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实用13篇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1

(一)落实职责,上下联动。根据监管部门及总行通知安排,我支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门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对辖内活动进行统一部署。辖内各机构均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将相关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结合实际,制定和上报本单位宣传教育活动计划和方案;建立联络员制度,专门负责本单位宣传教育活动的上传下达。

(二)制定方案,充分动员。辖内各机构分别制定方案,确定了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步骤及措施,召开动员大会,要求每一位员工认真对待,层层传达,积极营造宣传氛围。如深圳发展银行温州分行制定了《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详列了活动时间、活动类型、活动形式、工作事项及任务分工,活动内容较为丰富。

(三)形式多样,分步推进。从整体情况看,辖内各机构组织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覆盖面广、形式丰富多样,做到了深入宣传并分阶段逐步推进。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提高了公众对常见非法集资手段的识别能力。此外,部分机构还具体规划了活动进程,分阶段逐步推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二、活动开展情况

(一)利用网点优势,积极营造宣传氛围。

一是打出宣传标语,做好警示教育。各机构通过led电子屏滚动播放、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警示客户保护自身利益,警告犯罪分子远离非法集资。二是编制宣传材料,落实网点宣传。制作宣传教育展板、张贴各类海报、编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等形式,对非法集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用手段及识别方法等进行宣传。三是发送宣传短信,做好风险提示。向客户发送短信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活动期间,辖内各机构共制作展板横幅1700多块(条),编印手册、折页12.5万余份,发送短信160多万条。

(二)利用专业优势,自觉落实宣传责任。

一是提供咨询服务,主动答疑解惑。各机构通过在营业网点设立咨询点、开展讲座及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为客户传授和解答有关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华夏银行辖内各支行通过在营业网点举办“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讲座、ppt讲解、设立专门窗口为宣传教育服务咨询台等方式,加大了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力度。二是走进社区、农村和企业,积极深入群众宣传。各机构利用“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采取现场咨询、金融社区共建、“三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发送宣传资料,树立农民群众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风险观念。如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发动600人次深入社区、街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共4万余份。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与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国税局、人民银行乐清市支行等多家机构联合举办主题为“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共建和谐美好生活”的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期间,辖内各机构共接受咨询2.9万余次,进社区活动380余次,下乡活动480余次。

(三)创新宣传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

一是利用微博进行扩散性传播。如宁波银行温州分行在新浪官方微博进行专题,从7月9日起,定期持续相关内容微博,吸引网友关注并展开互动。该分行各员工也对微博进行转发,以达到有效宣传的目的。二是利用报纸、刊物等进行全面性传播。如永嘉合行在《今日永嘉》等报刊上投放与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相关的公益广告。广发银行温州分行在其内部报刊《广发温州》上刊登题名为《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远离非法集资活动》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文章,并将报邗邮寄给客户。

(四)加强内部宣教,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意识。

一是加强合规教育,督促员工远离非法集资。如宁波银行总行监察保卫部总经理为温州分行全体人员作主题为“走进法律,远离犯罪”的专题宣讲,系统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思想根源,详细介绍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和司法实践等,促使该分行员工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提高预防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二是规范员工行为,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如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严格落实人事四项制度、五谈、六必访工作,对辖内人员每年开展2次谈心谈话、1次家访工作。今年该行纪检监察室相关工作人员还专门到非法金融处置办进行社会调查,对全体干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排查。活动期间,辖内各机构共举行员工教育培训会350余次。

三、加强督导,持续跟踪活动进展情况

(一)及时开展部署,持续跟踪指导。我分局在《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温银监办〔20xx〕98号)中明确要求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组织开展本次活动,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各监管科室认真收集、审查、核评各机构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做好对活动开展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督查力度。我分局将督查工作与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相结合工作,通过组织访查等方式,15次组织人员前往民生银行等机构,实地了解、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加强重点指导和督促,及时掌握活动开展情况。此外,在日常监管中,强调对银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实行零容忍,今年以来,我分局先后布置银行业机构开展了全面风险排查、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风险大排查等工作。

四、活动取得的成效

(一)广大公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辖内各机构利用营业网点多、涉众面广的优势,以led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语、制作宣传教育展板、编发手册、发送短信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对非法集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用手段等进行宣传,广大公众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风险防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机构案防和内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活动开展以来,辖内各机构积极落实社会责任,切实开展宣教活动,同时加强风险排查和案件防范,从案件防控机制、内控执行力等方面做实做细工作,提升案防和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了银行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行为。

(三)常态化宣传机制得以初步建立。各机构通过在营业网点设立咨询点、开展讲座及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宣传。如福建海峡银行温州分行在营业大厅设立咨询点,向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现场宣讲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并对客户的疑问进行一一解答,同时宣传选取正规理财途径和渠道的重要性。建行温州分行开通了非法集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0577-88080357,为群众耐心宣讲政策,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普及有关金融知识。

2016银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二

根据贵局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我行积极落实、统一部署,面向全行干部员工和社会公众组织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明确方案

我行在参加贵局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之后,专门成立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宣传活动的具体实施,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此次宣传活动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方案》,下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宣传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有序开展,积极宣传

各部门、分支行接《通知》后,立即组织所属员工召开了部门会议,对宣传活动方案进行了认真学习,并按活动方案要求做了动员部署,要求全行员工学习方案中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及案例,进一步深入学习银监“七不准、四公开”的各项内容,切实提升我行员工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随后结合我行下发的“双十禁令”中关于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规定举行了考试,全行员工均参加此次考试,覆盖率达到100%。另外自8月份以来,我行在包括泰州、靖江、姜堰在内的5个营业网点、31家自助银行的led广告屏上滚动播出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标语,每月进行更换,品牌管理中心负责拍摄各营业机构宣传活动的相关照片(详见附件)。领取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折页发放至各营业网点、自助银行,摆放在显眼位置,并要求柜面人员、大堂经理提醒客户取阅学习。

三、总结经验,积累成果

经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以后,全行干部员工都对非法集资活动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熟悉了非法集资的属性及相关特征,对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广大社会公众在此次宣传活动中也受益匪浅,形成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警惕意识,经过学习之后也能够主动远离非法集资以及承诺高收益低风险的借贷活动,整个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行将继续坚持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让广大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共同构建我市稳定、和谐的金融秩序。

2016银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三

根据吕梁银监分局《关于转发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吕银监办[20xx]59号)和建行省分行《关于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建晋监〔20xx〕6号)和文件精神,进一步从源头上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为让人们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由市分行统一部署,市分行组织实施。根据省分行要求,我行成立了由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解卓任组长;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纪委书记牛建文任副组长;各部门为成员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实施 注重效果

我行将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是以各支行以网点为阵地,利用条幅、展板、电子显示屏为载体,通过现场讲解、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面向基层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扩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对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通过这次活动,共悬挂宣传条幅25条 、展板21块、电子显示屏宣传21块,发宣传资料47000余份,参与现场讲解68人次。起到了对社会公众提示风险,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目的。

二是加强业务风险管控,认真组织开展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按照总分行专项治理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排查工作的重点。1.直接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2.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过渡资金,或代客归集过渡资金,用于非法集资;3.与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有资金往来;4.客户因非法集资涉案或失踪的,行内是否有员工涉及。

我行采取纸质排查方式,分为自查、互查两个阶段。制定了排查信箱,且排查信箱放置在无监控区域,排查信箱专锁专用,钥匙保管在纪检监察部,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方便员工发现有涉嫌:直接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过渡资金,或代客归集过渡资金,用于非法集资;与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有资金往来;客户因非法集资涉案或失踪的,行内是否有员工涉及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排查过程中,将基层机构负责人、网点负责人、会计、出纳、个银、信贷等容易出现风险的岗位人员作为重点排查,根据平时对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了解和掌握容易出现风险或有不良行为苗头的人员进行必须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放过疑点。

此次吕梁分行开展的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专项排查,应参加排查的员工624人,实际排查的员工624人,排查率达到100%,未发现不良行为。

三是组织开展讨论和撰写心得体会活动。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2

绪论

自从2003年公司成立以来,市场需求旺盛,营业增长势头良好,公司在人力资源派遣行业方面的业务也迅猛发展,陆续在全国设立了48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均为非法人执照或办事处执照,总部定位各分公司的财务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所以各地分公司未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商务合同由总部签署,收入由总部直接跟客户结算,分公司发生的办公经费发票直接寄往总部报销。

据此规定,分公司没有收入,仅在当地为员工提供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服务,所以不需要开设银行账户。但是,应各地社保机构要求,缴纳社保、公积金,接收社保报销返款及公积金支取款必须使用当地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因此,下属的48个分公司分别在当地开设了银行账户。此外,由于总部汇入分公司银行账户的社保款,很快就会被当地社保机构收走,分公司银行账户月末不应该有余额,因此分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未纳入公司总部的财务核算体系。

但是,在随后完善的社保回票管理制度中,发现部分地区社保请款与实际缴纳存在差额,据此情况推测:分公司银行账户中有可能存在余额的现象。

为了破解人力资源派遣行业地域遥远分散,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难控的问题,笔者结合近2年的工作实践,谈谈人力资源派遣行业的分公司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模式,探索防范会计部位风险的有效路径。

一、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的形成历史

按照公司总部对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为非法人执照和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规定,人力资源派遣行业的分公司不需要开设银行账户。但是,应各地社保机构要求,缴纳社保、公积金,接收社保报销返款及公积金支取款必须使用当地银行账户进行转账而开设的分公司银行账户,在月末也不应该有余额。但是,在随后完善的社保回票管理制度中,发现部分地区社保请款与实际缴纳存在差额。

1.1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的发现过程

随着公司内部管理逐渐规范,为了更准确清晰的掌握分公司社保请款后的实际缴纳情况,总部在2007年初面向所有分公司推行社保回票管理新规定,分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填写社保实缴表、社保差额说明表。

由于各地社保政策、社保执行情况差异太大,一些社保机构托收后不能或及时反馈实缴人员明细表,所以总部收集分公司社保回票实缴表、社保差额说明表经历了1年多的磨合期。经整理并分析社保请款与实缴之间的差额,发现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实际存在余额,余额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社保、公积金请款后未在当地实际足额缴纳。

1.2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的清查过程

2009年8月对分公司银行账户的数量及余额情况进行摸底,分别清查了2008年年末、2009年9月末以及12月末的余额,最终将2009年年末分公司银行账户汇总余额纳入总部财务核算。

同时,以上清查结果引起公司高度重视,针对这些分公司银行账户上数字庞大的账外资金,需要尽快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对48个分公司银行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二、探索分公司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模式

鉴于以上情况,针对分公司银行账户中管理的需求,拟订了以下两种集中管理模式,自2010年起分别开始试行。

2.1模式之一:收集分公司银行明细账

2010年1月起试行《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10版》,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分公司按月上交《银行明细账及余额构成表》和银行对账单扫描件,并将银行对账单原件、收入单据、支出单据按顺序装订归档。

2.1.1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收集工作执行半年之后的过程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银行单据的归集与存档问题

·分公司员工为非财务人员,不了解银行可以提供哪些单据;

·分公司员工曾取得一些银行单据但不知有何用途,未妥善保管;

·当地银行需要收费才向企业提供对账单;

·业务少或无业务发生的分公司,银行只能按季提供对账单。

(2)银行明细账及余额构成表的编制问题

·分公司员工为非财务人员,理解银行明细账及余额构成表的表间关系存在困难,刚开始编制时错误较多;

·部分分公司员工无法确认余额形成原因,造成余额构成表填写不完整。

(3)个别分公司的银行明细账上交不及时

2.1.2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构成分类

2010年8月,对收集工作执行半年之后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归纳出以下3种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构成分类。

