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交易实用13篇

企业资产交易
企业资产交易篇1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产权交易日显频繁,由此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事项也日渐增多。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企业整体资产所包含的内容、范围及含义存在分歧,因此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应采用何种方法也存在分歧。不同的评估方法产生不同的评估价格,最终影响企业产权交易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是采取单项评估加总还是采取整体评估的方法,应该取决于资产交易的不同目的。单项资产评估强调的是一般资产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而整体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资产的组合效应,因此,一般来说,当组成企业的各类资产分别被当作一般生产要素来转让时,整体资产评估只能采用单项资产评估加总的方法;如果企业的资产业务涉及到产权变动,如股份制改造、合资、兼并等产权交易,即企业被当作一个有机整体来转让时,企业资产应采用整体评估的方法。

对企业整体资产采取整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不能以企业(或者说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直接评估对象,而必须以企业内由多种资产所组成的资产集合体所具有的获利能力作为评估对象。因为前者实质上是单项资产评估的叠加,没有揭示出企业各项资产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在本质上必然要求各项资产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使其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构成企业整体的各项资产,作为具体的生产要素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但它们必须按统一的盈利目标要求构成整体,从而具有作为整体的特定功能。因此,企业中即使单项(件)资产并不十分完善,但它们同样可以综合、统一成具有良好功能的整体。所以,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以资产集合体所具有的整体获利能力作为评估对象,即应采用收益现值法来评估企业整体资产,并据此判断企业整体资产的价格。

收益现值法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中的运用

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就是根据企业整体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即未来的预期收益,按适当的折现率和资本化折算成收益现值,并以此作为企业的产权交易价格。这里所说的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的比率,一般应等于社会平均资产收益率,因为资产评估的价格应是社会公平价格。而资本化率则是指投资回收率,即每年按多大比率收回投资资本,实质上也是单位资本形成所需要的年收益额,因此它在本质上也决定于社会平均资产收益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意味着比照资金投入量的大小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等量资本可以取得等量收益。但在实际评估中,往往按照资本无风险、最安全、收益率最低的原则来计算确定资本化率,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等因素。

由于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不同及预期收益的变化趋势不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收益现值法具体有两种操用方法:

年金本金化价格法

年金本金化价格法是在分析企业内外部情况的基础上,预测出企业未来若干年的收益,并将其年金化,然后再把已年金化了的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以此来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P――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

I――资本化率 R――折现率

A――企业年收益率

Rt――预期未来第t年企业收益

年金本金化价格法是假定企业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水平足以代表企业未来长久的收益水平。因此这一方法适用于已进入规模生产期,且预计今后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收益波动较小的企业。

预期收益能力法

预期收益能力法是在充分了解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近几年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的分析,预测出企业未来几年的年收益,并假定从第“n+1”年开始直至未来永久,企业将保证等额的年收益并作出预测,然后将两部分收益进行折现处理,同时对后阶段的收益现金再进行资本化,以此来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价格。计算公式为:

式中:

P――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

Rt――预测年限内第t年的预期年收益

Rn+1――从第n+1年开始直至未来的等额年收益

R――折现率 I――资本化率

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收益现值法的适用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育的健全,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运用收益现值法对涉及产权交易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将成为一种必然,而且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但是并不是任何企业的产权交易都可以以企业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为对象运用收益现值法来进行评估。在实际工作中,任何一项资产都可作为单项资产进行评估,即单项资产的评估没有什么条件,从而采用单项资产评估加总的方法来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也是无条件的。但是以企业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为对象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则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

首先,企业整体资产必须能够不断自我补偿和更新,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持续使用,并保证其获利能力。我们知道,当企业资产分别采用单项资产评估加总的方法和以整体资产获利能力为对象进行整体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结果在质上和量上都是不同的。从质的规定性来看,整体评估是从企业资产所具有的整体获利能力来评估企业的价值,因此其评估结果是企业的收益现值或者说是企业的整体交易价格。而单项资产评估加总所得的结果则是企业的重置价格,即是在现时价格水平上重新购建企业全部资产的支出,或者说是企业各项资产分别出售的变现值。而从量上来看,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往往与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间有差异。这种差异便是由资产的集合效应所带来的“商誉”,这种商誉实际上是超额收益本金化的现值,但它不能单独计量,必须从企业整体获利能力上进行综合评估。当然实际中也存在负商誉的企业,企业出现负商誉实际上就是潜在亏损,长期亏损的企业不符合持续经营条件,不能采用整体评估的方法,只能采用单项资产评估加总的方法。

其次,企业整体资产的未来收益必须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计量。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实质是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而不是资产本身的成本价值,因此,如果企业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即企业的未来收益无法预测或无法货币化,则不能采用整体的方法。必须指出,这里所指的企业未来收益不是指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收入,而是指业主收益,即企业未来的税后净收益。从企业发生产权变动、确定企业产权交易价格这一特定目的来看,潜在的投资者所关心的只是成为该企业的业主后能获得多少预期收益,而其能够分享的收益只是税后净收益。

再次,必须有相对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这是企业产权交易得以进行的外部条件,它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交易各方没有强制、垄断和操纵价格的能力;交易各方都具有充分的经济信息,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了解市场情况;交易各方都是理性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判断和理智选择的能力;有较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保障。

确定企业未来收益应考虑的因素

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企业的产权交易价格,关键是要正确地估计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合理地预测出企业未来收益。因此,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影响企业未来收益的各种因素。

企业所拥有的现实存量资产。企业现实存量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一般情况下,企业拥有的资产数额越大,其获利能力也就越大。因此,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首先必须考虑以单项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的企业资产总额,这是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

企业存量资产的质量及匹配情况。企业只有拥有质量优良的资产且内部资产结构合理,匹配协调,才能最大限度的形成综合生产能力,企业资产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资产的匹配包括各类资产之间的匹配和同类资产之间的匹配。一般来说,固定资产盈利能力较强,但固定资产的增加,势必导致流动资产需求的增加,当流动资金短缺时,就会造成停工待料,使固定资产闲置,造成企业收益率下降。同类资产间的匹配也同样重要,如:企业机器设备与房屋建筑物间的匹配,生产设备与动力设备之间的匹配,主要材料与辅助材料的匹配等,同样会影响企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形成和发挥。

企业或其产品所具有的某些优势。如企业具有行业垄断性质或产品专利等特殊优势,具有长期建立起来的优秀品牌或因达到经济规模而使成本降低的一般竞争优势。这类企业在特定期间内收益会很高或收益增长较快,但具有特殊优势的企业会随着垄断的解除、专利到期而使收益及收益增长速度下降;具有一般优势的企业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竞争者不断成长,其收益及收益增长率也会慢慢下降。因此在评估时要充分考虑进入企业所在行业的难易程度。无论是资本还是技术的原因,进入企业所在行业的难度越大,即行业壁垒越高,企业竞争优势消失的速度就越慢。

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拥有同样的资产,但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其资产的获利能力会产生相当的差距。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考虑,除注意企业管理层的才能、经营管理思想方式外,还应对企业的人员构成、技术素质、员工的集体认同感,特别是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考察。

企业所处的地理环境。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地理位置和交通地理位置在空间地域上有机的结合,对企业的运输成本、劳动力成本和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企业所处地理环境是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因素,评估时也应着重进行考察。

企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影响的程度。一般来说,企业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程度越南深,其收益的波动性也越大,评估时应将收益的波动性与对企业评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结合起来,这类企业的风险性较大,因此应采用较高的折现率。

收益的确定应以企业现有规模为基础。如通过发行股票、增资扩股、合资及资产重组等带来的未来收益不能全部归为待评估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因为这意味着企业资产的产权主体发生了变化,其收益并非为原产权主体独自享有,也包括应该有新的产权主体所享的部分收益。如果其现有规模不宜测算,而以其产权主体发生变动后的预期收益作为测算基础的,则必须将新股东应享有的收益予以扣除。

除以上这些因素外,企业在确定收益时还要考虑企业产品技术发展前景、市场发展前景、产品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以及以前年度的生产经营业绩等,总之,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对影响企业未来收益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从而使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尽可能合理。

参考资料

企业资产交易篇2

一、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内涵及其动因

对资产重组概念的解释,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的专家从资产的重新组合角度认为资产重组就是对“经济资源的改组”;有的专家从业务整合的角度认为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业务进行重新整合的行为;有的专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认为是对存量资产进行再配置的过程;还有专家从产权的角度认为资产重组就是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的过程。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控制者及外部的经济主体对企业资产重新进行组合、调配的过程。

企业集团资产重组,既有外在环境的因素,更有内部发展的需要。从外在角度来说,主要是伴随着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生产技术等把握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在此过程中,企业往往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对出现的情况进行充分调整,必须利用资产重组来有效地控制内外部资源,以达到快速调整的目的。从内部发展来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的行为必然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伴随着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外部竞争的巨大压力,企业必须加强内部资源整合的力度,力求产生“1+1>2”或者“2+2=5”的效应。即在经营方面通过优势互补节省交易费用,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在财务方面,充分利用纳税制度及会计处理惯例的变化、证券市场投资理念的更新和证券分析人员偏好等带来的机遇而产生一种纯金钱上的效益。

