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间业务论文实用13篇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1

一、股份制改造对中间业务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股份制改造促进商业银行内部资源配置发生变化

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涉及人、财、物、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全面重组与再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作为一个成熟的现代商业银行,在其内部资源配置方面,首先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其次是兼顾各项业务发展的平衡;然后才是其他的一些要求。中间业务作为一种风险低、收益高,且属于我国商业银行诸多业务中的“短板”。股改后的银行必然会在其“短板”业务上有所改进,从而促使其内部资源配置发生变化。据对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调查,目前,建设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三步走”战略已基本结束。在中间业务发展上,传统银行经营理论正逐步向现代银行经营理念转变,现代经营观念趋于成熟,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了准确定位,在经营战略上把中间业务作为银行三大支柱之一进行大力发展。在机构设置方面,目前建设银行已专门成立了中间业务发展部,具体负责统一的业务规划、业务指导和有效协调。同时,中间业务在人员配备、经费开支、收入分配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自主性,拥有中间业务职能的诸部门在中间业务管理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整体功效得到较大发挥。

(二)股份制改造使商业银行利益诉求发生变化

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之前,各金融机构为追求短期经营业绩,普遍把中间业务作为吸收存款和争揽客户的一种手段,许多中间业务诸如工资、信息咨询、上门收款、零残币兑换等业务成为银行的无偿服务。就连国际上通行的信用卡收取年费的规定,许多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技术性操作手段给免除了。这种现象随着银行业股份制改造的深入进行正在逐步打破。信用卡收取年费、小额存款收取管理费、工资收取单位费用、零残币兑换收费等中间业务已在部分商业银行进行,其他商业银行也在跟进过程中,并且各行在中间业务收费上表现出了意志绝对的统一。尽管部分收费单位和个人对中间业务收费表示一定的反对与抵触,但在商业银行股改利益诉求压力下,正在渐次妥协。如,建设银行代收电力公司和水务公司的电费、水费,前些年代收该两种费建行都作为吸收银行存款的一种手段。

(三)业务创新少,品种单一,实用性不强的状况正在改变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无论是品种,还是实用性方面都较之前有了较大的改变。在品种上,目前国内银行业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00余种。在一些传统的银行卡业务、结算业务、一般性收付业务上,扩大了业务面和增加技术支持。在技术含量高、盈利较大的诸如咨询业务、现金管理、风险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商业银行针对市场客户细分人群加强了市场开发和营销。其他如信托租赁、信用证、各类担保、投资承诺、外汇买卖及金融衍生等外汇业务也根据地域不同适当推出。尤其是近两年,各银行业机构普遍加大了证券、基金、保险等业务的创新与推广。在营销手段方面,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时充分发挥全员营销的作用,基层行多数能主动地把中间业务推广到市场中去。另外,我国多年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等市场中间业务也相应地推出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外汇理财等产品。

(四)股份制改革带来了观念和经营理念的嬗变,给各项中间业务的发展带来的历史性变化

目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是经营机制和经营理念上的问题。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通过制度性调整强行促使经营机制内生。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不仅是要解决外在的体制问题,更关键的是促进内在经营理念的嬗变。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统筹局部与全局,速度、质量与效益,资产、负债与中间业务,业务发展与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转变观念和对现代商业银行的认识,从而全面提升经营理念。

从焦作市近年来中间业务发展情况来看,也从实证方面体现到了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对中间业务发展的贡献。主要表现为:

1.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呈现出快速的增长态势(如图一)。2003年,焦作市商业银行本外币中间业务收入为2614.33万元,增长3.7%。进入股份制改革后,焦作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增速加快,2004年、2005年本外币当年增幅分别达到86.64%、20.79%。增长速度分别高于2003年近80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

2.股份制银行改革进展不同体现在中间业务发展的不同(如图二)。建设银行是2003年以来在焦作市诸多金融机构中中间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银行(其图形变化最陡),其中间业务收入总量也由原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排名第三增长到第一。建设银行2004年、2005年中间业务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50.20%和38.77%,分别高于全金融机构当年增速63.56和17.98个百分点。反观地方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以来,尽管中间业务总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其增长速度要明显低于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增长速度。

3.中间业务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2005年焦作市中间业务收入结构如图三)

如图三所示,随着股份制改造而形成的产品结构丰富、新增业务收入增加等原因,焦作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结构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尽管支付结算业务收入仍居各项中间业务收入中的“龙头”地位,但银行卡业务、业务等中间业务收入快速上升。与2002年比较,2005年焦作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中结算类收入占比下降了19个百分点,而银行卡收入上升了19.32个百分点。正逐步形成以结算收入、银行卡收入、收入“三足鼎立”局面。同时,担保、融资顾问、托管等新兴中间业务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二、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中间业务发展的趋势与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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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收益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但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适宜的法律环境是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竞相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逐渐成为国外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一般占总收入的40%-50%,有的甚至超过80%,如美国的摩根银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达与其适宜的法律环境密不可分。

1、金融监管法律的放松使得商业银行拥有较大的中间业务发展自,并大大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过后,西方国家吸取教训,普遍推行极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明确划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界限,严格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在严格的金融管制法律环境下,西方商业银行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其发展的主方向,中间业务所占的比例很小。

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金融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业务日益自由化,金融监管法律放松,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差异日益缩小,传统上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相同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传统业务经营举步维艰,商业银行被迫调整服务功能、业务方向和竞争战略,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从资产/贷款基础上的战略转换为服务/费用基础上的战略,从传统上通过存贷业务获取有风险利差的经营模式,转换为通过金融中介服务获取无风险或的风险中介服务费的经营模式。与此同时,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金融监管当局奉行"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监管理念,大大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能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及其变化并结合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推出中间业务新产品。发展到现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几乎已涉及所有的金融领域。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使中间业务的发展持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商业银行提供滚滚不断的利润来源。

在宽松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定价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如中间业务产品的收费方面,在德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收费标准,而是由商业银行根据成本和收益情况以及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自主决策,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收取方面的秘密协议。德国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价格和管理的职能。在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金额和价格基本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让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市场状况来确定。但美国1991年《银行法》、《储蓄条件表示法案》等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在银行广告中向顾客说明收费事项,并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到客户身上。

当然宽松的监管法律环境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法律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的自由放任。相反,西方国家有一系列金融监管立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进行关注,但主要是从道德和风险防范方面进行规范。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出现后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传统会计记帐方法不能及早发现这些中间业务的风险,1990年9月,英国银行家协会和爱尔兰银行家联合会了《关于国际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事务建议书》;为了加强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美国先后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对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2、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宽阔的舞台。

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制度,奠定了三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成为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的主要参照。二十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美国自己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一个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

各国纷纷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以来,为满足客户各种需求,金融业业务彼此交叉和渗透越来越广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品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中间业务范围日益广泛、种类不断增多,使现代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据统计,外资银行所使用过的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如素有"金融百货公司"之称的美国银行业,其中间业务的范围涵括:传统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他们既可以从事货币市场业务,也可从事商业票据贴现及资本市场业务。

3、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法律规范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美国针对电子化银行业务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这些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了电子化银行业务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4、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项成功的中间业务产品既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又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间业务产品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实现了既促进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又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如美国花旗银行(CITIBANK)在纽约的总行设有内部法律事务部。该部有279名工作人员,其中部分律师专门负责中间业务法律事务。又如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MANHATTAN)法律部共有230人,其中110人是律师。为确保满足全行各种法律服务需求,法律事务部被分成为不同的工作组,有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掉期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面对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巨变及结合国际银行同业的发展经验,尤其是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强有力的挑战,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成为国内银行业的共识。与中间业务蓬勃的发展势头不相适应,我国相关金融立法明显滞后。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以及过时的法律限制等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而商业银行内部亦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近年来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实践表明,法律风险日益成为制约中间业务发展的瓶颈。