·常规余额-可暂留分公司银行账上,但需在30天内处理。

·历史余额-无法说清、或无单据的余额。

·特殊余额-除常规和历史余额之外的余额。

2.2模式之二:创建工行集团网银

经咨询并比较多家银行,最终选定工行集团网银计划来实现目标。工行集团网银的优势:在全国网点众多、覆盖面广,可随时了解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变动及余额状况,可实现月末定日余额上收、月初转回,能保证年末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临时为“0”。

公司自2010年3月起试行集团网银计划,分成非工行、无员工的工行、有员工的工行这3类来开展试点工作。经汇总分析,工行集团网银试点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开通集团网银时各地的政策不统一。

·非工行。当地工行对企业开户审查严格,并借开户之名收取各种手续费。

·无员工的工行。办理过程需要经常出差,耗时耗力。

·有员工的工行。未撤销旧的普及版网银,存在2种网银模式且重复缴纳网银年费。

(2)集团网银工作的推进有难度。试点分公司执行集团网银工作的员工为分公司经理,认为向总部财务汇报工作在程序上有问题,虽然配合工作但存在情绪。

(3)公司总部的工行也在进行试点。承接我公司集团网银试点工作的北京工行缺少跨地区运行的经验,试点过程中多次出现延误或失误。

虽然试点过程出现以上问题,但参与3类试点的工行账户陆续在5、7、9月加入了工行集团网银,同时试行在余额变动当日提交银行明细账及余额构成表,比之前按月提交更及时。

三、分公司银行账户集中管理专项工作介绍(前期工作)

历时9个月的探索之后,公司总部可以实时掌握已进入工行集团网银的试点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为了更全面的管理分公司银行账户,我公司急需在所辖全部分公司范围内推广“分公司银行账户集中管理模式”。

公司总部于2010年9月成立了分公司银行账户集中管理专项工作小组(简称专项小组)。本人作为专项小组的核心成员,负责拟订各阶段执行的方案,负责召集专项小级会议,并负责专项工作的整体推进。经论证,专项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清理历史余额,退回公司总部;

·非工行转工行、工行加入集团网银;

·无法加入集团网银的社保专用账户的管理模式。

3.1历史余额清理工作

3.1.1余额分类及“历史余额清理工作”的内容

经过对试点收集明细账工作的结果进行整理,归纳出现有分公司银行账户的余额主要分成三类:常规余额、特殊余额和历史余额。

(1)常规余额。常规余额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社保报销款、暂时未托收的社保、请款与托收之间的差额。由于常规余额无法避免,且每种余额都有单据或说明表,故允许短期滞留分公司银行账户中,在次月从总部进行社保请款时做冲抵。换句话说,1月至11月常规余额允许的滞留期最长30天,至每年年末全部退回公司总部。

(2)特殊余额。指个别分公司的余额。如某分公司电话费通过银行账户托收,若电话费未在月底托收,则形成特殊余额。针对特殊余额,需要逐一给出解决方案,使其脱离分公司银行账户。

(3)历史余额。指无法说清或单据丢失的余额。按规定各地分公司先自查历史余额并写说明,之后在2010年11月或12月社保请款中将历史余额冲回总部。

3.1.2历史余额清理后的3种应急通道

(1)在执行余额清理工作的过程中,部分分公司提出以下担心:

·担心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清零之后,将来如果需要缴纳社保,而总部无法及时支付社保款项,可能出现社保滞纳金或罚款;

·担心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冲回总部后,总部的客服代表直接退回客户,将来需要补缴社保时无法重新请款;

·担心社保机构审定表和托收表之间产生尾差,造成实际托收金额大于社保请款金额,由于银行账户中无多余的余额,将导致社保托收失败。

(2)针对以上分公司同事的担心,特制定出以下三类解决方案

第一类,“暂停员工社保”表(适用于多请款)。冲回总部的多请款差额,按月形成一张“暂停员工社保”表,由社保组进行管理。分公司申请补发时,由社保组审核确认。

在此之前退回总部的多请款社保余额分出客户在客服部进行管理,个别不清楚的客服代表曾退回过不应该退客户的社保款。现改由支持部的社保组对分公司退回的暂停员工社保进行管理,则避免了误操作退回客户的风险。

第二类,“社保快速请款”流程(少请款)。为解决分公司无余额后,出现少请款而无法缴纳当月社保的紧急情况,特制定社保快速请款流程,从分公司申请快速请款至财务支付仅需半个工作日。“社保快速请款”支单复印交质管部备案,请款表的确认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之前正常的社保请款流程需2-3个工作日,缩短为半个工作日后,可避免出现社保缴纳不及时而产生的滞纳金等罚款。

第三类,“社保备用金”制度(客观原因)。如果存在分公司同事不可控的原因造成经常性实际托收额大于请款金额,可以预先申请一笔“社保备用金”。同时规定使用备用金后,尽快向北京补请当月第二批社保请款,补足“社保备用金”金额。

3.2非工行转工行、工行加入集团网银工作

3.2.1非工行转成工行

专项小组逐一协调各地把非工行账户转成工行账户,先是分批进行电话培训。之后各分公司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向当地社保机构咨询是否可以将现使用的托收账户变更为工行。

第二步,选择距离较近的工行开设工行一般账户。开户成功后向社保局提供工行一般户托收账号进行社保托收,保留原有非工行基本户做备用,确保当月社保能成功托收。

第三步,向原非工行提交撤销基本账户的申请。

第四步,持非工行基本账户销户证明到工行提交一般户转基本户申请。

3.2.2工行账户分批加入集团网银

根据专项工作总体进度安排,除去试点银行账户,余下的38个工行账户分期分批进入总部工行集团网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等待分公司工行的确认时间超出预期。总部工行确认受理后2-3个工作日分公司同事即可前往分公司所在工行盖章确认,但实际盖章确认周期远远超出预期。根据工行规定整批申请办理加入集团网银的分公司工行,必须全部确认完成才能转入下一步。第一批用时31天耽误在成都工行,第二批用时37天耽误在深圳工行和威海工行。

(2)等待总部工行制作U盾的周期超出预期。总部工行承诺制作U盾的周期为15个工作日。第一批用时40天耽误在南宁和青岛身份证有误,第二批用时33天耽误在总部工行。

3.3无法加入集团网银的社保专户管理模式

经过对分公司银行账户数量的清理,截至2011年年末,分公司除去44个工行账户,仅余10个社保专户。社保专户的特点是:账户中的社保款“只能入不能出”,单位多缴的社保款只能在次月缴纳时冲抵。这一特点可以保证我公司总部汇入社保专户资金的安全性。

针对这些受当地限制不能转成工行的社保专户,虽然不纳入工行集团网银,但总部仍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经论证其管理模式说明如下:

在社保专户中开通电话银行或查询版网银。这两种技术手段使得当地同事能随时了解分公司社保专户的收支余情况,可以同工行集团网银中的银行账户一样按总部规定时间上报银行明细账及余额构成表。专户中无法退回的社保余额,在年底纳入总部财务核算体系。

四、分公司银行账户集中管理的下一步工作

截至2011年末我公司已达成分公司银行账户集中管理专项工作的前期目标。接下来专项工作将进入到更深入持久的长期工作中。长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加快收集工作。更及时的收齐分公司银行明细账及余额构成表。2010年收集工作试点阶段最长用时60天,收齐日期在次月底前;2011年收齐日期在次月20号前;2012年由于各分公司均已开通集团网银、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收齐日期定为次月9号前。

第二,定日余额上收。针对已加入工行集团网银的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由总部在季度末统一上收,除留下部分分公司工行账户要求的最低备用金,其他分公司工行余额全部清零。换言之,将财务核算体系之外的资金全部收回总部。此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进行试点,在资金上收方面能达到既定目标。余额上收工作中需要改进的是分公司制作上收余额退款表的准确性。

第三,进行余额的合理性核对。按月将《分公司银行明细账及余额构成表》中的余额构成情况同社保回票差额表中的累计余额进行合理性核对,发现问题随时跟进,并积极处理,保证余额构成表和社保回票差额表的准确性。

五、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及试点工作,探索出一套针对人力资源派遣行业的分公司银行账户集中管理模式。其核心构架就是利用集团网银和电话银行等技术手段,确保总部能随时了解分公司银行账户的收支余状态;定期收集分公司银行账户的余额构成表,确保总部能知晓余额的分类并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自2010年9月28日成立专项小组以来,笔者亲历了该项工作的构建与运作,截至2011年末,我公司已达成分公司银行账户集中管理专项工作的前期目标:清理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历史余额,将历史余额全部收回公司总部统一管理;清理了银行账户数量,从原有的60个银行账户降至54个;将可以转换的分公司非工行账户转成工行账户,并将44个分公司工行账户全部纳入工行集团网银进行集中管理,无法纳入工行集团网银的10个分公司的社保专户,也全部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等方式随时查询。下一阶段,将进一步提高分公司银行账户集中管理模式的时效,按季度收回分公司的银行余额,确保总部能在全公司范围内合理地调配资金;将分公司银行余额构成表与社保回票差额表中的累计余额进行核对,以改善余额构成表和社保回票差额表的准确性。

内部控制的理念,古今中外皆有之,笔者认为,利用集团网银和电话银行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构建人力资源派遣行业分公司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模式,较好地解决了人力资源派遣行业地域遥远分散,分公司银行账户余额难以把控的问题,是加强行业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财务风险的较佳路径。

若将其纳入到分公司财务专员的岗位职责中去,效果更佳。而对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模式,尚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15财政部,自2007-1-1起施行.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12.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编写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6-28,自2009-7-1起施行.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3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于区域性电力集团公司而言,由于其跨省、区的地理位置,由于其跨区的地理特征,营业面积广阔,所辖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银行帐号多且分散,尤其是有县(区)级供电公司的市区供电公司,往往由于环节多,资金汇划在途时间较长,致使资金向集团公司总部回笼速度减慢,给资金统一调度造成困难。因而,加强资金集中控制与统一调度,是资金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企业资金管理手段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银行,银行的技术手段创新后,企业要及时发挥其功能,做到资金调度管理和金融科技创新与时俱进。电力集团公司为加强资金管理,曾制定有关现金调度的一系列办法,但苦于银行和企业受当时技术手段的限制,使电力集团公司的资金调度虽然有先进的管理理念,但在手段和方式上却显然已经落后。受技术手段的制约,现金调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资金潜力的充分发挥。

近两年,银行的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已能解决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有些网、省电力公司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以实施“网上银行”为突破口,取得了较好收益。据了解,这些网、省电力公司利用“网上银行”的技术手段后,在集中资金0快电费回收速度方面获得了很大效益,最明显的结果是:网、省公司能够实时跟踪各分公司的资金流向,并运用集中的资金在资金、资本市场上运作,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回报。由此可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加速资金管理创新,是电力集团公司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

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及其系统功能

“网上银行”并不神秘,是指以因特网为媒介,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信息为依据,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是“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之一。“网上银行”基于传统金融服务并有了新的拓展。现阶段具备的功能有:网上实时查询、实时划拨;下载对帐单自动对帐;企业集团理财;网上结算;客户证书管理;外汇买卖;工资;各种统计、咨询、分析服务等。

网上银行的功能特点有四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实时性,通过网上资金划拨,只要网络畅通,同城或异地可以瞬时实现资金的转帐;其次,客户可随时从网上下载标准格式的对帐单,直接供本单位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对帐处理,节省了大量的手工勾帐工作;第三,可以协助企业集团理财,实施企业集团内部总(母)公司向分(子)公司划转调拨资金,查询分(子)公司帐户信息,监控其资金运作;第四,客户证书管理功能将根据客户需要对客户证书设置各种权限,查询、更新证书,帮助客户实现有效的内部事务管理。

