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论文实用13篇

林业政策论文
林业政策论文篇1

一、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出现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签订《中俄密约》(即《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允许沙皇俄国在东北修筑中国东三省铁路(中东铁路),修筑铁路所需枕木、电杆、建筑材料都就近取给。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签订《砍伐木植合同》。据此合同,中东铁路公司设立三处租借林场,滥伐森林。而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与清政府签订的《伐木合同》条文中规定设立的。从此沙皇俄国得到了被视为铁路生命线的中东铁路沿线(主要在现黑龙江行政区划内)的森林采伐权。

北洋政府对国有林十分重视,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动荡,使北洋政府又无力经营东北森林。农林部鉴于东北国有森林资源丰富茂盛,沙俄和日本等帝国主义国家垂涎东北丰富的森林资源,利用不平等条约在黑吉两省占有大量永久性的租借林场,而租借林场是清朝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不仅既成事实,而且涉及外交,交涉棘手。若长此任予放弃,则中国国防与经济俱生为害,故而认定筹办林政,应从中国最著名林区入手。农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公布《东三省国有森林发放暂行规则》20条,以期合理经营此地区之天然林,增进国家收益,亦保水土之安定,国防之安全。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二、租借林场和国有林场发放的内容

大批的租借林场是俄国政府通过其财政部直接控制的中东铁路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经营的林场,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料》记载:北满中东路一带森林权之丧失,始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黑龙江铁路公司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兹摘录如下:

“第一条:东省铁路公司,在以下所指地段树木内只有砍各项木植材料之权。

甲、路铁自成绩成吉思汗站雅克山站,铁路两旁各卅五华里各树林。

乙、水陆在呼兰河内之诺敏河东岸至呼兰河西岸中间一带树林。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丙、水陆在松花江之北岸权林河中间一带树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为止。

第二条:铁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内砍备木植材料,运至铁路,核算价值,以每百分之八,认缴黑龙江省将军衙门官库票费,除铁路公司外,凡附近农民亦得砍伐自用木材,唯如有人欲在第一条所指地段内另外砍售,须与铁路公司商与,方可砍伐。

第三条:以上所指第一条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亦可允给商民砍伐,唯须由铁路公司按运至铁路核算价值。

第四条:以上第一条所指地段内树木,其如何砍伐,铁路公司自行设法布置……”。

1912年公布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东三省国有森林除林务局自行经营外得依本规则发放之;发放以林木为限;有民国国籍者都可承领。但关于国土保安和供公用的森林不发放。承领森林者须向林务局呈交承领书。经林务局许可后,须领取执照,并按拟伐木数量交纳保证金。木材出山到埠后,由林务局查验,按木植市价8%交纳执照费,保证金如数发还。执照的有效期为1年。承领者侵越原定界限采伐时得给予处罚。

1914年8月8日,农商部公布修正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同《暂行规则》相比,增加以下内容:除中国人民外,依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也可承领森林。林务局收到承领书后进行核查,如无重复,再派员勘测,造具报告,呈农商部核办。承领书除记载原定项目外,还要记载运输设备和制材设备,并附承领地的图说。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承领者应缴纳勘测费。林务局勘测森林实况详报农商部,如认为该处森林不能发放,原缴纳勘测费还给一半。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核准,由部注册,发给部照。此照有效期至多为20年,期满将照缴销。承领人领取执照,按标准缴纳注册费。林木出山时,承领人应将所伐林木情况开单呈报各该处主管官厅查验。林木出售时,承领人除遵守税则缴纳木税外,应各按林木市价8%分别缴纳山本和木植票费。转让已领林区须经农商部核准。转让执照的有效期,以原领执照为准,承领森林如已超过照载期限尚未着手采伐,则撤销其承领原案,追回部照。承领人采伐林木时,每亩应保存天然下种母树2—3株。采伐后的林地,除该管官厅认为不能开垦者外,承领人可按照国有荒地承垦条例承领开垦,这就规定了林地变为农地的合法性。

1920年6月9日,农商部再次修改《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修改补充内容:采伐森林,原订国际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在满期以前继续有效。农商部得于必要时收回已发放的森林,但不应损害承领人现有利益。承领森林人除禀请林务局勘测转呈农商部核准外,也可禀请县知事和其他林务机关勘测,报道尹、巡按使咨陈农商部核准。承领人提出承领书时缴纳勘测费。承领森林经农商部批准即发给部照。部照有效期为20年,每年验照1次。领照时按标准须缴纳保证金。

三、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区别

租借林场是一种不平等条约的产物,带有明显的租借性质,不同于后来民国时期通过《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发放的国有林场。主要表现在:

(1)这些租借林场的租借人都是外国资本家,早期主要是俄国人,日本人后来居上,这些租借林场明显带有殖民性;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场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中国法人”,发放的国有林场的承租人只能是中国人,这是两种林场的最大区别。

(2)面积特别大,超过规定数字的几倍,所有租借林场的面积究竟有多少,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数字。1915年的调查情况显示仅中东铁路沿线的租借林场总面积达到了12074平方公里,并不是全部的数字,只是分布在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场。如俄国巨商葛瓦里斯基所属的林场,在1921年共有林场5处,面积为2008.6平方公里,1930年增加到7004.39平方公里。在利益的驱使下,外国资本家更是深入到大小兴安岭原始森林腹地建立租借林场。而国有林场的发放承领森林每人不得超过200平方里。

(3)租借林场的时间长,在合同上约定是20—90年,在中国丧失的情况下,实际上是无限期的;而《东北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期限20年以内”,1912年颁布,止于1929年废除,实际上实行了17年。四、租借林场和发放的国有林场的危害及评价

清代晚期,在租借林场的“合法”掩护下,大批俄国资本家拥入中国黑龙江林区,依靠中东铁路的运输条件和其雄厚资本,大肆砍伐大小兴安岭森林。在这些租借林场内如何采伐?采取什么采伐方式?是无人过问的。所以已经采伐过的迹地,不是变成散生林地,就是变成荒原。其危害正如《北满与东省铁路》所载:“东部沿线25年前所谓林海者,今则极目远望,偶见三五杂木,杳不可寻,虽山巅之上,间有丛生幼树,也仅距铁路二、三十里之地见之”。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东铁路修建的前后十几年的时间内,铁路两侧的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历代森林史略及民国林政史史料》记载:“按东省铁路沿线,昔日均为广大森林被覆,自与东省铁路公司订立伐木合同后,迄今不过卅年,沿铁路两侧五十里内森林,均已砍伐净尽,近更向远方采伐,有达百余里之远者,此种现象,无非受不平等条约之限制;加以国人在昔不知森林之可宝贵,一任帝国主义之俄罗斯之要求,将大好森林,为附属铁路之供应品。是以中东路自开办以来,举凡枕木、建筑材、皆无偿取自林中;其暴殄天物之尤甚者,则将良材,任意劈成板子,作为燃料。自通车以来,无论工厂、机车、站台、事物所、道班房、及员司工人住宅等,……是以中东路一带无限宝藏之森林,转瞬间已荡然无存,言至可痛惜也”。由于受到残酷掠夺,黑龙江的原始森林受到严重的破坏。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颁布以后,短短几年时间,仅黑龙江发放的国有林林场就达到了72处(尚不包括吉林省今属于黑龙江的林场),再加上不平等条约发放的租借林场,发放林场的数目更多。使黑龙江的森林资源在法规的保护下,遭到了全方位的合法破坏。从上文《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的内容看,根本看不到“经营与管理”的字样,只有“国有林发放”的字样。在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只有第十七条提到“林地一亩,存留树木二株到三株,前项存留树木,以直径在一尺以上,树干正直为限。”说明发放的目的不是把东北国有林如何经营好,使森林资源得到延续和发展,林业更加振兴,而只是缴收一点这个税,那个费而已。而木商为了得到部里发放的部照,大大小小的官吏,敲诈受贿的事情常有发生,损公肥私是普遍现象。

由此可知,政府都无法经营的事业,指望民间商人代替政府来管理、经营则更不可能。商人的本性是唯利是图,其缴费获取经营权利,是为了赚钱,“经营管理”只不过是一个幌子,其实质就是获取采伐权;从几经修改的《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所谓“保证金”是指承领者领取执照后,如在一年内尚未着手采伐,则执照作废,保证金不发还,即保证金是必须采伐的担保。同时《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规定“国有林发放只限于中国人或法人”,我们知道,森林的投资回报周期时间长,风险大,让资本实力有限的中国商人去经营管理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况在军阀混战的动荡年代了。既然中国政府和中国民间资本无力经营国有林,能否指望外国资本家呢?众所周知,以沙俄和日本为首的外国资本家来中国的目的,不是来帮助中国发展林业经济,而是来掠夺森林资源和赚取财富,骨子里就没有这种意识,那种“剃光头”、“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更令人吃惊,其破坏程度远超过中国木商。

