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贸易市场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贸易市场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贸易市场论文

篇1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概述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模式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中,其服务提供模式往往不是单一的。在全球化和信息时代,商业存在日益成为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主力军,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海外得以长久存在的主要战略支撑。

(二)市场准入面临的非关税壁垒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本国的条件、门槛和制度。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一国为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通常会采取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消除或降低对本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民众对养生保健开始越来越关注,再加上国际上“回归自然”浪潮的兴起,中医养生保健在世界范围内正备受瞩目。现阶段,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有以下特点:1.服务机构数量有限: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传播中医保健服务的有生力量,但是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数量有限,能够走出国门的中国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更少。规模相对较大,如瑞士莲福中医药集团,在瑞士和美国开设了21家连锁医疗中心,开展针灸,推拿服务,并创建“联中药厂”为其所属诊所提供重要保健品和养生药茶。这样的机构并不多见。2.从业人员输出规模小:近年来,世界中医学联合会和瑞士中医集团、洛桑中医诊所、欧洲中医基金会以及阿曼苏丹国开展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等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了一些长期合作关系的中医人才派出渠道。总体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规模较小。

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问题

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决定了其壁垒表现形式只能是非关税壁垒,一方面是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从业人员资质及其跨国执业方面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准入壁垒

以澳大利亚为例,目前澳大利亚有5000多家诊所,其中中医诊所比较少。中医保健、针灸等是西医从业人员的辅助治疗方式,目前有3000个西医诊所内设立针灸治疗项目。澳洲政府近年来通过语言、专业对中医、针灸师开始启动注册,限制了相关保健医师从业资格,影响了一些中医诊所的正常营业。

(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壁垒

1.澳大利亚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市场准入限制:作为“补充医学”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近年来在澳大利亚受到了一定限制。据统计,澳大利亚约有4500名针灸、中医师,虽然中医针灸服务在澳洲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澳洲通过对境内的中医、针灸师颁发许可证来限制医师的行医范围和对象,这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澳洲医学会对上千名会员统计,目前通过注册者仅为13%,有条件注册者为87%,其中限制注册者为25%。对中医、针灸师的法律限制将阻碍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在当地医院、诊所的执业。2.美国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美国是补充和替代医学(以下简称CAM)。近年来,美国接受CAM治疗人数正逐年增加。据调查1997-2002年5年间,CAM疗法呈稳步增长趋势,最长用的有肌肉松解疗法(14.2%)和按摩疗法(7.4%)。随着中医保健在美国市场的不断升温,美国各州开始针对中医保健医师的从业资格进行一定考核。目前美国50个州中有44个州对针灸师通过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颁发针灸执照。美国成立的东方医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对相关中医保健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管理。这些管理活动对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构成了间接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在GATS框架下的分析

在GATS框架下,服务贸易的两道关卡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者联系紧密,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国民待遇又是市场准入的保证。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开业权”和服务提供者资格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

在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限制服务机构设置和限制服务提供者资格及流动等。前者主要表现为设置较高的门槛或限制开业权等。这种壁垒涉及到养生保健服务提供商在本国的存在及允许参与的程度;中医养生保健外籍雇员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主要为对从业人员入境手续和就业许可方面的限制等。为了减少贸易壁垒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限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设置市场准入方面设立壁垒。市场准入在GATS并非一般性义务,而是根据承诺表承担特定的义务。具体到健康保健服务领域,一成员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承诺,涉及到该成员方是否允许其他成员的健康保健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及进入程度问题。合法管理与市场准入壁垒有时候难以区分,构成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非关税壁垒通常规定在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性法规之中,并且经常以合法管理的名义出现。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中医保健服务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影响到了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看似合法的管理措施,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如此大比例中医保健从业人员的失业,也很难说不是澳洲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设置的贸易壁垒。

