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如何管理实用13篇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1

经济学科门类众多,研究范围广泛,有研究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某一部门或产业经济运行规律的部门经济学,研究生产力和科学技术中的经济问题的生产力经济学,研究经济活动中各种数量关系的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研究全世界各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的世界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研究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及其规律的宏观经济学,研究厂商(企业)和消费者(家庭)经济活动的微观经济学。

无论是从经济学的产生还是从经济学的应用来看,国家的经济运行与发展需要经济学,实现厂商(企业)利润最大化需要经济学,个人、家庭理财消费同样需要经济学。

据说在西方,最先使用经济一词的是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意为“家庭管理”。色诺芬写了一部论述经济问题的著作即OeconomicusorEconomics,中译本译为《经济论》,按希腊文原意是“家庭管理”。所以有人把色诺芬这一著作称作《家政学》,更切书名原意。古希腊思想家都很重视家庭管理问题的探讨。在色诺芬之前,一些思想家已经谈至家庭管理的重要性,但根据有文字可考的文献,色诺芬最早应用经济一词作为书名。现在西方国家英文Economics一词就是从希腊文“家庭管理”这一词演变而来。当然,古希腊思想家所说的“家庭管理”和今天我们所说的“家务管理”或者说“家庭理财”还有所不同,它是为奴隶主的家庭经济管理设立的一门专门学问。可以说这种“家庭管理”就是现在经济学的前身,色诺芬的《经济论》则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经济学著作。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2

就业竞争力差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问题。对于临近毕业的贫困生来说,由于家庭背景、就业观念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原因,在择业与就业的过程中也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其次,各方面综合能力的欠缺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他们在学习上投入了极大的努力,但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的比例仅占6 % ,他们的英语四、六级通过率以及操作计算机的能力也低于其他学生,他们的英语基本都是“哑巴英语”[ 1 ]。综合能力的欠缺也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而解决这些心理和综合能力方面的欠缺最佳的途径就是加大对这部分学生的能力培养,为他们提供较多的社会实践的机会,使其能够通过接触社会,参与实践活动尽快的打开心结,自我调节,适应社会。所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的能力资助问题应该成为社会、学校热点关注的问题。

一、 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存在的问题

1.资助手段相对比较单一

多年来,学校及社会各方面在重点帮助解决贫困生经济困难问题的同时,却较少关注对他们的心理解困、精神资助与健康成长的关爱,在资助模式上出现了重物质和经济资助、轻能力帮扶的倾向[2]。

而社会上各种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基金也多是选择一定的受助群体,简单的进行经济资助,这种资助方式虽然简便而直接,也能比较快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燃眉之急,但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长期的身心健康、能力培养作用不大。

2.勤工助学岗位少、层次低

相比较直接的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勤工助学不仅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资助,有效地帮助了他们度过生活难关,顺利完成学业,而且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培养、社会锻炼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帮助,是既能解困助学、又利于育人的方法之一[3]。

目前各高等学校基本都有相关的勤工助学管理和服务部门,但由于普遍只有高校学生管理部门的参与,而高校环境相对比较简单,能够提供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岗位非常有限。很多高校投入不少精力将勤工助学推向社会,但由于受社会劳动力竞争的影响,同时学生存在学习任务上的时间限制,导致在社会上形成勤工助学市场的效果并不理想。

另外,大学生勤工助学很多还仅停留在低层次的简单劳动上,很多高校的勤工助学岗位仅限于打扫教室卫生,管理宿舍楼等。这种助学活动虽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但对参与同学的知识应用、能力拓展帮助不大。对于提高这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锻炼、综合能力锻炼效果不明显。

二、 如何通过加大勤工助学力度进行能力培养

如何改变目前资助手段相对单一,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是我们必须思考与研究的课题。

1. 社会资助手段和形式多样化

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受助的同时能够获得更多综合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要求经济资助的实施主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多方位的资助活动,例如精神资助和能力资助。

单纯的经济资助手段虽然能够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这只是简单的授之以鱼。如何能够使资助手段更有力,内容更丰富,就要求高校、资助者或资助团体将经济资助向勤工助学的角度转变,通过勤工助学的过程来进行能力锻炼,授之以渔,使得受助群体在走入社会后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贫困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对于其自信心理的培养也很重要。

中国肯德基曙光基金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中开创出了一种新的模式,除了在经济上资助贫困优秀大学生外,同时又给同学们提供了勤工助学的机会。受助同学们通过在肯德基餐厅打工,有更多的机会来接触社会,主动的融入社会。

可口可乐公司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也走出了一条比较有特色的路线,为受助学生提供先进的企业文化的教育,有计划的举办企业人力资源的培训活动,并且利用植树节等机会对受助群体进行感恩和回报社会的教育。这些举措对于受助学生的能力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都有很大帮助。

2. 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化

勤工助学岗位受限惟一的出路就是把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推向社会,在社会的广阔市场上去拓展大学生勤工助学的领域和岗位。

目前各高校的勤工助学主体仍然是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在勤工助学推向社会的过程中由于精力和能力有限,勤工助学社会化的效果不明显。

为使勤工助学社会化效果更明显,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金来管理和发展勤工助学,由高校让位给社会力量来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参与,通过充分的社会实践锻炼解决学校和社会脱节问题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能力。

3. 加大力度提高勤工助学活动的层次

目前勤工助学的层次基本为劳动型,校内的勤工俭学曾是一个颇为尴尬的岗位, 因为学生一旦加人就意味着被贴上了“贫困” 的标签[4]。大学生是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如何使勤工助学更好的和学生所学知识学习结合,提高勤工助学群体的专业技术水平是勤工助学面临的问题。

提高勤工助学活动的层次就需要学校教学科研实体的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实体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参与专业相关生产实践和社会服务的机会并从中获得一定数量的报酬。受助学生在获得经济资助的同时提高专业能力。

提高勤工助学活动的层次还需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技能培训,使其有更多的机会参与高层次的岗位。为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技能,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处开展针对贫困学生的英语口语培训和计算机技能训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技能提高参与勤工助学,更有利于加强信心和动力,而并非耻辱和低人一等。

4. 积极引导勤工助学向“创业型”转变

目前很多高校基本采取学校拔出部分资金用于资助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但毕竟高校资金有限,不可能完全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要改变这种境况,就需要勤工助学活动在学校给予一定的“输血”和有自身的“造血”功能。学校积极引导勤工助学形成创业模式,由学生经营、管理,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再次为其它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形成良性循环。

这种“创业型”的勤工助学活动,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真正参与经营,学会如何开拓市场,如何在市场中竞争、如何进行管理,真实的锻炼社会能力,有更强的克服困难的能力,甚至有助于个人人生计划的形成。

5. 利用勤工助学为着力点进行感恩教育

随着勤工助学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可以将勤工助学为着力点进行思想教育和感恩教育。

勤工助学参与同学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拿出来作为支持学弟学妹发展的基金,或者这部分同学工作后将自己的第一份工资捐给基金,通过这些感恩回馈的教育,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有善心,更懂得珍惜和感恩,能够正确对待贫困,自强自信,自立成才。

三、 关于高校勤工助学模式的一些思考

随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的压力和挑战不断增加,勤工助学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部分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就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勤工助学体系。

1. 建立独立的勤工助学管理机构

我国高校一般将勤工助学管理和服务挂靠在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来实施,但由于精力和时间投入的不足,工作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满足勤工助学工作的发展,因此高校应建立专门的勤工助学部门来专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事务。该管理部门从贫困生的确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和考核、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等方面来开展工作,使勤工助学工作更有延续性,管理更科学合理。

2.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校应以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职责、岗位内容、考核标准、审批程序等给予明确的规定, 以制度来保证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学习情况、学生参加活动的时间、效果和奖惩等要求, 使勤工助学工作规范操作, 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正当权益。既能保证勤工助学任务的完成, 又能达到培养教育的目的, 使勤工助学活动持久深入地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5]。

3. 广泛吸收资金做为勤工助学开展的基础

我国目前高校勤工助学基金来源渠道单一, 基金总额严重不足。高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与学生学杂费, 基金增值和社会捐赠相对较少。而美国的勤工助学基金则有政府强大的经济资助和政策保证,凡属于联邦勤工助学计划的工作岗位70%-75%的薪酬由联邦政府支付, 剩余薪酬由用人单位支付[6]。

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保证国家拔款和学校基金能够专款专用,独立管理。另一方面,广泛吸收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的一部分,而不是简单的直接以经济资助的方式发给受助学生。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的薪酬也是学校勤工助学也是勤工助学基金的主要来源,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来促进勤工助学的了发展。

四、 结语

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内容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实践证明,勤工助学不仅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寻求经济解困,也要为这部分学生提供能力培养的平台,使这部分学生成为长为坚强而自立、贫困而乐观、综合能力强、对社会有用的优秀人才。勤工助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与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洋.中国农业大学:三种资助一个都不少[N].人民日报,2005-02-17.

