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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论文

摘要:认为事实证明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及区域公开与知识产权的特质并不矛盾,这并不构成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的理论障碍。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我们应当积极联合各发展中国家努力尽快将传统文化纳入TRIPS协定的保护中,这样才能更好的创造有利于传统文化保护的机制。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的知识保护措施的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力度,导致民族传统文化被一部人利用,成为他们的摇钱树,特别是被外国人剽窃、改造成商品后,一方面我们不能分得任何利益,另一方面甚至还限制了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正常传播。面对这些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本文从民间传统文化的现状入手,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文化保护论文:传统文化立法保护探讨

作者:李芳芳 单位:平顶山学院

一、保护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及时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6]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结语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研究才刚刚起步,在借鉴国外先进保护模式的情况下,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必须先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法的保护的立法和研究,同时要加强民间文学理论研究,以期在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别立法为辅的完善立法机制,以较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文学文化的传承,更好地维持世界文化资源的多元性。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农村传统文化保护论文

1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面临的困境

1.1自身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消失、传承后继无人和文化遭到歪曲

农村传统文化是原生态的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是现代文化的魂,而其承载的主体是农民,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村呈现明显的“中空化”,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者日益减少,据2013年6月统计,秭归县摸底普查民间艺人1418人,其中省级非遗传承人11名,市级65人,县级386人,这些人中55岁以上的占到近8成,老龄化严重,传承形势十分严峻。秭归县也对有的农村传统文化进行了一些保护,但由于忽略了传统文化产生的土壤和社会生产,传承的更多的是表面的做法,而缺少对其渊源、缘由、变化过程的理解,有形而无神,存在而无价值,这更体现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紧迫感。

1.2一些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摒弃、批判

文化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它所有的只是反映当时的历史现状及诉求、不同人群的精神需求和状态。一段时期以来,农村传统文化被放到了城市现代文化甚至是现代文明的对立面,被看成迷信、落后、野蛮而加以改造,一些农村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到摒弃、批判。改造否定农村传统文化、文化西化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导致了农村传统文化与其根基断裂和文化认同的危机,不及时进行农村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一些传统文化将成为历史。

1.3一些历史见证、老街旧巷、文化象征等被遗弃

在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为追求居民点村居整体效果而统一提供房屋构造图纸规范建筑,缺乏本土的传统建筑风格,使传统建筑文化遭到遗弃;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历史见证、文化遗迹遭到破坏或拆损;在旧城改造中,重开发、轻保护,对老街旧巷、文化象征肆意改扩建,制造假古董,假文物,愚弄游客;在文化打造中追求眼前利益,将一些民俗活动脱离原有的发生情境和空间,强行植入、拆解。凡此种种,致使一些文化遗产被毁坏,被歪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1.4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因商品化而发生异化,失去了传统本色

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是劳动人民在漫长的生产中提炼出来的精华,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底蕴。消费者对传统工艺的的消费往往情有独钟,在利益的驱动下,生产者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替代传统的生产、制作工艺,甚至违背原义,使传统工艺发生异化、丧失本色,失去了个性;一些传统工艺品因商品迅速化而趋同化,产品粗制滥造,甚至假冒伪劣,最终失去了吸引力;传统工艺和加工技法因商品率低、缺乏现代气息、加工过程枯燥单调致后继无人。

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几点措施

2.1政府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政府引导,基层负责制订相应的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传统文化保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进行传统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和展示力度,对各级在传统文化方面有一定造诣、在保护传承传统文化上卓有成就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提高传承农村传统文化的热情与积极性,使抢救、保护、传承、弘扬传统文化成为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共识。

2.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要从基础抓起

培养立志于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工作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在中小学增设农村传统文化兴趣班,将传统艺术、传统工艺、传统体育等融入到课堂教学中,让传统文化在校园生根发芽,培养传统文化的接班人;充分发挥乡镇文体工作人员的作用,组建原生态艺术团、安排民俗风情聚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整理,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展示,切不可为卖座而“标新立异”。

2.3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仅存的文化遗迹

对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习俗、传统艺术、传统建筑、传统工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和传承,确保有原汁原味的影像资料记录,地方文化产业机构必须从根本上重视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不能简单地以精华和糟粕进行扬弃,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不同时代的政治、文化背景造就的这些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正能量的可以进行保护和传承,相反的则可留下相应的图像、文字资料供后人研究、探讨。

2.4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

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要把占领阵地和占领市场结合起来,形成独特的文化品牌。由文化部门牵头编撰出版农村传统文化丛书(集),对流传于民间的一些农村传统文化进行必要的溯源,还原其本来面目,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真实再现其原貌;也可以由文化旅游部门联合相关景区按照传统方法打造农家餐饮文化、农家传统养生、农家村庄院落及旅游纪念品等;对农村文化生活需求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农村真正的文化需求,组建文艺队伍开发传统文艺节目,打造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使农村传统文化显示出无比诱人的文化韵味。

作者:刘方玉1李祖钊2工作单位:1.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2.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政府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力度,导致民族传统文化被一部人利用,成为他们的摇钱树,特别是被外国人剽窃、改造成商品后,一方面我们不能分得任何利益,另一方面甚至还限制了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正常传播。面对这些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本文从民间传统文化的现状入手,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传统文化保护挑战与对策研究

【摘要】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和灵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族多样性的重要标志。乌江流域地域广袤,少数民族众多,是中国少数民族的重要聚居地之一,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积淀了丰富的文化资源。随着全球化加速发展,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濒临消失。因此,加深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与保护的当代认识,研究目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所遇到的困难与挑战,探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与保护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与保护意义重大。

【关键词】

乌江流域;少数民族文化;挑战;对策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十六个民族的大家庭,各民族文化缤纷多彩,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是不可多得的珍贵财富。但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少数民族文化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乌江流域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形地貌的限制,经济发展一直较为落后。随着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域内一些少数民族文化逐步消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发展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已经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发展与保护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

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文化建设,无论是革命时期、建设时期,还是改革时期,都制订有一系列发展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政策,因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与保护也取得了喜人的成果。曾说,我们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少数民族地区不但要加快经济建设,还要加大文化保护。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推动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就必须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实现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兴盛。

(一)发展与保护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实现中华民族文化大繁荣的客观要求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创造和积淀起来的。56个民族在相互交流、相互融合中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多元一体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应该是由各民族文化共同组成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历史悠久,各少数民族在这一片土地上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这些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可贵的组成部分。尤其是乌江流域的古人类遗址的发掘为研究中国古人类的发展历程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支撑,也为研究中国古代人类迁徙提供了重要的文献参考。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的戏剧文化也可谓是独树一帜,如地戏、阳戏、花灯戏、傩堂戏等,特别是有戏剧活化石之称的傩堂戏,历史久远,分布较广,对研究乌江流域戏剧艺术有重要意义。因此,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是促进整体文化大繁荣与大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文化强国,就必须促进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发展与保护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有利于保持文化多样性

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明确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世界正朝着多极化方向加速发展,世界的多样性要求文化也要具有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文化底蕴,文化的多样性可以让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文化更具包容性和生命力;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众多,在55个少数民族当中,乌江流域就有20多个,各少数民族文化在乌江流域这片土地上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建筑、服饰、雕刻、民歌等各具特色。土家族吊脚楼是乌江流域建筑文化中的代表,也是乌江文化的一种象征,建筑依山而建,追求与自然的融合。文化多样性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也是对外文化传播的一大优势,文化多样性体现了文化的包容性。乌江流域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发展和保护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有助于保持文化多样性,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同时,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是促进世界文化多元发展,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客观要求。

(三)发展与保护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推动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乌江流域少数民族聚居地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从而造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乌江少数民族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实践,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文化资源,它们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独具民族特色的建筑、鲜艳夺目的民族织锦和刺绣、巧夺天工的雕刻艺术以及丰富多彩的民族编织工艺等,都是乌江少数民族在历史的演变中、在不断与大自然的交流融合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尤其是织锦,一幅幅精美绝伦的画卷无不体现着少数民族的勤劳朴实以及对大自然的热爱之情。当今社会,物质极大丰富,在物质得到满足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精神上的享受。乌江流域少数民族聚居地集历史文化与自然美景于一身,是绝佳的旅游休闲地。民族风情与自然景观的融合更是可以荡涤心灵、放松身心。因此,可以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打造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品牌,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成为民族地区经济新的增长点,甚至可以将少数民族文化打造成为本地区的支柱产业,用文化产业的发展带领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

二、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现状

乌江是长江右岸较大的支流,发源于贵州省毕节地区的乌蒙山区,流域横跨贵州、云南、湖南和重庆等,贵州境内占全流域面积的70%以上,因此被称为贵州人民的母亲河。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世居民族就有18个,拥有非常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随着改革开放与西部大开发的推进,贵州迎来了大发展的黄金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方针促进了贵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缺乏先天的经济发展优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比较缓慢。近年来,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封闭的环境被打破,外来文化、主流文化、其他民族文化不断传入少数民族地区。同时,民族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也对少数民族文化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这些都给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一)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挑战

