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保障的重要性实用13篇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1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2

目前我国各城市和地区保障性住房进展缓慢的直接原因就是保障房建设资金短缺、补贴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等。从各地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一)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保障房建设中,我国明确规定各城市要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有力保证。政府预算资金包括各个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中用于保障性住房保障补助的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制度。由于我国巨额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保值增值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住房公积金增值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保障作用。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这部分资金能成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是因为其具有收益丰厚、专款专用的特点。为了使保障房项目顺利开展,不仅需要加大中央的财政投入,更需要地方政府予以配合,加大执行力度,这样才能确保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有效地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效果评价

当前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及限价商品房。现阶段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划拨,二是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一)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主要资金来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所需建设资金大概为1.3万亿元,其中5000多亿元资金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解决,中央财政在2011年安排1300亿元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地方政府需要筹措大概4000亿元。

(二)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重要资金来源。根据我国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称,明确指出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部分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使得土地出让收益和公积金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两大重要资金来源。

三、积极拓展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

(一)继续发挥政府财政的主渠道筹资功能。在保障房建设方面,政府应担当主要角色,从保障房的建设、执行到退出机制,需要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安排。这就要求以政府的财政投资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渠道来源,来保证投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就要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为导向,并且在保障房的运作中各司其职,来开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二)中央财政的角色

1.中央政府应在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中的占主导地位。中央政府必须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面建立稳定的长效财政投资机制,为了形成合理规范的保障房支出项目,应该在保障房的建设中投入部分公共财政预算;同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保障性住房项目支出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

2.以中央财政为主,开设保障房专项基金。这一基金能够增加资金供给范围,它具备两个作用:首先,作为保障房建设的专项资金来源,必须明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其次,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是以资金的直接提供者的身份出现的。然而政府对于保障地区的覆盖不仅要全面,而且要有针对性的,对特殊地区加以重视;

3.对保障房的融资和后续运营给予财税支持。发达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之所以顺利进行,是因为都具备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在财税方面的补贴和支持。

(三)地方财政的角色

1.扮演稳定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的投资更加安全、稳定,应继续加强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项目中的力度;

2.搭建投融资平台。为填补保障房建设的巨大资金缺口,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应继续鼓励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管理精细的,优先支持。对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商业性房地产、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一般性融资平台项目要进行严格区分。建立违约报告和通报制度,做实交叉违约信息共享机制;

3.加大支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首先需要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是政府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是保底、托底的公益性平台,不同于其他投融资平台,需要地方政府投入优质资源、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等措施的强力支持才能使融资更为稳健的运行。其次要完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银企参与保障房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国刚.中国保障房建设考量政府行为边界[N].经济参考报,2011(03)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3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现状

(一)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大部分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现阶段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程度也不高,资本市场起步相对较晚,金融体系还欠发达,也很少利用信托、证券等融资工具,融资效率低下,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形成了过度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2. 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也同时制约保障房建设,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土地出让金作为支持地方发展支柱,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上明显力不从心,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被迫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来支持保障业。这也同时给地方政府在其他社会事业方面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一是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是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市县公共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资金。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主要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自筹资金及社会机构提供资金

社会机构提供资金目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或投融资平台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信托、债券,各类基金等融入的资金。

三、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的对策建议

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大规模的资金需求,就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融资策略,以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融资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需要从多个方面关注。

(一)加强融资力度,实施融资创新

面对大规模融需求,创新融资方式加大融资力度,通过培育多元化的融资主体,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重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运作方式”为主体的保障房融资体系。政府部门还应积极探索债权、股权以及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模式,保证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构建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建议成立专门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担保或保险)机构,如:河北省各地市均成立了专门的保障房融资平台,这样既能为各市融资提供贷款保证,又可以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提供融资服务,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效执行,有效减少金融机构信贷的风险。

(三)建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为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手段,是通过发行基金的方式募集公共投资者资金。这种投资发行风险相对较低,可以有效疏导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的现状。鉴于廉租房不租不售,现金回流小,但租金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可采取REITs的运作方式。信托资金拥有成熟的运作团队和运作经验,可以与保障房的承建方合作设立项目公司,负责保障房建设,建成后由政府管理中心进行回购,项目公司收回投资,信托资金退出。

(四)引导保险基金参与保障房融资

依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可以采用股权、债权、物权以及债权转股权等不同方式。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为民、利民的安居工程,土地为政府划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宜采取债权形式,即仅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供资金,物权、股权形式目前暂不具备操作条件。如太平洋保险上海公租房项目均采取的就是债权形式。即:保险资金与地方政府合作,向地方政府委托的承建主体提供资金,还款来源为保障性住房的出售或出租收益(包括政府回购款项、保障性住房偿债基金、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等),政府融资平台或大型国企作担保。

(五)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进一步完善各级融资平台

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一般是由地方政府主导设立,具备专业化运作能力的国有非盈利投融资公司。目的主要是为政府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和运营提供有效载体,其实质在于调动多方资源,通过整合运作,解决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集,足额配套以及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难题,并将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系列问题常态化有效管理的一种机制平台。建议地方政府加强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管和风险管控,做好风险防范,确保资本金充足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

(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融资支持。住建部等部门于2010年6月28日颁布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确立了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重要融资平台的地位,住房公积金建设贷款作为保障性住房融资方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政策性支持。

四、结语

对于当前的形势,保障房建设是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改善问题的最佳途径。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并不是建设能力有限,而是缺乏建设资金,地方政府财力不足。随着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我们应该让更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类基金、各类信托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进入保障房建设中去,多方筹资,打造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投融资平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实现多赢。

参考文献:

[1]李松森,刘慧.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体系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2(06).

[2]潘素侠.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问题分析及融资模式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08).

[3]吴威.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的风险管理探讨[J].保险研究,2011(07).

[4]李伟.保险资金作用及投资渠道解析[J].上海保险,2013(02).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4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完善预算制度的客观要求。概括起来, 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一)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但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共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单独列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二)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现行复式预算制度将各项社会保障收支混在其他经常性收支中,并且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脱离了财政的预算监督和管理,既损害了复式预算的职能,又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现在有必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经常性预算收支中分离出来,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以便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现。此外,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3〕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原则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从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规范和管理出发,并要有助于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政府社会保障的职能。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全面反映社会保障事务相关资金的收支状况,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发放均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也必须通过预算加以确认包括资金来源安排、资金增长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等,即不论资金的来源渠道、筹资方式及其资金性质,只要是用于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其收支活动都必须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以准确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流动的整体情况。

(二) 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项目的相关支出,必须将其与其他财政资金区别对待,二者不能简单混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应为社会保障资金设置专户,建立专项基金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筹集、基金支付、基金结余、基金决算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以加强基金管理的安全性。社会保障资金具有特定的基金性质,其来源与用途都具有相对明确和比较固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不得挪用。

(三) 公平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的划分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和公开透明,使社会各界对预算的编制情况和执行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便于接受广大公众的社会监督,这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建构理念有关。效率原则要求社会保障预算力求降低成本并提高基金利用效果,包括待遇发放和管理成本等方面。社会保障预算应在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之间实现平衡。

(四) 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预算应被纳入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控体系,以宏观调控目标为制度方向,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预算应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上多下功夫,在财力上予以支持,从而将国家的社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落到实处,以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 适度结余原则。适度结余原则要求在编制社会保障预算时,对预算周期内的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分别进行科学合理预测,在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障预算。尤其要充分考虑预期寿命延长、失业和疾病风险等,尽量不给经常性预算造成太大的支付压力,在保障社会保障基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结余资金的投资收益率。

三、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构想

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别国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微观政策设计到具体实践操作,重新进行构思:

(一) 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方面,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事业费;二是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前者本来就是国家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后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国家一般性税收收入的过渡。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方面,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起来的社会保障基金不同于政府公共预算的基金,它的使用具有递延性、滞后性。也就是说,当年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并不一定都用于当年,而且具有明显的递延性和滞后性。对着部分资金不仅要使其保值,而且要使其增殖。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绝对不能平衡政府公共预算。同时,现行经常性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收入项目中的“经常算补助收入”。有必要将现行经常性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单列”出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

(二)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因此,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入、、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三) 要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法制。要尽快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税直接进入国库,再转划到财政社保专户,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创立必要的条件。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营运增值,应由财政部门负责。要健全社会保障预算执行的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5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住房困难现象开始呈大量增长态势,国家在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中纷纷强调大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应对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住房困难群体数量激增的问题。但由于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的阶段,地方政府一方面承担很高的建设任务,另一方面又因分税制下的财权缩水导致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投入到保障房建设中的预算资金更是捉襟见肘。此外,社会融资方面也因保障房建设资金回笼周期长、利润低而往往表现出较低的投资兴趣和意向。这无疑给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二、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概述

所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贷款作为其衍生品种则是指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贷款投资协议,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利率发放贷款的一种投资方式。在信托贷款关系中一般还包括信托贷款担保人,承担对借款方在无力偿还贷款情况下承担部分或全额还款的责任,以保证委托人(贷款发放者)债权的实现。在实际投融资领域,信托贷款往往因其低廉的管理成本、专业的投资规划和灵活弹性的设定形式而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同时,信托贷款资金仅在委托人-受托人-资金使用者之间呈线性封闭传递,属于典型的直接融资。对资金需求者来说也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避免融资风险的交叉扩大。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即是社保基金在考虑自身资金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托贷款形式以实现多元化、专业化投资的重要工具。具体来说,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级基金管理机构在充分制定投资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寻求专业信托机构的合作,委托其以信托贷款形式投资到企业、基础设施、保障房领域的一种投资形式。

