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督论文实用13篇

资金监督论文
资金监督论文篇1

“收支两条线”是政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主要指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费(基金)按规定由执收机构(代收银行或有关单位)收取并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共用经费和所属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集团性企业大多采用“收支两条线”原理实施对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矿区服务事业部便是其中之一。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的优点

通过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高效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可以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是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在资金管理与矿区服务系统的长期和短期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前提下统筹兼顾

实施资金收发两条线管理,可以协调好矿区服务系统各单位的收入与支出、筹资、投资等各项经济活动,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为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铺平道路

由于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各单位的所有收支活动都由事业部根据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控制,使得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得以体现,有效性得以发挥。从而保证了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新型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目前,现代企业管理理论都认为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而现金管理又在财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矿区服务系统可以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平台和切入点,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通过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以及对与收入现金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将资产运行和资本运营有效结合,可以规避“小金库”和“账外账”发生的风险。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引入资金收支两条线这一新的科学的资金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实现的方式。

二、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实施情况

矿区服务系统结合矿区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优化账户、科学规范运作,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矿区服务系统目前的资金管理模式是集团公司层面的“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分别开设一个银行总账户,即收入总账户和支出总账户。收入总账户下设收入分账户;支出总账户下设支出分账户。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

开户银行周一至周五16:00将各单位的收入分账户资金全部上划到事业部收入总账户,16:30将事业部收入总账户的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公司矿区服务总账户。上划后事业部及各单位的收入账户余额为零。

2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事业部支出总账户实行透支管理模式。事业部每周四向集团公司上报次周的资金计划,集团公司每周五将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提交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以此额度控制事业部次周支出总账户的透支额度。每个营业日,支出总账户的对外支付由银行在额度之内保证对外支付。每个营业日终了,由银行根据支出总账户当日的发生额补平支出,清算后支出总账户余额为零。在透支管理模式下,每个营业日开始和终了时,支出总账户资金余额均为零。

3拓展网上银行功能

为确保资金安全,事业部与开户行签订了网上银行协议,将事业部银行账户全部纳入网上银行监管。事业部对所有账户拥有查询、转账权限,并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二)资金计划管理

资金计划是否准确关系到资金结算业务能否顺利开展。事业部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周资金计划和紧急用款申请。各单位按年、月、周编报资金计划,按日管理、按周控制额度。当出现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用款但资金计划又不足时,可以通过紧急用款申请来增补计划,以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

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计划,经事业部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执行。集团公司依据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对事业部的支出总账户进行透支补平。事业部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计划对各单位支出分账户进行预算拨款。

1资金计划编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与财务预算相结合,参照年度财务预算收支金额,考虑跨年应收应付款项、非付现费用、税费流入流出差额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按照矿区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将年度资金计划进一步分解为月、周资金计划,分期进行资金流入流出控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的过程中,还要做好三个方面的沟通工作。与领导的沟通,避免由于领导出差等原因造成资金计划的浪费;与部门的沟通,让其确定本部门当期的付款金额;与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确定与其当期的资金流量,作为编制资金计划的基础。

2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事业部每月仔细分析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召开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交流会,倾听基层单位的意见,查找资金计划执行结果偏离资金计划的原因,进行内部讨论后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将各单位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予以通报。督促各单位重视资金计划的编制及执行,合理预计本单位资金流量,提高资金计划的符合度。

3未达款项管理

资金收支两条线运行之初,事业部的未达款项非常多。开出的支票如果不能及时划走,就要占用下周的资金计划,因此未达款项的存在大大降低了资金计划的执行符合度。针对这种情况,事业部通过采取上报未达款项统计表、与开户银行进行周对账、缩短办理付款业务时间、将支票返存、专人监控网银等方式来减少未达款项。

(三)资金结算管理

事业部根据实际工作和付款性质的重要性,将结算业务分为内部结算和外部结算。内部结算是指矿区内部单位相互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款项结算。外部结算是指对矿区以外单位发生的结算业务。

1内部结算

对于矿区服务系统内部发生的劳务结算,通过签认“内部劳务(产品)资金转移签认单”,由提供劳务方持此单据到事业部办理款项划转。

2外部结算

从资金安全和工作效率两方面考虑后,将外部支出结算分为委托付款和非委托付款。委托付款统一在事业部办理,非委

托付款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矿区服务系统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以来,资金高度集中管理,合理优化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资金的运行效率。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的问题

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比较平稳,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事业部层面资金结算工作量过大

由于事业部负责整个系统的资金结算,工作量较大,特别是在结算高峰期,人满为患。

(二)表外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保险基金等大额资金都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核算,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部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管存在空白。

(三)部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只有一家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多种经营单位仍独立进行资金运转。事业部对这些单位资金流转情况不掌握,不利于监管。

(四)对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情况的考核力度不够

由于考核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单位对资金计划编制的重视程度不高,在编制过程中没有充分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资金计划执行时符合度较低。需要经常通过增加紧急用款申请来满足日常的生产经营,且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不够深入,就事论事,没有挖掘深层次的原因。

四、对改进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改进建议,以期优化资金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措施落实到位。

(一)设立资金结算分理处,以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在下属单位设立隶属于事业部的资金结算分理处,负责部分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分流事业部层面的资金结算业务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下属单位办理结算。

(二)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在制订表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表外资金的管理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规范表外资金运作,确保表外资金安全。