立法上的空白使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银行中间业务。2001年才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各商业银行则无法可依,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对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法律模式,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如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所以至多只能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而国外银行在提供理财服务时,受到的法律限制则较少,可以收取服务费、交易费、管理年费、信托保管费等数项费用,收费率0.07%-0.1%不等。据统计,在国外,这项服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30%以上。又如银行兼业保险业务虽已放开,由于保险业务非常专业化,由保险业的专业人才在银行提供咨询服务,深受客户欢迎,但在我国,多数地区人民银行规定,不允许有关咨询人员进驻银行经营网点。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范》将银行中间业务分为结算类、类、担保尖、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规定在经过央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些新规定相对于《商业银行法》来说有一定的进步。但上述规定出台后,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法律体制并未有实质性改变,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中间业务的开拓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严重影响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服务领域。

此外,虽然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享有经营自,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比较严格,金融监管法律中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批制度宽泛,监管实践中盛行"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的理念,而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不少过时的限制,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等方面限制较多,因此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常常面临因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在产品创新方面,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需求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等),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电子化银行服务。然而,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前者如与保险、证券业相关的新产品开发,创新与资本市场相关且收费较高的表外业务,这些业务是国外商业银行的高利润增长点,但中资银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过打混业经营中间业务球的方式进行,使得商业银行随时面临可能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后者如网上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凸现。

在中间业务收费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但直至今日依然未出台。在此情况下,较多中间业务产品没有收费标准,而仅有的少数中间业务手续费标准长期未调整,有些严重偏离市场成本。同时部分地方物价部门将中间业务有偿服务收费与行政审批收费混为一谈,认为中间业务收费是否合法,标准、费率等应服从《价格法》和物价部门的管理审批,否者中间业务收费便是"乱收费";广大客户对银行收取手续费缺乏认识,不能接受中间业务收费的观念,在此情况下,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面临双重法律风险:被金融监管部门、物价部门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和被客户的法律风险(客户状告花旗银行存款收费即是典型例证)。中间业务收费问题已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

我国现有部分法律和国际法律惯例的矛盾、冲突亦对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构成消极影响,产生法律风险。我国现已加入WTO,作为现代商业银行,只有遵循国际法律惯例来操作,才能把中间业务作为核心竞争力来发展,而中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在较多方面与国际法律惯例不相吻合,甚至相互冲突,而国际法律惯例又不能自动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因而阻碍了中间业务发展的现有要求。如根据法律惯例,票据具有无因性,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无需审查票据业务的基础交易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尤其是票据行政规章,票据不完全具有无因性,商业银行必须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影响了票据的流通,阻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信用法律风险亦不可忽视。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现象已十分严重,且缺乏必要的惩戒机制,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为空白,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其失信行为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阻滞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如本票、支票、汇票等信用工具,它们作为银行业务开展的依托,替代资金进入流通领域,降低了风险。但是,由于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很低,经济诈骗不断发生。银行为了减少纠纷,不得不限制这些票据的使用功能,如在银行承兑汇票后面注上"不得转让",在支票上加编电子密码,连对本来安全系数较高的贴现业务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信用工具的作用和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同时,与此相关联的中间业务的收入和发展也受到影响。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目前普遍缺乏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商业银行内设法律事务部门力量薄弱,而且多数法律人员在忙于清收不良资产、打官司,同时中间业务拓展多数是在基层行,但基层行多数没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更是参次不齐。

三、商业银行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社会覆盖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发、推介、经营涉及商业银行内部众多部门、众多环节,而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隐蔽性和社会性。基于上述原因,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1、在法律的临界地坚持谨慎性原则。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监管理念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而不是"法律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同时,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银行在中间业务工作尤其是中间业务创新工作中,在法律的临界地,要坚持谨慎性原则,不可片面强调规避法律或打球,埋下风险隐患。如部分银行认为"代客申购新股并未形成银行的资产负债,而且能为储户带来增值,并且增加银行存款,因此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竞相开办代客集中申购新股业务,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是否违反法律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为侵害了小股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是违法的。

2、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中间业务立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而言,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因此,惟有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才能能动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首先要做好中间业务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使法制教育与法律培训工作紧紧围绕银行中间业务拓展情况,与时俱进,长抓不懈,使银行经办员工及管理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员工熟悉与中间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员工树立依法开展中间业务工作的观念,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帮助员工意识到中间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把握好中间业务开展中的法律界限,注意防患于未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确保实现既拓展中间业务,又切实防范中间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要让法律部门提前介入中间业务,充分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设计和安排中间业务的法律框架;要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法律专题研究,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并予以积极预防;要建立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后评价制度,研究、总结中间业务法律咨询中的疑难、有价值的法律问题,进行后评价,形成法律指引,规范相关中间业务的发展。

最后,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要认真对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在商业银行多数传统业务中,商业银行的总行或上级行制定了规范、缜密的格式合同文本。规范、缜密的合同文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规范了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了业务风险,减少或预防了纠纷。但在中间业务实践中,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且差异较大,同时客户需求也差别较大,而且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常常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中间业务没有也无法制定格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不得不根据客户的具体实际情况拟订合同。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基于上述情况,银行要重视中间业务合同,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以及合同的履行及跟踪监督,通过合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3、认真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功能单一,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十分紧迫。中间业务创新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客户,增强银行竞争力,增加银行获利能力。但中间业务创新常常面临法律上的滞后,创新后的业务操作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常常没有明确规范,因此中间业务创新在法律上常常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在新业务推出时要认真完善有关业务章程等合同性法律文件,通过上述合同性法律文件分散中间业务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尤其要重视中间业务创新中技术性指标要求与合同性法律文件的一致性,认真分析新业务的主要风险环节并及早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同时,根据业务创新实践中的教训,中间业务创新要避免片面强调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忽视合同性法律文件拟订和审查的倾向,谨防客户故意利用中间新业务中的漏洞,甚至与金融系统内部的不法之徒内外勾结,进行金融欺诈。

此外,金融创新中要妥善处理好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和中国国情的关系。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经历160多年的历史,我国实行金融创新的有利因素之一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拥有学习优势。在金融创新的初期阶段发挥"拿来主义",大胆地引进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产品能够减少独立开发的成本,缩短创新周转,避免走弯路,投入少、产出大,是推动金融创新的最佳途径。引进创新工具和创新技术相对简单,但移植创新制度时一定要通盘考虑,权衡利弊,结合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以及犯罪现状等情况进行适当改造,走引进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要避免片面强调与国际法律惯例接轨而忽视我国现实法律制度环境、信用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等情况的倾向。

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审批和备案亦是现实法律环境下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所必不可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准入监管制度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业务性质、风险特征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同时该规定正式确立了"一级审批"的市场准入原则。根据该规定,商业银行新开办中间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总行统一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品种,不应超出其总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业务品种范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基于上述规定,商业银行在新开办中间业务时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批或备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同时严格在人民银行审查同意的义务品种范围内经营。

4、切实防范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认识到了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纷纷开始重视中间业务,国内银行间中间业务竞争比以前明显加剧,而且以后将会更加激烈。中间业务竞争的激烈强烈呼唤中间业务的差异化,这些差异不仅要体现在其产品种类、产品定价、市场定位等方面,而且体现在其营销手段以及营销工具等方面。与此同时,不同中间业务的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同,中间业务需求也不同,迫切需要银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中间业务的差异化、个性化需要建立在法律风险的防范基础上。差异化、个性化必须建立在符合管法规的基础上,而是否符合应由法律部门把关;差异化、个性化必然要求根据具体客户、具体情况进行法律风险防范,要求银行法律部门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5、加强中间业务收入管理,防范财务法律风险。

中间业务是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它委托事项,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在办理资产负债业务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作为一种资产负债之外的银行业务和占用银行资产较少的业务,它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不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银行办理中间业务时并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中间业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收入不易监控,尤其是多数商业银行拥有为数众多的营业网点,而且由于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加之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上级行更无法作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可能出现部分基础网点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或基层网点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等现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产生财务法律风险。

为了杜绝中间业务收入游离于大账之外,银行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入大账,严禁擅自截留手续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以收抵支;要按照规定将有关收入如实地在相应会计科目中记录和反映。与此同时,中间业务牵头部门应加强对中间业务收入入帐情况的检查,要配合稽核部门开展中间业务收入专项稽核,加大约束和处罚力度,防止业务收益的"跑"、"冒"、""滴"、"漏",确保中间业务收入全部并入大账,切实提高中间业务收益。

6、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防范法律风险。

市场竞争的不规范加大了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中间业务立法存在较多空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为防范上述风险,银行可以积极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作出协定、自律公约等形式予以防范。例如针对目前随意减免中间业务收费问题,通过银行业同业公会根据国内经济金融特点,考虑中间业务的风险因素,参照国际惯例,在对市场、客户、风险、成本等因素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对基本业务制定基本收费标准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J.Wadsley&G.A.penn,TheLawRelatingToDomesticBanking[M],Volume1,London:Sweet&Maxwell,2000.

