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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实用13篇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1

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适度规模

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陕北2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鸡存栏1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以家庭劳动力为主

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否则就不叫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原则上没有长期雇工,可以有短期雇工。如果雇工数量远远超过家庭劳动力,那么它就不属于家庭农场,只能属于农业企业了。如果是农业企业,雇工越多越好,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

3.一业为主

只有经营1~2种产业,经营者才会精通技术,提高产量和质量,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这正是国家倡导家庭农场的重要原因,尤其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耕地资源日渐珍贵的条件下。如果经营种类过多,势必难以样样精通,必将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农场主是农民身份

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尤其是依靠自己勤劳致富的农民。所以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应该是农民,尤其是本土的农民。虽然目前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农民与非农民可能越来越难以界定,至少目前还是容易界定的:凡是在农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就是农民,否则就不是农民。

注册

注册登记要具备什么条件

1.申请人农业的身份证明(户口本页或者其他农业户口证明)。

2.设立登记申请书。

3.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

4.选择经济组织模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去家庭农场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

注册家庭农场时需要验资吗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挑选注册类型一定要注意,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则对注册资本没有门槛要求,不需要验资,但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就是说,一旦发生经营危机,家庭财产有可能抵偿债务。而有限责任公司则要验资,以注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家庭财产不受牵连。

登记注册时,还可享受目前实施的一应优惠政策,如“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登记”等。

注册家庭农场的五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

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的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和附带以下材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初审

村(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第三步:复审

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

第四步:认定

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颁发《家庭农场证书》。

第五步:备案

各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级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贷款

家庭农场的贷款方式

根据客户经营现金流的特点设定了更加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针对农村地区担保难的问题,《办法》创新了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担保方式,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按照规定,借款人必须是有本地户口的家庭农场经营户、家庭r场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拖欠他人资金的情况。

具体包括:借款人种养历史经验和专业经营能力、应对市场价格波动能力、承包经营农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家庭稳定性、财务状况、个人品行以及新型担保方式的合法合规性、价值稳定性、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等。

家庭农场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3.家庭农场的介绍

4.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需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权证》。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也需要出示相关的所属证明

5.家庭农场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介绍

6.有验资报告的提供验资报告

7.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说明

8.还款计划说明

注:所需材料全部要加盖家庭农场公章

补贴

各地有哪些补贴政策

各地农业发展现状不同,家庭农场的补贴政策差异也很大,同时补贴的项目也是多样化。

天津:按其转入的土地面积,以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上海松江:

现金补贴:1.农资综合直补76元/亩;2.水稻种植补贴150元/亩;3.土地流转费补贴100元/亩,面积以80~200亩为标准;4.家庭农场生产管理考核补贴100元/亩;5.绿肥种植补贴200元/亩。

浙江宁波: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奖励5万元,县(市)区配套5万元。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2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06333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3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年老父母。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我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要求,我县农村低保待遇实行差额补助。要强化各项措施,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补助标准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将保障对象差额补助分为三类:一类月补差额为50元;二类月补差额为40元;三类月补差额为15元。补助金实行分类划档,就近靠档。

第九条对于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三)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四)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五)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七)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按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将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要到低保申请人家中逐户核实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自批准之后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领取低保金。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各乡镇要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低保中心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县7:3比例分担。县财政局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民政局会同县财政社保机构,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民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4

2 申报部门

(1)农业局、农办、财政局、农综办、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这些部门每年都可报,每个项目在20万-60万元范围的较多,如中央财政项目一般都在几百万至上千万元。

(2)水利局、环保局、老区扶贫办、经贸局等,但项目资金少些,5万-20万居多。

3 申报项目注意事项

(1)每年各省项目都很多,也有竞争,所以每个项目从通知到申蠼刂故奔涠己芏蹋因此平时应和农业局、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旅游局、科技局、林业局、发改委等涉农的主管部门,保持每个月有良好沟通。

(2)如果省厅有所沟通则最好,以便第一时间获得信息而完成申报,而且一定每年都会有较多的项目资金。

(3)要找好一些科研院校并建立良好关系,因为一些项目要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挂钩、合作。

4 企业申报农业项目必备材料

企业在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时,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资金能力;

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这一点主要看企业提供的可研报告;