1.多元文化的冲击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的交流加强使得不同文化和生活方式不断碰撞,外来文化、其他少数民族文化、主流文化等迅速进入民族地区,都对少数民族文化产生的强烈的影响。由于民族地区较为贫困,许多年轻人选择外出打工,近距离接触了外部文化并接受了这些文化,对本民族文化认同度下降,造成了许多民族文化无法传承,如语言、文字、传统工艺等出现了后继无人的困局。多元文化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冲击主要体现为:在语言上,一些少数民族不会讲自己本民族的语言。例如,印江、沿河自治县的土家语已经消失;务川、道真自治县仡佬族语言已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濒危语言名录。在建筑风格上,少数民族建筑是少数民族在生活中根据本地的地形地貌、气候以及坏境等要素而修建的,但是由于少数民族建筑工序繁琐、工期较长、难度较大,很多少数民族抛弃了本民族的传统建筑风格,选择了具有现代气息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再次,在服饰方面,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传统服饰逐渐被流行服饰所取代。多元文化不仅影响少数民族文化,更影响了少数民族的民族自信,面对强势文化,部分少数民族开始出现对本民族文化不自信。

2.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是制约民族文化发展的根本

改革开放以来,西南地区发展速度惊人,“十二五”期间,贵州省GDP以12.5%的年均增速连续五年位居全国前列,经济发展取得巨大的成就。但在惊人的发展速度之下,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经济存在较大的差距,2015年,贵州三个民族自治州GDP总量达2516.11亿元,还低于贵阳市的2891.16亿元,经济仍然是制约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较少,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发展滞后,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受收入水平的影响,民族地区居民文化教育娱乐消费水平普遍较低。在追求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急功近利,摒弃传统文化,造成了民族语言濒危、民族工艺失传、民风民俗被废弃等现象。

3.民族旅游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

随着国家对贵州扶贫工作的开展,贵州的交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贵州各地都在加快旅游资源的开发,加快脱贫步伐。“民族游”开始兴起,各地加快了开发少数民族村落的速度,部分地方为了吸引游客,用钢筋混凝土的建筑仿制古老的少数民族传统建筑,虽然村落焕然一新,但民族特色却已荡然无存。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迎合普通大众的审美情趣,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修改、异化,使得淳朴的民族文化丧失了少数民族独有的气息。例如,贵州瑶族的“洞洞婚恋”的恋爱习俗,本来是瑶族青年男女追求幸福的一种方式,但是当地一些旅游开发商却将其恶俗化,为了招揽游客,打着民族婚俗的牌子从事色情服务。由于游客从四面八方而来,有着不同的语言文化,当游客进入少数民族地区以后,其言行举止、价值观念都会对少数民族地区产生影响。

(二)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发展

在长期的发展历史进程中,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不断碰撞、不断融合,从而得到不断的发展。古代乌江流域盐运业发达,商贸繁荣,如今存在于乌江流域城镇里的会馆遗迹就是乌江盐运发展的重要标志,会馆的建立使得外来人口不断涌入,一方面带动了乌江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文化间不断发生摩擦、碰撞。但是乌江流域少数民族文化并没有因受到大量外来文化的“入侵”而土崩瓦解,而是在文化碰撞中蓬勃发展至今。由此可见,乌江流域少数民族文化具有较强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儒家文化在很早以前就已经传入了乌江流域,文庙的建立就是其进入乌江流域的重要标志,同时文庙也是封闭的少数民族地区了解中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思想等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乌江流域少数民族文化与其他外来文化相互吸收、相互融合,形成了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乌江流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策略

促进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是新一届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中国社会发展有着方向标的意义,弘扬中华文化,实现文化的复兴,打造中华文化形象品牌,提升民族文化的竞争力,让中华文化真正走向世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保护乌江流域少数民族文化就要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文化产业,让文化资源转变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与价值挖掘;合理、科学地进行“民族旅游业”开发;将“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到文化保护中。

(一)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会将文化经济、文化外贸作为新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行文化输出、传播自己的意识形态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对外交往的重要手段。贵州省少数民族众多,积淀了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因此我们要以文化产业建设作为切入点,大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实行文化强省、文化强市战略。比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实行“文化+旅游”的创新型旅游开发模式,推动了文化和旅游两大产业的融合发展,这既保护了民族传统文化,又促进了现代旅游产业的发展,而且也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双驱动发展;又如“黎平中国鼓楼文化艺术节”的举办不仅将侗族的传统建筑和侗族大歌展现给世人,而且还提升了当地的旅游品位,“文化+旅游”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促进了侗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今,侗寨和侗族大歌已经被很多游客所熟知,以文化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不仅提高了当地的经济实力,而且使得侗族的传统文化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二)深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挖掘少数民族文化价值

文化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也是生产力。当下中国正大力发展和复兴中华文化,实施文化强国战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其文化价值势在必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但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甚少,贵州目前只有贵州民族大学一所民族大学,许多高校都没有开设民族学相关专业,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研究力度不够。如少数民族医药方面,2012年国发2号文件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规划,明确要求贵州省“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大力发展中成药和民族药”。民族药的研发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时期,尤其是苗药,苗族的医药在西南地区也是赫赫有名的,苗药、藏药和蒙药并称为我国三大民族医药,贵州医学界也在大力开发少数民族医药,民族药业已经成为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对我国医药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民族旅游业发展要基于尊重和保护少数

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生态民族文化旅游贵州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具有巨大的潜能,随着贵广高铁全线贯通,贵州的民族旅游业更是呈现出黄金发展态势,各地旅游收入屡创新高,但一些地方也暴露出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破坏民族文化的现象。少数民族旅游业的开发要以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基础,开发要做到科学、合理、适度,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将的民族文化加以弘扬和发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要保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例如黔南州大力发展生态民族文化旅游,其发展定位是“生态之州、幸福黔南”,真正将“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发展生态民族文化旅游一方面保护了少数民族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两者的结合取得了双赢的效果。留住民族文化中的淳朴、原始气息,将生态建设与民族游结合起来,打造民风淳朴、环境优美的生态旅游地,提升民族游的品位,做到发展与保护等多管齐下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必由之路。

(四)以“五大发展理念

”助推民族文化保护,实现民族地区建成小康“五大发展理念”是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指导思想,对于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和地势原因,经济发展较为滞后,是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攻关地区之一。因此,乌江流域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要落实好“五大发展理念”。及时、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文化发展的实质在于文化创新,少数民族文化要想取得发展,重新释放蓬勃生命力,需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进行创新,克服保守落后的思想,大力发展和弘扬文化中的成分。第二、坚持协调发展理念。建成小康不仅仅是物质生活水平达到小康,也要求文化生活水平达到小康,因此要协调好少数民族地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少数民族精神文明建设,一方面有利于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另一方面有利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少数民族历来都十分强调与自然和谐相处,无论是建筑上,还是服饰、祭祀上,无不体现少数民族对大自然的热爱与尊重。乌江流域由于其独特的地势,少数民族人民在开发自然的基础上都十分注重对生态的保护,尊重自然已经成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思想。在追求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要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第四、坚持开放发展理念。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要坚持开放战略,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各种挑战和机遇,外来文化进入少数民族地区,一方面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为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外来文化与本民族文化的交流碰撞,有助于少数民族克服本民族传统文化中保守落后的思想,推动本民族文化创新与发展。第五、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乌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文化共享要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增加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提高各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扩大文化消费规模,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建设,让少数民族人民共享其智慧结晶的发展成果,深刻体会其民族文化的魅力。

结语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维系,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在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满足的当下,少数民族文化正以其浓烈的魅力召唤着人们文化的回归意识。让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共同发展,才能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应立足于当地的实际情况,不可盲目生搬硬套其他地方的保护措施。少数民族文化历经风霜,在不断迎接挑战的过程中得以生存下来,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是进入现代化与全球化时代,这种挑战是前所未有的,文化不可再生,只有加强对民族文化的研究传承,才能让中国文化多样性散发出蓬勃生机。

作者:王兴国 李尚伦 祝国超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长江师范学院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海南高校参与宋氏家族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研究

摘要:宋氏家族文化遗产,背负着见证我国历史与承载中华文化的重任。目前,日益紧迫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形势,需要地方高校在区域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与创新上,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大有可为空间。文章从科学研究、第二课堂、德育教育、美育教育和文化协同研究中心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海南高校参与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地方高校 宋氏家族文化遗产 教育传承 必要性 途径

宋氏家族是中国近现代史上最引人瞩目且影响深远的家族之一。海南作为宋氏家族的祖居地,拥有继承宋氏家族文化遗产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宋氏家族留下的巨大精神财富和重要文化遗产遍及文昌、海南乃至海内环宇。借助这一优势,海南有条件努力去开发、传承并发扬宋氏家族的精神财富,利用好这一伟大历史遗产,有助于海南的文化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文化价值建设的广泛开展。

一、海南高校参与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必要性

民族精神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标识就是文化遗产,它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历史的鲜明见证,高度展现着人民的文化创造力,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文化意识和想象力都蕴涵其中,文化遗产承载着国家与民族特有的文化生命。因此,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发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意义重大。笔者认为,高校师生应当利用自己的知识储备,丰富的高校文化资源,社会的广泛文化认同,肩负起传承文化遗产,弘扬民族道义的社会职责,尽到作为社会精英群体、知识分子群体的必要责任与义务。当然,高校师生在文化传承、人才培养乃至知识创新等多方面的潜在优势,也是担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因由。