三、我国社保基金与保障房建设投融资匹配分析

(一)保障房融资分析

1. 保障房融资凸显民生保障主旨

住房不仅具有遮风挡雨的居住功能,还具有娱乐、学习的发展功能,对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而近期出现的”群租”、”蚁族”、“住人井”现象凸显了住房困难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在“住有所居”的目标下,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对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提升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保障房建设支柱的资金筹集必然相应附有保障民生的特性。

2. 保障房建设需持续投资且回收周期性长

保障房同商品房一样,从立项规划、审批备案、开工建设到最后的竣工验收往往需要2-3年的建设周期。在此期间,资金的持续投入是保障房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在资金回收上,主要依靠住户所缴纳的租金,按照目前20年的建筑寿命计算,在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下,完全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一定收益的时间跨度是非常大的。

3. 保障房需求持续走高,资金缺口大

在目前我国人口增长趋于平缓和稳定的情况下,国内保障房的需求主要取决于城镇化的发展速度。根据 “十二五”规划纲要,未来五年我国城镇化率由47.5%提高到51.5%,五年内将有5360多万人口进城,以平均每户3.3人计算,将需要1600多万套住房,且这部分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住房要由城市保障房解决。伴随如此大的规划建设量而来的是资金缺口问题,在地方政府日益沉重的支出负担情形下,单纯依靠政府渠道进行融资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社保基金投资分析

1. 社保基金的公益性和保障性

社保基金从形式上来看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缴纳及部分国家财政补贴,实质上来源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利益的归集;从产权上来看则是一种劳动者权益的集合,凡缴纳保险费的劳动者共同拥有产权,并可享受其增值收益;从使用性质上,社保基金主要做为储备基金以应对以后的保障支出,保障人们在年老、疾病、伤残等困难情况时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社保基金无论从来源、产权还是用途上均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保障性。

2. 社保基金供应稳定且支付周期较长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构成。一方面,从基金的来源的稳定性来看,养老保障基金的缴纳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凡是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均需按期足额上缴。另一方面,从支付周期来看。除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中的统筹账户部分是现收现付之外,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个人账户均实行积累制。即个人账户的资金需参保职工在退休时方可提取,这就意味着从开始投保到最后享受退休金往往要跨越几十年。如此长的支付周期决定了社保基金更适合采取长期投资策略,实现稳健的投资收益。

3. 社保基金结余金额大,投资收益低下

根据《201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底,社保基金权益总额为10753.57亿元,其中全国社保基金权益8932.83亿元,个人账户基金权益786.65亿元,广东委托基金权益1034.09亿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养老基金的结余资金数额巨大,且在源源不断的缴费沉淀下还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但我们需要保持警醒的是,一方面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形式分别占38.44%、58.01%,总计高达96.45%,也就是说我国几乎所有的社保基金结余均在银行“睡大觉”,而没有通过其他投资搏取更高的收益,这无疑是巨大的资金浪费。此外,我国社保基金在监管模式上采用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都制定了较为严厉的限制措施,投资渠道的有限性也加剧了投资效益低这一问题。

(三)投融资匹配结论

从以上阐述和对比分析可知,社保基金和保障房建设具有民生保障性和资金周期长等共同的特性。另外,养老基金的资金量大,面临贬值压力,急需拓展投资渠道、寻求新的投资增长点;而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巨大,急需寻求新的资金来源以避免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同时减轻地方政府在筹资上的财政压力。所以,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社保基金和保障房在资金供需方面具有较大的“交集”部分,资金供需匹配程度很强,可以考虑以充足的社保基金填补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支持保障房建设,以安居工程的方式为民生提供保障。

四、我国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成本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因办理某项信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该项信托资产承担;不能直接归集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据此,我国社保基金以信托贷款方式投资保障房建设的投资成本主要是信托机构对资金进行管理的相关费用,同时也包括为达成投资所需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以及银行提供的担保费用。在南京保障房投资这一案例中,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收取的信托费用率为0.18%,这与目前多数信托费率维持在1.5%左右的水平相比是相当低的。除信托费用之外,还存在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即社保基金投资到其他领域所能获得的最高收益。但因为在社保基金的实际资金形态中,有超过96% 的资金都以银行存款的形态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以定期存款的利率作为社保基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机会成本。

(二)投资效益分析

目前,从媒体报道的有关资料来看:全国社保基金向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放30亿元贷款,利率为6.05%,其构成为:社保利率5.45%(按季度浮动),信托费用率0.18%,担保费率0.42%,社保基金实际收益率5.45%。虽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没有公布与其他城市的具体投资协议,但笔者认为其贷款利率基本上还会以南京为样本进行设定,即: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上银行担保费用、信托公司信托费用等开支,并根据资金市场情况和项目自身风险由双方谈判确定,至于利率按浮动还是固定也视情况双方谈判而定。既然实际收益以贷款利率为基准,那么就会高于以存款形态存在的投资收益。

(三)社会效益分析

一是满足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按照 “十二五”制定的保障房建设部署,到期末我国将新建成3600万套保障房,届时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这无疑是对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的巨大改善。而社保基金的助力则更有利于保障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避免在资金缺口严重的情况下被迫下调建设任务指标的情况。

二是调控房价,减少市场泡沫。由于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带来的资金补充将大大缓解目前保障房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从而有助于顺利实现保障房扩容的目标。而保障房供给规模的扩大将有效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住房供应量,从而促进房价逐步向合理水平靠拢,抑制投资性和投机性需求,从而达到调控房价、减少房地产泡沫的功效具。

三是带动经济发展,避免硬着陆。住房建设可以带动与房地产密切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拉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2012年中指院的报告来看,房地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在10%左右,拉动GDP增长1.5-2个百分点,全国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5%左右,并且经济越发达城市房地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越高。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过度打压”房地产业的发展是不可取的。在解决调控房地产市场和保证经济高速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上,保障房的建设不失为一个最佳的办法。因为保障房同商品房一样同属于房地产建设,建设保障房依然可以拉动与之密切关系的行业的发展,从而弥补房市调控带来的增速下降。

(四)成本-效益分析结论

从投资成本效益对比来看,由于政府对于保障房的成本核算规定明确,投资保障房的经济收益肯定不及商业化房地产业,但其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投资。在当前经济紧缩的背景下,特别是在政府给予的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各方面政策的优惠条件下,保障房建设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投资项目。而养老基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投资成本相对较低,在赚取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所以说,养老基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既能满足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需要,又能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养老基金与保障房建设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邱道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89.

[2] 张晓宇.城镇化下我国保障房融资渠道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3] 杨洋.保障房建设资金渠道 银行依然唱“主角”[N].金融时报,2013-11-1(004).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6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立法、通过各种特定渠道建立的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是用于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以及失业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等特殊情况下,分配消费基金的一种形式。它是按照一定的计划和目的建立,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或物质,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生存、发展、发挥功能的物质基础和保证。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并合理、有效地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使用,社会保障作用就难以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就有可能落空。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原则和管理模式任何形式的投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社会保障基金也不例外。作为部分积累制产生的储备基金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要想产生积极的投资效益,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是支付老百姓基本生活费用的“保命钱”,其投资不能承担过高风险,必须保证投资的本金在能按期收回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收益。二是盈利性原则,在安全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取得比较高的基金投资收益率,实现资本投资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三是流动性原则,社会保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应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以便随时满足支付的需要,及时应对某些突发性的危机。四是公益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与政府的宏观政策目标相一致,根据国家的社会发展战略来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并且以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核心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关键是资金管理,通常管理模式可包括:一是社会保险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在严格的法律和规则基础之上,将基金委托给某一专门机构管理,并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形成系统的管理程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国家财政密切相连,信托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大部分基金作为政府预算计划的一个重要支柱而投向公共部门。二是基金会管理模式,基金会组织既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公债,旨在保证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同时使国家获得大笔资金投放于社会公益部门。三是商业经营性基金管理模式,由政府规划并授权的基金公司按照商业竞争性原则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有效改变原有体制资金运营效益差、资金严重流失的弊端。