(二)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相同,国民待遇也不属于GATS成员国的普遍义务,而是特定义务。各成员国须在自己承诺开放的健康保健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保健服务和保健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方面的壁垒主要体现为服务主体进入一国市场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表现为对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的歧视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税费,以及对外籍保健从业人员要求更高级别的专业证书等。

四、减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谈判减少壁垒

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贸易壁垒是关键。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在GATS框架下,扩大各国具体承诺义务来限制健康保健领域壁垒,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国际法方面的保护,通过国际条约保护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1.通过谈判扩大成员方具体承诺:按照GATS的规定,一个成员对市场进入的具体承诺,均需经过谈判,逐项列入“具体承诺表”中。具体承诺是成员方按不同的服务提供方式,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及其他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在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所做的承诺。例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认定方面,鉴于实践操作中承认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复杂性,如涉及保健机构从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问题,GATS规定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或成员自行单方面宣布完成。因此,在GATS框架下,加强成员各方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谈判,有助于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统一标准,扩大各成员方在中医养生保健主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义务。2.通过谈判加强国际立法:中医养生健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在国际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和保护,可以通过签署多边国际条约、诸边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实现。中国作为经济和政治大国,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密切的贸易和投资关系,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诸边贸易和投资条约。我国各主要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国际重要谈判和条约中,有意识地通过条件互换或其他形式,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其他国家开辟合法通道。

(二)积极推进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服务标准建设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各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需要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确定、可验证”的服务标准,成为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国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标准体系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企业应团结一致,推动有关国际标准的出台。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中国中医养生保健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标准体系的制定,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建立国际标准,消除分歧。“一带一路”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国际谈判和标准制定带来了契机。在中国与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的双边谈判中,签订了新的中医药合作协议;通过各国谈判协商,国际标准化组织《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的国际标准。中医养生保健国家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到各国及区域间的双边及诸边谈判中去,为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努力。

综上所述,在商业存在模式下,解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需要中医药界和法律界、政府和民间、外交和经济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杨逢柱 王 芳 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喻文迪.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世界中医药.2009(2).

[2]黄建银.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战略选择的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医药国际服务需求曲线模型.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15(12).

[3]司富春、宋雪杰、高燕.我国中医养生保健发展的现状及思考.中医研究.2013,26(7).

[4]刘薇.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应对.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篇2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篇3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逐步增长,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认识到进行对对外贸易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并充分的研究了进行国际贸易的必需手段。市场是国际贸易中获得经济效益的出发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要充分的结合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相应的对外贸易策略的研究工作,采用合理有效的对外贸易策略进行对对外贸易的研究和分析工作,进而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与进步,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市场营销的策略

    3.1时刻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向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态,有利于国家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管理与营销,在国际贸易的进行过程之中,为了有效的提升对外贸易的经济水平,就需要有效的把握住国际贸易的命脉就必须时刻了解国际贸易市场的动态实况,了解国际贸易的环境与情况,充分的结合自身的实际贸易情况,有针对性的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发展,从最大限度上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实务。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信息与新闻更有利于出口企业对自身出口产品结构与质量的优化,更全面地完善我国国际贸易实务的结构。对于掌握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信息的手段,通过国际市场动态信息调查,能够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与营销策略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并选择出有效的改进手段。

    3.2对不同的目标市场实行不同营销策略的细分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市场营销策略是应对市场变化与市场需求,进行国际贸易实务结构优化的手段与措施,而且市场营销策略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中,主要策略的核心就是“stp营销策略”,即重视国际贸易实务中对国际市场的正确定位与划分,“stp营销策略”通过对不同目标市场的精确划分,决定实行相应的营销策略,并且根据“stp营销策略”,对不同目标市场的产品需求也要做到充分地了解,所以对于出口国家的内部市场的微观细分应该做到更好的地步,出口贸易企业应该对目标市场进行科学的细分,找出目标客源市场中客户的需求特点,抓住客户的消费心理来进行销售。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做到对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分析总结,在进行对不同区域的经济贸易的交流过程之中,充分的注重选择的对外贸易策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对于不同区域有着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则是要求相应的管理企业能够有效的找寻出相应的管理手段,尽可能的做到可持续发展,保证在后续的对外贸易进程之中,可以充分的保证对外贸易事务的正常运行。