三、加强内部管理,努力规避和化解“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资金的管理,首要问题是要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网上银行”系统从四方面采取了安全措施:

1.在数据网络传输方面,采用高强度的SSL安全通信加密手段,以保护用户信息不被外界窃取和修改;

2.在身份认证方面,利用国际上安全性最强的128位非对称密钥算法建立起公钥安全体系,可有效地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认合法用户的身份,核查用户的数字签名。同时,客户证书采用支持非对称式RSA算法,带协处理器的CPU智能IC卡为存储媒介,大大提高了网上银行的安全性;

3.在整个系统的网络框架上,设置多重防火墙和一个安全服务器,以防止非法人员的入侵,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4.在业务处理上,在电子付款指令中增设一个支付密码,经过业务人员核押无误后才办理付款,同时还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总之,系统本身采用了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理论上能确保网上资金的安全。

在企业内部要防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关键是要制定非常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定要健全监督机制,避免高科技犯罪,同时对出现结算纠纷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计算机、网络、巨额资金,给高科技犯罪提供了诱因,而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智商犯罪往往更具有隐秘性。电力企业资金巨大,一旦内控制度出现统漏,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健全内部各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权限管理,是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求经办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四、充分发挥“网上银行”的有利因素,时刻注意消除负面影响,确保电力资金安全运转

“网上银行”业务是新生事物,其生命力强,对集团公司有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管理上台阶。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能够监控集团公司及分公司的所有帐户,防止资金“跑冒滴漏”,防范资金“三乱”风险。对决策者而言,他可以查询总公司及任何一家分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随时摸清家底,有助于做出正确决策;对于具体工作人员而言,只要在计算机终端上轻轻按键,就可以实现资金划转并立即查询结果,其自动对帐功能,使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大为减轻。因此说,“网上银行”运用得好,将大大创新企业资金管理的方式、手段、内容,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2.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通过“网上银行”,在网络畅通的前提下,只要几秒钟资金就能到帐,与传统方式比大大缩短了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了资金周转和流通,为企业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集团公司对各供电局的电费实施主动划款,减少了电费上交环节,加快了电费向总部的回笼,确保了经营活动资金的正常运转。

3.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由于电力集团公司大部分早已建立广域网,具备上网条件,所以除820元的服务费及工本费等以外,不需额外追加其他费用。“网上银行‘业务现阶段将比照传统业务收取手续费,但外资银行介入中国金融业后,”网上银行“业务的手续费可能有一定的降价空间。因为在国外网络汇划收取的手续费大大低于信汇、电汇等传统方式,大部分银行对大客户基本不收手续费。

当然,电力资金管理运用“网上银行”技术,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利用“网上银行”改革电力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资金的集中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实时监控各分公司资金帐户,逐步扩大统一结算范围,最终使各分公司银行存款达到最小或趋近于零。具体任务有:①实时掌握各分公司资金动态;②加快电费上交速度;③实现自动对帐;④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包括总、分公司,分公司之间)实行网上支付结算,条件成熟后再在关系紧密的上下游企业支付结算;⑤扩大统一结算范围,把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城农网、贷还款等业务的结算纳入进来,控制大额资金支出。

2.确定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模式。工商银行推出了“网上银行”集团二级帐户业务功能,专门针对企业集团和集团内财务公司的管理模式,解决了由于财务公司软件不能和银行接口,导致集团公司不能在“网上银行”进行查询和结算等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做法就是电力集团公司直接在银行开立帐户,作为财务公司帐户下的二级帐户,再由电力集团公司、银行、财务公司三方签订有关协议执行。选择企业集团二级帐户的模式,一方面满足了集团公司提出的管理需求,另一方面又确保了财务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3.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有效管理。制定有关帐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开户行为,各分公司所有帐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对分公司帐户要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帐户申报审批制度;做好各公司银行帐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的设置和身份认证登记工作,办理好分公司帐户对总公司帐户的授权经营承诺。

4.财务的基础工作一定要扎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了现代化的手段,如果基础工作不扎实,没有可靠完整的数据,也难以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合理的资金安排。所以,客观上要求FMIS中资金管理子系统、预算管理子系统都要配套跟进。才能更好地发挥“网上银行”的作用。

5.要有足够的软、硬件条件支持。硬件方面,实施网上银行要求必须具备上Internet的条件,同时要保证网络的高效畅通及网络安全。所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对网络条件和PC机硬件要求均较高;软件方面,必须对现有的FMIS加以改造,以适应下载对帐单进行自动对帐业务,甚至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FMIS中的银行凭证,省略人工制证环节。

6.财务管理的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要作适当调整。不仅财务部门内部要调整岗位职责分工,而且与财务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也要求相关的职能分配要调整和理顺,如涉及到电费账户问题,财务和营业如何才能做到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电费帐户的合并;做到资源共享、高度集成,避免信息浪费和重复建设。

五、积极试点,及时总结,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在电力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运用中的平稳起步

电力集团公司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本身的客观规律、发达国家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经验以及电力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应用。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4

企业资金管理手段在较大程度上要依赖银行,银行的技术手段创新后,企业要及时发挥其功能,做到资金调度管理和金融科技创新与时俱进。电力集团公司为加强资金管理,曾制定有关现金调度的一系列办法,但苦于银行和企业受当时技术手段的限制,使电力集团公司的资金调度虽然有先进的管理理念,但在手段和方式上却显然已经落后。受技术手段的制约,现金调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资金潜力的充分发挥。

近两年,银行的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已能解决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有些网、省电力公司在加强资金管理方面以实施“网上银行”为突破口,取得了较好收益。据了解,这些网、省电力公司利用“网上银行”的技术手段后,在集中资金0快电费回收速度方面获得了很大效益,最明显的结果是:网、省公司能够实时跟踪各分公司的资金流向,并运用集中的资金在资金、资本市场上运作,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回报。由此可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加速资金管理创新,是电力集团公司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率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

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及其系统功能

“网上银行”并不神秘,是指以因特网为媒介,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信息为依据,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是“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之一。“网上银行”基于传统金融服务并有了新的拓展。现阶段具备的功能有:网上实时查询、实时划拨;下载对帐单自动对帐;企业集团理财;网上结算;客户证书管理;外汇买卖;工资;各种统计、咨询、分析服务等。

网上银行的功能特点有四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实时性,通过网上资金划拨,只要网络畅通,同城或异地可以瞬时实现资金的转帐;其次,客户可随时从网上下载标准格式的对帐单,直接供本单位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对帐处理,节省了大量的手工勾帐工作;第三,可以协助企业集团理财,实施企业集团内部总(母)公司向分(子)公司划转调拨资金,查询分(子)公司帐户信息,监控其资金运作;第四,客户证书管理功能将根据客户需要对客户证书设置各种权限,查询、更新证书,帮助客户实现有效的内部事务管理。

三、加强内部管理,努力规避和化解“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对资金的管理,首要问题是要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网上银行”系统从四方面采取了安全措施:

1.在数据网络传输方面,采用高强度的SSL安全通信加密手段,以保护用户信息不被外界窃取和修改;

2.在身份认证方面,利用国际上安全性最强的128位非对称密钥算法建立起公钥安全体系,可有效地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确认合法用户的身份,核查用户的数字签名。同时,客户证书采用支持非对称式RSA算法,带协处理器的CPU智能IC卡为存储媒介,大大提高了网上银行的安全性;

3.在整个系统的网络框架上,设置多重防火墙和一个安全服务器,以防止非法人员的入侵,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4.在业务处理上,在电子付款指令中增设一个支付密码,经过业务人员核押无误后才办理付款,同时还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总之,系统本身采用了业务、技术双重安全机制,理论上能确保网上资金的安全。

在企业内部要防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关键是要制定非常严密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定要健全监督机制,避免高科技犯罪,同时对出现结算纠纷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计算机、网络、巨额资金,给高科技犯罪提供了诱因,而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智商犯罪往往更具有隐秘性。电力企业资金巨大,一旦内控制度出现统漏,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健全内部各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和权限管理,是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求经办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四、充分发挥“网上银行”的有利因素,时刻注意消除负面影响,确保电力资金安全运转

“网上银行”业务是新生事物,其生命力强,对集团公司有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管理上台阶。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能够监控集团公司及分公司的所有帐户,防止资金“跑冒滴漏”,防范资金“三乱”风险。对决策者而言,他可以查询总公司及任何一家分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随时摸清家底,有助于做出正确决策;对于具体工作人员而言,只要在计算机终端上轻轻按键,就可以实现资金划转并立即查询结果,其自动对帐功能,使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大为减轻。因此说,“网上银行”运用得好,将大大创新企业资金管理的方式、手段、内容,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2.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通过“网上银行”,在网络畅通的前提下,只要几秒钟资金就能到帐,与传统方式比大大缩短了资金的在途时间,加速了资金周转和流通,为企业节约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集团公司对各供电局的电费实施主动划款,减少了电费上交环节,加快了电费向总部的回笼,确保了经营活动资金的正常运转。

3.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由于电力集团公司大部分早已建立广域网,具备上网条件,所以除820元的服务费及工本费等以外,不需额外追加其他费用。“网上银行‘业务现阶段将比照传统业务收取手续费,但外资银行介入中国金融业后,”网上银行“业务的手续费可能有一定的降价空间。因为在国外网络汇划收取的手续费大大低于信汇、电汇等传统方式,大部分银行对大客户基本不收手续费。

当然,电力资金管理运用“网上银行”技术,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利用“网上银行”改革电力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资金的集中控制,加快资金周转,实时监控各分公司资金帐户,逐步扩大统一结算范围,最终使各分公司银行存款达到最小或趋近于零。具体任务有:①实时掌握各分公司资金动态;②加快电费上交速度;③实现自动对帐;④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包括总、分公司,分公司之间)实行网上支付结算,条件成熟后再在关系紧密的上下游企业支付结算;⑤扩大统一结算范围,把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城农网、贷还款等业务的结算纳入进来,控制大额资金支出。

2.确定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模式。工商银行推出了“网上银行”集团二级帐户业务功能,专门针对企业集团和集团内财务公司的管理模式,解决了由于财务公司软件不能和银行接口,导致集团公司不能在“网上银行”进行查询和结算等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做法就是电力集团公司直接在银行开立帐户,作为财务公司帐户下的二级帐户,再由电力

集团公司、银行、财务公司三方签订有关协议执行。选择企业集团二级帐户的模式,一方面满足了集团公司提出的管理需求,另一方面又确保了财务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3.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有效管理。制定有关帐户管理办法,规范银行开户行为,各分公司所有帐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对分公司帐户要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帐户申报审批制度;做好各公司银行帐户在“网上银行”系统中的设置和身份认证登记工作,办理好分公司帐户对总公司帐户的授权经营承诺。

4.财务的基础工作一定要扎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了现代化的手段,如果基础工作不扎实,没有可靠完整的数据,也难以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合理的资金安排。所以,客观上要求FMIS中资金管理子系统、预算管理子系统都要配套跟进。才能更好地发挥“网上银行”的作用。

5.要有足够的软、硬件条件支持。硬件方面,实施网上银行要求必须具备上Internet的条件,同时要保证网络的高效畅通及网络安全。所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对网络条件和PC机硬件要求均较高;软件方面,必须对现有的FMIS加以改造,以适应下载对帐单进行自动对帐业务,甚至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自动生成FMIS中的银行凭证,省略人工制证环节。