带动农民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连接机制;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好,能够确保用企业盈利归还财政有偿资金。也就是企业借资金后,能够获得盈利并归还贷款。

5 申报深加工项目补贴所需材料

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申报更多,资金也更大,所以有条件的都要搞一些深加工项目,投资可以小些。此项目必须提供这些主要材料,才符合申报要求:

产业化龙头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地址、电话、负债表、资产等。

做单个项目的可研报告;

项目的近期审计报告;

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必须有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意见;

专家对本项目的初步评估意见;

申报产业项目的资金规模。

6 申报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

申报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以农产品加工(包括粮、油、果蔬、畜产品、水产品、特色农产品)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品的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元以上,并占总销售收入的70 %以上;

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卫生事故;

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0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明显;

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国产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5 %以上(其中大豆国产原料使用比例为50 %以上);

企业产品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管产品产销率达90 %以上等。

7 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每个省都有,投资额度一般是100万元以下(科技部规定80万元以上属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由国家科技部审批;80万元以下是一般项目,由各省科技厅审批即可),且一般为无偿投资。资金由科技部管理,各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县、市直接报到省,如果省科技厅能够批准,基本上这个项目就能被批准。

每个省每年还有星火计划项目,资金在20万-60万元,一般企业申报成功率都很高。项目都可以通过当地科技部门直接申请这个资金。

8 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企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首先要有科技成果资金申报报告,还要有一个可研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每年科技转化项目都是变化的,所以如果在所列范围之外则不支持。如果列在这个范围内,每年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都有一个编写要点,企业可以根据编写要点准备材料,然后逐级申报。

9 申报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的资金

申报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的资金基本与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一样,而且逐年增多。先由相关部委下发指南,各地方政府按照指南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以后进行评审。

企业要同时多注册合作社和其他家庭农场、公司、研究院、民间学校等名称,便于多申报资金。

10 申报国家项目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比例?

凡申报国家项目,都要求地方政府给予配套资金,这个配套比例是:比如一个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家项目,要求地方给予的配套资金比例东部地区是1:0.6,中部地区是1:0.5,西部地区是1:0.2。

11 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有哪些支持

支持新农村建设,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主要包括:大宗农产品转化、农产品加工转化的研发、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发展绿色农业、出口基地、产业集群和示范企业建设。

12 2016年农业补贴申请变化说明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的《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对2016年农业补贴变化作出了说明。农业补贴的申请有哪些变化?对农业经营主体有些什么利好?

经有关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不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申报材料中取消“70 %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规定。

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5

二、发展家庭牧场的经验做法

1.科学制定认定标准,稳步推进牧场发展。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畜牧业家庭牧场的认定标准,拟定了扶持规模养殖大户升级为家庭牧场的计划。并根据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家庭牧场建设的意见》和《诸城市鼓励扶持家庭牧场建设的暂行办法》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将扶持的对象分为养殖业家庭牧场和种养结合家庭牧场两大类别,规定了每个畜牧业家庭牧场的规模标准、技术标准和经营管理标准,同时还必须具备《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证明》《规模畜禽养殖用地登记备案证明》,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建有粪污及病死畜禽无害处理设施等;标准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诸城市发展畜牧业家庭牧场的方向。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家庭牧场作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模式,各级各部门都加大了宣传力度。畜牧部门充分发挥业务优势,发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进场入户开展家庭牧场的政策宣传,利用给养殖场户进行诊疗服务和开展畜牧业技术培训的间隙进行宣传。对规模养殖大户,要主动与他们沟通,鼓励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大户成立家庭牧场。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将畜牧业家庭牧场的开展情况和亮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让中央的惠农政策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传递到养殖户中,充分了解发展家庭牧场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严格牧场申报程序,认真组织检查认定。根据《诸城市家庭牧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家庭牧场采取镇级申报、县级认定的原则,申报单位填写《诸城市家庭牧场申报表》、提报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及动物防疫条件证明等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报镇街政府,经镇街政府审核后报市委农工办。市委农工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认定组,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认定工作。畜牧业家庭牧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建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达到规模经营的10亩地最低要求。认定合格单位由市委农工办出具家庭牧场认定书,确保了家庭牧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存在问题

