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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执法论文实用13篇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1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667~5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3讨论

该文仅就当前扬州市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和物资流通的进一步加大,有害生物传播的机率也大大增加,植物检疫工作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大家深入思考,研究对策,完善执法程序和手段,提高植检执法水平,以适应改革开放和贸易流通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

4参考文献

[1]马士能,王岗.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6):158,160.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2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3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

。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3讨论

该文仅就当前扬州市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和物资流通的进一步加大,有害生物传播的机率也大大增加,植物检疫工作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大家深入思考,研究对策,完善执法程序和手段,提高植检执法水平,以适应改革开放和贸易流通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

4参考文献

[1] 马士能,王岗.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6):158,160.

[2] 黄俊霞.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4(s1):71-73.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4

1.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伴随着林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经济的发展,使国际间、省市间、企业间的贸易往来频繁不断,一些检疫性、危险性病虫的传播种类和途径越来越多,传播范围越来越大,传播速度越来越快。面对这种新形势,新情况,一方面我们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更加繁重,形势更加严峻;为了保证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销售渠道的畅通,协助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采取相应而可行的措施,杜绝危险性病虫的传播蔓延。

2.搞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可行性措施

2.1.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是搞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是我们搞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行政性、法规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光靠一个部门和一个系统的努力不行,必须唤起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才能奏效。造林绿化之所以能取得显著的成绩,是在工作中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有责任,层层有检查并兑现奖惩;森林防火工作年年能取得巨大的成绩,最重要的也是实行了严格的各级领导森林防火责任制。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之所以没有提上应有的位置,就是没有一套能够引起各级领导重视的有效机制。领导任职期间没有危机感,何谈使命感和责任感?!加之森林病虫害不“冒烟”,突发性没火灾那么强,损失也不象火灾那么明显,那么引人注目,所以引不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这些具体问题就导致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长期以来发展缓慢,成效甚微。尽管国家林业局三令五申要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尽管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责任重大,但是,得不到各级领导重视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所以,只有把领导的切身利益和切身责任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真正挂起钩来,认真兑现奖罚,明确责任和任务,使领导者逐步在头脑中形成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是林业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依法做好的事业。有了这种责任感、使命感,领导者才能象支持造林、绿化、防火工作那样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理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公安、林政、资源、邮电、公路、铁路等各相关部门才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调动到执法、守法上来,并自觉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出谋划策,严控把关。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被认可,我们的事业才能飞速发展。

2.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是搞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前提。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重大意义、检疫法规、防治成效、典型案例(例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栗山天牛等国内外检疫对象的传播蔓延给我国林业生态和林业经济带来的严重损失和影响)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公众认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植物检疫的良好氛围。让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一定的检疫意识,依法办事,让林业植物检疫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并自觉充当义务宣传员去支持和宣传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提高执行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5

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我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的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显得越发重要和紧迫[2]。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当前对植物检疫执法的迫切需要不相符合,现以扬州为例,就植物检疫执法现状浅谈如下。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4]。

2.3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2.4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2.5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3讨论

该文仅就当前扬州市植物检疫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和物资流通的进一步加大,有害生物传播的机率也大大增加,植物检疫工作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大家深入思考,研究对策,完善执法程序和手段,提高植检执法水平,以适应改革开放和贸易流通迅猛发展的客观需要。

4参考文献

[1] 马士能,王岗.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6):158,160.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6

西安市长安地处关中平原腹地,南依秦岭,北临西安,气候温和,植物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物流频繁,多条高速、快速干道通过秦岭山区,给秦岭的生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为了有效管控秦岭生态安全,长安区森防站将检疫工作列为森防工作重中之重,始终将植物检疫工作作为阻止病虫害传入和蔓延的有效手段,多年来,积极探索有效提高植物检疫工作水平的方法。

1 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植物检疫即防止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林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植物检疫是林业生产安全的保障

通过开展植物检疫,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带病虫苗木和疫木及其产品等行为,重点检疫检查公(铁)路建设、水电建设、电网改造、摩托车经营等涉及的松木及其松木设备包装材料,严查主要造林工程外调苗木,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秦岭生态安全[1]。

1.2 植物检疫是保护本国贸易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保障出口森林植物及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确保顺利出口。植物检疫也是控制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有效手段,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给农林牧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害。因此,植物检疫境检疫工作必须长期、严格坚持执行。

1.3 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

通过预防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作用,是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松树是秦岭林区的主要森林资源,也是长安区主要造林树种之一。目前长安区松林面积约1万hm2,在维护生态安全和改善气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除治,而且发生区将被强制划为疫区,限制松木及其制品的流通,将给当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对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提前预防松材线虫病发生既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2 工作措施

2.1 加强宣传力度,努力形成社会共识

采取在全区主要交通干道、集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问卷;在企业开展森防知识竞赛;在校园开展昆虫及植物标本巡展等活动普及森防知识。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技术要求、预防知识印制成宣传册向社会广泛宣传,针对性地加强管理苗圃技术人员检疫知识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各界的植物检疫意识、安全意识、森林保护意识,增强公众检疫意识和社会共同参与意识,为检疫工作的开展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2]。

2.2 强化检疫员素质,规范检疫行为

定期开展不同层次的检疫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全区进行主要病虫害现场识别培训,并根据其生活习性讨论有效的预防及防治方法,建立专门档案。严格按照《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规范检疫执法程序,植物检疫人员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亮证执法、着装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强化服务意识,热情服务及时纠正违规检疫行为,树立良好的检疫执法队伍形象。

2.3 完善服务措施,提高产地检疫率

2.3.1 推行检疫办证值班制度。为方便群众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制定了检疫办证值班制度,每周安排1名检疫员值班并公布值班人员电话,做到不论节假日还是下班后,只要群众需要,做到时刻服务群众,并及时办理。

2.3.2 实施病虫害举报落实制度。森防人员从接到举报电话到病虫害发生现场,平原地区不超过2 h,山区不超过4 h,做到快速、及时、准确,并对举报内容及处置情况进行登记。