及时,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是历史赋予海南高校的使命,海南地区教育、文化的中心是海南的各高校,这些高校有其独特的海南本土文化背景,不仅代表着海南区域精神文化品牌,而且也是重要的推动区域文化建设发展的源动力。认识到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巨大价值,利用好海南区域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使其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建立起一整套地方特色鲜明的宋氏家族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是海南高校被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和迫切要求。

第二,宋氏家族文化遗产孕育着丰富的民族精神和宝贵的爱国情怀,将其引进海南高校,有利于培养海南高校师生对宋氏家族以及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正确认识态度,有利于师生宣扬和传承爱国热情和民族精神,有利于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传统。

第三,高校文化宣扬是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必然要求。过去,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宣扬,只能靠研讨会、展览等固化形式,而如今,以高校的文化活动为动态形式来传播,有助于潜移默化地扩大其传承范围。

第四,高校校园文化,有着融入宋氏家族文化遗产所蕴涵的奋斗精神、和谐理念、道德操守、理想情怀以及人格追求的迫切需要,将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传承到高校校园,有助于提高大学生文化素养和校园文化品位,促进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增强高校校园文化核心竞争力。

二、海南地方高校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施途径

关于海南高校在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角色和定位,笔者认为要坚持“实事求是、因校而异、因地制宜”的传承发展方针。海南是全国高等教育不发达地区,教育发展背景各异,投入水平也差异很大,形成了各高校的高等教育文化综合实力的巨大差距,海南各个高校既具普遍性也具特殊性. 这就意味着高校要在考虑所处区域,文化环境和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将学校的办学特色、优势资源与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海南地域性特点相结合,因地制宜、因力制宜,对宋氏家族文化遗产更好地做到“创新性传承发展”。笔者依据上述过程,为高校参与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提供了以下值得参考的途径建议。

(一)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高校科研相结合的方式

海南大学利用其海南高校的独特优势地位,一直致力于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和科学研究。1947年,宋子文联合当地社会名流,共同创办了私立海南大学,开启了海南历史上创建高等教育的先河。2009年4月,海南大学“宋氏家族文献室”揭牌成立。文献室收藏了部分宋氏家族珍贵资料以及海内外有关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研究的相关成果。海南大学周伟民、唐玲玲教授也深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等地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成为海南知名的研究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专家。

(二)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专业和课程发展相结合的方式

宋庆龄“把最宝贵的东西给予儿童”的教育思想以及培养孩子宽阔的胸襟、活跃的思维、好学的态度、开阔的国际视野和文明的行为习惯的教育方针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的指导方针。海南高校中的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是该校的特色专业,师资队伍整体结构较好,实力较强。在未来的专业和课程发展中,建议将宋庆龄的教育思想深度发掘,并创新传承,使得专业和课程发展更具方向性和深度。

(三)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德育和美育教育发展相结合的方式

校园文化建设具有很强的教育特色,而德育教育也具有很强的文化特色。宋氏家族文化遗产是生动的德育教材。更加密切联系海南现实生活和历史文化,才更加具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对于培养具有迎接挑战、参与竞争的意志、毅力、胆识等人格化素质的人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宋庆龄的美育思想和淑女气质是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海南一些高校中已经将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中的德育美育思想贯彻在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如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探索将淑女教育与教育实践、学生培养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大学生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相结合的方式

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更加凸显实践性和指导型,宋氏家族文化遗产中宋耀如、宋庆龄的关爱弱势群体、慈善公益思想为海南高校大学生更加积极参加社会慈善和公益性质的实践活动,提升社会实践的整体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当前,许多老师和学生对宋氏家族文化遗产只知其形,不知其韵,为了口号而学,为了学而学。通过开展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等教学课外活动, 师生便能产生互动,对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起源、时代意义及其本质有了深入了解,激发学生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还可以组织对宋氏家族文化精神感兴趣的学生组建兴趣团体,与学生社团协会结合共同发展,积极开展各种富有文化意义的活动,带有组织性、目的性地去实现文化传承目标,有效实现海南高校对于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与保护义务。这种举措,不仅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宋氏家族的历史、了解家乡、了解祖国,激发学生对于家乡祖国的热情与共鸣;从一定程度发挥了高校作为文化传承者的载体作用,维护和保存海南区域宋氏家族文化遗产是高校应当担负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感受宋氏家族历史文化传统,提升了学生多方面的文化修养和自身素质,从而让大学的文化品位得以升华。

(五)突破海南高校机制体制发展瓶颈,创建海南高校宋氏家族文化遗产文化协同创新中心

创新,是文化的本质特征,也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元素之一。在当今中国,无论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文化需求,还是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需要,都需要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机遇面前,海南高校参与宋氏家族文化遗产文化协同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国家统计公布的数据,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有一个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文化产业正在向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方向迈进。当前我国推行文化产业协同创新时机已经成熟。从文化产业发展的国际状况来看,好莱坞电影、巴黎的时尚设计、日本的动漫、韩国的游戏等世界文明的文化产业都是借助跨区域、跨行业的协同创新模式获得成功的。从高校发展的趋势来看,英美大学特别强调大学的科技产出要超出学术影响力层面,因此强化协同创新是实现新时期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协同创新发展是实现宋氏家族文化产业在海南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基于文化协同效应理论,积极的文化对于消极的文化具有可输出型。通过积极的文化对消极的文化扩散、渗透和同化最终提升整体素质和效率。“文化协同创新”是指联合文化创新、围绕创新目标的主题,汇聚文化创新的资源和要素,通过突破部门、行业、系统、地域等壁垒,实现互相协助、合作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推进某一特殊的文化实现创新。

三、结束语

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高校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而是一个民族的大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地方高校应主动承担宋氏家族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义务,为宋氏家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奉献力量,同时,在此过程中构建自己院校独特的文化魅力。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新型式传统文化开发与保护的几点思考

【摘要】中国是文明而古老的国家,传统文化是中国所特有的历史文化积淀,也是中国各个民族文化历程的体现。因此,在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国传统文化更需要得到进一步弘扬。

【关键词】传统文化 传承

近些年来,经济的步伐所到之处,少数民族的原有文明迅速改变,人们不禁思考:由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进步”,难道必然要以原住民的文化原型的变迁或同化为代价么?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将经济的步伐和民族文化保护加以整合,即在开发生经济的同时使民族文化得以保护和延续,成为目前学术界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在开发中保护

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群体一致认同,经过世世代代传承、淘汰而得以保留,至今仍为本民族共同遵守的行为范式、价值体系、民间信仰和民族精神,是民族的灵魂。民族文化是民族旅游资源的源泉,若无民族文化,民族旅游资源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地旅游业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旅游开发中迅速脱贫,已开始认识到传统文化保护的必要性,但是由于认识还很不到位,许多旅游经营者还是把片面追求旅游规模、争取游客放在及时位,从而导致破坏性开发。例如,一些珍贵文物因过度开发而遭破坏,一些传统风俗也因被过度舞台化、艺术化而失去了原有韵味和风貌。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传统文化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或毁灭,就再也不可能重现。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民族旅游时,一定要重视对民族文化的保护。

2、在保护中开发

诚然,经济开发给民族文化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放弃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坚决反对以“保护传统文化”为名来限制民族旅游业发展的行为。保护不是保守,更不是自我封闭和与世隔绝,因为这与社会经济发展主流相悖,与民族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不相符。采用封闭式、隔离式的保护违背了少数民族人民追求富裕和现代化的美好愿望,其本质是阻止民族文化的进步。一个地区的民族文化是独特性、传承性、整体性的统一体。为了充分展现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的风土人情,应多挖掘一些优良的、高尚的、易于教化和传播的风俗。要想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好民族文化,我们应当把能表现民族精神、民族特性、行为偏好的文化广泛传播和推广。因为少数民族文化价值是在开发、保护、传播及其与主流文化的相互撞击与交融的辩证过程中得到体现的,所以,对民族文化资源既要合理开发利用,又要充分保护。总之,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旅游业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走“保护性开发”的道路。

二、关于旅游开发和民族文化保护关系的思考

1、旅游开发和民族文化保护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

1.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是旅游开发和民族文化保护的共同需要。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陆地、水域、海洋中所有的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遗传基因和它们所构成的系统之间的丰富度、多样化、变异性和复杂性的总称。文化多样性是与生物多样性相对而言的,笔者以为,文化多样性就是指不同民族文化的多样化、异质化以及文化所依存的自然地理环境的复杂性。世界上可能并不存在未被侵扰的自然环境,就像世界上并不存在未被侵扰的原的文化一样,任何自然环境都承载着许多人类文明入侵的痕迹,而任何文化都打上了一定的自然环境的烙印。因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一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中形成的,具有各自的地域特点。文化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正是后者为人类社会和特定的生存方式以及文化的建立提供了无数的物质材料。正如自然界的任何一种物种类型都有其生存的合理性一样,每个民族的文化也都有其生存的权利。其实,每一种文化都是一种有机的自成体系的环境系统,像生物一样有自己平衡发展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在历史上是协同进化的统一体。因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文化多样性保护在旅游开发和民族文化保护的进程中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2.可持续发展是旅游开发和民族文化保护的共同追求。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一直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旅游实际上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旅游领域的应用。1995年,《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指出:“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即旅游与自然、文化、环境相统一,以形成一种旅游业与经济、文化良性协同发展的模式。虽说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和文化变迁等问题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但旅游业的开发却强化了这些问题。旅游业的发展不仅造成民族地区环境的恶化,更使民族传统文化受到冲击,民众的价值观受到震荡,并使很多民族传统文化中具特色、最有吸引力的部分面临着衰退变迁的困境。