(三)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加强对其监管

资金监督论文篇2

一、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主要是靠直接的检查监督后,对检查结果采用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而没有相应的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环节。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了很多单位在利益上的短视,比如盲目投资,乱搞项目,

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

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抓起: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定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三)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财政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软件开发,计算机联网手段,收集并储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实行财务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运用预测和分析的方法,排列监督重点,查找存在问题,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法律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在法制的规范下健康运行。

(四)监督的内容也要有所改变。财政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应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只有充分运用财政监督的各种手段和优势,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才能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财政工作及其管理水平,财政监督要结合当前财政体制改革,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条件下的财政监督模式入手,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成为维持经济发展秩序,整顿经济发展环境的锐利武器。

资金监督论文篇3

强化赈灾监管体系,是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所发放的每一分钱,同胞所捐赠的每一笔善款和爱心物资,都能及时、完整地到达灾区同胞手中,发挥应有的效用。此次汶川地震给我们带来的最深刻启示之一,就是抗震救灾绝非政府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必须获得来自民间力量、国际力量的配合。与此同理,政府强化赈灾监管体系,还需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

强化赈灾监管体系所需借助的第一大要素,就是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介这个行业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指其从业者承担着公众所赋予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利,这也是选择了这个职业的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媒体采访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采访权的客体则包括了普通民众和政府部门,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保护正义的监督权、公众的知情权和人民的民利。更重要的是,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的相辅相成,这让整个世界对中国赈灾体系的公正完善保持足够信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误解与偏见。

客观地说,在南方抗冰赈灾期间特别是此次四川抗震赈灾期间,对于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针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措施得到了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央关于抗震救灾各项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扎实进行。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以最快的速度用于受灾群众。

在地震发生后,中纪委、监察部工作组马上赴四川,负责调查监督救灾物资运行情况。财政部5月22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管。四川省副省长李成云在国新办举行的会上表示,将坚决查处倒卖、挪用救灾物资的情况。

其实,舆论监督作为赈灾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作用已经在4个月前的南方抗冰赈灾中彰显出来。中共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如此评价舆论监督对抗冰赈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重要性。他说:“对一个执政党、对一个执政者,本身就是衡量他执政能力的一个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到一定程度以后,新闻监督,包括网络、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各个层面媒体,对我们的执政既是一种帮助,也是一种考验,新闻媒体是一种监督,也是了解民意的渠道。湖南愿意接受媒体的监督。”

二、舆论监督对赈灾资金物资监管的四种措施

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拨付资金和捐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物资用于受灾群众,舆论监督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可采取四种措施来实行舆论监督,加强对赈灾资金物资的监管。

一是实施新闻。新闻是现代社会政府部门与社会受众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方式,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政务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及时、准确、适度地进行新闻成了信息公开透明的“第一准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白钢评价说:“突发事件的处置,是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的服务。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及时信息,赢得处理主动权,显示了政府在突发事件中日渐成熟。”

新闻制度在四川抗震救灾中被广泛和恰当地运用。从5月12日地震发生以来(截至5月28日出稿时),四川省人民政府每天召开一次新闻会,公开有关新闻。特别是在5月28日下午,四川省人民政府召开汶川特大地震第16场新闻会,中共四川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情况,及时公布了广元市通报个别工作人员侵占救灾物资的问题。而此前,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一起侵占赈灾物资的情况也在新闻会上得到了及时的通报:罗江县武装部民兵训练基地聘用人员王亚东借工作之便,将可乐、八宝粥、方便面等救灾物品交到他的女友所开办的店铺销售。王亚东已经被刑事拘留,有关领导也被停职。

正是通过这样的及时,使广大民众及时了解到真实情况,切实把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廉洁救灾,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二是设立监督热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确保廉洁救灾,公开透明非常重要。此次抗震救灾可能要延续三到五年的时间,贺国强同志指出要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而设立“阳光热线”就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最好的防腐剂”

从广义上来理解,设立监督热线有三种形式:设立监督电话,设立热线节目和通过热线征集监督人员。一般而言,设立监督电话是一种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设立的一种临时舆论监督形式,在抗冰救灾期间,重灾区之一桂林从2008年1月30日起,在《桂林晚报》设立抗冰救灾24小时舆论监督电话,通过这条热线不仅仅可以报告灾情,而且市民发现各级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到位,救灾物资没有及时发放等问题,都可以拨打晚报24小时舆论监督电话2834000,一经核实,就在媒体上报道,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通过热线征集监督人员在此次赈灾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5月26日,中共四川省纪委、监督厅通过《华西都市报》开通热线招募抗震赈灾社会监督员。招募的社会监督员以义务志愿者的形式开展工作: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灾区和安置点调查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救灾物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收集民意民情。社会监督员以个人参加工作为主,必要时参与省纪委、省监察厅的调查工作。通过媒体公开征集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就更有利于公众从民间的视角来监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本质上是此次抗震救灾透明性、开放性的一个缩影。

三是实地参与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在目前的形势下,公众最主要是通过媒体获得知情权、参与权,进行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所以,对肩负舆论监督重任的媒体记者而言,实地参与监督,确保获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来说尤为重要,这样以来,才能确保对民众负责,对政府负责。

