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实用13篇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1

认真贯彻全行工作会议精神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一)各分行纪委认真学习全行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本行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提请分行党委研究批准。

(二)各分行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和中层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全行工作会议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本行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做到组织有力,措施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每项工作有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按照总行要求与分行工作会议一起召开分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经营工作同布置。分行贯彻落实总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以党委文件2月底前报总行纪委。

(四)总行机关党委督促各支部召开会议,传达贯彻总行工作会议及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本部门全年纪检监察工作各项任务。

二、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总行党委统一部署和要求,3月至8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整改。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完善制度。1季度前,总行纪委下发《华夏银行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华夏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和《华夏银行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考核细则》,指导和规范全行工作。

(二)加大督导。总行纪委加大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力度,检查履盖面达到50%以上,总行纪委适时听取50%以上分行纪委工作汇报,加大对分行案件考核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力度,推动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责任分解。2月底前,总行党委书记与分行党委书记、总行机关党委书记与部门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行党委书记与所属部门、支行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责任。

(四)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1、分行党委书记按照“三个抓好”、“四个亲自”的要求,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和落实工作;抓好本单位所属机构和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止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着力解决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亲自组织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明确业务部门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召开2次会议,亲自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亲自解决1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亲自检查3-5个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2、分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专项工作的落实。

3、分行纪委书记每半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提出建议向党委专题汇报。监察室主任每季对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济南、昆明分行要加强对异地支行的管理和检查。

4、分行党委应于11月20日前书面向总行党委专题报告本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5、总行机关党委要督促、指导总行各支部书记加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各项任务。并于11月20日前书面向总行党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抓好领导干部监督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一)总行纪委加大监督力度,强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大局和廉洁意识。

1、加强对分行党委和党委成员、总行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半年对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和总行5级以上行员执行廉政建设制度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2、总行纪委将派人参加分行廉政专题民主生活全,覆盖面达到50%以上。

3、5月底前,组织全行7级以上人员开展廉政承诺活动。

4、督促分行开展廉政承诺、完善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活动,强化领导干部廉洁意识。

(二)分行加强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提高员工廉洁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1、分行党委年中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每半年对分行9级以上行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廉政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干部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授信制度、招投标及大宗物品采购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100%。发现倾向性问题、苗头性问题要进行戒勉谈话,涉及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3、5月底前,组织本行9级以上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廉政承诺活动。

4、完善廉政档案,覆盖面达到100%。

五、进一步抓好廉政教育

(一)开展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廉洁从业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教育的重点是领导干部。

1、总行对5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总行机关7级以上行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中央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2、总行不定期下发金融案例分析,加强警教育。

3、2季度前,组织对全行7级以上行员进行廉政知识测试,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廉政制度学习,提高廉洁从业自觉性。

4、总行机关部门在6月底前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一次廉政教育和廉政谈话。

(二)分行按总行要求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可采取专题辅导、廉政讲座、观看录像、案例分析、利用办公网搭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平台、廉政提示等多种形式,提高教育效果。

1、分行党委中心组组织两次反腐倡廉学习,学习主要内容: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

讲话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同志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上的讲话、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华夏银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2、组织对9级及以上行员进行一次廉政培训,主要内容:《华夏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3、组织对员工进行廉政培训,主要内容:《华夏银行员工十不准》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4、全年警示教育活动不少于3次。

5、分行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提出廉政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予以提醒。

6、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提示活动,加大日常廉政教育的力度。

六、深化效能监察效果

(一)采取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在全行开展会计内控执行情况效能监察,推动员工尽职履责,推动全行加强管理。

1、总行加大对分行效能监察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效能监察立项报告和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现场监察是否按业务流程、业务条线查找问题、查出问题是否具体、是否涉及管理问题、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整改是否举一反三落实,推动效能监察进一步深入。

2、分行党委要重视效能监察工作,积极支持并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有效开展工作,主动、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

3、分行立项报告在3月31日前报总行审批;效能监察报告8月底前报总行审批。

4、总行批准后下达效能监察建议,并抄送总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二)对2008年本行效能监察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向总行报告。

(三)分行在完成总行规定动作同时,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立项点,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立项报告须经总行批准后实施,效能监察报告应报总行批准后下达效能监察建议。

(四)总行开展部门下基层调研和检查工作情况效能监察,推动总行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服务意识、工作效率和效果。

七、加强案件防范,规范责任追究工作

(一)按照总行党委力争实现零案件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员工风险排查工作。

1、1季度前,总行下发《华夏银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办法》,明确排查的内容,排查的方式,排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等内容。