[2]王宏卫.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模式转换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7).

[3]张晓琴.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J].中国林业教育,2005(06).

[4]徐真华.知识型取代劳务型:勤工助学的升级[J].中国高等教育,2006(08).

[5]袁琦. 美国高校勤工助学的特点及启示[J].当代教育论坛,2006(04).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3

答: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问:如何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问:如何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答: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问:如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问:如何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4

自2007年创办以来,“汇丰财富论坛”一直备受关注,同样也努力为个人及家庭,在理财的观念和方式上,产生积极的影响。

今秋,“2012汇丰北京财富论坛”如期举行。在经历了2006年和2009年的两波高涨过热后,如期而至的经济泡沫让2012年成为颇为艰难的一年,而中国经济面临下行的风险可能要比年初预期还要明显。樊纲表示,世界经济这一、二十年来的金融泡沫基本破灭,现在开始调整。中国过热的经济增长从可预见性的将来来看也都不会发生。

面对并不乐观的经济走势,对普通家庭而言,这也许是考验理财观念、态度、知识等“内功”的时候了。“当前环境下,理财一定要转换心态,调整对投资回报率的期望。8%左右的中国经济增长率是属于正常稳定的。大家要用适合当前经济环境的眼光来看待市场、看待投资回报。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运用组合性投资来分散风险是合理的理财之道。”樊纲如是说。

屈宏斌也向亿万中国家庭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对于理财,大家不仅仅是要了解股票与债券,还应该积累基本的经济学知识,经济周期的变化会和你的理财息息相关。例如经济下行并不是意味没有理财机会,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意味着通胀也在下行,货币政策相应地会从反通胀的目标收紧货币政策,也会逐步转向为保增长的宽松政策,利率会下来。这个过程中,你在理财方面着重投资债券,那么今年上半年有收益的可能性会比较大,很多固定收益也会比较好。随着经济在三四季度的回暖,政策在宽松但通胀仍然较低时,可以开始关注股票类的资产。”

冠军分享:家庭财富应平衡资产组合的风险与回报

如果说,“2012汇丰北京财富论坛”是对宏观经济的观察,那么与之同期举行的“汇丰百万财智总奖金,启创中国家庭财富未来”活动,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似乎更接地气,也更具指导性。

自7月16日活动启动以来,在为期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共吸引了超过4000个家庭注册报名。通过层层筛选,最终8个家庭晋级决赛。在他们中,既有身处工薪阶层的三口之家,也有双双担任公司业务主干的中产家庭,还有事业刚起步的新婚夫妻乃至“单身贵族”。而他们既存共性又不失个性的理财观念,也从某种层面上,展现着当代中国家庭普遍持有的理财观念与理财现状。

晋级“中国财智家庭总决赛”的8个家庭,在汇丰银行专业客户经理的协助下,结合各自家庭的特点与需求,先后展示了为自己家庭量身定制的40万模拟理财计划。在短短五分钟的时间里,每个家庭“畅享”着未来家庭生活的理财智慧,而他们所分享的家庭财智,更是引发了现场观众对典型中国理财家庭现状的共鸣。

最终,来自上海的唐女士家庭脱颖而出,加冕了汇丰财智家庭冠军,同时也赢得了人民币50万元奖金,与入围决赛的另外7个参赛家庭共同分享了由汇丰赞助的百万总奖金。

作为专家裁判团成员之一,汇丰中国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副总监李峰表示,汇丰通过服务全球客户所得的经验,了解到家庭保障、子女教育、退休养老、财富传承等是大部分家庭都存在的需求,理财规划的难点之一,便是对自身中长期需求做出有针对性的判断。冠军家庭的出色在于夫妻俩人对自己所处人生阶段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财富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变化有较理性的预估。秉承平衡稳健的理财理念,兼顾保障和投资。尤其,作为一对新婚夫妇,能在制定理财规划中注重风险管理实在难能可贵。

“理财是每一个家庭所必需的,但不是所有人都擅长的。汇丰希望以国际视野、环球实力,启发中国家庭的理财智慧,并协助他们找到实现未来家庭生活目标的方向与工具。并且汇丰深信,完善的家庭理财规划是成就财富未来的关键。”李峰如是说。

负责冠军家庭专业协助的汇丰银行客户经理熊雨蔚,也针对中国家庭,给出了自己的理财建议:“唐女士家庭在最早开始理财时,也曾经历过把理财等同于投资股市、房市的阶段,但随着对理财认知的深入,和更全面地分析了自身财务需求,并不断地获得专业的理财建议之后,他们开始学习利用科学工具优化投资组合,而通过这次活动他们已懂得让家庭财富在拥有稳固保障的基础上不断追求增值性收益”。

随着全球化经济所带来的诸多挑战,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开始产生理财的需求。而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科学投资观念以及专业理财指导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凭借环球银行网络和对本地市场的深刻洞察,汇丰也在积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努力为本地客户提供优质的财富管理服务。

此次评选活动之余,汇丰银行还开启了“投资产品组合智引”平台,为拥有不同理财需求的中国家庭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资讯与实用工具。同时,也帮助他们了解自身投资偏好,分析理财现状,了解自身财务需求,获得专业的理财建议,并利用有效的工具优化投资组合。

家庭理财需要长远的目标

BQ对话汇丰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副总监李峰

BQ=《北京青年》周刊

L=李峰

BQ:这一次活动突出了家庭的概念,汇丰在未来是否会将重心放到家庭理财上面?家庭理财和个人理财有什么不同?

L:说到汇丰推动家庭理财,其实我们要回溯到2009年。当时,我们开始意识到财富管理其实不仅是一个个人的行为,更多的是一个家庭的行为,而这也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经常谈到的所谓的财富管理的五个需求,大部分都是以家庭为主。比如教育的需求,医疗的需求,退休养老的需求,财富增长的需求,及财富传承的需求;而这些需求都来自于家庭。

在过去几年里我们都积极地推荐、实践这样的理念,这一次也是非常好的机会,让我们可以把这种理念再一次进行实践。我觉得这一次参赛家庭相对广泛,他们对于金融知识和正确的理财观念的掌握程度,让我感到既惊讶又高兴。

从2007年开始,汇丰每年都在主办财富论坛。以前,我们以专家分享,教授讲座为主,而这一次终于可以看到来自不算草根,但也算非常普通的家庭,来亲自展示他们对财富管理的认识或者实践,这是我们觉得非常高兴的事。

BQ: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您对于家庭理财的建议是?