在四川抗震赈灾过程中,记者的实地参与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5月25日、2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王磊和中央电视台记者刘涛、蒋琦作为全程参与人员,跟随两批救灾物资的发放实行全程贴身监督。5月25日,他们跟随一批国际救援物资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一直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5月27日他们跟随监督一批从什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物资,一直监督到这批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其中,5月25日他们跟随监督的是国际援助物资,这批物资是来自俄罗斯的40顶军用帐篷。这个军用帐篷在机场经过接收组、押运组两个组接收后,直接送到绵阳市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当时帐篷属于比较紧缺的物资,并且属于比较重要的物资,直接由绵阳市的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拨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他们直接跟到北川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人签字,必须出具一个单据,这个单据就是由接收组给押运组的时候,押运组要签字,押运组给绵阳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也要签字,到北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还要签字,并且北川抗震救灾指挥部还要出具一个收据表明收到这个物资,这个收据最终返回到四川省民政厅的小组,这样保证整个流程都有据可查。

四是重视网络监督。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改变着人们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在这次抗震救灾斗争中,互联网发挥了极大的公开信息、激励网民、团结全社会的正面作用。但若要真正实现公开透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公开工作,这就要求在赈灾监管别注重网络监督。

贺国强同志强调,要“主动公开抗震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要“主动公开”,那就要创造相应的条件。一些网友认为,从中央到基层,各级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有关的部门都应该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平台,让每一笔资金或物资来有源头、去有着落,也让每一个群众或记者可以随时查到需要了解的信息。在定期新闻制度之外,还创办一个全面汇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平台,比如中国四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信息公开网――在这个网站上,每个有关部门收到多少资金或物资以及如何再分配的,都一目了然。

当然,在引导网络正面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网络造谣、传谣的一些新现象。由于网络造谣、传谣存在传播的速度、流传的广度、蛊惑人心的程度以及难以破获性等特点,如果不加以及时的疏导、引导和控制,势必对抗震救灾工作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党和政府、各级组织、各部门,各级纪检监督机关要重视网络监督,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及时引导舆论,有利于给抗震救灾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夺取抗震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参考文献:

⑴中央纪委、监察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5月29日,新华网

资金监督论文篇4

收录日期:2016年5月31日

一、前言

养老金入市指的是将养老基金个人账户部分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养老金直接关乎公众退休后的生活收入来源,一方面养老金入市若成功则有利于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与稳定股市;另一方面养老基金入市受利率、市场、投资管理机构管理水平、投资战略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着各种高危风险。一旦在养老金入市进程中出现被挤占挪用或运营失败等问题,容易引发政府公信力缺失、社会动荡等问题。要及时正确地规避风险,不仅需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投资管理机构的正确决策,还需要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与社会力量的共同监督。笔者认为,对于入市后养老金的运营管理,公众有最大的监督权,并且以公众为监督主体的社会监督比政府监管更有效、更重要。

二、养老金入市面临的主要风险

养老金个人账户入市这一重大决策是基于我国目前日趋严重的老龄化现状和养老金收不抵支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如能顺利实施,则有着提高养老金收益率、降低财政补贴压力、保障公众老有所养、为股市乃至实体经济注入活力等重大意义。然而,市场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往往并肩而行,养老金入市面临着重大机遇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大量风险,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养老金入市的潜在主要风险包括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和养老金入市自身伴随的特殊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缺乏健全的抵抗风险的机制和能力,容易受到利率波动、通货膨胀、政策制定滞后、股票自身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养老金自身的风险主要有:运营方寻租风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监管不力风险。本次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大规模入市也意味着巨大的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在风险环绕的情况下,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投资选择和运营必须尤为谨慎,因为一旦失败,无论哪个相关者都无力承担责任。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则需要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慎重探讨、决策。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社会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社会监督现状。在我国,实现社会监督主要依靠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法律监督四大途径。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监管现状是:过于依赖政府监督,社会监督难以发挥其本来作用,且政府监管并未起到理想的作用,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贪腐的先例屡禁不绝。如曾轰动一时的2006年7月曝光的上海社保案,上海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祝均一因涉嫌挤占挪用32亿元社保基金而被逮捕,上海社保基金多年被违规操作的恶性事件浮出水面,公众才因而知道自己的“保命钱”已被非法挪用了八年。这一事件的影响非常恶劣,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上海的政府部门集投资运营和社保资金行政主管的权力于一身,且运营状况不对外公开,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其中进行了大量暗箱操作。事实上,在此之前上海社保基金早已显现出坏账丛生、投资屡挫屡投的情况,八年间却并未受到任何惩治或纠正,而只接收到一些警示作用微弱的风险提示,充分说明了政府内部监督模式的低效率性。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的安全令人担忧。事实上,作为养老金的所有者和受益人,公众有权利、有必要参与到养老金入市的社会监督中,并为入市后的养老基金的稳健运营提供建设性意见,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随着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信息大爆炸时代的到来,社会监督拥有了越来越强大的力量。但就养老金入市而言,这四种途径的社会监督的实现都存在问题。

