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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度实用13篇

药物制度
药物制度篇1

二、目标任务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

最大限度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

1.年2月23日前。

2.年3月1日起。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弥补。区人民医院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3.2011年。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充分、及时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

一把手负总责,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确定专人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平安、有效提供保证。

(二)严格药品推销、定价和使用

摸清库存数(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推销价、原零售价)实施零差率销售后,济源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峡窝镇卫生院在实施前要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库存药品一律按实际推销价格销售,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作为政府弥补依据之一。

各实施单位一律实行网上推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并由指定配送企业配送。

(三)强化药品质量监管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平安的监督。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验。建立健全药品平安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用药平安。

(四)加强价格管理

有计划进行价格检查,区物价局要加强对实施单位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五)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弥补机制

区各基层医疗机构的现状是以药养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目前。医疗机构收入将大幅减少。区财政局要按照《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法(暂行)要求,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确保实施单位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和医院的正常运行。同时在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分户管理、分户核算”原则,对实施单位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

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区卫生局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七)基本药物纳入“三大”医保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报销比例按《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执行。区医疗保证经办机构要严格依照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目录(甲类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四、保证措施

保证群众基本用药,为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履行职责,精心组织,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领导。

区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药监、物价等部门为成员,成立上街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领导小组”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实施。

(二)加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力度

宣传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基本药物零差价和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等优惠政策。着力推动基本药物的使用,使基本药物真正成为病人就诊首选药物,让人民群众切实受益。

(三)强化部门责任。

保证资金到位;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政策的落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区监察局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推销、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物价局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弥补制度。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四)加强督查指导。

药物制度篇2

从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年,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年,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组建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中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省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目录。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依据我省疾病谱、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财政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定增补我省目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增补原则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规定,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三)有效保障全省基本药物供应。全省基本药物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从年起,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5%。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四)规范全省基本药物价格。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根据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等因素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由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和配送费用组成。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要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省市给予一定补助;人员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职工收入水平不下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GMP、GSP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九)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监测评价报告,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加强零售药店的药物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作为当地医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夯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相关政策,遴选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监督检查网上采购,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评估,监测评估报告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及商务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影响的研判,制定调整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并加强对基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妨碍制度落实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开展基础性调查,测算基本药物相关数据,组建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召开全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会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补助政策。市等五个试点地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准备和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在市等五个试点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试点实施阶段。制定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绩效评估办法,在试点地区开展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绩效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将渭南、延安、安康三市纳入试点范围。落实试点地区政府补助经费,保障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

调研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药物制度篇3

据卫生部新闻办介绍,截至2010年2月底,全国31个省份共在1020个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占全国总数的35.7%,涉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8万个,占全国总数的38.7%。

这意味着,在推迟两个多月后,新医改中关于医药领域2009年度目标――在30%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告完成。而2010年的任务力保完成60%的目标。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涉及生产、供应、使用、定价、报销等环节。在该制度实施前,地方财政部门担心对基层卫生机构的补偿是个“无底洞”,同时认为这样补偿只会“养懒人”。补偿不到位是其推行缓慢的主要原因。

2009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半年来,部分地区暴露出一系列新问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需要在实践中调整、修补。

亟待修补

农工党是一个以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政党,在今年两会上,农工党中央提交了一份《科学制定国家药物政策迫在眉睫》的提案,这份提案直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暴露的问题。

价格问题首当其冲。在药品零售终端(药店、医院)目前存在“只卖贵,不卖对”现象,同时出现了用精装药品替代简装药品,推销临近过期药品的现象。如“孕试纸”进价0.5元,售价5元;“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定价3.2元,售价高达62元。

该提案还认为,国家降低基本药物药价,但普通人并无明显切身感受。同时,零差率药品销售政策,使得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收入大幅下降,缺乏财政支持,基本药物大面积推广前景堪忧。

《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在生产、供应、使用几大环节中,问题最为集中的是供应和使用环节,这也是基本药物制度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卫生部至今尚未公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配套文件,各地做法也是各不相同。

一位从事医药流通研究的学者告诉《财经》记者,政府对基本药物定位不清,造成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体系与非基本药物并无太大区别。基本药物制度有重蹈旧体系覆辙――“价格战”“中标死”――的危险。

实行新制度后,由于以往多级分销体系面临改革,一些中小配送商担忧无法获得配送权而倒闭。此外,地方保护主义抬头成为新的隐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县委书记决定谁去配送,谁不去配送”。

在使用环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成复杂,除政府举办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的派生机构,此外还有少量的民营性质社区卫生机构。