1896年黑龙江的森林面积在4000万公顷以上,而1949年前后森林面积只有1670多万公顷,50多年的时间森林面积损失竟达60%以上,丰富的森林资源在短期内发生了剧变。造成近代黑龙江森林面积和蓄积量锐减,帝国主义的侵略是最主要的原因。除此之外,晚清以后的政府在其颁布的各项林业经济政策中也加剧了黑龙江森林资源的减少,作为国人也应该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

林业政策论文篇2

1 我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一定的破坏,我们逐渐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付出的代价。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作为部级大型的生态保护政策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是同步协调的。我国从1998年开展范围广泛地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的试点工作,着手实施天然林的全部禁伐的保护政策,从而抑制国有林区资源危机进一步恶化的局面[1]。2008年中央决定继续以工程的方式支持天然林保护,由于对这一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的工程项目取得的生态保护效果,和对我国现行的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的研究较少,造成人们对它的继续实施存在诸多质疑。所以从政策的角度详细分析这个工程项目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以及找出影响的关键因素,可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完善的理论支撑,也为中国林业政策的调整、补充与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2 在理论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2.1 改变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的发展方向

天然林保护政策从1998年开始在黄河中上游和长江中上游等地区开始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从这一政策出台的整个过程来看,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工程从一个行业生态建设工程逐渐变成一个国家巨额和重点投资的项目,从一个部分地区试点的工程逐渐变为一个包括了中国大部分省份的项目,这都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2]。在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下,通过实地考察和理论分析,我们总结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十年间,我国出台的林业政策日益趋向于以“生态建设和森林保护与人工种植”为主,并且逐渐成为了国家政策方面的生态保护白皮书。

2.2 改变了中国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

根据理论分析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引起了中国林业政策指导思想的重大改变,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林业政策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跨越式林业发展理念的转变。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了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对林业的机制和政策都做出了重要的调整[3]。因此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林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3 实践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

3.1 宏观方面

以广义的林业政策为主体提出的相关政策:(1)森林权属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条的规定使得森林产权有了法律的保障[4]。(2)造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植树造林,加快扩大我国绿化面积,增加森林资源。目前植树造林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为扭转我国林业落后的局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3)森林可持续发展经营政策: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协调好商品林和生态管理之间的关系、公益林保护和经营之间的关系、时间森林效益的最大化。(4)森林和生态保护政策:这项政策运用系统的方法、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要管理理念,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促进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运用市场的机制、政府的调控机制、森林生态系统的自身机制来不断优化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3.2 微观方面

主要以狭义的林业政策为主的相关政策:(1)森林采伐政策:主要是指从森林砍伐区获取木材的作业。这项政策是国家通过核算全国木材的消耗量和木材的生长量,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的采伐量的政策。(2)森林加工政策:森林加工是指对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的加工,目前我国对木材的加工多以天然林为主,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要逐渐向以人工林为主转变,有大规模单一化的模式向大规模多元化节约化的复合式发展模式转变,由一种资源和一个市场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3)森林培育政策:森林培育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增加绿化的主要手段,市林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中有着重要意义,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

4 取得的成果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自1998年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的实施以来,我国的森林覆盖面积和森林储蓄量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根据第七次全国资源清查报告,可以看到我国的天然林面积和天然林的储蓄量逐年上涨,目前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95亿hm2,森林储蓄量为 137.23亿m2,森林覆盖率为20.46%[5]。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各项目标的逐步实现,我国的林业工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好,主要林木产区的人民收入也在逐年增长。所以天然林保护政策在林业产值和人均收入方面对林业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5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对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的实施,和对这一政策取得的成果的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中国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方面产生了潜移默化而且深远的影响。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从政策的提出、试点、全面启动、一期结束,都通过“生态环境建设”的思想影响着林业政策,不仅是对林业政策内容的补充,更促进着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林业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社会、经济双重效益的保障,保证了林业政策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动态平衡,也为完善天然林保护的二期工程提供了更有利的数据和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 李伯周,邓志平.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2014(12):21-25.

[2] 赵国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可持续发展初探[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9(12):31-33.

林业政策论文篇3

1924年列宁逝世后,以斯大林为首的俄共(布)中央继续坚持新经济政策的方针,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和新经济政策的基础是农业,由此采取了一系列发展新经济政策的措施。在列宁逝世后的一段时间里,斯大林与左派对新经济政策的责难进行了斗争,以托洛茨基为代表的左派主张把新经济政策看作是对资本主义发动重新进攻的一种喘息,只要有条件就向资本主义发动进攻,商品货币关系是不能够存在的。斯大林与左派一样把新经济政策理解为一种过渡性的政策,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是他的思想与左派又是不同的,他认为新经济政策在退却的同时包含着进攻,新经济政策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手段。斯大林认为必须消灭农村中的战时共产主义的残余,并且在农产品的收购与工业品的采购上要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以使社会主义在新经济政策的范围内不断发展。由于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理论的正确认识与实际执行,苏联的农业、工业在新经济政策实行一段时期之后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苏共十四大上,以斯大林为首的苏共党中央确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和目标。斯大林也最终战胜了以托洛斯基为代表的“不断革命论”和布哈林的“右倾主义观点”,在全党确立了领导地位。

二、斯大林对新济政策理论的定位

新经济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经阶段,还是在苏联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这是研究斯大林新经济政策思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斯大林把新经济政策定位于过渡时期,不仅如此,斯大林还认为新经济政策是每一个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必经阶段,他指出:“新经济政策是无产阶级的政策,目的是要通过利用市场的情况下,克服资本主义成分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即便是它们中间最发达的国家,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能不能没有新经济政策呢?不行,不可能也不应该。在不同程度上,新经济政策、它的各种市场联系,在无产阶级时期,对于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绝对必要的。”[3]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1]在具体的过渡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论述。一般而言,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思想,是解决了无产阶级国家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商品关系的探索,因而被归结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时期,而在列宁看来,新经济政策只是苏联实现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方式。在过渡问题上,斯大林一开始的认识也是如此,他认为新经济政策是一种过渡和“权宜之计”。斯大林把新经济政策认为是一个国家无产阶级之后必经的一个阶段,不管是什么样的国家,都不可避免地要实行新经济政策。但同时他也认为“不能同时认为新经济政策是绝对不可避免的阶段”[3]。

三、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认识以及思想转变是新经济政策终结的主要原因

斯大林在1929年完全抛弃了新经济政策,开始实行“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从一开始的肯定新经济政策到后来对新经济政策的抛弃,斯大林的认识及思想转变成为了新经济政策终结的主要原因。

(一)斯大林将苏联的粮食危机归结为富农和小农经济

粮食收购问题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终问题,粮食问题处理的好坏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发展。1928年粮食危机出现后,斯大林一开始并没有急于想要变革新经济政策,反而在公开场合表明坚持新经济政策的主张:“现在只有苏维埃政权的敌人才会想到取消新经济政策。现在新经济政策对苏维埃政权比对任何人都有利。”[2]

1928年苏联爆发的粮食收购危机是由于客观原因比如生产下降、农民劳动收入减少以及国家制定的一系列“不平等价格”造成的,是农民对于国家制定的不平等价格的一种不满和抗议,但是斯大林并不认为是国家制定的政策出了问题,而认为原因是农村中的富农和小农经济造成的。斯大林认为苏联爆发粮食危机的秘密在于富农在本年度已经有可能利用这些困难来抬高粮价,进攻苏维埃价格政策,从而阻挠我们的收购工作。

在对待富农问题上,斯大林的观点是非常明确的,在斯大林看来富农是不在工人阶级的统一战线之内的,因而必须对他们实行强硬的政策,以解决国民经济面临的危机,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斯大林正是基于对于粮食危机的这种理解和分析,从而进一步得出了苏联在现阶段必须进行全盘农业集体化的结论。斯大林认为,只有用阶级斗争的办法,才可能真正解决这一危机,解决农村资本主义向苏维埃政权进攻的不利局面。可以说斯大林的这种认识决定着新经济政策的去留问题,他的这种看法和认识已经与现实相偏离,这也就为他其后的思想转变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斯大林论述了农业与工业的关系,从而为变革新经济政策找到了可能性

农业是工业的基础,斯大林从苏联当时所面临的内外条件分析了苏联的工业,指出必须有发达的农业为基础,这也是他变革新经济政策的动因之一。变革是必然的,因为在斯大林看来新经济政策只是一个过渡时期,苏联总还是要走向社会主义,不能允许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这就涉及到斯大林的产品经济观,他似乎在商品关系上有了一些教条主义的倾向,在当时俄国,斯大林越来越偏离了新经济政策的实际内涵,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生产应该是直接的、有计划的生产,而商品关系不过是被迫利用的一种形式。在1928年7月的中央全会上我们看到,斯大林已经开始不从俄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张取消商业了。围绕“非常措施”展开的党内争论,在这一次全会上已经全面展开,而这直接决定着新经济政策的命运。