1、法律监督滞后且层次低。2015年8月23日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下文中简称为《办法》)意味着养老金入市的正式获批。然而,该办法的立法层级仅为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法律层次较低,不利于法律监督的顺利开展。2016年养老金入市在即,政府及相关法律制定部门仍无进一步的立法打算。按照我国的立法惯例,往往是当体制运行出现重大问题而难以为继,或暴露明显缺陷时,政府才赶紧出台紧急政策挽救,往往治标不治本,缺乏未雨绸缪的抵御机制。而国外很多社会保障制度较为成熟国家的做法相对可取,出台重大决策时,立法先行。另外,我国近年来多地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的情况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却始终无相应的专门法律条文来解释或规范这类事件,违规操作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惩罚,就等于得到变相鼓励,只会越演越烈。养老金入市后的基金管理面临着多重风险,且没有高层次的法律监督来保障,前景令人担忧。

2、公众监督有心无力。第一,公众未被政府纳入监督养老金运营管理的主体中。公众监督需要政府的赋权,政府赋予公众权力的最重要途径则是立法。然而,遗憾的是,《办法》一文中,并未提及作为养老金受益主体的公众享有的监督权力。在接受监督方面,该办法的第十五条仅规定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受托人的监督,受托人为省级人民政府,只规定养老金入市运营接受政府监督。事实上,在养老金入市这件事上,社会监督比政府监督更为重要。首先,养老金入市目前主要由政府设立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运营,若一味强调政府监管,无异于政府身兼裁判和运动员两职,权力没有得到约束,不可能做到公平、合理、高效,养老金入市的运营一旦出现差错,将是政府和公众不可承受之痛;其次,养老金入市运营管理的是公众的养老金,需要负责的直接对象是公众,因此它不仅要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更需要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公众缺乏专业的养老金管理知识。虽然随着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公众的收入水平也在逐年增高,理财也成为人们分配收入的重要部分,但大多数人的主要理财方式仍倾向于在较为保守的储蓄,对股票、债券、基金等缺乏必要的常识,就更不用提养老金投资涉及的通货膨胀、投资回报率、替代率等专业知识了。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公众简单地认为自己只需履行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本费用的义务,到退休时必然就有相应数额的养老金发放。他们对养老金入市保持着置身事外的态度,平时无法、也没有想过实现监督权力。一旦入市后的养老金出现问题时,公众只能表示愤怒或者无奈。

3、工会未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在参与养老金入市监督的社会团体中,工会最具有话语权和代表性。然而,不同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强大工会力量,我国工会组织往往无法取得真正的独立地位,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各种劳务纠纷时表现软弱。甚至有些工会站到企业的利益队伍中,无法对企业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社会福利的发放与管理起到真正的督促作用。在养老金入市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作内容更加复杂,涉及到与企业、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被投资方的多方交涉,工会的不作为或无法作为导致其在履行社会监督责任的失职。

4、舆论监督受到抑制。正常情况下,舆论监督的实现主要依靠新闻媒体评论、报道、民意测评等方式实现。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现代社会,网络成为发表言论的公共平台,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主播、段子手,舆论监督更能爆发出前有未有的巨大力量。养老金入市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敏感性强,消息一经传出,就成为人们的议论热点。然而,由于养老金的具体运营流程和情况等细节的透明度不高、部分地方政府管理机构施加行政压力、新闻媒体缺乏可靠的相关资料来源等原因,容易造成消息封锁或以讹传讹的状况。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因而社会舆论难以了解真正问题所在,也影响到他们对养老金入市的舆论监督。

四、完善养老金入市社会监督的建议

(一)完善养老金保险基金信息公开机制。养老金的最终财产所有权归参保者与企业所有,养老金入市的成败与参保者的利益直接相关,因而参保者与企业对养老金保险的运营管理具有知情权。反之,作为养老金运营管理的人,政府有义务接受作为委托人的参保者的问责和监督。为保障参保者的知情权并提高社会监督效率,政府应尽早完善养老金保险信息公开机制,同时做好实务部门和网络的信息开放工作。实务部门方面,政府应主动建立专门的法定咨询机构,招聘具有高度职业素养的工作人员专职为参保者解释养老金的运营原理、流程、状况。网络方面,政府则应设立专门的网站门户,主动公开透明各种养老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开放评论功能,并及时反馈到养老金运营管理部门。

(二)为养老基金监管专门立法。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起点早、发展时间长,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也积累了较为先进的法制建设经验,如美国1935年和1940年先后将听证制度和申诉委员会制度纳入社会保障的法律中;英国1961年出台了《信托投资法》,并将其作为基本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法律。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无任何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显然非常落后。养老金入市将会面临空前的风险和挑战,有效的法律监管是维持其良好运营的重要前提。当务之急,立法部门应果断迅速地出台一部专门规定基金监管的法律。这部法律内容应包括:参与监督的独立政府部门,各级政府监督部门及人民的监督权力、监督内容和方式、惩罚措施。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不但能提高公众社会监督地位和效率,对养老金的运营管理更能直接形成严格的法律监督。

(三)普及财政金融知识。公众对财政金融知识的匮乏不但有公众自己的责任,学校基本教育、工会也难辞其咎。为更好地实现对入市后的养老基金运营管理的监督,从公众自身而言,应主动积极谋求进步,学好基本理财金融知识,意识到养老金的入市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对养老金的运营管理持续密切关注,发现不良情况时及时举报或是给予建议。从学校基本教育而言,则应注重公民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培养,激发学生主动关注和学习国家财政、社会保障等相关知识的兴趣。从工会而言,则应尽到自身责任,定期为企业内参保者普及财政、投资管理知识,发动参保者自觉参与到养老基金的社会监督中。