篇4

2.1投资消费失衡,增长动力结构畸形在我国的内部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投资与消费结构失衡的状态长期存在。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进行分析可知,2013年全国社会固定资产增长为19.3%,扣除其他因素影响后实际增长为10.7%,而这一数据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个百分点。通过对比投资、消费以及净出口三大市场需求对我国GDP增长的拉动作用不难发现,投资在市场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仍占有绝大多数比例,而市场消费与其相比,则略显乏力。我国市场经济中投资消费比例的失衡使得经济增长动力结构的发展呈现畸形,这不仅充分表明了我国内需市场的严重不足,而且也反映出了我国房地产投资行业、能源建设行业所制造的大量泡沫,使得物价升高,造成通货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因此,为了调整内部市场经济结构,就要科学有效地协调经济增长和潜在增长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推动内部生产与发展动力消除投资与消费之间的失衡关系,进而促进我国内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2资产市场流动性泛滥就近些年我国的出口贸易进行分析,出口贸易的开展形成了巨大的贸易顺差,这也使得我国的外汇储备累计到了三万亿美元。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贸企业及居民必须将其掌握的外汇结售给中央银行,这便使得中央银行在市场中投放的流动性大大增加,资产市场流动性也日渐泛滥。随着资产市场流动性的不断提升,人民币的预期进一步加剧,这便会直接吸引热钱流入市场。此外,由于金融市场的运营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也造成了市场流动性疏导能力的缺乏,大量市场流动性流入到股票投资和房地产投资领域中,不仅制造了大量泡沫,也使得经济输入发生剧烈膨胀。与资产市场流动性泛滥相比,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却呈现出了流动性短缺的问题。随着实体经济与银行体系脱媒现象的普及,银行在资产负债表外与民间所建立的资金链条不断增加,这便使得企业在信贷额度收紧的状况下,面临更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2.3进出口结构失衡,贸易摩擦增多就2012年我国外汇管理局的数据统计显示,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的状态,其经常项目顺差已达到2138亿美元,而资本和金融项目的顺差则达到了1270亿美元。由此可见,在多年来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中,双顺差状况已逐渐成为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常态。巨额的贸易顺差在带来巨大外汇储备的同时,也会直接造成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的激增,此外,贸易顺差过大也会造成其他国家向我国制造贸易摩擦,如反补贴、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措施等,从而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开展中受到不平等待遇。

2.4外贸结构失衡,储备面临风险在国际市场贸易的实际开展中,贸易分工主要表现为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两种类型,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的开展中,依靠跨国公司掌握了定价权,从而有效地实现了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的过渡,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外贸经济的开展中始终处于货物贸易阶段,无法将贸易结构进行调整与升级。就拿今年以来我国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发展进行分析,多年来我国的服务贸易始终处于逆差状态,并且呈现出了逐年增大的发展趋势。外贸结构的失衡,使得我国贸易条件出现恶化,加之我国服务贸易的综合竞争力较弱,更是使得恶化程度不断加深。就我国的外汇储备进行分析,截止2013年,3.8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分配中,美元资产占有约64.6%,但由于美国市场经济无法在短期内复苏,因此我国的外汇储备货币也面临着减值的风险。

