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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税申报实用13篇

经营所得税申报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1

1、进入税务局网站,找到电子税务局模块,进入“电子申报”菜单进行操作,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选择“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进行具体操作。

2、“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表述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11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的一项。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2

年所得额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据市地方税务局人士介绍,纳税人年所得为上一年的收入全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00元)的收入额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所得,按照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住房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需计算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年所得额,具体计算方法:应税所得率=1%(征收率)÷20%(税率)=5%;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收入×5%。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自行申报纳税不含以下所得,即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多样

据市地方税务局人士介绍,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还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或中介申报,委托双方须签定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备查。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3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定义,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零申报是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此情况一般存在于未开展经营或者当期有收入但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企业。

一、零申报的成因及分析

(一)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此类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二)企I处于筹建期间。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如下: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开展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经营管理不善,无经营收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营销策略不当,产品滞销,陷入困境,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长期无经营收入,为寻找商机谋求发展,扭转局面,仍保留证照,形成零申报。

(四)会计利润等于或小于零。当企业成本费用等于或大于营业收入合计,核算会计利润为亏损额,纳税人理解为未实现会计利润作零申报处理。

(五)隐瞒收入。企业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涉嫌虚假零申报。

二、企业非正常零申报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对零申报成因的分析,因未取得批文或不确定经营行为所进行的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随着批文下达或明确经营行为后企业将进入正常经营模式。企业处于筹建期间,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筹办期结束后正确进行申报。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额,也应进行正常申报,否则会将亏损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人为造成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企业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若因隐瞒收入涉嫌虚假零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或偷税,最终将承担法律后果。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三、长期零申报带来的后果

税务机关会将非正常零申报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并承担相应后果。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半年以上为长期,具体时限以各省、市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四、对税务机关管理企业零申报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分析。宏观上,要从国内外形势、行业、工艺流程、生产技术、规模等开展复合式的梳理分析,尽可能排除合理因素,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建立风控模型。微观上,要牢牢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的日常监管。

(二)整合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的支撑作用。加强信息的对称性审核,充分运用征管系统、一窗式、一户式等信息化系统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税收监控。目前的申报系统暂不能实现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的对称性审核,给税源管理的准确性增加了难度,建议尽快进行改造升级;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海关、统计部门等应建立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渠道,制定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丰富“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实现征管信息互联共享,增强税源管理实效;充分利用数据整合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基层税务人员提供全面、直观的信息支撑,提高共享度和实际运用水平,强化比对分析,区分原因,并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

(三)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加强监控。(1)突出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行业进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小、业务量少、经济效益不好、固定资产投入不多的外资企业,要控制其用票量。对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成本核算不准确的企业,要促进其准确核算,做到征管环节全覆盖、管理过程全监控、税收服务全方位。(2)强化申报审核。建立增值税申报数据与所得税申报数据审核机制。增值税低税负的外资企业,往往也是亏损企业,要加大对长亏不倒的外资企业的重点监控,不断加强月度和季度申报监控。切实把握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加强对零申报和长期低税负企业的日常监管。落实责任区管理人员巡查制度,采取不定期实地调查,对企业法人、经营者和财务人员进行约谈,查看生产车间和仓库,调阅账册,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非正常零申报的原因进行分析,加强评估力度和深度,促使企业规范运作,不断降低零申报。

(四)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型集团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均将转让定价作为首要税收问题。目前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主要集中在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各种往来,具体表现为:(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有的实际上并未发生租赁行为。(3)提高佣金费用标准。以高额劳务报酬费、技术咨询费、中介业务费等名义,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4)向关联企业融资。与关联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高于同类业务的利率支付利息,将利润税前转移。目前,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不足,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要求不尽适应。税务机关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应建立有效关联交易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

(五)合理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奖惩体系。按照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多激励少惩罚,多指导少追究,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责任区管理人员处在基层第一线,风险高,责任大,应坚持责任与利益、褒奖与惩戒相结合,按岗位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标准,切实解决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干一事成一事的办事制度。

(六)税务人员应积极更新知识,增强管理力度。部分税务人员开展纳税检查和评估工作还依靠手工账册,对会计信息化特别是ERP系统应用还不熟悉、不熟练,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相关技能培训。在日管工作中税务人员仍存在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重增值税,轻所得税;重税负,疏管理;对重点税源户比较重视,对中小企业管理和监督偏松。一些税务人员过度依赖管理软件和工作流程,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实地管理监控力度不够,应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