2、分行党委加强员工道德风险排查工作组织。每季召开由中层干部参加的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分析会,对员工异常行为进行排查;每半年对中层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一次排查,掌握人员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排查面达到100%。

3、总行专业管理部门加强专业管理,查找制度、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运行中的风险点,完善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全行风险防范能力。对本专业发生案件和违规问题,按照总行防止差错重犯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4、总行专业部门在开展业务检查的同时,排查本专业和本部门员工易产生道德风险的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案件发生。

(二)加强案例分析工作。对我行近几年发生案件进行分析,教育员工提高防范风险意识。

(三)规范责任追究,发挥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1、总行修订完善《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季度前完成。

2、总行通过培训、检查、实例分析等方式,加大(!)对分行工作的指导,督促分行认真执行《华夏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

3、总行上半年对分行监察室主任进行一次实务培训,导分行正确运用制度办法。

4、对分行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检查,对去年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检查履盖达到三分之二。

5、总行专业管理部门对需要责任追究的,按规定向监察部门移交。

(四)重视对违规问题查处,强化查办违规问题的综合作用。分行对自查、总行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指出的需要责任追究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五)认真做好举报工作,按照程序处理件,发挥举报在防范风险中作用。

(六)按上级部署认真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八、加强基础合规管理,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一)开展专业制度重整工作,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1、总行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按照上级要求和我行实际,补充、修订和整合有关制度。

2、分行对本行现有制度进行清理,与总行制度不符的,立即废止;需要补充制订的,抓紧制定。清理工作6月底前完成。

3、分行新制定的制度,须向总行备案。

(二)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尽职履责。

1、没有配备监察室主任的分行,经总行资格审核后,1季度前配备到位。

2、监察室主任兼管保卫、人力资源、办公室等工作的,按规定1季度前调整完毕。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2

1、收入申报制度具有先天不足的缺陷。建立收入申报制度,完善廉洁从政制度,对预防职务犯罪是完全必要的,其意义十分重大,但此规定从所要求申报的内容以及来源上来看都过于简单和狭窄,同时也没有要求将家庭收入一并列入申报范围,以利于检查、核实,并且只有收入没有支出的申报要求,客观上造成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

2、在部分地区对收入申报制度的重要性理解不够,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申报制度对于廉洁从政、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因而在执行当中打了折扣,没有认真进行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使此项工作走了过场。有的地方虽然也非常重视收入申报制度的具体落实,但是一旦具体操作起来,才发现与收入申报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工作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造成收入申报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比如,纪检监察部门向银行查询个人存款资料时,有的银行不予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也只能徒叹奈何。

3、收入申报制度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及规章、制度,以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总的来讲,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金往来是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总的说来,从社会、法制、经济环境的角度来看,收入申报制度可以获取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微弱的。同时,由于我国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使得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在面对县(处)级机关领导时,基层纪检监察部门难以开展此项工作。

4、犯罪分子利用种种方式来规避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大量的现金存放在家中,不与银行打交道。这是最原始的方法,有效但不安全,赃款、赃物容易暴露。比如,报纸上经常登载的“小偷偷出个贪污犯”等诸如此类的消息。

(2)以配偶、家人的名义将赃款存入银行。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的收入申报检查、核实对象是县处级领导干部,而不包括其配偶、家人,对这些不属于核实、检查范围的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无法开展工作,除非已经有了确实的证据,可以证实县处级领导干部有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需要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在检察机关介入后,方可进一步检查、核实,但这显然已经不是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核实收入申报的工作范畴了。

(3)异地存款,特别是在一些尚未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即还没有联网的银行储蓄点、所存款。此种方法常被一些在外“包二奶”、养情妇的“花心”干部使用。

(4)投资入股做生意,洗黑钱。这一类干部往往以家人炒股、做生意为掩护,变非法所得为合法所有,以造成收入合法的假象,借此逃避收入申报后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核实。

(5)以借代收,以“借用”的表象来掩盖“非法占有”的实质。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既可长期占有、享受利益,又可有效逃避法律的制裁。

(6)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境外,以期逃避收入申报后的检查、核实。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采用种种方法来规避收入申报后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核实,说明现行的收入申报制以及存款实名制等等制度确实存在漏洞,犯罪分子还可以钻这些空子苟延残喘。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想通过收入申报制、存款实名制等制度,来达到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就必须寻找积极的对策。笔者以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1、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收入申报制度及其相配套的检查、核实制度,颁布各种相应的法规、规章以及对违反收入申报制度的处分办法,建立、健全收入申报制度以及公示、

