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音乐文化论文实用13篇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1

千百年来,安徽民间音乐文化陶冶着安徽各族人民的性情,孕育着安徽各族人民的民族心理,调适着各族人民的社会制度、生活秩序,丰富着各族人民的情感,给人们以滋养和慰藉。因此,对这些民间音乐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其价值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安徽音乐具有多元一体的特征,同时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安徽民间音乐文化的稀有性是它的特点,是安徽民俗文化中一个色彩缤纷的文化遗产宝库。但由于经济现代化和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使安徽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传承任务显得日益紧迫。当今,我们在遵循一般保护原则基础上,结合安徽民族文化生态背景和特点,理应探讨一下该如何传承安徽民间音乐这一珍贵遗产。

二、安徽民间音乐文化的区域性传承之我见

民间音乐的区域性传承在现实生活中,对其展开讨论和研究的力度远大于真正执行操作的力度。其主观原因是思想认识的问题。安徽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理应上升到民族文化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社会对民间音乐艺术的冷漠是思想认识问题的具体体现。安徽民间音乐的传承需要社会氛围,尤其需要社会干预这种特殊的途径。而现实社会中,我们身边的媒体很少有安徽民间音乐文化传承的平台,教育层面也很少涉足这方面的教育与科研。

当前,随着流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安徽很多传统民歌所面临的已不仅仅是令人忧心的“冷遇”处境,而是濒临消亡的“悲惨”险境。对安徽民间音乐文化的区域性传承,其方法措施在理论上应是一个系统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并且应当以静态保护与活态保护相结合为基本原则。给予音乐艺术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是保护问题,更是传承的问题。

首先,宏观角度来看,比如,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政策干预层面加强引导和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民间音乐文化,这是对文化传承的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安徽民间音乐文化遗产蕴涵着丰富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民俗文化。盛大节日,安徽各地都上演着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的传统歌舞,这既是挖掘、展示、保护和传承民间音乐文化的最佳契机,更是激活音乐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充分挖掘音乐文化遗产所蕴涵的经济文化功能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应成为保护与传承的主导力量,加强对音乐文化艺术的发掘和保护,使之被更多的人们所欣赏、学习、研究和传承。让人民有对本土族音乐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具体执行时,可以有文化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的成立相关音乐文化的研究中心,比如“黄梅戏艺术研究中心”①、“皖北花鼓灯艺术研究中心”②、“凤阳花鼓艺术研究中心”③等等。同时聘请部分退休的科研人员以及一些有名望的民间艺人担任课题任务,并且培养艺术研究人才的梯队建设,做好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编辑出版必要的关于安徽民间音乐文化研究的书籍和论文,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

其次,我们还要充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对民间音乐实施永久性的底层保护。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音乐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是目前较流行的传承民间音乐文化的做法,即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民族民间的音乐文化进行采录,然后以各种载体加以保存。这种做法有很多可取之处,它将传统的收集、采录的方法与现代科技优势很好地加以结合。此举虽然使得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得以存留,达到对人类历史文化的忠实记录,但这样的做法却使原本扎根于民众生活中的音乐文化艺术日渐脱离人们的生活,其内在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也随之削弱和消亡,最终只能成为后人阅读观赏的史料文字和历史片段,这种结果违背了传承的初衷。由此可见,要使得音乐文化遗产生命力不衰,始终保持鲜活的因数生命力,只有让它始终扎根于人民的生活当中,始终在人民的口传身教当中,才是万全之举。

再者,专才教育也是传承民间音乐音乐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途径。教育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如何在现代教育中保护与传承民间音乐文化遗产是当代文化多元化时代的一个重大的课题,这当中有一个在遵循教育基本规律与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的问题。安庆师范学院地处安徽地方戏黄梅戏的发源地——安庆市,该学院于2011年有教育厅牵头,整合相关学校的学科门类,成立黄梅戏艺术职业学院,隶属音乐系,旨在服务于地方戏曲黄梅戏的挖掘、传承与发展。该学院从招生、人才培养、艺术实践、人才输出等各方面都因“区域”制宜、因“戏种”制宜做了很多个性化的调整和改革。

三、余论

纵观地域性艺术的发展,一个地方乐种或区域音乐文化大多是由或大或小的、作为艺术主体的“人”在操控,他们“操纵”着艺术的萌生、沿袭、发展、变革以及消亡。因此,“人”是民间音乐创作的主体,是本源;但是在音乐艺术传播的过程中,“人”也是音乐艺术传播的途径和源动力。

在现代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面对强势文化的剧烈冲击,朴素的安徽各族人民在接纳现代音乐文化的同时,如何正确认识本土音乐文化的独特性、稀有性及其在多元化环境里的价值,进而身体力行地对其加以发掘、保护和传承,已成为政府主管部门、普通音乐工作者、民间艺人、院校学生、甚至是每一个欣赏者迫在眉睫且意义深远的工作。

注释:

① 安庆市黄梅戏艺术中心是安庆市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工程。是集研究、创作、排练、演出、展览、艺术制作等于一体的多功能艺术研究与演艺中心,2009年5月投入使用。

② 在安徽省文联、省歌舞剧院、省艺术研究所、省花鼓灯艺术团的支持和指导下,安徽省省民政厅于2009年10月28日批准成立安徽省花鼓灯艺术研究会。

③ 凤阳花鼓,自2005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当地主管部门一直努力在筹建“凤阳花鼓艺术研究中心”,目前已获准批示。

参考文献:

[1] 伍国栋.民族音乐学概论[M].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2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039-1.5

满族在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和重大贡献的少数民族。其远祖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肃慎人,其后裔一直生活在长白山以北、黑龙江中上游、乌苏里江流域。满族人民不仅能征善战,还以爱说好唱、能歌善舞的“礼仪之邦”而著称。纵观满族音乐的历史,满族民间舞蹈音乐随着历史发展的曲折、文化形态的多元而不断变化。

一、肃慎、挹娄、勿吉、靺鞨的民间舞蹈音乐

挹娄、勿吉、靺鞨可以说是肃慎的后裔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称谓。满族的先世肃慎是东北地区最早见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的古老民族。在汉代以后至晋朝,肃慎被称为挹娄,有些史书明确地说挹娄,是“古肃慎之国也”。而勿吉族称史见于南北朝,《魏书》、《北史》中均有记载,并称之为肃慎、挹娄的后裔。北齐以后,勿吉又称靺鞨。但他们的传承不等于一成不变的相沿,而是一个多民族融合进化的结果。

肃慎、挹娄、勿吉、靺鞨的社会风俗、风土习俗、社会制度基本相同。在群体生活的原始社会,人们从狩猎、采集野果、挖掘植物茎块等获取生活资料的劳动中,从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情达意的呼声中,孕育了歌舞的因素。肃慎、挹娄、勿吉、靺鞨时期乐舞多由狩猎、战斗活动演化而来,带有“引弓之民”的原始生活风貌。另外,在范晔《后汉书》中就曾记述了满族先世挹娄人祭天祭神的歌舞情景:“昼夜会聚歌舞,舞辄数十人相随,踏地为节。”可以看出这时的歌舞众人相随,音乐简单,节奏鲜明。

在靺鞨七大部中,粟末靺鞨是先进部分。8世纪初,以粟末靺鞨为主体,吸收了一部分高丽人及其他部的靺鞨人,形成了新的共同体——渤海。满族虽不是粟末靺鞨的直系后裔,却是统一祖先。渤海时期是满族先世文化的第一个高峰。音乐舞蹈形式丰富多彩,具有很高的艺术性和鲜明的民族特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渤海实行文化开放政策,渤海乐对高丽乐、日本音乐和我国中原音乐有过较大影响。据史料记载,公元740年渤海使臣己珍蒙在日本宫廷演奏“渤海乐”之后,“渤海乐”便成为日本宫廷雅乐,与唐乐、吴乐、三韩乐并列。女真人继承了渤海乐,金代宫廷也设置了“渤海乐”。

二、女真民间舞蹈音乐

五代时,靺鞨改称为女真。女真并非是靺鞨在五代时期简单的称谓改变,它是黑水靺鞨人与渤海遗民及其他部落或部族错居杂处、融合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女真人以能歌善舞著称。歌舞是女真人生活中的一部分,凡是婚嫁节令、聚会宴饮、萨满祭祀、朝廷礼仪都离不开歌舞,而且不分君臣贵贱、男女老幼,皆可同歌同舞。元杂剧中曾多次提到女真人善歌舞,还有不少歌舞如《四国朝》、《鹧鸪舞》等被元杂剧吸收、运用。金院本中也有很多都采用了女真歌舞。女真著名舞曲《鹧鸪舞》不但成为元杂剧的插入性歌舞,同时也经常在勾栏里同杂剧交叉演出。

女真入主中原后,这些民间歌舞也传到了中原,并且受到汉族人民的喜爱和竞相仿效。陆游在诗中写到:“中原驿中捶画鼓,汉使作客胡作主;不记宣和装,庐儿尽能女真语”。诗中所写的“”为汉族艺人,却能用女真语表演女真歌舞,可见乐舞在汉族影响之大。由于和中原汉族的交往频繁,中原的歌舞和乐器也传到了塞北,至金太宗时,乐器已经由原来的鼓、笛曾至芦管、琵琶、筝、笙、箜篌、拍板等十余种,演出形式也更加丰富多彩。另外,萨满歌舞也在女真民间流传。金朝女真的《萨满舞》与清朝满族的《萨满舞》几乎一致。