3我国内外贸易市场经济未来发展对策分析

3.1限制投资扩张,积极扩大内需在我国今后的内部市场贸易发展中,为了有效规避发展障碍,就要针对投资扩张进行全面限制,并结合扩大内需工作的开展,以促进市场经济实现从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的转型。为了限制投资扩张,就要着重对工业部门投资进行控制,首先要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资源型企业建设项目的开展,防止投资扩张造成内部市场经济的畸形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工业部门的投资发展方向,通过将投资引向服务领域和高新技术开发领域,拉动内部经济市场需求的提高,从而有效鼓励民间自主投资活动的开展。在对我国国内贸易进行内需扩张的过程中,要先对国民收入分配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提高劳动要素报酬率,促进生产要素价格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推动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此外,为了进一步稳定居民消费的预期,还要对城乡社会保障体制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加之对服务贸易进口门槛的降低,从而为内需市场提供更多的服务产品,增加内需福利。

3.2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发展就我国当前的贸易市场发展进行分析,我国金融体系仍保持着以银行业为主导的传统结构,这一结构的长期保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也极易导致利率汇率形成机制扭曲,这都充分表明了银行业主导机制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制约。在未来的内外贸易发展中,为了有效地解决金融产品贬值、市场落后及汇率扭曲等问题,要充分利用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并以发展良好的金融服务业为基础,对金融投资工具进行丰富,从而促进我国建立起更为完善、高效的金融体系。在这一体系建立与完善的基础上,国内金融市场也会出现更大的储备空间,这便会给外汇储备提供更为丰富的储备选择,金融市场的内部投放,也会使外汇储备中的货币错配风险得以有效控制。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内外贸易的现代化改革与发展,利率市场化工作的转变还要大力推动我国本土经济参与到国际经济发展中去,从而在“走出去”的同时,更多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中的现金管理技术与理念,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与结构的完善奠定重要的发展基础。

3.3加快外贸转型,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整我国外贸结构,就应在今后国际贸易的开展中不断加快外贸转型,在确保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及汇率政策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转型。同时,为了进一步减少我国市场内部产业分工引起的贸易顺差,还要大力落实扩大进口政策,通过更具选择性地对进口贸易内容进行筛选,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方式的现代化转变。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开展中,为了推动外贸转型,还要努力减少设备配件及其中间品进口,从而使国内市场成为进口配件的主要供给方,避免市场加工贸易出现附加值较低的问题。为了在今后的对外贸易中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应首先建设国内服务贸易的发展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提高我国服务业在国际贸易范围内的竞争力。在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改革与调整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抓住服务业跨国转移的大好机会,并通过不断扩大贸易规模,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与完善。

3.4促进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我国在内外贸易的实际开展中,长期存在着内外失衡的问题,货币错配与“斯蒂格利茨怪圈”所导致的经济困境,也使得我国内外贸易发展障碍不断加剧,所以,为了在今后的市场经济贸易发展中有效地消除障碍,就要在调整投资储蓄结构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国际收支结构的改革,通过改善我国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单一霸权现状,有效地促进内外贸易的稳健发展。为实现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就要首先对外币计价的外汇规模进行调整,通过适当地降低外汇规模,使更多的人民币得以流入国际市场。同时,我国还要借助国际货币体系调整的契机,使人民币逐渐掌控区域核心货币的地位,从而使得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逆差进一步增加,推进人民币流入国际市场的同时,促进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在构建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同时,我国的市场效率会随之提高,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也会不断增加,这也使得我国的内外贸易开展能够有效地规避发展障碍,从而推动内外贸易的健康、长期发展。

篇5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篇6

一、概述

公约第74条规定了在受损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适用于各种情况的一般规则,它的适用并不只限于宣告合同无效。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受影响

根据公约第45条和第61条规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那么受损方可以按照第74-77条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且这种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他行使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他已采取了其他补救办法或宣告合同无效,他仍可要求违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二)责任构成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大陆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构成违约。英美法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由于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条件时没有要求违约方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公约执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除发生某种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在满足第79、80条的规定的条件下,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外,任何当事人违反合同和公约规定义务均构成违约,不得以无故意违约动机或过失作为免责根据。①