二、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中的交易活动分析

西方新制度学派的科斯(R.H.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等认为产权的界定与分配对资源的配置及其使用效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通过交易费用的高低表现出来的。在现实的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的双方通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选择一种交易费用最低、得到收益最大的契约形式。当企业设计的通过市场协调的合约交易成本大于企业自身内部协调的成本时,重组行为就可能发生。

因此说,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内容不同而又能够相互替代的交易机制,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交易活动究竟是由市场组织还是由企业组织取决于交易费用。如果一项活动由企业组织产生的交易费用低于由市场组织产生的交易费用,企业将取代市场;反之,市场则替代企业。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会形成包括价格、谈判、签约和监督履约等成本,而企业如果通过内部层级结构的权威来内化市场交易,则可以减少市场运行的成本,降低交易活动的费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企业集团资产重组是由企业自身通过一个新的合约取代原来由市场组织的一系列合约的过程,是由企业自身内部的权威机制取代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的一种新的运行方式,从而达到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时间缩短、交易效率提高的目的。因此,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不同但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机制,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取代市场可以减少交易行为的产生和交易费用的发生,这也是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根本目的。

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中的交易费用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理,企业只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重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然而,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可以发生在重组前期、中期和后期,并且交易费用会由于人自利的本性、机会主义行为的强烈倾向甚至人的非理性,从而使得交易费用常常会无法说明和预期。比如契约签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契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违反契约的违约损失费用等,有的是已经发生的,有的是正在发生的,还有的是尚未发生的,而且是否发生还要依赖于交易发生进程中环境条件的变化,因而不可能用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来对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中的交易费用进行核算。然而,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通过合并取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更为重要的是控制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企业的重组行为不仅包括重组的过程,而且包括重组后企业间整合的过程。因此,可以从重组前期、重组过程和重组后期三个阶段来分析重组活动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一)重组的前期信息搜寻成本——前期交易费用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根据自身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资产重组,是企业成长壮大的重要方式。在重组过程中,首要的任务就是选择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企业。在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对企业进行评估,进而寻找、搜集、分析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这样企业就可以较低的成本寻找到合适的重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搜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地区,能够上市的企业本身就不多,能够公开的有关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企业非常有限,可供选择企业相对较少,在寻找、搜集、分析目标企业的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就比较高。比如一些非股份制的独资、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规定它们没有向社会公开经营信息的义务,搜集他们的经营信息是相当困难的。由于需要支付较高的搜寻费用,有些企业不得不放弃重组的打算。所以,我们看到在许多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很少有重组行为的发生。

(二)重组过程的运行成本——过程交易费用

企业集团凭借所收集到的信息作出重组的具体方案之后,重要的工作便是实施重组的具体运作。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收购企业在正式提出重组目标企业时,必须征得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的批准。比如国有企业是由政府所控制的,其重组行为必须得到其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以加快重组进程、降低重组交易费用。如果重组行为与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政府的相关利益不符,就会人为地增加企业的寻租费用,增加重组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同样,如果是股份制企业,收购企业要充分做好目标企业大股东的工作,从而使得重组方案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如果不能得到他们的认可,收购企业就可能进入“敌意收购”,增加收购的难度和交易费用,尤其是被兼并企业的人才对重组活动不满意,就会形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丧失兼并的意义。

(三)重组后期的整合成本——整合交易费用

资产重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完成形式上重组以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一是人员的整合。对原有领导班子进行考察、评估,对原有人员进行整合、精简和新岗位培训,并确定新的职位。不同部门、互不熟悉、不同文化的人们组合在一起工作,使得重组整合工作变得异常复杂。如果整合方式、措施不当,耗费大量精力和企业资源不说,还可能出现效率下降而衰退的局面。二是资源的整合。重组后必须对原有企业的产业、产品、技术重新进行调整,在优化整合的基础上确定新的目标和市场定位。同时,对原有财务结构和财务制度进行调整,需要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建立适合重组企业发展需要的财务制度和管理模式。所有这些,都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

四、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中的交易效率提升

企业集团资产重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对提高企业经营质量、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发挥着日益显著的积极作用。2011年6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努力促使重组效率的提升。”

(一)政府要转变工作职能,优化交易环境

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资产重组是一种纯粹的企业行为,政府和重组企业没有直接的财产关系。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只需要关心重组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问题、职工安置的稳定问题和投资环境的形象问题。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发表演讲时指出:“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服务朝着更加规范有序、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这实际上预示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那就是政府应该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其他的事情更多地依靠市场来调节。目前,政府对企业集团资产重组交易费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大。主要是因为“公共物品或劳务”的存在,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失灵。比如有些企业在没有兼并意愿的情况下,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角色来推进重组,使得企业在耗用大量资源的情况下出现了无效整合,使原有企业受此拖累而失去自身的优势。二是对财税体制的影响大。主要是由于对流转税的重大改革,企业所得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交纳,这样必然造成许多跨地区、跨不同财政级次的企业进行重组时影响到各地政府间财政收入的变化,尤其是当外来企业并购本地企业时,即便企业被并购后能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当地政府也会采取反对和抵触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重组的效率,增加企业重组的难度。

(二)中介要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

在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许多专业性很强的中介组织,比如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凭借很强的专业知识参与其中,通过与重组双方的沟通,充分掌握重组信息,在寻找目标企业、评估价值、设计重组方案以及提供融资便利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市场发展和法规建设不完备等原因,加上利益的驱动,许多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为企业达到各种目的而帮助其粉饰业绩,不仅损害了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众形象,也给中介机构自身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困难。更让人难以容忍的是在中介市场上竟然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许多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将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驱逐出市场,从而造成了竞争的无序和经营活动的混乱,这无疑增加了依靠中介组织实施资产重组的难度。在中介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人们难辨真假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不得不直接越过中介机构实施重组过程,大大降低了重组活动的效率。

(三)企业要推进产权改革,改善治理结构

资产重组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搞“归大堆”式的行政性整体划拨,而是应该将各级的利益按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捆在一起,实现一改多赢。国内许多企业重组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的“三分开”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新任大股东不能搞好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而是把重组企业当成了“提款机”,想方设法掏空企业的资产。因此,必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重组过程中要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努力改变一股独大现状,塑造出几个持股比例相差不大、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制约的大股东,保障企业的实质性重组,从而保证所有股东能够依据其所有权参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维护自己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经理人能够放弃机会主义行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生产经营效率,降低成本费用和交易费用。

【参考文献】

[1] 梁爽.企业银行债务重组、预算软约束和金融生态环境——基于2005—2008年沪深两市A股债务重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C].中国会计学会2011学术年会论文集:141-148.

[2] 万益文.资产重组与大企业集团的发展研究[J].技术经济,2011(3):9-10.

[3] 李晴阳.企业资产重组后财务整合模式相关问题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1(2):14-17.

企业资产交易篇3

改革开放的脚步已经伴随中国走了30多年。在这30年中,中国经济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体制也在探索中发展,中国处在改革又改革的环境中。国有企业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必须进行改制。由此,20多年前产权市场应运而生, 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提供了交易的平台,经历了20年的艰难探索,终于迎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产权市场发展20年里,完成各类产权交易约25万宗,成交金额超过1.5万亿元,带动或涉及资产规模超过6万亿元,为成千上万家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改制重组、资产结构调整提供了综合配套服务,涉及上百万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上万亿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20年的实践探索过程,交易方式也经历着变化,为了最大限度的挖掘国有资产的价值,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的探索显得十分有意义。

纵观我国对产权交易公开竞价的研究,学者们的研究的方面主要有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其他方式的区别利弊比较。公开竞价方式的优点决定了它的强大生命力,如何从立法、行政方面解决公开竞价推行中遇到的问题,是其发展的关键。应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为公开竞价发展铺平道路,本文从我国产权交易的现状出发国有资产,分析讨论公开竞价的优势,提出一些政策上的建议。

二、产权与产权交易

(一)产权的定义

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论文服务。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三)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四)企业产权

国有企业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3]企业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产权在交易中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但是比一般商品更加复杂,其价格的影响因素也比一般商品多。产权交易机制对产权的价格影响很大,同一产权在不同的交易机制下价格是不同的,一个好的产权交易机制的作用在于能够发现价格。为了规范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对企也产权的交易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原有产权交易方式的利弊分析

(一)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产权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国有资产,从而完成产权交易过程的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的方式在操作上简单易行,运行成本也比拍卖转让和招投标转让方式低。基本方式是通过私下一对一的谈判,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但这种交易方式公开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暗箱操作,价格发现作用不明显,不利于最大限度挖掘国有资产的产权价值。但在实际的国有产权交易中,协议转让却是成交量最高的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的一般程序如下:

第一,填报资料,出让申请登记;第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的审核答复;第三,出让产权公示;第四,受让方征集及受让申请登记;第五,查询洽谈;第六,确定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七,成交签约;第八,价款支付,产权交割;第九,成交确认;最后,变更登记。

(二)拍卖转让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传统的价格发现机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起源较早,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操作上容易把握。拍卖有如下几个特点:

1、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机会是均等的,拍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价高者得到拍卖标的,因而透明度高,公开性强,能有效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规避交易风险。

2、拍卖作为特殊的买卖方式是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3、拍卖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拍卖的过程正是一个搜寻市场真实价值的过程。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是由各竞买人通过激烈的竞争,最终由出价最高者决定的成交价格,充分体现供求决定价格的原理,它可以真正的实现标的的物有所值,充分解决标的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拍卖的过程反映的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如果人与投标人或是几个投标人之间串谋,使拍卖仅存在于形式,拍卖标的只能以底价成交,而剩余的权益则被投标人或人瓜分。这样的拍卖一旦交易成功,不仅使产权所有者甚至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会扰乱市场秩序国有资产,败坏社会风气。