2.3.3 检疫手续现场办公制度。对交通不便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办理检疫手续的群众,实行上门服务,简化办理程序[3-4]。

2.3.4 产地检疫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根本途径。可督促生产地生产合格的苗木及产品,货主可在检疫人员的指导下及时控制病虫害,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在调运检疫中,由于植物种类多、数量大,受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及检疫时间的限制,难免漏检,实行产地检疫,货主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简化了调运手续,提高了效率。

3 参考文献

[1] 李艳华,马亚楠.植物检疫中无损检测技术进展与应用[J].植物检疫,2014(6):19-26.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7

1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植检人员数量不足,执法强度不够

现阶段扬州市各县(市、区)植物检疫人员多的4~5人,少的2~3人,有的仅有1人,植物检疫人员基本是以病虫测报人员兼职为主,有些植检员因工作调动已离开植检岗位,在岗人员既要负责本地区农作物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又要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往往一到农作物常规病虫草测报与防治关键时期,植检人员就要全身心的投入到测报与防治工作中,难以兼顾植物检疫执法。近年来,扬州市繁育种基地面积逐年加大,已达4 667~5 333hm2,加之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布点广,防控对象多,关键时刻显得人手不足,精力跟不上,日常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少有时间去各种子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

1.2植检人员身份尴尬

多年来,由于植检人员名义上是专职植检员,实际上大多数是植保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多的是以农作物病虫测报与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因此,植检执法长期以来,没有象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那样众人皆知;而且植物检疫人员是事业编制性质,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3执法手段落后

一是调查鉴别方法落后。植物检疫执法开展有害生物调查时,靠手查眼看,凭经验,遇到可疑对象不能准确判定时,就送到上级植物检疫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请专家鉴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带建设通常是要检查出本地没有发生过的有害生物,植检员靠书本抽象介绍来鉴别往往比较困难。二是办公条件落后。没有执法检查专用车,去种苗繁育基地执法,往往是乘公交或打的士,或是乘坐繁种单位的车子,工作效率低。

1.4执法漏洞大

一是套用产地检疫证号。繁种单位大量种子放在外地繁育,在扬州市只有少量的繁种面积,把外地种子调回来后,套用扬州市发放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号上市场。二是调出种子不开植物检疫证书。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春笋般涌现,邮政、铁路部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需要植物检疫证书,而这些快递公司则不需要。三是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调种单位调入种子前不向植检部门提出申请,种子调入后,不向当地植检机构寄送植物检疫证书。植检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时通常会让货主把一份证书寄给调入地植检机构,而货主往往又不去寄。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单位网点的增多,扬州市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调入,但植保站一年收不到几份调入的植物检疫证书,这样就不知道外来种子的来路和去向,给当地有害生物的发生增添了风险,给监控增加了难度。四是调种单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些单位来植检机构办理调运检疫证书时信息不全,有时有收货单位没有单位地址,或者没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通常是比较固定的几个单位和人员,植检机构办事人员往往碍于人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也给办理了证书,这给以后对调出种子的追踪带来极大不便。

2发展对策

2.1开展联合执法

在植检执法人员少而现阶段增加人员又较困难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将各县(市、区)植物检疫员集中起来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增加执法力量,体现植检执法的严肃性。通过联合执法避免有些县(市、区)植检员少,田间调查的范围、面积不足,从而给种子(苗)繁育单位造成植物检疫执法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感觉。同时由于执法力量的增加,田间有害生物调查的面积得到了保障,有害生物查漏的机率大大减少。二是相互监督,避免人情关系。联合执法实际上也是异地执法,避免本地执法时,由于人情关系让一些育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机会,比如育种单位有多大面积繁种田、多少个品种,联合执法时当场查证,相互监督[3]。

2.2改进执法手段

一是要完善管理方式。通过先进的执法手段来加强执法的严肃性,避免人情关系。

[1] [2] 

例如充分利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的现有功能;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日期由电脑自动生成,避免一些单位事先不开证,而被调入方植检部门查到时才到调出地补证把日期提前的虚假现象发生。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号时,将合格种子数量输入电脑,开植物检疫证书时,每次调出的种子数量自动从合格种子数量中减去,一旦调出种子数量超过合格种子数量,植物检疫证书将不能生成,这样就避免了一些单位在当地繁殖少量的种子骗取产地检疫合格证号,而将大量在外地生产未经检疫的种子上市销售。同时将全国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地址存入“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调出地签发好植物检疫证书后,直接通过平台上的地址发送到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避免了植物检疫证书邮寄的麻烦,便捷了信息交流沟通。将全国的和各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公布在“全国植物检疫远程管理平台”上,或者在电脑上一输入调入地县市名称就自动显示出该地检疫对象名单,这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入地的检疫对象一目了然,就能确认种子能否调入该地。二是增加投入,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基层植疫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给有害生物识别提供方便。给植检员配备GPS,在产地检疫时,避免繁种单位报多少面积,植检人员因验证困难只能默认多少面积的现象。有了GPS,在产地检疫时,农作物繁种面积就能现场测量。三是配备植检专用车。有突发疫情能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给植物检疫部门重新定性

建议将植物检疫机构定性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明确植物检疫人员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使他们安心执法。

.组织交流学习

建议全国、全省各地植物检疫人员经常组织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可能在另外一些地方已经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植物检疫人员通过相互学习,了解借鉴其他地区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快递公司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也要求携带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在托运农作物及其产品时不携带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处罚。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8

1 当前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现状

1.1 对农业植物检疫认知的问题

当前社会对植物检疫工作没有足够的了解,由于过去的农耕方式为自给自足的方式,因此,群众注重短时期的生产,而对长期的安全性认知印象不足,这表现在群众不了解什么是植物中的有害生物,它们对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有怎样的安全影响。由于对农业植物检疫缺乏认知,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与生态环境意识一直处在被忽视的地位。

