变化法案》,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2009年7月15日,颁布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白皮书。英国在《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到2050年将英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消减60%。《气候变化法案》提出到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年的中期目标是减少34%的排放。德国在2008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后,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等法律法规。《可再生能源法》把风能作为发展的重点,尤其海上风能。《可再生能源供暖法》规定,德国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计划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供暖比例提高到14%(2006年为6%)。

日本政府为了达到低碳社会目标,制定了详细的“低碳社会行动计划”(2008年),公布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2009年)政策法案,对高排放、高污染的工业进行整顿,提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措施,推动低碳社会建设。日本把节能技术和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作为重点,对可以大规模降低温室气体的捕捉和封存技术进行大力扶持。政府继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特别是投资燃煤电厂的烟气脱硫技术,确保日本形成国际领先的脱硫环保技术。

澳大利亚在2008年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排计划目标:2050年达到2000年气体排放的40%。计划2020年可再生能源比重要达到全部电力的20%。计划7年投资5亿澳元,重点用于热能技术升级与太阳能开发利用。计划建立一个全球碳捕集与储存中心。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建设低碳社会,发达国家在进行战略规划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在所有的政策措施中,制定和实施鼓励低碳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是十分重要的举措。在财政政策中,支出政策和收入政策是其两个主要方面,二者的方式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其内容主要是财政投入政策、补贴、政府采购、税收政策等。

低碳排放措施篇6

(一)低碳旅游的内涵

低碳旅游,顾名思义,就是降低在旅游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碳排放量或者是其它对环境有污染的污染物排放,以此来保证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发展。在低碳旅游的过程当中,最直接的含义就是在旅游活动中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到最低,低碳旅游不仅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对游客在旅游的过程当中也对低碳排放作了要求,这些要求要求旅游者们在旅游过程中的衣食住行都要是实现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除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旅游景区的的文物也要进行充分保护,并且要尊重当地人的生活方式,低碳旅游从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对环境保护的措施。这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人的旅游方式。

(二)低碳旅游是生态环境的升级

生态旅游的定义只是处于一定的范围之中,并不广泛,但是低碳旅游却是一种具体的,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对低碳进行计算,从而可以通过一定的设施进行碳排放的补救。而且生态旅游一般是指旅游目的地本身的生态环境就很好,被外界的干扰少,比如一些自然保护区或是生态公园;而低碳旅游则是表明是在所有的旅游活动中都要实现低碳旅游,因此,范围较广。

二、低碳旅游发展的困境

低碳旅游毕竟是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还没有较为深入的影响到旅游者们,所以在低碳旅游前期的发展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困难,使低碳旅游陷入困境。

(一)旅游者对碳排放认知的困境

旅游者们在旅游的时候存在着“碳排放跟旅游业有什么关系”这一疑问。由于碳排放对气候的变化具有潜伏性和长期性,旅游者们认为碳排放对旅游环境的破坏在未来,同时,旅游具有流动性,所以当地人是首先是遭遇者。而且,旅游者对气候变化意味着什么也不是很明确,所以就造成了旅游者的减碳意识和实际的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碳排放所造成的问题责任也得不到明确。人们都是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所以,这样看来,低碳旅游实施陷入旅游者碳意识不高的困境。

(二)旅游业碳足迹测度的困境

在实行低碳旅游的过程中,虽说对碳的排放可以进行测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对此提出相应的检测措施,而且对碳足迹的检测方法也是不一样的,要知道不同的额测试方法对碳足迹的影响各不相同,对于是否为间接排放、是否是建筑的过程中排放的还是工厂的生产设备所排放的这些界定都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旅游业碳补偿措施有效性的困境

首先是植树造林,这是一种普遍的碳补偿措施,但是植树造林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巨大工程,对碳排放的补偿不能立竿见影,因此,这种方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对当前的当前的碳补救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其次是能源工程补偿措施,对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利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是这个还是关乎经济成本问题,很多企业或者是个人都存在着“节能不节钱”这一心理,所以用新能源的利用补偿现有的碳排放依然是问题。

三、低碳旅游发展的策略

(一)加强低碳旅游的宣传

人们已经习惯了以前的旅游方式,因此,针对低碳旅游这一新兴的旅游方式,还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低碳旅游深入人心,并鼓励人们做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同时,清楚人们对低碳旅游的误区,从大局出发,从可持续发展出发。

(二)统一碳足迹测量口径

在碳足迹的测量上也要进行规范和统一,对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反复研究,运用自上而下或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对碳足迹进行间接或是直接的检测。