三、关于旅游开发和民族文化保护整合的思考

保护与开发是世界性的课题,至今没有成功的例子。但有效的方法,就是从的视角审视旅游活动和民族发展之间的关系。民族生存方式的本质是文化与自然的辩证统一,民族文化是在自然界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两者相互依存,自然和文化交织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族生存空间。民族文化的保护只能植根于本土环境,只能在体现民族氛围的地域中进行。保护民族的生存空间必须重视民族自然和文化环境的保护,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必须保护这个区域原住民的有形的、无形的文化,只有重视这一点,才可能维持一个民族长期完整的环境体系。

搞旅游开发,民族文化及其遗产的保护是及时位的。文化是旅游者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是旅游景观吸引力的渊薮,是旅游业的灵魂。旅游的基本吸引物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文化因素,但通常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没有明显的文化或倾向,或者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没有明显的倾向变化情况。

要想处理好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的关系,必须进行保护性开发。要想对民族文化进行有效保护,必须明确保护对象,并针对不同的民族文化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措施。此外,还须正确分析民族文化保护的主体体系,使各主体的合力较大限度地推动民族文化和民族旅游的发展。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纳西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定量评估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丰富、底蕴深厚,有着发展文化旅游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本文以云南省纳西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署明村为案例点,采取定量分析方法,对该少数民族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旅游价值进行评估,为提出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文化旅游发展对策提供坚实依据。

引言

2013年,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塔城乡署明村被列入云南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成为丽江市1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受自然、历史因素影响,署明村目前仍以农业生产为主,产业效益低,经济较落后,丰富的民俗文化、传统文化旅游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科学评估署明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从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是推动署明村经济发展、促进署明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必然选择。

一、定量评估

(一)打分等级评价法

对丽江市玉龙县塔城乡署明村文化旅游资源评价标准主要根据国家旅游局、技术监督局《2003年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并适当进行了修订,在资源要素评价因子中,突出了游憩价值、知名度与影响力和稀缺度、历史文化价值、稀缺度四个项目,提高了前四者的赋分值,适当降低政治教育价值项目的赋分值,其他评价因子则与一般旅游景点的评价因子大致相同。

对署明村资源进行打分评价得出,署明村的东巴舞蹈、东巴音乐、东巴祭祀与东巴教为四级旅游资源,木楞房、纳西服饰与水磨房为三级旅游资源。

(二)问卷调查法

为了使得资源评价的性,采用专家问卷打分法(德尔菲法)对署明村资源进行评价。具体做法为

1.对于丽江市署明村资源的各方面因素做出评判,选取在旅游相关领域有丰富经验的4位专家对丽江市署明村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的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2.为了使专家在了解丽江市署明村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内容,应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供专家阅读,使专家能够从署明村具体情况来考虑这些问题。

3.测量方法:专家问卷调查法(德尔菲法),专家人数为4人,反馈次数为1~2次,专家组成员为对文化遗产比较了解的专业人士;通过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打分,从而衡量各个要素在其中的权重。

4.确定权重:将各要素依次编号为1-24,由专家对其打分(3分表示评价要素对评价指标的发展影响很大,2分表示影响程度一般,1分表示几乎没影响),综合权重和笔者打出的分数,计算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的得分,所得分数较高者为应选之项。

如上表,共收集了4位专家的调查结果,分别以A-E代表。对于每一项要素来说,满分之和是12分,权重 (q)=总分/12。

5.为要素打分:打分规则同上,对要素的打分情况见表2。

6.分析结果:根据计算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的分数。其中M表示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分数;x表示各要素的分值;q表示各要素的权重;n表示资源品质、开发条件和附加值中要素的个数。

根据公式计算:

M1=21.25/9=2.36;M2=18.5/7=2.64;M3=20/8=2.5。

对署明村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署明村资源品质综合得分:2.36分;开发条件综合得分:2.64分;附加值综合得分:2.5分。

二、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看出,署明村作为省级传统文化保护区,是典型的纳西族聚集区,其自然生态环境优良,历史文化悠久,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丰富,本地村民民风淳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旅游开发利用价值,随着署明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知名度的提高,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乡村旅游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探析

国内农村传统的文化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而积累下来的,是农村进行旅游行业大力发展的动力和基础。但同时也成为农村旅游行业经济过快发展下正行走在消逝中的珍贵的历史文物。虽然,在农村发展旅游行业能够增强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群众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但是,这同样造成了传统文化的流失。当前阶段,国内农村旅游行业发展异常繁荣,但是在这繁荣的背后,传统文化已经变得满目疮痍。本文就当前国内农村旅游行业发展和传统文化所处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探索农村旅游行业与保护传统文化协调发展的途径。

一、现阶段国内旅游行业在农村发展和保护传统文化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十世纪后期,国内的旅游行业才开始走向农村。今天,国内农村旅游已经进入了全盛时期。农村旅游行业已经逐渐成为了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为农村基层群众创造了经济效率,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现今农村的传统文化却面临着商业化的冲击。虽然人们对文化保护的意识有所提升,但是农村旅游行业的发展还是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传统文化的流失和变质。使今天多地农村的传统文化商业气息过重。

二、传统文化和在农村进行旅游开发的关系

(一)农村旅游业发展的核心推动力是传统文化

农村传统的文化是农村开展旅游行业的基础与灵魂。农村传统的田园式生活能够使游客融入自然,远离快节奏的喧嚣式生活。使游客身体放轻松的同时,能够使游客的精神层面得到极大的放松和满足。

(二)农村旅游业的发展有助于使更多的人了解传统文化

在农村旅游业开展之前,农村处于闭塞状态,与外界交流极少。但随着农村旅游行业的兴起,国内外的游客来到农村,体验着农村的生活和人文情怀。这使更多的人了解了农村的文化。若去云南走一遭,能够看到许多不同的少数民族,他们的称呼都具有民族特色。例如,彝族男子叫做胖金哥,女子叫做胖金妹;白族男子称为阿鹏,女子叫金花等。这些都是当地的特色文化。

三、国内旅游行业在农村的发展对保护传统文化产生的影响

(一)在农村大力发展旅游行业能够增强村民对于传统的文化的保护意识

随着来到农村旅游的游客们对乡村文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了传统文化对于农村旅游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如对农村旅游设施的建设、对于名胜古迹的保护等,都是人们意识提升的表现。

(二)在农村过度的发展旅游行业使传统文化更加趋向于商业性质

农村旅游过快过热的发展,使农村每24小时都迎来大量的游客。原本单一的旅游线路已经无法满足数量众多的游客的需求。再次开发的线路中,为了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其中掺杂了许多商业化的元素,使当地传统文化变了味,使农村文化逐渐的在流失。

四、如何进行传统文化保护并且促进农村旅游行业的发展

(一)完善在农村发展旅游行业过程中对于保护传统文化的规章制度

在旅游行业在农村发展增强人们对于文化保护意识的基础上,必须在农村形成保护文化的规章制度。对于一切可能造成文化流失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明确的规章制度不能提醒农村基层群众,同样对于前来农村旅游的游客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力。开启全民共同保护文化的模式。

(二)注重保护农村的原始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

农村的原始生态环境和质朴的人文环境是农村旅游行业发展的动力和基础。保护农村的原始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就是在促进当地经济的向前发展。注重农村生态和人文环境的保护,能够保障村民和游客精神方面的满足。保护乡村最为质朴的一面,发展农村的特色文化,有利于国家整体文化的发展。

五、结语

如果农村的传统文化消失殆尽,或者失去了原有的面貌,变得面目全非。都会严重影响着当地旅游行业的发展。虽然在农村发展旅游行业能够一定程度上促进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但是更多的是对文化带来了更大的冲击。根据现在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中出现的缺失现象,政府相关部门和乡村基层群众必须合力展开行动。注重对于农村的原始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保护。文化与经济自古就是不分家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群众一定要提升对于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意识。人民群众一定要认识到文化也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

(作者单位:河南城建学院)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TRIPS框架下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 要】 文章针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上,国际社会历来存在严重分歧的现状,解读了传统文化的内涵,论证了传统文化的私权特质;传统文化的相对公开性;传统文化的创新特性。认为事实证明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及区域公开与知识产权的特质并不矛盾,这并不构成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的理论障碍。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我们应当积极联合各发展中国家努力尽快将传统文化纳入TRIPS协定的保护中,这样才能更好的创造有利于传统文化保护的机制。