1.土地资金制约。家庭牧场在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面临着较强的约束,主要集中在资金和土地等方面。实现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需要土地作为支撑,由于受到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资源稀缺、土地流转不畅等因素制约,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依然面临无地可转的困境。同时,受生产规模的制约,绝大多数的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都存在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易费用高等问题,发展前景受到很大制约。

2.农技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在培育家庭牧场新型经营主体和畜牧业新型经营体系过程中,大多数生产主体经营者年龄都在50岁以上,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能否有数量充足的后继人才接替工作。同时,现在基层专业技术服务人员面临老龄化,受人事、编制、职业特点等因素制约,注入畜牧业专业技术队伍中的年轻力量较弱,面临青黄不接的局面。这些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3.政策支持存在偏差。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畜牧业的支持力度,对稳定畜牧业发展和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落实效率不高,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实施时间缺乏时效性等。

四、发展家庭牧场的思考与建议

1.加大政策扶持,调动兴办家庭牧场积极性。当前家庭牧场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和积极探索的阶段。作为引导者要及时跟上配套扶持政策,做到成熟一个培育一个,示范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要在《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建设的意见》的基础上,发挥行业的优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牧场优先安排承担畜牧业类项目建设,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其他荣誉称号。要对家庭牧场开展免费技术培训和免费动物诊疗服务等技术支持。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6

地 点:

主持人:

记录人:

评议议题:关于拟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民主评议

会议内容:

一、由主持人宣读低保的相关政策

(一)申请低保的条件: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我市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181元,月发放低保金每人124元。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取消低保待遇: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报告的;

5、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当年家中一次性购买非生活必需品2000元以上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8、有、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农村低保标准;

10、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1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12、农村居民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居住面积高于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承租公房和拥有私房超过两套且总面积高于50平方米。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房;

13、有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例如:空调、电脑、高档家具、家庭饲养名贵宠物;

14、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15、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16、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荒废不耕种的;

17、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由村主任介绍下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情况

参会人员对新申请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有异议的及时反映,在下面评议环节中给予审议意见。确保低保工作能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传阅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四、评议会参加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方能形成决议,其民主评议的结果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在评议记录上签字方为有效。

五、参会人员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唱票、计票。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评议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结论,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六、评议决定:

1、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2、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3、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4、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5、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6、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7、  家庭,因 造成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参加投票 人,得赞成票张,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并按指纹:

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日

低保会议记录【二】

时间:xxxx年8月30日上午8:30

地点:城郊村会议室

主持人: 王xxx

参加人员:包村干部王磊 全体村干部

村民代表: xxxxxxx

记录人: xxx

评议议题: 关于xxxx年度享受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会议内容:

一、 主持人王磊宣读低保相关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家庭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一般不给于低保。

3、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4、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含隐形收入),或隐瞒赡养人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情况的家庭。

5、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

6、拒绝配合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定其收入的。

7、参与、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8、家庭收入超过本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销售低保待遇人员死亡的。

二、 城郊村低保专干介绍城郊村低保家庭情况:

1、城郊村xxxx年享受低保的情况:城市低保9户16人,农村低保43户77人。

2、希望各位代表对享受低保家庭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反映,在下面的评议环节中给予审议意见。确保低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传阅相关低保人员资料

四、与会人员评议。

五、评议决定:家庭情况依旧符合低保条件的为:农村低保43户77人,城市低保9户16人,停发8户9人。

参加评议人签字:

花戏楼街道城郊村

xxxx年8月28日

低保会议记录【三】

时 间:xxxx年10月30日上午8:30

地 点:集星村会议室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评议议题:关于xxxx年度拟申请享受本市农村(城市)低保以及已在享受农村(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票决)。

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苏鸿科宣读低保相关政策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申请低保条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持有南安市城乡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虽略高于低保标准,但由于大病、教育支出、家庭主要成员失去劳动力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和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本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295元,农村五保标准628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取消低保待遇: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

8.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突发疾病或灾害的除外;

9.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10.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12.有子女家庭成员职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

13.家庭成员中有交纳企、事业公积金的;

14.家庭成员中有缴纳企、事业养老保险的;

1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消费性机动车辆的;

16.家庭成员中在外务工,有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的;

17.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开办企业的;

