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论文实用13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篇1

社会问题是社会学上的一个特定称谓。社会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问题,泛指一切与社会生活有关的问题,狭义的社会问题特指社会的病态或失调现象。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问题一般取其狭义所指。

二、社会问题新闻的特性

社会问题新闻的特性是和社会问题的特征和新闻特性的有机叠加。社会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变异性,复合性和周期性以及破坏性和集群性等特征,而社会问题信息一旦通过大众传媒传播开去,新闻的表征便会显现出来,使社会问题新闻呈现出自己独特的个性。

(1)社会性

新闻是社会生活的记录,所有的新闻信息传播一定程度上都带有社会的印记,无论这种社会性是强还是弱,是显在的或是隐藏的。但社会问题新闻与一般的新闻相比,其显示的社会性无疑更加强烈、明显和昭然若是。

(2)负向性

尽管某些社会问题终极意义上对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如下岗职工问题,农民工问题,但大多数社会问题具有破坏性的特征。所谓破坏性是指“社会问题对社会运行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具有威胁、损害的破坏性作用。”如犯罪问题危害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量多面广的社会问题的破坏性作用,正是引起社会多数成员普遍关注的主要原因。

(3)震撼性

社会问题新闻以负面、消极信息为主,具有天然吸引受众注意力的新闻价值要素:反常性、刺激性、煽情性。更为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新闻有着与受众心理与情感上的接近性。

三、新形势下社会问题新闻写作的宏观把握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对社会问题新闻传播提出了新的课题,新形势下的社会问题新闻写作要力求从宏观上着眼,从我国社会总体上,社会问题的现状走势上把握社会问题新闻写作的要求,正确地引导公众舆论,在党性原则和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促进社会问题解决。

1、正确引导原则

社会转型期是社会问题的多发期。各种新现象、新矛盾、新动向层出不穷,往往是得失并存,利弊共生。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面对此起彼伏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新闻媒介不能回避,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介入,积极捕捉;另一方面,要冷静思考,要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对社会报道进行理性思考,周密部署,切不可头脑发热、草率从事。

2、促进解决社会问题原则

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和耳目喉舌,既是社会问题的监测者,又是促进解决社会问题的鼓动者,因此社会问题新闻写作不但要遵循客观性理念,使受众正确认识社会问题,更要遵循有助于社会问题解决的原则,联系政府和公众共同解决社会问题。这里笔者将运用社会学上关于社会问题解决的若干原则来分析。

一是社会规律性原则。认识解决社会问题要以遵循社会规律为原则。首先,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属性,是事物之间固定的联系,它不是可观察、可感知的表面现象本身,而是隐藏于表面现象之后,把握和遵循社会规律,不仅仅是感知、观察社会现象本身,而是发现、认识社会现象内在或背后的联系。因此,社会问题新闻不能仅仅满足于现象式的描摹某一个社会问题,而是要透过社会问题表层的帘幕,去探究其实质性的内在,也就是说,社会问题新闻的意义不只停留在使受众感知这个层面上,而且还要通过解释分析帮助受众了解并理解社会问题的来龙去脉、意义、影响,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其次,社会问题新闻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报道最终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而解决社会问题将会涉及其自身的规律性,解决条件中的规律性及对策措施中的规律性,因此,社会问题新闻需要正确把握和运用这三方面的规律性来引导受众确定解决对策。

二是社会规范性原则。报道社会问题时必须遵循解决社会问题的一定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人们解决社会问题的准则,是消除不和谐现象,达到社会有秩序状态的基础。坚持这一原则,社会问题新闻写作必须:第一,分析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与现存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许多社会问题现象的产生、内容、表现与存在的社会规范的状况有关,认识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与有关的现存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认识社会问题现象达到本质,而且是研究这一社会问题解决对策的规范性的基础。第二,确定解决社会问题中的社会规范。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破除、废除、修正、调整与待解决社会问题有关的现存的那些不合理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是制定、建立与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关的新的社会规范,包括明确规范的内容与选择规范的形式。确定社会规范即保证了社会问题解决对策及实施对策全部活动的规则性、合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三是遵循社会公众性原则。社会公众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四是坚持社会进步性原则。这是指报道社会问题必须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根本目的。新闻媒体报道社会问题,为报道而报道,不考虑自己的报道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这样的话,往往会有碍社会的稳定、进步与发展。这样教训也是不少的。

一句话,受众的渴求、现实的需要和媒介的责任所系都对媒体社会问题新闻报道提出了新的要求。理论不能脱离现实而存在,亦不能沉酒于自说自话的虚妄满足,因此学界理应对社会问题新闻传播投以关注的目光,追踪其发展,针砭其利弊,预测其走向。

参考文献:

靖鸣:《问题新闻学》,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

社会问题论文篇2

经济的发展、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伪劣产品销售、作假账、职工生活无保障等。企业在创造利润、对所有者的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支持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会计的新兴分枝——社会责任会计。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向政府及公民全面反映企业对社会的各种影响,最终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二、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

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加快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研究的脚步对企业自身、对我国会计学界的发展、乃至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宏观调控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的需要

在我国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与发展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维持良好信誉的需要。企业的形象、信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是成正比的。企业通过披露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业绩,体现企业对社会的关爱,对环境的爱护,对职工的关怀,可以充分展示自身良好的企业文化。

(二)可以为我国会计模式的改革提供一个研究方向

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已经从单纯的生产经营型管理向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型管理转变。为了适应企业的需要,会计必须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以便引导企业注意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减少社会成本。

(三)可充实市场经济规范并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本身的机制,揭示并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履行情况,可以形成一种固定的管理制度,把企业纳入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的不良行为得到调整(如存在的企业隐瞒利润总额而少缴所得税,掠夺生态资源和污染环境等),促使我国整个市场机制健康、良性的运转。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减少或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目前,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环境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长久以来,企业唯一的目标都被定义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企业运转就是在为股东服务、是在为股东创造价值。所有的员工、资源都是为企业所有者创造财富的工具。这样产生的弊端是:第一,把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排除在外,仅着眼于资本收益;第二,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功能和发挥会计的职能,而是引导会计人员在不正当的会计手段上钻营;第三,无视企业存在的社会价值,使企业成为一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经济动物,而不是作为社会的重要部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社会责任相关法规不健全。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强,道德风尚高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尚差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保障公民和组织履行其应有的义务都是必要的。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5日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但是内容都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也没有指出不承担社会责任应受何处罚。

(二)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完善

1.没有确立相应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内容。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要发展和完善,要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架构,首先要和传统财务会计区分开来。因为传统财务会计是以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为核心设立的,而社会责任会计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出发的角度不一样,核算的内容必然也不相同,只有确立了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才能进一步确立核算的科目、计量的方法等等更深入的操作细节,进一步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2.各种计量方法不成体系。社会责任会计计量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可选的主要方法有:(1)客观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2)机会成本法;(3)替代品评价法;(4)社会公正法;(5)预防成本法;(6)调查分析法。除以上几种方法外,还有复原或避免成本法、模糊数学法、影子价格法、文字描述法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体系。

3.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绝大多数以非会计基础型为主。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日益深化以及政府相应法规的颁布,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带头披露的多是一些跨国集团,如可口可乐、诺基亚等等,以及国有龙头企业如建设银行等。在他们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绝大多数是文字性描述,而没有通过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几乎全部是文字性描述,而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相对数字化的分析要多一些。这反映了我国披露水平较低。由于计量方法的多样性,文字性的叙述应该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但会计专业信息过少会降低信息可比性,不利于政府进行宏观管理,无法满足社会各界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会计实施环境

1.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应大力宣传有关社会责任知识,以提高企业包括厂长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对推广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各项基础工作。针对目前有些企业领导及会计人员对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的现状,应鼓励企业在运用社会责任会计过程中,通过实践工作中社会责任会计所发挥的作用,提高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认识,为社会责任会计的推广应用扫除认识上的障碍。

2.完善社会责任的法规建设。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必须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用法律规定使之法律化,并对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经济”进行奖励以鼓励其发展,对给社会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进行惩罚。目前,社会责任相关法规覆盖面较窄,尽可能使法律涵盖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法律条文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必须尽快地制定出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职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社会会计信息揭示不断走向规范化。

(二)科学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

1.合理确定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内容。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不便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比较,但具体到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项目却基本相同或类似,因此,在未来社会责任会计发展过程中,将全社会的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并将该企业归入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对行业内的核算内容和方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标准化,这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2.灵活选择计量方法。在我国计量方法的选择上,目前应考虑如下情况,第一,计量方法的选择一定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社会责任会计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非财务信息,因此,在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上也应该突破传统会计的模式,应采取比较现实、灵活的做法,即在计量单位上实行多元化:可用货币计量的,采用货币计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采用实物计量;在计量方法上灵活化:可计量的才用货币或实物计量,无法计量或无法充分计量的,采用文字加以说明。

3.报告应以会计基础型披露方法为主。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是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的,则应尽量选用定量指标加以反映,因为定量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比性比较强,再者企业的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会计数据处理经验,善于从会计数据中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定量反映的,也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刘广生,肖好峰.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6,(10):62.

[2]阳秋林.论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J].企业经济,2003,(1):136.