1.2 法律法规不建全

我国已制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细则》虽然在条款上、细节上都比较完善,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这表现在国家对条例的重视与支持不足,生产中实际可操作性不足,全国检疫工作体系统一性不足,各个省市对国家的条例都有不同的解释与规范,执法时会产生法律与当地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矛盾。

1.3 检疫机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地方植物检疫机构的设置不规范,目标不明确。这体现在执法名称不统一上。比如植保站、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站等,执法大队以各种不同的理由于、不同的机构对农业植物检疫进行执法,国家与地方对植物检疫投入资金不够,管理力量不足,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人员流动性大,在专业执法的工作中,它们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不能发挥工作的作用。

1.4 技术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对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基本调查工作严重滞后,调查的发生与分布情况与实际情况常常发生很大的出入,往往是植物的疫情严重,且正在大规模扩散,目前形势十分严重疫情才受到重视,而此时即使对疫情进行控制和封锁,也难以令疫情进行有效控制,此时再做疫情控制工作也变得非常被动。一些地方机构没有专门的植物检验实验室,检查的仪器、设备、药物常常落后、老化,跟不上检疫的需要,检疫人员流动性大,检疫人员对植物检疫认知不足,这样使植物检疫的水平非常落后。部分植物检疫人员不了解计算机应用知识,无法完成网络操作、远程平台操作,给检疫证书的办理带来很多障碍。

1.5 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植物的检疫工作需要做好普查、控防、培训等几个方面的工作,而要做好这些工作则需要大量的经费,而长期以来,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工作项目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常常没有足够的资金落实。比如对于已经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由于经费不够,控防物资缺乏,导致疫情不能得到及时的控制,至到由于疫情的扩散,农业生产和贸易受到严重的影响,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由于资金不足,部分检疫执法部门的工作仅仅只做个形式工作,无法对植物检疫科学的进行、有效的深入,更导致相关部门工作不规范,只管收费,不管办事,使农业植物检疫执法形象受到很大损害,执法起来工作难度更大。

1.6 社会意识不强

植物检疫是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但群众主动支持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识不强,很难将植物检疫工作动员、开展起来,在目前的形势下,群众对植物检疫工作认识不足,不愿意主动配合,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有避检、拒检的问题,而邮电、交通、铁路、港口等等运输部门也不协助查验检疫证书,无证调运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常常出现把关不严的事情,影响植物检疫的整体效果。

2 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2.1 有害生物正在入侵

随着交通发达,地域间的贸易频繁,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机会得到远距离传播或蔓延,而目前植物检疫无论从法律法规上,还是检疫手段上、预防措施上都无法满足检疫的真正需求,因此,这是植物检疫目前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2.2 国际义务要求更大

自从2005年,我国加入了国际植保公约,这需要承担更多的农业植物检疫国际义务。目前国际植保公约的要求,已经制定了34个国际标准,并且统一植物检疫的基本概念、原则、监测的方法,要求能对有害植物的风险进行分析,能对疫情及时处理,能对非疫区有效建设,在疫情诊断方法上也做出统一规范。而目前,我国植物检疫的现状无法达到国际的义务要求。

2.3 植物对外贸易频繁

自从我国加入WTO,国外的大量农产品被引进我国,因此有害生物也可能随着贸易渠道进行我国,怎样让我国的植物得到保护,检疫工作就成为重点,它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农业利益和促进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技术壁垒。

2.4 生态环境受到威胁

生态环境是多数生物生活与生存的基础,如果危险性病虫、植物进入新区,那么原有的生态链就会被严重破坏,整个生态系统都会失去平衡,甚至不可恢复,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

3 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发展对策和思考

3.1 领导要起到规划的作用

随着植物疫情问题日渐重要,植物检疫工作目前不能有效展开的情况,相关领导必须对植物检疫进行重视,然后做好一系列规划工作。这包括要成立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部门要配合指挥部的工作,作好植物检查的宣传工作和植物检疫的科学指导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要权责分明,用实际行动将植物检疫工作展开。

3.2 完善植物检疫机构

3.2.1 完善机构的工作

对于现有的植物检疫机构要投入更多资金,添置必要设备,尤其是植物检疫的实验室,要配置国际最先进的设备,要用科学的设备与科技的力量使植物检疫工作能顺利落实。

3.2.2 建立检疫工作队伍

临时组建的植物检疫部门不能有效完成植物检疫工作,要将工作进行落实,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正规的农业工作队伍,植物检疫工作人员要有专业的植物检疫水平、优良的职业素养、优秀的执法水平。植物检疫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在工作中不断吸收工作经验与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能以高素质、专业性的面貌投入植物检疫工作中。

3.3 普及植物检疫常识

目前广大农民群众对植物检疫的宣传不够了解,他们不了解为什么要做好植物检疫工作,在他们的理念中,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就是刁难他们,就是找他们伸手要钱,因此要做好普传普极工作,只有广大群众意识到植物检疫工作是为了保护他们长远的利益,才能主动与植物检疫机构配合,只有民众的积极参与,植物检疫工作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4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

作好植物监测工作主要是抓好植物疫情普查工作。抓好普查工作,才能知道植物疫情目前的重点在哪里;才能知道怎样有效的扑灭疫情;才能对日后的工作进行规划,使现有疫情得到控制;才能使专业人员对目前的疫情做专业性的研究。做好疫情普查,是要求规划好植物检疫范围,各地植物检疫部门要根本自己的范围定时检查,做好疫情记录与疫情分布统计工作。要通过有效的疫情普查对现有的植物疫情进行控制直到扑灭。

3.5 全面展开植物检疫

3.5.1 检疫的范围要全

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已经栽种的、已经播种的苗木、花奔、中药材、等等植物,对于植物可能会出现的疫情范围全部要检查。

3.5.2 严检调运的植物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对需要调运的植物应该更加严格的检查。无论是调运至外地,还是从外地调运至本地的植物,都需要经过严格检验,只有持调运检疫证书的杆物才可以依法调运。对运到本地的植物还要作好复检工作,以免检疫工作中出现疏忽。

3.5.3 加强市场植物检疫

对于已经流向市场的植物与植物产品要做好检疫工作,要求各类可以种植与繁殖的植物必须持有植物“三证”,对于无证产品,一律依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销毁,对于市场上出售的粮食、中药、水果、蔬菜也需要持有“调运检疫证书”,如果没有证书的产品需要做好严厉的处罚工作。要从各个渠道保证市场上的植物产品都是安全无疫情产品。

参考文献

[1] 彭昌家,唐高民,丁攀.对农业植物检疫及有害生物防控的探讨[J].植物检疫,2007(21).