三、清代满族民间舞蹈音乐

建州女真努尔哈赤在1616建立了奴隶制政权——后金。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女真人建立的第二个王朝。后来由皇太极改为大清,1635年皇太极宣布废除女真称号,定族名为满洲。从此,满族作为一个新的民族,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在满族这个共同体形成发展中,主体部分是女真人,同时,她也融合和吸收了部分汉族、蒙古族、锡伯族以及其他民族的成员。

元灭金后,女真文化遭到破坏,有些歌舞已失传,但仍有一些在民间流传下来。至努尔哈赤崛起,歌舞又重新兴盛起来,除了继承其先世女真歌舞外,又创作了一些内容和形式倶新的歌舞。每逢年节或重大活动必饮宴歌舞,连努尔哈赤在宴请部落酋长时,也“自弹琵琶,耸动其身”,众人环立,拍手唱曲,以助酒兴。这时的歌舞音乐,大体分为祭祀舞蹈音乐、筵宴舞蹈音乐和民间舞蹈音乐三类。

满族进入中原后,民间舞蹈音乐和筵宴舞蹈音乐接受了较多的汉族影响,祭祀舞蹈音乐则保留了更多的民族特色。满族民间祭祀称为家祭,是满族崇拜祖先神的集中体现。凡举行此种仪式都是歌舞相伴。歌舞是祭祀的手段,借以达到娱神娱人的目的。虽然这些祭祀歌舞存在着满族生产力不发达阶段对神灵的崇拜,但也真实地反映了满族人民祈求吉祥幸福、健康长寿的淳朴愿望,表达了他们对先人崇敬、怀念和对后人的期望、激励。

满族民间歌舞和筵宴歌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有广泛的群众性。在民间凡年节及喜庆等活动,都举行群众性的歌舞。满族传统秧歌有别于汉族,有自己的风格与特点。《柳边纪略》有明确记载:“上元夜,好事者辄扮秧歌。秧歌者,以童子扮三四妇女,又三四人扮参军,各持尺许两圆木,戛击相对舞,而扮一持伞灯卖膏药者作前导,伴以锣鼓和之,舞毕乃歌,歌毕乃舞,达旦乃已。”从中我们可知这是一种歌舞分家的秧歌,并用“伞灯”、“尺许两圆木”作舞具,舞蹈音乐以打击乐器锣、鼓伴奏。随着时代的发展,满族民间歌舞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歌舞形式,如《笊篱姑姑舞》、《太平鼓》、《五魁舞》、《狩猎舞》、《祝寿舞》、《战神舞》、《腰铃舞》、《铜镜舞》、《拍水茶茶妞》等,其音乐节奏还是为传统歌舞音乐的“老三点”。

满族的民间舞蹈音乐是世世代代满族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近百年来由于满汉杂居、通婚、以及经济文化交流和融合等情况,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满族的民间舞蹈音乐已濒临消亡的边缘。本文通过对满族民间舞蹈历史文化演变的梳理,希望可以推动满族舞蹈音乐作品的创作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创作出好的舞蹈作品,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传播满族歌舞音乐独特的风格和民族特色,服务民间和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3

(一)转变传统观念,营造保护开发氛围,注重科学合理的利用与开发民间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应首先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对荆门民间音乐文化保护环境的宣传普及。首先,注重荆门民间音乐文化的保护开发的传媒视听。强化荆门当地人民对本地区民间音乐文化的强烈认同感,增强对民间音乐文化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演出、比赛,丰富民间音乐文化内容,使荆门民间音乐文化被更多人所熟知,并通过演出、获得荣誉、各类艺术节的举办增强民众的认同感与荣誉感,为荆门民间音乐文化的开发保护营造积极良好的传媒视听氛围,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并愿意主动继承弘扬本地区的优秀民间音乐文化;其次,充分利用当地音乐艺术院校作为实践基地,增设荆门民间音乐文化相关专业,招收乐于从事荆门民间音乐文化事业的当地学生,另一方面,重视民间音乐文化课堂的营建。民间音乐人才的培养是继承开发民间音乐文化的重点环节,关系到荆门民间音乐文化是否后继有人的问题。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民间音乐文化保护开发的政策倾斜力度,例如,在教育政策上,可以从中小学做起,在中小学中普及荆门民间文化教育,为荆门音乐文化的保护开发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奠定强大的人才基础。

(二)举办各类演出,为民间音乐提供更多的展现舞台民间音乐文化来源于民间,应根植于民间发展,才能保护其生态韵味、民间风格,保持其本真的民间音乐文化特色。例如,在街头演出、广场演出,参加节日、喜庆、祭祀等活动的演出,或在各地请戏班演出,通过这些活动和演出,扩大荆门民间文化的影响力,使其在不断的演出中得到发展与保护,并逐渐深入更多的人心,使更多的人了解喜爱荆门民间艺术文化。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4

大众化概念的明确提出首先发生在文学领域。1930年中国“左翼作家联盟”在上海成立。为了更大范围地争取广大群众投入到民族解放斗争中去,左联成立后十分重视文艺大众化问题,不仅成立了文艺大众化研究会,而且还专门开展过三次关于文艺大众化的讨论,讨论涉及大众化的必要性、目的、方法和途径等问题。1931年11月的“左联”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即《中国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新任务》中还特别强调了大众化问题的意见:“为完成当前迫切的任务,中国无产阶级革命文学必须确定新的路线。首先第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文学的大众化。……今后的文学必须以‘属于大众,为大众理解,所爱好’为原则。”(文学导报,第一卷,1931年11月15日)这里的“大众”已经从民众全体的“大众”,衍变为无产阶级工农大众的代名词。“左翼文艺运动提出的‘大众化’的主张,意味着文艺家要走向农工大众,发展大众文艺,使文艺成为无产阶级进行革命的有力武器。”(姜昕.延安解放区音乐大众化思潮研究[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7)从文学界开始的大众化要求继而影响到了包括音乐在内的整个艺术界。1932年至1934年间,一些进步音乐工作者如聂耳、王旦东、李元庆、田汉、任光、张署、安娥、吕骥等人先后组织成立了“北平左翼音乐家联盟”(1932年)、“中苏音乐学会”(1933年)、“左翼戏剧家联盟音乐小组”,“中国新兴音乐研究会”(1934年)等左翼音乐组织,开展了革命音乐活动。从1936年初起,为了与当时政治上的抗日统一战线相呼应,左翼音乐界提出了音乐大众化的问题,并在各种刊物上发表大量有关大众音乐的批评文章。其中周巍峙的《国防音乐大众化》、吕骥的《论国防音乐》、刘良模的《高唱吧!中国》、陶行知的《从大众歌曲讲到民众歌咏》、周钢鸣的《论聂耳和新音乐运动》、麦新、孟波的《大众歌声》第一集前记等文,从理论上阐述了左翼音乐运动的根本任务和性质。他们认为,应该“把国防音乐迅速建立起来”,以唤醒民众,同时指出“建设国防音乐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大众化”。为实现大众化,“国防音乐应当以歌曲为中心”,因为歌曲较容易为群众所接受,“要用唱歌的方法来唤醒民众,训练民众,组织民众,使他们有参加集团生活的习惯和纪律,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集团”。这些音乐思想为延安时期的音乐大众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左翼时期的音乐大众化追求在当时有限的条件下并没有很好的得到落实,但在延安时期这种理论诉求却得到了最好的实现。延安时期的音乐理论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政治性。

它对于中国音乐发展最大的贡献在于:在抗日救亡和民族解放热潮的激励下,确立了中国音乐民族化、大众化的发展方向。音乐大众化在这一时期最终得以确立,主要依赖于当时的音乐创作实践和丰富多彩的音乐活动,同时又离不开文艺方针政策的指导。自1936年中国工农红军三大主力会师陕北后,延安便成为中共中央的所在地,中华民族革命战争的大本营。此时,大批左翼文化人士奔赴延安,使延安成为中国革命以及新文艺运动的中心。当时延安汇集了大量的进步音乐家,其中有许多人如吕骥、向隅、唐荣枚、张贞黻等都是具备相当专业音乐水平的音乐家,他们在救亡图存精神的号召下,走上前线和走进敌后宣传抗战,在体验现实生活与深入群众的过程中转变了自身的世界观和创作观念。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音乐事业中,掀起了群众歌曲创作的艺术高潮,并将创作经验提炼升华为创作心得和音乐理论。此外,延安鲁迅艺术学院音乐系的音乐教育理论以及对于民间音乐的采集和研究工作,在培养延安解放区的音乐人才以及推动音乐民族化大众化起到了重要作用。音乐大众化成为这一时期文艺界的普遍的追求,音乐大众化在延安解放区最终确立。

这一时期的音乐大众化既有前期音乐大众化的一些共性,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性,即党对于文艺发展的干预指导性前所未有的加强了。1942年5月延安文艺座谈会的召开及《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的发表进一步确立了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强调文艺的改造与服务,不仅要改造某些左翼艺术家的“小资产阶级”思想,从而使其向工农兵方向转变;同时还强调要用中国传统的民族民间艺术形式风格来影响和改变他们原来的西化风格,从而更好地为工农兵服务。“讲话”指明了文艺工作者与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提出并解决了文艺与生活的关系,摆正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比较彻底地解决了音乐大众化的路线、方针问题,成为延安音乐理论建设的重要一面。延安时期的音乐理论建设与音乐实践紧密结合,大多数革命音乐家身兼创作、教学、战地宣传等多重工作,他们在实践基础上对音乐评论、音乐理论研究进行了新的探索,提出、讨论了许多问题,如音乐与现实生活的关系、音乐的继承发展,中西文化关系,民族化、大众化等问题都得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就。其中音乐的民族形式问题、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期刊的建设等成为我国音乐理论建设中极其光辉的一页,是社会主义时期音乐理论建设的雏形,为现代音乐建设谱写了令人骄傲的篇章。

