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经济体系实用13篇

国内经济体系
国内经济体系篇1

现代经济是由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组成的一个辩证统一体。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和核心内容,虚拟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通过对世界经济发展史的考察,虚拟经济最初的发展动因是源于实体经济增长的内在需要,虚拟经济的发展是以推动实体经济增长为目的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虚拟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之势。随着这种经济结构的转变,虚拟资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居于主导地位,虚拟资产的迅速扩张导致虚拟经济规模远远超过实体经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呈现非协调发展。目前,世界虚拟经济的总量和规模已经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的总量和规模。

关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研究大多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大量学者展开了关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探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国家经过深刻反思,提出“再工业化”战略,政策关注点再次聚焦到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上,理论界关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研究逐渐增多。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理论关系研究

关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和讨论的焦点。国外尚没有有关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关系及相互影响的直接论述,国内学者关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的研究主要从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开始,并将其作为研究的重点问题,对虚拟经济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大量定性、定量的研究,取得了很多重要的研究成果。

国外关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关系的研究文献较少,主要对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背离的原因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为进一步深入研究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奠定了基础。国外关于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作用机制方面的相关研究,可追溯至魏克赛尔及凯恩斯的研究,他们对以货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机制方面做出了先驱性分析。魏克赛尔在《利息与价格》中提出了著名的资本累积过程理论,该理论揭示了以利息率为中介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方式。在魏克赛尔之后,凯恩斯用资本边际效率代替了自然利率。他认为可以将资本边际效率看作投资收益,而货币利率(或市场利率)看作投资的机会成本。与魏克赛尔不同,凯恩斯将投资者预期考虑进分析过程,预期的不确定性使投资行为趋于复杂。当资本边际效率高于市场利率,投资扩张;反之,投资缩减,但利率的传导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延续凯恩斯的思想,希克斯提出了著名的IS-LM模型。托宾进一步丰富了凯恩斯的思想,提出了托宾Q理论(企业市场价值/资本重置成本),托宾认为风险规避者在面对不确定的资产报酬率外,对资产的组合行为,除考虑资产报酬的预期值外,还须考虑该资产的风险程度,托宾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这一理论运用到货币需求的研究中,补充和发展了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理论。古特曼(Guttmann,1994)通过研究美国1972-1982年萧条期间的重大结构调整,认为这十年虚拟资本的爆炸式增长,为美国经济结构转变带来巨大动力。古特曼实际描述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投机泡沫经济的发展。相关的研究可见于卡特(Carter,1989)、克罗蒂和戈德斯顿(Crotty与Goldstein,1993)、戈德斯顿(Goldstein,1995)、托宾(Tobin,1984)和济恩(Zinn,1993)等文献,他们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认为经济结构转变对实体经济部门造成负面冲击。M.宾斯维杰(Binswanger,2003)认为投机泡沫可以持续的三个前提条件是实体经济面临动态无效约束、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使得金融约束得以放松以及实体经济中的总需求面临约束。

国内学者对对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多数学者认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随着虚拟经济的高速膨胀,更多地侧重于研究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成思危(1999)认为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又会给实体经济带来损害,其最大的危害是造成金融危机,并有可能引发经济和政治危机,导致社会动荡。李晓西、杨琳(2000)认为虚拟经济的发展必须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虚拟经济的超前发展,并不能带动实体经济的超速发展,反而会引起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破裂又会引致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破坏。刘骏民(2001)认为,虚拟经济高速膨胀会带来高额利润,会导致资金从实体经济领域外逃进入虚拟经济领域,容易引起灾难性的泡沫经济。谢太峰(2001)认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可从三方面理解,即虚拟经济的基础是实体经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存在差异、虚拟经济的崩溃会导致实体经济的动荡。林兆木、张昌彩(2001)分析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正负面影响,认为正面影响主要有虚拟经济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负面影响为,虚拟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实体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投机风险;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减少了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降低了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虚拟经济的扩张可能出现经济泡沫过度,引发泡沫经济;虚拟经济的跨国扩张严重危及世界经济安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杜厚文、伞锋(2003)认为虚拟经济周期与实体经济周期的过度背离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刘霞辉(2004)认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经常会出现矛盾,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及经济增长,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辅相成,从长期的经济增长看,任何一个方面的偏废都对增长无益,从短期看,任何投资的不均衡也会引起宏观经济的大幅波动。王千(2007)认为实体经济对虚拟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弱,而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却在逐渐加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非对称性影响。

二、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关系研究

国外从经济发展的微观层面对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关系进行了较多的研究,观点大致分为三类: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抑制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背离实体经济发展。

1.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研究

戈德史密斯是最早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学者之一。戈德史密斯(Goldsmith,1969)的代表作《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分析了35个国家100年间(1860一1963)的经济统计数据,通过比较金融结构与经济数据,得出金融部门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结论。Rajan和zingales(1998)认为,金融发展因降低外部融资成本,对社会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与此同时,许多学者利用计量分析工具实证检验了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Barro(1990)、sehwert(1990)、Fama(1990)及Lee(1992)研究了美国经济股票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发现实体经济能够预测股市收益,即股市收益能通过实体经济情况反映出来。Atje和Jovanovic(1993)认为股票市场对经济发展具有水平和增长的双重效应。Levine和Zcrvos(1996)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发展水平与长期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Peiro(1996)对几个经济发达体的实证分析也得出类似结论。RossLevine、Demirgue-Kunt(1996)利用反映股票市场发展程度的四个指标,发现人均实际GDP和资本市场发展之间存在正对应关系。Levine(2003)认为,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和银行信贷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Harris(1997)对研究样本作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发现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与经济增长存在相互促进的正相关关系,而发展中国家二者关系非常弱,统计意义上不显著。Chang(2002)从需求推动和供给拉动两方面入手,实证分析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Levine(2004)证实了长期经济增长与金融体系的发展关系显著。Crochane(2005,2006)通过建立以股票溢价和消费为基础的一般均衡模型,认为金融市场的回报率与实体经济紧密相关。

2.金融抑制实体经济发展的研究

部分学者认为,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分离机制使金融发展产生对实体经济的抑制作用。其中,凯恩斯(Keynes)、托宾(Tobin)等人的观点具代表性。凯恩斯(1936)和托宾(1965的观点都表明,金融资产的回报率高于实物资产使金融与实体经济相互分离的原因,而金融投机活动的盛行,吸引更多资金流向金融部门,从而抑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斯特兰奇(strange,1986)认为,西方金融资产的膨胀和金融交易量增长加速了金融系统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必将给实体经济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埃里希尔(Ehrhcher,1989)认为金融部门的扩张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如果“货币上层建筑”发展不成比例的话,其积极的分配功能将可能变为破坏性的因素。

特南鲍姆(Tenanbomu,1994)认为金融部门吸引大批人才和资金,会对实体经济增长产生破坏。蒂迈耶(Tietmeyer,1998)认为,至少在某些阶段,不能排除由于过度投资而造成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的分离(Tietmeyer,1998)。Aiestie和Demetriades(1997)研究发现,由于股票市场缺乏效率,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定价机制和接管机制的功能,即使是“完善”的股票市场也很难促进经济增长。

3.金融背离实体经济发展的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虚拟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晴雨表”功能被弱化。大量研究表明,金融资产价格、股票市场都与实体经济出现严重的背离。Minsky(1986)提出金融脆弱性假说,认为资产价格长期收益的预期与实体经济发展的背离是导致资产价格脱离实体经济的主要原因。Bingswanger(2004)关于七国集团的实证分析表明,20世纪80年代后投机泡沫是弱化股票收益与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Estrella和Mishkin(1996)、Domian和Loutan(1997)研究发现股票收益率在经济萧条期和繁荣期对工业生产增长率的预测能力不同。Stiglitz(1990)、Kindleberger(2000)和Shiller(2004)等认为非理性投机行为的诱导会影响资本市场的运行,使资产价格不断背离实体经济基本面,进而引发资产泡沫。

三、实体经济的实证研究

国内众多学者从实证角度研究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联性,对它们的关系给出定量分析。

刘俊民、伍超明(2004)从虚拟经济角度解释“股经背离”,通过构建货币、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间关系的修正模型框架,发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呈现出相互偏离的现象,得出结论认为中国股经背离的根源在于股市和实体经济结构的极端不对称以及资本市场体制改革的滞后。刘金全(2004)通过计量检验发现货币供给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实体经济对虚拟经济也具有显著的反馈影响。刘霞辉(2004)认为从长期经济增长看,任何一方面的偏离均对增长无益;从短期看,任何投资不均衡都有可能引起宏观经济大幅波动。曹源芳(2008)的实证分析认为,我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间存在着严重的背离,虚拟经济还远未成为我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袁国敏、王亚鸽等(2008)建立了灰色关联度模型,研究表明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关联度不是很大,反而是虚拟经济中的股票与债券与实体经济的关联度最强。如果实体经济中的服务业不能很快发展起来,就会制约虚拟经济的发展。吴德礼(2009)实证结果证实了当前我国虚拟经济发展的基础仍然是实体经济,同时发现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反而表现得并不明显。杨姣(2010)认为,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间的相互影响并不对称。何宜庆、文静、袁莹莹(2010)研究了长三角地区与中部六省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影响机制,为中部地区崛起提出相应对策。温畅、陈国平(2010)探寻了常州市实体经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及其本身存在的问题。杜斌、李建伟(2010)探讨了国际金融危机通过国际贸易、资本流动和非接触途径对天津实体经济的影响。

四、研究述评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大多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关系的角度,对二者的关系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在理论探讨中,国内外学术界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着重对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进行了理论研究。在实证研究中,学者们选择了不同的样本采用计量方法对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代表变量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标准。借助相关的定量分析方法,详细刻画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情况,探寻虚拟经济过度背离实体经济的预警研究方法,提高预警方法对经济现实情况的解释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领域和方向。

参考文献:

[1]魏克赛尔.资本与利息[M].商务印书馆,1959.