[2] 王春林,王福祥.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植物检疫的影响及对策[J].植护技术与推广,2001(2).

[3] 杨勤民,王玉玺,常兆芝.后过渡期植物检疫面临的形势及应对策[J].植物检疫,2007(21).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9

对竞聘植检站副站长这个岗位,我觉得我将是最佳人选,其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热爱这个事业、热爱这个岗位。多年的植保植检工作经历让我割舍不下这份事业工作,干一行爱一行的我有信心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第二,我适合这个岗位。首先,我是专职植物检疫员,并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次,我熟悉业务,具备了这个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并能使植物检疫工作得到很好地延续,在这个岗位上将更能发挥我的才干。

第三,我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很好的处理上下级、同事间的关系,而且我好学肯钻、有百倍的信心胜任这一岗位。

假如我这次竞聘成功,我将倍加珍惜这个机会,把它作为人生新的起点;我将摆正自己的位置,搞好同事间的团结和业务上的分工与合作,正确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植检站的实际情况,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努力开展工作:

一、植物检疫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我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植检队伍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加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的宣传,努力搞高全民的植检法律意识。

二、认真开展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抓好水稻细条病、柑桔溃疡病、美洲斑潜蝇等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调查和控制、扑灭工作,做好红火蚁、加拿大一枝黄花、柑桔木虱等疫情的监测工作。

三、组织开展好柑桔黄龙病的防控工作,力争几年后在我县扑灭该病,保护全县柑桔生产。

四、加强对植物检疫签证点的监督管理,规范签证服务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增强抵卸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能力,保障健康植物、植物产品的流通,保护我县农业生产安全。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10

从1966年开始“”期间,植物检疫工作也受到严重冲击,除因外贸出口农产品检疫的需要,全省对内检疫工作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这期间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在全省普查了棉花枯萎病、黄萎病;二是开展了棉花产地检疫工作,日常工作主要是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其他工作则无法顾及。这期间我省水稻白叶枯病、棉花枯萎病、黄萎病、毒麦等在各地迅速传播蔓延,面积不断扩大,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31979~2009年植物检疫工作迅速发展

3•1建立健全植物检疫机构。1979年7月,湖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湖北省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站和湖北省生物防治实验站,并增编充实原湖北省植物检疫站,三站共定编60人(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植检站),隶属省农业局植保处领导,在武昌南湖马家咀购地26•67hm2,建实验大楼、养虫室、温室、培训楼及宿舍等。1986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为正处级事业单位。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动植物检疫局成立,负责外检的武汉植物检疫站合并到该局;1992年至今,省植保总站内仍保留湖北省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植检工作。目前,湖北省17个市、州,68个县、市、区和沙洋农场均设有植物检疫机构。

3•2检疫法规不断完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最重要的法制依据是国务院1983年1月3日、1992年5月13日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农业部1995年制定并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和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10月14日、1996年12月30日修订的《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有关部委、我省有关厅局和植保植检站为了做好植物检疫管理,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一系列植物检疫规范性文件也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依据。除了以上规定外,植物检疫人员在开展植物检疫行政执法时,还必须遵守国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普遍规定。主要有全国人大颁布的《刑法》、《农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种子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部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等。

3•3加强培训与学术交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每年对新增专(兼)职检疫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在岗检疫员不定期轮训。1988年11月,湖北省植物检疫协会成立,这是国内成立较早的专业协会,协会成立后组织多次学术活动。1992年12月,湖北省植物检疫学术研讨会召开。

3•4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1985年3月,省农牧业厅根据国务院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当时除全国规定的16种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外,结合湖北情况,印发《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经1996年和2000年两次调整,湖北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有19种,其中病害16种,虫害3种。2009年11月,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调减为8种,蔗扁蛾、谷象、花生根结线病、茶饼病、药材紫纹羽病、烟草蚀纹病毒病、小麦全蚀病和十字花科根肿病。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经2006和2009年两次调整后,现有29种。其中真菌6种:黄瓜黑星病菌、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细菌6种: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柑橘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瓜类果斑病菌、柑橘溃疡病菌;病毒3种: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线虫2种: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虫害9种:红火蚁、稻水象甲、马铃薯甲虫、蜜柑大实蝇、苹果蠹蛾、美国白蛾、葡萄根瘤蚜、菜豆象、四纹豆象;杂草3种:假高粱、毒麦、列当属。

3•5全面开展疫情普查。1979年,省植物检疫站组织华中农学院师生对湖北省外贸、粮油食品、土特产、烟草、茶叶、中药材等单位仓库进行调查,采集标本100多种,发现检疫对象有四纹豆象和咖啡豆象。从2000年起,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普查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疫情普查,湖北省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萝卜细菌性黑斑病菌、柑橘溃疡病菌、黄瓜绿班驳花叶病毒、棉花黄萎病菌、烟草蚀纹病毒、桑黄化矮缩病、四纹豆象、稻水象甲、丹参紫纹羽病菌、茶饼病菌、假高粱、毒麦等;危险性杂草一枝黄花、紫茎泽兰。未发现红火蚁、葡萄根瘤蚜、大豆疫病菌、香蕉穿孔线虫等。

