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采购论文实用13篇

贸易采购论文
贸易采购论文篇1

加入WTO要求我国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财政职能,建立政府公共预算体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而我国现有的实践水平和制度框架根本不能适应这一要求。这对于我国正在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来说,无疑意味着多方面的挑战。

1.时间异常紧迫。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国家,并随着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渡而逐步完善。也就是说,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20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而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相对于世界大多数国家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和立法才刚刚开始,而且这不是一项孤立的活动,它涉及到预算管理改革乃至整个政府和市场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也涉及到政府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方式的根本变革。虽然我们可以大胆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理论和方法,但同时要顾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许多问题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这一系列的变革仍需要一个过程。1995年12月,在日本大阪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主席代表我国承诺,将于2020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WTO,我国就得按照既定的时间表承担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义务,无疑大大地缩短了这一过程。概而言之,我们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时,面临着制定法律和使其现代化的双重任务,不仅任务艰巨,而且时间也异常紧迫。

2.观念难以转变。虽然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一些思想观念在一部分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他们对政府采购缺乏基本的了解,对这一创新的改革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甚至个别部门还会因利益的调整产生抵触情绪。如有些预算采购单位认为,根据预算分配的资金,应该由自己支配,不需要政府统一采购。又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朝南坐”,等人上门办事,没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意识。所以他们往往把采购搞成控购。更为严重的是,长期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形成了重审批、轻管理的制度模式,注重采购审批程序和对采购进行监督的权力归属,忽视对采购过程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不能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国正式加入WTO的时间不长,不可能要求大家对与WTO相关的规则都有深入的了解,但是,当时间表指向我国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时,就不能以此为借口来避免成为被告的尴尬。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表明,观念和思维方式转变的难度,远远胜于建立制度本身。

3.转型时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已不仅仅是一国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它已经融入到世界性贸易组织、地区性贸易组织的有关制度协定中,体现了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相关领域的权利义务。因此,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和具体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在目标上有很大差异。国际间的政府采购协议旨在扩大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追求国际经济的一体化;而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法则旨在使本国企业尽可能进入外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极力保护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所以,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时候,就不能“摸着石头过河”,而是要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尽可能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大多数都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后期过渡阶段,与政府采购制度息息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预算体制、国有企业等,正进行着轰轰烈烈的改革,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要考虑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如政府采购主体如何界定,是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中,由于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呈现出多元化走向,对他们的主体地位不能做简单的取舍。这样不仅增加了立法技术上的难度,而且对立法的效果难以形成可靠的预期。

4.国内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市场一直是个高度保护的市场,甚至在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化之初,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随处可见歧视政策与手段。可见,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品不受冲击。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几乎是同步的,国内企业显然就失去了一个既发展又受保护的宝贵时机。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国外供应商就要进入我国市场与国内企业竞争,使国内企业不出国门也将面临国际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产品多是低水平的重复生产,技术含量不高,根本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国外厂家竞争市场。现在我国虽然没有对外声称开放采购市场,但由于我们很多项目是靠外国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这些金融机构也就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致使该市场事实上已经部分开放。因为在外国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采购中,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实行国际性竞争招标投标。国外许多企业通过这个渠道已经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据统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度大约为15%,外国供应商已经基本垄断了我国的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碳酸饮料以及一部分家用电器行业。如果不改变国内产品的现状,等待我们的将是残酷的结局。

5.专业的采购人才匮乏。目前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我们再来看一下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情况。香港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政府各部门的通用物品及有关服务由政府物料供应处集中采购。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为8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和某些公共团体(包括医院管理局)服务,每年采购总值约50亿港元。目前,物料供应处人员总编制为1368人,其中1125人协助60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采购工作。政府物料供应处招募人员的最基本条件是高中毕业生,实际上主要是招收大学毕业生。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级别,进入物料供应主任系列的人员,要求持有公认机构发放的物料采购与供应文凭,如英国特许采购与物资协会学位或香港理工大学采购与物料证书等。政府物料供应处现有181名物料供应主任。采购人员的晋升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和在各方面均有出色表现。采购人员的权限是按级别确定的。总物料供应主任负责最高20万港元的采购事务,高级物料供应主任为12万港元以下,物料供应主任为7.5万港元以下,低于物料供应主任的为5万港元以下。为了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政府物料供应处为他们提供持续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形式有:资助物料供应主任级别人员进修专业课程;为职员提供课堂培训,包括采购专业知识、审计、会计、成本核算、仓库管理等;安排高级职员进修专门技能课程,如高级谈判课程、采购技巧以及采购法律课程等;派遣高级职员参加本地及国际论坛和会议,掌握国际上政府采购发展的最新动态。[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置的门槛金额虽然会比香港地区的高,但大陆的采购规模仍会远远超过香港。据有关统计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消费大约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按199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8万亿元的规模,政府支出大约有8千亿元之巨。[4]规模之大,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政府采购需要一支十分庞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采购队伍。这是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人力资源,其缺位可能构成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瓶颈。

6.信息不畅,与接收不对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系统或机构来传播政府采购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信息要么由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只有少量的信息通过政府网页。相反,外国政府采购大都采用了电子技术,信息快捷、简便、高效。如美国,设有查找采购信息较快捷的“采购改革网络”,该网的信息窗、最佳资产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培训等栏目,分别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件、采购计划、采购信息、采购实践中的成功的创新实例及采购培训方法等。同时,采购金额高于25000美元的采购,都可刊登在美国《商业时报》特设网络或《商业日报》的报纸上。此外,美国政府机构还使用了电子目录及电子合同网络系统,对一切合同进行了分类安排。这样,大家随时都可以免费浏览和提取这些信息。相比之下,我国不仅采购信息的渠道少,而且对外国采购信息接收的障碍更多。信息的渠道少,表明信息公开的程度不够;接收的信息少,就会无端失去很多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这都会置我国政府于被动地位。

上述事实表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较之发达国家,面临更大的困难。那么,在WTO框架下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又能带来怎样的契机呢?

三、挑战背后隐藏的机遇

1.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目前,我国虽有政府采购行为和活动,但还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将涉及部门利益调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还要面向国际市场,单靠一个红头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是行不通的。虽然统一的政府采购法被纳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于1999年4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但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来看,整体上有保守的倾向。“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也就是说可能要相关的体制改革就绪,才能制定政府采购法。加入WTO,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无疑形成了一股现实的、强大的外部压力。它不仅会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等相关体制的加速改革和相应法律法规的修改,而且也会促使千呼万唤的政府采购法早日出台,从而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

2.有效遏制腐败。政府采购本是政府利用权力管理社会经济的一种方法,但权力的运行不可避免伴有权力的寻租。政府采购中的重大丑闻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发生,我国也屡见不鲜。近年来查处的经济案件,作案团伙化、钱权交易十分突出,手段更加隐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将置政府采购于社会监督之下,建立内部制约、外部审计和供应商投诉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维护采购过程的平等竞争,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我国率先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领域暴露出的腐败问题,说明目前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度不够,使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期望值有所下降。这一问题中一个体制方面的原因,就是在我国政府部门掌握的权力往往是一种复合的权力,它可能对权力行使的对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当某一供应商在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他在决定是否投诉时,通常就会权衡被投诉方的权力对自己其他利益的影响。这样,供应商投诉制度的预期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外国供应商也参与竞争,一方面他们的维权意识较强,另一方面,他们对政府权力的顾忌相对较少,这对政府采购主体的权力寻租行为构成了一种潜在的威慑力。深圳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第一个将政府采购部门告上法庭的就是一家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虽然不属于外国供应商,但从一定程度上也能证明这一点。因此,我国加入WTO、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外国供应商的参与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优越性有机结合,将会有效地遏制采购中的腐败。

3.扩大产品的国际市场。签定《政府采购协议》后,成员国之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对等的,我们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虽然我国的企业整体缺乏国际竞争力,目前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中标的可能性不大,但我们可以把占领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除此之外,我国也有部分产品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但部分国内企业经营观念落后,缺乏现代营销思想,不熟悉国际贸易规则,不顾成本竞相降价,不做市场调查而盲目出口,造成企业亏损又被外国征收反倾销税。加入WTO后,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国内企业整体规范化发展,发挥自身优势,早日以强大实力参与到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去。同时,利用国际分工,大力发展我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的行业,通过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效地引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产品的国际市场。

4.提高国内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都将和国外企业平等竞争。通过规范性竞争,国内企业不仅可以找到差距,而且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利用的一些规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例如,我国可以排除小规模政府采购适用国际招标方式,使政府采购为我国产业发展提供更大动力。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中基本不存在歧视外国商品的现象,相反在许多采购活动中,国内厂家产品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中门槛金额以下的采购原则上要在国内市场进行。针对这一点,一些深谙政府采购“涵义”的国外供应商已表示出极大的关注。著名的IBM公司、三星集团等世界一流企业,主动提出要考虑将他们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的技术含量达到50%,作为在中国办厂的附加值。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对世界先进技术的引进。

总之,加入WTO,就意味着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指日可待。这对于我国正在建立之中的政府采购制度,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我们应把握机遇,及时调整战略,从容面对挑战,使我们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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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等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给人们启示,政府采购不仅是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手段,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有效方法。随着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角色的不断变化,采购制度的目标和作用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然而在1979年以前,由于世界各国普遍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保护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封闭的,其突出的表现是, 1947年由各国共同制定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就把规模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排除在外。随着贸易自由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工业化国家亟待为本国产品开拓海外市场,部分国家借以打破贸易壁垒解决本国贸易失衡问题,政府采购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国际领域日益受到重视。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 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 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WTO 《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协议》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投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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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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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快速增长。2012年8月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后,当年出口90亿美元,同比增长150%,直接拉动全省出口增长2.5个百分点,对全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今年1—9月,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同比增长239.4%,其中市场采购贸易出口107.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75.3%,对全省外贸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7%。

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到今年9月,涉外经济主体已达5264户,比改革试点初增长了近50%,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818家,占全省90%、全国80%。

有利规范市场行为。通过税收、外汇、海关、商检、商务等政策举措和政策创新,较好地推动了贸易便利化、管理规范化,促进了义乌市场的繁荣发展。

商务部门推进义乌市场采购

贸易方式的主要工作和举措

深入调研,形成试点方案。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省商务厅牵头建立了“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抽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门人员,深入开展调研,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协商论证,于2011年底完成义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课题报告,并获2011年度浙江省党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奖。在此基础上,省商务厅与义乌市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反复讨论修改,充分凝聚共识,牵头起草了《义乌实施“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试点方案》并上报省政府。2012年2月,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试点方案》,并以省政府名义正式上报国务院。

先行先试,推动政策突破。去年8月,省政府决定义乌依据《试点方案》有关政策建议,先行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推动下,省商务厅多次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工作交流协调,努力在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上进行政策创新。重点做好以下政策落地实施:国税部门明确对市场集聚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商务部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权限,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海关开展无纸化通关改革试点和无纸化转关改革试点,简化转关手续,提高通关便利;检验检疫部门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施采购地报检制度,对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出口,直接签发通关单;外汇管理部门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总量核查和动态检测;工商部门积极培育多元化贸易主体,放宽了主体准入。

完善配套,注重持续发展。在先行先试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细化备案登记、通关管理、免税申报和外汇结算等配套政策及其实施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综合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应用,分步建设涵盖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出口信息和监管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作用长效化。与此同时,省商务厅、义乌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赴北京与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进行汇报沟通,积极推动国家八部委行文审批,用制度规章把义乌先行先试中有关政策固定下来。