(四)设立专门非政府的养老金监管机构。1958年创立的英国职业年金咨询局为各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组织监督做出了良好榜样。该咨询局的做法是:核心监管体系与辅助监管体系。核心监管体系包括议会、金融服务局、联合供款局、税务局等机构,并专门设置了年金监管委员会来协调上述各机构间的策略、手段和信息。辅助监管体系则主要由申诉机制和仲裁机制构成,申诉机制负责反映公众意见,仲裁机制负责仲裁年金纠纷。在监管养老金运营的具体做法上,我国可模拟英国的职业年金咨询局结构,引入专业的审计、财政、法务、金融、管理人才及工会代表来成立专业的非政府行政权力主管的养老金监管机构,并立法予以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姜林男.中国养老金入市风险及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资金监督论文篇5

第四条各辖市、区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村镇(街道)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镇(街道)成立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建设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工程项目管理组和监督组。工程项目管理组由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组建,负责所属村镇(街道)两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组由镇(街道)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施工、工程量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严格村镇(街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年度计划中村级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必须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镇(街道)项目的确定必须经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镇(街道)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建设方案、投资额等,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由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辖市、区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严格招标投标管理。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对招标发包过程实施监督,交易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由监督组进行全过程廉政监督。

第十条监督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程序对招标信息的公开、评委的产生、中标结果的运用、合同的履行、工程量的变更、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村自行监理的工程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3名以上村民与部分监督组成员组成监理小组,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监督。

第十二条公有资金投资的各种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工程施工图依法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禁止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图纸和工程量的变更必须由监理人员、原设计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变更数额2万元以上的,要提交村镇(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公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街道)统筹安排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各辖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和审计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所有项目的资金运行情况要真实、及时在政务或村务公开栏中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街道)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资料。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放任、纵容、隐瞒违法违规建设,造成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和资金损失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依党纪政纪给予其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监督论文篇6

一、实施制度创新,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如何管好用好资金,确保真正发挥效益,是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我们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提高效益”四个方面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莒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莒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莒县财政惠民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莒县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解决了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是解决了部门协调问题。针对过去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越权申报、多头申报、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通过制度的制订完善,明确规范在项目申报、建设、监管过程中部门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解决了资金拨付程序问题。通过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完善资金拨付方式,保证了项目资金按进度及时、快捷到位,民生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更加顺畅;三是解决了会计核算问题。通过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了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一步促进了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提高了项目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四是解决了财政监管问题。通过制定完善监督检查办法,丰富了专项资金监管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保证了依法理财。

二、构筑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注重资金监管与项目建设的有机结合,财政监管始终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一)完善财政项目立项决策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投向科学合理。一是逐步完善财政项目库。为提高财政专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发展规划,先后建立了包括经济发展项目、民生项目、教育危房改造项目、畜牧规模养殖场、支农合作组织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等财政专项项目库。截止目前,全县各类财政专项项目入库985个。二是健全项目论证制度。在组织项目申报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意愿、单位资质进行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如,在选择村村通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地时,对各地供水需求、地质条件、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能力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论证,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了11处建设地。由于前期论证有力,施工条件得到充分保证,群众非常支持,项目建设取得了成功,我县采取的山丘区集中供水建设模式在全省得到推广。

(二)强化财政专项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资金监管全方位、无缝隙。一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注重资金与项目结合,严格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核拨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提款,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建设单位。二是规范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实施“五制”管理,即招投标制、监理制、法人制、公示制和审计制。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对一些总投资规模较大,单项工程额较小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合并招标,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采取全国范围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省内专家进行评标,如沭河拦河坝、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对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监理,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监管。实行项目法人制,完善质量问责机制。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核实项目支出内容,剔除不合理费用,节约财政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民生资金管理。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乡镇政府及银行系统,完善补贴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调,从基础数据采集、审核到数据库建立、导入发放系统、资金发放、发放信息反馈等步骤进行细化,每个环节都明确职责、时间进度等要求。目前,我县已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大中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补贴等各项惠民补贴全部通过“涉农一卡通”系统发放,2009年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各类民生补贴9871.46万元,涉及30余万农户。

资金监督论文篇7

综观我国财政监督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从某种程度上是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置于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而且财政管理权与财政监督权相脱节。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并且当我们谈及其及时、高效时应以较为完善的立法为前提,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制建设普遍滞后,使其本应有的优点也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

(一)财政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财政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建国以来,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监督工作难免不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而没有列入检查的单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极易遗漏,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制约了监督效能发挥。职责分工还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

(二)财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影响财政监督功能的发挥

1、监督内容陈旧,方式单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导致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2、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3、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4、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5、财政监督支持系统不完善,影响监督水平的发挥。财政监督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督组织体系;没有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督信息库,缺乏一个对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6、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主体的关系没有理顺。由于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检查计划互不衔接,在大量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同时,仍然存在着监督检查的空白点和盲点。加之工作信息不共享,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各部门孤军奋战,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加大了监督成本,降低了监督效率。

7、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手段单一。目前,财政监督仅限于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监督就是检查,检查就是查账,财政监督被具体的查账实务所牵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要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财政监督在法律建设上仍未跟上,即使目前我们制定了一些有关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治观念,在社会管理中人治因素较多,经常表现出极大于法的状况。财政监督工作很难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而当务之急是制定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形式来明确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明确各种监督机构组织的职责、权限、监督程序和手段,依法监督,严格执法。