(三)招投标转让

招投标的转让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若干家投标单位同时投标,最后由招标人确定最佳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最终订立合同的过程。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招标项目和条件,向社会或几个特定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的行为。招投标的法律约束力强,招投标过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环境;由于竞争较为激烈,所以招标过程中有利于产权的保值增值,在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适用范围较邀请招标广泛论文服务。但是公开招标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大,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越大,耗费的时间越长,招标费用支出也越多。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不须公告,招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因此邀请招标所需要花费的招标成本相对较低,对招投标双方来说是双赢的方式。但是邀请招标过程和结果均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操作中容易产生不法行为,因此限制了充分竞争,不利于营造健康的交易环境。

四、公开竞价转让优势分析及实现条件

(一)公开竞价转让的优势

公开竞价的转让是近几年来我国对产权交易方式的新探索,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国资委2007年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国有产权不能贱卖,要在市场中公开竞价。相对于前面三种交易方式,公开竞价的转让形式在企业产权交易中具有如下优点:

1、公开竞价彻底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避免了“地下作业”、“暗箱操作”,根除了场外交易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将国有产权交易放在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投资者公平参与,实现国有资产产权明晰,流转有序,有效地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

2、产权所有者和市场投资者能够达到双赢,投资者可以自己分析和判断,并且比较其他投资者的出价,通过博弈,对称信息,最终成交价格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最佳价格。

3、缩短了产权交易时间,提高了效率,公开竞价方式能够形成成熟的交易程序,竞价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标的的不同灵活运用,国内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操作企业转制出售过程中,已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价方式国有资产,主要有“评审法”、“一次报价法”、“限次报价法”、“不限次报价法”或“电子报价法”。这些方式适应了产权交易的特点和要求,以快捷的方式寻找到适当的价格和受让人。

4、降低了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成本,公开竞价虽形式上类似于拍卖,但是却不用支付拥金,只用支会少量的手续费(一般约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相对于高昂的拍卖拥金来说,这是一大笔成本的节约,这些节约的成本扩大了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提高。

5、充分发挥市场发现和公平确定价格的功能,市场化程度高,有效的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产权交易通过公开竞价转让,规范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和服务质量,充分体现了“三公一诚”的原则,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扩大了交易市场,竞买人通过平等、公平的竞争,最终形成交易价格,充分体现了价值规律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

(二)我国已具备实行公开竞价的条件

从1988 年5 月湖北武汉成立第一家企业产权交易所至今,我国的产权市场已经在实践中走过了20 年的风雨历程,产权市场的高速发展,为产权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从政策方面和实践方面来看,我国已具备了实行公开竞价的条件。

政策方面:国资委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这对产权交易公开竞价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政策上的支持。

实践方面:近年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交易所的发展,交易过程的不断完善,为公开竞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借助产权市场的力量,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建立一套“阳光”、“透明”的价格发现机制具有实践上的需求性和紧迫性。

(三)国外产权交易方式的主要内容与借鉴

根据资产的存在形式,资本市场可以划分为证券资本市场和非证券资本市场。证券资本市场是指证券化的产权交易场所,主要指股票市场。按照不同市场上市标准的高低,可以依次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非证券资本市场指资产尚未实现单元化、证券化的企业进行整体性产权交易的场所,它与证券资本市场最大的区别在于存在非标准化的产权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竞价交易、招标转让、合作开发等等。

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就是非证券资本市场的有形场所,这种交易市场是中国特殊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是基于中国国有企业多,非上市公司多的国情而建立起来的,但是从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来看,主要还是采取的证券资本市场的模式。从本质上讲,中国目前的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都是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就是为产权交易提供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国有资产,虽然我们把它归为非证券资本市场,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存在类似的有形市场。由于经济严格按照市场方式运作、产权关系明晰、有关法律体系完备、中介机构发达以及信息渠道畅通,西方发达国家的产权转让都是在无形市场中自发进行,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非证券资本市场采用的都是无形市场的形式。笔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建立中国特色的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方式,而不能机械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世界的大资本市场来说,中国产权市场可以说是刚刚走步,中国的产权市场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性的市场,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较为健全条件下的产权交易是中国发展的方向,但是必须经过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五、公开竞价机制在推行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公开竞价的交易机制有在产权交易中有着它的魅力和优势,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产权交易公开竞价机制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只能单纯地以合同来约束。此外,产权市场的统一化程度不够,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都制约着公开竞价机制的发展。笔者认为要发挥公开竞价机制的作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论文服务。

(一)资产评估问题

要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完善的公开竞价机制,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化的资产评估体系。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是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环节,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是对国有资产作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评估过程从评估方法的选择到评估机构的选择都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更多地考虑到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真正表现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应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优胜劣汰”,选择那些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中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对选择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估目的是否明确、评估基准日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过程是否规范、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要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合理的判断。

(二)市场规范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产权交易在交易规则内部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与探索,规范化程度日益提高,但是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主要是为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产权交易机构繁多,产权市场区域分割较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最多时高达270多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实施以来,国资委把推进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整合作为贯彻落实“进场交易”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一项重要内容,出台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地方国资委通过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国有资产,促进市场资源整合,规划发展当地产权交易市场。通过合并、省市共建、异地联建、异地委托等方式,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了整合,初步发挥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资源优势。截至目前,各省级国资委共选择确定交易机构64家,产权交易机构整合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仍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所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打破地方政府管理的现行制度安排,是形成统一、规范的产权市场的关键环节,也是建立完善的产权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产权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法案,进而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改变目前各地产权市场监管机构设置不统一,制度不健全,责任和权利不明确造成的产权市场监管缺失的状况。

(三)法律法规制度环境问题

尽管公开竞价的转让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转让方式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公开竞价的法律规范性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分别为拍卖和招投标转让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开竞价却没有相关法律保驾护航,一旦产生纠纷,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以遵循。目前,全国各地已经相继出台了公开竞价的交易办法,但统一性差,并且约束范围公限于当地的产权交易。国家应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规文件,通过制定法规,明确各种交易方式含义和适用范围做到标准统一、口径一致,产权的公开竞价作为一种新的方式进入市场必须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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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步艳红.产权、拍卖与并购—企业产权交易中的拍卖机制设计经济科学出版社[M]2006222-226

企业资产交易篇4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2、当期损益即企业在一定时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务成果,表现为利润或亏损。通常把收入与费用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即把企业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计入当期损益的加项,而将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从当期损益中抵减出来,其余额就是当期损益。

(来源:文章屋网 )

企业资产交易篇5

在武汉,设有省、市、区(县)三级产权交易所。湖北产权交易所是湖北省唯一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7年11月批准设立,挂靠省财政厅,由湖北证券公司牵头组建,实行会员制;属于事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鉴证权,经该所鉴证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是产权变更登记的合法。  1988年,武汉市设立了企业兼并市场,1993年改为产权交易市场,1994年成立武汉市产权交易所。武汉产权交易所是武汉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挂靠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控和监督产权交易行为及过程,具有市场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同时,武汉市各区、县也设有产权交易所。比如,黄陂产权交易所负责组织、调控和监督产权交易行为及过程,具有市场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是黄陂区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这些产权交易所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交易平台,为国企改革、结构调整和扼制产权交易中的内部交易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长期缚住产权市场发展手脚的一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产权市场的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突出表现在产权流动性很差,交易效率低、成本高。比如,企业在产权交易所交易后,还要到具体的部门办理变更、评估等手续,往往涉及10多个部门,互相扯皮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不仅不能适应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更不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武汉是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源地。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是我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于1987年,是部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全国8家国际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之一。目前,武汉有4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1000余家。这些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的瓶颈是资金问题,而众多投资机构由于缺乏资本畅通进出的渠道和公开的信息资源平台,往往持币观望,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很难走到一起。一方面,很多创业企业缺乏资金,很好的项目不得不搁浅;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各种资金又进不来。这种情况使得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都很为难。创业企业抱怨风险投资公司怕风险,风险投资公司也有难言之隐:没有退出机制,投的钱何时才能回家?