公告制度,明确纪检监察部门在检查、核实申报收入工作中的职责与权利,让纪检监察部门对县(处)级领导申报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制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杜绝收入申报制度施行中的形式主义。

2、确定纪检监察部门在银行进行个人存款查询的权利与职责,必要时可以与同样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同进行,以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银行不提供存款个人情况及相关资料的问题。

3、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进行检查、核实工作,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允许纪检监察部门在必要时,将负有收入申报责任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家人的收入情况及其家庭收入情况,列入检查、核实的范围,增加犯罪分子隐蔽非法收入的难度,减少犯罪分子规避检查、核实的可能性。

4、严格落实干部及其家属经商、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和行政处分。

5、对负有收入申报责任的领导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对其申报的收入情况作好登记,并建立个人档案,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其收入情况。对于不按照要求如实申报的领导干部,经检查、核实确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收入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和行政处分;数额较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6、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应规定政府开支及企业支付可不用现金支付的都必须采取非现金方式,减少现金往来,让资金往来有踪可寻、有迹可觅。此外,还应规定负有收入申报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大额开支要进行申报、登记。

7、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目录的银行电脑查询系统。当需要对某人的个人存款进行查询时,只需在特定的电脑上输入该人的身份证号码,即可获知其在银行的开户情况、存款数额、款项存取等相关资料。以现有的电脑技术,建立这种电脑查询系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3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4

(一)抓党风廉政建设,引导所属员工合规从业、遵纪守法。认真落实了一把手“一岗双责”,承担“四个责任”,按时参加行长办公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考核标准》,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促网点员工签订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检查各网点纪检监察工作记录,对明年的工作记录提出新要求,引导所属员工合规从业、遵纪守法。根据年初分行纪检监察工作部署,以《量化管理考评标准》为基础,对基层网点开展党风廉政责任制量化管理工作检查。采取听取支行情况汇报、依据《量化管理考评标准》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了党风廉政工作、案件防控工作,设立党委的支行撰写了自查报告,为更好的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保证业务持续、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从业教育,认真开展各项学教活动。本人始终把学习放在第一位,认真学习了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的重点章节,学习了相关业务文件,参观了金融系统反腐倡廉成果展,今年7月,参加了总行在山东举办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基础上,以行为规范、职业操守、合规手册、从业禁止性规定等为基础内容,组织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案件警示、职业操守等教育培训,增强了干部、员工防范案件风险的意识,并开展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以及思想教育活动。按照上级要求,为提升全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合规意识,按照总行部署和分行党委的要求,4月下旬在全行开展了“诚信合规教育治理活动”,把“诚信合规”作为当前实施党内监督和党员教育的重点,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把教育治理活动同分行正在开展的各项工作联系起来,推动分行改革、发展、基础建设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全面完成。在教育治理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保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通过教育治理活动,重点解决了分行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内外部审计和各项检查中暴露出的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了员工诚信敬业、廉洁合规的意识,坚持按章操作,规范经营,在全行上下营造了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的良好氛围。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合规经营的理念落实到各个工作环节,使“诚信敬业、廉洁合规”的意识深入人心。5月下旬开展了“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活动,组织学习活动方案,根据工作部署分工,细化活动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名干部学习时间不少于10小时。认真学习了、中纪委五次全会等会议精神,学习了员工职业操守、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等。加强与其他团队交流,取长补短,不断开拓工作新思路,改善工作方式方法。广泛征求所管辖网点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团队通过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工作例会,从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一次分析与评议活动,针对查找的不足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以整改。

(三)抓案件防控,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每季度召开案件防控工作例会,将上级工作内容、案件防控动态和案件防控联席会议内容等精神及时传达给基层网点,做到上情下达,落实人员交流、岗位轮换、业务检查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在开拓新业务时,同步考虑防范案件风险,制定防范的配套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案件、责任事故和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定期汇总网点反映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上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完善管理。

(四)抓行为排查,规范员工行为。针对上级下发银行员工的从业禁止性规定,督促网点认真学习,并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工作。每月对各网点走访一次,对员工进行访谈,通过谈话、走访、检查等多种方式,坚持开展员工日常行为排查,实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针对走访网点中发现的问题,对其他网点进行提示,对违规员工进行约谈,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五)抓积分管理,加强对各部门的考核。在内外部审计、监管部门、分行各条线部门(团队、中心)及本支行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配合分行部门(团队、中心)作出初步责任认定与积分建议,严格按照《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积分,加强了对各部门的考核。