L:在谈到财富管理的时候,大部分初学者一开始关注的,往往是我需要什么产品,能得到什么回报。而对于八个参赛家庭而言,他们的方案首先考虑的是保障,如何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其次才是如何成为赚钱机器。下一步,他们想到的是如何让孩子在未来,比如16岁的时候去海外留学,这也是很多家庭非常普遍的愿景。

因此,我们的客户经理、我们的银行在这个过程当中协助他们去做的,就是让他们有一个非常清晰短中长期的目标。当然,短期目标不仅仅是买什么产品,它的回报率是多少。短期目标还可以是我要买房子,或者买辆车。然后再到中长期,考虑的可能是何时去留学,或者是希望财务自由,欢享退休生活。而我们会根据客户的愿景,追踪到你的财务缺口,制定相关的配置和安排,帮助客户达到他们的目的。

不要简单地把财富管理和理财等同于某个产品和回报。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5

如何在全球化经济环境所带来的挑战中充分把握机会寻找理财良机,是经营家庭重要的议题。然而面对种类繁多、琳琅满目的财富资讯和理财产品,如何做到真正了解自身财务需求,统筹把握以得到收益最大化,是家庭理财的当务之急。

通过“汇丰百万财智总奖金,启创中国家庭财富未来”活动,汇丰银行希望以国际视野、环球实力,启创中国理财家庭的财富未来,协助中国理财家庭了解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通过专业的财富管理实现从“畅想”到“畅享”未来的转变。

家庭脱颖而出

2012年8月13日,八个中国理财家庭从四千多名参赛者中脱颖而出,最终晋级“汇丰百万财智总奖金,启创中国家庭财富未来”活动总决赛。如今他们的理财宣言和家庭梦想已亮相活动官方网络平台(hsbc-activity.ifeng. com),一场当今中国家庭的财智巅峰对决上演在即,在这炎炎夏末,也势必掀起一股全民理财热潮。9月8日,八个晋级决赛家庭将在汇丰理财专家的指点下,鏖战“2012汇丰北京财富论坛暨中国财智家庭总决赛”现场,在专家、媒体、公众等裁判团的见证下,角逐百万总奖金。

八个入围决赛的家庭,堪为中国现财家庭的典型。他们中不乏创业有成的企业主家庭,有双双担任公司业务主干的新富家庭,也有事业刚起步的“新上海人”乃至“单身贵族”。虽然职业背景、家庭结构各不相同,但他们都怀揣着对未来家庭生活的美好憧憬,并通过不断的理财实践为家庭积累并创造着更多财富。此外,由第三方调研机构尼尔森开展的《典型中国理财家庭财富管理问卷》调研,已于近日揭晓了调研结果,访问本次活动的调研结果揭晓页面( /result.shtml),即可了解更多详情。

在获得晋级通知后,八个家庭纷纷磨拳擦掌、跃跃欲试地要亮出独门绝活,同时更期待在与高手家庭、理财专家的切磋交流中优化自身的理财方法、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乐观理性的新富家庭表示,想借此机会了解更多理财产品,实现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组合;感性的全职主妇分享理财渐渐成为个人爱好的心路,“理财可以让生活多一些选择,最终过上自己想过的日子”;对巴菲特敬仰有佳的企业主家庭,豪迈地放声说出理财梦想“通过理财,来保障未来的家庭生活,并能有余力做慈善回报社会。”

财富新机遇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6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现状

根据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国家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概念属于定性描述,标准模糊。经济困难具有相对性,地区经济的不平衡也会导致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不统一。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都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文件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思路,制定了本校的认定方案,并依此认定贫困学生的身份。各高校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是基本模式是“学生申请―班级评议―院系审核―学校审批”。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符合条件,向学校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在认定过程中,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根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交由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步确定其贫困学生的身份并提交公示。在公示五日无异议之后,正式认定申请人为经济困难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不全面或人为因素等影响,时常出现假冒经济困难学生的现象发生,引发社会的关注。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面临的难题

(一)认定环境欠缺,信息本身缺乏真实性。

学生家庭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程度的前提。目前我国收入申报制度和收入监控机制不健全,“不能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通过税收记录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从而准确判断学生的困难程度”,[1]高校不得不把学生本人当做家庭经济信息的主要提供者。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学生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甚至故意弄虚作假,给认定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由于对开具“困难证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因此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程度的佐证依据之一“困难证明”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实际操作时,因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费用与生源地关系不大,受学生家庭的社会关系和人情关系影响,一些生源地民政部门并未认真考察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把关不严造成了虚假的“困难证明”材料,使得一些非经济困难学生混进了申请资助的队伍。而有些家庭情况确实困难但未能顺利开到“证明”的学生,被划为非经济困难学生,得不到资助。

(二)认定标准模糊,信息采集缺乏全面性。

目前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描述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实践过程中,有的高校通过调查学生家庭收入是否等于或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这个标准具有地属性质,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标准,标准又具有动态性,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而变化。所以通过此种方式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有很大的争议。有的班级通过对递交贫困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对比和排名,按学校给予的名额确定贫困生。这样做虽然能一解燃眉之急,但容易导致一些平均生活水平较高的班级为了避免名额浪费,默许一些家庭经济状况稍差的同学成为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此这种方式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说服力不强,容易引发同学的不满,甚至导致同学关系的紧张。有的班级为了省时省力,满足大多数同学的利益,甚至实行“轮流享受”或者“平均主义”,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资助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质是在综合分析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否困难及其困难程度的判断。因此,必须全面采集能够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信息。采集哪些信息,借助什么途径和方式采集,如何制定比较科学的认定指标体系,是高校普遍感到困惑的难题。高校通过多年的实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已形成一套相应的做法,但在认定过程中主观性较强,主要凭经验、工作人员的素质与业务能力,直接影响到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认定模式落后,信息处理缺乏科学性。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程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现代信息技术及网络平台的支撑。目前高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普遍比较落后,没有运用相应的认定软件系统,信息的采集与加工还停留在手工操作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往往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实现信息的动态管理困难重重。在信息处理时,如何确定不同方面的信息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影响的程度,赋予多大的权重,用什么工具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等,都是高校实际认定工作中普遍感到棘手的问题。目前,高校如何提高采集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及加工的科学性,已经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

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的优化与重构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认定机制。

生源地认定应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中最可行、最有效的一种方式。[2]2010年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我建议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前到高中阶段,也便于民政部门、学校实地走访查证。但实践表明,生源地认定需要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以保障,国家应尽快出台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认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生源地认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定期开展检查,严厉惩罚造假的当事人,将造假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数据库,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做到规范认证,提高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的可信度。

(二)建立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调研,设计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更科学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量化指标包括:1.反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高校、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及两者之间对比关系的指标,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理想边际就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反映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年支出、家庭资产总值、家庭负债总额等家庭情况的指标,这样可以了解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性指标可以包括:学生是否拥有电脑等高档数码产品,穿衣饮食是否节俭,娱乐消费水平如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德育等级,等等。

(三)建立动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源地、家庭人员组成、职业、收入情况、收入来源、贫困证明及受助情况等内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动态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与管理,及时进行信息调整与增减,全方位进行动态管理,至少每学年对经济困难学生重新申报、全面认定一次。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该生的贫困层次,包括升高档次、降低档次及撤档三个方面,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好转的学生应该及时将其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撤档。首先,对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要定期了解,特别要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情况进行跟踪。定期与经济困难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并了解其家中情况。定期与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进行电话沟通,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变化情况。其次,通过实地走访,不仅可以了解学生家庭的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而且可以在学生中形成强大的心理约束力,引导学生讲诚信,确保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3]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制度。

高校应尽快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个人申请―班级评议―院系审核―学校审批”的认定程序。1.建立评选、审批、监督三权分离制度,即班级与学院具有评选权、学校相关部门具有审批权、师生具有监督权,并保持“三权分离”。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归口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归口管理部门,强化职责,提高监控和约束力,对出现的问题追究责任。3.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及时公示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如公布受资助学生名单、性别、所在院系班级,家庭经济情况可以不公布,从而保护受资助学生的隐私,做到评选透明化,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二是在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经济困难学生的消费情况。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就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将弄虚作假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五)转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观念。

从传统的只注重“物质资助”向“物质资助”与“精神资助”转变,并重拓展。在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经济问题的同时,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不断改善他们的心理状况与心理压力,教育他们正确面对经济困难,鼓励他们树立信心、自强自立、刻苦学习,为经济困难学生的健康成长、早日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转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模式。

实现从“无偿式资助”向“回报式资助”的拓展。“回报式资助”就是受资助的学生在享受国家资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义务家教、社区劳动等,从而增强大学生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对党和国家的感恩之情。“回报式资助”,一方面可使那些假经济困难学生因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自动退出,从而实现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动认定。另一方面“回报式资助”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或履行一定的义务换来的,可以缓解受资助学生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受资助学生的心理健康。