延安时期民族形式问题的讨论,是这一时期音乐理论探索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一问题的提出和讨论,既有现实的也有历史原因,其出发点在于使文艺能够争取更多的群众,从而使文艺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为民族解放战争服务。这些讨论的中心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和对待西方音乐对中国音乐的影响,如何使音乐创作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乐于接受,与此相联,就不可避免涉及到音乐上的中西关系、传统继承等问题。

事实上,音乐“民族形式”的探讨早在20世纪30年代“左翼”文化运动展开时就已提出。当时仅仅认为文艺内容应尽力反映群众的现实生活,在形式和语言上要尽可能考虑到群众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后来,音乐工作者为迎合群众对于民间音乐的喜爱,提出了采用“利用旧形式、反映新内容”的看法。尽管这样的观点在理论深度上还比较单薄,但这些看法对当时抗战音乐创作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40年代初,“民间研究会”的成立之后,音乐家们在经历了对民间音乐的采集、整理、研究之后,才达到了“文艺工作者应该重视对民族传统的继承”和“文艺工作者应该深入群众,先当群众的学生,后当群众的老师”这样的认识高度。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冼星海和贺绿汀的文章较有代表性。冼星海《论中国音乐的民族形式》一文中指出,音乐民族形式问题讨论的立足点应该是现实生活,创作新的民族形式,关键还是要向人民大众的生活学习。对于如何更好地解决音乐的民族形式问题,冼星海指出,应该“广泛地收集民间小调、歌谣,深刻地研究中国的音乐史。另外还要注意呼吸西洋音乐高深的技术与理论修养。”这也就是他说的:“以民间音乐做基础,参考西洋音乐进步成果,创造一个新的中国音乐形式”(在《生产大合唱》座谈会上的发言)。贺绿汀在《抗战音乐的历程及音乐的民族形式》一文中指出:“在抗战时期,我们要用音乐来动员民众,当然我们更需要民间歌谣形式。利用民歌,创造为民众所喜爱的新民歌,我们的目的是在动员民众、教育民众、提高民众的音乐水平。不过这不能算是新中国音乐的全部,至多也只能是中国新音乐的一部分。在这伟大的时代,我们更可以创作出比较高深些的大型作品,如交响曲、管弦乐曲、歌剧等等,以反映我们的伟大的时代。”

此外,延安时期的音乐理论建设还围绕音乐与政治的关系、民间音乐研究以及音乐理论期刊建设等进行了探索。音乐家除了通过言论阐明理论观点之外,还论述了音乐批评标准问题。冼星海就认为音乐的标准就是社会功利价值标准,在这一标准下,力求艺术性与党性的统一,他说,“音乐不独是一种斗争的武器,他还能给人们一种高尚娱乐,不单是鼓励冲锋杀敌,还能慰藉许多在长年抗战中的英勇战士”《(民歌研究》)。他认为首先要把音乐当作艺术看,作为“反映大众生活思想、情感的一种手段”,然后才是音乐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5

民族音乐作品的编创及演出是民族民间音乐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民族音乐作品的实质是以民族民间音乐理论为基础,结合地方文化背景编创而成的表演艺术。表演者根据剧目的内容将所要表达的情感通过肢体语言、服饰造型等进行的外在呈现,也是创新教育艺术实践核心理念的组成部分。

民族音乐剧目中的舞美服饰是艺术实践教学中涉及到的重要教具,其选择、应用、研究不仅应从学理的视角进行民族音乐文化思想上的升华,更应结合民众娱乐语境以及认知心理规律进行实质性探索。因此,研究民族民间音乐剧目的服饰,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借助他山之石并结合传统戏剧服饰的造型方法和应用规律尤为重要。

一、传统民族音乐作品的服饰语境分析

传统民族音乐包括民歌、民间舞蹈、曲艺、戏曲等类型,传统音乐作品的表演者和组织者主要是演艺团体和相关文化部门。以高校民间音乐教学研究体系来分析传统民族音乐作品的服饰发展更符合艺术文化发展赓续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例如,中国传统民族音乐作品的编创演绎涉及到舞蹈的表演,而舞蹈被称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它能够生动地展现出不同民族的生活习俗、人文环境、民族服饰等历史变迁的轨迹[1]。高校民族民间音乐教学研究的历史脉络清晰,民族音乐作品的覆盖面广泛,能够在教学过程中,从中国传统的民族民间舞蹈文化保护和传承的角度,对中国传统的民族民间舞蹈文化进入普通高校素质教育课堂的方式方法进行思考和探索着实重要。以舞蹈服饰造型作为研究对象,可在完善传统民间音乐教学系统的历程中,更多还原服饰的历史造型风格。

高校音乐教学,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音乐理论教学中融入地方民间音乐的实践表演,其演艺服饰具有大众共识同一性。

传统民族音乐的表演服饰从广义概念来讲集中了民歌、戏曲表演和舞蹈等多方面的服饰特点。表演服饰的造型观念对传统民族音乐演艺的内容、风格和民间艺术审美倾向具有积极的意义,传统的表演服饰在民间音乐作品表演中扮演了双重角色。

从高校音乐教学体系来看,地方性音乐教学过程中涉及到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表演在整体音乐教学中所占比例很小,甚至为零。在音乐节目演出中只有传统民族音乐与音乐教学改革个别的作品影射了民族民间音乐传统音乐文化根底,其意义及指向性依然模糊,缺乏与传统音乐理论教学的紧密联系,无法展示集群性的民族民间音乐特征,也缺失对民间音乐的归类和对比,尚未能与现代高校音乐理论教学改革步调保持一致。但是从中可以分析出传统音乐作品所包含的时代艺术背景要求服饰造型的社会公众审美一致性。

二、当代民族音乐作品服饰的现状考察

当代民族民间音乐教学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音乐理论教学,将理论与实践演出相结和,经过理论的分析、指导和分类,再结合音乐作品的编创及视觉形象的演出,使教学环节开展生动且深刻。

(一)精神文化内涵在实践教学中的体现

当代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编创演出,是高校民族民间音乐课程改革的深化体现,多在教室内或小型多功能报告厅中进行。演出中所需的服饰,既有物理的保暖效果,又着重起到在表演活动中衬托角色、烘染表演气氛、营造表演环境的重要作用。不论表演者还是欣赏者都能在此氛围中体会到地方音乐表演的特色。演出服饰是现代民族民间音乐学生表演状态的物化显现,充分模拟了地域文化的艺术特点。这是高校师生对民间群众审美特点和传统民间音乐、民间美术及习俗的精神内涵,通过教学实践过程中的舞台表演进行的艺术诠释。

因此,民族音乐服饰是地方民俗文化传播途径的重要媒介之一,也是音乐教学改革措施中突破了传统纯理论教学模式的新探索。

(二)当代民族民间音乐服饰是对传统服饰的延展

在民族音乐表演过程中,服装与表演者共同成为阐述表演内容的形象载体,通过说唱、舞蹈等演绎的形式揭示主题内容的同时,又具有形式美感的观赏价值。民族民间音乐表演的服饰的造型风格,在创意上与传统内容相匹配,它以是否准确的凸显表演的风格、表演的内容、演绎的情境为检验标准[2]。地域性的民间音乐作品涵盖了广泛的民族民间音乐题材和内容,在高校教学实践中编创的作品,其具体的服饰风格与当地表演沿用的服装有地域文化、审美以及重新解读的差异性。

民族民间音乐编创作品艺术表演的服装造型,以不同地域人们崇尚喜爱的民间音乐为基础,其审美功能从服装的装饰性来看,不论款式、纹饰、缀饰、色彩等都强调突出服装的整体协调性。基于传统服饰的色调和图案特征,将色彩的明度、纯度和色相大胆运用到服饰图案中,同时将简约与朴素、华丽与端庄的多重艺术风格完成服饰的造型,从而达到色彩与造型完美的结合,丰富了演出服饰的层次感,突出了整体服饰的亮点,也为舞台艺术表演的角色成功塑造了艺术性格。

所以,民族民间音乐教学的改革在尝试教学方法的突破外,还包含了对舞美的要求,服饰造型的改良,怎样既不失传统服饰艺术风格,又有现代审美倾向,这是需要在教学实践中反复尝试才能获取经验的艺术实践过程。

(三)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编创中服饰的形式美

服饰在民族民间音乐编创作品表演中都有比较显著的标志,并且在演绎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安徽沿淮花鼓灯舞的服饰,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头上夸张的大绸花,可以使演员的整体形象和精神气质得以提升,这也是形式美的一种体现。服饰配饰的合理应用,可以在表演过程中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得演员含蓄内敛的情感得以间接传播,与演绎的情境相交融,形成服饰独特的形式美。

