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有论文实用13篇

保护环境有论文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1

1.2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升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新修订了6项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标准中新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颗粒物、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行业标准的实施,对有色金属工业产业优化升级具有显著的倒逼作用,未来有望加速有色金属行业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淘汰。随着新标准的出台和执行,环境保护提标升级的要求更加明确和具体化,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污染防治的压力和形势更加严峻。

1.3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更高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日益提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提出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有了更大的知情权。为了落实中央要求减少行政审批精神,环境保护部近期取消了已实施了十余年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制度。然而取消上市环保核查,并不代表放松环境监管。相应地,对有色金属工业大量的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会更加严格,其中一个具体的措施就是要求企业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批露指南》明确要求),以便保监机构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减少股民的投资风险。另外,在当下的信息社会,信息就是广阔的市场,环境信息公开对于企业来讲绝不只是个面子和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影响市场和产品销售的核心问题,能够产生巨大的市场效应。

1.4环境风险管理要求提升

近十年来,各地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环境污染侵害事件频发,例如紫金矿业污染事件、陕西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和四川什邡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事件等,这些都是有色金属工业环境风险事故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的有色企业大多是当地政府大力引进和扶持的,通常是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撑和纳税大户,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这些企业的引入给周边居民的人身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伤害。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长期以来大部分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注重追求眼前的短期经济效益,环境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加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不善,导致从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到冶炼加工,多个环节都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的管控已成为有色金属工业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1.5公众环保意识加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人民群众更加关注周边环境质量的改善,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近几年大面积的雾霾天气,使得公众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在以前很多人会觉得环保是一些各方都不重视的无关紧要的事情,但是因为空气质量恶化的原因,人们终于发现环保非常紧迫,而且与每个人的生活、命运息息相关。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雾霾问题是代表和委员们最关心的议题之一,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提案甚至超过了反腐等热点问题,成为全国两会的“第一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工业污染企业将会无处藏身,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保要求。在做好自身环保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与周围群众充分沟通,加大宣传力度,从而维系良好和谐的“企群关系”。

2对策建议

2.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循环经济以“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为原则,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重大变革。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资源利用率不高,单位质量金属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都比国外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差距。有色金属工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1)构建有色金属行业内和跨行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采选—尾矿—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炉渣/废渣—建材,冶炼—尾气—化工产品等产业链。2)推动冶炼废气、废液、废渣和余热的资源化利用。中国铝业从冶炼废渣中提取有价组分,并开发生产出了保温材料、赤泥硅钙肥、赤泥粉煤灰砖、环保陶瓷滤球、复合发泡混凝土等多个品种。3)推进伴生矿、尾矿的综合利用。铜陵有色对伴生矿、低品位矿、难选冶矿、尾矿等进行综合利用,预计到2015年,有色金属矿开采和综合利用规模将达到1100万t。

2.2加块推行清洁生产

降低产排污强度清洁生产是将污染综合预防的环保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的全过程,以期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清洁生产以“源头预防”为方针,从改造产品设计、替代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物料循环利用和废物综合利用等多个环节入手,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对于有色金属企业来说,推行清洁生产,既减少了污染、保护了环境,又能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实行有毒、有害物质替代,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环境风险。目前有色行业的清洁生产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1)提高原辅材料的清洁性。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的材料,鼓励使用无毒或少毒的材料逐步替代有毒有害材料,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源头减量。例如控制铜精矿中氟、砷等有毒物质的含量;使用低灰份、低硫的清洁燃煤;使用其它清洁能源等。2)提高生产工艺的清洁性。例如富氧底吹熔炼和闪速熔炼都属于粗铜冶炼提倡推广的清洁生产工艺,富氧底吹熔炼实现了完全自热熔炼,能够显著降低能耗,闪速熔炼提高了烟气中硫的利用率,单位粗铜产排污系数大幅下降。3)提高设备的清洁性。一是使用效率高、产污强度低的清洁生产设备;二是改善设备的密闭性,避免跑冒滴漏;三是使用节能降耗的设备,减少资源损失和能源消耗;四是使用生产控制自动化水平高的设备,实现自动调节控制。

2.3做好环境信息公开

提升企业绿色竞争力环境信息披露是改善企业环境绩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自发主动地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报告、网站、声明等向社会公众企业环境信息的一种行为。做好企业环境信息批露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措施。1)健全企业环境信息批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外部环境信息审计。有效的政策法规体系会引导企业从强制性批露逐步转向自愿性批露,从而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批露的积极性和比例。强化对企业环境信息(报告)的外部审计,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积极推动环境会计信息批露逐步实现规范化。2)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意识和技能。环境信息审计人员和企业内部有关人员更新知识、转变观念、掌握环境信息批露和审计技术,从而能够更好地胜任环境会计信息批露工作,良好地履行职责。3)规范环境信息批露准则和制度体系,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核算环境相关事项。主要包含制定环境会计信息批露制度、环境会计信息批露准则及对环境污染事项的认定与计量方法。4)设立环境信息公开专项补贴。以政府补贴的方式对积极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批露的企业进行奖励或补偿,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信息批露的积极性。

2.4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避免污染事件发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是指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以消除或降低环境事故的风险程度,保障人群健康与生态系统安全。有色金属工业应当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可从几个方面考虑和推进:1)实行全过程的环境风险管理。建立事前严密防范、事中应急响应、事后赔偿损害与修复污染的全防全控管理体系,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环境风险及其损害;2)遏制污染事件的发生,针对行业特征和企业特征准确识别问题、明确防控对象和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体系并充分演练,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环境污染风险,避免重大污染事件发生;3)完善经济政策保障措施,环境经济政策是有效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市场手段,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环境风险防范两项重要的环境经济制度;4)落实企业责任是防范环境风险的根本途径,企业应当承担日常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2.5履行企业环保责任

营造环境友好形象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是指企业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等活动中应尽的社会责任。当前造成我国企业环保责任缺失的因素主要有经济利润的驱动导致企业环境伦理缺乏、环保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环保责任缺失、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也是影响我国有色金属企业环境责任落实的主要因素,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环境责任势在必行。落实企业环保责任主要包含三个层面内容。1)企业层面。企业是落实环境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者,企业本身的认识和积极性显著影响着环境责任的落实。在企业层面,环保责任的落实主要靠加强管理和教育、积极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和企业管理者的自律性。2)政府层面。政府是政策制定者,也是企业的监督者。但部分政府受传统发展观和政绩观影响,奉行落后的环保理念,形成环保为经济发展让路的错误观念和格局。在政府层面,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主要靠政府通过法律等手段明确企业的环保责任、强化对企业的环境监督、开展环保责任教育等措施。3)社会层面。加强对企业应对履行环保责任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的氛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舆论宣传,树立良好企业榜样。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2

一、发展论

发展是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途径。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华民族具有特别强烈的发展愿望,因为中华民族百年屈辱的历史和未来生存挑战都极大地强化着全社会的发展意识。发展,是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任务,要发展就不能不重视环境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同志说,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志则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他们的思想,一贯之地反映了执政党把发展作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中国环境问题就是发展问题,就是发展与代价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和发展方式问题。当前中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问题仍很突出,需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约

束性条件,实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国策论

改革开放不久,国家就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国策。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确定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战略高度上确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1997年,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再次重申: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都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

三、避免论

力避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1984年到1988年,是我国环保工作实现重要转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中国不能走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邓小平的话一言九鼎,他说:“如果不解决污染,功不抵过”。以为总书记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多次强调,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总理在2006年3月回答记者提问时再次坚定地表示:中国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给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无论从资源供给能力与发展成本、国际环境约束,还是从污染现状和趋势、公众健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看,中国都没有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这条发展经济的资本和条件,也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这条路子。

四、统筹论

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写入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早在1996年就斩钉截铁地提出:“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1997年中共中央把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召开的“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更名为“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使环境保护的地位空前提高。1999年又改称为“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此时,中央高层已将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作为一个相互作用的整体来统筹考虑了。2005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经济增长要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可以看作是党和国家已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考虑作为一项重大的环境保护战略思想和原则固定下来的标志。

五、全面参与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国际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与联合国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同美国、日本、加拿大等40多个国际机构和国家,开展了广泛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交流。2006年6月发表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显示,中国已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并积极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发展中的大国,国家整体上仍没完成工业化,经济建设面临的环境、资源、人口增长以及能源的压力巨大,节能减排任务异常艰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和平崛起的重大因素。为此,中国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环境责任必须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相一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来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参与原则,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在环境保护中履行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有效缓解了环境问题方面的国际压力,从而树立起了在全球环境保护中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六、生态文明论

生态文明既包括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也涉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调整经济结构、改变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当2020年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时,我国将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将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这就是说,生态文明已经上升为执政党的治国理念,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把生态文明作为新的社会价值基础,把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全面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冲突的总战略。生态文明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赢得更加广阔的空间。