[2]成思危.虚拟经济与金融危机[J].管理科学学报,1999(3).

[3]王爱俭.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国内经济体系篇2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体制建立的主要问题

1.现行环境保护法与循环经济发展脱节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1979年版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这一版本的环境保护法是建立在国家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社会结构基础上的,其经济发展模式仍然属于“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因而植根于这一社会基础的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内容是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思想价值模式。因此这种思想模式指导下的环境保护法是完全迎合相关企业“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经营方式的。众所周知,排污治理问题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职责的主要内容,也是环境保护法及执法部门集中处理的事务。以此为例,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是收费标准低,与企业因肆意排污所得的利润相差甚远,对企业根本构不成应有的约束。其次是收费方法不合理。

2.现行收费制度往往是单项超标排污制度,即同一排污口如果排出两种污染物,那么就按照最高指标的那一种污染物来计算罚款费用,因此误导了企业往往只对收费的那一种污染物的治理。现行循环经济法对环境资源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导致法律责任认定无法可依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棘手,主要在于环境资源在数量、质量、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上都难以确定和量化,从而造成认定法律责任的执法部门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操作,主要表现在环境资源归属权制度和容量权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中对环境资源的权属问题规定得非常模糊抽象,仅仅规定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并没有指明行使环境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更没有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企业和部门、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结果造成了国家集体的资源所有权被各个主体肢解,客观上促进了各种主体对环境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和利用。恰恰是由于这种环境资源权属制度的抽象性,造成了环境资源抽象的公有性,负责管理资源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成为环境资源的实际所有者,并将这种管理权进行人为分配和寻租,从而使环境资源失去了有效配置的途径。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措施,管理体制不合理,使得环境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资源再利用原则贯彻不够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贯彻了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强调生产环节资源的投入减量;《清洁生产促进法》强调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调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资源化和再利用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今后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应当加以完善。这种资源再利用原则的贯彻滞后往往会误导立法工作将循环经济简单地视为降低利润和生产力度从而降低对资源的利用的规范过程,因此这种执法工作实际上是对企业经营的一种压制,并非引导和对环境的真正合法保护。

三、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体制的对策

1.建立健全绿色GDP核算制度

国内经济体系篇3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包括邓小平经济理论、三个代表经济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经济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它高度地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等主要环节,以及基本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系统地回答了经济上相对落后的中国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这一理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全球化与对外开放的理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邓小平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性部分。所谓基础性,就是说这一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和经济理论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创造性的独特贡献,搭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石,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了社会主义本质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战略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动力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这些重大理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科学方法。

“三个代表”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开创性部分。所谓开创性,就是说这一思想面向新世纪,着眼当代世界的新变化和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在邓小平经济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三个代表”思想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潮流,顺应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拓宽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视野,引领我们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局面。

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经济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经济理论和“三个代表”经济观点为指导,准确把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后的世界大势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变化,顺应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出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建设和谐世界等新思想,形成了一系列富有独创性的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创新意义在于,它既积极借鉴当今世界各国科学的发展理念,顺应时展潮流,又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作出了新的科学揭示;既继承了我们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思想,又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用新的思想观点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发展理论与当代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邓小平经济理论、“三个代表”经济观点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都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总结改革开放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新经验,注重探索和回答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理论创新和理论发展上都作出了各自的独特贡献。它们既相互贯通又层层递进,体现了新时期以来我们党经济理论创新成果的科学性体系、阶段性成果和发展性要求的内在统一。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是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制社会主义蓝图,我们要在这张白纸上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唯一可学习、借鉴的就是苏联“老大哥”。当时对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认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本国的国情,但是从总体上看,是以学习苏联为主。无论是改变生产关系,还是发展生产力,都明显打上了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烙印,具有一定照搬的倾向。1956年苏共“二十大”在斯大林的错误被揭露的同时,也暴露了苏联经济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学习苏联经济建设经验的弊端也日益显露,纷纷开始摆脱教条主义束缚,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也敏锐地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对学习苏联经济建设经验进行反思。他提出不能照搬苏联经济建设经验,要有分析、有批判地学;最重要的是要独立思考,调查研究,摸清本国国情,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他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深刻指出:“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开始一边反思苏联经济建设经验,一边探索中国自己的经济建设道路,并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成果。然而,时隔不久就出现了严重失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到首位,在生产关系上盲目求纯,急于求成,搞什么“一大二公”,严重违背了经济建设客观规律。特别是史无前例的“”,使国民经济几乎达到了崩溃的边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造成的危难局面,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果断做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邓小平指出:“我们搞改革开放,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老祖宗不能丢啊!问题是要把什么叫社会主义搞清楚,把怎么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搞清楚。”邓小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又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词句和个别结论。他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提出新问题,回答新问题,表现出了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他说:“我们坚信马克思主义,但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只有结合中国实际的马克思主义,才是我们所需要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从许多方面来说,现在我们还是把已经提出、但是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当然,我们也有发展,而且还要继续发展。”邓小平经济理论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继承、发展和创新辩证地统一起来,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在当代中国进入了新境界,达到了新高度。在全面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纠正过去的错误的同时,又坚决维护和继承已经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回到了正确的轨道。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主题,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问题,并立足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深刻分析当达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和态势,果断要求我们不要陷入姓“社”、姓“资”的争论,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判断得失成败,明确提出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问题之一,“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还科学谋划我国的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步骤,从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

以为领导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经济理论大旗,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上的主要贡献并非仅局限于对邓小平经济思想的诠释之上,而是在“十五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了新概括,赋予了公有制经济新的含义。他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把非公有制经济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由“补充论”提高到“共建论”的地位和高度;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一系列经济思想,进一步丰富发展了邓小平经济理论。

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经济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顺应历史发展新形势,抓住时展新机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着力推进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强调“五个统筹”,对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成果由谁享有等重大问题进行的富有创造性的探索和取得的丰硕理论成果,深化和丰富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使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为马克思主义宝库添加了新财富。

国内经济体系篇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属性和本质要求是实践。只有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被广大经济社会的成员真正地理解并内化为心中的道德实践准则,转换为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实践的内在动力时,我们的宏伟目标才能够持续的发展下去,才能够顺利实现。

因此, 在当代中国的经济交往中,不少人认为只有在经济利益的分配中多占对方的份额才能致富,他们往往把这当成一种普遍的通则即认为市场竞争中, 只有你死才能我活,只有损人才能利已,这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不但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广大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应有的地位,而且严重侵蚀国家的整体利益, 破坏了市场规则,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在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需要与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体现在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中,融入进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细节中,真正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念,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典型示范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榜样力量。尤其是广大商业企业从业者更要以公民职业道德建设为基础,着力培育职业、企业、行业的核心价值观,使价值示范与价值规范相吻合,身体力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根本上说,只有在实践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价值准则,成为当代广大经济社会成员的价值实践和自觉追求,并且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社会思潮,才能使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回溯历史, 我们数千年的自然经济从来铸造起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是一种超越个人联系的社会信任关系。偶然有经营大起来的产业, 一旦规模庞大起来, 便会受到权力、政府的压制、没收,因此大规模的、超越单个家族财力投资和地缘、亲缘关系的现代工商业, 始终没有能成长起来。而这种越过个人联系的信任关系往往是由王权或权威部门提供的, 如果不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当代中国经济中就无法创造出人们之间相互尊重对方产权以及经济交往中充分信任的道德基础。因此, 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建立牢固的道德基础, 不仅是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条件, 而且直接就是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深化当代经济运行的各项规则

一定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总是一定社会制度的精神内核,其外在的教育、实践和功能发挥,总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系作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内在灵魂和生命之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同样需要坚实的制度提供支撑和保障来引导公民的价值实践,内化为国民的精神信仰和自觉行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可以加速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国民信仰的进程,而制度安排的到位、错位、越位,都会对内化过程产生不同方向和层面的激励。”