(三)加大环保能源的适用范围

政府应该对低碳旅游的能源使用进行立法,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一定的扶持,使再生性能清洁源能够适应人们的使用需求,以此来满足人们低碳底旅游的需要。

低碳排放措施篇7

论文关键词:低破经济 国际贸易法 碳关税 排放交易机制 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 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 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润滑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 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 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 %。在实施的第二阶段( 2008 -- 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 )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 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四、思考与展望 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国内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能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补贴、税收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能够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但多数国家的贸易部长表示,对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提议应该谨慎,尤其是应该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仓促限制贸易。贸易在促进气候友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应该被看作是缓解气候变化所有问题的答案[0,更不能看成是争夺经济利益和话语权的手段。一些国际组织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比较全面、中立和客观。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单边的国内措施持谨慎和担忧态度,并要求这些措施不应该违背WTO的基本规则。但是,他们也并未能对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提出实质性建议和方案。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虽然首次阐释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但报告本身也指出,这只是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个大概的和初步的描述。接下来需 要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一个基础性难题: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法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成果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者该如何协调是目前的主要难题。当然,尽管贸易机制和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全球环境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如果能够系统研究,将两者衔接,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同时,实现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 对我国而言,在把握低碳经济与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法领域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来思考。第一,分析、预测、归纳发达国家的相关措施,积极谋求应对。发达国家发起的、以国际贸易手段来制约环境问题的一场世界大战即将打响。发达国家单方面的发起碳关税征收、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威胁迫在眉睫。我们应该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当然也是公正的立场,坚持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深人寻求国际法的支撑,为将来的碳关税征收纠纷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加强研究WTO的争端解决的上诉机制,设计研究一审败诉的下一步救济途径,随时做好打赢碳关税征收第一案的准备,承担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大国责任。抵制一切不公平的贸易制裁和减排义务承担的措施,支持促进全球低碳经济共同发展的好的建议。例如,Dipanker博士等提出来的在WTO体系下建立促使清洁和绿色技术贸易自由化的单独协议。第二,完善我国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法律支撑。发展中国家迟早得面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责任,加强内部实力是关键。低碳经济是新生事物,一个新生事物的孕育发展有赖于政策和法律的扶持,这就是一国法律在低碳经济时代的重要使命之一。当然,应对只是为我国和发展中国家争取时间,最终落脚点还是要倚仗我国国内低碳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不可再生清洁能源的规制、确立强制配额制度;以经济刺激手段,加强清洁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开发,加大建立低碳减排的补贴制度;适当的时候,逐步从特定产业、特定地域开始征收“碳税”;进一步建立和加强相关问题的行政许可、处罚机制以及纠纷解决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国际法的研究,促使我国相关技术的跟进和创新;保证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WTO法律体系等国际法相衔接

低碳排放措施篇8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Www.133229.Com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

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 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润滑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 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 %。在实施的第二阶段( 2008 -- 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 )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 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四、思考与展望

低碳排放措施篇9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低碳排放措施篇10

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飞速发展直接带动了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建筑快速增加,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渐突出,人们开始认识和关注发展低碳建筑的问题,低碳建筑的重要性逐步被理解和认识。我国正在加速建设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和经济转型是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重要主题,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仍然客观存在,温室气体排放依然处于较高水平,与建筑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建筑面积已逾403亿平方米,建筑物单位面积的能耗值相对较高。我国城乡新增建筑面积大约在16亿-20亿平方米的水平,一方面在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现有建筑能耗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减低新增建筑的能耗以及与之相关的污染和排放问题。发展低碳建筑是我国建筑业必然要求,并且可有效促进下游用户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有利于我国经济转型,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 低碳建筑相关问题分析

(一)低碳建筑的概念和内涵

低碳建筑的概念暂无统一的定义。通说认为低碳建筑就指在建筑在材料、设备的过程中,以及建筑在施工建造和建筑使用的全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减少化石能源的实际使用量,促进能效提高并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科学减排。从低碳经济的角度分析低碳建筑可定义为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尽最大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满足人们舒适生活要求的建筑。

可见低碳建筑是基于低碳经济理念提出的概念,主要体现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既往提出的绿色建筑相比,低碳建筑重点强调碳排放并使之实现量化,据此测定不同建筑物对应的碳排放值,使碳税以及碳交易在建筑领域得以实现。

(二)相关参与主体

低碳建筑的相关参与主体有很多,主要包括政府决策、设计施工、承建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相关主体。要推动低碳建筑的快速、健康发展就要改变现在各自为战的局面,发挥这些主体的积极作用,既要做到各司其职,又要做到彼此配合,有机统一的做好低碳建筑的发展工作。