苏联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从它成立之初就已经决定,在资本主义国家包围的国际环境下,苏联这个新生国家受到的威胁是多方面的。外部条件决定了苏联要发展工业、建立稳固的国防,而从苏联内部上来讲工业发展又是孤立的与分散落后的农业极不协调,因而有必要建立与工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而发展农业就是要尽快建立农业集体化。这一点上看,斯大林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他从这个分析中得出了要变革新经济政策这是不对的,而且他也没有认识到变革的必要性与不考虑现实情况的急骤变革是否具有同一性。

(三)从斯大林的公开发言来看,他的思想无疑是正确的;从实际操作上斯大林的确犯了错误

在对新经济政策问题的认识上,斯大林先反对了托洛斯基认为新经济政策是退却的思想,又反对布哈林认为新经济政策要合理利用市场因素的观点。在斯大林看来,新经济政策是一种权宜之计,在退却之后还包含着进攻,只是在这一问题的实际操作中,斯大林,完全割裂了这二者的关系。

考察苏联历史档案后,我们可以看出,斯大林在公开场合都表现出对新经济政策采取坚持的态度。他的思想和理论是正确的,但在现实中他越来越背离新经济政策的原则。在认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斯大林是不统一的。在新经济政策实行后期,斯大林在对新经济政策的认识中过分强调了阶级之间的对立,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根本对立的,马克思的设想中,社会主义中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斯大林在个问题上逐渐又教条主义地运用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渐渐忘记了新经济政策的过渡性质,转而采取一些极为不合理的做法。

(四)党内斗争直接促使了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认识

党内斗争也是促使斯大林尽快终结新经济政策的重要原因,由于布哈林、李可夫等人与斯大林的意见相左,使得斯大林因为斗争而不得不表面维系新经济政策,而实际上却朝着这一政策的反面行事。在1929年四月的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联席全会上,斯大林就阶级斗争问题、阶级斗争尖锐化问题、农民问题、新经济政策和市场关系问题、所谓“贡赋”问题、工业发展速度和结合的新形式问题、作为理论家的布哈林同志等方面对布哈林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进行了批判,使得党内斗争尖锐化,也为把布哈林集团驱逐出党进行了准备。“斯大林及其集团用加速向社会主义前进来掩盖自己背离新经济政策的原则和同农民的结盟,却反而指责布哈林、李可夫和托姆斯基脱离了党的路线,而‘爬’向右边。”[4]而从历史上来看,布哈林从一开始就反对对农村的资本主义因素进行限制和排挤等过度的政策和过火的行动,他反对过多的政治斗争和过早实行农业和工业的全盘集体化。从斯大林开始“自上而下的革命”以来,布哈林曾不止一次地谈过,“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在于保存和发展市场关系,正是这样才能保证把“个人的、集体的、群众性的、社会的和国家的积极性巧妙地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动员为社会主义工作的各种经济因素”。[4]

在列宁时期,实行新经济政策就是把当时“党内斗争”转移到经济建设中来,而到了新经济政策后期,斯大林却在这一问题上犯了“退却”,在国家经济出现问题时,又过于强调党内斗争,使得党内决策的不统一,造成农民利益受到损害。斯大林在党内的垄断和独裁在档案文件中表现的是较为明显的,他的这种垄断与独裁以及对党内斗争的强调对新经济政策的终结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如此,斯大林当时对国民经济的形势估计过于乐观,党内的争论一方面促使他更为乐观地估计形势,也让他在政治斗争中排除异己,从而为“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较为良好的便利。

新经济政策的终结也许不能仅仅归结为斯大林一个人的错误,但是斯大林对于新经济政策前后的认识,不得不说对于终结新经济政策起到了较为迅速的促进作用。新经济政策也就伴随着1928-1929年的几次中央全会的讨论而终结了,当人们轰轰烈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候,新经济政策似乎就这样被人遗忘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5:314.

[2][俄]A.H.雅科夫列夫.20世纪俄罗斯档案文件——新经济政策是怎样被断送的(一)[M].李方仲等译.人民出版社,2007:448-449.

林业政策论文篇4

2 在理论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2.1 改变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的发展方向

天然林保护政策从1998年开始在黄河中上游和长江中上游等地区开始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从这一政策出台的整个过程来看,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工程从一个行业生态建设工程逐渐变成一个国家巨额和重点投资的项目,从一个部分地区试点的工程逐渐变为一个包括了中国大部分省份的项目,这都体现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2]。在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下,通过实地考察和理论分析,我们总结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十年间,我国出台的林业政策日益趋向于以“生态建设和森林保护与人工种植”为主,并且逐渐成为了国家政策方面的生态保护白皮书。

2.2 改变了中国林业政策的指导思想

根据理论分析不难发现,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引起了中国林业政策指导思想的重大改变,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林业政策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跨越式林业发展理念的转变。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定了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对林业的机制和政策都做出了重要的调整[3]。因此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林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林业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3 实践方面对中国林业政策产生的影响

3.1 宏观方面

以广义的林业政策为主体提出的相关政策:(1)森林权属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条的规定使得森林产权有了法律的保障[4]。(2)造林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植树造林,加快扩大我国绿化面积,增加森林资源。目前植树造林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为扭转我国林业落后的局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3)森林可持续发展经营政策: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协调好商品林和生态管理之间的关系、公益林保护和经营之间的关系、时间森林效益的最大化。(4)森林和生态保护政策:这项政策运用系统的方法、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要管理理念,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促进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运用市场的机制、政府的调控机制、森林生态系统的自身机制来不断优化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3.2 微观方面

主要以狭义的林业政策为主的相关政策:(1)森林采伐政策:主要是指从森林砍伐区获取木材的作业。这项政策是国家通过核算全国木材的消耗量和木材的生长量,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的采伐量的政策。(2)森林加工政策:森林加工是指对木材和其他森林产品的加工,目前我国对木材的加工多以天然林为主,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要逐渐向以人工林为主转变,有大规模单一化的模式向大规模多元化节约化的复合式发展模式转变,由一种资源和一个市场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3)森林培育政策:森林培育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增加绿化的主要手段,市林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现代化林业产业中有着重要意义,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

4 取得的成果对中国林业政策的影响

林业政策论文篇5

自里约会议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一种新的政策研究范式,越来越多的政策旨在解决复杂性问题,具有目标复杂、手段繁多、执行灵活的特点,这也对政策的协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1]。政策协调与政策合作在解决与可持续发展、环境管理等相关的问题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森林是环境与发展的纽带,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中,森林问题提升为国际环境政治的焦点议题。由此,林业政策走出了部门政策的囚笼,成为一项公共政策,林业政策过程越来越注重部门间的协调、相关利益群体的合作。在国际上,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专门成立了关于森林问题的政府间工作组(IPF)(1995-1997)、政府间论坛(IFF)(1998-2001),2001年后将其进一步升级为联合国森林论坛(UNFF)。各国政治家、外交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林学家,以及国际林业与环境非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土著居民、小林场主、林产工业的代表机构等参与到国际林业政策的制定、执行、监测与评估过程中。在中国,随着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政府在林业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变革,如退耕还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等,希望林业能够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那么,我国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的水平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怎样才能推动林业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本文阐述了政策协调和合作的内涵,利用Scharpf和Metcalfe的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并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例,评估我国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水平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林业政策形成过程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借鉴。

1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内涵与外延

1.1林业政策的协调

政策协调指的是部门间政策的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目的是改善各部门的政策,旨在形成新的、超部门的政策。林业政策协调可以分为纵向协调和横向协调。

纵向协调又称上下协调。这解决的是林业资源管理在政策制定、实施、监测与评估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各级政府间的关系问题。向下分权、社区林业等在一定程度是为了实现良好的林业政策纵向协调。横向协调,又称部门间协调。这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系统内部不同职能部门的协调,比如在林业系统内,森林资源、农村林业、造林营林、科学研究、政策法规和资金计划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跨系统的部门间协调,比如林业政策涉及到农业、土地、水利、环保、贸易、能源等多个非林业部门,体现部门间合作的政策可以由单一部门来实施,但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决策机制保障部门间合作的落实[2]。

1.2林业政策的合作

政策合作指的是政策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政策合作在广义上也包括政府内部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这与政策协调类似。文中的政策合作是狭义的,主要指政府与公民团体、社区、私营部门、媒体等其他利益群体的合作,以与政策协调区分。

林业政策问题非常复杂,国家、公民和私有机构之间的合作极为重要。林业经营者,特别是居住在山地的少数民族,具有森林利用和管理的知识体系和社区制度,而市场机制和政府推动的法律法规体系往往与社区知识和制度并不相容。大多数介入到林业的公民团体,持有环境主义的立场,关注森林所具有的生物多样性维护、气候变化、荒漠化防治等环境功能,这与主张生计改善、经济发展等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个人和团体的意见相悖。因此,将森林社区、加工商、零售商、消费者、公民团体、森林认证机构、媒体、政府等相关利益群体纳入到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框架,推动国际间、市场与政府间、公民组织与政府间等全方位政策合作显得极为必要。