二、国内外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研究成果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提出投资策略和产品创新。此外,投资基金对养老金特殊风险收益偏好的研究,导致不附息债券、附属抵押债券、担保投资契约等创新产品的推出,强化了投资基金与养老基金的关系。一些学者针对传统投资理论分析养老金计划的局限性,从养老金计划的资产-负债分析入手,以此确定养老金计划的投资管理目标并探索养老金计划投资管理目标变化影响其资产配置的机制。例如戴维斯就总结了DB(定额收益式养老金)计划和DC(定额缴费养老金)计划的不同风险分布和投资行为的差别。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由于受到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投资基金发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研究投资基金主要围绕三个方向展开。一是资金筹集方面,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也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赵福昌,牛家启,2001)。另外,减持国有股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再重新投资证券市场可以缓解国有股减持带来的资金收损问题,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曾之明,2001)。二是资金投资组合模式的设计方面,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和部分实力强、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信托公司进行联系,鼓励其结合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需要设计相应的信托产品以满足投资需要(何巧白,2002)。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运营,将资金投入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中,使其进入社会再生产领域,采用多种投资方式相结合,分散投资风险。三是资金运营监管、风险控制体系设计方面,对我国社会保障实行严格的进入市场的限量监管,通过招标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委托给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史潮,宇文扬,200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应严格实行组合投资与投资比例控制,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肖倩,2003)。此外,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第三方的基金运营监督机制(冯建军,2004)。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消费基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用于个人消费的一部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且建立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和收支状况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拨入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和投资收益等。2001年6月,国家制定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暂行办法》,明确将部分国有产的变现收入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来源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完善关于企业职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职工按工资8%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雇主)按工资20%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200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联合会《境内证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法》,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开辟了稳定的资金筹集道。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发展到7,766亿元。此外,还受托管理天津等九个点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439.亿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多年来社会保障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历年滚存结余的社会保基金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保障基金的收支都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这为我国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无论从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多方面来看,基本养老保险金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积极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从原来主要投资银行存款和国债,逐步扩展到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3大类、19个品种,基本涵盖了养老金通常可投产品。投资领域从单纯的境内投资发展到境内、境外两个领域的投资。到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总资产中,固定收益占40.67%,境内外股票占32.45%,实业股权投资占20.45%,现金及其他占6.34%。社会保障基金会和其他委托投资管理人共同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

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益状况社会保障基金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贴近市场,精心运作,较好地完成了基金保值增值的任务。到2009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以来的权益累计投资收益2,448亿元,年均投资收益9.8%,比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高出7.7个百分点。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问题

1、社会保障基金覆盖面窄我国社会保障也实行城乡有别的二元结构,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我国的社会保障仅覆盖到30%的城镇人口,多数农村人口仍游离在社保范围之外,这不仅制约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来源,也无法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与合理配置,限制国有企业改革和就业水平的提高。城乡二元化格局的进一步加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统一市场的建立,以及社会的共同发展是不利的。

2、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障基金预期收支不乐观我国是世界人口超级大国,出生率的迅速下降和人均寿命的迅速上升,使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变得日益严重。200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亿,占全部人口的12.5%,到2050年,这个比例将达到15%,这意味着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影响直接地表现为养老保险金的给付需求不断增加。同时,我国还进入了劳动年龄人口高峰期,国有企业改革退休,下岗职工的增多,用于养老、医疗保障的费用以及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障基金大大增多,使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急剧大副增长,社保基金收支缺口正不断扩大。

3、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基金规模效益的实现和管理费用的节约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现收现付的统筹账户实行地域性分级管理,主要由各级地方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级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各类保险的统筹层次相对偏低,基金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规模存量,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削弱了基金运营管理的规模效益。此外,各地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叠,人员臃肿,各管理部门职能交错。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形成了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城乡分割、不同所有制分割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基金的筹集能力,极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影响社会保险各种日常工作的展开。

4、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主体的泛行政化导致监管的失效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模式中,政府部门权利过大,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体系导致了制衡的失效和监督机制的失效。社会保障基金的事务管理和投资运营的主体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级管理中心本身又是隶属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事业单位,分管部门按险种实行管理,“权”和“利”融为一体,使得政府社保部门对基金资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此外,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经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社保收支尚未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并且处于分散的状态,庞大的社会保险资金规模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金管理的混乱。再有,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实际拥有者的每一个社保基金的缴纳者,始终无法得知社会保险基金的真实运营情况,更无法拥有对社保基金真正的管理了监督了。在这种内部监督不到位和外部监督欠缺的情况下,受地方或部门利益的驱使,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准政府”资金被挪用、盗用的现象也就更常见了,严重威胁着社保基金作为专项使用资金的运营安全。

四、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有对策为降低投资风险,有效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从公有经济扩大到非公有经济,实行城乡合一的保障模式,确保社保资金来源的充足,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利益。另外,建立分离制衡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模式,精简现有的地市级以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社会保险基金集中到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分账”原则依法定比例分别存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由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资运营。个人账户则引入资产托管制,由管理中心在制定一系列严格指标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有雄厚基金管理能力的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形成委托关系,实现市场化经营管理。政府在此过程中发行面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种国债用于投资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开发的项目,满足国家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实现社保基金在安全性前提下的保值增值。但国外经验表明,股票资产投资收益是养老金账户投资收益的主要来源,但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发达,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入市存在较大风险,可以通过购买投资基金的“间接入市”的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交给专业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获得良好的市场回报。目前,我们所广泛采用的方法是由国务院直属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包括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同时,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创新思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运营除在总体上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投资或委托给各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甚至国外资本市场,特别是基金和股票市场以外,还可以发展另一种新型的运营模式,即建立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和国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公司。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每年的社会保障基金按比例分配投入到不同的地方,一部分资金委托民营化的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运营管理,一部分存入专门的社保银行进行储备,另一部分拨入国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公司进行实业或公共事业的投资,分流资金的投资范围,减小投资风险的程度,扩大收益范围。

1、建立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一是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的性质。社保银行是隶属于国家,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者合作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对社保基金具有独立的储蓄、运营权的新型银行。社保银行既是上市国有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又是上市国有公司的参股银行,其收益水平取决于其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二是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的优势。社保银行在业务创新上有更强的适应性,可以吸取现行商业银行的经验,开发自己的新业务,如成立功能更完善的网络银行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笔非常庞大的资金,社保银行将所有的社会保障基金都吸收存入这个专项银行,广大的社会保障参与者自然也就成为了该银行的储户,使得银行的储蓄对象来源有了充分的保障。社保银行除接受一部分财政预算资金外,可以利用金融手段筹集部分资金,环节财政压力和社保基金缺口的矛盾,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三是国有股份制社会保障专业银行的风险评价。资产方面,社保银行是新成立的银行,它对信贷业务的设计和管理会更加完善,加之政府对其开展业务等方面的扶持,不良贷款产生的可能性较小,不会给银行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动性困难。负债方面,普通商业银行为扩大资金来源,常通过借入资金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满足银行流动性需要,但社保银行作为专项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因而产生负债的可能内性也较小。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7

一、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资金是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关键,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是确保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条件,提升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质量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

(一)从社会保障资金自身运行的情况来分析审计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资金的自身运行情况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提出了实质性的要求。一方面,养老保险的个人空账数额在进一步扩大,截至2008年底个人空账规模就已经达到了1.4万亿;而开始于2001年的“做实”试点工作,虽已取得13个省份做实、累积资金1100多亿的成绩,但对于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来说,只能算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做实”后的资金保值增值,同样构成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考验,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数目大且呈不断膨胀的趋势,使得管理成本和运营风险大量增加。根据国家审计署2012年8月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显示,2011年末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18项社会保障资金累计结余高达31118.59亿元,比2005年增长四倍多。积累数额巨大成为现状,收入过多但社会保障的力度依旧很小、个人空账现象严重等问题让各级政府面临相当大的压力。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能否健康运行,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由此,审计部门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作为第三方的经济监督职能,在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之上,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并在评价之后给予宏观性的、可行性方案对策,促使社保经办机构不断完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自身的发展来分析审计的重要性

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自身的发展情况分析来看,传统的审计模式已不能充分发挥对于现代社会保障资金体系的审计作用,审计工作效益化趋势迫在眉睫。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财经法规日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各部门对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力不断加强、国民社保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行政经费挤占、建设工程投资出错、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等社保资金的传统安全问题大为减少,以往审计重点关注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和强化。因此,必须转换审计思路,探索提高审计效益的新途径。要提高对宏观性、全局性、热点性问题的把握和认识,更多的从体制机制、从国家治理角度思考问题。要在关注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效益情况,将单一的财务审计转向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综合审计中去。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内容及现状

社会保障资金不仅涉及到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涉及面及支出范围广、保障种类和收入渠道多。从种类上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助资金以及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按照收入渠道进行分类,社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单位及个人的缴纳、社会人士捐助、基金存入银行后获得的利息、结余基金购买国库券所得利息、滞缴罚款等收入。从支出范围上看,主要用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岗、低保、救灾、扶贫、助残、退伍、福利院、五保户和贫困户的临时救济。由此可见,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能够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促进社会保险、救助、优抚以及福利等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鉴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以完善。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继续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针对社保资金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社会保障属政府公共服务,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成,但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体系却仍不健全,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经常会发生改变。这就导致了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稳定性,给广大国民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此外,由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之间在对社保制度进行规范时产生的不完整性,使得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对工作实施进行明确规定,给审计监督工作带来障碍,不利于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有效改善。