社会问题论文篇3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社会问题论文篇4

 

一、政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邓小平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还进行了政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党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党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政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邓小平在总结“文革”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政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政治伦理问题。对于当政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政治伦理要求,这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政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政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政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执政为民是对为政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者不但不能当政,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政者必须勤政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政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政风政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政者、掌权者先作为政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政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政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信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社会问题论文篇5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目前已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说:“逐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原则走向现实。”

据韩教授介绍,我国宪法曾经多次修改,1954年以来,宪法后来就进行过八次修改。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是第四部宪法。1988年、1993年和1999年我国又先后进行过三次修宪,先后将党的一些新的政策和主张补充为宪法的条款,如确立了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化;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等内容写入宪法总则;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三次修宪,使宪法的价值在社会改革进程中得到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宪法基础,同时,对确保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民主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形式上,这三次修宪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即不对宪法的正式文本的文字进行变动,而只是在宪法文本之后,另起序号增添条文,以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种修改方式既有效地解决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又较好地保持了宪法应具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

其中山东女青年齐玉苓状告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侵害其受教育权就是其中的典型。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公民因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进行司法解释,这为我国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并将在我国发展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韩大元认为,类似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受侵犯的事情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并不鲜见,比如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就属于同类问题,还有些部门规章中就存在违宪原则,同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用宪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仍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实践目的和实施方案

我们在设计实施方案的时候就充分的听取了指导老师的建议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我们想从以下方面着手和突破:

1、进行先期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了解并掌握当前的研究方向和动态;

2、着手设计调查问卷,经过小组成员收集针对性问题,邀请指导老师参与设计,力求每个问题的针对性和中立性,避免搀杂问卷设计者的主观看法;

3、调查方式分为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科学合理地选择被调查对象,力求做到范围更广,代表性更强。

当然对于不同高校大学生调查的问题,如综合类大学、以文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选择好有代表性的调查目标是完成任务的一个关键,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地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

然后针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在我国设施可行性的建议,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毕竟我们的资源还相当有限,条件也不是太另人满意,但我们都在尽力地克服。

我们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是掌握目前大学生宪法意识的状况,并予以分析,并撰写相关论文。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四、思考与收获

(一)我国宪法的尴尬现况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处于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而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普通老百姓中,对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呼声

还是比较强烈的。根据韩大元教授和王德志教授在2002年做出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共534位被调查者中,有73%的被调查者都表示同意或基本同意“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这一命题。宪法首先是法,是一部法律规范,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又表现为司法效力。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既“关于以侵权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具有积极意义,且先不论高院的解释是否应用合理,就这一应用先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课题,势必写入宪法司法化改革的史册。[

宪法一直被称为我们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的宪法在我国的地位就有些尴尬了,它原本的构想地位和理论地位是十分地高的,确实是高高在上,但是我们现实中我们显得有点可望不可及。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本法,凌驾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上。而宪法的实际地位可以说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的巨大落差之中,不仅在普罗大众的眼中,宪法仿佛离自己还很远,即使在许多法律工作的人们的心中,也觉得宪法的实操性不强,觉得在我国宪法架子虽大,但并没有显出应有的威严,宪法课只能当作理论课来上。这在我们的调查结果就有所反映,我们的调查问卷上设计了一条就是你认为中国的宪法起到了应有的保护作用了吗?其中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和21%的人选择了“不是很大”。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宪法在中国的地位还有待实质性地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普法和造势上。

(二)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

宪法的主要特性是法律性,决定了其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2]。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故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确实有宪法要在原基础进一部提高的愿望,但是谈到如何应用宪法这一层面就显得较为无言和少语了,大多都是表示赞成,但是具体内容如何就很少涉及了,更不用去提宪法司法化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当然法律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意识要稍微强一点,部分学生能够深入的谈这一问题。这有点出乎我们的开始的想法,因为我们都认为大学生的应该会更加的理性和富有建设性,但是确实应证了宪法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我们有点一头热的感觉,似乎宪法司法化这一呼声只是在纯理论界中传播,并没有达到一种实际的社会效果,真正问起有哪些宪法适用案件时候,大多数人都没有过多的关注。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西方国家解决上述难题较中国要容易得多。首先,其国家机构体系是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建立起来的,只存在立法机关,而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呈相互制约之势,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完全可以解释为制约其他机关的一种手段。其次,制宪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常在主体上是分离的,能够明显地发现宪法与各种国家机关及由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地位上的层次之别。第三,议会内阁制国家的内阁有权通过国家元首解散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的做法,使人们在政治观念上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与民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不能划等号。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与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时两者并非同一政党,也使人们认识到总统和议会中的任一机关均不能完全代表民意。第四,由于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及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在适用宪法时通常总是谨小慎微,并未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结局。而这些制度性的做法在中国并不具备,这就为在中国解决前述三个理论问题增添了难度。同时,在现阶段,前述三个理论问题远未达到形成基本共识的程度,有的甚至还尚未被意识到,而在潜意识地起着消极作用。

(三)一些有关的想法和建议

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但是我国的宪法适用体制又是很不完善的。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不承认宪法实施与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等法律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只把宪法当作一套抽象的原则,而忽视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调整作用,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宪法的法律依据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石,宪法缺乏其应有的权威,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也是难以保证的。产生这种矛盾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未能形成适用宪法的有效法律机制,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们觉得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个假想操作:(1)健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的组织机构,在全国人大下设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2)制定宪法监督法,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也是我国的宪法监督难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3)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违宪争议案件的移送权和一定范围的审查权。[3]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往往是在涉及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表现出来。

同时我认为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一定范围的审查权,对认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移送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具有此项权力。这也有利于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五、指导老师评价

在这次的实践活动中,我们还邀请了何琳老师作为指导老师,她给我们的研究项目作出了以下评价:现行宪法实施20余年来,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说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宪法的司法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宪法权威的树立等问题,其中思想层面上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与制度层面上的宪法司法化问题是尤为重要的。本项目可以说较好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问题,并着手进行研究,中国已明确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对法制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最终又有赖于宪法的有效实施。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宪法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诸方面不发挥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不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则法治社会不过是可想不可及的理想而已。该项目采取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进行问卷调查这种新颖的方式的宪法意识调查,并进而探讨构建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这在理论上具有新意,在实践中对于推动我国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项目的参与者认为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并认为建立宪法司法适用性体制,是强化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就此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等形式来进行研究,可以说是捕捉了当前社会的“敏感点”,具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本次训练计划项目,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学生的动脑和动手能力,增强了研究问题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能够密切地联系当前社会进行探究。是一份很有新意的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当然我们从理论角度上来说,我们是全力去支持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我们从对比法入手,比较了其他国家的宪法司法化的实际操作。宪法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需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最高法院作为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国家审判机关,只能执行由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无权拒绝适用。由最高法院规定法院系统判案不适用宪法,显然是越权了。这与中国议行合一原则不符[4]。其二,从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现在有些方面还只是有宪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仅仅通过适用刑法、民法和不完整的行政法来保障宪法的实现,那么宪法中没有被具体化的一些条款就落空了。应允许法院在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而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引用宪法。其三,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款,既是强调了宪法在审判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也是针对具体问题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的必要形式。

[参考文献]

[1]韩大元、王德志合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

社会问题论文篇6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03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2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iii]。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iv]。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v]。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3、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完成的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指出:“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制度,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vi]而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报告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vii]。最后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4、伴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与完善,最终会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实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i]舒迪:《农民工成为中国工人阶级主要力量》,《人民政协报》,2004年7月8日。

[ii]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河北劳动保障网,网址:/ReadNews.asp?NewsID=3225&BigClassName=最新推荐&SmallClassName=调查报告&SpecialID=0

[iii]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江汉论坛》,2003年第4期。

[iv]李迎生:《分化到整合: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起源、改革与前瞻》,《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8期。

社会问题论文篇7

一、“经济学领域”的收入分配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末,学术界对公平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打破平均主义,使人民迅速摆脱贫穷的落后面貌。内容主要体现在:对公平概念的分析;对公平效率关系的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国内学术界最初对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有几种不同的认识:程恩富等人认为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厉以宁等人认为公平主要是指机会平等;张五常等人则认为公平只能是结果平等;万俊人等大多数学者则主张公平是机会与结果均平等。

社会问题论文篇8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__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__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__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__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__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

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社会问题论文篇9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基本战略目标。这一重要思想和重大决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建设自身也是一个系统和全局,也有其自身的战略和策略问题。所谓战略问题就是关系政治文明建设全局的规律性的东西,诸如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目标模式,以及实现这个目标所需要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力量部署等。认真研究和实践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问题,对于推进 政治文明 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拟根据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和重温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等文献的体会,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意义、目标、要素、保障及相应的一些策略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战略意义: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和重要保证,文化则是一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反过来又给予经济和政治以巨大影响。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璀璨篇章,推动人类社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同样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不但不能缺少 政治文明 ,而且应该能够创造更加辉煌的政治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作为替代资本主义、比资本主义更高一个阶段的社会制度,既是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经济制度,又是一种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标志的新型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能够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且还表现在政治上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与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且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需要民主,没有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建设就不可能取得成功。民主也需要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人权等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实践证明,是否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什么时候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发展和兴旺,反之,什么时候忽视甚至放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出现失误甚至倒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涵和战略目标。没有政治文明,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证明,一切成就的取得,都是依靠巩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支持和保证的。我们将要完成的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同样必须依靠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提供政治基础和保证。

人类历史发展表明,无论是经济建设还是文化建设,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主导和保证。因此,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和法制保障,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显得极其重要。

战略目标:目标是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是发展战略的灵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是促进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提高社会 政治文明 程度,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和政治发展。其中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根本,社会政治文明程度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

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来自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为了准确地认识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首先要弄清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呢?近年来,理论界经过充分的讨论对此已达成共识,认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早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发展工作会议就指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是社会的主体,没有人就没有社会。社会发展是人的自觉活动,离开了人的参加就不可能有任何发展活动存在。这就是说,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理所当然,社会发展要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发展为目标。