加强规则建设是重中之重,如果说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是加强宏观社会制度建设,那么建立机制是加强中观运行的制度建设,那么完善规则就是加强微观个体行为的制度建设。只有当经济交往中的人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法律规则、道德规则、职业规则、行业规则,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有效地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从而成为人们普遍的社会实践。

当代中国的经济的一个本质特征是规范经济,如果说制度的硬约束是一种外在的他律, 那么道德的软约束就是一种内在的自律。他律的硬约束最终要通过道德的自律才能发挥作用。这既包含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良好的一些明文的政策和法规规定, 也内含协调各种经济以及经济利益秩序的道德规范, 特别是作为市场运行主体的企业的内在的职业道德规范。

客观上讲, 规则建设, 为当代中国经济进一步可持续发展确定了方向和经济运行的关键。但是, 政策和法规即便是再健全再完备, 也总归是会有照顾不到的地方,并且也不可能对所有大大小小的各种经济行为的准则都能规定得面面俱到。因此, 一些道德素质没有内化为心中准则的人常常会避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实现损人利己的目标, 并且有的人专门研究如何偷税漏税, 损公肥私。更重要的是,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之中, 政策和法规确实需要逐步建立和健全, 这就有一些极端自私的人乘机钻政策和法规的空子, 不顾一切谋取个人私利,为了聚敛财富以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来大肆的损害国家和其它群众的利益,大大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作用就是要在实现思想一致、价值观共识的基础上, 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各项政策和道德原则,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经济秩序,承担道德责任, 以此保证经济有序、正常、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刘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化为国民信仰的制度保证[J].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2)

国内经济体系篇5

一、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国土资源的经济活动给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

研究国土资源各项经济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了解经济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通过探讨国土资源经济活动、国土资源稀缺性对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进而揭秘国土资源供给与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对常见的国土资源经济活动进行研究,结合国土资源稀缺对社会发展的制约以及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探讨两者间的相互关系。

(二)国土资源与各类经济活动的相互关系

国土资源的各类经济活动,均涉及到劳动、资本、技术等多个领域。掌握资源型产品的生产、加工、输出情况,围绕资源型产品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对国土资源的稀缺,对生产发展的劳动、技术以及资本等方面造成的系列影响,研究国土资源与开发利用等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关系,能够有效提高国土资源有效利用率,实现提高资源产量,提升资源质量,从而增强各项国土资源经济活动的生产效益。

二、分析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的主要方法

资源的稀缺性是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的经济学起源,长久以来,资源稀缺是资源经济领域研究的重点对象,与之相关的研究报道不计其数。目前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的主要分析方法,均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之上,以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前提,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结合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经济活动的相互关系,对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与价值进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根据现有相关文献报道,笔者了解到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法主要包括系统分析法、比较法、系统综合法以及定量分析法等。

(一)系统分析法

在国土资源经济系统中,土地、能源以及矿产等均为国土资源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而法律政策、技术水平、资金条件,均会对国土资源的经济活动产生一定影响。此外,由于国土资源经济活动均在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中进行的,所以,分析国土资源形势时,应采取系统分析法,综合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根据我国土地资源经济系统的情况,对我国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展开全面的分析。

(二)系统综合法

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所得结论进行有效结合,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认知体系的方法即为系统综合法。对国土资源经济形势进行研究时,应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更加全面,不局限于某一点或某一个层面。应对各方面影响因素进行充分考量,统揽全局,综合所有因素的影响,最终得到对整体形势做出有效判断。

(三)比较法

在对国土资源经济形势进行研究时,可通过同比与环比的方式,对处于各时期的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解,对不同时期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的不同表现与异常表现加以分析,寻找造成这种现象的缘由,以此来掌握国土资源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全面促进国土资源经济形势持续、稳定的发展。

(四)定量分析法

由于定性分析法不够客观公正,因此,在对国土资源经济形势进行研究时,定量分析法的使用较为常见。定量分析法所得结果更加客观全面,且具备可靠的科学依据,能直观地反映出国土资源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在对国土资源经济形势进行定量分析时,构建分析指标体系与计算数学模型不可或缺,为确保所得结果更加客观,还可借助结构功能、决策分析等模型加以补充。

三、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指标体系的建设

经过本文研究可明显发现,国土资源经济对国民经济有着深远影响,国土资源经济本身在运行过程中,同样具备一定的显著特征与规律。国土资源经济形式分析指标体系,能直观地反映出当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分析指标体系中的各项参评指标,均具备一定的目的性与组织性,能够全面、客观地向人们展示国土资源信息,方便研究者掌握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的发展动态。在笔者看来,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指标体系的构建,需结合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国土资源管理情况、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等多方面,对我国国土资源经济形势,进行更全面,更系统,更科学、更切实际的评价。

基础类指标与合成类指标为国土资源经济形式分析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大指标能直观地反映出国土资源的经济形势与开发利用整体情况。基础类指标,主要反映的是国土资源的经济形势与开发利用整体水平,该类指标是合成类指标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合成类指标,则是以挤出来指标为重要前提,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以满足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的特性需求为目的,通过计算法的运用,结合数据模型分析,展示出足以说明国土资源现阶段经济形势与发展趋势的指标。

四、结束语

构建一套科学、完善、切合实际的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指标体系,不但能够直观、全面地反应出现国土资源相关信息,还能帮助人们及时发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不足之处,通过调整与改进,实现促进国土资源经济形势朝着有利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指标体系的建设,需结合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的主要内容,通过有效方法得以实现。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对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生产水平有着深远影响,只有在科学、先进的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指标体系的指导下,才能提高国土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使国民经济朝着有利趋势,健康发展。

国内经济体系篇6

国际经济法涉及领域

一部分持“广义说”观点的学者强调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即使是各个国家内部的经济运行也必然存在联动关系,所以国际经济法应当有所涉及。法律首先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如果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应当纳入到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当中。因此,只要是关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国家和私人之间的民事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所涉及到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它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它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对于私法主体之间跨国地贸易行为是由国际私法加以调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国家行为,国际私法规范私人行为,从学科分类和体系构建上这本身没有什么疑问。但是这种体系划分本身就割裂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私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密切关系。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之下,新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包含国际经济关系的方方面面。

从世界经济一体化角度以及各国经济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看,对于任何一个参与到世界经济秩序中的国家来讲,其国内的经济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世界经济相连。所以从体系上讲,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规范国际经济关系之外,还应当包括间接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除了包括那些直接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括通过规范国内经济关系而间接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单纯的国内法律规范。

世界经济法律体系

世界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由其所规范的目标来描述清楚,而它的目的是用法律规范世界市场秩序。这一任务在原则上区别于法律对国内市场的规范任务:首先,它使世界经济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成为可能,并形成长期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最终在长期稳定的交易秩序下完成的商品交易会成为国际经济主体之间市场分工的基础。对此,应当制定必要的规则作为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法则,稳定交易秩序。其次,一旦交易法涉及因为市场失灵而导致国家干预时,特别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总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时,国家、国际组织在法律框架内适度的影响国际经济运行就成为必要,对此所制定的法律制度被称为是干预法。最后,是一项法律的任务,它保障世界经济秩序不因国家干预而导致分裂,它原则上确定在经济交易中的国家干预的界限,并且区分私人因素和公共经济因素,对于这些必要的规范称为是秩序法。 这样,在正常的世界经济运行中就形成了以私法主体之间交易为基础,以国家干预为例外,以规范国家干预为保障的世界经济法律体系。

交易法

世界经济运行的基础不是国家或政府之间的经济交换,而是单个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也就是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世界经济联系从本质上来讲是世界范围内市场形式的私法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对于经济全球化而言,不能不正确地对待世界经济的“私人化”趋势。这一趋势从结果上符合由经济主体组成的世界经济社会的图景,世界经济体系正是通过各国经济之间联系建立起来,并且因此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也作为世界私法社会基础来对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的私法关系中,居于主要地位的是经济关系,其次才是诸如婚姻、家庭等私法关系。

经济交易的标的实际上是经济主体让与和交换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支配权)以及经济产品的让与或交换。世界经济法律制度首先是确定哪些可以成为经济主体,而这些法律制度大都来自各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主体法律制度,例如民事权利、行为制度,主体制度等等。其次,作为世界经济交换的基础性前提条件,在全球范围内制度性地确立和保护经济主体对经济资源的所有和支配必不可少的,这也是世界经济交换的起点。最后,世界市场上的经济交换是通过世界范围内有效的债权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即全球化的交易规范,它保障了作为经济交易的约定得以执行(主要指向的是合同法律制度)。

干预法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需要政府适度干预,目的是消除市场经济自发调节时产生的不利因素,也因此产生了对市场失灵进行国家纠正的问题,特别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公法利益。国家干预是在市场失灵或者超出国家经济决策者预期的情况下启动的,它与每一位经济主体来讲休戚相关。