2 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认识不足

低碳经济和低碳建筑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关注,但认识不够全面,广度和深度都很有限。政府应积极宣传和倡导相关理念。政府更要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加强相关研究工作,在政府层面更清晰、准确理解和把握低碳建筑的相关问题。低碳建筑不仅仅要注重建筑使用阶段的碳排放量,低碳建筑的核心是建筑从设计施工到最终报废拆除全寿命周期的全过程低碳排放。

(二)政策层面的相关工作

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策略,其中碳排放税、碳基金和碳排放交易等的低碳激励政策,对于碳排放减排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尽管我国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但专门性的低碳建筑法规和政策基本缺失。一方面没有专门的法规和标准来规范低碳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另一方面,对于建设低碳建筑政府没有积极的经济鼓励措施,致使建筑投资建设商缺乏积极性;另外对于高耗能建筑,政府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控制措施。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建筑市场上低碳建筑生存空间有限,低碳建筑建设混乱无序。

(三)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形成了自己的低碳建筑发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我国住建部也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先后颁布了和出台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但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规范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建筑评估体系,缺乏科学完备的建筑物碳排放量计算系统,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建筑材料以及设备能耗的碳排放控制的强制性标准,致使相关的低碳建筑的评估和评价工作很难开展。

(四)相关企业应着力提升科技含量提高创新能力

发展低碳建筑就必须依靠科技手段在建筑设计、建造、使用、维护等多方面有效减低碳排放,可以讲低碳建筑的发展之路实际上就是一条科技创新之路。要靠科技创新优化建筑设计方案;要靠科技创新不断改进建筑设备;要靠科技创新研发新型建筑材料,要靠科技创新提高施工作业水平等等。在我国由于低碳建筑材料在研发上投入大,销量始终不能实现飞跃,所以低碳建筑材料的售价始终居高不下,甚至个别生产企业在研发低碳建筑材料的过程中出现入不敷出的窘境。国家应该尽快进行调研,以务实的态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建筑科研创新体制。

(五)示范效应没有形成

低碳建筑的真正价值到底在哪里?这是笔者在实践中听到最多的疑问,很多人认为与自己不相关,看不见、摸不着。要想让大众形成更为直观的印象,接受和认同低碳建筑的理念,就必须通过示范的方式积极强化低碳建筑的推广和宣传力度,建设好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低碳建筑项目对于推进低碳建筑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3 促进低碳建筑发展的方法和措施

(一)加强宣传低碳建筑的理念

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加大低碳建筑的相关宣传,让广大民众有更多的机会和更多的渠道了解低碳建筑的相关内容和理念。建筑行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作为重点的宣传对象,让建筑行业先充分了解,让建筑业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才能不断提高低碳建筑的质量,更好的示范低碳建筑理念。

(二)政府应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

在当前广大民众对低碳建筑了解不多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积极宣传、鼓励和引导,政府应在法律法规制定、市场规范、监测和检查等方面发挥更为有利的作用。我国需要建立一整套的低碳建筑法规体系,确保与低碳建筑相关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进一步明确低碳建筑质量相关的责任主体,保障低碳建筑市场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高效运行保。研究、颁布、实施低碳建筑产业发展的主要经济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建筑行业内部的沟通协作。对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如开发商、建筑材料供应商等主体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资本市场向低碳建筑市场增加输出,鼓励各金额主体把资金更多的投向低碳建筑行业,为该行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三)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低碳建筑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尊重低碳建筑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出低碳建筑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低碳建筑在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都有据可依。加强低碳建筑信息化水平,利用高效的信息技术监督和管理低碳建筑的相关数据,实施低碳建筑材料和相关设备产品质量的可追溯制,实现低碳建筑产品的终身责任制。

(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对于发展低碳建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积极倡导低碳建筑的科技理念,倡导企业与高校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构建科技成果低碳建筑领域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合理途径和渠道,加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建筑设计方面,建筑设计单位要充分把握低碳建筑的核心理念,以降低碳排放量为目标,设计出达到低碳建筑标准和要求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低碳建筑方案,不断出精品来满足建筑市场的实际需求。低碳建筑的相关结构体系,不以外形美观等要素为目的,其核心是节能减排,最大限度的控制碳排放量。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研究新方案、新方法和新工艺提升施工的科技含量,在施工环节尽最大可能降低碳排放量;节约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废料,科学控制建筑原材料用量;加强施工质量监控,避免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资源浪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在研发环节下功夫,不断研发新型建筑材料和新型设备,实现碳排放的有效控制。