既然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那么 政治文明 建设的根本目标则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这里包括四个层面,即人的政治素质的提高、人的政治能力的提高和发挥、人在政治上的解放、人的政治价值的全面实现。人的政治素质是一个描述人作为政治文明建设主体的文明程度及其发展状态的概念,主要是指人的政治知识素质、政治心理素质以及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素质。人的政治能力是人的政治参与能力、一般管理能力、民主监督能力、理论分析能力、重大决策能力和社会自治能力的统一,其中既有政治性的又有社会性的。人在政治上的解放既包括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收回国家,使脱离社会的国家回到人民手中,让人民当家作主,也包括人在政治上的彻底解放,即从根本上消除人统治人的现象,消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划分。人的政治价值是指人们所希冀的政治活动、政治体制、政治模式和人的政治价值观,其中人的政治价值观包括政治价值观点、政治目标意向、社会政治信仰和政治价值取向。

政治文明 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人类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及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进步状态。这个政治进步状态如何,取决于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意识、政治行为、政治制度等政治现象的文明程度。因此,提高社会政治文明程度,就是通过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政治运行的法治化、政府管理的高效能、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政治稳定,以及科学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与运行、防止政治权力超强机制及有效的反腐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这些都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总是处于相互制约和相互印证的关系之中。进一步说,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是社会 政治文明 向人本身的内化,社会政治文明是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向社会的外化。由此说明,人是实现社会政治文明的主体,政治文明的社会创造着政治上全面发展的人,两者是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

明确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及人与社会政治文明的辩证关系,是制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战略的基本前提。它告诉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培养和造就具有政治文明素质的社会公民。因此,我们制定政治文明建设战略时,就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把实现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切政策和策略,都要着眼于满足人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道德修养和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国民政治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高。

战略要素: 政治文明 建设作为一个战略系统,有其特定的内涵要素,主要是党的领导、民主建设、法制建设。三者既有彼此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一面。我们既要把握其差异性,又要把握其联系性。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一)关于党的领导及其执政能力的提高

从一般意义上说,政党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进步的政党产生以后,对政治文明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民主政治的一个首要方面就是政党政治,即由政党来领导国家政权,组织国家的政治生活。政党的集团性质及其对国家政权的影响和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之间的中介地位,决定了它在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功能。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三者的辩证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在我国,共产党在社会政治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将会一事无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的核心,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依法治国则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障。这三者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党的领导是根本,发扬民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的方向;发扬人民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顺利实施。我们要把三个方面辩证地统一起来,以正确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不懂得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不懂得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就不能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就无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正确领导。

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是全社会的表率。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紧密联系,因此,必须通过党的自身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使民主得到保护和发展,使法制得到支持和完善,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使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从而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转贴于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本身就是社会现代化的目标之一,没有民主化的现代化是不可思议的。同时,伴随着民主化目标的实现过程,必将造成一种新的政治局面和人际关系气氛,这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领导人民,经过28年的英勇奋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纪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国内政策,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必将带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局面。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适应中国国情。任何国家的民主,都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我们的民主不是抽象的民主,而是具体的民主;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而是适合自己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实现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们的一项根本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基层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制以民主为前提,民主以法制为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这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 政治文明 建设的重要任务。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P146)他强调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为突出的贡献,就是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这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可靠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四)关于思想解放、政治稳定和公民政治参与

促进思想解放,保持政治稳定,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这三者是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的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

思想解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因素,没有思想解放,就没有政治文明的发展;思想解放又需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没有政治动员,思想解放至少是不完全或不彻底的。因此,我们既要把思想解放作为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文明建设战略及其政策和策略的前提,又要把思想解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依据客观事物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不断促进全社会的思想解放。可以说,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

政治稳定是建立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的其他目标的前提和重要条件。民主政治既是一种参与政治,又是一种高度有序的政治,它需要稳定的政策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政局动荡不安,就会引起政策多变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最终不可能实现高度有序的政治。因此, 政治文明 建设的过程,也是运用一定调节机制调节政治体系自身结构和功能,以保持政治运行和发展的有序性状态即政治稳定的过程。

公民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也没有真正的政治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主体作用,使公民政治参与不断扩大。

战略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除了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这些根本性保障外,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家的培养与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科技革命、社会结构变迁和文化发展等动力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

(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文明是个动态概念,其变革和发展永无止境。从根本上讲,只有不断改革,才有 政治文明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始终走在最前列。

政治体制改革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其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维护安定团结。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为配置社会资源根本手段的本质特征,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调控体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以经济市场化为直接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保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养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另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平等交换原则和对社会利益增长的价值期待,改革政治权力运行机制,抑制和消除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完善民主监督和依法行使权力的制度,综合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一切干部及其权力都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二)政治家的培养与干部队伍建设

培养和造就政治家或高级领导人才,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仅是 政治文明 发展的战略保障,而且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全局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培养讲政治、懂全局、善于治党治国的领导人才尤为重要。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同样,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也需要有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作保障。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培养政治家,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使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反映历史客观要求、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创造性的执行和贯彻,从而在组织上保证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的实现。

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推动和保障政治文明的发展,而 政治文明 的发展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政治家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政治文明建设本身就具有培养政治家、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动力,同时,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是政治家和高素质干部队伍成长的根本途径。一个领导人才的出现,固然与个人基本素质有关,但更与政治实践的锻炼分不开。“时势造英雄”这一俗语表明,个人之外的社会因素对领导人才的成长影响至深。我党大多数的政治家或高级领导人才,都是经历过政治生活的长期锻炼才脱颖而出的。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紧培养和选拔优秀干部,努力造就大批善于治党治国治军的政治家。坚持以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加强管理、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为主要措施,全面提高现有领导干部的素质,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的宏大的干部队伍。

(三)发挥多种动力机制的作用

关于政治发展的动力,传统的观点认为,经济是政治发展的惟一因素。从根本上说,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现实生活中直接、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就会发现,政治的发展并非仅有经济一种因素,而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科技革命、社会结构变迁、文化发展,都是影响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因素。

马克思说:“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2](P575)科学技术对历史的这种推动作用,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科学技术造就的科学精神,唤起民主意识和民主思想,为政治的民主化奠定精神基础;科学技术创造出的丰富物质成果,则使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成为可能,直接地为 政治文明 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条件。

社会结构对政治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探索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变迁和发展,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发展,能够造就政治民主化的动力源,市场经济体制和市民社会结构的建立,推动着民主政治和法治政治的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研究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问题,又不能不考虑文化发展的影响问题,因为任何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都是与文化价值不可分割的。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底蕴,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凝聚和激发人们的精神力量,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社会问题论文篇10

Key words: literature explanation; social ideas; spirit of the time; customs

文本解读是文本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自古,有文学作品就会有对作品的阅读、欣赏和评价。现代形式主义文学理论家认为,作家的写作只是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具有能指功能、可供解释的客体,而作品的意义存在于文本特殊的语言组合形式及文本结构之中,意义的最终实现依赖于文本与读者的交流,即读者的文本解读过程。同时,随着文本理论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在文本观上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更加注重读者的解读和社会因素的参与,由关注文学文本的自律性,转变为关注文本的外部因素,即与现实世界的联系。”[1]社会观念作为特定时代、阶级民族的精神反映,体现一个时代的精神面貌,影响着人们的方方面面,必然会对读者的文本解读产生影响,读者持有的社会观念不同,对文本解读就会产生千姿百态的影响。因此,了解文本解读与社会观念的关系问题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一、文本解读与社会观念内涵阐释

(一)文本解读的内涵阐释

所谓的文本解读,顾名思义,就是读者能够通过话语构成的文本中介来达到鉴赏或理解作品意义、作家创作意图的过程,这是一个复杂的认识和心理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也称作文学鉴赏或文学接受活动。广义的文本解读包括一般性阅读、细读和解读三个过程。“一般性阅读是由一个通晓文字(字、词),到把握作者意图或文本“原意”的阅读过程”[2]4。这一过程中,读者可以由作者创作的“第一文本”到经过自己接受的文本,即“第二文本”。它只需要读者的积极参与,并了解作品的原意即可。如果读者通过文本所获得的理解与作家的创作意图相吻合,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解”,这会由此产生读者与作者的共鸣,产生深刻的影响。当然,解读者与作家的创作动机相吻合的情况是很难达到的,这需要考虑背景、时代、地域环境等综合因素。“细读则是强调解读者对具体的字句等语言形式细细的玩味,这一过程把文本看成了是一个自足、独立的客体,”[2]5强调其自律性。而文本解读的最后一个阶段——解读,“即批评性阅读,则要求解读者将文本与作者、与时代联系起来,对文本作延伸性的阅读,”[2]5要求解读者能够对文本的美学趣味、社会意义等做出分析和评价。这里,我们侧重于研究文本解读与社会观念的关系,因此,本文更侧重于解读即批评性阅读。

(二)社会观念的内涵阐释

既然,考察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影响,那么,什么是社会观念呢?