民间音乐编创作品中服饰的形式美在服饰的造型体系中通过统一的审美要求,相同意义不同的元素符号将其地域文化内涵内化到音乐作品中,外延于具体的音乐作品表演者所着的服饰中。因此,形式美是服饰与相关民族民间音乐作品审美相一致的体现,也是实践教学中活态的对传统理论的继承和创新,并且在支撑其地域传统审美造型的前提之下,承担着时代和高校音乐教育的责任。在民族音乐教学的改革实践中,能为教学拓宽思路,以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课程改革,丰富了21世纪音乐理论课程教学模式,同时,为民族民间音乐的课程拓展提供了隐性思路。

三、民族音乐作品编创与服饰造型的互动关系

首先,民族民间音乐教学是在现代化的教育理念之下,传统民族音乐理论与地方传统音乐、民间音乐文化传承三者紧密结合的成果。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传统音乐技艺、文化内涵、传承人及相关服饰审美造型等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其次,民族音乐作品编创,是高校音乐学专业的学生将人文精神、民族情感在音乐作品中表达出来。在教学实践活动中,作品编创的成功与否与表演者的艺术技艺、对民间音乐文化理解的程度有关,同时与表演者服饰造型有密切关系。

再次,优美、恰当的服饰造型对于表演者演艺出角色的身份内涵或个性特征有重要作用。可以说,民族音乐作品编创与服饰造型相互掣肘,又互相助推,民间音乐编创的作品服饰传承着地方民族文化精神和民族审美心理。时代的发展对地方音乐服饰的造型观,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服饰的造型随时间的推移发生流变。由此可见服饰是民族民间音乐时代印记的折射,同时也是地域民族文化艺术的具象呈现,它的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传达出时代文化语境下,地区民众的精神状态和审美情操。更体现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教学改革初期,勇于实践的高校音乐教师及学生所做的积极、主动的努力,有助于找出进一步深入开展理论课教学改革的方法和途径。

总之,从教学实践的视角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是具体舞台形象化的艺术形式,根据地域文化的精神内涵,融合了角色性格特征、音乐、舞蹈、美学要求等多种元素。在民族民间音乐课程教学改革中合理运用这些有利因素,对提高教学质量,改变传统民间音乐教学的纯理论模式有助推作用。

随着现代艺术教育的完善和发展,民族民间音乐教育科学逐渐形成跨学科的通识教育领域,覆盖了地域文化视野下的民间音乐、民间美术等专业知识结构。面对历史文化的变迁,如何在民族民间音乐实践教学中,有效的运用服饰的审美造型理论和具体的技术研究,对于创新民族民间音乐教学体系的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现代音乐教育的意义不仅仅单纯地注重培养的结果,更加关注高校音乐专业学生体验、感受民族音乐的过程。民族民间音乐的课程改革,既让学生学习了地域特色的理论知识,又有创造性的实践教学活动,扩展了课程概念的同时,开发了课程活动领域,使民族民间音乐理论与实践的具体操作融合一处,既锻炼了学生舞台实践能力,又扩大了民族民间音乐的影响,同时也为服饰的造型设计提供了发展空间。而服饰造型作为实践课程中涉及的与艺术相关的知识点,其具体研究的内容和过程以及涉及的美学思想,对民族民间音乐理论拓展与实践创新有开拓思维的启发,更有效推动了教学实践演示的形象开展。本文从传统民族音乐作品服饰的历时性出发,结合具体实践教学中服饰的造型,用民间音乐所需的造型特征的视角审视民族民间音乐教学改革的意义,以此反思服饰造型在我国民族民间音乐实践教学中的应用和问题。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6

尽管上述现状的形成有着诸多的历史原因,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众多音乐学家的研究与倡导,“欧洲音乐中心论”在我国的影响似乎正在逐渐减小。但是,如何使传统音乐的教学与实践在我国高校艺术教育体系中得到有效的落实尚待进一步研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笔者认为:

1 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学生认识、研究中国传统音乐及其文化事象

民间音乐五大类(民歌、民间歌舞、说唱、戏曲和民族器乐),其中前三类属于民间声乐的范畴。如教师要求学生切实学习演唱,并规模化、综合化、生活化地表演出来,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重新正视民间声乐在整个声乐艺术中的地位,并把伴奏乐队或组合伴奏乐队重新放入到声乐表演中去,即可改变长期以来为伴奏碟片“伴唱”的被动现象,并明确声乐教学的教学目标。

民间舞蹈方面应紧密结合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花鼓灯》(即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流行于淮河两岸的蚌埠花鼓灯、凤台花鼓灯、颍上花鼓灯),促进与民间艺术团体的交流,不间断地向民间艺人学习传统音乐并参与其表演,以便从中获得课堂教学不具备的感性认识及传统音乐的理论知识。此外,建立传统音乐乐队,加强学生对传统音乐曲目的综合表演能力,如《游场》(淮北民间器乐曲)等。

2 继承与创新

除了学习、继承传统音乐文本以外,我们联合本院文学院老师创编梆剧《百元记》,该剧以汶川大地震后本院捐款活动中,贫困学生在捐款时产生的误解和消除误解为线索展开,体现了当代大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与精神风貌。该剧上演后,界首扁担戏的传承人朱允德、朱学伦两位民间艺术家表示,他们愿意无偿培养扁担戏新一代传承人,尤其希望高校学生能对该戏进行深入的学习与研究。目前,我们已对该剧剧本创编、戏剧人物设计、唱腔设计、舞台造型,以及社会演出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

二、文本与本文

民族音乐学家杜亚雄教授曾在《音乐的“文本”和“本文”》一文中指出:“民族音乐家们所说的‘本文’就是‘所指’,即事实上存在的音乐,而‘文本’就是‘能指’,即符号记下来的乐谱和用文字记下来的歌词。”在教学中,我们在重视对文本学习的同时,还把民俗学、地理学、美术学等学科融合进来,把视角投放到皖北广阔的音乐文化事象之中,对学习研究对象展开立体化、综合化、社会功能化的综合教学。2008年7月8日,一方面,笔者带领学生赴界首苗湖观摩了苗湖书会,部分学生参与了演出。另一方面,还聘请了渔鼓艺人苗清臣等民间艺术家来校讲、演,让当代大学生在与民间艺术家及民间艺术的近距离接触中,更好地研习中国传统音乐。有学生在作业里这样写道:“《民间音乐艺术》这门课我当初认为是老古董,在第一节课之前,想走进教室的应该是白发苍苍的老者,没想到却是小伙子。”不难看出,持有这种看法的学生不在少数。这说明,传承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人都已经老龄化,新生代在根深蒂固的“欧洲中心论”的影响下,很少再有机会认真学习中国传统音乐;与西方音乐艺术相比,新生代学子或多或少对中国传统音乐产生缺乏科学体系化、社会行为化、时代功能化的文化偏见。

三、设想与瞻望

笔者设想在原有传统音乐教育策略实践之余,以颍淮流域文化为依托,结合我校皖北文化研究中心、皖西北历史文化研究所研究基地的便利条件,促进皖北音乐文化产(结合本土时代文化资源创作)、科(皖北音乐科研)、演(编创并演出具有皖北音乐文化特色的艺术作品)。优化组合地方音乐文化研究师资小组(皖北音乐文化研究小组已经成立,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进行皖北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学习、研究,同时将皖北民间音乐文化融入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的科研环节,使其能在更为广阔的音乐文化视野中得到理论上的升华。具体设想如下:

1 突出“体化实践”

民间音乐是本位文化最生活化的表现,我们应注意课程的长期效应,激发学生的民间音乐艺术实践热情,结合地方民间艺术资源推动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发展,为当下民众的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重新关注中国文化中注重实践经验的民间文化所体现的历史真实,从身体的行为及其直接感受出发,更有效地探求以民间仪式为代表的“隐性知识”及其所存在的“历史记忆与价值”(民族音乐学家萧梅语)。

2 师资转型机制

探索新的传统音乐教学策略,打破传统师资制度模式,从制度上保障民间艺术家的授课权益,“不拘一格降人才”。不仅以“局外人”的身份去描述、解释、记录和研究,还以“局内人”的位置去生活、交流、参与。带动师生去做田野实践,让民间民俗活动与学校校外艺术活动融合起来。迄今为止,受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项目《苗湖书会》负责人苗清臣邀请,我们的部分师生已于2008年农历六月初六参与了部分相关的民间音乐文化活动。此外,笔者拟计划申请建立安徽花鼓灯艺术传承高校教学基地,使花鼓灯传统艺术能在地方高校得到继承与发展,并在下学期成立木偶剧团,充分运用同学们的专业互补性,进行制作、创作与排演。

3 调整课程结构思路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7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  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B.Net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 ”[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  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  )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 ”,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  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 “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  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  “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 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 、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  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 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  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  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 ”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 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  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 ”;  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 ”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 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  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禁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0—06—27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  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8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 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 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 )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 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着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 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着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着,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着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着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着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 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 “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

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 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 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 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 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 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 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 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 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 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 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9

民族音乐学早先称为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Musicology),荷兰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Kunst,1891—1960)首先提出“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并主张用它来代替以往人们习惯称呼的“比较音乐学”。[1]后,“民族音乐学”便作为标准的学科名称而固定下来。