(二)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难重点不易把握

社会保障资金的内容种类十分繁多,这个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社保资金涉及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城市居民以及其他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群;来源于政府拨款、企业、社会、个人的缴纳捐助以及投资管理收入等等;支出渠道包括救灾、助残、低保、扶贫等;涉及的管理部门有机关缴费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等等。多种复杂因素导致了审计工作的内容繁多,不容易把握具体审计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审计难度非常大。即使不断增加工作成本,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也不一定能取得预期效果。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是保证社会保障资金被合理使用的前提。对于监督机制的制定,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指的是社会保障体系内部的有关管理部门对自身业务活动进行制约与控制。外部监督是指政府专司监督的部门和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用人单位、投保人或权益人、新闻舆论等所形成的社会监督。我国专门设立了社保资金监督机构,但由于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资金缴纳环节的监督,从而使得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有所缺失。虽然在一些地区专门成立了用于监督的专门组织,但其应有的监督职能却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审计在社会保障资金中的运用

(一)规范社保资金审计,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督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在运行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因此,审计机关要做好社会保障的资金审计工作,应该制定一套长效的审计监督机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社保资金审计的主体、内容、方式进一步明确,使得社保资金审计工作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要积极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者相结合的审计模式,整合监督资源,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审计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处理遇到的问题,严格追究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步入法制化轨道,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质量。

(二)改革审计工作模式

随着网络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渐被应用于各行各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面对的社保基金数额巨大、种类数目繁多、业务数据庞大,传统的审计方法和工具已不能满足当前审计工作的需要,必须做出相应改革,才能够提高审计水平、质量和效率。对于参保人数众多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资金的管理情况,普通的审计工具无法实现快捷准确的系统化分析。这就需要计算机网络系统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对社保资金管理部门财务数据和相关部门业务数据进行采集,运用计算机审计软件和特殊技术对各类数据进行筛选,采用验证、检查、核对、重算等审计方法对筛选的数据进一步分析,检查社保资金内外部数据的一致性,寻找社保资金的异常流动,从而得出审计结果,对社保资金管理作出测试评价。

(三)构建公平市场秩序,促进审计风险导向

目前,部分会计师事务机构为降低审计成本而降低了审计质量,阻碍了风险导向审计实施。对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针对审计收费问题制定相应的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增强审计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督促各会计师事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在理论和实务中体现了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推行风险导向审计有着很大的意义。为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我们提高风险评估和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对审计风险准则推出后的发展情况进行实时关注,在吸取国际审计工作经验的同时分析自身的特点,充分结合利用,提高审计质量,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2010).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8

保障性住房是指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在政府实行分类保障的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房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已成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我国“十二五”纲要规划指出,我国要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将重点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继续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增加限价房供应。2011年保障房开工量1000万套,2012年全国保障房开工规模不低于700万套,基本建成500万套以上。按照规划,到“十二五”末期,20%的住房群体将被保障房覆盖,而在一些大城市,这一覆盖面还将有所扩大。

二、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可行性分析

(一)从两者各自的需求考虑

(1)保险资金需要拓宽投资运用渠道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是保险公司利润的两个主要来源。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承保利润是其主要来源。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开放程度的增加导致费率水平的降低,以及投保人对保险保障作用期望值的提高,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出现亏损,这就必然要求保险公司依靠资金运用获得投资收益来弥补承保利润的亏损,促进保险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2011年保险业保费收入1.43万亿元,保险资金首次突破6万亿元,前三季度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3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不仅局限于银行存款和债券,股票等,逐步涉及基础设施的债权类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等。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善,保险业发展时间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还不合理,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结构仍以银行存款和债券为主,这两者能占到总投资的70%,投资结构有待于继续拓宽。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又一大出路,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分散资金投资风险,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和财务的稳定性。

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低风险和收益稳定的特性,符合当前保险资金资产负债配置的需要。保险基金具有负债性质,虽然现在由保险公司掌控,但是将来要以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必须保障保险投资的安全性。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安居工程,有政府的保障,风险性小,同时收益也稳定,因此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风险相比于其他投资渠道,更安全。

(2)保障性住房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瓶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采取的是中央下达计划、各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的运作模式。目前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拨款约占总投资的10%;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占10%;三是各地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划拨10%-20%。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大约为1.3万亿元,中央、省级和市县政府将承担5000多亿元,剩余的8000多亿元要通过社会资金进行融资。保障房建设巨大的资金缺口,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财政压力,成为制约保障性住房发展的最大瓶颈。

(二)国家政策的支持

2010年新《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中规定可以投资不动产,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确立了法律依据。

2010年9月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其中规定: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并且首次明确不动产的投资比例,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这进一步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扫清了障碍。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能达到6万亿。因此,理论上将有最高6000亿元可用于不动产投资,将有1800亿可用于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规模巨大的保险资金可以有力的支持保障房的建设。

(三)现在已经有的相对成功案例

2011年3月年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的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次投资计划拟募集资金40亿元,主要用于上海地产(集团)在上海市区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该债券投资计划是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后的第一单不动产债券投资计划,开创了保险资金以债券方式投资不动产的先河。

2011年5月,中国平安与上海城投控股推出7年期“平安—城投控股保障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募资约30亿元,用于支持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用以支持城投控股在上海投资建设的松江、青浦等保障房项目。经专业机构预测,此计划将为城投控股保障房建设项目节约财务成本约7000万元,降低了保障房的建设成本。

三、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虽然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可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缓解保障房融资困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可行性,但是由于保险资金的合理利用关系到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定要谨慎安全充分利用保险资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险资投资保障性住房还存在很多障碍,而不只是理论上一拍即合的搭配,主要归纳如下:

(一)从收益率方面分析

保障房,是保障低中收入者的房子,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住房,这就决定了房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不可能有太高的收益率。目前保险资金投入保障房建设规模最大的“蓝德计划”,运作过程却并不成功。这项计划是在2011年6月由中国太保、国寿、平安在内的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通过发行债权计划,募集资金后将资金借贷给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方式运作,参与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的保险资金规模在300亿元左右,用于当地保障房建造前的拆迁、管线铺设和道路建设等,同时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该项目还款的来源。目前该计划的筹募资金计划遇到了阻碍,到2011年11月中旬,该项目的前两期资金共募集到210亿元,完成了原计划的七成左右,出现阻碍的主要原因是收益率问题,险企担忧风险和收益率不匹配。目前险资投资保障房的收益率,大都在6%左右,而5年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为5.6%左右,一些小银行协(下转第77页)(上接第75页)议存款利率已经超过6%。投资保障房的收益率与大额协议存款利率相差不多,优势不大。这种情况下,险企为了规避风险,更愿意选择把资金投资于银行。虽然投资保障房可以在较长时期内满足保险企业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但是从偏低的投资收益率来看,如何合理设置投资方式,提高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收益率是一大难题。

(二)从制度和法律环境上分析

我国保障房性住房制度起步较晚,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建设的总体规划,资金来源,项目收益以及退出路径,收益率还未有明确规划,运作模式尚不清晰,法律环境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的积极介入。虽然不少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都向保险资金伸出了橄榄枝,但是目前成形的项目依然很少。首先,保险公司自身出于安全性,对保障房项目的要求很严格,同时保监会对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又很严格,在这样的双重筛选下,能够获批的项目自然很少。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资金可采用股权、债权、物权等方式投资相关不动产,但是相关操作细则和流程仍然不完善。

(三)从投资安全性上分析

虽然保障性住房融资政府充当最后债务人,但是保障房投资未来收益会用来保障哪部分贷款尚不明确,同时保障房建设投资的回报期限长,法律制度不完善,其运作模型尚处于摸索阶段,不确定性因素也很多,对其投资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完善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建议

(一)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政府首先要发挥政策主导作用,对保险资金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尤其是在收益率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保险投资优先予以偿还,确保险企投资保障房有稳定的收益,提升险企参与的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定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监管程序,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保证保险资金的合理运作和政策的成功实施。

(二)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及管理的相关细则,规范保险资金的具体运作。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合作,为险资投资保障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保险资金的安全管理,全面客观的对保障房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注重提高资产配置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将期限、收益要求等与负债特征相匹配的资金配置于保障性住房资产,以防范收益性、流动性等方面错配风险的产生。

保险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安全性原则,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是保险资金多元化配置的一部分,赚取高额利润并不是目的,追求资金的规模效应,寻求稳定和长期的收益来源才是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初衷。随着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越来越完善的运作和保障机制,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终会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陶键.保险资金如何涉足保障房[N].解放日报,2011-08-05.

[2]王星,席友.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问题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1(06).