所谓社会观念,简言之,就是人的意识的一种观念化、模式化。具体说来,它是自发产生的,基本没有经过理论的定性而形成的一定社会心理或观念体系,能够在一个特定民族、时代、阶级和社会群体中广为流传的精神状态,不仅表现为一定社会群体意志、愿望、情绪等,还表现为一定的风尚、习俗等等因素,较之高度概括的意识形态,能够比较敏锐的反映社会现实,某种意义上可看成是一种时代精神、时代风尚。

就其实质而言,社会观念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关于意识形态的内容,提出了两个看法即:“一、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质的概念,它包括许多具体的意识形态,如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宗教等;二、意识形态是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反映。”①这一观点明确说明了意识形态并非仅仅指其阶级性,即具有一定的精神意向性。伊格尔顿也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包括两个彼此对应的意义:“一方面,意识形态是有目的的,有功能的、也是有时间的政治力量;另一方面,似乎仅仅是一对幻象,过着与现实隔绝的明显的自律生活”[3]。他也指出了意识形态含义中既有政治的一面,又有精神思想的一面,有其自律性。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家也把意识形态视为一种存在于特定社会历史中“具有独特逻辑和独特结构的表象(形象、神话、观念等)体系”[4],等等。这些都说明社会观念作为社会群体的精神总和是意识形态的内容之一。然而,较之高层次的意识形态,它又是意识形态的低层次的反映形式,是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直接反映的产物,能够比较容易地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一个人的意识思想被某种社会观念意识形态化后,他就会不再以对对象的具体认知来理解事物,而是自觉不自觉地以积淀下来的这种意识观念来看待事物。同样的,在阅读文学作品时,社会观念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渗入文本的理解过程中,影响文本内容、意义的揭示等,对文本解读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跟我们所说的文学批评中的“前见”批评相似,这也是文本误读造成的一个原因。在文学文本理论发展到今天的时代背景下,社会观念在文本解读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

二、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渗入原因

俗话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同一部文本学作品,不同的读者会产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理解,毫无疑问,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社会观念就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如对贾平凹的长篇小说《废都》的解读,有人认为它是一部“金瓶梅”;有人认为它纯粹是一部“淫书”,毫无文学价值;而有人则认为这本书深刻反映了古都西安知识分子的精神空虚和无所适从的颓废精神状态。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把它看成是当下的“金瓶梅”,这是与当下的部分精神风尚相适应的,但却只看到了表面的东西。将其归为“淫书”,我认为就有保守之嫌,既不符合时代风尚,也不合作品的本意。但这并不排除这与地域范围内,人们的社会观念对思想意识的影响而导致此结论的产生。而第三种说法则可能是对陕西古都地区的风俗人情、精神风貌有深刻的了解,从其地域社会观念出发,对其做出的结论。我认为,这是比较符合作品意蕴的。这说明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社会观念不同期待视域就不同,就会影响着读者对文本的解读。其实,在文学史中,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每一次文学改革的发生都可能与社会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我们说,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渗入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为什么社会观念能够影响并渗入到文本解读中呢?我认为,需要从社会观念的特性、文学文本的特性和读者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考虑。

(一)社会观念特性因素

首先,在高层次上,社会观念具有意识形态性。社会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本身就具有意识形态性,这是被前人所证明了的。而意识形态与文本解读又是有密切关系的,20世纪80年代,伊格尔顿的《批评与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研究》发表,就已经直接地阐释了文学与意识形态的紧密联系。他认为,“艺术文本并非反映历史的真实,而是通过意识形态作用来产生真实的效果。小说表面上看来是自由的使用现实事实,但是,这不过是一种幻觉,它不能摆脱意识形态的引导,文本的真正材料是意识形态而不是现实,它借助于想象加工了这些材料。”[3]50伊格尔顿的论述鲜明生动地说明了文本解读的活动过程,即文本解读并非简单的文字欣赏,看出有什么事发生、有什么样的人、事件是怎样发生的等机械的阅读,而是必须通过想象、联想将文学文本再次加工、以达到理解文本意蕴的目的,而其中的想象和联想则是深受意识形态影响的。那么,社会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低级表现形式,更能接近人们的社会生活,就必然影响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文本,进而影响读者的解读。

其次,在低层次上,社会观念具有时代性。它较之高层次的意识形态,又是经验性的、低层次的,能够随着时代的变化较灵敏的反映社会现实的时代意识,它本身反映的就是某个特定民族、时代、阶级和群体所广为流传的时代精神,能够直接反映社会群体的精神状态,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同时,还是一定风俗民情的概括。如就整个中国现当代文学发展史来看,几次较大的文学论争,几次反复,由强调为艺术而艺术到强调文艺为政治再到为文学而文学,循环不断,文学自律性与文学的意识形态性潮流的反复转换。除了特定的时期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外,社会观念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社会观念没有明显的阶级性,虽带有阶级和社会集团内容,但由于它是以感觉、情绪、需要、愿望乃至风尚、习俗等感性形式反映出来的一种未经分化、定性的经验水平的反映形式,还渗透着大量民族和时代的心理特征。这样,对推动文学发展就会产生不容忽视的作用,成为导致一定时期文学思潮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人们的意识受某种社会观念的影响或说被意识形态化后在文本解读中就会使得自己根据自我意识来解读文本。

(二)文学文本特性因素

社会观念之所以能容易的影响到读者的文本解读,仅考察社会观念因素是不够的,就文本解读的本质而言,文本解读是对文学文本的反映和再现,文学文本也是读者解读主体,那么,文学文本自身的特性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文学文本具有内蕴性。文本是由一系列呈线性组合的语句呈现于解读者面前的,这个语言整体所刻画的形象,抒发的情感,都是由语言符号的特殊组合得以传达。而语言具有间接性,多义、朦胧、含蓄蕴藉,并不能尽如人意地把别人的经验完全的表现出来,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感受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文学文本进行解读,离不开对文学文本的外在因素,如解读者及创作者的生活背景、时代环境、地域、民族等进行了解,那么,社会观念作为影响读者思想意识的一种因素,在文本解读中,就必然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如影响读者理解作品的意蕴等。

其次,文学文本就具有意识形态性。文本的形成借助的是在作家亲身的生活实践积累起来的表象记忆和情绪记忆,融合着作家的感情、思想和一定的意识观念以及生动的感性材料。只有当作家把两者融合在一起,并运用自己的想象、联想等,才能创造出好的文学作品来。社会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低级形态,更接近社会生活,文学文本就更容易受其影响,所以,读者在解读文本时也就会不自觉地容易受社会观念的影响。

(三)读者因素

文本解读的主体是读者,社会观念影响的主体也是社会中的人,那么,就不得不考虑读者因素。读者首先是社会中的人,社会观念作为反映一定时代、一定群体的意志、愿望、情绪等精神状态及其风尚、习俗的因素,影响读者的方方面面,必然会影响读者的思想意识。加之,社会观念比较接近社会生活,影响更直接。因此,在读者的文本解读中也就会必然受其影响。

三、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渗入表现

社会观念包括社会群体的意志、愿望、风俗习惯、时代精神、文化观念等,这些对文本解读都会产生影响,这种表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影响解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

一定的社会观念会导致一定文学文本的出现,并且伴随着人们或褒或贬的评论。具体说来,就是在什么样的社会观念下,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什么样的文学作品的出现。换言之,人们的思想被当前的意识意识形态化后,就会在文学作品的解读中希望看到与这种意识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的出现,这就要求文学作品的创作者要创作出适应一定社会观念的文学作品。具体表现在:

第一,时代精神会影响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文学不能不是某一种思想倾向的体现者,即文学与生活的关系不仅是反映、体现关系而更应当是某种特定声音的表达者,体现出一定的时代要求,文学必须与现实条件相联系,才能更具其生命力。每一时代的作品的出现都是如此,时代精神不同,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也不同。以50年的诗歌为例,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人们看到了中国的美好明天,形成了强烈的积极乐观氛围和观念意识,为表达这种喜悦和奋发图强的情感,故而需要充满热情,积极昂扬的作品的出现。于是,乐观进取成了当时诗歌创作的主旋律,出现了大量的紧扣时代脉搏,反映当时精神的诗歌作品,以此来满足读者的解读需求。然而,到了50年代后期,“文化大革命”政治运动的出现,政治口号不断出台,人们的主体精神受到压抑,并时时感到恐惧,人们内心的真实情感难以得到抒发,诗歌创作也因此受政治意识形态的挤压,退缩到了边缘地带,并担负起特殊的意识形态任务,缺乏已有的生气。这些说明,在不同的主体精神,即在不同的社会观念的影响下,文学文本会产生不同的类型,以适应当下的读者的阅读需要。

第二,风俗民情会影响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一定地域的读者会受地域风俗民情的影响,也会要求产生反映一定民情的文学作品。因此,一定地域的风俗民情能够影响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如贾平凹对陕西风俗民情的了解,商州作品系列的出现,便是那一个时代地域的伦理道德观念、民族风俗的反映,也是那一地域人们期待视域需要的产物。

第三,文化观念会影响读者对文本意蕴的需求。在一定的文化观念下,也会要求产生反映这一观念的作品。如当下文学的创作、阅读出现追求“后现代”意识、消解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社会价值世俗化趋势,各种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等文学思潮的蜂拥而至,这种文学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与中国进入了工业时代兼具后工业化时代的特点以及世俗化、大众化的文化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再如现代网络文学、[LL]影视文学、大众文学的出现,一方面是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人们的社会观念、文学观念的转变需要这类文学作品的出现。再有,在文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文学倾向由精英文学到大众文学的转变,其原因之一就是由于人们的社会观念由关注精英群体转变为关注大众生活造成的。解读者受社会观念影响也随之对文本产生褒贬不一的评论,甚至形成了一定的文学思潮。这说明社会观念的变化会影响文学文本的类型,影响文学作品蕴含什么样的思想意识。