抢抓机遇,进一步

扩大义乌改革优势

今年7月,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出台12项措施,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自8月起正式实施。其中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等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是在义乌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方案研究和申报中强烈要求创新突破而未果的内容。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面对这些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举措,如何深化实施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要抓住关键,找好结合点,进一步扩大改革优势、市场优势和综合优势。

(一)把全面落实八部委文件与落实国务院贸易便利化政策相结合,扩大改革优势。

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落到实处。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由“先行先试”、“部分落地”向“全面落地”转变,协调海关尽快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处理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与原有“旅游购物”监管方式的关系问题。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每批次货值最高限额从5万美元提高为15万美元;进一步突出“守法便利、违法严惩”导向,实施分类管理,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加强信用评价,对诚信守法、管理规范的经营者提供更为便利的通关服务;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低风险、自主知识产权、出口品牌等商品予以优先验放。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新型贸易主体培育,优化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结构,提升其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二是推动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制度创新,放宽小额小批量出口商品认定标准,推动关检部门合作开展“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改革,减少法检商品种类,原则上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法检等,大力优化通关等服务,积极探索义乌出口小商品跨关区直通关作业模式改革。三是义乌要加快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加快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加强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全力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和市场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二)把推进市场采购贸易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相结合,扩大市场优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明确在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实施一系列便利措施,并进行专项统计,而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不少共同点,如金额小、品种广、批次多等,贸易对象主要为境外小客户和消费者。义乌要充分发挥小商品市场网货集聚优势、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优势,一是着力探索实施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二是着力突破传统货物贸易中以海关通关单作为结汇凭证之一做法,在能证明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允许不同运行模式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能正常收结汇;三是借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采购地报检和小额小批出口便利检验监管等政策,进一步实施与跨境电子商务采购出口和小额小批等特点相适应的商品检验检疫监管便利措施。四是探索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联动发展。

(三)把发挥义乌点上优势与省内积极推广试点相结合,扩大综合优势。

保持试点先发优势,不断激发创新动力。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健全海关、商检、工商、税务、外汇监管和商务等管理办法,提升市场采购贸易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在工作机制上不断创新,健全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管理、外商管理、质量管理、外贸风险预警防控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机制;在与其它贸易方式互动发展上不断创新,实现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与国内贸易、市场采购与一般贸易互动发展,为在全省、全国推广市场采购贸易提供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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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刺激经济复苏方案的出台

美国2007年爆发的次贷金融危机的发展与蔓延,给美国经济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失业率增加、更多房产丧失赎回权,国内生产总值萎缩”。为应对这一次贷金融危机,美国布什政府最后一年任内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希望说服美国国会通过7000亿美元的救市计划。布什政府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游说国会通过该救助计划,几经周折,直到布什总统届满离任前3个月,该计划才获得国会的批准。2008年11月美国总统大选结果揭晓,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2009年1月20日,奥巴马总统正式上任。他上任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处理深陷金融危机的美国经济。鉴于美国国会内占有多数席位,再加上美国传统的政治和经济理念以及奥巴马竞选时的承诺,美国应对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复苏政策和措施的出台阻力显然少了许多。经过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内部激烈辩论以及国会与奥巴马政府多次的讨论和协商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最终于2009年2月13日通过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一揽子刺激经济复苏的方案,即《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2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该法,美国刺激经济复苏方案出台了。

美国上述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复苏的方案主要包括:2883亿美元左右的减税计划(约占方案总额1/3)、120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1060亿美元的教育投入、375亿美元的能源领域投资及240亿美元的对困难家庭和居民的救助措施。按照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BO)的估算,该计划中的74%将在2010财年结束前(截至9月30日)完成。

二、关于“购买美国货”条款争论

面对当前金融危机给各国金融和经济贸易带来巨大的影响,各国纷纷出台各种应对危机、刺激经济复苏的政策和措施,不仅是理所当然、无可厚非,而且备受赞赏。例如,中国政府为应对“外部需求明显收缩,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城镇失业人员增多,经济增长下行的压力明显加大”等情况,决定拿出4万亿人民币刺激经济复苏和增长,得到了不少国家,包括美国以及国际组织的赞赏。按道理,美国的刺激经济计划也应该像中国等其他国家的刺激经济计划一样,得到国际社会的鼓励和赞扬。然而,与人们的预料完全相反,美国这一次的刺激经济计划与4个月前的美国救市计划完全不一样,受到了国际社会、包括美国国内的普遍质疑和反对。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反常现象呢?情况可能很复杂,但事实却非常简单,因为在其长达千页的刺激经济计划内包含了不足一页的、带有明显贸易保护主义的“购买美国货”条款。

(一)“购买美国货”条款在质疑声中出台

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强力敦促下,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1月28日以244票赞成、188票反对通过了奥巴马提出的总额为819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的核心是支出和减税,众议院通过的议案为这个核心部分加进了许多新措施,包括带有明显贸易保护主义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在2月4日美国参议院讨论经济刺激计划时,共和党议员麦凯恩提出议案,表示应当禁止“购买美国货”的规定出现在新经济刺激方案的任何条款中,但参议院当天以31票赞成65票反对否决了他的议案。2月10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在争议声中最终投票批准了总额为838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2月13日,经过长时间持续拉锯的经济刺激计划,在软化了“购买美国货”条款后,终于获得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一致通过,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2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该计划,使之正式成为法律生效。至此,“购买美国货”条款终于在一片质疑声中出台。

(二)“购买美国货”条款主要内容

美国国会通过的刺激经济计划内的“购买美国货”条款主要内容是:

凡受到计划支持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工程的建造、改建、维护或修理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及其制成品,除非:(1)美国钢铁产品数量不够;(2)购买美国钢铁产品成本高出外国钢铁产品25%;(3)联邦政府认定购买美国钢铁产品会损害公共利益。同时,还规定了该条款的适用应与国际协议项下美国承担的义务一致。此外,还包括了要求美国国土安全部购买美国生产的纺织品和服装的内容。

事实上,上述“购买美国货”条款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基本上仅是美国业已存在的“购买美国货法”中一个条款的翻版,并没有特别新的内容。

(三)“购买美国货”条款合规性争议

针对美国刺激经济计划内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在国际上,包括美国国内,引起了空前广泛的争议,尤其是有关该条款合规性的争议。

美国国内关于“购买美国货”条款的争论十分激烈,针锋相对,难分上下。

一种持支持态度。例如,在美国众议院通过含有“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刺激经济计划的第二天,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在接受美国CNBC电视频道采访时表示,在经济刺激方案中包含购买美国产品的条款是“合法的”。美国经济政策研究院资深国际经济学家Robert E.Scott认为:“刺激经济法案中的购买美国货规则是一种高明的政策,该政策并不与我们签订的任何条约相冲突。”

美国制造业和工会人士说,“购买美国货”条款不会引起争议,因为该条款在美国已经存在了70多年。

而更多的人士和媒体持批评的态度。就在美国参议院讨论刺激经济法案时,共和党议员麦凯恩提出议案,表示应当禁止“购买美国货”的规定出现在新经济刺激方案的任何条款中,因为它等于向世界传递美国将重拾保护主义的信号,它违反了美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只会引发贸易战,加深全球经济衰退。美国哥伦比亚大学Jagdish Bhagwati教授认为:“购买美国货条款单方面破坏了先前的贸易协定,违反了我们作出的承诺。”美国达特茅斯大学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欧文在《纽约时报》撰文指出,世界贸易濒临崩溃,美国进口正在以两位数骤减,世界经济最怕的是对贸易落井下石,但不幸的是,这可能是美国正在做的事情。《华盛顿邮报》发表社论,批评经济刺激方案正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复活的工具。美国著名智库华盛顿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两位知名经济学家霍夫鲍尔和斯考特在该所出版的《政策概要》上,发表了题为《购买美国货:

不利就业、有损声誉》的报告。该报告认为,这些条款不仅会危及脆弱的全球贸易体系,破坏美国欲在目前全球经济危机中扮演领导者的努力,而且会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因这些条款而失去的工作岗位要比原想“保护”的工作岗位还要多。

相对于美国国内关于“购买美国货”条款十分激烈的争论而言,国际上却是呈一边倒之势,几乎一致批评美国经济刺激方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

就在美国总统奥巴马就任前一天,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德国工业联合会发表讲话时警告美国不要因金融危机而陷入贸易保护主义泥潭。日本财务大臣中川昭一表示,“购买美国货”条款代表着贸易保护主义,七国集团和二十国集团成员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对这一条款的反对。中川昭一还表示,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应当遵守贸易自由化原则,“我们已经在‘大萧条’时期尝到过贸易保护主义的教训”。英国商务大臣彼得・曼德尔森对奥巴马政府推出的“购买美国货”计划进行了激烈抨击,称这项计划可能导致贸易冲突。曼德尔森表示:“如果这场‘购买美国货’运动一旦展开,那就有可能转变为真正的贸易壁垒,这是我们在全球经济中最不需要的东西。”

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也不指名地批评了美国的这一做法,指出:“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加深影响,有的国家在刺激经济的方案中提出了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条款,我们对此深感忧虑。”

一些国际组织也呼吁警惕当前一些国家出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负责人在德国柏林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各国政府有责任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针对美国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秘书长古瑞亚甚至号召“各国应联手打击诸如美国经济振兴方案‘购买美国货’条款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笔者认为,关于美国“购买美国货”条款合规性问题,由于美国参议院在讨论该条款时,为了平息国内外对该条款合规性的质疑和一部分共和党参议院的强烈反对,特意加上了“‘购买美国货’条款的适用应与国际协议项下美国承担的义务一致”,巧妙地规避了合规性的质疑,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善意”回应了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该条款贸易保护主义的责难和批评。因为根据参议院的这一修改,凡是与美国签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与美国共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原则上,就不受什么大的影响。这样,真正受到很大影响的就是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的大国,如中国、印度、巴西等。

尽管美国国会对“购买美国货”条款进行了修正,巧妙地规避了对该条款合规性的质疑,但是,该条款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和“自私”性质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就连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美国众议院通过带有“购买美国货”条款的经济刺激法案后也承认:“我认为这可能是个错误,在全球贸易下降的背景下我们开始传递一种貌似我们只顾及自身而不顾全球贸易的信号”。他还表示不想传达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信号,并可能在国会提交的经济刺激法案中修改“购买美国货”的语句。

三、“购买美国货”条款不是一剂“良药”

美国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经济严重不振,就像一个人生病,需要花钱求医买药治病,那么,“购买美国货”是不是一剂“良药”呢?笔者同意相当一部分人士的看法,认为:“购买美国货”不是一剂“良药”,从长远来看,很可能是一剂“毒药”。基本分析如下。

首先,从历史上来看,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就不是一剂“良药”。例如,1930年6月,也就是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后,美国胡佛政府为了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大量进口商品冲击,提出并通过了《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开始对2万余种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立即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同时引发对美国出口商品的报复,这种以邻为壑的政策使全球贸易几乎中止,美国的经济也由此下降了2/3,一半的人失去工作。尽管当前政治、经济形势早已今非昔比,但历史的教训仍然值得重视。

其次,保护主义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出台,违背了美国政府的承诺,使当今头号大国美国的诚信大打折扣。美国一直以“自由贸易”、“公平贸易”主张和捍卫者自居,这种明显带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购买美国货”条款与自由、公平贸易有何相似之处?不仅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而且是根本背道而驰的。就在美国深陷经济不景气之时,在2008年11月二十国集团华盛顿峰会上,包括美国在内的与会国就支持自由贸易、反对保护主义达成共识,表现出了协调合作、共克时艰的意愿。前已述及,就在美国众议院通过带有“购买美国货”条款的经济刺激法案后,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这可能是个错误”,他不想传达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信号,表示要修改经济刺激法案中“购买美国货”的语句。这种言而无信、出尔反尔的做法,不是令当今头号大国美国的诚信大打折扣吗?有分析人士指出,作为世界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在国际贸易中拥有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优势和利益,因此长期以来一直是自由贸易的主要倡导国之一。危机当前,美国因国内政治考虑,屈服于国内个别行业或利益集团的压力,背弃自己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义务和承诺,堕入保护主义的窠臼。这种对自由贸易“用之如珍宝,弃之如敝屣”的态度实属不智,是极为短视的。