2、贝政新、谭寅生、万解秋,现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运作与创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M],2000.

3、李扬、王国刚、何德旭。中国金融理论前沿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李德。经济全球化中的银行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3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空前发展,一些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已达45%左右,有些大银行已占到一半以上,仍在提高,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到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的1/5—1/4。那么,中间业务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如此快速地发展呢?

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各类组织、团体及居民个人对商业银行多样化服务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活动种类繁多、经济往来频繁发生,各类经济关系错综复杂,过去以存贷款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客观上产生了扩大信用中介等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这样,、担保、信用证等应运而生。

2、银行同业竞争加剧

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的不断融合及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存贷利差缩小,这使银行的传统业务风险增大,收益减少。在日益严峻的竞争形势下,为了稳定和提高自己的利润水平和盈利能力,不少商业银行不断扩大业务经营范围,这样以收取手续费为主又不占用银行资金的各类中间业务应运而生。

3、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加

上世纪70、80年代,全球经济萎缩,金融形势恶化,利率波动,汇率不稳,使银行经营风险加剧,这样就催生了那些以规避风险、保值为目的的中间业务品种,如远期合约、互换等的产生。

4、金融监管的加强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管制的放松,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加剧,为此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又加强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比率的监管,而银行为回避这一监管,又想办法开展那些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中间业务。

三、我国银行业发展中间业务的现状与问题

据资料显示,2005年以来,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在逐步提升。我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度已从2005年的5.4%提升到2007年的13.07%,特别是国有上市银行这一指标更是大大超过其他上市银行,显示出经过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生机与活力,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贡献度平均在45%左右的状况相比,我们的差距仍然很大。

1、业务品种少、产品同质化以及低端竞争严重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规模小,品种较少是目前中间业务开办中的主要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仅限于结算、、咨询、兑付等几个方面,业务品种单一,金融创新少,服务功能差,缺乏吸引力。而与之相对的是,当前,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种类繁多,据不完全统计已达2万多种,形成了包括结算及其衍生类、避险类、信用类为主体的完整的业务体系。另外,行业内存在许多同层面的低端竞争,极大阻碍了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产品开发跟风现象严重,创新能力差。

2、中间业务的服务档次低、新技术应用少

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中间业务大都依赖于硬件条件,服务项目以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等为主,很少能利用其经济金融信息、银行技术和金融人才方面的软件优势开展诸如理财、咨询等高层次的服务项目。可见,我国目前中间业务的服务与产品还停留在较低档次上。另外,除了服务品种的低档次之外,我国银行对于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的运用远没有西方发达国家那么充分。

3、专业人才的不足成为中间业务发展的一大瓶颈

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经济、金融、贸易、法律、科技等诸多领域。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大批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需要具备系统的银行、保险、证券、外汇等金融专业知识及掌握计算机、法律等知识,通晓各种金融投资工具,了解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专家。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这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稀缺,培养和储备不足。

4、思想认识与管理机制问题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起步较晚,在思想认识上,不少金融机构对该业务能否成为资产负债业务之外的第三大支柱尚存疑虑。仅将中间业务视为银行附带业务看待,缺乏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经营管理和发展趋势认识不足,直接影响了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发展。在内部管理上,我国商业银行大多还没有设立自上而下的、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管理中间业务的发展,中间业务分散在各个部门之间,业务的拓展没有领头部门去规划、组织、管理及协调,相应制约了中间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对策

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不仅是整个银行业发展的重点与趋势,也是新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生存的必然要求。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将主要体现在对中间业务的竞争上面。为此,各行必须充分认识中间业务的重要性,在中间业务的发展上下足功夫。

1、整体规划,寻求符合国情的发展思路

首先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市场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则。加强规划,调控和监管,创造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其次是加强社会信用环境的综合治理,完善信用体系和制度,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放宽对分业经营的限制,使中间业务实现全方位,多功能和综合化经营;三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的行情及中间业务发展的层次性,依据效益优先,有所选择,有所侧重,稳步推进的原则,谋求中间业务发展的更优途径。

2、建造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中间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属知识密集型业务、智能。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不仅需要经营管理人才,还需要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必须培养一批既具有现代金融理论知识,又有丰富银行业务实践经验;既懂得国际金融,又精通现代化计算机专业技术;既具备开拓创新精神,又通晓政策法律规范的复合型人才作为基础力量,为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打下坚实基础。

3、提高创新能力,增加业务品种,拓宽收入渠道

创新是中间业务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发展中间业务,首先应适应市场的需要,不断设计出新的业务品种,充分研究细分中间业务市场,选择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发展潜力大、成本低、收益高的中间业务品种,特别是创新技术含量高、不易模仿的衍生产品业务及组合金融产品。其次,各行应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推出符合自身特点的中间业务品种,使得各中间业务能适应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各种需求。再次,要加快商业银行电子化的建设,积极发展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中间业务软硬件环境的全面提升,为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4、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产品竞争力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创新网上银行业务,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中间业务的大力发展离不开金融科技的支持,与金融信息化水平息息相关,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方面,管理信息化和服务信息化将是未来中间业务发展的重点,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可以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网络银行,为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因此,银行在发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应更多关注信息自动化程度高的业务品种,增强中间业务科技含量。

5、健全机构,强化中间业务的管理

中间业务品种多、范围大,管理较为复杂,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组织、推动、协调和管理中间业务。这一机构负责全行中间业务新品种的研究、开发、设计、宣传与推广,以及全行业务的协调与管理等,负责与社会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业务关系。此外,还需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综合考核体系,将开展中间业务的种类、数量、直接的收益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责任目标一同进行考核,调动各级行领导和从业人员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4

一、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紧迫性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崛起,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等传统业务面临巨大挑战,经营风险加大,生存空间日益缩小,这样的外在环境迫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多元化的发展,拓展新的收入来源。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优秀的国外同行加入到争夺蛋糕的行列,它们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强大的研发和营销能力,让过度依赖传统存贷款业务和利差收入的中国银行业面临严重的挑战。争夺利差收入以外的中间业务是中国银行业必然的出路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虽然刚刚起步,但可以看到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产品日渐丰富。1978年以前,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只有结算一类,具体品种不到10个。近几年迅速发展,相继开办了、保管、信托租赁、票据承兑和贴现、信用证、型用卡、基金托管等业务,已有上百个品种。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总体上还不太成熟,体现在:

品种单一,结构欠合理。从商业银行开展的一系列中间业务品种上来看,在传统的中间业务基础上创新的产品居多而新兴的中间业务品种居少。

收入水平贡献度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以内,有的甚至不足10%。而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往往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我们的中间业务还有相当多的潜力可挖。

科技手段运用有限。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比较发达的电子网络系统,但在对中间业务产品创新的运用上极其有限。科技优势主要局限在汇兑、支付和结算等传统业务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的战略性对策

(一)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发展中间业务认识的高度,关键是要实现“十个转变”,即在营业理念上从专业银行向现代银行转变;在经营目标上从间接创收向直接和间接创收并重转变;在经营意识上从“副业”向“主业”转变;经营模式上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在经营品种上从传统产品向新兴产品转变;在经营手段上从科技含量低、单一化向高技术、多元化转变;在服务策略上从低效向高效转变;在经营态度上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在经营机制上从僵化向灵活方式转变;在经营作风上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