(二)影响解读者的文本理解

文本解读本身也需要读者有一定的审美感受能力,而这些感受能力的形成必然以其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感受、真实境遇为基础,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感受又不可避免的受社会关系的影响,社会关系必然包括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同观念、共同的行为习惯等因素。因此,社会观念对解读者的文本解读过程必然会产生影响,即读者在文本解读时,社会观念必然会影响他理解文本的内涵意蕴,不同的读者在不同的社会观念的影响下,即使对同一文本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姚斯也曾在解释作品的不确定性时认为,“作品之所以具有不确定性,原因在于文本内部的空白需要填充,还在于历史进程带来的时代隔阂。在每部作品所属的时代,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期待视域,作品就是在这种期待视域的目光下诞生。”①就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当时期待视域的产物。研究文学不能无视时代长河中代代相续的读者接受。这说明在文本的解读过程中,对文本意义的阐释离不开时代背景的意识形态影响。同时,他认为要阐释作品的接受史必须考察比较历代读者的期待视域。时代不同,人们解读文学作品所获得理解也会存在差异。伊瑟尔的“召唤结构”理论中认为,“在阅读过程中,尽管读者随着解读文本会产生与故事情境相应的各种情绪反映,但读者固有的价值取向不可能全部退隐,它会不时跳出来干预阅读的进程并控制读者的反映程度。”①故而不同的时代背景,人们的社会观念不同,对文本解读所产生的认识理解自然存在差异。鲁迅先生曾举《红楼梦》为例说:“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到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5]这种读者理解文本的蕴涵差异,明显说明读者在阅读同一部文学作品时,由于各自的审美视野或经验或其他接受条件的不同,才得出观点不一的结论。而这里的“其他接受条件”不可避免地包括社会观念的因素,因为每一位读者都是社会中的人,社会观念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待视域,产生仁智不一的观点,进而影响其文本的阐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时代精神对文本理解的影响。在不同的时代精神影响下,读者的思想受其影响在文本解读中也会对文本意蕴产生不同的理解。如对民初文学家苏曼殊的《断鸿零雁记》的解读,在不同的时代精神影响下,会产生不同的解读理解。这部小说展现的是主人公徘徊在理性与情感、宗教与戒律及世俗人生之间的困惑。民初时代,人们受当时社会价值空缺和迷茫的时代现实的影响,形成了个人主义的人生孤独感和苍凉感的精神状况,对表现这种精神状况的作品能够充分的理解,并能切合苏曼殊在文中所要展现的情感蕴含。而在现代,时代开放多元化,追求超前意识、前卫精神,在这种社会观念影响下,人们极少数能够理解苏曼殊当时的迷惘情怀,而更多的人认为这是一部和尚的情史。和尚谈恋爱就是一种前卫、一种时尚,正符合当时的社会思想观念。

第二,不同文化观念对文本理解的影响。在中外,由于社会文化观念的不同,对同一文本,解读者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这里,具体以对文本形象理解的影响和对文本主题理解的影响为例。不同文化观念对文本形象理解的影响。如以对赵树理的《小二黑结婚》中的三仙姑形象的理解为例,在中国当时土改的社会背景下,是以反对封建礼教,追求自由民主为时代主题的,作者以塑造新人,批判封建礼教的顽固者为主旨。对三仙姑形象是持讥讽态度的。在了解当时时代背景的中国读者眼中,受中国文化观念的影响,也是如此理解这个形象的。而在西方的许多现代读者看来,三仙姑的身上就其“半老犹风流”来看,仍是具有值得肯定的个性解放的精神的。这显然与西方长期追求理性与个性解放的社会观念是分不开的。

四、对当代读者文本解读的现实意义

在当代,随着主流意识形态的消解,人们更加注重自身主体性,在文本理论上,也越来越注重读者在文本解读中的作用,社会观念作为其思想意识的影响因素之一对其解读文学作品产生影响是必然的。首先,在探究文学作品的意蕴时,读者会注重关注社会观念等意识形态因素对文本的影响,不会轻易地下结论。其次,读者在解读文本时会注重随着文学观念亦即人们的社会观念的更新趋势,来理解文学文本的意蕴内涵,探究文学的本质和规律,使作品意蕴阐释既接近作品原意又使其具有一定的当下性。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对推动文学的不断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

文学文本理论发展的不同的时期,人们对其关系的研究侧重点不同。在文本理论发展的今天,作为对传统文本自足论的反驳,关注读者,关注读者在社会观念影响下怎样解读文本更具现代意义。社会观念不仅影响解读者,而且,通过读者影响文学文本的解读,影响对文本的意蕴需求、理解等。作为文本理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深入了解低层次的意识形态——社会观念对文本解读的渗入问题,一方面,适应文本学研究的趋势,强调读者在文本阐释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为文学创作、文艺欣赏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参照系,有利于全面深入的研究文本解读的影响因素。当然,读者也不能完全受主观性的影响,在解读中也应保持一定独立性,以客观的态度看待文学作品。

[参考文献]

[1] 董希文.文学文本理论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2.

[2] 王耀辉.文学文本解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社会问题论文篇11

(一)农民与市民——相互依存的两个概念

关于何谓农民的讨论,其历史可能与农民本身的历史一样长久。西方对农民概念的界定就曾出现过长期的历史性分歧。如早期的古典主义者把农民看作历史上一切时代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包括古典时代的农民直到当代农场主,但不包括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他们视农民为“理性的小农”、“便士资本家”。而另一派则坚持新民粹主义——后现代主义的立场,把“农民”看作宗法社会或农业社会里的所有居民,但又不包括诸如发达国家的农场主这样的非农业社会的农民,其代表就是美国农民学家丹?索尼提出的“农民社会”的五个标准。而马克思主义则主张将农民定义为特定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阶级,即中世纪的农民阶级。这一定义既不包括“农业社会”的非农业生产者,也不包括非农业社会的农民。英国的R?希尔顿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农民学代表人物之一,他就曾以此为据提出了农民概念界定的七个标准(注: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M].人民出版社,2000,P1~20.)。黄宗智把这三种观点归于三种不同的研究传统即形式主义传统、实体主义传统、马克思主义传统。而黄氏自己则认为解放前的中国小农是三种身份的统一体,即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也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注:[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中华书局,2000,P1~30.)。这些观点对中国的传统农民尤其是小农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由于“新政治彻底改造了旧政治的基础,完全按现代的政治与行政原则来组织乡村社会”(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P153.),因此,对目前中国小农的概念内涵要结合当前的基本国情加以分析。《辞海》把农民界定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它仅是从职业来界定农民的内涵,这又大大缩小了目前中国农民的内涵与外延。因此,我们以为,当前的农民可以认为是追求利益者(在非农产业与就业上)与维持生计者(在农业生产上)的统一体。在内涵上,它是一种与城市居民相对称的、历史性的社会身份。

与农民相对而存在的是市民。市民一词的渊源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但在中世纪之前,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市民概念具有相对的特权意识色彩。拥有市民身份即表示着拥有一种与众不同的特权。在希腊城邦如雅典都强调市民享有市民权,但这些人仅是城邦人口的一部分,而且妇女被完全排除在外。在古罗马,具有市民资格的人才适用市民法。到了中世纪的早期,随着居住于城市里的手工业小业主和商人逐渐摆脱乡村封建领主的控制,其居住地从城市公社(commune)发展成为自治城市,市镇开始成为自由、自主的象征。而拥有市民权则意味着拥有人身自由权、决策的自决权。居住在商业城镇中的人后来被称之为bourgeoisie(法文,中译为“资产阶级”)和Burgers,burgertum,burgerstand(德文,中译为“市民”“市民阶层”“市民阶级”)等。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市民权(citizenship),如居留权、参政权、受教育权、享有福利权等(注:陈映芳。征地农民的市民化——上海市的调查[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3)。)。市民在平等契约的基础上,真正自主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引导社会发展的方向,至此现代意义的市民才开始完全显现出来。

我们认为,在市民一词的现代意义出现之后,农民一词的独立内涵才开始明白无误地显露出来。农民与市民这两个概念相互界定对方,从而相互体现对方的特征与自身存在的价值。从理想型的农民到理想型的市民是一个连续统一的两个端点,而从农民走向市民则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历史进程,更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社会进步。

(二)市民化——从农民走向市民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农民市民化的具体表象: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率一直居高不下,城市化率由1979年的17.9%迅速上升到目前的40%多;农民工长期生存于城乡之间,形成了以边缘人为组成要素的第三元结构;失地农民成为被丢到社会结构之外的新的失语人群,等等。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学术界都利用自己的话语体系与学术优长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长时段的关注与解析。非农化、城市化、人口城市化、准市民、市民化等术语成为各相关学科混同使用的共通话语。但这几个术语在其内涵上是有本质性的区别的:非农化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是指农民在职业上的地位转型,他们依赖的主要生存资源发生变化,农业收入已经不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农民开始走向现代职业体系;城市化主要是一种地理学术语,它强调农村社区、地域景观等向城市的靠拢,即农村地区变得越来越像城市,或者已经转变成合法的城市;而人口城市化则主要是一种人口学术语,它强调农民迁居城市后,在身份上发生了根本变化,户口类型已经改变。目前所说的城市化率超过40%主要是指城市人口的比重,其内涵要小于完全意义上的城市化。

但是,市民化与前述几个术语不同。市民化主要是一种社会学术语,市民化的理论意涵强调:一方面农民在实现身份与职业转变之前接受现代城市文明的各种因子;另一方面在实现转变之后,发展出相应的能力(capability)来利用自身的市民权利,完全融入城市。因此,可以认为,市民化是指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Farmer或Cultivator)和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在向市民(citizen)转变的进程中,发展出相应的能力,学习并获得市民的基本资格、适应城市并具备一个城市市民基本素质的过程。农民的市民“化”有两项基本的内容:第一,农民群体实现从农民角色集向市民角色集的全面转型(注:文军。农民市民化: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3)。);第二,在实现角色转型的同时,通过外部“赋能”(empowerment)与自身增能,适应城市,成为合格的新市民。而从具体的个人层面来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将实现自身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生存方式和身份认同等方面的现代性转变。

这里可以发现,在目前的中国,非农化是市民化的基本前提:在非农化的过程中,农民与现代城市因子相遇,已经开始在为全面的市民化做准备。而城市化则提供了市民化的外部环境:它是对农村社区向城市方向转变现象的一种描述,但它没有涉及城市化的主体即市民与农民之间本质内涵的转变。在非农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都在本质上进行着一种市民化。因此,市民化贯穿于农业现代化、农民非农化、农村城镇化和人口城市化的整体进程之中,后三者是形,而市民化是质。

在当前的中国,由于新型现代性的迫切理论诉求,由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随着现实的农民市民化危机的突现,社会学提出农民市民化这一研究主题,全面开展农民市民化的研究,在理论上与现实上都已具备了相应的内在冲动。