6.财务管理的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要作适当调整。不仅财务部门内部要调整岗位职责分工,而且与财务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也要求相关的职能分配要调整和理顺,如涉及到电费账户问题,财务和营业如何才能做到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电费帐户的合并;做到资源共享、高度集成,避免信息浪费和重复建设。

五、积极试点,及时总结,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在电力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运用中的平稳起步

电力集团公司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本身的客观规律、发达国家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经验以及电力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应用。

1.要设立财务部领导下的资金结算中心,归口管理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5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6

1.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随意性较大。一是监管制度深度有待突破。监管责任制中仅对监管信息收集内容以及信息的处理和监管报告作了规定,对风险评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没有规范性的要求,致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随意性较大。监管人员即使没有准确判断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制度上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监管制度广度仍需扩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仅对商业银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仅是监管指标的一部分,对其他监管指标尚未从法规上进行约束。

2.监管指标体系设计欠合理,风险反映不够充分。一是注重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弱化对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表外业务,监管体系虽有所涉猎,但仅限于表面分析。对于见证、代客理财、外汇交易等新业务,监管体系尚未涉及;二是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监管部门每月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监测分析,但是对债券投资、抵债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非信贷资产分析较少;三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管,弱化对潜在风险的监管。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效率较低潜在的收益风险缺乏深入分析的工具和能力;四是注重对单个指标的考核,忽视对指标间联系的分析。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间,缺乏互动性的分析指标,如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例的关系、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关系等;五是重点考虑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忽视各级监管机构监管指标的设计。对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使用相同的监管指标,体现不出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重点。

3.监管技术较为落后,信息共享率低。目前,监管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的水平远落后于商业银行,由于应用水平较低,降低了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是风险反映滞后。非现场监管资料主要依靠手工报表和磁盘传递,尚没有建立监管数据的网络传输以及自动核对、汇总、分析和报送监管资料,使监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大额交易及风险状况,以便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信息共享率低。人民银行监管、统计、货币信贷、会计等部门均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由于监管部门电子技术应用率较低,信息共享率不高,导致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重复劳动,增加了工作量。三是数据吻合性差。监管部门从商业银行获取的数据往往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的数据差距较大,特别是不良贷款数据。四是工作效率较低。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报表资料主要靠手工报送,工作量大、速度慢,监管部门没有充足的时间分析监管信息并完成风险评价工作,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难以做深,影响了监管的质量。

4.监管资料报送内容多,商业银行负担较重。一是监管报表涵盖量过大。商业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普遍反映报表数量多、数据涵盖量大,使基层行忙于采集数据,无暇深入分析原因、对策。二是报表报送时间紧。商业银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很紧,统计、信贷、会计部门的综合统计岗位,每月上旬要完成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数十份报表,对于分析资料,由于时间过紧,只能作简要分析,深度不够,质量欠佳,导致监管部门经常简单地把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略微补充修改即上报。三是不良贷款清单设计欠合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清单要求不论金额大小逐户逐笔填报,而且要对每个客户的不同贷款笔数和利息进行拆分,各商业银行普遍反映工作量大,特别是贷款笔数利息进行拆分操作难度大且不准确。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银监会全面负责银行监管后,要改变监管工作主要依靠手工操作和低水平电子化应用的现状,尽快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基础上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管数据、资料进行全面、系统、持续、动态的分析比较,及时发现银行存在的潜在问题,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作用。

1.完善非现场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一是建立监管人员定期走访制度。监管人员通过定期走访,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完成月度分析报告(而不仅仅是半年一次的监管报告),同时,对潜在的风险提出进一步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建议;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要从制度上规定非现场监管信息必须实施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规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规定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将监管信息资料和日常监管情况放人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同时,通过监管平台与被监管机构的联网,实现实时监管,扩大监管的覆盖面,以便在更宽的层面上让监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三是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失职追究责任制度。要完善监管人员非现场监管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是否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要有硬性的责任约束机制,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等监管不力的行为要建立监管失职追究责任制度,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率。

2.建立科学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制度的稳定性。一是建立分层次、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同层次的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重点应该不同,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不同层级的监管指标体系。同时,要结合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经营特点,将或有资产负债风险、非信贷资产风险等纳入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建立以风险分析模型为主要内容的风险评价体系。我国尚没有建立商业银行风险评价系统,使银行间缺乏比较和评价标准。笔者建议借鉴新加坡的评级系统,该系统在美国骆驼评级系统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监管理念,较为适用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我国监管部门在借鉴国外风险评级体系的基础上定期对单个银行机构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综合评级,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效率。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7

就在公安机关依法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的同时,非法集资却呈现越来越“猖獗”的态势。据新华社今年4月刊发的电文上称,安徽省公安部门统计,全省以联营入股、种植养殖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注册登记的公司有155家(含分公司)。这些公司募集资金的范围涉及全省17个市,其中阜阳有88家、亳州有34家,两市最为突出,募集资金的总额初步估计有10多亿元。在公安机关的打击下,安徽省全省非法集资涉众型经济犯罪快速蔓延势头有所减弱。但是,局部地区仍呈蔓延之势,目前全省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仍有102家。

2003年以来,吉林省公安机关共立集资诈骗案件64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17起,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被骗群众多达10余万人次。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玉贵说:如今非法集资活动特征之一是蔓延快、涉及数额大。这些非法集资案,都采取类似于非法传销的网络发展形式,几个月的时间就在全国多个地区设立集资点,发展蔓延速度之快超乎想象。另外,此类活动跨区域性强,打击难度大。一些嫌疑人在某地登记注册公司,而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现行法律,案件的管辖问题存在异议,造成相关地区相互推诿,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不法活动的打击。

尤令人担忧的是此类违法活动还滋生其他违法犯罪。很多金融犯罪本身就是多种犯罪的结果或者包含着其他违法犯罪。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目的,往往采用贿赂利诱等手段,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突破口。有的金融系统内部职工为了不法利益,内外勾结,里应外合,与不法分子共同实施犯罪。还有的金融系统的领导,为金融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或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由金融诈骗犯罪而引发的违法发放贷款、行贿、受贿、、贪污等犯罪案件时有所闻。

非法集资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被骗去钱财后捶胸顿足的人们也理应给世人敲响一记记警钟,只是“姜太公钓鱼”的故事却仍频频发生,成为业内外人士质疑并深思的一个课题。

姜太公之战略战术

据专业人士介绍,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解析形形的“姜太公”,其战术之一是“高额回报”。“特别是在当前银行利率水平整体偏低的大背景下,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常具有诱惑力。”上海银监局的一位专家说。

在近几年的“房地产热”中,安徽沿江某中等城市有一家开发商甚至以100%的回报率,让公司员工自己并组织亲友投资,筹集资金搞房地产开发。最近发生浙江东阳的“吴英案件”中,据与吴英接近的人说,吴英所借贷的钱利息,高的则达年利率13%。

而经过数次上调后,目前,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过区区2.79%。中部地区一位基层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达到20%至30%的十分常见,最低的也在10%以上,最高的可以超过100%。

战术之二是组织化和专业化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多数企业都有严密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从法人代表到市场部部长都有明确的分工,按其计划实施吸储,并有专人以讲课的形式进行宣传鼓动。

经查,“君临果业”2002年3月在广东茂名市成立,董事长为黄杏建。2005年1月14日,“君临果业”南昌分公司注册成立后,黄杏建指派余嘉诚、罗杰洲担任重要职务,并招聘能说会道的年轻人进行培训,充当各级管理和业务人员。在短短一个月内,“君临果业”南昌分公司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业务体系。随后,业务员频繁出入公园、老年人活动中心、门球场等地,将目标瞄准年龄在50岁以上、有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为了对老年人进行感情联络、降低其防范心理,“君临果业”经常出资组织门球赛、秧歌比赛等活动,收集参加活动老年人的电话。在取得老年人信任后,再向其推销“神龙万寿园”、“竹狸”两个项目,声称购买“神龙万寿园”股份的客户,一年期限归还本金,可从中获取8%的利润分成;购买“竹狸”的客户,每投入6000多元购买10对竹狸,年终可分红近8000元(含本金)。而在非法集资后,除业务员、业务经理、市场总监、总经理等分别按一定比例提成后,剩余资金全部汇入黄杏建指定的银行账户。案发时,仅南昌分公司汇入黄杏建账上就达327万余元。

据称,2005年11月3日,黄杏建在山东青岛被抓获,在采访中,黄杏建对自己的骗术仍迷恋不已:“我的公司有一整套的东西,拿到哪儿都有人相信。”

战术之三是披上合法的外衣,营造耀眼的光环。这些公司集资手法不停地花样翻新:有的打着“林权流转”、“生产绿色食品”旗号,钻政策空子搞非法集资;有的以“购买入股、快速分红”为幌子搞非法集资;有的借用传销手段,签订经销合同形式搞非法集资;有的不断变更名称和经营地址逃避打击。公司往往拥有厂房、生产线,甚至还生产出产品,往往让普通群众辨别不清,容易上当受骗。

一些非法集资公司甚至堂而皇之地打出“政治牌”。安徽省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置过程中发现,很多非法集资公司的墙上挂满了公司老板和当地领导的合影照片,宣传册上印着领导视察公司的大幅照片,为自己的头上笼罩上一层“政治光环”,极具欺骗性。如安徽省公安机关破获的太和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值高达6.4亿元。这起非法融资大案之所以能前后持续近10年、涉及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关键在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头上的“政治光环”。在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省、市、县各级领导经常到企业视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还是当地人大代表。

在“君临果业”的宣传册上,这家公司被评为“中国优秀企业”,公司董事长黄杏建本人也戴上了“中国优秀企业家”的桂冠。此外,黄杏建还编造了中央领导视察公司并题词和中央、省市媒体对“君临果业”进行宣传报道的大量谎言。

愿者:吃不饱的鱼儿才咬钩?

为何会冒着风险进入非法的渠道呢?上海银监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这其实也折射出民间资金在投向上的迷惑。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滞后,资金增值渠道单一。记者了解到,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得逞的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民间资金往往是以储蓄存款的形式,通过银行体系获得非常微薄的回报。“再加上征收利息税,因此,很多老百姓只要发现有更好的增值方式和渠道,就不愿意把钱放在银行里。”安徽省安庆市一位长期从事农村金融工作的专业人士说。

据介绍,目前,在农村和中小城市的民间地下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的地下金融活动往往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高利贷,就是通过亲友介绍、作保的民间借贷,年利息在10%左右,低的也有6%,都远高于当期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一种就是非法集资,这主要是一些企业,以高利率为诱饵,吸引民间资金。

“由于近年来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的难度加大,因此,这种非法集资活动当前在房地产行业比较常见。”知情人士说。

近年来,老百姓理财意识的加强,更刺激了民间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遗憾的是,国内的商业银行一方面大张旗鼓宣传理财知识,培育理财市场,但另一方面,只在大城市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忽略了农村和中小城市的理财市场开发。”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的一位基层金融工作人员说。

这位基层金融工作人员认为,非法集资频发的直接原因固然是部分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欠缺,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求富心理驱动下盲目产生的投机行为,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与群众投资渠道狭窄有关”。

“当前,大量的民间融资供需两旺,但由于缺少法律规范,民间融资长期难以摆脱‘灰色金融’身份,容易造成非法集资,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全国人大代表、东北师范大学教授黄百渠认为,应通过立法的方式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法律平台,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打击借民间融资非法敛财活动。

黄百渠说,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大量资本游存于民间。由于居民进行投资理财的渠道并不宽泛,目前只限于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几种投资方式。与此并存的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融资显得供需两旺,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黄百渠分析说:“此外,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影响当地稳定。”