二、存在的问题和明年工作打算

一年来,本人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还不完全到位,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经验有待改善等等。我一定在来年的工作中吸取经验,争取把工作做得更好。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5

辖区各行党组织要切实做好学习贯彻组织实施工作,要有步骤地安排一段时间集中学习。通过学习和其他党内法规,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严明政治纪律,强化监督和制度建设,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要在辖区全面开展以坚持“两个务必”、坚定理想信念和加强道德修养为目标的反腐倡廉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给权力“设个限”、给爱好“上把锁”、给交往“增道岗”,做到用权不谋私、生活不违规、娱乐不越线、交往不失节。要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向廉政勤政模范人物学习,尤其是要注意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通过正面示范、反面警示,进一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参加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前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继续抓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九个不准”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管理,要对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制定编制,实行车辆购置备案制度,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的问题。同时要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等方面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落实“三三四”工作措施,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要认真落实“三三四”工作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主要是:①制定“大宣教”工作方案,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各司其职,各展所长,统一部署,形成合力。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教育效果。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使反腐倡廉教育系统化、经常化,增强持续性和广泛性。②加强制度建设,要大力推进业务规范、内部控制的加强,同时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③组织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要督查各项制度、规范、规程的落实到位,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评价和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落实制度。④完善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推动《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抓好《实施纲要》各项工作责任的分解和细化,将任务分工到具体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深入推进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分行将在总行《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分工、目标、进度和落实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总行和分行党委的要求,抓紧落实,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务求实效。年中,分行将召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汇报会,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今年,人民银行系统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纪政纪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的案件,以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办国库、会计、发行、外汇及后勤服务等重要岗位发生的案件,查办利用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各行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进一步做好案件防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大对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人员思想教育、岗位轮换和交流力度,进一步抓好要害岗位的风险排查,及时提出风险预警,消除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业务部门落实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每半年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具体业务部门要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始终如一地坚持下去,及时发现案件隐患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要充分认识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机制,认真处理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要提倡实名举报,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查处,对恶意诬陷他人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处理。同时也要为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主持公道,保护他们干工作的积极性。

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在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表现形式的研究,提出治理措施与办法,重点加强对物品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工程建设、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的监督。要教育相关人员自觉抵制这些不法行为,已有发生的要登记交公。按照总行纪委的部署,认真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

(五)积极推进纠风和行业作风建设

要积极研究推行行风建设标准化管理,努力构建以岗位标准化管理为主线,行为规范化管理为形式,绩效考核和外部监督制度化为保障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地方组织行业作风评议的,各行要积极参与,地方未组织的,要自行评议。各行都要抓住本辖区、本单位在行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行风纠建的目标措施,营造文明、规范、高效和争先创优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使辖区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和服务水平有新的改善和提高。

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勤俭办行,勤俭办事,坚决纠正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辖区各行要开拓思路,认真谋划,把各项制度建设好、落实好。一是认真落实分行党委提出的“三三四”工作措施。各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和提高。二是要建立健全各业务领域和业务项目的制度、规范。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可控制程序,各业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制度。三是突出重点,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人、财、物”管理为重点部位,建立和完善控制、监督程序,建立有效的制约关系,重点防控资金支配、资产管理、人事管理、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和权力的正确运行。

(七)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一是要全面开展巡察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巡察工作将全面铺开,初步方案是组成四个巡察组,每个组每年巡察四个中心支行,两年内把辖区地市级中心支行巡察一遍。

二是要全面推开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要在辖区全面推开。

三是加强对费用划拨、大额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三者之间的联系,分行将制定下发《辖区费用管理和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各行要加强对机关处(科)室预算外资金和自行管理的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延伸监督触角,有效防止重要环节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合理、合规、合法的要求,依法有序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今年,各行要按照总行和分行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五是加强决策环节的监督,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落实。要研究具体办法,加强和完善决策环节的规范和监督,明确规则、程序,促进各级班子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对人权、财权、物权的决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扎实工作,在抓落实上下功夫

抓落实是求真务实的必然要求。总行和分行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决策及部署,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取得实效。抓落实是一种品质,言必信,行必果,要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抓落实是一种方法,要处处留心,事事在意,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从细节上发现问题,找出漏洞,及时弥补,防患未然。抓落实是一种能力,各项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我们要正确处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重;正确处理重点工作和全面履职的关系,坚持全面履职,突出重点;正确处理自身职责和其他部门的关系,坚持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要结合辖区人民银行工作实际,与党委各部门及各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工作重点要放在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中,深入基层,贴近业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疏漏和问题,努力提高及时预见、有效监督的本领。要牢牢把握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不断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6