(七)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切实加强对责任区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经验交流、资源共享、案例分析等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化,使之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行业特点、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方法,特别要普及日常税收征管中的关联交易知识,使其具有更强的职业敏感性和敏锐的洞察力。

参考文献:

[1]李雪,刘智利.应加强一般纳税人零申报管理[J].税收征纳,2016,(10).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4

(1)“纳税单位全称” 工商企业填写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对外公章的全称。 (2)“纳税单位负责人” 填纳税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如厂长、总经理、经理等。 (3)“营业执照号码” 填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号码;未领营业执照的,应填“未领”。 (4)“生产经营业务范围” 填纳税单位生产的主要产品和兼营业务,或纳税单位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以及自产自销、代销经销等经营方式。 (5)“申请减免税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填纳税单位申请减免税前一年度本单位全年度总的经营成果和交纳营业税税额、增值税税额、所得税税额。 (6)“申请减免税时交纳各税情况” 填在申请减免税时,是否已按期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交纳税款数额,以及应交未交和滞欠税款的情况和税款数额。 (7)“本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计划利润” 填申请减免税年度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和利润计划数。 (8)“申请减免税的产品或经营业务” 填申请减免税的产品名称或业务项目。 (9)“预计减免税款” 填写根据申请减免税的产品销售或经营业务在申请减免税期限内预计减免税的数额。 (10)“附送资料” 工业企业申请产品减免税,必须附送有关成本表;商业、服务业,以及事业单位申请减免税,必须附送经营情况表。 (11)本申请书应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分别填报,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如实填报,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2)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审核意见的审查程序由分局、县局自行确定。 (13)封面“编号”由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填写。 编号:___ 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市税务局印制 纳税单位 全称 经济性质 地址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电话 开业时间 营业执照号码 现有职工人数 税务登记证号码 生产或经营 业务范围 申请减免税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总额或业务收入总额 利润 额率 纳税金额 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申请减免税时交纳各税情况 本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计划利润 申请减免税的产品或经营业务 税种 要求免税或减税幅度 起止时间 减免期 预计减、免税款 纳税单位公章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附送资料 申请减税、免税的理由 采取的措施和预计的经营效益 备注: 税务分局、县 税务局审查意见 专管员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税务所及税政科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分局、县税务局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税务分局或县税务局公章 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市税务局审批及批复情况记录 局长签章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5

(二)区长江沿线所有从事经营的沙(卵)石场;

(三)区长江沿线所有从事经营的码头(含水上加油站);

(四)区支付区境外长江沿线营运船舶营运费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清理整治内容

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年以来的地方各税缴纳情况。如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情况

税务部门对上述专项清理整治对象进行逐户清理,检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是否申报纳税,是否按规定领购、填开和使用发票。

(二)地方各税缴纳情况

1、营业税及附加

①检查各类清理对象是否存在隐瞒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②检查各类清理对象是否挂靠企事业单位实质上个人经营,从而逃避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以公司经营形式的清理对象)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主营业务收入和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③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①检查个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船舶、沙(卵)石场、码头是否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或是否按收入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

②检查各类清理对象对所属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特别是对船员、高级技师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③检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合伙人、股东的分红是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承包承租经营户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船税

重点清理各类船舶是否按标准足额缴纳车船税。

5、是否依法申报缴纳其他地方各税。

三、清理整治期限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6

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

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

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

变更纳税地点,需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1;rf围境内已

扣缴的税款,准予技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L纳税义务人兼有来源于境内二项或二项以1:所得的,应

按项汀洲汁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亡取得上资、薪金

所得.*”[: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齐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5.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

个人,从中回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采用查帐征收、查定

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杏帐征收是指税务

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帐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

汁莫缴纳税款的方式。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

业人员、生产设备、耗月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

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征税款的

一种方式。定期定额征收,是对一些销售(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

准确计算的纳税人,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

个人防得税的计贸、是停正确H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

心if的由丁:个人所得税采取1;L1列税率似累进税率两种税率形

式。因此,不同税率迫月的所得,众计算方法1:是不同的。

危fn比例税率所得纳税额计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公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