[3]郭金龙,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保险研究,2009(10).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9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阐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形式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公租房)与两限房以及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建设无论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发展,控制高房价、拉动消费以及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看,均有很高意义。首先,改善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但能够有效改善城乡普通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而且能够打消对未来住房支出的担忧,从而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消费增长。最后,政府主导的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防止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发展,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保障房建设,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分析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融资模式主要有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净收益及其他来源。具体来说:(1)财政拨款。保障性住房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正外部性等特点,决定了各级政府拨款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来源。目前中央财政拨款占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比重仅在10%左右,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压力巨大。(2)土地出让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一渠道的资金量占土地出让金金额的10%-20%。如果政府按照要求全部投入到位会使保障性住房资金短缺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有力监督,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只占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很小比例。(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部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4)住房公积金贷款。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贷款总额占所需资金的10%。(5)其他来源。“社会保障”和“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资金也被用于支持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建设。

“十二五”期间,中央政府提出新建3 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实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达到20%。各年的建设目标是2011 年开工建设 1 000 万套,2012 年建设1 000万套,2013-2015年每年建设500-600万套。仅2011年建设的1 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就需投入资金1.3-1.5 万亿元,其中5 000 多亿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分担,其余8 000多亿元主要通过社会资金解决,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困境分析

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分析,可以发现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困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过度依赖国家财政投入。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及住房公积金本质上都属于国家财政收入。虽然保障性住房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投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对国家财政资金的过分依赖,会导致在政府财政严重不足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我们应该坚持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中的主导地位,但是运作过程中,应改革僵硬的资金供给机制,发挥市场的作用,减轻保障性住房建设给政府带来的巨大负担。

二是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积极性。这种现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传统的以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为主的官员绩效考核体系。目前,土地出让金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很高,而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土地划拨供给方式使得地方政府获得不到土地出让收入,廉租房和公租房还要对低收入家庭进行住房补贴、对开发商进行税收减免,这些原因都会导致财政收入大幅下降。不仅如此,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拉低商品房的价格,而房价的下降又会进一步影响土地出让价格,从而极大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从而制约着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

三是资金供给存在不稳定性。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以财政资金为主的融资模式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中央政府的拨款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是地方政府的事务繁多,在不少财政收入较低的不发达地区,保障房建设往往更为迫切,因而这些地方的财政拨款往往很难及时到位;(2)土地出让收入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经济形势较好的年份,开发商的积极性较高,出让收入较高,但是当银行银根紧缩的年份,土地出让收入就会大幅下降。(3)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可能被挤占。前面我们指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往往缺乏有效监督,因而被挤占。同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也是如此。公积金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余额用来补充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如果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金额较大,那么用在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4)公积金贷款作用有限。一方面是试点城市效果如何、何时扩大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公积金使用率都非常高,能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部分占多大比例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工具缺失。保障性住房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按照政府经济学的观点,保障性住房应该由政府保障供给,但是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政府既可以成立专门的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直接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比如,由各级政府地方财政出资成立的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也可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委托给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民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部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股票债券和其他三种融资途径。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条件苛刻,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很难采用。而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在我国开展的还不成熟,很多机制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因此,目前对于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银行借款是其主要融资来源,渠道比较单一。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的完善建议

保障房建设主要涉及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和私营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三个重要主体,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模式应该在加大财政资金归集力度,提高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发挥市场作用,创新融资行为。因为经济适用房采用的是控制利润率的运作方式,因此在保证土地供给的前提下,市场的运作保障了资金的供给,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暴露的资金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廉租房和公租房方面。下面主要从廉租房和公租房融资角度,提供若干建议。

(一)应加大财政资金的归集力度,提高使用效率

1.改变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方法。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的是中央设定目标,层层目标分解实施的方法,因此,在各级政府官员业绩考核时,要加大民生方面指标的考核权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分解目标的实施要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官员主要考核指标,从而激励地方政府官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

2.加大土地出让金计提比例。在严格保证原有10%的计提比例上,适当加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计提比例,并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构,检查土地出让金计提后的使用情况,保障其一定用于地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积极拓展公积金的增值途径和使用范围。目前,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只能用于职工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因此,要积极拓展公积金增值途径,比如适当购买收益率较高、风险可控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债券等。由于廉租房、公租房贷款的偿还周期较长,商业银行缺乏贷款的积极性,因此,积极开展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的效果评估,可行则积极推进。

(二)发挥政府的作用,开拓多元化筹资渠道

1.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组建国有投融资平台,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资金,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利用财政资金主要为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贴息、担保,为保障性住房债券融资进行保障,以激励各方积极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和企业各自发挥比较优势,既保障了政府的强力支持和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又避免了政府直接负责的弊端,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提高融资效率。

2.建立多渠道的廉租房供给模式。政府不仅仅可以直接新建廉租房,也可以通过收购、改建以及自有住房租赁、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比如,如果开发企业按总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廉租房,政府可以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发挥市场作用,开展金融创新

1.积极探索推进BTR融资模式。BTR融资模式是BT融资模式和REITs融资模式的结合。BT融资模式是BOT融资模式的一种变异。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它是政府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融资方式,而BT模式就是建设转让模式。比如,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政府2007签订合同,以BT模式投资约3亿元进行安置房项目建设,该项目被列为重庆市2008年十大重点工程项目。2010年该公司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以BT模式承接37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房建设任务。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看,几乎所有 REITs 的经营模式都是收购已有房地产并出租,获取租金收益。因此,如果能将 BOT 模式和 REITs 模式结合起来(即BTR),不仅能解决建设环节政府资金的不足,还能够利用 REITs 的优势吸引公众的闲散资金用于回购开发企业开发完成的房产,分享公租房运营过程中获取的稳定收益。

2.积极推进PPP 融资模式。PPP融资模式是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欧洲及北美国家,主要用于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PPP融资模式有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种方式。其中,外包方式需要政府承担全部投资,私有化方式不能保障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因而不适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而特许经营模式下企业完成全部投资或与政府共同投资,企业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在政府的允许下,对于所建设的房产具有经营权,在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之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政府最终获得项目的产权。因而采用这种模式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能保证其准公共物品的性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宗旨,应该积极探索推进。

参考文献:

1.刘秉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融资渠道[J].中国建设信息,2010,(12).

2.张桥云.完善我国住房金融体系 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2).

3.顾孟迪.房地产金融[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

4.黄旭晖.我国廉租房融资方式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10

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重大民生举措,对于保持房地产价格稳定,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意义。2011年以来,陕西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工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全面了解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情况,扎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陕西省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陕西省金融支持保障房建设开局良好,成效突出,信贷投放快速增长,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多元化融资格局初步形成,金融支持保障房建设力度逐步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陕西模式”日益完善。与此同时,由于保障性住房与一般商品房投融资体系存在差异,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各方协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从制定保障性住房专项法律规划和信贷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促进保障性住房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保障性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房建设等方面加以探索和解决。

一、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及金融支持现状

(一)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控房价、惠民生、扩内需、稳增长”的有力举措

2012年,陕西省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保障性住房成为拉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使房价增速合理回归,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起到了关键作用。据测算,2009-2011年陕西省商品房价格分别上涨9.2%、16.6%和31.6%,房价出现了较快增长。随着2011年以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逐步入市,陕西省房价快速上涨局面得到初步遏制,逐步回归合理增长区间,2012年前8个月,陕西省商品房平均价格5184元/平方米,同比上涨5.7%,不但低于GDP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也较前三年大幅下降。

截至2012年9月末,陕西省新开工保障性住房41万套、3096.2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571.4亿元,保障房新开工、累计投资均超额提前完成全年任务,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30.5万套、2091.6万平米,前三季度共入住11.6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1628户,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1亿元。保障性住房陆续进入分配和入住环节以及各级财政补贴的逐步到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惠民作用日益显现。

同时,在房地产调控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在房地产投资和全部投资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成为保持陕西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2011年,保障房投资建设占全部房地产投资的47.4%,截至2012年9月末,陕西省保障性住房投资约570亿,占全部房地产投资的50.7%,保障性住房占陕西省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7.8%,初步估计拉动全省GDP增长0.7个百分点。由此可见,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再仅仅是社会保障的工具,而且已然成为拉动内需,助推陕西省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保障房建设在增加投资、促进消费、带动就业以及加快陕西省城镇化建设步伐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金融支持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特色模式初步形成

2011年以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积极贯彻中央和总行关于提高保障性住房融资力度的举措和部署,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并积极与省内相关机构建立了房地产信息监测共享机制。2012年逐步建立了对陕西金融机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监测制度。在2012年开展的民生金融主办行活动中,将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要求陕西省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开展“双推双增”融资工程的有利时机,引导各地市政府及保障房投资主体积极通过债券市场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各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优势,对陕西省保障性住房有重点和有策略的介入,形成了“分类介入、多元融资”卓有成效的保障性住房融资“陕西模式”,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据保障性住房专项调研结果统计,截至2012年9月末,在陕金融机构开展保障性住房融资业务的共计13家,贷款余额306.65亿元。

1、银行信贷模式。主要用于商业模式较为清晰的经适房、限价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这几类住房开发过程中商业模式清晰,项目销售能够有效覆盖贷款本息,各金融机构积极介入,贷款满足率较高。2012年前三季度,全省金融机构共审批通过保障房授信额度172.9亿元,其中,棚户区(城中村)改造170.9亿元,经适房44.5亿元,限价房4.8亿元,分别占全部保障房授信额度的78.7%、25.7%和2.8%。

国开行陕西分行以开发贷款为载体,支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截至2012年9月末,共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贷款60亿元;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采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对西安27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贷款余额38.44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还联合发放银团贷款,先后两期为陕西省保障房建设引入邮政储蓄资金24.9亿元。

2、政府融资平台模式。针对公租和廉租住房融资能力较弱的问题,2011年3月,陕西省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省级保障房融资平台——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障房公司为借款主体,向省内金融机构融资。截至2012年9月末,已有4家金融机构已累计向该公司提供综合授信113亿元,其中,签订贷款合同15.8亿元,预计年末将再签贷款合同80亿元。该公司已与陕西10个市、89个县区签订保障房融资项目117个,建设保障房11.3万套,其中80%的项目为公租和廉租住房建设,占全省保障房建设总量的四分之一。