(二)完善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

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在中间业务的拓展上要以效益为中心,全面整合中间业务,充分发挥中间业务专业部门或协调机构的统筹作用。中间业务专业部门的功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统一的中间业务发展战略、拓展领域和主导品种;二是提升技术支持力度,加快创新力度,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三是加强成本与收益的核算,避免低效益、高风险的品种;四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三)强化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不断调整适应市场需要

我们必须注意在发展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来开发、设计、推广中间业务品种。具体要做到(1)整合现有中间业务品种,及时淘汰没有效益又消耗资源的业务品种,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和品种中。(2)要加大金融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力度,开发创新出适合不同类型企业、居民要求的中间业务新品种,提高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功能。在产品的开发上,集中力量发展高价值品种,如投资银行、理财、银行卡增值服务、网上银行交易、外汇业务等等,发挥自身优势打造主打品牌,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确立优势品牌的市场地位。

(四)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步伐

壮大中间业务队伍,一是要立足现实,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办法对现有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适应业务的急需。二是要在内部公开选拔,挑选精通业务、年富力强、善于钻研且具有开拓意识的人员安排到中间业务岗位上来,并通过国内外的专职培训、理论研修和实务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对他们进行中间业务、外语、计算机、公关艺术等较高层次的知识培训。

(五)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5

(一)商业银行适应存贷利率差减少的需要

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幅度的减少,其收益所占的比重也在日益缩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去开拓各种非利息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传统的经营观念也越来越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因此,银行应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以此来推动银行发展、满足客户的需求。此外,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银行应经国际化、多元化的需要,也是其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需要

一般来说,世界主要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不到4%,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远远高于这个数字,达到了20%左右。这严重降低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中间业务具有成本低、收益大、风险小的优势,有助于商业银行积累大量资本,化解不良资产,增强竞争能力,是商业银行未来竞争的重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理念落后,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

受落后的经营理念束缚,我国商业银行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没有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准确定位,普遍只重视开拓存贷业务,将中间业务作为存贷款业务的附属业务、派生业务,以牺牲中间业务为代价换取存贷款业务的快速增长,甚至不惜成本,采取少收费或不收费,就是为了占领信贷市场。没有从战略角度将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来发展。

(二)服务品种单一,科技含量不高,创新能力不足

中间业务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业务品种众多,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服务,仍以传统的接受客户委托,不占用自己的资产和收取手续费为主。据悉,全国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多达400多种,但从整体看起主导作用的仍是那些筹资功能较强、日常操作简单的结算类、类等技术含量低、利润率很低的低附加值业务,相比之下,那些具有高附加值的咨询类、承诺类、代客理财的中间业务比较少,各类担保贷款和投资承诺、外汇买卖等新兴表外业务发展缓慢,很多业务尚处于初级状态,金融衍生工具则基本是空白,缺乏深度和广度。

(三)管理无序,缺乏统一规划

由于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使得中间业务难以像存贷款业务那样,集中由某一个部门管理,需要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然而,我国商业银行缺乏科学的管理经营体制,在发展中间业务过程中没有专门的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协调,导致中间业务管理部门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容易与与其他业务部门产生利益冲突。此外,由于中间业务的管理缺乏业务政策和决策的统一性、连贯性,中间业务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

(四)收费偏低,同业竞争不规范

国内中间业务市场竞争不规范、收费偏低和标准不统一问题已成为制约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各商业银行收费标准高低不一,不少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将其作为争夺存款份额的手段,致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出现低收费或无偿服务的恶性竞争局面。《办法》虽然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有了一定的规定,但很多银行仍然采取各种变通手段少收费或不收费,,使银行在中间业务市场竞争中仍然无法避免无序的恶性竞争。经常会出现一行开办了新业务品种,其他银行一哄而上仿效的情况,导致银行之间中间业务品种基本雷同。此外,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消费者对银行的有关中间业务收费还不能接受,这又进一步降低了银行推广新业务过程中的积极性。(五)技术手段落后,高素质从业人员严重不足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技术含量高的业务,对计算机的网络化水平、电子通讯的速度质量要求极高。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高效、快捷的结算支付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给中间业务经营与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缺乏既懂银行业务,又懂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制约了那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业务的深入发展。

(六)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政策不统一,管理体制僵化

虽然央行在政策上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但是由于央行的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缺乏一致性,使得银行和地方政府的纠纷时有发生。举个例子来说,工商局认为银行发展的新业务未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超出了其注册的营业范围;物价局对银行的收费标准存在异议,要进行整顿。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的业务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明确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业务。虽然初衷是为了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但在客观上限制了银行设计开发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抑制金融产品的创新。虽然央行已于2002年8月颁布了《管理办法》,但仍然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发展表外业务的经验,采取如下对策:

(一)更新经营理念,将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利差将越来越小,利息收入对利润的贡献度将大幅下降。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摒除“中间业务只是存贷业务的附属业务”的观念,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使之成为支柱业务。

(二)积极开拓表外业务新品种,开发出满足差异化需求的中间业务产品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从业务种类、业务方式、业务内容、客户关系、收费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发展咨询业务和交易业务,在发展传统存贷业务的同时向客户介绍信用卡、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等业务。同时要对客户资源进行细分,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三)建立统一的中间业务管理机构,加强中间业务风险监督与内控

商业银行应成立中间业务管理部,统一制定中间业务的发展目标和新产品开发战略,开展中间业务活动,并进行有效地绩效考核和评估。同时,健全风险内控和监管制度,中间业务是一种低风险性业务,但并不等于是无风险业务,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等。鉴于这种情况,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必须坚持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稽核和监督等。

(四)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就成为关键。因此应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由协会牵头,加强银行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使得银行之间对于收费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以创建公平竞争环境。

(五)加强科技投入,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中间业务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技术装备和人才的竞争。

一方面,注意科技开发,加快建设计算机网络,实现金融电子化,开发或引进能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软件系统。

另一方面,中间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是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等于一身的综合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不仅需要经营管理人才,还需要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又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够符合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

(六)完善金融法规,实现混业经营

尽快制定有关表外业务法律和规章,放松对中间业务的限制,从法律上保障中间业务的开发和经营,避免政策不统一给中间业务带来的阻碍,此外,立法应逐步放松对经营业务的限制,鼓励银行开发新的经营业务品种,使得商业银行早日实现混业经营。从而为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6

其次,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性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网上银行服务。然而,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以网上银行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其中涉及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因而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突现。

再次,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分业经营模式,使得中资银行面对混业经营经验丰富、管理理念先进的外资银行,不得不小心翼翼地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打混业经营中间业务球,使得商业银行随时面临可能被央行处罚的法律风险。

由此可见,如何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过程中不得不直面的关键问题。那么,商业银行怎样才能有效地控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呢?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7

一、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紧迫性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崛起,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等传统业务面临巨大挑战,经营风险加大,生存空间日益缩小,这样的外在环境迫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多元化的发展,拓展新的收入来源。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优秀的国外同行加入到争夺蛋糕的行列,它们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强大的研发和营销能力,让过度依赖传统存贷款业务和利差收入的中国银行业面临严重的挑战,争夺利差收入以外的中间业务是中国银行业必然的出路。

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虽然刚刚起步,但可以看到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总体上还不太成熟,体现在:

品种单一,结构欠合理。从商业银行开展的一系列中间业务品种上来看,在传统的中间业务基础上创新的产品居多而新兴的中间业务品种居少。如目前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和中间业务量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业务以及与之关联度较高的业务上,而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新兴业务,如理财、咨询相对较少。

收入水平贡献度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以内,有的甚至不足10%。而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往往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我们的中间业务还有相当多的潜力可挖。

科技手段运用有限。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虽然都有比较发达的电子网络系统,但在对中间业务产品创新的运用上极其有限。科技优势主要局限在汇兑、支付和结算等传统业务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的战略性对策

(一)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发展中间业务认识的高度,关键是要实现“十个转变”,即在营业理念上从专业银行向现代银行转变;在经营目标上从间接创收向直接和间接创收并重转变;在经营意识上从“副业”向“主业”转变;经营模式上从“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在经营品种上从传统产品向新兴产品转变;在经营手段上从科技含量低、单一化向高技术、多元化转变;在服务策略上从低效向高效转变;在经营态度上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在经营机制上从僵化向灵活方式转变;在经营作风上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通过上述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最终在战略和行动上推动中间业务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8