更为棘手的是村卫生室,它们如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亟待政策明确。由于目前村级卫生室多为私人所有,自负盈亏,按规定并不在基本药物实施范围内,也无法获得财政补助。一旦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将无任何收入,只能被迫关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将有“破网”的危险。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通许县大岗李乡苏刘庄村村医马文芳2月9日表示,建议国家对乡村诊所给予财政支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否则乡村医生将后继无人。

另一位来京参加“两会”的政协委员则建议中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把村卫生室包起来”。

据悉,对于这个新医改方案忽视的问题,卫生部药政司已经开始关注,正着手研究解决。

目录多少

对基本药物目录的争论,主要围绕目录数量的多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共有药品307种,按规定,各省级政府有权增补部分药品进入目录。据了解,除少数欠发达地区不做增补外,绝大多数省份都有增补计划,其中增补最多是江苏省,该省增补了292种,使得该省基本药物达599种。

在此前调查中,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反映307种药品不能满足老百姓用药需求,应当增补一定数量药品。然而增补多少,却是两难抉择。

增补越多,老百姓越受益,因为报销的范围扩大,报销比重提高。然而这要求政府有雄厚财力作为后盾,否则,地方财政将背负巨大的“债务包袱”。此外,增补太多,可替代药品增加,有可能出现排斥国家基本药物的局面。

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医疗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姚岚向《财经》记者表示,考虑到各省情况不同,国家在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时开了增补这个口,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有利可图。

北京一家二级甲等医院院长介绍说,为完成卫生部门对基本药物销售额的考核,医疗机构可以偏重其中的几种药,而使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闲置。这也不妨碍医生拿“回扣”的可能。

此外,老百姓会不会热衷基本药物还取决于用药习惯。北京普祥医院院长阎衡秋告诉《财经》记者,零差价药品使用习惯看似取决于老百姓,实际上取决于大医院。好药必贵,坚持用贵药的习惯也一时难以改变。

补偿之难

“总体上补偿没有到位,这是目前存在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医疗保险研究中心副主任姚岚教授说。

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在药品进价基础上加成15%销售,以往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转主要靠药品的加成来维持。然而,实际上药品的加成早已突破15%的限制,有的加成50%,有的甚至达到80%。

一旦只按照15%补贴,绝大多数机构将面临倒闭。如果多补,又没有依据。据了解,各地在基本药物补偿上,卫生部门与财政部门有分歧,财政部门认为这样的补偿将是“无底洞”,财政压力大。

药物制度篇4

(一)、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现状

1、国家基本药物的政策和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国家建立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质优价廉的药品,制定鼓励生产、流通的政策”,首次以法规形式确定在我国推行基本药物政策。2006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强调要“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和供应合格、价廉的药品”。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党中央建设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积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调控作用,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解决。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国家有关方面正积极行动起来,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深入发展。200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举行新闻会,宣布部分通过简化包装、降低成本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产品正式批准上市。接着,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这些品种将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包装、统一价格、减少流通环节、通过直接配送等方式送到城市社区和农村,逐步使百姓用上廉价质优的药品。

2、国家基本药物的组织机构建设

国际卫生组织(WHO)于1975年开始向一些国家推荐制定基本药物,将此作为该组织的一项战略任务,并于1981年建立了基本药物行动委员会。1991年9月,我国被WHO指定为基本药物行动委员会西太区代表,任期从1992年1月至1994年12月。1992年2月,我国成立了由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等部门和部分专家组成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的方针和政策。2008年,在党的十七大会议上明确:调整食品药品管理职能,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的制定情况

1979年4月,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组织有关医药工作者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小组”,1981年8月,一版《国家基本药物(西药部分)》编订完成;当时,由于中药品种繁多,普遍存在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现象,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后方可顺利进行中药制剂的遴选,因此中药的遴选工作未能同时开展,《目录》只收选了西药278个。1992年2月,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1994年初,中药制剂的遴选工作全部结束,西药制剂完成了11类化学药品的遴选,《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暨1l类化学药品目录)》印发。1996年3月西药品种的遴选工作全部结束后,于1996年4月印发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第二版,共收入西药699个、中药1812个。1997年,按《制订国家基本药物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目录》进入正式实施和定期修订阶段:2000年版中药1249个,西药770个。2002年版中药1242个,西药759个。2004年版中药1260个,西药773个。2009年版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

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目录》的颁布实施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药品生产供应的引导和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对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药品管理、实施临床合理用药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我国基本药物工作的有效进展得到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肯定.