黄百渠建议,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平台,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规范和监管,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让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光明正大地浮出水面,充分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

法律法规缺位不容忽视

有法律专家提出,目前造成非法集资猖獗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相关的法律界定不明晰。表面上看各部门都很重视,实际上降低了打击效率,延误了最佳处置时机。

银监部门的职责包括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等工作,但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银监部门认为,目前对非法集资的定性存在着操作上的难度。按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目前很多集资公司都建有种植业、养殖业基地,或者厂房和生产线等实体,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这种集资就很难定性。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8

关 键 词:银行账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存款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074-10

收稿日期:2014-12-12

作者简介:何小勇(1972—),男,广东茂名人,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经济刑法;邢鸿翔(1975—),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长,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法学会法学课题“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衍变与规制探讨”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FH2014D17;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FXD002。

2014年4月21日,在银监会举行的新闻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透露: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并且不断地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涉嫌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金融秩序。非法集资如何向新领域、新行业蔓延?其产生背景及行为方式有何特点?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时应怎样有针对性地查处和防范?笔者以201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在南京召开的“关于民间借贷引发的被诉案件管理工作会议”中各地分行法务部门提交的50多起研讨案例为研究对象,[1]并结合近年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对发生在金融领域中以存款合同为表现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针对性地打击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集资活动表面看起来与银行正常经营无关,但是,银行作为为企业、个人资金往来提供存储、结算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其银行账户便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介质。即犯罪分子在银行开立账户,与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存储、调拨等活动,从而达到逃避金融部门监管,掩盖行为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真实目的。在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存款人、资金掮客、用资人相互勾结、串通,蓄意造成银行业务办理流程存在违规或瑕疵情形,当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活动资金链条断裂产生风险时,存款人便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失踪、银行存在过错为由,利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从而使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领域传导、扩散。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研判,这种趋势呈蔓延之势,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银行向公安机关举报储户

金融诈骗的案件特征

储户向法院起诉称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丢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责任时,银行通常是对其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对其信用卡、网银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追查,在调查其账户资金流向分析等基础信息后,如果发现存在异常情况,通常会选择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储户涉嫌诈骗银行金融资产。银行此举的目的,一是希望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查处,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查清事实真相;二是借助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手段,以获得有利于银行诉讼的证据材料,为其下一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作准备。

根据对现有案例的整理,此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⑴存款人一般为个人,但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非金融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例如,经镇江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初二审审结的张某某诉工商银行镇江市扬中支行赔偿90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存款纠纷一案,经审理查实,存款人张某某的另一身份为浙江台州某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镇江案)。[2]⑵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大多同时申领信用卡,开通网银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等服务,以利于用资人对账户内的存款资金支配使用。镇江案中,张某某在开户办理银行卡、设置密码并开通网银后,即将银行卡、密码等资料交付给原工行扬中支行负责人何某,由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资金并支配使用。⑶存款人与用资人通常约定在开户存入资金的约定期限内,存款人对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查询、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为此,存款人除获得银行支付的正常利息收入外,还同时获得由用资人通过其他账户划转或者其他隐蔽方式支付的约定高额利息。⑷当银行内部人员或者存款关系之外的案外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对涉及账户存款来源、使用的相关信息,存款人往往不予配合调查取证,也不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资料,致使侦查工作难以开展。⑸在存款人要求银行赔偿其账户内的存款损失民事诉讼遭遇困境时,往往会通过多种手段、方式施压,迫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己的民事判决。镇江案中,张某某通过浙江省的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信申诉,同时通过新浪、人民网等多家国内门户网站发贴:《储户900万存款不翼而飞 疑为工行职工盗转》、《工商银行的柜台还安全吗》等向银行及受理法院施加压力。⑹在银行内部人员参与的案件中,为了确保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存款人有时会持有加盖银行印鉴的还款承诺函等类似书证材料,但函件记载内容与银行正常业务范围明显无关。镇江案中,张某某持盖有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的还款承诺函和存折保管单;而在黄某诉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前埔支行等八被告4487万元人民币本息连带赔偿责任纠纷案中(其余七个被告为前埔支行行长黎某、非法集资人李某某及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五家企业,其中有三家为当地的投资公司,一家为四川的融资担保公司),原告黄某即持盖有“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前埔支行业务公章”印纹的《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作为其向银行索赔的重要依据。该案一审福建省高级法院判决银行向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以经检察院查明李某某从原告黄某手中非法集资9355万元为由,撤销福建高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黄某诉讼请求。[3]⑺存款人虽然对实际用资人为何人、采取何种方式转移其账户内的资金等情形并不完全知情,但对账户内的资金将被他人使用是知情的,然而,仍然以银行存在严重过错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例如姜某诉工行长沙市营业部金鹏支行500万元存款丢失一案,存款人姜某对用资人章某承诺银行账户内资金由章某使用,并保证三个月对该账户资金不查询、不提前支取,并从章某处获得150万元的利息。姜某起诉银行索赔,经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存款人姜某作为犯罪嫌疑人之一被调查,但最终检察机关以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长岳检刑不诉[2011]45号)。该案所涉民事诉讼经长沙中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法院以姜某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姜某存款的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追求高额利息,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然而银行工作人员与章某勾结,利用职权之便截留姜某的信用卡和密码,因此银行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最终判决金鹏支行赔偿姜某存款损失140万元。⑻一些案例反映用资人、资金掮客与存款人相互勾结,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的目的就是为了日后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例如,在青岛某公司诉工行青岛分行四方二支行存款合同纠纷案中,用资人单某与资金掮客项某、王某、于某等预谋通过“活扒款”方式融资:即先与存款人商定借款金额、利息、使用期限后,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将钱存入,然后由犯罪分子采用违法方式将钱转入用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归其使用,并商定存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到银行提款;若用资人到期不能偿还资金,存款人则佯装不知情而向银行提出索赔。⑼蓄意制造银行业务办理存在过错。其手段通常包括: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后,用资人在存款人的协助下,以伪造的印章或者文件、身份证件等冒充存款人,并以存款人的名义开通网银或者办理挂失手续,以达到支配占用存款人账户资金的目的。在银行内部人员参与时,则采用案外人以存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挂失手续、账户资金划转等明显违反银行业务操作规程的方式,为日后追究银行法律责任预先埋下伏笔。⑽涉案金额巨大,通常数额在百万乃至千万人民币。并且,涉案存款人如为企业的,所开立的账户往往为临时账户而非企业的基本账户,涉案存款人为个人,也非其平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存入大笔资金后往往便不再查询、使用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而存款人查询使用之时,即为账户资金已流失殆尽之时。

二、相关主体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

集资或者民间借贷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件就民事关系而言,涉及两重法律关系:一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构成存款合同关系;二是存款人与用资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发生在暗处,难以查证,并且往往与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由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容易演变成当存款人的民间借贷出现风险时,为转嫁风险损失,存款人恶意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该判断是基于涉案的存款人、用资人、融资中介人等主体通常均为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时的主要涉案群体。例如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前埔支行被诉案中的原告黄某,在当地是出名的职业放贷人,在福建地区,有多家企业因不能归还高利借款而被黄某起诉,执行和查封的资产超过20亿,[4]而实际用资人李某某则被厦门检察机关认定为其行为构成非法集资;镇江案中的原告张某某的另一身份为浙江台州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而用资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查实以类似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用于当地的高利放贷。

为何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会存在此类现象,笔者以公安机关的经侦实践、银行处理银储纠纷的衍变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为视角,解读如下:

⒈银行对银储纠纷的应对不当助长了此类案件的发生。储户因账户内的存款丢失向银行索赔并不鲜见,但是,在信用卡普遍使用和网银业务普遍开通后,此类案件所涉标的金额越来越大,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判例处理对银行有效抗辩非常不利,因此,民间借贷或者说非法集资活动也开始利用银行账户为掩护,当资金链条断裂时则以存款丢失为由向银行公开诉讼索赔,以达到转嫁风险目的。此类案件成为银行法务部门近年来疲于应对的一种被诉案件类型。但是,此类案件一直不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在某种程度上也与银行为了维护本行声誉,特别是在存款丢失与银行工作人员有关,或者是与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存在失误、过错的情形下,银行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内部处理,私下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不予对外声张。但其另一后果却造成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形成机理、发案规律缺乏深入了解,习惯将其视为普通银储纠纷予以处理并适用法律。这也是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不得不召集全国各地分行法务部门对此类案件集中研究,找寻应对措施的根本原因所在。

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裁判结果使银行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为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拒绝支付;我国《商业银行法》针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特别是存款资金安全作出了专门规定。199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指出: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时,如果存款人的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真实,且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同时还规定,如果存款人持有的存单等凭证为真实凭证,即使其与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存单的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存单,存在某些瑕疵,但金融机构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法院应认定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义务。因此,当存款人与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并实际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后,在存款人向银行提起账户内的存款丢失要求索赔时,银行根本无法找到予以对抗的免责理由和法律依据。

信用卡的推广及网银的普遍使用使储蓄存款丢失的风险责任承担进一步向银行倾斜。在大多情况下,银行只能主张存款人对存款的丢失也存在一定过错:譬如信用卡保管不慎,密码或者U盾保管不严,户名、银行账号等账户信息泄露被非法分子利用等等,但均难以从根本上避免败诉的风险。由最高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的两起同类案件中(最高院[2003]民二提字第23号、第25号),对银行与储户应如何分担存款丢失的责任问题,两起案件一致判决: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两起案件同样涉及经济诈骗犯罪问题,而法官认为:“要准确判定在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一方的主导下形成的合同、协议其对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依法保护存款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5]于是,银行作为存款合同的优势地位方,其对储户存款丢失的责任衍变成为绝对的赔付责任。

⒊公安机关在银行报案或者法院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材料时,予以立案侦查的证据材料不足,法律依据欠缺。当存款人提起索赔诉讼后,银行经查证发现存款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活动存在异常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案由通常为银行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产,或者为存款人隐瞒民间借贷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诈骗银行金融资产。法院在审理该类诉讼过程中,对涉案事实、证据发现疑点却依职权难以查证时,也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相关事实真相予以查明。

如果存款人与他人存在非法集资问题,根据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因此银行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对存款人的行为定性而使其得以免责。但是,对于存款人行为性质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根据《取缔办法》规定,应由人民银行调查、核实,初步认定后,由其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人民银行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定性及作出取缔决定后,公安机关才能介入立案侦查,并据此决定侦查方向。否则,对于一般性的报案,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只能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实际上,不管是银行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明有关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还是在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法院以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大多的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后,仅仅是构成经合理怀疑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但均难以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存款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因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故公安机关往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另外,即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由于对方的不配合而难以展开深入调查。由于确凿的能证明存款人等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无法获取,而现有的证据又指向存款人与银行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与刑事案件无关,因而,公安机关即使勉强立案,最后也只能是以证据不足为由不得不撤销案件。

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主体参与民间借贷或者非法集资的原因。在存款人诉银行存款丢失赔偿案件中,一些存款人为自然人,但其真实身份存疑。例如,2013年8月工商银行无锡某支行行长因涉嫌非法集资,在资金链条断裂后向无锡市公安机关自首,随后,在其任职的银行开户的两名上海籍父子俩分别持两张总金额为6000余万元的银行存折向无锡中院起诉,要求开户银行予以赔偿。该案因与自首的银行行长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被法院中止诉讼,以待公安经侦部门查清有关事实后再进行审理。个人持巨额资金异地开户存储,并在相当时期对账户内的资金不闻不问,其资金存储目的成疑,其资金真实来源及存款人的真实身份也存在诸多疑问。根据法院的调研报告显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往往相互交织,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复杂,一起诉讼中的借款人同时也是另一诉讼的贷款人或是担保人,而很多担保人本身又从民间融资机构借贷了大量资金;一些以自然人名义出借的款项,但实际上是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等在背后操作。[6]因此,存款人涉及民间借贷时,其真正身份究竟属非法集资人?高利放贷人?资金掮客?不仅法院司法审判时难以对其身份定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因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也难以追究其行为的刑事责任。