二是注重宣传提示,提高政策认知度。以行长联席会议、政策形势通报会、信贷科长例会、银企座谈会等为有效载体,完善多层次多途径的政策通报、形势分析、风险提示机制,积极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宣传货币信贷政策、外汇管理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认知度,有效引导社会预期。牵头组织有关金融机构,举办金融知识现场咨询、金融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等,广泛宣传金融法律法规与宏观调控政策。

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反馈政策执行效应。贯彻落实金融统计系列新制度,加强民间借贷、房地产市场及证券、保险业相关数据的监测,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贷收支、现金收支、外汇收支、国库收支联动分析,树立县域经济金融分析品牌。健全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工作制度,改善支行信息、调研“长短腿”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加强对市场贷款需求变化、银行贷款行为变化、民间融资重新活跃、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投资及贸易的影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应等方面的跟踪、调研,准确及时地向上级行提供政策反馈,为地方政府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增强基层央行在地方的影响力。

二、推进结算改革,加强发行管理,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系统建设,推进非现金支付结算改革。进一步推广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单位银行卡业务、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做好银行卡用卡环境建设,组织银行卡宣传活动,促进个人支票、本票、电子银行等非现金结算工具使用。

二是规范日常管理,提升国库经理水平。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国库监管报告制度,加强日常临柜监督,严格执行退、拨款三级审批制度,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建立健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协作机制,加强与上级、地方政府部门和银行的沟通协调,促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实现税款直接入库、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全面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召开行库税联席会议,发挥国库监管职能,加强对银行、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发行管理,提高货币发行服务能力。加强现金投放回笼预测,确保现金供应。加大对小券别人民币供应,改善当前小券别人民币紧缺现状。加强现金管理,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检查。推进农村反假货币网络建设,发挥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评价工作机制。

四是增进协调沟通,继续深化县域金融服务。搭建银企、银农合作平台,有效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合作银行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提高“三农”贷款比例。改进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加强金融政策宣传、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产品介绍,增强公众使用金融产品意识。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一是全面加强监测,掌握辖内风险隐患。关注银根紧缩后社会资金状况,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引导,在清理处置民间非法金融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指导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规避房市、股市、民间金融波动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预防企业、个人资金链断裂对银行尤其是小法人金融机构带来的资金风险。加强准备金头寸管理,健全监测、通报和反馈机制,进一步完善对辖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测。

二是关注改革动态,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按季监测、评估农信社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等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开展专项票据兑付后监测工作,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继续加强对农合行贷款进度和投向的指导,引导农合行内部实行科学的计划管理,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了解掌握农业银行、农发行、邮政储蓄改革推进情况,关注金融改革对辖内农村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

三是积极开拓创新,拓展反洗钱、征信工作深度。建立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内控评价体系,加强对保险、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导。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和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探索与公安、海关、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实现数据库共享,加大大要案的突破力度。扩大征信数据采集范围,完善征信信息库建设,尝试开展非银行信息的采集上报,在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中取得零的突破。推进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加强农村信用建设宣传,培育全社会信用意识。

四是开展综合检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认真总结综合业务检查经验,以人民币账户管理、现金管理、外汇管理为重点,契合综合业务检查与专项业务检查,努力提高检查水平与效率,不断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推进依法合规经营。

四、坚持改革创新,狠抓监管检查,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上级局的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深化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改革,简化出口核销和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手续,方便企业外贸业务经营,积极引导企业扩大进口业务。继续推进资本项目简政放权工作,根据上级局统一安排,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放宽对外投资资金、前期费用等的汇兑汇出管理,引导银行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帮助和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疏导资本有序流出。

二是加强外汇监管,切实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和结汇。进一步加强贸易收结汇管理,对出口企业实行正常、准关注和关注企业的分类监管。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入与结汇管理,严格外资外汇登记管理,严格资本金账户监管,严格验资询证工作,加强对外汇资本金结汇行为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着力防范异常资金流入结汇及非法使用。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密切关注个人贸易、外币现钞提取及结汇等重点环节,防止境外资金通过个人渠道大量流入。加强非现场监管,加大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个人结售汇、服务贸易等信息监管系统数据整合力度,及时发现并密切关注异常外汇资金动向。

三是狠抓监督检查,努力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加大现场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银行代位监管职责履行情况、企业大额异常收结汇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结汇情况及个人外汇收结汇情况,在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提高贯彻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水平的同时,严厉查处境外资金非法流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争取在大要案查处上出成绩,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五、强化内控建设,依法高效行政,不断提升内部管理能力