(二)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持

我国先后共颁布了6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制定与推行虽然在我国医疗卫生改革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遴选方法欠科学、客观,遴选品种“不基本”,在管理上与实际应用脱钩,能获得基本药物的人口比例仍较低等。据估计,国内约有1/3以上的人不能正常获得基本药物[3]。我国药品费用仍然偏高,从1990年到2005年,人均药品费用从36.59元增加到316.78元,药品费用占GDP的比例从1.96%增加到2.09%;2005年药品费用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为44.2%。城市人口中无任何医疗保险者的比例占44.8%,农村人口中无任何医疗保险者的比例占79.1%。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基本药物的法规体系和覆盖全体人群的基本药物制度,使广大农村基本药物获得存在可及。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依赖药品收入,提高成本效率与改善公众的药品可获得性、促进合理用药之间互相冲突,使因收入不均而导致的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不公平问题严重。

2、政府对基本药物的宏观调控乏力

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与广大民众利益和健康密切相关,最易受市场行为的影响。但药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生产、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当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还未得到药品生产、进口和流通企业重视,仅从商业利润角度来选择生产和销售哪些药品,政府还不能对药品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实行有效监管与控制,部分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缺乏或不足,包括一些急救用药。如,巯嘌呤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必需化疗药物,目前尚无替代药,但因该药价格便宜、临床用量少,生产企业不愿生产,经营企业不愿经销。另一方面,一些比较成熟、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产能过剩,重复生产严重,市场同质化竞争加剧。

3、基本药物制度未能有效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当前,受市场经济利益驱动,大处方、不合理处方现象仍较严重。临床上药品滥用问题无有效控制措施,药品不合理使用带来费用上涨的同时也造成药源性疾病增多。特别是抗菌药物、激素等滥用尤为严重。医疗费用过度增长使医患矛盾加剧,影响了医患关系,损害了医疗卫生机构的信誉。同时,由于缺乏基本药物监督和评估机制,基本药物遴选、使用环节严重脱节,也尚无对处方和用药行为的干预措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仅具有指导性,不能有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和合理用药原则在医疗机构中得到贯彻落实。

4、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缺乏足够的宣传

目前,药品目录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非处方药品目录,还有国家管理价格药品目录。由于基本药物的宣传形式少,大众对此认识程度不高,对基本的药物缺乏足够的宣传也是导致基本药物制度推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开始制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时,就把配合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改革作为首要目的.基本药物制度的使用推行始终处于次要地位.政府相关部门对基本药物制度推行的意义缺乏足够的重视.致使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工作仅限于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在我国虽然已推行多年.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政府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举动从未有过.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基本药物宣传和培训也基本没有开展。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缺乏应有了解这也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效果不理想的一个主要原因进而在药品可获得性和药物的合理利用两方面对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形成了阻碍.

三、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快基本药物立法,完善基本药物监督评估体系

基本药物制度要得到全面、有效的推行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然而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相关条款来规范、约束、引导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亟需制定一套相应的、配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基本药物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并据以对现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调整。同时,应完善药物的监督、评估体系,如借鉴印度、南非等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应用信息库,了解各级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的应用情况,监督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

2、完善国家药物制度.增强政府对基本药物的宏观调控

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医药卫生、药品监督管理、文化教育、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财政、物价、经济管理和工农业发展等诸多方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提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问题因此,尽早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围绕影响民众健康的重点疾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科学遴选国家基本药物.制定监管配套措施.用法律手段保障基本药物政策在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协调好各有关部门间的关系.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机制相结合,促进并规范基本药物生产.保证方便、及时地供应基本药物.规范医院合理用药.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使基本药物能真正满足人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3、科学遴选基本药物,满足人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药物是成本与效果最好的药物.科学遴选可满足绝大多数医疗需求.不合理遴选和使用会导致大量浪费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和重要手段.遴选出的基本药物能否满足医疗卫生需求至关重要因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发展需进一步引入药物经济学、循证医学理念和循证决策方法.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更科学、更客观的基本药物遴先方法和分层管理模式.使遴选出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核心与合理.以确保群众能够获得优先、价廉的基本药物,解决当前“用药难”和“药品贵”的民生问题.真正满足我国广大地区不同人群对基本卫生保健的需求。

4、制定药物技术标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药物制度篇5

品种齐取得基本药物配送权的配送商可以拥有更多的生产厂家合作资源,同时为了满足医疗机构的需要,他们也会侧重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品规的采购,这将提高配送企业的采购能力和价格谈判能力。

条件高及时、安全、快捷、频繁的药品配送对配送商的管理能力是一种考验,配送企业从管理软件到物流硬件都需要有一个较大的提升。

技术强手搬肩扛的时代即将过去,电子标签、高架立体库、自动分拣、供应链信息管理、现代物流储运等是未来的必然选择。

结算快医疗机构在追求进药价格低廉的同时,药品配送企业则在追求结算周转快。随着基本药物集中配送的推广,必将促使医疗机构加快货款的支付,形成医、药双方的良性互动。

药物制度篇6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熟悉本规范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三)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试验观察记录,对实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