作为一个科技大市,武汉每年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问世,不缺好项目,但缺少技术成果的交易平台。武汉·中国光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众多,但由于本地没有合适的交易平台,很多有前景的项目没有得到资金支持。这表明,武汉的产权交易和技术交易机构已经跟不上光谷建设的步伐,不能满足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如何促使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稀有资源,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势在必行。同时,加快光谷建设步伐,对创业投资和企业孵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舞台。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设立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渠道的一种制度创新。交易所在成功的架构了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交易系统的基础上,又于2002年5月22日开通了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为孵化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进入和退出平台。

二、定位与运作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集技术产权交易和国际企业孵化器为一体的综合性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产权交易为纽带,为科技成果所有者和企业提供技术与资本对接的通道,实现技术产权交易的公开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加快高新技术转化步伐;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为技术所有者和资金所有者提供投融资链接服务,为风险投资和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良性的资本运作机制为主要内容,集聚资本、整合资源,为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营造理想的投融资环境。

(一)定位: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

技术产权交易是新兴行业,不同于技术市场,也不同于产权市场,无现成的规范可以遵循。况且,武汉没有上海那样的强政府背景,也没有深圳那样发达的资本市场,没有特殊的政策,只有靠市场,靠“武汉·中国光谷”的品牌。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立足于创新,追求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做市场的空缺。为了规避有关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定位是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是“不叫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不是二板的二板、是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和二板的‘踏板’”。从交易形式上看,这套交易系统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但实质又与证券交易所有很大的不同,其交易、结算以及产权变更等都与证券交易不同。

根据交易规则,孵化企业拿到系统内交易的股权必须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而不能出让企业原有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也就是说,在该交易系统中,并不是挂牌企业的所有的股份都可以进行交易,只有通过在系统中进行增资扩股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权才可以挂牌交易,而企业创始人所持有的股份也是不能在系统中挂牌交易的。

为了与证券交易“划清界限”,交易所还规定,不允许把系统内交易的股权进行证券化拆分。

(二)功能与服务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具有孵化器和交易所的双重功能。

1、交易所功能

交易所是知识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的配置枢纽,是技术创新、技术扩散、技术进步的动力引擎,为入场项目提供挂牌上市、评估认证、专业推介、交易鉴证、产权重组、企业并购、融资策划、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拍卖招标等综合服务。交易所的服务对象包括三类:一类是技术产权出让方,包括科技成果的持有人、需增资扩股的科技企业和其它成长性企业;第二类是技术产权受让方,包括产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资产经营机构以及其它企业和个人;第三类是中介服务方,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2、孵化器服务功能

主要包括:协助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服务、协助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申报、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等综合服务(包括水、电、空调、电梯、保安、餐饮、停车、邮政、飞机、火车订票等)、资金筹措服务(包括风险投资服务;技术创新基金、孵化基金的立项申报;火炬计划的立项申报及协助筹措银行贷款等服务)、协助进行新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包括出国接受相关机构培训)、协助办理出国交流、访问、进修等手续、人事档案接纳、党团关系接纳、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律师咨询服务。

(三)运作机制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立足于创新,在体制改革方面先行一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不要政府一分钱,实行股份制运作。

交易所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按照政府主导、省市共建、市场运作的方式,由武汉高科控股集团公司、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湖北省科技情报局、武汉宏宇实业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武汉光谷技术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管理,其股权比例分别是20%,30%,20%和30%。

交易所实行会员主导下的委托交易方式。目前,已吸纳了22家会员单位,正式挂牌的项目达230余个。

(四)加强与兄弟交易所交流与合作,融入世界产权交易市场

交易所重视同国内、国际交易所的合作与交流。目前,已经与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湖北省工商联、湖北省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湖北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湖北省设备招标办公室、湖北省设备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湖北民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英华信息识别传播有限公司、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北中创天脉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武汉大学风险投资高级培训班基地、长江咨询评估中心、武汉顺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为加强内地与海外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产升级。交易所还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科技产业联交所、世界产权市场香港交易所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国内率先设计和实施了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通过在湖北省内各孵化器的推广和应用,已形成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孵化企业产权远程和本地的实时报价交易和清算,为孵化器内中小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提供标准化、电子化交易的专业性市场。该系统不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资金融通渠道,而且通过市场机制促使各种孵化资源的全方位整合,实现孵化资源的有效配置,构建风险资本进出机制,拓展创新资金进出通道。

(一)基本目标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是由孵化器保荐的产权明晰的孵化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股权),其基本目标包括:为孵化器内的企业提供产权(股权)融资和交易的途径;完善孵化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企业购并提供交易场所和资源平台;为风险资本创造一个项目资源丰富,价值认定相对准确并具有可参考性的投资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进入机会和退出渠道,促进风险资本健康发展,并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私募场所;构造创业板支撑体系,促进创业板市场的良性发展;增强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促进孵化产业的良性循环和蓬勃发展。

交易所以孵化器为核心,以被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股权)为交易对象,以等份化的孵化企业产权(股权)为交易单位,构筑低门槛、低成本、高增值、高效率的交易平台,凡有50万元净资产、孵化器内半年存续期的企业都可以提出挂牌申请,最小的交易单位仅为1%的企业股权。

(二)业务流程

产权发售:经申请通过审核批准挂牌的孵化企业,将拟发售的产权(股权)通过项目推介会、路演和其他信息手段向投资者推介,投资者通过本系统对挂牌产权进行认购。

产权交易:挂牌产权(股权)由投资者认购后,投资者即可将产权(股权)在交易系统内进行交易。

(三)交易原则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规范交易操作。“公开”就是要求挂牌企业、保荐人、交易所对有关资料和信息必须实行公开披露,做到真实和全面,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平”和“公正”的核心是权利平等。任何人不得在交易系统中享有特权,必须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公信”即交易合约标准化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有赖于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挂牌企业、保荐人和保障会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公信力。

(四)风险防范

交易所通过对市场风险和交易主体的监管,结合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电子交易系统的风险防范。即:通过严格的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稽查制度等对市场风险进行监管;通过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交易主体资格、保荐人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管;通过充分公开交易信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引入先进的实时风险投资分析系统、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控制风险。

四、特色与创新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开业时间不长,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尽管在监督管理、非证券化股权交易、引入做市商和保荐人制度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它毕竟是技术与资金结合方面的新探索,有自己的特色,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渠道的一种制度创新。

(一)追求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定位为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创新意义

非证券化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灵活的投融资机制,它能够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非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交易平台,是资本市场最基础的一级发展规范的非证券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舞台,为大量的民间资本风险资本提供投资通道;可以拓展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层次升降的市场空间,从而提高上市证券的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定位在非证券化股权(产权)交易市场,是“不叫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不是二板的二板、是创业企业进入主板和二板的‘踏’”。这种定位使它在政策上规避了诸多障碍,对在系统中挂牌的企业也可以带来诸多好处。在产权交易系统挂牌成本很低,门槛相对也低,投资者对企业回报的期望值也比主板市场低得多。这些宽松的环境都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也可以使企业逐步走向规范,为今后走向主板、二板或是海外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以孵化器为依托,探索技术产权交易与企业孵化结合,着力于科技成果进入企业后的融资服务和孵化

孵化器是聚合孵化资源,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服务的支撑体系。它为创业者营造一种创业环境和氛围,让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进入孵化器,进行孵化服务直到其长大毕业,从而帮助创业企业提高成活率和成功率。

与国内其他技术产权交易所不同的是,武汉·中国光谷技术产权交易所集技术产权交易与企业孵化为一体,为技术所有者和资金所有者提供融资链接服务,着力于科技成果进入企业后的融资,进行技术入股、产权转化、股权融资、企业并购和孵化,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交易所充分考虑本地资源优势,成熟的技术、项目直接挂牌交易,不成熟的,先孵化后交易。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以在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通过细致的交易品种设计和交易合约标准化,降低了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拓展了资金进出通道,促使投资人、孵化器、中介机构、在孵企业等加快资源的全方位整合。由被孵化企业与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民间投资者所共同搭建的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的专业化交易平台,是企业孵化器功能的提升,为被孵企业吸纳民间资本提供便利途径,是各类投资者资本进退出的通畅渠道。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不仅是一套解决资金“供求矛盾”的交易系统,反映在机制层面上,更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在这个系统中,建立了信息和评估的方法和制度,能帮助投资人评估在孵企业的发展状况,保证信息及时公证地披露;这个系统中引入了保荐人制度,提高了诚信度,降低了投资的风险。以前的投资者没有这些制度的保证,投资活动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为投资人准备了规避风险的制度,对于风险投资来说可以更好地把握投资对象。

(三)引入做市商和保荐人制度

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是以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产权交易服务的市场,为控制该市场的风险,引入了保荐人制度。

申请产权挂牌交易的孵化企业由其所在的孵化器作为保荐人,保荐人制度使孵化器服务功能得以延伸。保荐人通过比较完善的遴选机制,可以从储备项目中培育、遴选出优质企业,进行挂牌辅导。孵化器承担对孵化企业挂牌后的持续辅导职责,通过进行实时的全程化辅导,变风险投资的“远程管理”为“近程管理”,大大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把挂牌企业的运作行为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促进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行,保证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做市商制度,增加了市场的交投活跃性、抑制过度投机。

保荐人在任期内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重大责任,有助于加大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其充分地披露信息,增加信息披露的强度和透明度,尽可能避免和消除因信息分布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所引发的挂牌企业的投机行为,有效地防止挂牌公司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保荐人是防范和规避孵化企业产权电子交易市场运行风险的重要承担者。

企业资产交易篇6

前言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为了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把企业作为一种实物商品进入市场,按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进行自由交换、买卖。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模式,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关心的问题,对于产权交易各方也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体制和规则

我国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现已基本形成了成套的法律体系,从立法、交易原则、交易程序、监管部门等多个方面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和部门规章。其中,对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具由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涉及4部,从法律位阶的顺位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3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为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现阶段我国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最高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产权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为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4日开始实施。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通过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均为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前者被普遍称为3号令,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确立了产权流转公开交易的制度,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开始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后者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统一规范了全国各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有利于构建全国范围国有产权交易平台,推动产权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体制和规则的重要特性体现以下三点。

1.规范化的交易程序。以3号令为例,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内部决策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签订转让合同、交割结算、变更登记等,都做了明确的程序规定,程序规范是3号令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规范的产权交易程序,能够保证国有产权转让正常进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确立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通过建立以公开市场交易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形成了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同时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了场所,通过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国有资产转让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价格,从而使得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了市场依据和实现可能。