(五)加强示范工程建设,让低碳建筑理念深入人心。

在示范工程架设方面,要充分考虑地域、地段等多种因素,经过科学考量在最为适宜的地域和地段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低碳建筑工程。实现从建筑设计直至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都充分考虑和应用低碳措施和技术,注意细节,注重使用体验,在低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发挥建筑功能性优势。建设低碳建筑示范工程的过程中注意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式,逐步扩大低碳建筑的建设规模,从单体建筑逐步发展到低碳住宅小区和低碳园区,直至低碳城市并最终实现低碳社会的目标。

4 结语

低碳排放措施篇11

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渊源;立法;京都议定书

低碳经济发展理念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法伦理内涵,承载着维护人类共同发展及利益使命,该理念一经提出就受到世界各国和政府热烈响应。众所周知,推进低碳经济发展,除需相应的技术创新以外,还应充分发挥制度创新优势在低碳经济领域的引领作用,制定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激励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1]。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立法方面已形成框架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实施依据和制度保障。目前,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耗国和第二大碳排放国,面临低碳技术创新能力不足、能源消耗量大、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及环境保护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必然选择。考察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对中国制定完善的低碳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1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3]。在低碳经济领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全球发展低碳经济,制定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的国际法正式渊源,是低碳经济国际立法制度的基石。除了正式国际法渊源之外,为应对气候变化和进行低碳经济合作,国际社会还制定了诸如《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关系章程》《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非正式国际法渊源文件[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低碳经济领域对各国低碳经济发展碳排放、降低能耗等方面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人类共同应对生存环境威胁外部性难题的重要基本制度安排。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分别于1992年6月签署和1994年3月正式生效,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而制定的第一个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为国际低碳经济合作提供了范本及框架,对人类今后的生产、生活、消费等各方面都将产生重要影响。该公约确定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新的贸易壁垒原则,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也有其不足之处。从本质上说,该公约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公约条款内容规定过于粗线条且约束力较弱,未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具体碳减排要求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义务。1.2京都议定书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涉及宏观的低碳经济发展框架,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碳减排要求。为弥补公约设计的缺陷,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各缔约方制定及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明确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量化碳减排及限排指标。在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方面,《京都议定书》首创了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3种创新机制[5],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优化全球低碳减排配置做了开创性的突破贡献。联合履行机制(JI)是发达国家之间以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抵减《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碳减排合作机制,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较低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抵消所应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排放贸易机制(ET)是建立在温室气体减排边际成本存在差异基础上,发达国家对超额完成的减排任务进行贸易的市场机制,将剩余的“排放削减单位”(EUR)出售给温室气体排放量超标的另一发达国家。

2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考察

在低碳经济风靡全球的时代,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已将低碳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做了一些积极努力的探索,制定了低碳经济及产业发展中长期远景规划,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低碳法规制度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实施依据和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各国低碳济的迅猛发展。

2.1确立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立法

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高度统领和部署制定适宜本国的低碳经济国家发展战略,试图抢占未来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和争夺低碳经济发展规则的主导权。(1)英国作为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先驱和倡导者,在2003年政府公布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将低碳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此后,各国积极响应加入到低碳经济发展的阵营中来。(2)美国作为全球最大能源消耗国及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迫切需要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尤其是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更加青睐通过综合立法手段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先后于2005年和2009年颁布了《能源政策法》和《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两部法律,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及其他低碳技术等方面,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及降低温室气体排放。(3)德国作为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正努力成为欧洲低碳经济发展先锋,通过实施“气候保护技术战略”,制定以提高能源效率及可再生能源使用为重点的中长期能源投资计划。(4)日本也是率先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国家之一,在2004年,日本政府就已制定“面向2050年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以及在2008年日本福田康夫政府提出低碳经济发展“福田蓝图”国家战略。

2.2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基本框架

低碳经济发展取得良好效益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制与激励,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已初步形成体系,既为低碳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框架,又为低碳经济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基本框架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低碳经济领域专门立法。这是英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最主要部分,其内容也更加健全。例如,自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头10年历经3次重大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令》逐步形成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气候变化法案》,使得英国成为全球首个为应对气候变化实行碳减排而制定具有长效机制及产生约束力的基本法律框架的国家[6]。其二,散见于其他法律中有关低碳经济法律规定。这是英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补充部分,散见于其他各领域有关低碳发展方面的规定,内容比较零散且尚未形成体系。例如,1990年英国《环境保护法》及2007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等其他法律都对英国碳减排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规制。(2)美国为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排放,以综合立法手段及富有特色的地方领导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美国于2005年及2007年先后颁布了《能源政策法案》及《低碳经济法案》两部法案,旨在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技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以及诸如200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行动法》地方法律,这些法律在美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及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德国是注重传统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构建了以《德国基本法》为框架,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为核心的,以节能、节效《能源经济法》等法律为支撑的,以《生态税法》等财税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涉及低碳经济各领域的严密法律体系,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4)日本在发挥法律推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能源法律制度,形成以《能源政策基本法》为基础,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为核心,相关部门法令为补充的低碳能源法律体系。