典当行等主体以各种隐蔽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其原因与相关法律、政策对其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的限制规定密切相关。例如《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典当利率规定按银行机构6个月期的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综合费用(月)费率分别为不超过当金的42‰、27‰和24‰;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应与正规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类似,须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要改制为村镇银行,须符合最近四个季度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60%等强制性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规定只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禁止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活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禁止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活动。[7]因此,上述非金融企业虽然法律规定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资金融通活动(担保公司除外),但却一概被严厉禁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用于放贷,而其资金用途、资金投向地域、利率等也受到相关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以自然人身份并借助民间借贷的名义隐蔽从事资金借贷活动,不但可以规避法律对其经营活动的限制,并且还可以此来逃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征缴,一举数得。因此,不论是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还是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上述主体总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便不足为奇了。

三、公安机关查处该类案件的

法律应对措施探讨

⒈公安机关应与银行、法院等机构紧密合作,协同打击利用银行账户为平台非法从事资金融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存款人提起索赔的民事诉讼中,银行通常只能就银行业务在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书证材料举出详实的证据,但是,对存款资金在不同户名的账户内流转过程中,相关账户所有人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资金流转原因却难以查证。因此,公安机关应主动与银行合作,对存款人在异地临时开户并存入大笔资金的账户实施监管,或者对本地企业在主办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开设临时账户并存入大笔资金的,或者是企业、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短期内频繁发生巨额资金往来等异常交易活动的,实施实时监督并主动向银行提供异常交易账户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对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曾被举报或者曾涉嫌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相关企业、个人的信息资料,公安机关应与银行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现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另公安机关与法院也相应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常在该省或者该地区各级法院以借款人、贷款人或者担保人等多重身份起诉或者应诉的企业与个人,列入重点监测对象。同时,还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资料,使其与公安机关对重点监测对象的管控、法院对民间借贷等商事案件当事人可疑情况的汇报等信息相互比对,多管齐下,及时觉察违法犯罪苗头,协同打击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等机构在查处、认定非法集资活动时的地位、职责。如上所述,存款人起诉银行存款丢失赔偿案中,存款人与案外人存在隐蔽民间借贷关系,而该类型的民间借贷又往往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如以非法集资作为案件的侦破方向,受案件定性必须由银行予以事先行政认定的前提条件限制,无形中给公安机关的查处、发现违法犯罪造成障碍。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改由银监会认定。2005年,中央编制办《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对认定、查处非法集资分工如下: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及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银监会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由银监会负责;涉及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的,由银监会会同证监会、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负责;涉及工商企业的,由银监会会同工商总局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即公安机关的职责为配合地方政府、银监会等部门开展工作。

2014年3月25日,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根据该规定,今后在查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时,银监部门对非法集资性质的行政认定意见不再作为公安机关介入及查处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同时,法院、检察院也可依职权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直接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这似乎是放松了对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的限制,使相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行使职权,更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是,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常常是非法集资人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后出现支付危机,无法向出资人按约定利率兑付本息引发群体性事件,最终导致非法集资活动的暴露而被查处。在非法集资人支付危机尚不明显时,出资人往往凭合同、借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非法集资人主张权利,而根据《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公安机关一旦立案查处,将导致众多非法集资参与人权利落空,由此迁怒于公安部门,引发群体事件。同时,在非法集资人被查处后清理资产、清退财产时,参与人所能获偿非常有限,导致集体上访事件频频发生。例如,2010年南京市公安机关在查处南京润在公司非法集资案中,非法集资额40多亿元,参与人达13万,仅济南一地参与人就达万余名,造成损失12亿元,经公安机关全力追缴,仅挽回损失不到1亿元。非法集资人被移送起诉后,济南受害群众先后共12次来南京集体上访,总人数达7000余人。之后,为化解矛盾,南京市政府拨款2.2亿元用于发还润在非法集资案件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但受害群众由于对发还比例不满,坚持集体上访。非法集资案件的定性与查处涉及多方利益,不是哪一个部门或者机构能够单独作出性质认定并能够承担起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果的。

我国目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原则为: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8]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还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此类具有资金借贷经营范围的商业企业的设立批准、经营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均由地方政府负责,公安机关不过是地方政府负责非法集资查处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使上述司法解释赋予公安机关直接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那么,如何协调其与地方政府、银监部门、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等机构的关系?在对非法集资性质认定产生异议时应如何处理?以哪一个部门的意见为主导意见?毕竟,认定为非法集资性质与定性为合法民间借贷,在处理上区别迥异,且与政府维稳工作密切相关。目前,在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呈放松规制的态势下,要求公安机关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赋予的职权承担起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自行查处实在有点强人所难。非法集资犯罪客观上是一种变异的经济活动,其发案的过程、环节和阶段涉及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等多个部门,而各部门也均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各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往往各自为阵、多头管理,防范、打击难以形成合力,公安机关的角色更多被定位为承担维稳任务。

另外一个实务问题是,不论是法院受理存款人对银行提起的索赔诉讼,还是公安机关受理银行报案,所接触的材料仅仅为个案材料,而仅凭有限的个案材料是无法准确推断出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了涉众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由于此类民事案件通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相关,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大犯罪构成要件。但是,非法集资人以银行账户为平台,对资金提供人进行针对性的筛选,隐蔽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种行为特征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情形相差甚远。因此,如果没有掌握足够充分的案件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仅凭个案推断相关主体的行为性质构成非法集资,根本不具有操作性。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明确指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与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依职权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第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民间借贷引发的被诉案件管理工作会议”中各地银行反馈的情况,法院中止诉讼的原因均是由于银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被立案侦查,或者是因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而没有一例是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所致。对此,《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规定法院采取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的手段,而不是以往通常采取的中止诉讼措施,并且,法院对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也不承担最终认定的职责,这无疑对防止存款人以银行账户存款丢失为由提起恶意民事诉讼,对银行利益保护更为有利。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既取决于法院是否具有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准确界定的法律素养与灵敏嗅觉,还取决于其是否有敢于承担因驳回起诉而引发的系列后果的勇气。毕竟在证据材料充分、法律关系明确,且相关证据均对存款人有利的情形下,要求法院作出驳回存款人诉讼请求的裁定不是一件容易作出的选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否及时跟进,以及能否查明有关犯罪事实后作出与法院同样的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结论,是《意见》规定能否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到切实实施的关键。

⒊完善立法,严厉打击存款人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对于查证存款人等利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查证存款人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要容易得多。并且,非法集资案件牵涉人员多、地域分布广、涉案金额大,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结束到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到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通常需要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不论是法院采取中止民事诉讼或者驳回起诉的做法,对及时处理银储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言,均非最好解决办法。鉴于此,在公安机关受理银行报案时,建议采取以下处理方式: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诉讼指诉讼当事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诉讼行为,包括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和滥用诉讼权利三种形式。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7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受理银行报案或者法院移送案件时,应以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的方向为查明存款人是否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此,需要重点查明实际用资人与存款人是何种社会关系,存款人的账户资金来源等详细资料。如能证明存款人与他人相互串通,在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形下,隐瞒账户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为转嫁资金使用风险,或者为非法侵占银行资产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构成虚假诉讼罪。立案案由的改变将使公安机关侦破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而相应地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运用也更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的查清。但应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条文及相应的罪名种类中,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并未被规定为独立罪名。为此,建议在今后的刑法修订中,对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应单独规定罪名及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⑵在存款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较难查证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也可以以存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相关事实证据,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方式诈骗银行资产,构成我国《刑法》第266条中规定的诈骗罪,予以立案。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而存款人行为特征、犯罪客体也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但是,《刑法》对金融诈骗罪仅规定八种类型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上类型均无法适用存款人利用存单或银行账户提起虚假诉讼诈骗银行资产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直接以涉嫌诈骗罪为由立案,是目前可以考虑的一种变通的处理方式,但从长远看,将此类犯罪行为归属“金融诈骗罪”并在刑法中增加新的罪名种类似乎更为妥当。⑶为减轻公安机关查处此类案件时来自法律规定方面的阻力,建议最高院对其199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因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我国电子银行尚未普及前的银行传统柜台业务,在因特网技术大量在银行业务中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对利用银行账户进行交易的主体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交易风险分担、举证责任合理配置等方面,应重新予以审视并作出合理规定。例如,应加大存款人的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规定存款人对账户账号、信用卡卡号、密码等信息应负有合理保密义务,对账户资金变动应负有及时对账义务,对账户异动资金的来源及资金往来的基础关系,应负有合理解释的义务等等。存款人不予配合举证的,或者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或者所作出的解释明显欠缺说服力的,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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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9

银行效率是指银行在业务活动中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从本质上讲,银行效率是银行对其资源的有效配置,是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投入产出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综合反映。

银行效率与银行效益既紧密关联,又有所区别。银行效益是指银行的资产和服务所带来的收益率;而银行效率是指银行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要追求安全性和流动性,这就要求银行讲究运作效率。而且,有效益的金融交易未必有效率。可见,银行效益包含在银行效率的内涵之中,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是效率,而基础是效益。

二、中国商业银行效率的实证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运用了DEA(数据包络法)评价模型,采用中介法选择投入、产出变量。其中投入变量为营业费用、利息支出和员工人数;产出变量为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和不良贷款率。由于不良贷款率不能直接用来作为产出指标,本文对不良贷款率指标进行调整后作为产出项之一。

以下选择2000—2004年4家国有银行和10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研究的样本虽然建行与中行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上市融资,但为分析方便,本文仍将工、农、中、建四家银行称为国有商业银行。。选择营业费用、利息支出、正式员工作为投入指标;非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不良的相对绩效值作为产出指标数据来源于2001—2005《金融统计年鉴》。。运用DEAP2.1为分析软件,对上述样本进行效率评价。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效率在逐年改善,效率平均值由0.908上升到0.954(见上图)。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银行效率处于不断提升过程中。

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比较看,股份制银行5年的平均效率值为0.936,高于四家国有银行的0.901,而且除2002年外,股份制银行的年平均效率也要高于国有银行。不过随着国有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差异在逐步缩小。2000年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的效率值差异为0.11,到2004年缩小为0.076,其中2002年随着工行、中行、建行改革成效的不断显现,国有银行平均效率值超过了股份制银行。

三、中国商业银行效率的影响因素

影响银行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影响因素,即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二是内部影响因素,即商业银行自身的组织结构。

(一)市场结构对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的分析

1.“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框架。产业组织理论的奠基人贝恩1959年在其《产业组织》一书中提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是最重要的因素。同时SCP理论认为,市场的垄断程度与竞争效率是负相关的。

2.中国银行业垄断与效率实证分析。对银行业市场垄断程度的研究主要测定CR4指数值,即测定中国银行业前4家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在相应测定项目中所占的市场份额。

2000-2004年中国商业银行集中度CR4指标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2000-2004年中国银行业的总资产、资本(所有者权益)、存款资产、贷款、员工数目等五项指标CR4的平均值都在0.8左右,因此可以初步判定中国银行业市场是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而从净利润集中度与其他五项指标的集中度CR4变动看,2004年总资产等五项指标集中度均比2000年有所下降,而净利润集中度则得到极大的提升,并且2004年以前的利润集中度明显弱于市场集中度,因此可以认为四大国有银行存在高度垄断但绩效差的现实;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推进,国有银行的市场集中度下降而利润集中度开始提高。