3.充分引入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交易过程。现有交易制度中要求在交易过程中由具备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包括了从事产权转让的审计人员、评估人员和律师等,以减少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重复工作,提高转让的效率和专业性,保持产权转让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所有专业机构需要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出具专业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这些专业机构的专业报告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交易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现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产权交易不同于实物商品的交易,具有自身独有的特性。企业产权交易对象是企业这样一种由人组成的运转着的有机组织,而不是不同生产要素的简单堆积。由于交易的基础是投资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预期,而且交易的标的是不能标准化地批量生产出来的,因此,每一个企业产权交易,都是一次独特的交易,都需要为之专门搜集信息。与其他可提供交易的商品相比,企业产权的物理边界要模糊得多,影响“质量”的因素也复杂得多,这些,对企业产权的定价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企业产权交易的个体特征极为明显,简单的复制不能够完全实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目的,因此,现有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方式和原则存在若干问题。

1.交易方式的单一化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初衷是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制,提高国民经济的效率。但改制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等都可以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实现形式。然而,在实践中大都采用出售的方式,很多人认为国企改制就是一卖了之,这一情况在3号令颁布实施后尤为突出,背离了政策出台的初衷。

产权交易方式的单一化,除了潜在利益因素诱致以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此种方式简单易行,较之于国企改制的其他方式而言后续问题少。但对于国资体制改革却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按照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能够在市场上出售的资产大多是优质资产,而大量的劣质资产由于缺乏足够的需求,一般不大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达到流动和合理配置的目的。优质资产固然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实现其价值,但是这种市场价值是现时市场价值,而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该资产能为资产所有者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如果某项资产未来一段时期能够带来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大于资产的市场均衡价格,那么理性的资产所有者一定会选择持有而不是出售该项资产。因此,出售优质国有资产仅能实现资产现时价值,而不利于实现资产的未来价值。

2.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

由于产权交易的特性,普通潜在的交易方无法完全的掌握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因此产权交易双方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信息不对称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上,理性的产权交易者基于在该市场上交易的国有产权平均质量进行出价,会导致平均质量较高的国有资产退出该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理性的产权交易者的出价将会越来越低,退出该市场的国有资产会越来越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将趋于萎缩甚至消失。如果无法有效降低国有产权运行成本与解决国有产权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国有产权市场交易形式的绝对化不但不能提高,还有可能会降低国有产权交易的效率。

3.交易标准的唯价格化

鉴于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主导思想是“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因此不论是产权所有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操作国有产权交易的过程中,都谨防给任何人以“国有资产损失”的口实。尽管在政策中允许多种交易方式,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第十四条规定:“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但在实践中,极少有案例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即使是征集到了多个意向受让方,通常也都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的方式,以出价高者受让,以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实际上,由于交易目的的区别,选择交易对象的标准绝非仅为价格的高低,特别是以出让部分股权的方式吸引战略投资者以完成企业改制的国有企业,还特别需要考虑意向投资人的技术实力、品牌、销售渠道等多个方面,仅以价格高低决定交易对象,既不科学也不严肃,并不利于存量国有资产的进一步增值。

4.资产评估的随意性

由于国有产权交易的标准被固定在价格上,且交易价格受到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影响,因此导致在实践中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行政干预和委托人干预行为时有发生。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为服务机构,其本身的运作模式是自收自支,靠收取委托人的评估费用维持自身运营。部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承揽业务,扩大创收,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容易受委托人的干预。同时,资产评估的方法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较大,不同评估人员及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标的的结果往往不同,甚至差距较大。因此,通过影响资产评估结果达到影响产权交易的目的,成为一些试图钻政策空挡的企业和个人的最好途径。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投招标模式的分析

为了更好的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制,更优的选择国有产权交易的对象,有必要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推行投招标模式,在更深层面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在现有3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确立的交易体制下,各地产权交易所均推出了各自关于产权交易投招标模式的具体办法。采用招投标的模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优点在于:

1.引导产权转让方正确理解产权交易的目的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引入招投标机制是各地在产权交易中不断总结的结果,尤其是在价格不是唯一因素,转让项目对受让方的资质、经营水平、管理能力以及职工安置方案等软性因素要求较多较为复杂的时候,招投标方式有其独有的优势。国有股权交易的最终目的是要更好地壮大企业,因此,选择交易对象需要体现出潜在购买对象的综合实力。由于转让目的的复杂性,决定了仅采用单目标评价(即以价格为唯一因素)的片面性,通过制定完善科学的评标指标体系和评标办法,使招投标方式更体现了多目标评价的适用性。

2.有利于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

招投标方式可以按照招标人的意见,通过设立一整套竞标内容来优选投标方,从而达到选择有综合实力的投资者的目的。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转让,招标人预先都要向社会公告招标项目信息,向社会提供投标机会,邀请所有愿意参加投标的人参加投标。通过在公开市场上询价和选择某一精心设计的竞争性投标方案,获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最优价格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最优方案,职工安置等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同时,转让方可以尽量避免耗费时间、资源与无实际受让意向或没有受让能力的受让方进行谈判,从而优选转让对象。

3.有利于国资监管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

目前,指导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不仅有国资委的3号令,同时还有《招投标法》,其中《招投标法》的基本精神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优选中标人。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贯彻这个原则,借鉴和运用《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行规中的原理和程序应用于“产权转让”,有利于各个法律之间的衔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明确转让底价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合理设计转让程序,是对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积极实践。

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投招标模式的交易程序

实践中,在使用投招标模式进行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时,通常按照如下的程序完成交易。

1.产权交易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之体现3号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职能。

2.拟定项目招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同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时效、时限等规定,确定各项工作程序的内容、时效、时限等,以之体现《招投标法》及招投标行规中的原理和程序。

3.招标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人,适时收集招标公告的反馈情况并以书面形式转达给国资监管机构及招标人,根据意向受让人征集情况决定是否招标和如何招标,以之避免投标人不足3个以上而重新招标的问题。

4.成立由纪检、监察、国资、工商等部门组成的监察组,对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在实施招标程序中对投标文件传递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等重要招标文书签字确认,以之实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5.在招标文件前附表及文件中明确“投标下限控制价”,规定低于投标下限控制价的投标为废标,以之体现“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的规定。

6.在转让协议达成至签订合同前,对交易的主要事项和内容进行5―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若有第三方提出异议又对异议的协商调解无效则可终止交易,若无异议或对异议的协商调解有效则经监管部门确认后恢复交易,以之澄清有无在转让协议达成前没有被发现而又确实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确保产权转让后顾无患。

7.无论招标人与中标人就转让项目签订了如何详尽的协议又是如何地承负法律责任,都不能代替也必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都要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之体现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职能。

结束语

综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模式虽然是《3号令》规定的多种产权交易方式中的一种,但在多种方式中最符合《3号令》制定目的。引入招投标机制,将较全面地衡量国有企业的综合指标,为企业引入资金、提高改制效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良好基础。因此,应切实按照《3号令》的规定,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常义.公开竞价――国有产权转让其他方式的探索[J].产权导刊,2005,(4).

[2] 周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问题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

[3] 许建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选择与对策[J].厦门科技,2006,(1).

[4] 郭茂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应注意的几个时间[J].产权导刊,2010,(5).

Analysis of the bidding and tendering mode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

HAN Wei

企业资产交易篇7

为“两高”企业提供资本支持

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取得较大的发展,但仍是一个以沪深证券交易所为主导的单层次资本市场。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一段时间内难以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两高”企业)及其他处于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公司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持。依托产权交易市场,为“两高”企业及其他技术创新公司打造一个融资及股权交易平台,可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育,改善企业自主创新的外部环境。证券市场是产权市场化交易的最高形态,但是,绝大多数“两高”企业及其他处于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公司都无法到证券市场挂牌交易。因此,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首先成为“两高”企业股权交易的载体。

目前全国100多家产权交易所基本上是地方性或区域性的,不同产权交易所的管理水平及硬件设施差异性较大。为防止各家产权交易所一哄而上,应选择并支持 5~8家产权交易所率先进行“两高”企业股权交易试点。在股权交易试点的布局上,既要从“两高”企业比较集中的华东、华南、华北地区选择产权交易所,也要从“两高”企业相对较少的中部、西部地区选择。只有合理布局,才能使“两高”企业的股权流通试点取得成就。

“两高”企业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交易,可以进一步拓宽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从“两高”企业的内在发展要求及产权交易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看,开办“两高”企业股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所还要支持一些具备条件的“两高”企业进行融资。因此,产权交易所要分两步拓展其自身功能,第一步是进行“两高”企业股权交易,经过2~3年的试点,通过改革创新,再走第二步。第二步是允许并支持“两高”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这一平台进行股权融资。为了防止与证券市场功能相冲突,产权交易所可以采取有条件的股份非公开发行模式。

吸引资本向中西部流动

非上市公司实行股份非公开发行是指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对象以货币资金按约定的价格入股,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对有条件的股份非公开发行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限制:一是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在5~10名,二是发行的股份2年或更长的时间内限制交易,限制期满后可在产权交易所流通。

非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发行要依托产权交易所来完成,在某种意义上,产权交易所要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载体。产权交易所为保证股份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完成,必须要对挂牌交易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并向发行对象推荐。可以说,能否为挂牌交易企业完成非公开发行,是产权交易所实力、信誉的体现。