3•6疫情的扑灭与控制。疫情是指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及省、市、自治区补充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发生分布情况。由于“逃检”、“漏检”及其他难以预料的原因,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新区是不可避免的。如发现得早,趁未扩散之前,争取当地政府支持,通过行政法制手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制执行封锁、控制、铲除措施,是完全可以扑灭或基本控制的。2004年,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在全国首次了《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封锁、扑灭、控制预案》(鄂政办发[2004]56号)系统地解决了这些难题。根据省级《预案》,各市、州、县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政府《预案》。《预案》规定各级发改、财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科技、出入境检验检疫、广电、气象、民政等部门在发生疫情后,迅速组成疫情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扑灭疫情行动。由于及时启动植物防疫《预案》,有效控制了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溃疡病等疫情。

3•7建立无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立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如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首先要确保繁育基地的安全,防止基地外的病、虫、杂草特别是检疫对象的传入;其次,基地繁育出来的种苗是真正无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而且一般病虫也尽可能少的健康种苗。生产健康种苗,能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堵在源头,有效防止其随种苗传播。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农业部植保局指导下,全省建立12个棉花无枯、黄萎病良种基地,收效较为明显

3•8产地植物检疫、调运植物检疫和市场检疫。产地检疫是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在生产期间由两名专职检疫员调查是否发生有植物检疫对象,对调查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在调运时不再检疫,只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调查发现检疫对象的,采取检疫防疫处理后,检疫合格的控制使用,不能进行防疫处理的停止调运。调运植物检疫是根据国家规定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调运单位或个人申请,由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检疫检验、监督处理和签证过程。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站授权的植检部门签发。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由县级以上植检部门签发。市场检疫是在掌握疫情动态和了解上市或调运的农产品种类及其来源去向的基础上,把来源于疫区的相应农产品确定为应施检疫的重点,植物检疫人员深入市场进行检疫。同时,严禁向非疫区调出和销售带有疫情的农副产品。在市场检疫中应针对有疫情隐患的各类农产品,不论强调何种原因,必须依法强制施检(或复检),发现检疫对象时应立即采取封锁措施予以扑灭,并进行彻底除害处理。

3•9公路铁路设站(点)检疫。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1997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设站封锁美洲斑潜蝇传播蔓延的报告》,同意设立麻城市福田河等17个植物检疫临时道路检查站。199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厅下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部分临时动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点的批复》,同意在黄梅界子墩等设立18个临时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点。由于个别检查点违规操作,1999年元月,一度恢复的“路检”工作暂时停了下来。2008年,省农业厅和武汉铁路局联合发文,在全省铁路货运站设立植物检疫签证室,开展植物检疫工作。2009年,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全省恢复了10个临时植物检疫监督道路检查点。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11

二、行动目的

本次专项行动坚持以“依法检疫、依法处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整体工作目标和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着力整治林业植物检疫证书办证程序,严厉打击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提高涉木企业或个人法律意识;

(二)加强与交通、邮政、邮电及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抓好检疫源头管理,全面提升检疫人员素质和监管水平。

三、行动事项

(一)检查对象

对竹木、种苗、花卉、木材加工等涉木企业进行检疫检查,重点检查电网、电力和通信工程中的电缆盘和光缆盘,同时将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纳入本次执法重点。

(二)检查场所

木竹加工场(点)、贮木场、建材市场、种子、苗木和花卉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电力、电网、通信工程建设工地以及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重点场所。

(三)查处范围

1、未依法进行检疫申报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伪造、贩卖《植物检疫证书》的;

3、未经检疫擅自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4、从松材线虫病疫区非法收购、经营等调运松木和松木制品的;

5、负责执行国家检疫任务,但未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的;

6、其它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规行为。

四、行动要求

(一)制定行动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充分结合本行业涉林涉木状况,制定科学、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二)开展执法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前专题培训,重点讲解《行政许可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掌握好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熟知情况。

(三)抓好宣传。本次执法行动要将宣传工作前移,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行动前要印制宣传资料,并及时送发林主手中;行动中要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对大案、要案给予及时曝光;要在媒体上开通“检疫热线”专栏或制作专题节目,就当前检疫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到现场解读、解答观众提问或疑问。

(四)落实执法责任。本次专项行动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行动步骤

保康县年林业植物检疫“蓝盾护绿”专项行动分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6月10日到6月15日)。成立行动领导小组,组建行动专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参与执法行动的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这次行动的重大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和监督

2、调查摸底阶段(6月15日到6月30日)。深入到木竹、种苗、花卉及木材加工、经营等企业(单位或个人)和建设工地调查摸底,做好检疫登记,建立台帐。

3、执法处理阶段(7月1日到8月15日)。主要任务是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出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

4、总结提高阶段(8月16日到9月15日)。对这次执法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执法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

六、行动保障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12

    林业生物灾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据统计,我国现有林业有害生物8 000余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92种;年均发生面积1 067万hm2,已超过年人工造林面积;年致死树木4 000万株,等于损失掉年造林面积的8%;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达880亿元,相当于全国林业总产值的1/10。尤其是一些危险性病虫害,如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杨树蛀干害虫等对森林资源的安全威胁更大,有的地区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环境。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制约了生态建设步伐,威胁到我国生态安全,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生态建设的障碍[1、2]。

    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主要任务是保护一个国家或地区林业生产的安全和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根据国家或地区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植检法规,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人为远距离传播和定殖。这是一项集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措施。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商品尤其是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日趋丰富,加之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重视,退耕还林工程、天保工程的启动实施,都要求森林植物检疫要充分起到“过滤器”的作用,既要把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危险性病虫检查出来处理干净,又要让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因此,必须努力做好森林植物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为林业生产、植树造林提供良种壮苗[3]。

    1产地检疫须从源头抓起

1.1从源头上杜绝病虫害的发生蔓延

近几年,随着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每年都需要大量的造林苗木,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不断鼓励农民进行林木育苗生产,以满足造林绿化需要。然而,农户育苗,多以农户个人分散进行,并且多在山区、浅山区的闲散地块上进行,难以集中管理,并且,出圃时间集中,流通渠道多。因此,每年春季,森检机构应和林业站、种苗站深入各乡镇及育苗户认真落实每年的育苗品种、数量及种子、插穗等繁殖材料来源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把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在苗圃地,把病虫害消灭在种苗的培育生长期、出圃前。也就是消灭控制在源头,才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1.2搞好技术服务,进行种苗生产的全过程监督