第三,“美国货”词义混乱,概念不清。顾名思义,“美国货”指在美国生产的产品,即“美国制造(made in U.S.A.)”。这一概念,在70多年前的《购买美国货法》出台时,还比较明确,因为当时生产相对落后,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也不很发达,一国产品的生产,其原材料、资金、生产工艺、劳动力等基本上都发生在一国范围内。然而,时至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美国制造”一词却发生了词义混乱,概念不清。例如,美国跨国企业在海外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不属于“美国货”,或者,外国的跨国企业在美国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不属于“美国货”?在前一种情形下,美国公司赚了钱,但把工作机会让给了外国人,后一种情形下,美国人获得了工作机会,但钱却被外国公司赚走了。难怪许多美国跨国企业都竭力反对“购买美国货”条款。

第四,“购买美国货”条款是饮鸩止渴。如前所述,“购买美国货”条款一出台,就受到国际舆论连续的激烈抨击,有人将其斥责为“一项愚蠢透顶的经济政策”。著名保守派思想库美国传统基金会贸易问题专家马克黑姆也指出,“购买美国货”条款不仅无助于增加美国国内就业,反而会使更多的美国企业因原料成本增加和其他国家的报复措施而破产,从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失业问题,到头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美国达拉斯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费希尔在接受美国有线电视台采访时说,“我直说了吧,(类似‘买国货’计划的)保护主义就像在经济上吸食,这可能会带来一时兴奋,但会让人上瘾并最终致死经济。”在当前金融危机及经济危机重压下,美国的这种贸易保护主义倒行逆施纯属饮鸩止渴。

最后,“购买美国货”条款将促使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泛滥。不可否认,“在一个比较严重的经济危机之下,在国内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应该说是比较得人心的,因为贸易保护主义的

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些国家政府国内政治的需要。”正因为如此,美国总统奥巴马尽管口头上反对贸易保护,但其最紧迫的压倒一切的任务就是要推行经济刺激计划,所以,国会一通过经济刺激计划,他很快就签署该计划并使之生效。事实上,目前很多国家,特别是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也或多或少采取了不少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如法国、英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等,甚至如俄罗斯、印度等国家也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不难预料,“相信贸易保护主义风潮还将继续发展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美国,因为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本身就更容易使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取得与其实际经济实力份额不相称的政治能量。”

四、中国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选择

面对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较为盛行之时,如何确定中国自己的经济政策和应对策略已成为中国政府和相关人士最为紧迫的重要任务。毫无疑问,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已给中国经济贸易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在进一步深化和扩大,短期内,很难有把握地说会很快消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首先,要警惕和预防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泛滥,并随时准备采取适当措施。在当前世界严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之下,短期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泛滥这一趋势恐怕谁也阻挡不住。美、欧主张自由贸易、不搞贸易保护在当前仅仅是一句空话。美国“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出台,尽管不是什么全新的东西,但它出台本身就说明了当前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说历史上一直存在,时强时弱,在当前条件下,不言而喻,当然会更强。今天,贸易保护主义已不仅仅是个经济或贸易问题,而是很多国家所面临的政治问题。因此,警惕和预防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泛滥,并随时准备采取适当措施,应当成为我国政府和主管当局今后一段时期的十分紧迫的任务。

其次,要坚持不懈地对贸易保护主义进行说理斗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世界上贸易保护主义不会消失,自由贸易只是相对的。各国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和贸易情况,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当前就是贸易保护主义较为泛滥的时期。但是,毕竟时代不同了,从理论上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贸易保护主义不再是件光彩的事,即使搞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和人士,他们也不会承认是在搞贸易保护主义。因此,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谴责贸易保护主义,坚持不懈地对贸易保护主义进行说理斗争。笔者认为,历史的教训和现实的经验是最有说服力的。历史的经验就是前文提及的美国上世纪的经济大萧条时期的例子,恐怕所有人,包括美国国内的人士都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其结果是适得其反;现实的经验就是中国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普遍的提高,归根到底,是中国摈弃了闭关锁国的政策,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贸易保护主义到最后谁也保护不了,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贸易采购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091.3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2-0008-07

购买力平价是关于汇率决定的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理论,也是在对各国进行宏观经济比较时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汇率理论。在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许多检验方法面前,购买力平价是否成立受到了质疑。特别是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Balassa-Samuelson Thesis)被提出之后,国际理论界普遍认为购买力平价理论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与挑战。但仔细研究购买力平价理论及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内核,我们发现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互补性和一致性。本文将在分析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基础上,讨论并给出我们对于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新的理解与新的解释。

一、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及其基本含义辨析

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第一个含义(以下简称命题1)是,在采用传统意义上的购买力平价计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汇率时,其双边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之间会出现系统性偏差。

巴拉萨、萨缪尔森在对购买力平价理论进行分析时,采取了如下假设条件:(1)采用绝对购买力平价形式,即St=Pt/P*t。其中,St为t期的名义汇率,Pt和P*t分别为国内外t期的价格水平(这里假设本国是发展中国家,外国是发达国家)。(2)均衡汇率是由可贸易商品的价格决定的,并主要受外汇供求的影响,这表现了一种收支平衡的观点。(3)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同时生产贸易品和非贸易品。(4)劳动力可以在本国的部门间流动(但不能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而这种流动会使得国内的工资平均化。[1-2]巴拉萨和萨缪尔森分别注意到,发达国家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而它们的非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却是很相近的。后两个假设意味着,以相同的货币衡量,非贸易品的价格在发达国家比在发展中国家要高,而贸易品的价格却相同。结果,贸易品和非贸易品蓝子的加权平均价格在低工资国家(发展中国家)也会比较低。如果说名义汇率被看作由贸易品的相对价格决定的,那么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之间会出现相对偏离。发展中国家货币的名义汇率相对于实际汇率被高估,即实际汇率相对于名义汇率贬值。其货币对发达国家包括非贸易品的广义商品篮子的购买力会小于对其仅含有贸易品的商品篮子的购买力。由于在不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如果劳动生产率不同,就会出现这种结果:

方程(1)和(2)是从生产成本角度考虑的价格水平简单的微观定义。其中,Wt是工资,Xt是平均劳动生产率。方程(3)说明,当同质劳动可以在一国内的各部门间完全自由流动时,各部门的工资率也会相等。这里的关键性假设是XNTt=XNT*t,这是以许多非贸易品是服务且两国间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不大为条件的。例如,各国的理发业的劳动生产率基本相同且保持不变。 然而,XTt<XT*t,这反映了发达国家的贸易品生产部门(如制造业等)的劳动生产率高。其中暗含着发达国家非贸易品与贸易品的价格比率高于发展中国家。Kravis和Lipsey 1983年的实证检验支持了该推导过程。

为了进一步讨论,我们把所有的价格用一种货币表示,并用名义汇率St来进行转换。St是一单位外币的本币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两国(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价格指数为:

这里a是价格指数中贸易品的份额。为简便分析,假设两国的a相同,并把方程(4)和(5)代入实际汇率方程Qt=SP*t/Pt,可得:

由于国际间商品套利的存在,PTt=StPT*t,并且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比发达国家的工资要低 (而非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相同),PNTt<StPNT*t。因此在公式(6)中,Qt大于1。这可通过将一些数字代入公式(6)式得到证明。

例如,令Pt= St PT*t=10,PNTt =2,St PNT*t=6,a=1/2;则Qt=4/3。

在命题1中假定了名义汇率由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商品套利决定的,即STt=PTt/PT*t。这其中暗含着Qt等于1的假设。但是从方程(6)可以发现,如果两国货币对于包括贸易品和非贸易品的广义商品篮子的实际购买力相等,Qt就大于1。因此,由贸易品价格决定的名义汇率会低于实际汇率。

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间的这种相对偏离包含着这样两种含义:其一,若将一定量的人民币(发展中国家货币)按名义汇率转化成美元(假定美国是发达国家)在发达国家只能买到比本国少的商品与服务。这与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思想是相矛盾的,因为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人民币按购买力平价名义汇率转化在两国买到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是相等的。其二,比较人均收入的正确方法不应是通过汇率转换,因为名义汇率不反映货币的真实实际购买力。人均收入应该用实际汇率Qt进行比较。因此,发展中国家价格指数所包含的商品和服务应该用美元来定价,或者反过来,美国价格指数中的商品和服务应该用发展中国家的价格指数进行计算。

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第二个含义(以下简称命题2)是,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的国家的汇率包含着升值的可能性与趋势。

根据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第一含义的推导,如果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快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汇率会相对于发达国家升值。发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贸易品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有所增长。如果把这个含义稍加推广,就可以得出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的国家的货币会相对劳动生产率增长较慢国家货币升值的结论。这就是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第二个含义。图1讨论的就是这种情况。如图1(a)所示,发展中国家生产可能性曲线以一种有偏的方式外移,即贸易品的增加快于非贸易品的增加,T2/N2>T1/N1(T为贸易品,N为非贸易品)。这就会使图1(b)所表示的均衡实际汇率均衡实际汇率有两种表达方式:从宏观均衡(内外同时达到均衡)角度, Qt= StP*t/Pt;从微观均衡(仅考虑内部均衡,生产资料在贸易品部门和非贸易品部门最优配置)角度,Q=PT/PN,它是对前者的一种简化。决定模型中的RR曲线右移,从而使实际汇率升值。

由生产可能性曲线移动引起的收入效应取决于实际收入的增加和收入对贸易品与非贸易品的弹性大小。CC函数会随之移动,这也会影响汇率Q。如果收入对非贸易品的弹性大于对贸易品的弹性,CC左移,汇率升值就会放大。

二、 国际上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实证检验――方法及结论

自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被提出以来,已经有很多的学者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检验了实际汇率与相对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考Hsieh(1982),Marston(1990),Micossi和Miles-Ferretti(1994),DeGregario和Wolf(1994)。并且找到了显著的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根据国际上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讨论的总结,本文将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对实际汇率造成影响称作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

Faruqee[3]、Strauss[4]、MacDonald[5]、Strauss[6]、Chinn[7]、Chinna和Johnston[8]、Canzoneri等[9]、Mark[10]采用协整的方法检验实际汇率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之间的关系,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有些研究建立在比巴拉萨―萨缪尔森假说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框架上,包括了政府财政余额等其它变量。例如,Faruqee采用Johansen的模型来检验1950―1990年美元和日元实际有效汇率与劳动生产率差异(用本国相对于外国的CPI和WPI的比率来衡量)、国外资产净头寸及贸易条件(TOT)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3]他的实证分析结果清楚地表明,这两种货币存在着协整关系。并且对美元而言,一系列的排除实验表明,国外资产净头寸和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都不能单独解释实际有效汇率的长期运动(尽管排除了TOT的解释作用);对日元而言,任何变量的解释作用都不能被排除。Strauss检验了同期的六种基于马克的双边汇率(瑞士法郎,加元,芬兰马克,法国法郎,英镑和美元),采用部门劳动生产率作为衡量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的手段,用Johansen协整法发现了强有力的协整证据。Strauss在14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中发现了全部要素的劳动生产率与德国马克双边汇率间存在协整关系的证据。[6]