从政策导向看,应支持两类产权交易所开展“有条件的股份非公开发行”业务:

第一类为从事“两高”企业挂牌交易的产权交易所。这一类产权交易所开展“有条件的股份非公开发行”业务,能够比较好地吸引创业风险投资。从其所选择的特定发行对象看,应以国际风险投资基金为主。如果能够取得经验并创造声誉,这类产权交易所将成为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在中国选择技术创新企业的一个平台。

第二类为中西部地区的产权交易所。在目前证券交易所对推动中西部经济发展作用极其有限条件下,应让产权交易所发挥更大作用,实现资本向中西部地区流动。任何从事“有条件的股份非公开发行业务”的中西部产权交易所都可以在当地集聚一个数额巨大的“资金旋涡”。

提供国有资本退出渠道

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一些中小型企业实现了国有资本退出。但是,大中型企业国有资本退出力度很小。国有大中型企业比中小型企业少得多,资产总额却大得多。因此,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形式看,大都选择非国有资本增量入股、国有资产转国有资本、保持国有股本绝对控股。

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改制重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与国有企业布局调整。为让产权交易市场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国有企业布局调整中发挥更大作用,一些具备条件的产权交易所应积极进行国有法人股交易专场系统建设。交易专场采取场外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形式,限制个人投资者介入,设定最小交易单位。

2005年底,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改制的9.2万家中小型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已经实行了经营者与员工持股。到目前为止,45万余家非国有企业也实行了经理人与员工持股。经营者与员工持股可以实现有效激励,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但是,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也容易形成经营管理的“天花板效应”。为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资本选择企业家” 的接力赛,必须为经营者与员工持股找到一个股权交易场所。依托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经营者与员工持股的股权交易,可以有效推动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

企业资产交易篇8

首先,《教材》中对投资收益确认规则的陈述不够简洁。《教材》在第61页在阐述了“投资方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时,投资企业与联(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这一会计处理要求的同时,还依次使用了以下意思相同的解释文字:“即投资企业与联(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等,这些文字虽然不同但精神完全一样的文字不仅未能让初学者更好地理解会计处理规则,反而增加了初学者的理解难度。不仅如此,教材在明确阐明了“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之后,继续不厌其烦地再次重复与“投资企业与联(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精神一致但文字不同的陈述。如“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这两句陈述表达的依然是一个意思,即“投资方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时,投资企业与联(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这种反复拖踏的陈述令初学者对这一业务的会计处理更加“费解”,产生了“画蛇添足”的作用。

其次,《教材》指出,“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因出售资产应确认的损益仅限于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交易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这段话共分成3句,其中,根据第一句话即可得出[例4-9]中甲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而第二句话和第三句话之间的意思相同,但却与第一句话要表达的意思显著不同。因为这两句话表达的是投资企业对所出售资产形成的损益应如何确认的问题,而投资企业出售资产所形成的损益并不是投资收益,而是销售资产损益。根据第二句或第三句的要求,[例4-9]中甲企业在将商品出售给乙公司时,应确认的商品销售损益为320(400-400×20%)万元。但是,《教材》中并没有提供甲企业出售商品给乙公司的会计分录,倒是在甲企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编制的抵销分录中有所体现。是《教材》对相关会计处理规则的陈述不当还是部分内容遗漏,值得探讨。

再次,《教材》中关于合并抵销分录的解释又过于简单。在《教材》[例4-8]中指出,甲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8000000×20%)5600000、贷记“投资收益”5600000。如果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进行调整,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000、贷记”存货”800000。可见,关于为什么要编制这一调整分录,《教材》里唯一的解释就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而且,这一抵销分录虽然起到了调低“存货”账面价值的目的,但却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是否“摁倒葫芦又起了瓢”呢?对于为什么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教材》并未给出解释,这势必影响初学者的理解。而在[例4-9]的顺流交易中,甲企业因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对相应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编制了相应的调整分录,借记营业收入2000000,贷记营业成本l200000、投资收益800000。但是,《教材》对这一调整分录的形成并未给出任何解释,同样不利于初学者理解。

最后,《教材》中[例4-8]与[例4-9]所提及的当甲企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分别给出了一个因甲企业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逆(顺)流交易而引起的调整分录。但是,作为合并财务报表,其会计主体所包含的业务空间并不包含联(合)营企业,包含了甲企业的企业集团与乙公司的经济关系和甲企业自身与乙公司的经济关系相比,这两种经济关系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因该交易在编制包含了甲企业的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所进行的调整实质上也应该在甲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调整,而无须等到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时。

针对以上疑问或问题,本文建议或解析如下:

第一,关于投资收益确认规则的陈述,可直接表述为“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联(合)营企业之间因发生顺(逆)流交易而确认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予以抵消”。由于这种抵消与对公允价值调整的方法一致,无须再详细解释具体的抵销方法,直接通过例题讲解演示即可达到教学效果。

企业资产交易篇9

国企股份制改造高峰已过 产权交易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改制和兼并提权转让平台,尽管其目前已经超出了上述服务范围,但大多数地方的产权交易机构仍然是将服务重心放在国有资产的整体转让上。近年来一些产权交易市场交易额逐渐增加,主要归功于各级国资委和各地政府的有效监管,使得大多数国企的产权转让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内挂牌转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大规模的国企股份制改造高峰期已经过去(据统计,2006年底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股份制企业户数比重,由2002年底的30.4%提高到64.2%,小企业改制面总体达到80%-90%;全国县以下国有企业改制面达到90%以上,省以下国企改制面达到80%以上),国企改制方面的产权交易资源存量将大幅减少。而对于非公经济主体的股权转让行为,管理当局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其必须在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在这种形势下,产权交易市场若不与时俱进调整服务定位并开展业务创新,就难以保持其交易额的持续增长。

私募股权融资之路仍不平坦 近10年来,不少产权交易机构都试图开展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但探索业务创新之路并不平坦。2006年以前,产权交易市场帮助非上市中小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极有可能被指触犯法律。2006年1月实施的新《证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在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场所”进行。但各地产权交易市场是否属于“国家批准的其他场所”,则没有任何政策和法规予以明确界定。制度衔接中的这种“真空带”以及管理当局对产权交易市场金融管制的放松,给某些勇于探索的产权交易机构留下了业务创新的缝隙。不过,禁止非上市公司股权在产权交易市场拆细交易的“紧箍咒”则一直没有松动,产权交易机构欲以拆细交易的方式帮助非上市公司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不得不通过迂回手段进行。

产权交易市场转型对改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环境的必要性

直接融资比例过低 国际经验表明,中小企业不可能过分依赖间接融资渠道解决其经营特别是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问题。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比重也越大。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超过了80%,印度、韩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超过了50%,而我国约为20%(2006年)。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之所以如此低,主要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及相关的投融资机制,欲争取直接融资的中小企业要么被高端资本市场的高“门槛”挡在外面,要么因低端资本市场还不具备合法的私募融资功能而难遂其愿。

公开资本市场市场难以满足融资需求 主板市场以及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市场都属于公开资本市场范畴,虽然后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但有些硬指标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企及的。我们不妨看看2008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赢利且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一年赢利,且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分别不少于500万元和5000万元,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要求发行前的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而初创企业或处于成长期较早阶段的中小企业,其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的规模一般不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水平。

缓解成长初期中小企业的融资矛盾 产权交易市场属于非公开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范畴,但目前尚未从法律上明确赋予其通过股权拆细交易方式的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功能,故它至多算做准场外交易市场,股权融资的活跃程度和效率无法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场外交易市场相提并论。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环境,必须赋予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拆细交易的功能,并引入做市商制度,制订比创业板更为严格的保荐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采取针对性更强的监管措施,推进其向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转型。只有打好这套“组合拳”,才能搭建起为初创或处于成长期较早阶段的中小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平台,缓解其直接融资难的矛盾。

拓宽本土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在民营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需求日益激增的同时,日益壮大的本土民间资本也期望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投资渠道。2005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成交宗数占交易总数的56%,非国有产权交易额占交易总额近3成(28.07%),其中民营经济产权成交额为104.10亿元,混合经济产权成交额为463.28亿元。2007年上半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非国有产权的交易额已占交易总额的54.84%。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已为私人企业增量投资超过1758亿元,共有19983家企业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并购重组。当然,目前非国有产权交易搞得比较好的只有上海、北京、天津等少数地方,且参与产权交易市场投资的本土民间资本主要是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从全国来看,2006年所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总额为2715亿元,其中非国有产权交易额仅为700亿元,只占所有产权交易额的1/4(25.8%)。为了充分调剂民间资本余缺和优化资源配置,也应该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向场外交易市场转型,鼓励本土民间资本扩大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

产权交易市场转型对改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环境的可行性

产权交易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在软、硬设施和人才资源上已初具规模。近年来,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政府的引导下纷纷合并或重组,并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完善交易规则、强化监管制度等措施推进其向场外交易市场转型,为逐步改善中小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信息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整合与规范运作在较大程度上改善了投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产权交易市场利用其与挂牌企业地域邻近的便利,能够通过信用预审机制相对全面地获取后者的基本信息,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私募投资机构了解拟投资对象提供咨询服务。

人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培养了一批熟悉产权交易业务的从业人员,并在与相关中介机构(如股权托管中心、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种行业协会等)的长期合作中,形成了配套合作的服务链。