3、社保基金扶持模式。社保基金期限长,利率低,将其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可有效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紧张的局面。2012年以来,国开行陕西分行,主动协调国开行总行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达成协议,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引入社保资金10亿元;向陕西煤业集团铜川矿务局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引入社保资金11亿元。

4、公积金贷款模式。2010年6月,西安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获批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7个保障房项目,贷款额度35.3亿元。2012年以来,西安市在原试点基础上,重新筛选6个保障房项目,拟申请扩大贷款额37.3亿元。此外,陕西省已将试点城市扩大至延安、汉中和咸阳,拟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19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78.2亿元。

5、债券融资模式。2011年,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联合发债,募集资金21.5亿元,期限5年,用于西安市高新区、经开区、蓝田县等12个县区的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2012年7月,铜川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募集资金8亿元,期限7年,重点用于铜川市城市转型、保障房、园区建设开发等领域。

6、国企增信模式。充分利用国企,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整体信用优势,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融资担保。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贷款由大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这一担保总量目前为100亿元;在铜川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以陕煤化集团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发起人和协调人,并为该棚户区项目项下的贷款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推动了国有矿区改造。

二、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融资情况看,目前金融机构介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愿比较强烈,金融支持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由于各种制约因素,目前保障性住房融资的整体情况不容乐观,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制度规划设计缺失,保障房投资压力较大,差别化保障房信贷政策尚未建立,产品创新缺乏基础,保障性住房项目自偿性较差,担保、变现措施难以落实,金融机构风险敞口较大等原因成为目前制约保障性住房投融资的重要方面。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规划设计缺失,保障房投资压力较大

目前陕西省已经出台《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监管等提出了相应的办法,但在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的公司化运作、建设资金持续投入等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另外保障性住房如何进行市场化运营,建设资金的回收以及如何确保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回收等方面尚未有可行的操作模式。

特别是近两年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大量开工建设,地方财政负担较大,陕西省某市年财政总支出197亿元,财政总收入94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仅45亿元,而要安排50亿元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压力非常巨大;同时由于保障性住房主要受众为较低收入人群,目前陕西省保障性住房主要采取集中连片建设的方式,这可能加大保障性住房集中片区社会管理难度,廉租、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难以为继。

(二)差别化保障性住房信贷政策尚未建立,金融产品创新基础不足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介入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审批流程、管理细则均等同于商业房地产项目,仅有少数几家机构出台了针对保障性住房的专项信贷政策。保障性住房能够满足金融机构目前房地产信贷政策的项目比较少,从而导致保障性住房信贷投放总量与实际需求缺口明显。

特别是由于保障性住房部分土地为政府无偿划拨,办理土地证过程较为复杂漫长,而金融机构明确要求“四证齐全”是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显著制约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投放节奏和规模。例如,某金融机构2011年介入某保障房项目,但由于土地证迟迟无法办理,直到2012年上半年才正式发放第一笔贷款,期间历时一年之久。由于差别化的保障性住房信贷政策尚未建立,金融机构针对保障性住房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基础严重不足,最终导致金融机构有介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热情,但实际资金支持存在顾虑,采取“严控风险,谨慎介入”的支持策略。

(三)公租房、廉租房项目自偿性较差,融资体系的可持续性存在困难

从对陕西省金融机构的调研看,公租房、廉政房自偿性较差,现金流难以覆盖贷款本息成为阻碍金融机构介入的主要原因。2012年前三季度,陕西省共有23个公租房、廉政房项目申请银行贷款,16个获得贷款支持,7个未获得贷款支持的项目主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认为项目现金流较差,难以覆盖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测算的廉租房投资回收期均在20年以上,显著超出其承受能力。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11

(一)商业银行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更是人民银行宏观货币信贷政策的扶持重点。在信贷资金支持上,国开行2011、2012两年先后安排40亿元和45亿元信贷规模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2012年8月末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占全省的62.4%,是金融支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中坚力量。农发行保障性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也达到14.2%。相比而言,部分商业银行对信贷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认为风险大、盈利空间小,不愿将信贷资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或投入极少量资金,不肯再下大力气支持。截至8月末,全国性商业银行保障房贷款余额占比仅为16.3%,其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有2家尚未提供信贷支持。

(二)信贷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总体偏弱。虽然信贷支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今后几年的建设任务较重,而且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深入推进,剩余的改造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压力会逐渐加大。特别是煤矿棚户区和林业棚户区改造规模大,项目商业价值低,市场化运作较难,资金短缺问题更为严重。今年我省保障性住房新开工量比2011年减少了30多万套,但加上结转续建的46万套,在建总量达到98万套,预计资金需求将达到800亿元,除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外,剩余大部分资金都需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和个人筹集解决。而从今年前8个月信贷投放情况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占总投资的比重仅为10.5%,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融资规模与实际资金需求差距较大,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

(三)金融机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限制较多。一是客户准入门槛较高。如工商银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贷款实行城市和公司准入名单制管理,重点支持由省级政府、省会城市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且要求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上;农业银行将保障房建设贷款客户限定为“总行和分行房地产优质客户,年度房地产百强企业、非ST类沪深港上市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二是信贷规模有限。目前部分商业银行未将保障房贷款独立于普通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持续调控、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趋紧的形势下,各银行总行对房地产信贷规模控制较严,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规模受到限制。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受总行存贷比考核影响,在存款规模没有大幅提升的情况下,贷款的整体投放能力也受到限制。三是贷款审批链条较长。受多家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总行影响,商业银行省分行没有保障性住房贷款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及平台类贷款均需上报总行,影响业务办理效率和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四)信贷支持区域分布不均衡。从地域上看,2012年哈尔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占全省的7.2%,而获得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占全省的61.4%;其他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占全省的93.8%,而获得的贷款不到全省的40%,特别是资金缺口较大的煤矿和林区棚改项目,改造任务达到全省建设任务的51.2%,获得的贷款仅占全省的15%,信贷投入相对较少。

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信贷资金投入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紧紧围绕我省资金需求实际,努力提高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水平。从目前情况来看,我省大部分金融机构都已参与其中,但仍有部分银行尚未涉足保障房建设领域,希望各家银行能够抓住政策和市场机遇,结合自身特点拓展业务范围,制定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审批和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上合理分配信贷资源,把更多资金投入到煤矿、林区棚改等资金缺口较大的建设项目。同时要加强商品房开发贷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联动,对按规定配建一定数量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消除保障房建设领域信贷业务空白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决策链短、业务调整灵活、贴近地方的优势,引导信贷资金更多地向保障房建设项目倾斜。

(二)加强沟通协调,提高金融支持效率。我省冬季时间较长,保障房建设项目施工期相对较短,对资金到位的及时性要求较高。目前我省有效施工期已不足两个月,是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时期。各金融机构要抓紧与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沟通联系,找准信贷支持的切入点和增长点,建立良好的政银企合作关系。已经与目标项目和企业达成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要加快项目论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尽快落实信贷资金安排;已经签约的项目要提高授信协议的落实率,各金融机构对接会签约项目资金要尽快安排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银企合作的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信贷审批效率。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类型较多,建设规模较大,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各家金融机构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点和存在的困难,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善符合实际的保障房建设融资机制,根据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在增强自身盈利能力的同时,切实提供有效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风险情况,灵活调整贷款审批条件,对信贷资金收益稳定、安全性较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适度降低准入门槛,适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并在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上给予借款人一定的优惠政策。在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联合其他银行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或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发展承销业务,推动保障房建设领域直接债务融资取得突破。直接融资既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重要途径,又是降低银行体系信贷风险、改善银行盈利结构的重要措施。因此,各金融机构应积极转变观念,大力宣传和积极承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全国性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政策和权限,充分学习和借鉴全国保障性住房直接债务融资模式和经验,逐步提升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和定价能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

(五)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人民银行引导支持作用。一是定期对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通报。下一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将按照全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综合评估通报制度,继续对金融机构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贷支持情况进行按季评估、排名,并在全省货币信贷季度通报会上予以通报,同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考评金融机构的参考依据,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信贷政策导向效果。二是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运用上给予倾斜。对信贷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将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以及金融市场业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形成政策合力。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并善于利用省内为扶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陆续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抓住机遇,积极投放信贷资金。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担保能力。省鑫正担保集团将增加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担保。通过给市(地)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担保,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的贷款申请能力。二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给予贴息。对2012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政部门将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三是对金融机构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给予奖励。在省政府对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中,单独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奖,实行单独考评。对2012年9月1日以后保障性住房贷款超过5亿元的,按照贷款额的1‰给予奖励。四是发挥住房公积金存款激励作用。目前,全省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600多亿元,主要存储在今天参会的7家商业银行。政府部门希望各家银行珍惜给予的政策倾斜,切实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支持力度。对支持力度较小的金融机构,必要时将考虑把资金转存到贷款支持力度大的银行。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12

一、当前保障房建设资金情况

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可以抑制房价的迅速攀升和应对部分城市的过高房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并将它作为放缓房地产投资预期的一个重要手段。“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工程呈现“加速跑”的趋势,全国1140万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目前,在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渠道方面,主要有中央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和银行贷款三个方面。

