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论文实用13篇

医疗论文
医疗论文篇1

(二)课程设置

海南医学院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主要包括必修课31门,包括两个板块,共有2527学时:其中通识教育886学时;专业基础94时;专业教育712学时。选修课包括三个板块540学时:其中专业限选课14门,共528学时;特色选修课共8门,需修满2学分;公共选修板块共112门,需修满5学分。在这里着重介绍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设置和学时分布情况。专业基础课共设置了11门,总学时949。主要有管理学基础100学时、经济学原理100学时、基础医学综合142学时、临床医学概论154学时、卫生统计学90学时、公共管理学81学时、人力资源管理72学时、高等数学84学时和社会调查研究方法54学时。专业课共设置了11门,总学时712。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学72学时、健康保险学42学时、保险学原理84学时、社会保障学72学时、社会保险精算48学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72学时、医患关系管理36学时、劳动保障国际比较36学时、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2学时和劳动就业通论36学时。

二海南医学院医疗保险专业就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开设医疗保险本科专业或方向的高等院校每年培养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大约是1200-1800人之间,而我国每年大约需要10000名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然而与市场旺盛需求相对应的是医疗保险专业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笔者结合近3年来海南医学院医疗保险专业本科生就业情况,分析医疗保险专业课程设置,探讨本专业课程设置改善,以期满足学生多元化需求,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三就业状况反映课程设置问题

(一)连续3年的就业中其他企业类就业占相当大比例,这类就业主要从事基础性工作专业性不强,考查学生综合实力或某方面能力,这就说明专业课学习没有对他们就业产生很大帮助。

(二)根据对学生的调查,毕业生选择考研大多不是因为想去深造获得更高层次学习机会,而是因为工作难找,想要找到满意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所以,很多学生选择考研推迟就业时间。再加上学校为可观的就业率鼓励、提供各种方便,如设置专门考研教室,甚至考上研究生还给予奖励。

(三)医疗保险专业在医学院校开办具有其

他类型高校无法比拟的优势,发挥医学背景优势,突出医疗保险专业对医学相关知识掌握特色。然而,从在各医院医保科工作的毕业生反馈得知,学生普遍反映医学知识和应用能力弱,安排临床医学概论课程只是蜻蜓点水,在工作中临床诊断和用药根本无法完成。还有一个问题是对国家在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实施基本药品目录不了解,说明我们医疗保险学课程采用教材不能完全切合实际,教师对授课内容没有很好把握和补充。由于医疗保险专业制定教育计划时的培养目标是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卫生文教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应用型复合人才;因此,开设课程应跨多学科,建议能够有更多选修课,以满足学生不同兴趣和发展方向需要。

医疗论文篇2

医院的服务水平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之一,医疗纠纷事故也是社会热点之一。由于医院管理水平高低有别,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以预测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可以有效的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一、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现代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内涵也逐渐被认识。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服务意识不强,医疗服务质量状况不尽人意,医疗行业存在服务意识淡漠现象,因此提高医护服务质量是摆在所有医疗工作者面前的任务。医护人员一定要牢记服务宗旨,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完善措施,继续推进。

(一)把医疗服务质量做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针对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院长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严格收费管理、加强评价监督,探索建立医院规范管理和医院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通过管理年活动,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使群众亲身感受到加强医院管理带来的实际效果。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其中,对病历管理要重点加强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三)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可以改进的环节有,优化就医流程,简化环节,科室布局合理,提高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人员工作效率,缩短患者等候时间。加强挂号管理,创新挂号便民方式,提高预约挂号比例,开展就诊流程指导,增加专家门诊数量。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门诊提供导诊咨询服务,有候诊椅、饮水、轮椅、电话等设施。

(四)明确责任,落实监督

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对管理混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存在缺陷的部门或环节,要能明确责任。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通过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

临床医疗活动中,如何减少医疗纠纷是每一个大夫都很关注的话题。在目前社会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还不是十分理解的今天,通过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

加强医患沟通,是减少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院声誉的需要。通过加强医惠沟通,使医惠之间出现相互理解的氛围,医患关系得到明显好转,从而使医疗工作得到保证,也保护了病人的根本利益。

(二)规范各种资料填写,减少医疗纠纷

例如护理记录作为医疗病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医疗纠纷举证提供了依据。依照“条例”及“护理常规”,并根据市护理质控有关规定,护理部积极应对,修订书写标准,进行全员培训,组织网络实施,切实规范了护理书写,使护理活动有章可循,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医疗纠纷。

(三)换位思考,了解病人不满意的原因

能够站在患者的角度想问题,是对医护工作者的要求。病人对医生的不满有哪些,了解不满的原因,才能有效应对。仔细聆听病人的主诉,理解病人的痛苦和家人的担心,让他们感到尊重而不是被忽视。

(四)交待医疗的风险和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未雨绸缪总比亡羊补牢效果要好,比如说术前手术签字,就要把手术风险交待清楚。丑话说在前,病人和家属会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一旦出现问题,比较容易沟通。但要注意的是,对那些最可能出现的问题,就要强调,不能对每一种可能性都用同样的分量的语句。否则,病人会觉得医生在例行公事,反而不利于让病人理解最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什么。

(五)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

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均应让患者清楚。

(六)提高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

医院的管理庞大而复杂,目前还不能像汽(下转第90页)(上接第16页)车等制造业一样,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都经电脑控制,但医院必须建立自己的监控系统,这将降低医疗纠纷及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例如,天坛医院将很多诊疗常规有机的融合到医生工作站电脑系统中,将制度上的东西落实到实处。每当医生在电脑上开医嘱时,电脑会监控医生的医疗行为,起到实时警示的作用。

目前,医院对推进医疗质量的办法是转变医疗模式,包括从静态的管理转变为动态的管理、从终端的管理转移到环节的管理;从原来一些定点的检查变成对全过程的检查,这对医院的服务提出了一个非常高的要求,要把医院的所有医疗过程都要纳入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中。总之,良好的人文关怀﹑精湛的医疗技术以及正确的沟通技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减少医疗纠正的关键所在。

医疗论文篇3

2.1医务人员基本情况为统一操作,本次调查分别向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发放《人员表》共计2040份,剔除无应答和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1796份,有效率为88.04%。在调查的1796名医务人员中,二级医院医务人员有996人,占55.46%,三级医院医务人员800人,占44.54%。医务人员性别、工作岗位、年龄、学历、工龄和职称职务等情况见表1。

2.2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报告的认知

2.2.1对医疗不良事件含义的了解76.23%的医务人员表示清楚或非常清楚医疗不良事件的含义,20.27%的人员表示基本清楚,不清楚或非常不清楚的占3.5%。不同工作岗位、年龄、学历、工龄、职称、职务、医院等级分组医务人员对医疗不良事件的了解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分别是26.699、32.886、18.648、53.066、38.817、28.988和24.497,P值均小于0.05)。

2.2.2对医疗不良事件报告作用的认识对于不良事件报告能否可以改善医疗安全的问题,82.60%的医务人员表示可以改善,高于国外的相关研究[1,2],但略低于国内的某项研究[4]。12.77%的医务人员表示不清楚,只有4.63%的医务人员表示不可以。说明医务人员基本都认可不良事件报告对医疗安全的促进作用。分组分析后发现,不同工作岗位、年龄、职称、职务、医务人员对医疗不良事件作用的认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分别是18.949、13.097、15.413和11.020,P值均小于0.05)。

2.2.3对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知晓本次研究调查了医务人员对卫生部制定实施的系统A和系统B、以及中国医院协会实施的系统C的知晓情况。40.48%的医务人员表示3个系统都知道;42.48%的医务人员表示不全知道,只知道其中的一个或2个系统;17.04%的医务人员表示对3个系统都不知道。不同工作岗位、学历、医院等级医务人员对3个报告系统的知晓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分别是5.529、5.087和3.533,P值均大于0.05),但是根据年龄、工龄、职称、职务分组后,各组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详见表2。

2.3医务人员培训情况就是否接受过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培训方面,80.07%的医务人员表示培训过,高于北京某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率[3]。培训情况对医务人员对医疗不良事件含义的了解、报告系统的知晓和报告作用的认识有显著影响(2分别是353.161、309.709和139.220,P值均小于0.05)。除学历分组外,不同工作岗位、年龄、工龄、职称、职务、医院等级的医务人员之间接受培训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4医务人员对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情况被调查的医务人员中,64.53%表示在工作中遇到过或看见过医疗不良事件。在这部分人当中,有71.52%表示报告过所遇到或看到的医疗不良事件,高于现有文献中报道的数值[4]。二、三级医院医务人员之间、不同职称医务人员对医疗不良事件的处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不同工作岗位、年龄、工龄、学历、职务、是否参加过培训和对报告系统知晓情况分组之间存在统计学意义,见表3。

2.5医务人员对影响不良事件报告因素的认识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报告影响因素的认识显示,不能匿名报告是影响医务人员报告不良事件的首要原因(37.42%)。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对不良事件报告影响因素的认识有所不同。医、护、技人员在14个方面的认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4。另外,针对影响医务人员报告行为的因素,提出了3个可能促进报告行为的因素,对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如果报告是匿名的,有52.95%的医务人员选择会报告,40.81%的医务人员选择可能会报告;如果报告行为受到鼓励,55.35%的医务人员选择会报告;39.70%的医务人员选择可能会报告。如果医疗不良事件当事人不会受到处罚,则有56.18%的医务人员选择会报告,另外有37.25%的医务人员选择可能会报告。医、护、技人员在这三个方面差异无统计学差异。