2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一个理论框架

2.1政策的负向协调和正向协调

假设某项政策的施行能够增加社会福利,同时会使得某些利益主体暂时受损,而这些利益受损者往往会抵制政策的实施。那么,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呢?在政策协调分析上,Scharpf提出了负向协调(Negative Coordination)和正向协调(Positive Coordination)的概念[3]。在负向协调中,存在一个协调者来调和各主体的利益分歧,在各方利益都不会受损的前提下制定政策。负向协调力图确保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但是却也可能被某些利益主体捆缚住手脚,放弃了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

与负向协调不同的是,正向协调不是以确保各方的短期利益为前提,而是会为整体和长期的收益放弃眼前利益,着眼于整体和长远的优化政策选择。正向协调比负向协调要求更高,它首先需要一个透明、科学的利益评价机制,使得各方能够认识到整体和长期收益的存在;其次,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协调者,对损害整体利益而又不愿放弃自身利益的主体施加压力;最重要的是,它需要一个公平、民主的对话机制和协商平台,使得每个利益主体都能够表达自身的意见,并且做到相互监督、制约。

森林具有广泛的生态、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对整个社会来说具有极高的长期收益;同时,一些团体和个人也可能成为不合理林业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仅仅采取“老好人”式的负面协调,难以解决当前的森林问题,需要采取正向协调的方法。然而,诸多林业政策,如林权改革、税费改革、生态补偿、采伐管理等,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分歧较大,这就需要建立有效机制来弥合各方分歧。

2.2政府内部部门间政策协调的等级

Metcalfe[4]从功能、过程和机制安排等出发将部门间政策协调分成了9个等级(见表1)。第一个等级是部门间没有合作,第二、三、四等级分别实现了部门间政策信息通报、意见咨询和消除分歧,处于负向协调的范围。而第五、第六等级,达成共识和通过上级仲裁消除政策分歧,接近于Scharpf提出的正向政策协调的概念。第七和第八等级,上一级机构在政策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部门政策中摆脱出来,实现了综合。而第九层次,部门政策完全体现了国家或某一地区整体的战略。这个框架为评估政策协调的等级提供了理论基础。

上述两个模型也可以运用于分析政府部门间的政策协调以及政府和公众间的合作。下面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首先分析集体林权改革政策实践的层级与路径,接着回顾中央层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形成的过程,并且展示两个基层的参与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制定过程的案例,最后评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中央层面、基层、林业系统内部、非林业系统内部政策协调和合作的水平。

刘金龙等:基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形成过程

3.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实践的层级与路径

从中央层面的政策制定到基层具体的政策执行,要经过相当长的层级距离,图1试图通过简约的手法勾画出政策过程的主体骨架。可以看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纵向上需要中央政府,国家林业局,省、市、县林业局,行政村等不同层级行政主体的直接参与,在横向上需要林业、金融、环保、保险、农业、扶贫、国土、税务等不同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基层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还涉及到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加工企业和营林大户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不同层级行政机构之间、同级机构不同部门之间,与林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各基层利益主体之间,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政策期望,因此进行政策协调与合作十分重要。

3.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形成过程:中央层面

中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连续性较为重视,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便提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在政治局会议中明确指出了改革的任务与意义。200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拉开了全国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并在随后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将其置于重要位置。如2009年再次强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0年强调“积极推进林业改革,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现代林业管理制度”,2011年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2012年8月,为增加农民收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召开了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国家林业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在林业立法上,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立法工作中,涉及林业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同时,林业部门起草的林业法律、行政法规,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亦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如农业、水利、环境、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2009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林业局等五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还参与了农业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我国政府机构设置是“职责同构”的,在中央政府的“高位推动”下,省、市两级政府部门能够迅速明确自身在集体林

自主决策每个政府机构自主做出政策决策无协调2信息通报向其他机构通报政策问题以及政策方案3意见咨询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向其他机构征求意见负向协调4避免冲突政府机构间不应当存在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政策措施5达成共识基于认识到机构间的相互依存和共同利益,不同机构能够通过某种共同行动,从根本上消除部门政策间的差异正向协调6上级裁决当不同机构间政策分歧难以通过机构间的努力来消除,这必须要上级机构来裁决7设置红线上级机构协调各部门政策权限,为部门政策明确边界和设置红线政策综合8明确优先目标上级机构为部门明确政策内容和优先方向9整体战略部门政策就是国家整体战略完全共识资料来源:根据文献〔4〕分级整理而成。权制度改革中的职能、积极响应上级政策并且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政策[5]。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极高的行政效率,在短短几年时间便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任务。

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国际组织、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媒体、私营部门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合作。国际组织对一些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的试点项目给予了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到了集体林权改革的绩效评估当中,从专业的角度向林业部门提出建议。媒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广泛而有效的宣传,提高了公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促进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合作缺乏法律、法规等制度上的支持。

3.3基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实践过程

中央、省市级政府以政策的制定和传达为主,而区县及以下政府则不仅是政策传达者,也是政策的具体实施者。不同区域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和需求并不一致,改革开放后,沿海地区迅速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工业中心;而在中国西部内陆山区,森林依然是当地贫困人口重要的生计来源。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南方和北方,多林和少林地区对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解都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对林权制度改革所达成目标的排序可能是林区和谐、生态良好、农民增收;而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如江西的排序则可能是农民增收、林区和谐、生态良好[5] 。这些差异在基层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和执行上级林业政策的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从2007年开始,福建省三明市和贵州省黄平县、黎平县与作者所在的研究中心及联合国粮农组织合作,试图将参与式的方法运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参与式方法要求与政策相关的政府部门及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政策制定,作者因此能够更加细致地了解基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与合作状况。

3.3.1贵州省某县参与式林业政策制定试验

图中实线指向的相关机构愿意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协调与合作中,虚线则表示这些机构参与政策协调与合作的意愿水平较低,主要理由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其法定义务无关。其中,地方国税局对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制定过程较为犹豫,表示需要得到上级的明确允许才能参与。税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参与林权配套政策制定试验的积极性也不高,这很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比如中央早已明令禁止征收林木定额税,但是该县仍对每立方米木材征收285元的各类税费,占林木出售价的45%左右;上级对抵押贷款、林业保险等都有具体文件,但该类业务利润较低,基层银行和保险部门并不积极。调查还发现,本地区林业发展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壤复垦项目由不同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而这些项目均包含植树造林内容,这些来自中央不同部委的项目,造林投资标准各不相同[6]。

三明市试图把部门间的政策协调与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合作融合为一体,推动不同部门和利益群体在林木采伐管理问题上形成共识。例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采伐指标分配对林农较为不利,而对林业大户、林业企业和国有林场较为有利。但森林是林农生计的重要来源,林农直接影响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长期绩效。为了确保林农利益,工作组多次调查林农对于采伐指标的想法和意见,使得政策获得了林农的认可。从实施效果看,试验增进了部门间的合作,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林农表示满意,采伐指标分配得到了基本的规范[7]。

图3为政策协调和合作的形式,单向箭头表示指令的传递与服从、信息的与接收等单向联系,双向箭头表示相互合作、信息反馈、政策协调等交互联系。可以看出,三明市的参与式政策协调试验尚有不少改进的余地:林业部门掌握充分的政策信息和资源,除了县林业局和市监察局之外,其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利益相关方如媒体公众、林业企业和大户、林农、国有企业、村委会更多是政策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在信息反馈上有待加强。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协调与合作:评价与分析4.1中央层面林业政策处于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政策合作仍需加强在现实世界中,政策的协调与合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决策者和学者均认识到,必须对森林管理体系、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林业投融资体系、林业保险政策、林权流转政策、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等进行综合配套改革[8-9]。将林权制度、基层森林经营管理模式和相关利益群体间恰当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合理组合[10]。按Metcalfe的政策分析框架,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政策来看,在中央政府这一层级上,明确了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任务、原则,基本实现了政策的协调,各部门和机构在制定政策时,能够向其他兄弟部门或机构通报政策方案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且能够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采取各方能够接受的行动。但是,由于职能重叠、条块冲突等现象仍然存在,不同部门在某些权力的分配上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上文中提到,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项目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来自中央不同部委的项目造林投资标准各不相同的现象便是一个例子。因此,林权改革政策协调与合作处于第三、四和五等级,处于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

在政策合作上,林业部门认识到了媒体、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并且与其开展了某些形式的合作,但是这种合作仍然缺乏法律上的保障。中央层面上,林业部门才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者,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声音很难在上层政策中得到体现,林业政策的合作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4.2基层林业政策总体上是无协调、少合作

尽管中央层级意识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在中央政策到达县级场域之后,仍然难以体现部门间政策的协调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黔西南的调查就表明,林业之外的相关部门更为关注自己的部门利益,并不愿意参与到林业政策的制定中来,县级、乡级林业部门与其他部门都是独立做出自己的政策决策,按照Metcalfe政策分析框架,其基本处于无协调的状态。