Chinn用各种协整估计值(包括Johansen、Phillips-Loretan和Pedroni估计值)去估算实际汇率与代表需求方的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全部要素生产率衡量)及政府支出变量间的关系。[7]他同时还检验了汇率与其它变量间的关系,诸如偏好变量、贸易条件和石油价格。Chinn采用了一种包括14个国家1970―1991年的“有效”数据集(有效汇率和有效的解释变量,按有效汇率中的权重构造变量),运用单一方程时间序列法进行检验,发现实际汇率与解释变量间的统计联系很微弱。在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协整检验时,Chinn发现劳动生产率效应的系数符号与理论上相一致并且在统计上是显著的,但其它变量与实际汇率的统计联系却不显著。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面板数据检验结果所暗含的返回均值的时间在2.5―3年之间,这比仅以滞后的实际汇率作为解释变量进行的平行数据检验的反转速度要快。Chinna和Johansen[8]采用类似Chinn的方法和数据集,所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是针对双边实际(按CPI计)汇率进行的。他们得到的结果也与Chinn的类似,他们在面板数据集中发现了比在使用单一方程时更有力的协整证据。然而他们估计的实际汇率返回均值速度较慢,报告的系数约在4―5年之间。

Canzoneri、Cumby和Diba采用平行数据协整法来检验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9]他们采用一个包括了3个OECD国家的1970―1991年的数据集,并以美元作为标价货币,结果发现了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和人均劳动生产率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的强有力的证据,这样就验证了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一个重要部分。实际上,他们没能拒绝二者间协整关系的斜率系数为1的假设,这意味着二者之间是一一对应的。然而,他们在对名义汇率与贸易品相对价格进行协整检验时发现,尽管协整关系的斜率系数不为1,但仍可在数据上支持二者间存在协整关系。但是,在检验实际汇率(以对数形式的名义汇率及相对价格之差来表示)的平稳性时,他们没能拒绝存在单位根零假设。他们采用德国马克作为标价货币,证明了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水平与人均劳动生产率之间是协整的(协整系数为1)。

Mark采用1871―1994年的年数据,分析了基本经济变量的在解释英镑对美元的实际汇率的系统性运动中的重要性。他对包括相对实际利率、相对货币供给以及相对生产力水平的基本变量进行了检验,但是惟一的显著关系出现在汇率与相对劳动生产率(用人均收入确定)之间。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检验的结果与特定的汇率制度相关(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显著性和系数更大)。[10]

这些实证分析的证据尽管不是十分充分,但仍支持了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显然,显著的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的存在对传统形式的购买力平价是一种冲击。一些经济学家把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的存在看作是购买力平价理论在长期中也不能成立的一个原因。但是发现了巴拉萨―萨缪尔森关系是否就等于否认了购买力平价,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三、 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重新认识与购买力平价模型的修正

我们在前面已经对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基本内涵进行了讨论,它之所以被人们称之为是对购买力平价的一个否定,其基本原因在于它认为,如果应用购买力平价来确定汇率,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每一时点上,劳动生产率较高国家的币值(名义汇率)往往会被高估,而劳动生产率较低国家的币值往往会被低估。(2)在长期中,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会使名义汇率发生变化,从而实际汇率也发生变化,在统计上表现为均值不反转并收敛于1。以上两点实际上分别是对卡塞尔购买力平价理论的绝对和相对形式提出的质疑。

然而,如果我们对购买力平价理论与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基本含义进行深入的思考,将会发现,实际上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同购买力平价理论并不是矛盾的,甚至可以认为它是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补充。澄清以下事实,有助于我们理解购买力平价理论与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之间的关系:

现在普遍接受并应用的购买力平价理论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思想,即汇率是由两国价格水平决定的(绝对购买力平价):

St=Pt/P*t

或者是由两国价格水平的变动决定的(相对购买力平价):

St=S0Pt/P*t

其中,Pt和P*t分别为相对于t=0 期的物价指数。

这就是说,当换算成同一种货币之后,各国的价格水平应该相等,也就是说某种货币在国内的购买力应该等于其所能交换的货币在国外的购买力。这一结论是建立在一价定律基础上的。一价定律认为,商品市场中的套利行为会使各国的贸易品价格趋于相等。如果各国所有商品都是可贸易的,并且综合价格指数中的各种商品的权数相同,则剔除交易成本之后,它们的综合价格指数应该相等。因此,根据购买力平价,对于两个存在贸易关系的国家,在任何时候,由采用同种货币衡量的两国价格水平的比例所确定的实际汇率应该等于1。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仔细考察购买力平价创始者卡赛尔的原意。[11-12]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购买力平价理论中的关键是购买力,它是汇率的决定因素;而价格水平的倒数只不过是购买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被用来代表购买力的。这就要求在用价格水平表示购买力平价时,必须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价格水平不能充分反映与代表购买力,那么以该价格水平来衡量的实际汇率就不可能等于1。然而,购买力本身又可细分为对贸易品的购买力、对非贸易品的购买力、对国内产品的购买力、对国外产品的购买力。卡塞尔所指的购买力是对国内产品的购买力。并且,他认为,通过充分套利机制,这种购买力可以一对一地转化为对国外产品的购买力。同时价格水平又可分为贸易品价格水平、非贸易品的价格水平及总价格水平,总价格水平又可分为仅由国内产品构成的价格水平和包括进口产品的价格总水平,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层次的购买力。卡塞尔曾专门澄清自己所指的价格水平是本国生产商品的价格总水平。其次,卡赛尔学说虽然以货币数量论为出发点,认为货币是中性的,物价与汇率仅是一种货币现象。然而,由于他采用国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格水平来标志购买力,这在客观上已将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引入了汇率决定机制。因为,实际上价格水平的变化在反映货币数量变化的同时,也反映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前述的价格水平分别反映着对应层次的劳动生产率,而国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格水映的正是国内整体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尽管我们在这里将购买力、价格水平、劳动生产率进行了层次上的划分,我们仍要看到,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各部门、各经济体间存在的各种交换机制,最终会使它们在各国之间出现趋同的可能性。发展经济学中的趋同(Convergence或称收敛)有两个含义。如果欠发达国家有比发达国家更快的发展速度,就认为存在着绝对趋同。另一种趋同的含义为如果各个国家经济体的实际人均收入水平的发散程度随着时间递减,就认为存在着第二类趋同。这两种趋同是相关的,第一种趋同是第二种趋同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对于这两个概念的讨论参见Galor(1996),Sala-i-Martin(1996)。因为从长期来看,随着现代交通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金融及跨国投资推动资本流动性增强,甚至劳动力要素的流动性也在不断加强,使得要素禀赋结构变动增加,一定程度上都推动了各国的趋同。

我们很容易看到,卡塞尔与巴拉萨―萨缪尔森对决定名义汇率的价格水平理解上是有差异的:卡塞尔认为,是一国贸易品和非贸易品部门生产的全部商品的价格总水平决定着名义汇率,即St=P*t/Pt,这是对全部商品的购买力平价,其中的价格水映的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劳动生产率。进一步,他的实际汇率公式为Qt=SP*t/Pt。而巴拉萨―萨缪尔森则认为,是贸易品价格水平决定着名义汇率,即St=STt=PT*t/PTt,这实际上是对贸易品的购买力平价,其中的价格水映的是贸易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进而其实际汇率公式为Qt=SPT*t/Pt。可以看到,二者对于进一步将名义汇率转化为实际汇率,进行物价因素剔除过程中所采用的却都是总价格水平。所以卡塞尔认为实际汇率应该为1,而巴拉萨―萨缪尔森则认为各国劳动生产率差异将导致实际汇率很难等于1。笔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得出不同结论的一个原因是二者所考虑的时间长度存在差异。在一个相对的短期内,对各国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套利是不充分的,而对于各国生产的贸易品的套利则会相对比较充分,因而在每一个时点上,应该说巴拉萨―萨缪尔森选取贸易品价格水平来确定名义汇率更接近于实际情况(套利机制下的国际收支平衡,主要是经常账户的平衡),尤其是在资本账户开放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像卡塞尔那样采用价格总水平来确定汇率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生产率相对于发达国家增长较快,即两国的劳动生产率是趋同的,那么反映劳动生产率的价格水平就必然会趋同,进而卡赛尔和巴拉萨―萨缪尔森所讨论的两种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也会趋同。因而实际汇率在长期中又会趋向于1。反之,如果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是发散的,则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汇率Q就会向大于1的方向偏离。

Zussman采用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法分别对1950―1992年的OECD的24个国家所选OECD国家,除美国外,20世纪50年代,相对于美国的人均GDP水平都较低,其实际汇率也对美元贬值;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它们中的大多数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快于美国,其实际汇率升值。的人均GDP(作为劳动生产率的代表)和实际汇率的平稳性进行了检验,结果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零假设。他发现,随着劳动生产率的趋同,实际汇率也在趋同。[13]

从这个角度来讲,巴拉萨―萨缪尔森给出的实际汇率公式是购买力平价在一个相对短期(在经济学中仍可定义为长期,因为假设劳动生产率是可变的)中成立的形式,而这正是对卡塞尔购买力平价理论的一种补充。然而,劳动生产率的趋同过程是慢长的,就两个国家而言可能会持续几个世纪,因而会导致双边汇率在一个相当长期内偏离购买力平价。这一认识对我们有两点启发:

第一,既然我们已经注意到St与StT之间的差异是由于它们各自所对应的劳动生产率差异引起的,因此我们在采用StT来表示St时,就应该加入相应的调整变量。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公式进行必要的分解,并真正地体现出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原义和购买力平价对汇率的决定作用。

令P=dPT,P*=d*PT*,绝对购买力平价公式应该修正为:

St=P*t/Pt=d*tPT*t/dpTt=STtdt/d*t(7)

其中,dt 、dt*分别代表本国与外国的劳动生产率。

如果令dt=a+bXTt,d*t=a+b*XT*t,其中b=(1-a)/XNTt,b*=(1-a)/XNT*t,则相对购买力平价公式应该修正为:

St=S0pt/p*t=ST0(d0/d*0)×pt/p*t(8)

方程(8)表明,在以购买力平价理论为基础来确定两国之间的汇率时,应该考虑两国的劳动生产率差异,经过劳动生产率指数调整的贸易品价格水平可以更好地反映购买力。

第二,我们在讨论像整个浮动汇率期间(1973年至今)或者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这样一个相对短期中的购买力平价时,应该考虑由劳动生产率、制度变革等实际因素变化引起的时间趋势问题及结构问题。这在理论上支持了最近国际上一些学者在对购买力平价成立与否的检验中加上趋势项及结构哑变量的作法。同时,也支持了平行数据单位根检验法。因为在一个多国数据构成的集合中,由于各国劳动生产率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抵消,从而使劳动生产率的趋同过程相对变短(需要进一步检验),因而更适于检验一个相对短期中购买力平价的有效程度。

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与我们的购买力平价修正方程都考虑了这样一种事实,即如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一个国家的贸易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相对较快,会内生出该国汇率相对走强从而引发长期升值的趋势。现有的一些关于人民币汇率的实证分析结果实际上也支持这种观点。例如,卢峰和韩晓亚对1995―2005年我国贸易品部门和非贸易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相对于美国和13个OECD国家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及人民币对美元的实际汇率变化情况进行了检验。他们的检验结果发现:1995―2005年我国贸易品部门的“相对相对”劳动生产率比美国和13个OECD国家分别增长了65.5%和92.8%,而同期人民币汇率仅升值2个百分点。同我国贸易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及单位劳动成本变化方向及幅度相比,人民币存在低估的现象。[14]因此,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以及我们给出的关于购买力平价的修正方程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人民币汇率改革与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设计是有比较重要的理论参考意义的。

当然,汇率如何定价要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要考虑汇率如何能够保证该国宏观经济的内外均衡与持续稳定的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汇率作为两种货币交换的比价,必须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反映货币所具有或者代表的价值和供求关系,而决定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劳动生产率。所以在汇率形成机制中反映劳动生产率的状况与变化是客观的要求,也是汇率合理定价的基础。

四、结 论

购买力平价理论发展至今已有80年的历史。从创建之日起,它就立即成为汇率理论中的最有影响力的学说,但它也不断地受到各种观点与检验方法的挑战。一直以来,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被认为是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一个最强有力的否定,而且该命题又得到了诸多统计检验的支持。本文根据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原意及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的剖析,把购买力平价理论同巴拉萨―萨缪尔森命题结合起来,发现了二者的互补性,并给出对购买力平价的修正方程[方程(7)、(8)]。本文目的主要是想澄清购买力平价理论最初的、本质的含义,并使该理论更符合实际。国际上关于购买力平价理论讨论的文献很多,但目前并没有对购买力平价理论中价格水平变量进行修正的。笔者给出的修改方程虽然可能不是完美的,但这至少应该是一个新的见解与方向,希望得到有关对它的批评,并引起关于购买力平价理论新的讨论,和对适合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形成作出有意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Balassa, B.The Purchasing Power Parity Doctrine: A Reappraisal[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64,(72):584-596.