3讨论

医务人员是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的重要主体。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报告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报告意愿和报告行为[5]。本文通过对山东地区30家医疗机构1796名医务人员的问卷调查,对卫生政策制定者和医院管理者了解医务人员不良事件报告认知现况提供较好的参考。

3.1医务人员对不良事件报告的认可度和知晓率调查显示,76.23%的医务人员表示清楚或非常清楚医疗不良事件的含义,并且82.60%的医务人员表示不良事件报告可以改善医疗安全,但是对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知晓率低,只有40.48%的医务人员知道3个报告系统的存在,42.48%只知道其中的一个或两个系统,有17.04%的医务人员对3个系统全不知晓,并且这个结果受医务人员年龄、工龄、职称、职务的影响较大。年龄大、工龄长、职称高的医务人员,对报告系统的知晓率要高于年龄小、工龄短、职称低的医务人员,有职务的医务人员也要比无职务的医务人员的知晓率高。但是不同工作岗位人员对报告系统的知晓率无差异,即知晓率与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无关,这与Evans等[6]人的“护士对报告系统的知晓度高于医生”研究结果不同。

3.2医务人员参与不良事件报告的培训率较高80.07%的医务人员表示参与过医疗不良事件报告方面的培训,其中,护理人员的培训率最高(84.53%),医技人员的培训率最低(67.82%)。此外,医务人员的年龄、工龄、职称、职务和医院等级对培训率都有影响。年长,工龄长、职称高、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比年轻、工龄短、职称低、无行政职务的培训率高,三级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率高于二级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率。医务人员的培训率反过来影响医务人员对医疗不良事件含义的了解、报告系统的知晓和报告作用的认识。研究结果表明,参加过不良事件报告培训的医务人员对医疗不良事件含义的了解、报告系统的知晓和报告作用的认识明显高于未参加培训的医务人员。因此,还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教育培训,让其了解目前国家的报告制度和报告系统,不良事件报告的目的、作用、报告的工作流程等,尽快提高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

医疗论文篇4

医院行业是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在医疗实践活动中;拥有大批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这些设备在疾病的诊断、治疗、科研工作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加强设备和设备档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在医疗、科研中的作用是医院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医院设备档案的形成

设备档案是医院在购置设备过程中形成的以纸质为载体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各种文件:如设备申请材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关调查材料、批复文件;(2)各种记录:如谈判记录、招标记录、定货合同、协议等;(3)各种原始凭证:如到货通知、提货单、发票影印件;装箱清单、操作使用说明书、厂家提供的安装图纸;(4)开箱报告、安装调试记录、验收记录、验收报告;(5)设备使用操作章程、维修管理办法、制度;(b)人员培训记录、设备布置平面图、线路图纸、故障维修记录[1];(7)设备报废申请及处置结果。从设备档案的形成过程涉及到设备从立项申请到最终报废,其时间周期长,中间环节多,参与人员杂,因此,设备档案的管理是一项既耗时又耗力且工作量相当大的工作。

二、建立医疗设备档案的意义

首先,建立医疗设备档案,能为领导和专家的论证及设备的引进提供有力的证据,为同类设备的更新换代提供依据。由于一台先进的医疗设备功能多样、价格不菲,在引进时领导和专家将会进行详细的论证,包括设备的临床使用价值、资金的投入、创造的效益等。而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就能为此工作提供证据和参考[2]。

其次,建立医疗设备档案是设备维修、检修和管理的必备条件。机器设备在运转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热力、化学原素的作用,一些零部件会磨损、腐蚀和松动,将会影响设备的精度、性能和工作效率,这就必须维护和检修,要维护和检修,设备档案是必备的条件,它能为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提供依据。

第三,利用设备保修期和维修期的区别,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三、医疗设备档案的科学管理的原则

医疗设备档案的特点及其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医疗设备的科学管理,使之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其完整性和利用效率。因为医疗设备档案有其特殊性:一是档案材料多,归档时间长,如一台大型医疗设备,从论证、购置到安装将会形成大量材料,并且还有以后的使用和维修直至报废,有一个很长的周期。二是多种多样,设备有国产的、进口的,档案材料势必牵涉到多种文字,如中文、英文、日文等;其载体有纸张、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三是档案使用牵涉多个科室,特别是设备的构造图表、操作和维修说明书等一类材料,使用很频繁。因此,如不集中统一管理,很容易造成文件的破损和丢失,破坏档案的完整性,影响档案的利用价值。

四、如何加强医疗设备的档案管理

1、建立完善的管理网络

设备档案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便于开发利用,确保设备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设备档案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设备管理工作中,与设备计划管理、设备采购、使用等工作紧密结合,保证设备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建立、完善管理网络广泛深入地宣传《档案法》,强化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治档的意识。我院成立由分管院长直接领导的档案管理网络小组,实行医院、科室、操作人员三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明确工作目标,修订和完善医院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部分,纳入院部对科室的目标考核,及时与有关人员的考评、职称晋级、年终评优挂钩。明确设备操作者在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的同时,做好日常设备记录;每次使用后,要将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记录;每半年将整理好的记录上报给设备科负责人,经核查后交档案室存档,在全院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网络[3]。

2、确定医疗设备档案的归档范围

我们根据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明确了医疗设备档案的归档内容由两个部分组成:设备申购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和设备运行过程中积累的文件。这些资料一般按年度归入设备档案。随着设备从申购到安装使用,其相应的材料由设备管理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再移交医院档案室[3]。同时将有关材料复印下发有关使用科室,让各科的设备操作者都了解设备档案的归档内容和要求,使之配合档案部门,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3、建立健全归档制度。

首先要明确管理范围。对于中等以上医院,凡是1000元以上的教学、医疗、科研仪器设备,不论其资金来源、购买渠道如何,均要建立设备档案,纳入管理范围。其次要确定归档范围。上述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在其选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报废等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以及随机技术资料,均应归档保存。设备档案主要形成于申购过程与运行过程。申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申购单、论证报告表、政府采购计划报批表、医疗仪器生产许可证、购销合同、协议书、发票复印件(原件保存在财务档案中)、装箱单、运输单据、安装调试及验收报告、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维修手册及其他随机技术资料等[4]。特大型的设备还包括招标的有关材料、卫生资源配置许可的有关资料。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还有海关免税证明、质量保证书、报关单、外贸合同、发票、商检报告等。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医疗仪器设备档案卡、使用率和完好率记录、每年的经济效益分析、最终的报废表等。这些资料一般按年度归入设备档案。

五、小结

当今医疗设备技术飞速发展,要求设备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有关医疗设备的发展动态和产品现状,以主动、积极、周到的服务来保证档案资料的有效完整,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以此来促进有关工作的进行,使医院的各种医疗设备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投资得到良好的效益回报,促进医疗各项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史维新.医院设备档案的管理[J].苏州丝绸工学院学报,2000(6),340.

医疗论文篇5

Keywords: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TCM);Psychotherapy;EmotionInter-resistance

中医心理治疗是中医的主要特色治疗之一,早在《内经》中就有许多心理治疗方面的记载,如《黄帝内经》五运行大论篇第六十七指出:“怒伤肝,……悲胜怒;喜伤心,……恐胜喜;思伤脾,……怒胜思;忧伤肺,……喜胜忧;恐伤肾,……思胜恐。”历代医家根据《内经》中的原则,创立了许多心理治疗技术,留下了众多的心理治疗医案,内容丰富,构思奇巧。为了解中医心理治疗案例中诊治的详细情况,现将收集到的历代中医心理治疗案例122例分析如下。

1对象和方法

搜集历代中医书籍和现代期刊中记录的中医心理治疗案例共122例,分别从案例年代、性别、年龄、疗程、致病因素、中医疾病诊断、中医心理治疗方法、合并治疗方案、现代诊断、现代治疗分类以及有无违背伦理学原则等11个方面进行统计调查,了解诊治情况。

其中,中医疾病诊断,根据案例记载的内容进行分析,按照《中医诊疗常规》[1]中相关疾病的诊断依据进行诊断;现代诊断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2]进行诊断;有无违背伦理学原则,是依据现在的法律法规,以治疗的实施过程有无涉嫌违法、侵犯公民(包括患者、治疗师或他人)的权益为判定标准。中医心理治疗方法,参照全国医学院校心理学专业教材《中医心理学基础》[3]中的心理治疗分类进行分类。其中情志相胜疗法是指在中医阴阳五行学说及情志相胜等理论指导下,医生有意识地运用一种或多种情志刺激,以制约、消除患者的病态情志,从而治疗由情志所引起的某些心身疾病的心理疗法;劝说开导疗法是针对患者的病情及其心理状态采取语言交谈方式进行疏导,以消除其致病心因,纠正其不良情绪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顺情从欲疗法是顺从患者的意念、情绪,满足患者的心身需求,以释却患者心理病因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移情易性疗法是通过分散患者的注意力,或通过精神转移,改变患者内心关注的指向性,从而派遣情思,改变心志,以治疗由情志因素所引起疾病的一种心理疗法;暗示解惑疗法是指采用含蓄、间接的方式,对患者的心理状态产生影响,以诱导患者“无形中”接受医生的治疗性意见,或通过语言等方式,剖析本质,以解除患者的疑惑,从而达到治疗由情志因素所引起疾病的一种心理疗法;修身养性疗法是指通过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发展多种兴趣爱好及增加交往活动等方式改善心身素质,陶冶性情促进身心平衡的治疗方法;激情疗法指有意识地加以诱发,以利用随激情而出现的某些可以预期的强烈机体或行为反应,从而改善躯体功能状态,达到治疗目的的疗法;习以惊平法是让患者习惯于接触某些刺激因素,提高其适应能力,使之不再对该刺激因素敏感,以治疗由情志因素所引起的病症的一种心理疗法;惩罚治疗指对患者施以责打、旋转、厌恶刺激等适当的惩罚,把症状和不愉快的体验联系起来,以矫正病态行为的方法;行为诱导疗法是指用各种方法对患者施以行为诱导,以矫正变态行为的方法;音乐疗法是使人处于特定的音乐环境,感受音乐的艺术意境,娱神悦性,宣通气血,以此来产生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效应;导引吐纳是通过调身、调息、调心等一系列功法起到防病、治病、益智、延年的作用。