【关键词】 TRIPS;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对于是否在TRIPS(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国际社会历来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各国基于自己的历史传统及经济发展状况都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虽然不反对保护传统文化,但反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他们主张各国自己制定国内法来解决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而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正是他们对TRIPS协议的立法诉求。TRIPS协议对于西方国家所关注和重视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药品及化学物质等都给予了高标准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所大量享有的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却没有涉及,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水平较高、制约力最强的协议只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忽视”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显然难以令人信服。经过大量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发达国家终于不得不重视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政府间委员会”,开始就建立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问题进行探讨。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的部长会议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将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的关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一同列入了TRIPS理事会应当优先审议的范围。[1]至此,各西方国家才不得不正视和面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量的传统文化资源,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给予传统知识应有的重视,导致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一直差强人意,甚至许多重要的传统文化被他国“拿来”利用,[2]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国已经充分注意到了传统文化的价值,并且已经有许多国家已经走在了保护的前列,如印度、巴西、委内瑞拉等国,他们已经通过制定国内法、建立数据库等方式在本国率先对传统知识进行了保护。现在,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越来越认识到保护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因此各国积极号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提升到国际法的高度,要求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文化。

一、传统文化的内涵解读

对于传统文化,各国及WTO(世界贸易组织)及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各定义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讲传统文化是指反映一国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包括一国民族历史上的各种思想文化。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但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大量的传统文化不能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给我国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时至今日,对于传统文化仍有不少学者反对利用TRIPS协议进行保护,认为传统文化不符合知识产权普遍的客体特征。因为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者其他创作者。[3]诚然,对于传统文化不像普通的知识产权客体那样具有鲜明的特征,但是如果因此反对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理由也未免过于牵强。传统文化被特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是该国家、地区或民族在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生活和环境的感悟、升华和创造,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既然这些传统文化由特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所创造,那这些国家、地区或民族当然可以拥有这些传统文化,其他国家想要利用这些传统文化当然要给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既是促进传统文化发扬光大的有力推手,也是利益平衡的应有之义。

二、传统文化的私权特质

传统文化,是指被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当地的、传统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既然是“传统的”文化,那么必然不是短期形成的,事实证明,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化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过程,虽然一开始,“传统文化”由某个个人或集体创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代代的人都在传统文化之中添加了自己的智慧和贡献,这样一来由个人所创造的“传统文化”也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共同拥有的财富。也正因为如此才一直遭到反对者抨击,认为传统文化不属于私权,不应当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传统文化和普通的私权相比,的确不具有私权的典型特征,不像普通的私权一样被有限的主体所持有,但如果把私权理解为私人权利也不免过于狭隘。私权与公权是法理学的一对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公权力是指公法上的权利,是服务私权社会的权利;而私权是指私法上确认的权利,是由私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私人利益。由私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私权并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的权利。虽然传统文化相较普通权利而言它的持有者较多,但也不能因此否认传统文化具有私权特质,私权强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即使是国家,通常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执行管理职能,但一旦参与到民事法律生活中也和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一样都是私权的主体。私权强调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这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不仅仅私人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且集体、甚至国家都能作为权利主体。因此,传统文化属于私权这在概念上并不矛盾,这一点也不能作为反对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的理由。并且在TRIPS框架中,地理标志权和集体标记的商标权已经作为“集体利益”获得保护,传统文化作为“集体”享有的权利,当然也不具有保护的障碍。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认定――传统文化的相对公开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享有,任何人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都不得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使用和处分。但是知识产品作为一种无形的特殊客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不像普通的客体那样,可以直接通过占有实现管领、控制,而且相比于普通的客体来说,知识产品的传播也要容易的多,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对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品“被侵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往往是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后果后才了解。因此,对于知识产品法律也采取了不同于普通客体的特殊的保护模式。对于普通的有形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管领和控制,没有必要由国家专门授权;可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品可以轻易的被多个主体占有、控制及利用,并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隐蔽性,不易被权利人发觉,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只能由法律来明确规定,这个权利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专有领域是和公有领域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根据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理论,知识产权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要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的合理需求。这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创作主体的热情,而且也方便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处于专有领域的知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处于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获得的知识,就失去的法律保护的依据。正因为如此,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饱受诟病。但是传统文化真的是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无主的知识吗,仔细分析,结果却引人深思。

首先,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般是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在传统文化产生之初,创造者应当是某个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该传统文化逐渐成了整个族群共有的财产。因此传统文化可以说是特定区域或者民族的共同的财富。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都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而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文化,它由特定区域的主体集体创造,被该集体所共同所有,传统文化的主体和一般的权利主体有所差别,并不是普通的自然人、法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是“无主”的,相反,传统文化是属于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创造的共同的财富,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该区域的群体或民族创造并发展了特定的传统文化,那么该群体或民族就应当对这种传统文化拥有权利。虽然普通的知识产权的主体可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但这与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并不矛盾,只要该传统文化没有被整个社会知晓,它就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事实上,TRIPS协议也已经赋予了集体标记的商标法保护及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与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矛盾。

其次,传统文化在特定区域公开。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新颖性。但传统文化既然在整个族群或区域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那么它相比于普通的知识产品来说,了解及持有的知识产品的受众也就更广,这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公开不是的公开,只是在该区域或群体的内部公开,对于该区域或群体之外的主体来说,仍然是不知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该传统文化没有公开,仍然具备新颖性。事实上,有一些国家已经把“共有的区域性”或“公开的区域性”用在了传统文化新颖性判断中。如秘鲁制定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法令中规定:一项传统知识,如果通过如出版等大众传播媒体能够被他人而不仅是土著人民所利用,或者当涉及财产、使用或者生物资源的特征时,如果在土著人民和社区以外被广泛知晓,它就被认为进入了公共领域。由此可见,仅仅在区域内部公开,传统文化并不会因此丧失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

四、传统文化的创新特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智力创造正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带来了价值,所以他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的产物,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权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主体的劳动成果,而且在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整个社会的创造性劳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客体具有创新性也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传统文化虽然从产生之初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是整个国家、地区、民族的共同的智慧结晶,但传统文化从产生之初就在不断的发展变化,随着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提升及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环境中,它往往也具有了不同的内涵,每一代人在学习、接受传统文化的同时、也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领悟添加了具有时代特性的内容。这也体现在传统文化的发展轨迹中,如果我们细心发掘,就会发现,传统文化虽然号称传统,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新的历史环境中,它往往也会被烙上鲜明的时代印记,即使在现在,不管你有没有发现,传统文化每时每刻都在经历着冲击和变化。我国对大量的基于传统药方的改良授予专利就印证了这一点。传统文化来源于遥远的过去,随着环境的变更不断发展,它来源于传统、但又超越了传统,是顺应时展的产物。它与现代知识相比,除了发展过程较为漫长之外,其创新性特质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五、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是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世界各国之间贸易的日益频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也不断增多,纠纷的不断出现也给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带来了障碍,尽管各国已经签订了一些国际条约,但由于这些国际条约仅仅涉及到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特定情况,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面还有所欠缺,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迅速发展,原有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定的也不够和完善,同时这些已经制定的国际条约对于相关问题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坚持和努力,TRIPS协议终于纳入谈判的一部分内容并于次年生效。1995年至今,有超过10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署TRIPS协定。可以说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涉及面最广、内容最、保护水平较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项国际协定。

在TRIPS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对于自己拥有优势的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药品、化学物品等都给予了高标准的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大量拥有的传统文化,却拒绝给予保护,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大量无偿的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稍加改动后便授予知识产权,使发展中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尽快将传统文化纳入到TRIPS协议保护中,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避免各国的传统文化被他国不当利用,而且也可以给自己带来大量的经济收益。

目前国际上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有两种意见:及时,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第二,修改TRIPS协议的条款适应传统文化的保护要求。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不仅周期过长,而且也会造成额外的立法负担,所以利用现有的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无疑是目前的选择。并且《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制定也给利用TRIPS协议保护传统文化开创了成功的先例,因此,各国可以期待在TRIPS协议的框架内解决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在各国共同努力将传统文化纳入TRIPS框架进行保护的同时,各国应当积极推进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内立法,实现传统文化保护的无缝对接。TRIPS协议只是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低标准,它并不限制各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各成员国可以把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客体,赋予特定国家、地区、民族对于他们共同拥有传统文化享有权利并允许指明来源,同时应当明确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可以成立专门的组织以集体的名义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利用和收益。在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走在了前列,探索出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模式,如印度通过建立数据库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这在我国当今社会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我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尽快制定相关立法,而且需要对现有的传统文化进行归纳、整理和保护,在避免损失发生的同时尽可能给传统文化来源地居民带来利益,促进该地区、民族的文化、生态发展及保护。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试论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是应对国际文化竞争,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必由之路。但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因其特殊性,存在立法困境,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仍存在缺陷。完善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应在立法中确定多层次权利主体,丰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不限定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时间,并创新传统文化保护模式。

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权利主体创新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这首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北朝民歌,让巾帼英雄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千古流芳,美国迪斯尼公司将《木兰辞》所述的故事改编成动画影片《花木兰》,为迪斯尼公司带来超过3亿美元的巨额商业利润,然而因中国传统文化诗歌而来的《花木兰》电影的商业成功,似乎只属于好莱坞、只属于美国,作为花木兰故乡的中国却没有从中得到一分一毫的版权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此就提出了如何通过版权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问题。