(三)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采用补偿原则

世界各国在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基本原则方面有不同规定,总的来说分为两种理论,一种是补偿原则,一种是惩罚原则。从公约的立法历史来看,公约草案第70条(公约第74条对应条款)规定:受损一方当事人应得到“违约损害的损失额相等的赔偿,其中包括利润的损失”,这揭示出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时本应有的经济地位。可见公约采用了补偿原则,明确这一原则对实践中不同情形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一)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全额赔偿

1.损失的基本分类

各国法中有不同的关于损失分类的方法,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失的基本分类是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利益。实际损失是指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毁损、减少或灭失,所失利益指本应得到而未能得到的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对损失的基本分类是期待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期待利益损失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应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和好处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信赖另一方当事人允诺而付出的各种代价和费用。此外,美国法中还将损失分为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虽然各国对损失的分类及名称略有不同,其内涵宽窄不同,但也有相互重叠一致的地方,如所失利益基本相当于期待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既可能为信赖利益损失,也可能为期待利益损失,如卖方为履行合同租用船舶,后来买方宣布他不再履行合同,卖方预先为履行合同支出的租赁费在大陆法属实际损失,在英美法中属信赖利益损失。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买方以高于合同价格购买替代物,则这种损失在大陆法属于实际损失,在英美法属于期待利益损失。②

2.公约规定的损失分类及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

公约第74条第1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公约的规定在文字上是与大陆法相近的。这句话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

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利润损失

由此看出,公约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面采取的是全额赔偿,这与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相符的。在实践中,实际损失具有直接性、直观性、易于计算性,举证相对较容易。而利润损失因可能还没有发生而比较难以举证,但对于每一笔交易,其合理利润应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利润损失应具有确实性,应当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如果提出这一要求的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也得不到法庭或仲裁庭支持。③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受损一方当事人已提出赔偿利润损失情况下,应当将受损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利润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予以扣减。如卖方通过合同价与时价之差计算利润损失,则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不必再将企业日常管理费计入其中,因为这些费用是获取利润必须支出的费用。“某人不得纯粹主张交易的好处,而不承受其坏处,……如果原告对这些好处获得赔偿的同时,又将它们的成本转嫁给被告,这是不合适的。”④

尽管这一句仅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提供具体方法,实践中对于各种费用和支出是否应计入损害赔偿额内仍有争议,但正如Honnold教授所言,“第74条建立的这一标准是简洁的,又是强有力的”,法庭和仲裁庭只要依案件具体情况、紧扣公约规定损害赔偿目的——使受损一方当事人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时本应有的经济情况、充分考虑受损一方因违约而额外支出和节省的各种费用,该句的信息就足以使其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

(二)损害赔偿的限制——可预见性原则

1.可预见性原则

公约第74条第2句规定了对受损一方可得损害赔偿额的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这就是各国法中普遍存在的“可预见性”原则,这种原则的确立是非常合理的,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能预测到合同的风险,即能计算出若不履行合同,将承担多大的责任。该原则是由1854年英国Hadleyv.Baxendale案确立的,该案确立了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两项原则: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可以公平合理地认为依照事物的一般过程系由违约情事自然发生的;或二是这种损失必须合理推定为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曾预料到的违约的可能后果。⑤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特殊目的、风险作出约定的通常情况下,违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是一个与违约方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同等情况下凭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但是如果需要对货物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目的作出保证时,则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事先声明,被双方理解的情况下,才可推定违约方能合理预见,如买方为一零售商时,卖方对其将货物转卖给第二买方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当买方为一生产单位时,违约卖方在不知其与第二买方合同条款下,对买方从与第二买方合同中取得利润无法预见。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已有判例,这里所指的“可预见”针对的是违反合同的可能后果,而不是是否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或违反合同的类型,且公约第74条没有要求提供损害的具体细节或可预见损害的准确数额。⑥

此外,除了可预见性原则外,公约第77条所确立的“减轻损失”原则作为损害赔偿的限制性原则也已得到普遍承认,受损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违约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