2、中间业务结构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共开展了约260余个品种的中间业务,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品种方面,为了抢夺有限的客户资源,各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出现任意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性竞争局面。此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起步较晚,发展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很窄,金融创新能力差,产品单一,缺乏吸引力。

3、中间业务收费面临不小阻力。在中国,像代收水电费、工资等中间业务,通常情况下都是被作为拉客户的一个赠送品,基本上都不收费,久而久之,不论是委托方,还是用户,在享受着一些中间业务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都觉得免费是理所应当的,然而,随着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越来越多,由此占用的场地、网络、人力、技术资源也日益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日渐上升,加之随着利率的调低,如果再不对部分业务实行收费,那银行未来的利润空间会被大大挤压。

因此,银行要帮客户洗脑,使客户了解到在商品经济环境中,银行首先是企业,不是福利机构,应该根据成本原则和效益追求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为什么投资者能坦然面对证券交易手续费,却不能接受银行收费?说到底,国有银行多年来承担的社会角色和社会义务,成了收费行动的一大壁垒。障碍总归要想方设法去除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大大增加了国内银行的底气,使收费成了可能,使收费服务有了依据,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老百姓的眼中,四大国有银行多少还应该承担着替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品服务的角色,这恐怕是国有银行肩上一个更大、更重的包袱,长期以来习惯了接受“全心全意为‘上帝’服务”的中国消费者,对银行中间业务收费这种“惟利是图”的做法产生了一定的困惑。

二、拓展中间业务思路

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如何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力促中间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摆在各级行面前必须解决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建议:

(一)转变经营方略、注重效益原则、树立成本意识。各级行应该充分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了解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是银行业生存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是寻求新的收益渠道和空间的需要,也是国有银行融入国际化的需要。因此,各级行与广大银行员工要切实更新传统的经营理念,确立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三架马车并驾齐驱的思想,尽快实现银行业务经营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改变重数量,走形式,轻结果的传统做法。

(二)建立、完善中间业务发展管理机制。

首先是完善中间业务的考评机制。各行要建立明确详细的考评激励机制,把中间业务的发展纳入各级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权重,确定中间业务量、收入及发展速度等的年度量化指标,形成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抓实的局面。其次是建立中间业务产品创新、评价及培训机制。各行要出台一套鼓励创新中间业务的奖励办法,通过加大对中间业务创新与产品研发力度,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分别推出不同的中间业务品种,使得各中间业务不仅能适应该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客户群体收入实际情况,也能尽量满足客户对中间业务品种的不同需求,通过加快商业银行电子化的建设,积极发展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中间业务软硬件环境的全面提升,为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优,多为客户提供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通过针对性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及定期、不定期对职工的培训与长期培养,使银行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服务信誉不断得到提高,多方面满足银行在中间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层面的需求。

第三是要建立、健全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机制。可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市场导向重新考虑内部职能机构的设定,组建中间业务部,将原分属于财会、公司、个人、国际业务等部门的中间业务来一次整合,整合后的中间业务部要特别注重中间业务的系统管理与长远规划工作,以更利于深入研究并制定中间业务的发展策略,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做好中间业务新品种的设计、开发和推广,并做好中间业务的宣传介绍和市场营销,增强客户对中间业务的认知程度,使中间业务品种能够逐步进入市场,占领市场。通过整合,应更利于协调和发挥商业银行的整体功能,调动基层行处开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推动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在整合的过程中,要注意将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一体化经营与扁平化管理结合起来。

基本构想是:将中间业务按服务需求不同,把不同的业务分别交由各自的基层网点和中间业务部门分别办理和统一对外经营,对一些简单的银行卡业务、代售基金、代办保险业务等由基层网点办理,对部分有一定操作难度,新开拓的诸如项目评估、公司理财、信息咨询、代保管、部分国际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等中间业务,由专门的中间业务部亲自经营管理。这种扁平化经营体制既方便基层网点向客户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又解决了部分中间业务基层网点因人才、权限限制不能办理部分中间业务的瓶颈问题。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9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中间业务起步晚,在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品种和收入上都较为落后,目前阶段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呈上升趋势,但大部分未超过20%,最高的为中国银行,2008年半年报统计的为18.78%。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发行的《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报告》,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自1980年以后都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从1980年的18.8%上升到1996年的36.5%,到2000年达到42.9%。其中,1998年美国花旗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为79.83%,摩根大通银行更是占到83.16%。欧洲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从1990年的26%上升到2000年的39%;日本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20.4%上升到90年代的35.9%,以每年40%的速度递增。2002年西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40%-50%,个别银行如JP摩根、三井住友则超过70%。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但与十几年前的西方商业银行相比,仍有非常大的差距。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特点

虽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程度不同,品种数目不一,但是,就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看,基本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支付结算类、银行卡类、类和担保类业务品种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体,占品种总数的绝大部分;承诺类、基金托管类、交易类、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五类业务品种相对较少。

2一般性、传统品种较多,做的较好,理财性、创新品种少。

3部分品种发展较快。如借记卡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等;但是,贷记卡业务、国内信用证、贷款承诺、银团贷款安排、企业管理顾问、财务顾问等业务品种发展较慢,尚处于摸索或推广阶段。

4部分品种影响较大,市场知名度较高,为客户熟悉,品牌效应显著。

5在市场先发的情况下,个别银行在个别品种上已形成或拥有自己的优势。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对中间业务的认识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长久以来习惯了以存贷款和结售汇等传统业务为主,运用各种手段争夺存款,而中间业务主要是由储蓄和会计等部门完成,相比较存贷业务.中间业务被视为副业。商业银行应该转变观念,认清形势,从银行受益和生存发展的角度,认识中间业务的重要性。拓展中间业务是提高银行盈利能力、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业务需求的需要。要从战略上将中间业务作为支柱业务来发展。

(二)品种、功能较为单一

因为意识到中间业务的重要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开发了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但大多数仍停留在传统的中间业务上。200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结算、、银行卡三项业务的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分别占中间业务总业务量和总收入的84.1%和74.5%。而咨询理财类、金融衍生工具类等新兴中间业务很少。中间业务发展结构不合理。

(三)中间业务贡献度不高

用中间业务业务量与收入之比来反映中间业务业务量与中间业务收入的匹配情况。2006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业务量与收入之比分别为10362:1和9590:1,表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创造1元钱的中间业务收入平均需要1.04万元和9590元的中间业务业务量。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效益比较低下,单位业务的创收能力较弱。

(四)同业竞争不规范

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的一种有偿的金融服务性业务。但由于目前法规不健全,收费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偏离了中间业务的发展方向,以揽存为目的,以牺牲手续费收入为代价,甚至连一些起码的工本费也主动放弃。为了达到抢夺大行业、大客户存款,有的银行不惜血本,投入了大量财力,采取相互压价、提供优惠条件等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吸引客户,在银行之间形成了一种盲目竞争的态势。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趁机提出了一些不利于银行经营的条件,增加了银行成本,增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

(五)科技服务与人才素质落后

中间业务特别是新兴中间业务大多数是人力资本和含金量高的业务,它的运作以先进的电子化设备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中间业务属于高级服务的层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处在传统金融服务与现代金融服务之间,实力较强的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仅达到行业性、区域性联网的初级阶段。另外,我国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虽然大部分都具备了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但精通法律、金融、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综合型人才相对缺乏,使得中间业务难以向纵深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制约了中间业务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快发展中间业务的策略选择

(一)理念更新,进一步提高对中间业务的认识

商业银行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商业银行的理念。首先。商业银行的管理层面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摒弃中间业务是附属性业务的观念,从发展战略上规划、研发、创新中间业务。最大限度地利用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资产、负债业务资源,带动中间业务的发展。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升华服务观念、健全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方式,为发展中间业务打好基础。再次。在创新完善金融服务的同时,宣传“银行中间服务是一种劳动,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支付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根据不同的服务进行适当收费是合理的”等新观念,营造开展中间业务的良好环境。