(二)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之中

财政监督工作寓于整个财政收支活动之中,监督无处不在。在税收、预算编制、财政资金拨付、决算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方面均有监督。对整个财政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财政监督工作要形成完善的监督组织体系

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如有人大、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它们既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还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财政、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也很重要,一有问题就揭露,财政、审计部门就马上介入调查。

三、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改革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提高,财政在经济中的调控作用日益突现,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提高了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也给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一)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法制建设

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要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一系列监督办法的健全和完善,构建起财政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首先,要建立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为突破口,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查为基础,国有大型企业会计主管委派为依据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责任制度,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和专户储存等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财政重点支出预算审定、资金拨付、安排使用全过程追踪问效、考核评估监督制度,使财政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快对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监督机构的违纪、渎职行为进行追究,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曝光,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使各种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维护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更新监督理念,实现“五个转变”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WTO规则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这要求我们必须更新监督理念,逐步实现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经济管理的转变,提高财政监督层次,寓监督于管理之中,更好地为财政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服务;不断增强依法监督理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从重检查、轻管理向依法监督、依法管理转变;树立重内部控制的监督理念,实现从注重对被监督单位的外部监督向注重强化被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转变;强化共同监督的理念,实现从各自为战的孤立式监督向各监督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同式监督转变;强化服务管理的理念,实现从单纯强调监督向监督、服务并重转变。

(三)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把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监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把财政监督更好地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改变由于对财政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在监督执行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而且更有利于当前行政监督中许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规范和解决。具体表现在:

1、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1)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2)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3)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2、提高监督效率,理顺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和政府的关系。在我国,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的主要部门有财政、税务、审计、有关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社会审计机构,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要有效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必须理顺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分工要清晰明确,监督内容各有侧重。要建立监督部门联系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信息平台。

3、创新财政监督内容。财政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应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资金监督论文篇8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资金监督论文篇9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五)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建国以未,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认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资金监督论文篇10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开端于1996年,在上海进行试点之后就在全国推广,采购规模从1998年的31亿元大幅攀升,在过去的“十一五”期间,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十一五”时期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000多亿元,2011年突破万亿大关,可以说政府采购对于经济调节,公共资金的合理支配作用越来越突出。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增加,采购中的问题也暴露的越来越多,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迫在眉睫。学术界从经济学角度、政治学角度、法学角度出发不断完善监督理论体系,而从会计学角度出发的论著相对较少。本文整个监督过程按时间顺序分成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理顺每一阶段会计工作的工作原理、工作任务和目前会计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强调会计在整个监管中的连贯性。为政府采购监管理论体系建设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对于政府采购,会计监督作为最重要的经济监督手段有其独特的优势,相比法律监督它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不伤害经济运行客观规律的情况下,进行监督。相比社会舆论监督,它又更加专业,对违规行为警示作用更大。狭义的会计监督更多的是强调事后的审计,对事前、事中的监督易出现忽视或者重视不够的现象。学界在政府采购的问题上,更多的是把预算管理和会计监督作为两种并行的方法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同时对于会计监督的认识上忽视了管理会计的存在。本文认为,会计监督是贯穿政府采购整个过程的。从预算开始之前就应该重视会计工作,对政府现有资产做好盘点、清算,防止一方面物资陈积,另一方面又重复购买,同时又要运用管理会计对采购项目的效益、成本进行科学分析,为决策者提供信息支持。当物资采购开始后会计部门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从物资采购的运输、验收、入库,服务采购的确认计价,工程采购的核算入账,直到最后确认支付结算完成采购工作。严格的说到,至此会计工作还没有完成,还要收集采购资料,归类建档,以备日后决算、审计以及来年预算需要。此时会计工作在事前、事中环节已经完成,此后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采购工作中最重要的会计监督工作――审计。

一、预算监督(事前监督)

预算会计是对预算会计主体行为进行财务记录、核算、反映、控制、监督、报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就像定义中提到的,预算会计不是单纯对公共部门行为的反映,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其控制和监督。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由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组成。预算会计体系建立比较早,计划经济时期就已经很成熟,最近这些年来虽然经过了重大改革,但是,还有很多地方没有得以改善。当时的政府资金管理核心任务就是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因此预算会计仅限于与预算资金收支有关的范围,并没有全面反映政府的资金运动及结果。总的来说,预算制度的完善没有跟得上经济发展水平。

合理的预算制度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政府采购中的很多问题。有效的预算监督制度需要发挥预算监督体系不同层次的作用。单纯的会计监督是没有用的,首先,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立法。我国的人大代表非直选产生,人民不得随时罢免代表,监督权落不到实处,代表意识不强,往往政府花钱却不能为人民带来好处。其次,改革财政部门对预算收支的监督机制,在强调人大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同时,财政部门也要做好监督工作。最后,要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公众主人翁意识。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预算制度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由于没有来自于公众的压力,难免会使一些采购工作人员大肆挥霍、谋取私利,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激发公民参与政府预算决算的热情。当然,还有就是人的因素,提高预算人员素质也很重要,政府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的提高,对工作的科学性,效率性帮助至关重要。

二、资金拨付管理、决算阶段监督(事中监督)