2.案例

由于可预见性原则对违约方权利保护十分重要,而其本身又有一定的抽象性,下面用一案例说明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美国一卖方与墨西哥一买方于2003年12月签订了关于3150磅经认证的嫁接覆盆子用的砧木买卖合同,由于这些砧木不足以种植74亩,于是买方用这些经认证的砧木繁殖了新的植株,种植后产出的果实易碎且畸形。买方向美国地区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卖方认为双方就要件事实不存在真正争点而申请即决裁判。

卖方主张:买方对经认证的砧木进行了繁殖,新的而非原来的植株产出的果实畸形,且被卖往另一家农场的同一代砧木同预期一样生长,因此买方不能证明砧木在交付时就存在缺陷;即使能证明,买方的损害赔偿也应由不可预见受到限制,因为根据公约第74条,买方得到的损害赔偿限于订立合同时卖方基于已知或应知事实对违约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后果。而商业覆盆子种植农场的标准做法是将经认证的砧木直接种到土地上,在墨西哥行业标准是每亩种植用砧木300磅,卖方卖出的砧木仅够种11亩。买方违反了行业标准,对砧木进行繁殖,这时造成的损失是卖方不能预见的,即使卖方应当损害赔偿也应仅限于11亩而非74亩造成的损失。

买方反驳:用经认证的砧木繁殖新的植株再用于种植是墨西哥的行业惯例,且他用的繁殖方法是墨西哥覆盆子行业的标准做法,新植株是原砧木的精确复本,因此原砧木存在缺陷;此外,买方指出卖方清楚他将种植74亩的意图,而他购买的砧木只够种植11亩,因此卖方对于买方将繁殖砧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

卖方对买方的反驳作出回应:在对经认证的砧木繁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新一代的植株可能已不再拥有原植株的主要特点了,而且买方也不能够证明为何果实易碎畸形,因为可能有很多因素如土壤、疾病、气候等会影响果实生长;另外,双方订约时买方并没有告知他繁殖的意图——他只说了将种植74亩,双方订约的电子邮件显示买方将还会寻找其他的砧木货源。因此基于买方向卖方表达的是要种植而非繁殖,推定卖方基于墨西哥的行业惯例理应预料到是没有根据的,由此卖方对超过11亩的损失是没有预见的。⑦

笔者同意卖方的观点,买卖双方未就货物的特殊用途作出约定时,卖方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见的。最终,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观点,认为买方没有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存在缺陷,批准即决裁判申请。

三、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7章第113条对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不再区分国内国外合同,实施严格责任、全额补偿原则,并以可预见性对损害赔偿加以限制,与公约规定基本一致。

注释:

①王追林.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式社.2006年版.第160页.

②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308页.

③张丽英.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篇7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 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

篇8

《国际贸易实务》是高职市场营销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本课程承载培养市场营销专业熟悉国际市场惯例和规则以及掌握外贸业务具体流程的专业能力的任务,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必修课程。

二、学情分析

(一)基本学情

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学习态度一般较为端正,根据多元智能理论分析,这些学生理论知识学习能力较弱,但内省智能较突出,能自律、按时完成任务。交流交往能力较强,擅长分组合作。在学习本课程之前,掌握了市场调查分析能力和经济学基础理论,具备商务英语基础,掌握计算机、互联网知识,能熟练使用PPT制作软件。

(二)学情分析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学习目的现实,希望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能直接应用到工作中或取得较高的考核分数从而获得奖学金,理论学习兴趣不足,缺乏意志力、易出现学习障碍,学习方法单一,学习动力不足。

(三)学法指导

针对以上学情,采用任务驱动,开放、互动式的多样化的学习方法,模拟真实外贸工作过程进行学习,学习过程中教师点评与学生互评均以积极评价为主,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三、课程内容的选取

针对课程定位与教学目标和以上学情,将课程内容按真实外贸过程设计为五大任务14个子任务。其中,任务三合同签订和任务四合同履行为本课程学习的重点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课程任务设计