一是夯实工作基础,确保依法行政。积极组织实施“规范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性,夯实工作基础。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干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活动,增强社会的金融法制意识。

二是规范内控操作,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发行库管理办法》,深化计算机用户安全管理,开展新形势下保卫工作调研,抓好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严肃财经纪律,修改《行政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计财务制度,合理安排各项财务支出,规范集中采购操作,严格公务接待和各项费用报销,创建节约型央行。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查漏补缺,修订完善,通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日常管理。强化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对领导交待工作、批示文件,逐件限时督办,定期对重要工作责任项目落实情况实行通报。在对去年行长履职审计的基础上,健全岗位动态和风险等级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和风险评估,抓好内控规范化建设。

四是增进紧迫意识,加快基建工作进度。健全各项基建财务制度,加强基建工作质量管理,确保基建工作顺利推进。要围绕工作目标,制定周密计划,高效完成基建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设计工作,加快基建进度,新大楼要在上半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下半年开工建设。

六、创新教育方式,深化人事改革,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一是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提高员工素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心组理论学习为车头,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区分对象,创新学习方式,通过报告会、业务骨干培训会,利用主题实践、社会实践、党课等,多形式地开展干部队伍素质教育培训,做好员工的政治学习、岗位任职培训、转岗专业知识培训学习,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学习型职工”活动。

二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升改革效果。妥善处理业务整合中的个别问题和矛盾,科学总结人力资源配置组合、员工潜能发挥、岗位间工作分工方面的经验教训,合理设置各股室岗位。积极探索不同岗位的绩效分配机制,改革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和竞争意识,提高人事制度改革效果。

三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坚持“两手抓”,落实“一岗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完善员工思想动态半年度报告制度,坚持开展谈心活动,加强正面引导,消除不良思想苗头。以提高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着力点,继续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党员要成为业务中坚力量”等主题活动,营造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提高工作的执行力。

七、深化文明创建,健全民主管理,进一步加强行风行貌建设

一是深化文明创建长效机制,营造央行特色文化。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主体和载体作用,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和支行日常工作统一起来,不断完善创建工作机制,为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奠定基础。日常工作中发挥党、政、工、青、妇组织的合力,开展“讲文明、促和谐”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市模范职工之家等创建评选活动,围绕改革开放30周年、建行60周年、北京奥运会等主题,开展贴近工作,贴近群众的一系列劳动竞赛、文体活动和帮扶活动,营造浓厚的央行文化氛围。

二是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业务”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职工大会、工会、职工之家、女支委、“行长接待日”等的作用,结合支行实际,找准房改、医药费支付改革、绩效分配改革等与员工个人利益切实相关的敏感点,充分征集员工意见,尊重员工话语权,出台较为完善的改革方案,激发广大职工活力,调动职工为支行中心工作服务的积极性、能动性,形成同心同德建和谐央行、安定团结促业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7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全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

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3.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4.不准泄露、出卖合作金融秘密。

5.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吸毒或参与、等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9.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10.不准有其它违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联社主任对全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和挂钩联系的基层社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督查领导责任。

第六条联社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社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联社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贷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和延伸。

第九条实行分级承诺制度。工作人员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承诺,部门(单位)负责人向联社分管领导承诺,分管领导向联社主要领导承诺,层层签订《“八小时工作以外行为规范”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十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一次,逐级汇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在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上,个人要汇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加强家庭监督。充分发挥“廉内助”的监管作用,单位责任人每月家庭走访或电话家访一至三户,每半年开展一次座谈会,每年开展一次总结表彰会,充分调动家属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党纪国法的宣传员、家庭廉政的守门员、配偶行为规范的监督员、反腐倡廉的战斗员。

第十二条开展综合督察活动혂痐联社领导层组织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一些饭店、舞厅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三条强化社会监督。定期不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座谈会,发放行风测评卡,了解和评议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十四条重视监督。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分析思想动态。各级领导班子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重点做好有违规违纪苗头人员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处理的种类和程序

第十六条凡在工作时间以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以外构成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待岗培训处理。

1.对群众举报有不廉洁行为,或在系统内有不良传闻,但未能查实认定的,进行诫勉谈话。

2.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3.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且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4.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给予停止执行职务处理。

5.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且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待岗培训处理。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8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

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

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

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

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

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内容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

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

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

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注释:

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9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行长任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总召集人:杨伟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赵德金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安夏青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副局长