国内经济体系篇7

1.1国民经济核算的含义

国民经济核算是运用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对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与利用所进行的计量;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所进行的计量;对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总量、速度、比例、效益所进行的计量等。广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包括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它们相辅相成。分工协作,有机地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狭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仅指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的目的是为经济行为监测、经济分析、国际比较、政策分析和制定以及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服务。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是试图通过系统地规范概念、分类、核算原则、表现方式及逻辑关系,更好地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的统计描述。

1.2国民经济核算的功能

作为国民经济统计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对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决策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能够有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核算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核算原则和方法把描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基本指标有机地组织起来,采用大量信息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计划、决策的确定和执行起着重要的咨询、服务与监督作用。其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关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系统数据,是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所需规划、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所提供的有关生产、收入分配、消费、投资等方面的基础数据,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一系列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再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微观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对生产、消费和投资决策的需求增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能否提供准确和丰富的国民经济核算信息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和指标设置提出统一要求,国民经济核算使得这些经济统计在满足其要求的同时,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衔接,使整个经济统计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2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方法

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国民生产总值(gnp)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指标,两者都是核算社会生产成果和反映宏观经济的总量指标,只是计算口径不同。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反映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成果的指标。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原始收入价值的总和。国民生产总值可以用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本国常住单位从国外得到的净要索收入计算取得。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创造的增加值,而后者强调的是获得的原始收入。一般来说,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两者相差数额不大,除非某个国家在国外有大量的投资和大批劳动力,该国的同民生产总值可能会大于国内生产总值。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3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生产法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人手,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一中间投入。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的收入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核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支出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最终消费的资本形成总额以及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它反映本期生产的国内生产总值的使用及构成。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角度来反映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去向的一种方法。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消费+总投资+出口一进口一国内生产总值。

3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方法评析

3.1各种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评价

以上3种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无论是从生产,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哪一个角度核算,理论上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料来源不同,计算结果会出现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称之为统计误差,而在统计学上。是允许出现一定范围内的统计误差的。根据资料的来源情况,目前在国内生产总值的3种计算方法中采用收入法的国家较多,其实3种方法可以同时并用,相互验证。对目前由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等构成的体系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认识。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巨大的方法库。国民经济核算乃至整个统计,除本身自成体系形成一套独特的方法体系外。对于经济研究也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论。国民经济指标在各层次问、各部门间的数量关系透视了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具体说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微观经济原理与宏观经济理论相结合,综合运用统计、会计和数学方法,系统地测算某一时期内一国(地区、部门)的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包括这些活动的结果,各种重要的总量指标及有关的组成要素。其次,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宏大的信息库或资料库。国民经济核算创立了一个基于大量经济分析水平之上的系统数据库,这些经济分析包括不同经济活动类型的分析、通货膨胀分析、经济结构分析、增长分析,特别是用于各国之间的比较。

国内经济体系篇8

首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笔者认为,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 其一,从法理上看,法的部门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它是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所以,显然不能想当然认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一出,经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其二,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西方的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进行扬弃,而在扬弃中,其基本依据必然是从实践的需要出发。因此,在具体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时是否应充分尊重民法、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正“日趋缩小”或越小越好?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不一定拘泥于现已被认可的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主观的产物。法的部门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方面,人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囿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已经存在的事物,或虽有所认识但混同于其他事物。另一方面,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知识的积累、现实发展的要求,人们的认识逐渐提高,已有的法的体系将会被打破,更为科学的法的体系将会建立起来。

其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是特定的,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再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应当区分清楚。如果不能划分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则经济法无从建立;如果不能严格划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能严谨科学。因此,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交叉”或“重叠”等说法只能说是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相当程度的认识,但还不能说完全科学地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应有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在深化中走向一定的趋同,如均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均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但还在一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活动的参加者(或参与市场的交易者),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或国家等。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应否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在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主要属于民商法的范畴。那么,是否应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为标准划分法的部门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是会发生变化的,如国家或政府不仅具有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也可以消费者和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进行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主体,其身份随着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了变化。因此,只能以市场主体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来判断其应受何种法的部门的规范。可以说,同一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可以由不同的法的部门进行规范。

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也是由其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只要参加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协调的经济关系,该市场主体,不论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是国家、政府、企业、个人等,均成为经济法规范的对象。

在市场主体中,企业是市场最具活性、最具拓展力量的经济实体。它既是生产者,又是初次分配承受者,还是交换主体,以及同时面对生产、生活的消费主体,它是市场上最经常、最大量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它体现了所有市场经济关系,决定市场的发展和功能。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是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它应当由民法、行政法还是经济法调整呢?笔者认为企业也应依其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不同受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经济法是规范企业经济关系的重要的法的部门,但不是唯一的法的部门。

企业经济关系可分为企业外部经济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其外部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的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经济协作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平等的经济协作关系。

笔者认为,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应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是在国家协调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它虽然有国家或政府参与,但不是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自治行为,主要体现为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但在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中,还有一部分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但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如国家合同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系等,这一部分关系与前面一部分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已有质的不同,因有国家干预的成分,实际上属于广义的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关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只调整组织、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传统上不受任何法的部门的调整。但是,各国立法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从企业立法的发展看,此部分关系的法律调整将十分重要。传统的法学理论有待突破。

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国内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经济管理经济法论”完全否认经济法调整此类经济关系:“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均认为经济法应调整该类关系,但表述不同:“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企业内部的协作关系也由经济法调整。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具体范围在不同的体制下是不同的,而且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仅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企业内部协作关系均是受国家协调的,企业几乎没有自主范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内部的经济协作关系逐渐成为企业自己的事情,国家对之的行政干预已不被法律认可;在市场经济时期,只有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受到法律规制,但不同国家以及相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范围仍有所不同。所以,一般而言,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对企业组织规范的内容,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否所有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均应由经济法调整呢?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只有部分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二是是否只有企业内部的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归经济法调整,其他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由民商法调整。(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8页,第25页。)对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其认为国家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一般只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规则,国家并不直接以一方主体参与该种法律关系;二是国家需要直接同企业发生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立法予以调整。前者主要是民法,后者为经济法或行政法。(注: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其一, 按传统法学理论,民商法并不调整组织内部关系。其二,国营企业内部关系与其他企业内部关系并无质的不同,均需国家调节。从目前看,“国营”一词已改为“国有”,与其他经济成分统一按照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规范,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其他经济成份的所有者是平等的。其三,国家本身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也不可能以国家机构作为经营机关,国家企业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与国家在国有企业中行使所有权是应当分开的。(注:1999年9月22 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四,国有企业的情况也非常复杂,如有股权较分散的和国有独资企业,有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有国家进行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产权和经营方式,因此,划分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以此确定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缺乏说服力,实际上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划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只有体现国家意志的,受国家干预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这一范围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

总之,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是由市场主体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对于企业这一最重要的主体,只有企业外部经济管理关系和有国家协调因素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运行关系是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可以从参加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也可从市场运行关系中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为市场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后一划分对确定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较有意义。

市场管理关系是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密切相关: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干预的市场交易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有有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和无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之分,前者即为市场管理关系;两种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国家干预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应由不同的法的部门分别调整。

市场交易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是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即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国家对于市场交易不应干预,国家对此管不了,也管不好。但市场交易也需要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交易的条件需要法律形式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民法就是确定这些市场交易秩序法的部门。

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市场机制对市场交易的调节并非是万能的,一方面取决于市场的状况,即是否存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市场调节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打破行政垄断、地方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需要国家的干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需要国家干预。在国家干预市场交易,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管理关系,与前述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有质的不同,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的功能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在经济法学界,一般均认为市场运行中的“市场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国家经济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其中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经济管理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因市场管理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指的是“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协调论”划分了市场运行中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明确指出只有其中的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但许多观点并没有对市场运行关系中“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加以区分,从而未能划分清楚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例如,“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但是将应当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关系)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其具体内容实质是市场管理关系),也因为没有对市场运行中的关系进行区分,认为此类关系“不仅只受经济法调整,民法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原则对其调整,但主要的方面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注: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从而模糊了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界限。

总之,市场运行关系,根据其所组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性质不同,应分别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中的市场管理关系。

(三)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对于经济法是否调整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存在很大的分歧。在赞同的观点中,也存在范围大小不同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理解此类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有人认为,社会保障涉及多种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多种部门法(包括经济法、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综合予以调整,经济法虽在其中占重要地位,但不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唯一部门。(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 ~156页。)还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不属于一种经济关系, 也不属于国家干预经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范畴;应由社会法调整。(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西安)1996年第1期。)需要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加以分析。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并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定义,但有一些共识: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它主要以收入的形式提供扶助;它是由国家参与,一般通过立法而确立的制度。(注: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3页。 )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具有与经济法相一致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经济关系,但严格而言,社会保障关系与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和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它并不一定是直接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还包含有与经济运行密不可分的经济关系,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和要素。