基层政策合作的水平也不高,尽管林农、社区型企业、林场等利益主体对林业政策较为关心,但是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机会参与林业政策的制定。基层的广大林农缺乏利益代言人,社区型企业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参与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难以真正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在国家林业局参与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比如福建省三明市,参与式林业政策形成过程动员了社区林农和社区型林业企业,利益主体广泛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按Metcalfe政策分析框架,图3为典型的负向协调模式,处于信息通报、意见咨询和避免冲突三个政策协调的层次。而其他地区,林业政策的相关利益群体一般都难以获得机会参与到政策制定中来,基本上处于无协调的状态。

4.3林业系统内部基本实现了林业政策的正向协调

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主体,林业系统内部存在复杂的政策协调过程,从纵向的中央、省、市三个层级来看,林业系统内部上下层级的政策协调与综合达到了第五、第六等级,即各部门能够认识到共同的利益,通过合作和共同行动实现政策协调,并且上级部门能够从全局出发通盘考虑制定配套政策

4.4非林业系统内部在林业政策上基本处于无协调状态林业政策离不开林业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合作与参与,非林业部门从上到下的林业政策协调程度多处于第一层级。例如,尽管在中央层面上,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早已针对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出台了指导意见,但是地方的银行、财政、保险部门实际上并没有贯彻上级的政策(见图2),而是更多从各自的眼前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而且,对非林业部门来说,林业政策并非他们工作关注的重点,因此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总之,在基层缺乏相关非林业部门的参与,非林业部门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很容易成为空头支票。

5结论与启示

5.1结论

林业作为环境和发展的纽带,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覆盖了政治承诺、国家发展规划、缓解贫困等复杂政策问题,考虑到林业政策的复杂性、整体性和相关利益群体的多样性,林业政策越来越成为一种公共政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成为政策制定过程的中心[11]。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看,政策协调与合作在林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得到了普遍认同。我国在中央层面上已经认识到了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林业政策处于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林业部门同其他利益群体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但是合作的水平仍有待提高;在基层,林业政策制定多处于无协调的状态,利益相关者也缺乏有效的合作。林业系统内部基本做到了林业政策的正向协调,但是非林业系统内部在林业政策上基本处于无协调的状态,在林业部门与非林业部门之间,非林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政策协调仍然有待加强。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可以整合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化解不同利益需求间的冲突,是提高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水平的良好工具。

5.2启示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配套政策实施是一个复杂的政策过程,明晰林权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然而却不是充分条件[1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能只是单一明晰产权,必须对森林管理体系、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林业投融资体系、林业保险政策、林权流转政策、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等进行综合配套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改革显然已经超过了单个林业部门的职权范围。实现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特别是在基层实现林业部门与非林业部门的协调,林业部门与林农社区、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合作显得尤为必要。

(2)政策协调与合作也是一个渐进的、所有参与群体学习和相互适应的过程,林业部门行为和态度、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的参与能力是制约政策协调和合作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对林业部门来说,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需要树立农民群众是改革的参与主体、受益主体,同时也是决策主体、监督主体的观点。林权分不分、怎么分、分多少,都应由农民说了算。地方各级政府应注重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13]。此外,还要切实加强林农社区、林业企业等相关利益群体的参与能力建设。近六十年来,我国广大林农和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很少、甚或没有参与到历次林权改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这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林农对政府政策的信心[14]。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应给予林农代表等弱势群体参与的空间和机会,提高他们参与林业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关注林农、社区型林业企业的政策介入能力建设。

(3)导致政策变迁的条件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部门间政策的协调始终处于动态过程中,而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建立信任和重塑基层权力关系的过程,要从根源上解决林业政策制定过程中在协调与合作上的问题,减少现行的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政策行动,就需要对条块分割、从上至下命令服从型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从这个角度上说,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整个行政体系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赋权还权于社群是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中国行政体系改革理应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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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论文篇6

从1995年至今数度交手

在此次公开辩论之前,林毅夫和张维迎曾就学术观点数度交手。

1995年,林毅夫、张维迎就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问题发生争论,被外界称为“北大交火事件”。张维迎的论述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强调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的重要性。国企改革的出路是民营化,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林毅夫认为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所有者利用政策性负担为借口寻租的积极性会更高,效率会更低。国企的主要问题是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负担和政策负担,改革的起点应在于剥离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以硬化预算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4年9月,林毅夫、张维迎在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创办十周年活动上就中国经济发展预期发表截然相反的观点。林毅夫认为,只要沿着当前的路子走下去,中国经济再增长二三十年没问题,到2030年经济总体规模一定赶超美国。张维迎则担心在未来的20年里,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将发生根本性转变,这将会使中国企业面临很大的挑战。如果企业制度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将非常令人担忧。

2014年7月,林毅夫、张维迎在复旦大学举办的杨小凯逝世10周年追思会上就“政府定位与后发优势”展开争论。林毅夫与杨小凯有过著名的“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之争。张维迎认为,没有国家和政府参与,市场或变得更好,政府再不退出市场,后发优势就要转变为后发劣势了。林毅夫则认为,后发国家需要政府发现和扶持企业的比较优势,不然就是无效市场。一个月后,林毅夫发文阐释观点,指出他和张维迎乃至国内多数经济学家的差异在于:应该回到亚当・斯密的观点还是回到斯密的研究方法。

此后在2014年11月14日北京大学国发院举办的《中国的奇迹》出版20周年研讨会上,林张二人又围绕着国企改革、产业政策、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等问题展开激辩。林毅夫认为,如果没有“绝大多数的正确”,中国不可能持续35年保持每年平均9.8%的增长,也不可能成为现在唯一快速发展的新兴大国,并且没有发生经济危机。张维迎认为,如果研究上世纪50―70年代的中国,会发现所有事情都离不开国家,但这不能证明没有国家参与,经济发展就不可能。政府要做的就是创造自由、法治的环境及对产权制度的保证。

2016年8月21日在复旦大学召开的“产业政策:总结、反思与展望”研讨会上,林毅夫发表主题演讲,他表示,“尚未见不用产业政策而成功追赶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和保持持续发展的发达国家。”8月25日,张维迎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西安峰会上发表演讲“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针锋相对地提出,“产业政策不过是穿着马甲的计划经济。” 9月13日,林毅夫发表观点鲜明的反对文章。之后,张维迎和林毅夫又分别在多个场合一再阐述各自观点。10月15日,林毅夫在《求是》刊文《照搬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是行不通的》,此轮争论暂告一段落。

林张之争背后的深层问题

此次林毅夫、张维迎激辩产业政策,双方围绕什么是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否应该存在、该不该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买单、怎样利用比较优势等方面展开交锋。这其实不只是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更深层次地来看,背后是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

在此次现场辩论过程中,张维迎就曾表示,“我和林毅夫对产业政策的分歧,其实是有关市场理论的两个不同范式的分歧”,张维迎说,“林毅夫信奉‘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我信奉‘米塞斯-哈耶克范式’。新古典经济学需要作出非常强但不现实的假设,当这些假设不满足时就出现了所谓‘市场失灵’,包括外部性导致的失灵、不完全竞争导致的失灵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失灵。”对此,张维迎的观点是,这些理论所说的“市场失灵”,其实是市场理论的失灵,不是市场本身失灵,他认为米塞斯-哈耶克发展的市场理论是更好的分析范式。“市场是人类自愿合作的制度,市场竞争是使人们发现和创造新的交易机会、合作机会的过程。”

其实,林毅夫和张维迎都拥有海外教育背景,林毅夫在美国留学期间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奥多・舒尔茨的学生,而舒尔茨的研究领域是农业经济和人力资本。张维迎早年在英国师从研究企业理论和博弈论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后来他对米塞斯、哈耶克等经济学家的学说十分推崇,他也曾公开表示受杨小凯影响很大。

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已经38年,中国的发展一直得益于改革的红利。在当前面对发展中的各种困境时,中国更是要向改革要红利。

以杨小凯、张维迎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取得的经济增长源于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替代,政府应该进一步退出市场、废除管制,要做的就是创造自由、法治的环境及对产权制度的保证。张维迎甚至表示,“凡是协调失灵严重的市场,一定是企业家受到了体制和政策的打压。凡是政府能看到的,自由市场的企业家早就看清楚了;凡是企业家没有看清楚的,政府更看不清楚。”

林业政策论文篇7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林业政策论文篇8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林业政策论文篇9