[2] Samuelson, P.Theoretical Problems on Trade Problems[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69,(46):145-154.

[3] Faruqee, H.Long-Run Determinants of the Real Exchange Rate: A Stock-Flow Perspective[J].IMF Staff Paper,1995,(42):80-107.

[4] Strauss, J.Real Exchange Rate, PPP and the Relative Price of Nontraded Goods[J].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1995,(61):992-1005.

[5] MacDonald, R.Long-Run Exchange Rate Modeling: A Survey of the Recent Evidence[J].IMF Staff Paper,1997,42(3), pp439-489.

[6] Strauss, J.The Cointegrating Ralationship Between Productivity, Real Exchange Rates and Purchasing Power Parity[J].Journal of Macroeconomics,1996,(18):299-313.

[7] Chinn, M.Sectoral Productivity, Government Spending and Real Exchange Rates: Empirical Evidence for OECD country[M].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 Blackwell Publishers,1997.

[8] Chinna, M. and Johnston.Real Exchange Rate Level, Productivity and Demand Shocks: Evidence from a Panel of 14 Countries[J].NBER Discussion Paper,1996,No.5709.

[9] Canzoneri, M., Cumby, R.and Diba, B.Relative Productivity and the Real Exchange Rate in the Long-Run[J].CEPR Discussion Paper,1996,No. 1464.

[10] Mark, N.Exchange Rate and Fundamentals: Evidence on Long-Horizon Predictabilit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5,(85):201-218.

[11] Cassel,Gusta.Abnormal Deviation in International Exchanges[J].Economic Journal, March,1918, 28,(2):413-15.

贸易采购论文篇7

Up till now,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just got its life, so studying and learning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seems so necessary that we must do it immediately. This article from the view of the aim, the scope and the manner and its use scop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and the Model law of procurement on goods projects and services issu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mmunity on Trade Act. After the joining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t will be the subject of time for china to sign the GPA and op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toward the world. So something must be done in our legislation to prepare for it, the regulation in of basic system and its running rule should fit the common require of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law. But before we sign the GPA, we should use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 good trade vallation which can provide some developing or important industry with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foreign competition. To decide the scope in which the procurement law should applicable, we should start our view from the procurement items, and analyze by these standards: whether the fund for the item is public; whether the item is competitive; whether the item is for commonweal. The manner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ir use is the top subject in the system. To fit the goal of ou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e should put the emphases on the manners which is open competitive and well regulated. Other manners should be limited to ensure the system and concept form healthily. For each manner, it should be clarified when and where the manner can come into use. So each manner can be use exactly. After china open its procurement marke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taken on those uncompetitive manners because they are legal trade 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机构的运转或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 所以采购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占据了本国贸易的一大块市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相应地,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一块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些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其中较为重要的要数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了。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拟从对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与我们国内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文件的比较出发,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几百万字的洋洋洒洒之作也难以胜任。本文仅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采购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设性的结论。

第一章.国内外立法简介

第一节.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1之一,它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购协定》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第七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的基础上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而达成的。1994年4月15日,该协定在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政府采购协定》并未被纳入加入WTO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该协定只适用于签字方,对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迄今为止,GPA共有27个成员方3和21个观察员方。目前,中国台北、冰岛等45个地区和国家正在申请加入这一协定。其缔约方约占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五分之一,且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

贸易采购论文篇8

    Up till now,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has just got its life, so studying and learning the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seems so necessary that we must do it immediately. This article from the view of the aim, the scope and the manner and its use scop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 and the Model law of procurement on goods projects and services issu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mmunity on Trade Act. After the joining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t will be the subject of time for china to sign the GPA and op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toward the world. So something must be done in our legislation to prepare for it, the regulation in of basic system and its running rule should fit the common require of 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law. But before we sign the GPA, we should use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 a good trade vallation which can provide some developing or important industry with legal protection from the foreign competition. To decide the scope in which the procurement law should applicable, we should start our view from the procurement items, and analyze by these standards: whether the fund for the item is public; whether the item is competitive; whether the item is for commonweal. The manner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ir use is the top subject in the system. To fit the goal of ou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e should put the emphases on the manners which is open competitive and well regulated. Other manners should be limited to ensure the system and concept form healthily. For each manner, it should be clarified when and where the manner can come into use. So each manner can be use exactly. After china open its procurement marke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taken on those uncompetitive manners because they are legal trade 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机构的运转或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 所以采购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占据了本国贸易的一大块市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相应地,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一块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些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其中较为重要的要数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了。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拟从对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与我们国内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文件的比较出发,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几百万字的洋洋洒洒之作也难以胜任。本文仅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采购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设性的结论。

    第一章.国内外立法简介

    第一节.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1之一,它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购协定》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第七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的基础上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而达成的。1994年4月15日,该协定在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政府采购协定》并未被纳入加入WTO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该协定只适用于签字方,对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迄今为止,GPA共有27个成员方3和21个观察员方。目前,中国台北、冰岛等45个地区和国家正在申请加入这一协定。其缔约方约占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五分之一,且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

    GPA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GPA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第二节. 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在该委员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5。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消除因贸易法的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机构。其成员包括所有区域的国家和经济发展处于各种水平的国家。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善或已经过时,以至使国内的公共采购处于一种效率低下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采购机关还存在着腐败孳生、权力滥用的情况。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因为其缺乏可用于公共采购的资金,所以尽可能以最有利的方法进行采购是十分重要的。《示范法》就是要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立法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蓝本,作为各国评价和更新其采购法规和惯例时参照的范本。另外,《示范法》还有助于减弱或消除因各国相关采购法规的差异和缺乏明确性而造成的对国际贸易的障碍。总之,《示范法》的目的就在于对正在改革其政府采购制度以增加经济的市场取向的国家或正在考虑制定采购立法或更新其现有采购立法以进一步消除对国际贸易的障碍的国家起到帮助作用。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部分列明了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的目的。正文部分由57个条款组成,分为总则、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招标程序、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程序、审查等六大部分,对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中国的政府采购实践起步很晚。90年代中期,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我们从国外引进了这种用市场的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方法。从96年开始,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开始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实践。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三十余个地方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实践。 近几年,政府采购在国内的发展较快。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规则,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目前在国内的法规中,最具影响力的要数财政部1999年4月17日根据《预算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操作规范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授权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同年6月份,财政部还了对该《办法》的配套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规则和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方案。2000年9月份,财政部又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前者具体规定了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后者为采购过程中的标准化操作提供了标准。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2000年也了《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军用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用来调整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过程。为了更好地执行《招标投标法》,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7月1日又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对招投标过程做出了具体的和细化的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为了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属第一类立法项目,规划要求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立的政府采购法起草组于1999年4月9日成立,正式开始了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6。2000年10月该起草小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的初稿,并于12月召开了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研讨会。来自全国一些省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官员和美国、德国、挪威、澳大利亚和丹麦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对政府采购法的初稿进行了逐条地讨论,提出了中肯的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起草小组目前正在根据国际研讨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初稿进行研究。并将在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性的第二稿。根据立法计划,在2001年底前,该法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7。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做出的地方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搭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将由该法勾勒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后勤保障。

    第二章.比较分析

    第一节.立法目标

    如何确定一项法律的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是一项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关注的不仅仅是“为什么立法和怎样立法”的问题,还将面向未来,对国家的执法、司法活动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特别是它们在成文法的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受到重视。所谓“目的决定方法”,不同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法律具有不同内容。

    一.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目标的比较

    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各国的采购制度及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等方面,其目的便是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整个的世界贸易体制之中,降低和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GPA所关注的重心不是政府采购制度,而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待遇。

    GPA的上述特点在其序言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序言中将各成员方缔结GPA的目的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8:

    1.通过建立多边的权利义务机制,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改善世界贸易的运行框架;

    2.消除成员方在其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对国外的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

    3.增加成员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管理规定、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4.通过建立有关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来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并尽最大可能保持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允许其得到一些特殊待遇。

    相对而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则更多地关注政府采购本身的制度建设,它从扩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竞争性范围出发,强调政府采购市场面向国际市场的开放,强调将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引入到采购机制之中,从而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示范法》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理想境界,它的出发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促进采购过程中的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身的目标。《示范法》也提出了给予所有的供应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这样客观上就开放了政府采购的市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示范法》的这些特点在其序言当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示范法》在其序言中列出的该法的立法目包括以下内容:

    1.尽量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

    2.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3.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

    4.规定给予所有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5.促使采购过程诚信、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6.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由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所以更多的关注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至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问题,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体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还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建立的初期,目前的中心任务是如何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行。这些特点从下面的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而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规定得更为明确: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3.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

    4.促进公平竞争;

    5.抑制腐败。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GPA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要求主要是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一直没有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列入议事日程。

    二.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所承担的双重任务

    从对国内外的政府采购立法目的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第一个任务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对第二个任务,分析如下: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变成了简单的时间问题。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接近尾声,国内的各项产业在相当的程度上即将被纳入统一的国际市场,参与无情的市场竞争。无疑,WTO的加入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巨大的空间,国际市场的风云洗礼也会造就一批批成功的企业。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一些行业来说,将会遭遇到残酷的、严峻的竞争环境,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电信、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保险、航运、旅游、中介机构,还有高科技产业、互联网、电影业等。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将从现在的45%降到2004年的17%,重点农产品将降至14.5%,这就意味着国内的农产品价格会进一步地下跌,广大农民将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届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必然,虽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很大,对国内电信业的冲击也不小;汽车关税每年降10%,到2006年将降到25%。如果我们取消了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国外汽车在5年后进入我国市场将是看得见的事实;根据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并允许其开办人民币业务,这对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的金融保险业来说,无疑是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成为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届时,中国也将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业,在中国建立IPC(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这也许是加入WTO之后所有行业中变化最快的,挑战性最大的一个行业。

    应该说,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国内的上述产业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一下子被推进国际竞争的惊涛骇浪之中,丧失了庇护性政策的保护,其命运是令人担忧的。

    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核心目的便是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开拓一个跨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市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促进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为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往往会设置一些贸易壁垒,用来限制来自国外相关产业的冲击,待国内产业成长起来之后,再逐渐将其推向国际市场。否则,国内产业便有被国际市场冲垮的危险,从而造成本国经济过分依赖外资的局面,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相关贸易壁垒的设置。