从融资结构来看,根据国家方针,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支出、地方政府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其他资金来(包括银行贷款、房地产发展商注资及发行债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中央累计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高达1336亿元。中央政府的投入无疑起到风向标的作用,各级政府纷纷加大资金投入、土地供应。尽管按照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受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投入的积极性较弱,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透明影响,地方政府资金的归结很难足额、及时到位。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银行信贷则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末,主要银行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贷款余额2220亿元,共支持1127个保障性住房项目。

目前的投融资体制,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非公有资本难以进入住房保障建设市场。从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精神,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加快棚户区拆迁改造进度,进一步解决融资瓶颈难题,根据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拆迁改造资金需求特点,纷纷成立了住房保障投融资公司作为住房保障工作所需资金的投融资平台,并确立投融资公司的主体地位。如:江苏省常州市于2009年3月组建了“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筹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老小区整治与长效管理等所需资金。天津市于2009年4月成立了“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全市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的融资任务。各地政府积极组建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开辟住房保障的投资来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资金渠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世界上最大规模、速度较快的城镇化时期,从国外相同发展阶段以及当前我国住房状况来看,我国总体上仍处于住房短缺时期。这种局面使得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投融资运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政府主导的长期建设项目,其所需资金量非常大,融资规模空前,就目前住房保障投融资总体情况而言,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资金渠道狭窄,投融资主体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住房保障事业投资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虽然目前住房保障投融资积极寻求渠道多元化从不同程度改变了这种局面,但是投融资主体单一仍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缺乏可持续供应、可循环使用的固定资金来源。我国的住房金融体系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缺乏直接的融资手段。由于我国对商业性房地产和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区分不够明确,直接导致在现有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融资门槛较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在首次置业的时候也缺乏足够的政策性支持;其次,随着保障性住房供给量的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在整个住房供给总量中的比例会继续上升,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看到了保障性住房开发的市场前景和长远的商业利益,但是对于目前的住房保障投融资体制、运作管理的控制以及对民资权益的保障,住建部还没有拿出清晰的条文,使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只处于了解政府意向阶段,没有实质行动。最后,住房保障融资仅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主要出资主体,政府行政投融资意味浓重,企业融资行为缺位,投融资观念也亟待转变,诸如涉及股权、债权等各种可能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其他搭配没有运用而导致融资渠道单一。

(二)融资监管加强,货币政策紧缩。

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10年6月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明确提出对全国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数据显示,2010年6月,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约7.66万亿元后,到11月底就达到了9.09万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出现了比较快、比较高的增长,在此情况之下,地方债务不断飙升。2011年3月11日,在全国两会住建部的新闻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强调,从去年开始,全国清理地方融资平台时,保留了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融资平台,该融资平台可以继续运作而且要发展。但是,地方融资的这种机制,让地方政府官员存在强烈的借债动力,风险暗藏,再度在2011年“两会”引发争议。同时,2010年以来,中央经济工作的重点已经转变到了防通胀、保民生、调结构上,对应的国家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变为稳健,政策收紧的叠加效应导致银行业资金面日益紧张,信贷的投放热情渐减,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融资平台通过项目打包、财政承诺、融资平台互保等方式所进行的粗犷式融资已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三)政府投入缺失,缺乏资金保障。

大规模兴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必须妥善谋划,“工程未动,资金先行”,因此,广开融资渠道、确保资金来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住房保障体系,其核心环节都是住房融资和财政支持。然而,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投融资体系并不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严重依赖于各地政府的财政预算。我国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而且保障性住房没有直接的投资回报,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不积极。根据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主要来自地方的财政拨款、每年土地出让净收入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可提取部分。但是,如果房地产销售市场不景气,土地流拍,各地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将大幅减少,住房保障资金很难保证。而且,即便是在好年景,相对于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集中性资金需求,地方可调动的财力也是杯水车薪。

三、融资模式创新

2011年,中央政府制定了更激进的住房保障开工目标,其用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高达1.3万亿左右。2011年3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对资金来源做出了细致划分,在2011年度投入资金中,其中5000多亿的资金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8000多亿的资金通过社会机构的投入和保障对象以及所在企业筹集。然而,根据中国国内部分专家估计,其中多数融资负担将继续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政府若要完成筹措足够资金以完成今年的目标,将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地方政府融资不足的问题,需要通过新的融资模式逐步解决,包括银企合作模式、BT模式、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模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中期票据模式。

(一)银企合作模式

住房保障建设是个长期的工程,对资金的依赖也是持续的,通过金融机构支持住房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将大大提高融资的能力。

具体操作模式,可由地方政府梳理当地产业资源,在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将政府类高回报、高附加值的银行业务与住房保障贷款业务进行“搭配”,选择合作银行,签订银政合作协议确定保障性住房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并由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与银行有效对接,确保贷款落实到位。目前,住建部正在制定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在现有的融资渠道中,银行信贷最快捷、最便利,引导商业性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授信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域倾斜、加大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显得尤为重要,从而使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首先,是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导向和政策支持,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国开行)走在了金融业的前面。2005年4月,国开行作为唯一的金融机构向辽宁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放首批贷款30亿元,在此尝试之后,这一银企合作建设保障房的模式便在全国得到复制。2010年7月29日,国开行江苏省分行与常州市政府举行“开发性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启动仪式,确定常州市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2011年伊始,国开行提出住房保障贷款余额新增1000亿元的年度目标。2011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签署《开发性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住房保障投融资机制创新、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研究与实践等方面加强全面合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其次,是商业性银行的信贷支持。2010年11月19日,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住建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给予北京保障性住房建设200亿元意向性授信额度,支持北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这是北京首次在保障房领域与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也标志着北京保障房融资获得突破性进展。2011年3月中旬,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署保障性住房金融合作协议,未来5年建设银行将为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不少于300亿元的融资支持。这种合作模式,一方面通过中长期贷款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带动瓶颈领域的信用建设,广泛吸引市场融资,它赋予了住房保障建设更大的活力,对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二)BT模式

BT (B―Build,T―Transfer)即“建设-移交”,由投资人完成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的投融资,并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等工作,并由政府在约定时间内向投资人支付建设投资价款和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BT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投资主体可以是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是一个投资人,也可以是多个企业组织的投资联合体。在BT模式的运作下,地方政府把建设资金压力转嫁给了建设企业,建设企业承担项目开发,负责提供项目资金,根据建设―移交协议,建设企业将垫付项目资金,而项目所有人(一般为市政府)将于项目竣工交付后两至三年偿还建筑成本和利息。同时,由于保障性住房无须市场推广和销售,建设企业的附加成本被降至最低,使建筑施工企业的优势更加凸显出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可以使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参与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来,减少了中间环节,在其获得相对较高利润的同时,提高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效率和质量,节约了政府建设投资成本,有效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困难。目前,江苏省淮安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信托公司对其保障性住房建设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资产流动化设计,即BT资产流动化模式,有效的缓解了资金压力。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房地产企业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实际上是开发企业将其下属部分或全部物业资产打包上市,从而实现不动产证券化,以其收益作为红利来源,实行定期派发,是由专业的基金公司或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的一种信托基金。REITs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具有流动性特点,可为商业地产建设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国际上已比较成熟,主要分为股权式融资和债券式融资。

随着房地产调控的加剧以及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房地产信托不复此前的火热态势。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却出现日益“缺血”的迹象,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日渐凸显,此时,REITs较为看好保障性住房的前景,但其收益率较商业地产更低的特点成为的主要顾虑。按照央行现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7.05%测算,REITs的融资回报率需超过10%才能符合市场预期。目前国内商业物业的租金回报率仅有5%―6%左右,而国内的保障房体系中,廉租房与公共租赁房作为经营性物业,其租金回报率更低。

债权式REITs能获得巨大的贷款额度,只需支付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成本,且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还可以保持开发商对物业的所有权,因而地产开发商接受度高,试点的可行性高。目前,以债权性保障房REITs为突破口,天津和上海关于利用REITs开展保障性住房融资的方案,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北京、苏州、海南也纷纷表示要推出保障房REITs。2010年国务院明确,各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的融资平台不在清理地方融资平台范围之内。这意味着,保障房REITs,更像一种新版的地方债,将成为地方政府一个新的融资渠道。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

住房公积金成立于1994年,是一项强制性购房储蓄计划,旨在通过由基金提供按揭贷款补贴,为普通工资阶层提供帮助。住房公积金也是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等费用外,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2008年底的住房公积金盈余资本为人民币3193亿元。鉴于住房公积金的闲置资金庞大,2009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住建部联合相关部门,选定28个城市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贷款金额近500亿元。根据测算,2010年住房公积金扣除必要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可达6800多亿元,目前的试点不仅可以在短期之内开拓保障性资金来源,而且这种对住房公积金的创新使用相比于购买国债也可以提高收益率,未来仍然有较大发展的空间。2011年3月9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对保障房资金做划分时表示:“去年全国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有50多亿,今年会有进一步提升”。公积金贷款模式为住房保障安居工程的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优惠的利率大大节约了融资的成本。