3.垄断市场结构导致低效率的原因。根据SCP理论,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正是其行为特征促成了自身效率的相对低下。Hick(1935)的“安定生活”假说(quiet-lifehypothesis)认为:在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由于竞争程度较小,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厂商没有动力去实现成本最小化,从而造成效率下降及成本上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在市场中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市场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另一方面,在央行对存贷款利率管制的情况下,银行提高服务质量实际上是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使顾客享受更好的服务,这部分提高服务质量所花费的成本要从银行利润中支出,显然银行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积极性,结果导致银行低效率的产生。

(二)企业组织结构对商业银行效率的影响

在既定的银行业市场结构下,商业银行自身的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对银行效率的改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存在着最优规模边界。同时该理论认为,企业规模不能无限扩张。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幅度逐渐加大,员工监督的成本也越来越大,当规模经济产生的边际收益等于扩大规模产生的边际成本时,企业规模达到最优。

2.商业银行组织规模与效率的实证分析。下面,以商业银行综合效率(EE)作为银行效率指标,以组织机构数目(ORG)、银行人员数(PERSON)作为解释变量,增加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NASSET)作为控制变量,考察商业银行效率和组织规模的相关性。

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EE=a+bORG+cPERSON+dLNASSET+ε

利用2000—2004年15家商业银行数据,通过SPSS.11得到回归结果如下表。可以看出,在控制了总资产规模后,商业银行效率与银行人员数存在显著的负相关,这表明中国商业银行的人员对银行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过多的人员降低了银行的效率。

商业银行综合效率与组织规模回归结果

注:***表示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另外,相关性实证结果表明,银行规模效率(SE)与银行规模存在显著负相关性,这说明中国商业银行确实存在规模不经济和低效率现象,随着银行规模的扩张,银行效率并没有得到提高。

3.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导致低效率的原因。四大国有银行建立伊始即按行政区划进行分支机构设置,形成“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组织结构,使委托链条过长。同时,改革初期的国有银行主要通过机构和人员的迅速扩张来实现自身发展,但由于缺乏成本约束,机构、员工数都大大超过了规模经济要求的企业边界。

四、中国商业银行效率提升的战略路径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10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是代表出资人(发起行)对所投资村镇银行进行集约化、集权式管理的,因此它必须具备资本经营的权力,是“投资资本运营中心”,而它管理的各村镇银行则是“利润中心”。管理总部本身不经营银行业务,主要是通过对各“利润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来为出资人间接创造价值。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地域选择及定位

根据《通知》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总部设置的地域选择可以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设在发起村镇银行较多的地区,便于就近集中管理;二是设在发起行总行所在地,可以充分利用发起行的技术、人力资源、资金、地缘等优势;三是可以设在上海、北京等发达城市,有利于人才招聘、IT后台建设与管理、信息畅通、树立市场声誉等;四是“地区总部+管理总部”模式,可以实现因地制宜和规模化经营,在发起的村镇银行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

针对村镇银行对口设立管理总部,方便了发起行对所设村镇银行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可以通过批量发起设立并专业化运营村镇银行,降低管理费用和投资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和规模效应。对村镇银行而言,由于有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可获得更好的业务支持和发起行专业化的服务。同时,对村镇银行这类微小银行来说,人这个管理因素尤为重要,管理总部的存在,为处于弱势的村镇银行员工发展打开了职业成长通道,便于人员的统筹管理,有助于建立统一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归属感和责任心。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职能

根据《通知》精神,村镇银行管理总部主要职能是管理和后台服务。10家以上村镇银行的发起行,面对每家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战略、风险管理、IT系统、产品研发推广、市场声誉等问题,既有同质化管理需求又有特色化经营差异。因此,管理总部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角度出发,将要在公司治理架构搭建、人力资源统筹、业务规范与指导、合规与风险管理、审计稽核、IT集成等方面进行集约化管理才能体现效率与成本优势。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机构设置

按照以上讨论的管理总部的职能出发,村镇银行管理总部可以考虑如下设置方案: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从法律关系上说,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都有法人财产权的独立运作权力。从村镇银行集团管理总部拥有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来看,分为全资子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集团对不同产权关系与结构的子公司拥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由此也决定了这种控制权的实现方式。具体来说,管理总部对参股子公司采用集权体制,对其战略、经营、财务运作直接“指手划脚”是不符合《公司法》的。对于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照例也应该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来进行。也就是说,无论控股和非控股股东只能通过其委派的董事来实现其决策和控制意图。集团总部只有对全资子公司才能直接实现其对战略、决策、财务的监管。但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发起行作为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最低比例为20%,其他股东不得高于10%,且董事长均有发起行委派),具有风险兜底行的用意,也具有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意图。因此,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如何有效实现子公司的分权独立经营与管理总部的集权管理成为现实经营中的两难抉择。

就长远发展目标而言,村镇银行管理总部可以通过集约化、相对集权化地管理,在确保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村镇银行集团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保证其代表的投资人(发起行)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这种管理,也可实现各村镇银行法人独立个体发展的最优路径,实现每个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但就现实经营而言,村镇银行管理总部相对“集权”管理与独立法人的利益之间必然存在不平衡之处。因此,在管理总部的体制、机制设置方面应充分考虑各子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和作用。

借鉴一些企业集团管理总部的运行模式,我们可以探索对管理总部采取“发起行+董事/专家委员会”联合管理的方式,来统筹协调和管理村镇银行集团内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董事或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从各村镇银行董事会中择优推选,还可聘请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专家进行独立性约束。这样的委员会,各方利益均能够代表和体现,就能够在体制上保障管理总部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为了确保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在积极管理中需要解决母公司(发起行)和管理总部董事委员会之间权责界限,需要具体明确委员会这个非常设机构的工作制度与议事规则,避免成为一个空架子。另外,还可以逐步加大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专业委员的比例,以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机制和动态过程,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做好内部控制工作,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和客观要求。众所周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以比较特殊的身份存在于中国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中,它既是国家宏观调控、货币发行、现金管理、账户管理、结算管理等职能的机关。又是办理账户、办理结算、经理国家金库等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同时还是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企业。正因为如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操作和事务管理都存在着形式不同、大小不一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客观上需要对内部进行风险控制。纵观人民银行发展历史,各个阶段发生的不同案件或事故,基本与内部控制的缺失有关。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在各种风险,任何一项风险的产生,都必然造成相应及相关的损失或伤害。我们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但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控制使风险降到最低,将相关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人民银行实施内部控制的措施

1、培养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诸要素中唯一一个属于软控制的要素,它是内部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包括:有效的沟通、道德风尚、行为规范、激励机制、管理哲学、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纪律约束等方面。以及与之有关的无形因素。通过业务宣传、知识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大力宣传和学习内部控制的意义、作用、办法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内部控制的积极性。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职代会制度等,建立有效沟通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纪律约束措施、规范央行人的行为、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等,提高员工素质,树立央行形象,建设具有特色的央行文化。

2、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不是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它涉及到一个整体的每个人、每个岗位、每个操作环节。从控制体系的层次看,对一个组织的控制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具体的操作层次的内部控制,又分为两级控制:第一级指建立在具体操作人员水平的内部控制,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第二级是指建立在管理人员水平的内部控制,旨在对操作人员形成监督,保证第一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第二个层次的控制是指独立于具体操作和管理之外的内部审计,在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本单位行长负责,对具体的操作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旨在降低第一个层次内部控制无效产生的风险,从整体上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第三层控制即外部的监督和审计。因此,应在不同层面上,完善内控机制,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从一线的具体操作到业务或事务的管理,再到内控的监督,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内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3、严格执行内控报告制度,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每个分支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行报送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因此,每级机构的内控领导小组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本单位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业务操作或事务管理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认真检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所有相关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科学界定,建立风险评估框架,正确评估本单位的相关风险,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风险应对策略,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11

一、当前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基本模式与主要问题

现阶段银行业反洗钱信息收集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从定量的角度界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为大额交易,从定性的角度列举了部分可疑交易模型,规定了数据的报告流程、方式等,其基本模式如下:

上述模式,基本实现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FIU”)与商业银行主报告行“总对总"联网报告数据,部分大额实现了系统自动化提取数据。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较以前仅通过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收集后手工导入FIU数据库有了质的飞跃。但由于反洗钱信息系统建立时间不长,部分数据资源还没有及时整合,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大额交易的错报、重报问题较难克服,许多交易要素需要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入,影响工作效率发挥,数据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受到影响,大大降低了数据利用价值。

由于各类支付工具的不同特点,将所有大额交易数据要素都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化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尚需要通过手工补入相关要素。比如银行本票、单位或个人支票等,付款行较难及时获知收款人、收款行以及具体收付款日期等信息要素。只有当本票、支票解付提回时,并且收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行才可以通过该银行系统完整提取出收付款人双方身份信息。银行汇票也是如此,付款行如是委托其他银行开立汇票业务,也无法填写收款行和收款人账号等信息,一般此类信息是保留在行。同样,通过银联进行大额转账业务数据报送也会遇到上述相类似的问题。因此,只要是跨行支付的大额交易,在一般情况下付款行报送收款人的信息存在困难,同样要求收款行报送跨行的付款人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要求双方行都报送收付款人双方信息,就有一家银行将重复报送同一笔交易,数据库大量的重报信息妨碍了对情报的分析与统计。由于重报的交易信息中部分要素为手工填入,两笔数据无法完全吻合,很难通过系统设计剔除重报的信息。

2、可疑报告内容不够详实,情报价值不高,商业银行内部尚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过程。

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发现可疑交易情报的途径单一,银行内部各业务条线无法整合和合理分工,仅依靠各营业网点进行简单的判断,机械地对照已公布的可疑模型对号入座,填写可疑报告,并传递到该行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由情报收集人员集中所有网点递交的可疑报告,一般不加更多的分析就集中报告其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整个过程,情报收集人员只是一名二传手,并未对可疑账户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也未对所有可疑账户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了解交易背景和对交易特征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量可疑交易主要是为了应付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我国FIU因此要分析处理大量防卫性的可疑报告,难度相当大,真正重要的可疑线索可能因此掩盖在海量的报告中,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正常效率的发挥。

3、现场监管成本高、效率低,非现场分类指导实施困难,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力度与监管要求较难平衡。

主要原因是现场监管与情报收集整体工作脱节,尚没有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部门对被监管机构的数据漏报、错报、重报等不能及时掌握,较难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非现场监管没有手段,分类指导实施困难,无法为现场检查“精确制导”。现场监管难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工作不重视或工作流程中存在缺陷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的频度与深度也较难准确把握。由于缺乏非现场信息系统,对报送单位各地分支机构也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模式。因各地行政监管部门的认识不同,对同一类事件,处理也不尽相同。现场检查的处罚等级不分明,甚至相悖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罚激励效果受到影响。

二、对进一步完善银行业反洗钱情报信息系统模式的设想与建议

(一)调整反洗钱的情报收集模式,采取数据分类收集处理

上述流程相比原来的情报收集模式主要是补入了跨行支付平台在大额数据报送过程的责任。可疑报告根据进一步判断分析的优势不同,传递对象的不同,同时兼顾效率,商业银行任何一级都有直接向FIU报告可疑的权力与义务。跨行支付平台的补入主要是为了减少手工操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实现所有数据自动化提取。银行一旦发生跨行交易,只负责报送发生在本银行开户的单边交易数据,交易对方信息由对方银行负责报送,双方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平台或其他相关支付平台的信息进行数据匹配,从而完成一笔完整的跨行交易记录。尽管在系统建设初期,这种操作模式可能会在匹配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如各银行系统不同的因素、数据提取方式、部分业务的退票处理等等导致无法实现成功匹配,但这些问题随着工作推进都是可以进行分类解决与克服。只要对无法匹配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再进行分类处理,通过退回商业银行自查或交给各地反洗钱现场监管机构核查,将可以大大减少大额重报、漏报、错报现象。监管机构也可以因此及时掌握银行的报送情况,了解报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纠正错报与重报现象,实现对数据漏报、错报的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也因此可以有的放矢,有据可查。