1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提出 鉴于林业的公共产品属性、林业自身特点及林业资源稀缺性等先天缺陷,林业市场配置资源失灵状况决定了政府在林业生产和投入职能的发挥,政府支持林业发展已成必然。政府支持林业发展的职能很大程度上通过公共财政来实现。高培勇等(2009)提出,财政支出效率是财政支出的核心,财政支出规模的适当、结构的优化,根本目标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率。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林业财政支出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内容,林业必须保证较高的投资效率。沿承福利经济学对效率的论述,效率是投入与产出之比,以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为定义和衡量标准。政府以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和比例对林业进行投入,财政资金投入能使林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使林业能较好地实现其多功能作用,则认为林业财政投入是有效率的。 MikaelLindenandJussiLeppanen(2003)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论证了1963~2000年芬兰财政对该国林业投资的效果,指出公共财政在林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较为明显。该观点在法国、挪威、芬兰、乌克兰等国的财政支持林业发展政策中得到证实;日本政府提出一系列林业保护政策,如“林业组织改进项目”,中央政府补贴整个支出的50%,地方政府补贴25%,各市级政府补贴10%~15%,剩余部分由此项目的特别任务组支付;ArvindKhare,SaraScherr,AugustaMolnarandAndyWhite(2005)分析林业发展各种融资渠道,认为落后地区或国家尤其要注意林业发展投资问题,要不断破除阻碍林业发展的政策壁垒,多渠道筹集资金。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估计,1993~2000年发展中国家林业保护所需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每年为312.5亿美元;LindenandLeppa¨nen(2003),MikaelLindenJussi?Leppa¨nen(2006)提出,10%的林业私人投资增长以相同速度促使公共林业投资需求增加,10%的公共投资增量将引起2.5%的私人投资增量;并通过一个非工业林投资公共成本分担的计量经济学模型解释私人投资和政府投资成本共担的最佳选择,私人非工业林投资会根据政府投资进行优选,并对外生变量林业收入税、林业收入水平、利率、投资规模、市场木材价格预期值作了估计。 2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类型 在“庇古税”和“科斯产权理论”的指导下,各国林业财政支出效率实践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税收、预算、补贴、赤字、结余和政府投资等政策手段,经由一定途径和方式作用于政策目标方面。政策方面,采取从立法、政策及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方面对林业投入的具体措施。 于书利(2005)研究认为,随着国有林经济贡献的弱化,生态贡献不断加强,政府与国有林的经济关系从国家依赖森林资源对经济发展提供贡献,逐步转变为国有林经营独立核算甚至政府予以投入。国有林方面,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国有林的全部收支由财政预算及林业部门统一核算自取自用;日本、英国等国国有林部分收支由财政预算及林业部门统一核算,不足部分由专项财政补贴、贷款或公债予以解决。私有林方面,多数发达国家采取鼓励私有林发展并附之以进口部分木材战略。私有林扶助手段包括提供补贴、提供优惠贷款、给予税收优惠甚至赠款等。 在林业财政支出规模方面,张美华(2002)认为现价段我国林业财政支出规模不足,随着国民经济增长,林业建设投入投资比例应从现在的1%提高到2.5%~3%,林业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刘晓斌(2003),假设在中央财政承担80%资金的前提下,提出2010年中央财政需负担营林经费4200亿元,在现有财政规模下,林业财政支出提高到2%是有可能的。在林业财政支出结构方面,刘晓光(2003)认为,财政直接投资应逐步从商品林建设中退出,将有限财力集中于基础性、公益性的林业建设和保护项目方面。在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研究中,周莉(2007),把林业财政支出效率分为中央财政的资源配置效率(中央财政的林业财政支出效率,体现于林业财政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和结构)和林业部门的生产效率(林业公共服务部门财政支出效率,体现在林业系统内财政资金结构、规模及资金使用综合效率)两个层次,并围绕林业财政投入资金链,从林业财政支出规模效率、结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进行了研究。 3林业财政效率的评价体系 在林业财政投入资金运用效率方面,高尚仁、任恒祺(2002),通过对西部大开发中生态林建设资金运用的考察,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违反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象,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违规资金数额惊人、影响恶劣。指出林业财政投入规模及支出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资金管理体制缺陷。刘国成、张愈强(2006),王洪玉、翟印礼(2009)运用委托理论说明政府对国有林业企业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缺失和不健全是导致林业投资效率低下及林业资金违规的原因。秦涛(2009)认为,我国林业财政投入规模和结构长期以来陷入不经济状态,财政投入林业总量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显著,因而不能满足林业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需要,林业财政投入渠道不稳定与财政职能不相称、林业财政政策不能完全落实、林业财政投资标准不合理等因素,导致林业财政投入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林业投资缺口阻碍林业可持续协调发展;提出建立林业金融支持体系以弥补林业财政投入不足的对策。 在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内容和评价体系方面,刘克勇(2005)通过对林业财政政策制定方法、程序、林业财政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的研究及中外林业财政政策比较,探讨建立林业财政投入评价体系基本方法,对林业财政投入评价体系的必要性、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构建原则、评价指标层次、投入评价具体内容进行了初步研究。周莉等(2007,2009)从初步建立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框架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曹文(2008)分析了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纳入财政体系的理论、财政政策、财政投入政策设计、原则及投入政策分析、政策评价、国际经验等,并给出了对策建议。 在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方面,景彦勤(2006)认为,林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首先应体现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结合的总体要求,在此基础上按基本指标与效益指标两个层次构建林业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6个环节(前期组织、项目立项、资金运行、项目管理、基本目标、效益分析)进行评价。樊喜斌、刘红梅、王克强、陈玲娣(2006)从林业财政支出角度,尝试建立林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思路、原则和指标体系,运用系统理论观点,用林业财政支出的投入、过程、产出、结果四阶段构建了林业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于家傲、贾利、李友华(2008)利用统计软件对衡量黑龙江垦区林业绩效的14项评价指标转化为评价林业绩效的4个主要成分进行分析,以此为依据,对垦区2005年林业绩效排名并提出改进对策。刘红梅、王克强、陈玲娣(2008)介绍了英国和澳大利亚利用林业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控制林业部门开支、提高林业支出使用效率和林业部门责任意识方面取得的效果。赖作卿、张忠海(2008),罗晖(2008)运用DEA分析方法,从林业投入产出效率值、纯技术效率值、规模效率值和规模效益方面对广东省21个城市林业的4个投入指标和3个产出指标进行分析,得出各城市林业投入产出效率的区域均值,提出增加林业投入和提高林业技术效率是提高林业投入产出效率的主要手段。肖泽忱、布仁仓和胡远满(2009)认为,目前的林业绩效评价多是对林业政策效果的评价,少有对林业政策本身制定和设计及实施管理的评价与分析,并提出对比分析、问卷调查、费用—效益分析、层次分析、时间模拟、因素分析、分级评价、加权评价、模糊综合评价、公众评议、生产函数等评价方法。#p#分页标题#e# 4简要述评及研究展望 从国内外与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相关的研究来看,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近10年。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各国都从林业财政支持政策作用、财政支持工具、具体支持政策规定等方面探讨了财政对林业的重要作用。(2)对财政支持林业具体思路、林业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投入原则、投入范围等方面研究缺乏明确的结论性描述。(3)对林业财政投入与经济发展相关度如何、如何评价林业财政投入效率、评价指标等内容,仅限于对林业财政支出规模效率、结构效率的部分测算,效率多采用成本—效益法对单一工程或项目的评价,缺乏对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系统分析及定性定量研究;没能形成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体系。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林业财政效率理论及实践的相关研究应更多关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结合地区林业发展实情,分析影响林业财政投入效率的因素,探究提高林业公共财政投入效率的保障措施等相关研究,宜沿下述框架逐步深入。 (1)加大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制度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理论、低碳经济等思想基础研究;(2)从古典经济学“效率”内涵出发,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与低碳经济思想,明晰作为具有强大生态功能的现代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内涵、特征及效率界定范围,重点关注林业财政支出的生态效率、社会效率等理论描述;(3)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比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林业投入各阶段的财政资金支出数据和支出效果,利用数学语言描述林业财政支出与经济发展对林业资金需求的拟合程度;(4)建立现代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综合评价框架,构建能综合体现林业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生态功能等多功能林业发展目标的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并尝试建立林业财政支出效率评价模型;(5)基于上述研究,提出提高现代林业财政支出效率的对策措施,从制度、政策、法律、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综合保障措施和对策建议。

林业政策论文篇10

9月13日,林毅夫发表文章,观点鲜明针锋相对。他认为,经济发展需要产业政策才能成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为的政府”也必不可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用产业政策时经常失败,除了执行能力的问题之外,究其原因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容易出于赶超的目的,而去支持违反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果这些产业中的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中缺乏自生能力,只能靠政府永无止境的保护补贴来生存。

随后,张维迎和林毅夫两位教授进一步就产业政策作用分别发出四点批评与回应,两人从各自角度阐释“后发国家保持长时间持续增长的原因;发挥比较优势与强调政府作用是否存在矛盾;企业家精神与产业政策之间的矛盾;讨论重新思考战略与体制的关系”。

针对张维迎和林毅夫对产业政策的争论,9月14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回应称:对于任何事物,社会上都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这非常正常,对产业政策当然也不会例外。他表示:世界各国确实都在运用产业政策,通过产业政策在不同领域、不同侧面发挥作用;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业政策确实对我国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他也指出,“我们也在认真评估当前的产业政策,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现有的产业政策确实存在与新常态不相适应的地方,从目前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看,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难题,我们要通过相关的调整来使这些政策适应新常态的需要。”

国家发改委的官方表态,并没有明确指出谁是谁非,一方面肯定了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了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历经21年的学术“恩怨”