产地检疫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林农由于自身思想、素质等原因,进行种苗生产,多是粗放管理,只片面追求数量,而忽略质量。认为只要除除草,浇浇水就可以,零星的病虫害无关紧要,更重要的是由于不懂得技术,即使有了病虫害,也束手无策,不知道应该怎样去防治。因此,要做好产地检疫,就必须搞好技术服务,深入到田间地头,认真进行检疫调查,随时进行除害处理。从种子入土,到种苗出圃,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只有这样做,才能使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从而积极配合这项工作,保证产地检疫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为林业生产提供优质种苗。

    1.3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苗基地

单靠农户个人零星地进行种苗生产不能完全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必须有计划的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培育繁殖材料基地[4]。

    1.3.1慎重选择地点林业部门建立种苗基地前,必须征求森检机关的意见,要有森检机关参与。为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苗的生长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1.3.2严格选用繁殖材料选用健康繁殖材料是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苗基地的重要环节。当地近几年培育经济林木种苗很多,每年都需引进大量的接穗、插条等,必须严格检疫。否则,极易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引入、扩散。

    1.3.3加强管理,抓好防治工作对本地现有的几个大型苗圃基地,必须加强管理,聘请兼职检疫员,定期调查种苗基地病虫的发生情况,做到及时防治,使之逐步成为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苗基地,为林业生产提供更多优质种苗。

    2调运检疫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2.1对检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简单地认为森检主要是对现有林木的病虫进行药物防治,而忽略检疫工作,再加上人力物力的限制,容易出现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

    2.2人员素质偏低、基础设施薄弱

没有必需的仪器设备,甚至最简单的检疫工具都难以配齐,达不到快捷、准确的检疫要求。即使到现场,也只能是进行简单的目测,多数以肉眼直观检查、凭经验判断作为主要检疫手段,很难保证检疫检验的准确性,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疫情的检出率。对森检人员的要求不严格,部分人员不能很好的掌握相关病虫害防治和检疫知识,只是知道几条森检法规。使得防治和检疫脱节。

    2.3产品流通的特点

决定调运检疫的复杂性就灵宝当地而言,林产品主要是小径坑道木和极少部分杂木坑道木及少量的小水果和干果。地域分布分散,难以统一管理。例如,本地的坑道木,前几年,由于市场闭塞,山上的坑道木采伐后统一运到县城附近的十余个木材货场进行流通,由货场统一办理各种木材手续包括检疫手续,易于检疫工作的开展。而近几年,由于林木日益减少,再加上价格因素,使得一些外地商贩直接上山,到林区组织坑道木外调,而且为了减少开支,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检查,给检疫工作的开展形成很大难度,造成病虫害的人为传播蔓延。

    2.4现场检疫困难

多数情况下,都是林产品已装上车准备运走,且多在下午或晚上,货主才到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间仓促,给现场检疫带来很大难度。

    2.5有关部门不能很好配合调运检疫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邮寄,但实际上,一些部门由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往往不能这样做而使一些林产品未经检疫便进行调运。再加上铁路和邮政部门查验检疫证书的难度也较大,从而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输出留下了空挡。

    2.6检疫要求书执行不规范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须经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在日常工作中,各省执行不一致,苗木调运时,即是向对方要求检疫,调入单位也不能及时提供规范的《检疫要求书》,有时还出现手写证明的现象。尤其春季,一些造林单位为了提早完成工程,并不事先征得森检机构同意,就大量调运苗木,使外来有害生物趁虚而入。

    3加强调运检疫工作的对策

3.1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并支持检疫工作加大投入,配备必备的仪器设备,经常组织森检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之能熟练掌握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技术,做好调运检疫工作。

    3.2抓源头管理,杜绝检疫漏洞

对于调运检疫工作,也应该从林产品流通的源头进行管理。例如,对于木材等林区产品,根据其实际流通特点,可以通过上级部门的统一协调,会同林政、公安等部门,在木材采伐前或采伐后未运走前,直接上山,统一登记报检,实地检疫处理。

    没有森检机构的检疫证书,绝不能办理其他木材外运手续,从根本上杜绝漏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3.3健全森检法规,为检疫执法提供依据和有力保障我国现行的森检法规是1992年修订执行的,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森检工作的实际需要。法规中,有关检疫执法方面的条例太少,而且不能够根据现实的流通特点进行相应的补充规定[5]。

    作为主要执法依据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第30条,规定可以处以50~2000元的罚款,这一规定范围太大,工作中难以把握准确尺度;第30条中例举的5种违反规定行为,全部是指没有进行检疫而进行调运,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植物检疫证书,但不规范,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近几年,下发的各种有关检疫方面的文件也只是以通知、函件等形式出现,根本就不能作为执法处罚的依据。由于以上三方面原因,给森检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所以只有逐步建立、健全森检法规体系,才能更好的进行调运检疫的执法工作。

    3.4严格要求,严肃执法

调运检疫工作不仅是一项技术服务工作,更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

    3.4.1严格要求森检机构对检疫员队伍要认真管理,植物检疫证书不得随意发放,检疫专用章不可事先盖好,不能交给非专职检疫人员管理、填写。

    3.4.2严肃执法有条件的地方,森检机构应派专职检疫员到木材检查站工作,积极与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共同搞好调运检疫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必须亲自到现场,认真检疫。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决不允许出现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苗木检疫必须坚持检疫要求书制度,各地区要协调与保障检疫程序的规范性。只有真正做到严格要求,严肃执法,检疫工作才能够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与输出。

    3.5建立健全森林检疫网络

目前,森检机构人员少,任务重。要改变这一现状,更好地开展调运检疫工作,就必须依托林政或森林公安分局的执法队伍,培养专职检疫员,进驻木材检查站或林业执法大队,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森检网络,行之有效地开展森检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星耀,骆有庆,叶建仁,等.国家林业新时期的森林生物灾害研究[j].中国森林病虫,2004,23(6):8-12.