(一)新型现代性及其理论诉求

1996年,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世界人居二次大会”指出,“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同时从我们的研究角度来看,21世纪也是一滚中国全面实现农民市民化的世纪。而21世纪的前30年同时又是我国社会转型加速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深入,中国农民市民化的基本宏大场景及相应的制度氛围都在发生巨大变化,其中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在目前,中国正处在旧式现代性向新型现代性转向的境地。所谓旧式现代性就是那种以征服自然、控制资源为中心,社会与自然不协调,个人与社会不和谐,自然和社会付出双重代价的现代性。“绿色惩罚”、对资源控制权力的争夺、价值尺度的扭曲、伦理准则的变形等景象的出现表明,旧式现代性已经进入了明显的危机时期,必须实现从旧式现代性向新型现代性的超越。而所谓新型现代性,就是指那种以人为本,人和自然双盛、人和社会双赢,两者关系协调和谐,并把自然代价和社会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现代性。作为一个具有历史规律性的人类追求方向,提倡并促进新型现代性的全面实现应该是具体研究领域内的一种学术自觉。因此,这种对新型现代性的追求需要我们在相应的具体层面进行理论研究。而关注农民市民化这一宏大事件,弄清其发展规律,从理论上总结相应的经验,构建理论框架,可以消减农民市民化进程中不协调的音调,从而将农民市民化的代价减缩至最小程度,引导农民顺利走向市民,这就是追求新型现代性的一种具体外在显现形式。

(二)和谐社会及其政策诉求

新型现代性的理论诉求落实在具体政策领域就是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建立各个领域都和谐共处、互动互生的社会作为政策指向的目标。我们研究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也是适应这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取向的一种自觉努力。我们认为,形成社会和谐主要就是要实现人际关系、资源配置、社会认同和社会结构方面的和谐。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这四点都是必然会涉及的重要研究主题。所谓人际关系,就是要形成融洽、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而农民的市民化涉及农民居住地点、居住方式的改变、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重要性强弱的变迁等,所以它必然会牵涉人际关系的重组与转型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即现代意义的农民与市民的培育。所谓资源,就是要在社会阶层体系中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流动与社会激励机制,实现各阶层的多赢互利,而市民化进程就是一个资源在各阶层重新配置的过程:在市民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及其社会保障与就业的权益,如何保障农民工的经济利益与相关的物质利益及人身权益,如何实现城乡各阶层、各产业的共赢式发展目标,等等,成为农民市民化研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理论贡献。社会认同是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的思想与心理基础,在全球化、信息化对认同影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如何让农民、农民工、新市民以及原有的城市居民之间在城市内部形成合理有效统一的社会认同感,更是农民市民化研究中的一个严峻课题。所谓社会结构,是指合理的社会结构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需要理顺社会流动渠道及其相关机制,逐步壮大中间阶层,而让农民成为城市新市民可能就是一个重要的中产阶层生成机制。当然,这都需要相关的配套社会政策的引导。

(三)现实危机及其直接诉求

追求并体现新型现代性是研究农民市民化的宏大理论背景,建设和谐社会是现实政策取向在理论上的需求,这些都是农民市民化研究得以开展的外部约束力量。而农民在实现市民化进程中所遭遇的各种现实社会难题就是社会学研究农民市民化的直接的、微观的具体缘由。中国社会学以“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为自己的深层理念,它必将关注社会现实冲突的最强音,力图进行全面认识与理论抽象,并以最终协调当前社会的冲突为己任。我们认为,“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而农民的出路是无法从农村自身中寻求的,减少农民的数量,实现农民的市民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出路。在当前及未来的几十年里,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将会转变为城市人。这一进程中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是惊人的。目前已突兀出来的问题既有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差和社会权利难以保障的问题,也有失地农民人群的当前权利与未来前途无法保证、社会风险过大的问题,还有市民化进程中国家权威与控制力削弱、干群关系紧张的问题,等等。诸如此类的现实危机无不要求社会学面对农民市民化的现实,理性地寻求问题的应对策略。

中国的社会学研究一直在努力“立足现实、开发传统、借鉴国外、开拓创新”,因此在梳理评论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农民市民化研究的基本理路,将会为全面开展农民市民化的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支持。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研究进路出发来深掘、展现农民市民化这一历史性的研究主题。

(一)检视经典作家研究的进路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宏观角度曾多次论证农民走向市民化的必然性和具体的路径,理清并分析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的相关基本论断是我们当前研究农民市民化的基本进路之一。同时它也是其他研究进程的根基性的理论资源,因为对经典作家有关市民化的研究与论述进行完整的梳理,并进行当代中国意义上的阐释,可以为农民市民化的社会学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养分,指导具体研究的开展。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派的创立者看来,实现农民市民化是解决农民问题,实现城乡融合的根本路径。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认为,“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社会主义应该致力于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资产阶级使乡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乡村生活的愚昧状态”(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0卷,199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4卷,1995,P470.)。恩格斯也认为,“城市和乡村的对立的消灭不仅是可能的,它已经成为工业生产本身的直接需要。”(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0卷,199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4卷,1995,P470.)而后来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也对农民市民化的基本研究内容进行了宏观论述,如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在他的社会发展理论中就认为,乡镇企业、小城镇解决了农民的出路问题和农村城市化问题,使中国农村现代化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同志也在著名的“七一”讲话中,号召要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通过让农民进入城镇,学习城镇文明,使农民在思想与行为等各个方面逐步实现市民化。

(二)传统——现代连续统一的进路

西方社会学家对发达国家的农民消亡过程的研究一直遵循着传统——现代的研究思维。这种两分法的思维取向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已经显得太过于极端,但他们的理论思维架构、分析取向与一些具体的研究结论仍将对我们的市民化研究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意义。(1)这一进路有助于我们认清农民与市民在社会属性上的差异。他们从结构分化与对立转变的宏观角度展开分析,通过探讨城市与乡村的对立状态来间接阐述农民实现市民化的必要性和市民化的具体内容。具有代表性的有涂尔干有关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研究、梅因关于“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对立的研究、齐美尔对都市市民心理的研究、藤尼斯关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关系的分析、韦伯关于“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对立的阐述、帕森斯关于五种模式变量的分析、雷德菲尔德关于“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的分析,等等。对他们来说,从前者到后者的发展是一种“结构的转型”,相应地秉承前者各种社会特性的农民向市民的迈进,同时就是传统社会的各种社会特性向现代社会特性的转变。(2)这一进路有助于我们从全球性与现代性的角度,对农民市民化的背景与具体内容进行重新阐析。吉登斯曾对传统的转变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对所有从传统活动场合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群体而言,存在着多元的生活风格的选择(注:[英]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三联书店,1998,P93.)。英克尔斯、沃尔冈夫等则对现代化进程中人的特性转变进行了具体论述。此外,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等也都对农民的市民化转向的现代意义和风险形成、应对进行了论述(贝克,2004)。这些研究成果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批判对象,另一方面也使我们对农民市民化的外部力量、内涵外延及发展方向有了进一步的清楚认识。它规范着当前社会学界的相关研究内容。而通过理清这一进路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发展,还可以为我们选择农民与市民这两个概念的具体测量指标提出参考变量。

(三)整体性的实性研究进路

第三种可供选择的研究进程是从整体角度对农民市民化的基础、全景式内容等进行研究,如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对小农的终结进行的研究。这种研究进程意欲从关注一个区域、一个农民群体的整体变迁状况出发,来展现并解释和理解农民市民化这一庞大事件,勾勒出农民市民化与农村社区的工业化、城市化与非农化等其他宏大事件的互动景象。目前已有的具体研究表现之一是有关城中村的城市融合的整体性研究,如李培林对“羊城村”的研究,周大鸣对广州海珠区“南景村”进行的调查研究。表现形式之二是从工业化角度透视某一具体地域内农民各个方面的市民化,如折晓叶对高度工业化的“万丰村”就地市民化的调查研究,陆学艺等人对华北地区初步工业化村落“行仁庄”的全面调查研究。表现形式之三是从对县城进行全面透视的角度,以系统观为基础,考察乡村变迁过程中,农民市民化与农民的经济行为、城市适应性等的互动关系。郑杭生以定州再调查为契机,以华北乡村变迁为目标,以一个县域为基准,全面透视了定县乡村80年的社会变迁。对乡村研究的三大假设即农耕假设、乡土假设、职业假设进行了质疑与理论探讨,从而为农民市民化研究提供了初步的理论基础。

(四)重点突进的研究进路

受现实问题情结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影响,一般的市民化研究者最有可能采用的基本研究进程就是,将农民市民化问题进行具体分解细化,从某一个具体的研究问题出发,通过考察这一领域内的农民市民化来以小见大。而目前最常采用的、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的具体取向是,从城市适应的角度,对市民化的“化”这一过程进行具体而微观层面的分析,它也是未来的市民化研究的一个基本取向。学者们可以选择的基本研究出发点有四个。第一是从农民流入地——城市的角度,观察与分析农民工、城郊农民、迁居城市的农民等如何在市民化过程中进行维护、抗拒、接受与融合的过程及其政策内涵。如帕克对外国移民进入城市后的文化维护与同化问题的论述;沃思对城市性的分析;托马斯与兹纳尼斯基对波兰移民在美国城市中求得生存资源的研究;王春光、王汉生、项飙等对北京“浙江村”的调查研究。第二是从农民的流出地——农村的角度进行论述,自民工潮发端以来,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不再列举。第三是关注大城市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问题。如陈映芳、文军等人对上海市城郊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的初步研究。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正方兴未艾。第四是国内外的都市人类学对进城农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农民适应城市生活的过程的关注。如曼吉等人对违章建筑区及非洲的所谓“异乡人区”、贫民区的研究;安德森夫妇、英国人类学家李特尔等人对进城农民利用志愿性社团来谋生并适应城市生活的研究。张继焦对都市中少数民族迁移者就业与创业的城市适应性的研究。