:叭订叭L例税率。计算所得税税额时,只要将上述各项的应纳税

所得额乘以20%即可。且休LL算公式分别为:(1)劳务报酬所

得、特许仅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设所得:1.诲次收入在4帅o元以

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元jx20%;2.每次收入额

在川oo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柜次收入额×(1—2f、%)×20%;

材—,j欠特务报测府纳税所得额超过200〔)o,i但石足50000元

的,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一2000元;对一次劳务

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

额×40%一7000元。(2)稿酬所得:1.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

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一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

20%)×20%×(1—30%);3l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

财产的收入额一财产原值一合理费用)×20%;(4)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领×

20%。

适用累进税率所得的税额计算。工资、薪金的每月所得适用

9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领一费

用8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上述计算公式中速算扣除

数是用速算法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扣除的常

数,即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

额后的差数。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木书附录的税目税率

表)。下面举例说明,适用累进税率的所得,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

税额。

例一:某私营有限公司经理陈×,1994年1月份取得工资

收入3000元,月度奖金1000元,还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科学技术发明奖3000元,陈×1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为;囤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是免

缴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不计入应缴税所得额。应纳税额=(3000

元十looo元一800元)×15%一125=355元,陈×1月份收入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355元。

例二,某个体工商户全年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为140000元.

假定税务机关核定其成本、费用、损失合计为50000元,则该个

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一50肋o=90000元,其当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5%十(10000—5000)×10%十

(30000一10000)×20%十(50000—30000)×30%十(90000—

50000)×35%=250十500十4000十6000十14000=24750元。为

了快速简便,也可用本书后面所附的个人所得税换算表(年换

月)进行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90000×35%一6750=24750

销售(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税种合并征收购一种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

月计征,6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

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所说的特定行

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时政部确定的其

他行业。所况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条例中所

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

年度终了i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

个月平约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3)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

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

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

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

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

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未离开我

国7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凡办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7

第二,扣除项目的变化。新旧申报表扣除项目变化不大,与“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变化相对应,旧申报表“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新申报表“销售(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第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变化。首先,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由工资总额调整为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额,减小了计提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就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中的“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应全额纳税调增。其次,新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旧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相应扩大了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新申报表规定,成本支出中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营业外支出)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从这个口径比较,纳税调整后所得将大于纳税调整前所得,相应扩大了捐赠的计算基数。再次,明确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第四,新申报表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件的规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而新申报表在规定上也延续了本条的立法理念与宗旨,主表并未禁止加计扣除后未用完的部分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新申报表运用后,有技术开发费支出的企业也要考虑合理运用该条政策,尽量把技术开发费放在可能有盈利的年度,而不能因亏损而浪费优惠政策。

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缺陷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8

资产损失申报的所属年度既不一定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的年度,也不一定是会计处理的年度,而是资产损失行为发生、会计上已作处理并且已经取得或形成了税法规定的外部证据、内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相应年度。例如,某公司2011年发生存货仓储损失,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致,同为100万元,虽然办理了财产保险,但直到年度会计报告签发前,理赔仍在交涉过程中。在会计处理中,预计了保险赔款额为60万元,故会计核算的损失为4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由于该项损失还没有符合税法的实际发生原则(即保险赔款没有最终确定),故应先纳税调增40万元。2012年,假定保险公司实际理赔55万元,会计核算时追加确认损失5万元,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准备税法要求的全部资料申报资产损失45万元,并作纳税调减40万元。本例中,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有理赔款且会计核算中确认资产损失100万元的,也可在2011年度申报资产损失100万元,并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没有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保险公司赔款的原因。以后年度如果取得了保险公司等赔款的,再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资产损失申报形式