2.3制定低碳经济法律实施机制

发达国家为降低碳排放、缓解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积极制定低碳经济法律实施机制,加大违反低碳经济法律执法力度,并采取配套措施推进低碳经济法律及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1)英国为贯彻落实低碳经济国家战略部署及温室气体长远碳减排目标,成为全球第一个为实施温室气体减排进行“碳预算”立法国家,将碳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政府各组成部门[7]。除《低碳转型计划》对碳预算实施计划做了具体安排外,另外还制定和倡导绿色低碳发展进行碳减排约束的《低碳交通计划》《可再生能源战略》《低碳工业战略》等相配套的实施法律法规。(2)美国为落实新能源技术开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为新能源开发所需资金提供法律保障,2009年出台《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希望促进以碳捕获及封存技术、智能电网为核心的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还颁布《清洁汽车标准》,推进汽车减排,降低温室气体减排,切实推进低碳减排的实施。(3)德国制定《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法》《含氟温室气体规制法》等温室气体管制法规,对德国温室气体减排实施,降低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生产、生活、消费带来了积极效果。(4)日本为保证低碳能源开发及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先后制定《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削减特定区域汽车排放的CO2总量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关于确立实施特定制品中氟利昂类的回收及破坏法》等促进低碳经济实施的规制法律。

2.4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公共产品,需要各国通力协作在各自国家范围内采取激励性低碳经济发展措施,克服仅依靠市场调节出现的失灵现象,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税收、财政、金融、价格、贷款和补贴等经济激励政策工具,加速推进低碳经济发展。(1)英国依据“行政手段与经济政策相结合、技术措施跟进和配套措施保障”的思路,实施能效标识及标准制度、征收气候变化税、推行气候变化协议、设立碳基金、提高投资补贴方案、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及低碳技术研发投入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相辅相成、紧密协作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8]。(2)美国政府为从事低碳经济领域机构及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专门成立部级低碳经济研究机构,从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对新能源开发及利用、碳捕获及封存技术等投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并建立强制性以市场为基础的限量排放与交易的芝加哥碳排放交易市场。(3)德国通过制定和实施《生态税法》《新机动车税制法令》等财税法律体系,将环境负外部性内化,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履行节能减排任务,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9]。(4)日本通过在财税立法上推行税收、补贴及优惠贷款措施,对环境友好型项目给予低息贷款金融支持,并对购置低污染车辆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等一系列激励低碳经济发展政策。

3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启示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是各国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共同价值追求,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而言,都具有全球性、共振性及协同性。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探索、揭示的一些客观规律和积累的有益立法经验可以为中国所学习和借鉴。

3.1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体系化

纵观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进程可以看出,其立法无论在整体架构上还是具体贯彻实行上,都很具有体系化特色。从宏观的国家战略、基本法律框架、实施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角度看,发达国家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在低碳经济立法方面采取从确立国家战略立法、构建低碳法律基本框架、制定法律实施机制到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可谓相辅相成、浑然一体,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再从其各自微观的各种立法制度看,不仅宏观脉络清晰,而且内部具体配套措施也错落有致,协调互进,形成完善的低碳经济发展立法体系。目前,中国低碳经济立法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尽管也制定了专门低碳经济法律,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国应加速制定一部有关专门统领低碳经济各方面发展的全国性法律规范,破除中国低碳经济立法体系缺位状态。

3.2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可操作性

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立法方面,很注重立法条文之间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地细化到各职能部门,将减排指标层层分解,以求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在低碳经济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尽可能将具体任务以各种经济政策措施的方式予以推进。然而,在中国现行相关低碳经济法律条文模糊,原则性条款较多,有效性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为避免条文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执行困难,在今后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要改变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从“细”化条起,有效规范、调整和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加强违反低碳经济立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低碳经济发展过程。

3.3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法律与政策协同性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低碳经济国家战略政策跟进和相应法律配套措施协同,在低碳经济税收、金融、价格及补贴政策方面进行组合应用,充分发挥低碳法律和政策的协同效应。在中国低碳经济领域,往往会出现宏观立法虽多,却无法执行,缺乏相配套细化的具体政策,导致中国低碳经济立法长效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阻碍了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步伐。在制定某一相关低碳经济领域法律同时,应制定相应的配套税收、财政、金融及补贴激励措施跟进,保证国家低碳经济宏观政策及立法的执行,使法律与政策相互推进,发挥相互之间的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中国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者:周杰 李金叶 单位: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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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前林,何伦志.美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做法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4(4):105-108.