(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遵守健康检查制度,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

(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影响研究结果的疾病者,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六)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第五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药学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机构负责人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二)建立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三)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

(四)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五)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六)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七)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八)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有必要更换时,应记录更换的原因和时

间;

(九)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十)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十一)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十二)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其人员的数量根据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规模而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一)保存非临床研究机构的主计划表、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

(二)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

(三)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并根据其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审查和检查计划,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并在记录上签名,保存备查;

(四)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

(五)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第七条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

(二)制定实验方案,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分析研究结果,撰写总结报告;

(三)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

(四)确保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五)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六)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七)实验结束后,将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归档保存;

(八)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各环节符合要求。

第三章实验设施

第八条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各种实验设施应保

持清洁卫生,运转正常;各类设施布局应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环境条件及其调控应符合不同设施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实验动物设施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三)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四)清洗消毒设施;

(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设施。

第十条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一条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一)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贮存设施。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放射性等材料应设立专门实验室,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设施。

第四章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

第十五条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放置地点合理,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校正,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应备有相应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十七条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它理化性质应有记录,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可用其标签或其它标示内容;

(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要求,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三)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并按批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应在给药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的,应在容器标签上标明,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十九条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和卫生标准。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应低于规定的限度,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第二十条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第五章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二)质量保证程序;

(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四)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

(五)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用和管理;

(六)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七)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八)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

(九)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十)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十一)动物的尸检、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二)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十三)各种实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

(十四)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十五)动物尸体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理;

(十六)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标准操作规程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失效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三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用。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

操作,都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加以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的改动,应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确认,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六章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

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第二十六条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应标明专题名称或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七条专题负责人应制定实验方案,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的起始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委托单位认可。

第二十八条实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及地址;

(三)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姓名;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特性;

(五)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

(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

(七)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

(八)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环境条件;

(九)饲料名称或代号;

(十)实验用的溶媒、乳化剂及其它介质;

(十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

(十二)所用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及文献;

(十三)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四)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十五)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第二十九条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时,应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应记入档案,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第三十条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专题的运行管理。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所有数据的记录应做到及时、直接、准确、清楚和不易消除,并应注明记录日期,记录者签名。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修改者签名。

第三十二条动物出现非供试品引起的疾病或出现干扰研究目的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隔离或处死。需要用药物治疗时,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等。治疗措施不得干扰研究。

第三十三条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签名或盖章后交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签署意见,机构负责人批准。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结束日期。

第三十四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三)研究起止日期;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它特性;

(五)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及签发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和给药期限;

(七)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八)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情况;

(九)各种指标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专题负责人与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姓名和承担的工作内容;

(十一)分析数据所采用的统计方法;

(十二)实验结果和结论;

(十三)原始资料和标本的保存地点。

第三十五条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有关人员应详细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经专题负责人认可,并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资料档案

第三十六条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将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报告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交资料档案室,并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编号归档。

第三十七条研究项目被取消或中止时,专题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中止原因,并将上述实验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资料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总结报告以及其它资料的保存期,应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

第四十条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等的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时限。

药物制度篇7

[7] 药监局: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掌握四个原则[EB/OL]. ,2007-11-08.

[8] 高继友.基于国外经验及我国医药行业现状的基本药物推行策略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07:28-30,53-57.

药物制度篇8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2009年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目前,已先期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基本药物定价,既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保证基本药物及时、足量、保质供应,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广大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环节。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以省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要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基本药物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每个医疗卫生机构。

药物制度篇9

1、什么是基本药物

我们国家给出的定义:基本药物①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基本药物因其作用的特殊性具有以下特点:1.一定数目而且疗效相当的药品。2.能够被大众普遍使用,满足公众基本需求。3.药品必须随着公众需求的改变而改变。总之,基本药物是为了满足多数人甚至全部人生病需求的药品,是不以盈利为目而且不具任何排他性的公共物品。

2、为什么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城乡、地区发展差异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提高群众获得基本药物的可及性,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改变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体现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

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企业行为

(一)制药企业的基本情况

1、制药企业性质

企业所有制情况在调查问卷的设置中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国有、股份制、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其中股份制为47%,42%私营,外商独资11%。

2、制药企业规模

对于制药企业规模情况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和计算企业在职人数以及总资产的最大最小值、平均值、方差、标准差得出。其中,方差和标准差越大,代表各个样本数据的离散程度越大;相反,越小代表离散情况越小。再结合平均值,平均值越大,方差和标准差越小,说明样本中企业规模大,也意味着企业综合实力强。