2结果与结论

2.1案例年代见表1。表1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年代分析(略)

在122例中,有13例年代不明。能识别年代的案例中,明清时期46例;近现代案例27例;唐代至元代为24例;唐代以前8例;民国时期4例。可见,明清时期是中医心理治疗比较盛行的时期,到民国又明显减少。建国后,中医心理治疗又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应用逐渐增多。

2.2性别构成见表2。表2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性别构成(略)

2.3年龄构成见表3。表3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年龄构成(略0

0~3岁4例;3~14岁4例;14~30岁17例;30~50岁18例;>50岁8例;另有71例不能识别患者的年龄。提示心理疾病各年龄组均有分布,但中青年最多,可能是与这个年龄组压力较大,心理疾病的患病率高有关。

2.4疗程见表4。表4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疗程分析(略)

有58例(47.54%)在治疗当天病情就获得缓解,1个月之内缓解的占68%。说明中医心理治疗是1种短程、有效的心理治疗,多数在1个月内使病情获得缓解。

2.5致病因素见表5。表5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致病因素分析(略0

共有59例发病与情志刺激有关,其中“忧”“思”致病为最多,分别为10.66%和11.48%。可见忧思是导致心理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

2.6中医诊断见表6。表6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中医疾病诊断分析(略)

疾病的诊断多为癫狂、郁证等精神科疾病以外的内科杂症(心身疾病),占55.74%。在心理疾病中,以郁证为最多,约占总数的1/5(21.31%)

2.7心理治疗方法分类比较见表7。表7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治疗方法分析(略)

使用最多的方法就是情志相胜法(19.67%),其它依次是暗示解惑法(14.75%)、激情疗法(12.30%)、劝说开导法(9.84%)、顺情从欲法(8.20%)、行为诱导法(9.02%)等。

2.8合并治疗情况见表8。表8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合并治疗情况(略)

有近1/3(31.97%)的案例合并药物或针灸治疗,说明历代中医医家很重视心理疾病的综合治疗。

2.9现代诊断分类见表9。表9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现代诊断分类(略)

由表9可以看出,按现代诊断分类,诊断较多的是神经症、应激相关障碍和癔症,与现代心理治疗的适应证是一致的。还有一部分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也使用了中医心理治疗。

2.10现代治疗分类见表10。表10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现代治疗分析(略)

由表10分析,有近一半(57例,46.72%)的案例所使用的心理治疗方法与现代心理治疗的某些理论相当一致,如支持治疗、行为治疗、认知治疗等,但比现代心理治疗要早许多年。还有一些属于中医独特的治疗方法,如情志相胜等,具有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值得挖掘。

2.11伦理学问题统计见表11。表11122例中医心理治疗案例伦理学问题统计(略)

有22例(18%)的案例中使用了有悖于伦理的方法,对患者施以痛打等,严重的甚至因治疗引来杀身之祸。

由上可知,中医心理治疗是一种有效的短程心理治疗,主要适用于神经症、应激相关障碍、癔症等精神障碍,具有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值得挖掘和推广。但有些治疗过程有悖于伦理学要求,应注意避免。

3讨论

尽管精神科临床中,药物治疗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对社会心理因素的关注将逐渐成为精神科工作的重点,心理治疗也将成为精神科治疗手段的主流之一,心理治疗的一些基本理念及思维方式也是临床医生不可或缺的[4]。现代心理治疗理论及操作技术大都产生于西方,而心理治疗的理论建构、价值取向和具体操作会受到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西方的心理治疗理论、概念、技术在应用于不同民族和文化背景的咨询时往往会产生不相容性和矛盾[5],所以研究和使用中国本土化的心理治疗理论及操作技术是必要的[6]。

中医学历来重视心理因素在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历代医家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总结出来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是中医学重要的组成部分。

短程心理治疗一般指不超过25次会谈的心理治疗[7],它正逐渐成为最为流行的心理治疗形式[8]。本研究显示,中医心理治疗是一种疗效确切的短程心理治疗,经治疗后1个月之内缓解比例高达68%,而在治疗当天就有明显效果的达到47.54%,尽管当时的治疗师和记录者对于疗效的评价不一定准确和严格,但也至少说明中医心理治疗是一种短程、有效的心理治疗。如金代张子和著的《儒门事亲》载:名医张子和采用“思胜恐”的治疗方法来治疗恐惧症,取得了满意的疗效,这就相当于现代西方心理学的系统脱敏法,收效显著而迅速。

在中医心理治疗的适应证方面,本研究显示,多以神经症、应激相关障碍和癔症为主。值得一提的是,有8.21%的案例为精神分裂症的个案,当前精神分裂症的非药物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治疗手段,对于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和康复起到重要的作用。

情志相胜治疗是使用最多的一种中医心理治疗方法也是最具有中医特色的心理治疗方法。情志相胜心理治疗中,“情志”指人的怒、喜、思、悲、恐五种基本情绪,按照五行的属性分类,它们分别归属于木、火、土、金、水。五行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相胜关系,如木胜土,土胜水,水胜火,火胜金,金胜木……,根据上述五行相胜的规律,情绪之间也可以互相制约,喜胜悲、悲胜怒、怒胜思、思胜恐、恐胜喜等。因此情志相胜心理治疗是有意识地使患者产生一种情绪去克服、缓解另一种情绪,是医学家在长期临床观察及实践中,用五行原理概括出来的对情绪相互之间最佳调节的一种假说[9]。例如,成书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的《续名医类案》中记载的一例“怒胜思”案例,及《儒门事亲》中记载有1例“喜胜悲”案例,这些案例的成功均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借鉴意义。

情志相胜心理治疗从现代心理学的角度理解,其原理主要是:解除情绪刺激多余的能量、改变情绪刺激的方向、改变在引起情绪的中介——认知(理性情绪疗法ABC理论)[9],与当代被广泛认可的认知行为疗法有某些相通之处,值得我们在临床中不断实践和探索。

在治疗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最主要的是有些治疗方法有悖于伦理学原则,占18%,在现代的治疗中应当坚决避免。

另外,本研究是一个文献回顾性研究,年代跨度较大,每种心理治疗方法操作各异,缺乏对照组。所以,本研究结论有其局限性,还需要在更为严格的大规模前瞻性研究中加以证实。

【参考文献】

[1]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诊疗常规[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89:62.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75.

[3]董湘玉,李琳.中医心理学基础[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03.

[4]唐登华.心理治疗在精神科中的应用[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3,17(5):355.

[5]Yii-NiiLin.Theapplicationofcognitive-behavioraltherapytocounselingChinese[J].AmericanJournalofPsychotherapy,2002,56(1):46.

[6]向慧,张亚林,黄国平.中国本土化心理治疗的回顾与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6,27(2):64.

医疗论文篇6

本文探讨了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各省公共医疗供给状况,利用1995-2005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指出了在解决地方政府公共医疗供给问题时,分权财政体制本身并不是造成公共医疗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才是根本途径。

我国公共医疗供给改革历程

1994年,国务院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启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由此揭开医改序幕。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落实艰难,个人逐步成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提供者。2003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中个人支付占据了56%,政府投入仅占了17%,而在德国,至少有8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由国家负担,在美国,政府也承担45%左右的支出。中国现有人口近14亿,年医疗消费为3500亿元,只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4%。

2006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十多个部委组成的医改协调小组。2008年3月,十套医改方案提交两会,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了各不相同的方案。综合这些方案,各界人士的医改方案可基本分为“政府主导”和“政府与市场主导”两类,后者的支持者更多,只是承担份额各有侧重。200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医疗改革方案。

医疗卫生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大部分医疗卫生具有公共品性质,尤其是公共医疗卫生,是纯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导致市场调节的失灵,为了弥补这种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而由于医疗市场专业性,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负担着监管医疗卫生事业的责任。然而完全的政府主导是不适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的。市场和政府相结合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存在严重的纵向和横向差异,纵向方面主要是财权层层上缴,事权层层下放,导致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的困境。而公共医疗的实施主体基本上是基层财政,因此财政分权情况下的公共医疗供给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纵向方面的财政能力差异主要由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由于地方财力差异而导致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并不具有普遍性,财政分权并不是我国医疗改革出现困境的直接原因。

财政分权理论分析

西方主流的财政分权理论认为,财政分权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可以提高辖区内居民的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水平。地方公共产品理论可以用来部分地解释全国人口在不同财政管辖区的分布情况。为此,假设人们都选择最能满足其个人偏好的社区居住。马歇尔提出,人们对于不同的地方税率和辖区间的不同支出的反映是,从一个辖区迁移到另一个辖区。这种财政性的迁移是内生的。辖区越小,性质越相同,公共产品符合当地所有居民需求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财政分权体制并没有受到“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的激励与约束而对我国的经济产生显著的影响。

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国家,中央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具有集中的人事权,由于上级政府在决定地方政府官员的人事变动上享有绝对的权威,这导致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对上级官员负责,而不是对普通百姓负责。加之普通居民对政府的支出行为并没有硬约束。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度激励上并没有动力去重视当地居民的需求。这样,西方主流财政分权理论中主张利用居民“用手投票”约束和激励地方政府改善社会福利的机制在目前的中国并不适用。