其实,这已经不是张维迎和林毅夫之间的第一次学术争论了。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开启了中国新一轮的经济改革和经济高速增长,但经济过热却带来严重的通货膨胀,很快中国经济就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于是中国经济学界开始把国有企业作为进一步改革的中心环节。

1995年,林毅夫和张维迎就国企改革的方向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被经济学界称为北大“交火”事件。张维迎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匹配,因此掌握国企实际控制权的管理层应该获得国企产权,国企改革的方向就是民营化。而林毅夫认为,国企的主要问题是承担了太多的社会负担和政策负担,导致国企缺乏活力,因此国企改革的方向是营造一个竞争性市场环境。在1995年那场争论之后的国企改革政策,实际上是先改善国企的经营环境,然后再“抓大放小”。

2004年,在北大CCER创办10周年的庆祝活动中,林毅夫、张维迎二人再次同台并就中国经济发展的预期表达了各自的观点。林毅夫认为,只要沿着当前的路子走下去,中国经济再增长二三十年没问题,到2030年,经济总体规模一定赶超美国。

张维迎则担心在未来的20年里,中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这将会使中国企业面临很大的挑战。张维迎认为,如果企业制度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将非常令人担忧。

2014年,在复旦大学韦森教授主办的杨小凯逝世十周年追思会上,张维迎与林毅夫就“政府定位与后发优势”再次争论。张维迎认为,“没有国家和政府参与,市场或变得更好,政府再不退出市场,后发优势就要转变为后发劣势了”。林毅夫坚称,“后发国家需要政府发现和扶持企业的比较优势,不然就是无效市场”。

对于林毅夫张维迎之争,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曾称,是两种主要经济理论、两种不同发展模式在中国新经济、新路径背景下的交锋。张维迎推崇哈耶克,是典型的市场派人士,主张由市场发挥作用,出清库存,否则价格必遭扭曲,资源错误配置,病情越来越重,“大量的事实证明,政府无论怎么做都不可能做得更好”。而林毅夫推崇凯恩斯,一如既往地主张政府的作用,讨论的重点不应该是“政府要不要干预”,而是哪一种政府干预能够真正促进经济发展,哪一种干预会失败。“如果要政府去协调,当然有可能失败,但是没有政府协调更失败”。

产业政策的利弊

针对这次产业政策争论,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员冯兴元认为,林毅夫看重政府“看得见的手”,比较迷恋产业政策。张维迎非常反对产业政策,认为只要借助市场“看不见的手”,就足以推进创新和发展。

对于该如何处理好“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然而现实中,我国的宏观调控工具宽泛化。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卢峰在其《宏调的逻辑》一文中梳理了近10年宏调政策演变过程与具体内容,相关部门所运用的政策工具和手段可能不下30种,这是通常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难以观察到的特征。

林业政策论文篇11

1林业可持续发展概述

本文结合前人研究,釆纳林业可持续发展一般意义上的解释,即认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指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物种及生物多样性不受损害的林业实践活动,它通过培育、利用森林,实现森林综合开发,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既满足当代人对林木产品及其服务的需要,又不削弱未来满足其需求的林业。

2具体政策建议分析

2.1制定资金补贴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目前辽宁省林区基础设施投入较少、林业职工工资水平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森林防护费用不足等严重影响辽宁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这一点在调研中也可以得到明显体现。为此,建议政府借鉴林业发达国家经验,在现有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林业补贴标准,创新补贴形式。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对于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来说更是如此。其中建议根据步道、集材道、板车道、机耕道及林区主干道等道路类型,设置不同的补贴标准,加快完善辽宁省林区道路建设;补贴具体的森林经营活动,如苗木培育、间伐等环节,引导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的有序顺利开展,也可以增强林农参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增加森林防护投入,包括病虫害防治投入、森林火灾防护投入、森林管护投入等,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

2.2.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林农负担

目前整个森林经营活动涉及税种包括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繁多直接加大了森林经营的成本,极大限制了森林可持续经营。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在税收方面釆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减轻林业生产单位的税费负担,让利于林业发展,最终实现惠民、利民的政策目标。具体体现在: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取消阻碍林业发展的税费,鼓励荒山造林、退耕还林及木材综合林业等营林活动;降低税率,针对林业生产的实际承受能力,对林业采取低税政策,对各税种现有税率进行降低甚至减免调整,以鼓励林业发展;调整税基,对部分税负过重的税种,可以通过税基的调整进行减负。

2.3设立专门的信贷基金,改善林业发展的融资环境

由于林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外部性明显等特点,使林业发展很难进行必要的融资,尽管项目试点区有德方贷款,但依然存在补贴标准过低和补贴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建议政府设立专项贷款基金。理顺林业建设的融资渠道,针对社会、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天然林等,以国家无息贷款进行支持。而对于经济效益为主的人工林、经济林等,则依靠商业贷款予以解决。

2.4引入市场机制,增强政策的适应性

建议政府积极参与制定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准则,为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引入林业保险等制度以适应当前的林业发展;积极引导林农参与林业合作组织;针对林业私有产权的弊端,国外大都釆用建立林业合作组织的方式予以克服。因此建议政府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林业合作组织,提升森林经营者市场交易的话语权,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便于林业技术的推广及林业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2.5健全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管理

保障政策的落实是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尽管辽宁省也制定了《关于加强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条例,但由于部分具体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森林经营者参与意愿不高,致使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全省统一、详细的收支记录表,实现规范化管理。要求各具体经营单位如实、及时填写,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不但便于各经营单位随时清楚各类各项经营活动的成本收益,改进后续工作;而且也便于有关机构开展成本效益测算和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等工作,提高调查研究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小结

文章通过政策方面对辽宁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提出建议,在理论方面,本文的研究内容有利于深化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促进林业相关学科发展,拓宽相应的研究领域;在实践方面,通过对辽宁省林业可持续发展障碍性因素的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进而为辽宁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现实参考,有助于推进辽宁省林业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融合。

参考文献

[1]黄选瑞,张玉珍,周怀钩等.对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基本认识[J].林业科学,2000(04).

林业政策论文篇12

Key words: forestry management;subject orientation;teaching mode;participation;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1-0236-03

0 引言

近年来,国家重点扶持农林相关专业,立足于培养专业型人才,促进“三农”发展和生态建设。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是涉及多学科领域的特色专业,其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对于指导农林产业实践、规划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北京林业大学作为我国高等林业院校,其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侧重于林业经济管理方向,经过课程教学改革,目前已开设林业经济学、林业政策学、林业管理学等专业核心课程以及林学概论、森工概论等专业基础课程,较好地完善了本科教学计划。开设林业管理学是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关于学科建设的新探索,深入分析其学科定位、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以及课程教学模式有助于为构建科学的专业发展思路提供参考依据。

1 林业管理学学科定位及其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1.1 学科定位 目前,关于“林业管理学”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表述,结合管理学相关概念,“林业管理学”可定义为:系统研究林业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利用林业理论和相关管理手段对林业资源及林业机构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约束的学科。目前我国林业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林业企业及林业产业方向且多针对具体实践行为,从学术视角分析林业管理学本质的成果较少,其原因可能包括:第一,林业管理隶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各行业管理理念具有相通性,林业管理学是在借鉴企业管理学基础上形成的分支学科,短期内缺乏研究创新点;第二,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决定其行业管理模式的确立滞后于工业及服务业,而我国关于行业管理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故林业管理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及实践经验;第三,部分研究未细分林业经济与林业管理的区别,致使林业管理未体现出行业特殊性。

从专业教学角度来说,林业管理学是林业经济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目标定位在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思考能力起示范作用[1]。部分林业院校重视林业经济学而忽视林业管理学和林业政策学,导致学生难以对专业形成正确认知且不明确林业学科对行业的指导意义,上述三门课程具有同等的专业教学地位,均应成为林业经济管理专业核心课程。

可见,学术研究及专业教学视角下的林业管理学定位尚不明晰,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教学价值等有待于深入剖析。

1.2 林业管理学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1.2.1 林业管理学与林业经济学的关系 目前有学者提出“林业经济管理学”的概念,即将林业经济与林业管理结合研究,但应基于以下前提:第一,林业经济与林业管理研究对象存在差异;第二,林业经济管理不等同于林业经济与林业管理的简单叠加;第三,依托不同的研究环境,应明确林业经济管理研究对象的侧重点。总体来说,林业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林业企业及要素管理、林产品市场营销管理、林业项目实施评价管理、林业经营管理及林业资源、产权管理等[2];林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森林保护、经营、利用、改造与再造的一般经济规律以及区域林业经济、林业产业经济、林业生态经济等[3-4],其中,林业产权制度及宏观调控是两者共同关注的部分。林业经济学是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进行的理论性探索,强调遵循客观规律;林业管理学是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对林业市场及非市场领域进行有效干预,体现主观能动性的控制作用。故林业经济学是林业管理学的研究基础及依据,林业管理学对于林业经济行为长期有效运行具有调节功能。