关于这门学科的调研对象以及它同音乐学中其他学科的关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由于ethno这个词最早是指非基督教、非犹太教的异教徒,加之为了和比较音乐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相联系,有人认为它的主要调研对象是所谓“原始民族”或曰“自然民族”的音乐。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tl)就曾经指出:“就民族音乐学的实际发展过程及其最具特色的研究来说”这门学科是研究“无文字社会的音乐”,而“‘无文字社会’系指现存的、尚未发展出一套可阅读和书写的文字体系的社会。”[2]也有人建议以非欧洲音乐为主,如施奈德(M.Schneider)在1957年指出:“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非欧洲地区的音乐特征进行比较研究。”内特尔在1956年也曾经说过:“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民族音乐的科学。”[3]还有人说研究西方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如提出这一学科名称的孔斯特(J.Kunst)就明确地指出过:“这门学科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但他紧接着就又说:民族音乐学“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方音乐”,“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4]以提出民族音乐学就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口号而著称的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亚姆(A.Merriam)在论述到田野工作的时候说:“就民族音乐学而言,它一般意味着在欧洲和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5]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是以田野调查为其基础的,在欧洲和美国以外进行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意味着只研究非欧音乐。欧美学者们一方面要研究“一切种族的、民族的音乐”,另一方面又要把研究的范围局限在欧洲音乐之外,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矛盾之所以产生,一方面受到民族学功能学派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欧洲文化中心论”的影响。

民族学中的功能学派,为英国学者马利诺夫斯基和布朗所创立。此学派强调民族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主张民族学应服务于殖民地治理的实际需要。出于这一目的,他们只研究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文化,而不研究西方文化。布朗在其著作《人类研究之现状》中就明确地说过:“吾大英帝国有非、亚、澳、美各洲殖民土著,若欲执行吾人对彼等之责任,则有两种急切需要呈现,第一为对各土著系统的研究,欲求殖民地行政之健全必须对土著文化系统之认识。第二为应用人类学之知识于土著之治理及教育。”[6]

“欧洲文化中心论”是在前几个世纪中滋长起来的一种普遍的学术观点,认为欧洲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颠峰,而其他文化都只相当于欧洲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许多欧美学者不愿意将其本民族的音乐文化,特别是专业音乐创作,和非欧民族的音乐文化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在他们看来,欧洲诸民族,特别是西欧诸民族的音乐,乃是人类音乐文化发展的高峰,不能和所谓无文字书写传统的“自然民族”的音乐文化平起平坐。比较音乐学带有强烈的殖民主义色彩,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民族音乐学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虽然几十年来,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家们一直在为清除这种色彩而努力,但是直至目前,西方的民族音乐学和其前身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并没有多大的区别,仍以非欧音乐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西方,这门学科仍然带有殖民主义的尾巴。

以上三种对学科调研范围不同的界定虽然不完全相同,但都主张把非欧洲音乐当作主要研究对象,这类学术主张受到诸多东方学者的强烈批判。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便大声疾呼:“我认为应把古今东西的音乐全部复原成白纸,以相同的重点作为出发点去进行比较”,“必须要持这样一种根本态度,把一切音乐都还原成白纸,否则将是自相矛盾的”。[7]上述观点亦受到一些西方学者的批判,美国社会学家霍华德·S·贝克尔便指出:民族音乐学作为一个学术领域,“在某种程度上把自己置入了一个冷僻的角落”,他说:“正如我们可以研究美拉尼西亚一个社会群体类似的音乐事象,我们是否同样应该研究美国本土上《生日快乐》每一次演唱或其中的一个样品?如果说否,那是为什么呢?”“我们希望民族音乐学能够包容一切音乐,因为这同这门学科的界定是相适应的,它们都应成为严肃的研究对象。”[8]

随着东方音乐学界的崛起和第三世界人民的觉醒,当前新的倾向是把欧洲音乐(包括古典音乐、民间音乐、现代音乐和流行音乐等)也看成是民族音乐中的一类。因为不具民族属性的音乐目前在世界上还不存在,这样,民族音乐学就不是以特定的区域和范围与音乐学的其他学科分界,而是以一种特殊的角度,或者叫立足点、着重点为其主要标志了。按照这种观点,根据在对某一民族文化或地区性文化进行的田野工作,从该文化的历史、地理、人种、语言、社会制度、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民俗、心理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它们如何影响该民族、该地区的音乐,又怎样产生出独特的音乐审美标准,即从音乐的文化背景和生成环境入手进一步观察它的特征、探索它的规律,这就是民族音乐学。换言之,民族音乐学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音乐及其所处文化环境共生关系的科学。它的研究目的首先是要阐明各民族、各地区音乐发展的规律(包括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从各民族、各地区的现实音乐状况出发探索它的起源、形成、发展、繁荣、演变等问题,从而达到对人类音乐文化发展规律的认知。

然而,但直至目前,西方国家乃至全世界的音乐学研究还是分为音乐学(musicology)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两大类。前者的研究对象是西方从古到今的艺术音乐,后者则几乎包括了它以外一切音乐,如世界各民族的民间音乐、西方的流行音乐、东方的传统音乐以及亚非拉各国的专业创作音乐。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如此广泛,又涉及到音乐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方面,所以在近二十年来,它一方面分化为城市民族音乐学(Urbanethnomusicol-ogy),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ethnomusicology)、应用民族音乐学(Appliedethnomusicology)等不同的分支学科,另一方面又演化出一个称为“世界音乐”的课程。在这个课程中所教授的是除了欧美艺术音乐以外的其他种种音乐,欧美艺术音乐则不包括在内。看来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已经解决,但是真正要把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和实践扩大到一切音乐,割掉它的殖民主义尾巴还要花一些时间。

在汉语中,“民族”这一词汇有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如“古代民族”、“全世界各民族”、“民族学”中的“民族”;其二是“中华民族”的简称,如“发展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中的“民族”;其三是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民族”。因为“民族”有不同的含义,“民族音乐”这一词组也就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其一是指一切音乐;因为目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音乐作品,都是由属于一定民族的人创作的,所以都可以称为民族音乐。如贝多芬的音乐是德意志民族的音乐,柴可夫斯基的音乐是俄罗斯民族的音乐,阿炳的音乐是汉族音乐等。其二是指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因为中华民族可以简称为“民族”,“民族音乐”自然就是“中华民族音乐”即中国音乐的简称。在这个意义上的“民族音乐”大多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是指五四以来新音乐。其三是指少数民族的音乐,这一用法在新疆、内蒙等边疆地区特别常见。在这些地区,少数民族的同志被称为“民族同志”,少数民族的干部被称为“民族干部”,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就很自然的被称为“民族音乐”了。由于对“民族音乐”这一词组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在民族音乐学被介绍到我国来之后,这一学科名称也就引起很自然地引起了争论:有人以为它是指以中国传统音乐为调研对象而进行的分属于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还有人以为它是指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进行的各种各样的探讨,这两种解释,与英文中这个词的含义完全不同。我国对民族音乐学学科定位的争论的关键就在这里。

20世纪20年代,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在我国虽经王光祈先生和肖友梅先生的大力倡导,但是当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推广。王光祈先生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于1929年7月在上海出版,两年又两个月之后,“九一八”事变暴发,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几乎所有的中国音乐家都投入了抗日救亡运动。在这一运动和其后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几乎一直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中国音乐学家当然也不可能去研究世界音乐,或从世界的宏观角度研究中国音乐,而只能在“救亡图存”的大前提下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土音乐”的复兴,达到振奋民族精神和为战争服务的目的。虽然在这一时期中国音乐学家对中国音乐,特别是中国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的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和伟大的成绩,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或“民族音乐研究”,后来又被叫做“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无论其研究的目的、方法,还是其研究的范围和对象都与当时国外流行的比较音乐学有很大的不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其第一时期,专家们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宣传和对音乐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暴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方几乎处于隔绝的状态,刚刚兴起的民族音乐学便没有能够及时地传入中国。中国的音乐学家几乎是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了“民族民间音乐理论研究”。他们在大量搜集整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翻译了一批国外文献,向音乐学界介绍了这一学科,但是,这一学科真正在我国发展起来,则是从1980年6月在南京召开“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之后。

南京会议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口号,并希望它成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民族音乐理论”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从而使民族音乐学在中国逐渐地确立自身的地位。然而从1980年起,中国音乐学界便开始就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的界定进行争论,其核心问题是新近从国外引进的“民族音乐学”和过去我国固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民族音乐学”一词的解释上,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从国外引进新的学科还是把它当作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别名,从一开始,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意见。

意见的不同在南京会议上就有反映,高厚永教授在这次会议的中心发言中提到:“中国民族音乐学”“已有50—60年的历史”,“王光祈先生是研究这门科学的先驱”;同时他又把从3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民族音乐理论”看作是“民族音乐学的研究”[9]。沈洽当时实际上不同意高厚永的意见,在由他执笔的开幕词中说:“以往的‘民族音乐理论’”,“虽在很多方面实际上是属于民族音乐学范畴的”,“但就这门学科的完整性来说,我们国内的研究还处在初创阶段”。[10]吕骥没有参加那次讨论会的整个过程,但出席了闭幕式,在他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包括在内”。[11]吕骥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音乐,所以这里的“民族音乐学”就是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完全没有把会议的发起者们所提倡的Ethnomusicology这门新的学科包含在内。

从1980年到1988年,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定义一直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即是“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能否用“民族音乐学”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一种主张是用“民族音乐学”的名称取代过去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而将Ethnomusicology改译为“音乐民族学”;也有人认为可以把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改称“民族音乐形态学”。后来又有人认为“民族音乐形态学”不能囊括“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全部内容,故又提出了“乐种学”的主张。沈洽原来不同意高厚永将“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相联系,但后来又赞同高厚永的意见,认为“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是“民族音乐学”“中国化”的结果,并对不同意此种观点的人提出了批评。[12]