成员:殷开溪市法院副院长

赵国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濮传宏市公安局副局长

侯强市建设局党委书记

王瑞祥市司法局副局长

续金泉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程仁市监察局副局长

闫涛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靖毅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

易学民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车向玲市地税局副局长

姜华市工商局副局长

耿丽华市广电局纪委书记

张立忠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玉琴银监会****监管分局副局长

****市反洗钱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日常工作。人行****市中心支行分管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市政府总召集人授权后,人行****市中心支行为市政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发挥政府综合部门优势,帮助和支持市人民银行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反洗钱工作。

人行****市中心支行:承办组织协调全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全市金融业(含保险业、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定全市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分析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全市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建立与市公安局反洗钱工作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反洗钱执法的有效性。

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由其管辖的洗钱犯罪案件;研究和帮助解决洗钱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或直接办理****市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及时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调研。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公安系统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工作,负责对涉嫌洗钱犯罪可疑资金交易的调查、侦破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市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配合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加强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研究,探索建立全市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领域的反洗钱制度建设;协调开展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司法协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参与研究全市洗钱所涉及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

市建设局:负责****市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落实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打击房地产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

市商务局:参与对****市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行业的管理;研究加强对三资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参与对境外投资活动的反洗钱监管;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市国税局、地税局:参与制定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工商局:探索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税务等部门反洗钱信息共享体系,加强市场分类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反洗钱工作舆论氛围,提高公民的反洗钱意识。

银监会****监管分局:协助市人民银行研究制定辖区银行业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及监管办法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对****市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市中心支局:负责监管****市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落实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市金融机构开展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确因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商沟通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工作及落实意见。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共同会商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重要举报线索。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10

时间:*8年5月12日—28日(5月12日报到)

地点:中纪委*培训中心

人数:40人

二、培训内容与师资

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础内容,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十七大与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金融、财经、法律、现代科学知识及纪检监察综合业务知识和查办案件方法技能等。各单元授课均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的司局长和专家学者、北京高等院校知名教授、委部机关各厅室局领导和业务骨干主讲。

三、经验交流与专题讨论

1、培训期间将进行工作经验交流,请参训人员携带一份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经验材料(文字稿与电子稿,3000字以内,加盖单位公章,同一单位的学员带一份即可),培训中心将在分班交流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并进行大会交流。

2、培训期间将举行反腐倡廉专题论坛,请有兴趣的学员做好准备。研讨题目为:(1)如何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2)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进展与成效。

四、培训费用:

参训人员每人合计费用在3700元左右,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考察费等。缴费方式为汇款、自带现金或银联卡均可,培训中心院内设有自动取款机。中心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支行;银行帐号:;户名: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培训中心。

五、反馈报名时间

各市建委纪委(组)接到通知后,请根据分配名额与本市建设行业主管局进行协商后确定参训对象,并统一将参训人员名单于4月10前报省建设厅监察室。

联系电话:

六、接站安排

中纪委*培训中心接站联系电话:

1、报到日早7点至晚9点在秦皇岛火车站、*火车站出站口有接待人员举牌接站(或在秦皇岛火车站下车后,乘34路公共汽车到赤土山站下车,东行*即到)。其它时间接站请提前电话预约。乘飞机到山海关机场者,请提前联系接机。

2、*距离北京280公里,如需中转,可在北京火车站、北京八王坟汽车站转乘火车或汽车。八王坟汽车站每间隔一小时向秦皇岛发车,末班车18点。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11

(二)内容

科以下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收受其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红包”。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12月4日开始,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2014年2月11日以后治理工作进入常态化。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2月4日至11日)。各地各科室各单位要在12月11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2月11日)。科室各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科以下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开展自查自纠,每一名治理对象都要填写《“红包”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1)。对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折价款,要在2014年2月11日前主动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统一上交本级财政专户,也可以个人在中国银行市药都支行缴入“市廉政账户”(户名:中国共产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市药都支行,账号:)。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

(三)公示督查阶段(2014年2月12日至20日)。局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2月21日至28日)。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报《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表2),于2月20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三、政策界限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足额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法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或治理后仍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一经查实,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理。

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有职务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没有职务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有关要求

1、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干部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12

(二)认识上存在偏差。少数员工内控理念落后,将内部控制这种长期、动态、科学的管理机制,当作一种短期、静态、简单的管理措施,把内控建设理解为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汇总,认为建立了内控制度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在工作中只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而忽略内控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以及根据内控环境变化对其持续改进的要求。少数行在内控机制建设中追求简单,应付了事,如没有按上级行规定的内容、程序,在认真自查、检查、抽查及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内控报告,更没有把内控报告制度作为一种落实内控责任的有效手段。对内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执行的效果上往往缺乏前瞻性的估量和有效的评价。