18.审批机关认定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况。

二、集星村主任苏鸿科介绍集星村低保家庭情况:

(一)、集星村xxxx年享受低保(原低保户)的情况:总户数33户、总人员85名、年总金额146260元。

(二)、逐一介绍苏爱国等33户低保家庭的最新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及生活质量。

(三)、新申请户家庭情况介绍。

(四)、希望各位代表对低保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反映,在下面的民主评议票决环节中给予审议意见,确保低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传阅相关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四、与会人员民主评议票决。参会代表要达到总代表数的三分之二,推荐纳保对象要达到参会代表三分之二同意。

五、民主评议票决推荐纳保情况:家庭情况依旧符合低保条件的为40户,新增加5户,停发为2户。新增及停发家庭情况说明:

新增:

(1)6组苏锦标,本人视力壹级残疾,无劳动能力,靠其妻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2)8组苏文质,本人常年体弱多病,患有糖尿病,需长期诊病服药,无劳动能力,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3)10组扬,本人精神贰级残疾,或昼或夜到处游荡,无劳动能力,由其母监护无心做工,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4)11组苏再生,本人肢体叁级残疾并患左侧股骨无菌坏死,现住院手术,无劳动能力,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5)13组苏清辉,二女扎户,本人肢体肆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

(6)11组苏耿忠,本人智力叁级残疾,12年参保,根据整户参保原则,加上其父患慢性病常诊医服药,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经民主评议:同意其父母享受低保待遇。

停发:

(1)8组苏景红,长女出嫁,次女已参加工作,收入情况已经超出享受标准。经民主评议,对此户报停。

(2)4组苏立德,死亡。经民主评议,对此户报停。

(3)2组王卫,死亡,儿子苏再人残疾,乃属原低保,停发王卫死亡一人,更换户主苏文明。

(4)1组苏爱国,其子苏世达死亡。停发苏世达死亡一人。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7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县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收入低于720元的家庭。农村低保标准随着我县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农村低保对象中的独女领证户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女结扎户的救助标准可上浮10%。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县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县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县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县、乡(镇)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农村局和财政社保机构会同县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县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8

2、抓好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改造中低产田1万亩。

3、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服务。

4、整合各类项目资金,集中投入,连片打造、整体帮扶。

二、完成情况

1、省级农业园区和“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做好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提档升级,2015年上半年新街镇“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新建蔬菜面积4850亩,其中设施蔬菜面积2450亩,新增“两网一灌”面积1500亩。镇“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新建基地795亩,其中建设温室大棚、露地喷灌、露地滴灌、单体防虫网室545亩,建设“两网一灌”新增面积760亩。新街基地主要生产茄果类、瓜类、叶菜类、萝卜等蔬菜,基地主要生产茄果类、瓜类、叶菜类、甘蓝类,今年2个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产销情况良好,特别是一季度大白菜亩效益在4000元左右,产品在田头批发的同时,主要销往苏锡常和上海市场。

2、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根据省农委统一部署,我市已经启动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宇辰面粉有限公司、菇本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菊面粉有限公司、洋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正积极准备材料申报省级龙头企业,7月2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3、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申报工作。根据农委统一要求,7月15日前上报申报材料,目前老区的、等乡镇正积极准备申报。

4、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一般都是跨年度实施,2015年在镇村村实施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已完成项目招投标,因目前田间有作物,需使用现有沟渠涵洞,预计8月份中旬进场施工。

5、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搞好服务。市良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提前信息服务、产中技术服务和产后销售信息服务。

6、整合各类项目资金。今年以来,为老区乡镇上争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粮食高产创建等各类财政资金3000多万元。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9

(二)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低保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补助措施的衔接,并适当参考其他同类经济发展地区的保障标准,制定的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利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市政府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则。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核算家庭收入,应当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4、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

5、市政府依法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二)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市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五、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审核、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推选成立由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承担农村低保的相关服务工作。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民政部门审批。

(五)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六)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栏,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农村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助数额,经审核确定后,按月将资金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指定金融网点,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乡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所需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需要。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全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绩效考评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七、工作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工作,共同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市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农村低保兼管员。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印制低保证件表格、工作人员培训等开支。

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动态管理制度。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随时受理低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可以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定期复核工作,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人员增减等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减发低保待遇手续。