在以“六论”为标志的这个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思想体系中,“发展论”是指导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根本思想,因为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只有靠发展来解决环境问题。“国策论”是国家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定位,“避免论”、“统筹论”、“全面参与论”是“国策论”的扩展。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面对经济增长资源环境代价付出过大的问题,就今后中国环境问题提出了生态文明作为指导思想,标志着国家对“发展论”和“国策论”认识的深化,“生态文明论”为探索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六论”以“发展论”为核心,以“国策论”为基本,以“生态文明论”为未来导向,形成一个互为补充面向未来的指导中国环境保护的思想体系框架。有这个思想体系做指导,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才有保障。

改革开放30多年,上述六个方面的思想已经日益影响中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在中国特色环保思想指引下,全民环境意识已经显著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环境形势仍然异常严峻,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仍没有得到全面遏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方式有待更好协调,有些部门有些单位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局面还有待改观。总

之,中国特色环境保护的思想和道路仍需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魏礼群.奋进的历程,辉煌的成就[g].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3

一、综合性的论述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相关机构与官员的推动下开始了中国环保史编纂工作。余文涛、袁清林、毛文永编著《中国的环境保护》(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一书,该书第一章为“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主要介绍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思想、机构、法令,以及对森林、苑囿园池的保护、国土与环境整治等实践。也许考虑到此书对古代环境保护阐释太少,随后,袁林清推出《中国环境保护史话》(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在介绍古今环境变迁基础上分析历代环境保护思想、法令与实践。虽说略显单薄,但其通过环境变迁来研究环境保护的思路,学界至今还在运用。林学界的陈登林、马建章编著《中国自然保护史纲》(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思路基本也是如此,按原始社会、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的历史分期,简略描述了各个时期对水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思想、政策、机构等。

集成性研究是罗桂环、王耀先、杨朝飞、唐锡仁编著的《中国环境保护史稿》(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该项研究是1989年在国家环境保护局宣教司倡导下,综合多方面人力,历时5年完成。此书详细介绍了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思想、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并分为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物种保护、森林保护和植树造林、注重产出和自然循环的农业模式、水旱灾害防治与水资源利用、水土保持实践经验积累、土地盐碱化与沙漠化治理、传统手工业生产的环境问题、对环境与健康关系的认识、古代都市规划和环境建设、人口土地开发与环境等10个主题探讨了古代环境保护实践。编者还将我国历史上环境保护特点概括为注重防灾抗灾、强调森林生物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生产中的综合平衡、关注人地协调。罗桂环与舒俭民编著了《中国历史时期的人口变迁与环境保护》(冶金工业出版社1995年版),突出了人口对环境变迁的影响,诸多内容与《中国环境保护史稿》相同。李丙寅发表数篇有关不同时期环境保护的论文后推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依次论述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有关环境保护的思想、法令与实践。该书创新之处不多,细致程度也远不如《中国环境保护史稿》。王玉德、张全明主编的《中华五千年生态文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虽没冠名为中国环境保护史,但该书上卷以史为以经,主要内容是论述中国历代环境保护思想、法令、实践,但主要汇编前人研究成果。

在环保研究热潮下,除了通论全国之外,还有专门研究地区性环境保护史著作。如王伟杰编著的《北京环境史话》(地质出版社1989年版),简要描述了人们改善北京地区环境史迹的各个方面。同时,一些省市县开始编纂出版“环境保护志”、“环境卫生志”,此类方志一般会对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进行简要追叙。

与通历代论相比,对不同历史时期的综合研究更为丰富:先秦有袁清林《先秦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中国科技史料》1985年第1期)、李丙寅《略论先秦时期的环境保护》(《史学月刊》1990年第1期)、郭仁成《先秦时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求索》1990年第5期)、李金玉《周秦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与实践研究》(郑州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4月);秦汉有李丙寅《略论秦代的环境保护》(《商丘师范学学报》1990年第1期)、《略论汉代的环境保护》(《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倪根金《秦汉环境保护初探》(《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魏晋南北朝有李丙寅《略论魏晋南北朝的环境保护》(《史学月刊》1992年第1期);唐代有刘华《我国唐代环境保护情况述论》(《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宋代有刘华《宋代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张全明《论宋代生物资源保护及其特点》(《求索》1999年第1期)、《论宋代生物资源保护》(《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元代有刘华《元代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探幽》(《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明代有杨昶《明代在资源环境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江汉论坛》2007年第1期)等等,诸如此类的研究自然让我们对各个时期环境保护有了基本认识,但概述性研究往往很难将问题引向深入。

二、关于思想与意识

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古人形成了一些朴素的环境保护思想与意识。刘翠溶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山林川泽的观念和制度》(载曹添旺、赖景昌、杨建成主编:《经济成长、所得分配与制度演化》,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版,第19-42页)中对历史上山林川泽的观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张建民则在《论传统农业时期的自然保护思想》(《中国农史》1999年第1期)中指出,先秦至两汉核心自然保护思想的核心是“以时禁发”,同时往往与宣扬社会伦理道德结合一起,魏晋以后则更多注重于资源破坏的影响,森林植被、水、土资源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认识到森林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中的作用。

法学界张梓太在《中国古代立法中的环境意识浅析》(《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中从法学角度指出,古代立法中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但立法者注重对自然环境保护,强调立法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尽可能做到“道法自然”。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时,主张永续利用,对资源开发要“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同时特别注重对生活环境的保护,以“礼”为标准,对生活环境划分出重点保护区域,进行重点保护。

对不同时期环境保护思想与意识的探讨更为常见。鞠继武在《试论先秦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思想》 (《自然科学史研究》1990年第2期)中简述了先秦时期的环境保护思想,李根蟠《先秦时代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论》(《古今农业》1999年第1期)则进一步指出先秦保护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理念依据是处理“天、地、人”关系的“三才”论。陈业新在《秦汉时期生态思想探析》(《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中对秦汉时期生态思想进行了概述,认为这一时期生态思想基本方面是关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间应有的和谐与统一关系的思考,具有辩证法“合理的内核”。邹逸麟在《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意识与环境行为以先秦两汉时期为例》(载《庆祝杨向奎先生教研六十年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213页),中强调古人具有丰富的环保意识。叶坦在《宋代帝王的经济观:君主诏令所反映的保护生产与生态的思想》(《中州学刊》1990年第6期)中分析了宋代君主诏令所反映的保护生产与生态的思想。张全明对宋代环境保护关注较多,在《简论宋人的生态意识与生物资源保护》(《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筒论宋代儒士的环境意识及其启示》(《文史博览》2006年第8期)等中认为宋人表现出较强烈而广泛的生态意识,提出了顺应自然,调节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资源的生态哲学观,而宋代儒士“天人合一”的哲学观、“中庸”的处世道德观,使环境意识达到一个较高的高度。

或许是为资料所限,对明以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思想的研究大多过于抽象,对明清时期的则要细致的多。杨昶在《明代的生态观念和生态农业》(《中国典籍与文化》1998年第1期)中认为在人口骤增、土地开发相对受限的压力下,明代涌现出一系列生态环境意识超迈前贤的思想家,并讨论了其中一些代表性人物的思想。美国学者邓海伦在《十八世纪中国官方对环境问题的看法与政府的角色》(载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版,第877-916页)中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十八世纪中国官方对环境问题的看法,认为虽然一些官员看法是合理的,但由于当时的人口压力,使他们主要致力于解决人口生计问题,对环境问题常常忽视。

西北作为我国生态脆弱带,学者关注较多。赵珍在《清代陕甘地区的森林生态保护意识和措施》(载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4辑,2003年;亦收入赵珍著《清代西北生态变迁研究》第五章“被动的调适:自发的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措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352页)中指出,由于人口增加,大面积农田垦殖,生态脆弱性进一步加重,一批有识之士提出了生态保护要求,特别是对森林的保护。王社教则利用清代丰富方志,撰有《清代西北地区地方官员的环境意识――对清代陕甘两省地方志的考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4年第1期)一文,通过考查陕甘两省地方志编纂者对当地环境问题直接记述和议论以及各地方志“艺文志”有关论述环境问题文献的收录情况,指出当时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群体的环境意识,个别地方官员环境认识集中表现在对森林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认识上,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保护森林植树造林的关注。

除了方志,一些典籍中也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保护思想,钞晓鸿、佳宏伟在《世纪之交的中国生态环境史》(载钞晓鸿著《生态环境与明清社会经济》,第49页)一文中列举了以下学者的研究:陈瑞台对《庄子》,郭文韬对《月令》,胡元鹏、宫玉海对《诗经》、《山海经》,田龄对《周礼》、屠承先对《盐铁论》,郑学檬对《状江南》诗组,高玄英、赵文姝对《聊斋志异》等等。以笔者所见,较早时李丙寅也对《诗经》中的环境思想作过探讨,撰有《(诗经)中有关人类对环境认识的初探》(《商丘师范学学报》1992年第3期)。