[2]张星耀,骆有庆.中国森林重大生物灾害[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植物检疫执法论文篇13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作为我国贸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商品进出口起着重要的把关、服务与促进作用。伴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日益增多和高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开放型经济的日渐形成,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的作用也日益加大。但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层出不穷的技术性检验检疫壁垒也使得我国检验检疫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我国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由于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不到位、行政机关的执法缺乏严谨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表现出诸多不适应之处。如何在短时间内完善我国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从而使其在适应WTO规则的同时,维护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经济利益,进而维护国家与形象尊严,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探讨研究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存在的问题,寻找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主要是由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以及与之相关联和配套的其他业务和行政职能的有机组成[1]。

(一)发展历史

1.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但进出口检验检疫主要有英美法等资本主义国家控制,至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才开始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1932年,国民政府通过《商品检验法》,成为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建国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出台。1972年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的通知》,要求商检部门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正式确立。该法规定了商品检验的宗旨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以及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等基本职责。

2.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则》、《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这是我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制度。1939年4月,上海商检局开始实施植物病虫害检验。这些制度的颁布对于保护当时国内的农业和畜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农畜产品的出口。新中国建立后,由中央贸易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成立。1952年明确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以后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开放的口岸设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正式颁行,标志着我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3.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1873年,英美等国家即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了卫生检疫机构,订立了相应的检疫章程,并任命一些当时被外国掌管的海关官员为卫生官员,开始登轮检疫。这就是我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1930年,《海港检疫章程》出台,成为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自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松散的状态。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防疫处设立防疫科,接管了原有的17个海陆空检疫所并更名为“交通检疫所”。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建国后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颁行,这是建国以后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从此卫生检疫工作有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卫生检疫工作,卫生部先后《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实施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改善了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工作的面貌,扩大了卫生检疫在国内外的影响。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2年,各地卫生检疫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卫生检疫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4.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发展的新纪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得到了迅速、全面、长足的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在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法规建设、设施装备等各个方面不断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2]。

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职责更加明确,法律地位更加清晰,机构和人员更加精简、高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在各地的直属局于1999年8月10日同时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已全面进入新的时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直属局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新纪元。

(二)现状分析

毋庸置疑,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对保证经济的顺利发展、保证进出口货物质量、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突破国际技术贸易壁垒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每年因进出口检验检疫问题,我国商品出口额的损失就约有500多亿美元,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因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160多亿美元。面对这触目惊心的数字,我们除在理论的高度上对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来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外,更主要的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管理、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加强、提高。

二、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3] 这其中所说的“商品合格制度”很是值得我们进行深层次的剖析。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有了新的要求,已经从单一的温饱转向对卫生、健康、科学的绿色饮食的需求。出于迎合消费者的经营心理,于是越来越多的商家给自己的产品贴上了绿色标志。然而,这绿色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呢?一个“三鹿奶粉”丢掉了我国消费者对国内的奶制品市场的信任;一个“双汇冷鲜肉”丢掉了我国消费者对国内的肉类市场的信任;一个“红心鸭蛋”丢掉了我国消费者对国内蛋类市场的信任。在不久的将来,又将会有多少的“绿色产品”将丢掉我国消费者的信任?我们透过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不难发现,那些所谓的权威认证已经变得不那么权威了,消费者放心的产品也变得不那么放心了。究其原因,除生产经营者自身诚信缺失、道德沦丧外,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更是不容忽视。这些不放心、不信任的背后暴露出的法律空白,法律漏洞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标准制定相对滞后且粗疏,可操作性差

整个我国的制度标准体系虽然领域覆盖面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标准水平相对不高,内容缺少预见性与前瞻性,与市场发展不同步,与WTO规则没有完全接轨。在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中,我们不乏看到“表A.2中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实际生产需要适量食用的添加剂”这类表述[4],在一份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定四个环节之后对外公开的政府公文中,我们居然看到了这样标准不明,暧昧不清的语句,可想而知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远超出2 000余种,但却只有10%左右的有相应的使用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标准更是严重缺失,这不仅制约了我国是食品行业的发展,危害人民的生命健康,更制约了我国在食品出口方面的发展。这种标准的缺失不仅仅体现在食品问题中,诸如重金属、农药、兽药等有毒物质造成危害。由此可见,国内制度中还有许多需要弥补的漏洞,需要填充的空白。前不久发生在欧洲食品市场上的“马肉风波”,同样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商人用只有牛肉价格1/3的马肉冒充牛肉,以此获得巨额利润。然而,由于欧洲食品加工行业具备可追溯性,经过层层追溯,即使各个环节的生产商和供应商纷纷撇清关系,把责任推给上下游企业,尽管一定程度使得食品监管问责难度增大,但是依然能够及时查明原因,控制问题食品的来源。透过欧洲的“马肉风波”,我们在唏嘘于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的同时亦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应该学习的地方,看看欧洲食品加工行业的可追溯性我们是否具备,出现问题后的应急措施我们又是否到位。面对“舌尖上的安全”问题,我们在标准制定和完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基础类标准薄弱,欠缺完善

所谓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亦即在现有的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将行政程序和行政规范予以明确规定,使得检验检疫工作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在新时期新阶段检验检疫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对于环保、节能、可持续等新领域的基础标准的界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基础性标准是标准化活动中最基本的、有广泛意义又能起到重大统一协调作用的通用标准,是制定各项标准、做好标准化过程管理的重要依据[5] 。目前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中规程和方法类的标准多,管理等基础性标准较少,以标准制修订为例,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定是4个主要环节,每一环节都存在一个过程控制的问题,如何抓住过程控制的关键点采取有效措施,环环相扣把住质量并没有相关基础性标准作为管理依据,导致标准整体质量不高[6]。现行的标准种类繁多,过于杂乱的同时且缺乏基础性与系统性,给科学的管理和执行带来了较为负面的影响。