(二)开发新产品,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重点是传统的中间业务,这些业务耗费成本大,而收入低,针对这种情况,应积极开发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中间业务。例如,对于咨询类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一般是不收费的,商业银行应改变经营策略,在这方面的中间业务收人是相当可观的。理财类中间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应侧重的方面,代客理财.不占用自身的资金,风险相对较小,银行不用投入大成本就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类似于这样的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

(三)为中间业务的发展营造有利的政策法律环境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10

在我国,中间业务在人们的观念中就是从事中介活动并收取手续费的一项银行业务,在银行业务领域中基本上被认为是“零风险”的代名词。近年来中间业务的范围得到很大的扩展,许多新业务在法律、操作等方面都存在风险,商业银行一不小心就会碰到风险“暗礁”,使“零风险”变成实实在在的损失。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的分散性。中间业务种类繁多,业务范围广泛,服务范围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加之中间业务的开发、推广、经营涉及银行内部众多部门、众多环节,分散面广是中间业务的一大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非集中性、广泛性。

2.风险的隐蔽性。由于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过程中,不是作为信用活动的直接一方参与其中,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以中介或的角色提供有偿服务,使隐含的经营风险不易暴露。并且中间业务的大部分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加上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中间业务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致使中间业务的开办过程透明度低,业务操作缺乏公开性,导致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形成较大的隐性风险。

3.风险的突发性。中间业务不像银行传统业务那样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金融法规的严格监督和限制,商业银行也没有像传统业务一样的内部控制制度,更没有专门从事中间业务内控的机构和人员。它不需要提高银行资本需求,一般情况下只需银行和客户双方认可,即可达成业务合作协议,从而导致中间业务法律风险潜伏期长。日积月累,一旦风险发生,往往会酿成灾难性后果。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中间业务立法不完善产生的法律风险

法律的不完善使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遇到大量的法律风险。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受到层次较高的中间业务法律法规的规范,中间业务经营秩序十分混乱,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近年来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迅速,《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能跟上发展的需要,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关系还未在其中体现,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可预期性。

(二)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造成的法律风险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随后颁布的《证券法》中,又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两部大法旗帜鲜明地树立起了中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墙”。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法律原则由此确立,银行不得经营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

三、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相关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一)银行混业经营制度为中间业务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

混业经营法律制度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提供了宽阔的舞台。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制度,奠定了30年代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而且也成为战后许多国家重建金融体系时的主要参照。20世纪后期,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淡化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金融全球化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纷纷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美国自己也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金融机构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从而加强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提高其效率。

(二)明确的法律规范为中间业务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西方发达国家从《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作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中间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和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避免因法律真空导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为发展中间业务提供基础

有效的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中间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一项成功的中间业务产品既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又要有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间业务产品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和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为防范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内部法律机构的建设及其职能的发挥,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实现了既促进中间业务迅速发展,又达到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

四、防范与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商业银行外部建设

王慧萍: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通过银行业协会防范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

金融业自律组织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协会、银行家协会等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增强金融业安全、稳健的重要手段,金融同业组织的行业性自律管理,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同业组织作为金融同业组织之一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颇受关注,香港的银行业公会便是成功的例子。通过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制定有关银行中间业务规章和协议,能够规范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行为和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在中间业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性,防止商业银行无所适从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要达到这一目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者必须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由于我国专门针对银行的法律只有两个,行政法规也不多,引发法制内部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来自于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目前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的中间业务法规和规章都有必要进行清理。监管机构针对个别规章在条件成熟时应注意系统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将其管理条例按26个字母序号编列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对现有规章的系统化管理及规章内部之间的协调和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规则均有帮助。

(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建设

1.制定内部业务规章,订立中间业务合同、文书范本。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立法滞后风险,银行可以通过内部业务规章与各当事人之间一系列的契约性文件进行解决。应从基本制度上保证中间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商业银行针对每一种中间业务的重要风险点,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各个经办部门必须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中间业务,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操作手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此外,还要建立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管理制度。既要重视发挥中间业务相关合同的能动作用,即通过建立中间业务合同文本库,公平、合理安排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架构,使中间业务相关合同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又要重视对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合同文本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功能。

2.建立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法律论证制度。

为了保证相关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发挥,商业银行建立中间业务法律论证制度已经成为紧迫的任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经营中间业务的行为主要通过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决策进行,这种决策实际上就是风险决策。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防范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包括目标、手段、措施、办法、合作对象都应当具有合法性,在商业银行经营决策中除了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论证,还应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建立法律论证制度,对不能通过合法性论证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决策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将法律论证制度纳入银行风险测评系统和银行风险控制系统之中。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顾问团承办,也可以采取外聘法律专家小组方式进行。法律顾问团和法律专家小组对论证结果的法律效力负责,并考虑权、责、利有机结合,确保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效率和质量,从而降低中间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11

一、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研究

由于金融业的发展,银行在大力开展传统业务的同时,研发了多种金融工具及理财产品,中间业务产品应运而生,并成为银行目前主要的金融产品。邓晓卓(2001)指出:当前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即将加入WTO,商业银行除重视传统业务的发展外,还应与时俱进,加强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使其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新亮点。薛群英(2004)也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会逐渐变小,因此,发展中间业务必然会成为商业银行扩大经营规模、实现盈利目标的首选方法。

银行卡、信用卡、产品等中间业务,是顺应时展的产物,也是符合现代人生活理念的产品,因此中间业务产品不能只停留在传统业务和传统定价方法上,席红辉认为,在发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定价方法,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丁道清、范修来(2002)也认为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在寻求创新的背景下会有广阔的前景,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新观念,抓住机遇抢占中间业务市场份额以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钱燕霞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循序渐进,不盲目效仿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方法。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发展的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现,在此基础上,中间业务收费难的问题逐渐显露,因此,构建相关法律规制有着重要意义,国内专家学者开始探求商业银行合理收费方式,对阻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周利军(2004)认为银行功能将从经营单一产品到经营众多金融产品转变,从货币管理到信息管理,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上的竞争体现的越来越明显。也正是由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加大了我国税收方面的难度。范艳霞(2004)分析了阻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因素,提出加快中间业务创新发展的建议,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传统定价方法的应用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传统定价方法有三种:成本导向、需求导向及价值导向定价法,分别从微观经济学、会计学、营销学的角度进行定价分析。彼得·S·罗斯(PeterSRose)(1999)认为贷款利率应包含补偿违约风险的资金、筹集资金的成本、银行目标利润以及非资金经营成本四个方面的因素,这种方法被成为成本加成贷款定价法,也是最基本的定价方法。价格领导模型将客户关系和客户为银行带来的综合收益都纳入考虑范围,它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客户盈利分析模型。

涂永红、李向科(2004)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提出综合定价模型的设想,在加强成本管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偏好,为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奠定了基础。目前国内对中间业务定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以张有义提出的成本加成策略和市场导向定价策略为基础展开的。运用传统定价方法,遵循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分析中间业务的成本收益和影响产品价格的各种因素,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固定成本、可变成本、风险因素和预期利润。后来,风险厘定定价法的引入对问题进行了补充,目前,对中间业务定价的研究还处于较初级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或专著。

从营销学的角度看,美国经济学家Louis Wells和Raymond Vernon(1966)认为金融产品同一般商品有共同的特性,提出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银行在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营销阶段、营销目标等因素。上世纪70年代,银行家信托集团(Banker’s Trust Group)为了衡量银行信贷资产组合的风险,第一次以风险为基础考核盈利指标资产收益(RAROC, 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这种方法经过不断的完善已得到国际大银行的广泛应用。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方法创新研究

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的三种方法,李丙泉(2002)通过采集银行历史财务数据计算出信贷资金加权资金成本(WACC, Weighted Average Costof Capital),其与银行目标利润、平均贷款费用及平均风险补偿共同构成贷款基准利率,并通过对贷款风险水平的评估调整贷款价格水平,提出了综合贷款定价模型。这种综合定价法能够弥补传统定价方法的不足,将成本、价值及需求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得到的定价结果将更合理。郑贵廷、徐传堪和齐树天(2002)利用对数成本函数建立规模,计算出Ea(成本的弹性系数),Ea1时,则表示不存在。通过分析计算结果,探究了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的规模经济问题,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表现出规模不经济。