以上研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思想的方方面面,也有不少学者专注某一方面,其中以林业保护为突出。叶世昌在《丘F的造林主张》(《中国农史》1984年第4期)中对丘溶阐释在《大学衍义补》中的造林主张。倪根金在《试述中国历史上对森林保护环境作用的认识》(《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试论中国历史上对森林保护环境作用的认识》(《农业考古》1995年第3期)等中认为,古人已充分认识到森林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巨大作用,并把人们对森林作用的认识分为先秦、汉至元、明清、近代四个阶段。关传友则在《论中国古代对林木保持水土作用的认识与实践》(《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4年第1期)中指出,自先秦至明清古人对森林保持水土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萌芽、初步、明确、普遍认识的变化过程。

说到水土保持,马宗申在《我国历史上的水土保持》(《农史研究》第3辑,1983年)一文中,着重论述了我国森林抑流固沙、沟洫治黄、治水先治源等有关水土保持理论。刘忠义在《我国古代水土保持思想体系的形成》(《中国水利》1986年第11期)中略述了我国古代水土保持思想体系形成过程,宋源在《我国古代水土资源管理思想述略》(《中国农史》1987年第3期)中认为我国古代管理水土资源的思想可溯源于先秦,汉唐时力求使有限的水资源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果,宋代以后把兴利和除害有机结合起来,注意到水土资源综合效益问题,明清出现了许多综合利用水土资源的建议和实例,这一过程反映了封建经济和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对水土资源管理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

还有学者讨论古代保护动物资源思想,如邢湘臣的《我国古代鱼类资源的保护》(《农业考古》1984年第1期),周才武的《古代山东地区渔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中国农史》1985年第1期),景爱的《古人如何保护野生动物》(《森林与人类》1996年第4期)等等,此类概述性的研究,较为简略。不过,也有较为具体的,如董希在《浅谈我国古代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中国农史》1990年第2期)一文中解析了清代郭尚品在《上白邑侯希李请禁毒药取鱼禀》中保护渔业资源思想。

三、有关政策与法令

我国古代虽没有系统环境保护法令与政策,但中央、地方法规中相关内容还是比较丰富。姜建设在《古代中国的环境法:从朴素的法理到严格的实践》(《郑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中讨论了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立法产生过程,认为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恶化,有识之士呼吁采取保护措施,最终转化为政府行为,并以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严足仁编著的《中国历代环境保护法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依次介绍了夏商周、秦汉、南北朝、唐、宋、元、明、清、民国、新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制,然该书古代部分只是列举了相关政书中有关环境保护政策与法令,甚为简单,仅48页。

断代性通论研究主要是对秦汉、明代。陈业新的《秦汉生态法律文化初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探讨了秦汉时期对水利、植物、动物、森林 资源保护法令,并认为此时环保法令内容广泛,承前启后,但得不到真正、彻底、完整意义上的贯彻执行。杨昶撰有《明政令对生态环境的负面效应》(《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明朝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变的政治举措考述》(《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等,对明代有利于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与法令分别进行了考述。

大量的研究体现在林业政策与法令上。如王永厚的《以法治林话古今》(《中国林业》1981年第4期)、黄森木的《我国古代的以法治林》(《农业考古》1986年第2期)分别简叙古代以法治林的历程。王子今的《秦汉时期的护林造林育林制度》(《农业考古》1996年第1期)对秦汉时期护林、造林、育林诸制度进行了探讨,新近韩国学者崔德卿撰有《秦汉时代山林树泽的保护与时令》(载王利华主编:《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57-567页)一文,也许是交流不便,并无太多新见。李广联撰有《北魏的林业政令》(《中国林业》1983年第9期)、《北宋的林业政令》(《内蒙古林业》1983年第10期)。王希亮《宋朝发展林业保护山林的几项措施》(《经济研究资料》1982年第9期),郭文佳《简论宋代的林业发展与保护》(《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对宋代鼓励植树、减免赋税、赏罚官吏、保护山林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了探讨,惜没有回顾学术史。樊宝敏、董源、李智勇在《试论清代前期的林业政策和法规》(《中国农史》2004年第1期)中认为,清政府虽颁希过一些与林业有关的护林植树诏令或条文,但没有全国统一的森林法规,因而地方上有大量乡规民约,然作用有限。

谈到乡规民约,中国有大量护林碑,此方面研究诸多,有代表性的是倪根金。撰有《明清护林碑研究》,(《中国农史》1995年第4期)、《明清护林碑知见录》(《农业考古》1997年第1期)、《新见江西遂川两通清嘉庆时护林碑述论》(《古今农业》1997年第3期)、《中国传统护林碑刻的演进及在环境史研究上的价值》(《农业考古》2006年第4期)对明清护林碑研究较深,认为人们对林业作用认识的深入、风水意识盛行、毁林(尤其盗伐)现象严重是明清护林碑大量出现的三大原因,并把护林碑分为官方型(中央、地方)、民间型(个人、家族、村寨、联村、寺庙)、混合型(官民、僧俗)三大类,同时对现存护林碑分布进行了列表。此外还有,卞利的《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初探》(《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古开弼的《广东现存明清时期涉林碑刻的历史启示》(《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广东现存明清时期涉林碑刻的生态文化透视》(《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何满红的《明清山西护林碑初探》(《文史月刊》2007年第1期)。

与国内较多学者概述性的研究相比,国外一些学者通过具体事件与案例进行细致的研究,如日本学者相原佳之撰有(《清朝中期的森林政策――以乾隆二十年代的植树讨论为中心》)(载王利华主编:《中国历史上的环境与社会》,第506-523页)一文,详细阐释了乾隆二十年代吴鹏南造林提案产生、议定的过程及效果。

一些学者讨论了古代保护动物法令,如王希亮的《北宋保护野生类的法令》(《中国林业》1982年第10期)、《我国古代野生动物管理法》(《野生动物》1985年第1期)。中国各少数民族有许多禁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规约,如古开弼的《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与资源的民间规约及其形成机制――以南方各少数民族的民间规约为例》(《农业考古》2005年第1期)。

四、相关具体行为

环境保护行为与环境破坏往往是同时存在,虽然很多是无意识的。郭文韬在《我国古代保护生物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历史经验》(《资源科学》1984年第1期)中认为,我国古代在保护生物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彭世奖在《我国环境保护的历史经验值得总结》(《农史研究》第8辑,1989年)中也指出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经验值得总结。大量的环境保护实践依然体现林业上,本文非林业史研究回顾,主要列举一些与本文主旨直接相关的较有代表性的论著。

刘彦威撰有《我国古代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古今农业》2000年第2期,亦载李根蟠、原宗子、曹幸穗主编:《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32页)、《中国古代的护林和造林》(《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对中国古代林木资源的保护与植树造林行为进行了论述。倪根金的《秦汉植树造林考述》(《中国农史》1990年第4期)、《秦汉“种树”考析》(《农业考古》1993年第1期)论述了秦汉植树造林行为。翁俊雄在《唐代植树造林述略》(《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中认为,唐代在植树造林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人们对山林的保护却注意不够。

对明清林业保护行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生态脆弱带。暴鸿昌的《明代长城区域的森林采伐与禁伐》(《学术交流》1991年第3期)认为,人口的增长、城市的扩充等原因最终导致明代长城区域森林禁伐的失败。台湾学者邱仲麟在《明代长城沿线的植术造林》(《南开学报》2007年第3期)中分析了明代出于军事目的而在长城区域的森林禁伐与植树行为,认为整体来说,成效并不明显,无法挽救森林日益减少的情况。上文提到赵珍的研究,虽说涉及保护森林、水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但主要是探讨人们保护森林的行为,并认为这些行为是被动性的、自发性的。钞晓鸿在《清代至民国时期陕西南部的环境保护》(载钞晓鸿著:《生态环境与明清社会经济》,第101-128页)中主要利用碑记分析清代至民国时期陕西南部对森林等资源保护行为,认为与环境破坏的大范围、持久性相比,保护只是局部、短期的。最近,何满红的《环境脆化中的保护――以明清至民国时期的山西省为例》(载行龙主编:《环境史视野下的近代山西社会》,山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67页)也是利用碑记探讨明清至民国时期山西省林业等资源保护行为,也认为乡规民约的保护很有限。关传友则利用族谱来研究,在《论明清时期宗谱家法中植树护林的行为》(《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4期)中指出,风水意识是家族法规中提倡植树护林的根本原因,家族经营是护林行为的重要原因。