另外,蒂伯特模型的“用脚投票”机制在现阶段的中国也不适用。中国严格的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迁徙,通过实现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自由转移来约束或者激励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向与规模的设想难以实现。

一方面,由于“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的缺乏,辖区内居民是无法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给充分的条件下,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来改善地方居民的社会福利以吸引劳动力流入。在追求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政策目标的激励下,地方政府的整体财政支出能力以及用于公共福利财政支出能力由于地区间财政竞争(如减税、高速公路及机场建设等)而削弱。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纯追求GDP增长率政治考核机制一方面促使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增长将过多的资源投入到对于经济增长显著的领域,不可避免的导致了政府对于公共医疗领域的相对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中居民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向的影响力非常微弱,地方政府在公共福利支出规模的选择上缺乏约束,在财政收入一定的硬约束下,地方政府倾向于挤占原本的公共卫生支出用于经济建设。由以上分析综合起来看,地方公共医疗供给与经济增长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负相关关系。

实证分析

(一)模型选取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在以GDP增长为考核标准的仕途晋升激励下,对于卫生供给的扩大可能损害经济增长从而不利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利益最大化,而追求地方经济增长有可能会导致挤占公共医疗支出进而导致公共医疗供给不足。因此,本文选用以下两个计量模型用于分析经济增长与公共卫生供给之间的关系:

Yit=α0+α1•X1it+α2•X2it+α3•X3it+α4•X4it(1)

X1it=β0+β1•β1it+β2•β2it(2)

模型1用于考察经济增长对于公共医疗供给的影响;模型2用于考察医疗卫生供给的扩大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指标选取

Y:选取人均病床数作为反映被解释变量的指标,用于公共医疗卫生的供给。有鉴于公办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优势地位,可以认为,医院等卫生机构的病床数可以反映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状况。X1:各省实际GDP增长率。在1978年的不变价格基础上计算出1978-2004年的实际GDP,然后再计算相应的实际GDP增长率。

X2:选取一个反映地区的财政分权程度的指标作为一个解释变量的指标,本文选用乔宝云等利用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人均总财政支出的方法,以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地方人均预算内支出+中央人均预算内支出)衡量地方财政分权程度。

X3:各省的人均实际GDP。在1978年的不变价格基础上计算出1978-2004年的实际GDP,然后计算出各省的人均实际GDP。

X4:选取一个反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的指标作为一个解释变量,本文以各省预算内支出/各省预算内收入衡量。这个变量主要用来描述财政收支调整对于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的影响,特别对分税制改革以来分权财政条件下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上出现的不对称性进行刻画。

本文所设计的计量模型试图说明,在上级政府以地方经济增长作为最重要政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制度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并不利于政府卫生供给的扩大。因为,无论是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还是以下的实证检验其结果都表明,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员以公共卫生供给的削弱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政府扩大卫生供给,将会不利于追求GDP增长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三)检验结果

模型1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模型采用为随机效应模型形式。模型2也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形式。模型2的实证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以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出:经济增长与公共医疗供给之间存在着反向替代关系,这印证了本文在理论分析部分的结论:一方面,经济的增长是以卫生供给的削弱为代价;另一方面,如果政府扩大公共卫生供给,将会对GDP增长产生负面影响。财政分权对于医疗卫生的影响基本上为正。人均GDP与公共卫生供给成正相关关系,而衡量地方政府支出压力的的指标则与公共卫生供给成负相关关系,即人均GDP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地方政府公共医疗供给状况,而支出压力增大扩大不利于政府扩大卫生供给。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公共医疗支出受到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消极的。这是因为,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凸显,地方财政收支不对称压力增大,这使得原本就较为困难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雪上加霜,则地方政府考虑到自身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倾向于减少公共医疗支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公共医疗支出不足。

结论

综上,财政分权本身并未对政府卫生供给支出起负作用;但是单纯追求GDP增长率为考核目标的激励体制,则让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卫生供给不足的代价。

从本文的结论分析,在我国现在的分权财政机制下,要想改善公共医疗卫生供给状况,应该对单纯追求GDP增长的考核机制中引入新的评价标准,激励地方政府更重视公共福利支出。另外,我国应该注意到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压力对公共福利支出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需要出台配套措施来分担分税制改革所带来的成本。

参考文献:

医疗论文篇7

2.1保障病人医疗自,减少医患矛盾

自是医疗唯一的授权者,但预立医疗象征着医疗赋予病人权利,并且将病人的自延长到未来不能参与医疗照护决策时。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强调以病人为中心,要求医生与病人经常沟通,视病人为制定医疗护理计划的合作伙伴,共同做出最佳临床决策。避免了多个家属意见不同时,医护人员无法抉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2.2促进临终关怀的发展,提高生命质量

中国传统观念重生贵生、恶死避死,对人们影响深远。这种死亡态度让许多人对临终和死亡缺乏科学与理性的认知,成为潜在制约临终关怀发展的不利因素。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实施的前提是对临终和死亡开诚布公,使得病人及家属正视死亡,规划生命的终末期。Bischoff等采用队列研究,调查近22000人,比较多组临终生命质量指标,得出制定预立医疗自主计划能提高终末生命质量。相对于这样的生存状态:身上插满管子,身体极度衰弱,鼻饲管供应着营养,呼吸机提供着氧气,拒绝不必要的侵入性治疗,可以减少不必要痛苦,更有尊严地面对死亡。

2.3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投入,减轻医疗负担

生命宝贵神圣的观念得到古代医家的认可并被强化,认为保全人的性命就是医学的全部。所以,当生命面临死亡时,医者全力保存生命、延长寿命,几乎成为带有必然性的道德选择。现代演化为不惜消耗大量资源,人为延长濒死期,维护低质量的生命。英国一个回顾性研究表明,完成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病人在医院外去世比住院治疗花费更少。说明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可以减少经济负担,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减轻医疗负担。

2.4减轻家属的各种负担

很多人认为放弃治疗对长者是一种不孝的行为。王丽英等发现,家属对临终生命决策呈现矛盾心理。如果不尽力治疗,自己内心不安,还要承受外界压力。很多家属为了获得心安及社会认同,不得不“牺牲”病人的生命质量。预立医疗自主计划让病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接受死亡,减轻了那些“不愿看他受苦”的亲人心理负担,同时也避免了选择放弃治疗而需承担的心理和舆论压力。Detering等发现,干预组(接受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家属的压力、焦虑、抑郁均少于对照组。在制订计划的过程中,要与病人不断交流,让家属有一个接受死亡的心理过程,减轻丧亲之痛。还有研究表明,约20%的家庭有成员不得不放弃工作或者改变生活方式去照顾病人,1/3的家庭会面临一些经济问题。可见,预立医疗自主计划避免了家属在长期无望治疗中的情感消耗以及照护病人带来的身心负担。

3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实施策略

3.1倡导政府立法,打好基础

法律支持是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发展基础和推动力量,国外已有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环境。美国《患者自决法案(1990年)》规定医院、养老院等医疗机构必须在成年病人入住时提供有关预立医疗指示的信息。1998年英国立法机关在推行欧洲大会通过人权法案时,也将生前预嘱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在内。规定任何形式的生前预嘱都是有效的,包括口头的、书面的、甚至是以含蓄的词汇表达的方式。中国台湾于2000年6月7日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并多次修订,鼓励20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制定预立意愿书。中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咨询文件(2004年)中,探讨在中国香港推广预前指示的法理依据和实施办法。中国大陆还没有关于预立医疗自主计划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有一些规定保障病人的自。《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医师应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加强与病人交流与沟通。《中国医师宣言(草案)》规定了病人自主的原则,明确医师必须尊重病人的自。医师必须诚实地对待病人并使病人在了解病情的基础上有权对将要接受的治疗做出决定。我国仍需进一步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促进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推行。

3.2动员社会力量,选择试点

预立医疗自主计划不是医疗机构与病人双方的交易,它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可以成立专门的“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小组”,小组成员应涵盖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其他专业团队,如法律顾问、信息技术人员等以及一些民间组织。这样有第三方的仲裁,可以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发相关网站,普及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及相关的基本医学术语,如人工营养、维持生命治疗,无效医疗等。还可在公民知识水平、文化素养较高的地区开设试点,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为向全国推行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做好准备。

3.3了解实施过程,大力推广

3.3.1前期准备

预立医疗自主计划要求病人必须“称职”,了解自己的真实病情,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医护人员必须理解并接纳预立医疗自主计划,能够管理自己悲伤的情绪,掌握基本的沟通技巧,如沉默、移情等,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并准备一个单独的、舒适的空间,预留充足的时间。

医疗论文篇8

(1)医疗保险专业是一门跨学科性和交叉性学科特点突出的专业目前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专业大多设置在管理学门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并以专业方向来说明办学方向,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专业虽然归类于管理学门类,但是从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该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特点。如江苏大学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方向)的主干课程包括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西方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人身与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学、保险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等课程,其课程设置涵盖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等多门学科,而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学、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课程具有交叉学科特点。因此,医疗保险专业既不同于临床医学专业,又有别于纯社会科学专业,它是集医学专业、金融保险专业、管理专业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于一体的跨学科专业[1]。(2)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综合集成医疗保险专业的跨学科性实质上要求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知识与专门技能,而其学科交叉性则要求学生能够能够将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等学科知识相融合,把多种专门技能综合集成,成为“懂医学、会保险、能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医疗保险业务涉及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疾病分类与病案管理、药品目录与处方管理、健康风险管理、医疗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财务会计、健康保险市场营销等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项目和内容。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虽然有不少金融保险类、管理类、医学类等专业人才涉入医疗保险行业,但是这些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不完整、专业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难以胜任医疗保障工作。不难看出,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集成,既是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胜任医疗保障业务活动的外在要求。