从民族音乐学论坛发生的争论来看,直至目前民族音乐学和中国人以往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音乐学界对“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是不是“民族音乐学”在中国发展的一个阶段,尚有不同的认识。对中国人怎样结合本国的情况来发展民族音乐学,也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既然国际上有关这一学科的定位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族音乐学亦应当依次对此学科进行定位,而不要另搞一套,以免引起概念的混乱。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学”虽然在研究对象方面有相近之处,但其方法、研究的目的与“民族音乐学”亦有不少差别,“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我们在这一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它的研究也不可能完全为“民族音乐学”所取代。因此最好不要再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为一谈。我们如果把后者等同与前者,国外学者会感到不可理解。如英国学者施祥生(JonathanP.J.Stock)在沈洽发表《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一文之后便提出了许多问题。[13]在此次民族音乐学论坛上,对《中国民间音乐集成》的争论也是因此而引起的。《中国民间音乐集成》是按“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路子进行的,它当然不符合民族音乐学的规范,也没有必要符合此种规范。然而,因为中国音乐学界有人将“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混同起来,所以国外的学者便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角度,以至方法来衡量它,并对它提出种种非难。笔者以为,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应尊重我国学者的学术成果,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把“民族音乐学”和“民族民间音乐研究”加以区别,这样就有可能消除误解,也避免发生更多的误会。

实际上,“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词组作为学科名称并不合适。民族音乐和民间音乐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者,如中国民族音乐包括了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而传统音乐又可按照流行的层面分为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和民间音乐几个不同的类别,采用这一名称将前者和后者混为一谈,使学科的研究范围不清。人们之所以用“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来取代它,恐怕与此有关。另外,从“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研究范围来看,主要是中国各民族的传统音乐,而不包括中国的新音乐,将其改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可能更为合适。过去采用“民族民间音乐研究”这一学科名称,和左倾思潮有关,因为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被视为封建主义的糟粕,在学术上几乎成为,所以对传统音乐的研究便由研究民间音乐所取代。这种错误的倾向,今天已经扭转,故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取代“民族民间音乐研究”也应是理所当然的事。

目前民族音乐学在我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文化背景出发,对我国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传统音乐或我国新音乐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并不很多;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外国音乐进行研究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重视,在这方面也还缺少必要的条件。中国音乐学家虽然已经参加了国际民族音乐学界的交流,但交流的规模不大,涉及的研究领域也不广。努力发展我国在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美学等思辩性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它的理论和方法都是前辈音乐学家们在大量的田野工作和案头工作中逐渐总结起来的。相信我国音乐学家通过学习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联系我国的实际,也一定能把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0—06—27

【参考文献】

[1]格鲁夫音乐大词典(第6卷)[Z].P275.香港:美国Macmillan公司出版,1980.

[2]沈洽,董维松.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83.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3]俞人豪.音乐学概论[M].P231.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7.

[4]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121.

[5]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13.

[6]民族研究丛刊(第1辑)[C].P287.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7]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P273.

[8]古宗智.EML理论方法应用[M].P81、84.贵阳:贵州艺校印刷,1992.

[9]高厚永.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形成和发展[J].音乐研究.1980(4).

[10]黄友葵.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开幕词[J].南艺学报.1980(2).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10

1.民族音乐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

音乐是人类精神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民族音乐文化是一个民族音乐艺术的浓缩与精华,体现了民族审美情趣。民族音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是各民族生产、生活情况的体现,也是各民族风俗、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民族音乐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体现。因为我国传统文化是通过多种艺术形式得以传播和发展的,如音乐、书画、舞蹈等,这些艺术形式都以独特的形式和表现手法传播并传承着中国传统文化。民族音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形式多样,群众参与度高,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聆听民族音乐,不仅能够感受到音乐中所蕴含的情感,更能感受到根植于民族音乐中的中国传统文化。因此,在学校音乐教育中传承民族音乐文化,能够保持中国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活力。

2.民族音乐文化是培养音乐人才、传承民族文化的载体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越来越多地被各种新鲜事物所吸引,加之西方文化入侵,导致民族音乐文化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严重影响了民族音乐文化在中国以及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承和发展。学校教育作为当代教育的基础与核心,是推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和发展的中坚力量。将民族音乐文化纳入中国教育体系,是培养音乐人才,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搞好学校音乐教育,能够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民族音乐,深入理解民族音乐文化,感受民族音乐中的民族气质和民族情感。因此,学校音乐教育应当以民族音乐文化为传承基础,以真正实现其教育目的,达到教育效果,为社会培养出高素质的音乐人才。

三、民族音乐文化在学校音乐教育中的传承途径

1.构建良好传承环境

推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不仅需要良好的学校环境,更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因为社会环境是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起到主导作用的重要外部力量。为了更好地传承民族音乐文化,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传播和弘扬民族音乐文化力度,增强人们的传承意识,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构建良好的传承外部环境。此外,学校作为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主要场所和重要载体,应当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开展讲座、比赛、歌舞剧等多种活动,引导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接触、理解民族音乐文化,感受到民族音乐文化的无穷魅力,让学生包围在民族音乐文化氛围中,自觉地学习、继承和弘扬民族音乐文化。

2.建立中国音乐理论体系

虽然中国民族音乐有着上千年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也形成了一套包含特定创作方式、音乐理念、形态特征和表现形式的体系,但是尚未形成完整的民族音乐理论体系。而且中国民族音乐体系在现代学校教育中存在着重西轻中、重技轻论的现象,很难对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播起到积极作用。面对当今社会的巨大变革,建立起一套涵盖中国传统的语言学、美学、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与西方音乐体系具有相同价值定位的、完整的、独一无二的中国音乐体系就成了当务之急。中国音乐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体系的建立,为推动我国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3.深化学校音乐教学改革

学校音乐教育应当积极深化学校音乐教学改革,构建完善的音乐教学体系。学校音乐教学体系应当建立在完整的中国音乐理论体系基础上,以系统、完整的音乐课程设置完善学校音乐教学体系,加强民族音乐课程建设,重新设置民族音乐课程体系,逐渐摆脱中国民族音乐教学对西方技术理论的依赖,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民族音乐特征的教学体系,构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根基。

4.加强民族音乐教材建设

我国民族音乐具有悠久的历史,拥有庞大的分支体系,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学校音乐教育中,缺少优秀教材一直是困扰我国民族音乐教育和文化传播的重要阻碍。在学校音乐教育中,教师通常采用自编的教材,缺乏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无法教授学生系统完整的民族音乐理论,无法有力推动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播。为了使民族音乐文化得以更好地传承,应当重视民族音乐教材建设,加速优秀民族音乐理论教材化,在统一民族音乐教材的基础上,丰富地方民族音乐教材建设,以达到既不失民族音乐文化特色、又能体现当地音乐文化的目的。此外,在教材内容编写方面,应当选择具有积极向上的民族价值观的音乐素材,使学生在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音乐文化的同时,体会到民族音乐的审美价值和内涵。

5.加强师资力量培育

教师是学校民族音乐教育的主要参与者,是呈现民族音乐文化的最主要载体,是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关键。提高民族音乐教师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民族音乐教育活动的开展和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因此,学校应当积极构建一支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民族音乐教师队伍。教师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族音乐理论知识,还要具备演唱、创作民族音乐作品的能力,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能对学生进行示范演唱和表演,缓解讲解理论知识的枯燥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在平时教学活动之余,应当多思考、多学习、多考察、多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并不断创新教学活动,促进民族音乐教育的持续快速发展,推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与发展。

6.创新课堂教学方法

教师应当创新课堂教育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学习,提升学校音乐教育效率,加深学生对民族音乐文化的理解。民族音乐是民族文化最自然的呈现,音乐教师要采取灵活多样、不拘一格的教育方式,使学生真正感受音乐、感知音乐,推动民族音乐文化传播和传承。

7.突出当地民族音乐文化特色

民族音乐产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因此民间是民族音乐文化传播、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土壤。民间的民族音乐仍旧保留着大量优秀的民族音乐文化,是理解各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虽然很多民间的民族音乐在传承中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但是其中的民族音乐文化却是永恒的,仍能够展现出惊人的魅力。因此,学校音乐教育中应当突出当地特色,拉近学生与当地民族音乐文化的距离,激发学生对民族音乐的学习兴趣,促进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播。学校音乐教育应当根植于地方文化,突出当地民族音乐特点,使学生感受当地民族音乐,体会当地民族音乐文化,感受当地文化。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11

民族音乐学在本世纪50年代前称“比较音乐学”,比较音乐学作为一门年轻的音乐理论学科,大约萌芽于18世纪中叶,它的产生与发展,与欧洲殖民主义的兴起和扩张有关。从字面来理解,它似乎是一种将“比较研究的方法”作为学科研究基本手段的音乐理论。以18世纪为开端,欧洲发达国家的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文化学家们首先向外部世界开启了这些非欧洲国家民族的传统文化之门。他们感受到异国的新奇的音乐文化,并极力想把这些音乐传统的,不为欧洲人鲜见的音乐文化模式公诸于众。18世纪末叶,他们之中的部分学者对所到地区的音乐开始进行音乐性质的考察和资料搜集。调查者本身带有“西方音乐中心论”的文化偏见,因此,调查的内容很肤浅,但是也有一部分著作例外。如:比利时作曲家,音乐学费蒂斯,在他的著作《音乐通史》中,就较公证的和客观的论及了中国、日本和印度等非欧洲国家及其有关民族的传统音乐。