亦有学者对一些防护性的植树造林进行研究,如杨秀伟《植树造林是水利的传统――堤防植树小史》(《中国水利》1983年第1期),古开弼《我国古代人工防护林探源》(《农业考古》1986年第2期),谢志诚的《黄公树――清代地方性生态农业工程》(《中国农史》1995年第2期)简述了乾隆年间黄可润在直隶无极县植树造林工程。游修龄在《槐柳与古代的行道树》 (《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中对保护路基的行道树做了有益探讨,指出历史上行道树种的变化过程,秦是以青松为主,汉以后直到唐宋则以槐树为主,明清转以柳树为主。

水土保持行为是学者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张芳在《清代南方山区的水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中国农史》1998年第2期)中认为,清代南方山区砍伐林木垦荒、陡坡种植是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当然手工业、采矿业、樵采、军事也不可忽视,在此基础总结了各地的水土保持措施。张祥稳、惠富平在《清代中晚期山地种植玉米引发的水士流失及其遏止措施》(《中国农史》2006年第3期)中阐述了清代不同地区官方和民间对开山种玉米利弊的不同认识,指出浙江、皖南和陕南等地,政府和民间曾采取多种积极措施,遏止山地种植玉米引发的水土流失,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其它,如对水源保护的研究,如顾其洋的《水源保护史话》(《环境保护知识》1979年第4期),只是科普性的,较为简要。对动物资源保护研究,上文提到的一些相关论著中往往也会有所提及,笔者在此不再重叙。

五、小结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4

3.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现状、经验与政策建议

4.中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的效率分析

5.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研究

6.论环境保护视角下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

7.我国环境保护规划的分析与展望

8.基于经济责任的环境审计路径选择——浅析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9.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

10.中国环境保护事业60年

11.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内涵、框架与改革思路

12.“十一五”环境保护投资评估

13.新疆十大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对策探析

1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

15.中国西部能源及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研究

16.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激励模型设计——基于博弈和合谋的视角

17.环境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18.湖南省农村环境保护社区机制质量的实证研究

19.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

20.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2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治机制研究

2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环境保护方案设计研究

23.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反思——兼论中国环境法的转型

24.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

25.环境保护检举权及其司法保障

26.建立中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思考

27.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

28.大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探析

29.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30.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生态现代化——以环境社会学为视角

31.关于尾矿库的建设与环境保护问题的思考

32.企业环境保护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33.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4.美国水环境保护立法及其启示

35.我国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探析

36.中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比较

37.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视角的土地整理生态效益评价——以成都市三河镇土地整理项目为例

38.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效率问题研究

39.可扩展的环境保护档案元数据研究与实践

40.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若干看法与政策建议

41.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战略思考

42.环境保护与旅游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基于中国四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数据分析

43.云南环境保护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44.交通运输发展与环境保护探析

4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

46.城市环境保护满意度及案例分析

47.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研究

48.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49.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及经验借鉴

50.日本水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研究  

51.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兼述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及其历史贡献

52.中央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化设计探讨

53.湖南省环境保护投资现状分析

54.流域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体系设计及其应用

55.构筑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制度

56.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57.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

58.关于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思考

59.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研究综述

60.生态文明建设视角下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空间衔接研究

61.中国环境保护规划评估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分析

62.部级流域水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一般模式研究

63.论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64.环境保护:海外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问题

65.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研究

66.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应用进展

67.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68.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冲突分析——基于各级政府博弈视角

69.中国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体系设计

70.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模式研究:社区磋商小组

71.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

72.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网络参与研究——以PX项目的网络舆论演化为例

73.作为生态和环境保护手段的空间规划:联邦德国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74.中国工业环境管制强度与提升路线——基于中国工业环境保护成本与效益的实证研究

75.关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哲学思考

76.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77.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定位和策略分析

78.农村环境保护:国内外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79.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

8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81.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 完善广东农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82.进一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研究

83.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分区

84.地方政府竞争的博弈行为与流域水环境保护

85.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86.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以潘得巴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为例

87.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的战略与原则

88.环境保护中政府规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及其博弈分析

89.中国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比较

90.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

91.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研究

92.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比较研究

93.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基于政策与法律对比分析的视角

94.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95.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研究

96.我国农村环境保护之立法及执法完善研究

97.环境保护税法的实体原则与程序原则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5

内容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环境权理论、动态社会契约论及利益相关者界说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性考察,以相对宏观的视角对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实践进行了审视,提炼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并在对本土立法图景缺陷性分析与深刻审思的基础上,构造了相对系统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框架。 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域外镜鉴 本土构造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社会根基,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这一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域外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政府、企业共同保护环境是一种最可持续的三位一体模式。公众参与并非法律科学上特有的概念,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架构内,我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基奠 (一)环境权理论 “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1969年,美国学者Josph Sax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委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美学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权益。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权的范围呈扩张趋势,环境权作为人类权利谱系中的第三代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坚实的内核。 (二)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理论,尔后经洛克、卢梭等人的进一步推演,社会契约理论不断丰硕起来。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这种古典的契约自由理论开始滑向崩溃的边缘,有人追循福柯的后现代话语,高呼“契约死了”。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不断受到挑战的环境下,人类交往安全的维持必将在个体交互性选择中升华一种新的替性实践,即动态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郑少华教授认为:所谓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在公民—国家—社团之间,权利的让渡不是静态的,也非一次性,它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动态的、多次的、连续性的让渡,在这个过程中,社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契约缔结的机械单向格局。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有利于弥补社会契约理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在这样的“非一次性”的社会契约达成进程中,公众积极参与谋划环境保护这一现代性事业契合国家与个人动态协商民主缔约关系网格。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Gunton和Vertinsky(1991)就曾经提到被某种决定直接影响到的群体,亦即利益相关者,应该直接并且有效地参加到决策制定的程序中来。Jackson(2001)随后指出利益相关者应该是那些自己认为受到影响的群体,而不应该是相关机构认定的受影响群体。对利益相关者分析是很有益处的,具体表现在:帮助了解复杂的问题;帮助发现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它是决策制定中的一种管理和预测可能发生冲突的工具。利益相关者分析旨在研究和区分受到影响群体的立场,越来越多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冲突,促使人们重视对于冲突的管理研究,而利益相关者分析,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制实践与经验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展现 公众参与作为21世纪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许多国际文件如《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等都对公众参与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诸补救”。该条规定指出了公众个人参与权的内容。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次在国际环境法律中得以确认是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中,该宣言第十项原则宣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自此以后,公众参 与原则在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相继得到确认。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域外国内立法中的展现 美国立法: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第101条(c)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并于该法案的102条中首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先河。美国环境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还规定了较完备的相关条款。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可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承担。这项规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费用有可能由被告负担。 日本立法:《日本公害对策法》赋予了公众环境异议权,实现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法律保障;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并于该法18条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有意见的人,第16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等。 欧盟立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多样的公众参与方式,成立了专门机构—欧洲环境局,独立负责收集和提供准确而可比较的环境信息。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制定的《关于制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修正案》对公众参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瑞典也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法律;而英国法规定公众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预测和决策的全过程,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与。除上述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也有相似的规定。公众参与在域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经验积淀的初步概括 考察以上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例子,可以得知:以宪法法律性文件立法明确规设了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建立了完善周密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避免参与的“在场失语”;明确规定民间环保团体(NGO)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规定了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建构了“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立法”以及“立法、执法听证会”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关减免诉讼费、设立公益律师等配套鼓励制度;明确规定了公众环境保护的“全程参与”。 域外国际国内的制度规设,普遍形成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能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这些经验将可能成为我国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走向理性化的镜鉴,值得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深入发掘研究。 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图景的现实展开与价值反观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立法图景的现实展开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从此出发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新局面。 我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高权源。而在我国《立法法》第58条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均在各自的立法阶层上具体化了这一公民宪法性权利。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使用“公众”一词,明确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2007年4月,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制定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首次全面地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知情保障。 (二)本土立法实践的价值反观 以域外经验比照我国本土立法现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从立法价值趋向考察,我国高位阶环境立法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从立法技术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且存在简单重复,缺乏系统性;当前的公众参与,主要限于少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信访。而这些方式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反映,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末端参与,它与真正的公众参与,即除末端参与外,还应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四个参与有机结合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行进中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正视内在缺失是进一步制度再构的必要前提。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构造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环境权的宪法性权利地位 环境权作为权利递嬗演进中的第三代,强调的是以人为本,被普遍视为一种新型人权。列宁有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入宪,将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为相关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合宪性”依据,保证制度的“合法性”,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获至公民环境利益的充分救济。 (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通过举办风格多样的展览、环境科普讲座、利用众多环境保护纪念日等多种环保教育形式,多渠道地对公民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公民作为环境的“第一受益人”(当然,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保护环境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三)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权力。这里的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环境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为此,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四)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人类的权利自从其“脱母”的那一刻起就走上了一条不断被侵犯(甚至是野蛮的)的不归之路。而权利最终能否作为权利被人民真正享有不在于权利的神圣,毋宁说有一套救济的机制。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一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五)积极发展环保社团 环保社团(NGO)活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通过将“原子化”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参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维权活动;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学术交流、环境知识咨询、环境科技成果推广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多种途径。国家应鼓励、支持并积极引导成立环境保护社团体(NGO),降低环保社团的准入门槛,放宽环保社团的核准登记条件,对不参与商业经营的环保社团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为环保社团创设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6