    贸易壁垒大至可以分成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关税壁垒是通过对外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来削弱国外产品在国内的竞争力,我国对进口汽车所征收的高额关税便是一例;非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或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等方法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WTO对贸易壁垒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将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从而使相关国际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得到保障,并使贸易成本具有可预见性;二是尽可能降低关税壁垒,为国际贸易的进行降低和清除障碍。所以,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面临着这样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都已消失,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直接冲击到国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关税已降的很低,对国内不甚发达的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对这些产业而言,这无疑是在其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了一道万丈深渊,要么奋力一搏,跨过去,海阔天空;要么径直跳下去,摔个粉身碎骨。很明显的是,掉下去的可能性要比跳过去大得多。所以,这些产业的命运不能不让人担忧。

    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加入WTO之后,能够保护这些稚嫩产业的新的一村便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4中的四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它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对象的范围之内,但对这些协议的接受是选择性的。并非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一揽子义务,也不是希望加入WTO的国家必须签署的文件。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的职能广泛,公共支出和需求巨大,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按照国际上的常规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会低于这一比例,政府采购的总值可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意味着一块非常巨大的市场,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供应商会对这块蛋糕不感兴趣。

    由于加入WTO并不一定接受《政府采购协定》(GPA),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外开放,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也没有承诺要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所以,除了特殊情况外,中国的政府采购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购买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类似于因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而不能不向外国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中标人就应该是国内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为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可能。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制度限制了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市场范围。这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非关税壁垒。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两个核心任务,第一个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这一任务目前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大多数人提到政府采购马上就能联想到的;第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对此,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显得有些不足了。如何合理地构建这一壁垒对国内的相关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决定两者的恰当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其次,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各种机制设计合理的壁垒,既要表明我们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诚意,又要达到实质上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以便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我国对GPA应持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

    从前述的两点任务出发,我们就很容易得到对待国际法律文件的原则立场。对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因为我们现在并不加入,但从长远来考虑,迟早是要加入的,所以应该从包括采购方法、运行规则等在内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上与其保持一致。

    GPA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了完全而又充分的竞争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得到体现;二是强调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以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第二点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开放的规定上,第一点则贯穿于它所建立的整个体系之中。所以我们在客观的体系和制度上对其尽可能地接纳实际上是秉承了它的第一个特点,这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而对第二个特点,我们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便将其回避掉了: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的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这样的规定非常直接地将国外的供应商排除在了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虽然干净利落直截了当,但是与目前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贸易发展现状的要求不能很好地接洽。如果在法律中这样规定,是很难得到我们的贸易伙伴的赞同的。高明一些的做法是在法律上给国外的供应商进入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可能性,然后在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达到形式上允许而实质上禁止的效果。一旦我们加入了GPA之后,不用修改法律只要改变实际执行中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就能够达到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来看,我们将政府采购市场对与我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的供应商开放,并对其给以国民待遇。这种规定对于我国逐步开放这一市场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将继续奉行对外开放的战略,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市场之中,所以加入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安排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一个必然归宿。中国政府已经承诺最迟于2020年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随着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这个日程很可能会提前9。

    由于政府采购市场占着世界贸易的一大块比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问题上继续坚持封闭和保护的政策将受到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越来越大的客观压力,各国普遍奉行的歧视性购买政策也将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支出的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这种资助要求采购必须按照国际上的规范方式向各国的供应商进行平等的开放,允许他们进行公平竞争。这种资金的比重在高收入国家中只占6%,在中等收入国家占到16%,而在低收入国家会占到18%。也就是说,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采购的相当一部分将不得不对外开放,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无歧视的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

    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入GPA一直都持谨慎态度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本国的国内产业尤其是一些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基础性产业还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环境,一旦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本国得到的好处将十分有限,然而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这些产业很有可能在国际竞争的大潮中被击垮。所以,GPA也被成为“富人的俱乐部”,其成员方往往是发达国家或高收入的国家或地区。

贸易采购论文篇9

1.1 跨国采购数量逐年递增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跨国采购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而且我国是纺织与生产制造业大国,每年从我国进行跨国采购的数量在逐年的递增。

1.2 网上贸易成为国际采购的主流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改变传统的交易模式,也会极大的促进交易的形成,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大大节省交易双方的时间与精力,有利于交易的双方节省成本。目前世界上著名的跨国企业都已经完全实现了跨国电子交易。可以说电子商务必然会发展成为未来经济贸易交易的主要手段。

2 跨国采购对我国外贸公司的积极影响

2.1 有力增加企业的销售渠道,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 跨国采购使得我国外贸企业与国际商业活动的联系日渐频繁,加强了我国企业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这样的结果就为我国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交易平台,使得企业的产品能够远销到国外,促进企业的发展规模,增强企业的实力,最终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2.2 促进企业加快自身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技术的创

新 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的过程中,不但会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且也会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发展与交易的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及时的吸取跨国企业的先进技术,最终提升自己的生产能力。

2.3 建立起全球化的生产网络和采购网络 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使得中国的企业面临着许多的机遇与挑战,因此如果企业能够主动的适应跨国经济的发展,及时的调整产业布局,就会增强企业的利润,有助于企业建立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局势,最终增强企业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能力。

3 我国企业在跨国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3.1 跨国交易认识不统一、矛盾突出 由于受到历史文化以单位利益的影响导致跨国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冲突的概率很大,现在跨国交易的主要矛盾主要是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市场道德随意的改变规定的价格;企业之间不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商品贸易,它们不严格按照国际规则进行交易,同时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对于商品的质量不进行严格的要求。

3.2 缺乏对于跨国采购的规则认识 中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主要依靠的就是劳动力生产,他们在国际跨国交易中存在对于跨国贸易的规则的认识不够,首先他们对于跨国交易的商品质量要求不严格,导致纠纷经常发生。其次就是它们之间的交流缺少有效的规则沟通。其次就是中国交易中出现的存在侥幸的心理,常常损害集体的利益吃回扣。

3.3 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突出 商品质量已经达到国内标准的中小企业由于我国的质量标准与世界标准或许存在着差距,使得在我国内符合的商品达不到世界标准,进而造成企业在世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有的企业商品虽然经过了国际组织的认可但是它们有时会存在侥幸心理,忽视商品质量的持续性,结果导致商品的批次不符合要求,进而全面影响交易。

4 我国外贸企业在跨国采购中的应对策略

面对全球采购的形势,虽然我国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要作出积极地措施,主要的途径:

4.1 认真学好跨国采购规则,做好理论上的准备 企业要想发展首先就是要加强自己的“内功”,尤其是我国的中小企业他们没有知名企业的一些优势,因此他们必须熟悉国际贸易之间的规则,能够准确的掌握市场中的规则等,合理使用外国的法律等知识,懂得利用一切条件为自己的发展提供支持,其次就是企业要培养一批懂国际贸易的专业人才,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最后就是企业要努力的适应世界经济中的程序,由于我国的跨国交易都是与欧美国家,它们的意识形态与我国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样使得我国的交易程序与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不同,因此我们要主动适应它们的交易程序等。

4.2 转变观念,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国际营销网

络 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化的世界,是一个资源共享的时代。我国企业要转变观念,克服不愿提供企业资料的习惯,同时也要积极主动的与供应商沟通,积极熟悉他们的企业文化及其他方面的资料,为相互间更好的合作,提供优良服务打下良好基础;加强信息化建设,引进先进信息技术系统和专业的信息人才,为企业间的沟通搭建一个高效的平台,只有这样才能与国外采购商在存货状况、生产能力计划、生产进度、促销计划、需求预测和装运进度等方面进行顺畅的信息交流。

综上所述,跨国采购的迅速发展为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我国外贸企业应紧紧抓住机遇,不断完善自己,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机遇是与挑战相伴的,我国外贸企业在跨国采购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解决,这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也取决于诸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加强政府、社会、企业多方努力,才能使我国外贸企业更好的发展,使我国外贸企业在迅速发展的跨国采购热潮中能有所获利,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贸易采购论文篇10

加工贸易在中国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内许多学者对加工贸易的研究是从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等两个方面展开的研究,国外对中国加工贸易的研究则从加工贸易企业控制模式这个比较微观的角度分析外方和中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

一、研究背景

根据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的规定,加工贸易是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以下简称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区别是:第一,料件采购不同,加工贸易的料件中全部或部分必须通过进口方式,而一般贸易的料件采购没有任何规定;第二,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来自生产成本或收购成本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而加工贸易的收益主要是工缴费(加工费用),当然进料加工贸易企业还可能从料件进口中获得收益;第三,一般贸易的进口要缴纳进口环节税,出口时在征收增值税后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税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征收进口环节税,而实行海关监管保税,出口时也不再征收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单纯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进口并装配)贸易两种形式,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基本区别是料件的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料件是外方不作价提供给加工装配企业,因而产品的的所有权归外方,进料加工料件由中方购买,因而产品的所有权归中方。

之所以要研究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模式,主要基于4个原因。

第一,加工贸易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1981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25亿美元,1994年超过1000亿美元,2000年以后,随着台湾计算机企业进入大陆,我国加工贸易以年均25%的速度增长,到2008年达到10305.8亿美元,占国际贸易的47.25%,这么大的加工贸易量,无论对宏观经济,还是微观经济,都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二,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基础条件。贸易转型升级的实质就是要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大的贸易利益,一般情况下,由于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权归外方,因而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并不主要取决于中方的努力程度,而是取决于外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基本定位。目前加工贸易的企业性质类型可以分为国有企业、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民营企业等5种类型,随着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增加,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类型的加工贸易占主导地位,不同加工贸易企业,由于中外双方拥有的所有权和采购权不同,外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程度就不同,这样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条件也就不同。

第三,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对加工贸易控制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逐渐成为加工贸易的主流,1998年,两类企业加工贸易所占比重为60.11%,其中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为38.10%,到2007年,两类企业加工贸易所占比重上升到82.51%,其中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上升到64.83%。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我国,对加工贸易企业控制模式产生很大影响,根本性的影响就是原来加工贸易的基础是中方提供厂房、土地,外方提供销售渠道,而目前外商所需要的土地是购买的,厂房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也属于外资企业,中方没有任何股权。由于没有任何所有权,采购权也自然就没有,这样也就不存在中方与外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问题,而是外方企业与外方企业之间控制和被控制的问题。

在图2中,外商直接投资与加工贸易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两种形式表现的,一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采用加工贸易(一般采用进料加工贸易)的方式,是跨国公司企业内贸易的一部分。美国英特尔公司在中国成都从事芯片的封装、测试就是加工贸易的典型企业。。二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外包给契约企业的方式,而契约企业通过外国直接投资以加工贸易方式形成业务联系,尽管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类企业是外包企业,但外包企业不是国内企业,而是国外企业进入中国投资而产生的一个子公司。这种形式在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中占主导,以计算机加工贸易为主,惠普(HP)等是世界计算机品牌制造商,但他们大多将业务外包给台湾企业,例如广达、仁宝等,台湾计算机企业又通过到大陆投资的方式加工组装计算机,他们大多采用加工贸易的方式,销售到这些品牌制造商的全球网络。

第四,国内有些企业开始利用加工贸易的方式来形成自己的品牌,这些企业进口料件,生产出最终产品,并通过自己控制的销售网络出口到国外。

二、文献分类和研究现状

对于加工贸易的研究,文献颇丰,主要集中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工业化的关系以及加工贸易控制模式等3个方面。这3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但加工贸易控制模式是基础。