这四种研究进路在社会学的相关研究中都已有所涉及,但在确定未来的具体研究路径时,其中有几个问题还是值得注意的。第一,西方社会中的农民市民化无论是宏观场景、推动力量、历史历程,还是政策安排与现实后果都与当代中国农民的市民化有相当大的差异,因而它们的研究成果仅具有相对的参考价值。第二,总体上看,有关农民市民化的总体研究尚处于初步状态。虽然相关的农民工、人口流动、乡村工业化等的研究成果已十分突出,但农民市民化的总体研究思路尚未理清,如尚未对农民市民化研究与农民工研究、城市化研究、非农化研究的范围界线进行清楚的界定;农民市民化研究的指导理论倾向尚处于空白状态。对农民市民化的研究理路、具体内容的理析、指导理念等均缺少应有的基本分析,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在农民市民化研究方面,对具体研究内容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选择,如研究农民生活方式(居住、交往、习俗)的市民化、行为方式的市民化、工作方式(职业)与思维方式的市民化。更具体一些,我们可以研究农民的惰性心理、封闭内向的心理、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以及宗教宗族观念等向现代市民方面的转型;研究农民的生活从散漫化、无序化走向条理性、规范化,人际交往的血缘与地缘倾向转向业缘倾向,交往方式从直面交往、长期交往为主转向间接交往与霎时交往为主,等等。此外,还可以研究农民的市民权利与新市民的政治参与:新市民如何利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同时积极参与公共空间的事务,承担市民的政治参与角色。但是,无论我们对具体研究内容进行何种选择,在市民化的研究进程中,有几个基本判断和相关的具体研究问题还是值得一提的。

(一)农民假设已经过时,相关理论急需重构

通过重新梳理有关农民研究的理论经典并检验经验研究的结论,我们就会发现,当前几乎所有的“农民”理论和政策所建立的基本假设,如农耕假设、乡土假设与职业假设都已经日益不可靠。研究表明,在许多地方,就农民之根——土地而言,其社会保障的意义已经远远大于其获得利益的意义,农业体系的保障意义甚至已经大于其产业意义,“农民”的主业已经不是农业,农耕假设已经过时;乡村居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下人”,乡土假设的解释力已不足;农民已经不仅仅是农业职业的拥有者,它已经具有多样性,农民内部的社会分化现象已经十分普遍(注: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只有充分地非农化后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职业农民”。目前,我们急需用国家手段来解决农民问题(郑杭生,2004)。而学术界也应为此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农民市民化研究进程中,这些都应该成为基本的共识性理论知识。否则,不同的理论预设将会导致研究结论的不可比性与理论取向上的混乱。

(二)农民的市民化是一个农民的传统超越问题

从传统农民的角度来看,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其实是一个农民超越传统、获得现代潜质的过程。在研究市民“化”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的难题是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必须超越的。第一是农民人际关系网络的同质化倾向。由于农民的交往对象的同质性较强,多是一些拥有相同信息与资源的亲戚、邻里,这些同质化的强关系网络不具有利用的价值,因此信息滞后将会成为农民市民化的重要阻力。在市民化过程中,农民社会关系网络与关系资源如何重组问题,如何利用关系网络进行市民化问题尤为值得研究。第二是农民的内部信任问题。中国“家本位”的思想传统使农民在交往中奉行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原则。长期处于“差序格局”中的农民坚信“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对互动中的陌生人持着低信任的怀疑态度,对跨出狭小的生活圈与陌生人接触有着一种莫名的恐惧感和本能的排斥。这可能使外界对农民的支持行为产生适得其反的后果。相应地外出的农民工交往范围也局限于同乡与亲戚内部,其关系网络并没有整体性的格局改观,外部经济活动所需要的关系链条没有太多的增加,这影响了其职业流动与经济活动范围的拓展。因此,在市民化过程中,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引导农民,使之实现信任类型的转型。第三是农民合作意识缺乏,自治能力弱化。长期处于威权制度体系下的中国农民,形成了对国家全面服从的心态以及万事不求人的生存哲学,这使中国农民从来没有形成跨血缘、跨地域的自发性互助社团,对组织自治团体的必要性也完全没有察觉,对通过自发团体诉求其正当权益、寻求发展的外部支持的建议也完全不感兴趣。在市民化过程中,让农民学习合作意识、形成具有内聚力的自发性自助社团、主动寻求外部世界的帮助等,将成为决定农民市民化前途的关键因素。

(三)农民市民化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

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通过考察市民化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的变迁,可以证实或证伪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一系列现存假设。同时,农民的市民化也是一个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革命性变迁的历程。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多种视角来进行透视,譬如从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实现能力及其实现渠道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农民、新市民关系的变迁;考察市民化进程中“政府汲取能力”的变化及基层政权所扮演的角色;分析市民化中诸如征地补偿费之类的经济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考察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如何将自身的社会本土性资源与国家社会、市民社会所提供的外部支持网络结合起来;探讨市民化过程中政府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状况;等等。这些研究都可从结构、制度、网络、个人以及事件过程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视角来全面进行解读。这样分门别类地进行深入研究,似乎可以在相关的研究领域内得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结论,为正确处理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提出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四)新市民的城市适应性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市民化过程中,农民将会经历文化震惊、文化濡化、文化重建、文化再适应直至文化创新的过程,最终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新市民,因此有关新市民的研究中有许多主题值得关注,它将会成为研究的侧重点。随着户籍制度、农民工管理保护制度的日益理性化、公正化,这类问题将会以更加耀眼的形式突现出来。其中问题之一是新市民中农民精英的流动问题。在农民市民化后,农村中剩留人员中精英阶层的组成状况、农民在转变成市民后是否会出现新的统治精英、经济精英;精英阶层是在进行世代的延续,还是被新的社会向上流动而更新;各种精英的身份重合度如何,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将会为社会阶层研究提供新的探讨兴奋点。二是自主空间的维护与利益表达。作为新市民,农民在市民化后必然会在生活方式、工作选择、权利待遇、休闲娱乐等领域处于显性的或潜在的不利境地。新市民必将采用一定的生存方式来加以应对,并对不公平的社会待遇进行抗争。争取属于自己的私人领域或公共领域,并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保持畅通,这其中涉及到诸如市民社会、公民政治权益等,其中的具体研究内容更是纷繁复杂,需要我们长期关注。

(五)农民市民化模式的比较研究可以提供一些理论启示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农民的市民化必须依据现有条件来展开,因而必然会形成不同的市民化模式。不同模式所依据的基础条件、动员机制、现实路径与策略倾向的抉择等都会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因此,比较农民市民化的模式将会对出台区域性的农民市民化因应策略,具有参考意义。譬如,农民的市民化可能会存在江南的苏锡常模式与华北模式的不同。在江南模式中,经济发达、中大城市居多、人口密度高、城市现代化发育程度强,而村落中人口聚集程度低、规模小,农村的传统家族制度强大、乡村集市不发达,农民接触城市的现代因子较多,现代工商业占主导地位,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苏南地区农民市民化的客观外界约束力量与现实基础。而市民化的华北模式却有其特蒜性,但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该地区交通较便利,中小城市居多,城镇密度低,城市现代化发育程度低,村落人口的聚集程度高、人口多、规模大,显性的宗族制度不发达,而农村集市发达,传统的小手工业多,农民的传统习俗文化仍较强。因此,比较两者异同,并以各自的典型地区如苏南的无锡、苏州与华北的定州(定县)为研究基地,建立或利用各种理论模型进行深入的全面探讨,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本土性的中国社会学理论与研究方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将会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形成社会学的中国经验,并最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学成熟起来的重要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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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杭生,杨敏。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层时代内容[J].光明日报2005-2-22.

[4]俞弘强。中国政府与农民关系研究述评[J].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5)。

[5]张继焦。城市的适应[M].商务印书馆。2004,P10~40.

[6][法]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序言。

社会问题论文篇12

上述立法概览表明,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新格局。但从整体来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模不大,规格不高,法制化程度太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立法的落后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比如开创社会保障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堪称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尔后又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奠定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一时间成为各国效仿立法的楷模(注: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第45页。)。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理应在社会保障法群中首先面世,但《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早在1994年初,全国人大就把《社会保险法》列入当届人大必须制定的115部法律规划中,其中排列第41号的《劳动法》已颁布施行4年有余,而列位第39号的《社会保险法》却仍处于千呼万唤之中。1999年元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条例并不能解决社会保险的诸多问题。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企业欠缴养老费用高达300多亿元。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罚,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经济体制改革涉及国企改革,面临破产、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使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破产兼并举步艰难时,才开始考虑到是失业保险立法的时机;抗洪救灾时遇到救灾无秩序问题时,才感到缺少救灾立法等等,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仪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立法体系不健全。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其余组成部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几乎是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仅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例,国务院统一了通知,确定了两个试点方案,允许地、市级以上的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主选择。结果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作不同方案选择,各省也有不同实施方案之规定。造成这一项本该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并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其他的社会保障甚至县一级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如劳动、卫生、财政、民政、银行保险公司乃至工会等,“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3、立法层次不高。社会保障法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其他各部门法一样,其效力应该仅仅低于宪法,在立法层次上按理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是全国人大通过的,而且是与其他内容混和,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其规定还不是主要的社会保障子系统。而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件以上。这些行政法规大多数以“规定”、“试行”、“暂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它们是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它带来的结果是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4、立法适用范围窄,权利不对等。从各种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为城市城镇的各种企业,占中国总人口80%的农民一直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虽然新出台的两个条例扩大了享受社会保险成员的范围,但仍显不够宽阔(注:参见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享受社会保障对象的有限性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实施对象均是全体公民”的标准相比,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和不合理。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带来的后果是劳动力盲目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层次竞争主体的培育。另外,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新模式,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由于法定比例欠合理,其中国家只有少量补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高,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由企业负担,造成企业不堪重负,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之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困难之一。