一、引言

如何有效地解决资源耗竭与环境恶化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学术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层面对该问题已达成广泛的一致认识。但是,针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宏观经济影响的认识,理论界学者们的分歧很大,争论的理论焦点就是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假说。

“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也称为“双赢效应”: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一方面加强了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征税所带来的净经济效益,导致了更多的个人财富、国内生产总值、社会就业的增长等,即实现了所谓的“绿色红利”与“蓝色红利”。“双重红利”思想最早由Tullock (1967)提出来的。Pearce(1991)在论述碳税改革时第一次正式定义了“双重红利”的概念,认为环境保护税可以为政府实现其双重目标,一则改善环境质量,就为环境目标;二是减少超额税负的扭曲性,此为非环境目标。Bovenberg(1992)认为征收环境保护税,除了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绿色红利”目标之外,环境保护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还可减少已存在的其他税收扭曲,将弱化税制对于劳动与资本的负效应,并促进税制效率的提高和就业的增加。Ballard和Medema(1993)实证了“双重红利”效应的存在。但是,随着对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研究的日益深入,不少学者开始对这一理论假说提出质疑,例如F. J. Andre等(2003)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在不同程度上证明了西班牙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的不存在性。对于“双重红利”到底是否存在的命题一直都没有定论,许多学者就综合研究“双重红利”的存在条件,对“双重红利”存在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如Roberto等(2005)用面板数据实证分析了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的存在性,Mireille和Mouez(2006)在叠代模型的理论框架下研究了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实现的条件。这些影响“双重红利”存在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模型以及假设条件、环境保护税的返还机制、环境保护税改革涉及的具体税种、劳动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竞争性、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生产要素的价格弹性、非自愿性失业、价格与工资的刚性等。国内的许多学者也研究验证“双重红利”假说在我国的存在性。李洪心和付伯颖(2004)使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模拟税制改革的影响,论证了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假说的可行性。司言武(2007)构建了一个加入了污染品消费和环境质量的家庭效用函数,运用最优税收理论分析环境保护税的效应,证明了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假说不成立。

如今环境保护税之所以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特别重视,要归功于近年来理论界对其“双重红利”效应假说的争论与研究。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都肯定了“绿色红利”的存在性,同时,对于环境保护税的设计和实施、改革与完善税收制度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评价“双重红利”效应假说至关重要。正如Fullerton等(1998)认为:环境保护税制改革是否会存在“双重红利”效应,它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却是一个实证问题。从理论模型方面,可能永远也得不到关于“双重红利”假说以及环境保护税改革研究的完美诠释,而是需要立足于各国具体实践,运用相关现实经济数据进行跨国的实证研究。由于各国税制等国情不同,环境税的效应还有待于实践检验。我国“十二五”期间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借鉴国外的环境保护税改革政策,运用对我国经济的实证分析的相关结论,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税政策的科学决策。本文通过对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福利”效应进行实证分析,从经验上验证“双重红利”假说成立与否,以期为我国引入环境税制提供借鉴。

二、我国双重红利效应的实证检验

目前中国还没征收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只有一些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相关税收政策措施零散于各个税种中。在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一般而言,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被认为是与环境相关的税种,但这些税种设计初衷大都并非是为了环境保护。所以,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还未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并且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当前我国已处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时期,研究环境保护税的作用机制,对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7

建国以来,土地因水土流失减少了1/3,现在可居住的国土面积是300多万平方公里。但人口却反而增加了一倍,从7亿增到13亿。许多人口学专家认为,中国人口在两三亿比较合适,7亿就是极限,实际上我们的人口已经增加到了13亿。更不幸的是,人口增长得最快的地区,往往又是全国最贫穷的地区,传统工业化需要的三大自然要素,一个是土地,一个是水,一个是矿产资源,中国已耗损大半。

我国有三大污染:一是工业污染。我们现在拉动GDP增长几乎都是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如造纸、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等。二是城市污染。随着城市化迅速发展,城市空气严重污染。在城市地上的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因排污管网不通,很多污水流不过去,那些建起来的污水处理厂就变成了形象工程。三是农村污染。这是我们治污工作中的弱项。农村面源污染那么重,别说治理,由于体制制约,就连统计数据都算不出来。总体而言两句话描述:一是1.5亿亩土地受到污染,其中一部分是重金属污染,很难恢复,二是1.5亿吨垃圾露天存放,农村的环保设施几乎等于零。现在谈新农村建设,生态安全应该是第一位,如果生态文明没有达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就没有享受的基础。

严峻的环境生态形势造成的严重后果是直接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十一五”计划时,各省市GDP的指标几乎全都超额完成了,但是能耗的指标和环保的主要指标几乎都欠账,而且还有反弹。2005年全国共发生5.1万起环境纠纷;上访投诉40多万起,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两会的提案中,环境保护是热门问题,已经超过公共安全、教育、医疗,成为前五位的热点关注问题。第三大后果是带来严重的国际问题。现在各主要西方国家已经把环境保护和人权宗教联系在一起,变成对华外交的主题。我国的外交形象、政治形象、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建设友好环境生态的必要性

只有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力更大限度地持久地变为现实生产力,才可能更好地借助自然,来满足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经济才能稳定持续发展。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物质转化规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经济发展是人类生活水平高低基础,保护自然环境则是能否生存的问题。环境保护工作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提升环境生态问题,就必须创新人类社会文化价值观、必须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与消费方式、必须调整和协调社会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必须改革宏观政治决策的机制、必须革新传统技术体系,将这一系列的变革融合到一个统一的发展观框架中,进行一场综合的环境生态完善,切实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环境生态问题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政治理论、文化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生态理论的中国化,从生态视角梳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对于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理论体系主要包括:

1、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环境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始终秉承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并逐步深化和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论,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归纳起来,环境保护国策论包括环境保护意义论、环境保护对策论和环境保护机制论三个方面的内容。

2、可持续发展战略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理论与中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又一个重要理论成果。我国把可持续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既有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背景,同时离不开马克思恩格斯可持续发展思想这一重要的思想资源。

3、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是我国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理论与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我国在落实环境保护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重新审视了社会发展问题,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论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应运而生。

4、生态社会主义总体上的特征是将生态学理论同马克思主义结合,企图找到一条既能解决生态危机,又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在保护自然环境问题上,生态社会主义要求人们按自然规律办事,反对把人同大自然的关系变成一种单纯的索取关系。

只有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作为一种专门的研究领域进行自觉的系统的建设的时候,才能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在建构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整体性原则。坚持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统一,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坚持自然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的统一。

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是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全体人民处于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状态。我国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归纳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正是这六大特征的具体体现。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于我们对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根本目标有了新的认识。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几大和谐关系的统一与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系统,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明和社会主义实践三大和谐源流的科学归纳。

最为重要的是,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再认识,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马克思的毕生追求,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和理论归宿。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属于和谐社会,二者不能并列,但却不可分割。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就不能建成和谐社会。同理,没有和谐社会,也就没有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四、解决我国环境生态问题的路径选择

环境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十分复杂,从根源上看,还是思想文化问题。全面要更新我们的思想文化体系;其次是据此重新制订我们

的战略发展目标,重新设计我们的制度机制等。

1、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历史性转变相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发展。科学发展本质上是经济、环境保护、资源的对立统一体,不能绝对地把环境保护、资源、经济发展三者静止地、机械地对立起来,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相互贯通、相互影响,可以实现良性发展。环境保护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因素、非线性的复杂问题。它绝不是简单的污染防治问题,应该说它本质上是一个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和消费方式问题。我国当前正面对生态环境脆弱、人口多、发展方式粗放、处于快速工业化的进程中,要立足这些基本国情,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

2、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制度法制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一旦确定,就要靠一系列制度政策去落实。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度支撑的基础,首先在于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有序地进行政体制改革。环保不是政治最敏感的领域,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利益主体。环保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切入点。应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容纳人宪法总则及环境资源的各项法规之中。

3、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型增长方式看起来主要是提高环境门槛,制定严格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综合执法力度等等,本质上是调整经济结构,是改变经济结构性质,实现经济与环境高度融合,使环境保护不再是经济发展的排斥因素。如果仅仅只注意到了提高环境门槛这些现象,认识不到调整经济结构才是本质,就没有很好地掌握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最终也抓不住关键,不知道从哪方面下大力气解决问题。科学发展观这条路必然涉及到国家战略的调整,可持续发展战略有两个没做好,第一个是国土整治规划,第二个是产业发展规划。前一个关系到我们的城市化,后一个关系到我们的工业化。