[3]丁国峰,毕金平.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界,2012(2):221-228.

[4]郭冬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0-71.

[5]周杰,李金叶.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与中国的策略选择[J].世界农业,2015(2):1-4.

[6]叶前林,何伦志.越南推进农村的经验及启示[J].世界农业,2015(2):143-146.

低碳排放措施篇12

航运业面临成本压力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在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方面的达标情况并不乐观,有近50%的船舶需要在改造措施的辅助下,才能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的EEDI基准线。在当前碳交易尚未成型的情况下,达到EEDI是航运企业的主要致力方向。

尽管目前EEDI对航运企业运营成本的影响尚不具体,但按照欧盟限制燃料硫排放量的方案,此举或将使全球航运业的运输成本增加26亿~110亿欧元,幅度达20%~45%。目前,包括国际航运巨头马士基航运在内的许多航运企业,都是通过船舶大型化以及低速航行来减少边际的碳排放量,满足相应的国家碳排放标准。

DNV GL大中华区海事部战略发展总监吴巨圣向记者解释,在船舶大型化状态下,船舶所载货物增多,但消耗的燃料并没有增加,因此单位货物所消耗的燃料就减少,而二氧化碳排放量正比于燃料使用量,船舶运营的碳排放也就相应减少。此外,从广义来讲,燃料消耗的增加与速度的立方和功率输出成正比关系,降低航速也能明显降低碳排放,船舶在经济航速下,航运企业也可实现低碳管理。一般而言,航速降低4%,碳排放能降低13%。

此外,对于航运企业而言,降低船舶碳排放的营运措施还包括减小船体的粗糙度、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等,据粗略估算,每年因船体粗糙度增加的额外燃油消耗为30%左右。加强对船舶的管理,使推进装置等船舶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也可有效降低碳排放。据悉,2008―2009年,中海集运对原使用传统防污漆的10艘大型集装箱船进行改造,在使用新型防污漆后,船舶的平均节油率达到5%,每年可节约燃油1.15万吨。

而船舶碳排放的监测主要由航运企业及认证方来进行,不少先进的大型航运企业已在这方面迈出了步伐。

马士基航运是该领域的先行者,早在2013年年初,马士基航运便宣布于2012年提前实现此前设定的碳排放目标,即基于2007年的碳排放量数据,在2020年前将碳排放量减少25%。马士基航运进一步提出,将致力于在2020年前减少40%的碳排放量。马士基航运指出,该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理运作效率、航线网络、航线优化、减速航行与技术创新的完美结合。通过关注能源效率,马士基航运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2012年节约16亿美元的燃油成本,使整体业绩成功扭亏为盈。

而未来欧盟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机制的运行也将对航运企业提出挑战。航运业务是国际运输行为,虽然欧盟MRV机制对欧盟成员国以外的船旗国主管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性,但船舶若想在规则生效后挂靠欧盟港口,必须获得由指定第三方审核后的符合证明,这就迫使欧盟外的国家某种程度也需遵守这一机制。对于航运企业来说,为了适应MRV机制的减排要求,势必要加大对减排技术的投入,提高船舶能效,其营运成本在短期内也将大幅增加。

有消息称,赫伯罗特正准备成为全球首家能满足欧盟MRV机制要求并通过认证的航运企业。赫伯罗特与DNV GL合作开展一项验证项目,以证实其整个船队针对即将生效的MRV机制已做好准备,验证范围包括排放数据监控和报告的全过程,以及监控―报告软件的校验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验证能帮助航运企业确保对MRV机制的认证挑战做好准备,并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差距,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外,未来参与碳交易或碳税的航运企业,首先要实现企业和船舶级别的碳排放满足MRV机制,因而构建一个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然而,除中国远洋和中海集运外的中国航运企业,如今甚至还摸不清自己碳排放的“家底”,在该项买卖中将处于不利境地。