从范围上看,社会保障涉及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三大领域。首先,劳动经济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是企业的组成要素之一。为追逐利润,企业有压低劳动力价格的偏好,劳动者需要国家在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保护。此外,国家还要保障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和后备力量。其次,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劳动力市场的障碍也需要国家干预予以排除,市场秩序需要国家管理,劳动力资源也需要国家提供社会保障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再次,在宏观经济的领域,投资与就业、通货膨胀与失业是对应关系,起连锁反应。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必然包含劳动经济的因素。可见,虽然社会保障关系涉及的领域很广,包含不同种类的关系,但这些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即它们都是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从社会保障的运行看,社会保障涉及到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直接影响到经济运行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同时也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的基础。从基金的组成看,有国家、企业和个人三部分,国家投资的部分是预算的内容,企业拿出的部分涉及到微观经济并需要国家的强制和保障,个人的部分不仅涉及到劳动者的生活条件、还有社会储蓄和金融状况。从基金的运营看,基金投资需要国家的监督和规范,并由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基金对市场的作用、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十分重要,已成为一些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内经济体系篇9

国际经济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国内经济体系篇10

首先,首要问题在于确定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还是以西方的法的体系为标准来确定和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呢?目前,经济法学界一致认为应以实践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杨紫煊:《论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笔者认为,这一出发点是正确的。其一,从法理上看,法的部门是实质意义上的,即它是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指某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出发确定法的部门有违常识。所以,显然不能想当然认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一出,经济法与民法便泾渭分明了。其二,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西方的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对于我们而言,有必要进行扬弃,而在扬弃中,其基本依据必然是从实践的需要出发。因此,在具体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时是否应充分尊重民法、商法传统的调整领域,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否正“日趋缩小”或越小越好?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符合现实的要求,并不一定拘泥于现已被认可的法的体系。法的体系是主观的产物。法的部门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方面,人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囿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认识不到已经存在的事物,或虽有所认识但混同于其他事物。另一方面,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知识的积累、现实发展的要求,人们的认识逐渐提高,已有的法的体系将会被打破,更为科学的法的体系将会建立起来。

其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是特定的,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虽然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表述,但均认为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也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只调整国家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再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应当区分清楚。如果不能划分出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的界限,则经济法无从建立;如果不能严格划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界限,则经济法的体系也不可能严谨科学。因此,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交叉”或“重叠”等说法只能说是对经济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或相当程度的认识,但还不能说完全科学地界定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应有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在深化中走向一定的趋同,如均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均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但还在一些领域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市场活动的参加者(或参与市场的交易者),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或国家等。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应否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在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主要属于民商法的范畴。那么,是否应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为标准划分法的部门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市场主体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是会发生变化的,如国家或政府不仅具有组织和管理经济的职能,也可以消费者和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进行市场活动,成为市场主体,其身份随着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了变化。因此,只能以市场主体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来判断其应受何种法的部门的规范。可以说,同一个市场主体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可以由不同的法的部门进行规范。

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也是由其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只要参加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体现国家意志协调的经济关系,该市场主体,不论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是国家、政府、企业、个人等,均成为经济法规范的对象。

在市场主体中,企业是市场最具活性、最具拓展力量的经济实体。它既是生产者,又是初次分配承受者,还是交换主体,以及同时面对生产、生活的消费主体,它是市场上最经常、最大量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它体现了所有市场经济关系,决定市场的发展和功能。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是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它应当由民法、行政法还是经济法调整呢?笔者认为企业也应依其所参加的经济关系的不同受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经济法是规范企业经济关系的重要的法的部门,但不是唯一的法的部门。

企业经济关系可分为企业外部经济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其外部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的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与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职工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经济协作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之间、各内部组织之间的平等的经济协作关系。

笔者认为,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应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是在国家协调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它虽然有国家或政府参与,但不是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自治行为,主要体现为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当由民法进行调整。但在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中,还有一部分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但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如国家合同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系等,这一部分关系与前面一部分企业外部的经济协作关系已有质的不同,因有国家干预的成分,实际上属于广义的企业外部的经济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关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只调整组织、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它们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传统上不受任何法的部门的调整。但是,各国立法均涉及此方面的内容,从企业立法的发展看,此部分关系的法律调整将十分重要。传统的法学理论有待突破。

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国内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经济管理经济法论”完全否认经济法调整此类经济关系:“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干预经济法论”、“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均认为经济法应调整该类关系,但表述不同:“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企业内部的协作关系也由经济法调整。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内部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具体范围在不同的体制下是不同的,而且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仅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企业内部协作关系均是受国家协调的,企业几乎没有自主范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内部的经济协作关系逐渐成为企业自己的事情,国家对之的行政干预已不被法律认可;在市场经济时期,只有企业内部管理关系受到法律规制,但不同国家以及相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范围仍有所不同。所以,一般而言,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对企业组织规范的内容,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但是否所有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均应由经济法调整呢?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只有部分企业的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二是是否只有企业内部的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国营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归经济法调整,其他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由民商法调整。(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8页,第25页。)对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其认为国家管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一般只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规则,国家并不直接以一方主体参与该种法律关系;二是国家需要直接同企业发生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立法予以调整。前者主要是民法,后者为经济法或行政法。(注: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其一,按传统法学理论,民商法并不调整组织内部关系。其二,国营企业内部关系与其他企业内部关系并无质的不同,均需国家调节。从目前看,“国营”一词已改为“国有”,与其他经济成分统一按照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规范,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其他经济成份的所有者是平等的。其三,国家本身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也不可能以国家机构作为经营机关,国家企业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与国家在国有企业中行使所有权是应当分开的。(注:199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四,国有企业的情况也非常复杂,如有股权较分散的和国有独资企业,有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企业,有国家进行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产权和经营方式,因此,划分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并以此确定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缺乏说服力,实际上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划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只有体现国家意志的,受国家干预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才是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这一范围在不同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

总之,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是由市场主体参加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对于企业这一最重要的主体,只有企业外部经济管理关系和有国家协调因素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市场运行关系是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可以从参加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也可从市场运行关系中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划分为市场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后一划分对确定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较有意义。

市场管理关系是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密切相关: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市场交易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干预的市场交易关系;市场交易关系有有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和无国家干预因素的市场交易关系之分,前者即为市场管理关系;两种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国家干预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两种关系是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应由不同的法的部门分别调整。

市场交易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是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即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国家对于市场交易不应干预,国家对此管不了,也管不好。但市场交易也需要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交易的条件需要法律形式的规范,市场交易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也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民法就是确定这些市场交易秩序法的部门。

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市场机制对市场交易的调节并非是万能的,一方面取决于市场的状况,即是否存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市场调节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打破行政垄断、地方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需要国家的干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也需要国家干预。在国家干预市场交易,对市场进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管理关系,与前述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有质的不同,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市场的功能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在经济法学界,一般均认为市场运行中的“市场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国家经济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其中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经济管理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因市场管理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指的是“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协调论”划分了市场运行中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明确指出只有其中的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但许多观点并没有对市场运行关系中“市场管理”与“市场交易”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加以区分,从而未能划分清楚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例如,“经济管理与经济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但是将应当由民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关系)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其具体内容实质是市场管理关系),也因为没有对市场运行中的关系进行区分,认为此类关系“不仅只受经济法调整,民法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原则对其调整,但主要的方面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注: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从而模糊了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界限。

总之,市场运行关系,根据其所组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性质不同,应分别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市场运行关系中的市场管理关系。

(三)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

对于经济法是否调整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存在很大的分歧。在赞同的观点中,也存在范围大小不同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理解此类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有人认为,社会保障涉及多种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多种部门法(包括经济法、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综合予以调整,经济法虽在其中占重要地位,但不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唯一部门。(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156页。)还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不属于一种经济关系,也不属于国家干预经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范畴;应由社会法调整。(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西安)1996年第1期。)需要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加以分析。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并没有一个明确一致的定义,但有一些共识: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它主要以收入的形式提供扶助;它是由国家参与,一般通过立法而确立的制度。(注: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3页。)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具有与经济法相一致的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障关系属于经济关系,但严格而言,社会保障关系与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和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它并不一定是直接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还包含有与经济运行密不可分的经济关系,它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和要素。

从范围上看,社会保障涉及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三大领域。首先,劳动经济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是企业的组成要素之一。为追逐利润,企业有压低劳动力价格的偏好,劳动者需要国家在劳动条件等方面的保护。此外,国家还要保障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和后备力量。其次,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劳动力市场的障碍也需要国家干预予以排除,市场秩序需要国家管理,劳动力资源也需要国家提供社会保障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再次,在宏观经济的领域,投资与就业、通货膨胀与失业是对应关系,起连锁反应。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必然包含劳动经济的因素。可见,虽然社会保障关系涉及的领域很广,包含不同种类的关系,但这些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即它们都是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经济法调整。