5、法律效力低及实施机制弱化。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及法律监督程序等。实施机制较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定。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是有其自身特点的,比如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发生了工伤事故,无论雇主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推定雇主责任原则(注:参见贾俊玲著《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载《中外法学》(京),1999年第1期第28页。)。又如,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中缺乏对欠缴、拖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制

裁措施,目前最为突出的是对挪用、挤占、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我国刑法第273条对挪用社会救灾、社会救济等救济款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制裁制定。但并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于特定款物的保护范围之内,使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极其不安全状态。

二、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选择比较

社会保障立法内容是与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内容紧密相联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实施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确定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尽快将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超前地制定社会保险法律。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目前一般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式:(1)“福利型”模式。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实行这种高消费高福利的政策,强调全民性原则,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负担。典型代表是英国。(2)“传统型”模式。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实行强制性保险。该模式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强调个人责任。保险费的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缴费相联系。费用根据不同项目由两方或三方负担。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采用该模式。(3)“国家保障型”模式。前苏联及其他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该种模式。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无偿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社会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现在这些国家都在进行改革。(4)“储蓄型”模式。强制性地由劳动者一方和用工一方缴纳费用作为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新加坡等少数国家采用该种模式。

上述四种模式,经过各国多年的实践经验,每种模式都有其利弊,根据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国情特点,目前都在进行改革。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种模式是适合于世界各国的统一模式,各国的模式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都在作不同模式的选择。因此,我们不可能照搬或“移植”这四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特点,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农村社会保险宜采用单独立法。鉴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如养老保险就不应与城镇养老保险立法相一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自我储蓄型”、“家庭养老型”为主的模式仍会存在,所以只宜采用先行单独立法。农村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应将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和继续完善“五保户”的保险制度方面。

2、商业保险是否被涵盖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存在本质差别。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仅从当事人意思表示来看,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保险等保障形式,是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强制性分配形式,基金来源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二者不可能统一规定在社会保障制度中。

3、从立法形式、层次和社会保障法所处地位的关系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有必要强调中央集中统一立法,减少地方分散立法;在立法层次上应提高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规格,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人大立法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制系统建设的最高保证。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4、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借鉴外国专门设立劳动法院和劳动法庭的经验,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或法院,专门从事审理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及时惩处各种违法及犯罪行为。

5、在社会保障立法中还应注意与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我国已批准的19个国际劳工公约包含很多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比如《就业政策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救济公约》等等,这些公约中规定的标准,是我国立法必须参照和执行的。另外,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1月3日生效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我国既已签署,待立法机关审议批准,就要履行其规定的义务,要定期向国际人权组织报告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中,应注意对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的借鉴和吸收。

社会问题论文篇13

随着社会阶层构成发生的深刻变化,社会观念也有碎片化的现象,即原有的社会阶层经由社会观念达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了某种断裂,社会观念的利益化和个体化倾向明显,过去围绕改革方式、路径和方向而产生的左与右、激进与保守、自由与权威之间的观念分野,已经被围绕关键性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新的阵营组合所取代。今后,社会观念的冲突将围绕着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健康、环境等具体的社会问题展开,随着问题的变化,争论的阵营也不断重新组合,这是社会观念冲突发生的一个新变化。

一、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1、就业问题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资本和技术对劳动的替代以及劳动年龄人口的持续供给,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不断下降,现在每年最多能够创造的900多万个就业机会,但有多万人竞岗。到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6万人,虽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加上其他企业、农民工和大学生中未登记的实际失业人员,“城镇调查失业率”超过了10%。根据全国市民的调查,失业下岗被列为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的首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资本和技术增密,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农民进城打工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根据“非典”时期的最新调查,全国流动农民工达到1亿多人。按照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村只需1.5亿劳动力,目前的3.6亿农业劳动力,还需转移的2亿多人,即便按2020年非农就业人员达到70%的目标测算,也还需要再转移约1.5亿农村劳动力。

全国高校在连续数年扩大招生后,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尽管大学毕业生的初职平均收入预期已经大大降低,但仍有约70万大学毕业生待业。现在城镇新生的生活困难人口和农村的贫困人口,除了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和大病患者外,多数是与失业或严重就业不足有关。全国农民现金收入中,约35%是外出务工收入,有些省份农民外出打工收入,已超过和接近了本省的地方财政收入。从影响就业的各种因素来看,就业在相当长阶段(包括经济快速增长阶段)都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严峻问题,必须从发展战略选择的高度来认识和规划就业,既要防止重走国家包下来和反城市化的老路,又要在完善劳动力市场过程中高度重视就业机会的持续增加。

2、婚育观念的变化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她为繁衍人类、稳定和发展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长期以来,政府在反对和解除封建性质的婚姻关系的同时,努力实行和健全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与西方社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低离婚水平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变化。离婚率连年上升,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婚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在家庭问题上,一是没有明确提出和确立一个基本的思想原则,即个人的独立地位和自由权利是家庭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一切社会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之基础;二是没有正确认识我国家庭制度中的优良传统和腐朽成份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没有恰当界定家庭活动和家庭关系的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划分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和范围。

随着社会世俗化进程的日益加深,人们对婚前和婚姻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度。一项对北京青年的调查表明,对于“双方相爱以后不结婚也可以发生”这一问题,只有三成多的人表示反对,而这其中还有一半的人反对态度极其温和。很多人在表示对上述做法的支持时非常干脆,似乎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多数青年认同“存在爱情的前提,婚前没有必要反对”。对数据的交叉分析还发现,年龄越小对上述观点持赞成态度的比例越大。

3、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一词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但家庭暴力现象早已在我国出现。据统计,在我国的2.67亿个家庭中,约8000万个家庭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超过1/4源起于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对来信来访分类统计后发现,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15.5%。[1]此外,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在21个省进行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8.2%的女性有时受挨打;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世界性,国外的情况同样如此。据国外媒体报道,在美国,平均每7秒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而在英国,这个时间下降到了6秒钟。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干扰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对婚姻家庭丧失信心,长此以往,社会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将不国矣”。

4、吸毒问题

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尤其是吸食海洛因人员的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新滋生吸毒人员年均增长幅度从五年前的29.3%降至13%。但是,吸毒人数仍在上升,涉毒区域不断扩大,滥用****片剂、******和******等新型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可以说,海洛因、大麻、****片剂、******、******及其它******品、精神药物等多种交叉滥用的局面已经形成。

截至底,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人,现有吸毒人员74万余人,其中海洛因吸毒者65万人。吸毒人员呈现三多的特点,即男性多、青少年多和社会闲散人员多,分别占吸毒人员总数的84.5%、72.2%和54.3%。我国涉毒县(市、区)已达2201个,比增加了53个。其中吸毒人员在百人以下的县为1033个,百人至千人的963个,千人以上的205个。

吸毒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共用注射器注射海洛因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中国所有省区市都报告了在吸毒者中发现了艾滋病毒感染者。截至底,全国共报告艾滋病毒感染者86万例,其中经静脉注射吸毒感染的就占55.3%。云南、广西更分别高达87.56%和88.1%。此外,从各地破获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情况看,由吸毒人员所为占相当大比例。

5、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失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了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六成左右。而且杀人、抢劫、、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世界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除了无业人员及城市周边地区人员居多,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犯罪等特点。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是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二是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三是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有上升之趋势

二、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影响城市发展的社会因素多种多样,促进的措施也各自不同,作为正在迅速变化的中国城市社会,在改造城市居住自然环境同时,注意根据时代的特点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强化社区管理,以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1、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的重大政治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密切观察、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既要周到细致、合情合理;既要旗帜鲜明,又不可失之偏颇。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作风和腐败行为。继续改善干群关系,正确处理干群矛盾。要以强化人事监督为切入点,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顺利实现,做到合民心,顺民意,真正地促进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德法并举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城市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与个人都模范地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和实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有序运作的和谐体系。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各种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的秩序之内,使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遵循,这是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努力加强诚信建设

要使诚信为本在城市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诚者自成”。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要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使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要确保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做到真实地传达客观情况,盲不背实、口不违心。如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必须披露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等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优势地位开展经营活动,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某些上市公司编造业绩神话,披霹虚假信息等,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切实宣扬、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城市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对各行各业作出表率,对于作出的承诺或达成的契约,务求守诺、践约,切不可马虎、随意。要尽力维持政策的适当稳定,切不可轻易变动。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有必要对以前的承诺、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必要的说明,以使其理解。要及时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做出调整。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要有关诚实信用的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逐步地建立、完善,再加上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城市社会发展中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

3、大力扶助弱势群体

帮助弱势群体,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首先,要形成共同关爱改革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在现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就是相对存在、不断变化的。“没有常穷久富家”,他们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也是改革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促进持续发展。通过赞助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广辟就业渠道,积极救助,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好风气、好环境。其次,要开展工程救助,使改革中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对退休年龄以内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吸收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结合社会保障,提高其劳动报酬。再次,要进一步扶助弱势群体青少年,强制适龄青少年入学。对于达到初中文化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第四,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加强监控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暂时陷入困难的群众要认真负责地、满腔热情地给予关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4、继续完善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面对城市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政府要逐步调整自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适当放权,调动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机构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家从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中退出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就随之而来。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整合城市居民,通过社区建设增强居民认同感、公益观念和社区参与意识。使由国家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意图,通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数市民的同意得到实现。

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和促进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使得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与城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体制。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西苑出版社.1999

张潘仕.青年社会病.青春出版社.1988

[3]刘智峰.道德中国:当代中国道德伦理的深重忧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邓思平.经验主义:孔子道德思想及其历史演变.巴蜀书社.

[5]朱力.社会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安塞尔·m·夏普.查尔斯·a·累吉斯特.保罗·w·格兰姆斯.社会问题经济学:第十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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