首先,国际贸易只是实现一国宏观经济目标的手段,在制造领域,工业化是一国经济在制造业发达程度的表现,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工业化可以通过外资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这种实现方式具备了技术(制造工序的模块化)、制度(贸易自由化)条件。其次,以外资特别是独资为主的加工贸易方式,其实质就是外方控制了加工贸易的所有权,因而,加工贸易与工业化之间的关系实质是为外方左右中国的工业化,不管加工贸易如何升级,核心技术仍然掌握在跨国公司以及契约企业。最后,由于通过加工贸易实现的工业化是被发达国家所控制的工业化,因而即使实现了工业化,产业利益也相当小,这样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策制定者,就会提出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的问题,这是加工贸易讨论的基本源头问题。

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中,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发展加工贸易,这种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贸易利益不仅微小,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大。潘永源(1999)认为,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发展空间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造成出口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使国际贸易陷入“贫困性增长”。夏虹(1998)从产业内贸易指数的角度分析了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认为加工贸易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国际分工和利益分配格局,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带动作用小。更为重要的是,发展加工贸易会导致我国技术创新缺乏,影响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因此,李蕊(2005)认为,中国经济应该走“开发主义模式”,

放弃加工贸易,实行技术研发和品牌战略,利用我国的大市场培植大企业,掌握核心技术,通过自主开发能力的提高,实现工业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加工贸易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加工贸易的发展很好地解决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一,发展加工贸易可以解决我国的就业。张华初、李永杰(2004)研究了加工贸易对我国就业增长的贡献,根据他们的估算,1992~2002年我国加工贸易平均每年就业人数为3632万人。第二,加工贸易是全球化背景下实现工业化的重要手段。隆国强(2003)认为,加工贸易是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产业转移的重要方式,而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相当大的比重是从事加工贸易的。同时,加工贸易适应了国际分工深化的趋势。第三,可以通过跨国公司的技术外溢提升我国加工贸易。喻春娇、喻美辞(2007)认为跨国公司生产组织正在发生变化,外包等形式使为跨国公司提供制造外包的企业获得技术外溢的可能性增大,而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利用技术外溢推动加工贸易的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加工贸易来实现我国的工业化。朱有为、张向阳(2005)认为在制造模块技术下,国际分工更加细化,从产业间分工转为生产环节的分工,每个国家的比较优势不是体现在某些产业,而是体现在某些生产环节或者说是某些制造工序。因此,我国工业化的任务应该从以往的推进产业升级转变为推进产业链条升级。其升级的台阶为“简单的组装一复杂的组装一零部件制造一零部件研发一最终产品研发~自由品牌产品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刘德学、苏桂富、卜国勤(2006)从全球生产网络的角度出发,通过问卷调查得出我国的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比较好的升级态势,从价值链环节看,已越过了简单组装而进入到加工阶段并逐渐接触到了设计、营销等高附加值阶段。但总体而言仍然处在全球生产网络中较低层级的供应商。沈玉良、孙楚仁、凌学岭(2007)认为,如果不从全球生产体系下理解加工贸易产生的原因、贸易模式及其带来的贸易利益,则要理解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和升级是十分困难的。现代加工贸易由跨国公司发起和推动,现代加工贸易是跨国公司实现全球战略的重要手段,加工贸易的转型和升级的成本和可行性由加工贸易所在价值链的跨国公司对价值链的控制能力决定。因此,为了分析加工贸易对我国带来的贸易利益和转型升级的可能性,我们必须从跨国公司对加工贸易的治理的方式即加工贸易的生产控制模式及其影响进行研究。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以及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实现工业化之间的关系实质问题还是加工贸易的贸易利益问题,而加工贸易的贸易利益分配同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有关,尽管这方面的文献不是特别多,但是我们认为这是研究加工贸易的核心问题。

加工贸易控制模式研究就是中外双方对加工贸易企业所有权和采购权的控制方式,由于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权控制在外方手里,因而对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控制权的研究不考虑销售权问题。外方控制了销售权并不一定完全控制了加工贸易企业,所有权和采购权的不同配置影响了中外双方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控制方式。

不管是中方,还是外方,生产控制不是双方的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才是双方的目标。而利润最大化是中外双方在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这就会涉及产权理论,因而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控制模式的研究就引入了不完全合约下的激励制度模型分析框架。

由于加工贸易企业大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因而要研究加工贸易,就离不开外国直接投资所采用的方式,而北方国家企业是通过FDI垂直一体化进入还是通过外包企业进入有不同的理论分析(见表1)。

根据Hart和Moore(1990)提出的财产所有权模型(model of the property rights),在加工合约为不完全合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再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是“敲竹杠”问题,中外双方间需要对等的“纳什谈判”来分配事后收益的假定下,得出最优的战略选择。

Feenstra和Hanson(2002)利用Holmstrom-Milfrom提出的激励制度模型(model of incentive system),在加工合约为完全合约、外方和中方存在委托关系以及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假定之下,得出最优的战略选择。

根据两种权利(包括:所有权和采购权)的不同组合,Feenstra&Hanson(2002,2005)将中国加工企业的生产控制模式划分为4种类型:(1)外方同时拥有采购权和所有权;(2)外方拥有采购权,中方拥有所有权;(3)外方拥有所有权,中方拥有采购权;(4)中方同时拥有采购权和所有权。一般地,第一和第四类称为“独占”模式,第二和第三类又称为“分治”模式,相应的理论分析分别称为“独占”和“分治”假说。

Feenstra和Hanson(2003,2005)利用财产所有权的分析框架,引入人力资本专用性(包括合约的不完全性。)和外方的谈判权力等变量,建立了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模型中涉及的具体假定:

(1)两个当事人为中方(加工贸易企业的经理人)和外方(销售方);

(2)无生产性的损耗,即一单位的投入品,被完全用以生产最终制成品;

(3)投入品的采购权可以在中外双方间抉择,而加工装配过程和最终品的国外销售分别由中方和外方负责;

(4)将产权和中间投入品采购权定义为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的核心内容,进而间接地影响当事人的事前努力的投入水平,也间接地影响中间采购的进价、加工装配阶段的成本、销售收入水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成本函数;

(5)当纳什谈判破裂时,拥有加工贸易企业所有权的当事人有资格获得残留利润,并可以通过和其他当事人签订合约继续加工贸易活动;

(6)当纳什谈判破裂时,相应阶段当事人的努力投资的边际收益将降低;

(7)当纳什谈判破裂并外方控制加工贸易企业的所有权时,中方只拥有采购权,才能改善其外部选择性,其事前的努力投资才能被第三方所认可。

Feenstra和Hanson将整个加工贸易活动被分为3个时段,第一期:当事人决定哪一方拥有工厂和哪一方控制进料的购买;第二期:当事人双方同时投入各自进行专用性投资;最后:当事人按规定进行投入品的购买,加工,销售产品,分配盈余。

作者分析的结果是,合约的不完全性对双方的影响是对称的,进而对生产控制模式没影响,而加工企业的加工的附加值(value-added in the processing factory)、外方的谈判权力和人力资本专用性(human-capital specificity)对生产控制模式作用明显。当人力资本专用性低,或者外方的谈判权重高时,外方可以通过将投入采购权转移给中方,激励中方的专用性投资,改善“敲竹杠”问题,形成了“分治”模式;当人力资本专用性高,或外方的议价谈判权重低时,应采取“独占”模式。随后作者对中国加工贸易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认为,在1997至2002年期间我国的加工贸易模式

中,总体来说产权和投入控制权更倾向于分离,其中外方拥有产权,而中方控制投入采购权。同时,根据地区特征、产业特征、是否通过出口加工区、是否经香港转口,生产控制模式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在我国内陆和北方省份,由于出口市场厚度较薄,法律成本高,故可认为具有高的投资专用性,加工贸易企业大多采用“独占”模式,在南方沿海省份(特别是经济特区)的出口市场厚度高,法律效力强,故而投资专用性低,进而“敲竹杠”的成本低,加工贸易大多采用“分治”模式;在附加值较高的行业中,“分治”模式占优,附加值较低的行业中,“独占”模式占优;通过出口加工区出口或者经过香港转口时,“分治”模式占优,反之则“独占”模式占优。

王怀明(2006)认为,Feenstra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中沿海和内陆省独占模式与分治模式并存的现实情况,也没有建立产业特征与生产控制模式之间的理论联系,也没给出选择具体模式的条件。他提出:人(加工企业的经理人)不能等同于加工合约的中方,外方也应在加工装配阶段付出成本,并扩大了资产专用性的范围,进而沿用前人思路修改了模型,分析结果是: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控制模式不仅与资产专用性、外方的谈判权利有关,而且也同产业特点有关,它们也实质地影响独占或者分治模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我国的纺织服装行业附加值低,加工企业大多采取中方独占模式,而机电行业附加值相对比较高,加工企业则以外方控制所有权、中方拥有采购权的“分治”模式为主。结合我国各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分布特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大多采用“分治”模式。

张居衍(2006)从中国加工贸易的两种类型出发,认可了加工装配权是由中方经理人来控制的,营销和销售环节是外方来负责的,而采购权是哪一方控制未定这样的假定,针对(1)相比契约外包,什么时候应该选择在加工贸易企业内生产;(2)对当事人来说,什么条件下该拥有加工贸易企业的所有权,什么时候权利应独占或分治。在纳什均衡范围下,将整个经济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利用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理论,考虑了当事人在一体化和外包之间的战略选择,细化双方当事人在加工贸易企业主体内的权利分配和议价过程,列出双方当事人的支付矩阵,并解出每一种行动集合纳什均衡的条件,强调了市场厚度、交易效率和外部选择的作用,得出的结论是:当市场厚度不够时,双方偏好独占;当市场厚度增加时,双方倾向于分治,此时的外方倾向于拥有加工企业的所有权,而地方管理者则更偏好拥有中间品控制权;当市场更加厚且贸易更加有效时,在现货市场中与第三方的当事人主体从事契约外包变得比单纯地在加工企业内生产更令人满意。

三、文献不足及展望

从上面我们对文献的归类中知道,国内外学者对加工贸易的分析从原来的是否要发展加工贸易到目前加工贸易控制模式的研究,这些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政策意义。

但从整体对加工贸易控制模式的研究看,我们认为国内外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同时还有几个关键问题要亟待澄清。

首先,外商独资企业加工贸易的控制权假设问题。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指出,外商独资企业的加工贸易占加工贸易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同时,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中,外商独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占76.08%。这种企业通过FDI方式进入我国,在图2中我们已经说明,这种企业或者是通过企业垂直一体化以加工贸易方式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或者是通过外包方式通过本国或第三国企业外国直接投资以加工贸易方式实现跨国公司与契约企业之间的最优化决策。

对于以企业垂直一体化方式的加工贸易企业,不管是所有权还是采购权,或者任何其他权利,都属于跨国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权限设定,与任何第三国或者第三方企业没有任何权利分配关系。因而不存在Feenstra和Hanson(2002)对加工贸易企业两个当事人为中方(加工贸易企业的经理人)和外方(外企)的假设,在这种企业类型中,只有一个当事人,就是外资企业本身。因而其激励机制的设定只有母公司对子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并不涉及到中方当事人。对于以国外母公司以外包方式进入中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其基本运行方式见图3,第一,发包方控制了加工贸易企业的市场,当然这个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承担一个发包方的业务,也可以承担多个发包方的业务,而承担多少外包业务取决于承包方的决策。第二,通过FDI进入到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属于承包方的子公司,加工贸易企业的决策取决于承包方对其的决策权限界定,因而也不存在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假设基础。第三,由于存在着发包方控制着销售权,因而尽管发包方没有控制所有权,但可能控制着采购权,或者其他同加工贸易生产有关的权利。