国内经济体系篇11

纵览现有文献,可发现它们还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现有文献所提炼的国民经济学学科所存在的问题尚缺乏哲学方法论层面的反思,从而影响了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把握;第二,现有文献所提出的化解之道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缺乏优化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的系统解决方案。为此,本文选择以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Lakatos)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为基本工具,对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面临的“四大困境”展开具体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学学科的路径选择。 

二、学科建设面临的“四大困境” 

1.困境之一:理论内核缺乏 

按照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将一门理论的研究纲领分为“硬核”和“辅助假说”,“辅助假说”围绕“硬核”形成了一层层保护带,“正是这一辅助假说保护带,必须在检验中首当其冲,调整、再调整、甚至全部被替换,以保卫因而硬化了的内核”。简言之,研究纲领的硬核或内核即“一组关于该学科在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拥有坚硬的内核是一门理论具有生命力的标志之一。一般认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对一门理论进行细致的结构分析,进而可包容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和库恩的“范式”概念。国民经济学内核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关键问题。不可否认,国民经济学学科的研究内容较为多元化,与较多的经济学分支乃至社会科学分支有着丰富的理论“接口”,这是其学科外延较广的体现之一。举例来说,在与国民经济学并列的应用经济学学科中,产业经济学拥有“产业组织理论”这一内核,国际贸易学拥有“比较优势理论”这一内核,绝大多数经济学分支学科都有各自明确的理论内核。然而,国民经济学学科发展至今,仍然缺乏一以贯之的理论内核和贯穿研究体系的那根“红线”。正因缺乏明确的理论内核,且存在较为宽泛的研究体系,容易给人留下一种印象:“国民经济学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进而言之,在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过程中应该捍卫和坚持什么、调整和改变什么,往往就成为不清不楚的问题了,从而必然会影响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一句话,理论内核不明确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学“研究纲领”的活力和生命力。而当一门学科缺乏自身明确的理论内核时,便存在着被其他学科同化的可能。 

2.困境之二:保护带庞杂 

一门学科的保护带是将研究纲领的内核运用于现实世界所得到的种种具体的假说。在发展一门学科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现实数据或案例不断地对保护带进行证伪,通过不断地“去伪存真”,保留暂时没有被证伪的假说,进而形成围绕理论内核的一层层“保护带”。国民经济学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迄今为止,国民经济学学科体系的保护带仍然较为庞杂,甚至难以找到其系统而明确的理论假说。在厦门大学钱伯海教授历经多年构造的国民经济学学科体系中,财税机制与调节、货币信贷与金融调节、对外经济及其调节、国民经济总体模式及发展战略等内容始终存在,但逐步增加了对总需求、总供给、总供求平衡等相关内容的论述,进而将国民经济学转化为国民经济管理学。顾海兵、齐心认为,国民经济学包括国民经济方法论、国民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信息论、国民经济预测学、国民经济政策论、国民经济地理学、国民经济模型论、国民经济生态学、国民经济军事学、国民经济人口学、国民经济法学、国民经济战略与规划论、国民经济社会学、比较国民经济学等。刘瑞指出,国民经济学的核心命题应该包括两大板块和三个层次,两大板块分别是“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管理”,“国民经济运行命题”包括“经济总量命题”(经济增长与发展、经济总供给、经济总需求)、“经济结构命题”(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企业结构)、“经济平衡命题”(经济总供求平衡、经济内外部平衡);“国民经济管理命题”包括“政府经济职能命题”(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必要性、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命题”(宏观调控目标与手段、宏观调控机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命题”(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命题”(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政策、经济规制政策)。(注:括号内的表述为第三层次)。林木西则认为,国民经济学的研究体系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系统(系统总体、系统结构、系统环境)、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分析、需求动力、供给推力、周期波动)和国民经济管理(管理目标、发展战略与规划、监测预警与综合评价、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王廷惠指出,中国的国民经济学应该重点强调国家战略利益导向、国情与本土化语境,关注可持续发展。目前国民经济学的学科发展尚缺乏公认的保护带,学者们也缺乏对上述体系或框架的证伪或证实,使得在全国性的国民经济学方面的学术论坛或学术会议中,缺乏统一的交流语境和学术背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研究者“自说自话”的局面。这加剧了国民经济学成为经济学科中的“大杂烩”,必然影响国民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和繁荣。

        3.困境之三:学科边界不清 

从一定意义上说,学科发展的交叉局面或许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并且跨学科发展是当代科学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然而,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如果没有明确的学科分工、学科边界不清晰,会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知识积累的进程和效率。即便是跨学科融合发展,也应该是在学科高度分工、知识高度分立的背景下,当各学科的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二次融合”。纵览国内各国民经济学学位点以及部级、省级重点学科所涵盖的研究方向可发现,国民经济学尚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与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等学科的区别。当前国内的国民经济学学科发展还没有为“二次融合”做好准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民经济学不仅在研究内容上与上述诸多应用经济学学科的边界不清晰,而且与部分理论经济学学科的区别还没有被厘清,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与西方国民经济学存在含义上的混淆。根据德国学者罗雪尔的看法,西方学者(尤其是19世纪以前)所言的“国民经济学”主要不是指国民经济学学科,而是指国家角度的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异体,甚至是政治学的一个部分。目前,德国的经济学分为国民经济学和企业经济学,美国经济学会对经济学的1—3级分类中尚不存在国民经济学学科,但美国经济学会的分类与国民经济学相关的有E类、H类、O类、P类。而在中国,国民经济学是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经济学科。显然,中国的国民经济学是一门根植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经济学科,在中国发展国民经济学学科,并非要传承与复兴德系国民经济学。也就是说,中国的国民经济学与德系国民经济学是不一样的“国民经济学”,不能因为名称相同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二是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不甚明确。有著名学者曾指出,国民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是一回事,甚至引用马克思的话来加以证明。不可否认,政治经济学是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然而,中国的国民经济学是从国民经济计划学转化而来,肯定需要运用包括政治经济学(德系国民经济学)在内的各经济学流派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同时在不少内容中还要吸收哲学、系统论、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一切人类文明成果所提供的知识养分,这决定了不宜简单地将中国的国民经济学等同于政治经济学。按照目前中国经济学科体系的划分方法,国民经济学属于经济学门类中“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面设置的二级学科,而政治经济学则是“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面设置的二级学科,在这里的“国民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显然不是一回事。 

三是与宏观经济学的关系还不明朗。国内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在国民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画等号。不可否认,国民经济学的理论来源之一就是宏观经济学,甚至国民经济学只有紧密结合宏观经济学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但国民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至少还存在着如下三大区别:(1)分析层次有差别。国民经济学可同时涵盖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的分析(虽然侧重于宏观领域),其分析广度要超过宏观经济学。(2)研究主题有差异。国民经济学重点分析经济制度问题、经济结构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问题,不同于宏观经济学高度关注的经济总量及其决定问题。(3)知识构成有区别。国民经济学大量吸收了哲学、系统论、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养分,而宏观经济学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方面还没有达到这样的广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析视野和研究对象不同,国民经济学既分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再生产问题,也非常重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既分析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关联问题,也格外重视不同区域的平衡发展问题。 

4.困境之四:研究对象不明 

关于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当前中国学术界还同时存在着宽派、窄派和中间派三种观点。宽派以钱伯海等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为整体,把政治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结合起来,既研究生产力,又研究生产关系,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质的规定性,又研究其量的规定性,还研究国家管理等上层建筑,以及社会产品生产、分配、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窄派以李华、刘瑞等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就是国民经济管理学,是指广泛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研究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及其管理机制的综合管理学科,主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的决策、规划、调控和组织,如何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中间派以顾海兵、齐心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应从属于应用(宏观)经济学、实证(宏观)经济学,是经济学一般原理与行政管理学及社会统计数据相结合的应用宏观实证经济学。从上述梳理可看出,迄今为止,“国民经济学究竟研究什么”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当然,这与前述该学科尚没有明确的理论内核和公认的保护带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将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明确下来,并将其保护带梳理清楚,那么,确立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将不再成为一道难题。 

三、进一步完善学科的路径选择 

1.以宏观经济学的“三化”(应用化、战略化、政策化)为基础,提炼理论内核 

迄今为止,提炼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仍然是一项重要且亟须完成的工作。有学者认为,国民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财政、金融等三种政策手段构成了宏观调控的三种主要手段,国民经济学应该比财政学、金融学等学科更为宏观。也有学者认为,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理论构成了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作为从国家层面入手展开研究的经济学学科,其理论内核不能是具体的政策手段,因为具体的政策手段只是实现国民经济运行目标的途径,其本身并不能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类似地,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也不宜是简单的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理论,因为这一理论尚不足以有效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等更为宏观的国民经济主题。进而言之,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只能从国民经济学系统中去寻找和提炼。这是因为:第一,国民经济学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国民经济学这一巨系统具有开放性、动态化、多部门、多地区、多环节、相互交错、多层次、多目标等特征。第二,系统论是研究国民经济学的最佳手段。系统论是认识系统、剖析系统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只有把握了国民经济学的系统总体、结构及其功能,才能明确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什么、分析这一系统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什么,进而才能找到其理论内核、探索其理论结构。遵循上述思路,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是宏观经济学的应用化、战略化和政策化。依据这一理论内核,国民经济学的核心任务是:主要运用宏观经济理论,结合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甚至吸收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着力分析和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2.以基础理论运用于国民经济现实得出的具体假说为内容,明确保护带 