2.医疗保险人才内涵及其需求特征

(1)医疗保险人才分类及其内涵医疗保险人才服务于医疗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医疗保障制度特征与发展趋势将对医疗保险人才类别及其内涵产生重要的影响。总体来说,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理念、制度构思到制度设计再到制度实施的过程,是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转化为医疗保障实践的过程。通常按照医疗保险人才在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实施的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理论型和应用型两大类。理论型人才富有创新能力和研究兴趣,主要承担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的重任;应用型人才主要承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制度运营管理与操作的任务。此外,依据应用型人才运用的知识和能力所包含的创新程度、所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还可以将应用型人才进一步细分为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等不同人才层次。专家型医疗保险人才主要依靠所学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将医疗保障原理及知识转化为制度设计方案;管理型人才主要从事医疗保障产品开发、运营决策与管理等活动,使医疗保障制度转化为具有某种保障功能的产品并制订相应的运行规则;实务型人才则熟悉医疗保障运行规则与业务流程,依靠熟练实务技能来实现医疗保障产品的各项具体功能。(2)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状况及其特征近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据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3.17亿增加到2011年的13.05亿,增加了3.12倍,参保率为97.46%。庞大的参保人口急需大量的医疗保险专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与参保人数的比例为1:5000计算,我国需要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为260余万人,而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的医疗保险专业每年毕业生人数为1800左右。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模难以满足实际人才需求量。医疗保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业务多样化、分工精细化必然体现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的多类型与多层次特征。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涉及三方参与主体。一是政府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主要承担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与构思、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监管、医疗服务供给与保障等职责。主要需求研究型和包括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三个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二是市场方面,包括商业性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机构等。市场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手段,提供更高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障,为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障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服务等。主要需求管理型和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三是社会方面,包括行业组织、慈善组织等非盈利组织。按照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提供非盈利的医疗保障服务。主要需求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化运营与精细化管理将逐步成为核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未来将更多地需求各类型各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应用型人才。

二、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办学理念指导下,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采取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育教学范式。当前,一些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落后的办学理念与功利性办学动机,导致“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办学理念是关系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问题。受传统办学理念的影响,我国部分医学院校存在片面重视医学学科,忽视管理与人文学科的发展;重视知识传授和技能的培训,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强调科学研究,忽视教育教学质量,这些落后人才培养理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疗保险专业培养目标设置与培养方案的制订。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些医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呈现商业化功利性特征,办学目标严重走样。比如有些院校追求学科专业的大而全,开设医疗保险专业纯粹为增加管理类学科门类,或以此作为“更名”或为“升格”成综合性大学的基本要件;还有些院校把医疗保险专业看成“低办学成本、低投入、高产出”的文科专业,当成扩大招生规模、获取办学预算经费的途径和工具。这种功利性办学理念使学校难以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方向,疏于教学资源投入,忽视人才培养质量,最终形成“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2.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缺乏差异性,人才培养严重“同质化”

人才培养目标是对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与规格的集中体现,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施路径和采用培养方法的基本依据。培养目标的设置是在办学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办学主体自身的资源禀赋,结合人才需求特征和具体要求,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层次明确培养要求。现实中,有些医学院校缺乏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做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缺乏对自身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理性思考。梳理不同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现象,不同的医学院校其医疗保险人才培养目标的设置内容却大同小异,反映部分高校在设置培养目标时缺乏周密的调研和审慎的思考,显得比较盲目和草率。在这种情形下设置的培养目标容易忽视学校类别、办学定位、办学资源、办学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人才培养方案雷同、培养方法相似,缺乏培养特色,造成较为严重的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

3.医学课程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难以体现医学学科优势

医学院校培养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开设医学课程,培养学生具备一定医科知识、医技能力和医学素质,是非医学院校难以具备的核心竞争力[2]。然而,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课程由医学教学部门设置,容易从主观经验出发将医学课程简单化、边缘化处理,如采用通识性的医学教材,并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化的“删减”与“压缩”,采取“快餐式教学”,不符合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的培养要求。据安徽医科大学对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医学课程掌握程度进行调查,发现应届毕业生的医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未达到一些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认为的必要掌握程度[3]。此外,不同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数目与类别、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差异性大(表1),缺乏科学依据与标准。总之,目前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比例与医疗保险业务要求不协调、不匹配[4]。医学课程设置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使医学院校难以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优势,医疗保险专业学生未能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与技能,将导致其在未来的就业和职业活动中缺乏足够的核心竞争力。

4.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实践教学是验证理论知识,培养学习兴趣,训练专业能力,养成职业素养的教学过程[5]。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巩固和发展,是拓展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部分医学院校对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不足。有些高校还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实践教学课时严重不足,如江西中医药大学医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实验课时仅占总课时的2.67%(表2);有些院校形式上重视,实际上既缺乏总体的实践教学方案与具体的制度建设,也缺乏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和保障足够的人员、经费安排。有些院校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教学项目和教学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实践教学在形式、内容和教学安排上缺乏关联性和衔接性,如保险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缺乏有关医学知识、技能在疾病风险管理以及医疗人伤核保理赔的等保险业务活动中具体运用的内容。校内课程实践与校外社会实践在内容上脱节,在安排进度上存在时间差,使学生获取的知识、技能缺乏相互印证与检验的机会。总之,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种种缺陷是导致学生综合素质总体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端正医疗保险专业办学动机

2010年7月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要求高校树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推动教育观念转变,突出高尚品格追求和创新能力培养。”医学院校要端正办学思想,祛除功利化办学动机,扭转“粗放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知识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向全面素质型人才培养模式迈进,把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与创新能力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工作。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院校需要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深刻理解医疗保险专业跨学科、交叉性学科特点,掌握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教学体系安排的系统性,立足医学学科优势,加大教学资源投入,走培养医疗保险特色人才之路。

2.明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合理的人才培养规格

设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能“闭门造车”,需要走出校门周期性地对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用人主体的人才需求进行调研,收集各类型各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同时,通过跟踪调查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行业、岗位分布以及学生的发展状况,反馈职业活动对医疗保险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掌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趋势。在此基础上,医学院校通过优化重组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积极挖掘校内外潜在的办学资源,广泛征询医疗保险领域、教育界和实务界专家,采取多轮论证方式确保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依据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人才的需求特征和高等教育分类办学要求,教学型医学院校应着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而研究型的医学院校承担研究型人才培养任务。这样既可以让不同类型的医学院校错位发展,也可以提升办学效益,体现不同瘄办学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使之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特征。

3.科学合理地设置医学课程,着力提升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

医疗论文篇9

(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加快了异地就医的进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就业、生活方面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广,这使得异地就业、异地生活、异地居住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入,这些都促使异地就医规模正不断扩大。

(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地区间的不均衡发展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逐日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的标准及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希望获得较好医疗卫生服务。当地区间存在医疗卫生服务差异或者因当地医疗技术水平而无法继续就诊而转诊时,异地就医也就随之产生了。

(三)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

人口老龄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虽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我国正在不断探索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但针对当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家庭养老仍是现在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养老方式,这使得老年人不得不依靠儿女生活,需在儿女生活所在地居住生活,而老年人又是极易生病的群体,加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这就使的异地就医的人数明显增多。

二、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概念及目前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是指因未在医疗参保地工作、生活、居住或因医疗需要等原因而在参保地以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因发生医疗费用且符合参保地享有的医疗保险时,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管。

历时三年的探索和酝酿,2009年4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大力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并准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参保人员“跑腿”和“垫资”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工程,如果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一卡通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行开来。目前,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一)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缺乏统一的政策

实现医疗保险管理的统一化、制度化,是异地医疗保险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但由于我国各地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以各地在制定本地的医保政策的时候,保险费征缴比例、医疗标准、待遇标准等各不相同,这些差异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医保制度运行过程中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因为各地医保政策的不统一,造成了各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无法实现政策联动,从而无法对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最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异地求医者的自身利益。

(二)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个人经济负担较重

目前我国现在实行的医疗保险大都为市、县统筹,这使得各医保统筹区的管理、政策各不一样,各地药品价格、诊疗费用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常常出现无法报销的项目,因此这些费用就只能由异地就医者自己来承担,这就使异地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区差异而受到了损害。与此同时,由于存在时间上的滞后,医疗费用也不能及时上报、报销,参保人员只得自己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待病愈后或指定时间内再到参保地进行报销。这样不仅等待的时间延长了,还可能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影响异地就医者病情的治疗。

(三)异地医疗保险申办、核算程序异常繁琐

当前各地异地医疗保险申办、审核程序都非常繁琐,通常,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异地医疗保险人员安置申请表,并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再到现工作、生活、居住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及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最后再将申请表提交回原参保机构进行审批及备案,待手续办完以后异地医疗保险才能生效。

(四)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成本极高

由于各地医疗保险地区政策上的差异,同时,地区之间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这使得原医保经办机构很难对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境况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异地就医者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容易产生医疗监管漏洞,出现造成虚假、乱报现象,造成国家医保基金的严重损失。

除此之外,异地医疗保险往往是事后审核,缺乏审核的时效性,而且相关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这使得医疗费用的发生往往缺乏真实性,容易出现虚假、乱报现象,从而造成了国家医疗资源、社会基金的浪费。因此,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为了加强对异地医疗费用及医疗质量的有效监管,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常会采用专人现场调查或者通过电话电函来加强与异地参保经办机构间的沟通及协调,这就大大增加了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成本。

(五)异地医疗保险信息网络极不畅通[2]