但是,不管是垂直一体化的加工贸易方式,还是外包的加工贸易方式,其共同的特点是外方完全控制了加工贸易企业,中方没有任何参与权利配置的可能和形式。

其次,销售权的假设问题。目前研究加工贸易控制模式一般假设销售权归外方,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是否所有加工贸易的销售权归外方,另一个问题是销售权归外方,但不同企业类型和销售网络是否影响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

从我们对沿海地区的调研看,有些民营企业确实拥有国外的渠道,并且有自主的品牌,他们将加工贸易作为生产运行中调节采购成本和控制质量的手段,在我们对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调研的28家民营企业中,有50%以上的企业拥有销售权,而且有的企业还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专利。尽管这种加工贸易在我国所占比重不是很大,但是对未来发展加工贸易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权归外方,但是不同企业类型的销售渠道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控制方式产生影响。

贸易采购论文篇11

一、时间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依据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研究关税与非关税等贸易壁垒、规模经济、垄断竞争优势等内容对国际贸易方式的影响,随着如今各个国家多边合作的加强以及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等方面的变化,国际间的运输成本、贸易便利性、时间成本等成为了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其中时间因素对于当代国际贸易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量。广义的时间指的是从价值链最开始的供应商选择到末端的最终品销售的整个增值过程,狭义的时间指的是从相关文件准备到运输的过程。

把时间作为影响国际贸易的因素进行研究拥有国际贸易相关理论的支撑。其中最显著的理论便是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家间的贸易以及国际间的分工是建立在各国的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各国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而时间可以被看做比较优势中的一种技术因素,比如中国具有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如果中国的劳动力生产每件产品的速度越来越快,则就能节约很大的时间成本,取得更高的竞争优势。以下便是比较优势理论的衡量标准:

产品A的相对劳动生产率=

通过公式可以看出,时间因素可以帮助中国人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劳动生产率,这便是比较优势中时间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依据。

二、时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如今如此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时间成本成为了各大跨国公司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时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作为一种观念,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国际贸易需要与不同的国家打交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管理中了解东道国的国际商务环境有效地进行跨文化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便是谈判环节,在谈判实施之间了解对方对于时间的掌控程度对于开启一个良好的谈判局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美国人非常具有时间观念,因此与美国人进行谈判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时间,不能迟到;而与伊斯兰教国家谈判是时间观念便显示不出其重要性;另外,谈判环节准备的充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谈判是否能够成功,因此在谈判之间要利用大量的时间搜集各种资料以便在谈判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不是被动地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2.时间对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方式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运输分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管道五种基本方式,根据运送商品在价值、特性、时间要求等方面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以下是目前各个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情况:

图1-1

根据饼图可以看出,一直以来水运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近些年随着国际贸易结构的升级、某些产业快速响应市场的要求以及航空运输成本的降低使得航空运输在国际运输中异军突起,航空运输相比水路运输来说具有快速、安全、高效等的特点,但其缺点是运输量小且容易受气候的影响,因此若将时间因素考虑进去,则需要及时运输的体积小且易包装的产品可以选择航空运输的方式,比如:Apple手机的零部件、小包装的零担物件等,大体积、不以包装且对时间不敏感的物品依然在水运中显示出了成本优势,比如:铁矿石、煤炭、木材等大宗货物的运输。以上便是关于时间的要求对于国家贸易过程中运输方式选择的影响。

3.时间对国际贸易中地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如今在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而跨国公司一般都会采用全球的生产与采购策略,据统计贸易时间拖延10%会造成贸易量下降5%,这样的话,时间成本便是影响跨国公司采购以及生产区位选择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国际市场中存在这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选择采购与生产地点的时候会把时间的成本考虑进去,对于市场需求不稳定、不确定性大的行业跨国公司在选择的时候会倾向于在靠近自己的生产的地方采购或者离总部较近的地方设厂,这些表现便是时间作为一种无形成本对于国际贸易中地理结构的影响最为显著的表现形式,即通过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与采购决策来影响国际贸易的地理结构。

三、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好时间的策略

基于上述对时间对于国际贸易中各个方面的影响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重视时间这一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因此要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好时间的策略。

首先,面对不同国家对于时间观念的把握不同这个角度看,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的时候要包容对方的时间差异,冷静地处理由时间观念不同而造成的冲突与不愉快,在谈判前还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在谈判过程中合理把握自己的时间,在充分了解谈判对象的情况下,在谈判过程中沉着应对,争取占领谈判的主动地位。

其次,在如今时间成本越来越宝贵的情况下,在航空运输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现实情况下,要想取得竞争优势,要加大在航空运输领域的投入,同时要在港口建设中投入重要的力量,以便在国际运输中最重要的两种方式上都取得竞争优势。

最后,在时间成本对于跨国公司生产与采购的影响中看,要使得自己的比较优势相当突出,培养自己不可复制的核心比较优势,利用独有的比较优势来尽可能的抵消国际市场不确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齐军领.时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D].山东大学,2012.

贸易采购论文篇12

Key words: social dumping;anti-social dumping;foreign trade;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75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3-0112-01

1社会倾销与倾销的内涵

社会倾销是指由于发展中国家工资水平、劳动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安全条件等劳动标准的差异形成了低劳工标准,向高劳工标准的国家出口商品而构成[1]。倾销是与社会倾销相对来说的。它是指一些发达国家进口国的反倾销当局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相对低廉的产品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2]。因此,倾销被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和广泛运用。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上的不公平,采取了倾销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国际法和使用各种手段,防止各国企业在生产中使用非正常的劳工标准来降低成本,以便恢复和维持世界公平竞争局面。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把这些社会问题与贸易政策挂钩,是对国家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威胁。实际上,反倾销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用来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2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2.1 随着中国出口率的增大,贸易摩擦越来越多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发展经济和提高综合国力,原来集中在发达国家的国际贸易,开始向发展中国家转移。2010年全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27.6亿美元,增长34.7%。其中出口15779.3亿美元,增长31.3%。同时,中国近几年遭遇的经济和贸易摩擦之所以特别严重,与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有密切关系。原因在于:相比起美国,欧盟国家承受外部赤字的能力更差,就业压力更大,经济不平衡问题严重,货币政策的作用非常有限。加之中国经济快速崛起,出口也超过德国成为全球第一,这都让欧盟国家感到不小的压力。因此2010年欧盟必会持续要求人民币升值并实施各种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降低贸易逆差。这样,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仍会很严峻,尤其是来自欧盟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值得警惕,将会造成世界经济的更大波动。

2.2 我国的出口贸易受到抑制目前,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的推行,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我国的出口贸易在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且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正是积极推动SA8000标准的欧美各国,这以出口导向性制造业首当其冲。我国的出口贸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压力。如果出口放缓,对中国经济增长和就业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仅2010年第一季度,世界各国一共新发起19项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调查有9项,占总数的47%,全球最高。而且这些反倾销调查均有可能成为新的贸易禁令。这实际上是发达国家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新劳工壁垒;是对我国产品出口欧盟的一道贸易壁垒。大大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3 倾销影响国外在华建立企业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但从人均吸收外资的比例来看,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发达国家实施由社会倾销到社会条款,已经成为抑制中国贸易最有力的武器。比如,目前倒闭、逃跑、转移的韩资企业,大多是皮革、成衣和缝纫玩具等加工型小企业。它们更加依赖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优惠政策,一旦这些因素发生变化就难以生存。

3我国应对倾销的对策、措施

3.1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防止片面追求增长速度而忽视出口产品的质量、效益的倾向。虽然我国也出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商品,但出口比重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我们出口的产品很多是“三高一低”的产品,价值链附加值不高,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容易引起当事国的劳工的反对。为摆脱劳动密集型产品(服装和鞋类)过于依赖于欧美国家的局面,政府必须尽早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构建出口秩序,制止企业互相倾轧、低价竞销的短期行为,以实现出口的有序增长。2010年,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经济较快增长,与我国双边经贸合作不断加深,国内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市场多元化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进口促进政策,推进贸易便利化,增加先进技术、关键零部件和国内短缺物资进口,努力改善贸易平衡状况。

3.2 企业要加强职业安全管理,联合起来积极应诉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不依法用工、不执行相关劳动标准的情形屡禁不止,劳动者纷纷集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反应机制,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化解劳资矛盾,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切实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劳工标准。另外,在出口方面,中国作为遭受反倾销最为严重的国家,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快速反应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以便准确、迅捷地预警中国厂商受到其它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海关、行会驻外机构和国外进口商均要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应对。积极应诉才能获生机。

3.3 我国政府采取“逆向采购”,应对“社会倾销”类反倾销为维护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我国政府实施了“逆向采购”――反倾销的新思路。中国(上海)国际跨国采购大会[3],是中国最大规模的逆向采购大会,2010年09月16日-18日在上海举办,大会共吸引了来自32个国家或地区,306家采购商设展,采购产品涉及18大类上千多个品种,采购总金额260亿美元。吸引超过5000家的供应商参会。跨国采购大会代表了跨国采购状况和发展趋势,给全球采购商与中国供应商提供了广阔的贸易洽谈与交易的平台,使企业在“采・供”体系重新洗牌后,获得“先发”优势,并便于国际买家继续了解中国供应商情况,也是一种防止“社会倾销”类反倾销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贸易采购论文篇13

国际招投标由于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目前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成套项目建设,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项目。由于其公认的优越性,国际招投标也被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在一般商品的大宗采购中予以采用。国际招投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企业的行动指南,也是投标企业须遵循的规则。招标人通常要求投标人分技术标书和价格标书,对招标方予以响应。价格标书中,如报价时采用的贸易术语、货款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在实务课程中都有讲述。但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招投标步骤的要求,如标书的获得方式、技术澄清、投标书的送达、出具投标保函、唱标、开标、议标、中标、履约保函,以及质保期尾款的支付等内容,被目前的实务课程所遗漏。因此有必要在实务课程中补充这一部分内容,有助于学生更加全面地了解国际贸易的流程。国际招投标中使用的语言主要是英语,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国际招投标文件的词汇丰富,招投标文件中常有其他领域不常用词语、术语和长句。笔者常以欧盟招标文件为范例,通过对欧盟招标文件的语言,从词法、句法、语用等几方面探析其语言特点,使学生在了解其语言特点的同时,也了解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流程,使之能够对国际贸易实务具体教学中教材的不足起到补充作用。以下就以招标文件为例,对其语言特点简单予以分析。

一、用词正式规范

国际招投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常使用“shall”和“must”等词表示义务或规定,具有“应该和必须的含义”。

例如:(1)All tenders must be submitted in one original,marked “original”,and three copies signed in the same way as the original and marked “copy”.(摘自欧盟采购招标文件)

译文:投标人必须提交标注“正本”一份文件和三份标注“副本”的文件。

(2)All tenders submitted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in the tender dossier and comprise.(摘自欧盟采购招标文件)

译文:投标人所提交文件应该遵守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要求。

(3)The contract shall gover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use of all reports and documents drawn up,received or presented by them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摘自欧盟采购招标文件)

译文: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适用于缔约双方所有报告和文件的制定、递交和收讫。

(4)The Supplier must comply strictly with the terms of the Special Conditions and the technical annex.(摘自欧盟采购招标文件)

译文: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特别条款和技术附件的条款。

二、术语

术语是指各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国际招标文件涉及的范围很广,涉及国际贸易、经济、金融、营销、保险和法律等多个领域,而每个领域都有自己的专业术语。以欧盟一采购招标文件为例,其中出现许多专业术语,涉及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市场营销、保险和法律等诸多方面。招投标文件的术语词汇都是固定的,都有其特定的、精确的含义。理解这些术语,要求投标人了解和知道术语所涉及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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