(三)内控队伍配备不足。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设后,基层行人力资源不足,尤其是县支行人员“负增长”,有限的人力资源只能满足一线营业部门或业务部门运转,监督人员难以配足。部分县支行内审、纪检监察等挂靠在办公室,监督人员仅配备一人,有的还是兼职人员,由于要忙于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所开展的内部监督只能局限在专项检查和操作层面上,检查方式单一,覆盖面不广,检查频度和质量不高,监督水平和深度有限,监督达不到效果。

(四)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2006年总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基层行开始推行内控评审系统,对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基层行缺乏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和足够的数据信息支撑,难以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对风险无法做出准确的识别和分析。如基层行内控人员都是由科(股)室负责人或岗位人员兼任,难以做到专人专岗;有的内控人员不注重有关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内控评审系统中录入的数据只是一些零碎的规章制度,没有涵盖整个部门所有业务;评审过程中缺乏预见性,只能就风险谈风险,不能为部门业务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几点建议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基层行人事、内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要根据总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对现行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以内控评审系统为平台,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使单位和部门内控制度、业务流程规范化。同时狠抓各项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会计、国库、发行、外汇、营业室等重要业务部门要坚持“制度立行、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推广新业务、新系统过程中,制定科学有效、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在工作实践中加以修订和完善。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篇13

论文百事通其中,稽查和安保部门是其内部监督邮政储汇资金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主要部门,根据它们各自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由稽查部门应主要负责“防内”工作,保安部门应主要负责“防外”工作。具体讲,储汇局稽查部门检点: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二是帐务的核算与组织;三是资金安全;四是案件核查等。安全保卫部门检点:一是储蓄网点安全设施配备建设情况;二是金库建设与管理情况;三是枪支、经警管理;四是运钞车管理;五是案件侦破等。

同时,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也应纳入对邮政储汇局相关部门的考核,如“防外”工作要纳入对安保部门的考核,“防内”工作要纳入对储汇部门的考核。此外,稽查部门和安保部门还要本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抓好储汇资金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落实,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

二、建立风险等级管理,实行等级监管

各级监管部门对邮政储蓄机构的监督检查通常是根据监管上级的安排部署来完成的,由于地区情况的差异性,加之目前各级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相对偏紧,各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水平又不一致,这种不分管理水平好坏,采取“一刀切”进行检查,不利于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需建立风险等级管理制度,即根据各地区管理情况,确定风险管理等级,并按风险等级制定相关检查周期频次及方法。

1、风险管理等级的评定。对邮政储蓄机构风险管理等级评定的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指标综合考虑:一是邮政储汇稽查人员配备情况及稽查水平;二是储汇四个监控岗位配备及履职情况;三是储汇营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四是储汇安全防范设施(包括金库、运钞车、营业防弹玻璃和电视监控等)建设情况。支局(所)风险管理等级评定的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指标综合考虑:一是支局(所)长配备及履职情况;二是储汇营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如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岗位制约、授权操作的要求等;三是营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如安全防弹玻璃,电视监控等。

2、检查周期频次的确定。县(市)局风险管理等级可分三级,风险管理一级为“免检”单位,每年检查一次;风险管理二级的为“合格”单位,每半年检查一次;风险管理三级的为“不合格”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支局(所)风险管理等级同样可分三级,风险管理一级的每半年检查一次,风险管理二级的每季度检查一次,风险管理三级的每月检查一次。

三、改变传统监管检查方法,从制度入手转变为从账务入手

近几年,邮政储汇案件得不到有效控制,重特大案件居高不下。分析其主要原因,除有章不循、监督检查不例外,笔者认为,关键还是检查方法不正确,主要表现在储汇检查仍然采取传统检查邮政的一套方法,即从制度入手,检查储汇资金运行情况,由此造成一些犯罪分子长时间作案未能发现。储汇业务是一项金融业务,从前台营业开始就涉及会计核算。因此,对储汇业务检查不是一种简单资金管理,也不仅仅是为了“防内”和“防外”,还要防止企业自身违规违纪行为,从这点来讲,必须从帐务入手进行检查。

首先从会计报表(资产负责表或资金变动状况表)入手,审查各科目余额反映是否正常,同时对每个科目余额进行逐一检查和核实。如银行存款科目,要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应收款、应付科目要查清每笔挂账情况;又如县(市)内储蓄往来科目如有余额,必须查明余额构成的明细等等。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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