任务名称 分项任务

任务一 交易前准备 国际市场调研

寻找客户

资信调查

任务二 交易磋商 建立业务关系

出口报价核算

还价成交核算

任务三 合同签订 合同条款拟定

签订合同

任务四 合同履行 商检报关

制单结汇

落实货款

备货出运

任务五 业务善后 核销退税

索赔理赔

四、教学模式与方法手段

(一)教学方法设计总体思路

本课程按照高职项目化课程改革进行教学设计,选取教学模式为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即把进出口业务流程设计为一个完整的项目,用五大任务驱动这个项目。这五大任务均是企业或职业活动典型工作任务,以外贸合同为主线,基于真实工作过程而设计。每个任务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组成,又分成进口和出口两个分支。

(二)教学模式

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具体操作为,在学期初,将每个教学班划分为六个任务小组,分组时注意气质搭配、知识结构搭配和性别搭配,分小组完成各教学任务。

在进行教学过程中,每个任务小组的成员相同,但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中的任务不同。在理论教学中,各任务小组按区域构建模拟贸易公司,组内确定公司内部职位。每个模拟贸易公司对应一个外贸区域,分别为:欧洲、亚洲、中东、美国、东盟和非洲。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分小组扮演船公司、进口商、出口商、进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和以海关为代表的政府机构角色,完成外贸工作实训。理论、实践教学穿插、同步进行。

理论教学把课程内容分为进口、出口两大分支。实践教学则是按外贸流程实施,具体过程为:由进口商、出口商经过交易磋商环节签订外贸合同,在以海关为代表的政府机构、银行、船公司参与下共同完成合同的履行。

(三)教学方法

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采用任务驱动法、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等教学方法。各任务所主要使用的教学方法各有不同。教学方法选择总的原则是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如表2所示。

表2 各任务主要教学方法

任务名称 教学方法

任务一 交易前准备 任务驱动法

启发式教学

任务二 交易磋商 角色扮演法

任务驱动法

任务三 合同签订 案例教学法

分组讨论法

任务四 合同履行 分组讨论法

启发式教学

任务五 业务善后 案例教学法

任务驱动法

(四)教学评价

对于学习成果如何进行量化考评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课程旨在构建多元化、全方位、过程化课程考核体系。考试以行动过程为导向,重过程考核。为了更好地构建以上考核体系,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进行考试改革的探索,方向如下:总评成绩=理论成绩(70%)+实践成绩(30%)。其中,理论成绩(70%)为末考笔试成绩,在理论成绩中,加大实操考核力度。实践成绩(30%)构成如图1所示。学生实践成绩中,每次任务由教师对于学生分组完成情况打分占40%,教师对学生学习态度情况打分占30%,学生各小组互相评价打分成绩占30%,每次任务三部分成绩相加为学生实践成绩。

篇9

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对策

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得到快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近年来,服务贸易结构也逐渐趋于优化,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结构成分中所占得比重越来越大。“十一五”时期,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3624.2亿美元,其中出口1702.5亿美元,进口1921.7亿美元,进出口年均增长18.2%,为全球年均增速8.2%的两倍多。总量在增长的同时,国际排名也不断上升。2012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和出口额分别上升至第四位和第三位。显然,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同时,我国的服务业开放水平已经超过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而接近发达国家,开放领域包括《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共计160个小类中的100个,最近三年,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更是势如破竹,迅猛而上,逐渐跻身世界服务贸易大国的行列,为中国的经济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已占据了不可忽视的地位。

1 当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的服务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三面:

1.1 服务贸易持续逆差,国际竞争力较弱

“十一五”期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从94亿美元扩大到221亿美元,呈逐年扩大趋势。主要逆差行业为运输、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服务和旅游,其中旅游服务从五年前的顺差变成了逆差。 从整体上来看,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一直为负数,这表明中国服务贸易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货物贸易的比重只有12.6%,比全球平均水平低近10%,这表明未来中国需要全面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1.2 服务贸易各部门各地区发展严重失衡