造船业直面技术挑战

近年来, IMO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贯彻节能减排、安全环保、质量要求的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如船舶共同结构规范(CSR)、EEDI、涂层新标准(PSPC)、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和压载水管理公约(BMW)等。这些国际造船新规范、新标准对中国船舶(股票)工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EEDI作为IMO提出的衡量船舶能效水平的重要指标,简单来讲,是根据二氧化碳排放量和货运能力的比值来表示船舶的能效,其中航速、船舶装载量和为达到该航速需要的安装功率是主要参数,采用新节能技术是优化EEDI的一种措施。

减少碳排放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改进船舶设计、提高发动机效率、供应岸电、利用替代燃料等。船检专业人士表示,尽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援引相关免除条款,可以将EEDI的适用期限推迟,但中国并未推迟执行。目前来看,中国造船企业在改进船舶设计满足EEDI要求方面应对较为出色,中国建造的新船均能达到EEDI基准线,并陆续有新船交付。

在上述专业人士看来,EEDI更多是船型设计和主机选型的问题,对造船企业影响并不是主要的,因为大多数造船企业没有自主设计能力。对5年之后EEDI碳排放量再降10%、10年后降30%的要求,相关船舶设计院、主机生产厂家需采取更多措施努力达标,如优化船型、开发新能源船型、开发少压载水船型、采用螺旋桨节能技术和采用节能涂层等。

低碳排放措施篇13

一、低碳经济与建筑施工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指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以二氧化碳的排放减少为基础,以三低即耗能低、污染低、排放低为途经,从低碳经济的概念可以看出:国民经济的很多部分,如交通行业、冶金行业、建筑行业都被涉及到,除此之外,多项技术也被涉及到,如能源再生技术、新能源在开发技术等等。作为资源消耗和能源消耗的主要部门,建筑及建筑施工行业也是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制造者和排放者,因而要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从建筑施工行业入手,并加大在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控制力度,从而保证建筑施工行业与低碳经济的科学发展的需求相适应。

二、影响建筑低碳建筑施工发展的因素

(一)、人们缺乏低碳参与的意识

人们的思想意识是发展低碳建筑的基础。因而,对于低碳建筑、发展低碳建筑的意义,包括低碳建筑的参与主体在内,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师、施工人员、社区物业管理者、建筑材料供应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等都必须理解,并进行深刻的理解。但是,目前对于低碳建筑来说,其概念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识,更不用提对其具有深刻、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这种淡薄的低碳建筑意识和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高耗能、高排放性依然持续在我们目前的生产和生活中,这导致我国推行低碳建筑受到了相当大的阻碍。

(二)、缺乏建立健全的政策、机制

目前与低碳经济的发展、低碳建筑的建造方面的政策、机制方面还没有建立健全起来,这主要是由于在我国建筑业低碳建筑还没有发展成熟且依然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在现阶段,治理以煤炭能源为主要消耗能源的多污染结构的节能减排措施是政府政策措施制定的主要方面.致力于发展低碳建筑、特别是低碳建筑施工相关国家政策还十分缺乏,甚至还没有强制定的措施针对一些排碳量较大的建筑能耗大户,同时对于激励低碳排放的企业的政策也依然缺乏,这使得高耗能的建筑企业采取降低碳排放的措施的动力缺乏。因而,本人认为在阻碍低碳建筑发展的种种因素中,滞后的国家政策和不健全的机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三)、低碳建筑施工技术制约

目前发达国家为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早已致力于低碳技术研究开发。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挑战。发达国家将通过技术推动和市场拉动两条途径推动能源技术进步和国际能源技术合作,这无疑对我国是有利的。但是。发达国家担心向我国提供低碳技术会影响其在低碳技术市场中的竞争力,故不愿意积极主动转让低碳技术。而目前我国科技水平和技术研发能力有限、专业人才缺乏、技术转让费高昂、产业结构分散、相关技术转让政策和法律不完善等,都极大地阻碍了低碳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及推广。因此,国家要多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三、低碳施工掀起一场施工企业的管理革命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施工企业实现低碳发展的过程就是将生产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转化为内部成本,进行自我消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所强调的是覆盖所有生产环节的碳管理和按照自然规律进行的生产经营行为。换句话说,低碳发展方式将会在施工企业中掀起一场管理模式的革命。

(二)、低碳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成本的节约和新兴市场的开拓上。在太原南站的建设中,中铁建工集团仅一项低碳焊接工艺的使用,就节约钢材337吨,节省成本近200万元,同时还减少了607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当然,施工企业在利用低碳进行内部挖潜的同时,更要注重对相关低碳新兴领域的开拓。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通过提高新能源领域工程的建设能力,占领在低碳经济中新兴的建筑市场。二是通过科技合作,将碳捕捉和碳封存技术引入建筑材料之中,开拓以建筑材料吸收温室气体的绿色智能建筑,进而开创一种新的建筑文明。