目前我国各地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和数据库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只能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情自行进行开发研究,从而造成了各地医保信息网络的不畅通,相关的医保信息和医保数据也无法实现共享。因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只保存在了原参保地的数据库中,这样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就无法按照实际情况控制医疗费用,将给医保结算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也特别容易延长审核和报销的周期,影响异地就医者病情的治疗,这就使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继续恶化,从客观上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仍然偏低

当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市、县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医保统筹区的管理、政策各不相同,这使得参加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就医、报销时常因地区差异而遭受许多不必要的损失,也给医保经办机构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方面带来了许多难题,影响医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各个环节缺乏沟通

当前各地医疗保险政策上的差异性,只能通过各地间沟通和协调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才能使异地医疗保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但当前不论是地区间的医保经办机构还是医疗卫生机构都缺少这样的沟通机制,因此在碰到问题后也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给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带来了许多的不便,也加大了他们的各项开支和成本。例如,由于虚假、乱报等不诚信现象的普遍存在,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为了加强异地医疗费用及医疗质量的有效监管,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常会采用专人现场调查或者通过电话电函来加强与异地参保经办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这就大大增加了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成本。

四、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逐步提升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逐步提升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从根本上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异地结算的有效途径。实现医疗保险在更高层次上统筹,就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自由就医,能从根本上减少了异地就医的发生。目前我们可以将县、市级统筹逐步提升至省级统筹,从而实现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就医实时结算。目前,省内各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开放省级统一标准的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系统,形成异地就医人员的信息归集和统计汇总,实现省内异地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异地就医时可以执行就诊地的医保管理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政策待遇,并早日实现全省的医保定点医院监管资源的共享,从而将目前的县、市级统筹提升至省级统筹。

(二)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

目前,我国成都、江苏等地区已经建立起来的“省医保结算中心”就是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的一个有益尝试,为我国进一步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指明了方向。现阶段我们可以省为单位,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对省内各市医、县保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实现与省外的医保结算部门间的统一管理。这样,病患在异地就医时,其就医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可凭借省级结算平台,将病患的医保信息传输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两地医保经办部门的定时费用结算,以减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个人经济负担。

(三)统一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流程

制定统一的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简化异地医疗保险申办、审核程序,对参保人员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就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流程进行详尽的说明,使其明确申办、审核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异地就医者“跑腿”和“垫资”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体系

医疗论文篇10

2.1SVM算法SVM算法最初是由Vapnik等人在1995年提出的一种可训练的机器学习算法.依据统计学习理论、VC维理论和结构风险最小化理论,从一定数目的样本信息在学习能力和复杂度(对训练样本的学习程度)中找到最佳折中,以期望获得最好的推广能力(或称泛化能力).

2.2基于SVM的医疗数据分析模块将SVM分类算法应用到医疗数据分析模块中,进行疾病预测.基于SVM的医疗数据分析模块,通过数据交换模块获取原始组数据(患病病人医疗数据和对照组病人数据).通过特征选择过程输入到SVM分类器中进行训练,训练后可以对新的医疗数据进行分析预测.

3改进的医疗数据交换模块

3.1医疗数据交换模块在原始的医疗数据交换模块中,数据请求原语只由4条通信原语组成.由原始医疗数据分析模型的3个模块构建,其中在医疗数据分析模块与医疗数据提取模块之间的4条通信原语包括2条请求和2条应答.由于医疗数据的维度极大,属性很多,但是在预测某个疾病时,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属性会对分类预测产生影响.这样的全部维度的数据都需要传输,浪费了时间,降低了数据传输效率,影响了医疗数据分析模块的算法效率.

3.2改进的医疗数据交换模块在改进的医疗数据交换模块中,在数据传输协议中增加了4条原语.在每条原语中不仅有医疗记录条数的要求,还包括对所请求医疗数据维度和属性的具体说明.医疗数据分析模块先请求一小部分全部维度的数据,对这小部分数据进行特征选择.然后医疗数据分析模块只请求特征选择出来的对预测相关的属性的剩余所有医疗数据.最后通过SVM分类算法进行训练和预测.在新的医疗数据交换模块中,大部分数据中只有小部分相关属性被传输到数据分析模块,极大地减少了数据传输总量,也同时增加了分析模块预测算法的效率.

医疗论文篇11

在中国,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心理障碍、心身疾病、神经精神疾病及社会适应不良等,已成为影响现代人健康的主要因素,其危害性呈迅速上升的态势,[1]对于这类疾病,单纯的药物治疗往往是不够,甚至是无效的,而心理治疗却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2]目前国内心理治疗深受西方文化的影响,[3]但中国人的人格特点、心理状态等与西方人差别很明显,[4]心理治疗中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西方理论、模式。[3]作为中国的心理治疗,必须对祖国的传统文化与医学有着深入的理解。[5]中医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创造了许多独特的心理疗法,积累了丰富的治疗经验。[6]中医得心应手的治病技艺,数千年来主要在医案中体现,本文选择部分历代心理治疗医案,按照不同的治疗方法归纳整理,并结合现代心理学理论对所选用的每个医案进行客观分析。

劝说开导

劝说开导疗法是针对患者的病情及其心理状态、情感障碍等,采用语言交谈方式进行疏导,以消除其致病心因,纠正其不良情绪和情感活动等的一种心理治疗。劝说开导疗法,应用范围极广,是中医心理治疗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运用要点:在进行劝说开导时,良好的医患关系是治疗的关键,因此医生要有极大的同情心,态度要严肃、诚恳、热情,语言要慎重,鼓励、引导病人吐出真情,因为病人的倾诉不仅可以帮助判断病情,本身也是一种宣泄,可以缓解其紧张、焦虑的情绪。

怡悦开怀主要是通过医生对患者进行语言劝说开导,使患者了解自己的情志障碍所在,从而积极主动地加以自我调节,控制情绪,纠正不良心理。

案一:杨朱之友曰季梁。季梁得病,七日大渐。其子环而泣之,请医。季粱谓杨朱曰:吾子不肖如此之甚,汝奚不为我歌以晓之?杨朱歌曰:天其弗识,人胡能觉?匪佑自天,弗孽由人。我乎汝乎!其弗知乎?医乎巫乎!其知之乎?其子弗晓,终谒三医。一曰矫氏,二曰俞氏,三曰卢氏,诊其所疾。矫氏谓季梁曰:汝寒温不节,虚实失度,病由饥饱,精虑烦散,非天非鬼。虽渐,可攻也。季梁曰:众医也。亟屏之。俞氏曰:汝始则胎气不足,乳有余。病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渐矣,弗可已也。季梁曰:良医也,且食之!卢氏曰:汝疾不由天,亦不由人,亦不由鬼。禀生受形,既有制之者矣,亦有知之者矣。药石其如汝何?季梁曰:神医也。重贶遣之。(《列子·力命第六》)[7]

按:如何治疗季梁的疾病,因三个医生的语言、治疗水平不同,故效果、待遇迥异。矫氏按一般情况硬套,被辞退。俞氏重视先天禀赋和后天调养,得到病人好评。卢氏指出此病产生既不由天,亦不由人,更不由鬼,药物也不能治好。人存在很大的个体心身差异,若能明白这个道理,寻求适合自己心身特点的调养方法,这病是能好的。卢氏的劝说除了暗示作用外,与病情相符,言语契合病人心理,被愉快接受,增强了其痊愈的信心。

释疑解惑释疑就是根据患者存在的思想疑虑,通过语言说理开导或是采用其他的方法,解除患者不必要的怀疑或猜疑,帮助他们去掉思想包袱,恢复健康。

案二:吴桥治陈龙,年八十而病尿浊不禁,则隐几而日夜会,不复近衾。诊之六脉沉沉垂绝矣。叟乃命孙扶起,曲跽告曰:老夫春秋高,子孙仅立门户,死其时也。吾从侄继鸾,年四十,病瘵且危,家极贫,举室五口,嗷嗷待哺,愿公救其死,即尤死贤于生。就而诊之,卧无完席,室中仅二缶作炊。然左脉平,右脉虚大而数,曰:此忧思伤脾也,扶脾土则有生理,治宜补脾抑肝。叟闻瘵者可生,则大喜过望,其病一再剂而愈。逾月瘵者无恙,则夫妇帅诸子罗拜谢之。(《太函集》)[8]

按:陈龙,年八十,病尿浊不禁,不复近衾。古稀老人并不畏死,一番言语让吴桥知晓了,“尿浊不禁,六脉沉沉垂绝”的根本原因是担忧“从侄继鸾病瘵且危,举室五口,嗷嗷待哺”。医家又诊其侄,告知瘵者可生,解除了陈某的思想包袱,大喜过望,接受治疗,二剂病除。

暗示转移

暗示转移法亦即意示疗法,指采用含蓄、间接的方式,对患者的心理状态产生影响,以诱导患者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医生的治疗性意见,或产生某种信念,或改变情绪和行为;一部分医家同时借助语言等方式,剖析本质、真情,以解除患者的疑惑,治疗由情志因素引起的疾病。

其运用要点:暗示转移法主要是使用语言或借物示意。语言暗示包括词句语言和肢体语言。借物暗示指借助于一定的药物或物品,暗示出某些现象或事物,以解除患者心理症结的方法。医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分析推理能力,掌握丰富的社会学和生理知识,运用时应该谨慎从事,切不可令患者看出任何破绽,否则难以取效。

案三:一人在姻家过饮,醉甚,送宿花轩。夜半酒渴,欲水不得,遂口吸石槽中水碗许。天明视之,槽中俱是小红虫,心陡然而惊,郁郁不散,心中如有蛆物,胃脘便觉闭塞,日想月疑,渐成痿隔,遍医不愈。吴球往视之,知其病生于疑也。用结线红色者,分开剪断如蛆状,用巴豆二粒,同饭捣烂,入红线丸十数丸,令病人暗室内服之,置宿盆内放水,须臾欲泻,令病人坐盆,泻出前物,荡漾如明,然后开窗,令亲视之。其病从此解,调理半月而愈。(《名医类案·卷七·诸虫》)[8]