图表1制药企业规模情况分析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得出,某省制药企业规模参差不齐,规模小而且数量多,具有一定规模而且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只是少数。

3、企业生产的药品情况

调研企业90%都在生产基本药物,多数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种类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低于16%的企业可以生产两到三个省增补的基本药物,极少企业可以生产多省增补的基本药物。此外,只有三家企业在生产的全国独家基本药物产品,绝大数企业生产的药品属于全国多家生产。

4、药品的目标市场

制药企业在药品目标市场方面差别不大,产品基本都能供应到三级医院、三级以下医院和药品零售企业。

综上所述,各制药企业参差不齐,规模小数量多整体综合竞争水平不强;多数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集中在化药和中成药,生产的基药种类基本属于国家基药目录内,少数企业能生产国家基药目录和全国各省增补的基药种类;产品供应遍布各类医疗机构。

(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企业的应对

1、基本药物招投标相关情况

50%企业在招标过程中中标不理想,只有不到20%的企业达到理想的中标情况。同样作者还发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80%的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利润率是降低的,只有10%的企业基药利润率是提高的。当然基本药物利润率降低的原因有很多,如国家出台基本药物的指导价、国家对于基本药物配送及其质量的监控、市场竞争的变化以及企业内部管理的变化等等。但是“低价中标”原则以及招标过程中种种规定和要求致使企业不能中标引起的基药利润率变化也是不容忽视的。

2、低价招标后的药品生产及配送

招标采购中采用“唯价格低”原则,这样很容易让中标企业从成本下手千方百计去满足低廉的价格,最终使企业失去产品二次开发和质量标准提高的积极性。在被问及低价中标是否合理时,绝大多数企业都会回答不合理,而且这样做绝对会影响药品质量。得出这样的结论无可厚非,企业以利润为生存的根源,所以产品的低价竞争将会直接减少企业的利润。但是低价中标这是竞争的一种方式,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方式之前,低价中标原则将会持续。企业只能致力于开发降低成本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如若不成功,将会成为这场竞争中的牺牲者。

在配送方式的选择上,制药企业不约而同选择配送公司,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自行配送。在配送方式的选择中,企业考虑最多的还是运输覆盖面和运输成本,其次为运输安全性和运输质量。现今基药的利润率越来越低,企业也会极力削减其他成本,运输成本如各类包装费,装卸费,保价费等等将会首当其冲被考虑。

3、效益最大化原则下的企业选择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给制药企业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迫使企业千方百计降低成本、适应新的招投标方式、熟悉电子监管码的使用等等。企业若是不能从容的应对这些改变,将会在这次医改的浪潮中丢掉自己的市场份额,最后被“彻底洗牌”。所以,制药企业只有在积极应对基本药物招投标尽力确保基本药物的市场份额,然后努力争取非基药市场份额。

三、建议

基本药物制度是保障国民基本需求、为大众谋求福利的普惠制度,同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牵扯面广,如财政、卫生、药监等多个国家部分协调合作,才能推进其顺利实施。而药企负责基本药物的生产与供应,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和根基,因此药企更应该配合国家各个部门来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一,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第二,药品生产企业务必确保药品质量,积极应对招投标,完善药品配送。第三,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8月18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参考文献

[1]胡善联.基本药物政策研究[J].中国医疗前沿,2007,(01):30-31.

药物制度篇10

他透露,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初步测算,基本药物价格平均降幅约在10%左右。同时基本药物在基层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15%的药品加成。两者相加,价格至少降低1/4。

据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目前已先期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嘉齐称,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有关专家指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报销环节的这一原则,是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得以推行的实质性配套政策之一,它将切实为百姓看病就医减轻负担。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这就意味着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物将分别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以减低群众自付比例。

至于报销比例如何确定?由国家定还是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定?郑宏表示,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负责新农合的卫生部等政策制定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报销政策。

据了解,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后。有关部门将组织按程序调整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将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对外。

郑宏表示,卫生部将做好基本药物目录与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衔接,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与非基本药物拉开报销比例,惠及广大农村居民。

基本药物对治疗常见疾病已足够

根据目前公布的307种药物目录来看。这些药物是针对内外科、妇科、眼科、骨科等生活中常见疾病所需的药品。

有关专家解释说,在繁杂的药品中。治疗感冒、腹泻等同一种疾病可以选数十种药。但对于这些基本药物来说,它们都是经过医学专家认真筛选,每种药品在其治疗领域都有良好疗效,但价格实惠、疗效显著,与其他药品相比,性价比较高,是疾病治疗用药中的最佳选择对象。

根据基本药物制度“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中心主旨,就是要针对常见疾病和普通疾病,比如患上普通的伤风感冒、妇科炎症、胃肠不适等常见疾病。遴选进307种基本药物中所指定的药品完全可以治愈疾病,而且就医成本十分低廉,保障大众能够就医。

入选药物品种是否太少

307种药物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此数量不到2004年版目录品种的1/6。一些药企及网友认为,基本药物只有307种,且中药含量太少,只有1/3,是否能满足常见疾病的需要?