19世纪,英国和法国大肆对东方进行军事侵略和殖民扩张,英法两国对东方音乐的研究也随之发展起来。其中较为重要的著作有基泽维特发表的《阿拉伯音乐的起源说》等。由于没有音乐学家到他所研究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欧洲人对非欧洲民族音乐的描述和分析都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因此,这些研究还不能构成一个学科。19世纪中期,这一“低劣”“肤浅”的比较音乐学研究状况开始出现明显的转机,首先提到的是英国语言学家埃利斯,在他一部很有影响的著作《论诸民族的音阶》,才是在真正理解、认识非欧洲音乐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从而向当时开始滋长起来的欧洲音乐中心论发起了第一次冲击,它为后来比较音乐学的迅速发展,奠定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比较音乐学”的提出是由奥地利音乐学家阿德勒在《音乐学季刊》提出了把“历史音乐学”和所谓“体系音乐学”加以区别的构想,并把非西方音乐文化的研究列入“体系音乐学”的范围。他认为这是一门“根据民族志和民俗志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当时,阿氏把这门学科称为“音乐学”,就是后来说的比较音乐学。从188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比较音乐学有了很大的发展。德国的音乐学家施通普夫于1902年在柏林大学建立了研究室,之后与在研究室工作学习的萨克斯等人形成了比较音乐学的柏林学派。

柏林学派的音乐学家们站在欧洲音乐文化的立场上进行音乐形态的比较,认为欧洲音乐文化的形态高于其他地区的音乐文化。导致学术研究的绝对性、武断性。但是,柏林学派也有它的优点,这一学派通过欧洲音乐和非欧洲音乐的相互比较,打破了音乐学历来只重视研究欧洲音乐的局限,从而强调了音乐学研究的全面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它所起到的历史作用是不可磨灭的。鲍亚士学派又称历史学派或批评学派,当时是既反对进化论又反对传播论的一个新的民族学学派。此学派主张文化相对论,认为世界上各种文化是一律平等的,没有优劣之分。人们不应当用自己的一套标准去衡量其他民族的文化。这一学派认为每一种文化都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各自的价值。这些思想对后来的民族音乐学的建立有很大的影响。美国学派和柏林学派相互融合,同时,音响和录音及其摄影技术的进步,对民族音乐学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民族音乐学界兴起了以结构主义—符号学为分析模式的潮流。它源自结构主义语言学,而语言学的结构主义学派有瑞士音乐学家索绪尔所创立。20世纪50年代末,法国人类学家借鉴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理论,开创了结构人类学派。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高科技的兴起,信息技术的革命,西方世界进入了后工业阶段,西方文化也随之进入了后现代时期。这一时期在文化方面的特点是:消解中心,复苏边缘,反对同一,追求多元。最引人注目的是对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批评和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兴起。在东欧,巴托克的《匈牙利民歌》,柯达伊的《论匈牙利民间音乐》是东欧国家比较音乐学的代表著作,为这一音乐学科的发展筑造了一块块坚实的科学基石。在东亚,中国音乐学家、音乐活动家王光祈,最先系统的采用比较音乐学的方法,首开了东方比较音乐学之先河。日本音乐学中的比较音乐学亦开始苏醒,音乐学家田边尚雄作为日本比较音乐学的先驱者,于1936年创立了“东洋音乐学会”,为日本比较音乐学的兴起准备了早期条件。本世纪五十年代后,虽然“民族音乐学”以被多数国家的音乐学学者们公认,从而取代了以往的“比较音乐学”名称,但是,“比较研究”作为一种不可取代的音乐学研究方法,保留在民族音乐学的总体研究方法系列之中,并在比较研究的对象、范围和目的方法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开放和多样。80年代后半期,民族音乐学家们开始批评西方思想体系和欧洲音乐文化中心论,反对音乐文化的全球同一化,强调各种音乐自身的特点。从那时到现在,以下课题成为西方民族音乐学研究的热门话题:音乐的认同作用;他者的音乐文化;音乐传统的变化;音乐工业与大众媒体;城市民族音乐学和流行音乐;不同音乐的商业销售额,不同题材音乐作品在不同阶层中流通的比较和如何通过音乐建立人际关系等不同的问题;民族音乐学在音乐教育中的运用。

2、民族音乐学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

最早把民族音乐学介绍到中国来的是王光祈先生,他的《东方民族之音乐》中把中国、希腊、波斯阿拉伯分为“世界乐系”的三大类。王光祈先生不仅是第一位把比较音乐学介绍到我国的音乐学家,也是把这门学科从西方介绍到东方来的第一位学者。从王光祈先生把民族音乐学介绍来的第一天起,就是想用一种新的方法研究自己的传统音乐,使中国音乐能够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扬光大。1927年在上海出版了《东方民族之音乐》,之后中国的音乐学家们一直在“救亡图存”的基础上去做中国民间音乐的调查工作,而并不是在用看世界音乐的眼光去研究音乐,当然也取得了很伟大的成绩。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研究并不属于比较音乐学的范围。当时,音乐学界把这种研究称为“民间音乐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工作却为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全面地推广民族音乐学打下基础。1939年,延安鲁迅艺术学院成立了“民歌研究会”,1940年改为“中国民歌研究会”,1941年改为“中国民间音乐研究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民间音乐研究,通过对中国民间音乐的搜集、整理,希望达到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这种做法和实践,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有很大的影响。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爆发是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个时期。从总体上看来,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第二时期继承了第一时期的做法,在大量搜集中立我国民间音乐作品的基础上,用西方音乐理论对这些作品进行了形态学的分析,从而达到了为音乐创作服务和为政治服务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是民族音乐学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迅速发展的时期。进入80年代初,“民族音乐学”作为可以涵盖和容纳“比较音乐学”和“民族音乐理论”、“民族音乐研究”、“民间音乐研究”等内容的音乐学学科,在中国音乐学领域逐渐确立了它自身的分支学科地位。至80年代末,中国民族音乐学无论是学科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建设,还是具体的调查采集及各种专题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80年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自论坛会之后,民族音乐学便在中国逐渐地确立了自身的地位。超级秘书网

中国音乐学家借鉴国外民族音乐学理论、方法及最新成果,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国外民族音乐学论著的编译和出版、就民族音乐学学科界定的争论和对学科建设的建议、民族音乐志的编辑和出版、音乐文化区划性质的研究、音乐文化历史性质的研究、跨文化的音乐比较研究、对外国音乐文化的研究、民族音乐学的教学、现代科学技术的采用等。随着民族音乐学的逐渐形成发展,它形成了它特有的研究方法。民族音乐学分为田野工作法和案头工作法两个阶段。田野工作又称为现场工作,指的是为了获得研究资料,亲自到某一特定音乐文化发生的环境中去做调查,案头工作则包括对搜集来的音乐资料进行记述、分类、分析、研究及结论或论文的撰写。田野工作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思想、资料、技术能力、器材等方面的准备及杰作调查提纲等方面的内容。案头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对调研对象进行描写和记述;在描写和记述的基础上分析、解释;在分析、解释的基础上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民族音乐学发展至今与社会科学领域非音乐理论学科之间有很多的联系。如:与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地理学、语言学等。民族音乐学是发展时间很短的学科,从民族音乐学发展来看,民族音乐学是一个包容面很广的音乐学分支学科,它以后的发展面积将会更广,内容会更加博大精深。

参与文献:

1、费蒂斯:《音乐通史》论文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12

布汝诺・内特尔教授的两个讲座:1.《田野工作方法和技术――民族音乐学田野工作中的社会与文化问题》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田野工作者应该注意到谁是音乐的拥有者,它涉及田野工作者的“行为规范”(Ethics)问题。例如:田野工作者与采风对象、所研究的社区、被研究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歌手没有被告知和许可的情况下不要录音;按照某种标准对被采访者给予合理的薪金或者互换补偿。其二,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ies)的世界。作者提出了民族音乐学的复数概念。例如,当印度学者学习了西方民族音乐学,在研究当地音乐中运用了印度传统音乐研究和西方民族音乐学方法后,他的研究已不再单纯是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而属于印度的民族音乐学,因此Ethnomusicologies可以包括印度的民族音乐学、中国的民族音乐学、日本的民族音乐学等多种研究方法。西方的民族音乐学也仅仅是Ethnomusicologies的研究方法中的一种。在近些年,西方民族音乐学与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两者之间的关系处在了一种模糊的状态,大致可分为三种:①西方民族音乐学与中国传统音乐理论是两门不同的学科;②西方民族音乐学包括中国传统音乐理论;③在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中采用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内特尔教授的观点对于解释二者关系具有重要启示。在全球化和文化相对论的背景下,西方学术中心论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巨大挑战,作者提出的谁是音乐的拥有者、田野工作者与音乐的拥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音乐学的复数化、非西方学者和西方学者关系的变化都体现了在这一背景下民族音乐学领域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2.《世界音乐中的即兴概念》。作者认为从音乐中的即兴因素可以发现音乐创作者或表演者是怎样思考音乐的。即兴概念包括:①明显的不同于表演和作曲;②模仿作曲但是没有记谱法的帮助;③作曲的核心部分,是一种听觉的交流;④一种艺术,伟大的作曲家在这方面具有显著的能力;⑤一种技艺但不是艺术;⑥对它的评价应与作曲相提并论;⑦一种不能被解释和分析的程序;⑧一种不同于西方艺术音乐的创作类型。此外,在即兴研究中还会涉及即兴创作与口头传承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和音乐中的即兴,“颠倒的世界”即西方艺术音乐与南亚和西亚对即兴概念完全相反的理解等内容。音乐中的即兴因素的思考是对音乐创作规律研究领域的重要拓展。