为了明确国民经济学的保护带,需要将其理论内核运用于现实世界而得到种种具体的假说,然后不断地通过实证分析手段对之进行证伪,并不断对保护带进行调整、再调整,才能硬化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按照拉卡托斯的看法,在一个进步的研究纲领中,理论导致发现迄今不为人们所知的新颖事实,而在退化的研究纲领中,理论只是为了适应已知的事实才被构造出来。因此,为了使国民经济学成为一种进步而非退化的研究纲领,需要以宏观经济学的应用化、战略化和政策化等“三化”为主线,将其基础理论运用于对国民经济现实的分析和解释,得出国民经济学的系列命题和假说,构造其保护带的基本框架,并以国民经济学的主要理论驱动“新颖事实”的发现,从而不断完善国民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及其结构。 

3.以国民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之间的有效分工为原则,明晰与其他学科的边界

一是强化国民经济学与理论经济学之间的分工。国民经济学属于应用经济学,也因此,应该突出强调其“应用”色彩,强化该学科与理论经济学之间的分工。理论经济学的基本任务是提出并论证各种经济学理论,其中涵盖了各种经济学流派,如古典主义、马克思主义、新古典主义、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后凯恩斯学派等等。而应用经济学的基本任务则在于合理运用现有的经济学理论,吸收和借鉴理论经济学中各个学派的养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为此,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和分析不必过多地陷入流派之争,而应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基本原则,选取经过事实检验、尚未被证伪的经济学理论去分析国民经济系统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二是优化国民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之间的分工。国民经济学应区别于应用经济学中的其他分支学科,如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等。在这些学科中,区域经济学主要研究与区域发展、地区差异等有关的经济问题;财政学主要分析政府收支行为及其背后的动因与规律;金融学探讨货币资金的融通及其背后的基本规律;产业经济学定位于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的“中观经济学”,主要研究产业发展和演化动因及规律;国际贸易学则主要将(西方)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延伸到“国际”范围,以便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各种稀缺的资源要素。那么,国民经济学应该如何定位,以区别于现有的应用经济学学科呢?我们认为,国民经济学应该定位于“综合性、统领性、应用性的经济学学科”。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学作为一个“巨系统”,虽然其与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之间存在着广泛的“接口”,但该学科以宏观经济分析为基本领域,其视野更宽、研究对象更广泛、研究方法更多元、包容性更强,对其他各门应用经济学分支学科具有统领作用。也正因如此,在中国的经济学学科划分中,国民经济学作为应用经济学的“头号学科”(国民经济学代码为020201),其在应用经济学中的地位类似于政治经济学在理论经济学中的地位(政治经济学代码为020101)。 

国内经济体系篇12

 

在研究成果的形式上,国防经济学的专著和教材多是以专题归纳的形式呈现。 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国防经济学,学者主要是运用经济学工具对国防的相关问题展开专题性的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采用分篇归纳的方式,而并不追求理论体系的逻辑性。 无论是国外的国防经济学原著还是我国学者对国外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引入无不印证了这一事实。

 

近年来,我国国防经济学学者已经开始了对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认为,国防经济学是研究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因此,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应围绕国防资源配置问题展开。 当前,以“国防经济资源配置”“国防资源配置”等为主题的研究大量涌现。

 

其二认为, 国防经济学是研究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与经济的关系、国防经济活动以及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 从逻辑学的角度讲,这两种观点对国防经济学的界定方法是不同的,前者是内涵式的界定,后者是外延式的界定。 对比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到后者包含了前者。

 

事实上,基于这两种观点构建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都存在缺陷。 对于前者来说,如果国防经济学只研究国防资源配置问题,那么作为国防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与经济的关系等问题则被排除在学科的大门之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于后者来说,由于没有建立起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基于这种外延式的界定方法建立的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便很难形成一个一以贯之的逻辑体系,其结果必然导致国防经济学走上专题性研究的道路, 于理论体系逻辑架构的建立不利。

 

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防经济学是研究“与国防相关的资源配置的”学科。 从逻辑上讲,这种存乎于上述两种观点之间的界定仍不足以涵盖第二种观点所容纳的全部外延。 但是,这种观点却表现出了建立国防经济学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关系的倾向。

 

资源配置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范畴。 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也无论是理论经济学还是应用经济学,都将资源配置问题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 然而,关于资源配置与国防经济学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尚不甚明了。 从“国防资源配置”相关研究所表现出的集中性来看,这一主题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方向,前述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第一种观点甚至直接认为国防经济学就是研究国防资源的配置问题的学科;但从认同度更高的第二种观点来看,国防经济学领域的学者更多地认为国防资源配置只是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之一,而不是全部。

 

那么,资源配置范畴与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之间究竟是否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 除国防资源配置问题外,国防经济学所关注的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等问题是否也属于资源配置问题? 从经济学研究资源配置问题这一角度出发,能否认为国防经济学也是以资源配置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能否运用资源配置逻辑,科学构建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架构? 从这一想法出发,本文尝试通过建立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进而建立资源配置的层次体系,并将二者与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进行对应分析,对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架构进行探索性的演绎。

 

二、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

 

资源配置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也许正是因为这一概念在应用上的广泛性,国防经济学和研究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者们很少对其做出专门的解释。 然而,要以这一概念作为国防经济学的逻辑基础,则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

 

资源配置是发展经济学的一个基础概念。 《现代西方经济学辞典》对资源配置的界定是:资源在不同用途和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 资源配置的起点在于资源的多用途性。 由于每一种资源往往具有多种用途, 选择合理的用途是资源配置的首要任务。 除了强调资源的用途属性之外,这一定义还强调了资源在“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 在使用这一概念的过程中,后者往往会被忽略,而仅仅认为资源配置是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 而这种片面的理解在国防经济学和国防资源配置研究领域并不少见,由此必然带来对国防资源配置和国防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问题的片面理解。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资源配置是一种有目的的人类活动。 因此,这一概念必然是一个包含着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主体、资源配置目标、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结果等范畴的逻辑过程。

 

(一)资源的用途

 

用途既是资源的自然属性,也是资源的社会属性。 资源本身的禀赋决定了其可能具有的用途的质和量,表现为资源的自然属性;社会和人的需要则决定了资源用途的实现程度,表现为资源的社会属性。 从唯物论的意义上讲,正是因为资源具有用途,才造成有限资源对无限需求的稀缺性,进而带来资源的配置问题。

 

(二)资源配置的目标

 

从本体意义上讲,资源配置并不必然具有目标性。 但从现实意义上讲,资源配置往往与“最大化”这一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 可以认为,主体效用的最大化是主体资源配置所追求的目标。 资源配置目标的差别主要是由主体效用的差别引起的。

 

(三)资源配置的主体

 

资源配置的主体是资源配置逻辑中的一个基础范畴。 主体不同,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的目标以及配置资源的可能手段和方式都会存在差别。 从资源配置定义可以看出,资源配置的主体既可以是实体的人和国家,也可以是虚拟的社会或群体。 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资源配置范围的不同,从而使得资源配置具有层次性。

 

(四)资源配置的方式

 

资源配置的方式是资源配置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是经济学研究中提到的最多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 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讲,资源配置方式主要可以分为直接配置和间接配置,而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分别是这两种一般方式在现代经济中的两个主要的表现形式。

 

(五)资源配置的结果

 

资源配置的结果是资源配置逻辑的终点。 与结果相关的是效率范畴。 资源配置的结果可以表现为高效率、低效率或无效率。 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资源最优配置的标志在于任何资源无论其投入于那种用途,边际产量相等。以上是本文建立的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过程。

 

资源的用途、资源配置主体、资源配置目标、资源配置方式、资源配置结果,是资源配置逻辑过程中的 5个基本范畴,且分别包含着多种构成。 五个基本范畴之构成的不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特定资源配置逻辑。 由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包含关系或交互作用,特定的资源配置逻辑之间也可能存在包含关系或相互交叉关系。 这一点决定了不同的特定资源配置逻辑能够形成一个具有层次性的逻辑体系。

 