同时,有人质疑,因为个体差异,不少人服药喜欢没有什么味道的胶囊。但遴选的一些口服药物却只有片剂,为什么不将同一种药品的胶囊也选为基本药物呢?

专家认为,在国外发达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当完善,但品种也只有三四百种。对于常见疾病来说,这307种药物基本上覆盖所有疾病。同时,任何新措施不可能一步到位,还将在操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减,制度将逐步成熟。

药物制度篇11

1.1新医改背景下临床药学服务的增强“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新医改要求下的实施目标,临床药学服务包含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之中。其中在新医改的方案中对临床药学服务有如下要求:不仅医生要进行健康教育的权利,也要为临床药师提供相关机遇;处方点评制度将成为药师评定处方的相关依据,从而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实现医药卫生信息系统的共享化;实现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对药品的用药规范予以重视,合理控制用药标准,为患者提供最优的服务质量。

1.2临床药师的职业定位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转换了临床药师的职业定位形象,使其从单纯的提供药品服务者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者,这是新医改制度下的重点性项目。临床药师需要对工作途径与方法进行思考与选择,根据患者临床治疗的情况选择最为有效的用药方案,并在合理范围内行驶自身的相应权利,担负相应责任,与主治医师对患者的用药方案进行讨论,为患者提供最佳治疗方案。

同时,在基本药物制度中加入了药事服务费项目,这是对取消药品加成的转型,药师通过对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事故以及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负责,从而提高临床药师的职业责任感与道德意识,同时也是对临床药师的技术能力与理论知识的一项考验。

1.3临床药学的发展现状药品采购、药品配置以及药品供应是我国临床药师工作的重点,这是我国处于发展阶段的临床药学的发展现状,自80年代起,本科教育展开,弥补了临床药学薄弱的缓解,对临床治疗药物的选择与应用提供了指导性建议,然而在这一领域中药师与主治医师的沟通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在日后的发展中值得关注。

2基本药物制度概述

2.1基本药物制度的应用在新医改的背景下,我国基本药物被定义为医疗保险药物目录所承认的核心性药物,因此基本药物的重要性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其附属的相关制度均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畴内。因此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基本药物的安全性、价格适宜性以及临床有效性成为制度实施的关键性问题。医生在进行药物以及处方选择时,应该考虑到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差异以及疗效差异,从而为患者提供最有效的治疗指导。

2.2基本药物

2.2.1存在的问题基本药物定价过低,而生产企业赔本销售成为其存在的主要性问题。一部分是由于罕见性疾病、特殊性疾病以及突发性疾病的发病率较低,因此部分药品生产厂家不愿接受此类订单进行生产,一部分是由于定价低的基本药物竞争力小于定价高的基本药物,因此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另一部分是由于生产的供应环节脱离药品使用环节信息链,因此易造成区域垄断性问题。针对这部分问题,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对其予以调整,将基本药物目录分为基层与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2.2.2基本药物价格定位由于不同区域的不同发展水平以及区域自定采购价的指定,会导致其中的配送费产生差异性,而配送费包含于标价之中,因此产生了药品标价的差异性,因此基本药物的最终市场价则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态度,其在招标采购中所成立的价格是最终价格。

2.2.3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发展进程根据相关研究发现,医保甲类目录的药物使用率仅有十分之一,因此当二级与三级医院在指定相关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后,便会改变其用药结构。因此当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剩余百分之五时,便有了相应的应用空间。

3结论

3.1基本药物目录的实施对临床药学发展的促进性作用由于基本药物的报销范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欧美各国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分析与考虑,商业保险接入临床药学中直接导致因人而异式用药。例如,在进行癌症治疗的过程中,制定的方案会因药品差价问题而咨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而综合分析费用的报销问题,像疾病分期与分级、预后问题以及患者年龄问题均在综合考虑范围内,同时技术问题也是考虑的一个重点。因此我国在进行新医改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进便借取了这一观点,同时在考虑到我国社会因素的前提下,对疾病治疗的临床路径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我国药学的发展。

药物制度篇12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由新医改首次提出,其以“零差率”销售作为基本实行手段,以加快门诊药房社会化,取消药品加成的收入作为制度实施的目的。这项措施实施后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药物合理应用的优势,促进了我国药品供应形势的转型,增强了医院药师的责任意识与价值观念。本文通过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与我国临床药学之间存在的相关联系进行详细阐述,从而分析在新医改背景下我国临床药学的发展进程。