(七)加大对大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的力度。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途径,高校要加大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全体学生全面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积极参与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与监督的工作中。通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学生诚实守信的意识,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减少非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降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成本,提高认定效率。

参考文献: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7

(一)资助项目逐年增多

从2006年至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资助种类在原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发展壮大,逐步增加了绿色通道、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校内资助、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就业补贴等。资助项目呈现出资助领域越来越广,资助内容越来越丰富。

(二)认定受助人数逐年增加

与政策颁布前的2006年相比,普通高校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由2006年的1530.27万人次增长至2014年的4064.25万人次,受助人数增长2.66倍。

(三)认定受助金额逐年增加

与政策颁布前的2006年相比,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金额,由2006年的167.29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716.86亿元,资助金额平均每年增长17.55%。

(四)因贫失学情况逐年减少

从目前国家对入学绿色通道、开展生源地贷款、高校助学贷款的落实情况来看,因缴不起学费而失学为低概率事件,我们以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对一所地方大学的学生退学情况进行的原因跟踪分析为例。三年间该校共退学445名学生,其中由于触犯学校规章制度76人、个人原因65人、学习困难51、厌学39人、提前参加工作40人、身体原因26人、不适应大学生活18人、专业问题14人、家庭原因10人、参军9人。因家庭原因退学的学生占退学总人数的2.2%,且上述2.2%退学学生的退学原因不是因为学费问题,而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引发的其它心理问题导致退学。

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快速发展的同时,从微观角度和政策具体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呈需解决,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标准不统一,资助政策宣传不到位,资助后期监管不到位等。

二、高校资助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资助体系与其它资助体系缺少有效衔接

当前,我国资助体系覆盖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各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信息操作平台,但不同层级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渠道,致使信息流通不畅通,间接增加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成本,不利于资助工作的精确开展。以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为例,高校资助管理机构因缺乏学生入学前的资助信息,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掌握情况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导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性格内向不善表达而失助。

(二)高校资助认定管理办法过于笼统

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办法为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学校评定确定资助对象。本人提交申请内容为《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述管理办法虽简述了认定的整个流程,但部分规定过于陈旧,未及时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如:学生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哪些佐证材料,在此方面高校有无权力清单,如何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与合理;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是否应配套相应的培训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等。

(三)高校资助认定工作的宣传教育对象过于局限

目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宣传教育对象为有受助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它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未受到足够重视。此种情况导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得不到有效宣传,使宣传成效大打折扣;二是,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对国家资助政策认知的缺失,增加了他们作为非利益攸关方参与困难认定的盲目性,无法保证认定结果公平合理;三是,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对国家资助政策认知的缺失,不利于校园内高效监督体系的形成,不利于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高校资助认定工作的认定模式利弊共存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有三种主要形式,它们分别是:指定、举荐和选举。三种形式各有利弊,“指定”即由辅导员或认定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指定相关人选,这种做法省时省力,在老师指导下有利于决策,缺点在于个人的主观感觉会对认定对象产生不利影响;“举荐”即由辅导员或认定小组将名额平均分配给若干小集体(一般以学生宿舍为单位),由小集体决定具体人选,这种做法有利于参考学生日常消费,缺点在于绝对平均的名额分配政策不利于认定所有需要认定的学生;“选举”是指通过投票决定人选,优点在于操作方式简单易行,学生认可度高,缺点在于忽略了少数认定人群的特殊性。

(五)高校资助认定工作的资助后期存在监管漏洞

目前,高校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监督重点放在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上。资助后期监管的缺失使部分受助学生获得资助资金后,不是将受助资金用在改善基本生活与学习条件上,而是用于娱乐消费,购置奢侈品,甚至烟酒消费。上述将资助资金挪作它用,不仅背离了国家实施资助政策的初衷,而且对后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产生有害影响,不利与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完善高校资助认定工作的政策研究

(一)整合资助认定工作先进经验,做好顶层设计

我国高校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制度已经日趋健全,但不排除在部分高校存在集体或个人侵占受助资金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上级层面整合资助认定工作先进经验,做好顶层设计。根据地域特点,整合域内高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寻求共性,设计共性中可推广的经验与做法,转化国家层面或地区层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实现制度的自动更新,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与时俱进,提高资助认定工作的实效性。

(二)分类宣传普及资助认定政策

高校应坚持以分类宣传为导向,宣传内容要有侧重点、目的性和针对性,根据宣传对象的不同,可以重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受助学生家长做好分类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侧重点在如何申请、使用资助资金,如何反映自己的合理诉求;宣传目的是通过了解国家政策和资助程序让学生形成正确的受助心态,感恩国家、回馈社会。二是,对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侧重点在国家发放资助资金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学生了解国家资助政策让学生明白合理申请、发放、使用资助资金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让学生要自觉维护受助学生的切身利益,积极监督受助资金的落实与消费情况,培养舆论监督氛围。三是,对受助学生家长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侧重点在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学生在校期间受助信息以及受助资金用途;宣传目的在于通过宣传让受助学生家长感受国家资助政策,分享资助过程,参与到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受助资金的管理。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体系的关键。定性分析衡量的是学生能否受到资助。实践证明,早期的以是否能交清学费作为资助的重要依据,存在道德风险的,容易造成资助资金的流失,使应助人群利益受损,坚持定性分析指标构成的多样化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定性分析可以从学生家庭成员构成、成员收支和主要致贫原因分析等三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决定着学生的受助额度,以事实为前提,当家庭成员平均年净收入低于其所在省市或就读高校所在地年平均净收入者应认定为特殊贫困,高于其所在省市或就读高校所在地平均收入标准低于在校生平均月支标准的可作为一般贫困备选群体,具体可对比学生家庭实际困难和资助规模确定资助金额。总之,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是保障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成效的重要保障。

(四)开发学生资助一体化平台

就中小学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而言,中小学阶段资助对象多是在熟人社会里产生,实地调研成本低、易操作,其反应学生的贫困状况也更加全面、具体、真实、可信,这些优势正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短板,把两者进行有效衔接会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参考。而实现途径即为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一体化平台。平台建设应以当前已有的资助平台为基础,开发研制全国性的涵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所有受助信息的一体化平台。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一体化平台,有利于为国家资助资金的分配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有利于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的动态化管理,亦有利于为非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提供可供选择的资助对象,促进高校资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资助认定后期的监管力度

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到实处,高校应进一步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后期工作的“动态管理与过程监管”,实现资助管理工作的动态化和监督工作的日常化、群众化。

1.资助认定工作的动态化管理。高校在每学年均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做出适当调整,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动态化。

2.构建三级监督投诉渠道。构建以学校监督投诉为主导,班级、院系为辅助的三个等级监督投诉体系。每个层级都应开通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微信、论坛、QQ群、信箱等),并做到热线上墙、上网,方便学生查询,及时了解掌握资助工作实施情况,及时处理资助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8

1家庭理财中常见的误区

一方面,很多人从思想上就认为理财是有钱人才会做得事情,只有有钱人才会去理财,才应该去理财。理财的前提是要有足够的资本,钱不多根本就谈不上理财。一般群众只有靠平常省吃俭用才能够有多余的钱,认为可支配收入中消费剩下的这部分钱应该存放在银行里面获取利息,认为这才是最安全、最有保障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们都知道随着负利率时代的到来,将钱存放在银行并不一定是安全的,从长远来看,钱也会出现贬值的现象。

另一方面,很多人对理财产品的认识不够科学,不够全面。这一部分人群虽然具有理财意识,但是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会买进那种购买人很多的理财产品,呈现出跟风、随大流的现象,这种不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看来选择理财产品的行为是盲目地,有很高的风险性。还有一部分人群在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过于看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其背后的高风险,在刚尝到甜头的时候就出现了亏损,这种做法欠缺思考,不可取的。对于选择理财产品时,应在对其有很深入的了解的基础上,明白其的优势与缺点所在,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理财产产品。