三、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我国国防经济学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马克思主义国防经济学到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及二者融合的发展过程。 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国防经济学是传统的国防经济学, 主要研究战争与经济的关系、 国防的本质以及国防与经济的关系等认知问题,而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则主要研究国防资源的配置等应用问题。 这些内容都是我国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 因此,国防经济学主要研究战争与经济的关系、国防与经济的关系、国防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国防资源配置效率问题。 从这一界定的描述方式来看, 这些研究内容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并不存在逻辑上的联系。 然而,从本文建立的资源配置的一般逻辑来看,国防经济学的上述研究内容事实上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战争的经济本源”被定义为国防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经济是战争的本源,也是战争的条件,还是战争灭亡的前提。 从这一论述来看,战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中某一个阶段存在的一种特殊的人类活动。 经济发展过程就是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的过程。 战争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中的一个环节,必然与资源配置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在资源配置方式的一般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争夺配置”的概念。 基于这种理解,战争实质上是人类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 只是这种人类社会再生产超越了国家实体的范畴,是两国、多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再生产。 对战争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围绕战争配置资源的效率展开的,就是研究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本质、效率及其与其经济支撑之间的关系。 战争与资源配置问题之间的联系并不仅仅提出战争与经济的关系这一纯理论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军经济理论等应用问题也正是由于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在人类经济再生产资源配置过程中表现的无效性带来的。

 

其次,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指出,国防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扣除。 一国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或者说社会再生产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 国防与经济关系问题研究的起点是社会再生产资源用途的多样性。 国防是社会再生产资源的多种用途之一,满足国家和人民的安全需要。 研究国防与经济的关系,探索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律,实质上就是为社会再生产资源配置于国防用途的规模和结构的确定,尤其是国防资源规模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 但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属于国防资源配置的范畴, 而是属于社会再生产,或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范畴。

 

再次,国防资源的配置问题是现代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内容。 毋庸赘言,这部分内容本身就是资源配置问题,是国民经济配置于国防用途的资源如何进行再配置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国防资源的配置是一个由多个层次构成的资源配置层次体系。 从国防生产的角度讲,包括国防工业布局、资源在国防工业行业内部的分配以及国防工业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从国防消费的角度讲,包括国防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不同的用途所获得的国防资源的二次、三次配置等,直到国防资源的最终消耗之前的配置环节。 此外,在国防生产与国防消费之间还存在一个资源在供需系统之间的配置问题。

 

上面的分析充分说明,国防经济学三个方面的主要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某一特定资源配置逻辑的一部分。 资源配置与国防经济学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国防资源配置理论是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内容之一。 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等都是不同层次的资源配置问题。

 

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关系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将各部分内容归纳到一个统一的逻辑框架中;另一方面有利于基于对“国防经济学是研究与国防有关的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说法的补充和完善,更加科学地界定国防经济学的内涵。 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一个粗浅的定义:国防经济学是研究战争和国防的资源配置属性以及国防资源配置问题的学科。 这一定义与传统定义的区别在于,强调不仅与国防相关的资源配置问题是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战争和国防的资源配置属性也是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从而将国防经济学 3 个方面的研究内容都统一到了资源配置这一主线上来。

 

与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相联系的资源配置问题形成了一个多层次构成的资源配置体系。 国防经济学的理论构成就存在于这一体系的各个环节当中。

 

四、国防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资源配置逻辑推演

 

通过上述对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构成与资源配置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到,国防经济学的主体理论都属于资源配置的范畴。 因此,完全可以按照资源配置的逻辑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在上文建立的资源配置一般逻辑和资源配置层次体系的基础上,下面对各个层次和各个特定资源配置逻辑中的国防经济学理论点进行演绎,并对不同层次资源配置中的国防经济学理论内容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推演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一)各层次资源配置与国防经济学的理论点的对应分析

 

从大的范围上讲,国防经济学理论相关的资源配置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大的层次: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和国防资源配置层次。 其中,“全球经济再生产”是本文提出的一个概念,目的在于说明战争本身就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人类社会再生产过程在国家间配置资源的一种争夺式的配置方式。 基于资源配置的层次性,下面对国防经济学的主要理论点和各层次的资源配置进行对应分析。

 

在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资源配置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组成的系统。 国与国之间资源配置的方式有很多,国际贸易、政治或道义援助等本质上都是资源在国家间的配置手段。 战争就是这些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之一。 一方面,战争毕竟需要消耗资源,需要资源的保障,因此它又是对参战国再生产中经济资源的扣除。 尽管如此,战争在人类社会发展某个阶段的必然性仍无法消除。 由于这一矛盾性,战争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就成为国防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础问题,由这一问题还衍生出了裁军经济问题。 另一方面,战争还带来了军事联盟问题,联盟内部的资源配置方式既可以是联盟政府间的计划配置,也可以是联盟成员经济主体间的市场配置。 这些具体的资源配置逻辑构成了军事联盟经济理论的内容。 此外,军品国际贸易问题、军备竞赛问题也属于这一层次资源配置问题。

 

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层次,资源的配置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国家安全是其资源配置的目标之一,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计划配置和社会经济主体的市场配置两种。 国家在将资源配置到国防用途的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就是国防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了国家是否将资源配置到国防用途以及配置多少资源到国防用途上。 由此问题还衍生出了现实中的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理论、国防支出理论等。

 

在国防资源配置层次,主要分化为国防生产系统和国防消费系统两个系统的资源配置问题。 其中,国防生产系统的资源配置是国防工业部门系统及其管理主体,出于国家安全和自身经济利益的目标, 运用计划和市场的双重手段配置资源的过程,对这一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产生了国防工业的结构理论、国防工业规制理论、国防生产企业管理理论等。 上述理论存在层次上的差别,这是因为这一层次的资源配置问题又进一步细化为更低的层次,直至国防最终产品的形成。 国防消费系统的资源配置则是军事部门为了实现军事经济效益的目标,采用计划方式进行的资源配置。 对这一资源配置过程的研究产生了军费理论、 军事人力理论、国防采办理论等不同层次的理论。 这一层次的资源配置也是一个由多个层次组成的资源配置体系。 在国防生产系统与国防消费系统之间,也存在着资源配置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产生了诸如国防市场理论、国防产品价格理论、国防科技理论等理论。

 

在国民经济再生产资源配置与国防资源配置之间也存在一些理论问题,包括国防经济的运行理论、国防产品的性质理论、国防工业的规模理论、国防工业的性质理论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国防经济学现有的理论点都存在于资源配置的层次体系当中。 当然,上述探讨只是粗浅地分析了资源配置范畴层次体系中主要的国防经济理论问题,其中各个理论点的梳理及其与资源配置所在层次之间的关系在学术意义上尚不一定具有严格的准确性,但这种映射关系的基本思想足以证明,以资源配置范畴为逻辑主线,建立国防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可行的,国防经济学相对分散的研究专题内在地统一到资源配置这一一般逻辑上来。

 

(二)不同层次资源配置中国防经济学理论内容的逻辑联系

 

从资源配置层次体系的总体逻辑上讲,高层次的资源配置是低层次资源配置问题的根源:全球经济再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导致了战争这一资源配置方式的产生;战争或战争的可能导致了国民经济再生产资源向国防用途配置的需要;国防经济再生产资源的配置提供了现实的国防资源,为国防资源在国防生产系统和消费系统各自内部以及两个系统之间的配置提供前提;在国防资源配置部分,生产系统和消费系统各自内部的资源配置也是一个由多个层次组成的体系,高层次的资源配置的结果是低层次资源配置的前提,低层次资源配置是高层次资源配置的延伸。 按照这样的层次,国防资源配置活动一直延伸到国防资源最终消耗的终端环节,国防经济学的理论点都分布在各个层次的资源配置过程当中。 逻辑层次越高,其理论内容越偏向于理论性,并最终归宿到战争的经济本源这一纯粹的理论问题;逻辑层次越低,其理论内容越偏向于应用性,并最终延伸到如何实现某类国防资源最终消耗过程中的有效配置这一纯粹的应用问题。

 

国内经济体系篇13

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经济法体系到底是经济法规范体系,还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即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经济法体系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有着密切关系。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产业政策法、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引导促进的方式,即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服务。对维持自由竞争,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稳定社会环境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宏观调控法是必须的。

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与标准化法等。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竞争是避免不了的,而竞争就会导致优胜劣汰。所以,有竞争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而这些都严重地妨害了市场竞争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为了稳定和维护市场竞争自由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主要是由民商法来加以确立的,只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中包括机关法人。虽然不能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绝对就是经济法主体,但当他们实际上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时,他们便成了经济法主题,这时经济法肯定要对其做出许多规定以规范其行为。因此我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包括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企业,特殊企业形态。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等。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国家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使他们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也是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需要。但是,要使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实施,社会保障法当然是必需的。所以,要使市场经济有条不紊的发展,就必须制定可行的社会保障法。因此,我认为社会保障法也应该纳入经济法体系中。

二、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内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更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并形成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经济法主体体系。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虽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但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以前所未有的胆识和气魄向前迈进,为经济的繁荣和昌盛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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