(一)资金拨付管理

资金拨付阶段事实上是有很多环节是需要会计工作的。会计部门应该配合采购部门做好物资的运输以及入库验收,根据物资不同的特性选择合适的仓库物资统计方法。根据物资、服务、工程不同的采购项目选择不同的验收方法,把好物资从卖方到买方的最后一道关。不论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当确认付款时要核对对方账户信息,规范支付结算程序、加强支付结算管理,妥善、及时结清账款。要不断完善、大力建设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透明程度,避免出现支出部门挪用、贪污现象的发生。

(二)政府决算

决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报告,其意义在于如实反映一年预算执行的客观结果,找出去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来年预算提供依据。在这里本文将决算看作是一种事中监督,是从三种主要的会计监督环节来说的。政府决算主要从收入方面、支出方面、结余方面、资金运用方面、数字关系方面等来对预算进行监督。

三、审计监督(事后监督)

审计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贯穿于整个活动,例如在采购的伊始,就出现了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采购审计主要对采购活动的程序以及政策进行审查,而管理审计主要对供应商的相关资料,采购工作进度等进行审计,这是广义的审计监督。在这里,为了更好地按照流程对监督环节进行梳理,我们使用狭义的审计监督的定义,即单位会计人员在审计核算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财政政策,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分析、控制、检查,通常它是对事后的一种检查。

审计是政府采购监管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对专业监督的再监督。广义的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目前审计更多的是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于采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审查存在缺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天价采购”在审计角度存在漏洞,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强调审计的重要性。首先,审计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这过程中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对工作推诿或拒绝审计,同时,审计人员要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减少重复监督,提高审计效率。其次,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政府审计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再次,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丰富的会计知识,同时因为政府采购的涉及面有比较广,这就又要求审计人员又要有相关的行业知识,讲政策,懂法律,专业强的复合型人才是审计工作高质量完成的前提。

建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会计监督体系,逐步提高会计监督的实效性,能有效提高公共资金的利用效率,很大程度上杜绝采购领域的贪污、腐败行为。本文按时间顺序将政府采购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梳理,分析说明了会计工作在不同阶段的运行机制。当前,很多监督措施都在施行,但由于没有把会计监督看成一个连贯的、自始至终的监督体系,导致监督工作事倍功半。本文的意义在于强调会计监督连贯性,要全面的看待政府采购中的会计监督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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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宗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发展[C].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03).

资金监督论文篇11

(一)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较为缺乏。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等,仅仅是以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出现,文安县人社局以此为依据开展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工作,缺乏强制性,约束力不强。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立法层次低,立法工作滞后,未能形成完善的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二)城乡居保基金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是以权力监督为基础,行政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首先,基层人大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再有,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监管方式,会因为政府失灵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还有,审计监督需要加强。由于专业人员匮乏、监督手段落后等,文安县城乡居保所未设立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导致城乡居保基金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未落到实处。最后,社会监督力量不足。据笔者走访了解,部分参保居民对城乡居保相关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参与基金监管的积极性不高。

(三)监管方式比较落后

“金保工程”实施以来,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各环节逐步规范化,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基金风险。但是,面对日益庞大的基金数额,紧靠传统的手工分析、报送报表的方式难以保证效率,人社、财政等监管部门间和地区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影响基金监管的效率。

(四)监管建设相对欠缺

目前,文安县城乡居保所专门从事基金监管工作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性不强、工作繁重。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基础工作薄弱,激励机制欠缺,这些都严重影响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二、加强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法律规范

首先,要提高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立法层次。城乡居保基金监管立法应定位在省级以上人大立法层面上,确保立法层次高。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促使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其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高于预期收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监管体系

(1)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各级人大要及时、有针对性的听取各级政府有关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情況的专项报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2)增强社会监督力量。第一,广泛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城乡居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畅通参保居民的监督渠道,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其监督权,确定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明确具体的监督方式和途径。第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城乡居保基金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有效减少公众和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3)加强审计监督。第一,以法律形式规范,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第二,将城乡居保基金财务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及时发现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4)强化各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与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人社、财政、公安等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各部门间沟通协作,提高监管效率。

(三)创新城乡居保基金监督手段

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城乡居保信息平台,各地间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骗保、冒领现象的发生,减少基金流失。建立和完善城乡居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实现各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大城乡居保基金监管建设投入

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高校建设、完善相关专业,由高校提供更深的理论支撑并输送专业人才。通过开展短期培训、定期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原有基金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基金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守护好城乡居民的养老钱。

(五)推动城乡居保基金投资机制建设

资金监督论文篇12

我国政府财政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作状况,因此各地区对于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还是面临监管力度薄弱、监管效果表面化、监管长期影响力较低等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我国财政资金监管的相关建议,愿与各位同仁共享。

一、项目监督有针对性

我国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任务繁重,不可能在整改监督过程中用很短的时间实现全面改观,一蹴而就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有次序地完成监督工作才是切合实际,有实效作用的办法。而要有次序地完成监督管理工作就应该首要针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例如:松原宁江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就在2016年针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全面的项目监督,从招投标到具体的采购效果具有详细的监督计划和监督结果,实现了对政府项目的全面的、有针对性的监督。为了更好地完成项目监督工作可以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小组,然后使用动态监控的形式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撰写总结报告,反思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请教经济学专家完成Y金监管的更好的体系化设计,争取以项目资金管理为圆心,形成整体资金使用的体系化监督管理。