(一)清单申报解析 具体来说对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并未说明以哪一级科目为单位确定损失并制作清单;也没有说明归集损失的期间,因此需要职业判断,例如:(1)某公司2011年销售A产品发生损失(系产成品下属二级科目),而当年销售其他产品全部盈利且完全抵销A产品的损失,那么,是否要清单申请A产品的损失?(2)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全年其他月份销售A产品存在毛利,且毛利抵消2月份损失后有盈利,是否要对A产品在2月份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3)在2月份,销售两笔A产品损失,而销售另三笔A产品盈利且可抵销前者的损失(即当月二级科目无损失但具体发生额有损失),是否对前者要单独清单申报?此外,在清单申报时,是以某级明细科目为单位,将其全年的损失汇总申报,还是要对应到每月份汇总申报其损失,公告都没有具体规定。为便于操作,结合对25号公告的理解以及一些省级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建议如下:资产损失归集期间的确定: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因此,资产损失的归集期间也应按年度计算(即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产成品为例,只有2011年全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后,出现亏损,才作为清单申报的损失,也就是前述第(1)种情况才需要对A产品进行清单申报。如多个产品以及销售固定资产等其他非货币资产出现亏损,则填制清单申报明细表,汇总后填入清单申报汇总表。清单申报汇总表和明细表以及清单申报方法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税务机关认为清单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请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二)专项申报解析 对于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中采取了列举的办法,对于列举事项中的损失事项,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向审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列举外的事项的损失处理按照清单申报的方式,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专项申报不符合要求而应予以改正的,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予以改正。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具体来说是指企业进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时,若申报两项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填写申请报告;若申报的同一项资产损失存在两笔以上的资产损失,应当逐笔填写申请报告。25号公告中未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对于税务机关是否给予回执,据了解,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了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式并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备案意见,而有的税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对此纳税人应尽可能取得申报备案回执,如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普遍不向纳税人出具回执的,纳税人最好保留申报资产损失的全套资料的副本一份,并在其中注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具体时间和接收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专员分别签字,并作为纳税申报档案保存,以规避税务机关人员变动风险。同时在具体办理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时,应以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表式为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处理 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的处理原则为: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损失,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而转让存货的损失,则需要关注管报中的全年负毛利项目,各公司需要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进行对照后分析确定,并按照前面提示的事项确定如何进行清单申报。(2)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具体处理原则为:对应于“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申报此项损失时应注意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某公司2002年1月开始折旧的机器设备一台,原值2000万元,会计核算的残值率为0,而原税法及执行新税法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预留残值率为10%,公司各年度已应此作纳税调增。2011年底该资产正常到期报废,实际的残料变现收入为10万元(已扣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报废损失为:2000×0-10=-1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计税的损失应为:2000×10%-10=190万元,公司应申报的资产损失为190万元,并在2011年作纳税调减200万元。(4)企业无形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处理方法跟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相一致。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资产损失确认要求提供证据

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的非常具体,并且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公司应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申报详细的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收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所谓的证据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的各种事实,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工商部门、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保险部门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各种裁决和裁定文书、结案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等。(2)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原始凭证、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资产盘点表、内部审批文件、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以及对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无个人赔偿证明的,应说明属于公司行为或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有保险赔款或其他公司赔款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申报扣除赔款后的金额。(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经济业务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报告或者意见书;特别注意以下损失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一是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性资产和股权(权益)性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二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按税法分类掌握,即“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2月3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含损失的固定资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固定资产损失金额(正数)。三是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四是要注意所谓的金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对相关计算口径的注意:“该类资产”分为原材料(包括辅助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五类。“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指2011年1月1日账载该类资产的计税成本+本年采购金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亏损”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1年)》主表第23行(负数)+该类存货资产损失金额(正数)。对于2类以上固定资产(存货)损失分别计算达不到金额较大标准,但合计数达到标准的,以及其他资产损失项目,凡各省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要求的,按内部管理流程核实后按规定自主申报。

企业应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一)存货损失 包括:(1)原料、辅料、商品等资产损失。按损失的购进原料、辅料、商品等的进项税额及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运费等费用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确定的,可按存货项目对应的税率综合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2)在产品、产成品的资产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损失,应按其所耗用的购进原料、辅料等(可按各公司当期材料成本、水电费等成本分别占产品成本的平均比重)计算的进项税额确定转出金额。水电费等费用金额占比较小的,可忽略不计。

(二)生产、经营设备 具体而言:(1)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未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损失时也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生产、经营设备,购进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生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时按生产、经营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所占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其对应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包括:(1)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如:委托借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等,按债权投资损失处理。(2)受托加工发生的损失(加工费收入不足补偿加工成本),不作为资产损失处理。(3)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不可以税前扣除的。(4)担保损失仅仅指与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日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对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是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担保审批程序,并保存相关资料,否则将会有涉税风险。(5)各公司在存在逾期账款时,务必要及时催款、对账并保存相关资料及法律文书,申报坏账损失时,一定要同时附报相关资料。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9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税款。税务机关与单位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单位颁发委托证书。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或者,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10