2对做好家庭理财的几点建议

2.1提高对家庭理财风险的认识

理财具有的一定的风险性,在选择理财之前就应该控制风险。就家庭而言,对家庭理财的风险进行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在发生危机时,没有预防措施进行应对,甚至会造成一个家庭的破裂。家庭理财风险可以分为投资风险与风险承担能力两类。就投资风险来讲,投资作为一个家庭资金开源的重要环节,所以投资风险也是家庭在进行理财时应该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投资需谨慎。投资风险也可以分为政治、财务、通货膨胀、利率风险。就风险承担能力来讲,与个人的个性、条件与家庭情况有密切的关系,通常来讲,有些人是风险爱好者,愿意通过高风险来获取较高的回报,还有一部分人为确保资产安全而放弃了可能获取利益的机会。此外,年龄较大的人群的风险承担能力越低;家庭收入、资产越高人群的风险承担能力越高;家庭负担越小的人群所能够承受的风险能力越高。总而言之,家庭理财风险的程度与家庭个人的态度有密切的关系,乐观的家庭其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来讲越强,悲观的家庭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2]。

2.2转变观念,科学规划理财

要做好家庭理财,其关键在于做好家庭全盘性的理财规划。首先,需要打造出一个一生的幸福目标。每一个家庭成员对于自己人生的向往都是不同的,但是想要实现幸福就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需要对理想进行明确,制定出和家庭实际情况相符的财务目标计划。其次,要对当前家庭的财产现状开展分析。需要将资产、负债来进行分类,然后分别进行合并计算,摸清楚家庭有多少的净资产。再次,预测估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家庭的收入情况。需要考虑到家庭中工作成员的收入水平和职业发展,同时还要考虑到存款的利息,如果有股票还需要考虑股息,将这些相加来估算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家庭收入[3]。然后,根据这些来对家庭中不同阶段的理财目标进行确定。例如预计在三年来买车(买什么价位的车)、五年买房(买多少面积的房)、一年后家庭资产达到多少,退休以后生活能维持的水平等等。最后,对家庭的支出进行预算。预算应满足家庭消费的需求与必要的节俭,有计划的家庭支出是实现财富目标的重要前提。

2.3正确使用理财工具

不同的理财工具特点不同,使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在投资的时候需要有相对应的理财知识作为支撑,能够对理财工具进行正确的使用。例如银行存款这种最为基本的理财工具,所需要掌握的最基本的知识就是活期存款的利率标准就是取款的时候的挂牌利率,而定期存款的利率标准就是以在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那一天的利率为准。对于家庭来讲,通过储蓄存款的方式开展理财时不應该仅仅是合理搭配活期与定期,还应该对存款期限进行合理的安排[4]。比如如果预计会在有加息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将重点放到短期的存款上来,这样不仅仅是能够获得定期的利息,还可以获得加息带来的良好收益。如果在减息预期的情况下,应将重点放在长期的定期存款上,确保让自己的存款能够获得更多收益。

2.4加大对理财中家庭差异的重视

由于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其在选择理财工具的侧重点也存在不同不同,注入资金的方式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在最后选择投资理财的方式也会不一样。以我国南部与北部的家庭资产总量来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北方的家庭要比南方家庭低,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理财观念和理财方式上存在有差别。在北方经济不乐观的家庭很多都会放弃理财,而中等收入的家庭基本都是以各种保障性支出方式为主,理财的方式基本局限于储蓄。而那些富裕的家庭考虑的较多的是消费。南方的家庭很多都比较重视财富的增长,那些经济基础不好的在努力的脱贫致富,中等的家庭考虑的是如何让保障性开支增值,以确保生活的正常运行,小康家庭则将家庭的盈余用于投资理财上。家庭在投资理财时应重视各自家庭的差异性,谨慎理财。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9

本文系CCF―腾讯犀牛鸟科研基金项目(编号:AGR20130119)和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共生式社区经营模式研究”(编号:10YJ103)研究成果。

一、引言

农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眼1?演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有赖于农业迅速稳定的增长。温铁军认为,中国农村是中国经济实现“软着陆”的基础条件,60%-70%的有地农民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眼2?演。从现实来看,中国农民依然占了中国人口的大多数,解决农业发展问题不管是对于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中央一贯强调农业的重要性。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方针,如农业税费改革到免除农业税,如新农村建设。近年来,为推进“两型”农业生产经营社会化发展,又提出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经济。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在论述适度规模经营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了横向的社会服务整合机制创新要求,即“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外界的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服务多种主体有效对接。2013年一号文件虽然明确了要采取多种政策,推动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但如何有效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模、实践结构和资源投放的适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决非一蹴而就的。当前它面临以下问题:

首先,如何解决农户为主体的家庭农场特色生产、经营和整个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产品标准化的矛盾,使得包括相关药品使用在内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因素能得到切实有效的管理。

其次,如何在家庭农场和金融结合过程中,真正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目前,政府推动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不自觉演变为主要依靠工商外力而排斥农村社区主体的结构性失衡,控制农业风险的乡土社会生态系统受到制度制约使农民主体地位难保?眼3?演。

第三,如何解决农户为主体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因规模、结构选择和采购、生产、加工、经销等环节在同一时间、空间上并存,而不是继起,所带来的生产流程控制与市场需求响应对接失效问题。由于家庭农场是一体化的组织方式,其生产工序架构不仅取决于便利性和土地的有用性,而更主要受互连性与带宽程度的制约,即生产工序越来越强调在同一时空与多个外部供应、消费等社会资源网络的并行联系。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靠大量的资金投入,控制终端――这一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难以获得产品的溢价收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没有将生产流程控制与基于同一时间点上多层次复杂社交网络结合起来?熏并未从中把握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交织的内在关系,从而难以获取真正的经济利益。该问题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动力问题。

风险控制的社交网络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为有效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模、实践结构和资源投放的适度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它克服了单纯政府向农业输送物质资源导致的经济弊端,又有效的避免了市场完全主导产生的失灵状态,有利于充分配置城乡社会资源,把效率和公平统一起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为此,近来有学者探索将风险控制的社交网络理论运用于解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模、实践结构和资源投放的适度问题,为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业转型升级找到了新的动力。

二、社交网络的研究

(一)社交网络概念

早期,布尔迪厄从社会学视角看社交网络,他把社交网络看做一种资源或者是资本,因而,在他的话语体系中,社交网络被称作“社会资本”?眼4?演。他强调社会资本不仅是资源,更是一种权利,行动者凭借这种权利占据场域中的某种位置,进而可以支配场域中的资源。布尔迪厄是从工具性的角度给社交网络定义的,关注的是个人通过不断参加团体活动来增加收益以及为了创造这种资源而对社会能力的精心构建。他对社交网络所持的观点是一种权利义务论。

科尔曼对社交网络有较系统阐述。科尔曼认为,该网络是一种资本,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同为三种资本形态。社会资本是无形的,它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谓社会资本是指个人拥有的以社会结构资源为特征的资本财产。社会资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之中?眼5?演。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为跨学科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解释范式。林南进一步将其表述为“在社交关系中投资,在市场中获得预期回报”?眼6?演,然而,无论科尔曼还是林南关于社会资本的承载主体的论述是不明确的,其理论并未涉及线性关系与复杂关系的区别,换言之,社会资本究竟是指对时间上呈线性的人际网络的运用,还是指对同一时间点上复杂人际网络所内蕴的社会资本的期权运作,社会学学者们并未给出详细解答。

新世纪初,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社会网络日益成为现实人际间关系网络之一部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基于互联网上的社会网络开展了大量跨学科的研究和实证,从不同学科视角给出了各自的定义。首先是社会网络的定义,它的英文名称有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和Social Networking Sites两种,简称SNS。关于这一社会网络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形式。如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将这一社会网络的词条普遍定义为“社交网络服务”。百度百科的定义是社交网络服务或社交网络,源自英文SNS(Social Network Service)的翻译,中文直译为社会性网络服务或社会化网络服务,意译为“社交网络服务”。社会网络含义包括硬件、软件、服务及应用,由于四字构成的词组更符合中国人的构词习惯,因此人们习惯上用社交网络来代指SNS(Social Network Service)。

维基百科则将其定义为,社会性网络或社交网络,是由许多节点构成的一种社会结构,节点通常是指个人或组织,社会网络代表各种社会关系,经由这些社会关系,把从偶然相识的泛泛之交到紧密结合的家庭关系的各种人们或组织串连起来?眼7?演。