按:醉甚口渴,而饮石槽水,但天明视之,槽中俱是小红虫,疑心顿起,郁郁不散,心中如有蛆物,“思则气乱”,胃脘便觉闭塞,脾失健远,渐成痿隔。“情疑而病,向来以药治之,皆无验也”。吴球用药催泻,将红线丸混入排泄物中,使病人产生虫去病将安的信念,“其病从此解,调理半月而愈。”可见暗示疗法确是心因性疾病的上佳治法。

顺情从欲

顺情从欲是顺从患者的意念、情绪,满足患者的心身需求,以消除患者心理病因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主要适用于情志不遂所引起的心身疾病。

其运用要点:人的欲念无论恶劣与否,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如果正当而必要的生活欲望不能得到满足,不仅影响人的正常生理活动,甚至会导致精神情志的病变。此类病变,单凭劝说开导、移情易情是难以解除患者的疾苦,必须“以从其意”(《素问·移情变气论》),只有当其基本欲望得到满足时,神志病变才有可能痊愈。

案四:有荷担贩盐者,家无斗粟,盐为捕所夺,呕血数升,匍匐求治。同文潜以白金半锭杂药中,其人启函得金,以为误也。同文曰:我安得有金?即遗汝,必明告汝矣。其人得金喜,饮药立愈。(《古今图书集成·医部全录·第十二册·医术名流列传》)[7]

按:赤贫之人,以荷担贩私盐为生,盐为捕所夺,“怒则气上”,呕血数升,匍匐求治。本案治心为上,药治为辅。钱同文巧妙地以半锭白银混入药中,使贫穷者极需挣钱养家的渴求,因得到意外之财而满足,对症治疗,饮药立愈。

移易性情

移易性情疗法就是转移注意疗法,是通过分散患者的注意力,或通过精神转移,改变患者内心思恋的指向性,从而排遣情思,改变心志,以治疗由情志因素所引起疾病的一种心理疗法。

其运用要点:心身疾病病理过程中一些导致或影响疾病的境遇或情感因素,常成为影响患者心身功能稳定的刺激灶,它反复地作用于心身功能,使之日趋紊乱,而这种紊乱又强化了刺激作用,以致形成恶性循环,使病证迁延难愈。对此,可借助移情易性转移注意疗法,有意识地转移患者的病理性注意中心,以消除或减弱它的劣性刺激作用。如魏之所言:“投其所好而移之,则病自愈。”

凡患者过分关注自己的病痛,以致这一心理活动有碍于疾病治疗和康复时都可选用。若患者过分注意躯体的某些部位,从而成为强化了的病态条件反射,亦可试用。此外,还可用于纠正某些由于注意力过分集中而出现的病态行为。

案五:按《古今医统》,莫君锡,不知何郡人,大业中为太医。炀帝晚年,尤迷于色,方士进大丹,帝服之而阳过盛,日饮水百杯而渴不止。君锡奏为置冰于帝前,日夕望之而渴逐止。(《古今医统》)[7]

按:隋炀帝过服壮阳药,“日饮水百杯而渴不止”,莫君锡让隋炀帝把注意力转移到冰上,面对冰形成条件反射,凉意生,烦渴止。此法与曹孟德望梅止渴异曲同功。

激情疗法

有意识地诱发病人某种情绪变化,如激怒病人,或使其羞愧、惊恐等,利用随激情而出现的某些可以预期的强烈机体或行为反应,从而改善躯体功能状态,达到治疗目的的疗法,可以称为激情疗法。

其运用要点:此法难度极大,容易被病人误解。此疗法用之失当,有可能刺激伤害患者,侮辱其人格,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故非万不得已不可行之。

案六:齐闵王疾,使人之宋迎文挚,文挚诊王脉,谓太子曰:非怒则王疾不可治,怒王则文挚死。太子曰:苟已王疾,臣与母以死争之,愿先生勿患也。文挚曰:诺。与太子期而往。不当者三,齐王固已怒矣。文挚至,不解履登床,履王衣问疾。王怒不与言,文挚因出陋辞以重怒王,王吐而起,遂乃疾已。王不悦,果以鼎生烹文挚,太子与母合争之不得。夫忠于平世易,忠于浊世难也。(《吕氏春秋·至忠》)[7]

按:此为激怒疗法。文挚诊齐闵王卧病不起,认为怒可愈。首先与太子商定出诊时间,但三次爽约令王怒;在诊病时又逐渐增大刺激力度,故意“解履登床,履王衣”,加深怒意,最后以陋辞诱使王大怒,怒则气上,郁积之物随之一吐为快,“遂乃疾已”。

案七:邱汝诚治一女子,欠伸臂不下。邱命其母裸女上身,以单裙著之。曰:俟吾揭帘即去下裳。母如命。邱扬声而入,女羞缩臂即复故。(《挥尘新谈》)[8]

按:激起人的羞愧之情,每能诱发其做出超常的反应,特别是强有力的保护行为。合理地进行诱导,正常地利用这种自身强有力的保护反应,常可起到纠正心身病态,尤其是运动系统病态的作用。本案是妇女运动系统的病态,类似于神经性强迫状态。男尊女卑是封建社会的价值取向,男子可淫乐无度,但女子却不能失去贞节,甚至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在陌生人面前暴露身体意味着失去清白,邱汝诚抓住女性的这种意识,突然上前佯要脱其衣裙,女子因羞愧下意识做出超常的自我保护,心身病态得到纠正。

案八:一人无故舌出于口寸余,他医遵古方熏以巴豆烟,饮以清心脾药,不效。先生(陈梦琴)命取鸡冠血涂之,使人持铜钲立其后,掷于地,声大而腾,病者愕顾,而舌收矣。或问其故,先生曰:舌为心苗,心主血。用从其类,必鸡冠者,清高之分,精华所聚也。掷钲于地者,惊气先入心,治其原也。以按:周真治妇盖从其法化出。(《冷庐医话》)[9]

按:此为惊恐疗法。舌出于口寸余,熏以巴豆烟,饮以清心脾药,不效。陈梦琴用鸡冠血涂舌来转移病人的注意力,“使人持铜钲立其后,掷于地”,巨大的响声令“病者愕顾”,随响声出现了强烈的应激反应,使舌出不能收的躯体功能状态得到改善,舌能收回口腔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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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斌.心身医学[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3.

医疗论文篇12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后,对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进而做出是否确认其效力的判断。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根本目的是通过赋予调解协议合理的效力以保证案结事了,体现了诉调对接的价值。[5]在第三方机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不具有法定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司法审查是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即只有经过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审查认定之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为了在程序上解决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司法确认问题,2009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若干意见》)确立的司法确认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认可和吸收,上升为法律制度。2011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若干规定》)的规定,初步建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2012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增设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节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定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程序及司法确认期限,由此确立了调解制度与诉讼程序进行衔接的基本规则。在实践中,法院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形式审查。这种审查只是审查被申请确认的事实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的适格问题,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事项。因为医疗纠纷具有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有些医疗纠纷还涉及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所以形式审查的内容不足以确保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公平公正,达到切实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的目的。另一种类型是实质审查。这种审查是既要审查程序性事项,还需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等等。由此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为了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调解协议可采取“书面为主,当面询问为辅”的审查方式。①法院对受理的调解协议经审查后做出两种处理:一是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二是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6]459对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的范围现行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只是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若干规定》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六种情形做出了规定。②只要存在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认可的情形之一,就无法通过法院的审查确认,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均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调解协议。有必要指出的是,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实践中适用这项规则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必须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按照《人民调解法》第29条做出的“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调解协议涉及民事给付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二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确认申请,否则法院便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申请确认的法定期限中断、顺延的事由作出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①

三、赋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

民事主体之间就财产利益或者某些身份利益所自愿达成的协议,均属于民事合同。由于非诉讼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一般属于当事人的自治性权利处分行为,尽管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但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2002年1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协议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是在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医患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仅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因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以调解协议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了切实保证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赋予其与法院裁判结果相同的效力,新《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各级法院经过审查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要依法予以支持;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后,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②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司法程序,确认和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产生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后,法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出具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的非诉讼行为。对于经过司法确认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地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擅自变更、解除调解协议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实现第三方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第三方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后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增强了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公信力。通过设置司法确认程序,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采取确认书的形式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充分体现了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8]第三,缓解司法审判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第三方调解机制为快速、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法,能够发挥第三方调解特有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强化了纠纷解决的力度,有效地解决大量的医患纠纷,缓解医疗纠纷诉讼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紧张关系,进而减轻了司法的负担;另一方面,司法确认后调解协议就具备了执行的效力,免去了法律诉讼程序,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促进当事人选择第三方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建议,为了使医患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得以自觉履行,发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我国应当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新加坡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模式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医患双方签署后就具有约束力。③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就直接赋予其法律执行的效力,从而省略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与诉讼制度紧密地衔接起来,发挥各自的制度优势。四、建立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法院运用司法权对第三方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提供的司法救济程序。医患双方应当遵守共同达成的合法、合理的协议。但是,如果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反悔,并提出在调解协议形成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受胁迫等法定情形,请求变更或解除、确认该调解协议无效的,可通过诉讼途径变更或撤销该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根据该调解协议提讼而非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做出裁判,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诉讼作为医疗纠纷一种最为重要的解决方式,程序的严格性是对结果公正最有利的保障,而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是纠纷最终解决、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9]由于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存在着事实方面的争议,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以此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事实认定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做了具体划分,其意义在于规范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和方法。①医疗纠纷证据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它的种类同样依法包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但在医疗民事诉讼中,主要有医疗文书和鉴定意见两种证据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医疗文书(书证)。医疗文书在法律文件中称为“病历资料”②,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在整个诊疗活动所产生的医学文书资料,无论是客观性病历资料还是主观性病历资料③,医方掌握的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的第一手资料和医疗信息资源,既是医学科学记录,又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情况,因此属于书证的范畴。可以说,病历资料反映的医疗信息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证据。第二种类型是医疗损害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医疗纠纷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的鉴定结论。医疗纠纷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相比,具有的医学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决定了法官在诉讼中对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并成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即医疗纠纷的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为客观、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④在第三方组织的调解过程中,无论是医患双方提供的医疗文书(病历资料),还是依法委托专业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影响。⑤因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合法取得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院审核确认后,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在诉讼中可作为法院调解或裁判的事实证据直接予以采纳,并作为审判的依据做出裁判。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建立对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确立认可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证据证明力的审查程序,保证第三方机构收集和运用于调解的证据资料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合法对接。值得一提的是,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虽然不是最终的结果,但在诉讼中应当重视和灵活运用调解协议的作用。如果将调解协议的合法、合理内容始终作为法院调解或裁判程序的焦点,并以某种方式获得司法审判的支持,一方面,能够提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推广和发展;另一方面,能够保证调解协议的权威性,使医疗纠纷案件得到快速、高效的解决,提高医疗纠纷诉讼的效率。