二、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98号文第九条规定执行。79号文件规定,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是对企业的优惠条款。98号文件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允许开办费的扣除,实际是有效延长了纳税人的亏损弥补期限,对筹办期较长的企业意义重大。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只有费用支出。若把筹办期计算为亏损年度,就意味着亏损的弥补期相对减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案例:某大型电力企业2009年开始筹建,周期较长。2014年正式开始生产运营。2009年至2013年期间累计发生开办费600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规定进行正常申报。该企业申报亏损额累计达6000万元。其中: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亏损2000万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亏损1000万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亏损1000万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亏损100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亏损1000万元。2014年度开始生产运营当年盈利,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度最长不得超过五年。79号文件规定,该企业的损益年度即2014年度。2014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只能弥补2009年度500万元的亏损额;尚未弥补的1500万元已超过五年弥补期,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企业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此案例对企业的警示:一是要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吃透文件精神实质,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条款;二是要全面考虑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涉税事项,也包括筹建期间的税务规划,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未把筹办年度发生的费用申报为当期亏损,不但缩短了亏损弥补期,而且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三、企业筹办期间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9号文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显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企业在筹建期无生产经营,因此,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筹建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为“零”申报

(一)纳税申报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的一项法定手续。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但对筹办期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尚未明确。79号文规定,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为“零”申报。企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结转当期损益。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收入,全是费用支出,显然在筹建年度会发生亏损。根据7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因此,纳税人在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会计利润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即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本表行次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写“0”,即“零”申报。为减少会计与税收的时间性差异,于开始计算企业损益年度时作纳税调减。这样处理,筹建期间既可以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又可以满足纳税申报程序的要求。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案例:某工业企业于2013年2月开始筹建,筹建期发生筹办费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于2014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该企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中归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事项略。2014年度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对上述两项费用的涉税处理及操作步骤解析如下:2013年该企业筹建期发生费用时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筹建期发生的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期末,不用结转损益。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贷:现金602014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将开办费一次转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开办费60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税务处理:2014年度的损益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6万元。其中:2014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筹建期6万元。所以,2014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包括两部分。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1.准予列支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的60%为3.60(6×60%)万元;2.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扣除限额有两个限定条件: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与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进行比较,取两者中较小数值。该工业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的5‰,即0.5万元,小于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的60%,即6万元,扣除限额应为0.5万元。3.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1万元(3.6+0.5);4.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1.9万元(16-4.1)。其中:筹建期6万元的40%,即2.4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期超过扣除限额部分的9.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作为永久性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度损益中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万元。其中:2014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筹建期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2014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同样包括两部分。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1.准予列支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万元;2.当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期扣除限额为15万元(100×15%);3.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0万元(5+15);4.纳税调整增加额为5万元(25-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当年纳税调增的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11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12

由于3月31日恰逢周六,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遇到节假日须向后顺延,所以2007年个税申报的最后期限是4月2日。西安某私企老板陈先生就是在这最后期限日的早上,匆匆忙忙赶到报税营业厅进行申报。据陕西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董天学介绍,那天,像陈先生这样非要拖到最后申报日的申报者在全省有2000多人,约占申报总人数的13%。

据陕西省地税局统计资料显示,截至4月2日24时,全省共受理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者13310人。各市具体申报人数依次为:西安10846 人,占到全省81.5%;榆林675人;宝鸡425人;咸阳384人;渭南275人;商洛161人;汉中151人;延安143人;铜川122人;安康89人;杨凌39人。

由于自行纳税申报者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很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不愿暴露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或职业,因此根据已填报情况来看,陕西省纳税人最多的行业分别为个体工商业(大型综合市场的商品零售与批发)、电力、科研院所、金融、石油石化、电信、烟草、医药生产并销售、航空、有核心技术的制造业等10个行业。

从已申报人员的结构来看,工薪阶层为自行申报的“主角”,私企老板、演艺明星等高收入群体,申报人数相对较少。此前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陕西书画界基本都进行了申报,已有1000多名书画家进行了自行申报。

工薪阶层为什么会成为申报的“主力”?董天学分析认为,工薪阶层的每一笔收入都在工资列表之中,一查即明,想逃税不容易,而对于私营业主、演艺明星等群体的收入情况,想查清就不会那么容易。