不少学者在对基于互联网上的社会网络进行研究的时候,一般将该社会网络理解为网络上发展比较迅速的新型社交平台,也有部分研究者将博客、邮箱、论坛等看作社交网络的不同发展阶段,从而,将网络的其他几种主要交流形式也归入社交网络一类。

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实务界发现,消费者需求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在时空上并起多个社会网络来更高效的获得、聚合;基于互联网上和网下的社交网络正在重塑生产流程。理论界则提前开始多角度重新探讨社会网络定义。如Hildreth从隐性知识分享角度,提出社交网络是一群人在信任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结构,本质是实践社团,立足于社会学、金融学和计算科学相互结合,不少学者开始尝试引入其他学科的分析视角讨论复杂社交与风险控制的关系?眼8?演。周洛华在其关于禹州农民板蓝根生产经营的研究中,对期权研究框架进行了论述。他强调要从时间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选择权买卖上把握农民的关系网络及其与风险控制的联系?眼9?演。尽管他没有明确界定、讨论社交网络,但他把风险、信息、时间统一在关系的期权概念中,这为深化社交网络的认识及研究打开了新的路径。基于此,我们可以转换视角来看待社交网络,将其视为映射与控制经济活动风险的多层次、非线性、有边界的互联网线上和线下关系结构。

(二)风险控制的社交网络理论基础

1.六度分割理论

所谓六度分割理论是Stanley Milgram在1967年通过连锁信实验证实的。该理论指出: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熏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

社交网络的结构思路遵循了“六度分割”理论的原理。它视每个人都是整个关系网络中的一个节点,每个节点都可以以自身为中心向其它节点辐射,这些辐射出去的人际关系网相互交织在一起,最后形成一个庞大的人际关系网络。社交网络中各个节点相互连接的关键点在于信息的真实性。

2.强连接与弱连接理论

社交网络的另一个理论支撑是“弱连接”理论。该理论指出,在传统社会,每个人接触最频繁的是自己的亲人、同学、朋友、同事等,这是一种十分稳定的传播关系,这是一种“强连接”,另外社会还存在一种“弱连接”关系,弱连接关系不如强连接的关系稳定,但它的范围比较广,而且具有比较高的传播效率,维护弱连接的成本也比较低?眼10?演。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际接触范围的扩大,弱关系理论推广到广义的信息扩散和传播上,用来分析更广泛的网络人际交往关系。人们借助“弱关系”这座桥梁,可以形成一张大的个人社交网,这样就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弱连接”理论为研究社交网络的广度、强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3.结构洞理论

罗纳德・博特(Ronald Burt)于1992年发表《Structural Holes》一文,他在文中首次明确指出,关系强弱与社会资源、社会资本的多寡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论主体是个人还是组织,其社会网络均表现为两种关系:一是网络中的任何主体与其他每一主体都发生联系,不存在关系间断现象,从整个网络来看就是“无洞”结构。这种形式只有在小群体中才会存在;二是社会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个体与有些个体发生直接联系,但与其他个体不发生直接联系。无直接联系或关系间断的现象,从网络整体来看好象网络结构中出现了洞穴,因而称作“结构洞”。例如在ABC网络中,如果AB之间有关系, BC之间有关系,而AC之间没关系,则AC是一个结构洞?眼11?演。AC如果要发生联系,必须通过B。格兰诺维特认为, B与A、C的联系必然是弱关系。对博特来说, B与A、C的关系可能强,也可能弱,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假如A、B、C处于资源竞争的状态, AC结构洞的存在为B提供了保持信息和控制信息的两大优势?眼12?演。借助结构洞理论,博特在微观层次上解释了市场中社交网络是如何运用而成为一种资源的,说明了私人关系是经济行动的前提。

4.关系信息排名理论

所谓关系信息排名,是指类似于遵循中枢和权威更新规则的网页推荐排序算法?眼13?演:设每项事件(信息)的中枢值和权威值为1;选择一个运行次数,K;执行K次中枢―权威更新操作,每次更新过程如下:首先,执行权威更新规则,即对每项事件,以所有指向该事件的中枢值之和更新这个事件的权威值;其次,执行中枢更新规则,即对每项事件,以所有指向该事件的权威值之和更新这个事件的中枢值。最后可做归一化也可不做归一化,视参与者多少而定。可将其称之为信息推荐排序机制。

(三)社交网络的研究进展

国内对社交网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层面:一是微观个体层面,研究焦点在于风险控制的个人线性社交网络,主要侧重于测量、分析个体用于风险控制所有可用的社会关系,个体与关系人连带的强与弱以及关系人所拥有的资源的多与寡。在这方面自林南?眼14?演始,有诸多学者?眼15?演?眼16?演?眼17?演针对以家庭伦理为基础,亲、熟、信一体的个体义务交换关系,开展了本土化研究。

第二是中观群体层面,研究焦点集中在非线性复杂社交网络的群体信任机制上,主要由计算科学学者们推进。如鲍捷、程久军以一种群体信任算法,根据社交网络中群体的特点,将交互的两个群体抽象为两个群体节点,将复杂的多种信任关系转化为一对一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而对群体间的信任关系进行描述和度量?眼18?演。乔秀全等人通过借鉴社会心理学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产生原理,提出了社交网络中基于用户上下文的信任度计算方法。该方法将社交网络中用户之间的信任度分为熟悉性产生的信任度和相似性产生的信任度;同时又根据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不同,把相似性划分为内部相似性和外部相似性,并给出了信任度计算的具体方法?眼19?演。

第三是宏观社会层面,国内学者主要侧重于对复杂社交网络与信息传播以及网络安全问题的研究,其代表者是周涛等人。如他们研究了社会网络的结构与演化特性对于评估与控制传染病爆发这类突发事件,以及监测预防伴随突发事件而生的谣言和恐慌情绪的蔓延的重要意义?眼20?演。

三、家庭农场经济及其相关理论研究进展

(一)家庭农场概念的提出

家庭农场的概念,早在民国时期就出现了,一般是指采购、生产、加工、经销等环节在时间点呈并存态势,有一定土地规模和经营效率的农户。有学者,如曹幸穗研究了家庭农场的规模效应,表明家庭农场的土地生产率及劳动生产率都随规模的增大而升高,呈现明显的正效应。主张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应当创造一个维持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环境,防止“均田式”的经营化规模小型化倾向,并详细论述了家庭农场规模与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眼21?演。黄宗智通过对华北不同类型家庭农场劳动生产率的对比等,论证了家庭式农场的牢固性?眼22?演。并以“过密化”视角分析了长江三角洲地区,明初至1950年的小农经济,指出农民家庭经营实际上是没有发展的增长?眼23?演。

(二)家庭农场经济的研究内核

发展家庭农场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然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就是有效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模、实践结构和资源投放的适度,这也是家庭农场经济的研究内核。传统主要是将“经济人”模型作为其理论基础,片面将它视为家庭农场经济发展的重点,并据此探讨规模的适度、经营结构的大小和绩效的高低。而当前的家庭农场经济理论站在传统的理论基础上,伸展出了新的内容。计算机科学的图论成为其新的理论基础之一。传统关于规模、结构与资源投放“适度”的研究方法是单纯“市场行为分析”,但这并未解决因生产工序在同一时空与多个外部供应、消费等社会资源网络的并行联系,导致的家庭农场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问题,只是使问题在空间和时间上发生转移,治标不治本。当前家庭农场经济的研究方法是关于家庭农场主经济行为和群体的关系互动方式分析。这将家庭农场经济发展的外部资源输入模式转变为社交主体的内生动力聚合模式,家庭农场主“人”的价值空前凸显,生态、环境、人文、历史等社交关系中内蕴的社会资本价值作为资源,成为产业规模、经营结构是否“适度”的风险评判尺度,整个农业体系形成多种资源、规模循环流动的嵌套系统。从而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下,环境变得更友好,资源变得更节约。