(三)证件管理制度。《低保证》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的有效凭证,要强化证件管理,做到一户一证。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时发放《低保证》,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低保证》,并报民政部门注销。严禁滥发、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

(四)信息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备微机等设备,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并逐步实现与财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工作考核

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度末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体制,出台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细则)、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应保尽保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资金安排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编列农村低保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规范管理情况。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农村低保申请、核算、评议、审核、审批、复核、公示、发放等工作环节,做到程序规范、阳光操作。

(五)工作创新情况。在健全农村低保制度、落实低保资金、实现应保尽保、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出新做法、新经验。

九、工作监督

(一)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三)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2、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故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3、、、、优亲厚友的。

有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有贪污低保资金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低保资金;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2、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的;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10

二、规范申报程序:

我村严把申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申请。

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

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组织核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分户《靖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按不低于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象是否正确、分类救助是否合理、档案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按分类救助的方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反馈到村再次公示。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11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12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篇13

引言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以租金略减、住房租赁、实物廉租住房等方式向无力购买住房的困难家庭和需要其他保障的特殊家庭而提供的一种最低住房保障。安徽淮北等城市由于实行时间不长、普及范围不广、政府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其廉租房分配制度逐渐暴露许多不足。

一、廉租房分配制度的现状

全国各大中小型城市从2001年起陆续实施廉租房制度,北京、上海、西安、拉萨等地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水平是不平衡的,北上广、东部地区凭借自身政治经济的优势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一套廉租房制度体系;相比而言,中西部地区仍由很多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上升空间。

安徽淮北从开始实施廉租房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近10年,但是目前分配制度仍是止步不前。约13.9%的市民表示一点也不了解该制度,约82.6%的市民表示只是有些了解;而在了解该制度的市民中,对该制度不满意的人数竟占了约12.9%,其中不包括持中立观点的约6.3%的市民。由以上数据显示,市民对淮北政府实施的廉租房分配制度并不十分满意。另调查结果显示,约有4.5%的市民曾申请过淮北市廉租房,其中约65.8%的市民获得了廉租房。但是其中只有约59.5%的居民对分配表示满意,约10.5%的居民中立,约30%的居民表示不满意。如此看来,淮北廉租房分配制度的确存在着诸多地方有待改进。

二、淮北廉租房分配制度的弊端

(一)申请条件苛刻

调查结果发现,在对分配制度不满意的人群中,约占33.4%的市民认为申请条件苛刻。有的家庭即使条件困难也没有资格申请。据了解,淮北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无房产;

2.2012年12月底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且目前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即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

(1)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2)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

(4)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00元。家庭成员中含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的职工,以及濉溪县城镇非农业户口的,暂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内。

然而事实上,淮北杨庄矿地区大约有9.4%的市民认为自己条件困难申请过廉租房,却只有约5.8%的市民获得廉租房租住资格。因此,有3.6%的市民虽生活贫困无房可住却无法租住廉租房。其中有一大部分是上述公司的底层职工,另一部分是没有非农业户口的孤寡老人或一家人挤在十几平米的棚户区住户。目前还有一些人群例如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城市打工者、进城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等都被排除在廉租对象之外。明明没房可住,却也没房可租,无疑使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既不能享受低保又没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同时也享受不了廉租房制度保障,住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二)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

由于淮北廉租房准入、公示、监督、考核、退出等机制不健全,廉租房分配制度并不完全透明公开化,有28.1%的市民认为分配可能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据相关知情的市民透露,有的申请不合格人员为了能分到廉租房或有的住户为了能分到自己满意的楼层给相关工作人员送“红包”或者请吃饭,视申请条件和摇号制度为无物,干扰正常的分配工作,滋长不正之风。在“送礼”、“拉关系”的居民选好了房子之后,剩下的居民才能摇号分房。而更加不公的是,有些家境较为富裕的家庭,竟然也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一套甚至多套廉租房。经过对煤杨新村廉租房实地考察,作者发现,虽然小区里的廉租房已经分配完成一年多,仍有很多廉租房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居住。这就说明,该住户并不需要此廉租房救急。条件困难无房可住的市民分不到房子,有钱有房甚至有车的市民却能得到一户甚至多户。