(五)中期票据模式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与中长期贷款利率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发行方式较为灵活。如: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AAA级,发行中期票据正常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0个基点以上,成本优势极为显著。为解决资本金不足难题,中央政府正逐步打通资本金来源渠道,允许地方的投融资平台发行中期票据等措施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而地方政府则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举债,包括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各种理财产品,可以统称为带有准市政债特色的“城投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需要地方政府大力支持,而主要途径是注入优质资产,以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

在住房保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情况下,“十二五”期间,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关键时期,形式紧迫,任务艰巨。在资金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多元化已是大势所趋,在财政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只要各级政府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保证住房保障建设的进度和规模,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一定能够筑稳住房保障的民生之基,真正实现“住有所居”的保障目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007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4号),2010年1月7日。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010年6月10日。

[4]《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2010年6月11日。

[5] 杨赞、沈彦皓,《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国际经验借鉴:政府作用》,现代城市研究,2010年9月。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号),2011年1月26日。

资金保障的重要性篇13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实行这种模式的目的是为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做基金储备。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模式大体有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三种模式,这实际上也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通过采取保险或储蓄的方式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做准备。

现收现付制是指用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社会保险费用的制度安排,是以不同代际之间短期(一个时期内)横向平衡为指导原则确定的资金运行模式。在现收现付制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给付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的,因而其基金运行模式如下: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社会保险缴费比率的确定和调整灵活,共济性强,管理成本低,易于操作,不受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影响。

完全积累制又称完全基金制,是指正在工作的职工为自己退休储备社会保险费用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以长期(个人整个生命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确定的资金运行模式。这种模式是以“自我储蓄、自我保障、自存自用”为原则确定的,其资金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在保障制度实施初期,社会保障收入就形成数额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下: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部分积累制又称混合制,是指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按现收现付制运行,另一部分按基金积累制运行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把短期横向收支平衡和长期纵向收支平衡结合起来的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模式。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既考虑当前退休职工对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给付;又考虑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金需求,储备资金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从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三方合理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三方共同出资;二是各方出资比例要合理适度。三方共同出资的依据是,企业或雇主期望健壮的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因此企业负担社会保障费用并不是额外的财政负担或社会负担,而是其必要的经济负担,是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工人关注为将来的不安全做出一些贡献,这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国家或政府在保护社会成员生存权利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方出资一般由企业和个人双投保,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预算包括筹集和给付。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是指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项目、标准等运用一定的方式,为保障范围内的职工支付一定的资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等方面需要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目的。社会保障的给付水平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收益者领取的各项保险待遇、获得经济保障的能力。社会保障计划给付的资金、待遇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保障的水平和政策目标,社会保障是给予社会成员高福利、高标准的保障,还是只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绝对金额制、统一比例制、薪资比例制和收入关联制等。

绝对金额制是指国家根据参保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不同标准划分为若干种类,对每一种类的人按同一绝对额发放养老金。这种养老金给付方法与被保险人退休前工资收入的多少无关,多用与普通国民保险或家庭补贴的给付。

统一比例制是指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确定的标准来给付,也就是说,职工退休前的社会保险缴费与职工退休后获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之间没有多大联系,这种支付制度即为统一比例制。

薪资比例制是指以参保人退休前某一段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或最高工资数额为基数,根据职工的工龄或投保年限确定养老金替代率,然后以这一比例为依据记发养老金。

收入关联制,这种支付制度下的职工,退休前工资收入越高,领取养老金的比例就越低;相反,职工退休前工资收入越低,其领取养老金的比例就越高。收入关联制还需要预先知道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障成员除工资收入之外的收入是多少,这需要有附带财富审查机制,这是一种负向关联制度。例如,西欧国家对低收入者采取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对中高收入者采取较低的养老金替代率。[1]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货币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是实现社会各项目标的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险项目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利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给付的时间差、数量差,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用,以确保缴费职工的利益。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

(一)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三大原则

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专款专用的基金,是受保人的“保命钱”。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机构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是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使基金能够安全返回。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必须投资于安全性资产上,因此政府债券作为“金边债券”往往成为首先。但是,安全性资产的收益率较低,在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流动性原则,基金投资的流动性是指为保值增值而将基金投资的某一项资产,在其不损失原价值的条件下,能随时可转换现金的能力。为了应付诸如医疗、工伤等保险随时可能支付的需要,投入营运的基金能够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各类资产中,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变现能力较强,但收益较低,尤其是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往往会丧失利息收益。不动产的投资收益较高,可流动性差。对于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来说,由于基金的用途不同,对流动性的要求也不同:失业、疾病、伤残保险基金,要求变现能力较高,往往投资于短期或中期的项目上;养老保险基金的周期长,可以投资长期性项目。

盈利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到底依赖投资的收益,没有收益,就不能保值,更谈不上增值。因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有较高的盈利性,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水平,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及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

(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特殊约束与要求

1.投资的组织管理体制

在投资的组织管理体制方面,社保基金的投资入市要求有一个特殊的管理机制。社保基金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公共资金,与纯商业性的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要求与风险承受能力有差异,在组织管理上要有一个较严密的控制与监督体系,在投资的决策授权方面,要实施有效控制下的授权。同时,对其投资的运行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以保证社保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性要求。

社保基金投资入市,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也是财政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和基金的来源、功能以及基金的运行特性有着直接的联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在各国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组织与管理体制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不同。大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的基金制度,有些国家还开始建立私有化的基金制融资体制,基金的形成,使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成为必要。因为基金的积累投资可以避免支付高峰期的集中压力,而且也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利率变动给基金带来的金融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公营的社保基金只能在预算体系中运作,在基金的投资组织管理体制上,往往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基金,直接控制基金的投资,决定资产的组合与结构,承担全部的风险。基金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政府债券和银行存款上,如美国的公营养老基金节余,必须全部投资于政府的债券,成为政府财政赤字的调节工具。这对于基金的有效增殖有着不利的影响。

东南亚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主要以新加坡为代表,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其主要的特征是推行政府公营的基金式的养老保险体制,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来统筹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像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它的基础是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积累式储蓄保险基金。虽然基金的组织与运作管理是由政府管理机构来完成的,但养老基金的投资也形成了市场化与多元化的格局。政府控制的养老保险基金除了用于投资政府债券与银行储蓄外,也进入资本市场投资于国内企业股票、债券,以及外国的企业股票,除了投资于金融资产外,还向房地产业投资,持有实业资产。当然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市场化是一种趋势,也是一个过程,基金入市投资的竞争性管理将有助于投资的安全性与效率的提高。

2.投资对象和方式

依据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如下的方式投资:第一,银行存款。从广义上理解,银行存款也是一种投资,而且一般认为这种投资是无风险投资。也正因为如此,这种投资的收益率比较低。社会保障基金中随时可能有支付需要的周转金和意外准备金,以及其他暂时不用的资金,都可以选择实行活期存款和短期定期存款方式。第二,国债。国债由国家政府发行,国家财政作担保,因此被认为是一种风险小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国债的收益始终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收益显然要比银行存款高。第三,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证券市场除国债外还有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债券投资的特点是,债券利率事先确定,收益可以很精确的预期,但易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因此,投资的安全性比国债差。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效益好的贷款项目融资,因而它的利率较高;企业债券的种类、期限不同,其利率也不一样,但企业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国债相比,这些债券的安全性稍差。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完善,债券交易还受到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状况以及国债利率过高的影响,市场对企业债券和银行债券的需求和供给都不大,债券的流动性不是很强。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中,这两种债券的比例都不宜过高。股票,一般认为,是最能够减小通货膨胀对资产贬值影响的主要投资方式之一。这是因为,一方面股票代表的是对股票发行单位(股份制公司)资产的所有权,随着公司的经营壮大,股票所代表的资产的实际价值也在增长,这是它之所以能够使资产保值增殖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投资股票的定期收入(红利)也不象债券利息那样是预先就确定了的,而是随公司经营状况不断变化,以货币表示的公司的名义收入能随通货膨胀率作相应的变化,而保持其实际收入不变,这样红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目前我国限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理由是股票投资风险太大,违反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安全性原则。第四,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投资。[2]投资基金是一种大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将公众手中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运作,并由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充当所募集资金的信托人或保管人。基金经理人将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努力降低风险,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增殖。自1990年10月份以来,我国已经允许商业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效益。社保积极进入资本市场,也可以考虑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风险较小的条件下,谋求与股票市场大致相近的收益。目前,投资基金在我国正处于发展期,基金方式及规模在不断扩大,可以成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社会保障基金在适当时机,根据自身状况也可建立适宜自身特点的投资基金,为基金自身增殖寻找新的投资工具和手段;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一方面风险比较小,因为借方有财产作借款抵押;另一方面收益相对较高,因而可作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一种方式。当前资金短缺是中国金融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社会保障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状况;投资不动产的收益也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出租获取租金,二是获取买卖不动产时的增额价差。投资于不动产一般需要巨额资金,同时,它的流动性比较差,但出现通货膨胀时,不动产的价格也将上升,因此,不动产投资也可以使资产价值免受通货膨胀影响。

总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运行模式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断地进行调整,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制中以利于基金在保证低风险的情况下,取得较大收益。

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财政监督制度。建立由政府、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监督既要重视资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资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将政府检查与社会紧密结合在一起,力求监督的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方、监督有力、运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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