除上述综合定价模型,经济学家还针对单一传统定价方法进行修正、创新。哈佛大学的罗伯特·卡普兰教授(RobertS.Kaplan)在80年代中期提出了能够弥补成本法计算缺陷的方法,这种作业成本制度更大程度地提高了间接费用的可归属性,使技术和科技附加值高的中间业务成本更易获得。由于银行各类产品和客户在成本结构上的高度共享性,作业成本法在理想状态下将成为商业银行进行产品定价的最优选择。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choles)、罗伯特·默顿(Robort Meton)和费希尔·布莱克(Fishcher Black)(1994)以布莱克舒尔茨的期权定价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将工程思维引入金融领域,通过无套利定价方法,以组合产品为研究对象进行定价分析,由于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具有选择权、索偿权等特征的中间业务产品均可用此种方法来定价。Matten和Saunders(1998)对风险资产收益模型重新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把未来可预计的风险损失进行转化,计入当期成本并调整当期收益,衡量调整后的收益大小,并为非预期损失作出资本储备,进而衡量资本使用效率。

结语

目前,国内外专家对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已经提出很多有价值的理论,但大部分仍停留在传统定价模式上,在模型建立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影响因素被理想假定,因此得到的结论往往缺乏实践性,在研究过程中,缺乏大量的实证及定量分析,这就严重制约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及获利性。

[参 考 文 献]

[1]张有义.试析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J].新金融,2001(11):28-29

[2]涂永红,李向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策略综合模型探讨[J].国际金融研究,2004(2):17-21

[3]陈春年,熊普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策略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3)

[4]王坷英,刘颖.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研究[J].统计信息论坛,2003(6):61-63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12

中国银行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已经走过了10多个年头,它的发展历程也是大起大落。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各大银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都在逐步退出。自2000年平安人寿推出银行保险产品以来,拉开了中国银行保险业务高速发展的序幕,2009年11月,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务的进程,截至2010年底,全国通过银行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 505.79亿元,占同期全国机构总保费收入的71.29%。

银行保险的飞速发展自然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但毕竟银行保险发展历史不长,国内理论界学者更多的只是通过对西方银行保险发展历史的梳理,总结出银行保险的基本阶段、银行保险发展的基本组织形态、银行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等。本文将结合范围经济的涵义选取多家保险公司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各项指标数据,选择合适的成本函数模型后再利用EViews软件中的模型来估计函数具体形式,通过具体数据代入成本函数具体形式中对范围经济程度进行计算来取得结论,其中包括了样本保险公司总体范围经济程度的计算,还有各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特定产出范围经济的计算。

二、文献回顾

国外对保险业有关范围经济的研究不是很多,Kellner和Mathewson(1983)应用Cobb-Douglas成本函数研究加拿大保险业的范围经济发现部分加拿大寿险企业存在范围经济。Yuengert (1993)、Grace 和Timme(1992)利用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Generalized Translog cost function,GTCF)研究了美国1987年寿险公司范围经济的情况,但没有找到存在范围经济的证据。Meador,Ryan和Schellhorn(1998)使用超越对数成本函数(Translog cost function,TCF)研究了美国1990—1995年寿险公司的范围经济情况,研究发现,美国1990—1995年分散化提供多种产品的寿险公司要比那些采取集中化战略的寿险公司效率要高。

袁成(2009)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银行保险带来的范围经济,并在剖析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应着力进行银行保险的产品创新、销售渠道创新以及合作模式深化的对策建议。同样,刘颖、周延(2009)也从经济学理论的制度变迁、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由此带来的协同效益角度来分析银行保险发展的动因。黄薇(2007)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基于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对中国保险业范围经济做过实证研究的人,但是结果只显示了寿险业总体呈现较为明显的范围经济现象而财险业整体范围经济并不明显。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未有学者在文献中对个别保险机构银行保险业务的特定产出范围经济进行探索和研究。

三、数据选择与实证分析

(一)样本指标数据的选择

银行保险业务分为财险与寿险,而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是寿险公司中的银行保险业务。本文选取了5家中国保险公司在2006—2008年的数据①,其中包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②,具体基础数据如 表1(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7—2009年)),本文的所有计算过程基于使用EViews5.0软件。

本文衡量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特定产出范围经济效益,将保险公司总成本TC定义为:TC=(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

具体公式为:

TC=?琢0+■?琢iYi+■■■?琢ijYiYj+?茁1P+■?茁2P2+■?酌iYiP+?着

(1)

因为在第三产业中,服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银行保险是金融自由化下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所以本文视银行保险业务为一种产出,银行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就是产出值,所以公式(1)中Y1、Y2分别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销售银行保险业务的产出(即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个人直销渠道的个险业务产出。P代表投入价格,具体值为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总保费收入,表示劳动力与固定资产支出的平均价格,因为大多数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会把固定资产折旧、职工工资和福利支出归入业务及管理费用,所以选用业务及管理费用可以反映出人力资本投入量和固定资产成本支出。?琢0是常数项,?琢i,?茁i,?酌i均为变量的系数。

(二)面板数据模型估计

面板数据模型选用的是混合估计模型(Pooled Regression Model)。从时间上看,如果不同个体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从截面上看,如果不同截面之间也不存在显著性差异,那么就可以直接把面板数据混合在一起用一般最小二乘法(OLS)估计参数了。通过建立面板数据(panel data)工作文件,将2006—2008年三年的5家保险公司的4个变量数据命名并输入,在EViews中将Y1Y2、Y21、Y22、P2、Y1P、Y2P分别定义为Y12、Y11、Y22、P11、Q11、Q21。本文所使用的某一公司各变量如表2。

使用5家保险公司的上述数据,利用混合估计模型估计二次多产出成本函数,估计出来的结果如表3。

所以相应成本函数具体表达式应为:

TC=-91 243.16+5.662637Y1-7.570408Y2-7.01*10-7Y21

-1.76*10-6Y22+2.75*10-6Y1Y2+3 509 974P-11 099 725P2

-32.53666Y1P+54.91633Y2P

其中,R2=0.999,SSEr=1.06*1010,调整R2=0.999,F值=2079.164,说明模型拟合的效果非常好。成本函数中的交叉乘积项能够表示两种产出之间的成本互补性,也就是说如果交叉乘积项为负值,说明两种产出的联合生产具有成本互补性,原因在于不同产出间共同的要素投入与资源共享,否则是互为成本替代,由估计结果可以看出5家保险公司总体通过银行保险渠道销售的银行保险业务产出与个人渠道销售的个险业务产出乘积项为正值,说明本文研究的5家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与个险业务之间没有呈现成本互补性。

(三)范围经济系数衡量

现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例,当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出为均值时,即Y1=1 001 033万,Y2=284 833万,P=0.126667时得出:

TC{Y1,0}=1 015 723.91,TC{0,Y2}=-142 502.61,TC{Y1,Y2}=1 482 056.33,由于本文只选择了2个产出变量,所以

GSOE=PSSOCE(1)=PSSOEC(2)

=■=-0.4108

可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产出均值处的GSOE、PSSOEC都小于0,可以得出在均值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范围不经济,以及太平人寿的银行保险业务产出存在范围不经济,银行保险业务与其他个险业务之间不存在成本互补效益。

同样的方法,根据另外4家保险公司的均值和成本函数可以得出全部的范围经济系数值如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太平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3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特定产出范围经济值等于总体范围经济值GSOE均小于0,说明这3家公司不存在范围经济且各自的银行保险业务产出也不存在范围经济,银保业务与其他个险业务之间不存在成本互补效益。相反的,合众人寿和民生人寿的GSOE均大于0,代表这两家保险公司存在总体范围经济且银保业务产出存在特定产出范围经济,这两家公司的银保业务与其他个险业务之间存在着成本互补效益。