(三)未能考虑到现实、环境等因素

除个别住户暗箱操作先行选择房号之外,大部分的住户都是通过摇号这一方法实施房号分配。摇号制度,看似公平,却不合理。因住户情况参差不一,有的是年过七旬的老人,分到的房号却是顶楼并且没有电梯,致使老人虽分到房屋却因无法上下楼梯而不能居住。

另外,由于廉租房在建设的过程中就没有注意周边环境,致使有的廉租房小区环境恶劣,甚至无法居住。就煤杨新村小区来说,其地理位置与某养猪场只有一墙之隔,而楼房与围墙之间不过两米距离,有的住户窗户甚至面向养猪场。本小组在家访时着意采访了此类住户,据反映,养猪场气味难闻、噪音不断,环境极其恶劣,更为靠近养猪场的住户甚至从不敢开窗通风。长此以往不但影响居民生活质量,更有可能产生疾病等可怕后果,居民对此极其不满。

(四)分配工作效率低下

《淮北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 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区政府承办单位。区政府承办单位在收到报送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返回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3天。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区政府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时间为5 天,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总共所需工作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但淮北杨庄矿被拆迁房屋的几百户居民自递交了申请材料后近三年的时间至今还有未分到廉租房的家庭。

三、廉租房分配制度改进建议

1.变通政策,扩大制度覆盖面

(1)首先,应该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进行着户籍的迁移,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趋势之下再简单地以户籍作为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之一就显得不合时宜;抛弃现有的本市户口、家庭非农业户口标准,则能扩大分配制度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农业户口市民或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城市打工者、进城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等受益。

(2)随着城市单亲家庭的不断增多、未婚工作人员的大量出现和“空巢”老人现象的日益显现,以往的贫困认定标准已经与现实出现一定的脱节,这部分人对住房有着特殊的需求,如果将他们排除在政策之外,势必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考虑。

2.完善机制,实现公平最大化

(1)完善的个人收入记录体系, 尤其是对市民的“隐形”收入:股票、贵重收藏、贵重首饰等进行查询和记录,算入其资产内。对申请住户的条件进行全方位公正、合理、全面的分析,谨慎决定其是否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

(2)同时,加强群众对廉租房分配制度的了解,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他人瞒报收入的行为,将个人收入纳入社会监督网络。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一旦发现虚报收入、暗箱操作、通过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的居民和有关官员,要严厉惩罚,并与个人信用挂钩,记入个人档案。对于举报有功的市民给予适当奖励,以激发其相互监督的积极性。

(3)政府要建立好动态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调查和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廉租房住户进行审核,对于那些不再符合申请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退出过渡期。在退出过渡期内,政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加快其现状的改变,促使其到市场上去租房。对不愿意搬出或找不到市场租房的住户,可以考虑将部分廉租住房市场化,以市场价格出售给租住户,政府可以利用这些售房资金继续修建更多廉租住房。

3.实地考察,凸显分配人性化

(1)建议相关部门在分配之前先派相关人员对待分配的廉租房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楼层、周围居住环境等等,合格的房屋才能进行分配。类似于紧邻养猪场的情况,如果在分配之前先派相关人员去观察,就能够提前发现并解决。对于不合格的廉租房,相关部门要进行改造、拆迁或者空置。当然,廉租房在建设的过程中就应充分考虑周边生活环境等因素,提前避免因周边环境不合格而招致居民不满的状况。

(2)建议相关部门施行特殊情况家庭照顾机制。公平不一定合理。让有特殊情况、在分配时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在申请时就同时对特殊照顾进行申请。在其申请条件合格的情况下对其特殊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确实有特殊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允许其提前选择楼层等等。

4.部门建设,确保办公高效率

从制度层面确定各个部门、工作职位之间的明确分工。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权力明确才不会相互推诿、推卸责任,以至于耽误时间,降低效率。淮北分配制度施行时申请人员的资料要经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市房地产局三个部门的依次审查、公示、核定等,其所需时间大部分花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承接上。如若各个部门能够协调合作,配合紧密,则能节约出大量的时间。

参考文献:

[1]袁蕾.中国公共住宅供应体系及其完善的框架思路[J].城市问题,2006.

[2]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子见.合肥市廉租房制度研究[M].安徽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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