(三)、低碳施工为全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十分巨大的。以北京南站为例,自2008年投入运营以来,它以最低的运营成本和能源消耗为公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充分体现了它的现代化、人性化和公众化。这些与大量低碳施工技术的运用是分不开的。冷热电三联供与污水源热泵技术的使用,就使天然气的利用率从35%%提高到了85%%以上,年发电量占到了整个站房用电负荷的49%%,不但实现了能源的梯级利用,还可以每年节约运营成本近600万元。

(四)、这场革命将涉及企业的管理理念、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等诸多方面。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将“原生态、绿色、环保、智能”的建设理念植入施工管理之中是至关重要的。在南极,中铁建工集团就将原生态的建设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拆除过的房址上看不出任何的建筑物痕迹,实现了对南极大陆环境的零破坏,得到了国际环保组织的高度评价。要实现有效的碳管理,自然离不开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作为施工企业,只有不断地进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形成房地产开发、房建施工和建筑物资经营的上中下游完善的产业链,才能够将碳管理的足迹覆盖到整条产业链的每个环节,增强碳管理的有效性,从而将这种有管理的碳转化为企业的资本,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

(五)、相比理念的转变与结构的调整,科技创新对于施工企业低碳发展作用则更加直接。具体来说,施工企业实施过程绿色施工或者过程低碳施工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通过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实现机械使用效能的最大化,以此降低机械使用带来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二是要通过优化设计,促成绿色、环保、生态建筑材料以及低耗能设备在建筑上的使用,以及低碳、零碳建筑产品的最终实现。三是要通过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在科学可行的范围内有效节约建筑原材料尤其是钢材、混凝土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四是要深入广泛推行工程项目的标准化管理,进而达到安全优质的目标,避免伪劣、低品质建筑产品带来的更大浪费。

四、低碳施工发展对策措施分析

(一)、发展低碳建筑,低碳施工须意识先行和全社会参与

发展低碳建筑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大主体的作用,提高人们的低碳觉悟和认识,让人们认识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少碳排放及控制环境污染等需要每个组织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因此,政府应加大气候变化危害教育和发展低碳经济宣传的力度,使人们充分认识全球气候变暖对生态环境、生存条件的严重威胁,使人们高度重视环境与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增强全社会低碳经济发展意识,加快形成全民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推动低碳建筑的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低碳施工管理体系,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系统科学的低碳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能力,减少因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碳排增加。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并对多种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最优的施工组织方案。同时,施工企业、监理、业主等各参与方应以最大限度减少碳排量为己任,组建低碳施工委员会,实时监控和调整施工现场的低碳施工执行情况。

(三)、推广低碳施工新技术。

建立二氧化碳排放动态监测系统。应建立建筑产品排放动态检测评价系统,以保证能够动态、及时、实时地观察和控制既有建筑的能耗以及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并及时有效地解决超耗能建筑问题,努力把能源消耗降到最低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优化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减少煤炭、火力等传统发电的能源比例。同时,优先使用国家和行业推荐的节能降耗的用能产品,如施工现场全面使用LED 照明灯,选用高效的利勃海尔轮式装载机等。

(四)、提高现场人员的低碳意识。

采取精细管理、低碳行动管理理念。“低碳型企业从我做起”等活动,号召所有管理人员加强节约、缩小开支、关心成本、共同监督,树立节约意识、营造低碳文化、倡导节约文明、实施低碳行为。发展低碳施工应加强低碳环保教育,充分调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培养其低碳意识。现场人员是低碳施工的最终执行者,离开现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即便再完美的低碳施工方案也难以真正得到落实。

结束语

低碳经济为建筑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企业、社会、环境三者之间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低碳企业文化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必然选择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绿色低碳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宣传和培训,重塑人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形成生态价值观;建立健全低碳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低碳施工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实施低碳企业文化的组织保障;大力推进低碳施工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是实施低碳企业文化的技术保障。施工行业提供了一次转变发展方式的良好机遇。首先从长远来看,低碳经济能够助推施工企业提升自身技术、开拓新兴市场,实现业务结构的调整与新领域的拓展,从而获得更高收益。同时也能够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启一个新的建筑时代,从而推动人类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低碳建筑施工时代的到来将使人们在利用天然条件和人工手段创造良好、健康的居住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地控制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使用和破坏,充分体现向大自然的索取和回报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人、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因此,从的来讲,建筑现场低碳施工能为我国低碳经济做出极大贡献,真正实现科学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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