用同样的方法可以求出其他产出水平上的范围经济状况,如表5和图1。

由表5和图1可以得出:(1)合众人寿在均值产出的60%~120%的PSSOEC值均大于0,说明在这个区间上该公司存在着范围经济,银行保险业务产出与个险业务产出之间存在着成本互补;民生人寿的范围经济区间为90%~120%;新华人寿只在产出为均值的80%时才存在着范围经济;而太平人寿和泰康人寿在均值的60%~140%范围中均不存在范围经济。(2)合众人寿银行保险业务产出均值约为195 511万元,而当产出为156 408万元时的范围经济系数比均值处大,说明在现基础条件下产出达到156 408万元时合众人寿还继续扩大银保业务产出的话会造成范围经济效益的降低;同样的,民生人寿在现基础条件下当银保业务产出为173 010(即均值的90%)时范围经济效益最大。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在众多成本函数中根据各自优缺点、运算操作优劣势的综合情况,选择运用二次成本函数方法,对中国5家保险公司2006—2008年总体范围经济和银行保险业务的范围经济程度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选取了5家保险公司样本3年的4项指标数据,结果表明5家保险公司整体的银行保险业务不存在特定产出范围经济,但是本文也指出了太平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3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特定产出范围经济值等于总体范围经济值GSOE均小于0,说明这3家公司不存在范围经济且各自的银行保险业务产出也不存在范围经济,银保业务与其他个险业务之间不存在成本互补效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GSOE均大于0,代表这两家保险公司存在总体范围经济且银保业务产出存在特定产出范围经济,银保业务与其他个险业务之间存在着成本互补效益,并且还指出了各自的范围经济效益的产出区间。

(二)建议

今后若有对银行保险范围经济有兴趣的学者,首先,本文建议在数据上要搜集尽量多的保险机构的各项指标数据,以免在模型估计的时候由于数据的限制而导致过大的偏差。其次,在EViews估计模型的选择上,本文建议通过F检验和Hausman检验来判定选择个体固定效益模型、混合估计模型和时间固定效益模型,选择合适的模型能够使成本函数的参数更加精确;再者,本文也建议以后在此类实证研究之前先对银行保险进行系统性基础论述,解释银行保险的基础性问题而不是跟其他文献一样只对银行保险的趋势、模式、组织形态等抽象概念做文章。最后,建议研究此类课题的学者要时刻关注银行保险的最新动态,在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之后,各大银行纷纷参股保险公司,例如交通银行入股中保康联人寿,建设银行参股幸福人寿等等,银行与保险的合作也从最原始的销售协议模式逐渐过渡到战略联盟模式,所以今后对于中国保险行业各保险机构范围经济程度的研究可以在以上几个方面做改进和完善,对此类课题的研究还具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中国从引入并经营银行保险业务到现在已有十余载,黄薇(2007)在中国保险业范围经济内涵的理论基础上,首次运用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构建保险业范围经济的模型,实证分析了中国保险机构范围经济的情况。本文虽不确定是否是首次运用二次成本函数对中国部分保险机构的银行保险业务进行范围经济的实证研究,但对于在银行保险业务实证文献稀缺的中国而言至少是有重大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刘颖,周延.银行保险发展的经济学动因及模式选择[J].金融纵横,2009(8).

[2] 袁成.银行保险的经济学解释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19).

银行中间业务论文篇13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面对来自国内国际的双重竞争和挑战,我国中小银行面临着严重的发展困境,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以获得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的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不断被侵蚀。“存短贷长”和“脱媒”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着我国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在当前“营改增”热点话题中,本文再次提出如何通过税制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这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现实课题。

目前关于金融业流转税的研究普遍认为,国内商业银行的税负偏重,重复收税现象严重,应通过改革税制降低商业银行税负、提高银行业竞争力。在解决方案中主要有一下观点:第一是直接降低现在的营业税率或者改变税基。第二是改变现在的流转税制,即改征增值税。然而现有的文献大多立足于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而对中小银行的税负研究并不多。中小银行虽然具有一般商业银行的普遍特点,但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本文希望通过对中小银行流转税负担的分析,重点探讨“营改增”试点对我国中小银行盈利能力提升的影响程度。

二、我国中小银行的营业税负担分析

企业的发展与税收制度的变化紧密相连,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我国银行业的所得税负担得到较大的改善,然而营业税依然让中小银行承担较大负担。我们分别从税收转嫁、盈利空间、计税范围、确认机制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小银行实际税率过高的现状。

(一)从税收转嫁的角度来说

从理论上讲,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向消费者转嫁,然而由于银行业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这一特殊性,所以作为准公共物品的银行业不能够完全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金融产品提高价格。在现实中银行对存贷款的利率的决定,也是根据基准利率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所以商业银行很难通过调整利率来转嫁税收负担,大部分营业税都由商业银行自身承担,导致其实际税收负担过重。

(二)从盈利空间角度来讲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激烈竞争,金融市场上“脱媒”现象日益严重,不断侵蚀着银行日益稀薄的利润空间,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包括中小商业银行)获利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存贷利差。而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着“存短贷长”的客观不利情况,这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提出巨大挑战。如果不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依然保持较高的流转税率,将会给银行带来雪上加霜的打击。

(三)从计税范围角度来讲

我国营业税是将营业收入作为计税范围的,虽然税收征管简便,但是却存在严重的问题,导致银行需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税款,加剧了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以一般贷款业务为例,我国税法规定: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然而银行实际的获利空间就只是存贷利差,对其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税显然扩大了计税依据,加重了银行的营业税负担。

(四)从确认机制角度来讲

由于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其收益的发生和现金的收回常常是不同步的,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然而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税收入确定90天内按权责发生制将应收未收收入记作纳税范围。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只要银行实现收入,无论是否收到了现金,都必须以现金的方式缴纳营业税,这必然加重银行的经营负担,尤其是银行业这种高度依赖现金资产维持经营安全的企业,更是增加了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面临较高的流转税负担,会对银行流动资本产生消极影响,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的大背景下,保持充足的流动性不仅有利于银行业的自身经营安全,也对整个金融体系起到稳定作用。

三、关于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分析与建议

既然营业税给银行造成沉重的负担,那么能否对我国银行业改征增值税呢?本文认为不能简单的回答是或不是,需要仔细探讨营改增将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讨论“营改增”能否切实的降低银行业的负担,提高其竞争力。

根据增值税的性质,首先需要对银行的各种业务分类。银行业不仅具有直接收费提供金融服务的常规业务,而且更多的是收取存贷价差的经营业务,同时随着金融创新,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也占据日益重要的位置。区分这些业务收入才能根据其特点分别的对这些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具体说来,对于直接收费的业务很容易采用增值税来抵扣进项成本,如银行用办公设备(如大楼、电脑设备等)进行交易而收取的费用,就可以将这些费用抵扣增值税。然而对于其他更为广泛的业务,如存贷业务则难以有效的实现进项抵扣,还是不能有效的减轻银行企业的实际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小银行虽然具有一般商业银行共有的特征,但也存在自身发展的特殊性,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小。例如,一般的中小银行在经营设备购进(包括购买建筑物或电脑设备等)方面远不及大型国有银行。中小银行即使可以退税,但也不能找到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税率达到17%,远远高于现行5%的营业税。如果不能找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不仅不能减轻中小银行的经营负担,而且将会更加适得其反。所以对银行业实行流转税改革,一定要切实考虑到中小银行的实际情况。

由于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在银行业开征增值税,本文不能找到可靠的数据做实证分析,但基于银行业自身经营业务特殊性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难点,最重要的就是确认何种业务是可以抵消进项税以及如何抵消。

同时,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日新月异的发展创新,核算和区分每一笔业务的性质是十分困难的,征管难度较大。

四、结语

本文在国际金融危机和税收改革热点的大背景下,本着提高我国中小银行竞争力的目的,深入分析在现行流转税制下,我国中小银行面临的税收负担。同时,讨论改征增值税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有益和不利结果。从而得出结论及建议。

参考文献

[1]孙莉.《改革营业祝制度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祝负担》.财政研究,2007.

[2]梁琪,申琳.《当前营业税制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财贸经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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