1临床药学概述

1.1新医改背景下临床药学服务的增强“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新医改要求下的实施目标,临床药学服务包含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之中。其中在新医改的方案中对临床药学服务有如下要求:不仅医生要进行健康教育的权利,也要为临床药师提供相关机遇;处方点评制度将成为药师评定处方的相关依据,从而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实现医药卫生信息系统的共享化;实现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对药品的用药规范予以重视,合理控制用药标准,为患者提供最优的服务质量。

1.2临床药师的职业定位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转换了临床药师的职业定位形象,使其从单纯的提供药品服务者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者,这是新医改制度下的重点性项目。临床药师需要对工作途径与方法进行思考与选择,根据患者临床治疗的情况选择最为有效的用药方案,并在合理范围内行驶自身的相应权利,担负相应责任,与主治医师对患者的用药方案进行讨论,为患者提供最佳治疗方案。

同时,在基本药物制度中加入了药事服务费项目,这是对取消药品加成的转型,药师通过对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事故以及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负责,从而提高临床药师的职业责任感与道德意识,同时也是对临床药师的技术能力与理论知识的一项考验。

1.3临床药学的发展现状药品采购、药品配置以及药品供应是我国临床药师工作的重点,这是我国处于发展阶段的临床药学的发展现状,自80年代起,本科教育展开,弥补了临床药学薄弱的缓解,对临床治疗药物的选择与应用提供了指导性建议,然而在这一领域中药师与主治医师的沟通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在日后的发展中值得关注。

2基本药物制度概述

2.1基本药物制度的应用在新医改的背景下,我国基本药物被定义为医疗保险药物目录所承认的核心性药物,因此基本药物的重要性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其附属的相关制度均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畴内。因此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基本药物的安全性、价格适宜性以及临床有效性成为制度实施的关键性问题。医生在进行药物以及处方选择时,应该考虑到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差异以及疗效差异,从而为患者提供最有效的治疗指导。

2.2基本药物

2.2.1存在的问题基本药物定价过低,而生产企业赔本销售成为其存在的主要性问题。一部分是由于罕见性疾病、特殊性疾病以及突发性疾病的发病率较低,因此部分药品生产厂家不愿接受此类订单进行生产,一部分是由于定价低的基本药物竞争力小于定价高的基本药物,因此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另一部分是由于生产的供应环节脱离药品使用环节信息链,因此易造成区域垄断性问题。针对这部分问题,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对其予以调整,将基本药物目录分为基层与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2.2.2基本药物价格定位由于不同区域的不同发展水平以及区域自定采购价的指定,会导致其中的配送费产生差异性,而配送费包含于标价之中,因此产生了药品标价的差异性,因此基本药物的最终市场价则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态度,其在招标采购中所成立的价格是最终价格。

2.2.3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发展进程根据相关研究发现,医保甲类目录的药物使用率仅有十分之一,因此当二级与三级医院在指定相关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后,便会改变其用药结构。因此当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剩余百分之五时,便有了相应的应用空间。

3结论

3.1基本药物目录的实施对临床药学发展的促进性作用由于基本药物的报销范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欧美各国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分析与考虑,商业保险接入临床药学中直接导致因人而异式用药。例如,在进行癌症治疗的过程中,制定的方案会因药品差价问题而咨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而综合分析费用的报销问题,像疾病分期与分级、预后问题以及患者年龄问题均在综合考虑范围内,同时技术问题也是考虑的一个重点。因此我国在进行新医改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进便借取了这一观点,同时在考虑到我国社会因素的前提下,对疾病治疗的临床路径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我国药学的发展。

3.2“医药分开”在临床应用中的优势“医药分开”首次在新医改方案中被提出,借鉴了国外经验医药专家的相关实践性经验,并对药房门诊进行了调整,减少了调剂的工作量。这种改进有利于增加药师的培训机遇,使更多的人才能够参与到临床药学工作中来,拓宽了临床药师的队伍,同时还限制了医院药房随意调剂配药的功能。这种改进不仅提高了患者的服务质量,也提高了用药安全率。

3.3“零差率”销售的实施对药学工作重点转移的促进作用药品加成的取消是增加药事服务费的转型性改变,其不仅考验了药师的技术与理论知识的结合能力,也拓宽了药学服务的工作模式,使药学服务更为人性化以及便捷化。同时在网络技术与远程服务的帮助下,患者能够享受到全方位的药物治疗,提高临床治疗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3.4二者之间关系基本药物制度作为我国药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社会药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是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的方案措施,因此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前提下,我国临床药学发展迅速,不仅培养了一系列有能力有技术有理论的药师,还提高了用药安全文化的宣传作用,增强了人们的医药卫生知识,对我国公民的药品安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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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度篇13