版权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知识产权冲突、国内地域产权冲突逐渐增多,为了实现传统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亟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一方面,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文化是民族发展的基石,是民族精神的记载,为了传统文化得以世代绵延,使传统文化发挥出其独特的精神价值,必须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和管理,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不仅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中华上下五千年,作为文明古国,我们拥有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从美国动画影片《花木兰》的成功中,我们看到了传统文化的潜在的经济价值,也发现了我们在管理文化产品商业开发方面存在的不足,只有做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才能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并重,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共拥。

针对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现状,本文试究传统文化保护不足的原因,在分析其立法困境的基础上,从多层次化权利主体、完善丰富权利内容、不限定保护期限以及创立数据库保护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二、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来临,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法律保护既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又是应对国际文化竞争的手段。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

及时,传统文化虽是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保护的内容之一,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及宽泛。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在《伯尔尼公约》、《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都将民间文化作品列入版权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未对其他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也只涉及对传统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的保护。面对涵盖范围广泛的传统文化,国家虽然认识到了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但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仍尚不成熟,存在空白遗漏和过于宽泛之处。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我们也期待这部条例的正式施行。

第二,目前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体系主要有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两个部分,申报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程序较为复杂,由此可能产生申报路径不统一、重复申报的情形。

第三,相关企业和个人缺乏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意识。以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陕西省为例,陕西户县农民画创作风格新颖、地域特色明显,当地很多农民都掌握这项技艺,也涌现出琳琅满目的农民画作品,但农民画作者却缺乏著作权登记的意识。与此相似的还有陕西延安剪纸,同样缺少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情形。

三、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不足的成因

传统文化概念难以界定、范围难以确定,是我国传统文化版权立法不足和实践保护不够的根源。

(一)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传统文化是一个广泛却有些模糊的概念,明确传统文化的界定与类别是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关键。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沉淀下来的,能够反映特定民族风貌和精神的相对稳定的文化,主要包括民间艺术、文学作品、工艺品、绘画、表演、民族服饰等。

传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集体性,传统文化的集体性源于它的群众性,传统文化的生成发展是广大民众在长期历史实践和传承过程中集体创造的,它并非直接属于某个个体。比如年画技艺,可能同一地区很多人掌握这种艺术手法,这种艺术手法是属于该地区集体所有的。

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特征。传统文化的形成发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历史的积淀去不断丰富完善,在传统文化流传的过程中其影响不仅及于当代人,它是源远流长的能及于子孙后代的精神财富。

传统文化也具有变异性的特征。传统文化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在流传的过程中,作品不归一人所专有,人人可以改动,所以作品常常是不固定的,它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处于变化之中。”

(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立法困境

1.权利主体难界定。传统文化具有集体性的特征,这也使得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不同于一般的版权保护。相比于具有鲜明的、确定的权利主体的一般版权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我们应首先明确其权利主体。

传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最初它具有一个特定的创造者,但在世代相传的发展过程中,其创造者已不单属于某个个体,可能是属于一个地区集体共有的文化,是群体智慧的结晶,这使得界定其权利主体成为一个难题。

2.权利内容难确定。相同的民间传说,在不同的表现形式上就有不同演绎。某著名喜剧演员在一个喜剧小品中戏说“花木兰”,将花木兰塑造成贪吃怕死的形象,被认为戏说尺度过大有恶搞嫌疑,破坏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再如“乌苏里船歌案”中,歌唱家郭颂在赫哲族民歌的基础上改编创作出《乌苏里船歌》,这首《乌苏里船歌》几乎成了赫哲族民歌的代表,而后法院认定《乌苏里船歌》系改编作品,郭颂不是原创作者。另外,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文化不断碰撞交融,国际间因翻译问题而产生的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龙,作为中华民族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之一,常用来象征祥瑞,被英译为“dragon”。然而,“dragon”一词在《约翰启示录》中被描述成魔鬼撒旦的化身, 代表着异常邪恶的力量。所以一些西方人的惯性思维十分乐意视中国龙为“dragon”, 把中国和中国人的形象与“dragon”挂钩, 妖魔化中国。针对当前纷繁复杂的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应当包含哪些方面才能实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管理,值得我们探究。

3.保护期限不统一。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应有期限限制。从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来看,知识产权是要保障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其所投入的成本和获得回报,在超过了这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此权利即进入公有领域,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如果权利人可以无期限的垄断该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中断创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期应不受时间限制。传统文化具有传承性的特征,是在民族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逐渐演进、形成的,很难给传统文化的形成确定一个起点。同时,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的传统文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的进步逐渐完善并长期的流传下去,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都将永存。因此,很难给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界定一个期限。

四、完善我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在传统文化被广泛运用到商业领域的今天,笔者试从版权保护立法角度提出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一点建议:

及时,在版权立法中确定传统文化多层次权利主体。在“乌苏里船歌案”中,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为诉讼原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共的权益,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说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主体可以是集体,事实上,很多传统文化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不存在个体著作权人。另外,当发生版权纠纷时,以某个集体例如地方政府组织为代表提起纠纷解决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其诉讼结果可能惠益到这一地区和社群,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和个人树立版权保护意识。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为自愿登记制度,由著作权人向各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经过登记的文化产品可以明确其版权归属,降低被侵权后的诉讼代价。拥有如年画、剪纸等文化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对具体产品进行版权登记,如遇盗版侵权等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主张许可、监督、收费、救济等权利。由此可见,对于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可实行多层次权利主体,传统文化的涵盖面较大,单一权利主体显然不能满足其版权保护的需要,多层次权利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变通实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目的。

第二,丰富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针对目前传统文化版权纠纷状况,我们发现关于传统文化的改编、演绎、翻译纠纷较多。前文所述的“乌苏里船歌案”涉及对传统民歌的改编、戏说花木兰小品是对“花木兰”故事的歪曲演绎、“dragon”是对“龙”形象的恶意贬损。因此,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注重维护传统文化的正统性,在对传统文化进行演绎、翻译、改编的过程中,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贬损使用传统文化的内容和精神内涵。

此外,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还应包括传统的表明来源权,即表明传统文化的来源地名称、来源主体等权利。以及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三,不限定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时间。笔者认为,对于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应不受时间限制。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产生时间无法确定,其内容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确定其版权保护期限几乎没有可行性。另一方面,传统文化的价值在于弘扬民族精神,如果对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期限加以限制,则不利于载负着民族精神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对于依托传统文化产生的、非集体创作的具体文化产品,则应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加以限制。

第四,创新传统文化保护模式。在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模式以促进版权保护,例如建立传统文化数据库保护模式。依据欧盟1996年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保护模式是指,将独立的作品、资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系统的或经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访问的数据集合。建设传统文化数据库,可有效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的最广范围公开明示要求,在惠益分享等配套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体系下,实现对传统文化予以相应产权的保护、地域文化的跨国尊重及更正宗地广泛传承。将电子数据库运用到传统文化版权保护制度下,建立版权管理体系和文化行政管理体系共同的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版权申报路径的统一,有助于简化版权申报、查询的方式,避免重复申报版权情况的发生。

五、结语

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民族瑰宝,既是精神财富也具有经济价值。完善传统文化的版权保护,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针对国际形势和国内现状与困境,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健全完善传统文化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尽快实施传统文化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使我们的立法、司法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相信我国的传统文化版权体系会取得跨越式的发展。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浅谈传统文化的保护与素质教育

摘 要: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代表和引领着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然而,一些我们固有的传统文化现象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甚至被遗失、丢失。因传统文化的“丢失”、“遗失”一定程度上使现代公民素质教育受到了影响,建设文化中国,培育和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荣誉感,激发艰苦奋斗的民族精神,离不开传统文化教育这一载体,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就很有必要了。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素质教育

一、传统文化的概念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丰富博大的有机整体,既包含汉民族的文化、远古文化,又包含各少数民族的文化、近代文化和现代文化,同时又是许许多多具有代表性的区域文化的总和。就河南而言,位于大概念上的中原核心区域,河南地域文化也可以说是中原文化,是河南先民依赖这一区域特定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环境,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物质方面的和精神方面的,具有独特性和鲜明特征的一种文化形态。这种文化的形成是河南先民长期的社会实践的结果,是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历史财富。

二、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一)加强现存历史文化、文物遗迹遗存的保护

中国大地上保存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文物古迹,体现中华民族的创造文化的热情、能力和成就,农耕文化的形成、文字的产生、天文学、医学的发展、四大发明等无不处于世界文化之巅。但不难发现,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很多人认识不到传统文化的价值,在思想意识上认为,文化不关乎国计民生,老的街区、老的建筑、占据大好土地的文化遗址是阻挡城镇规划、经济开发的绊脚石,当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摒弃前者,看重后者,殊不知文化的进步,体现了政治经济制度的文明,政治经济制度的文明又折射出一个国家与民族的文明程度。好的文化需要从传统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而文物是历史文化、传统文化的见证和实物载体,是物化了的文化,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祖先留下的精神财富。