(三)家庭农场经济的研究趋势及展望

我国家庭农场的普遍出现始于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对此作了相应介绍。如颜志武的《浅析家庭农场的发展》以浙江地区为例,指出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东南部地区就已出现了家庭农场形式的农户适度规模经营。黎东升等人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与对策》中指出,家庭农场早在80 年代就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它是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是农户家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

目前,家庭农场经济理论和实践正向三个层面发展开来。第一个层面为微观层面,研究对象为家庭农场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合作?眼24?演?眼25?演?眼26?演?眼27?演。研究焦点集中于家庭农场的组织及其通过共同管理环境事宜和经济事宜来获得更大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比单个农户通过个体行为的优化所能获得的效益之和大的多。该层面的研究在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应用就是“公司+家庭农场”。张乐柱等认为,农业龙头企业在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在于,应对高昂的信息成本、技术风险,降低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提高合作剩余。他们对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案例研究后,提出“公司+农户”模式实质还是农户经济,但以外部组织的规模收益相对有效地克服了小农经营规模不经济的弊端。并认为“公司+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化解了“公司+农户”下的利益分配难题,实现了龙头企业与农户间更紧密的联结机制,创新了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眼28?演。现实中,广东的温氏集团与家庭农场合作,承担养殖技术的研发与新品种引进。新希望集团扩展“公司 +合作组织 +农场主 +农户”模式,变成农业服务员,一是为农业组织服务,帮助农民组建更多的农业合作社,二是努力成为提供技术、金融、加工生产和市场等各种农业服务的综合服务商。

然而,“公司+家庭农场”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般地,由于存在要素所有权的非同一性,从而生产流程中不同要素主体权益对立,生产过程中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难以降低。其次,与农村村社之间多是经济线往,难以充分利用农村村社的信任和共享信息。第三,工序结构难以协调与外部多个社会资源网络的外向联系。这也是家庭农场经济研究开始突破固有规模生产界限向更广阔范围的领域展开的原因之所在。

第二个层面为中观层面,研究对象为村社、地区甚至更广阔范围的区域社会资源生态网络。其研究焦点集中于区域范围内的不同社会资源生态体系、家庭农场之间如何通过有效集成、协调、管理来优化资源的使用,改善生产流程控制,提升整体经营绩效,最大可能地推进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眼29?演?眼30?演。袁月兴等意识到了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的实质,他们以社会资本理论为依据,对蒲韩乡村社区与台湾农会的组织历程做案例比较研究后,认为资本化社会人际资源网络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用。他们提出,在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大多数的农村贫困社区,资源禀赋差、人力资本存量少,资源空洞化的情况更为严重,难以单靠农业生产来获得稳定的收益。从蒲韩乡村社区与台湾地区农会的经验,以及本土诸多乡村共同体重新建构的试验比较来看,只有发展集金融合作、供销合作、专业合作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组织,把规模运作的金融机构与分散小农户之间过大的交易成本,通过高度组织化的农民组织内部化机制予以消化,才能够缓解三农的资金瓶颈?眼31?演。袁氏意识到了社会关系网络对适度规模扩张和生产流程控制的重要性,但其只是根据对比得到的经验认知,面对在线社会网络日益成为现实人际间关系网络之一部分的事实,并没有针对家庭农场主间基于互联网上和网下的社交展开相关理论分析和实证,从而缺乏系统性和说服力。

研究的第三个层面为宏观层面,研究对象为家庭农场经济制度、政策。其研究焦点集中在传统农业转型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比较上。如有学者视市场经济下的农民家庭经营就是“农业企业”的“家庭农场,既可以规模经营,也可以是小微企业”?眼32?演,郑有贵主张通过农地赋权改革“促进农民家庭经济组织向现代家庭农场发展”?眼33?演。如黄新建等人以江西水稻种植为例,提出要促进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需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民承包权流转服务、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支持等政策扶助?眼34?演。还有学者提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眼35?演

国内在家庭农场经济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家庭农场经济的概念、特点、原则和模式的研究,也在不同程度上讨论了家庭农场主间的一些社会交往性活动与生产经营关系的问题,但对家庭农场经济理论与实践过程中所涉及的如何运作风险控制的社交网络有效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问题研究还比较少。

立足于风险控制的社交网络理论,探讨如何有效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适度问题是家庭农场经济研究的新趋势。风险控制的社交网络理论和实践对家庭农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它提倡以时间密度的观点看待农业生产与家庭农场主社交网络循环,强调研究家庭农场主和社交网络中群体关系的信息互动机制,探讨家庭农场主如何以社交网络运作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甚至进行风险的期权互换交易,从而支持生产经营规模扩张、组织合作实践活动,即生产对接大市场。风险控制的社交网络理论思想对家庭农场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是一个有力的支撑。当前,少有文献研究家庭农场主如何运用、通过基于互联网上和网下的社交网络聚合影响经营规模的风险信息;二是,少见用社会计算的方式计算家庭农场主如何参与复杂社交网络,通过社交网络中与群体的关系互动,识别风险,牵引生产经营规模的适度选择;三是,尽管运用复杂社交网络及其动力学理论指导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已逐渐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如温铁军,提到要引入社区支持发展农业?眼36?演,也有学者开始尝试,如程存旺、石嫣尝试分析“小毛驴市民农园”社区支持农业的运作规律?眼37?演?眼38?演;如孙捷尝试以广西两村庄的生态农业试验为例,分析农户如何运作复杂社交网络中与其他群体的互动关系,实现风险的期权交易?眼39?演,但是都没有利用网络与社会计算的工具进行家庭农场主复杂社交网络的测量分析,回答如何解决适度规模的内生动力与生产经营、市场风险交易对接问题,更多只是定性的研究,这局限了其学术价值。而利用网络与社会计算的方法,通过测量家庭农场主(映射与控制经济活动风险的多层次、非线性、有边界的)社交网络结构,与生产流程中各类要素投放的关系,可明晰家庭农场经济的发展、优化。因此,把风险控制的社交网络理论引入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具有广阔的前景。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10

对于北京市政府出台的这一举措,大部分民众表示了欢迎,认为政府能够考虑到房价的压力,为低收入群体提供较为宽松舒适的住房环境,值得肯定。但是,民众心中也是充满了顾虑,我们是否能得到真正的实惠呢?

毁誉参半的经济适用房

为切实解决老百姓住房难的问题,从1994年起,我国开始启动经济适用房计划。截至2009年,通过经济适用房这一保障性住房制度,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上千万套价格相对低廉的住房。国家为建设经济适用房投入了大量补贴。很多老百姓也切切实实得到了实惠。但是由于相关的制度设计不完善,运行体制运转不畅,监督和后评价缺失,长期以来,大量问题存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为人所诟病。业内人士把经济适用房存在问题归纳为“对象失控,面积失控,价格失控,用途失控。”具体表现为:一些经济适用房超过标准成了别墅区和富人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成了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底线和上涨的推手,违规出租、转让的现象屡禁不止。

事实上,经济适用房之所以离设计之初的目标有一定差距,并不是因为经济适用房的设计理念和基本的原理存在问题,主要问题是经济适用房长久以来一直在一种真空和无序的状态下运行: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的模型;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指导;对于其中的违规和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必要的惩罚手段;在一个项目完成后,不进行项目的跟踪和科学的后评价,因而同一个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直到2004年5月13日,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建设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将经济适用房项目变成商品房项目,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的户型标准、供应对象及销售价格等进行了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发展阶段,但是先前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杜绝,毕竟,如果政府要让所有人都放弃利益的吸引而遵纪守法还需要下很大的功夫,其中包括执法成本和监督成本。

公租房,期待规范和有效监督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政策在实施过程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给我们新出台的公共租赁房的实施提供了两点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第一,一项政策的成功落实必须在设计的过程中进行缜密的考虑,并将相关的内容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在实施的过程中才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不是一个地方一个样,换个地方大变样。第二,政策的实施首先要求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要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按规章办事,这其中免不了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人们信用基础不牢靠,违规、违法的道德成本和社会成本普遍较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即使设计得再完善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一定会走样。所以要求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必须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保障,否则就是一纸空文,老百姓很难真正得到实惠。