4、经济政策和机制,必须制定环境经济新政策。谁都知道环境和经济“双赢”的路,实行生态环境税、高耗能惩罚、新能源、循环经济鼓励的政策等。

环境问题是综合的问题,必须要有综合管理的机制,必须达到综合权能的统一。环保工作是公共事务,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利益。因此环保部门要全面推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环保的法规法律应该是公众参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法规,为此要加大环境信息的披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历史任务,建设小康社会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阶段性目标,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已成为小康社会的主要指标,要实现这一指标,就必须实践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要求正是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当然就是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8

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立足于基本国情与国际环境,积极应对时展的新要求,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批判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借鉴参考国外生态环保理论的有益成果,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明确提出并详细阐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探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形成历程对于我国现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按照党中央领导集体不同时期的侧重方向和发展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探索起步时期、基本形成时期、走向成熟时期和不断完善时期等四个历史阶段。

1探索起步时期(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期)

(1)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20世纪70 年代,我国环保意识开始觉醒,这种觉醒首先表现在中国政府出席了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首都召开的首届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号召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与改善环境、造福全人类、造福子孙后代而共同努力,它标志着全世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已达成共识,人类已开始了在世界范围内探讨环境保护和改变发展战略的进程。此后1973年8月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该会议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迈出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关键性的一步。

(2)环境保护进入立法阶段: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中全会,实现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了的历史新时期。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开展,最重要举措,就是使环境保护步入了法制化进程。1978年宪法,第一次提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等内容,环境保护正式入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中,将包括“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在内的各项法律提上了制定日程。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11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中国环境保护作出了详细的、全面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步人正常的法制化轨道,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环境保护实体法律。目前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多达一百多部。

2基本形成时期(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期)

20世纪的90年代,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如何解决生态危机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主题。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新战略和新观念。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该大会各项工作,会后不久中国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确立了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框架和各个领域的主要目标及行动方案。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首次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控制人口与加强环境保护这两者之间的重要关系,把加强环境保护列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之一,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对于我国的发展的重要性。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

1997年6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保护环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跨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1997年9月,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刻地分析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对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2000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主要内容与要求。2002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详细部署了“十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相关环境保护原则和和具体措施的落实,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也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基本形成。

3走向成熟时期(2002年党的十六大――2012年党的十)

3.1提出科学发展观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 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资源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这一严峻挑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总书记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也是中国共产党又一重大战略思想。2005年10,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2006年10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及“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 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3.2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005年3月,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2006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7年10年,党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3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

2007年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命题,把建设生态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党的十七大的理论创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理念的新发展,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理论的丰富和完善。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4不断发展完善时期(2012年以后)

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提并论,形成“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由“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再到“五位一体”的不断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总结,它标志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内涵从理论与实践上有了更为精准的理解与把握,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的不断深化。

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对生态文明建设作了进一步的部署,明确指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单篇编制“加快改善生态环境问题”,指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

改革开来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述,体现了党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日趋成熟和不断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和完善奠定基础,它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更加成熟。

参考文献

[1] 中国环保网:http:///view/ViewNews.aspx

[2]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人民出版社,2002(5).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9

key wordsmulun nature reserve;environmental education;situ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加剧,自然与环境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野生生物种的灭绝、物种多样性的锐减,已经成为重大的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人类的关注。自然保护区的提出和建立,保护了一些珍稀物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物种多样性。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现以木论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保护区环境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的对策,以期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提供参考。

1保护区环境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环境教育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7年在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环境教育会议上正式定义的,旨在促进整个人类的环境忧患感,促进人类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并避免新问题出现[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人类划分了自然保护区。世界保护联盟(iucn)把自然保护区定义为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一直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 999个,占国土面积的14.4%,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保护区网络。目前,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2]。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进行环境教育,也成为环境工作者及地方政府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保护区的环境教育可以理解为向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群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增强环境保护技能,转变不重视环境教育的旧观念,促进社区与保护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以实现自然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可以培养社区群众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观念,帮助保护区和周边地区人群获得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能,促进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周边地区的和谐关系建设,促进社区共管,实现自然资源和周边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2木论自然保护区概况

木论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西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始建于1991年(当时为县级自然保护区),1996年4月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9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为部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20.6 km,南北宽11. 6 km,总面积10 829.7 hm2,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均气温15.0~18.7 ℃,年均降雨量1 530~1 820 mm,年无霜期310 d,相对湿度较大。保护区内喀斯特地貌极为发育,石山面积80%~90%,土壤覆盖面积不足20%,且土壤多分布于岩石缝隙间,只有洼地或谷地才有成片土壤。土壤为由白云岩、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石灰土,局部出现由燧石灰岩风化形成的硅质土。木论林区属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极为完好,覆盖率高达96%,为世界同纬度地区所罕见。林区内物种极为丰富,在已知的1 048种高等植物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51 种,广西特有植物30多种,木论特有植物6 种。在保护区内,仅兰科植物就达128种之多,包括国际濒危保护的兜兰属植物5 种,堪称植物王国“熊猫”的单性木兰(kmeria septentri- onalis)在林区内也有群落分布,其数量居全国之最。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有6个行政村,28个自然屯,736户,总人口3 200多人,少数民族人口占9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500~1 000 m2,人均粮食100~270 kg,人均纯收入1 040~1 480 元[5]。

3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

3.1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生产生活方式落后

木论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有294人(占9.1%),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 863人(占总人口的57.6%),中学以上文化的有810人(占25.0%),学龄儿童270人(占8.3%)。因为教育文化落后,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差,所以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绝大部分还沿用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产业结构单一,家庭收入60%~70%来源于传统的种养业,外出务工收入不到30%。社区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有水稻、玉米、黄豆等,养殖的畜禽及水产品主要有猪、牛、羊、鸡、鸭、鱼等。保护区东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经济收入较高,农作物产量、节柴灶、沼气池入户率较高,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西部社区的基础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发展滞后,大部分家庭只有旱地,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单产较低,并且野生动物啃食和毁坏农作物较为严重,社区群众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比东部高[5]。目前保护区部分群众已经开始植桑养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仍采取比较原始的粗放养蚕模式,不提青、不分批、不除沙,增加蚕病传染几率,并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在桑蚕生产中病死蚕、蚕沙等随便倒入房前屋后,甚至倒入河中,不仅导致蚕病频发,陷入恶性循环,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

3.2环境教育模式和内容单一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环境教育模式较为单一,即使一些比较著名的环保组织(比如ngo)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模式也仅限于环境宣传教育。这些宣传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即法规类、知识类和技能类。法规类内容一般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类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作用、意义、现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一些乡土知识等;技能类内容主要是在传授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同时,尽可能地使一部分人掌握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基本技能[3,6]。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还不完善,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环境教育面向的主要对象还是社区群众。另外,目前的环境教育还存在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

3.3科技力量薄弱

木论自然保护区现有34名管理人员,其中正式职工11人,临时聘用的护林员23名。据了解,在木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中,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相对较少,尤其是农林、生物、环保等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更少(不到30%)。护林员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主要由一些退伍军人或社区中责任心较强、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由于人才缺乏、经费紧张、实验场地和设备短缺,因而极大地制约了保护区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开展[7]。

3.4社区关系亟待协调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经济贫困而生物多样性相对丰富的地区,靠山吃山,向森林索取是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药材通常是获取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因此人们长期形成的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保护区的建立,切断了村民的部分经济来源,客观上使村民的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社区与保护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8]。由于保护区的设立,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划到了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无力承担社区群众的经济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同样无法提供财政补贴,使这部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更加困难。据2007年pra调查统据显示,保护区周边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只有500~1 000 m2,人均口粮100~270 kg,人均纯收入为1 040~1 480元。由于生态补偿等相关政策未能及时落实,因此在社区发展与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社区与保护区的矛盾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消除[7,9]。

4木论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对策

4.1依托地方特色资源,调整产业结构

随着国家东桑西移战略的实施,广西一跃而成为全国桑蚕生产第一大省,蚕茧产量逐年提高。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又明确提出河池发展有色金属、生态旅游、桑蚕等特色产业。而木论自然保护区又位于桑蚕生产第一市——河池市,紧靠桑蚕第一县级市——宜州市,有利的地理位置为桑蚕产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桑蚕生产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有效解决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农业生产和生态问题,除了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收入、解决社区群众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以外,还可以利用桑枝、蚕沙发酵沼气等解决燃料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产业。保护区管理局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社区桑蚕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环境问题,积极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提高社区群众养蚕技术水平,并指导群众合理解决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考虑到群众经济基础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区可以在原来沼气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规模,发展生态农业,为将来的生态旅游项目奠定基础。