郑苏教授的三个讲座主要介绍了当代西方民族音乐学最新学术思想、性别主义理论和当代移民(Diaspora)文化的研究现状。1.《怎样用性别(Gender)主义理论研究音乐》。西方民族音乐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用性别主义研究音乐。性别主义研究的范畴与方法主要包括:①研究范围包括西方严肃音乐和流行音乐;②同性恋理论:指从同性恋角度研究音乐;③(homo)sexuality和音乐学相联系。2.《当代西方民族音乐学学术思想概述》重点阐释了受后现代主义和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西方民族音乐学学术思想中的最新理论研究概况,包括:性别主义、本土与全球化、传媒和技术文化、种族主义、空间-地点和自身、移民问题和身份认同如何在音乐中表达、社会和政策执行者等学术观点。3.《移民和全球化对中国音乐史的挑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去的20多年间移民文化已成为人文、社科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中国音乐史研究应该如何看待那些生长于中国,目前活跃在世界各地的中国音乐家,例如:谭盾、陈怡、周龙等人在美国创作的作品是属于中国音乐史范畴?还是属于美国音乐史范畴?音乐史的研究范围界定原则是国籍?是地理?还是文化属性?……对这些问题作者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移民和全球化现象的研究拓展了中国音乐史和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畴。

张伯瑜教授的四个讲座《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定义》《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田野工作》《西方民族音乐学的记谱与分析》和《西方民族音乐志理论》,引用了数篇西方民族音乐学经典文献,系统而深入地讲解了西方民族音乐学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同时结合作者对中国、印度和芬兰音乐研究的实例,指出西方的民族音乐学理论与中国的传统音乐理论研究的区别与联系,突出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特点。

二、西方民族音乐学的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能够展示学者在案头分析时是如何生成问题、解决问题、抽取理论的思维过程。对于研究的规范化、深入化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布汝诺・内特尔教授《北美印第安音乐研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的讲座中,作者以北美印第安音乐为例,探讨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印第安人音乐节奏和结构的问题;第二,印第安人如何思考音乐;第三,什么是印第安人音乐。文章涉及了民族音乐学家多年来在研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包括:如何运用音乐学本体分析方法思考节奏问题、提出了“音乐中的思维”与“音乐外的思考”的相互关系的研究视角。音乐中的思维是指作曲者或表演者讲他们是如何创造音乐、划分音乐结构的。音乐外的思考是指音乐学者如何分析作曲者或表演者所讲他们是如何创造音乐、划分音乐的结构,并提出学者的解释。对这二者关系的研究可以进一步阐释音乐是如何被创造的深层原因。

马克・斯洛宾教授的三个讲座以个案研究为主,综合运用了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多种研究方法。1.《阿富汗音乐研究》作者从音乐民族志角度综合考察了阿富汗地理、民族、民俗音乐、妇女音乐、音乐广播、军乐、茶馆音乐、城镇音乐、少数民族音乐、乐器等内容。2.《东欧犹太人音乐历史研究》文章采用历史的民族音乐学和音乐学本体研究方法,对历史上的犹太民族,东欧犹太人音乐历史,美国犹太人音乐历史,犹太人乐器、乐曲和专业音乐家进行了总体评述,论证了东欧犹太人音乐的发展轨迹。3.《电影音乐研究》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音乐在电影中的角色为重点,比较了不同电影体系中音乐的功能变化。

苏玛萨姆教授的《爪哇加美兰音乐研究》,概述了爪哇加美兰音乐中的文化背景、乐器、记谱法、调式、旋律、音乐家等内容。同时现场示范演奏了加美兰乐器。

俞人豪教授的两个讲座分别讨论了日本音乐和木卡姆音乐。1.《中、日、韩三国的不同音乐审美取向》文章以日本音乐研究为重点,将日本音乐置于社会文化背景之中,运用民族学的方法剖析日本音乐与其民族性格、文化心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自然因素、原始宗教对日本民族性格、文化心理、传统审美的影响。2.《西亚、北非音乐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文章论述了木卡姆艺术的特征,比较了西亚、北非音乐,认为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首先是当地人民的创造,其次才是融合东西方音乐的结果。文章还关注了中外木卡姆艺术在当今的生存状态。

陈自明教授的两个讲座概述了印度音乐和拉丁美洲音乐。1.《世界民族民间音乐――印度音乐》,文章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印度传统音乐的历史、律制、乐器、乐曲、分类、风格、美学等多方面内容。2.《世界民族民间音乐――拉丁美洲音乐》概括地介绍了拉美各国的民间音乐状况。

李昕教授的《欧洲民间音乐中的东方因素》采用历史的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通过东、西方文化在历史中相互交流、影响,论证了遗存在当今欧洲民间音乐中的东方因素。

三、加美兰和加纳鼓演奏实习、采风

苏玛萨姆教授和姆文当卡博士分别示范并讲授了加美兰演奏和加纳鼓演奏方法。5月19日在张伯瑜教授带领下讲习班学员和部分中央音乐学院师生到河北雄县采风。讲习班还特邀美国威士利安大学阿文・鲁西亚教授(Alvin Lucier)和雷奥德・库伊维拉教授(Ron Kuivila) 介绍了《现代音乐观念》,欣赏了鲁西亚的作品《我坐在房间中》(为人声和数码系统而作,1970)。讲座期间举办了两场研讨会,第一场由内特尔教授主持,讨论了西方民族音乐学中局内人、局外人,主位―客位、田野工作、记谱与分析等问题。会后,王次菰撼は蚰谔囟教授颁发了名誉教授证书。第二场由郑苏教授主持,讨论了“西方音乐学术思想对中国音乐研究的影响”。

民间音乐文化论文篇13

民族音乐是指产自于民间、流传于民间的,表现民间生活、生产的歌曲或乐曲。我国的民族音乐分为民间歌曲、民间歌舞音乐、民间器乐、民间说唱音乐和民间戏曲音乐等。有步骤、分阶段的对民族音乐不同类别各艺术形式及文化信息进行教学,最大化的实现民族音乐文化的教学转化及艺术传承。

(一)理论课程———民族音乐概论

对于民族音乐的了解与掌握建立在系统的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开设民族音乐的理论相关课程,有利于学生全面、系统的理解民族音乐的起源、发展、演化等历史进程,并对民族音乐各阶段、各种类的艺术形式、艺术特点等形成框架式的理解。

(二)积累课程———民族音乐赏析

音乐教学的重要环节是音响教学。对民族音乐文化的学习离不开声音、图像等相关听觉、视觉方面的信息传递。在音响教学中,结合图像或视频资料,渗入自然科学及人文科学方面的知识信息,突破音响方面的教学领域,最大化的实现教育教学的艺术理论及实践价值。目前,相关的教学内容中多以民间歌曲为主,且涉及层面多是近现代耳熟能详的曲目。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歌曲没有全面、详细的文字及音响资料进行教学,不利于对我国多民族的艺术文化及历史文化的知识信息掌握,此为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对民族音乐的其它种类,如民间歌舞音乐、民间器乐、民间说唱音乐和民间戏曲音乐等内容涉及较少,不利于对我国优秀传统音乐文化的全面整理与继承。

(三)实践课程———民族音乐汇演

在民族音乐的传承中,学生既是文化的承继者,又是文化的创造者。将民族音乐的实践课程纳入通识教育的教学范畴内,采用独唱、合唱、独奏、合奏等多种形式,一方面,是理论与实践的教学理念实现过程;另一方面,是对优秀民族音乐受众群体及艺术传承的扩大化实现过程。

三、民族音乐文化之于通识教育的教学设置

通识教育是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之间协调合作下的教学模式,其教育理念则应高于目前自由开课、分散授课的公共选修课。在通识教育中有目的、有计划地学习我国民族音乐有利于学生民族听觉思维的形成、民族审美观的建立、民族情感、民族态度与价值观的整体发展。

(一)针对性的教学部门

目前,通识教育的实施部门多以学校教务处为主,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有针对性的通识教育教学部门。在组织性、系统性、科学性、教研性等方面欠缺一定的连贯性,出现教学目的不明确、教学步骤不衔接、教学效果不明显等现象,不利于通识教育关于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归宿的教育目的。因此,设置专门的、有针对性的通识教育教学部门,并引进相关的师资力量是必要的。

(二)完善、合理的教学步骤

结合音乐通识教育的各方面教学内容,合理、系统地规划民族音乐的教学步骤,是最大化实现通识教育教学效能的必要手段。以理论基础为前提,进一步开设艺术赏析、艺术实践等课程。将不同阶段的课程交叉分配在不同年级的课程备选目录中,让每一个年级的学生都可以从基础系统的进行的学习。如:每一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设民族音乐理论、民族音乐赏析、民族器乐入门课程等,第二个学期开设民族音乐表演、民族器乐进阶课程等。各部分内容由浅入深,有目的、有步骤的合理教学,全面、系统地安排各民族音乐类别的教学内容,以达到全面继承民族传统音乐文化和全面发展学生艺术素质的音乐通识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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