可喜的是,伴随保障性住房新政策“公租房”的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也于8月1日正式实施。较前三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相比,此次住房政策加强了相应的监管。例如,公租房的对转租转借的行为进行细致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办法》规定了6种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包括:“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5.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6.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这6种情况只要出现1种,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决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11

由于处于家庭建立的草创时期,经济压力较大,可以购买投保较便宜的定期寿险,以较低的金额投资于家庭的保障上,以最少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若夫妻婚前均未投保且是初次投保,则可考虑购买较高保额之定期寿险作为主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医疗险或保障收入中断的失业险。

如果经济能力有限,则可由占家庭收入主导的一方购买主险,另一人则购买可以附加在其下之的附加险,以节省保险费支出。

以我所认识的张先生家庭为例:张先生在一家广告公司任高级主管,年收入12万元,妻子在一家咨询公司任财务主管,年收入约5万元,张先生的家庭年收入在17万左右,丈夫占据着家庭收入将近三分之二的收入比重,建议在保额分配上丈夫是40-50万,妻子在20-30万。在保费的支出上,不考虑其他方面的特殊因素,合理的保费应在年交1万到1万2左右。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在上述基础上,还可以选择养老保险作为安享晚年退休无忧的生活保障。

从目前的社会情况及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年轻人的事业都处于发展上升期,因此新成立的小家庭大都处于成长期,几乎每个家庭都要偿还住房贷款,同时其已有的股票、基金等理财手段存在相对较大的投资风险,生活开销也比单身时的大得多,虽然目前收入可观,可以支撑,这样逐渐增多的经济压力不容忽视,一旦家庭中的任一方发生不测,如此巨大的经济压力仅靠一个人是难以支撑的。

为了保障家庭中的任何一位成员遭受意外后房屋供款不会中断,可以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选择缴费少的定期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但保险金额最好大于购房金额以及足够家庭成员5~8年的生活开支,这样能够保证危机来临时家庭仍然能够稳定和健康地发展。如果有银行贷款,可以把贷款额加到意外险保额上去。这样万一遇到不幸,就不会给家庭留下任何负担。年缴保费最好控制在年收入的10%。

婚后如何调整保险

如果双方在单身时期就已经买了保险该如何调整呢?结婚后,由原来的一个人变成了两个人,经济能力增强了,家庭的保障需求必然也要增加,须根据实际情况再做一通盘的规划评估,在规划时应衡量自己的经济能力,做适当的保险组合的搭配,必要时要调高保额。

首先,在保额方面,可先将双方保额总数合计是否足够保障家庭5年的生活费用,如果有房贷压力的话,还要加计未偿还的额度,这样才足以因意外发生时配偶及子女的生活所需。

其次,在选择险种方面,单身时购买的保险多为定期寿险,可以将原来的定期寿险转换成终身寿险来延续生活保障。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12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五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以集中供地、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依法通过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参与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参加招投标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水平。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经济适用住房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也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政府负责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并负责协调水、电、气、电讯等相关配套建设,协调工程进度等相关事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决算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并建立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进行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含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用地)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和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十八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职工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产权关系、优惠政策、销售价格、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一般应集中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二十条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部分剩余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包含所有土地的当前划拨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集资合作建房款,在交付住房前先行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应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二条已参加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利润和当地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预(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计算标准和方法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填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内容要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可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退出及供应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房屋数量、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等。

第三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除未成年子女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参与申请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集资建房记录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以下任一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的条件确定。

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提交的资料及审核、公示程序为:

(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5、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空挂户和集体户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实际居住地社区和街道审查和公示。

(二)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随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其他材料向社区居委会提交,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经重新调查核实后公示无异议或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将申请资料和签署了初审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复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将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核准和备案: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购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同时报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经过备案的申请人建立县市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向经过审核公示通过的购买家庭发放具有效期限的准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明书,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等内容,然后按收入水平、申请顺序或排队打分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条件相同的,可通过摇号配售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多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重新排队轮候。

无房或居住危房家庭、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而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被拆迁家庭、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三十三条已经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并按程序报批后适时调整轮候顺序。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轮候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三十四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持准购证明书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出售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赁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应由购房家庭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补交的差价款交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投入。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与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书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对,并在权属证书中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购房资格证明的购房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标准、购买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交易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交易,交纳比例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换购房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每户只能换购一次。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原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九条交易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其房产权证上应重新注记,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赠与、离婚、继承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持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可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四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收回其原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四十二条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十三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湖南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第四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第四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或购房合同向商业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八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要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房屋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随机检查,若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或处罚。

第四十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使用、监督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各部门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房屋预售证以前,收取房款及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和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居住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违规向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责令申购人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拒不退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并依法追究购房人责任。

(二)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购房人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居住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

(二)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建设、销售、监督、管理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五)弄虚作假,协助申购人隐瞒真实情况;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当地市区城镇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房产租金收入等。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达成折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现有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家庭经济如何管理篇13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1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自文件下发以来,“家庭农场”这一带有西方色彩的词汇便走入了国人的视野,各地方政府部门为响应中央号召大搞家庭农场,各地区家庭农场闻声而起。那么究竟我国的家庭农场该如何界定?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有哪几类?富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农场该如何发展?本文基于上述问题对国内有关家庭农场内涵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展望家庭农场未来的发展趋势。

2 家庭农场的界定

现阶段关于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还很模糊,包括政府部门、学者以及农户在内的大部分人似乎都不约而同的认为只要是经过登记注册的就是家庭农场。但熟不知目前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培育还处在摸索阶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试行条例本身就有欠妥当,有些条例很不清晰。因而据此认定的家庭农场在某种程度上是盲目的、泛泛的、广义的。为使家庭农场的发展步人规范、良性、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对家庭农场进行合理的、全面的认识与界定是必要的。

国内有许多学者已对家庭农场的概念进行了研究概括。黎东升等(1999)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高志坚(2002)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家庭农场的本质,家庭农场实质就是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与之相适应的规模经营组织,它的前置条件是生产要素的规模投入。傅爱民(2007)指出家庭农场的定义应该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土地为劳动对象。以有效率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户生产企业。蒋辉(2008)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过承包、受让或租赁土地,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以谋取利润为目的,并且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式经营主体。高强等(2013)认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张照新等(2013)将家庭农场的概念总结为以农户为主体,主要利用家庭自身劳动力,长期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孔祥智等(2013)用通俗化的语言阐述了家庭农场的含义,家庭农场就是达到一定规模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的种养大户,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四个显著特征。

在上述定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规律,作者认为,党和政府现阶段大力倡导发展和培育家庭农场,主要原因是现在的科技水平、信息化以及机械化程度已能够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前提条件,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家庭农场是小农户家庭经营在先进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延伸。家庭农场的定义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土地来源。家庭农场的土地应在农户自愿的原则下流转而来,任何以强制的办法流转农民土地形成的农场都不是家庭农场。2.家庭农场规模。谈到规模就应该有个上下限的问题,家庭农场的最小规模可以界定为在家庭成员不从事任何兼业活动的情况下,家庭农场收入能够养活整个家庭为宜;为保证资源配置最优化,家庭农场的最大规模应以家庭成员劳动力在合理使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与农业机械的条件下能够耕作的最大面积,不宜雇佣劳动力。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因地区不同、家庭成员不同而有所差异,不可一刀切。3.生产与管理目标。家庭农场的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农场主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效益最大化不仅仅包含当期利润更体现在注重农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家庭农场可以这样定义:在自愿原则下流转土地,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包括栽培、育种、管理等)、信息技术、农业机械等,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 家庭农场的模式

根据经营产品种类的不同,可将家庭农场分为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养殖为主的家庭农场、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

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主要以经营粮食作物、蔬菜、瓜果为主。笔者在山东胶州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经营粮食作物的家庭农场数量很少,仅占总数的5%,而大部分以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蔬菜和水果,还有一些家庭农场粮食、蔬菜、水果都有涉及,专业性不强。

养殖为主的家庭农场主要包括禽畜养殖和水产品养殖,习惯称作“规模养殖户”。现阶段我国养殖为主的家庭农场大都是中小型的,家庭年收入大都在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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