申报人数与实际差距有多大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框架中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有的专家把它称为“征管第一难”的税种。正像陕西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李永明所讲,以前我们的工作对象是全省的各个单位,现在新增了个人,要掌握每个属于高收入人群的情况,面临的难度和压力是巨大的,而且是来自多方面的。

为此,陕西省地税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做到6个到位:认识到位、培训到位、宣传到位、辅导到位、服务到位、保密到位。

李永明告诉记者,他们通过调研,预计自行申报人数大约在1.5万,从4月2日截止日统计数据的13310人来看,基本接近了这个目标。

这个数字与实际高收入人数距离有多大呢?全省有多少人符合个税申报条件?具体的数字似乎很难统计。而陕西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宝通、西安交大经济金融学院教授刘曼红等一些经济研究专家认为,根据最新的申报统计数字和近些年陕西省经济发展状况,肯定还有一部分人仍在观望等待。

是什么因素导致他们没有自行申报?对此,私营企业主陈先生向记者透露,他所知道的大部分人心存侥幸、攀比、等待等心理,还有一部分人害怕暴露隐私。

张宝通教授认为,造成这种情况也属意料之中。这是中国第一次实行个税申报,人们还有许多方面的不适应,大多数纳税人也还没有养成申报的习惯,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从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一年中的各种收入来源比较复杂、零碎,一般来讲,很少会有人有记录明细账的习惯,要求每个人像专业财会人员那样把税法意义上的所得汇总起来的确存在难度。

刘曼红教授认为,目前我国企业记账系统不健全。如今全国各地的企业90%以上都属于中小企业,其中一大部分企业的记账系统不健全。那么这部分人收入的信息,税务部门就无法获得。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税务部门很难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张火炎认为,这说到底是纳税意识的问题。尤其是那些私营业主、律师、演艺明星等高收入者,他们的收入来源多样,收入形式或明或暗,不易掌握。有些人变着法偷税逃税。有些私企老板表面上工资拿得很少甚至不拿,可是个人的各种花销都从企业账上支出。有些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则是大量以现金方式支付,自认为可以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缺席个税申报必定受罚

西安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4月8日她接听了好几个咨询电话,据他们讲都是忘了或不知道申报截止日期,咨询的目的就是看是否会受到处罚。

今年的自行申报工作结束了,而对于未申报的人来说,处罚是肯定的。董天学告诉记者,对于未能按时申报的人,应该立即到当地地税部门继续自行申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逾期未申报的,将受到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此项工作进入了新阶段。陕西省地税局对这次自行申报结果进行了全面评估,特别对烟草、电力、电信、房地产、殡仪馆等高收入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管理层、名牌广告代言人、知名律师、医生等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稽查。根据已掌握信息和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对于有可能未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申报的个人,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和检查。

对于那些至今还心存侥幸、观望的高收入者们,陕西省地税局提醒,还是尽早去申报。据介绍,尽管有些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状况,税务部门一时很难掌握,但是他们消费时就会显现出来,比如购置高档车辆、豪华住宅、名贵珠宝等一些高档消费品,一旦消费就能查到,随着结算方式信息化的发展,查起来就会越来越容易。

申报标准合理吗

自行申报被税务专家称为贫富差距的“调节器”,是国家建立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新税制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之举。

据了解,目前社会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理解。一些人认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作为强制申报起点,有些僵化。中国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巨大,12万元是否都适合?另外,每个人的经济负担不一样,单身者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是不是适用同样的标准?就像对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到底是1200元还是1600元的讨论一样,一些人质疑: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有什么依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就是富人的标准吗?

张火炎介绍,12万元的标准是税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论证得出的结果。2005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根据一种普遍的观点,所谓的高收入者,应该是人均收入的10倍。因此税务专家初步拟定,将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列入中等收入人群,将高收入者的门槛定为12万元。

董天学说,政府规定强制申报的目的,主要是了解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和纳税状况、职业和地区构成,并为下一步个税制度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12万元只是申报的门槛,并不意味着12万元以上要交更多的税。只要平时依法纳税,这个规定对纳税人没什么影响。

对于个税颇为关注的西安某广告公司总经理刘先生认为,很多国家向高收入群体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是没有统一标准的。比如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我国是否也应该学习国外的这种申报方式呢?