信誉近年来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大都积极探索非公经济的产(股)权交易,已与一大批拟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建立了正式或非正式合作关系。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近年来都在探索与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凭借良好的信誉以及广泛的社会网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与中小企业对接。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例,该所仅2007年1-8月就为上海本地中小企业融资20亿元,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0%。由此可以窥见,产权交易市场的转型对改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环境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配合产权交易市场转型大力扶持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

改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环境,一方面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转型,构筑适应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场外交易平台;另一方面也要采取配套的制度和措施扶持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增加场外交易的投资供给,两个方面并驾齐驱,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企业资产交易篇10

一、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的动因

私有产权交易是推动企业并购、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突破“进入壁垒”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私有产权交易,盘活中小企业存量资产,引导其资源重组,使区域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区域产业结构得以合理调整。具体来说中小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动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私有产权交易是投资创业进入的有效途径

对于中小投资创业者来说来说,私有产权交易,可以起到快速低成本的创建企业,实现投资创业的目的。首先,收购一个企业所需的资金与建设一个企业所需投入的资金相比,成本要低很多,尤其是在杠杆并购的情形下,可能只需要10%到20%的资金就够了,如果是净资产收购,可能投资会更少。其次,建设一个企业从项目论证、筹集资金、注册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再到征地建设安装调试、再到招聘培训、技术研发、销售市场开发等等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直接收购一个正常运营的企业,这些环节全部节省了,有时候市场行情是瞬息万变的,如果一个项目投资周期过长,等到项目建设完成,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市场销售旺季,这样的投资失败案例已经很多了。

2.私有产权交易有利于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产权交易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最有效途径,也是快速创业的最佳途径,其表现在:(1)通过产权交易扩张风险较低。如果出于产业链整合的需要而收购一个企业,可以对目标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调研,通过对其盈利能力分析,可以确定投资回收期,确保盈利,同时可以获得该企业的成熟资源,避免了管理、技术、人才、销售市场等不确定因素的潜在风险。(2)可以绕开行业壁垒的优势。有些行业需要专门的生产经营资格和规模要求,比如化工行业需要安检和环评手续,煤炭、消防器材、天然气工程、房地产开发等需要专门的经营许可证,这些手续都比较难办理,还有就是政府对规模较小的企业都采取了关停并转不审批等限制和禁止政策,如果想进入这些产业就需要克服这些行业壁垒,那么并购一个这样的企业,就是最佳方案。(3)可以有效整合企业资源优势。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独特优势,比如有的企业拥有优秀管理团队,有的企业拥有成熟的销售市场,有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有的企业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或生产资料,通过并购,可以把这些优势资源整合到整个产业链中来,从而使自己的产业链迅速变得更加强大。(4)可以实现企业规模优势。通过并购可以消灭竞争对手,扩大自己的产业规模,垄断市场,使自己的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话语权,成为行业的领跑者。(5)资源储备优势。现在的土地已经是众所周知的稀缺资源,并购企业可以达到储备土地资源的目的,现在有很多精明的老板都在收购具有土地资源的企业,通过维持经营等待土地开发机会,还有的老板投资收购加油站和各种矿产资源,也是一个非常不错投资方案。

3.私有产权交易也是投资者快速退出的重要途径

据我们调查,目前中小微企业投资者积极参与产权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合适接班人的家族企业。现在很多企业老板都是独生子女,有些子女出国留学定居或者自己成功创业不愿意接班,或者是子女没有接班能力,最后不得不考虑把企业卖掉。(2)两个不能形成优势互补的企业。很多老板可能有好几个企业,有些企业处于亏损或盈利能力很低,并且与主业不能形成优势互补,不得不考虑卖掉这些企业,然后集中优势资金扩大主业规模、进行产业链整合。(3)老板转行不得不把原来的企业卖掉。这个原因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比如有个老板原来开化工厂,现在改行做房地产了,有个老板以前做机械电子行业,现在改行做制药了等等。(4)企业遇到了重大经营困难而不得不卖。比如资金链断裂、巨额债务、行业不景气、技术落后、环保不达标、安检不合格、政府强制关停等。

二、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私有产权交易属于市场易,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第一,交易主体明确具体,且处于平等地位,人格化的交易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是自愿互利的交易行为。第二,产权客体明确,企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由双方认可(法律认可和保证的中介机构加以评估的)。第三,交易形式多样化。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目前发展迅速,但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主要表现在:

1.私有产权交易市场进场率低,思路定位窄。目前中小企业私有产权交易主要采用场外市场交易的形式,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但由于业务覆盖率低,中小企业进场率不高。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还未将私有产权交易市场真正定位为中小企业基础性资本市场,私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应拓展到为股票市场外的各类企业提供股权交易、融资服务。

2.私有产权交易市场缺乏约束,产权交易不规范。一是受部门、行业和地区的限制,信息不流通,中小企业资产流动范围窄,选择余地小,不能充分体现企业资产价值;二是运作无序,没有经过审批程序,如职代会没有通过,上级部门没有批准,同时交易多为一对一谈判,场外交易,易导致企业原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的问题,甚至酿成不稳定因素;三是分散的购买力不能有效集中,有意购买者分散寻找目标,盲目性随意性大;四是交易成本高,转让费用多,效益低,有的一宗交易要到四五个市场上交易;五是各种扶持和优惠政策落实难,挫伤积极性。

3.私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无序发展,统一的私有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形成。由于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迅速发展,中介机构也必须快速建设与之相适应。但是由于交易中高技术性和高专业性要求,很多中介机构名不符实,有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定位不准,中介性不明;有的过多过滥,职能不清,审批不严,责任不明;有的内部建设和管理滞后,交易规则不规范,缺乏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非统一化问题突出,使得一些地方性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沟通,具有明显的隔绝性和封闭性,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交易网络,产权在全国通畅流通尚有困难。

4.产权交易市场上买卖双方力量悬殊。主要表现在进场转让的企业产权资源丰富,而受让的投资者资源稀缺,二者比例极不平衡,因而导致买卖双方严重不对称,配对撮合成交的可能性很小。

5.监管机构缺失,相关配套法规有待完善。在监管机构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全国性私有产权交易监管机构,这可以说是私有产权交易市场未能健康顺利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6.信用体系缺失。信用体系在私有产权交易市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信用制度是否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如何,失信、违约的责任是否真正得到追究,是影响产权交易成败的基础因素。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远不能适应私有产权交易的需要,社会信用征集体系还不完善,还无法覆盖私有产权交易市场,现有的信用信息也无法合理有效使用,使得产权交易机构无法得到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不利于交易双方及其中介机构做出准确的决策。同时,失信惩罚配套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征信法制建设滞后,私有产权交易的开展必然受到制约。

三、规范发展我国私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议

1.明确产权交易主体,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产权所有者职能分开。有效运用政府和市场的力量,以“互利多赢”的利益关系为导向,在交易体制、运作方式的服务体制上进行改革。把由过去以政府为主导的产权交易市场运作方式转变为在交易主体上以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方式,积极发挥市场的能动性。

2.建立区域性私有产权交易中心,促进区域私有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目前,私有产权交易中心在国内还未走向法制化,规模化,随着私有产权交易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建立规范、高效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使其成为区域发展要素配置中心、产业扩张中心,促进中小企业的跨地区资产重组、公司并购、产业置换、产权交易、产权转让以及易货交易等,为区域内企业的产权交易和国内外资产的进退提供一个中介服务作用。

3.建立有效的中介服务体系,实现私有产权交易的透明化。过去产权交易基本都进行场外交易,转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一般是由转让方寻找、选择受让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确定转让价格。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规范、不公正、容易产生纠纷等问题。因此,在私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中介服务体系来消除这个弊端。因此必须鼓励和支持各类区域性资产评估、法律服务、财务管理、融资担保、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积极进场,提供相应的服务。

4.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形成市场化的操作格局。建立有利于区域性私有产权市场发展的信息平台,通过建立统一产权市场的数据库,把收集到的各企业的产权信息统一和维护,使信息平台成为私有产权市场的信息数据集散中心,提高信息利用价值,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另外,对产权市场交易的数目、金额等反映产权交易动态的数据以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及时公开,以吸引更多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

5.完善私有产权交易机制和品种,增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影响力。首先,通过引入做市商机制形成交易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其次,通过配合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促进区域产权市场在无形市场方面的发展,比如文化创意、农林、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权、特许权等交易。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其中,实现产权交易品种和主体的多元化,扩大区域产权市场规模,繁荣区域产权市场,增强区域产权市场社会影响力。最后,为提高区域产权市场的融资服务功能,应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做大区域产权市场的资金供应规模。为私募资本的进入、退出提供有效渠道,实现私募资本的增值。

参考文献

[1]范亚萍.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1999(4):56-58.

[2]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168-186.

[3]仇晓光,田阳.吉林省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问题初探[J].法制与经济,2011(5):90-91.

[4]潘淑娟,肖刚,张玉水.我国区域性产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学术界,2011(1):193-202.