二、监管工作要制度化

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要以制度化发展为目标,确保政府资金在审批之后能够真正地为社会发展服务,而不是成为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首先,要建立监管的人事制度,确立监管人员队伍,保证监管的互相牵制,避免形成小集体组织,不利于监管制度的落实。人事制度还需要考虑到对监管工作的效果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实现全面的责任落实制度,保证从人事角度实现监管制度化。其次,要形成严格按照制度工作的良好风气,2016年推出的《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内容详细,对政府财政资金的审批、输出等均进行了详细的支付规定,应该组织人员经常学习巩固,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用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更好地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管结果要公开化

政府财政资金监管的结果要公开,建立监督行为公开的制度就是要保证监督工作受到全体相关组织部门的监管,能够避免出现“人情监管”“不透明监管”等行为的出现,能够让监督管理人员能够正确面对自己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思考财政资金使用之后带来的效益问题等。只有监管结果公开,才能够让其他组织部门的建议走进来,并促使工作人员能够听取不同的建议,实现专业分析论证,找到监管漏洞出现的原因,进而实现机构改革和工作内容方法改进,实现科学民主地支付资金和监管资金。

四、监督执行协调化

政府资金的监督行为必须要综合多部门的工作力量,实现有效的动态监督,因此要实现执行工作协调处理的工作原则。首先,建立资金分配组织的协调工作小组,能够让各组织部门的领导都参与进来,对需要重点监管的资金项目进行讨论,协调好各自应该完成的工作,明确工作范围和任务的划分,统一完成计划内容,避免监督组织独立于其他各部门之外,这样很多沟通协调工作就要自己去完成,使得监督工作的效率降低。其次,要与被监督部门建立协调工作的关系,保证能够对资金去向进行监督,但是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步骤,保证能够完成跨组织的协调沟通。另外,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功能的实现,在财政系统必须建立连接财政业务部门、央行国库、集中支付机构、预算单位和经办银行的财政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因此与各部门的沟通必不可少,具体的监督工作也要考虑到与各部门建立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运作,完善监督行为。

五、制度改革深度化

我国政府财政改革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而对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也尤为重要,因此要重视深度改革的作用,在具体的资金监督工作过程中能够转变资金效益的观察思想,看到资金收益的长远性,推行收支分类监督的改革进程,保证预算监督执行的更为有力。其次,制度改革的深化需要更进一步地完善监督保障机制,部门从上到下改变理财观念,增强预算管理意识,逐步转变“重分配,轻管理”观念,促进了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的完善要重视项目监督,确立制度化建设,实现协调监督共同发展,确保监督改革工作向着更深更广的角度出发,最终实现政府资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资金监督论文篇13

在许多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并未设立专有的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来对工程的财务进行监督与管理。即使有些工程项目有财务监督管理部门,但也存在着责任模糊,监督管理态度松散马虎的问题。

2.未能及时进行财务控制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十分复杂,但参加到建设工程项目中财务管理人员却很少,这样使得财务监督管理处于被动的局面,只是按照工程部门的需要去拨给资金,并没有考虑到所购买与花费的性价比。因此想要保证企业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圆满完成,就必须加强工程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合作。

二、企业工程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实施方法

1.完善标准,合理进行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就必须完善财务监督管理标准,使管理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在工程项目前期,财务部门要积极进行工程财务的参与和监督。为避免盲目投资,财务部门首先要进行建设成本分析,从而给出合理建议。此外,在造价估算、施工预算等的审查编制中,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都要进行积极的参与,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保证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而在签订合同方面,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对合同签订予以严格的监督。

到了工程项目建设时期,财务部门要严格监管工程管理的申请、支付等流程。在采购工程材料方面,财务部门要对材料价格、质量进行严格分析,保证做到公正处理。此外,在每月末财务部门还要对结存物资进行抽查与核实。

2.完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指标

笔者认为,财务部门对工程项目财务指标的事前可行性论证和评价是工程项目得以内部立项通过的充分条件。其中项目可行性论证的过程包括生产工艺的论证、施工方案的论证、环保处理的论证、动力需求的论证、市场状况的论证、经济效益指标的论证等。经济效益指标论证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最终的审核管理,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无论是由单位内部的部门来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财务指标分析,还是外部的专业机构来编制项目的可行性财务指标分析,都最终应由单位或上级财务部门结合公司的投资总额、现金存量、资金需求、收入指标、成本指标、利润指标、静态投资回收期、动态投资回收期、内含收益率等多项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针对项目得出最终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与分析。

3.控制造价,努力减少经济损失

工程项目在得到审批后就开始建设,所以,工程项目的前期预算管理、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及管理部门的编制预算,财务部门都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而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进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能够加强技术和经济上的统一,减少预算以 及设计中的失误。典型设计的推广能够提高设计的质量,同时还能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

此外要注意的是,为了有效控制造价,尽量不要变更图纸。变更图纸也会对通过招投标以清单算量为标底产生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形成影响,不利于后续的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和结算的控制。在笔者看来,较为适合的办法是,将财务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来选择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单位,这样就能够充分保证审计单位造价控制的独立性。

4.监督合同签订,加强资金管理

在财务监管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十分重要。在合同签订前的招标与投标中,财务部门要参与其中,并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签订合同的公正性、公开性与公平性。为了对核对发票提供便利,财务部门要做好每一项工程台账的管理。在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还要对设计报告进行严格核对,这样可以为结算设计结果提供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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