事实上,人们所获得的每一分钱都与付出的劳动成正比,收入越高表明付出的代价越大,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同样如此。刘先生说,年所得12万元以上可能是个人收入,也可能是全家的收入,因为不少家庭只有一个人就业,而对于一个家庭尤其是处于物价比较高的地区来说,一个家庭除了需要维持基本的生存外,还要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养老、看病、买房、买车等,而这些费用在当前都比较高,即便是年所得12万以上的家庭也不会有多少节余。并且还要为以后的较大预期支出进行储蓄,如果是个体经营者,还需要拿出其中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

因此就有这样的观点,如果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过度索取,很可能会挫伤这些人的创富积极性,消减他们通过努力改善自身生活的动力。若果然如此,就会使这些人及其家庭的收入受到影响,而这对于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及人们普遍收入水平的提高并无益处。

刘曼红认为,国家税务部门界定高收入个人及行业是相对合理的,全国应该有一个整体的标准,但是不能全国一个模式。由于中国东西部的总体收入有明显差距,不同阶层的个人收入有明显差距,所谓高收入者,统一界定是很难的。

个税申报之路如何一马平川

对高收入群体推行自行申报纳税政策,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如何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税务部门如何更好地进行监管,专家们有如下看法――

张宝通认为,纳税意识要想提高,必须让申报纳税的人获得相应的回报,不申报不纳税者会遭到相应的惩罚。就前者而言,纳税越多好处越多的前提是,社会上要有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这一好处,但目前中国显然不具备这一条件。我纳税了,只有付出,没有回报,哪里还有动力?这样也就失去了国家为调解贫富差距制定这项政策的意义。

董天学认为,应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因为税务部门想摸清高收入者的收入,本身就是一个难题。由于收入的隐蔽性强,判定谁是高收入者时,肯定会有疏漏。仅靠税务部门,很难对所有高收入个人和行业进行监管。一些高收入个人想尽方法偷逃个人所得税,要使高收入者真正做到自行申报纳税难度很大。建立相对成熟的约束机制非常重要,各个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监控作用。

李永明建议,应建立更加信息化的结算体制,减少现金交易额。就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消费者出门身上装的是各种银行卡,就是带现金也只是零用钱,他们的每一笔消费都是通过银行卡走账,这样自然而然就会留“底”,当然就给税务部门稽核、征税提供了方便。

张火炎认为,应加快建设纳税人编码制度,将税务编码卡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同时就是一个人的税务编码卡。每个纳税人只有一个编码,其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等)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最终将从各方面(社保部门、银行、海关、公司、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则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有效地控制和审核个人的纳税申报。

刘曼红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管理不是很科学。所以应该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并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

据了解,国家此项立法,目的就是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创造条件。

当然,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目前而言,首先应该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其次要加强税务执法,提高税务服务水平,大力宣传;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主动出击,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掌握个人收入信息,同时加强推行税收体制、社保体制等改革,达到公平立税效果。如此,个税申报之路方可一马平川。

链 接

解读“个税申报”新规

《西部大开发》特别邀请陕西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董天学对个税新规进行了解读。

哪些人必须申报?

凡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指哪些收入?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申报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申报个人基础信息和收入纳税信息: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收入信息包括申报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如何计算全年收入?

1.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2.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3.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6.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7.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申报?

经营所得税申报篇13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业纳税筹划选择

旅游企业在节税筹划中,应注意运用营业税法关于该营业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依法合理计算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为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余额为营业额。

深圳m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织去泰国境内旅行,泰国境内的旅行社则委托我国f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此为:深圳m旅行社将支付泰国b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f公司驻办事处每人500元,而实际上这两笔支付有深圳m旅行社的特殊关系根本没有发生,因为泰国某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深圳m旅行社准备免费提供b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f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田间,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欧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营业税。

本次组团旅游应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8000*500=400(万元);应缴税额:400*5%=20(万元);扩大费用避税后的是缴税额计算;营业额:(8000-1500)*500=325(万元);实缴税额:325*5%=16.25(万元);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相差3.75万元。

三、申报和纳税地点

根据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旅游业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地点随营业税申报纳税地点而定。

四、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程序

1.旅游业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季计算出应(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次)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或实际经营期)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预缴、清缴税款;在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旅游业纳税风险

旅行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可扣除房费、餐费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替旅游者实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用。在实际涉税申报中,旅行社常常将营业成本等同于营业税扣除项目,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比如将单位日常的招待费、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等,作为扣除项目进行营业税税前扣除,减少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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