基金项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创新研究项目“淄博市中小企业私有产权交易的原因和方式研究”(编号:20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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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交易篇11

在会计上,以一个企业为主体,交换的商品在企业中具体表现为对企业有价值的各种资产。描述一般的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过程:资产A=货币=资产B,显然,一件资产对企业的价值随着其转化为货币的过程中结束而实现:但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中间的货币媒介消失了,交换表达式变为:资产A>资产B,或资产A<资产B,或资产A=资产B,用复式记账原理描述如下:资产A-资产B>0,或<0,或可以看出,在会计系统中,对非货币性交易的记录就成了对商品价值的计量进而演化成损益的确认问题,换言之: 

1、资产A、资产B究竟该用何种价值进行计量; 

2、在交换中究竟有没有损益产生。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必须从一些基本的问题入手。 

二、在市场经济中会计的地位 

经济学中的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在市场中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企业和市场是两种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在市场中,企业之外,价格机制调节着生产,对生产的调节是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实现的;在企业内部,这些交易消失了,与这些交易联系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让位于调节生产的企业家——协调者。这样,企业成为一群有自身利益的个人的组合,每个人都为生产过程提供某种技术投入(人工、管理技术、资本、原材料、等等)。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上必然会发生冲突,为了减少这些冲突,便与企业而不是与单独的其余个人签定契约来明确各自的享有企业中的特定权利,企业家就是充当企业代表的个人,对每一个个人,他代表其他个人。签约过程分为三个步骤: 

 

1、签约前的信息搜寻; 

2、契约的签定; 

3、签约后的监督。 

契约明确了企业所创造的现金流量的分配。 

会计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存在于市场、企业中的会计主体是企业这个经济主体。对定约过程的三个步骤稍加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在签约前的信息搜寻、以及签约后的监督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签约前的信息搜寻过程中,会计为即将成为契约一方的当事人提供关于企业价值——表现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主要是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相关的不确定性的预测、比较和评价的信息;在契约监督过程上,会计数据被用于契约限制条件的制定和契约执行情况的评价、检验中。会计是订约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致和于提供可靠、相关的服务于定约过程的信息,会计数据应能达到的最终目标可表述为: 

会计数据能够公允地反映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相关的不确定性的预测、比较和评价的利于契约签定的信息。 

三、正确的资产计量观 

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要求其应更好地对资产、负债、权益以及盈余进行计量,使其更加公允地反映一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便于会计数据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契约的签订过程。一项资产于企业的价值在于它能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使企业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对于一个企业整体来说,一项资产的价值不在于它实际凝结了多少的人类无差别劳动,而在于它加入企业后在企业已有的资产组合中的作用,也就是说,它的价值在于它给企业带来的边际效用。所以,资产的价值可以表述为它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未来现金流量)用该项资产加入企业后企业所拥有的预期报酬率贴现的值。 

在完善的市场机制下,各种有交换市场的物品的市场价格恰好就是其未来的经济利益要求权的综合的表现,并等于其使用价值。查特非尔德在《会计思想史》中说:会计是反应性的。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认为,会计计量的是交换价值,具体表现为产出价值和投入价值。所以,以市场机制作用下产生的公允价格对资产进行计价是对一个企业资产的最恰当的计量之一。 

四、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分析 

现在重新引述非货币性交易的复式簿记的表达式:资产A-资产B。撇开它的经济意义,在会计账簿中,资产B是换出企业的资产,表明它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消失,同时,也必须从企业的账簿体系中消失,用它的账面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反映是合适的。但资产A 若存在完善的交易要求权市场,用其市场价格对其计价当然是最恰当的,退一步,如果不存在交易要求权市场,只能采用适当的模型,估计算工其未来的现金流量、适当的的贴现率对其进行计量,以达到如实反映一项资产对企业的经济价值的目的。 

但能用市场价值进行计价,至少表明该项资产已经脱离企业——企业家的调节范围,进入了市场,由价格机制对其进行调节,说明谝项资产对企业已完成了其服务生涯;而换入的另一项资产则有一个虚拟的以货币为媒介的购买过程,它加入企业开始了新的服务。若只是处在企业相同领域的资产之间的交换,或者说,交换的资产共同处在最接近变现、实现其价值的点上——即将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或是还在为生产服务、处在离实现价值还有一段距离的生产领域中,这样的交换只相当于资产在企业内部的形态转化,其实质并没有离开企业,各种资源的调控还是由企业——企业家来完成的。对于该项非货币性质交易就不能用由价格机制决定的市场价值计量,就不能确认经营成果,由资产B的账面价值对资产A计量则最为可取。 

变现,即价值实现点,是区分企业与市场边界,同时,该点也是区分用市场价值还是用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进行计价的临界点。一项资产的经营成果是否确认在于该项资产在企业的服务领域中所处的位置是否改变,价值变现点——变现点也是区分经营成果是否实现的标志。 

五、对现行准则的分析 

我国现行的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是去年6月颁布的,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和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披露。同时,它的将减少甚至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进行盈利操纵。现用上面推导出的结论对准则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结论1:会计在市场和企业的存在中是不可或缺的,是订约程序的重要组成。会计数据在企业的契约的签定和监督的过程中起到的辨明真相的作用,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相符的会计信息以减少订约程序中的契约成本。 

结论2:为了使会计数据更公允地对订约需要的信息进行反映,需要对资产、负债、权益进行与经济概念相符合的计量;在这种假设下,一项资产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加入企业中给企业带来的效用,其价值在于其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若存在资产交易要求权的完善市场,则市场价值是对资产的最佳计量。 

结论3:一项资产价值的实现在于它对企业的盈利过程是否结束,而盈利过程结束与否是以它是否进入市场为标志,变现是实现价值的方式之一。但非货币性交易是不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交易中的资产对企业的价值实现只能比照其是否进入市场而定。进入市场则以市场机制对换入的资产的价值进行确定;不进入市场,在企业中则以企业家取代价格机制对换人的资产价值进和确定;为了不确认损益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其进行反映是合理的。 

现行的准则首先对货币性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界定:“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小量的货币性资产。”突出了非货币性交易的实质——不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同时也突出了非货币性交易的特殊性。 

然后,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其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着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决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相关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可以看出“活跃市场”是对接近完全竞争的完善交易要求权市场的界定,市场价格就是对该资产所能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的经济利益的现在表现,使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能够达到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公允、合理反映的目的。同时,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使得换入资产的计量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限制操纵利润方面,公允价值也使得计量有一个客观的基础,换入的资产不可能被没有任何依据地任意地高估或低估,同时使得损益大小的确认有一个客观的计量。 

企业资产交易篇12

(二)准确界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期间损益是交易双方基于公平原则的合理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因此,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确定的交易价格,是根据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企业净资产评估值确定的。交易期间,如果企业实现了较大数额的收益,转让方必然要求受让方增加支付转让价款或者在产权交割前分配其应得利益,否则,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企业发生了较大数额的亏损,受让方则必然要求减少转让价款或者由转让方予以弥补,否则,对受让方不公。总之,交易期间,交易双方要求对交易期间的损益做出明确界定,不仅合理合法,也十分必要。

二、实践中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期间损益的界定方式及缺陷

(一)由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制式合同,但对产权交易期间损益的归属及界定方式未作任何约定。以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为例,该合同文本中并未对企业产权交易期间损益的归属及界定方式作任何约定。此种交易方式较为普遍,但对交易双方没有任何指导或约束意义,也不利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确。

(二)由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制式合同,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期间损益的归属方式,但未约定产权交易期间损益的界定方式。以上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为例,该合同第8.3条规定:“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 双方享有和承担”。该合同文本提示交易双方应对交易期间损益的归属做出约定,但仍未对如何界定交易期间的损益做出约定或提示。

企业资产交易篇13

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是创业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准备推出中小企业板,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最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拟推出中小企业权益市场,以形成本身的核心竞争力,并适时与中小企业板衔接。在这种背景下,创业资本将大大推进产权交易的模式创新:

1.目前大部分的产权交易机构不仅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还提供各种各样的评估和咨询服务。这种由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一条龙综合服务的做法,在初期有一定的作用,但长远来说并不规范,容易出现内幕交易等侵犯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方向应该是与未来的创业板市场一样,交易和服务严格分开。交易机构主要是市场监管、交易结算、席位商培训。所以一个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应包括二个方面:一个是交易市场;一个是经纪人市场。没有经纪人的撮合交易是很难成功的。

2.目前内地绝大部分的产权交易机构立足于服务国企改制或高新技术产业化,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形成的结果是大量资产质量参差不齐的国企或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挂牌交易,而很少有投资商问津。其实,目前的资本市场不管是主板、创业板或是产权交易市场都是买方市场,只有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商入场,才能形成正常的交易,才能扩大交易规模。所以,产权交易机构的立足点要调整过来,要立足于为投资者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与创投机构、基金公司、投资银行机构加强合作,让他们作为经纪人、发挥他们的作用,让他们以投资者的眼光去规范、筛选企业,最后达到交易的目的。

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利用外资的形势将逐步以原来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转到跨国并购上来。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利用这一特点顺势而为,特别是利用去年签订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CEPA)的商机,以更灵活的态度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的资本安排,发挥香港金融服务机构的作用,使产权交易市场成为境外资金进入中国的一个窗口。

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表明,中小企业板的定位应该更面向于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实际上,国内的创投机构在做投资时更强调企业的高成长性。当然,这里面也包括拥有核心技术,产品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我们也应该关注那些用高新技术改造具有成长性的传统企业和使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发展速度快的第三产业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方向不应该只局限于为国企改制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而应该注重高成长性的企业,这是资本市场的需求,有需求才有交易,有交易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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