(二)检验检疫的贯彻实施不到位

对现有标准体系的执行不到位。抛开有些政策在制定之初就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缺点,政府部门对其政策的制定目的以及适用方向缺乏相应的宣传,使得社会各界对于其没有明确的认知,从而造成社会参与度普遍较低的现象。着眼于宏观,我国的检验检疫制度目前还停留在重制定,轻实施的阶段。众所周知,实践出真知,一个政策制度的制定只有经过实践才能发现问题,从而达到不断完善的良性循环。然而,我国目前检验检疫标准的执行与实施、推广还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主要有如下体现。

1.社会各界对标准概念认识不清,存在诸多偏见

我国民众普遍认为,“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就说明“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很多发生产品问题的企业也经常以“符合国标”作为免责借口[7]。然而其孰不知,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着根本的差异。食品安全意味这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的统一,而食品卫生则仅关注过程安全。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的安全并避免伤害的担保,而食品质量指的是食品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2.国内中小企业的标准意识单薄不清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人员少、规模小的先天不足造成因生产成本与利润空间的不对称问题而不能主动自觉应用标准生产,同时对检验检疫制度标准缺乏系统研究,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缺乏自主参与的意识。因此,如何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出口附加值,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思考标准化先行可以帮助解决的技术问题,努力提升检验检疫形象,是检验检疫机构面临的重大机遇与挑战[8]。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执法即对于国家的经济利益与国家尊严起到重要作用,更是与人民生活、社会和谐休戚相关。

3.行政执法缺乏严谨性

“奇幻漂流黄浦江”的2万多头死猪使本就公信力不足的检验检疫行政部门的可信度雪上加霜。浙江嘉兴的死猪是卖给猪贩子的,虽然《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者病死的动物的尸体必须经过无毒化处理,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但政府对于地下市场的管束并不是很严。直至去年,嘉兴市政府严厉打击了收购死猪的贩子。第二年,当地存栏生猪大批死亡时,养殖户既找不到猪贩子,也得不到政府按照规定发放的掩埋死猪“善后费”,就干脆往江里扔[9] 。我们不难看出,检验检疫行政部门的执法不严既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倡议变成了空洞无物又使人民遭受大量损失。这样的执法态度、执法行为,无疑为检验检疫的完善设置了无形的障碍。

(三)机构设置与国际体系脱节

1.检验检疫部门职责界定不明

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配置日趋完善,然而机构职能的设置与国际体系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检验检疫职能部门一方面承担双重任务,既管检疫,又管检验;另一方面又履行双重职能,既注重进口,又注重出口。例如:国外动植物检疫大多归口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且权责分明,工作范围明确,多部门交叉、重复现象少。不少发达国家的口岸栋房屋建设与在植物检疫机构合并在一起,其基本只负责疫情检疫,检验工作由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多数国家更重视进口检疫,出口检疫主要依据进口国要求进行。相比之下,我国进出境检疫经历了多次变革,机构和人员队伍日益强大,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只能设置与实际运转相对复杂。

2.内外检业务分离

农业部下设的植物检疫机构与国家林业局下设的森林检疫机构分管国内检疫,农林产品的种子和苗木的进口审批划归在农林两个部门,另外根据进口量的大小由地方和中央分别管理,其他进口植物及其产品则由检验检疫部门审批。这种职权设置不论是在产品覆盖方面还是程序的完整性方面都给检疫监管及疫情防控带来了极大的不便[10]。

三、相应的建议

针对于我国检验检疫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一)继续拓展标准化体系的覆盖范围,同时加大基础性标准体系的比重

基于标准化体系的基础作用,结合新形势下检验检疫所涉及的公共领域,尤其是针对商品的低碳、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等性能制定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制定更需要完善。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提升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制定标准与技术含量,填补基础性标准体系中的空白点,更正现有标准不同程度存在的相互抵触的现象以及废除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需要或不符合国际标准的部分。某些已经落后于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的的部分产品研发落后正在成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瓶颈之一。健全检验检疫的行业标准体系,使其更具备计划性、前瞻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加强检验检疫制度的标准比重,规范标准制修订操作流程,以确保标准质量。

(二)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做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人性监管

检验检疫涉及食品、药品等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能力,竭尽全力保证质量问题无瑕疵。行政能力是行政机关的灵魂,检验检疫系统更是如此。因此,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应从质量和服务两个方面入手。针对近年检疫事故频发,究其原因,除了企业经营者道德责任缺失、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外,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等行政监管机关能够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来应对当前大事多,突发事多,难事多的现状。树立忧患意识,将预防风险管理的思想,规避风险的方法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保证和提高行政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一方面,深化人员监管能力建设,通过加强行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另一方面,应加强行政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规范工作行为,减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加强完善执法依据和业务档案平台。及时更新执法依据检验检疫管理现代化,为现代检验检疫制度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平台。

(三)跟踪国际先进标准,加快检验检疫职能部门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合理化

当今国家间贸易的竞争主要体现为产品质量的竞争。为此,我们只有加快与世界接轨的步伐,不断跟踪国际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框架,积极宣传推广和应用实施标准推进检验检疫进程,才能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才能依法把关,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提高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加入WTO后,各项检验检疫制度均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针对检验检疫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现状,还应加强制度完善、应急措施的完善、信息技术系统的健全,使我国检验检疫成为维护国家贸易安全的最坚实的屏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媛媛.检验检疫现代化和检验检疫能力建设的探索[J].求实,2012,(S1).

[2] 刘霜秋.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概况[J].认证技术,2011,(8):21-23.

[3]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对外贸易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十五号.

[4]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

[5] 阎笑呜.严格标准制订的过程控制和审查调高标准质量[C]//第四届标准化论坛论文集,2006.

[6] 李春田.现代标准化方法——综合标准化第六章标准综合体[J].中国标准导报,2011,(12):4-8.

[7] 于力.我国出口贸易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原因和对策[J].云南财经学院学报,2008,22(6):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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