五、构建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诉讼制度

在我国部分地方施行的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来化解医疗纠纷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一大创新,对有效化解医患纠纷,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第三方调解组织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不断探索医疗纠纷调解的新模式、新方法,促进调解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调解成功,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则不存在诉讼解决的问题。但在医患之间调解不能或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违法情形被撤销、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到法院就进入了诉讼程序。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制度优势,在第三方调解已成为各国解决医疗纠纷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若干意见》第29条规定:“鼓励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积极推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据此,为了提高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建立纠纷解决的诉调对接机制,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通过法院准许,可以参与诉讼调解和审判活动。具体地说,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法院调解和审判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法院邀请第三方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诉讼调解。①各地总结医疗纠纷“大调解”的经验,调动和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力量建立的调解机构,在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之外,实践和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使其成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措施。[11]新《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据此,为了调动和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主动性,邀请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法庭调解,依靠法院裁判结果具有的权威性,调解人员从专业的角度配合法官调解,发挥法院调解和第三方调解各自的优势。②在实践中,法院邀请第三方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的方式,一方面,增强了当事人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信任度和社会公信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扩大了法院指导民间调解机构职责的范围,推动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③其二,当事人聘请第三方调解机构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2002年4月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参与法庭审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在诉讼实务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①新《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于专家辅助人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允许出庭参与审理,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出庭分析和说明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医学专业术语、诊疗规范和常规进行讲解,协助法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深入、准确的理解,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因此,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可以选聘第三方调解机构专家库中的调解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审判,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说明和解释。②可以说,选聘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专家辅助人对法官和当事人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法院审理的效率,推动第三方调解与诉讼审判之间的有机衔接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必要指出的是,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案件的难点和焦点。[12]在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对鉴定意见或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和发表意见,因而必须是具备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因此,当事人在各地建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建的专家库中,只能选聘在某个专业领域取得相应资格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审判活动。③

医疗论文篇13

二、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当性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正当性何在?最关键的问题即“强制”何以正当?

(一)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缓解医疗医患纠纷,维护社会公益健康是每个人的需要,医学的发展牵涉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然而,医疗是一个具有探索性、高风险性的行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损害在所难免。医疗损害的发生,一方面损害了受害患者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却也为医生提供了经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学的发展,有助于减少对其他患者的犯错。但医疗损害的发生,在受害患者与医院之间却容易产生激烈的冲突,处理不当时容易演变成“医闹”甚至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维护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所有医务人员和社会大众的利益所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公益。目前,医患纠纷是目前医患关系中的一个大问题,如何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促进社会健康利益,是政府和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作为缓解医患纠纷的重要措施而被积极推动。如,2007年卫生部等三部门的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2014年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中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可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强烈的社会公益目标。

(二)自愿保险可能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运行在自愿保险市场,基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现象,即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不容易判断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不能精确区分客户以确定恰当的保费,而当保险人按照市场上投保人的平均风险程度确定保费时,往往吸收的是较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而较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因参加保险不划算而退出保险市场,从而使投保人群的平均风险程度提高。具体就医疗责任保险而言,在医疗领域,各类医疗机构的危险发生概率肯定存在差异,一般来讲,大型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医生的医疗水平和医疗仪器的精密度较高,发生危险的概率较低,而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如县医院、个体诊所等危险发生的概率则较高。就是在同一医疗机构内部,不同科室的危险发生概率也有很大差别,比如皮肤科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就远远低于普通外科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因此,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时,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模式,则危险概率高的医疗机构和科室的投保热情就会较高,危险概率小的医疗机构和科室则会选择不予投保。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逆向选择。投保主体的逆向选择会使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适当的提高保险费率,当提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该种保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因此,在自愿保险的情形下,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医疗责任保险无法正常运转。从这个角度看,医疗责任保险不适合采取自愿保险的模式。当然,由于责任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加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因此,有学者提出,在医疗责任保险中,“只有在医方赔付能力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手段迫使投保人购买责任保险”,依此推论,中小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该当是强制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对象,当前许多地方政府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以公立医院为重点参加对象并不妥当,对于赔偿能力强的大医院应当以自愿投保为主。综上,医患关系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性,医疗责任保险以缓解医患关系为目标,自愿保险模式可能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无法正常运转,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社会功能,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

三、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听证制度,保障“公益性”

“公益性”构成了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正当性的“内核”,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需要从具体制度构建入手,通过具体制度的构建,平衡医疗机构和保险经营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确保其“公益性”。我国《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问题是,理论和事实表明,由于各种原因,政府监督机构也会“失灵”,政府部门也可能被利益集团“俘获”,因此,如果强制责任保险采用商业保险模式,那么,我们关心的是,如何确保保险监督机构的审批是符合公益的?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制度,以确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公益性”。笔者所谓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听证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费率)时,应当就此事项组织相关利益主体(主要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听证,并据此调整相关合同条款,平衡投保人(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制度。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始于《价格法》所确立的价格听证,学界对于价格听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制度时,学界对于价格听证的研究成果值得重视。借鉴相关成果,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方面推动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制度。

(一)确立听证程序为审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前置程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牵涉医院、患者、社会公众和保险公司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合同条款的设置应当注重权利义务的平衡性,理由有二:第一,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投保人没有选择是否缔约的自由;第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投保人没有与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的自由。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为保险人与投保人提供一个利益博弈的平台,即通过听证,促进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各方主体形成大致平衡的利益结构。听证程序作为前置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险监督部门作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审批时,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双方意见,促成双方对于对方意见有实质性回应,不经听证程序不得作出审批结论。党的十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制度正是促进保险监督部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

(二)重视听证代表遴选机制就代表资格而言,应当确立医疗机构、医院协会、患者(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有权参与听证会,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设置与这些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投保人,在投保被剥夺了缔约自由,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因此,必须赋予其参与听证的权利。就具体而言,听证代表的遴选“至少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四项内容”,即听证会代表的遴选不能由保险监督部门主导,其职责应当是“定规则、当裁判”,而不应该直接插手具体的遴选事务。

(三)建立规范的听证程序具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听证活动,应当建立规范的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各方有效地参与听证程序。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规范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程序:1.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预先告知及相关信息披露。应当在在举行听证会前一定期间内(通常应不少于7日),应当将这些条款内容预先告知听证会代表,并就条款内容说明理由,尤其是应当向医疗机构披露厘定保险费率所依据的主要数据。之所以应当如此,是因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各方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而保险条款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只有给予听证代表充分的时间消化这些条款内容及分析其理由,才可能真正地在听证会上充分表达意见,才是真正公开公平的利益博弈。2.允许听证代表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听证。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中,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等通过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能够更有效地针对专业问题进行质疑、论辩,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因专业知识的匮乏,也许听证会只是一场闹哄哄的表演秀而已。3.借鉴诉讼程序组织听证。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听证中,各方主体应当依次发言,如保险公司可以就主要保险条款的含义、拟定该条款的的依据等进行陈述;医院代表可以提出质疑,听证主持人(保险监督机构)可以梳理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并组织辩论,这一过程都应当记录于听证笔录。

(四)确立听证会笔录的法律效力有学者在研究价格听证会时提出,“听证代表所发表的意见能否为价格决策机关所真正听取、作为记载听证会代表意见陈述的重要法律文件——听证笔录能否作为价格决策机关最终定价行为的重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将直接关系到价格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对此,笔者深表赞同。听证会的根本目的及价值在于,通过听证程序,各方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并提供相应理由予以支持,在形式上即体现为听证会笔录。因此,听证会笔录理应具有法律效力,即听证会笔录应当成为医疗责任保险审批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1.理由说明制度。保险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应的决策,如同意某些保险条款、建议保险人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等,均应说明理由,即决策意见所考量的主要因素。2.再次听证制度。当某些重大事项(如保险费率、保险免责条款等),听证各方争议极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保险监督机构应当通知各方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或依据,就某些重大争议进行再次听证。3.建立法律救济制度。即如果保险监督机构未经依法听证、或未充分考虑听证意见、未说明决策理由等,各方主体均有权采取行政诉讼渠道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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