(二)用发展创新的眼光去看待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是我们几千年历史的缩影,每一个事物都有自己的两面性,传统文化也不外乎于此。传统文化必然要适应时代的变迁与发展,这就意味着必须要遗弃与补充,我们应该怎么取舍才能使得传统文化更加能为社会发展服务,从而繁衍出更品质的文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不断进行文化创新,坚持创新与继承的统一,融合与发展的统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博采众长,只有坚守了这几点,理性的与传统文化进行进行对话,才能得到能够不断适应社会需要的积极思想,成为新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动力。

(三)发挥传统文化保护中政府的导向作用

政府在传统文化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传统文化的守卫者,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中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建设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同时“建设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成为文化建设的主旋律,2014年9月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学术研讨会上讲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说明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如何发挥保护传承传统文化中政府的导向引领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做起:1、充分发挥政府的决策作用,建立相应的文化弘扬机制和扶持政策,制定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发与复兴战略,扎实稳步推进战略决策的落实。2、政府要积极引导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加大财政投入,培养能够传承传统文化的人群和民间团体。3、引导全社会形成以传统文化为荣的观念,使传统文化学习成为一种常态,自觉抵制西方落后思想和意识的侵蚀,与时俱进,坚持发展创新。

三、传统文化保护对促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一)传统文化有助于提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中国古代教育以道德教化为先,道德教化诉诸个人内心修养,并重在践行,中国传统文化是“德性”文化,注重人的道德修养。古代教育家的教育思想广博而深邃,富有很强的哲理性,其道德学说规范并制约着中国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所谓“仁者爱人”等是传统文化所期许的道德修养的较高精神境界。孔子要求“臣事君以忠”,“君使臣以礼”,要求为人者要尽“孝悌”之道,和“忠信”之礼,尽管有着特定的时代和阶级的内涵,但这种重视人伦关系,崇尚和谐的教育思想至今仍可借鉴。正确发扬这些的道德传统会对人们思想、意识、行为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传统文化有助于形成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为了与天地斗争,中国人民从来就不肯轻易认输,总是不屈不饶地抗争。《易传》总结为"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正是这种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支撑着中华民族的发展,激励着中华儿女在困境中崛起,在逆境中奋进,永不屈从于外来的压迫。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还体现为一种自立和自尊的人格特征,形成中国人讲名分、重气节的民族精神。正如孔子说:"三军只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孟子云:"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三谓大丈夫"。这使得人们追求一种独立完善的人格,这种美德流传下来,成为人们为国家、为民族奋争的精神力量,并推动着社会的发展。

(三)传统文化有助于树立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

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到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从岳飞的"笑谈渴饮匈奴血"到文天祥的"留取丹心照汗青",这种强烈的忧患意识激励着古代的仁人志士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而抗争,支配着人们去创造美好的未来。这种忧患意识实际上就是一种爱国精神,体现了以天下为己任的高尚情怀。

四、结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安定团结、和谐守信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实现这一点,要不断在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善待传统文化,很好地挖掘,加以保护,从中吸收积极向上、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忠贞爱国、仁爱守信、和谐共处的文化精髓,才能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调查与思考

农村传统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特殊地位,是中国乡村社会传统的文化特征。它反映着劳动人民独特的生活情趣,包含着丰富深刻的社会历史信息,代表着民众的审美理想。笔者在乡镇文化站工作30多年,为了开展农村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调查研究,对所属的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农村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开展了一次细致的调研,结合松阳县实际,初步形成以下调查报告与建议,仅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望松街道境内有始建于民国初期的黄家大院及始建于清代的吴弄古建筑群。黄家大院始建于清代同治年间,民国初期续建,占地面积为6460平方米,建筑面积1942平方米。现保存较完整的只有楼房3座,1986年被列为松阳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景点是“七间”也称百寿厅,均围绕“寿”字为主题,牛腿和雀替上108个篆体寿字,无一雷同。吴弄古建筑群位于吴弄村,建筑群始建于清代,15幢古民居较完整地保留着清代至民国时期民居建筑风格,粉墙黛瓦,高耸的马头墙,错落有致,散发着古色古香的韵味。

二、农村传统文化概况

松阳县望松街道文化资源丰富,文化地域特色非常鲜明,古村落、古建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散布各行政村。2008年松阳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望松街道不断挖掘非遗资源,共收集资源线索153条,普查项目101项,基本掌握了辖区内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

望松街道下辖的吴弄村文化底蕴丰厚,2003年,松阳县人民政府公布吴弄村为县级历史文化村;2012年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2013年收录国家《第二批中国传统古村落名录》。2015年获浙江省第三批非遗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村)。

吴弄村较为喜闻乐见的传统民间文化有:舞龙灯、闹鱼灯(翻新亭)、鳌鱼灯(桂花亭)、民间小调等。吴弄民间习俗有大年三十祭拜社公,正月初一叶氏后代祭拜先祖等活动。望松街道民间传统节气大致有春节(过年)、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重阳节、冬至节等,代代相传。斗转星移,传统的民间岁时习俗依然如旧。

三、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现状

1.初步形成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机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对加强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进行了部署。

2.积极开展非遗项目申报。望松街道开展了《制豆腐皮》《石雕》《古沉木根雕》《晒红烟及加工技艺》《驱邪巫画》《吴弄社公祭祀》《浙江省第三批非遗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村》申报工作。经过评选,吴弄村2015年获浙江省第三批非遗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村)。《传统晒红烟及加工技艺》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豆腐皮制作技艺》、《黄家大院木雕技艺》列入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岗后村王客妹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注重农村传统民俗文化的有效传承。针对传统文化的多样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保护措施,特别是“活保护”措施。搭建非遗传承基地,在松阳城北小学建立太极传承基地,每星期上一堂太极教学课,并聘请专业老师授课。在吴弄村晒红烟陈列馆展出晒红烟实物、制作器具、种植、加工流程以及销售、烟具、烟俗等内容。开展晒红烟制作体验、演示活动,吸引游客,宣传松阳,提高松阳晒红烟知名度。

四、存在的问题

1.欠发达地区区位劣势明显。松阳县地处浙西南山区,是浙江省六个重点扶持的欠发达县之一。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历史和交通等多方面原因,松阳县非遗项目虽多,却是多数分布于偏远山区和革命老区,面临着薪火失传的困境,欠发达地区的区位劣势限制了我县非遗项目的活态传承。

2.非遗传承的年轻化转变。非遗传承的关键是传承人,而现今的许多非遗项目面临着青黄不接的局面,传承人不断老去,而年轻人却不愿意去学习,培养新的年轻的传承人已是非遗传承所面临的重中之重。

3.专业技术人员力量欠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的事业,工作量大、涉及面宽、专业性强,除了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还要有一支业务精、善管理且较稳定的工作队伍。基层从事的非遗者多为半路出家,专业人才相当缺乏,尤其在乡镇一级,多数文化员身兼数职,导致许多工作流于表面,保护工作相对滞后。

4.非遗项目挖掘整理滞后。经过2008年非遗普查,我县共收集有价值的非遗线索2121条,然而现在县级非遗名录项目仅63项,还有众多富有价值的非遗项目未被包装整理。乡镇人手不足,挖掘经费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县的非遗项目挖掘整理滞后。

五、对策建议

1.夯实基础,大力建设“四大体系”。逐步建立资源、名录、传承人、传承基地四大体系,搭建非遗保护整体框架。一是完善非遗资源普查体系,在非遗普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并整理挖掘重点项目,争取每年挖掘包装一个好项目;二是搭建四级名录体系,国家、省、市、县四级体系完善,争取有价值的非遗项目上等级;三是搭建代表性传承人四级体系,完善传承人梯队,培养一批年轻传承人;四是扩大非遗传承基地建设,立足现有的传承基地积极开展传习活动,新建一批非遗传承基地。

2.统筹协调,大力落实“四大保障”。逐步落实政策、组织、设施、资金四大保障,建筑非遗保护强力后盾。一是落实政策保障,从政策制度上保障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二是完善组织保障,成立松阳县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组建松阳县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库;三是强化设施保障,以县非遗馆为龙头,乡镇非遗展陈室为辐射,搭建非遗展演展示平台;四是确保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创造传承,大力推动“四项机制”。逐步构建培训、宣传、展示、创新四项机制,推动非遗保护新发展。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培训,设立免费开放课程,吸引广大群众加入非遗保护与传承队伍;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手段,扩大非遗保护的影响力;三是群策群力开展展示活动,与乡村文化礼堂相结合,推进乡村展示馆建设;四是完善创新机制,鼓励松阳高腔创作排演新剧目,支持端午茶进行生产性保护,推动非遗保护向纵深发展。

4.发展,大力构筑“四大保护”。一是抢救性保护,争取将更多有价值的非遗项目纳入保护名录,针对濒危项目按实际情况进行抢救性保护;二是整体性保护,从单一性的项目保护走向全社会的整体性保护,逐步建立起科学的保护体系;三是生产性保护,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落为基础,以特色文化产业为抓手,多层次多角度的将非遗项目与文化旅游相结合;四是日常性保护,将非遗保护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全民共识,使非遗保护成为文化自觉。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对策

摘 要 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保护传统文化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法律制度角度,提出了少数民族地区有效保护传统文化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 传统文化 保护 对策