对大额数据的接收与匹配处理流程如下:

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额数据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不需要进行匹配的单边交易信息,因其业务本身只有收、付款一方信息,如大额现金存取数据;第二类是双边交易信息,主要是以各银行为单位的非跨行交易信息,不必通过人民银行支付平台或其他跨行支付清算平台,只通过本行业务系统进行清算的交易信息。含同行异地结算的各类业务,此类交易收付款双方信息可以通过该行系统自动化完整获取;第三类是跨行支付结算信息,一般只能从商业银行系统中自动提取单边交易信息,提取交易对手信息存在一定的困难。这类交易主要是通过一些跨行支付平台或一些机构等实现结算,一般需要通过中国银联、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一些机构等进行数据关联匹配才能取得交易双方完整信息的数据。前两类数据设计与提取比较容易,第三类数据要素的设计要重点考虑匹配字段,需要唯一识别码,它是将单边信息转变为双边信息的关键。当然还可以有辅助识别要素,如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确保数据可以与两银行所报的单方信息进行匹配,实现跨行交易数据的链接,以便进行非现场交易分析时,重现跨行交易完整过程。

(二)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流程

1、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综合分析与判断流程。提高可疑线索的报告质量,不仅要关注法律体系中的模型定义,更需要依赖商业银行自我进行深入挖掘线索,综合分析判断,总结积累经验,归纳不同类型的洗钱特征。商业银行最了解其本身的业务系统与客户,行政管理及FIU难以替代或超越商业银行去发现与挖掘所有可能的洗钱线索。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需要建立在分析人员对客户长时间的观察分析,该流程在银行内部形成,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业务操作流程、合规管理等工作联系密切。下面是对银行内部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流程的设想:

上图是以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的反洗钱分析管理部门为枢纽的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流程。经反洗钱专职管理人员分析判断之后,可疑报告可直接报送FIU,当遇可疑交易需要商业银行总行进行分析判断时(如交易发生在同行异地),报送总行请求协助一起分析判断;当遇可疑账户与当地多家银行发生资金往来时,可以将可疑交易报告到当地人民银行请求协助共同分析。但所有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总行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同时需一并将数据报送FIU,经商业银行总行及各地人民银行综合分析之后,再进一步上报可疑报告,各级主体都可履行报告义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在可疑交易分析与判断过程中,除了要进行本身业务合规管理外,因各业务条线职责不同,承担的角色与作用也有所不同。如现金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一些不合理的大额取现,通过客户提供的现金付款依据、用途,判断大额现金提取的合理性;账户管理部门重点要预防账户开户之后是否被利用于洗钱,特别要关注短期内频繁开销户或多头开立的账户;信贷管理部门,则是重点通过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以及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等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线索;各营业网点直接面对客户,它是发现可疑交易的主要部门。可以重点关注形迹可疑的交易人,如有意回避银行了解客户身份与资金拥有与交易情形等存在明显不符合的异常交易;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关注跨境资金流动的合理性,如:对同一家企业或同一个法人投资多家没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一次性结汇基本没有其他款项往来的企业;结算管理部门与营运管理部门可以关注票据收付款人的相关性,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下使用票据的账户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反洗钱分析管理部门。

反洗钱专职分析管理部门不仅是该机构反洗钱业务管理部门,也是反洗钱线索分析判断的主要机构。各业务条线将各类信息定期集中反馈到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由该部门专职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下一步调查处理方案,根据分析结果,将异常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确定各类风险账户的关注周期,指导业务部门配合调查等,通过一段时间的分析调查之后形成可疑报告,并确认可疑关注的级别,上报FIU。

总之,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上述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与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可以形成分工有序、相互配合、有效合作的机制,定期与反洗钱专职分析管理部门交流信息,或随时交流发现的可疑线索,协助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调查,并进行线索的研判。

2、整合全国的企业与个人的账户管理信息与征信管理信息,增强FIU对可疑交易账户的非现场分析能力。人民银行已建立的企业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的企业与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内容完整丰富,它们可以为FIU非现场了解可疑账户,及时分辨可疑交易线索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例如企业账户管理信息涵盖所有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电话、地址、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信息或单位负责人信息、行业分类、注册资金、地区代码、经营范围、关联企业、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开户日期、信贷信息,以及该客户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信息等。征信系统中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信息也非常丰富,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信息、信贷情况、工作单位、住址、学历、本人所有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等。以账户为交易网络中的节点,对进出此节点的资金流量、流动频率、流向以及相对量变化等情况,就可以制作出各类异常资金流动模型,进而分析筛选出可疑交易报告。例如,选择账户的四项指标,分别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区代码(d)、账户性质(x)、行业分类(h)、经营范围(j),假设某一个账户节点I(d1、x1、h1、j1),它与另一节点L(d2、x2、h2、j2)之间业务不相关,但却频繁发生大额交易,则可认为异常交易;假设某类行业(h)账户节点频繁发生提现或取现行为,与其经营范围(j)明显不符,则可认定为异常交易;假设相同收付款人不同账户性质(x)的资金频繁异动,将大额款项来回摆渡,明显没有交易背景,可视为异常交易;对公对私账户频繁往来,或与敏感地区(d)、敏感账户频繁往来,可以重点关注。在模型设计时重点关注跨地区、跨银行进行交易的账户,此类交易在一个网点的交易一般比较分散,单一网点发现可疑较为困难,一定要借助系统才能进行。分析的基本流程图如下: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流程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12

一是要对现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模式和数据集中模式进行改造,最大限度的调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建议目前两大征信系统的银行信用数据仍集中在人总行,但非银行数据则集中在以省为单位的各省域信用信息中心(设在人民银行);各省中心与中央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之间,以及各省中心之间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这样做的好处有二:一是各省中心做为各省社会信用系统的主体和平台,可供各地政府和非银行部门使用和共享,为地方的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也使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更容易。二是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量大,结构复杂,放在各省可大大减轻中央基础数据库在存储、查询、管理等方面的压力,提高系统效率。为此,人总行要统一安排,要求各省就建立省域中心的有关问题(接口软件开发、网络接入、设备资金投入、数据共享机制等)开展可行性研究,尽快制订方案,并就模式改造后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是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宣传协调力度,使政府、银行和相关部门的思想尽快统一到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改善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和信用环境的思路上来。首先,人总行应尽快向国务院汇报,争取由国务院明确人民银行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其次,人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做好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争取由地方政府授权,人民银行着手牵头建设地方信用体系,在此基础上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最大限度的减少来自其它部门的阻力。建议自上而下打破非银行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的现状,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由人总行向相关部委协商征集有关信息,确定信息共享事宜,建立部门间信息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然后由基层人民银行向相应单位征集信息,以降低信息征集成本,保证数据质量。

三是尽快制定征信有关法律法规,为征信系统建设和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要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行使征信系统建设、征信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及非银行信息采集等职能的法律地位,使人民银行在法律的框架内稳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要将企业信息征集纳入人民银行行政许可范畴,确保企业信息征集顺利进行。人民银行要加紧制订出台征信有关法律法规,全国性法规有困难的,可考虑先通过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现有的涉及信用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注重平等授信、公平授信、合理授信,鼓励诚实守信;要认真研究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为加快当前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找出一条现实的可行之路。

四是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各部门不同特点,分步实施数据采集工作。首先,国务院要授权中央银行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国家的垂直管理机构,应该由总行进行统一协调,先采集那些系统建设较好,数据集中程度高的部门数据。如对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的信息,由集团公司收集下属公司的信息,由总行统一开发接口程序,通过集团公司一个入口将数据导入个人征信系统。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基层行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其次采集省垂直部门数据。能在上一级(省、市)集中采集的,就不要到下一级(市、县)采集,对工商、税务等省辖内使用统一软件的部门,由分行或省会中支统一开发接口程序,每个省只留一个入口接入同级人民银行。最后采集市属部门数据。各市、县采集的地方非银行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传送汇集到省人民银行数据中心,由省中心与中央基础数据库接口。

银行非法集资工作总结篇13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基本上仍处于’合规性检查(的阶段,而且目前的现场检查)国内称’稽核。随意性较强,缺乏系统性和规范化,这些现象当然与我国金融法规不健全,银行机构刚刚开始向商业银行转换机制等多种原因分不开,但与我们的监管队伍的数量不够,业务素质较低有着更直接的关系。为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力量的作用,应突出监管重点。例如,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的特点,在建立统一集中的监管体制的同时,监管人员的配置应相对分散,特别是现场检查人员可主要放在省级分行+在经济活动频繁、金融机构较集中的市、地区分行设置较强的检查处室,但这些分行的监管机构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业务受总行监管部门和分行的双重领导。在此基础上,建议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新监管体系。

三、建立日常报表分析、非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银行的监管主要还停留在日常报表分析上,虽然人民银行也曾对几家银行进行过实地检查,但检查的深度不够,而且也缺乏经常性和程序性。今后要继续推广计算机并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对每一家银行落实专门的人员进行日常报表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及时安排非实地检查或有侧重点的实地检查。此外,还要使非实地检查正常化,比如规定人民银行每年对所有的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非实地检查,若发现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即可进行有侧重点的实地检查。

四、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借目前中央银行职能转换时机,让原来从事计划、外管的部分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转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建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类似于职称的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如设立助理检查员、检查员和监督检查员三级,对每个级别的检查员的职责和能力都作明确的规定,并在总行研究生部和一些院校建立检查员进修培训基地。各级检查员一般每年要在各培训基地参加三周左右的培训课程。同时,建立正常晋升制度,新招聘的人员一般经过二至五年的助理检查员工作,经考核合格者可升为检查员,检查员一般要求有金融、经济或会计大学本科的学历并且要能够独立负责对一家银行的检查工作,大约再经过,-.年的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升为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员除独立担任检查工作外,还要有组织和安排对较大银行进行检查的能力。

五、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在我国,金融监管归中央银行领导,因此,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也即是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建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仅受总行或上级分行领导,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其次增加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经费独立于财政,可以搞自收自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和工资费用可以由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征收检查费来解决、借鉴美国货币监管局的经验,评估费的征收以银行资产为基准,制定百分比,按照各银行资产的大小,百分比逐渐递增、在香港,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职员的整个福利待遇比商业银行同类职员的待遇一般都要高,而在我国则正好相反,造成人行人才的大量流失、目前,人民银行系统除总行外都已实行。行员制%,事实证明其效果是较好的、建议总行也实行。行员制、因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部门,其工作性质技术性强,不宜仅按行政级别来划分等级,而应主要按业务技能,职称,学历等标准来制定行员的级别,以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改变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大量人才流失的局面。

六,完善监管程序,建立上诉制度

被监管银行若对各级监管机构的处理不服可以逐级上诉&若他们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裁定不服,则可以向有关法院上诉、这样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公平执法,认真工作另一方面又可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七,改善监管的硬件设备

建议借鉴美国货币监理局的。电子通信系统%,大量推广计算机,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电子监管系统,并给外出检查人员配备可随时使用的手提微机,可通过普通电话线与人民银行的。电子监管系统%联网、这样可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八、加强对引进外资银行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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