1.2.2 林业管理学与林业政策学的关系 林业政策是国家依据社会经济实际需求和客观规律对林业部门及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的行为准则,其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国家为促进林业的发展所制定的林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全过程所应遵循的策略原则及具体规定等[5]。相比之下,林业政策学强调政府层面上形成的理论指导,具有统领性和概括性;林业管理学则注重理论实践结合运用,是对林业政策的有效执行和深化,具有系统性和详实性。

综上所述,三门课程的融会贯通能够拓展林业管理学教学内容,完善其教学体系,提升专业综合竞争力。

2 林业管理学课程教学模式探究

课程教学除课堂教学外,还包括课外自主学习及考核体系等。北京林业大学教学案例中,林业管理学教学主体的信息如表1所示。

2.1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林业管理学课程的主体环节,其核心教学目标在于使学生通过小组讨论等方式分析林业管理学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构建以及对林业建设的指导意义。借鉴国外教学模式,该课程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思考能力,不局限于特定教材,鼓励学生形成独立的见解。为进一步强化学生对课程的理解,教师通过组织英文文献阅读、分组汇报等使学生明确林业经济学、林业政策学等课程的研究要点,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自由讨论。与传统课堂教学方式不同,教师的作用体现在营造轻松的教学氛围,引导学生开展头脑风暴和团队协作,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发表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新问题。基本要求是:将行政班分为若干小组,每组针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讨论,规定每组的讨论和汇报时间,由小组成员自主确定负责人和记录员等[1];同时,教师会扮演参与者的角色,与学生共同探讨某些问题,体现出“批判辩证评价事物”的教学理念。目前我国大学课堂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故上述模式难以使学生在短期内形成对林业管理学的清晰理解,但课程结束后,反馈表明学生独立思考能力、课堂参与意识及学习积极性实现较显著提升。

2.2 课外教学 课外教学是对课堂教学的有效补充和巩固提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国外部分高校强调课外教学所获取的信息量远超过课堂教学,其教学质量决定课程整体效果。案例中,林业管理学课外教学内容包括: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分析国外林业经济学与林业政策学研究框架并比较中外林业管理理念等;同时,鼓励学生通过关注森林认证、集体林权改革、排污权交易、自然保护区管理、狩猎行为等热点专题扩展对林业管理学的认识范围。课外教学方式包括:基于自身对课程存在的疑问探究适合的解决途径;记录并提出文献阅读中值得探讨的问题;预习即将讲授或讨论的课题;参加专题拓展讲座等。课外教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关注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深化对林业管理学的认识。

2.3 考核体系 考核方式是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对课程满意程度的重要指标,通常不恰当的考核方式易使学生对课程产生消极情绪。从教学目标来看,林业管理学注重学生对林业管理行为的全面理解,故不适宜通过闭卷或开卷考试的方式评判学生对课程的掌握状况。案例中的考核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课堂考勤。作为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勤有助于端正学生学习观念,维持课堂教学秩序;第二,参与评价。课堂参与既是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判断标准,也是教学过程考核方式之一,重视参与评价,有助于激发学生参与热情,提高教学效率;第三,成果汇报。师生讨论提出两种汇报方式:小组专题答辩及自选题目撰写论文,综合来看,学生关注较多的研究命题包括:分析林业经济学、林业政策学和林业管理学课程之间的关系;林业管理学课堂教学模式研究;营林企业与其他类型林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异同点;集体林管理与国有林管理的异同点;林业管理涵义及思想演变;《森林法》修改与我国林业发展的关系等。同时,鼓励原创性观点并对具体问题进行阐释,以达到梳理课程体系,总结学习收获的目的。

综上所述,林业管理学课程教学模式如图1所示[6-7]。

3 结论与讨论

本文针对北京林业大学的案例对林业管理学教学模式展开探讨,研究结果表明:开设林业管理学是构建林业经济管理专业学科体系的重要环节,教学理念及方法、学生参与程度、课程内容设置、考核方式等对课程教学质量影响显著。案例中的经验与不足对其他林业院校林业经济管理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模式的借鉴意义体现在:第一,深入剖析课程本质特征及内涵,适当选取论点鲜明的教材且不局限于已有观点,促使学生对课程研究对象形成客观评价;第二,倡导学生树立独立思考、理性批判的思维模式,通过课外实践加深对林业科学的理解;第三,营造师生参与型课堂氛围,既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又能避免因课程内容因素而影响教学效果;第四,依据学科特征采用灵活的考核方式,尊重学生合理意愿,重视学生思想深度的提升而非对具体知识的机械记忆,使教学成效充分体现。

未来我国林业院校应更多关注林业经济管理专业学科建设,从课程教学模式及效果等微观层面深化教学体制改革,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和促进我国林业综合发展。

参考文献:

[1]沈月琴,朱臻,刘德弟,等.林业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高等农业教育,2011(5):58-59.

[2]高岚.林业经济管理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1:27-210.

[3]张建国.林业经济学的学科性质与学科体系——林业经济学学科体系探索之一[J].林业经济问题,1998(1):33-34.

[4]温亚利,刘俊昌,谢屹.中国现代林业体系建设与林业经济学发展[J].林业经济评论,2011(1):10-11.

林业政策论文篇13

一、林业生态文化体系构建内容分析

曾有林业部门领导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林业工作要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改善民生为总任务,着力构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六大体系,推动我国林业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满足新社会主义新时展的需求。”所谓的六大体系包括国土生态空间规划体系、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体系、生态产品生产体系、支持生态建设的政策体系、维护生态安全的制度体系、生态文化体系等,其中生态文化更是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构建生态文化体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培育崇尚自然的文化,摒弃人类破坏自然、征服自然、主宰自然的理念和行动,倡导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共生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在人们尚未清楚认识自然、看清自然环境对人、社会、经济重要性的同时,生产活动中大多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此认识到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能过度地从自然中索取以过度消费掉自然资源,应形成节约优先、集约利用、适度索取和消费的文化取向。由此可见,林业生态文化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普及生态知识,宣传生态典型,增强生态意识,繁荣生态文化,树立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明,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价值观,努力构建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贴近生活、富有感染力的生态文化体系。”为此可将生态文化体系构建分为陈生态文化导向机制、驱动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林业生态文化体系构建措施分析

(一)生态文化导向机制

1、政策导向

政策导向,就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政策引导措施实现国家在落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方面的战略目标。例如,利用经济杠杆、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等工具支持林业生态文化体系构建,这就要求政府明确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倡导环境保护、节约减排。同时,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准则和消费方式,为人们生活提供向导。

2、舆论导向

舆论导向,顾名思义,就是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通过社会和大众喜闻乐见的报道、专栏,及电影、戏剧、文学等形式弘扬生态文化,宣扬博大精深的生态文化,正面引导社会大众,让大众在这种潜移默化中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珍爱自然,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真正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效果。

3、市场导向

所谓的市场导向,是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通过经济工具调整资源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源浪费,倡导绿色消费,进而起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与此同时,大力执行市场准入机制与认证机制,各地组织部门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益的产品进入市场,并积极推进绿色工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

(二)生态文化驱动机制

1、政策驱动

政策驱动,就是在政府推行的产业政策下,利用产业政策所产生的驱动力建立健全与完善的清洁生产机制,积极倡导新型产业发展,带动传统产业升级,通过此渠道拉动生态文化体系发展。为了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驱动积极鼓励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和洁净能源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发展机制,进而推动林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利益驱动

利益驱动,就是运用国家税费杠杆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按照“谁污染、谁受罚,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增加生产者消耗资源、能源的成本,让那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生产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使其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激励驱动

激励驱动,就是要求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形成再生资源循环回收利用体系,利于保护环境。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等措施全力支持现代生物技术和高新技术为依托产业发展,并加强废旧物回收利用,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增强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索取的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环境。

(三)生态文化约束机制

1、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和完善自然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行为关系。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利于加大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使全社会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置于环境保护之下,进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并达到构建林业生态文化体系的效果,推动林业改革。

2、道德约束

所谓的道德约束就是将伦理道德、社会道德、思想素质等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增强社会民众的责任意识,并肩负起这份责任做些对环境保护、生态维持有益的行为。自然环境为我们提供了生活了家园,全国政府、团体、社会、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接到社区、学校等,每一位公民都应承担起这一份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责任,并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3、制度约束

制度约束,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为了做到这一点,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秉持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理,利用补偿制度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由于补偿机制初行,可在各地方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并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全力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确保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切实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补偿制度,可采用对口援助、经济补偿等形式自上而下、自东向西逐步实行,补偿对生态环境贡献者,进而形成良好的机制。

林业生态文化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实际情况,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措施的实施有着一定的差异性,为此,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加强探索,才能达到既定目标。林业改革与建设是以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为前提,林业要想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要积极发展好生态文化建设。在未来的工作中,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林业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提高林业生态文化在建设上的规模水平,健全与完善林业法规体系,为推动林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安广君.坚持基本国策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J].山东环境.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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