4.2优化环境教育模式,丰富环境教育内容

通过木论gef(全球环境基金)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开展,初步明确了群众的基本需要。在原有的环境法规、知识类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增加和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等内容,环境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需求,与科技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科技下乡等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之路。

4.3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走科技富民之路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广西一些自然保护区自主科研和环境教育的功能还不够完善,实力也比较薄弱,致使许多应当正常开展的工作力不从心,地方特色资源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也常常滞后。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教育培训)及科学研究方面有先天的优势。因此,依托地方高校及有关科研机构,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走自然保护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之路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这种结合,既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又能提高社区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社区群众与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联系,可谓一举多得。2010年1月,结合广西林业厅gef小额贷款科研项目的实施,河池学院与广西木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在保护区周边的社区(下寨屯)联合举办桑蚕养殖及食用菌栽培技术培训,群众踊跃参与,反映强烈。在听课过程中,群众主动反映他们在实际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索取相关资料。这种专家现场指导、群众自觉参与的技术培训和环境教育方式,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4.4协调政府及社区关系,走合作共赢之路

加强社区共建,带动社区发展不仅是保护区的责任,同样也是当地政府的任务。保护区群众处在多个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不应该出现真空区,而是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保护区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了解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并听取社区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将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能否处理好政府和社区群众关系,关系着保护区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保护区和当地政府的良好形象。

5结语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粮食、蚕茧等农产品价格的提升,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积极调整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村产业结构,主动开展各种相关技术服务,提高农民积极性,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群众经济收入,是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益探索。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生产技术培训带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丰富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对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意义。

6参考文献

[1] 廖德宝.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公众生态教育初探[j].广西林业,2004(1):16-18.

[2] 刘思慧,刘季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保护区[j].世界林业研究,2002,15(4):47-53.

[3] 金红艳.吉林省向海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实施的对策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4] 张民侠.陕西秦岭保护区开展社区环境教育初探[j].陕西林业科技,2001(4):54-56.

[5] 覃勇荣,黄志丹,葛建邦,等.社区环境意识与喀斯特地区生物资源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30):13358-13361.

[6] 吕艳,王续琨.环境教育的难题及其解决对策[j].教育科学,2004,20(5):43-46.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10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基奠

(一)环境权理论

“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的具体主张是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1969年,美国学者Josph Sax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委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环境美学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等权益。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权的范围呈扩张趋势,环境权作为人类权利谱系中的第三代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坚实的内核。

(二)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了社会契约理论,尔后经洛克、卢梭等人的进一步推演,社会契约理论不断丰硕起来。但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这种古典的契约自由理论开始滑向崩溃的边缘,有人追循福柯的后现代话语,高呼“契约死了”。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不断受到挑战的环境下,人类交往安全的维持必将在个体交互性选择中升华一种新的替性实践,即动态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郑少华教授认为:所谓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在公民—国家—社团之间,权利的让渡不是静态的,也非一次性,它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动态的、多次的、连续性的让渡,在这个过程中,社团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调节了契约缔结的机械单向格局。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有利于弥补社会契约理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在这样的“非一次性”的社会契约达成进程中,公众积极参与谋划环境保护这一现代性事业契合国家与个人动态协商民主缔约关系网格。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Gunton和Vertinsky(1991)就曾经提到被某种决定直接影响到的群体,亦即利益相关者,应该直接并且有效地参加到决策制定的程序中来。Jackson(2001)随后指出利益相关者应该是那些自己认为受到影响的群体,而不应该是相关机构认定的受影响群体。对利益相关者分析是很有益处的,具体表现在:帮助了解复杂的问题;帮助发现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它是决策制定中的一种管理和预测可能发生冲突的工具。利益相关者分析旨在研究和区分受到影响群体的立场,越来越多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冲突,促使人们重视对于冲突的管理研究,而利益相关者分析,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制定过程,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制实践与经验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展现

公众参与作为21世纪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许多国际文件如《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等都对公众参与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诸补救”。该条规定指出了公众个人参与权的内容。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首次在国际环境法律中得以确认是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中,该宣言第十项原则宣布:“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自此以后,公众参与原则在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相继得到确认。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域外国内立法中的展现

美国立法: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第101条(c)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并于该法案的102条中首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先河。美国环境立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还规定了较完备的相关条款。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可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承担。这项规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费用有可能由被告负担。

日本立法:《日本公害对策法》赋予了公众环境异议权,实现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法律保障;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并于该法18条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案有意见的人,第16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等。

欧盟立法: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多样的公众参与方式,成立了专门机构—欧洲环境局,独立负责收集和提供准确而可比较的环境信息。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制定的《关于制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修正案》对公众参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瑞典也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法律;而英国法规定公众可参与国家环境管理预测和决策的全过程,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与。除上述国家之外,还有许多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权以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也有相似的规定。公众参与在域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域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经验积淀的初步概括

考察以上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例子,可以得知:以宪法法律性文件立法明确规设了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建立了完善周密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避免参与的“在场失语”;明确规定民间环保团体(NGO)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规定了多种公众参与方式,建构了“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立法”以及“立法、执法听证会”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建立了相关减免诉讼费、设立公益律师等配套鼓励制度;明确规定了公众环境保护的“全程参与”。 域外国际国内的制度规设,普遍形成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能有效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这些经验将可能成为我国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走向理性化的镜鉴,值得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深入发掘研究。

本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图景的现实展开与价值反观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立法图景的现实展开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从此出发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新局面。

我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高权源。而在我国《立法法》第58条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均在各自的立法阶层上具体化了这一公民宪法性权利。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首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使用“公众”一词,明确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2007年4月,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制定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首次全面地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知情保障。

(二)本土立法实践的价值反观

以域外经验比照我国本土立法现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作为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从立法价值趋向考察,我国高位阶环境立法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从立法技术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零散,且存在简单重复,缺乏系统性;当前的公众参与,主要限于少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信访。而这些方式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反映,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末端参与,它与真正的公众参与,即除末端参与外,还应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和行为参与四个参与有机结合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行进中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正视内在缺失是进一步制度再构的必要前提。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构造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环境权的宪法性权利地位

环境权作为权利递嬗演进中的第三代,强调的是以人为本,被普遍视为一种新型人权。列宁有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入宪,将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为相关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合宪性”依据,保证制度的“合法性”,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获至公民环境利益的充分救济。

(二)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通过举办风格多样的展览、环境科普讲座、利用众多环境保护纪念日等多种环保教育形式,多渠道地对公民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使公民充分了解环境保护意义,认识到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公民作为环境的“第一受益人”(当然,从另一个侧面讲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保护环境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三)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知晓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有关的信息权力。这里的环境信息包括公共信息和个别信息;前者指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后者指只有在公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环境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为此,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四)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人类的权利自从其“脱母”的那一刻起就走上了一条不断被侵犯(甚至是野蛮的)的不归之路。而权利最终能否作为权利被人民真正享有不在于权利的神圣,毋宁说有一套救济的机制。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诉讼。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一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五)积极发展环保社团

环保社团(NGO)活动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通过将“原子化”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成立各种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和组织,参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维权活动;集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境学术交流、环境知识咨询、环境科技成果推广等,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多种途径。国家应鼓励、支持并积极引导成立环境保护社团体(NGO),降低环保社团的准入门槛,放宽环保社团的核准登记条件,对不参与商业经营的环保社团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为环保社团创设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11

一、总体思路:全面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七次会议精神,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年)》,围

绕环保中心工作,以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为重点,以党政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青少年、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主要宣传对象广泛进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宣教工作要坚持贴近群众、贴

近生活、贴近实际,创新方法、丰富手段;坚持正面宣传、正面引导;坚持走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路子。通过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加强环境保护,建

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教主题

20*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主题是:“环境保护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围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结

合各地区环保中心工作,紧扣环境宣教主题,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宣教要点

(一)全面深入地宣传“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论与实践。组织环境保护工作者、民间环保人士及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专家、学者进行多层次的理论研讨,就落实

科学发展观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一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理论文章和专著。邀请专家、学者组成演讲团深入到工矿企业、

街道、社区、学校、农村,广泛宣讲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怎样“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深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境保护工作地位。

(二)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是总结过去、指导当前、引领未来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决定》作为宣教工作的重点

,与落实宣教工作各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环境宣教工作的全过程。要通过电视、广播、图书、报刊、网络等有效手段,大力宣传;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环境保护工作者要切实领会《决定》的精

神实质,为贯彻落实好《决定》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宣传好《“*”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20*年,我国将出台《“*”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我省也将出台《“*”*环境保护规划》。

通过宣传教育使环保系统广大职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为全面完成“*”环保规划打下坚实思想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精神和我省环保工作取