民族地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因法律制度保障的缺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了传统文化保护的实际效果。

1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制观念淡薄。随着文化重要性的显现,传统文化逐渐引起多方重视,逐步得到保护、传承与开发。但是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观念淡薄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传统文化遭受的侵害行为,相关部门和群众很少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导致侵害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2)制度保障缺失。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需要高屋建瓴的统筹规划,各部门通力合作,兼顾各方利益,通过立法和政策合理配置相关资源,明确权利归属并构建调整纠纷的长效机制,使其保护和产业化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公平有序的氛围中进行。但目前来凤土家文化的开发尚未建立起类似的制度保障,有关举措缺乏连贯性和稳定性,各方面的配套设施也不完善,这使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遭遇极大的阻碍。

(3)传承机制不健全。尽管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加强了对传承人的保护,但社会各方尚未形成对传承人的尊重意识,侵犯其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现象屡有发生,忽视了对传承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这一方面反应观念上没有重视传承人,另一方面也反应了传承人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根本原因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传统文化难以和强势文化对等博弈。

(4)缺乏项目资金支持。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是一个长期而且收益缓慢的过程,而且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对承载族群情感记忆传统文化的抢救和维护,经济效益仅在保持其原真性的前提下加以考虑。无论政府还是企业,现阶段都过分追求经济收益,从而使得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因为无利可图而无人问津。

从各国保护传统文化的工作经验来看,大部分是立法先行。因此,民族地区应运用多种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2民族地区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对策

2.1颁布民族地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对这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有赖于制度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可整合境内文化资源,制定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中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名录建设以及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保护等,建立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因此,民族地区有必要从解决传统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使其传统文化的保护及相关开发工作步入规范的轨道。

2.2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

2.2.1著作权保护c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民族地区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1)民间文学艺术中本身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中如一些民间故事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2)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由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性,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往往加入个体的经验,如果其作出了满足独创性要求的贡献,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便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3)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出了探索性的规定。

2.2.2商标权保护

商标权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以及保护时间的无限性都能有效地为申请商标注册的传统文化提供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可以用来保护传统文化的权益实现和不受侵犯,如重庆铜梁火龙商标的注册激发了其市场活力,使传统文化在动态保护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2.2.3专利权保护

对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知识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2)消极防御型。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因为依照现有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的规定,不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将其视为公有领域任人掠夺。针对传统利益受损的困境,我国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强化了对我国遗传资源的保护。

2.2.4商业秘密保护

和专利权保护受到时间与公开等条件的束缚相比,商业秘密保护较少限制,只要权利主体采取措施保障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外界所知,便能在较长时间内从中获取利益。有些传统技艺根据其性质或部族习惯,不宜向外界公开,或者专利权时间上的期限导致传统技艺易于落入公共领域而斩断了与原有社区的联系,权利主体对这些技艺中先进的技术信息可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利用商业秘密制度进行相关权利保护,从而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和较大化。

2.2.5地理标志保护

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可借鉴取得成功经验的地理标志产品,如正阳县为其地理标志产品优良生猪制定了《正阳县优良生猪规模饲养技术规程》,有效保障了生猪产品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年效益持续增长。

保护传统文化论文:代表委员畅谈传统文化保护为民族精神凝魂聚气

一年之计在于春。2014年春天,两会如约在北京举行。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200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齐聚首都,建言献策,共商国是。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一定能建成现代文化强国。《国家人文历史》记者采访了部分代表委员,他们对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

冯骥才委员:

传统村落保护需要国家作为

我近年来在全国各地考察古村落,保护古村落是我七十岁以后要做的事。中央曾经明确提出城镇化过程中不要大拆大建,对传统村落要加大保护力度,加大投入。不久前,在北京四合院考察,讲到对待历史文化遗产要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这句话有很深的文化情怀,也强调了遗产的重要性。中央在态度上的重视没有问题,但没有作为是很大的问题,所谓作为,就是谁来做?政府的执行部门为什么不做?为什么不尽快拿出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三部联合普查认定了1561个传统村落,我是专家委员会成员之一。但是认定之后就没有下文了。认定标准、监督标准、保护标准应当并行实施,被认定的村落应当有保障,国家应该有监督部门、监督机制,并制定法规,保障国家的意图能够实现。国家还要帮助村落制定科学规划,因为传统村落也要发展,农民还要在这里居住,对于比较残破的村落,国家要给予资金支持。现在几乎没有任何资金支持,只有个别地方,比如山西中部的平水长治地区、浙江的松阳地区、江西婺源、广东部分地区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重视,但没有中央到地方的统一办法和国家行为,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

我始终不同意开发这个词。最近一二十年,我们被三个化给害了:教育的产业化,医疗的产业化,文化的产业化。我觉得这“三化”破坏了“四化”。医疗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教育是给国家培养人才的;文艺家是人民精神的工程师,是高贵的事业。现在都变成了赚钱赢利的产业,这是一个悲哀。这个问题如果不觉醒、不反思,我们受的损失还要大。这“三化”严重影响了这三个领域人们的价值观,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演员宋春丽委员:

多关心民族艺术家

我一次看吴天明导演的作品是《百鸟朝凤》。这部作品完成于2012年,表现了民间艺人对传统文化的热爱与坚守。在华表奖评选时我为《百鸟朝凤》力争一等奖,该片获得的是农村题材影片奖、电影音乐奖。但这部电影在院线放映24小时就拿下来了,理由是没有观众。我当时心里在发颤,这些执着的为民族艺术做努力的艺术家们,我们的政府、各级领导,要怎么去关心他们、爱护他们,难道让这些艺术家、让民族艺术自生自灭吗?我不敢说这是可悲的,至少是可惜的。有些艺术家确实太苦了,有大家想象不到的苦。

山东的吕剧、陕西的酸曲都濒临失传,随着民间艺人生老病死,我们民族最宝贵的东西也被带走了。希望各级政府,包括媒体,要引导观众关心民族艺术,不要迎合一些假大空、非常俗浅的所谓老百姓喜欢的东西。

中国剧协副主席沈铁梅代表:

把传统戏曲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因保护、人才保护、生态链的保护,是我关注的,另外我提出来把传统戏曲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对都是在硬件方面更受国家重视。我觉得,文化场馆的建设固然重要,“软件”建设也要跟上,譬如艺术人才培养、深入社区校园传播普及民族文化、培养民族文化的欣赏者和传承者等,都是细水长流的事,不是可以立即获得收益、看到“政绩”。因此,应当有更多的政策扶持、更多的资金支持以及更多的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使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尽快建立起来并充分发挥作用。

导演尹力委员:

市场是油门,审查是刹车

大家都在抢钱,一点错没有,但全部都盯着钱,这就不对了。去年小刚拍了《一九四二》,我说这是民族的心魂。我们在谴责某个国家篡改历史的时候,我们能不能扪心自问,对自己民族的历史有没有清醒的反思。中国电影走过十年产业化路程,每天增加十二块屏幕,去年票房达到200亿元人民币,连美国人听说了都害怕。我们强健了胳膊腿,心魂去什么地方了?

电影市场在发展,但真正的扛鼎之作,有思想内涵的、留得住的,所谓伟大作品,一个都没有。《一九四二》还能拍得更好,前怕狼后怕虎,顾及到各种审查。市场是油门,审查是刹车,两个脚同时踩,车就在原地蹦。

中央戏剧学院院长徐翔委员:

传统文化应当并且能够走出去

今年,罗马尼亚的锡比乌戏剧节、俄罗斯的世界专业戏剧院校大赛、乌克兰的世界大学生专业院校戏剧节都向中央戏剧学院发出了邀请,提出的要求都是希望中戏派京剧团参加活动。中戏办话剧七十多年,办得还不错,但人家要看的是什么,是京剧。过去一百年,我们一直在致力于学习西方先进文化,京剧艺术本来是以演员为主的,后来也学习西方戏剧,以导演为中心。但欧洲现在最看重的,还是最能代表中国文化的艺术形式。由此我想到,我们应该从高层更清晰地思考,怎样发展能够代表中国形象的传统文化。

一个国家不管富有还是贫困,都很重视文化传承。世界有三大戏剧古国:中国、希腊和印度。希腊穷得银行都倒闭了,但他们从来没有停止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古希腊戏剧的培训。印度也很穷,但他们很重视梵剧推广。以日本为例,每年10月,日本政府出资邀请全世界热爱歌舞伎的人来学习,今年他们邀请了中戏两个教师,因为教师学会了,回国可以再教学生。这就是文化战略。

演员张国立委员:

对国内外影视剧持一个审查尺度

有多少人在电视台或电影院完完整整地看过国产电视剧和电影?在网上看外国电影电视剧的有多少?我也在追看《纸牌屋》和《国土安全》,这样的戏如果是我们来拍,肯定不能通过审查。做了这么多年戏,我们自己已经学会审查,脑子里已经有根线,知道哪些东西拍出来也要被剪掉。建议有关部门对国内外影视剧持一个审查尺度。为引进外国影视剧做出努力的单位,希望也能努力把国产影视剧推出去。要不然中国文化走出去永远是一句空话,永远是人家走进来,我们出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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