中国人力资源丰富,所以在中国的服务贸易中,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贸易占较大比重,而作为高科技含量的知识、科技等在对外服务贸易中占有量一直较低,促使服务贸易的发展结构不太合理,严重失衡。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全国服务贸易总量的80%集中在城镇,而广大农村显得尤为薄弱。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目前沿海发达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是中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出口地区,而中、西部地区所占份额极小,发展尤其缓慢。三是发展速度不平衡。东部明显快于中西部,中部与西部相比,西部发展较快。

1.3 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批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仍然满足不了当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变化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不完善、不健全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大大影响了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此外,我国服务贸易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贸易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外贸易管理上责任分工不明确,全国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宏观管理部门,现代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尚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1.4 行业人才缺乏

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如物流、电子商务、电脑软件和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测试服务、市场服务和公司管理服务)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有些行业需要专门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在高等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横向对比来看,我国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高层次服务人才和服务贸易管理人力短缺的现象比较严重,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以上海的会展业为例,据统计资料显示,5000名会展从业人员中,有经验的高级项目经理不足40人,而要成功举办一次大型国际会展,需要专业人才100至120名。上海这样一个大都市,几乎每天都有大型会展,照这样推算下去,我国服务贸易的人才短缺问题可见一斑。

2 改善我服务贸易发展滞后现状的对策

2.1 健全我国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政府需加大立法力度,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政策制度,积极保护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利益。首先要从制定服务贸易基本法入手,而基本法的制定既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又要借鉴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合理科学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其次,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服务贸易交易中的各种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未来服务贸易要想健康持续发展,我们还必须要构建有效的服务贸易救济制度,既要参考传统货物贸易救济制度的价值立场和制度机理,又要结合我国服务贸易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构建出有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经济制度。

2.2 调整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

我国旅游资源丰富,未来我们仍要大力挖掘旅游资源的潜在优势,继续促进其在服务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对于运输业、金融业等薄弱行业,政府需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把他们当作发展中的重点,从而在发展中调整产业结构。政府要高瞻远瞩,要统筹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东、中、西、北和谐发展。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可重点率先发展知识、科技、技术等先进新兴服务贸易,中西部除了大力发展教育、运输和旅游业外,则应先从较低级的建筑等生产服务业开始发展,以此保证我国服务贸易的全面快速发展。

2.3 完善我国服务贸易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贸易管理水平

当前,管理水平的落后是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因素,西方国家的现代管理制度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们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的发展制度都是我们需要学习借鉴的对象,我们应该在自己的实际基础上实验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道路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降低服务贸易中因为管理体制不合理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我国急需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一套规范科学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中央和地方加强协作,地方服务贸易的发展规章和政策应与总体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上下一心,整体发展。

2.4 加快培养专业性的服务人才

要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增强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就必须积极培养服务贸易行业的专门人才。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走内部开发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道路。一方面,可加强对企业现有员工的短期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以改善原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并且可以积累充足的人力资本,既解决现在的燃眉之急,又可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服务产业的整体素质。建议现有高校国际贸易专业中增开国际服务贸易相关课程,有条件的院校、科研单位所要积极筹建国际服务贸易专业,专门培养熟悉服务贸易各领域的研究人才、管理人才、金融人才、会计人才等,尤其要培养熟悉服务贸易的应用型复合人才。

2.5 改善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

国内服务业是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基础,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滞后、竞争力较弱、结构不尽合理、发展速度缓慢、总量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因而,政府将服务业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这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培育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主要倾向于制造业,这制约了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今后,政府在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时,应适当偏向服务业方向,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并在服务贸易发展比较滞后的金融、科技、运输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扶持服务贸易的发展,只有这样,服务贸易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政府可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引导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基础基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贸易项目的补贴,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和个人投资,增加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资金支持,同时,国家应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服务贸易之中,让那些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