3、基础设施。基层医疗机构占地面积22879m2,建筑面积14270.97m2;有医疗设备总额766.35万元,其中万元以上设备76台(件)、760万元。

二、工作情况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早在去年 月,区政府就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宣传部长、副区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计生、药监、物价等部门为成员的《 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府办函[ ]69号)。在区医改领导小组之下,又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卫生、药监、劳动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 区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府办发[ ]2号),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全面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2、完善政策,落实措施

一是制订政策。通过调研并反复论证,区政府办制定印发了《 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方案》( 府办发[ ]2号)。

二是广泛宣传。充公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让广大群众和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从思想上、认识上、实际行动上到位,让药品供应商愿意送、基层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人民群众愿意用。

三是学习培训。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是基本药物制度最直接的执行者,因此我们特别注重抓好基层医务人员的学习,了解制度内容,把握任务要求,先后4次对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了培训、座谈、学习,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是配备、使用和销售基本药物。各试点单位按要求100%配备基本药物,100%使用基本药物,取销原有15%的利润加成,同时要求各医疗单位自行确定2-3家药品配送公司,药品价格采取竞争性谈判,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在挂网限价的基础上,购进药品总额必须下浮30%以上,所进药品全部进行零差率销售。由此,药品价格下降达45%。

五是医保报销。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省增加的31种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报销目录,修订并提高了报销比例。

六是资金保障。区财政预算安排250万元,作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品利润亏损补助资金。

七是分步实施。自 月1日起在 等7个乡镇卫生院和 等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批实施, 月10日, 两个中心卫生院也相继实施,目前基本药物制度在 基层医疗机构已实施了全覆盖。

八是督查监管。建立健全约束、监管机制,不定不定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零加价销售、首选使用、合理使用、使用比例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主要成效

1、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全覆盖。全区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100%配备基本药物,100%使用基本药物。

2、药品价格显着下降。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除下降原有正常15%的利润外,在挂网限价的基础上药品总额再下浮30%,由此,药品价格下降达45%。

3、以药养医现象不复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明显降低,药品利润降为零。

转自

4、缓解了群众看病贵问题。 月1日至5月1日两个月,14家基层医疗机构共采购基本药物56.95万元,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让利患者42.01万余元。

5、缓解了大医院看病难问题。药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老百姓更乐于选择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就医,使门诊人次大大增加,缓解了大医院的就诊压力。

6、群众满意度显着提高。绝大多数群众了解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感到药品价格明显降低,对基本药物制度非常满意。

四、存在问题

一是基本药物品种偏少,在乡镇卫生院基本能够满足,但在中心卫生院却不能完全满足治病需求,若仅用基本药物,就限制了基层卫生院的诊疗科目与范围,保证不了治病需求,势必影响医疗质量,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存在不稳定隐患;二是财政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医疗机构减少的药品利润损失没有进行全额弥补,造成病人越多,用药量越大,医院亏损越惨重;三是村卫生室还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若实行,村医收入如何解决;四是药品虚高定价严重,以胎盘组织液为例,以前进价1元/支,现在网上限价27.18/支,实际进价2元/支;五是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后,采购药品品种及生产商、配送商所选择范围大大变窄,质优价廉很难保证,无形中增加了采购成本。

五、对策建议

如何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好、组织好、实施好,还有许多亟待完善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发展模式,抓住卫生改革机遇,充分发挥基层卫生院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当地群众健康公平可及,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一)科学合理确定招标价格。一是要扩大采价点,注重采价点的代表性、真实性,使招标价尽可能切合实际;二是要及时掌握基本药物成本及价格变动情况 ,并适时对其招标价进行调整;三是要基本保证招标价格低于(至少不高于)超市药品零销价格;四是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误解。

(二)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管。规范药品价格公示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物价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价格管理人员,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从实际出发,允许中心卫生院(或一级甲等以上基层医疗机构)购进群众需要的非基本药物。中心卫生院功能齐全,业务量大,用药品种达600余种。若按规定只能销售基本药物,则难以发挥作用。建议对中心卫生院取消非基本药品品规限制,允许根据需要购进非基本药品,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规范配送制度。搞好药品配送是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因此务必规范好配送制度,使其更具操作性。一是考虑好配送企业的资质和供货能力;二是针对配送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配送企业的行为;三是不固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关系自由选择配送企业。

(五)将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农合药物品种完全对接,适当增加基本药物品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药品必须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药品相吻合,既有利于基层医疗机构的自身发展,也方便了广大基层群众,从根本上促进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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