得的成绩、现状及今后的规划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广大公众。

(四)组织好“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今年我省“六•五”世界环境日的主会场分别设在*市和玉溪市,通过两个重点城市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辐射和带动全省各州、市的宣传活动。各地要

结合工作实际及特点,组织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我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大力普及环保知识,正面宣传我省和当地在生态保护和湖泊、污染治理方面采取

的措施和成果,努力使宣传活动产生广泛、深远的社会影响。

(五)大力推进“绿色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好第三批省级绿色学校的评选与表彰工作;推进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管理,结合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及要求,进一步完

善和深化创建指标体系,赋予“绿色创建”工作以新的内涵;继续做好相关培训工作;组织好社区居民、学校师生开展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创建活动经验总

结与交流活动;今年要完成创建省级绿色学校70所,省级绿色社区40个,合同有关部门启动绿色大学或绿色酒店的创建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决策层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环境教育,继续开展县级环保局长和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提高决策

层的“科学发展”的决策水平。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机制。

(七)持续推进环境文化建设。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题,结合*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征集、创作环保公益歌曲、赞歌、散文和*各民族有关环境保护

的民风民俗(文字、图片、实物)等,推出一批感染人、激励人、教育人的环境文化作品,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文化氛围。

(八)全面启动面向农村的环境教育。各地要认真落实20*年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座谈会上提出的“要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指示,结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的精神,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广播、电视、图片、挂图、幻灯、文艺表演等,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把环境宣教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

建设。

(九)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新闻制度,提高新闻水平,及时宣传报道重大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用好*日报、春城晚报已有的环

保宣传版面,力争在*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开设环保专栏节目。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户外广告,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宣传,加大环境保护对外宣传力度。积极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执法检查和环保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提高效益。一是加强省、州(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宣教工作的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地要认真总结《20*年-20*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落实情况和“

*”期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二是加强与环保NGO组织的联系,搭建政府与环保NGO组织沟通、联系的平台,积极引导NGO组织以正确的方式和途径参与

环保事业;三是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环境宣教部门的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和方法,联合开展宣教活动,提高环境宣教工作效益。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12

环境保护税;可持续发展;外部性 费改税

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及理论来源

1.1 环境保护税的含义

环境税收又称为绿色税收、生态税收等,环境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对破坏环境违背环境保护的目标的不道德行为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征税的财政手段,环境税不是单一的税种,而是一个比较综合性的概念,环境税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还具有资金用途的专向性、实际操作复杂和税收负担不易转嫁性等特性。

1.2 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来源

一些专家对于环境税的理论来源做了明确的阐述,环境税的开征始于两大理论,分别是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

1.2.1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也称作外部成本或外部效应,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源于外部性,它的实质是某一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未能用价格体系反应的外部影响。环境作为一种公共性物品,它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的价值发挥出来,通过市场调节会给环境造成严重的负担,所以要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就要付出经济代价。环境污染是最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性理论的典型范例。

1.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含义就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造成威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本着自动调控自然-经济-社会这个复合系统,使人类在不超越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下,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就是要协调与环境的关系,对那些盲目的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破坏的行为要严格惩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选择环保型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目标。

外部性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都是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导向,外部性理论是环境保护税的制定的理论根据。

2 建立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

2.1 环境保护法税制体系存在空缺

通过与国外的的环境保护体制进行比较,我国的税制体系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的空间,国外的环境保护税的设定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比较协调,企业为了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少缴税的目标,通过转移到无税或免税地区来实现其经济目的,中国在未设立环境保护税的背景下,外资企业必然会盯准中国这块肥肉,将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到我国,以规避其在本国的税收,进而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

从数据库了解到,外资企业的投资主要面向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它的投入比例占到第二产业的90%以上,而且其中大部分为密集型产业,外国资本的涌入虽然会促进投资地区的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的环境负担。

2.2 环境保护税费的规模较小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设立主体税种,而且针对高污染行业主要采取收费的形式进行约束,收费的范围过窄、面过小。主要是针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超标企业进行惩罚性收费,对那些没有超过标准的企业没有进行收费,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作为费用类征收,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环境的专项治理。然而税收作为一种有效地财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对于国家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环境立法,使环境保护有法可依,约束纳税主体的行为,不仅从侧面促使企业改变粗放式的生产结构,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的外部经济性。

2.2.1相关主体税种的环境保护激励不充分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主体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的设立初衷并非围绕环境保护这个目标,其主要目的是为调控经济发展,而是间接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导致对环境的保护目的严重激励不足,开征环境保护税十分迫切。

1)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开征范围过窄,好多直接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并没有明确制定,而且对于已经规定在消费税的范围内税目税率设计也极为不合理,造成外部性势必会对环境造成威胁。

2)资源税。资源税开征的初衷只是为调节级差收入,由于资源的分配不合理,其开征也是为实现资源的流动配置,对于资源的保护及合理使用只是附带的目的。

3 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制体系的建议

3.1 推进费改税

3.1.1积极推进费改税,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开征环境保护税已经迫在眉梢,近年来环境污染极为严重,开征环境税可以选择试点,将以前的收费项目法制化,纳入到严格的法律中,以法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并对那些

3.1.2完善环境保护税体系。通过对过去经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将各种威胁环境的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按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环保体系,并规范资金的使用,将征收入库的税金列为专项治理资金,为以后环境的整治提供资金支持。

3.2 环境监测部门与税务征管部门加强合作

对环境税的征管模式有两种选择方式:

1)环保部门代核、税务部门征收是指按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合适的方法,对污染物的排放据实测算,并核定应纳税额。对于测算较为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模型,利用科学方法计算核定征收。

2)税务部门自行征收指那些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可以由税务部门独立征收,对环境的监测能力比较强的企业,可自行测定申报。

综上,对涉及污染排放量监测的税目可以选择第一种征收模式;对不涉及污染排放量监测的税目可以选择第二中征收模式。

环境治理迫在眉睫需要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建设美丽中国不应该是一个梦。

【参考文献】

[1]张明娥,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行性研究[M],财政经济评论,2014(1)

[2]关暖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利弊分析[J],广州,税务筹划,2013(3)

[3]王国运,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构建设想[D],河南,现代商贸工业2013(10)

[4]李忠,我国环境税权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L]资源环境,中国经贸导刊,2013(4)

保护环境有论文篇13

本篇文章论述了作者对环境权这一概念在民法与宪法中相关规定的比较认识。当人们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时候,自然不会提到环境这一生存需要的问题,但随着基本生存状况的改变,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的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有关于环境保护的问题逐渐被各国所接受。首先作者以马克思的一句经典语录:"权利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的发展。"引出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随着环境问题的日渐凸显,环境权应用而生。接着,作者简单介绍了有关环境权的提出和各国关于环境权内容的规定后,总结概括文章第一部分:民法层面上的环境权。从其理论基础、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意义及缺陷几个角度做了分析。作者认为,民法上环境权的产生与私法、公法的相互转化,个体本位到社会本位理念的转变及绿色民法概念的提出息息相关;环境物权、环境人格权成为其主要内容;环境权虽不能说是私权利,但是在私人领域客观存在着,所以民法上环境权的提出使得环境权能利用民法在私人领域基本法的角色,得到有效的保护,民法上环境权的提出也提高了环境权的权利位阶且其规定的环境权内容丰富。但是民法的作用仅仅局限于私人领域,环境权得不到更广义的保护,这就需要宪法的提升保护,亦即引出了全文中心论述的第二部分:宪法层面上的环境权。介绍了不同国家宪法对环境权的确立,与民法上的环境权进行了比较,重点阐述了其基本特征和要素及该理论对宪法的影响。作者认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环境权的行为证明了立宪实践中环境权上升到宪法层面的可行性。

与民法上的环境权不同的是,宪法上的环境权主要突出的是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强调的是该项权利的重要性,保护的是与宪法上的人密切相关的不仅仅限于物质层面的利益;其有社会性、权利义务复合性的特点;宪法层面上的环境权能够对公民提供终极保护,具有特定的客观价值,对我国宪法从观念到文本都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由此也进一步论证了作者的观点:民法上的环境权既有较大的意义也有固有的缺陷,因此,民法上的环境权不能代替宪法上的环境权,而且最终要上升到宪法层面。作者对于全文的论述其实际也进一步延伸了环境权这一概念的日益重要性和立法的紧迫性,提倡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整篇文章论述条理清晰明朗、思路分明、有理有据,将民法与宪法上的环境权的具体内容、意义比较等论述的非常充分。笔者在阅读该文时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和写作的方法。但由于本文是对民法与宪法各自对环境权的规定和确立进行的比较,更大的理论视角局限于这两种法定的环境权内容,笼统的阐述了简单概念的环境权,没有更多详细的论述环境权这一重要概念更广泛的理念及相关内容,笔者将就此项不足在下文中作以精细论述。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